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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9-25 17:40:38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1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 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 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 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 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 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 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 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 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 中投公司 国际关系 政治障碍

主权财富基金由来已久,早在1953年科威特政府即利用其石油出口收入成立了科威特投资局,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成为世界首只主权财富基金。近10年来,主权财富基金作为政府拥有和管理的投资基金获得飞速发展,目前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所管理的资产总规模约为2.2万亿美元。而根据当前增长速度,至2015年,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超过10万亿美元。因而主权财富基金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日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对全球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并对未来国际关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主权财富基金并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而言,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简称SWFs),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设立的官方投资基金,它是对过多的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盈余来进行管理和运作的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的特点决定了其资金均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国家外汇储备,因而主权财富基金带有色彩浓厚的政府背景和国际政治色彩。同时,与主权基金的国家属性密切相关的是,由于缺乏国际监管准则和实践,主权财富基金缺乏足够的透明性,发达国家政府担心他国主权财富基金对本国战略性行业实施并购会危害国家安全。特别是当俄罗斯、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成立主权财富基金,涉足该领域时,主权财富基金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人员炙手可热的话题。

一、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成立

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lion,CIC,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主权财富基金正式成立。中投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资金来源于2007年6月底财政部发行的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的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中投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应该说,成立中投公司是我国政府开展外汇储备积极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截止2008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1.81万亿美元,稳居世界首位。持有大规模外汇储备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效率损失,汇率风险及国内货币政策独立性的丧失。因此,我国政府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在保持传统外汇储备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成立一家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外汇投资公司,将部分富余储备剥离出来进行积极管理,以提高外汇储备的整体收益率是必然的选择。

二、当前我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挑战

因成立时间不长,当前中投公司面临着公司内部管理及国际政治干预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一)法律制度瑕疵的挑战

严谨规范的法律支持和约束,是多数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所必需的,但当前中投公司的成立和运作缺乏法律的充分支持和依据,这必将影响到未来中投公司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制约其发挥出的正面效应。中投公司作为我国一家按现行《公司法》为依据成立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理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与《公司法》相悖之处,公司从成立到运作管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职责由中央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在现行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明确授权中央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有权从事外汇储备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规定,这意味着中投公司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获得国家外汇资产的经营权。中投公司的资本形成方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的资金来源于2007年6月底财政部发行的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的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但因中投公司将承担向1.55亿人民币特别国债偿还利息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2,000亿美元的注资应被界定为是公司的负债而非资本金,财政部并非公司的股东。单从上述注资过程,中投公司的资本金究竟是多少、股东究竟是谁无从得知。因而,中投公司的资本形成方式模糊,无法界定为国家单独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中自身目标定位的挑战

专业化、商业化和独立化,是各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上经常宣传的基本原则;但是其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政治动机,很多经济界人士往往忽略这一点。

中投公司的目标和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定位模糊。中投公司在公司挂牌仪式上曾表示,“中投公司将以境外的金融组合产品投资为主,实现外汇资产的长期收益最大化,同时继续向国内金融机构注资,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中投公司的宗旨有两点:一是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之内获得合理的长期收益;二是改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因而中投公司将执行混合型的投资策略,其中,“境外金融组合产品投资”属于组合投资策略,而“对国内金融机构注资”和“改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则属于战略投资策略。

中投公司同时肩负着国内政策性投资和海外市场投资两种角色,既有经济任务也有政治任务。如何有效平衡自己有限的资源,是中投公司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公司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下,这笔特殊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远比我们设想的要错综复杂。

(三)投资策略选择的挑战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3

目前,我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类机构:

商业银行。从2003年起,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为规范管理,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为使这一业务规范发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又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开展直接的委托理财业务,但其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均具有理财性质。这两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小。为规范其发展,2000年保监会颁布了《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主要是资金集合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基金的证券类信托业务,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产业类信托业务、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等。为加强业务监管,2004年,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投资于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和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财产品群,如各种投资风格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类型。

