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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集锦9篇

时间:2023-10-13 16:08:33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1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力量在教育领域内的渗入,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归属于以上某种关系定位,是一种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法律关系,包括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基于合同的平等的劳动关系等。这些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关系并存于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活动中,使得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管理同时接受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呈现出类型上的多重性和内容上的复杂性。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

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授权给学校,使学校具有一定的行政意志,所以学校管理具有一些行政管理的性质。教师对学校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在某些方面行使了国家的权力,代表着国家。所以,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必然存在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具体来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存在的原因

(1)公立中小学校是与国家教育权的实现和公民基本受教育权的保障关系紧密的专业组织,它的行政性是固有的。公立中小学校在某些方面接受国家公共权力授权,代表国家对教师进行行政管理,这受到行政法的保护。近代学校组织的系统化、制度化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强化和公民受教育权的要求下实现的,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享有一定公共权力,承担着特定的、强制的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行政职能,与国家利益联系紧密。学校的校长由政府委派,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这其中必然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公立中小学校由于其在对政治和社会方面的特殊意义受到政府在教学和人事等方面较多的行政授权。

(2)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强烈的公共性特征,教师必然接受公立中小学校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领导和管理。公立学校的教师是由国家拨款发工资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的工作人员。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系列,是特殊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对于公立中小学校阶段的教师,教师职业的公共性尤为突出。从法理上说,教师作为一个由国家雇佣的整体,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负责。在大多数国家,由于考虑到教育自由和教师所从事的教育活动不同于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与一般的公务员比,教师受到较少的政治限制,但是,与一般雇佣关系比,公立学校教师受到较多的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如在日本,教师的结社、组织和集体行动等宪法权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许多问题上都无法谈判。同样,在美国,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条件很多都由法律规定,在行政管理雇佣领域能否集体谈判仍有争议。即使是能够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也是把教师的教学责任作为一个法律(《学校法》)问题而不是合同问题来讨论,这些都充分表明教师职业的公职性特征。教师必须接受公立中小学校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和领导。

2.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存在的表现

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表现为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聘任合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公法色彩。在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中,不应该由于过于强调教师的受雇佣性而忽略了教师聘任合同与企业的劳动雇佣合同在内容和性质上的不同。国外教育法学界认为教师雇佣合同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工作条件和教育教学。教师的工作条件多属于合同约定内容,但是其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等级等内容实际上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规定属于具有强力性质的国家行政管理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教师雇佣合同的制定者在不同国家各有不同,在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国家,由政府立法规定教师的教育职责;在教师作为公务雇员的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是由国会下面的教育科学部规定教师的教学任务。目前英国教师与地方教育当局签雇佣合同,雇主和教师协会协商决定除了专业任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条件(如病假、缺勤等)并写入教师合同。可见,教师聘任合同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它所受到的限制正体现公立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行政管理色彩。

二、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关系是基于合同平等的劳动关系

上文谈到在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存在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但是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也不同于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种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其对教师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但是这种管理不是命令――服从式的、绝对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同于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其原因在于二者之间除了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学校和教师之间的主要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又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比较具体的反映,合同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内容及条件,劳动报酬、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一般认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依据。

1.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制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教师聘任制是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教师管理制度,这是劳动合同制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它是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它不仅要受到《教育法》的约束,同时还要受到《民法》与《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的约束,显示出其劳动合同性。它的实施意味着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学校不但对外以法人的身份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活动,而且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带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这也体现了市场和产业在教师管理中的作用。根据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相应地,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式朝着聘任制度方向前进,使得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得以确立,使得教师队伍人事关系由计划向市场转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产业管理模式转化。

2.劳动合同关系和教师聘任合同的法理学分析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作出的约定。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教师聘任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体现为教师聘任合同是教师本人和学校当局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关于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或强制命令,这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这里学校和教师的“平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事实上学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教师作为一个个体、自然人,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实力强弱的不同,这里的“平等”是基于法律意义,指的是二者“法律地位的平等”,即二者在法律上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都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教师聘任合同的这个特征符合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的原则,在形式和法律要求上体现了劳动合同的特点。另外,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虽然具有规定性,但是也基本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规定性是指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如在教师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标准等方面,国家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作出最低或最高限的标准,当事人双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这一特征与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的特征相适应,适用《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谓“有限”是指以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以及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为前提,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按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协商改变。可见,教师聘任合同在具体内容上也基本符合劳动合同的内涵要求。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职业的适用性,这主要是考虑到教师职业的公职性、人事制度改革中立法的滞后和敏感、我国教师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以及我国教师聘任制自身的不完善。但是实际上教师聘任合同在内涵和形式上基本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劳动合同关系。任何社会组织和与其内部通过合同联系的工作人员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型的劳动关系,可以认为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存在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平等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德]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

[3] Jan De Groof(ed).The legal Status of teachers in Europe,Mobility and Education Uitgeverij Acco Leuver,Amersfoort,1995.

