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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集锦9篇

时间:2023-09-07 17:39:48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1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广西经济

自2008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策略,期望能够以此推动经济与社会转型。此后在2009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在2010年~2012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有关于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大幅度增加政府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三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措施的内容表述;20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2013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几年的政策实践,结构性减税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步伐越来越快,减税效果也日益显现。近年来,结合宏观经济调控与税制改革,我国累计减税措施70多项,涉及十几个税种,每年减税规模达数千亿元(贾康,2012)。

一、我国结构性减税试点情况分析

“结构性减税”是一个不精准的概念,究竟要减什么税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税收制度来说,我国的现行税制距离“双主体”的目标仍然相差甚远。2011年,在我国的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70%以上,来自所得税等其他非流转税税种的收入合计不足30%。从纳税主体来说,2011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92.06%,来自居民缴纳的税收收入只占7.94%。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除了减税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与进出口贸易的状况直接相关外,其余三个税种在2011年的收入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是:41.1%、8.79%和15.25%。事实说明,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而增值税收入在流转税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如果要发挥结构性减税的最大效应,增值税无疑是首当其冲的重点。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纳入“十二五”规划并公布了试点方案,试点范围正在由上海向全国推开,其结果将是营业税的比重逐步缩小,增值税的比重进一步扩大。对于消费税而言,由于其主要是针对奢侈品等征收,高收入群体为负税人,从结构性减税的本质出发,并不是减税的重点。

从试点的上海看,结构性减税的效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形成了投资导向;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促进了第二、三产业发展;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国际竞争力。可见,作为“营改增”试点区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政策洼地效应。与其他改革形成的区域性政策洼地效应不同,上海市的“营改增”试点既有区域性,又有行业性。作为区域性政策洼地,上海市今年已经吸引了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到区域内设立总部机构;周边的江苏、浙江等地的一般纳税人放弃购买本地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转向上海的生产企业购买服务,以获得增值税发票来实现税款的抵扣。作为行业性政策洼地,上海市试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生产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税负都以减轻。改革对当地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受益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上海市已希望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行业范围。在“营改增”期间,不管是试点地区纳税人,还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也不管是服务业纳税人,还是制造业纳税人,应该善于利用试点形成的政策洼地效应,尽可能地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带来的好处。

二、广西经济发展的状况

广西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进入跨越发展新阶段。在国际环境总体有利和国内宏观环境良好的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西部大开发深入推进,为广西加快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第一个全面支持广西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和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建成。目前广西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尽快做大做强做优工业,是经济发展的重点。以大力加强千亿元产业建设为核心,提升工业整体素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源产业。到2015年,力争食品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亿元;汽车、石化、电力、有色、冶金、机械均超过2000亿元;建材、造纸与木村加工、电子信息、生物产业均超过1000亿元;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均超过500亿元。

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广西在“十二五”期间,坚持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加快资源富集地区开发,逐步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和桂西资源富集区“两区一带”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形成以石化、冶金、能源、林浆纸为主的沿海现代重化工业布局,建成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和北海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体系。经济区成为全国发展最快、活力最强、潜力最大的新增长区域之一。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全面推进,建成南宁至贵港千吨级、贵港至梧州两千吨级高等级航道,内河港口呑吐能力6000万吨。贵港成为华南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沿江中心城市形成汽车、机械、冶金、高新技术及建材产业布局,桂东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带动西江经济带快速发展。加大桂西优势资源开发力度,形成铝锰、有色、水能、制糖、红色旅游、农产品加工等在全国有影响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使经济优势、区位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三、广西结构性减税的概况

从总体上看自2008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广西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根据广西地税系统有关数据上分析,广西地税系统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依法减免税款为:2008年112837万元、2009年138240万元、2010年309624万元、2011年375185万元。其中,2011年减免税优惠政策惠及全区80.89万户登记纳税户的27.3%,减免税额占同期地税各项收入642.5亿元的5.84%;2514户企业共享受减免税款352314万元,216861户个体工商户共享受减免税款22871万元。

