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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知识集锦9篇

时间:2023-10-10 10:43:27

未成年法律知识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1

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供大家参考。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1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2学校邀请了县关工委的同志给全校的教职工进行了一场法律讲座。听了关工委的同志讲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教师如何上好一节法制课》、和《教师在法律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后,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从小培养小学生法律意识,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养成依法为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作为教师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的教育理念,深入理解心得教育思想,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思想教育能力。在教育学生时要做到:诚心、热心、关心、耐心和爱心。不简单粗暴地训斥学生,不体罚学生。法制教育不是简单的说教,教师要提高法制教育能力,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发式方法,把法制教育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在新课程中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教师若能把法制教育的方法、时机掌握恰当,运用灵活,对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抵制精神污染,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法制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和几堂课就能解决的事情,它需要家长的配合,更期待着社会风气的好转和我们教师能始终不渝的寓法制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3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制约着我们的言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定,避免了许多危险,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国家重视法,而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最基本的职责边是遵守法律,遵法守法我们岂有不重之理?其实我们生活中都出现一次又一次违法乱纪的事,导致其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富强,使全社会逐渐步入小康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进一步提高,但不幸的是,人们生活好了,却越来不重视法律,不遵守各种法,导致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惨烈事件。

青少年现在为了扮酷,不惜做一些危险的动作来吸引人的眼球,我前段时间在街边看见一个青少年骑车,他的双手竟然不扶车把,而是侧举伸平,像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他的这一举动不仅吸引了我的眼球,也吸引了周围人的眼光,有的人还大喊:哇!帅呆了,好刺激呀!有的人厌恶的说:耍什么酷呀,拿自己生命开玩笑。有的人担心的念叨着:这小伙子怎么这样骑车,多危险呀!肯定要出事的。虽然青少年这次没出事,但我相信他不谨慎骑车,出事是早晚的这次是它的幸运。还有很多,如闯红灯,人们明知道“宁晚十秒,不早一秒”但还是有很多人去违规闯红灯,导致出现悲剧,危及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还有马路上超速的人,手不扶车把的人,还少吗?在我们生活中也许有人淡忘交通规则,但不知道这样的耍酷是要付出血的代价的'。青少年现在越来越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让自己远离危险,避免伤害,而是持一种遇到什么事都不在乎的心态,他们根本不明白生命的意义。

青少年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班纪。使班级蒙羞,给学校抹黑,他们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再严格,导致产生违法乱纪的学风,使学生的学习成绩上不去,考不上自己理想的大学,荒废自己的人生。

青少年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地吐痰,言行粗鄙,使社会风气败坏。腐败,蔚然成风,会使别人不尊重你,会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成了不雅的人。

遵纪、守法,这是人们放在口头的一句话,可说实在的,能做到的,往往有几个人呢?其实遵纪守法并不难,只要我们脑海里形成一种观念——这件事违不违规,做它有没有危险。然后在去做这件事,然后形成一种习惯,到最后的习惯成自然,作为青少年的我们越应该从小培养遵纪守法从我做起的这一观念。

我们要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不违背道德底线,不做损害他人的事,不做危害社会的事。在校期间,应遵守校纪班规,不做损害学校利益的事,不做影响同学的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勤学勤问,好好学习。在公共场合中,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他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因此种种,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而我们要是爱护我们的生命,我们就要遵法守法,让我们现在抓紧时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遵纪守法。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420__年8月4日,参加了市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讲座学习,市局特监科申宏伟科长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和特种设备事故警示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通过听取专题讲座,我了解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学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知识。特别是牛育才局长及班子成员所做的重要讲话和点评,使自己深受启发,进一步强化了牢固树立“以严监管为第一要务”理念的意识。

自己作为政策法规科的一员,在全面学习的同时,特别注意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新《条例》—— 赋予新内涵 指明新方向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感想56月9日下午我校继续组织了老师一起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赵庆敏老师提到“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活中,未成年人的人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文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2

1、公共图书馆有充足的法制教育资源,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强大后盾。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文件和法规,着重收藏法制教育这一系列的书籍,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场所,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让未成年人把公共图书馆当成学习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之一。

2、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可以长期邀请懂法律知识的专家和学者给未成年人讲解如何保护自己,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帮助未成年人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的言行,明确人生的方向。培养他们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3、公共图书馆的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全的人格。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自己拥有什么权益以及怎样维护自身权益都很模糊,容易受到不法侵犯。结合未成年人青春期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知识竞赛、故事会、法制宣传展览、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便于青少年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助于他们健全人格的形成。

