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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训目的集锦9篇

时间:2023-10-09 16:14:37

税法实训目的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1

[关键词]税务会计;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155-02

税务会计是一门融税收法规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边缘学科,该课程主要研究企业税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目前,税务会计是财经类院校会计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是在这门课的基础上为了通过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税务会计核算的能力,以及熟练的计算、填表、报税等一系列纳税实务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实务操作的感性认识,解决所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为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开设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必要性

社会对会计人才的市场需求表明,是否具备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衡量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税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是我国目前高校税务会计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较大。

目前,常用的组织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的途径主要是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请有实践经验的会计师来校讲授企业的具体做法、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等。但是会计工作通常涉及商业秘密,企业一般不愿意让实习生接触企业真实的业务,同时会计专业学生实习过于集中而一般企业只能接受几名学生,学校难以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这些“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对于加强税务会计的理论联系实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解决不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而学校开设的会计实训课程往往局限于在校内组织会计核算的实习,涉及税收方面的实习较少,现实中涉税事宜是任何一家企业重要的日常经济业务。

因此,在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开设模拟实训课程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目前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会计是一门操作性、技术性较强的应用型课程,目前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日渐完善,然而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实训课程教学成为薄弱环节,存在不少问题。

(一)教材内容滞后

与税务会计教学内容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较强等特点,国家不断颁布和制定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原有的随之作废。自2006年以来,新的税法政策法规不断修订出台、涉及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地方税的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此外,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但诸多实训教材的内容还停留在旧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背景下,不能紧密联系当前经济的热点问题。

(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目前,许多高校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尽合理,各税种计算占用的课时偏多。各高校一般在税务会计之前已经开设了税法课程,学生应该掌握各税种计算等税法知识,但由于担任税法教学的老师受到课时限制,认为税务会计还会学到相关内容,有些内容就省略了,加之担心学生的遗忘,往往需要把各税种计算等基础知识再重复讲授给学生,挤占了正常的教学课时。另外,讲授各税种的账务处理附带了太多财务会计的内容,造成教学内容的重复。与税法类似,财务会计也是之前学过的基础课,只不过财务会计课程里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理不够全面和系统而已。因此,税务会计实训教程内容相互重叠,且不统一,造成教学课时浪费严重。

(三)师资水平普遍不高

尽管近年来,高职院校税务会计课程教师的学历不断提高,但税务会计师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学税收经济学的,会计基础理论欠缺;学会计的,税法理论欠缺。即使这两者都通了,还需掌握税收实务,否则将影响整体的教学效果。同时有关部门很少有针对税务会计教师的培训,因此,同样为学生开设的税务会计课,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讲解的角度差异很大。

(四)教学软硬件不足

很多高校缺少税务会计实训软件,用文字性的实验实训题目来代替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其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一些院校未建立税务会计模拟实验室,无法进行适应性操作训练。而实践中,纳税业务一般由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归集数据,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把纳税真正融进会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技能培养的目标,但是由于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则不会操作。事实上,大多数高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忽视了学生纳税实务技能的训练,从而造成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的现状。

三、改进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编写高质量的教材

教材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要从根本上提高税务会计的教学效果,就应编写高质量的教材。一是教材编写要紧跟实际,反映最新的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规定,紧密联系当前经济的热点问题;二是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将基本理论融会于具体实例之中,或者编写专门的案例习题集。教材中应大量选择和采用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的案例、例题,以便加深学生对理论、政策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教学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教学内容设置

在税务会计实训过程中,不应当单独讲授税种计算的内容。在教授账务处理时,如需先确定入账金额,再结合具体的经济业务帮助学生简单复习相关的计算方法即可。对于各税种的账务处理教学内容,涉及到除纳税以外的财务会计内容要尽量简化,不需花太多时间来讲授。在组织学生进行实训的过程中,按真实的企业会计岗位分工进行组织,学生实验、实训的教材都应取材于真实的经济业务,并使用真实的原始材料和全真的凭证、报表等。要求学生经过实训后,具备真正实际操作的业务过程处理能力,并将实训过程中学生操作的项目计入学生实训的平时成绩中,促进学生认真的进行实训操作和完满的完成实训任务。