从减税的减税结构上看,2011年,广西地税系统对各类企业的减免税额占全部减免税额的93.9%,而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仅占全部减免税额的6.1%。在对企业的减免税中,从税种看,排前四位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减免占67.6%、营业税减免占20.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6.1%、房产税减免5.3%;从行业看,排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企业减免税额占45%、金融业企业减免税额占1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减免税额占6.9%。在对个体工商户口的减免税中,从税种看,排前三位的税种是:营业税减免税额占47.9%、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占39.7%、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额占7.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西地税系统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地制定和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方向。从纳税主体看,各类企业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从税种的选择上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实施结构性减税应该选择重点税种。从行业上看,制造业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行业。

几年来,广西通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和鼓励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支出力度,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广西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思考

尽管广西已根据国家的政策对税收进行了调整,但是由于广西的基本区情决定了广西整个经济总量小,财政收入规模有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税收收入下降。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和财政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制约着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认为要更好地落实国家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设置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方案。

在首先要理顺中央关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整体部署与广西有权制定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关系;其次要理顺结构性减税与一般性减税的关系;再次要理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与推行结构性减税的关系;第四要理顺税务机关管理结构性减税和一般性减税的工作关系。但是如果只有定性而无定量,只有方向而无规模,结构性减税便会停留在抽象层面,满足于零敲碎打,跟着感觉走。这既难以保证结构性减税的实施效果,更可能导致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或实践。(高培勇,2012.8)因此,在理顺关系的同时,要设计好全区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方案,在设计总体方案时,必须要确定结构性减税的总规模,在明确全区减税的总规模同时,还要分别明确国税、地税减税的总量。同时还要应该着眼于一个更广泛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国家财政的需要,还处理好民权与税权、减税与减支的关系。

2.关注减税方案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是减轻大部分企业和居民的综合税费负担。如果出现税收负担减轻的同时,企业和居民其他负担增加,就会导致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样应该指出,在实施减税的同时实行的增税,但不是所有的增税措施都符合结构性减税的要求,构成结构性减税的各项有增有减的政策措施,都应该有利于促进广西经济结构的调整,并符合中长期税制改期和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因此在制订方案时,不能仅停留在弥补地方收入缺口的层面,而要结合未来税制、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改革设计中长期综合改革方案,同时还要高度关注方案对广西政府行为模式、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3.对可减免税种进行分类。

结构性减税,要减什么税,减多少量,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结构减税政策的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而是在参照试点地区的情况。结合广西税收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进行设置。在设置减税险种的时候,在整体设计方面,确保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兼顾民生改善。对关乎民生的行业和纳税项目,必须根据结构性减税的要求,切实减轻其税收负担。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营改增改革不仅对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原来适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将逐步减少。因此,在实施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对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在全国全面推开的进程,与时俱进地作出选择。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的体制执行需要有科学的健全的监督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保障。我们这里所谓的监督,就是对税收制度执行各方活动的约束、规范和促进,以确保各种税务活动具有真实性、效率性和合法性。构建新型的税务系统监察机制,提高税务系统监查的权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办法,综合考虑结构性减税后的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匹配性,使广西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更趋于合理性和科学性,做到科学化精细化和管理,调动广西税务系统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郝如玉,曹静韬.当代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高培勇,孙国府,张迪恳.中国财税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贾 康,程 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2

关于落实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国家税务局一贯秉承执法与服务并举的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职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税收征管方面

1.根据总局国税函【2011】97号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我局2013年全年共为469户纳税人免征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工本费0.94万元。

2.根据总局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我局不折不扣落实了总局文件精神,取消了纳税人领取各类发票的工本费。

二、增值税方面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下发了第65号令 ,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省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文件下发后,我局坚决不折不扣落实此项惠民政策,不搞定额调整、全年税款一次性入库等变相回避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等行为,2013年全局共落实优惠户3146户,年免征增值税499.17万元。

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52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3年8至12月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达179户,累计853户次,免征增值税税额的有50户次,占全部户次的5.9%,免征增值税税额1.78万元,其余都是零申报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科茂林化公司执行15%的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152.31万元。

2、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税政策执行期限及应税所得额的限额。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原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17号),我局2010、2011、2012三年分别为33户小型微利企减免企业所得税2854.67元、26406.6元、49192.97元,共计78454.97元,并简化减免手续,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做份税收优惠备案即可。

3、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为支持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小企业发展,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我县农村信用联社2008年到 2012年共计提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准备金9229.40万元,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307.35万元。(财税[2011]104号 )