4、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教育和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第二课堂。让公共图书馆真正走入未成年人当中,真正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科学知识文化教育的任务。如公共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开展“继承红色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参观革命纪念馆、历史博物馆,开展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多种形式夏令营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文化教育机构,在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和法制教育起到了别的机构无法代替的作用。

二、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优势

公共图书馆同其它的教育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1、公共图书馆的特点:公共图书馆内收藏学科广泛,读者成份多样。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它可以是为一般群众服务,也可以是为某一特定读者如儿童、工人、农民等服务的。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另外其主要特征是:向所有居民开放;经费来源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税收;其设立和经营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共图书馆同其它的教育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1)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优势图书馆的教育优势在于不受教材、教育计划和学科专业的限制,它完全以社会需要为宗旨,包括人类过去和限制创造的全部知识,诸如政治和经济、法律与道德,风俗与习惯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文化知识,是全方面的教育,教育方法灵活,横向教育与纵向教育,普及教育与个别教育都可以进行。

(2)公共图书馆利用收藏的马列著作和优秀政治书刊,法律书籍以及情趣高雅健康的其它文献资料,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和多种手段,向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通过这些教育,使未成年人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道德规范,社会规范,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如鸡西市图书馆紧紧围绕着“读者”这个中心环节,结合“未成年人都市活动”向未成年人推荐优秀读物,鼓励他们读书成才,选择一些中外有名的具有道德教育作用的书籍介绍给他们,如《钢铁是怎么样炼成的》《少年与法》《小法盲的悲剧》书刊。还通过诗歌朗诵会、故事会、专题报告会等活动,利用鸡西市图书馆电影厅每年寒、暑假面向全市未成年人放映爱国主义、法制教育的影片。起到很好的效果,得到家长的好评,努力实现用理论书籍武装人,用专业书籍培养人,用各种教材教育人的目的。

(3)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的第二教育课堂,为了让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利用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从学习的设备、开放时间等,都适当地从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比如:节假日延长开馆时间等,设立专人专柜为他们服务,让未成年人充分享受公共图书馆这一丰富资源和权益,感受到公共图书馆与他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如鸡西市图书馆从功能设计上为未成年人按现代化要求建设,新增影视资源的播放功能厅、扩大了自助图书阅读和研究阅读区、电影播放区以及大型报告厅。

(4)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相结合。公共图书馆行业摆脱旧观念,走出去,顺应潮流,大胆改革创新,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改善公共图书馆的知识传播手段和服务方式。数字图书馆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可以24小时全天开发,未成年人也可以随时随地上网访问浏览。同时相对于纸质图书来说,费用也大大节约。

(6)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制教育具有环境优势。公共图书馆给未成年人构建了一道特殊的文化风景线,公共图书馆的环境品味高雅,格调清新,散发着独特的风韵,。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阅读氛围,使他们有一种安全感、亲切感。吸引着未成年人们走进一个柔和、文雅、积极、向上的精神家园。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作用

国际图联认为现代图书馆有四项社会职能,即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发智力资源。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机构,除了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外,应积极探索、创新、承担和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的法制教育任务。加强公共图书馆教育职能,使其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放办馆起到了普及宣传作用。适应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国内各类图书馆相继扩大了向社会开放的幅度,全国公共图书馆免费向社会开放,文献资料全部开架借阅,扩大图书馆的服务领域,提高了读者的到馆率和文献的利用率,使广大读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料,多媒体电子阅览室,声像技术等,大大方便了广大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所有这些有利于强化图书馆进行社会教育的普及性和传递信息的广泛性。

2、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起到了特殊作用。公共图书馆工作者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基本的法率法规教育。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它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重视。公共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优势,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作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展版。法制宣传内容广泛,图文并茂,通俗易懂。

3、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公共图书馆方便未成年人更好地享受社会公益服务,与市教委开展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生证”合作项目,为未成年人电子学生证开通相应的借阅功能。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生证将开通少儿借阅功能,14周岁以上的开通普通借阅功能。使未成年人从多领域,多层面了解当今法制常识法制热点,扩大法制知识面。如利用学术报告厅,展厅等设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推出“知识与学习”半月一讲活动,先后邀请了一大批学者专家举办讲座。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未成年人了解当前国内国际重大事件,陶冶情操,开阔视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和宣传栏;印发普法宣传材料,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志愿者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建有未成年人特色的藏书体系,优化图书馆藏书质量,适应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的需要。文化市场上的一些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这些描绘色情、宣扬暴力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毒素”,就像强酸强碱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使他们丧失了意志,泯灭了良知,埋下了犯罪的祸根。那么,公共图书馆应利用好自己的阵地,采购适合未成年人特色的图书,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阅读倾向、知识结构和教育要求,购入适合他们阅读水平与兴趣的文献资料。为他们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包括文献外借、阅览服务、参考咨询、文化活动(文献展览、报告会、讲座、电影等)提供的专门服务等。给未成年人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有正面影响的爱国主义,法制教育方面图书的采集。

