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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9-23 18:51:34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

(一)各税种申报缴纳“通报通缴”。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在保证纳税人入库级次、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将现行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修改为多用户版,开发安装了国税征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同城申报”受理软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同城申报”受理窗口,专人受理非属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报信息写入CTAIS,同时与银行进行协调,按照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进行票据交换,做到税款准确自动划转上解入库。

(二)增值税申报的“通比通对”。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在纳税人选择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报时,都能将其增值税申报信息与发票信息实现即时比对。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比对,还对普通发票开具信息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结合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的电子信息采集,进行交叉比对;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通验的基础上,按月采集开具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三是对个体双定业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按月验旧缴销,并与定额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抄通认”。就是对金税工程专用发票抄税和认证可以在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对金税工程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推行了金税工程网络版,实现了市区各基层局之间都能相互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认证业务。

(四)各种发票领购“通验通售”。就是在不变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的票种核定、变更、版位升级、发票缴销等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放开发票发售权限,使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能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业务。

实行同城办税是全面落实“一窗式”管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体现了税收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拓展了税务机关的服务领域,提升了传统的管理服务理念,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纳税服务和监管的一次改革,其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

(一)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公正执法。实行同城办税后,原来非属地管理的纳税人对在不同办税服务厅的执法和服务有了比较,全市国税系统的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各个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执法尺度、手续要求等更加统一规范,纳税人在不同的办税服务厅得到了标准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开公平和规范执法。

(二)整合了信息资源,实现了征管信息的共享。一是整合了国税系统内部的征管信息资源。二是使税银库等部门信息共享模式发挥了最大的效能。三是为全社会建立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推行同城办税不但整合了内部资源,内部的信息壁垒和阻隔得以取消,而且也综合利用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外部资源,为下一步全面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并实现全社会的信息数据交换和比对打下了基础,为建立全社会的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

(三)拓宽了申报纳税渠道,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同城申报缴税是多元申报方式的进一步拓展,在新的申报软件支持下,各个办税服务厅都能接受不同属地纳税人申报纳税,消除了上门申报的区域界限,申报信息直接由市局权限受理,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2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对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往我们对偷税案件查了不少,但处罚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以征代罚,以罚代刑、以言代法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无法有效地遏制纳税人逃税获利的膨胀心理。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偷税行为。首先,稽查要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为重点,严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适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该暴光的暴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移送。突出税法的刚性和强制性,使税法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一旦触及,便伤筋动骨,不可治愈。其次,稽查要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为目的,善于发现发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达到以查促管。稽查工作要克服轻发票检查、重帐薄检查的问题,扩大稽查的覆盖面和稽查深度。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另外,对制造、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与公安机关配合,对贩假、制假、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办案程序,排除各种干扰,从重从严处罚,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铲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存土壤。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3

一、纳税人资格选择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来指导高校“营改增”工作的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废止。按照37号文的规定,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各地国税部门做法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认为高校业务量巨大,理所当然应成为一般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选择什么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人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实际税负 按照规定,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是横向科研项目,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以进行成本项目进项税抵扣,但可以抵扣的设备、办公用品等项目较少,若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作质量 一般纳税人的业务相对复杂,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且国税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比小规模严格,不仅对日常申报、票据使用、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并且纳税评估、纳税稽查的次数也更多。这就需要高校有过硬的会计核算质量。目前的高校会计核算体系中,涉税业务一直是非主流业务,涉税收入的科目比较分散,不能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涉税费用则通常作为项目支出管理,没有明细的税种纳税信息,也无法与应税收入核对,存在漏税等风险。而在财务报告中亦不体现税收这一社会贡献指标,让很多人误以为高校与税收无关。缺乏这些数据方便准确的核算支撑,要保质保量完成税务部门对信息等工作的要求,确有很大难度。

(三)办公条件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需要网络实时验票,必须增添与电算系统分离的外部网络设备、增加必要办公场所,同时因为增加了审核程序,会造成单笔审核业务时间增加,需要增加审核人员。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

(四)工作环境 虽然高校应税行为逐年增加,但高校会计人员对税收的认识远没有企业人员敏感和深刻,涉税业务熟练程度也有待加强,而高校其他员工对增值税更是陌生,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等概念基本处于模糊状态。高校人文气息浓,思想言论自由度大,新政执行往往需要更多的沟通,一般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序冗长,会给会计工作带来相当阻力,加大“营改增”的难度。