4、延长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税的政策优惠,即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延长至 2013年12月31日,我县农村信用联社2008年到 2012年减计收入970.54万元,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42.63万元。(财税[2010]4 号 ) 

四、认真落实种植、养殖等农民合作社、协会等涉农企业、组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3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4%、6%)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用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二)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等)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计其数额很困难。

(三)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重点放在鼓励纳税人所从事的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等优惠不是用于增加纳税人的消费,而是用于提高其生产能力,一般不允许将税款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提高福利待遇,增加非生产性消费。

(四)灵活性和随意性。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交由执法人员任意斟酌使用的权力,它的灵活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灵活,而不是执法过程中的灵活。一般而言,某些政策性、宏观性税收优惠可以在税法中详细规定项目、税率、条件。对临时性困难减免不能具体规定项目、税率,但也必须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系列条件,不能含混不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优惠通常更多地以临时通知、补充规定名义出现,而且层层加码,减免频繁,层次过多,透明度不够。由于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税收优惠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管理权限混乱,出现税收优惠政策多、散、乱的现象。如在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24项之多。

(五)差别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它同样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具有公平性。具有同等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同样数量的减免优惠;具有不同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不同数量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具有同等条件的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之间,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予优惠或优惠的数量不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就会损害经济效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而且统一的税法、统一的政策得不到统一的实施。各地差别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问题。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具有上述特殊性外,还存在所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表现为我国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子、人情和关系等特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使我国税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很大,导致我国偷逃税比较严重,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标准性条款作许多阐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税式支出数量就更难了。这就影响了通过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强化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支出预算办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税制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否则,完全按照税法字面规定来编制税式支出表,肯定与实际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充分认识了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就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做出正确选择。

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

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讲,对税收优惠的规模、使用方向、效益状况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反馈系统。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往往被当作是强化地区、部门、企业本位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审计的制度,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受主体(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效益的跟踪管理制约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产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表现为税法软化、财政减收、税负不公平、效率降低。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一)完善税法、集中税收优惠立法权。完善税法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随意性、灵活性和差别性所造成的不公平性。各实体法在税收优惠规定上要具体、明确、系统、相对稳定,尽量减少通过文件形式推行个案的减免措施,任何减免税优惠的变更均要通过修改税法条例的程序进行,政策通过后直接在税法条例中修改并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改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审议时一并确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权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补充更改税法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通过编制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优惠进行宏观管理。要使税式支出表的编制不流于形式而发挥其实质作用,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更要注意我国在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收优惠的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性,以及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具体地说:

一是控制重点税种。西方国家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重点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因此,若要采用税式支出预算的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控制,其重点应当放在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和消费税(含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多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通过这些税种作为载体,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控制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些税主要对企业征收,制度比较规范,优惠条款也较为系统,对税式支出数额进行估计比其他税种更有可行性。在其他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种上,实行统一优惠办法就比较复杂,如果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就可能使税制规定与实际征收数额差别很大;又因这些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实行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各地政策不一,很难通过统一的税式支出表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甄别、估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编制税式支出表。

二是按预算功能编制但要突出生产性。如果现阶段只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纳入税式支出表控制范围,很显然它们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税收优惠一般与生产有关。在选择分类办法时应当既要按国家预算主要功能项目分类,又要在具体细目上突出生产性、行业性以及资本来源,否则某些项目可能过于笼统,不利于掌握全面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4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即征即退;“两免三减半”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业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软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产生了大批优秀的软件企业。根据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软件行业2009年实现业务收入仅为9970亿元,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37235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273.47%,年复合增长率为30.15%。受益于国家政策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支持和云计算、“互联网+”模式的兴起,预计我国软件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国家出台了不少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漏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由于税务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在法律上国家努力将避税纳入到打击范围,而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

二、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1.充分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销售便开始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前可提前布局并达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软件企业如果某月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假设当月取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70-20=150万元,当月即征即退税额=150-1000X3%=120万元,实际税负为3%。

2.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软件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

因此,软件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前可先创造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并及时按照《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享受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软件企业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而且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多数软件企业的技术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软件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则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可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即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11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适用税率,则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则2011-2015年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该企业2011-2015年应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2016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4.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软件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单独核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针对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属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融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又如,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且用于扩大再生产与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进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用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软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法律法规。

