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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论证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9-08 17:12:05

辩论论证方法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1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辩证本性

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系统化、理论化学说或理论体系。在层次上由高到低可分为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具体科学方法论三个层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哲学方法论中最为科学和正确的方法论体系。综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理论体系及其发展过程,尽管包括它的创立者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他们的继承者在方法论理论的表述上各具特色,但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唯物辩证法的辩证本性特征。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辩证本性特征是“四个统一”:实践性和理论性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绝对性和相对性统一;无限性和有限性统一。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既是实践的又是理论的,是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实践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哲学方法论作为真理,在源头上是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并在人们社会实践所形成的科学认识基础上进行高度的理论思维而达到系统化、理论化成果,包括后来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如列宁、、邓小平等,都是在他们所处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时代,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客观存在与社会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必然前提,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主义是以事实,而不是以可能性为依据的。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以经过严格证明和确凿证明的事实作为自己的政策的前提。”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又服务于实践。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尤其是唯物辩证法这一最基本哲学方法论同具体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历史,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服务于具体实践的历史。无论是经典作家还是他们的继承者,他们所创立的并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都是为无产阶级的革命和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服务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这与以往的旧哲学方法论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还是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方法论,最终都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去解释世界,从而不可能真正达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的,以往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事实上,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离开这一目的的哲学方法论都是毫无意义的。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又是理论的,具有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来源于实践,但又高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抽象,经过理论化和系统化的加工制作过程,因而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说明的是“世界是什么”,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则解决的是“世界怎么样”。它们互为表里,共同说明和解释整个世界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此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以实践为基础,以服务于实践为目的,以理论为其表现形式。也正是由于其理论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才具有科学性。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统一。然而,以往我们在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这一辩证本性时,往往只重视理论性,而忽视了实践性,结果必然导致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事实上,“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性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不像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仅仅适用某些领域,它适用于生产实践、阶级斗争、科学实验等所有领域。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性。像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辩证法,倡导的实事求是,邓小平强调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的与时俱进等,都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这种普遍性来源于它高度的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特殊性,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总是来源于具体实践,总是用于指导具体实践问题,总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因而总是与具体现实相联系的,离开具体现实,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种与具体现实相联系的特殊性。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时代的产物,是唯物辩证法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没有这样的“时代”和“具体实践”,就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产生,因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具有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才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发展阶段上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总是要运用于具体实践,才有它的价值,才能显示出其旺盛生命力,才能在现实中扎根发芽成长,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总是和具体实践联系在一起,才能有它的生命价值。

然而长期以来,在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上,往往只重视普遍性,而忽视特殊性,从而导致为学习而学习,不是有针对性地为解决问题而学习,其结果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应运而生。事实上,、邓小平一再强调不能用这种态度学习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主张理论联系实际;邓小平强调:“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也强调:“离开本国实际和时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正确态度是既要重视普遍性,又要重视特殊性,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绝对性,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客观性,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所包含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依人们的

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从实践而来的,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的客观真理。在理解这一点时应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正确反映的这个“客观世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产生前的“客观世界”,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产生后的“客观世界”?应该说,这个“客观世界”是我们生活所在的世界,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客观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反映的不仅仅是这个“客观世界”所包含的客观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提示了这个“客观世界”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而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贯穿于这个客观世界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不仅适用于过去、现在的“客观世界”,而且也适用于将来的“客观世界”。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相对性,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主观性,即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形式具有主观性,比如对“唯物辩证法”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邓小平、各自的表述就不同:马克思有时用“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有时用“自然辩证法”,列宁用“客观实在性”,用“实事求是”,邓小平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原因是,时代不同了,客观世界发生了变化。相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绝对性来说,每一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所反映的“客观世界”是相对的,即这个“客观世界”是具体的,因而反映那个“现实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形式也是特定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我们过去割裂了它们之问的内在联系,只看到绝对性,而看不到相对性;或者相反。这是产生教条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过时论”的主要原因。只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绝对性,而看不到相对性,必然导致教条主义;相反,只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相对性,而看不到其绝对性,必然导致马克思主义“过时论”。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既是无限的,又是有限的,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这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连续性和间断性。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无限性,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发展的连续性或过程性。这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于客观世界是无限发展的,而作为对客观世界正确反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其发展也是无限的;二是作为人类认识长河一部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随着客观世界的无限发展,必然无限地向人类认识长河不断地增加其成分,这个过程是永远不会停止的,因而也就具有无限性。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具有无限性,一代又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前途充满必胜的信心,才会有对马克思主义所确立的共产主义社会远大理想矢志不移的追求。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有限性,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发展的间断性。这也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从认识的广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只是对客观世界大体方面的正确反映,但并不是所有的方面都已正确反映了。每一代马克思主义者所建立的哲学方法论只是从某些方面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客观世界,并不能从所有方面都反映了整个客观世界,因而从广度来说都有待扩展。二是从认识的深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只是对客观世界的某些领域、某些方面的比较接近的正确反映,但并不是已经比较透彻地正确反映了。每一代马克思主义者所建立的哲学方法论只是比较近似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客观世界,并不能都完全地正确反映了整个客观世界,因而从深度来说都有待深化。正因为如此,不可能要求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给出解决世界所有方面所有层次问题的答案,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2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3

杨陨电

说明:

1.本期讲义共6页。

2.此讲稿专门为上海大学正言社培训之用。

3.正言社的固定活动(培训、讨论)时间为每周日晚六点三十分至九点三十分。(暂定)

一.辩论的批判性思维与基本概念

1.辩论:质问和论争的过程,是对某个辩题做出合理判断的追求。个人可以利用它求得他人的决策。

Ⅰ辩论的科学性?