实训的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和主要税种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应带领学生在熟悉税务登记申请程序和填写项目的基础上,练习填制税务登记表,并熟悉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规程并填制认定表。然后,应分税种进行专项训练。包括:1.各税种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2.根据企业的涉税情况正确进行会计处理;3.正确进行各种涉税报表的编制;4.进行各种涉税报表的网上申报和实地申报;5.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6.进行发票的保管、验证,对特定会计期内发生的涉税业务进行数据分析和整理,达到熟练掌握纳税申报的技能。另外,可以某企业为实践对象,对其开业、涉及税种的判断、日常报税、变更等业务进行综合训练,熟悉和掌握涉税业务在实务中的应用,提升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能让学生亲身体验企业涉税程序,同时,学生也将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在实训教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先讲整个流程,再详细讲解每个细节,按照操作步骤逐步指导,突出重点难点,并启发和引导学生多做思考。同时,还要在实训中着重讲解理论规定中难懂的部分,帮助学生在实训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些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多引进具有税务实践工作经验的教师来担任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教学,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对于专职教师,学校要定期提供他们外派培训学习的机会,增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可以考虑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应聘请企业税务会计专业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四)完善实验室建设与改造

在校内建立“税务仿真实验室”,安装企业涉税事项的各种软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等,用专业的税务会计软件模拟企业纳税教学。使学生在软件上进行课程的自主学习,同时也可以就学习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通过网络随时与主机端的教师进行交流,及时解决实训过程中的问题。并且根据最新的税法政策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更新税务会计软件的内容,淘汰过时的税率,增加新设的税种和纳税筹划的项目,根据企业的现实需求增加相关的操作技能,把当前经济的热点问题引入实训课堂讨论,使实训教学的内容更丰富,更贴近实际。

总之,实训课程教学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帮助学生将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完成从书本到现实、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在实训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善于根据具体情况,丰富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获得更多有用的专业知识,教师应追求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晓丽.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2

【关键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人才培养目标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的专业核心课程,是一门融税收法规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以纳税人为核算主体,对税金的形成、计算、缴纳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性会计。税务会计具有应用范围广,法规性要求强、技术要求精、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为了培养应用型税务会计人才,税务会计教学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

一、目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现状

目前,税务会计课程在各高校的教学中课时安排不少,以本校为例,税务会计课程课时为60课时,由此可见,税务会计的重要性得到了各高校的认可。但是,税务会计教学多以理论教学为主,离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应用型税务人才的目标相去甚远,形成了“企业急需税务人才,学生就业难”、供无法满足求的尴尬局面。

二、目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实训教材内容滞后,相关案例设计不科学。与税务会计教学内容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等特点,国家不断颁布和制定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原有的随之作废。如2012年以来的“营改增”,营改增的改革力度之大、范围变化之快,使得教材跟不上变化的脚步。2014年部分会计准则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而实训教材仍停留在2006年的会计准则的背景下。相关案例设计不科学,缺乏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的案例、例题,案例只限于会计案例的简单引用,并未形成系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训效果不理想。

2.未开设独立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部分学校由于条件有限或重视不够,尚未开设独立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而是将实训安排在课内,导致学生做、学脱节,而且与其他会计实训也存在着严重脱节,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

3.师资水平普遍不高。税务会计师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虽然理论知识基本能够满足教学要求,但是税收实务欠缺,影响了整体的教学效果。同时有关部门很少有针对税务会计教师的培训,导致教学效果差异很大。

4.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模拟实验室,教学软硬件不足。很多高校缺少税务会计实训软件或者实训软件利用度不高,大多用文字性的实验实训题目来代替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其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一些院校未建立税务会计模拟实验室,无法进行适应性操作训练。

5.实践教学完全停留在校内,无法实现与企业零接触。由于企业的财务部分为机密部门,学生很难进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实习,导致大部分高校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仅仅停留在校内,无法融入到企业中去,即使深入企业,出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无法深入的了解企业的纳税相关事务。

