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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方向集锦9篇

时间:2023-09-18 17:19:22

税法改革方向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1

关键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 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1.体制的羁绊与约束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这台“经济列车”进入了经济转的特殊时期,既有的以分税制为代表的财政体制框架已无法适应现今经济转轨背景下各项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分税制的财税体系的构建源于特定的改革背景和特殊的目标导向,在“计划”转向“市场”的过渡阶段作用突出。另一方面,1994 年的分税制框架致使现行财税体制与当前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不匹配,分税制框架构成财税运转的体制障碍已然成为不争的客观事实。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有的财税体制无法适应“市场是资源配置主体”的要求。现今的分税制无论是宏观视角的体制总体的承载力还是微观视角下的内部的协调力,都无法彰显制度的刚性引导和推动作用,某些情形下以反方向力量对现有的经济发展形成了羁绊。

2.利益导向下的人为阻挠

上世纪90年代启动的分税制改革,源于解决中央财力不足的特殊背景与契机。基于税收收益归属方的变动这一事实,中央和地方政府由此演化出该阶段最突出的纵向矛盾。在这场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的艰难的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扮演的是已经被强化了的既得利益集团的角色,而中央则扮演的是“积贫积弱”的中央财政的角色。分税制的推行显然在充分保障中央财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说地方政府由此在税收利益层面有所损失,但运行近二十年的财税体制框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触及,也就固化了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现阶段,改革进程到达这个阶段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并呈多元化演进的现象与趋势。在此种现实背景下,这些冲突与矛盾的解决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固化现有改革成果并实现新一轮改革目标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依据我国多年来财政体制变迁的实践经验,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虽说避免了新旧体制摩擦带来的经济社会冲突,实现了中国经济的平稳推进;但此种以增量为主的改革方式却催生出既得利益集团。

3.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十后,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财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金融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等都紧密相连,必然需要之上改革能够相互协调与配合。一者,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以 GDP 为核心的政绩考核观,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资冲动,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减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者,经济结构的不断转型也意味着今后经济发展将更多地依赖创新型和服务型企业,需要进行金融领域的改革。当前,掩盖于经济高速发展之下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在不断涌现,改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深水期。

二、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的对策

1.优化税制结构,积极构建现代税制体系

在十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改革目标重点包括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研究推进环境、资源、财产等方面的税制改革,以构成更为完整的现代税制体系,进而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首先,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解决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和对全面改革的倒逼机制是“营改增”改革的难题。其次,完善消费税制度和计征方法,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并相应地提升调节力度,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合理引导消费方面的作用。再次,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扩大征税范围并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降低中等收入阶层尤其是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2.健全地方税系,理顺上下级政府的权限范围

从十六大的“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到十的“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理顺上下级政府二元征税主体的权限范围,有助于推进财税体系的构建与践行。一者,以财权与事权相适应为原则,通过对地方税权的界定、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和税种结构的优化,完善地方税体系。二者,科学安排税种分享比例,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客观需要、民生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社会公共管理的相关性等来确定税种分享。

3.健全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增强税收政策弹

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富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建立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按照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建立包括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扶持就业再就业等在内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在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中央通盘政策框架设计的覆盖与指导下,应允许地方在主要关联于地方税收收入的某些方面有弹性地作出区域性税收政策优化调整和灵活处置。

4.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完善治税体系建设

首先,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出发,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积极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实行税收立法、执法和监督相分离,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其次,逐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将相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条例、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及时纳入国家立法规划,逐步提高税法的法律层级。通过立法的专业化,进一步提高税收立法质量,为规范的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保障。再次,完善税收程序法。按照加强征管权力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原则,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完善税收程序法和处罚法。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宋航.中国财税改革战略思路选择研究[R].财贸经济,2012(12).

[2]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新会计.2012(6).

[3]葛长银.“营改增”的功过评说与建议[J].财会学习.2012(6).