辩论是一种决策原则,在有限的信息资源下,通过某种手段,计算出结果。纯粹理性的辩论可视为一数学过程。辩论既可以用来个人决策,也可以用来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辩论的应用十分广泛。辩论比起其它非理性决策方法有着更为合理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过辩论所作出的决策一定是最优的,也不意味着一定是最令人满意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信息域的局限,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辩论这一手段本是的局限性。

Ⅱ辩论中的非理性因素。

在公共问题的辩论中,说服术作为辩论的非理性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辩论中有主客体之分。辩论的主体即是辩论员,辩论的客体则是辩论员需要论证的命题。辩论活动的对象则是评审员或观众。辩论的目的即是让评审员或观众接受本方主张,反对对方主张。因此,在辩论中掌握以及“迎合”评审员或观众的评判标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经过严格辩论训练的评审员可能有着较少的非理性因素,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非理性因素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辩论中说服术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说服术包括多个方面,但归根结蒂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具体而言,对一个辩论员来说,辩论稿的撰写、辩论时的仪容和风度、辩论时的姿势以及对于观众情感的拿捏、辩论时表演的状态都对说服的效果产生影响。

我们生活中往往遇到的都是或然性问题,一般很有是必然性的问题。而面对或然性问题,我们必须使用从逻辑上通常用“证据支持度”(degreeofconfirmation)这个概念来刻画前提对结论的证据支持关系。在辩论中,理应证据支持度高的一方获胜,但是由于政策性辩论常常涉关价值问题,因此,在某些场合,就不能够完全通过此一概念来判定胜负。例如,一方可能论证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屠杀或是战争,但是这个主张就算是证据支持度较高,由于和大多数评审员或观察的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而不能够获得通过。

2.辩论的分类:

①应用性辩论:A.特殊辩论:在某些特殊规则指导下的辩论。(林肯-道格拉斯模式辩论)

B.法院辩论:法庭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辩论。

C.议会辩论:合乎议会程序的规则指导下进行辩论。

D.非正式辩论(日常口头辩论)

②教学性辩论

Ⅲ交叉询问(质询)(CROSS-EXAMINATION)

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着陪审员制度,辩论在法院辩论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质询技巧对日后参与社会上之辩论活动,有很大的帮助。

校园辩论中之质询既是来自法庭,精通质询技巧的法律系学生,也较容易将此技巧运用于生活。美国学者DonR.Swanson在1970年发表过题为《辩论是法律的准备》的论文(DebateanPreparationforLaw),其中调查九十八位法学院院长,发现百分之六十九点九的受访者,希望其学院之先修生修习辩论学课程,并有百分之七十点三的受访者,鼓励学生参加校园辩论,这大概就是基于上述的理由。

曾有“全美最红刑法律师”之名的EdwardBennettWilliams,曾在时代杂志(1959年6月)上谈到英美法系法庭辩论中最困难的技巧——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他说:

“交叉询问是种艺术,它如同要求你把绳圈套在被叫来伤害你的证人身上,并要控制他,反过来教他帮你。你可想象与证人共处一暗室,他手持匕首,随时都想捅你一刀,此时你必须紧跟着他。决不能在质询中做试验,决不能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若你确知答案,而证人却不是如此回答,你可立即干掉他,否则就是他干掉你。也切勿攻击不重要的论点。此外,当你问出要点,要按兵不动,别让证人发现。终结陈词(Closingargument)才是你在陪审团前,引申破坏的时间。”

质询是奥瑞冈式的一大特色,也是其习自英美法庭的阶段。

3.教学性辩论的功能:

(1)辩论为有效地参与到一个民主社会中去做准备。(民众广泛参与政治,行使政治权力)

(2)辩论为走上领导者岗位准备。(议员、政客)

(3)辩论提供训练论争才能的机会。

(4)辩论为调整和深入细致地分析当代重大问题做准备。(时事分析,认清形势)

(5)辩论促进批判性思维的掌握。

(6)辩论是知识的综合体。

(7)辩论培养目的性调查的熟练程度。(论证能力、资料检索汇编能力)

(8)辩论强调教学质量。

(9)辩论造就优秀的学生。

(10)辩论培养果断和分析性反应的能力。(决策能力)

(11)辩论训练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学者)

(12)辩论培养写作的熟练程度。

(13)辩论促成成熟的判断。

(14)辩论培养勇气和信心。

(15)辩论鼓励有力的写作和动人的演讲。

(16)辩论培养成熟的社交能力。

(17)辩论培养必不可少的熟练口语能力。(熟练的口头交流是胜任学术研究的根本条件)

4.辩论的道德标准:

A.学生道德标准

(1)辩手不仅应该熟知发现证据和记录证据的学术方法,而且还应该熟悉证据在批判性决策中的作用。

(2)辩手在他们的讲演中应该明确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来源,是指要明确有关作者和出版地以及出版时期等这些可得到的资料的可靠性。

(3)辩手都应该对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4)得益于辩论活动的学生们应该继续工作,以便让这种经验继续对他人有用,这也是道义上的义务。

B.教师道德的标准

二.争论点的提出

辩论是解决争论点的方法。所以,任何辩论发生之前存在着多种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

1.定义:争论的基础可以以辩题的形式用一句话表示出来。

2.辩题的措辞:争论和辩论的辩题就是陈述对中心争议问题的明确判断。

A.争论点。

B.一个中心思想。

C.客观的措辞。

D.准确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

E.辩题的陈述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是肯定的。

Ⅳ辩题的要求及设置

一个好的政策性辩题应该做到以上五点,否则将会给辩论员带来许多困惑,也会使得辩论比赛大为失色。该如何拟定一个好的辩题呢?其实很简单,首先必须找出一个有所争议的题目,辩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辩论双方站在相反的立场上进行说服,如果没有争议点存在的话,就不可能存在辩论了。

在政策性辩论中,辩题的内容应该是违现状的,也就是一项新的政策主张,他应该准备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而作为反方则有两种选择,或者主张维持现状,或者针锋相对的提出与正方主张(也就是辩题)直接构成对立的相抗计划。这意味着在政策性辩论中,只有一个辩题,正方主张此一辩题,反方反对它,这个被称作单一辩题设置。

在传统事实性辩题和价值性辩题中则多采用双辩题设置。在此种设置中,有直接构成对立的两个命题存在,正方与反方有各自的命题,且双方都负有论证本方命题、驳斥对方论证的责任。