三、改进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的建议

1.针对近年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大、变化快的情况,任课教师可以采用集体备课、网络、培训等手段及时更新授课内容,同时可以将“助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知识更新比较快的考试教材作为课外参考资料,要求学生自学。尽可能的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使枯燥的法条变得生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实务研究,正确选用一些与实际工作相近的案例,或者直接选取某家企业的实际资料作为案例。案例的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使教学内容有所发展和延伸,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研讨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分析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PPT展示、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等。

2.开设独立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可以采用学生自己设计实训资料的模式进行:首先,在学期初,指导老师布置任务,学生分组进行调研;学期中,学生根据税务会计理论及自己调研情况设计实训资料。先假定一个服务的主体,包括这个主体的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单位地址等,然后设计和这个特定主体相关的涉税业务,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税种;最后在学期末安排1-2周的时间,由大家根据自己设计的业务,自行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各税种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各组之间可以交换实训资料进行操作。通过这样一种模式,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学生只有通过自己调研、思考、讨论,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提供专业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引进具有税务实践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学;另外,可以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担任兼职教授,来校讲课,或者聘请往届毕业生来校传授经验。

4.完善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在校内建立“税务仿真实验室",安装企业涉税事项的各种软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消费税申报实训系统”等,用专业的税务会计软件模拟企业纳税。通过税务会计实验软件的操作,让学生掌握网上纳税申报的整个流程及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同时注意根据最新的税法政策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更新税务会计软件的内容,根据企业的现实需求增加相关的操作技能,把当前经济的热点问题引入实训课堂讨论,使实践教学的内容更丰富,更贴近实际。

5.校企、校政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学校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让学生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观察业务流程,了解税款的申报和收缴情况。学校也可以与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等建立税务会计实训基地,让学生亲临现场,感受税务活动的全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环节,让学生多方面深入企业实践,使学生直接参与企业的税务会计实践工作。

总之,现代社会需要既懂会计又精通税法的复合应用型人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的改革,对提高税务会计教学质量,满足企业需求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晓丽.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5).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3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4

文章标题:地税局税务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大力开展税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我局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建设高素质地税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从推动地税事业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按照区局要求,扎扎实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培训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均要纳入教育培训范围。培训工作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财会知识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适应各种岗位能力为目的,通过系统的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广大地税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改革意识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明显增强,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进一步得到改善,税收业务能力、综合工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二)具体目标

从200*年至200*年,每年抽调五分之一左右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系统280余名地税干部轮训一遍,每人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科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2次,每次不少于10天。每两年对全系统280余名地税干部进行计算机普训一次,每次不少于5天。每年对全系统280余名地税干部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0天。

三、培训内容、教材

1、加强思想政治和党性教育。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的中心内容,认真安排好理论基础、党性修养等方面课程,同时把“两个务必”和“红岩精神”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使干部通过培训,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成为“靠得住”的干部。

2、加强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要涵盖以下面几方面内容:社会主义法律知识、WTO知识、**市情研究、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共行政理论、公文写作与处理、信息技术及应用、DS982.0操作技能、外语应用知识、创造力开发、公务员普通话、税收相关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知识。

3、精选培训教材。除市局和人事部门指定培训教材外,我局要选择一批高质量的、适合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的教材供大家学习培训之用。

四、培训计划

(一)市局组织的各种培训,按其要求推荐人选参加。

(二)区局统一组织的各种培训由人事教育科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三)将全系统组织的(含总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统一纳入培训计划。

(四)具体的培训工作安排见附表。

五、培训考核

实行施教单位与人教部门共同考评培训情况的办法。人教部门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将税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科目和成绩等归入干部培训档案,并记入税务干部(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税务干部年终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评先评优;对积极参加培训、成绩突出的个人,区局将进行通报表彰。区局组织的培训坚持“凡训必考”原则,考试将按区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市局《关于印发干部职工待岗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区局成立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赵邦平任组长,曾辉、李炉冶、马健鹏、蒋琪任成员,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各单位要按照区局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保证培训经费。凡属区局有计划组织的培训,要通过预算安排统筹资金,每年按人平400元安排培训经费。加强对干部培训经费的管理,逐步实现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培训费用,多渠道保障开展税务干部培训工作的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优先保证重要培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培训经费。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5