二、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严重

在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2003年底以来暴露风险的证券公司,都存在因挪用委托理财资金造成的资产缺口。为弥补挪用委托理财客户资金造成的巨额缺口,人民银行被迫动用了大笔再贷款。这种做法不利于严肃市场纪律,可能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

(二)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往往向客户承诺较高的保底收益,并存在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缺乏风险揭示等问题,此外还出现了搭售存款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三)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监管部门对性质相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虽然名称各不同,但在权利义务关系、资金管理方式、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承担方面都存在基本共性,属于同质金融业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导致委托理财市场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具体表现为就理财业务中的委托资金最低要求、保底承诺、委托资金托管、业务隔离、信息披露、收费方式、禁止行为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二是没有建立第三方存管等关键性制度。各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但出于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关键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如有的监管部门仍未要求开展委托理财的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缺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非常不利。三是监管措施不到位。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普遍存在的保底承诺、搭售存款、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等问题,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三、规范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推进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设

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能确保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与理财机构自有资金相分离,杜绝理财机构挪用委托人资金的行为,是防范化解委托理财业市场风险的一项根本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立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理财机构将理财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并在第三方设立专门账户,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以防范道德风险。具体实现方法是:理财机构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核心账务系统中开设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存管专户,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设置“客户资金明细账户”,将原来在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客户明细账户全部转到存管银行的系统进行管理,客户资金管理权与理财机构彻底实现分离,发挥银行系统账户管理的传统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明细账户进行勾稽关系核对,并提供账户实时监控,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完善委托理财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个人债权的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保障;下一步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一定保障。但部分理财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还须由国家承担。因此,建议对此类尚无保障机制的理财业务,也可考虑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旨在保护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化解委托理财业风险。对因理财机构违规经营和监管不力而造成中小投资者发生损失的,由理财机构依据有关行业法规及政策规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可由拟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给予适当救助。该基金的核心制度设计:

第一,保护范围。对所有理财金融机构实行强制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所有境内理财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成为基金参与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该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由理财金融机构按期缴纳费用和理财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组成。在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可考虑向财政部申请特别融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三,费率标准。实行与风险相关联的差别费率,根据理财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

(三)尽快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为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各种名目的理财业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应规范以下内容:

第一,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具备专业理财的能力、稳健的财务能力、健全的内控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能够依法、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义务。

第二,理财合同。理财机构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委托资金进行经营运作,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在合同中,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息的承诺。

第三,理财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理财机构应当建立以下风险内控制度,包括对理财资金及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每个理财计划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理财资金的情况的发生。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等。

第四,理财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财机构应当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五,理财资金的托管。明确理财资产属于委托客户所有,理财机构应严格将资产与自营资产分开。理财机构应当选择第三方对理财资金进行托管,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托管方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账户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金。

第六,禁止理财机构从事不诚信行为。

第七,在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理财机构不得规避对存款利率的管理,明确禁止名为理财、实为高息揽储的行为。

(四)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4

风险摊薄,投资小钱变大钱

“基金定投”业务也叫“定期定额申购”,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类似于银行零存整取的基金理财方式,是一种以相同的时间间隔和相同的金额申购某种基金产品的理财方法。

基金定投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平均投资成本。使用基金定投时,由于购买金额和购买时间都是固定的,因此当基金净值走高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少;而在基金净值走低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多,即自动形成了逢高减筹、逢低加码的投资方式。长期下来,每月的分散投资就能摊低成本和风险。

如此这般,在平摊了投资成本的前提下,时间的长期复利效果就会凸现出来,不仅资金的安全性较有保障,而且可以让平时不在意的小钱在长期积累之后变成“大钱”。

举例来说,如果每个月只在基金定投业务中投资300元,假定所投基金的未来平均收益率为5%,投资5年之后,投资者所能获得的资金总额将达到20427元。即使不考虑延期投资的成本降低因素,其实际投资收益率仍将达到13%。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定投最好选股票型基金或者是配置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或货币市场基金这类投资品种主要是获取固定收益,风险摊薄的作用没那么明显。而在选择股票型基金或配置型基金进行定投时,投资者一定要对基金的业绩进行综合衡量和分析,选择过往业绩优异、具有较强品牌实力的产品。