双辩题设置与单一辩题设置相比有着诸多不足之处。第一,双辩题设置有时会出现两个命题不出现直接对立的情况,这就使得辩题因为失却争议点(要求A)而变得不可辩。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出题者本身思考不周详,但是更多的是源于对于辩题的表述上的差异。比如在“真理越辩越明”此一辩题中,反方的正式立场是“真理不会越辩越明”。在这里就有一个正方双方谁作全称判断的问题了。如果正方作全称判断,那么就意味着反方所作的是特称判断,反方只要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真理A没有越辩越明,那么正方的主张就失败了。但问题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称判断,即反方必须证明所有的真理都不会越辩越明,只要有一条真理是辩明的,那么反方的立场就失败了。在这里我们发现,如果要求正反双方辩题完全构成对立的话,双方都应该是全称判断才对,可是由于辩题本身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选作特称判断,而使得双方辩题不构成对立,而双方所攻击对方的都是“全称”,这就使得正反双方和一个自己制造出来的对手作战,从而使得辩论的意义大减。

双辩题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于本身立场的荒谬性,以及措辞的含糊性。比如在“大学生应该以博为主-大学生应该以专为主”。的这样一对辩题中。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专的大学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造成双方的对立。但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了,辩论双方为了赢得比赛,在设计逻辑框架的时候为了避免因为本方主张的偏颇性受到攻击,一定作出一种实质上反对此中假设,但表述上又于本方辩题相近的论述。这样就使得在实质上辩题失却了争议点(要求A)。双方的辩论成了对同一立场进行不同的表述,使得双方的争论成了纯粹的文字游戏。在政策性辩题中,虽然双方的主张是由辩论抽签决定的,但是辩论的主要焦点是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到了传统辩论赛中证据的认定变得并不重要了,重要在于逻辑以及理论上的攻击,而这种被建构起来的理论多半是一种在合理边缘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就是在于这种辩题措辞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点,政策性辩论的主张,虽然这方与反方相反,但是这都是不荒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辩论双方,虽然都为本方辩护,但实质上是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受到歪曲。而在传统双辩题中,一部分的辩题本身就被设置成荒谬的,因此造成了诡辩的必要性。可以说,在政策性辩论中,可以完全通过精心准备、细致研究完全排除诡辩的成份,而在传统辩赛中,精心准备的这一过程就是设立诡辩的过程。

单一辩题设置更能够符合要求B,即就一个中心思想进行辩论。辩论双方可以有很多争议点,但是核心的争论只能有一个,否则会造成辩论的混乱。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通过男女平权法案和公民权力公约。我们应该把它分割成两个辩题使得辩论能够集中在一个中心思想上进行辩论。

另外我们要注意,虽然政策性辩题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这种不持平应该表现在当正反双方达成平手时,评审员应该认定反方获胜,原因是正方没有成功的使得他们的动议得到通过,这就意味着要维持现状,而这恰恰是反方的主张之一,因此反方获胜。辩题本身的措辞不应该带有强烈的倾向或是感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辩题本身应该采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内容上也必须是肯定的(要求E)。因为如果采用否定的方式会使得正方双方倒置,一方面这于本身的辩论程序的设置不匹配,另外一点则是采用否定性的辩题会使得反方主张变得模糊不清,因为不应该禁止某项政策,不意味我们应该采用此项政策。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反方反对此一主张即我们不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并不意味者反方主张或提倡同居行为。为了避免此一混乱,辩题必须严格符合要求E的规定。

举例来说,如辩题:应该禁止残酷和虐待性的在无助而可怜的动物身上作各类实验。就不符合要求C与要求E。

3.假设和举证责任

(1)“现状”指的是事情的现存状态。

(2)两个视角:

①司法观点:假设支持,维持现状,在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改变现状之前,事体的现存状态将一直保持着。在运用司法观点的辩论中,假设支持现状,辩论正方具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辩题的证实是冒风险的。)

但是当现状发生内在变化时,就必须运用政策观点。

②政策观点:假设赞成那种提供最大利益和招收最小损失的主张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假设赞成在价值上大优于小。(隐私、安全)

在这类情况下,一个人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呢?运用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是,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

Ⅴ司法观点与政策观点的不同

1)司法观点:

一般在司法观点中,我们总是作无罪推定,即除非主张方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对此主张不予以采信。但是举证责任是有另外的,比如在涉及特大金融、税收案件时,我们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也就说假定他是有罪的,当我们发现主张方无法完成其举证时才予以释放。虽然在此情况下,我们并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主张维持现状,但是这并不完全作维持现状的主张。

另外在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上,由于证据本身的性质,使得我们很难有一个肯定的结论,因此,我们对某一主张采用证据优势的方法来救济。也就是说,哪一方提出的主张在证据上更有优势,或者在一个证据的采信理由上,哪一方更能够说服评审员,就采信哪一方的主张。这个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中较多采用。

2)政策观点:

在某种情况下,现状瓦解发生内在变化。这时就出现了赞成一个变化的假设,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变化。也就是说,辩论的基点在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因此反方必须作相抗计划来反对正方主张,此种类型的辩论在辩论赛中出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辩题是持平的。在这样的辩论中就必定会涉及到政策性辩论的价值性问题。不同的主张在最后其争论焦点一般在于价值上的争论。“目的公开型”辩题实实在在地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常常说政治使人同床异梦,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在多达程度上使得自己的价值主张被评审员所接受,意味着本方获胜几率的大小。

因此,当现状提供一个变化,或者现状内部发生变化的时候,倡导某一新政策,或瓦解发生的变化的人们是有举证责任。与此相似,某一主张特殊价值的辩手是有举证责任。

(3)举证的典型法则——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运用于所有这些情况。

(4)举证责任的满意度:什么才算是令人满意的证明呢?这依赖于知道辩论的规则和有决定权的人或集团的裁判。但最起码说服的人数达到一半以上。

(5)特定举证责任与任一举证责任的区别:特定的举证责任是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须证明辩题应被通过。而任一举证责任却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一一方承担。这个区别适用于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两者。简单的说,举证原则是:谁把问题或论点带入辩论,谁就应承担任一举证责任。辩手必须支持他(或她)提出的观点。

(6)反驳责任:无论正方与反方都有反驳责任。责任落在其辩论方案被对方处证据削弱的一方,他们必须反驳对方论据或损害对方的辩论设想。

(7)平局:我们要注意到双方是不可持平的。因此当正反双方达成平局时,评判应做出有利于反方的决定,因此正方有成功地承担其举证责任的义务。

Ⅵ举证责任的图示

1.反方作维持现状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维持现状A(不负举证责任)