综合考虑,目前绝大多数试点高校都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但高校业务早已拓展到财政资金体系之外,与各大企业的合作成为经常项目,未来发展会导致增值税业务增加,也可能抵扣项目足够降低实际税负,若条件成熟,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高校业务自成体系,教学、科研、其他经营等业务共用同一资源平台,业务具有交叉性和非量化性。界定教学和科研中的资源归属,清晰地做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一直是教育财会领域的大难题,致使在公众强烈要求下,也未能出台准确的教育成本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背景,必定与 “营改增”的要求发生冲突,仅高校目前仍在运作的“收付实现制”,就让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高校按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法要求是按照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确定销售额,而不管是否到款。在实务操作中,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成为各地国税部门核查应税收入的“底线”,也就是说 “开票收入”往往就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但这个收入与高校的“会计收入”存在一个到款时间差,需要区分“未开票销售额”、“开票已到款销售额”、“开票未到款销售额”、“开票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应该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而高校很多项目已经结束了,对方还不同意结算。如开出发票,不仅要缴税,还有可能收不到款,致使很多项目逾期不开票。高校的科研合同通常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规范的合同条款中,对开票事项没有硬性要求,而会计部门目前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条件来掌控成千上万个项目的合同进度,难以保证每一个项目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只能将确定纳税义务的权限下放到项目负责人,最普遍做法就是依申请而开票,虽然能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但离高质量的税务会计还有很大差距。

(二)收入确认金额差异 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科研等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的业务价款全额核算收入,而增值税的销售额实行价税分离,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某项目到款10万元,会计收入为10万元,但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97087.38元。对这两个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财政部和教育部都还没有权威的说法,如果生搬硬套税法规定,势必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同时,也影响各个级次的统计数据。

针对这些差异,在没有规范的纳税调整方法可以参考之前,认为当前高校会计核算应把握三点:首先要坚持会计制度,不能以税法要求代替会计制度。科研等收入的确认在高校会计制度没有更改前,依然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计缴的相关税金,仍然作为支出核算。其次调整差异,对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以保证税款计算正确,及时足额上缴。再次,要满足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税依然要到项目,并且可随时查询报告。

三、涉税业务管理

“营改增”后,学校涉税业务内容和要求发生改变,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至少要进行以下调整。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调整 一是岗位设置上要有专人负责增值税的管理,包括核算和申报、缴纳,目前,江苏试点高校普遍安排了业务骨干担任办税员;二是对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领用、填制等工作的责任、范围、程序等进行调整,如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这就属于高校票据管理中的新问题。因此,不少高校更新了票据管理办法;三是记账凭证制作时,明确对涉税票据的审核要求,统一会计分录编制,即根据什么原始凭证确认收入、计税、缴税,如何填写会计摘要等;四是登记账簿要做到税务信息一一对应,保证查询方便,如有必要,可增加备查账簿,如增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五是在财务报告中增加明细纳税信息,按税种报告。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最棘手、最频繁,也是最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就是项目发票开具及其税费扣缴问题。由于高校普遍实行项目管理,高校科研业务缴纳增值税,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科研业务项目中,相当于高校会计部门要承担成千上万项目增值税代扣代缴工作。高校科研项目到款按照公有资金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但由于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学校资金又是按照预算实行开支,不能为具体项目代垫税金,因此大部分高校都在实行“开票扣税”。一些教师为了能顺利拿到项目款,只能自己先垫付税金。这就造成资金上“收入归公,支出自担”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教师开展科研业务。

(二)纳税管理 一是学校的校内预算中确无代垫税金的安排;二是项目责任中也包含纳税责任;三是先扣除税金,会让科研人员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有利于积极回款。同时,对于没有现金的项目,也安排了一定的救济渠道,如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垫支,或者办理“转账借款”。经过宣传和试行,目前执行情况良好。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高校科研项目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依然可以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营改增”后,一些合作单位特别强调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款项结算,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某一个免税项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视同放弃免税权利,将停办学校所有项目免税资格申请36个月。所以,一定要协调好免税资格申请和发票开具时间节点问题,提醒新办项目,权衡利弊,注意免税认定申请。同时,要做好免税项目发票开具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免税项目的合同登记号、免税登记号、免税认定批准文号等信息,同时保管好相关合同、批文,以备核查。除此之外,过渡期间发生的涉税事项,往往繁琐且具体,涉及政策理解、落实和沟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履约期在“营改增”之前的合同,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收到款的地税发票,如何退回,换开增值税发票?隔月的发票如何办理红冲手续?……这不仅需要很清晰掌握政策、了解主管税务局的办事流程,还需要具体办税人员有非常耐心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将每一个难题解决好。

