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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09-07 17:39:48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 评估产业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房地产评估师的考试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房地产估价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是房地产交易错综复杂,中国房地产估价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评估行业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只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管从数量上、质量上、行业自律上、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上,还是与发达国家该行业的对比上,都有了实质上的提高。但是,毕竟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不长,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工作的积累方面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适合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外和港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独立管理体制;第二种是以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实行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既定分工,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但以政府为主进行管理,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代表国家或地区是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是“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政府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行业自律是政府推动下的行业的自律,而不是自发的行业自律。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管理模式是以人员管理为主,是通过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来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的;而我国是以机构管理为主,寄希望通过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来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这造成了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紊乱,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而无原则的一味满足客户的需求,严重影响了估价行业的形象,并且导致了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据调查,十年前评估收费一般为国家收费标准的80%,但近年来,已经降低到国家标准的20~30%,甚至更低。

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且现有法规涉及范围狭小,限制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组成,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标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为核心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现存法制体系对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针对征税评估、企业改制评估、拍卖评估等不同用途的评估相关规定也没有。另外,我国现有的评估行业的法规在评估技术活动的制度上,仅限于房地产价格的经济性鉴定制度,房地产原评估制度,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规则,即只注重约束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房地产经济性鉴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本质上把我国房地产评估业限制在一个比较狭小的执业范围。

3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上存在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对评估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非常的严格,并且对这些制度执行也相当的有力。因为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要求相当的高,对于估价师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当高的一个行业。而我国虽然也在人员准入上有些进入壁垒,但是相对来讲要求不够高,执行力度也不够,这造成了我国评估人员整体专业性不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评估行业的要求。

4房地产评估方法,没有考虑外部性对房地产价值影响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目前还处于劣势,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很不规范,这就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没有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去提高房地产评估方法,去仔细地研究现有的评估方法。当前房地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其次还有假设开发法、残余法、利润法、分配法等,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三个主要方法的派生。基本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朝向、楼层景观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为了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就要充分地考虑房地产评估的内部性和外部性。

二、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要找到一种好的管理体制,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情况和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从而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

2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推进以人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通过管理机构来管理人员,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管理模式,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把房地产评估管理模式转为以人员管理为主,通过加大评估人员的责任,来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并进而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整个评估行业目的。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4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壁垒,并且要严格执行准入方面的制度

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还比较低,准入要求应该更加的严格,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评估师的质量。具体措施有: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房地产评估师应该有相当高的综合素质,那么要进入该行业,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注册制度应该起的作用,所以要严格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等,如扩大相关知识的考试,实行定量录取等。

5借鉴和引入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理念

在国外和港台地区,房地产评估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了,并且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结合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得以发展的可行路线。为此,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结束语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估价服务紧密相连,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对估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估价的发展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和战红.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探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05)

[2] 韩静.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 2011(22)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2

2004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拆除了李某265平方米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的4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

法院受理该案后,审判人员有四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规定,直接判定市政府胜诉。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因此,在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上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不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四种观点认为,房地产既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体,也是财产权利和实体财产的混合体,因此,应在明确区分被拆迁人房地产中的房屋实体财产和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利的前提下,才能明确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才能分清被拆迁人应获得多少补偿。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偏高和土地使用权权益未知的情况下,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评估确定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值得探讨。因为持第二种观点的审判人员占多数,所以本案以市政府的胜诉而告终,但被拆迁人李某对此审判结果仍存在疑问。

本案虽以市政府胜诉而告终,但这一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深思。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以国务院55号令为依据,认为应判决被拆迁人败诉是不妥当的,这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相抵触。第二种观点直接适用国务院法制办文件,判令市政府胜诉是值得商榷的。第三种观点适用《土地管理法》审理本案是恰当的,但忽视了拆迁补偿中的地价因素。第四种观点则道出了房屋拆迁中土地产权评估补偿缺失的问题。