【关键词】税源专业化 管理 教学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的必要性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含义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征管规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为主对税源进行分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达到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当前,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是税务机关的实践任务,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是一项全新的税源管理方式。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提出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试点情况

随着税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模式,并选择了部分省进行试点。我们广西区国税局按照总局提出的总体思路,于2011年初制定下发了《全区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桂国税发〔2011〕78号),确定南宁、百色、崇左三个市局分别负责大企业管理、综合管理、重点行业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各市根据区局的要求,选择部分县(区)局开展试点,全区参与试点的单位共计54个县(区)国税局。到2012年7月止,全区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行业达到100多个,编写了100个行业管理指南和100个风险指标应用指南。在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实践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四)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的现实要求

1.税源专业化管理任务重、要求高,亟需提升税务干部的管理理念。使参训人员进一步认识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教学中加强对信息管税、税收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理念的认识,以寻求更高效的管理载体。

2.税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高标准要求。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科学发展趋势而提出的一种税源管理新模式,对税务干部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与实际情况相比差距较大。

(1)税收管理员队伍素质能力参差不齐,难以适应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突出表现在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复合多能型人才奇缺、队伍年龄老化等问题。

(2)会计知识普遍薄弱,突出表现是影响纳税评估的成效。

(3)信息化技术力量不足,除难于获取第三方信息外,信息管税能力不强,影响风险管理的成效。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的发展现状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的开展情况

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推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渐成为各税务培训机构的培训热点。比如我校举办的房地产行业管理培训班、水泥制造业管理培训班、行业纳税评估培训班、财务软件应用培训班、小企业会计培训班等都是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存在的问题

1.培训项目策划注重立竿见影,缺少长远谋略。目前举办的培训班一般以3至5天短期业务学习为主,目的是想通过培训把目前缺什么的内容都补上,未体现专业化管理对人才的专门业务要求,功利性强,效果不理想。

2.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教材。培训班的课程设置、授课内容等与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还甚远,更多的注重对文件解读、理念更新、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深入学习及对工作案例的剖析很少,更无教材可言。

3.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实践经验。专职教师的授课更多的是从理论到理论,难以满足学员工作的需要。

4.教学方法单一,学员被动学习。讲授式教学仍然是目前最主要的教学形式,这种“一言堂”“填鸭式灌输”方式让参训人员被动学习,难以满足学员参训的需求。

三、对税源专业化管理培训教学的几点思考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不仅要求税源管理人员精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还须加强学习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生产工艺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需要掌握税收分析、计算机操作方面的技能。税务干部培训机构需要为此做好培训教学业务。

(一)深入基层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科学策划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不仅要分岗分类进行策划,更要夯实基础知识培训,深化专门业务培训,可采用递进式进行。

1.税源专业化管理基础类的培训包括:会计业务知识(包括财务软件应用)、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税、税源基础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税收数据采集分析等;

2.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类的培训包括:行业会计实务、行业适用税收政策、行业特点及其风险分析、行业纳税评估、行业税务稽查等。

(二)探究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方向

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对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一是确立定向培养、定向培训、定向使用的税收征管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结构合理、专长突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健全用人激励机制。

二是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造就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鼓励广大税源管理人员自我加压、自我学习、甘于奉献,积极投身到征管改革的浪潮中,提高其应对风险的技能。

三是注重培训财务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财务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的深化学习及融会贯通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编写针对性且实用性强的教材

按照“以用为本,注重实务操作”的原则,编写专业化培训教材及配套的练习题、试题库,尤其要增加工作案例的剖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议根据岗位业务实际,借鉴以往和外部经验,围绕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业务培训需要,在系统内组织专职教师及省市局专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教材研发队伍,编写分岗分类的专门业务培训教材。

(四)优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模式

1.优化课程设置,注重授课内容的实用性。围绕培训目标开设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课程:一是内容要实用、注重实务、目标明确、有针对性;二是注重课程内容的编排与整合,避免知识点的交叉与重复;力求培训取得实效。