再如,可利用各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主要有征税对象差异、税收征管差异、税基差异、税率差异、纳税人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布局的需要选择在西部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子公司,以便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节约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在合同签订环节控制税负

在现代商业模式中,经济合同的相应条款决定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决定税收负担,有鉴于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税条款,如发票条款、价格条款、质量和数量条款、违约条款和交货时间条款等,都对企业的税负成本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分析涉及税收的相应条款,合理巧妙地运用各种节税技巧,有效发挥合同控税的作用。

比如,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的项目合同中含有标准化的自产软件产品,则可将整个项目按两份合同来签订,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相应条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销售部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客户取得的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与客户可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做得好与不好,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做得好,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做得不好,则可能造成资金链的紧张,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既要加强研发团队与销售团队的建设,研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也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熟悉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软件企业即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发展初期经营风险比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好税务筹划,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韩秀双.新办软件企业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模式探析[J]经济师,2009.10.

[2]江素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3.24.

[3]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外资,2012.2.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5

一、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财税收入的影响

2012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较大程度地惠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更新,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但将减少当年的财税收入(因较多的政策与国税税收相关,政策实施在减少国税收入的同时,也按照县级分成比例相应地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按照税收政策变更影响测算,全市将减少国税收入25917万元、地方财政收入5973万元。

(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影响。2012年1月1日起,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将直接增强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能力,增加企业的利润,但减少了增值税收入。通过对2007年、2011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按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平均额计算,2012年政策变化将为企业减负1.8亿元,减少国税收入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36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影响。2012年1月1日起,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6%、4%统一调整为3%。2011年,我市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入库增值税1103万元、1037万元,按同口径计算,征收率的调整将分别造成今年减收550万元、250万元;合计减少增值税8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

(三)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统一由13%调高至17%,进项税额抵扣增加4个百分点。我市有两个电厂,机械行业200多户,初步估算年购煤4亿元,税率调整后,将增加1600万元的税款抵扣,减少增值税16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400万元。

(四)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影响。2011年10月9日起,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免征,将造成2012年该项税收减少16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400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11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11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我市6户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退所得税1917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613万元。

二、当前国税工作面临的严峻收入形势分析

受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双重影响,国税部门今年面临的收入形势十分严峻。一季度,市国税局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积极克服不利影响,努力强化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2387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293万元,增长10.62%,较好地完成了各级各部门的收入任务。

(一)一季度税收收入的特点

1、从各税种直接收入情况看,出现了普遍减收的情况。

(1)消费税的减幅最大,为51.06%,主要是利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斜交胎的下游需求疲软造成。(2)个人所得税减幅为35.76%,主要是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税率计征、2011年10月9日起免征的政策减收影响逐月显现。(3)企业所得税减幅为33.70%,其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因金融危机的影响非常明显,减幅高达73.41%,龙头企业利奥橡胶、金宝电子、国大黄金2011年四季度均无利润实现。(4)增值税减幅为14.27%,受资金紧张和市场疲软未能恢复全部产能的共同影响造成购进减少,使得增值税的减少幅度低于销售收入的减少幅度。(5)车辆购置税减幅最少,为9.07%,受益于国家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虽然部分车型税率下调,但由于购车量的增加车购税减收较少。

2、从各级次收入看,中央级收入和县级收入受益于免抵调库实现了较好的增收。中央级收入完成17787万元,比同期增长11.63%;县级收入完成5832万元,比同期增长10.96%。但与省级收入相关的所得税减收较明显造成省级收入下降较大,省级收入完成260万元,比同期减少34.44%。中央级、省级、县级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4.49%、1.09%、24.42%。

3、政策性减收逐步显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反映逐渐明显,在为纳税人减负的同时造成税收的减收。固定资产抵扣税款减少纳税人的资金占用217万元,矿产品抵扣率提高多抵扣税款13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率降低少缴税款171万元,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减免带来少缴税款1523万元,车辆购置税部分车型税率的变化减少税收227万元,以上合计税款减收2274万元。