现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制度的主要缺陷

法规政策相抵触和不衔接等问题,为拆迁双方留下纷争隐患。众所周知,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体,房产和地产密不可分。拆迁人拆迁房屋不是为了拆迁而拆迁,而是要通过拆迁取得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开发建设,从而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房屋拆迁的结果之一,就是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因此,显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拆迁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有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是恰当的。但是,从《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关于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没有体现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问题。这显然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衔接。虽然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明确规定,货币补偿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但由于对被拆迁人补偿中没有显化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价格,所以仍然难以使被拆迁人信服,从而引发拆迁双方很多矛盾。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地上房屋补偿相同,“公平”背后是“不公平”。房地产是实体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结合体,房地产权利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实体财产,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利。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并且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因此,房地产权利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权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区位等因素。在这些因素中,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决定因素。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年期内,土地使用者享有完整的财产权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仅享有部分土地财产权益。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同,其补偿标准也应该不同。问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房地产的完全市场价值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是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格来补偿。这样,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和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就将得到相同的补偿,结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被拆迁人就多得了一笔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补偿,而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被拆迁人理应多得补偿,反而却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得到的补偿一样多,这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地产价值没有显化,地价评估缺位。房产和地产的地位和价值是不同的,地产在房地产中处于主导和基础的地位,而房产处于依附从属的地位,没有离开土地单独存在的房屋,但是存在没有建设房屋的土地。地产价值是房地产价值的主体组成部分,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也是如此。这两个部分的价值需要通过地价和房价的评估,才能得到准确的数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就是房产价格和土地价格的结合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地产价格定期公布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开了地价和地价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真实的。房屋拆迁的评估从本质上说,应属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范围,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评估地价,显化地产。但问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的指导意见》,均对地价和地价评估只字未提,只是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评估技术规范不统一、内涵不明确等问题,该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实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房地产评估资质分部门管理的办法,再加之房屋拆迁评估的管理属于房产或建设部门,大多数的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是由房产评估机构承担的,因此,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地价评估和地产的显化,也就无从谈起了。事实上,土地使用面积、土地区位、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是影响被拆迁人补偿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对这些因素加以显化,不仅造成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也弱化了政府管理地价的职能。

构建新型补偿评估制度

针对现行拆迁房屋补偿评估的缺陷,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完善,总的思路应是保障权益、明晰产权、健全规范、分别显化、兼顾公平、促进稳定。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房产评估;评估师;评估类型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34-01

在今天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潮流下,我国的房地产业也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态势,并日益走向成熟,房地产业显然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最新增长点。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过快的发展速度容易造成经济泡沫,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评估的概念及类型

房地产评估,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也就是说,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评估人员,在综合分析影响房产价格诸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按照法定评估程序对所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推测。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评估实质上不是简单的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地产价格显现出来,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

二、房地产评估的三个类型

(一)一般评估:这一类型的评估属于参考性评估,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类型的评估,发生在房产交易双方有争议或者发生分歧而求助于评估机构时。“一般评估”往往反映的是在某一时间点、某一地区的某一特定物业的一般价值水平。

(二)特定评估:这一类型的评估是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由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主导进行的评估,所针对的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此种评估类型在评估过程中,往往需要采用两种及其以上的评估方法,以便体现公正、合理原则。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这一类型的评估一经确定,就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并形成法律文件,它对交易双方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它是房屋购买者在寻求金融方面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价值所进行的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由金融部门所委派或指定的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其评估值一般都比较低。

三、房地产评估的原则

(一)供需原则:商品的价格由该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点来决定。供小于求时,则价格上升,否则下降。房地产的价格由类是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决定。

(二)替代原则:在同一市场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价格趋于一致。

(三)最有效使用原则:以最佳使用所能带来的收益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四)贡献原则:它是收益法和剩余法的基础。

(五)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算房地产的纯收益时,不能以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收益为测算基础。

(六)估价时点的原则:估价时点又称估价基准日、估价期日、估价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日期,通常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该是该日期的价格。