[4]吕炜,陈海宇.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定位、路线、障碍与突破.财经问题研究,2014(1).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2

关键词:公共关系管理;房产税改革

作者简介:孙凤仪,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0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21-03

近年来,房产税改革始终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决策层已经明确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但迄今为止关于房产税的定位及其改革进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关于房产税改革的任何声音都会引起关注和热议。房产税改革的实际进展也并不像外界预期的那么顺畅。本文在借鉴美国和立陶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房产税改革的公共关系处理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爱德华·伯尼斯(Edward Bernays)认为,政府公共关系是一项管理功能,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及政策过程获得公众的谅解和接纳。中国改革前30年属于“绩效合法性时代”,后30年则属于“制度公正性时代”,在公共事务处理上忽视公众的权利诉求,极易刺激公众产生强烈的被掠夺感,引发社会排斥甚至公共事件。这也是现代政府必须是“回应性政府”的内在依据,在网络公民社会崛起的背景下更是如此。税收是文明的代价,税收文明的起点则是“非同意、无纳税”,这甚至是全部现代文明的基点。房产税虽是小税种,却牵涉甚广,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房产税征收涉及房产评估,这是多数公众与政府在纳税事务上首次零距离接触,期望值较高,关注度极高,对政府公共关系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房产税改革中必须保证政府公共关系的良性循环,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充分的双向信息交流、沟通与传播,为建立政府与公众的互信、公众对政策的接纳打下坚实基础。

应该承认,近年来,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围绕房产税改革不断释放各种信息,其实意在观察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改革的反应,检验决策者关于房产税改革的判断。但这种初级的政府公共关系意识对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房产税改革是远远不够的。

二、当前我国房产税改革公共关系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房产税改革,尤其是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政府通过主流媒体以及召开新闻会的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公众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对房产税改革是有利的。但同时,公众在一些方面仍存在疑虑甚至质疑,未能得到及时回应,激起一些反对的声音,减缓了改革进程。

(一)关于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

自沪渝试点声音传出,两地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便一直是公众争议的焦点。2011年1月27日晚,重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决定对本市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在中国重大的税制改革中,这是首次以地方名义、由地方政府制定并自行改革试点方案,在健全地方税体系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两市的改革试点,只是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决定①为依据,法理上难以让人信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无权通过国务院转授权方式获得税收立法权。沪渝两市仅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依据是缺乏法律基础的。

(二)关于税收的具体用途

对于房产税试点收入的用途,上海规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重庆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上海的表述比较模糊,重庆的表述虽明确但不够具体,后期亦应该及时向社会宣布满足公众知情权。然而,两地政府机关只零星通过媒体透露过所收税款数额,至于这些房产税税款用在哪里,并未向外界公布过,这对公共关系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实际上,无论是新税种的开征,还是现在沪渝两市房产税政策的扩容,都应将收到税款的详细流向对公众做出明确交待,惟有税款流向透明,才能赢得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征管的全力支持。

(三)关于纳税争议的处理

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是房产税收领域的重大改革,更是对我国居民思想意识的一次大冲击。现阶段,尤其对城镇居民而言,房屋在个人(家庭)总财产中占据十分重要的比重,这次改革将面临公众关注公共事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新高峰,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对居民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从长期看,必然涉及到房产税税基的批量评估②。从先行国家的操作经验和经济成本看,任何国家征收房产税不可能对每套房评估价值,只能分区批量评估。批量评估作为一次性对多宗房产进行估价的技术,无法兼顾所有房产的独特性,纳税争议的出现在所难免。纳税人将通过何种制度设计来保证纳税人的申诉权利,正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但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给予正式回应。

这些疑虑甚至质疑说明当前我国房产税改革公共关系管理很不成熟。从本质上看,这些疑虑甚至质疑关乎中国财政改革的主题——财政公共化,即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说明公众深层次上吁求预算信息透明,吁求限权和,吁求财政支出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受益,让更多人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实现机会均等。

三、房产税改革公共关系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美国和立陶宛在房产税征收的公共关系维护上成绩显著,值得参考。虽然各个国家因为体制不同,发展状况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具体操作我们不宜照搬,但针对我国目前在公共关系上面临的问题,以下三点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改造后予以借鉴。

(一)完善的立法

美国是一个法律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几乎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行都有相关法律护航。房产税也是在《宪法》、《物权法》、各州的相关法律以及批量评估准则的规定的约束之下展开。而立陶宛先后通过的《立陶宛财产原则与商业评估法案》以及其他规范评估行为的法案对于立陶宛房产税的推行奠定了法理基础,赢得了公众的支持。

(二)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是房产税税基评估取得成功的关键,美国和立陶宛都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美国税基评估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共事务部,由公共事务总监负责。公共事务总监被赋予强大的话语权,其领导的公共事务部在评估事务中占据重要位置。立陶宛亦在维尔纽斯总部设立了市场与公共关系部,专门负责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联系。

(三)健全的评税申诉和争议处理机制

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美国和立陶宛均对存有异议的评税结果设置了多层级的复议程序,并最终将其引入司法体系。当纳税人对被告知的房产价值持有不同意见时,即可进入评税申诉和争议处理程序,逐级提出申诉,直至双方意见一致。

