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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和微观的关系集锦9篇

时间:2023-08-30 16:37:38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1

宏观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一: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关系论略

摘要:把西方经济学的产生划分为重商主义、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当代西方经济学四个阶段,然后阐释了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本质区别和联系。从基本假设、基本内容、研究对象、核心理论等不同方面对比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从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角度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最终指出了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相同的,都是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资源配置的选择,对正确引导初学者认识和理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区别;联系

由凯恩斯开始,西方经济学便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宏观经济学则更多地涉及到社会经济问题,涉及国家如何管理社会经济的问题和采取何种经济政策促进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解决社会中不同利益矛盾实现社会稳定问题。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上讲,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源配置问题,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上讲,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源利用问题,因此,如何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就成为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这也正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形成

西方经济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重商主义、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当代西方经济学四个时期。

1.重商主义:西方经济学的萌芽阶段

重商主义产生于15世纪,终止于17世纪。马克思称重商主义是对现代生产方式的最早的理论探讨,但由于重商主义者研究的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其内容也只是一些政策主张,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只能说是经济学的早期阶段。

2.古典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形成时期

古典经济学是指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70年代之前的经济学。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作是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国富论》的发表标志着现代经济学的诞生。古典经济学的政策主张是自由放任,让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使人们在追逐自己私利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古典经济学家把经济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了生产领域,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了一门有独立体系的经济科学。

3.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形成与建立时期

新古典经济学从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革命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结束。奥地利经济学家K.门格尔、英国经济学家W.S.杰文斯、瑞士洛桑学派的法国经济学家L.瓦尔拉斯分别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并经由其继承者庞巴维克,发展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1890年英国剑桥学派经济学家A.马歇尔出版了《经济学原理》,他把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以均衡价格论为核心的经济学体系,奠定了现代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4.当代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时期

当代西方经济学以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出现为标志。在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空前大危机的背景下,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这本著作把产量与就业水平联系起来,从总需求的角度分析国民收入的决定,并用有效需求不足来解释失业存在的原因,提出了一整套国家干预经济、进行需求管理的办法。凯恩斯所提出的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中心,以国家干预为基调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形成了当代宏观经济学体系。

二、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区别

1.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不同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展开的,其基本假设有以下三点:(1)完全理性;(2)市场出清;(3)完全信息。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有两个:(1)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2)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

2.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不同

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与福利经济学、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等等,现代微观经济学还包括了产权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时间经济学、家庭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等。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开放经济理论、宏观经济政策等。

3.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同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单个经济单位指组成经济的最基本的单位:居民户(消费者)与厂商(生产者)。居民户与厂商经济行为的目标是实现最大化,即作为消费者的居民户要实现满足程度(即效用)最大化,作为生产者的厂商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微观经济学就是要研究居民户如何把有限的收入分配于各种商品的消费,以实现满足程度最大化,以及企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各种商品的生产,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例如,美国经济学家亨德逊强调:居民与厂商这种单个单位的最优化行为奠定了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宏观经济学不研究经济中的个体单位,而研究由个体单位构成的整体。宏观经济学主要研究整个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规律,从总体上分析经济问题。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宏观经济学是根据产量、收入、价格水平和失业来分析整个经济行为。美国经济学家夏皮罗则强调说:宏观经济学考察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

4.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不同

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资源配置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资源的最优配置会给社会带来最大的经济福利。微观经济学从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最大化行为入手,来解决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研究现有资源为什么没能得到充分利用,怎样才能得到充分利用,以及经济如何增长的问题。

5.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不同

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在市场经济中,引导和支配居民户与厂商行为的是价格,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都由价格决定。价格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着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价格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其他内容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所以,微观经济学也被称为价格理论。宏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把国民收入作为最基本的总量,以国民收入决定为中心来研究资源利用问题,来分析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被称为宏观经济学的核心,其他理论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的。

6.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同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个量分析是研究经济变量的单项数值怎样决定,个量分析就是考察个量的决定、变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例如,对某种产品的产量、价格的决定的分析就属于个量分析。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总量分析就是分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总量的决定、变动及其相互关系,并通过这种分析说明经济的运行状况,决定经济政策。例如,国民收入是构成整个经济的各个单位的收入总和,总消费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单位消费的总和等。

三、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联系

1.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目的相同

经济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导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2.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内容相互补充

微观经济学是在假定资源已实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分析怎样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在假定资源已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分析怎样才能使资源充分利用的问题。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就其内容来说,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的。只有把它们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经济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3.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法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假定社会经济制度是既定的,它们不探讨和考察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后果,而只分析在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与利用问题。这种不涉及制度和价值判断问题,只分析具体问题、只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的方法就是实证分析法。从这种意义上看,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围。

4.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

整体经济是单个经济单位的总和,微观经济学应该成为宏观经济学的基础。然而,这两个领域曾一度界限分明,对如何把微观经济学作为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理论。不过,近来这两个学科已逐渐融合起来,因为经济学家们已经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来分析诸如失业和通货膨胀这类属于宏观经济学领域的问题。如凯恩斯主义学派用微观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来解释宏观经济问题,新古典综合派也接受了这一基本观点,并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综合在一个经济学框架之内。

总之,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虽然先后形成,但二者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相同的: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选择――资源配置。在基本假设、基本内容、研究对象、解决的问题、核心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是,我们更应该强调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辩证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花球.西方经济学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厉以宁.西方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崔冬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41-42.