四、中国房地产评估产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不能准确把握抵押物隐含的风险,忽视抵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在现有房产评估中,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以上即为评估重大差异,然而经调查发现这部分业务量竟然占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2%左右。在银行所发放的这部分抵押贷款之中,大多抵押品的实际价值不能覆盖银行所提供的贷款,这给银行房产贷款带来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二)我国现有评估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房产抵押评估事务过程中,银行是在评估师所给评估值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比率提供贷款给贷款方的,所以评估师对抵押贷款是负有相当重要责任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评估师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当银行因为抵押物的评估值与拍卖金额数目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时,一般银行也不会因此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有的评估机构中的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不遵守房产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不顾诚信原则,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在评估中弄虚作假,谎报评估值,严重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也使银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行业相关制度、规范建设落后,缺乏约束性。虽然在房地产也繁荣发展的背景下,房产评估行业也呈现了快速发展趋势,但是却仍然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政府原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改制过来的,它们往往借助与政府的关系形成垄断市场,而不能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业务。

五、针对房地产行业现存问题应采取的改善措施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通过整顿规范为房地产估价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尊重并维护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独立性,要尽快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运行和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制定严格的查处办法。对在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应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完善、创新现有评估方法。由于一般规定抵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而抵押物处置和抵押物评估之间往往存在着脱钩关系,在这一有效期内房地产市场往往会发生极大的变价,在这样的情形下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依法处置,抵押物的现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就会存在相当的差异。

(三)严格评估师行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是智力型行为,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素质是其执业的技术保证,要严格评估师选拔制度,设置不同层别的考试制度,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促使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水平不断改进、提高,帮助房地产估价师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由于中国在评估理论和方法上的研究上起步晚、比较滞后,在现有评估行业中,问题重重,暴露了很多弊端。因此,应在考虑自身情况和已有经验的同时,积极吸取国外相关行业的先进经验,共同努力带动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叶剑平.房地产估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人己,姚玲珍.房地产估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唐建新,周娟.资产评估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冯宇辉.浅谈西方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房地产,1995(09).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强化措施

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我国市场经济行业的发展步伐。随着人口的增多和我国社会民众的买房置地的思想,使得现在房地产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多,市场的需求刺激了我国房地产的兴盛,也促进了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发展繁荣,房地产评估行业就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一例。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得房地产评估行业跟不上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步伐,并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下面文章就以强化房地产评估为话题,简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改善措施。

一、制约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因素

由于现在房地产评估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内容的不断增加,使得现在房地产企业的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逐渐加大,严重制约并影响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稳步发展。下面文章就简要介绍其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评估市场管理不善

房地产评估行业具有较大的利益空间,同时很多部门都具有对相关的管理或者是影响的职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家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三巨头”各自为政,在管理职能的划分上不够清晰,在政策的执行方面也缺乏统一的领导,无法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制度,使得房地产评估市场被划分的十分零散,无法实施有效的规范化管理,这也使得很多房地产评估的职业人员十分迷茫。以上备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行政职能干预评估业务,搞行业垄断,有的是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有的是成立一个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评估行业难以在竞争中发展,评估市场得不到充分发育。

(二)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不健全

房地产评估行业作为中国三大中介行业之一,律师行业和会计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评估师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房地产的相关管理机构为了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形成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基础法制体系,但是对于房地产评估的很多业务内容和活动细节方面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规章和标准。像房地产评估中有关企业的改制、拍卖、税务等专业的评估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的制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成熟,也制约了房地产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现在我国大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公司都比较注重其评估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的水平及其考核,对其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也比较高,但是对于其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的要求较低,因此造成了很多房地产评估的工作人员都是那些应届毕业或者是高学历、低经验的人员,而那些因为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使得其评估师资格考试无法通过经验丰富的评估业务人员却无法进入大型评估行业工作。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评估综合能力不强。此外,我国对于房地产的评估师的结构设置比较单一,评估师的培训再教育的相关机构也比较缺乏,这些都家居了评估师水平低的现象。

二、强化并改善房地产评估的措施和方法

针对上文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文章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强化措施。

(一)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督和健全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不是很成熟,而且很多评估机构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是依靠垄断,这就使得评估行业之间的竞争出现不良的环境,造成其竞争不平衡,也不利于其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要加强对房地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实施,落实好评估脱钩的改革制度,使得评估机构能够真正独立开展业务活动,进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最后,对于一些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就要严惩不贷,建立一个良好的、公正的、科学的评估市场环境和风气。