四、“营改增”会计处理

涉税会计实务包括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部分。前者依据财务制度,审核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相关有效性,计算相关税费,后者则根据会计制度,对审核无误的凭证,进行会计分录编制、登记账簿等核算工作。在财务管理上,将涉税项目按款项到达与否分成三部分:对已到款项目,根据银行到款凭证和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同时登记项目收入,计算项目税金支出。对未到款而预开票的,将收入、支出分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票据申请单》,填写开票资料和税金支付方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项目税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而发票的记账联与银行到款单证作为收入核算的原始凭证。这样,每月计税的基数就是全部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差异,即开票未到款数。对未到款也未开票的项目,与科研管理部门合作,单独管理,督促合同执行。对增值税及其相关税费的扣缴以及会计核算,视为项目支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模式设计了两套核算方案。如下:

方案一:逐笔扣税,计算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例1]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十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5万元为免税收入,已办理科技市场认定。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科研业务收入——横向科研收入——XX项目 100000

借:科研业务支出——税金——XX项目 1631.0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

——应交城建税 101.94

——应交教育费附加 72.82

方案二:统一比例计算税,增值税计算比例采用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各个项目税金合计与按销售额总数计算结果之间的微小差异单独反映,冲抵学校行政管理支出。

[例2]某学院科研业务到款十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该部门又提供了其他服务,开具了地税发票5万。增值税及附加按3.27%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按5.6%计算。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科研业务收入——XX项目 100000

其他收入——XX部门 50000

借:科研业务支出——税金——XX项目 3270

其他业务支出——税金——XX部门 28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及附加 3270

——营业税及附加 2800

从试行情况看,方案二税率清晰,比较方便与被管理对象沟通,执行起来更为顺利。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为规定使用的一级科目,学校可视情况设置二级科目。方案一按照单一税种设置,获取纳税信息比较便捷。方案二按照主税及其附加来设置,则便于管理,如果要转换成单一税种信息,则可设置同级科目,在月末进行平行结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有待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是继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税改,是高校发展的一个重大机遇,对高校会计工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除上述几个显见问题外,还有几个期待将来解决的问题。

(1)如果大多数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且保持多年不变,那就没有做到将高校嵌入“增值税经济大链条”中,不是完美的“营改增”。那么,如何促使高校“长大”,将是“营改增”后期必然考虑的问题。

(2)对于高校,如何抓住“营改增”的机遇,开展更大范围的业务合作?如何更好地将税负减少转化为研发动力?如何以此为契机改善会计工作环境、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这些也都是很现实的课题。

(3)随着“营改增”的扩大和深入,涉税业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高校科研等现代服务业是否会从高校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而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习惯了事业模式的高校会计又该如何去应对这一切的变革?

(4)在“营改增”的同时,高校成为所得税纳税人也成趋势。该如何理解并构建高校所得税会计?如何将所得税指标分解到各个项目?如何做到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纳税期间配比?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高校税务会计研究”(编号:2013SJA63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孙彩英、刘益:《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高校的影响》,第三届教学管理与课程建设学术会议论文集2012年8月。

[2]杨默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方案选择》,《税务研究》2010年第5期。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营改增; 高校税负;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10-04

引 言

2016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在随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营改增后政策的取向,一定是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有利于科技研发。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的两大职能,因此,高校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收入的税负、会计核算都有着很大的变化,从而给学校的财务管理也带来一些影响。高校怎样更好地全面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对财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未雨绸缪、统筹谋划,提出解决税收新政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举措,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财税改革发展战略。

一、高校营改增进展情况

为保证国家全面营改增税收新政策在高校的顺利实施,加强会计核算,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营改增工作。以云南省高校为例,云南省教育会计学会积极推进,于2016年6月3日在昆明理工大学举办了云南省高校税收专题研讨会,各高校财务部门介绍了全面实施营改增新政的基本情况。云南省现有69所高校,目前绝大部分完成了营改增工作,有近20所大学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多数高校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很多高校还没有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高校财务处认真学习、宣传新政策,在会上积极进行经验交流,有些高校在校园网推出了营改增专栏,对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建立问答专区等,一些教职工也积极联系财务处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咨询[1],云南省高校营改增工作基本形成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的局面。