宏观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二:微观经济学理论对宏观问题的解释

微观经济学是研究经济个体的行为及运行规律的科学。经济社会个体的总和构成经济总体。因此,由个体的一般规律就有可能得到经济总体的一些规律。

一、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

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分析了市场的需求、供给、供求均衡及供求变化对均衡的影响。

商品的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商品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商品的数量。需求定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大多数商品,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呈反向关系。对应需求曲线D为负斜率。供给定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大多数商品,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呈正向关系。对应供给曲线S为正斜率。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需求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反之,向左平移。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供给增加时,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反之,向左平移。市场是由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的。当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供过于求,价格会下降;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供不应求,价格会上升。市场通过价格杠杆作用的调节趋于均衡点E,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如图1所示。

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需求或供给变动时,需求曲线或供给曲线改变,对应的均衡改变。如消费者收入增加,对于正常品而言,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平移为D1。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如图2所示。再如,生产成本下降,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向右平移为S2。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2,均衡数量为Q2。如图3所示。

二、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对宏观问题的解释

从图2可以看出,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均衡价格由P0上升到P1。由于经济社会大部分商品属于正常品,就经济社会整体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会不断提高,价格水平也会随之不断提高;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均衡数量由Q0增加到Q1。均衡数量一方面是生产者的供给量,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的需求量。在这里不考虑新产品的出现和旧产品的退出,只考虑现有产品。供给量增加意味着经济增长,需求量增加意味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所以,消费者收入增加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上升。

从图3可以看出,当生产成本下降时,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均衡价格由P0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0增加到Q2。说明生产成本下降会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下降。引起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在经济社会中,生产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生产要素的价格却一般是上升的。如果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引起的成本下降高于生产要素的价格上升引起的成本上升,就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下降。

三、由微观经济理论到宏观问题的结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消费者收入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但提高消费者收入会使价格水平上升,削弱人们的实际购买能力;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会使价格水平下降,提高人们的实际购买能力。

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产品如彩电、冰箱、电脑、汽车等等,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在供给量增加而不断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价格也不断下降。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物品的消费数量不断增加,价格水平也随之上升,如奢侈品、食品、旅游产品等。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2

早已有之的宏观审慎监管

尽管此次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成为热议焦点,充斥各类会议报端,并成为监管部门和金融界热议的焦点。但其理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已有之。根据已有文献记载,在20世纪70年代,时任英格兰银行行长的库克(W.P.Cooker)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一次关于发展中国家贷款快速增长的会议上首次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其后,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报告中首次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运用于金融监管体系之中。2000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克罗切特(Andrew Crockett)在一次关于银行监管的会议上正式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并将其与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相区分,国际清算银行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是促进整体金融稳定目标的监管模式,以区分微观审慎监管。

可见,宏观审慎监管并非新有名词,而是之前便已有之,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尚信奉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尚无强烈防范意识,因此,对其如何实施等诸多方面并未深入探讨,很多方面尚无定论。也正为此,本文后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相关问题就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执行主体、监管视角及界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终极目标

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可能是目前这一相关问题中最能成为共识的方面,即金融稳定。应该说,金融稳定不仅是审慎监管(含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两种),同时也是一切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而宏观审慎监管则是通过主要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措施,以针对系统性重要机构为主,凭借减缓系统性风险积累等手段,防微杜渐,减缓甚至在初始阶段便将系统性金融风险消灭于萌芽中,或于传染、溢出期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对机构间的传染、溢出效应,以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

简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即是通过减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机构间的传染、溢出以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

全局性的监管对象

在此处界定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首先将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对象相区分。

微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单一机构,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因素构成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管。而美国次贷危机证明,即使微管审慎监管进行得再好,单个机构即使再安全,但整个金融体系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只注重微观审慎监管,则会忽视机构间的联系,可能导致机构间的风险堆积,或本国监管体系外的风险传染本国机构引发整体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以金融稳定为目标,其监管的对象为整体金融体系,重点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监管范围充分覆盖了金融系间的相互传染性,起到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整体金融体系,系统重要性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间由支付清算等原因产生的传染性问题。

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者为谁?

但凡各国政策出台,其执行者一直便是各国争议的焦点。而各国出台的监管改革方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者的界定也是更有不同。为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笔者首先对当今各国监管模式进行探讨,在此,笔者按照监管的执行机构将全球的监管模式粗略分为两种。其一是该国央行既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行使监管职能,这也是最古老的监管模式,如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成立前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在英国便是这样的机构(当然,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一部分职能之前归属英国财政部),如今一些国家出于简化政府机构,并为更有效地监管混业模式下的金融机构,仍实行此种模式。其二是当前普遍实行的模式,即由单独监管机构施行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相分离,这又细分为混业经营国家如1997年后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相分离后英国金融服务局单一机构执行监管的模式,与中国的“三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金融业细分为三类分别监管的模式。

以上分类主要是基于针对单个机构的传统微观审慎监管,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则因会涉及到货币政策与监管是否相互独立,是否相互兼容的问题。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则是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以求得金融稳定。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应对的是宏观系统性风险,其在施行监管时与货币政策相互联系,物价稳定、经济增长自然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发展、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又构建了健康的金融业,这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地区间的资金合理流动有重大作用,奠定了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的强力基础。沃尔特・白芝浩早在其《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中,对英格兰银行的论述就强调其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因此,由中央银行行使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可称为一种可行模式,在美国危机后的改革法案中,美联储便被赋予了兼具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而另一方面则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仍在于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若考虑其存在的独立性及全局性,也可单设机构。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F),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也都应运而生。

介于此,本文在此暂将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机构定义为中央银行或以金融稳定为目的独立机构。

可用于监管的工具

当前对于究竟使用何种工具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有些工具到底属于宏观审慎监管还是微观审慎监管,争议颇多,在此,笔者仅以个人观点简以论述。

宏观审慎监管运用的工具可考虑为压力测试、宏观审慎指标与早期预警指标、传统的银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税。具体可分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预警指标与避险指标两类。

前三种工具属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预警指标。压力测试指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评估金融机构在遇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时的抗风险能力。早期的宏观审慎指标包括总微观审慎变量与对金融体系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变量,而早期预警指标则是指惠誉国际(Fitch Rating)于2005年将微观审慎指标与宏观审慎指标相融合而成,笔者认为,可将其扩展为针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系列预警指标。

后两种工具可归属于主要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避险指标。银行资本要求主要针对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相关银行业,甚至包括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而银行税,是美国次贷危机后各国政府看到金融救助耗费纳税人大笔税收后提出的,主要指2010年6月22日G20峰会上,由英法德共同提出的针对资产负债表征收的“金融部门税”与对金融机构利润或收入征收的“金融交易税”。尽管银行税一经提出,便遭到严重抵制,但笔者将其列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就是认为其存在可行性。