“自动理财”更省心

基金定投作为一种基础的自动理财模式,可以为投资者省却很多麻烦,节省时间成本。如果要办理基金定投,投资者只需按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到代销银行的任一网点提出申请。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后,银行将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扣款金额、投资年限,每月自动在其指定账户内扣款,操作十分方便。

基金定投这种自动理财方式不仅可以让投资者省心省力,而且每月自动扣款的设置会帮助投资者“强制储蓄”,将投资者的闲散资金积少成多,不用再担心成为“月光族”,长期积累下来也会是一笔不小的积蓄。此外,通过基金定投进行理财可以合法节税,所得收益完全免税,而一般储蓄还要交纳利息税。

长期坚持更有效

虽然基金定投的操作相对简单,但是如果做不到长期投资,其优势就打了很大的折扣。

定期定额投资需要较长的投资期间,才能减少市场短线波动对投资回报的影响。此外,如果投资者在买进基金后,因为短期内无法忍受市场下跌或是其他因素而赎回或者停止续投,很可能功亏一篑,无法达到定期定投“长期平均成本”目的,等到股市上涨时只能望洋兴叹,也无法分享此时基金的良好绩效表现。因此,基金定投如果想达到良好效果,一定要做到坚持长期投资。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5

基金定投省时省力

投资基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笔购买,一种是每月定期定额投资。后者相对于前者,可以规避只选择一个时点进行买进和沽出的缺陷,克服了人性的优柔寡断、追涨杀跌的心理弱点,在最低风险下,获得在一个较长时间区域中的平均收益。

定期定额这种小额投资方式适合无大笔资金投资但具有长期理财需求的人。对于大多数没有时间研究经济景气变化和市场多空情况的基金投资人而言,定期定额投资策略可以说是相当省时省力的投资方法,并且还可以避免不小心买在高点的风险。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方法融合了定期存款“零存整取”的观念,并且还有专家理财,免除了自己选股的烦恼。这种兼具储蓄、理财的投资方式,相当适合年轻、刚入社会的上班族。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基金定投有四大优点:量力而行,降低基金投资的门槛,更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减轻理财的压力;借助于专业理财,省去了投资人判断市场涨跌的烦恼;在不同的时间坚持定额投资,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严格的纪律性,强制定期投资,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

基于基金定投的多种优势,自2007年以来,这种投资方式开始在老百姓中风靡起来,其突出特点为起点低(最低100起)、手续方便。传统的基金定投主要通过银行或者券商等代销机构办理,而最近,为了方便更多的基金投资者,一些基金公司还陆续开通了网上定投。

网上定投优惠方便

基金网上定投分两种:一种是银行开通的,比如基民开通了工行的网上银行,就可以对与该行合作的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进行定投,这类网上定投业务仍属于银行代销方式,其费率优惠一般为8折。一种是基金公司开通的,这类网上定投业务属于基金公司直销,因此,费率相对低一些。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6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的制度前提

1 .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切实实行政企分开, 使政府在基建投资方面承担有限责任

( 1 ) 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 就要按科学规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什么是基本建设及其财务管理的科学规律? 我们认为, 目前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国际惯例如业主负责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就是科学规律。这是人类几十年、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 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不分姓“社”和姓“资”, 是客观实际的科学反映。

( 2 ) 基建项目的性质不同, 政府的经济职能、责任就不同。政府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 收税和就业。因为基建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 政府在基建投资与管理上的职能也不同, 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而承担有限责任。基建投资项目大体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大类型。在三类项目中, 政府所扮演的经济角色是不同的。

①竞争性项目。指投资效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活、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在竞争性项目中政府要逐步退出, 并通过政策指导和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使企业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企业是竞争性项目建设营运的主体。

②基础性项目。主要指建设周期长、投资总额大而收益较低, 需要政府扶植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 主要是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 通过企业( 如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资公司) 进行, 同时广泛吸引地方、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在加强中央政策性投融资的同时, 增强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责任。

③公益性项目。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 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际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进行拨款建设和管理。