[4] Kihter.M.,Remmlein,The Law of Local Public School Administra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Inc.,New York ,Toronto London,1953.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2

    (一)、构建能历教育网络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劳动;劳动教育;“四育”;“教育化”改造;个性全面和谐发展

苏霍姆林斯基(1918年-1970年),苏联著名的教育理论家和教育实践家,被赞誉为“教育思想泰斗”,他一生著有41部多著作600多篇论文,他的著作波称为“教育百科全书”他在巴甫雷什中学工作32年,在他领导下该中学成为世界著名的实验学校之一。他作为苏联教育的集大成者,对于教育工作拥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公民教育”、“劳动教育”和“个性全面发展”等教育思想早已享誉世界。自上世纪80年代其著作相继传入中国,我国教育界“苏霍姆林斯基热”历久不衰。毋庸置疑,我国建国以来教育就受到苏联深刻影响,苏联虽已解体,但作为曾经世界上最成功的教育之一的苏联教育仍然拥有永恒的价值。当前我国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已历时十年之久,针对中小学中劳动教育长期被歪曲或着忽视,从而限制了学生个性全面发展等问题,我们要认真研究苏氏的劳动教育观,“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可为新课改中解决劳动教育的有关问题寻求理论基础。

一、劳动与劳动教育

西方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很早就有,16世纪,莫尔就幻想人们从小学习农业,部分时间在学校接受理论,另外时间在田里实习;17世纪,约翰·贝勒斯主张从小教育儿童学习农业和手工业,凭自己双手谋生;18世纪的卢梭主张儿童必须学会一种职业,“像农民那样劳动,像哲学家那样思考”,他特别推崇手工业尤其是木工;18至19世纪,裴斯泰洛奇主张学习知识和手工劳动放在一个统一的过程中结合起来;19世纪的欧文认为人类在劳动中实现体力与脑力相结合是“自然的价值标准”,把劳动教育与建立新社会的任务紧密地联系起来。但这些劳动教育思想还多是停留在理论构想上,缺乏实践经验,往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

自19世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劳动教育思想又有新的发展。马克思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列宁进一步指出“没有年轻一代的教育和生产劳动的结合,未来社会的理想是不能想象的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或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禾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克鲁普斯卡娅等人将劳动教育这一原则贯彻到对旧教育的改造中去,马卡连柯在高尔基工学团和捷尔任斯基公社中,也将劳动教育作为改造流浪儿童的重要手段。劳动教育并非马克思主义独创,但马克思主义将劳动教育提升到促进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建立新社会的根本途径的思想高度,社会主义国家也将其作为教育的根本性原则。

苏霍姆林斯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他认为“劳动教育——这是一个含义特别丰盛的、多方面的概念”,“劳动教育并不是要学生从事大量的体力劳动。因为离开智育、德育,离开创造、兴趣和需求,劳动便成为学生的负担和累赘”,“劳动和劳动教育,是不能与学习、与道德的培养和发展相提并论的。劳动,这是渗透一切、贯通一切的东西”。劳动教育不是一般指的只是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劳动与教育的内在统一,是以劳动贯穿全部教育的过程,也是沟通劳动与教育的中介。他所指的劳动教育中的劳动是个广义概念,它不再指一般劳动,而是被“教育化”改造后的劳动,劳动已成为实现教育目标的过程和方法,其既有学习、自我服务、日常生活中的劳动,也有美化校园、物质生产等活动,他将劳动教育的活动进行分类:

(一)按社会意义

一些劳动的社会目的性表现得很明显,如直接参加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另一些则不宜使孩子理解,比如自我服务,两者都是社会必要的劳动,但前者对于增加社会福利和培养孩子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二)按教学目的和教育目的的相互关系

一些劳动的首要目的是掌握知识和技能,另一些劳动则是纯粹的教育目的——形成道德概念、信念和习惯,丰富道德经验。此外,除去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劳动外,还有一些主要目的是培养人的道德品质,让学生享受劳动快乐、体验公民自豪感的劳动。

(三)按智力和体力的相互关系

一种是脑力劳动,一种是体力劳动,再者是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我们决不允许有没有脑力的纯粹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决不能作为最终目的,而只能是实现创造性意图的一种手段。