宏观审慎监管的两类视角

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抽象的监管模式,要将其细致剖析需从具体视角进行。在此,笔者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可区分为两类角度,即跨行业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与时间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

跨行业视角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两点,第一点是单一行业出现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即当一个行业,如房地产业市场火爆,资产价格暴涨(历史上几乎每次危机都伴随着资产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尤以房地产价格为最),而机构大笔资金量均投资于此,一旦该行业出现问题,便会引发上下游产业及投资该行业金融机构的连锁反应,造成系统性风险。这其中也包括所谓的“拥挤交易”,即当该产业发生危机,金融机构急于出售手中相似资产,导致市场上只有卖方而缺乏买方,从而金融机构集体出现流动性危机,长期得不到解决则会引致大面积破产。细数历次危机皆是如此,直到市场上出现最终买方或是出现如1917年摩根财团那样能够稳定市场的正面系统性重要机构,或是由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进行救助,如《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中所写,需要中央银行存留更多的存款准备金以解决金融机构集体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这也是笔者在上一部分将一直被视为微观审慎监管内容的银行资本要求视为宏观审慎工具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点是强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时跨行业传播的问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传染性、溢出性,波及整体经济,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跨行业角度也应考虑系统性金融风险跨行业传播的情况。

时间视角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指通常所说的逆周期监管问题,在经济高涨时期,无论实体经济还是金融业由于整体经济环境向好,资产价格上涨造成的“财富错觉”,在经营时更愿承担较大风险,导致企业过度借贷银行过度贷款,高杠杆率经营的企业遍及市场。而在经济下滑时抵押品价值下降,杠杆风险凸现,企业资不抵债,而银行则由于不良率过高,进而影响存款市场,而存款市场的储户由于恐慌又使银行出现挤兑现象,使得系统性风险逐渐积累传播便产生了系统性危机。因此,在顺周期时以强化资本要求等手段强化对金融体系的逆周期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联性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的、监管对象、监管工具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否认,同为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就监管目的而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稳定金融体系,但宏观审慎监管将其视为直接目标,而微观审慎监管由于监管的是单一机构,因此,是通过监管单一机构保证其稳健运营,防范风险,整体金融稳定则是其间接目标。

就监管对象而言,微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是单一机构,其整体构成了金融体系,即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因此,二者监管的对象是局部与整体间的关系,即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

在监管工具方面,微观审慎监管在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与宏观审慎监管相互交叉,宏观审慎监管还特别强调系统性重要机构、金融机构间传染性防范的监管以及整体监管性。

在监管机构方面,微观审慎监管为传统的监管部门,而宏观审慎监管由于强调金融体系整体性,因此要求由中央银行或独立机构行使。

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辨析

当前针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的两种说法相对含糊,有的将之视为完全相同,而有的则加以区分,当前主流为后者,即将宏观审慎框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宏观审慎分析,即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监测;另一部分是宏观审慎监管,即将监管单独作为宏观审慎框架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以及随后的确认、评估、预警等属整体监管体系的组成,应统一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之中。即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框架相融合,并提出审慎监管框架的概念,由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及微观审慎监管相搭配共同构成审慎监管框架。因此,笔者在此提出的审慎监管框架,囊括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及货币政策、相互协调机制四部分。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 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性;系统性风险;国际借鉴;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32.21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金融危机爆发频率的增加使各国监管部门开始重新思考监管体系,以微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从全局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从整个金融体系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监管机构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试图建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补充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其承担过度风险,进而减小潜在市场危机爆发的概率。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理念弥补了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漏洞,两者构成了审慎性监管的内容,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意识到,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的安全已不能从全局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微观审慎监管对由系统性风险引起的金融危机束手无策。一方面,微观审慎的监管体制增加了经济周期波动幅度:微观审慎监管强调银行风险资本的监督,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依赖于风险资本计量,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在经济上行期间信贷行为的风险权重偏低,信贷扩张在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相互作用下进一步放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导致监管产生顺周期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微观审慎忽略了“共同谬误”问题的存在,在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下稳健运营之余,没有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叠加,也没有度量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交易来往的风险溢出,从而造成风险囤积。比如,金融机构往往在经济繁荣时期加大对金融资产的购买和投资,而在经济衰退期纷纷抛售资产、信贷紧缩,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波动。

针对危机中暴露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理论与实务界一致认为应该从宏观审慎的角度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2009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它不仅对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敞口进行监测,更是综合考虑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顺周期性等问题。之后,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都开始采用这一概念。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出现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等提法,G20首尔峰会形成了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在之后伦敦峰会上发表《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提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监管机构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三、国际社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进展

(一)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

2010年末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CBS)《逆周期资本缓冲操作指引》,提出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将其作为银行业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

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为了防止信贷过度扩张和紧缩而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所建立的。在经济上行期,银行需计提超额资本,防止银行信用过度扩张;在经济下行期,可以通过释放逆周期资本缓冲来吸收损失,从而使信贷供给在整个经济周期内保持均衡,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种具有前瞻性特点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不仅可以使单个金融机构在压力状态下正常运营,还确保了信贷周期发生逆转时整个银行体系有充足资本来管理和抵御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扩张和紧缩时期起到“稳定器”作用。测算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核心是如何判断信贷出现过度增长。BCBS将Credit/GDP与其长期趋势的偏离作为各国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参考变量。当一国Credit/GDP小于其长期趋势时,表明该国信贷风险较低,可不计提资本缓冲;当Credit/GDP大于其长期趋势时,表明该国信贷过度扩张,系统性风险积聚,此时需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但是,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一些难点和问题。例如,各国辖内银行遵从统一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有欠公平,有可能导致银行逆向选择,倾向于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信贷业务。能否针对单个银行提出缓冲要求,提高政策针对性,将成为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面临的挑战。

(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报告,从强化监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完善处置机制以及保持各国政策一致性等方面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政策框架。

识别SIFIs主要从规模、关联性及可替代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考虑。规模主要反映某机构在金融系统内的地位,关联性主要反映某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其他交易对手、机构和行业的影响,而可替代性反映的是客户和其他机构对该机构的依赖程度。另外,由于SIFIs多数在全球开展业务,或通过资产负债表等途径与全球经济体系关联密切,还需在评估方法中引进复杂性指标以反映金融机构的业务、组织等复杂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识别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关键性影响的SIFIs。