四、改善我国房产税改革公共关系管理的对策建议

综合美国和立陶宛在房产税征管实践中公共关系处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以看出,要在此轮房产税改革中建立良好关系,一是要保证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二是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该权利的实现,三是要矢志建设公共财政。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快为房产税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支撑对于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必要的,是争取公众支持的重要法理基础。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频遭诟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这对房产税改革推行是极其不利的,也与我国构建法制型国家的思路不符。

改革之际,立法先行。我国应在房产税改革思路确定之后,尽快起草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房产税改革保驾护航。

(二)成立公共关系部门

与房地产有关的事项,向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此轮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政府自1997年实施契税改革以来在房地产税制领域的又一次大动作,必然会面临公众的诸多质疑。政府处理质疑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房产税改革的结果。鉴于此,各地级市应针对此轮房产税改革成立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回应群众关切,使广大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身知情权已得到政府机关的充分尊重,从而争取最广泛的民意支持。

公共关系部门负责与公众的沟通及联系,两方面的工作要做好:一方面,为公众表达意见创设畅通渠道并及时予以回应,如开设政府微博,开通咨询热线,设立政府信箱,确立群众访谈日等。另一方面,及时公布与房产税有关的各种信息,使公众随时掌握房产税改革的新政策、新动向。

(三)建立房产税评估争议解决机制

房产的价值除受自身条件影响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外部因素,如区位、自然环境、生活配套设施等,这造就了每栋房产的独一无二性。批量评估作为房产税税基评估的主要技术手段,很难兼顾每一栋房产的特性,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房产税评估争议解决机制以保护公众的申诉权,实现政府与公众沟通的良性循环。

若纳税人对房产税税基评估结果存在争议,可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申诉。首先,可以向最低一级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诉,由评估机构根据申诉理由进行复查,判断评估结果是否合理,然后将审查结果告知纳税人。评估机构应采取实地考察等手段,争取在该阶段将争议解决。如果纳税人对评估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评估争议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满意,则争议解决;如果不满意,纳税人可继续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讼,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判决为最终裁定。上述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将会增加纳税人对房产税批量评估结果的信心,向纳税人传递更加积极的信号,有利于房产税改革的推行。

另外,从公共关系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第一步房产税改革宜将房产税定位为房产调节税,发挥其调节住房需求和财富分配功能,淡化其收入功能,秉持“高端高税,低端免税,特别是首套刚需住房免税”的基本思想统筹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容,而决不能“尽快把征税对象扩大到居民持有的全部房产”。第二步房产税改革统筹发挥房产税调节功能和收入功能,将房产税变成区别税率、普遍征收的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实现包容式发展,这注定是中长期的改革。

注释:

①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② 房产税税基批量评估是指以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房地产估价方法为理论基础,运用数理统计原理建立评税模型,结合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在评税试点一次性对多宗应税房地产进行的评税活动。

参考文献:

[1] John D. Benjamin, Randall S.Guttery, C.F.Sirmans. Mass Appraisal: An Introduction to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for Real Estate Valuation [J]. Journal of Real Estate Practice and Education. Jul 2004.

[2] 张平竺. 房地产税基评估研究[D].厦门大学,2007.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3

我国对于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随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角度阐述我国税制结构的研究成果较多。按照税制结构内部税系间的主辅关系,具体税种的组成,设置环节等的界定,对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研究形成了以为主体,所得税与流转税双主体、以财产税为主体等观点。我国对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受西方税制优化理论影响是颇大,但当前理论界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地探讨与借鉴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内容,而更多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条件的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有的是系统分析我国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阐明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局限探究我国税收制度选择的原则和方法。也有拓展传统税制优化的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内涵,并进一步探索在多元目标约束下的税制优化。有学者认为完整的税制改革论,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应确定宏观税负总量;在宏观税负已定的前提下确定由哪些税种来实现这些收入;进而设置并协调各个税种;最后考虑税收征管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研究方法将由以定性分析为主向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由单纯的主体税种论向税制结构论转变;同时税收征管理论将日益得到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已拉开。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于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税收理论体系,以及对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步实施的税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税制体系。税制改革的过程,就是税制不断优化的过程。其中仍然有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