(四)按劳动活动的成果

一种情况是劳动能创造出物质成果,或者为创造物质成果做准备,另一种情况是劳动成果仅有精神财富而无物质财富,前者的劳动成果可以在人们之间分配,后者的劳动成果不是消费品,但对于社会也有价值。

(五)按报酬

劳动可以分成无报酬劳动和有报酬劳动,这两者的比列分配是以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为指导方针的。学生从社会无偿获得的福利越多,他们应为社会提供无偿劳动也要越多,同时付给个人报酬和工资的有偿劳动也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可让学生作为家用补贴,养成对家庭的责任感。

此外,按照劳动在实现德、智、体、美育中的作用和地位分;还可按劳动工具的性质分成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

二、劳动教育是促进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他认为:“脱离劳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教育”,“对年青一代进行劳动教育是学校的重要任务”,“劳动教育是对年轻一代参加社会生产的实际训练,同时也是德育、智育和美育的重要因素”。教育是实现人的个性和谐全面发展,其中全面指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不出现欠缺;个性指德智体美等素质在个体身上的特殊结合,是富有个性特色的发展;和谐则是把人的两种职能配合起来并得到平衡,一种职能是认识和理解客观世界,另一种是人的内在本质如世界观、信念、意志力等在积极的劳动和创造中,以及在集体成员的相互关系中的表现和显示。学生在劳动教育中获得的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应该表现为四个层次,示图如下:

(一)劳育内在地包含有德、智、体、美育,并分别对其深度和广度进行发展

1、劳动教育与德育。劳动教育中的培养学生劳动观念,珍惜劳动成果,热爱人民的情感,反对奢侈浪费等意识,这些也是德育的目标,但劳动教育不仅强化了这些道德认识能力,而且实现了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转化,使德育成果得以巩固和升华。

2、劳动教育与智育。“儿童的智慧出在他的手指头上”,劳动向儿童揭示了客观世界的事实、现象、因果关系、规律等情形,激发儿童的大脑和学习兴趣,这些都促进了智育发展,但劳动教育还实现了知识与生活联系,手脑结合,认识向实践的转化,使智育成果得以创造性运用。

3、劳动教育与体育。劳动教育在增强体质,传授锻炼身体的知识和技能,磨练意志力,培养竞争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愉悦身心方面所起的作用同体育一样。但劳动教育比体育更有优越之处,如栽培花草树木、嫁接、剪枝等不仅需要体力,更多的是细微的操作,这些劳动可显示出体力与技能、技巧的多样多种的结合,还促进机体的所有功能,增强神经系统的发育,此外户外劳动对于那些神经过度兴奋的孩子具有良好的影响。

4、劳动教育与美育。与一般美育中那种静止的、消极的、消费性的审美不同,劳动创造了美,也培养了学生的审美能力。劳动创造的美不仅指其物质成果具有审美价值,而且指在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精神美,在创造中显示出自己的天赋和能力,在克服困难后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在集体成员相互协调工作中表现出秩序和和谐,劳动还塑造了人的完美外型。

(二)劳育是实现德、智、体、美育整合的平台,克服其各自内在的片面性

德、智、体和美育是不同层次的教育目标,其中德、智、美育是受教育者心理发展的层次,体育则是生理层次;“四育”培养重点也有所不同,德育偏重道德培养,智育重智力,体育重体质,美育重审美,各自都有片面性。劳动教育就成为联系“四育”的纽带,在劳动教育中使手脑并用,脑力和体力相结合,身心和谐发展,实现德、智、体、美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成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使得学生素质得到全方位培养。

(三)劳育挖掘出学生自身的天赋和才能,实现个性的发挥、显露和发展

劳动教育是学生个性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校教育的使命就在于要使劳动进入学生的精神生活,使每个学生都能形成自己独特的兴趣,都有一些情有独钟的劳动活动,在劳动中展示和发现个性。“我们的劳动教育的理想是,要使每一个人早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就找到这样一种劳动,在这种劳动中能够最充分、最鲜明地展示他的天赋才能,并给他带来精神创造性的幸福”。

(四)劳育是沟通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的桥梁,克服教育因脱离生产而限制人的发展

他痛斥传统学校教育脱离生产劳动,学校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极力灌输鄙视体力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这一方面使劳动成为单调而繁重的体力活,“劳动也使人受到奴役,劳动分工剥削了人的自由”,劳动者沦为愚昧无知的会说话的牲畜;另一方面,知识丧失了实践的源泉,“变为奴役和压迫人的工具”,教育“窒息、摧残和扼杀创造性的禀赋和才能”,这种脑力与体力相分离教育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劳动教育就是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生产活动相联系的重要途径,使得知识联系实践,学校联系社会,学生得以将自身的个性、才能等“内在本质”在创造性劳动中展现出来,在劳动成果凝结出人的主体本质,这也是最高层次的人的个性全面发展。