对于SIFIs如何提高监管有效性、改善监管体系,FSB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对于不同风险的SIFIs金融监管机构应具有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权利;二是在金融体系复杂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应加强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标准,实现宏微观风险监控的一体化;三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进行定期交流商谈,全面、真实评估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

(三)加强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并发挥中央银行的核心作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在各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中,都表现出了央行在宏观审慎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趋势。

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美联储的监管职权被空前强化和扩大,被赋予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同时该法案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复杂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英国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授予了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并通过在英国央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负责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金融监管权由之前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局转移到了英格兰银行。韩国通过对《韩国银行法》重新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韩国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能,赋予其更多工具和手段维护金融稳定。欧盟通过设立“三局一会”来加强欧盟体系内的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赋予了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运作和决策,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监管。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央行在危机后加强了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监管,并在制度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下一阶段,应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统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补充的金融监管体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明确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地位

金融危机后的多国金融监管改革都明确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将中央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由中央银行宏观监控市场、专业机构微观监管个体的统一监管体系;二是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促进央行开发新工具和手段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逆风行贷款损失准备等要求;三是扩大央行监督检查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不能只对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进行监管,更要从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防范系统性风险。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改革法案正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我国应建立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下阶段,需继续发展和完善我国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与货币信贷、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有效结合起来,完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银行信贷稳定、适度增加,建立具有前瞻性特点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增加金融系统抗风险能力,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

(三)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能倒”,监管机构对其通常采取较为宽容的监管措施,这也往往是导致产生系统性风险,进而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以防范道德风险为核心,强化对SIFIs的监管,制定其界定标准、评估方法和风险处置计划等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一行三会”监管制度,弥补监管漏洞,同时积极推进新监管标准,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的累积与传播。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各国经济交叉渗透和系统系风险具有跨国传染特点,尤其在当前我国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强、国家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中央银行在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度时,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充分利用我国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身份,尽快在金融系统监管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下阶段,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对话交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政策协调性,加大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从而共同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和蔓延。

[参 考 文 献]

[1]巴曙松,王怡,杜靖.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5)

[2]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

[3]周小川.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1)

[4]张宁.金融危机后中国的反思:构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J].新财经,2012(3)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2

2008年末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机构在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忽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设。危机后,如何防范、应对和处置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加强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研究课题,也是宏观审慎监管所强调的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并力图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指以制度和措施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即如何识别和度量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再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来看,其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负有金融稳定之责,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属法理之中,但“三会”作为微观监管部门,也要提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一行三会”的架构之间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否能做到互通信息。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来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偏废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的监管目标,以及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发生职责重叠,如果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着实必要,那么它是对付金融危机的应时之需,还是长期之策,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又是什么,以及它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

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与特征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不深、对国际金融市场参与不深的情况下,银行业损失较小。虽然避过了金融危机,但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能力超强。受国际金融危机启发,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行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其必要性,但同时在监管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障碍。

(一)传统系统风险理论与现实金融危机比较

传统的系统风险认识理论认为系统风险的爆发主要由银行而非其他金融机构引发的,银行作为存贷方的中介,其资产结构具有存短贷长的特征。因此,它的倒闭能够引发系统风险,而其他金融机构因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相分离,不具有银行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倒闭不会引发系统风险。但此次金融危机实况表明,正是投资银行等券商的先行倒闭继而殃及银行,在金融危机爆发伊始,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系统遭受的损失的确较小,但伴随着危机的发展和影响的深入,以花旗为代表的国际大型银行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也会引发系统风险。

(二)宏观经济平稳与银行业有效监管比较

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业的发展。为此,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反之,银行业的稳健对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一直是银行主导型市场,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在90%以上,因此,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作为稳健经济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有效的银行监管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一起构成了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从2008年末至2010年一季度末,为确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目标的完成,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人民币各项贷款2009年新增9.59万亿元,2010年一季度新增2.6万亿元。巨额信贷背后,贷款集中度问题突出,不仅客户结构,而且期限也高度雷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针对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能完成对风险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提上日程,即更需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比较分析

宏观审慎的诞生填补了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鸿沟。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在监管内容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银行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集团的行为,以及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基于金融创新使得风险转移的形式多样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无法规避的系统风险,仅仅通过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还不够,尚需要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四)宏微观审慎监管与现有体制比较

坚持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而现有体制之困在于:一是多头监管风险。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单家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一,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就很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规避与操纵,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其二,可能使得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态度不同,进而影响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结果,不利于协调机制发挥实效[1]。其三,基于多头监管产生的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三会”曾在央行和财政部缺席情况下召开过两次监管联席会议,并以备忘录的形式表示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应实行“主监管”制度。但这一制度实际未获央行认可,实际也未真正实行[2]。“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在召开两次后也未能持续。二是政策体制风险。我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昂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监管部门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此外,一些超大规模的金融集团、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也游离于审慎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银行业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宏观审慎监管更多应体现为监管理念,而从政策实施操作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几方面: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关系;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分析工具方法和培育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一)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理念认为,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前述可知,金融危机扩散的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部门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因为分割式的监管体制和缺乏宏观协调外部关系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真空”和政策相左。然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处理危机往往又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就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监管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也仅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后贷款人、公共财政部门在处理应对危机中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必须从完善金融安全网的角度,建立与上述宏观经济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和明确问责制度,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具体而言,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统一各部门的判断和认识,降低部门判断的差异,避免可能导致实行的不同政策在目标上的冲突,如增进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3]。在同一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货币政策、监管规则的基础是银行的稳健经营与银行业的稳定,决策的着力点在于“市场约束”下的资产价格。因此,需要共同加强对资产价格、金融风险的研判,增进信息沟通和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此外,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具有适当的权力和工具以制约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以保证协调能够发挥防范系统风险的实效,建议赋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决策的适当权限。