理由C反方用理由D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负举证责任)

依次交替

2.反方作相抗计划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现状A政策D(与政策B构成对立)

理由C理由E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举证责任)

正方用理由F反对理由E(反驳责任)反方用理由G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依次交替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证据的采信原则。当辩论中一方提出某一证据时,遵循辩论员的道德准则,他必须为他的全部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负责。但是证据本身未必一定是清晰的,证据是可以被利用的,因此当一方提出某一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时,另一方方如果对此表示怀疑,或者认为此证据没有对方所主张的那种证明能力,他们必须对此作出质疑,通过质询、提出相反证据、削弱证据的证明能力来反对此一证据被评审员采信。如果反对方没有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或者无法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那么评审员即认定此证据应该被采信。理由是反对方如果没有质疑此一证据,则争论点并不存在,评审员认定反对方认可此一证据,如果反对方对此证据作出质疑,他就必须负有反驳责任,如果反对方没能够完成此一举证责任则视为主张方的证据成立。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4

高中思想政治课具有鲜明的思想教育性,教材中许多内容是直接对学生进行训导的,如果教师扮演真理的化身,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学生往往会产生逆反心理,教学效果不好。论辩在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的运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整堂课的论辩;一种是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一问题的课中论辩。将这种论辩逻辑的方式和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容易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1、论题提出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辩的论题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提出时应遵循的原则是:论题理论性不强,但思想很强,这样才能对学生有吸引力,使大多数学生感兴趣。每个论题的在选择时,都可以运用逻辑对论题进行分析,看论题和反论题之间是否具有反对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论题实质,弄清论题本来面目例如:人民币有没有价值?国家能不能规定人民币的购买力?等等,这些可以提出反对关系命题,作为学生论辩的论题,我们通过分析易于形成论辩,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诱导学生不自觉地投入进去,可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

2、论据收集和整理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题确定后,就要让学生在开展论辩之前对与论题有关的论据进行收集和整理,让学生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每个学生所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这样才能在论辩中易碰撞出火花,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论据收集后,根据逻辑的方法对论据进行筛选、分析、归类、整理。根据逻辑中论证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分类,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允许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让学生事先对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进行调查,搜集材料,并找出与论题同一的论据进行整理,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论辩中有的放矢,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正确认识。

3、论证和反驳的方法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辩过程中可以采取很多逻辑中的方法对论题进行论证,如论辩过程中进攻可采用类比、比喻、比较、反证等方法。采取这些方法可使论辩步步深入,老师可以通过设问,反证等方法引导学生,启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讲理想和现实的关系时,一方可以用比较理想和现实方法来回避对方在论辩过程中的意见,也可以运用反证方法,先承认对方论题,然后运用逻辑中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来证明对方论题为假,最后,根据排中律对对方论题假证明我方论题为真。在反驳过程中,我们运用的是与反证法相反的归谬法来证明的。同时在论辩过程中学生在论辩过程中可能会离题,教师要将论辩引向主题,及时纠偏;论辩面过宽时,教师要向学生指出讨论的重点。

4、论辩评价与思想政治教学

对于论辩的评价,主要是对论辩者的评价。成功的论辩者具备的条件:论证完整、严密,有很强的论证性和说服力;头脑灵活思维敏捷,言辞流畅,富于雄辩等等。不成功的论辩者的表现为:论证中存在错误、漏洞,无论证性和说服力;采用不正当的论辩手法等等。论辩结束后,教师根据论辩者表现对其进行评价,特别是在论辩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进行表扬和肯定,同时还要概括总结,指出共识,明确主题。

二、论辩中逻辑特性

论辩是对某一问题持不同见解的双方彼此间为确立自己的见解所进行的论证与反驳的说理过程。由定义可知,论辩遵循的逻辑性质就是论证和反驳的逻辑规则。

论题是论辩者对所谈论问题持有的看法与主张。从形式上,是一个命题。反论题是论证中与原论题有反对关系的论题。例如,思想政治课中货币一章对金钱是万能的看法,如果把“金钱是万能的”作为原命题,那么“金钱不是万能”便是与原命题具有反对关系的反命题。

论据是被引来作为论题真实性根据的一组判断,是论辩者用来阐述论点的材料。从内容上看,它们可以是科学已经证明了的原理、定律及已被确认的事实。根据逻辑充足理由律,论辩中使用的论据必须典型、真实、充分的。

论证是用若干真实判断确定另一判断为真的思维过程。在逻辑学中,论证又称证明,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在逻辑学中要使论据有论证性,必须遵守以下规则:①论题应当清楚、确切,不应含糊其词,不应有歧义。对于关键概念,应加以解释、说明。②论题保持同一。③论据应当是真实判断。④论据的真实性应不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⑤论据必须是论题的充足理由。

反证法是通过证明与自己的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是错误的,然后根据逻辑中排中律,从而确定自己论题正确的一种论证方法。反论题与自己的论题必须是矛盾关系,而不能是反对关系,因为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可以同时是虚假的。从形式上看,反证法就是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反驳是指出某一论断的证明不能成立的一种逻辑方法。反驳论点就是针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反驳论据就是设法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否定由这论据所支持论点。反驳论证方式就是反驳过程中,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从对方的论据推不出对方的论题。

论证逻辑在思想政治教学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论辩方面,这种论辩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使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指导下,通过自学、思考、质疑问难、论证肯定,从而达到掌握知识、活跃思想,深化认识,锻炼能力,使学生在“动”态中学习,克服在“静”态中的死记硬背,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坚:论证逻辑刍议.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43.

[2]王立华:思想教育与逻辑.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1997年2期.