2税收制度演进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税收产生初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只能依靠采取简单的直接对人或物征收方式的直接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为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商品课税既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故而各国普遍开征间接税并逐步取代原始的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经济的高度货币化,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英国由于战争在1799年首先开征所得税,其后经过多次反复和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从两大主要税系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演变来看,商品课税由以高关税为主向关税与商品课税为主演进,再发展到现在的低关税,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课税由比例税率演化为累进率税;课征方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税率由低税率、低累进向高税率、高累进继而再向低税率、低累进演进。可以说,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不断改革优化,税制基本模式的相应调整只有当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转变时才会发生,向理想的税制结构演进,但在具体的历史时期,则趋于稳定。经济学家丹尼尔•W•布罗姆利认为,税制的演进主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联系,除特殊时期如战时的变化外,税制是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经济社会条件出现较大变动时,税收制度就会出现大的变革。税收法制程度、税收征收实体的变化体现了早期税制的变迁与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的内在联系。而税制结构、税收负担水平及主要税种的演变则更能说明在现代条件下税收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密切联系。因此,现代西方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具体分析西方国家的税制演进,可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税制制度是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向前演进的,而财政压力则是促进税制改革的推动力。在当代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则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与目标决定了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和内容。

3税制结构优化的顶层设计探讨

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税制结构优化要符合公平、效率、稳定、财政收入等税收原则。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稳定宏观税负和现有中地两级财力格局的改革基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目标推动间接税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为目标实施直接税改革,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为目标完善地方税体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路径总的来说可以阐述如下。

3.1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

间接税具有隐蔽性、可转嫁性、累退性等的特点,其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过高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且对经济具有逆向调节作用。以“稳定税负”为约束,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也对间接税收入规模的减少提出了要求。我国当前围绕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的最主要举措,就是始自2012年“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现今在全国推行的改革方案具有极大减税效应,据估算一年减税可达2000亿元。自2014年起“营改增”在“1+7”的基础上扩展至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届时将“营改增”推广至全国所有行业时预计可减税5000亿元左右。按照《决定》的部署,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据测算增值税改革结束以后实现的减税规模可能达到9000亿元左右。

3.2渐进式提高直接税比重

在“稳定税负”前提下的“结构性减税”为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提供了可能,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要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调节目标、税收征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渐进地推进。从现行对居民房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到征税;从现行分类征收办法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项目综合征税;并对纳税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无论房地产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遗产和赠与税,都属于以居民为纳税人的直接税。上述系列改革将渐进地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3.3完善地方税系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4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5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

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6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7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

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征收。为此,还实行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如将完成征收任务和财政上交与乡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取决于税费收缴完成状况。在实践中,乡村干部不得不将税费征收作为头等大事,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税费征收工作。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乡村干部事实上是税费征收的主体;

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实际上,乡镇通常是将任务分解到村,由村组再分解到户,农民和农户向村委会上缴,征收机关则只与村一级结算,税票开到村。事实上是由村代缴,间接征收。

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

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和资金,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政府完不成任务可以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

二、农税征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002年,麻城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民负担的“减轻、规范和稳定”。税费改革不仅仅是税费的归并和减免,或“费改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规范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的征收行为。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农税“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⑤]基于此,在税费改革过程中,麻城市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力推进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此项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农税征收主体。根据《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只有农税干部才能履行农业税征收职能,行使税收执法权;农税征收过程中,必须是农税干部开票和收税。

第三,重建农税征缴网络。一是在全市20个乡镇办建立了农业纳税大厅,实行微机管理,进行常年征收;二是在全市718个村都建立了农业税收纳税点,在边远山区、分散的自然湾、村、组,设立流动纳税点。实行“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方便农民交税。盐田河镇山大人稀,农税人员每到一个自然湾,就竖起一个“农税流动纳税点”的牌子,被人戏称为“农税大篷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纳税点和流动纳税点相结合遍及乡村的征收网络。

其次,建立协税护税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再直接征税,乡村干部也不再是征税的主体,只是协税护税;2003年全市聘请了协税护税员2000多名,每个村2-3名。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掌握和提供涉税资料、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和督促动员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经手票款,不能直接进入农户收税。