(二)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与结构

金融危机表明,无论是“双线多头”监管,还是“单一主体”监管,都不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阻止金融危机的传播,“最优的监管制度”并不存在。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明确银行监管体系内部的审慎监管与业务监管职责分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层面应集中专注于宏观审慎监管,省级派出机构则应加强业务合规监管,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内部协同,分局及监管办事处专注于微观审慎监管,应通过调整职责分工以控制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水平,使之与监管资本最低要求相适应。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监管论坛等机构,完善监管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改善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

(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而是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需要继续推行的前提下,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推进应考虑到整个银行业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增加贷款,促进经济进一步繁荣;经济衰退时期,银行收缩信贷,导致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因此,建立宏观审慎机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目前市场中的顺经济周期的机制,采取适当的逆周期政策、建立适当的逆周期机制,这也将成为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应消除这种顺周期性以及引入逆周期性的资本缓冲制度框架。资本缓冲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条件良好时增加资本,在经济条件恶化时减少资本,从而以一种逆周期的方式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笔者以为,消除顺周期性和巩固银行资本的建议正是沿着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正确方向前进。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必须避免因强化监管规则而损害经济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确保监管规则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如应参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条件,灵活把握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的程序和时机。

同时,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自然不能松动,但监管者还应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的研究上,包括研究银行的主营业务线是如何连接到更广泛的信贷媒介过程中、金融系统风险是在哪些领域逐渐聚集而高度集中的等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而在确定阶段性监管目标的时候必须现实一些[4]。根据竞争性市场原则,宏观审慎监管不应追求零失败目标,应允许无效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退出市场。事实上,在一个动态变化的市场中,不可能期望通过监管完全消除所有的不稳定。

(四)选择宏观审慎监管策略、工具及重点

银行业是一个高负债、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对整个经济而言,银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略,而不是当前危机期间的短期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如银监会新要求商业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的及时调整商业发展计划、资本补充计划、利润分配和薪酬计划。实际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工具。“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采用先进的系统性风险方法,这种分析要覆盖居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信贷及杠杆化情况。考虑到系统性风险中经常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及时掌握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的头寸比例,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监管将成为一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银行业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即关注那些能够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关注金融体系的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融资结构、投资者结构、金融工具结构、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结构等的脆弱性;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尤其是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等,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要求强化管理,以及要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业务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内。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对接和有机配合,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五)培育具有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将会带来一些挑战。实施全面系统性风险监管要求监管者更专业,具备丰富的金融市场与机构专业知识,具备对市场和机构足够的认知、精确的分析、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并能对市场上不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为此,银行业监管者要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综上所述,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我国需要顺应这种调整趋势,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防范体系。当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除了需要在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准备,现阶段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涉及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政策和文化因素。我国既不能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不足;既不能盲目推进、徒增成本,也要避免放松和迟缓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以某种形式参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是不可或缺的,也必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包勇恩,韩龙.论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原则[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14.

[2]夏洪涛.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限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9(10):40.

[3]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7):12.

[4]努特・韦林克.金融监管安排:危机中的教训[J].中国金融,2009(5):19.

The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macro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our banking

HUANGHan-xing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fujian office,Fuzhou 350004,China)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稳定;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世界各国政府开始积极的探索新的宏观调控的工具和对金融系统发展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宏观审慎监管于上世纪70年代末被提出,主要是国际清算银行开始意识到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会导致对整体金融体系运作中监管的忽视。宏观审慎监管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它主要以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有效的防范金融系统的负外部溢出并最终实现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1]。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平衡

一直以来,由于对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的不足和金融行业高利润的刺激,使得部分非法集资及银子银行长期在一些灰色地带存在并发展,对法定正规的金融机构存在竞争,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繁荣发展。同时在目前的金融机构的投资中存在投资的盲目性及从众性使得投资产品的通货膨胀率较高,如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2]。金融机构的实际获利甚少,银行资产负债较为严重,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试图通过资金转让或发放信贷类理财产品来规避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流的加强和频繁的相互控股现象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性强化,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不利于金融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总体形势

我国的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主要归因于劳动力人口在人口总数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同时地方政府以GDP增速为动力积极主动的引导投资,推动了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投资。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市场的发展,进口国对我国产品的消费也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人口老年化的发展导致国内经济发展市场上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经济结构性问题开始表现出来。

3.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上风险的加大

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目前各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个部分,国内及国外市场中不断设立的金融机构,都推动了各国之间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然而与国际经济贸易繁荣发展不相匹配的国际及国内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足,扩大了外贸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各国将重点转向对国内经济的发展复苏上,使得国际间贸易壁垒及反倾销现象的不断发生,都加大了全球化大环境下各国的金融风险。

4.不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对金融系统长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质的集中,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指标及主体都不明确,在实际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依然将监管工作的重点和理念集中于微观审慎监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缺乏具体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难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职能要求。同时现阶段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呈现重复监管等监管问题,导致宏观审慎监管中执行效率较差。

三、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

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都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目标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但二者在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上存在差异。在建设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时,首先要转变以往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的观念,微观审慎监管以个体金融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从全面的整体出发,因此,在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上要实现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其次,要加强对宏观审慎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设立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并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最后,对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需要现有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微型审慎监管为基础,密切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的宏观经济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以推进全球的宏观审慎监管工作。

2.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建设

在对金融体系内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宏观审慎监测系统,以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系统和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为主体,通过对宏观金融机构产品业务风险的评估了解金融系统的整体运行情况[3],同时也方便了对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掌握了解,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应在将国际金融系统监管标准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现状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政策工具,如对动态杠杆率指标工具的研究、严格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等。

四、结语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主要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核心,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对个体经济实体的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以整个金融体系对对象,通过全面的、逆周期的监管,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各方共识,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和以逆周期资本要求、杠杆率限制、动态拨备制度在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上有着更好的保障性。

参考文献:

[1]李建全.系统性风险新认识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探索[J].金融与经济.2010(8),52-55.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操作框架

一、当前我国宏观审慎管理的基本政策理念和实践

(一)基本政策理念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根本保障,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经济金融体系,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宏观审慎管理的概念及其操作框架的构建也由此应运而生。宏观审慎管理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将重点放在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相互关联上,通过实施逆周期调控和跨市场、跨行业的全面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从而抑制金融不稳定给经济造成的巨大成本。