(二)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效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业务效果和质量,就要根据我国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的、科学的制定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的评估操作,减少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的不良竞争方式,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得房地产评估内容的操作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水平现状,相关企业领导一方面要加强对理论知识水平高、专业操作技术过硬的优秀评估人才的吸收,另一方也要加强对现有的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建设,大力倡导并支持评估师的再教育、再学习的工作氛围,定时开展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培训活动,并定时对其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进行抽查和考核,实行一定的淘汰奖惩机制,全面提高评估团队的水平,加强对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进而更好的为企业和公司服务。此外,也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方式和内容的改革创新,并在不断实践中加以完善,使得企业能够进一步发展壮大。

结束语

房地产评估行业是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行业,它不仅和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的抵押和贷款、房地产的拆迁以及损害补偿等活动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还与房地产企业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改制、资产处置重组等业务也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房地产评估行业市场已经与房地产行业紧密的联结到一起,已经成为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和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加强改进我国房地产的评估水平和效果已经成为我国评估行业首要的任务,而国家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其改革和改进力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评估效能。

参考文献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5

一、评估机构应当中立评估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专业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于其专业化和中立化。《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现实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带有地方政府利益倾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或多或少会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为了落实该条规定的中立评估精神,建议建立房屋征收异地执业制度,扩大异地评估范围。如果存在影响中立评估情形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司法审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改变“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正常现象。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影响,改变过去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当联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大约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体现政府公平补偿的态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门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公司及基本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该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评估的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四、确保评估结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纪检监察参与或监督之下,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阳光征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布接受监督,通过监督实现公平、防止腐败。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产权证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考虑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状况、住宅房屋价格、经营性用房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征收等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处理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明确房地关系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理所当然包括土地的价格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评估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容积率或者四至来衡量较为妥当。容积率或者四至以内的土地的价值应当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内,不再重复计算其价值;此外的土地应当作为独立的使用权,另行评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可见,对于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当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时,将会造成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丧失。众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论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使用的时间越长其残值就越少。真正具有价值区别并不断升值的是处于不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对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在征收补偿、抵押、拍卖中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完整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随房走;3 以容积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选择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

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评估结果,在规则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以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为准。《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七、评估的监督救济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评估办法》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在实践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签现象较为普遍,建议采取公证留置方式送达。《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办法》第25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办法》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法回避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过于依赖评估报告,缺乏对评估报告能动的审查,这既是理论的迷茫,也是被动司法的表现。评估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应该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随意否定,真正体现能动的司法审查功能。

八、协助与配合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其查阅或者复印产权产籍档案和登记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转送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征收评估程序视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评估机构提供对其有利的相关资料,属于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举证权利而不及时举证,在将来的诉讼中这一举证权利将被剥夺。在评估师工作的过程中,个别人对评估师侮辱谩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6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地产估价师队伍日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师作用越来越大,风险与防范也越来越重要,加强前置管理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 :房地产;估价师;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93.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52-01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需求催生了大量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使得房地产估价师队伍日益壮大。但是,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风险时刻存在,因此,更好地防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风险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风险的类型

1、民事赔偿风险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2、行政处罚风险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处罚风险 。《刑法》第229条第1、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阐述。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许多房地产估价师埋头钻研业务知识,对估价规范、估价技术、估价参数耳熟能详,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导致难以把握对与错、是与非、合法与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为估价师,必须学习有关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知识,也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常识,就可以在心目中树立起一道是非界线。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方法,客观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3、保证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提高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措施。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需要估价师平时下功夫去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并将其应用于评估实践中。

4、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有些风险是由于委托方和估价方责任未明确造成的。而有效防范此风险的方法是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估价业务委托合同是进行估价的依据之一,它明确了委托方和估价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必须由委托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5、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合作 。不同的估价师所具备的估价专长不一样,估价机构也是如此。通过同行的相互合作,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互通信息,对一些难度较大或比较新型的评估业务可以共同探讨研究,在做出高质量的评估报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

参考文献:

[1] 沈颖,杨雪红.浅谈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发展对策[J].广东科技,2008,(18).

[2] 顾菁喆.房地产估价风险分析与防范[J].中国商界,2010,(9):228.

[3] 阮娟萍.房地产估价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探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1).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7

房地产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环境影响;对策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factors on the value of the real estate situation an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appraisal establishe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then does the following analysis! Real estate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was taken a simple expositions.