5、公共图书馆应利用馆藏文献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着重以优秀书刊引导未成年人向上,铸造美好的心灵,优秀的图书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质的培养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一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曾经点燃过许多青年生命的火花,激励他们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雷锋的故事》也激励这人们不为名利,无私奉献精神。加强对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有用之材。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维权岗”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6、公共图书馆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从小就懂得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针对未成年人普遍缺乏法制教育的问题,扩大普法宣传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向家长印发宣传材料,让学生送法回家,与父母共学法,开展“争当守法公民”的主题实践活动。

四、结语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3

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我局按照《意见》的要求,全力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把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突出位置,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狠抓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 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主要采取“送法进学校”、“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形式,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集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连续开展,各学校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必修课内容,每学期安排十课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在高中和初中,我们重点结合全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案说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讲解学习,以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和知法、守法的能力;在小学,我们把普法重点放到简单法律常识的讲解上,让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学法习惯。

我们还将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一是落实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的讲课任务,定期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课活动,并及时对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补充调整、组织培训。二是在创办一批法制教育基地,通过法制讲座、图书阅读、板报展览、模拟法庭等形式,拓展开辟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三是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定期培训,落实职责,明确任务。

二、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失足青少年建立个人档案。对失足青少年有困难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况必访,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找安置帮教对象谈一次心、写一封信、办一件实事;与他们结成“一帮一”对子,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把法制教育延伸到监狱、少管所,做到经常与其家人取得联系,通过送法律书籍、发公开信、赠生活用品,用法制进行帮教,用真情触动心灵,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知道社会没有抛弃他们,增强他们好好改造的信心。我局还依托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等,主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加强对“边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司法所会同村居居委会,对劳教解教或判处缓刑的社区青少年,做好矫正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错)率。

三、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我局坚持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实行定点联系制度,专门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站,随时收集全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编印了《县法律援助服务站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加强 “12348”窗口形象建设,积极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4

第二作者:王敏 (1993—),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我们国家最宝贵的财富,而教育则是成就他们的主要途径。正所谓“科教兴国”,但科教不只是在于教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做人,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就显的更为重要了。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多年来,我国的法制教育取得了一些成效,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是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不断提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必须进一步提升,其方法和形式也要与时俱进,从而使法制文明得以真正实现。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们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主席生前曾说:“年轻人就象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最后是属于你们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2002年2月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

未成年人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年龄较小,处世不深,而且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侵害,若他们没有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很容易走向违法罪的道路,从而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二)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

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2008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10.73%,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不断的上涨,不仅如此,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一情势相当不容乐观。

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最普遍的途径有三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家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是很有限的,父母只能将一些法律常识教给孩子,因为父母如果不是学法律的话,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并非是很强的,所以孩子们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制教育。

通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是更为有限的,因为社会通常的法制宣传并不能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自然也不会受到他们的重视了。

学校是教育学生的主要场所,老师们给学生讲课本,学生即便是为应付考试也会认真去听、去背,所以在学校习得的知识往往会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但是,目前中小学对法制教育却不够重视,中小学就几乎没有法制教育的课本,也并未将其列为考试科目,孩子们自然也不会去重视法制教育了。

(三)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对策思考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影响是最大的,因此,通过家庭教育来给孩子灌输法制观念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这就要求父母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父母应该从小就该教给孩子们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像从小教育孩子们仁义礼智信一样,要将法制教育当作最基本的教育。

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我们每个人都处在社会当中,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反之,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会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法犯罪的情形有很多就在未成年人的身边,未成年人应该引以为戒,而不是仿之效之,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当然了,要想达到预想的宣传效果,其宣传形式也应当多种多样、与时俱进,借用新兴的科技手段来达到宣传的真正目的。

学校即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未成年人通过在学校的学习才能掌握知识,才能最终成为国家的栋梁。而教育不只是教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做人,有许多高水平的知识分子却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比一般的罪犯往往更为危险,知识水平高并不能证明教育的成功,学会做人才是更重要的。因此,学校必须重视法制教育,做到真正的重视,而不是“应付”上面的政策,要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的基础教育,而不是由于它不考试而忽略它,法制教育绝不能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

除了通过家庭、社会和学校这三个途径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外,最重要的是党和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孩子们使我们的未来,我们必须得保证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最终将其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因此,党和国家要更努力的加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对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使法制教育成为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

总之,未成年人是我们的希望与未来,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必须对孩子们进行足够的法制教育,保证其身心健康,使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创造更美好的未来!(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徐继超 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 监护权 隐私权 冲突 协调