4、免抵调库收入成为拉动税收增收的主要力量。一季度,完成免抵调库收入8559万元,比同期增长225.15%。免抵调库收入对全部税收的贡献达到了35.84%,拉动税收增长27.46个百分点。免抵发生额受企业进料加工额和退税率提高的双重影响,实现了较好的增收,一季度完成免抵发生额5771万元,比同期增长51.92%。

5、充分利用预警、评估等系统的疑点信息开展有效的评估查补。一季度,共入库评估查补税款433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81%,对全部税收收入起到了有效的补充。

6、积极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经济寒冬中的企业渡过难关。一季度,共办理各种退税3,229万元,比同期增长26.93%。其中出口退税2,865万元、福利企业退税304万元、资源综合利用退税60万元。

(二)一季度税收分行业分析

1、增值税增收较大行业。(1)电信设备业:完成1517万元,比同期增收1453万元,增长2270.31%。主要是金宝电子有限公司的带动,该企业一季度入库增值税1313万元,比同期增收1286万元。但企业的形势十分严峻,一季度内销收入、出口收入比同期大幅减少;增值税的增加主要是购进减少造成,购进减少造成的抵扣税额减少幅度相对大于收入减少造成的销项税额减少幅度;出口收入呈几倍下滑,也造成了免抵发生额下降较大。(2)建材业:完成168万元,比同期增收96万元,增长133.33%。主要是双吉实业有限公司的影响,该企业一季度入库60万元,而同期办理以前年度退税入库-60万元,增收120万元;其次金都永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季度入库33万元,比同期增加32万元。(3)纺织业:完成701万元,比同期增收345万元,增长96.91%。主要是市针织厂办理免抵调库税款的影响,该企业入库税收全部是免抵调库税款,完成644万元,比同期增收324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免抵未调税款576万元在本年调库的贡献;今年受益于退税率的提高,申报免抵税款302万元,比同期增加127万元。(4)电力业:完成1331万元,比同期增收775万元,增长139.39%。该行业主要涉及一户供电企业、两户发电企业,市供电公司完成1115万元,增收583万元,主要是供电销售价格提高带来的增收;而两户发电企业因下游需求方产能不足、需求下滑,销售收入和税收均下滑明显。

2、增值税减收较大行业。增值税减收行业集中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主要是设备制造业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去年10月份以来,铁矿石价格和需求的跳水、房地产业和汽车行业的萎靡不振给设备制造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其中:通用设备完成291万元,比同期减收181万元,减幅38.35%;专用设备完成214万元,比同期减收91万元,减幅29.84%;批发业完成289万元,比同期减收133万元,减幅31.52%。

3、所得税增收较大行业。(1)金融保险业:入库799万元,比同期增收679万元,增长565.83%,主要是市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增收,本期入库766万元,同比增收655万元。(2)建材业:入库98万元,比同期增收71万元,增长262.96%,主要是玲珑水泥带来的增收,本期入库52万元,同比增收50万元。

4、所得税减收较大行业。(1)电信设备业:入库5万元,比同期减收297万元,减幅98.34%。主要是受金宝电子减收的影响,该企业2011年四季度销售收入减幅较大,而存货为高成本,导致亏损,无实现入库所得税,同比减收300万元。(2)有色金属业:入库120万元,比同期减收727万元,减幅85.83%。主要是受贺利氏贵金属和国大黄金减收的影响,两户企业产品销量和价格同比降幅较大,直接减少了企业利润,分别减收590万元、153万元。(3)电力业:入库52万元,比同期减收196万元,减幅79.03%。该行业全部为玲珑热电有限公司实现入库,减收原因主要是原材料煤价格同比增幅较大、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较大,以及由于适用税率由同期的33%下调为本期的25%。(4)房地产:入库93万元,比同期减收142万元,减幅60.43%。主要是受丽湖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市场形势低迷造成减收的影响,本期入库0.2万元,同比减收105万元。(5)其他行业:入库173万元,比同期减收562万元,减幅76.46%。主要是受利奥橡减收的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居高不下,而销售市场受金融危机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十分严峻,本期无实现入库所得税,同比减收504万元。