第四,完善委托制度。麻城有着丰富的农业特产资源,针对麻城蚕茧、粮食等农产品集中季节性上市的特点,与收购部门建立委托制度,并根据委托的数额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后,麻城初步建立了“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以‘三定’征收为方向,以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征管模式,初步形成了由农税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征税、协税、护税网络。”[⑥]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农税任务的迅速完成无疑与全体农税干部们辛勤工作分不开。不少农税干部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地宣传和催征,如歧亭财政所的冯进贤经过耐心地工作,使连续14年从未交税的两个村民组一次性结清欠款。在征收中,农税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办法,如对于主动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务的纳税户给一定的奖励等等。这些都对动员和鼓励农民纳税起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农税征收效率的提高本身与农村税费改革及征管体制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一系列配套改革也有效地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和农税的征收方式,为农村税费征缴提供了制度条件。尤其是改革大大强化了农税干部的责任,要求他们从简接的征管者向征收者转变,努力完成征管任务。从麻城农税夏征中,我们也发现,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已经开始发生一些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从乡村干部征收为主向农税干部征收为主转变;二是农税干部从间接向直接催征转变;三是从向农民收税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四是从农税的突击征收向常年征收转变。这些均表明改革在实践中开始发生作用。在农税干部的征收行为和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农民的纳税行为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征税的效率。

其实,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的转变不只是具有效率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尤其是麻城的改革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农税征管系统,独立行使征税权,而乡镇政府不再直接征税,从而实现“税政分离”,这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及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 三、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在任何社会中,国家“征税”和政府“收费”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资源的吸取,涉及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在我国乡村,尤其是像麻城这样的农业县市,税费的主要来源及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群众。税费关系也直接体现为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税费改革以前的国家与农民的税费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用农民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农民的收获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农村现存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是国家基于产权的保护即社会公共管理而获取“税收”,另一方面是乡村集体组织基于土地产权的拥有而获取的“费收”,其实质是“地租”。农民在向国家交税的同时也向村集体交“租”(费)。在税费的征纳方式上,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也常常是通过村集体代收的。当村集体收齐农民上交的税后,统一上交国家,村集体也因此成为纳税单位及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如果仅从农民上交的角度看,可以说农民交给国家的税不过是交给集体的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集体从所收的租之中提出一部分上交国家。由此,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的税赋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农民与集体的租费关系。由此结成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

在税费征缴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村(村委会和村集体)与农民三者的利益和权力关系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及权力关系,三者的互动及权利交换也构成了乡村最基本的政治和权力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从集体产权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代收代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现行的村委会即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者。村民不过是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不过是一种“租佃关系”。在此情形下,村集体作为所有者应是纳税的主体,而村民则只需向村集体交纳“租费”。换句话说,从农民上交税费的角度看,农民完全可以不与国家发生关系,只需要上缴集体,由集体上交国家,而国家征税所面对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国家事实上无权、也没有必要向农民直接收取税费。也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村集体(村委会)征缴税费具有合理性。

然而,我们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归并现行的税费,取消“三提五统”,仅收取“两税”、“两附加”,另一方在征收方式上由过去由村委会代收代缴转变为由财税干部直接征收。农民的“两税”和“两附加”事实上也不再由村集体来确定和分摊,而是由国家按承包的耕地面积及常年产量来计算。农民的上交也不再上交村集体,而由乡镇为代表的政府直接收取。这一改革表明村集体和村委会已经不再能直接向村民收取“承包费”,其收入已经不再是依产权获得的收益(如原有的“三提”),而仅仅是从国家税收中返回的“两附加”。由此,村集体事实上丧失了依据集体产权向农民独立自主地收取“租费”或占有生产剩余的权力和地位。换言之,村集体变成了国家税收的分配、计量及协助征收的单位,而不再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主体。按照一些村干部的说法,“村被架空了”。这也表明,国家权力进一步下伸到乡村社会并直接面对农民,原来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正向“国家与农民”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无疑是税费改革及农税征收方式改革所引发的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及乡村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化。

不仅如此,税费改革及税费征收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及其行为方式的转变。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乡镇“税政不分”及由此出现的“以政代税”,乡镇政府直接从事税费征收并成为事实上的征收主体。这种做法不只是乡镇政府功能混乱和变异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本质是政府行政机关直接从事税费收缴,集收支大权于一体。由于税收本身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旦与行政权合一,“既花钱、又收钱”,不仅违背了政府机关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助长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和专横,难以杜绝乱收费、乱花钱及形形色色的“违规”和腐败行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加重农民的负担,并引发干群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其实,早在英国革命时期,1679年的《权利法案》就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从而确定了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权、征税权及预算权”相对独立的原则,作为“花钱”的政府不得直接“收钱”(征税)。事实上,我国的《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严格预算管理及依法独立征税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法还特别指出,“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从而明确税收执法主体及征税权的独立性。麻城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切实贯彻了这项原则,开始实现从传统的由政府直接征收向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转变,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使乡镇政府从繁重的税费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更专职地从事为农服务和公共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此项改革促成了农村基层政权内部的职能分工及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位。改革削弱了行政部门的直接征税权,为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显然,从麻城的改革和实践来看,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不仅引起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结构性变化,也促成了政府职能的分工及行为方式的转变。尤其是乡村征税权的独立、征税系统的重建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责转换表明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正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型和变革。