二、高校营改增税负情况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高校涉及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为图书出版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大部分高校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少部分高校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比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税负都有所下降。

但是,对一般纳税人的高校,一是由于高校经费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成本分担核算机制还不健全,设备、水电燃气共同成本没有办法科学合理分担,加之人力成本高,人力成本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反而加重了税收负担;二是高校涉及到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因为无法开具财政非税票据,只能开具应税票据,无法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税务局认定不能满足免税要求。营改增之后,培训费的税率由3%上调至6%,税负增加了一倍。

三、全面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税种类多,项目范围广,税率多样化

高校涉及的应税行业种类繁多,项目范围广,税率多样化。加之全国各地大学城的建设,形成了多校区办学的格局。大部分高校校区较为分散、财务核算体系庞大,有一级大财务、二级财务和三级财务,不同级别的财务单位都有自己独立的账套进行核算,但涉税项目都并入学校一级大财务的统一账户进行税金缴纳。目前,各个校区、各个级别的财务核算单位在涉税的操作流程和账务处理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导致主分机抄报税的过程复杂,税务与会计账务在各个层面都对接不上,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账务处理复杂,工作量大增

全面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账务处理将变得更加复杂。一是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应税项目中可以抵扣,不得在非税、免税项目中抵扣;二是高校在日常核算中要区分应税和非税项目进行核算,会存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并存的情况;三是有部分老师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及时到会计前台报销,导致专票抵扣联滞留过期或者遗失;四是有少数老师取得专票后发现发票报销内容与预算不符,索性不到前台报销,导致专票抵扣联无法认证;五是在开增值税发票时相对于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开具的信息更为详细,开具时需填开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以及银行账号等;六是进项税发票需要一一认证;七是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以及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八是跨年实施的应税项目如何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支出的确认,等等。这样一来,不仅使票据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难度加大,还大大加重了财务工作量,影响了财务工作效率。

(三)有免税政策,实际操作难度大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但是很多高校实际上享受不了这个免税政策。以云南省为例,各高校取得的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等收入上缴财政需要通过系统开具非税票据才可以生成上缴数据,而培训费只能开增值税票。有免税政策,想上缴财政,由于财政和税收政策实际操作上存在脱节,享受不了免税政策,给学校增加了税负。

(四)纳税主体和责任主体不一致,导致税负成本的合理分担比较困难

从税务角度看,各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工作应作为一个纳税人来进行,这样有利于税收管理和筹划[2]。从高校财务管理的角度看,高校会计核算按项目进行,承担增值税税负的纳税主体是各科研项目,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的各学院,还有提供社会服务的各部门。责任成本主体是各个应税项目,纳税主w是学校,如何把相关税负科学合理地分摊到各个具体的应税项目,是高校涉税经费核算和管理的难点、重点。不具体到项目核算,各项目负责人进项税抵扣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学校税收筹划;而具体到项目核算,目前高校成本核算体系还不健全,很难准确合理分担。

四、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科目设置

针对税务机关要求的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的要求,在账务处理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2个二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科”;在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增设5个三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同时取消了原支出类科目“业务税费及附加”下的“增值税”明细科目。

2.项目设置

针对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在项目属性定义中单独设置“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两个属性定义,涉及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单独设置项目,并在项目属性中标识“应税收支”。这样就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的分别核算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也能提供准确的销项、进项、收支等税务资料。

3.账务处理

收到款项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科研课题费收入(xxxxx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扣除相关税费:

借:科研事业支出――税金及附加费用――城建税 (xxxxx项目)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费等

课题负责人报销各项费用时(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科研事业支出――XXXXX(xxxxx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对发票开具的影响

凡属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取得的需要统一纳入学校核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支、房屋租赁收支及餐饮住宿、停车等收支,可以先开发票,也可以资金到账后开具发票。先开发票后收款的,如果月末资金未到学校账上,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当事人先缴纳该张票涉及的相关税费,学校一律不垫付。款到才开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就从该项目中扣除涉及的相关税费。这样可以避免增值税开票系统里的增值税计缴数与会计账面数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方便管理和对账。

(三)对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的影响

营业税不涉及抵扣项,但在营改增之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抵扣[1]。由于云南省高校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补助,涉及进项抵扣的内容不会很多,遇到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可参考增值税一般抵扣情况,见表1、表2[1]。