2 .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 改革基本建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走了一条从逐步下放审批权限, 到引入市场机制, 着力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运行都进行系列改革的道路。其方向和特点是投资的主体多元化, 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一是资金来源多渠道。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 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由过去中央政府一个投资主体, 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集体、个体、外商等多元化的主体。三是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由政府投资, 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四是责任明晰化。包括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根据在基建项目投资和管理上介入的范围程度不同各自承担有限责任, 在投资与管理上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结合原则。五是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从过去主要靠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转变为在新建项目的同时, 开始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六是项目实行招投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由行政分配任务, 逐步转向引进竞争机制, 实行招投标办法。

当前, 基建投资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大锅饭”体制没有打破; 二是投资结构不合理, 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投资效益不高, 投资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法规建设跟不上。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 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二、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

1 .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 满足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需要; 满足宏观调控的要求, 突出资金源头控制; 区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形成不同的财务体系; 注重基建财务制度的系统性等原则。

2 . 规范和改革基建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要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将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执行国家基建投资计划, 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这样规定, 有利于打破所有制界限, 突出对基建过程的财务管理。

要明确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一是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对基建的资金实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 用好筹资的自( 主要是指经营性项目) ; 四是将管理的目标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

要明确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一是规定哪些活动必须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应包括项目概算、标底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这样规定, 不仅所有的建设单位都明确哪些活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也为财政部门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此外, 对建设项目利息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范围、标准, 核销与转出、基建收入、竣工财务决算等都应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

3 . 严格执行基建投资与管理的基本制度

( 1 ) 项目资本金制。①

为强化投资风险责任约束, 提高投资效益, 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种经营性基建投资项目, 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非负债资金, 由投资方按规定的占总投资( 含铺底流动资金) 的一定比例认缴。在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经营期间, 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金可依法转让其出资额,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主要用财政预算内拨款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基建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 0 % ,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2 ) 建设项目法人制和业主负责制。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规范项目法人行为, 明确其责、权、利, 提高投资效益, 凡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国有单位基建项目, 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能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批开工报告,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实行基建项目法人和业主负责制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 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 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政企分开, 把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措、筹资、设计、建设施工甚至生产经营; 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承担投资风险, 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 自觉协调, 自我约束, 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

( 3 ) 招投标制。③

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 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 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 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 4 ) 工程监理和否决制。

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 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 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4 . 加强财政职能部门对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 1 ) 强化财政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

财政部关于“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④ 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概算、预算及决策的审查监督, 凡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政府要加强对立项、“三算”审查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在“三算”审查过程中, 要贯彻“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清除个别部门以“创收”为目的利用审查变相收费的做法。

( 2 ) 正确处理基建财务制度与“两则”、“两制”的关系。

我国在1993年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中, 制定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即“两则”; 又根据“两则”修订了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即“两制”。基建财务制度应当按照“两则”、“两制”确定的原则, 结合基建财务管理特点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程, 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 逐步实现“两则”、“两制”提出的目标。为此, 1993年对基建财务制度相应作了初步改革。经过改革, 使基建财务制度在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确立经营性项目的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从整体来看, 基建财务制度仍然没有区别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难以反映不同类型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因此, 系统地规范和深化基建财务制度改革, 就是要进一步贯彻“两则”、“两制”所确定的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两则”、“两制”所确立的适合市场经济的财务会计的政策、原则和方法, 不仅为经营性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确定了方向, 而且直接规定了许多方面的改革内容。当前的改革, 重点是结合建设项目, 实行资本金制度( 即实行资产负债考核) , 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一系列重要财务处理( 如筹资、利息、包干结余、结余资金、资产处置等) 的不同原则和方式作出更加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规范。

5 . 试行和推广建设项目股份制

随着我国投资领域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在项目建设中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 在大中型基建项目中, 采取各种方式联合投资的项目约占2 / 3 ,这就为在投资领域进行股份制准备了条件。同时, 推行股份制的投资方式, 也可以消除合作投资方式的一些缺点和问题, 如相互“钓鱼”、产权难以界定、经营管理上容易扯皮、收益分配不好确定等。