2.优化师资队伍,提升教学质量。根据各培训项目的培训目标,在师资配备上应建立一支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税源管理的规律,掌握现代教育培训方法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因此对专职教师来说,就要深入到基层岗位学习,丰富自身实战经验;而系统内兼职教师不仅要加强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更应致力于探讨教学的方式方法。此外也可以邀请一些社会中介机构阅历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进行授课,全面提升税源专业化管理实务教学水平。

3.搭建交流平台,注重实践教学。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成人特点和规律,除课堂讲授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外,应倡导实践教学,体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一是组织学员进行工作交流和问题探讨,分享成功经验,借鉴成功做法;二是通过局校合作,充分发挥基层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基地连接理论与实践的作用,组织学员到先进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学习,让教师、学员在教学实践中体验税源管理的方法,掌握税源管理实情,善于借鉴他人经验和做法,增长知识和才干,确保学有所用。

【参考文献】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6

关键词: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32-04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3.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在现有政策落实中仍存在下列问题:(1)政策不易操作,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2)有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例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虽然依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由于认定书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没有部门能够出具该认定书,造成该优惠政策一直无法执行。(3)税务机关对实训基地等企业相关培训不够,造成有些实训基地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或对新颁布的政策一无所知,以致无法合理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如何处理一些事项不太明确。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改进和完善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全局出发,符合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我国未来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要求,能够体现国家鼓励实训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改进和完善措施: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更新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能够享受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研究更新高新技术领域,扩展政策的优惠面和针对性,对重点领域给予特定的支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进一步放宽标准,对于实训基地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权属明晰、没有产权纠纷的技术秘密纳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范围;细化研发费用指标,由于实训基地拥有的技术或者专利权存在递延性,其某些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偏低,因而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对实训基地其研发费用的比例作进一步详细规定,这样可以使得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增加专家综合评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在研发环节鼓励企业投入。我国现行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有助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与现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相比,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较窄,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例如,对于能够正确核算和归集下列费用项目的企业,可以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增加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项目;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相关费用扣除范围等。这样可以使实训基地更充分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实训基地税收申报的工作量,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鼓励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创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度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鼓励校企双方利用科技成果创建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同时支持高职实训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议参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等其他特许使用权纳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范围,完善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好地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4)放宽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投资资金流向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创投资金的引入可以有效缓解实训基地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因此,建议放宽对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将投资于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有利于引导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没有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提高对实训基地的优惠力度,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政策支持,可以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实训基地在研究开发过程当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无须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可以允许从支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加强对实训基地研发投入当期的资金支持;同时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其所获利润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降低实训基地税收负担,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降低执行成本,应完善政策实施的相关管理配套措施,简化有关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缩短审批时间,为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重复工作。再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训基地财税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实测实训基地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训基地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1)鼓励个人股东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转增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暂不确认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取得现金收益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为进一步激发实训基地的企业创新,培养和激励高科技创新人才,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对现有股权激励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建议在参照中关村示范区延缓纳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①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在科技人员实际取得时(注:股票期权为个人行权时,股权奖励为实际股权变更到个人时)均存在没有现金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纳入延期纳税范围。②由于实训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不可预知因素,其发展预期尚无定论,为解决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可在延期缴纳的基础上逐渐放开5年规定,将“股权奖励发生时应分期缴纳税款”修改为“股权发生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为鼓励非上市公司科技研发人员长期持有股权,可根据持有期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如持有3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持有5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50%等。

通过对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与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资金流入实训基地,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在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中加强企业研发环节投入力度,促进实训基地的自主创新,推动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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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训目的范文7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8

【关键词】高校 会计专业 税收实训

税收实训是会计专业中的重要课程之一,重在培养学生对税收的认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由于大学毕业后,学生面临着就业,面对企业具备足够的税收实际操作能力非常关键,能增强大学生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且从事企业会计工作,会涉及到税收的相关内容,加强高校会计专业税收实训课程具有必要性。通过对高校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现状的分析,优化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具有必要性。

一、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现状分析

1.税收实训力度不足

税收是会计专业中的重要内容,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会形成不同类型的税种,如常见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常见的税种,是会计专业的必学课程[1]。通过对高校税收实训教学现状的分析,普遍存在着税收实训力度不足的现象,对税收类的知识只是一带而过,并未予以高度重视,实训力度不足,影响着学生专业水平的提升。