(四)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目前高校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营改增之后,为更加准确规范核算,应税项目核算就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与资金收付的发生密切相关,而不考虑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以实质取得资金的权利或支付资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因此涉税收入、费用的确认,也是高校营改增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五、高校财务部门如何做好营改增工作的建议

(一)做好宣传和培训,顺利推进营改增工作

1.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简化办理流程,通过多种方式和平台宣传、培训营改增相关政策,为各高校提供政策咨询,进行答疑解惑。税务部门还应在发票认证操作环节上进行简化,加快研发发票认证系统,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认证,更好地推进营改增工作。

2.高校财务部门

高校财务部门利用校园网络信息门户,在全校范围内宣传税务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和简易征收办理流程以及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办法等;加大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对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和涉税项目经办人进行开票和报账培训;拓宽交流平台,建立校内微信和QQ税务交流群,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通过宣传和培训,让更多人了解相关税收知识,熟悉相关程序,尽快接受营改增为自身带来的改变,适应税改后的工作[1]。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过程中,许多手续与程序在不同的地税局与国税局之间会有较大差别,甚至相同的税务部门不同的专管员之间也会有差别,地税局与国税局之间对营改增的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所以,各高校一是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在办理流程、简化手续和申请减免税等操作上达成共识。二是积极与学校各部门、各涉税项目沟通,由于学校科研课题及提供社会服务等支出大部分是人工成本支出,少量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这样导致学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很少,学校税负增加,为了减轻学校税负,科学进行税收筹划,督促经办人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进行进项税额的扣抵。三是积极与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沟通,请财政给予政策倾斜,将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上缴财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学校税负,促进学校发展。四是高校间加强税收管理的联系,及时共享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好的税收筹划做法等。

(三)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体制机制

1.财务人员加强学习,做好核算和管理

为保证国家全面营改增税收政策在高校的顺利实施,各高校要对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进行研究和改革,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研究和解决税收新政中遇到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营改增带来了的考验与变化。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更需要加强学习,准确理解营改增的政策,准确把握涉税项目收入和支出核算内涵,加强发票管理和认证。营改增对高校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高校财务人员要认真解读现行税收政策,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来减轻学校税负,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特别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2.完善涉税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建立明细账目,统筹规划准确备案。在营改增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会不尽相同,高校应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提税[3]。在账务处理流程上应重点关注确认收入的时点,与原收入和成本费用记账核算、应交税费、可抵扣项、可减免税项的不同。逐步完善涉税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管理效能。

3.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专人专岗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开具、缴销,登记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做好增值税抵扣发票的认证及抵扣联的存档备查工作,根据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增值税。

(四)积极反映问题,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全面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精神

当前学校涉及的纳税范围主要是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少量的房屋经营租金收入及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收入等。针对学校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绝大部分是人力资源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这将大大加重学校的税收负担,因此可以参照“商务辅助服务”下的“60804安全保护服务”的差额计税办法。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其同意学校对于科研课题经费收入扣除相关人力资源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实行差额纳税,不扣抵进项税额,适用税率为6%。这样一来,既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轻了学校税负,支持学校更好地服务社会,还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讲话精神,“各级政府要下大决心、大力度推进营改增改革,中央和地方都要采取措施,使这项改革落实到位。要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明显的税费成本降低”。

【参考文献】

[1] 何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的思考[J].甘肃科技,2013(29):100-104.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6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月25日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28号,公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199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2号)。

新办法是在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发展方向,即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据的使用工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简化申报手续,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

税收票证的定义

新办法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

新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税收票证的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纳税人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大量增加。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无法开具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但是纳税人确有需要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这些现实需要,新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新办法对税收票证的种类进行了简并,从原来的十多种简并为几个大类,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明确了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1.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4)《税收电子缴款书》

2.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收入退还书》

(2)《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3.税收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印花税票

(2)《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1)税收票证监制章

(2)征税专用章

(3)退库专用章

(4)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的使用

1.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2.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3.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该项规定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4.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5.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6.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7.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8.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税收票证的监督管理

1.税收票证的保存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明确对违反新办法的处罚规定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新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新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与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4.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新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注意关注各地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年3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税[2013]20号:2013年3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二、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五、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3]23号:2013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靠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年4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按照上述相关完善意见,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作相应修改,具体见附件。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完善补贴和价格联动机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缩短后,相应完善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并完善保障城乡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给予出租车临时补贴,妥善处理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2011]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确保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秩序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油品走私和偷漏税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冒伪劣油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测和评估。要密切监测新机制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作适当调整,确保其平稳运行。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7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8