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基本的生活安宁权。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另外,当父母怀疑子女有不良行为时,为了预防子女的不良行为而检查子女的私人物品,常常表现为搜身、搜查子女房间或私人物品。从父母主观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防止子女误入歧途,行为目的是子女的利益。因此,搜查子女私人物品是否系侵犯子女的隐私权还是正当行使监护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将会涉及。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两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监护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的。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为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的私人生活。由于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比较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比较少,因此大部分生活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共同指向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创造两权发生法律冲突的条件。

(二)立法对两权具体内容、行使的界限规定得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父母具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父母采取什么方式保护教育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父母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可能给孩子其他权利造成侵害的情况,以及对于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措施法律均没有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像成年人一样行使完整的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和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因此,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一些内容,未成年人不能行使。否则,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的利益。法律既然赋予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在客观上要求未成年人应将其日常行踪、受教育情况、有关个人健康与安全的情况等可能对其个人权利与利益行使、处分等有关事务告知其监护人,同时监护人拥有过问这些事务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赋予父母的这些特殊权利,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应给予理解和配合。

(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表明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后,法治观念渐入人心,直到今天,亲子关系中仍可见历史的痕迹。不少父母任意支配孩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认为孩子在父母面前是没有隐私权的。

(四)随着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愿望更强烈。

经过二十多年民主法制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未成年人出生于法制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中,得到了社会和学校的特别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并进一步深化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培养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被抚养、监护的弱势地位,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监护人的侵犯。未成年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也是与监护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三、两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途径的完善。

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成为制约立法目标实现的瓶颈,立法修改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权利范围,以在调整权利冲突时不至于无章可循。

1.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尽管隐私权法律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转变,但是立法中直接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此,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关注的是权力和利益遭受侵害时的保护问题,不具备权利确认的功能。关于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在这部法条中没有体现出来。通过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含义、内容、范围进行确认也是不现实的。这样我国侵权责任法过于庞杂,给司法操作增加难度。因此,具备权利确认功能、以规范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制度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通过完善人格权制度,对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等权利要素进行确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操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第二,通过人格权制度中有关人格权相冲突时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侵权责任法运行和操作。第三,在隐私权侵权行为出现新内容、新问题时,可以基于人格权制度中对隐私权的基本规定操作,不至于遇到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

2.侵权行为的认定。

要解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关键是厘清父母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首先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下是在监护,何种情况下属于侵权。笔者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能帮助我们划清两者的界限。

(1)“合理怀疑标准。”

在有关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权冲突中,不得不涉及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监护权时的介入程度。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时,父母有无权利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父母能否行使搜查权。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合理怀疑”问题。

关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得较少。实际生活中父母行使监护权时能介入的未成年人隐私程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造成目前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现状。鉴于美国在未成年人学校教育中搜查权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为了更好地协调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合理怀疑标准”对父母行使监护权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介入程度进行界定。这样相对于目前我国监护权行使界限毫无规范的现状而言,可以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并且对父母有效行使监护权不会造成妨碍。同时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厘清父母的行为是监护还是侵权。

(2)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入“合理怀疑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前提:无论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抑或监护权的设定,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一看似矛盾的两种权利是完全可以调和的。因此笔者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应用合理怀疑标准将未成年人的隐私划分为两个部分:个人隐私、共同隐私。①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未成年人独立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隐私。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未成年人家用抽屉中的东西;未成年人与朋友、同学交往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未成年人个人的生理心理变化、情绪情感起伏、思想认识波动等具有个性化特征的隐私属于个人隐私等。对于这类隐私,一般情况下父母是不能刺探干涉的。但是,根据合理怀疑标准,如果父母有理由怀疑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阻碍其健康成长,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的,父母有权利行使正当的监护权,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未成年人不得以隐私权为由对抗父母的监护权。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进行自己正常的学习娱乐活动,并未对身心健康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时,如未成年人与朋友的正常交往,父母不能因好奇心要求子女一一向其告知,未成年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父母基于合理怀疑而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必须遵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效果不但与父母良好愿望背道而驰,还可能触犯法律。②共同隐私。共同隐私并不是说与社会大众共同所有,而是与父母等监护人共同享有的隐私。知悉了解这部分信息是父母行使教育权的前提,因此对于这部分隐私,父母等监护人可以介入,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子女不能以隐私权为由对抗父母的监护权。这部分隐私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基于共同生活关系而知悉的私生活信息秘密,诸如未成年人的年龄、身高、体重、既往病史、特殊身世等信息;还包括父母为行使教育权而知悉了解的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诸如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学业评定等级,在学校的表现,在学校受过何种惩罚及奖励等。对于共同隐私,不管父母是基于与子女共同生活而自然了解到的隐私,还是父母为了行使教育权而主动从未成年人处获知的隐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保密的义务,即不向父母外的第三人随意披露、散布,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加以利用。父母从事任何上述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由此可见父母合理、合法地介入未成人的隐私是父母行使监护权的必要手段。