(二)实践

作为G20成员,中国正在着力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正在研究从以下五方面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一是建立金融体系稳健性分析检测和评估制度,强化宏观审慎分析,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及其风险变化,建立系统稳健性监测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三是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监管制度。四是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完善有序的风险处置安排,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是加强部门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协调和补充,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现统筹协调,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和研判,促进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措施的协调,强化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行动的配合,加强金融稳定信息共享等。

二、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差异性分析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具有以下三大差异:其一,从监管对象看,宏观审慎关注的是整个金融体系及其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度,监管的重心在于整个金融市场及那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体系。而微观审慎关注的是单个金融机构本身;其二,从监管目标看,宏观审慎应对的是系统性风险,追求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微观审慎防范的是个体风险,追求的是机构本身运营的安全;其三,从监管机理看,宏观审慎以整个金融产业为单位,自上而下,考查的是资产价格、信贷总量、机构杠杆率等宏观指标。而微观审慎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单位,自下而上,考查的是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不良贷款率等微观指标。由于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引致集体的理性,故在微观审慎框架下,个体金融机构因同质化经营出现“合成谬误”,继而导致金融失衡加剧,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的例子经常可见,特别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蓬勃发展,金融机构的这种顺周期扩张就越发明显,这使得微观审慎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方法更容易放任集体风险的转移动机,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系统性风险。

三、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操作框架的五大创新手段

(一)建立与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

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管部门,审慎的监督和相应的政策行动必须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并且能够宏观把控全局,稳健发展,而在经济体中的所有现有机构当中,中央银行是最符合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的。因此,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权责,由中央银行制定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开发宏观审慎管理工具,进行反周期资本管理等。

(二)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

为了保证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十分必要。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就监管分工合作签订了备忘录,但这只是微观审慎协调机制,还需要宏观审慎协调机制,即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管理应对微观审慎监管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要求专业监管机构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与之配合,专业监管机构在实施微观审慎监管时,应服从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并为之提供基础支撑。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足够的数据支持,应当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共享数据库,专业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保证中央银行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宏观审慎管理措施。

(三)货币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和社会融资总量应是宏观审慎管理操作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

1.关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货币政策制定者应该具有金融稳定的意识,只有在货币政策与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下,金融稳定的目标才能实现。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近期的《2012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进一步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性。

3.关于社会融资总量。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变量,是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促进了金融调控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体系,同时初步实现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相结合,而社会融资规模符合利率市场化调控方向。

(四)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1.解决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的问题。应适度控制大型金融机构风险资产规模等的增长速度,避免业务过度扩张。要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子公司的设立,减少大额固定资本支出和境外兼并收购对资本的消耗。

2.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监管当局和国有控股股东对国有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控制,要充分发挥监管约束,国有出资人约束和银行自身约束的合力,明确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合力持股比例,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要求风险留存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发展资产证券化。

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建立专门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委托关系,坚持并不断完善专职股权董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纪委、监察局等内部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制。

(五)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各国金融监管注意境内风险监管的基础上,应加强金融监管的跨境合作,提高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协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步骤和行动,使金融监管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应充分利用二十国集团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平台,积极参加到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与金融监管体制的设立中,尽最大努力将金融规则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引导,同时应加强与东亚区域其他经济体的金融合作,共同努力增强东亚区域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决定权。

四、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的问题和建议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7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经济法的研究,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宏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两个不同层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2](P.12)。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而宏观经济的运行,有许多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达到的领域,需要国家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出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2](P.13)。

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宏观与微观之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各个环节之间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在现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合理运用计划与市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计划与市场两者,市场处在更基础的位置,计划则是在市场作用下发挥宏观调节功能和微观指导功能。只有将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特别需要用宏观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经济是指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以及社会产品再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民经济运行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为微观经济法,例如市场管理法等。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总称为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顺利进行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8

【关键词】宏观审慎 金融监管 中国

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大量金融机构破产,给世界经济带来严重损失,更重要的是凸显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脆弱性。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无法满足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审慎监管已经在国际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形成了广泛共识。过去的几十年,我国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缺乏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认真探讨宏观审慎监管,在更加宽广的视野内寻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已成为迫切需要。

一、宏观审慎监管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起源与概念

“宏观审慎”一词首先进入公众视野是在1979年6月的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的一次会议上,由英格兰银行行长库克指出:“委员会关注的微观经济问题开始与不受重视的宏观经济问题发生关联,出现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演变”。

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也提出了“宏观审慎”的概念。1986年,BIS的一份针对欧洲煤刚共同体的研究报告《国际银行的最新金融创新》中,首次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并将其定义为广泛地促进金融体制与支付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政策。但当时宏观审慎政策并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直到2000年9月, Crockett-国际清算银行的总裁,最初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随着近年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金融体系重新思考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在2009年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上,多次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G20金融伦敦峰会后发表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点建议;根据G20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2010年美国制定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将“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等四个方面作为主要内容;经历过全球金融危机,其经验与教训促使我国也将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写入“十二五规划”。由此可见各国金融体系越来越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

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及其带来的财政成本、产出损失和维护金融稳定,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它要求监管当局更多的关注资产价格变动、金融业杠杆程度、信贷增长等因素,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比较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两大支柱,共同为金融体系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注重单个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确保其审慎经营,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宏观审慎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的损害。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见表1。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目前,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模式为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他三会各司其责。这种监管模式属于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大型金融机构有着多重身份,监管工作交叉,工作界定不清,比较混乱。如:德隆系,旗下拥有四大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天山股份、湘火炬、合金投资)和三大控股集团(德隆集团、新疆德隆、屯河集团),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以“类金融控股平台”的方式共同为集团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它的经营方式、资金管理十分混乱,监管比较复杂。其次,监管部门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结构存在缺陷,缺乏一个涵盖整个经济体系与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难以预防与控制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体系的各组成部分的关联性加强以及结构性变化,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金融危机过后,各国都认识到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于是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如今,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金融体系的任何风吹草动都给我国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从长远来看,要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也必须加快建立金融业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者、被监管者