1992年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股份制作出了原则规定: 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扩、改建项目, 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的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 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提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方案, 经计划、体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设立。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金。董事会即建设项目的业主, 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全过程的业主责任制。

建设项目试行股份制, 目前还刚刚起步, 但确具有深远的意义。实行股份制, 对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增加企业活力, 扩大建设资金来源, 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 它为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投资运行机制, 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力, 促进投资效益的根本好转, 提供了一条好路子。

三、坚持“两手抓”, 建立健全基建投资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 . 所有工程都必须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一手抓工程建设, 一手抓廉政目前, 基建工程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不少,有些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因此, 搞工程建设同其它行业一样, 也必须“两个文明”一起抓,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工程建设, 一手抓廉政建设。绝对不能工程上去了, 坏了一批干部。要把防腐倡廉与工程进展结合起来。要将深化基建投资体制改革与整顿工程建设市场、严肃工程建设纪律、规范工程秩序相结合, 促使基建投资体制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 . 必须加强基建工程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搞基建工程, 必须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从立项报告到编制预算, 从设计到施工, 包括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材料的采购和供应, 设备的采购、运输和安装, 还有竣工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这一整套都应当有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规范,不能随心所欲。

必须大大加强工程的审计工作。现在的工程建设浪费严重, 损失惊人, 甚至有不法分子从中贪污受贿。所有重点工程都要严格进行审计, 不仅要搞好竣工后的决算审计, 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单项审计,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

3 . 加强考核,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搞工程建设同搞其他任何工作一样, 都必须加强对负责人工作业绩的考核。要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要求, 建立起以投资、质量、工期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完善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按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完成好的, 要给予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奖励。奖惩要对称, 并切实逗硬。

注1:关于印发《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 1998 ]4 号) .注2:参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6) 105 号。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7

富人守财秘诀

据2007年统计,美国有超过400万家庭拥有百万美元可投资净资产,排名全球第一,而在中国,这样的家庭有31万。如何让手中财富获得比较稳健的投资收益,几乎是所有中国富裕家庭考虑的问题。

富裕家庭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创业所得和出售产业所得。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大批民营企业家通过创业成功积累了财富,这是第一代富人们积累财富的最主要途径。而通过投资积累财富在所有富人中的比例连10%都不到。这说明积累财富不是靠理财.理财是保住财富,理解这个非常重要。

统计显示,就富裕家庭和普通人的理财效果看,2001~2006年的年复合投资收益,前者在10%以上,后者只有百分之零点几。是不是富人比普通人更会理财呢?我们先来看资产的种类。

资产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资产,最典型的就是不动产,其他如黄金、珠宝、首饰、手表、收藏品和字画等,这类资产的特点是看得见,摸得着。其二是金融资产,可以把它再分为现金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另类投资等。这些资产相辅相成组合在一起,像是一个团队,配置得法,从长期来看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比较稳健的回报。

从图1可以看出,全球富裕家庭配置资产在各个方面基本上保持平衡的比例,虽然从2002年到2007年都在不断地微调,但总是保持一定的比例。它给全球富人们带来了10%以上的稳健增值。这就是资产配置的好处。

理财最重要的就是怎么样把投资者的资产盘活,给分配好,就是做好资产配置。影响长期投资性最重要的就是资产配置,其重要性占到了91.5%。

观察美国过去10年的资本市场,股市的平均月波动率是4.4%.平均月报酬是0.9%。波动率代表风险程度,数字越大代表的风险越高;债市的月报酬率是0.6%,比股票小,它的月波动率为1.4%,风险也低。假设做一个比较简单的组合,75%的股票和25%的债券,收益率和波动率就介乎两者之间。

资产配置的真正作用还不在此,加入一个避险基金(这是在海外富人理财选择比较多的产品),38%的资产配置股票,13%配置债券,50%配置避险基金,则获得的月投资收益是0.9%,和股票一样投资,但月波动率只有2.6%。这就是资产配置其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在获得同样收益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收益风险。

如果再加一类产品,地产信托,通过组合投资股票28%,投资债券9%,避险基金38%,地产信托25%,发现月报酬率达到1.0%,月波动率持续下降为2.4%。这就是资产配置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承担同样的风险情况下,稳定地提高投资收益。