Key words: real estate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countermeasure and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为了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环境因素对房地产价值影响的评估方法和规范基础上,调整目前的《房地产估价规范》。通过在房地产估价与环境影响评估之间建立桥梁,正确估计环境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房地产估价水平,适应社会各界对环境因素对房地产价值影响量化的客观需求。

1、环境因素影响房地产价值的现状

1.1 环境影响评估应遵循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通过了一些法律和条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等多项法律和法规。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功能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 。估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因素影响评估时,要依据国家这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认哪些因素属于环境污染或是应被保护的范围内。

1.2 当前房地产估价中环境影响评估的现状

对房地产价值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我国没有特别明确的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的《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2月12日)的第四部分第五条规定:“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估价规范对估价人员到现场查勘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对“周围环境”的内涵没有进一步解释,只是要求估价师对估价标的周围环境进行拍照,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周围环境和景观的优劣,形成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主观判断。多数估价报告和估价师没有对不动产标的物周围污染物和污染源进行查勘,在估价报告中也不包括环境污染对不动产价值影响的测算和消除污染物的影响而应该花费的成本预测。

对于处于污染环境中已建成的不动产,估价部门和估价师还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款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根据污染程度对不动产的价值影响做出判断。公众对此也没有意识到在不动产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时,应该请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2、对我国房地产评估中建立环境影响评估的对策建议

2.1 明确房地产估价中环境影响评估的适用范围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城市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工业废水、废气、汽车尾气、热岛效应、噪音、光污染等使城市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得差了很多。人们也更关注居住环境的健康舒适和安全。环境因素对房地产造成的价值减损,普通老百姓可能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购买房地产时,往往不能预先知道。只有当入住后,出现了如身体方面的疾病,居住环境不健康安全等问题时,想转手卖掉房子,才意识到房子已经贬值了。因此,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应该研究房地产估价中的环境影响评估问题,明确一些类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房地产开发咨询报告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1.1房地产开发咨询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进行开发前,有些开发单位要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做开发可行性咨询报告。在报告中通常比较重视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研究、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等内容,而对项目开发地的环境污染情况的勘察和分析不够专业,有些甚至省略了这项内容。由此可能造成项目周围隐藏的一些环境因素造成对房地产价值的负面影响。

2.1.2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买卖时,或者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或者是不知情,当事人买到的房子有可能是处于污染的环境,其价值已经减损了。如前面谈到的案例,如果业主将受污染的房子卖给其他人,如果买者是从其他地区来本地购买房子的,对当地市场不了解,那么就容易上当。因此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估价机构提醒或告知当事人要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1.3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在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中,银行最担心的是贷款者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得到的是价值减损的抵押物。如果金融机构有这方面的需求,签署房地产贷款合同之前,可以委托估价机构进行房地产环境影响评估或者地点周围环境评价。

2.2 制定房地产估价中环境影响评估的操作规程

在房地产估价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关键要在估价程序中给予明确,并在估价规程中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操作程序和具体规范,把房地产估价与环境影响评估沟通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房地产估价中环境影响评估的一些经验。

1991年,美国通过的《职业估价实务通用标准》对环境评估有了规定和要求。估价师根据环境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影响估价标的物价值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其反映在房地产市场价值估计值上。估价师的作用和责任包括勘测、衡量及考虑影响不动产价值的环境条件,但仅局限于自己专业技术知识。估价师可以合理地采用环境专家针对排除污染的纠正措施及其费用成本估计方面的结论与意见。为了便于估价师记录所观察到的可能影响标的物的环境的因素,美国估价师协会于1995年制定了《不动产观察核检清单》,这个清单是一个格式化、易于使用(包括可能范围)及限制性责任的指南。

美国房地产价值环境影响评估涉及的专业调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着重于调查潜在污染的证据,如到实地调查噪音、有毒的气味或化学制剂造成的枯死的落叶等;第二阶段检测并决定嫌疑污染是否存在,抽取样本进行分析。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样本分析;第三阶段描述污染程度,制定减低污染程度的计划和预测清除污染的费用。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估的作用在于估价师向房地产交易的买卖双方、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交易参与者,提供环境污染问题和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信息,使各方在交易中做到信息对称。