三、劳动教育的原则

(一)全面性发展原则

首先,劳动教育与德、智、美、体育结合,“没有单独的‘智育’,也没有单独的‘德育’,也没有单独的‘劳动教育’”,“要实现全面发展,就要使这智育、体育、德育、劳动教育和审美教育深入地相互渗透和互相交织,使这几方面的教育呈现为一个统一的完整过程”;其次,劳动同多方面的精神活动结合,不能仅有劳动,只有当孩子同时享受到其他的快乐,接触文化珍品和精神财富时,劳动的快乐才能展现出来;最后,脑力和体力结合,手脑并用,使劳动具有创造性,在劳动中掌握技能,进行试验研究和运用科学资料,激发学生兴趣。

(二)个性化发展原则

劳动教育中个性的发挥、显露和发展,劳动不仅是为获得物质资料,更在于精神创造及自身才能和天资的发挥,使每个人早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就能领悟到劳动能使他的自然天赋更全面、更明显地发挥出来,劳动会带给他精神创造的幸福。

(三)崇高道德性及公益目的性原则

要用为社会带来利益的愿望激励孩子,不宜过早地让他们参与有报酬的劳动,而是首先去做创造全民财富的事,让他们经历大量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而无报酬劳动的精神体验,学生集体劳动报酬都按本集体意愿,用于满足集体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从而培养学生对社会的义务感和荣誉感。同时,还应在劳动的物质成果中体现他的智慧、技艺和敬业乐群,让他为自己的成果而自豪。

(四)量力性原则

劳动中产生正常的疲劳是允许的,但不许导致体力和精神系统的过度疲劳。儿童劳动适度不光决定于负担量要符合孩子的体力,而且还决定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恰当交替,以及劳动活动种类的多样化。同时,孩子们的劳动不是进行一些零散的操作,而是基于一种有趣的计划进行,儿童的力量和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此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劳动活动内容、技能和技巧的衔接;2)尽早参加生产劳动;3)生产劳动的普遍性;4)儿童劳动中要带有成年人生产劳动的特征;5)劳动的经常性的和连续性;6)劳动的多样性等。

四、劳动教育的实施

(一)首先,劳动教育实施需要准备好如下条件:

1、一定的物质基础。建立物质基础,才能保证孩子们早日投入劳动,劳动活动的多样性以及劳动与工农业生产相联系。

2、师资条件。教师的素质应该包括:首先热爱孩子,了解孩子们的兴趣和爱好,愿意参与到学生们的劳动活动中去;其次,要有一定的劳动的素养,拥有丰富的劳动经验和知识,精通某些劳动技能,能够担当学生劳动活动的指导者;再次,掌握劳动教育的技能和方法,“不是以教师的身份,而是以本门业务内行的资格参加的”。

3、劳动教育大纲。劳动教育有两套教学大纲,一是必修课程,即低年级班有手工劳动;五至七年级在教学实验园地和车间里劳动;八至十年级进行与工农业生产基本知识的学习相结合的劳动,这些课程是根据学生年龄发展阶段特点设计的,是每个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二是非必修课程,是学生自愿选择适合自己天赋、兴趣、倾向的劳动,以小组形式进行的,每个工种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按年龄或兴趣组成小组,主管人一般都由最有才华的高年级学生担任,另由教师负责个别小组的指导工作。

4、劳动制度。劳动制度是可以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的各类不同劳动活动在教育上合理的秩序,它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和交替;由学生根据自己选择最适合个人天资和兴趣的那些劳动项目;拥有空余时间等。

(二)其次,劳动教育实施有以下方法

1、树立榜样。孩子具有模仿所喜爱的一切的天性,因而在劳动教育中要经常树立颇具吸引力的劳动榜样。首先,教师的劳动榜样,这不仅指教师亲手做事,而且指教师整个精神生活的构成状态,也指其精神从与孩子们相处中所受到的鼓舞程度,同时,教师的劳动素养与本学科紧密联系的那一面以及教师见识的广度和知识的深度及多面性也极具教育作用;其次,高年级以及已毕业的同学爱劳动的榜样,以高年级同学的娴熟技艺和精巧劳动激励低年级同学,让高年级生的劳动和精神生活成为低年级同学的理想和向往目标,这些学生榜样就是学生集体中自我教育的源泉。