运用合理怀疑标准分析父母的行为,可以迅速厘清父母的行为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超出监护权的范围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抑或利用监护人身份的便利权以谋取私利。

(二)非法律途径的预防。

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途径,但往往不是最好的途径。在纠纷发生以前,非法律预防机制是预防权利冲突的良策。

在分析两权冲突的原因时,笔者已指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有着共同的指向对象,都是指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冲突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冲突常常只是表象,实质反映出来的是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和教育方法、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因此,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是预防两权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1.加强法制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但从其施行情况来看是很不理想的。一份针对家长的问卷调查显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一些”的家长占“81.91%”,真正明细其条款和内容的人并不多,当被问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时,相当多的家长都认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毫无隐私可言。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结果是家长根本不知道未成年人拥有哪些权利,哪些需要家庭的特别保护及侵犯以后的后果等,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隐私权才屡屡遭到来自家长打着“行使监护权”幌子下的侵害。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特别是关于其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宣传普及是当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目前我国宣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法工作计划。第二、借助多种新闻传媒方式,采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浓郁的舆论气氛,扩大宣传教育的辐射面。第三、宣传要落到实处,注重效果,反对形式主义。第四、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更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法理解释,使法律规定的内容人人皆知,并且渗透于人们的潜意识里。

2.对父母监护人进行教育。

对父母监护人进行教育,把握好教育内容。首先,树立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识,摆脱那种把孩子看做“附属物”的封建“家长制”思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原因之一就是父母将孩子看做“附属品”的思想,因此,在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时,首先应培养尊重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其次,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方法教育。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并不等于对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可以完全不管不问,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了解这些信息的方式方法。至于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才是正确的,笔者认为:监护人有义务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等状况,以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所以对于监护人而言,为了不致违反法律规定,一是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保障孩子从小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二是避免与孩子形成代沟,培养双方能像朋友一样平等地交流,这样孩子就愿意将心中的秘密告诉父母而不是向父母保密;三是掌握隐私权的范畴和界限,对于不良思想和行为父母有权知悉和了解,但是这里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应该采用社会标准,如果只是父母认为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如两个异性朋友之间的通信行为,父母可能认为是不良行为,但从社会角度来看,这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如果父母私拆信件偷看,那么就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害。

参考文献:

[1]赖嫦媛.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思考[J].兰州学刊,2005(4).

[2]刘青霞.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J].法学杂志,2007(4).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6

黑泉镇中心小学  殷宏勇

邓小平同志以前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结合我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学校开展这样一个活动很有必要,也十分及时。期望透过这天的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小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下面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明白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这都是平时不学法、不懂法造成的恶果。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家长让自己正在理解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作为学生,你遇到这种状况怎样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明白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务必使适龄子女理解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能够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比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飘过的学生怎样办如果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明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职责。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常识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6至12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就。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一步也许会贻误终身。鉴于你们年龄还小,知识还不够完备,只需要了解并掌握以下几点与你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明白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职责。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潜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四)、《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通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资料。

1.学生乘车时就应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就应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同学们用心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就应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用心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忙,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临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潜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潜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就应采取哪些措施。