[3]韩登池:思想政治教育与逻辑规律.高等函授学报.2001年6月3期.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5

论文摘要:在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教会式诉讼程序中,因采取秘密和书面审理方式,基本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辩论更不可能上升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以辩论式诉讼代替了先前的纠问式诉讼,辩论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其内容也不断丰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决定 法律 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 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6

关键词 辩证法 实践 生存论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的灵魂。可以说,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回到马克思”、“走进马克思”的关键。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悉尼・胡克所言,马克思主义“像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并且“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

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对“实践”内涵的理解更直接相关。在生存论的视野中,“实践”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更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实践作为本体论概念,本质上是人的本原性生存方式和生命活动,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

当前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时代需求和哲学自身本性发展的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为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新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又是与辩证密切相关的。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人与世界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们期待的理想世界。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以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目的性要求、理想性图景和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是以实践活动现实地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人们所需求的现实,让世界满足人们需要。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了辩证法批判本性的现实基础,即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正因如此,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态”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现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原意是进行谈话和论战。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求得真理的艺术。而辩证法所求得的“真理”,就是作为永恒原则的不变“本体”,也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据、标准和尺度。所以辩证法要解决的,乃是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存在或本体问题。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绝不是经验现象的总结和归纳,而是蕴含着其“本体论承诺”,它是与其本体论根基一同在场和一同被托出的。辩证法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根植于其本体论所展开的关于本体的“思想逻辑”,而本体论又是辩证法的“真理内容”;本体论必须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辩证法也必须是关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本体论”实质上就是一回事: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只能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必有其真实的本体论根基。

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观点来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存论辩证法”。马克思生存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其要点在于“把实践概念把握为一个关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概念,认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实践观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全面的理解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因此,只有“生存论本体论”范式才是深入把握实践观点理论意义的关键所在。而同样,立足于对实践观点的“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就在于:根植于人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辩证法所表达的就是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就是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基础存在论”或“生存论”。正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是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是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这样,生存论观点就把马克思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了起来,打通了人与辩证法之间应有的通道,确立了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使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从而开辟了我们从人的生存本性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新道路。

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出发,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已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生存智慧”,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哲学:“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人自由解放的价值理想人生境界,具有深刻的“解放旨趣”和丰富的“价值意蕴”。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性上是实践的而不是知识的,它已不再是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引导人的实践之知,表达着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变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在于使人从现存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去追求和创造一种比现存状态相对更好的生活,从而使人们始终面向未来,不断保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文解放”是马克思辩证法永恒的价值关怀。

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看作生存论的理解,使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应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在这一意义上,生存论辩证法确实比唯物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意义绝不是为了是思想传统和概念谱系中完善自身,也不是为自身重建“本体论根基”,而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逻辑的内在困境,从而在资本主义内部的裂隙中开辟出一条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现实道路。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强调自己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存论辩证法的“海德格尔幽灵”的时代显现。而我们需要的却是“马克思幽灵”的时代复活――真正马克思意义的自由解放是“生存辩证法”。

参考文献

[1] 悉尼・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M].重庆出版社,1989.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7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 科学技术哲学 学科发展 福建

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下半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当时自然科学的最新发现和其他重要的自然科学成果,做出了正确的概括与总结,阐述了自然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界的最一般规律与方法,为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从而开创了自然辩证法这门学科。20世纪初,列宁把哲学与科学的结合导向一个新的时代,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目前,它作为哲学的二级学科,对科学技术本身以及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和探索,深深地刻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的整体特征,但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因此,对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概况

中国自然辩证法的传播与发展是从翻译出版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开始的。1925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出版后,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逐步流传开来,1932年,该书的中译本正式出版。同时,与自然辩证法密切相关的《反杜林论》、《费尔巴哈论》、《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及苏联哲学界其他一些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著作也先后翻译出版,这些著作成为了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的理论基础,中国学者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热情也持续高涨,一批学术文章得到发表。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延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据地,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和研究是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联系在一起的,成立了新哲学研究会、自然科学研究会等组织,以举行座谈会等形式系统学习自然辩证法的经典理论和著作。1944年,于光远讲授的自然发展史,成为延安大学师生都听的大课内容之一,这是我国大学开设自然发展史――自然辩证法课程的开端。

新中国成立后,提出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建议,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这对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传统,在物质观方面揭示了自然物质世界的无限可分性,物质世界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和进化的新陈代谢过程,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物质观内容。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观点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向自然开战”、“人类同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奴隶,又是它们的主人”等观点。这些观点虽有些偏颇,但其合理性和富有价值的一面也是不容忽视的。

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研究生以后,其他一些高校先后成立了自然辩证法教研室(组),为哲学系本科学生、理工科研究生和教师开设了不同类型的自然辩证法课程。1956年,制定了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十二年远景规划,规划正式将“自然辩证法”确立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并且创办了《自然辩证法研究通讯》。1958年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开办了自然辩证法研究班,学员们集体编写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总论性的著作《自然辩证法提纲》。进入“”时期,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不免受到影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使我国历史进入了新的篇章,也使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1978年1月,经邓小平等领导同意,成立了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开始进入了更大规模的专业研究和普及阶段,全国各省、地、市也陆续成立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特别是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建议,“自然辩证法”被指定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必修的一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本科生的选修课,使得师资队伍、专业队伍都迅速扩大。目前,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已经拥有27个博士点和70个硕士点。在哲学门类中,“自然辩证法”是最受高校研究生欢迎的政治理论课之一。全国现有3000多名自然辩证法专业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几十万名硕士研究生、数万名博士研究生学习自然辩证法课程。

在中国这块热土上成长起来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经历了中国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走出书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派。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形成了全线出击、左右开弓的局面。在基础理论方面,对天体演化、地球运动,物质层次结构、生命活动的本质等自然科学前沿的哲学问题以及数学、系统科学、生态学的哲学问题等展开了深入探讨。对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史和科学技术社会史进行了全面总结,系统地研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同时,对20世纪兴起的西方科学哲学、西方科学技术社会学、西方未来学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批判和吸收。以这些工作为基础,从科学技术的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对当代科学技术革命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做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回答,也为全民族思维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发挥了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强的优势,在能源、材料、信息、空间、海洋、生物等技术的开发和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质、农业、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技术引进与创新、经营管理、地区发展战略乃至全局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领域内,大力进行横向开拓,并在决策活动中显示了独特的力量,使自然辩证法成为开放性很强的学科体系。许多成果不仅在国内取得了令人信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为国际学术界瞩目。

2当前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研究热点

21世纪将是各领域全面发展的时期,自然辩证法也必将在新的世纪有一个大的发展。自然辩证法不仅要继续发展以往的学科领域,使它们在更加宽松的学术氛围下得以进步,而且还要开拓新的领域,以应对日新月异发展的世界不断提出的挑战。