(一)认定标准的确立,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

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必要的,它切实贯彻落实了简化和成本的原则,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总体构架是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的“两个文件”全面肯定了金额标准,而否定了帐证标准,使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只有金额标准,帐证标准名存实亡。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受到质疑。事实上,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两个文件”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实行了“一条腿走路”,经营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账证健全为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国税函[1998] 156号文规定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50万元以上)以上,才给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消或不予认定,致使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下降。税改初期一直强调增值税链条作用,一般纳税人是链条中的环,没有环环相扣怎么构成链条呢?如何体现增值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下属的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分支机构征税问题已令税务机关头疼。这一规定,不但严重扭曲增值税中性原则,限制企业扩展发展空间,而且导致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能相互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讲,跟税改前征收产品税或营业税有何区别?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没有作真伪识别。

(三)每年年审时,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收入核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规定不切实际。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可能在生产经营初期不稳定,势必影响销售。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某商业企业,于12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12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只有10万元,核算为一年销售额只有120万元,一个月怎么能体现企业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呢?

(四)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规定所需提供资料过于随意。税务机关要求新办企业提供的资料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性。

(五)基层征收机关在收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未深入企业调查,造成皮包公司也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皮包公司所为。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纳人防伪税控“一刀切”的规定不合实际。因为有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当前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混乱,大肆偷逃税款。如某县摩托车商行,经营10个月,只销售货物120万元,估计年销售额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得按其销售额的4%补足税款,该商行在第10个月的某日逃之天天,不仅未补税,而且连第10个月的正常税款也未交纳。

(八)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二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间过长,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中性原则,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愿意,原则上均有权利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还要考虑简便,成本的原则。具体有如下意见:

(一)认定的范围

建议认定的范围包括所有增值税应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下列纳税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工业企业没有生产设备、商业企业虽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没有仓储设备;

5、销项税额难以控管的企业;

6、个人。

(二)建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作如下修改

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修改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商业企业还必须有仓库存放商品2、有具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款,并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账和日记账的企业。

4、按规定使用发票,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5、实行报账制的总分支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必须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报告。

2、基层征收机关审核企业的报告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3、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全国统一代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会计处理办法;

(6)生产经营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7)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复印件;

(10)发票管理制度;

(11)其他。

4、新办企业将认定表、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基层征收机关审核,基层征收机关受理后,派员实地查看,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等,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调查核实情况表,弄签署初步意见报县(市)局审核。

5、县(市)局收到基层税务机关转报有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戳。将认定表传递给基层税务机关,通知企业。

(五)有选择的将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建议不要强求其纳人防伪税控系统,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普遍实行监开代管,列人防伪税控系统毫无意义。

2、部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极少,县(市)级从事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甚至不用。

3、若将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势必应将电脑版专用发票售其自行开具,不利安全,也易给利用空白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提供方便。

4、当前电脑的普及程度还不很理想,企业缺乏电脑操作人员,且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规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是很大,倘若暂认定户一年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电脑、防伪税控设备、打印机及相关软件闲置,浪费企业资源。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频繁的企业,应令其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不要将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必备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形者,取消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包括超过销售额定量标准的纳税人):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设备等固定资产。

3、企业经营流动资金来源和流动不相称。

4、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三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认定期满后的处理

1、建议暂认定期仍为一年。

2、暂认定期满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主动写出要求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书面报告给基层税务机关。逾期未写书面报告的,视同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

3、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正式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3)能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存放专用发票符合要求。

(4)能按期如实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的。

(5)没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

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企业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无故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上级机关应监督下级机关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国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为加强之方面的管理,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纠正。

三、加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监控

由于新开办企业有可能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而造成税务违章,或者想通过偷税谋取利益。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将新办企业列入日常监控对象,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

(二)管理员除认真进行案头稽核外,每月应下户审核,辅导新办企业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9

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四个明传电报,各地在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三)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47号)执行。

(二)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

五、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2、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3、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对*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七、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八、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

(一)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并代开发票。

九、关于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审核问题

(一)地方税务局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核对。

(二)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

十、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十一、关于协调配合问题

(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方税务局、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密切、畅通的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凡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