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应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貌,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打开门后我就冲进去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向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向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此刻开门进屋的话,这个坏蛋必须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向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状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必须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用心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就应是他们。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7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XX年12月24号——到XX年1月5号的实习是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原创范文乐园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其中有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的人把一个13岁的小孩活活打死后,问他知不知道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很轻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无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无期对他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才会如此没负担地回答吧。人小,别人一吆喝,便跟着去抢人,知道是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很严重。正是对后果的无知,才在他们小小的拳头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们很容易接触的网络暴力、凶杀,也可能成为了他们犯罪的蓝本。还有这些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小学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们的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使他们想不明白这个后果真实的意义。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觉得判几年刑在里面呆几年,一幌就出来了,没什么事,可他们不明白、不理解:那几年人生中宝贵的时间意味着什么…… 本文来自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定人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是一个敏感地域。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在将自己交由法律评判的同时,也提出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课题。未成年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地位,直接对话国家刑罚权,而刑罚权是国家对公民所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权,这一权力行使的过程以及最终实现的结果,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限制甚至剥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可解决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一、法定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法定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人的权不是基于被人的委托或授权,也不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批准。法定人既对被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法定人参加诉讼是履行其对被人的保护责任或监护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当然地参与诉讼,参与诉讼的法定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人相当的诉讼权利。法定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在行使某些权利时,即使被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通观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人的诉讼权利分散在诉讼的具体进程之中。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在讯问和审判时的可到场权(第14条);(2)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第28条、第30条);(3)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人有权为其委托诉讼人(第40条);(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52条);(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有解除超期羁押申请权(第75条);(6)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人有独立的提出上诉权(第180条);(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203条)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多有具体之规定。可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的权利体现为各项诉讼权利,它们交相辉映,构成一道权益保护的制度屏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人除了不能为被人承担与人身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法定人在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不需要经被人同意,甚至在被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定人意见的情况下,法定人仍可表达自己独立的意见。法定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诉讼权利行使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中,大部分是在庭审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没有到庭参与诉讼,就更谈不上去行使其应有的诉权了。另外,大部分到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在公权力面前显得不知所措,不能积极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没真正地行使其诉讼权利。这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家长在庭上显得较为拘束,不知该如何陈述才对孩子有利,而另有一些家长则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将怒气指向法官。这些表现不利于当庭对犯了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不能有效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项对63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希望法定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调查中发现,有20人不希望法定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认为父母出庭对他们没有帮助,这些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2%;有30人表示无所谓,他们觉得法定人出庭对他们的帮助作用不大,来不来就那么回事,持这类观点的占被调查人数的47.3%;有13人希望父母亲到庭参加诉讼,他们认为父母亲到庭,有安全感或者是心理更踏实。从这组数据中可知,对法定人出庭与否,绝大多数的未成年被告人持无所谓的态度。未成年被告人持无所谓的态度的理由在于其法定人没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没能在诉讼中发挥对他们有利的作用。

三、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没积极行使其诉讼权利,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导致法定人诉讼权利未能得到落实的原因主要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自身的原因、我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权利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相关保护措施不到位等。

第一,无法联系上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没有合适的法定人参与诉讼。由于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系外来人口,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翻阅卷宗无法查找到其法定人的联络方式,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抵触心理等原因也无法提供法定人联系方式。此外,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存在父母离异或离家出走或死亡而祖父母年迈等特殊的家庭情况,没有合适的法定人参与诉讼。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缺席的情形下审结案件。这就有悖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的精神。

第二,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因家庭经济原因而不得不放弃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告人系外来人口,大部分来自贵州、四川等偏远的地区。这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在老家生活,当地生活水平低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参与诉讼所需的费用而只好放弃了参与诉讼的权利。笔者曾碰到一贵州籍未成年被告人罗某某抢劫一案,庭审前书记员通知其父母亲到庭参与诉讼时,但其父母最终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而放弃了参与诉讼行为。罗某某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

第三,很多法定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无法真正行使其诉讼权利。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方面的限制,不知怎样主张、行使其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亲都只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因此他们看不懂法律文书,也不知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甚至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同时,很多父母亲是法盲,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不用说如何去行使权利了。因此,诉讼权利在他们前面也就成为了一种摆设。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还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申请权、提出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这些诉讼权利也充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到庭参与诉讼的制度。然而,法定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只是分散在刑事诉讼的具体进程之中,法律并没明确、系统地规定这些权利。另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弥补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时所欠缺的行为能力。因此,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法定人不仅应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相当的诉讼权利,而且应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如必要的会见权和合理的查阅、摘抄、复制司法文书的权利,否则便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人上述权利。

第五,相关司法保障措施未到位、未做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在增多,法官既要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很好地将其与一般的成年人犯罪加以区别对待,部分法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上缺乏专业性和全面性。此外,也有部分法官由于受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消极对待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影响,在思想上没有充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容易产生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司法保障措施不到位,不够全面细致。

四、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诉讼权利的对策分析

第一,首先要在提高法定人到庭率上下功夫。对一些法定人有能力且适宜参加诉讼的,要通过各种手段通知其到庭参与诉讼。一是做好查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联络方式的工作。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到羁押场所询问未成年被告人及要求指定辩护人询问被告人等方法,努力获取法定人的详细联络方式。二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出庭通知方式的工作。对经查阅卷宗发现法定人联系电话的,以电话方式告知其到庭的必要性。对只有联系地址没有联系电话的,则将相关法律文书迳行邮寄至详细地址。对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求辩护人协助通知法定人到庭。三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出庭的说服工作。通过电话和设计专用信函的方式,用真诚、感人的话语告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对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和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及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性。四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法院应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加强沟通、交流经验,强化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识,加大通知、促使法定人参加诉讼程序的力度。

法定人名义上的“权利”实为一种义务,法定人怠于或不恰当行使,须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对此应作出规制。对法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以参考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被告人的家长和其他法定人经传唤如果不出庭,则适用关于证人不出庭的规定。可对他处以罚款;在不交纳罚款时,可处6个星期以下的拘留,也可强制他到庭。