2.1 自然哲学

通过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当代科学家的自然观、系统自然观、非线性自然观、混沌自然观、分形自然观、量的层次自然观、生成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等来探索当代新自然观;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等)建构自然哲学;通过研究自然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如关于恩格斯的“劳动创造人”的论断、关于由“夸克”引起的“物质无限可分”问题、关于由“大爆炸宇宙学”引起的“宇宙起源”问题等问题的争论,寻找自然哲学新的生长点。

2.2 科学哲学

在对20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进行批判反省和重新评价的基础上,研究科学解释和测量问题,研究哲学语用学、自然主义和现代经验主义、后现代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等领域中的问题;研究科学技术的价值负载、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科学与哲学的关系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科学统一性、科学主义的本质、信息哲学、意识的本性;研究科学实在论、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哲学、语言哲学以及心理学哲学等问题;继续开展对科学家的科学哲学思想和自然科学前沿中的哲学问题以及非线性科学中的哲学等问题的研究,应用科学哲学的研究成果,对科技的社会应用以及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从中体现出科学哲学的时代意义和价值。

2.3 技术哲学

随着经济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技术哲学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问题旨趣、理论建构等都更加关注,学术界曾围绕技术哲学的研究起点是技术的本质还是技术与自然的关系、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等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有些学者提出“哲学研究的技术转向”、“技术哲学研究的认识论转向”、“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还有的学者提出“技术哲学正处于十字路口”,它选择的方向将决定它是走向繁荣昌盛还是被边缘化。通过研究诸如海德格尔技术哲学、“技术恐惧主义哲学”、技术社会学、技术现实派学者思想的同时,围绕技术成果转化、技术的本质、网络技术与伦理、高新技术伦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智能诊断技术以及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案例分析等问题,丰富发展技术哲学。

2.4 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STS)是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题是科技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科学技术对当代社会的重大作用及科技、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等问题。随着21世纪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而STS的研究将向纵深发展,通过研究“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关系、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价值和社会伦理、技术创新、知识经济、知识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共同体创造力评估、诺贝尔奖及其社会运行、科技进步与劳动力资源开发、科技园建设、国外研究开发体系与创新系统建设、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科技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数字城市化建设、休闲和休闲文化及其产业建设、三峡工程建设与社会等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丰富和发展了自然辩证法。

2.5 科学技术方法论

20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各门新兴学科的不断崛起,出现了许多新的科学方法,如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非线性研究方法、复杂性研究方法等,这些都促进了方法论研究的发展,并使得方法论研究出现了许多不同层次的新的突破,一些不同于传统科学的方法论特征也在逐步形成,如通过研究创造力人格修养以及创造技法的培养等,探讨创造力开发的机制,建构创造力开发体系。科学方法论愈来愈显示出其在科学认识中确立新方向、探索新的生长点以及揭示科学思维的基本原理与形式的作用。

2.6 科学思想史

科学思想史研究历来为自然辩证法学科所重视,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哲学发展的需要,并同国际接轨,需要将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研究相结合、内部思想史与外部社会史研究相结合、专题思想史研究与综合思想史研究相结合、科学思想史研究与技术思想史研究相结合、科学家的科学思想研究与哲学家反思科学的思想研究相结合、中国科学思想史研究与西方科学思想史研究相结合进行研究,切实将科学的、历史的、哲学的东西相融合,做到科学与哲学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实证研究与哲学分析的统一。

3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现状

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发展迅速,特别是在福建省科协的关怀和领导下,在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推动下,在广大自然辩证法工作者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了许多优异成绩,主要表现在学科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斐然、教学方式灵活以及对地方科技经济社会服务等方面。

3.1 学科队伍不断壮大

1979年对于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来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这一年,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厦门大学招收了第一批自然辩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厦门大学获得全国第一批自然辩证法专业硕士授予权。进入新世纪后,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队伍进一步扩大,2000年厦门大学获得科技哲学博士授予权,福州大学获得科技哲学硕士授予权,2005年厦门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福州大学软科学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被授为福建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此外,随着其他各高校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的逐步完善,围绕着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与科研,在我省组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的学科队伍,并且队伍规模日益壮大。目前已有近千人从事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中等专科院校、普通重点中学、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和新闻、科协等单位,其年龄结构合理,学历层次高,为推动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随着学科队伍的不断壮大,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纷纷涌现。福建省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们一贯注重开展学术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分析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环境等重要问题,特别是关于“山海辩证法”、“工程辩证法”、“农业辩证法”、“医药辩证法”、“海洋辩证法”、“交通辩证法”、“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道德”等 专题研究,为福建省“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先后承担并完成了“新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中国近现代科学思想史研究”、“中国科学思想比较研究”、“规范论研究”、“当代西方技术社会的文化批判与价值重构研究”、“海峡两岸科技资源比较与互补性研究”、“台湾海峡两岸协同发展高技术的前景研究”等近百项国家以及省部级课题。先后出版了《生物全息论》、《科学逻辑学》、《科学创造的横向研究》、《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闽台协同发展高科技产业探索》、《海峡两岸科技资源研究》、《朱熹自然哲学思想论稿》、《科技史与当代科技》、《新兴科学大观》、《台湾科技经济发展概论》、《中国科技思想研究文库》、《中国传统科学思想史论》、《中国科学百年风云》、《原始性创新理论与实证研究》、《社会的价值批判与建构》等100多部优秀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科学学研究》等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数百篇学术论文。《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启蒙、现代性与现代风险社会》、《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等获得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福建省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各级奖项100多项。通过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不断完善和加强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建设,在自然辩证法原理、自然辩证法发展史、科技思想史、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科学学、人才学以及为地方科技经济社会服务等领域均有创新,成绩斐然。

3.3 教学方式灵活多样

自然辩证法作为理、工、农、医硕士生的学位课,是一门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更是一门多视角、多层次的高度综合的学科,如何使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这门课程的重要教学重点。由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首创的福建省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论文演讲比赛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创新模式,是对本门课程先进教学方式的积极探索,对提高自然辩证法教学理论和研究水平,加强各专业研究生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培养现代化高素质的综合人才起到了推动作用。演讲赛自1984年创办以来,坚持每两年举办一届,迄今已有十二届。每届赛事期间,省内各主要高校通过层层预赛选拔,组成代表队,研究生不仅要写论文,还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演讲的形式表达论文的主要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也强化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各高校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此外,我省先后出版了多部《自然辩证法》教材,大大提高了理、工、农、医硕士生自然辩证法教学水平。2006年厦门大学“自然辩证法”获得首批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新颖的内容、生动的形式,使枯燥的课堂教学变得灵活起来,对整个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添上了浓重的一笔。