我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指导和规范全国的房地产估价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对房地产估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适时地更新并加入新的内容。本人建议进一步细化房地产估价程序,对房地产估价对象的周围环境描述和评价做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明确勘察程序,使估价师尽量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操作。把目前规定的估价师对周围环境亲身体验变为客观量度,减少估价师的主观判断,量化环境因素对房地产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2.3 确定环境影响评估是民用住宅价值评估程序中的可选程序

城市化已经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之一,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进入城市或者从小城市集聚到大城市中,城市的规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能够使城市居民有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在住房建设和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估价中的环境影响评估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由于受知识或专业的限制,普通市民尽管了解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有害,可能不知道有些伤害是从天天居住的房子中引起的,不知道在房地产估价中可以委托估价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决定是否购买某处房产。因此,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应该将环境影响评估作为民用住宅买卖价值评估的可选程序。如果估价师为了促成一宗交易的完成,出具了虚假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估价师应该负有道德和经济责任。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可能因委托估价师做环境影响评估会多支付一些费用,但估价费用与购买房地产的巨额支出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8

关键字:抵押价值评估、金融风险防范、变现能力

一、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房地产的收益、耐用、保值和增值,以及不可移动等特点,使房地产抵押成为现代金融业中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因而成为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资金投放方式之一。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如果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评估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因此,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性环节。

(一)通过房地产抵押估价可以真实披露抵押房地产的权属状况,防范抵押房地产权属存在瑕疵带来的处置风险。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合法抵押物,可以通过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活动,进行专业调查披露。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8号)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房地产;(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通过房地产抵押估价可以调查房地产抵押行为的合法性,防范房地产抵押行为不规范带来的操作风险。《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8号)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行为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包括: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必须同时抵押、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共有房地产的抵押必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预购商品房的抵押必须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等等。这些条件也是相当复杂,离不开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细致的工作。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由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调查认定。

(三)通过房地产抵押评估可以客观地判断房地产抵押价值,防范抵押房地产价值判断不客观带来的价值风险。由于房地产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无论从专业能力要求,还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更难以预测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的价值。因此,只有委托房地产估价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原则,根据抵押房地产的特性,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抵押房地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并可以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动态估价,形成对抵押房地产价值的动态监测机制。

二、当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金融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产权风险、制度风险等。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贷款评估占评估业务的比重逐年增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

(一)忽视抵押物产权存在瑕疵而造成风险

以不合法或不适宜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会引起抵押权无法实现,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损害抵押人的信誉。实践中,影响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首要因素是产权风险,如果房地产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抵押人对拟抵押财产没有处分权。将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远远低于抵押价值。

(二)忽视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目的之一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处置抵押的房地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很明显我们需要评估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而在我们目前的评估中,许多估价师都不自觉地忽视企业抵押物变现能力评估。

(三)忽视影响抵押物价值的制约因素

房地产抵押风险,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被处分时所实现的价格。实践中,房地产评估师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往往对其价值体现的特征及相关方面分析不够全面,大量的制约因素未被充分考虑:如,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进行抵押;以带租约或是预售合同的房地产抵押。

(四)房地产评估行业本身仍有待于规范

房地产估价行业还是处于建立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机构不是靠市场竞争,而是靠政府行政干预去垄断市场;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这种产权,金融机构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五)金融机构不够重视抵押价值评估的作用

一些金融机构缺乏从自身出发的风险管理观点,对他们而言谁来评估抵押物无关紧要,只要能有一个让他们满意的评估结果就行。这种观点的必然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不按照评估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评估水平,反而是将这种选择权用来寻租,有些金融机构在招标选择评估机构时甚至明文规定需要返还一定比例的评估费。

三、对我国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一些建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防范金融风险离不开一个规范有序的房地产评估行业和高效优质的机构服务。从目前来看,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建立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制度