第二,对因客观原因无力参加诉讼的法定人,设立一定的经费,为其参加诉讼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每位未成年被告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理应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不能由于其客观的经济困难而剥夺了其法定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因此,设立专项诉讼经费,专门为这部分人提供经济援助,保障其到庭参与诉讼。这项经费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和诸如青少年维权中心等社会团体共同承担。对申请诉讼经费的法定人,只要符合设定的条件,便能领到这笔经费(这笔经费应包括必要的路费、合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这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法定人尤其是一些外来法定人参加诉讼的经费问题,便于其适时参加诉讼。

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无法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问题,可由公检法在不同阶段作相关培训,向其宣传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培训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针对所有大众的培训,可由公检法互相配合,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普法宣传。另一类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培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由相关部门分批举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定人所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案件到法院阶段时,则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合理设定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阅卷权和必要的会见权,完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诉讼权利体系。在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一样行使辩护的职能,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又是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当然的诉讼文书以及犯罪事实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其他辩护人经司法机关许可,也具有此项权利。根据辩护人的组成规定,法定人可能以辩护人与法定人双重身份出现,更多的只以法定人身份出现,建议不管何种身份,在司法文书及犯罪事实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上,法定人均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权利,无需司法机关的许可。在这点上,笔者也认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应享有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此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同样也应享有一定的会见权。

法定人是未成年被告人最亲近的人,通过行使会见权可以稳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和无助感,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当然,要发挥这作用,必须要为会见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避免法定人一味地偏袒自己的子女,甚至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设定会见权时,要设置法定人提出会见权的正当理由和在会见时应有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等。通过设定上述两项权利,完善法定人的诉讼权利体系,能促进法定人行使各项权利,能动地参与诉讼活动。

第五,完善相关司法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思想上我们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落实各项有关法定人权利保障的措施。这是使法定人应有权利向实在权利转化的关键的一个环节。

首先,提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公正、效率意识。加强审判业务、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由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审判未成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责任感、感召力。因此审理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官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教育感化青少年的能力。

其次,在案件到达法院之后,法院工作人员需做好书送达及权利告知工作,为法定人充分行使权利提供条件。在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书时,应向其法定人送达书,让法定人了解案件的事实,为其行权利奠定基础。同时,向法定人发放权利告知卡,告知诉讼权利,耐心解释相关问题。

再次,庭前安排审判人员与法定人适当的会见机会,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法定人有权向审判员如实地提供包括其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学习教育情况、平时的表现、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使审判员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与法定人进行探讨,帮助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该如何教育的问题。

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9

[关键词]法制教育 德育 改革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3-0189-02

一、法制教育课程改革之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刺痛社会大众的心灵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从这个年龄段来讲,他们应该是在学校接受初中、高中或者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是祖国和社会的希望。但是,有的未成年学生却走上偏差之路,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教师,见证了学生们的奔放性格与学习热情,体会到了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创造力。然而,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涉世未深,只具有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就因为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因“近墨者黑”而沾染上不良习惯,有一些更走上了犯罪道路。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校园内外,吸烟、酗酒的学生数量不是少数;驾驶摩托车时(当然是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更有甚者,一辆摩托车上载着数人,在马路上肆无忌惮、旁若无人地超速行驶,让人触目惊心;有的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好,居然在没有小汽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也驾驶汽车上路;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课,看课外书,玩手机,甚至顶撞教师,校园内的打架斗殴事件也时有发生,且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在少数。而近年来,各类媒体也在关注、报道、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与特点。

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的扶民、汪同瑛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一文中谈到:“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法律图书馆网站上的统计数字表明:“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至18岁,而近几年则为14到16岁。从2000年到2007年,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犯罪手段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谢昌逵先生在他的《改革开放中的青年和青年研究》一书中,也谈到了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低龄化的趋势。[1]这一出现在未成年人学生群体中的不和谐现象刺痛了社会的心灵。

(二)学校德育遭遇的“瓶颈”问题

诚然,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各类学校也因此而加强了未成年学生的道德教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例如,在中学的《思想品德》教科书中,道德教育的内容很丰富,而有关法律的内容只有零星分布。但是,笔者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曾亲身体验过,也和多位教师交流、探讨过这样的现象: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对教师的批评和教育满不在乎、不屑一顾。相反,他们也能够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本应该由教师说出的话语。有的学生甚至说:“老师,不要再说了,那些我们都知道。不就是遵守纪律,好好学习,做个好学生,对得起父母吗?”家长也反映说,现在的孩子对说教很反感,总嫌家长罗嗦。