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困难

改革本身是充满风险的事业。在任何时代,改革和创新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一位改革者都会深深体会到其中的艰难。应该说,迄今麻城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且富有成效的。但是,他们自身也意识到其中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国家农税征管立法滞后,农业税征管条例一直未出台,而所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税征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农税征收提供有效的支持;另外,目前一些乡镇债务比较严重,农民要求以债抵税、以欠抵税,造成农税征管的矛盾和困难。不过,农税征收体制改革与实践中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的矛盾和困难。

解决征管任务和征管能力矛盾的另一种对策选择是充分发挥乡村组织和干部的协税作用,甚至采取一定形式的委托。也正因如此,麻城市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协税护税制度,每个村聘用2-3名协税员,协助农税的征收。在2003年的夏征过程中,对乡镇和村组实行“两挂钩”办法,对乡镇将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调度和专款拨付挂钩,对村组与转移支付挂钩,“即对完成情况好的乡镇在资金调度、专款拨付上优先考虑,对村、组把两附加和转移支付与村完成任务情况挂钩。”显然,这也是旨在通过调用现有乡镇和村组织的力量来弥补专职农税征管能力的不足。这无疑是为了缓解征管力量不足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协税在目前情况下依然是一种的办法,与改革前对乡村的委托并无多大差别。尤其是一旦与直接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强制结合起来,虽然的确可以强化征管能力,但委托方式的内在矛盾和危险依然存在。

当然,基于农税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高成本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的有限性,国家可以考虑取消农业税,正如现在一些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那样。这无疑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但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不能有效地解决,即使低税或无税均不可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历史上有不少时期实行“什一税”甚至“三十税一”,但农民负担依然沉重,究其原因也在于,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和官吏不得不巧立名目、上下其手、自行加派,进而成为“小民的无尽的负担”。对于当前已经陷入财政困难的农业县市来说,如何保障其合理的稳定的财政来源,显然是取消农税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农民负担同样可能反弹。当然,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并不是取消农村所有的税种,更不是不需要独立而高效的农村税务征管机构。因此,对于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改革仍然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麻城的改革也因此具有其历史的地位和现实的意义。至于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仅仅是麻城独有,它也是全国农村改革中普遍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面对广阔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是永存的,而如何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则始终是一个民族的难题。其实,这也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困难之所在。

[①]本文是2003年6月份笔者与汪志强、袁方成等对麻城市调查基础撰写的,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的支持,也是乡村公共财政和农村税费改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在此特别感谢麻城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信任、支持和大力协助!

[②]据《麻城市2001年财政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表》测算,参见麻城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redland.net/Myweb3/zfzc.htm

[③]戴福生:《山区农村村级债务成因及对策》,麻城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redland.net/Myweb3/mczfb/web/37.html

[④]戴福生:《浅谈村级债务》,麻城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redland.net/Myweb3/mczfb/web/36.html

[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2000年3月2日,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手册》,2003年1月版,第6页。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8

企业所得税走向全面实施

发挥效果重在落实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合并统一,税率统一调整为25%。这不仅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平等竞争”,还将税收优惠重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通过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待,发挥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所得税按50%加计扣除的政策,有助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从而发挥其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作用。

增值税改革酝酿推向全国

减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改革将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改革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这一改革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资源税转向“从价计征”

鼓励节约资源

资源税改革由目前的“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意味着今后部分资源税征税将不再与产量挂钩,而是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挂钩,从而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矿业生产主体合理开发,节约资源。

个税征收起征点上调

低收入者负担减轻

2008年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调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低收入者负担。从2008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低收入者的负担将有所减轻。

物业税扩大模拟试点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9

论文题目:税制改革对企业财会核算的影响

姓    名:     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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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企业财会核算的影响

[摘 要]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税收制度自1993年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大大小小改革10次,现在确定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每一税种都与企业会计核算息息相关。本文从我国的税收制度出发,阐述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对企业财会核算的影响;通过影响分析企业财会核算改进内容及方法。 

[关键词]税制改革;企业;财会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制度与企业缴税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加。经历长达20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现在基本确定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18个税种。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财会核算影响最大,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对企业财会核算影响稍小。税制改革要求着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企业自身的财会核算制度,以适应我国税制改革后的内容,在合理合法种讲企业税费支出降低。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现状概述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