3.4 社会服务能力渐强

立足福建,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发挥学科优势,整合资源,为服务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为“海西”建设建言献策,始终是福建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科协的支持下,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时刻关注着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致力于将自然辩证法理论研究与福建科技经济社会的实际相结合,为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早期老一辈专家周济教授、雷德森教授等参与福建省科技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近年来,一些研究课题的不断完成已成为福建省科学决策的依据。如福州大学软科学研究所承担和完成的多项软科学研究项目,紧紧围绕福建人力资源开发、福建科学发展报告、福建高新技术与产业政策等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有的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福建行政学院徐刚教授关于政府环境执政能力的研究成果数次被新华社编辑为动态清样,为中央领导同志提供参考。厦门大学官鸣教授、陈喜乐教授出版的《海峡两岸科技资源研究》、《闽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专著,对海峡两岸的科技发展及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两岸科技资源比较及优化配置的政策研究提供了科学基础。此外,有关专家还完成了《福建省科研开发新体系的战略研究》、《整合科技资源推进福建自主创新》、《福建省科技计划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机管理模式研究》、《技术进步与福建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当前福建企业发展中若干问题》等多个课题的调研报告,大大提高了我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把理论与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4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随着形势与任务的变化,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4.1 社会环境的变化带来新的任务

当前,世界正在经历一场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这场危机不仅本身尚未见底,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将面临着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挑战,面临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同时也要看到,全球性经济危机往往催生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科学技术的作用更加凸显,自然辩证法的学科优势也更加突出。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海西”建设高度重视,省委对加快“海西”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这不仅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新形势和重大任务,也是我省自然辩证法研究面临的新形势和重大任务。在这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福建自然辩证法工作者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充分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在为“海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决策科学化和咨询服务等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4.2 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

自从1978年自然辩证法被确定为我国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以来,其教学内容一直为三大部分,即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方法论。目前,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内容也大致继承了这些内容。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研究视角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研究成果的大量涌现,使得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在自然观方面增加了人工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技观方面增加了技术创新、企业、人才管理、科技与市场经济、科技发展政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科技发展的内部机制、高科技与社会、地理环境对科技的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技术悲观主义和技术乐观主义、科学精神等;在方法论方面增加了技术方法、系统方法、复杂方法、方法的历史演化等。这些内容的增加势必要更新教学内容,增加教学的难度。因此,如何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是对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又一挑战。

4.3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比例失调

从福建省近些年发表的关于自然辩证法的专著和论文来看,关注社会现实问题或热点问题的应用研究较多,而关注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和学科基础问题的较少。目前,只有较小一部分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学者对其基本理论和学科基础问题有所关注,大批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把热情投入到了自然辩证法的应用研究,无暇顾及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理论,从而使得自然辩证法基础理论研究较为匮乏,使得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比例失调。对社会科技热点的研究固然重要,但这是建立在基础理论研究之上的,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研究,势必要影响应用研究。如何平衡自然辩证法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比例,使基础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应用研究服务,成为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重要挑战。

4.4 经费不足,资源共享不够,内外交流与合作较弱

研究经费不足是各类理论研究学科的普遍现象,自然辩证法研究因专业性强,面向市场筹措资金较难,长期处于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这势必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如一些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无法开展,科研人员无法参加必要的学术交流,图书资料购置受限,资源共享不够,等等。加上自然辩证法专业人才成长相对缓慢,使学科本已存在的人才结构断层现象更加严重,严重制约了全省自然辩证法学科水平的提高。

5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对策

自然辩证法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领域,要想发展和繁荣福建省的自然辩证法学科,不仅需要在外部环境上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制等,还要努力调动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者的积极性,认真实行“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的工作方针,为我国自然辩证法发展服务,也为建设创新型福建和“海西”建设服务。总体来看,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进一步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5.1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海西”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总结半个多世纪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结晶,是我们正确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行动指南。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大力倡导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用科学发展观统帅各项事业,指导各项工作,积极防范发展中的各种风险。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不仅要在理论层面上为科学发展观提供深刻、系统的论证,而且要紧密结合福建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福建省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一要积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认真研究科技发展的社会效应及其“两重性”,研究科技风险与“风险”投资,为探索福建如何在这场危机中转“危”为“机”提供具体的论证和对策。二要主动服务“海西”建设,针对“海西”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为“海西”建设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三要切实对福建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科技发展运行轨迹做出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预测,主动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从而为福建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福建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建立循环经济运行模式等提供有福建特色的研究成果,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在推动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2 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学科优势

人才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想进一步提升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建设水平,当务之急就是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自然辩证法人才队伍。一要在现有的高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哲学的博士点、硕士点中加强培养自然辩证法专门人才;二要加强对现有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培训,会同相关教育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我省自然辩证法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进行系统培养;三要贯彻产、学、研结合方针,加强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的结合,鼓励和吸收更多的实际工作者参加到自然辩证法研究事业中来,争取更多优秀人才致力于福建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四要整合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内的多方力量,发挥本学科的综合优势,瞄准“海西”建设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科学攻关,在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的同时,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积极争取承担党和政府关于产业和企业的研究项目,在科学决策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发展优势。

5.3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科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密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扩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领域势必随之拓宽。因此要紧跟当代科技发展的步伐,在学科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不断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一要明确研究方向。我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如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基础,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一个或两个研究方向或领域作为自己长期而稳定的研究目标,那势必有助于集中精力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样有利于取得较大的突破,也有利于实现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稳步发展,创出特色,创出品牌。此外,对于我省的各个自然辩证法硕士点和博士点来说,要能够突出成果,明确和保持自己的学科特色和研究方向,并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使学术研究有所作为,从而带动全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发展。二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对于一个学科来说,基础理论研究无疑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福建省自然辩证法要在基础理论研究上花大力气,拓展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推动学科良性发展。三要继续努力做好“研究生论文演讲比赛”的品牌工作,在提高质量、扩大影响、注重成效等方面下功夫,通过开展品牌活动,在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的同时,提高自然辩证法学科水平。5.4 加强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整合资源