资产配置5步曲

资产配置看上去简单,做起来却相当复杂,对于投资者应该怎么做呢?不同的财富水平下有不同的理财需求。在财富水平比较低的时候,先满足的是基本的需求,比如说住房、医疗、生活等等这些基本的理财需求。做好资产配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详见图。

确认理财目标

比如,在未来5年希望积累到多少财富,或希望每年获得15%收益率。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根据自己的特征、特点进行配置来配,每个因素都在不断变化、资产配置也需要不断调整。

1.年龄。如果年龄偏大,那就多投资一些固定收益产品,这样风险比较低。

2.资产规模。如果资产规模够大,可以做更积极的一些投资。

3.阶段性的投资期限。期限比较长,可以多进行一些权益类投资;如果比较短,就要做一些稳健的投资。

4.对待风险的态度。这是对于个人来说,可以承受多少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有个方式可供参考,亏损的时候每个人都会难受,如果难受到晚上睡不着觉,那就超出了个人的风险态度了。每个人的风险态度都不同,而且会随着时间而变化。

5宏观的趋势。如果市场看好,就做积极一点的投资;如果市场不好,就做稳健一点的投资。

上述5个方面要综合起来考虑,形成每个人不同的资产配置比例。

根据目标,运用合适的投资方法确定好了理财目标做好了资产配置,就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法。投资方法有很多,每种方法都适合不同的人群。

1.恒等比例投资法:定期审视并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维持原来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定期定额投资法:在固定时期投入固定的金额,旨在长期过程中降低整体投资成本,获得稳健投资回报。非常适合积累养老金或教育基金。

3.金字塔投资法:逐渐建仓的投资方法,价格越高投资金额越小.旨在控制投资风险,避免高位投资。

4.核心卫星投资法:核心部分投资比重大,稳健第一位;卫星部分投资比重小、灵活性第一位。

选择这些方法的目标,最重要的就是为了降低风险稳健获利。

选择金融产品

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有几个要点,长短期限要搭配;不同风格要互补(不要挑食);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选择重点不一样。

定期审视并调整方案

市场趋势是否发生改变?投资收益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当初投资的产品是否有新的变化?是否有新的替代产品值得选择?比如说原来的理财目标是3年积累1000万元,可是现在行情变化了,可能收益率达不到预期.那就需要调整了。理财目标是否发生变化?这些都需要定期检查、调整资产配置方案。一般来说一年调整一两次就够了,当出现了上述情况后,就需要及时调整。

如何筛选合适的私募金融产品

当前,市场上有两类炙手可热的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即专户理财产品等和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基金。那么,如何筛选呢?

合规性和合理性

合规性就是产品符合国家的监管要求,否则就面临着政策风险。合理性就是能否避税,费用结算是否合理。

团队的投研能力

为什么把资产交给这个基金来运作?是因为该基金的管理团队有更好的投研能力。如何去考察呢?方法会有很多,比如看它的投研团队人数、工作背景、流程,还有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对行业的认知水平等,这些都非常重要。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8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9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以亲属和旧部为核心,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管理效率和管理效益严重削弱,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

2、融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原因:第一,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第四,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

3、投资能力较弱,且缺乏科学性。一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二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风险更大,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三是投资盲目性,投资方向难以把握。

4、财务控制薄弱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

5、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须从政府、市场和企业自身三方面入手。

1、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金经营的能力差等特点决定其通过市场融资资信很低。

(1)这从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案(1996)》等。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

(2)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建立其他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2、中小企业投资要面向市场,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1)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目前应特别注意人力资源的投资,从某种角度说,加强人力资源的投资,拥有一定的高素质的管理及技术型人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

(2)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在积累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从而分散投资风险。

(3)应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当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另外,要注意实施跟进战略.规避投资风险。

3、企业要苦练内功,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

(1)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资金的使用周转牵涉到企业,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更是关系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所以要做好企业资金的管理。

(2)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为此,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比如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有效配合。

(3)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等方面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