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目标。我们要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总体目标,即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最终避免金融风险影响实体经济。

监管者即金融监管的负责人,需要由一行三会、发改委、国家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构成。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务院负责整体架构,安排其他部门的各项工作,大家各司其职,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对于被监管者即监管的对象,我们应该在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的基础上同等对待。全面性原则是指监管对象要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业还是非银行业;重要性原则是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关注。

(二)构建各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对于决策或者行为有着现实或潜在的价值。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丰富的信息,如:信贷、利率变化,资产价格变化等,既包括宏观的,也涵盖微观信息。所以,各金融监管体系应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共同加强审慎监管,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信息档案、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这样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三)积极推进国际监管合作

通过近几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风险传染的途径和影响的范围,我们发现金融风险会跨机构、跨领域、跨区域进行传播。因此,宏观审慎监管要达到一定的效果,国际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建立监管联盟。我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经济大国,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会相互影响,所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也必须参与到国际之中。首先,这是树立我国是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也有利于我国争取主动权,确立规则,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后,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还很不完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有利于成果的共享。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沟通,开展双边磋商,加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源的共享,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四、结语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相互联系,金融风险相互传染。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难以预防与控制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并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补充,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以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确定目标、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国际合作,唯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

参考文献

[1]闫海.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制结构性变革[J].金融聚焦,2010(03):89-94.

[2]李文泓.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5-16.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9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测分析;政策工具;政策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59-07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推动全球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合作。峰会同时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在此之后,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10年9月2日,欧盟各国谈判代表就新的泛欧监管体系达成协议,决定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由其负责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打破各成员国之间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分割,实现欧盟层面的统一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全方位监管,联邦政府将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范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至此,宏观审慎监管已不再仅仅是理论界的学术问题,而是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付诸实践的课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内容与特点

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就认识到仅仅加强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整体金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的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上,很可能忽视了维护整体金融稳定这一更重要的任务。1986年,宏观审慎监管一词正式出现在BIS的文件中。但这时金融全球化程度还不深,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而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是能够维护其稳定的,因而宏观审慎监管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应有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后,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推出了金融稳定评估规划(FSAP),以此分析各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仍未得到广泛重视。直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全面分析危机的成因,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才被人们所认识。目前,国际社会形成的共识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迫切需要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有效开展各方面的工作。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宏观审慎监管是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对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进行评估,通过分析和监测,找出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宏观压力测试等方式评估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从而达到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损失的目标。在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总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演变,纠正金融失衡逐步积累;在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特定时期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防止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传染,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全部纳入到监管范畴,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避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负面冲击和风险蔓延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维护和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早在2000年9月,时任国际清算银行行长、金融稳定论坛主席的科罗克特(Andrew Crock-ett)在金融稳定论坛的演讲中就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金融稳定包括微观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层面的稳定,为保持微观层面的稳定需要以单个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微观审慎监管,为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则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由于微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的是单个金融机构对外生性风险的反应,而忽视了单个金融机构本身行为所导致的、需要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整个金融体系承担的内生性风险,因此,仅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只能保证微观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但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学家博里奥(Claudio Bofio,2003)认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不仅着眼的监管对象和监管目标不同,而且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目标在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同时关注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体系的互动。

(二)宏观审慎监管内容

1 宏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那些对金融稳定具有系统重要影响的机构和市场,并在监管资源配置上进行重点倾斜。监管不应仅以金融机构为重点,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关注,仅通过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全面、真实地衡量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涵盖在内,监管视野从机构向市场和产品拓展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

2 宏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金融风险的内生性。这种内生性金融风险使得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个体而言,可能有助于其安全,但当多数个体的行为趋同叠加时,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形成“合成谬误”。例如,如果金融机构都在经济衰退时出售资产、紧缩信贷,而在经济繁荣时购买资产、扩张信贷,就会对经济衰退或经济过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在物价处于较低水平、单个金融机构表面健康的情况下,能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变化、金融产品中的潜在风险、金融结构严重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关注,防止金融风险在经济形势逆转时突然爆发。

3 宏观审慎监管的视野,除了面对影响金融稳定的所有风险因素,还特别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并为之服务的金融业风险状况与宏观经济状况紧密相联,宏观经济状况必然影响到金融业的运行。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

展,而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则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运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应采取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化解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4 宏观审慎监管在关注横向层面的金融风险蔓延的同时。更加关注纵向层面的金融风险积累。从横向层面看,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能是因为部分金融机构直接暴露于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类别风险,或是因为机构间业务的相互联系导致间接风险暴露。从纵向层面看,金融体系的风险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步累积,并被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放大,即通常所说的顺周期性。金融市场个别组成部分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集中爆发,可能动摇整个金融体系。针对金融体系特有的风险积累和风险蔓延,宏观审慎监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损失控制在局部,从而控制尾部风险。

5 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保持金融机构的内部稳定,还要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广泛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持有大量头寸的情况下,危机即使是在单个机构或某一金融子市场发生,由于投资主体对同类机构和关联子市场的信任危机,也会导致市场交易萎缩和流动性枯竭,原本稳健的机构也会受到冲击。在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机构除了在日常监管中重视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健,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在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传染蔓延。

(三)宏观审慎监管特点

1 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手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关注的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仍然属于金融监管范畴。与着眼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明显不同。逆经济周期的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的实施加以实现,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仅靠宏观调控政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通过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措施来实现。

2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的统一。如果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对立起来,必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微观审慎监管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则为微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全局性和前瞻性视野。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3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全新的协调机制。宏观审慎监管的运行需要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即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测,这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它既为操作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提供依据,也能为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由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很难由一家监管机构独立完成。所以有必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监管部门组成;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共同参加,目的都是加强相关部门在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层面的沟通与操作层面的合作(见表1)。

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4 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但不是所有的制度安排。防范系统性风险不仅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还需要具备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等。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手段,它丰富了金融稳定框架中金融监管的内容,但并不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所有制度安排。