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

流转税类(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从我国税收制度体系可以看出,企业无论经营何种项目都必须上交企业所得税,再根据不同企业所经营的内容不同,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种也有不同。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目的

回顾税制改革历史,税收制度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目标,就是服务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始终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始终坚持改革目标。税制改革致力于建立税政统一、税负公平、促进竞争、税收法治、有利开放的税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消除地区封锁和市场割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因此,税法必须统一和完整。党的十八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税收调节社会分配,必须实现税负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只有企业充分竞争,才能够使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税制改革要实现促进企业竞争。市场经济要求税收法治,税制改革始终坚持了依法治税。市场经济要求开放税制,税制改革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初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税制。

(三)我国税制改革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一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二是“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三是“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四是“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五是“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六是“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四)2018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是现代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较快。前三季度,现代服务业中的互联网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分别增长33.3%和20.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18.6%,反映“互联网+”、信息产业、创新产业等快速发展。

二是消费相关行业税收收入增速较高。前三季度,居民在教育、健康、文化、休闲等方面消费增长较快,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税收收入增幅均在20%以上;住宿餐饮业税收收入增长9.8%,比上年同期增速回升27.4个百分点。

三是出口退税力度不断加大。前三季度,全国办理出口退税11334亿元,增长8.9%,比上半年增幅提升1.6个百分点,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力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分季度看,前三个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分别增长17.8%、13.1%和8%,每个季度回落约5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增速逐季放缓。税收收入增速逐步放缓的主要原因在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负措施,特别是5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减轻了企业负担,相应拉低了税收收入增速。最新减税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合计减税2386亿元,有力助推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受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和办理留抵退税影响,工业增值税增速从5月的20.2%下降至9月的-8.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等高端制造业税收增速从上半年的11.8%、13.1%、7.6%下降为第三季度的-5.2%、-7.3%、-5.5%。

(四)税制改革与企业财会的关系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差异的不断显现,这是一个正常现象,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无论是税收制度改革还是会计制度建立,都必须考虑到两者的协调,目的都是为了降低微观经济主体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财务核算成本,从而有助于微观主体活力的发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在我国特定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越来越显得重要与迫切。随着改革的深化,两者的差异事实上在不断扩大,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化进程必然带来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简称为“会税差异”);二是现行会计制度和逐步引进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简称为“会会差异”),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缩小这一差异,但事实上存在的会计“双轨制”使已有的“会税差异”更加凸显;三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直接制定会计制度的模式,这种税收与会计都采取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在两者出现差异时,或者在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时,显然会强化差异发展的趋势,这可称为“刚性差异”;四是我国仍处在转型经济阶段,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变化远快于经济体制较成型的发达国家,若两者变动的方向不尽一致,则差异性有扩大的趋向,这可称之为“转型差异 ”。

二、我国税制改革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各项产业中的企业不断增多,为确保税政统一、税负公平、促进竞争、税收法治、有利开放的税收制度这一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仍将继续。本文认为我国税制改革未来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改革第一个节点是2016年5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第二个节点是2017年7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降低部分行业税率。

增值税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将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抑制了国内需求,与我国现阶段通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相违背,因此我国增值税必将进一步改革。

(二)印花税

印花税起源于荷兰,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主要解决企业之间订立合同、权利等问题,印花税现阶段税率较低,对于企业来讲税负较轻,对于政府税收有聚少成多的效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各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印花税取消,或将印花税的取消提上日程,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印花税的取消将会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议程。

(三)资源税和房地产税

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经久不衰,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城市经济建设有关,因此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将会是我国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征收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我国房地产行业过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均衡土地资源。由此可以看出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将会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税制改革对企业财会产生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国家的税收制度想符合,企业核算要做到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严格遵守各项税法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每一次的税收改革与企业密切相关,它能为企业财务与会计的核算提高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保证企业的各项财务核算都是合法合规的。

(一)税制改革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994年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修改为“票到扣税”制度。

2.对应交税金的影响。以往我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没有设置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导致企业在核算应交税金时杂乱无章,对当月的增值税是未交或多交、月终转入的应交或未交等多种情况分辨不清、理不明,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一片混乱。所以我国对“应交税金”进行改革,在其下级设置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更清晰地将进项额和增值税的各项金额区分开来。

3.对规范企业行为的影响。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纳税和缴税的凭证,改革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虚开增值税或偷税、漏税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防止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虚高进项税额,损害国家财产,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社会稳定提高保障。