(三)二季度税收收入的预测

一季度,我市国税收入保持了稳定增长,但分析增长的原因,我们感到形势非常严峻,随着国家免抵调库指标分配的限制,免抵调库的拉动作用将减弱。3月份增值税直接收入的增长的原因:首先,各企业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不断消化库存,客观上需要库存补给造成了市场需求在一定时期出现了好转;其次,随着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各地项目陆续开工对经济的发展开始产生作用。但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影响还处在初步阶段,随着时间的推迟,影响将会不断增加;免抵调库在资源和计划的共同制约下,对税收的拉动作用将远低于第一季度;由于一季度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仍是产销不旺的状况,四月份申报一季度的所得税将很不乐观。二季度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而同期二季度正是经济发展较好的时期。

三、新形势下税收服务经济发展措施与建议

税收来源于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和经济发展成果的直接体现。面对严峻的经济增长和组织收入形势,国税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大局,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全市经济形势,积极做好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大文章,促进全市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不断优化财源结构,努力为实现全市经济与税收的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税,既要应收尽收,也要应退尽退。组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和检查,督查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时贯彻落实到位,以及有无违规减征、少征税款和违规办理免税、退税问题。做到不因收入任务紧张而松动减税政策执行力度,认真贯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潜力。

2、做好税收调研预测。从点到面,关注经济税源发展趋势,结合执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带来的税收减收情况及加强征管评估稽查带来的增收情况,做好各阶段税收调研和收入预测工作,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3、夯实税收征管基础。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深入企业掌握经济税源第一手资料,努力通过加强税源控管、加大评估稽查力度增加税收收入。

4、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全市重点税源的监控,将年纳税千万元以上、占全市税收44%比重的7户企业由税源管理科集中管理,通过探索加强龙头企业的管理方法,对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二)强化税收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1、立足扶持企业发展,将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生产效率;用政策带来的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的减少换取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争创品牌、名牌,做大做强,为将来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好储备。如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购买更新设备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以购买金额5000万元的设备为例,可抵扣税款726万元,节约资金726万元,因此企业对需要改造的设备应尽快进行,增加企业的发展潜力。

2、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将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汇报给政府部门,以便统筹安排,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扶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的相关产业,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农产品初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最大限度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更好的实现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经济发展目标;加大地方级分成比例高的产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尤其是涉及民生、国家出台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全市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与其他县市区相比还没有跃居前列,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这些行业的扶持发展措施,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将有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

(三)积极培植税源,服务、推进全市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建设工作的成败对税收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具有重大影响,必须常抓不懈,抓“项目大建设”、“大项目建设”,促“企业大发展”“促大企业发展”。尤其是加强预期税收收入、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建设力度,将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全市大项目储备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项目论证、立项、审批的同时,税务、财政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分析项目可能带来的税收收入和财政贡献情况,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加强对新上项目的税收控管,使新上项目尽早、尽快发挥效益。加大招商引资财税贡献情况的考核力度,减少项目引进的盲目性,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上项目,努力争取国家和省无偿资金、政策性贷款。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筛选上报的项目及时完善用地、环评等审核手续,落实好配套条件,争取早日批复做好基础工作;已得到批复的项目,积极协调落实好土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运作符合国家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已上报项目,无论省和国家资金是否到位,都要加快建设进度;对国家资金已经到位的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项目的开工与资金到位的关系;充分把握当前基建材料价格低的有利时机,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源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市场利益分配的主要形式,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税部门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做大做强税收总量,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比重。一方面,落实各项扶持发展政策。落实全市“千亿工程”、“393”工程等激励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乘数作用;积极探索贷款财政贴息、收费减免等措施,引导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抢抓机遇,扩大规模,做优做强。另一方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拓展地方税源。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三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尽快形成“大商贸、大旅游、大物流”的发展格局,增强其对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的带动作用,增加地方税收的比重;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促进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五)部门齐心协力,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

1、充分利用国家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融资限制和延期出资限制的政策,吸引各类合法投资主体来企业投资,积极化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充分利用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放宽经营方式的政策,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的大幅度增加;外资企业充分利用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放宽经营方式范围限制的政策,通过扩大域名以及合理表述经营范围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2、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满足农业产业化和科技先导型龙头企业的信贷需求;继续强化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创新,完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企业、外向型经济和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扶持。

3、结合海关关税政策的调整,用足历年已批外资项目下的设备购置外汇额度,进口用于企业生产、符合免征关税、增值税的设备;对去年新批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在今年有效时间内及时备案并全额进口,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国家的关税政策;对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在享受政策的时限内全部进口到位。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6