5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原有监管部门的职能作出相应调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时不仅涉及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涉及到已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调整。英国在2010年6月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中提出,在建立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的同时,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要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在即将建立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其下面将建立银行业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和金融市场交易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ESRB的重要职能是加强欧洲中央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对原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其目的是通过整合金融监管资源,对金融体系实施重点和全方位监控(见表2)。

二、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金融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准确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以及最终以危机的形式爆发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所担负的职责是:(1)预警和识别金融业系统性风险;(2)评估单个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3)通过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配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和爆发。为完成上述任务,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应包括三大要素,即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可用图2表示。

(一)宏观审慎监测分析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即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提供依据。根据G20伦敦峰会的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了金融脆弱性评估常务委员会(SCVA),定期对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行评估。FSB和IMF目前正在研究创建风险预警体系,而BIS和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已开发出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监管指标,这些指标可用作风险预警体系的输入变量。IMF在2009年4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四种评估金融机构风险关联性的定量模型,即网络模型、CO-RISK模型、危机依存度矩阵模型和违约强度模型。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也正在开发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法。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除了关注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外,还特别关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状况,分析资金流向和流量,避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为了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分析,需要综合经济运行、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信息,这就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因而需要正式的组织安排以提高信息共享和分析的效率。美国、英国和欧盟计划成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以分为时间维度和系统维度两类。在时间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重点关注金融系统的风险如何随着时间推移,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而被放大,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采用的是逆周期的资本监管、前瞻性拨备和杠杆率控制的政策工具。在系统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某一时点上金融系统的风险

暴露集中、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采用的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措施、改进交易对手风险计量、建设坚实的市场基础、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等政策工具。

目前,国际组织积极推进金融监管规则改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推出的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政策包括:(1)出台《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现行的4%提高到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现行的2%提高到4.5%。(2)降低新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资金”,占总资产的0~2.5%。(3)建立前瞻性的拨备计提方法,在经济上升时期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储备规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经济衰退时期适度降低储备规模,缓解经济持续下滑的恶性循环。(4)建立留存资本缓冲,银行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5)根据信贷/GDP比例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值(GAP),来确定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水平,当GAP高于一定数值时,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计提资本缓冲,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银行释放资本缓冲,以满足经济下行时期的信贷需求,防止信贷过度紧缩。

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现实,国际监管组织提出了对“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工具。2009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共同制定并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提出从规模大小、替代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的系统重要性不同,监管部门可以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并确定它们适用哪种监管方式(见表3)。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要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系统相关性,可以通过隔离业务活动实现;二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的概率,可以通过附加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实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包括提前准备好恢复方案和处置方案,目的是让系统重要性机构从容应对市场压力和外部冲击,以及使这些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降低其破产倒闭对经济体系的冲击。

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总体协调和指导下,银行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组织研究,保险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组织研究,证券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进行研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组织研究。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研究与开发,并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具体实施。

(三)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根据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结论和风险预警进行及时调整,统一协调安排,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2)金融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金融监管信息与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3)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政策的合理实施,而且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确定再贴现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等来实现政策目标。也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来控制资产价格泡沫,通过调整汇率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交易税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出口退税率、利息税率等,在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波默里诺(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宏观审慎监管要求更多地关注信贷增长、资产价格变动、金融业杠杆比率、金融运行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与传染等宏观因素,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评估金融机构在风险暴露方面的共性特征与相关性、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单个机构的理是否会造成宏观层面的不稳定,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必须建立上述三方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并明确三方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和责任。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准备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但相关的政策安排还没有成熟的套路。因此,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安排的研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使宏观审慎的理念全面贯彻到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当中,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十分重要。

三、建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实体机构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建立一个职责明确、功能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必需的。2003年12月,“维护金融稳定”写进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在机构改革中设立了金融稳定局。这表明我国已经把金融稳定提高到一定程度。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金融稳定的规定较为粗略,同时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责与权力不对称,中央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权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由于中央银行除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和充当最后贷款人之外不拥有其他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又缺乏必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意识,这势必形成没有明确的机构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负总责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可以考虑建立中国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主席可由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常务副主席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这种组织形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地位,组织召集能力强,能够合理配置金融监管资源,协调监管部门行动。

(二)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

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并发出风险警示,是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整合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的信息数据。从目前来看,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需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二是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在信息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分析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状况、市场流动性、杠杆比率状况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既要加强宏观层面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又要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角度,监测与分析微观风险因素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四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及时系统性风险检测报告,以及将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五是关注国际金融业风险状况,促进国内宏观审慎监管与国际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三)开发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采用动态拨备、动态资本等办法实行反周期监管。2009年,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从100%分阶段提高到150%,针对银行信贷增长过快的情况,在8%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别增加2%和3%的逆周期资本。这些措施对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相比,仅有上述措施是不够的。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中都有一些常规的政策工具,但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全新的监管模式,需要制定相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开发。目前最为急需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应引入更有效的资本监管标准,以提升银行资本质量。需要研究完善资本充足率、动态计提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在经济上行期计提能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的动态超额资本,以增强银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2)针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实施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需要研究计提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动态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贷款增长情况、资产潜在损失等因素,将拨备覆盖率逐步提高,以达到“以丰补歉”,提高金融业风险抵御能力的目的。(3)针对银行杠杆比率过高从而产生潜在风险的问题,需要研究动态杠杆率指标工具,从而防止银行资产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进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生成和积累。

(四)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预防这些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一旦系统性风险爆发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定可参考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三个标准,同时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有些金融机构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其业务跨市场、跨行业和高杠杆化,具有“关联太多而不能倒”的性质,也应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范畴。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可实行附加资本要求,以提高其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建立更加严格的杠杆率要求,防止其在经济上行期的过度资产扩张。三是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能性,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改进并表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等。四是提高机构倒闭的处置能力,使系统重要性机构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而不至于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影响。这就要求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建立起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破产倒闭预案,减小其市场退出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和纳税人损失。

(五)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丰富的数据和充分的信息来进行分析、判断,既需要微观审慎数据信息,也需要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信息,只有监管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面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现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应当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开发统一、独立、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监管指标的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要及时向“三会”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业总体运行情况,“三会”也应及时、定期将本部门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工作,我国还应该建立包括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三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经济运行与金融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