4.对企业账务处理的影响。改革后的税制规定企业接受的应税劳务或购进货物要在专用发票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应按照应付金额或实付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前期,企业相关的财务和会计人员要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规定,根据规定来进行财务和会计的核算工作,保证核算的合法合规。

5.就以我国建筑行业为例,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大型企业税负都有降低,但对于中小建筑公司来讲营改增导致其赋税增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甲方供料现象普遍,造成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②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③外购商品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计税(3%),即使按照现行调整的10%增值税税率,也明显存在“政策性亏损”。

④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⑤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⑥银行贷款利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⑧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现在市场监管抓得紧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价开票出售。

⑨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应的发票,造成销项税与进项税时间上的差异,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造成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

⑩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大多数无法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例如:对从事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规定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也就是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文件是针对劳务企业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现实中是怎么执行的呢?这个3%简易计税的税款是总包企业代缴的,由于建筑劳务紧缺,劳务企业除了工人工资加管理费没有其他缴费来源,这3%让劳务企业交,显然不可能。

(二)税制改革对印花税的影响

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权力、许可证和营业账簿等各种应税凭证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相对于其他的税种,印花税的税率要低很多,负税也相对轻,对财政有着聚少成多、广纳资金的效应。

(三)税制改革对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影响

改革后的税收制度明确了对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征收过程,指出企业在调整过程中的职责和应该承担的费用类型的征收责任,这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支持和参考依据。

(四)对会计申报报表的影响

在过去的会计报表中,企业基本的业务收入,如销售、出租、转让财产、委托加工等业务都属于销售收入。但在新报表中,新增了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不属于销售类型,但在税收角度上是属于销售的特殊会计科目。新报表中,把主营业务收入中可以视为销售收入的和可以成为当期收入的经济活动都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新报表的推行简化了税收工作,也缩小了会计核算与税收之间的数目差距。

在旧报表中,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全年销售净额等着几个项目时比较混乱的,为了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改革后的报表中对销售收入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销售收入包括广告费、招待费及宣传费等项目收入。

旧申报表中件“现金折扣”产生经济额在“销售收入”科目下扣减,改革后的新申报表改变了现金折扣的录入方式,将其视为财务费用,连同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归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态是不断变化的,税收制度也要不断调整,所以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任重而道远,还需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

四、企业该如何面对税收改革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规划

企业应该将经营规划作为工作的首要,将自身经营的优势和特点与国家政策结合起来,在充分考虑内外部因素的情况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规划。在体制改革的大变化下,也必然引起企业某种制度的变化,因此企业要想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根据新政来选择合理的、更有益于企业成长的模式,才能更好地利用税制转型带来的机遇,同时对于企业不利的因素要尽量减低其伤害的程度。

(二)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出来的,它对稳定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情况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在实际的运营中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帮助企业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1.了解并熟悉税制改革。财务人员负责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务工作的要求从业人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工作技能,了解并熟悉各项财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提高企业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高效性提高基础保障。尤其是在税制改革的前期,因为改革后的税收制度的某些规定会与原来的会存在较大的区别,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及时掌握新税制的工作技能会为财务工作和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因此要积极地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在储备新税制知识的过程中,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认知,以便将税制要求更好地应用在工作之中,防止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2.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新税制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核算是影响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一项工作,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在核算应付账款时,错误的将数目核算得比实际的数目大,就会造成企业资产的白白损失。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保证各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避免了出错时查账的费时费力,同时也可以达到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的目标。

3.建立税务会计体系。税务会计是指将纳税申报、税金核算和税务筹划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会计体系,它是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自然延伸,是一种符合我国经济形态的系统。在企业的运营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税务会计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所以要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系统,还需要财务人员的不断努力。

4.积极创造降低负税的条件。税制改革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积极有利的外部环境,企业必须充分利用这次机遇积极创造降低负税的条件。首先,在购买企业材料时,要保证材料的质量,避免多次购买多次缴税。其次,企业财务相关的人员必须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新税制的各项规定,在保证合法合理的条件下,选择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模式,制定利于企业的税收筹划,让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制度调整带来的机遇和福利。同时在确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之后,保证其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并且在以后的运营中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以便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四、研究结论

我国目前在世界上已经是第二大经济主体,国家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这就意味着我国经济将会不断的向前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高效发展,税收制度必须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每一次税收制度的变化,对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一次不小的考验。制定合理合法的企业税收筹划将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始终无法规避的问题。只有不断的更新不断的改革才能促使企业快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和企业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只有不断完善税制改革,企业才能更好的减轻税负,企业税负减轻才能获得更快速的发展,增加政府税收,推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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