一、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业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活垃圾处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立法中规定了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生活垃圾处理并不属于以上优惠的对象。

3、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烧余渣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产出来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灯泡(管),废塑料、废旧轮胎等为原料(占100%),生产出来的金属、非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产品,塑料制品,翻新轮胎,胶粉等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开始,我国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先后实行了先征后返、免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退还企业。退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2001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优惠,少缴30%的增值税并且减少了税款返还所需的大量时间。

随后,为避免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2008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代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通知的出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年退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

2、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对生活垃圾发电增值税进行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这些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规范来保障它的实施。在生活垃圾处理的设备方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理的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的垃圾压实机,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备,用于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此批复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该批复的内容是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取得的费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在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该通知所根据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有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的规定。

二、完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一)积极开征高污染产品税

参考发达国家针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重点研究把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按照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类产品税负应大体一致。对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生产和使用,有的甚至将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如白炽灯、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费税,并配合国家的产业调整,鼓励相应的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生产和使用。同时,将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物、包括塑料袋在内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产品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的相关产品(如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税或减税。逐步考虑将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对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实施税收优惠鼓励。

(二)完善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税

财税157号文件第四条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议优惠期限作适当延长,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变。同时适当降低退税比例,考虑按照70%—50%—30%的梯度递减退税率,并逐步过渡到取消税收优惠。可退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以减轻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压力。在这期间,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较为适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率,采取直接征缴增值税的模式进行征税。而对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连续经营年限达不到要求的回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档增值税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缴。同时,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得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参差不齐而互相制约或互相挤兑。采取以税养税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基金,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中拿出部分作为基金,用于扶持该产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的费改税

对于生活垃圾,针对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积极实施排污费改税,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对于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单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课税依据,可以对人口数量少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者可以以产出的生活垃圾数量为课税依据,运用专门的数量级来课征。

(四)完善工业固废税收体系

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推动以环境税替代排污费,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环境,环境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税率确定上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采用较低税率,而危险废物采用较高税率。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目录,重点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推进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研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税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7

[关键词]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78-02

1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种类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实质上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⑤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⑥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6年后,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关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2006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二是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四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2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1)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东部特区税收政策植入色彩,但税收政策强度、普及面、执行时间和社会影响面远不如东部特区。

(2)区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区域优惠广,产业优惠窄。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能够享受的企业是有条件的,因而从产业优惠的对象分析,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产业优惠面较窄。

(3)大区域实行普惠,以直接优惠为主,减免税是其主要手段。只要纳税人在西部,属于特定产业(行业)就能适用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而不考虑巨大的地域差别,针对性不强。西部地区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主导地位,且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亏损面大,能够从直接优惠政策中获益不多。

(4)涉及税种少,以所得税为主。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和关税5个税种(其中农业特产税已废止),亏损企业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对众多企业的实际扶植作用十分有限。

3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不能很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并涉及较为零星的耕地占用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减免,其他税种没有专门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直接优惠的效果明显,但受益面不宽、税收调控功能不强、政策负效应明显确是不争的事实。

(2)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纳税人受益有限,制约了税收政策功能的发挥。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区域普惠制度为主,不完全适应西部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

(4)税收优惠期限太短。相对于国家实施“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目标而言,10年的支持时间显然太短,导致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投资少、见效快的短期行为企业,造成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了西部地区全面健康发展。

(5)优惠力度不够,优惠的税种较少。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和关税5个税种(其中农业特产税已废止),从优惠力度和实际执行情况看,对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大多数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扶植作用十分有限。

4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变革导向及对策

一是以促进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导向的税收政策。未来10年西部税收政策应该继续发挥促进投资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注重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向的调节作用,把更多的投资引向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转变西部地区依靠重工业和资源粗加工式的发展模式。

二是以环境保护和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导向的税收政策。政策制定上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对西部地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全部留给西部地区,并且专款专用,作为西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基金与补偿机制,从而使税收政策体现出具体针对西部的特点。

三是保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建议国家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将现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后,再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之再延续25~30年。

四是实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样化。在优惠政策设计的税种方面,从目前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流转税并重;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形态方面,从所得税的单纯税收减免向税收扣除、加速折旧、递延纳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态发展。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8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9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