学术交流与合作是提升学科发展的有利平台,福建省独特的地理位置使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对台交流的条件十分有利,要充分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强与台湾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创新。一直以来,福建省各高校的许多学科与台湾地区的学术界都有着长期、良好的学术交流传统,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多方交流,做到优势互补,在学科发展的同时,促进海峡两岸科技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

大力加强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建设,努力搭建好三个平台,更好地为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和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一是搭建好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平台,鼓励科技工作者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疏通渠道,以多种方式为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创造条件。二是搭建好学会作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办好学会刊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来繁荣与发展自然辩证法。三是搭建好为会员服务的平台。坚持以会员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为会员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及培训,提供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渠道,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的权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并积极发展和团结更多会员,把研究会办成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之家,以便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为发展自然辩证法事业服务。

课题组成员:

1、符卫国,福建省科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

2、陈喜乐,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

3、许斗斗,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8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论论证方法范文9

[关键词]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歪曲;意义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059-02

欧洲革命风暴以后,恩格斯系统的总结了十九世纪自然科学发展的新成就,并且对其在哲学的道路上进行了探索,从而揭示了自然界发展的辩证法,创立了自然辩证法的理论与方法。以《自然辩证法》为标志,恩格斯阐述了自然界、自然科学的客观辩证法以及概括总结了自然界辩证法的理论与方法。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否定与歪曲

“自然辩证法”是人们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文章中对于辩证法理解的一种通称。然而,自卢卡奇以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与方法遭到了种种否定与歪曲,持“马恩对立论”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降低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水平。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最先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做出批判,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然的理解不同。卢卡奇认为人本身是历史辩证法的现实基础,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产生出辩证法,并且辩证法是社会历史性的,围绕社会历史领域旋转,客观自然界不存在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客观自然界没有辩证法的存在。卢卡奇质疑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并且反对恩格斯将辩证法推广到自在的自然本身他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这种方法在这里只限于历史和社会领域。来自恩格斯的关于辩证法定义的误解主要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恩格斯仿效黑格尔的错误引导,把这种方法也扩展到自然界。但是,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历史变化…等等,并不是来自我们关于自然界的知识。”卢卡奇对恩格斯的批判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引起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美国当代实用主义哲学家悉尼・胡克指出:“必须排除把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这种企图。这和一个自然主义的起点是不相容的。马克思从未说过自然辩证法,虽然他很清楚在物理和化学的基本组织中量的逐渐变化会导致质的变化。”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承袭于黑格尔自然哲学,他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但是认为自然辩证法只有建立在黑格尔形而上学唯心主义体系的基础上才成立。诺曼・莱文也说“实际上,恩格斯赶走了哲学,他用实证科学代替了哲学”,他认为马克思是以人为中心的论述者,而这与恩格斯说的自然界的辩证规律完全不同,恩格斯绝对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内涵。莱文认为马克思关心的是人类社会的领域,而恩格斯却集中体现在自然的形而上学方面。

西方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全盘否定,是对社会历史领域辩证法的歪曲。恩格斯认为人受自然界和社会规律的制约,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是为了更加正确的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从而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不同见解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和自然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当代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探讨研究各有不同。在这里,我不引证各家的见解,从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两个基本命题出发。其一,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关于自然地一般规律;其二,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其重要特性是批判性和革命性,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

不同的见解具有不同的研究方向和分析方法。对于第一种见解,《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地一般规律,这主要是从文本中对于“辩证法”所给出直接的阐释作为分析对象的。在《自然辩证法》中,“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从恩格斯的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认为恩格斯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所以,“自然辩证法”同样是关于自然界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恩格斯的话充分阐明了辩证法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恩格斯辩证法是关于自然地一般规律。

而第二种认为自然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观点,这一命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他学科在考察把握世界的问题上都是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关系作为理论前提,而哲学则是反思二者的为什么以及怎样实现统一。

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孙正聿教授认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重大贡献是在理论思维的层面上系统阐述辩证法。在科学研究领域,人类的自然科学研究从“搜集材料”的科学发展为“整理材料”的科学。恩格斯指出:“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孙正聿认为,恩格斯明确把“辩证法”归结为超越经验思维的“理论思维”,他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自然科学中贯注辩证法这一理论思维使自然科学领域不断发展进步。

对于这两个命题,我们不能分开单一的去理解,恩格斯对于辩证法的论述是前后一致的,这两种见解的文本依据在《自然辩证法》一书的都有体现,所以我们要将这两个命题联系起来去理解自然辩证法。

三、理解《自然辩证法》的意义之所在

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是从构建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论体系的角度来看待的,也就是说,自然辩证法和社会历史辩证法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才能构建完整的马克思主与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即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辩证法》创作距今有近140年的历史了,在这期间《自然辩证法》不仅对自然科学领域有重大指导意义,而且在哲学理论层面也引起强烈的反响。首先,《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恩格斯把“辩证法”引入自然科学领域补充马克思的社会辩证法,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了辩证自然观,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其次,《自然辩证法》不仅提出了有重要哲学意义的观点,而且还提出有重要科学意义的观点,书中不但揭示了自然科学发展的规律,而且将自然辩证法应用与自然科学研究中,解决了当时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为自然科学中运用辩证法提供了案例。例如:关于阐述“地球――月亮”系统中,潮汐摩擦条件下的机械运动像其他运动形式的转化问题。恩格斯在1880――1881年写了《潮汐摩擦・康德和汤姆生――台特》一文批判汤姆生和台特的错误,并运用运动形式相互转化的辩证法原理正确地解决了关于地球自转不均匀性问题。

此外,恩格斯还在数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领域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加以阐述,它所表现出的深刻思想对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系统地总结了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的重要成就,深刻地批判了自然科学领域中各种各样的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并且科学地论证和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恩格斯在书中不但揭示了自然科学发展的规律,而且运用自然辩证法成功的解决了当时自然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将辩证法运用于自然科学中。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和十分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