2.教学模式过于单一

教学模式对税收实训课程的影响非常关键,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现阶段,高校教师在税收实训课程教学中,以理论知识灌输为主,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大都采用教师演示的方式,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真正的实训并未真正开展,对税收种类、核算方法、税收标准等内容理解与认知不彻底,教学缺乏趣味性,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3.评价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高校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评价方式是采用终结性评价的方式,税收的考试方式以试卷的形式呈现,对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力度不够。学生的税收实训能力未得到训练,不利于学生对税收的实际操作,制约着大学生的发展,无法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占据主动权,竞争力下降,导致大学生的会计专业水平受限,对大学生的个人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二、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策略

1.加大学生的实训力度,建立税收实训基地

优化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应以学生的实训为主,教师的理论灌输为辅,加大学生的实训力度,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明确税收的分类、核算以及标准等内容。高校应加强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的重视,应出资建立税收实训基地,在基地中建立多台虚拟机,利用虚拟机技术以供学生进行模拟操作[3]。虚拟技术可以进行自定义设置,将所要模拟的内容输入其中,会呈现与日常税收实际工作流程相同的电子版本,学生可利用电子平台来开展税收实训课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好奇,为学生提供更为充足的实训平台。例如,在“无偿划转方面的税务分析”中,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不同的税种,学生可以借助虚拟机操作系统对各类税务进行实际的操作和计算,为日后步入职场打下坚实基础。

2.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提供更专业的实训平台

高校的健康运营,需要大量的经费予以支持,政府的支持资金只能解决燃眉之急,高校应依靠自身力量来获取更多资金,通过多个渠道来赚取经费。高校可以实现自身的商业化,通过承包食堂、超市等方式来获取利益,来丰富教学设施。另外,高校也可与企业开展合作,对高校和企业都会发挥重要作用,高校可以利用企业税收实训环境来培养人才,企业可以降低在人才使用上的成本,达到了双赢的目的。让大学生在企业中进行税收的实训学习,能把握真环境、真体验,在真实的职场环境中体验税收工作的流程、方法,其它企业的操作流程也是如出一辙。企业的税收实训方法都是当前最为主要的,代表着市场的发展趋势,对学生税收知识的掌握具有重要意义。

3.优化课程教学模式,以激发学生兴趣

在税收实训的基础上,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为主,提倡以生为本的课堂,应加大学生的参与力度,将现代化、创新性的教学模式应用其中,定会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例如,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都可应用到税务实训教学之中。我们以案例教学法为例,如“某公司耗时10年积累资金500万元,并将这5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和投资,其收益期10年,年均盈利100万元,该钢厂适用所得税率为25%。”然后,让学生进行税务的筹划和分析。

4.改善课程评价方式,实现评价的人性化

传统的税收实训课程是采用终结性评价的方式,学生的专业能力以最终的试卷成绩来衡量是不合理的,应将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机制的人性化。新型的教学评价方式,应更加注重对大学生日常实训表现的评价,在税收核算、筹划、分析等方面的课堂表现记录下来,为每个学生制作电子档案袋,与最终的实训成绩相结合,教学评价模式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是税收实训教学不断进步的体现,有利于激发大学生的斗志,培养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可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优化和完善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提高学生的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企业在发展与运营过程中的必备要素,对税收人才十分渴求,税务的核对、缴纳等问题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很高,加强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具有必要性。优化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应加大学生的实训力度,建立税收实训基地,也可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为大学生提供更为真实、专业的实训平台,优化课程教学模式和评价方式,以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萍萍.高校会计专业税收实训教学设计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11.

[2]唐锋.实训教学设计与考评模式研究――以高职会计专业为例[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S4.

税法实训目的范文9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八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评价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容、学时与方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三级培训体系中,每年须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10学时;须参加地方税协和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学时数按各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税务师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

(三)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四)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税协或地方税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承担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著作。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

(六)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专业论文。每篇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

(八)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师参加除第十四条(一)、(二)规定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学时,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抽检审核。

第十七条 地方税协如有其它具体要求,按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

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九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