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一部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它与国家产业政策、担保立法、保险等业务信息密切相关,通过与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合作等形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制度,是实现经济繁荣和规避抵押风险的要求所在。比如,在房地产贷款中,应当要看项目的政策符合程度,贷款项目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当前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时,缺少有效手段,特别是目前中国市场还缺少一个完备及时的信息平台。因此,要建立一个与信贷风险的信息系统,建立相关业务联网,信息共享,就能防止和规避因信息缺欠所出现管理上漏洞及贷款损失等诸多问题,以便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安全。该系统通过对产业状况、立法及其信贷风险的检测预警,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各种有关抵押担保上的新的司法解释、抵押管理办法和政策,及时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完善各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

(二)着重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将抵押物作为金融资产安全性的保证,当违约行为出现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已放出的贷款。因此,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着力点,应是抵押物的未来变现价值。有效的变现价格需要考虑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在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的中长期走势,并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土地级别、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等因素,充分估计抵押物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在估价方法的选择上,由于商业房地产的价值主要是由现有和潜在的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更宜运用收益法评估其客观价值,并以成本法为辅助方法;对于居住类房地产,当投机盛行存在房地产泡沫时,运用收益法就能更好的得到住宅的内在合理价格;对于工厂厂房、仓库等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的房地产,则主要采用成本法近行估算。

另外,在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除了要注意选择近期具有可比性的比较案例外,还要注意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的适用性,考虑到其未来减价的可能性。估价人员在估价报告中也需根据市场走势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说明。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建设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完善也任重道远。目前来看,一是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如:将行业协会尽快与政府脱钩,加快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合并进程,控制中介机构数量、提高质量,倡导行业自律。二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等途径,加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责任,使其权责对等,推动估价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行为的规范。三是改革估价师的考试选拔工作,提高难度和门槛以促进整体行业水平的提升,改革考试制度,加强后续教育,建立淘汰机制,并逐步建立起估价师信用档案。四是通过培训、后续考核等手段督促估价师不断学习。

(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好服务职能

在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中,也需要房地产、土地等主管行政部门完善产权登记程序,房地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完善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切实解决好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素质和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杜绝高估抵押价值的情况发生。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范文9

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在不断优化和更新,征地工作必不可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通常都是要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相挂勾。那么作为,面临拆迁的被征收人,知道在房屋征收中应当如何进行评估吗?

案例:刘女士,在市中心合法拥有商业用地一块,有门面房及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刘女士在上又自行建设了钢混结构房300平方米,用来开办小超市。2014年5月,刘女士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2014年8月,刘女士接到《通知》,方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方案未谈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于2015年4月委托律师维权。通过调查了解到:2014年9月,已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随后委托了某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刘女士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但刘女士却于2015年10月才收到此份评估报告,且该评估报告还不包含刘女士后建的300平方米钢混结构房的价值。

解读:本案中评估报告的违法点就比较多,也是拆迁户必须要注意的关键点:

第一,房屋评估报告是否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2014年9月就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刘女士却于2015年10月才收到此份评估报告。由此可见,该份评估报告的时效明显已经过了法定的1年有效期限。

第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要有拆迁户的参与。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本案中直接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评估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第三,房屋评估范围需要注意。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在征收工作的前期,并未依法对刘女士后建的300平方米钢混结构房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是直接在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包含这部分价值。该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房屋征收估价来实现的。故而房屋征收的评估,不同于一般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评估业务,受土地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非常大。另外,当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要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申请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要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拆迁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 ,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就是评估的最终结论。

二、征地如何补偿?

1、征收林地有补偿么

有的拆迁户会问,林地征收有补偿嘛?村里告诉我种的树不给补偿这合法嘛?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指出,用地单位需要缴纳四项费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地区对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均有一定不同,对珍贵树种和普通树种的补偿亦有不同,拆迁户可以查阅所在地区林地补偿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林木补偿费用补偿多少,林木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一般应归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耕地征收怎么补偿?

首先我们要清楚,耕地都包括什么?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可知,耕地属于一级地类,包括三个二级地类,即水田、水浇地、旱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各地区会按照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则规定,一般而言征收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拆迁户可以查询所在地区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进行详细了解。

3、征收荒地给不给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征收荒地也是有补偿的。

有的拆迁户可能会问“村里鼓励我开荒,开垦后的开荒地被征收了有补偿吗?”,首先,国家征收农村开垦后的荒地亦是需要进行补偿的,一般而言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