笔者认为,现在的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我们的教育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道德的教育与养成是一种长期潜移默化的精神力量。对一些思想比较偏激、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学生,德育似乎显得苍白无力,而他们很有可能是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这便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加强了德育;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仍在上升。

(三)法制教育相关内容仍存在调整的空间

1.《法律基础知识》《中国历史》教科书法律史内容的缺失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曾成为邻近的东亚地区国家的立法蓝本或楷模。这种历经了三千年的法律传统在世界上也不多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和世界上最为宏大的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普通法系并列为五大法系之一。”[2]而唐律因为立法技术高超与完备,更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可是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初审通过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中国历史》中,讲述隋唐的辉煌文化时,仅在七年级下册第29页的非正文部分提到了《日本书纪》中对唐朝的记载:“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该页脚注“法式,法度,法则。”这说明,该套教材还是承认唐朝是个有法之国,但是在正文中却没有提到关于唐律的内容。宋朝与明朝的法制基本上延续了唐律。笔者认为,虽然是封建王朝的法,可是作为中国辉煌历史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教科书中没有此部分内容,专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也没提及,不能不说是法制教育内容的缺失。

2.《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仍须适当调整

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委员会审定的、人教版《法律基础知识》教科书中,囊括了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法律援助和救济等内容,是比较合理的。为了增加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书中举了不少案例,这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在与学生的谈话中,也听到了学习法律的肯定呼声。然而,也有的学生反映说,书里的法律好像离他们很远。这一反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书51页有一个案例:某商场以“偷一罚十”为由,对一顾客罚款2000元,说明商场的罚款是违法行为。而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商家也知道这样的罚款是违法的,这类事情已经很少发生了。书本所举案例中,一些案例的时间过于久远,有1992年的、1998年的、1999年等,无怪学生们会有这样的看法。由此可见,法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该与时俱进,教材仍有调整的空间。

3.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与专业师资的配备不足

校园内的法制教育课程,中学、中职院校大多只安排了一个学期的学习时间,期末采取非考试而采用考查的形式,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够,所学的法律知识最后归于平静。

专业的师资配备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学校中的法制教育课由非专业教师充当的不在少数,这会导致教师对法律解释以及学生理解法律不够充分的后果。如“许霆案”、多宗“飑车案”中,当正面信息不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负面信息对学生们的影响是令人后怕的。

二、法制教育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之探讨

(一)理论探讨:“德法并举”,即提升“德、智、体”三好学生为“德、法、智、体”四好学生

未成年学生德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这对学生的道德养成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现代社会两大不同的规范体系。德育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激发个体的内心需要,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可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可以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从外部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因此,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既不可相互代替,更不可偏废,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德法并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通过道德与法制教育的牵引,激发学生们的学习求知热情,塑定学生们成长的方向,教育学生成为“德、法、智、体”的四好学生。

(二)实践改革之探讨

1.法制课程的安排应与德育课程并行

目前,德育课程几乎贯穿了初中、高中、中职学校三年的学制生涯,而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明显少于德育课程,很多学校只安排了一个学期,或者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零星地包含在德育课程之中。这是有失偏颇的。既然道德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应该独立成为一门课程,并且应该与德育课程并行,而且要有连贯性,贯穿初、高中以及中职学校三年学制的始终,才能够真正实行“德、法、智、体”全面发展。

2.完善法制教育课程专业教师的配备

处理过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打架事件的教师们,都会对学生这样的抵赖言辞感到气恼:“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啊,我是劝架的”,“我不知道啊,我一来就被打了”。笔者也曾针对这种“抵赖”情况,让学生们表达过他们的看法。有的学生这样说:“送他们去派出所吧,一去就老实了。”这样的回答虽然表明学生有点法律意识,但是学生气较浓,也表达出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

因此,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课中,不仅要学习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更加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他们明白触犯法律底线之后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专业的教师可以做到这一点,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虽然在《解释》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在教育的背后,依然存在着少管所;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专业教师能够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制教育,充分阐述法律的权威性、震慑性、确定性,以及“不可为”的行为类型,形成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崇敬与信仰,这无疑有助于减少未成年学生的犯罪。

3.与时俱进,增加、调整法制教育课程的内容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课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帮助未成年人自发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制课程的内容要从未成年人身边的法律、法规学起,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教育意义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作为法制课程的内容,可以引导学生们学习有关中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等等。随着年纪的增长,再逐渐过渡到“三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还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上出现的最新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例来学习法律。当然,要注意分析、批判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可能有消极影响的负面信息。

三、结语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引发了笔者对未成年人校园德育、法制教育的思考,对法制教育的现状、理论、教材、师资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细微探讨。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