2、复习。复习的性质取决于劳动的目的,它具有教学和教育两方面的因素。从教学因素讲,通过劳过程或操作方式的多次重复可以练出扎实的技能和技巧;从教育因素讲,当学生把获得的技能和技巧成功地应用到公益性的创造活动中时会提高自身的道德尊严和自豪感,“复习的教育意义在于培养习惯去完成同一种劳动的作业或过程,以达到劳动的社会目的、创造目的和审美目的”。

3、竞赛。对同一种劳动表现有良好才能的学生在完成劳动任务时可以比赛谁做得更好,比赛内容包括劳动的创造性、劳动技艺和劳动在美学上的完善。每次劳动结束后举行劳动成果全校性展览,选出最好的那件,而这也作为下次竞赛超越的样板,这种方法给学生开辟了取得相当大成就、争取冠军并在最符合他个人素质、能力和干的那个创造性劳动领域里成为优胜者的前景。

4、培养劳动兴趣。学生的劳动兴趣是激发学生参加劳动教育的内在动力,劳动的吸引力来源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如追求因实现自己的意图而带来的满足,意识到对集体的劳动义务和感觉到完成必要的劳动的责任,期望得到明显的物质成果,希望把某种新东西带人劳动过程等等,“我们在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强化所有这些动机,同时力争使意图成为其中最有力的动机”。

此外,还有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育相结合,劳动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劳动与多方面的精神活动相结合,从取得小成绩开始,形成学校——家庭教育体系等方法。

五、对我国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启示

(一)一般劳动并不具有教育的功能,劳动教育中的劳动活动是对一般劳动的“教育化”改造,它在目的要求、活动对象、组织形式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教育的目的在于教育即学生的个性全面发展,其劳动的对象一般不是原始的自然,而主要是被人改造后的自然,是学生在教师有意识地指导和帮助下进行的,劳动的产品中虽然也会伴随有物质产品,但更关键的是精神产品,即对学生的精神改造和天赋的发挥,这些变化的实质是对一般劳动的再改造,集中、发扬和利用它本质的积极的方面,即自觉自由的创造这一方面,扬弃它非本质的消极的方面,使它脱开那种为生活所迫、强制和奴役人的外观。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凡是有参加劳动就自然而然地受到教育了,教育者必须对学生参加的劳动活动进行“教育化”改造,使得学生参加劳动不再是纯粹的劳动,而是实现教育目的的过程和手段。

(二)劳动教育不是一般指的只是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劳动与教育的内在统一,是以劳动贯穿全部教育的过程,“劳动以外的教育和没有劳动的教育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它与德、智、体和美育的关系不是并列,而是内在地含有“四育”,也是实现“四育”的基础。我国教育界长期误以为劳动教育是教育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事实上德、智、体、美和劳动教育是不同层次的教育目标,对前“四育”而言,劳动教育是另一个类型也是最高层次的教育,因此在当前“应试教育”环境下,忽视劳动教育,甚至将劳动与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参加劳动是浪费时间,耽误学习的看法是极为错误的。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劳动法  基本内容  基本制度  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i业职工培i)}}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i}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主权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iJ}l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广泛表现为劳动合同要么没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有签名的义务,全无协商的权利。要改变这种局面,在劳动力市场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决非易事。劳动合同的推行不可育}I}利进行。但是,我们可以依靠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弱势一方很p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应该规定人数多少以上的企业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并赋予集体合同以强制性。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劳动法;大学生;职业道德

华南师范大学“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对策研究”课题组对550个用人单位的调查显示,有55.8%的单位认为大学生更缺乏“实干精神”,47.9%的单位认为大学生缺乏“综合素质”,在学生中,选择缺乏“实干精神”和“综合素质”的只有12.5%和20.7%;20.9%的单位认为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笔者参与的课题组对广东省三所高职高专院校15个专业抽样调查1086份有效问卷也显示,在学生中,选择“职业道德教育对在校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很有帮助”的只有41.9%,选择“有意识地在主动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的只有47.5%。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呼吁重视大学生的职业道德,而大多数学生自身几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如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职高专大学生,使其成为高素质劳动者是摆在广大教育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劳动法》教学改革,探讨如何利用课程教学平台,促进高职高专大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完善其素质结构,成为合格建设人才的坚实后备力量。

一、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的重要保障

职业道德教育是对培养健全人格的“社会人”所开展的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人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它决定了一个人的发展方向,为人提供精神支撑和动力,是素质教育的灵魂。作为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一种与人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的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素质,要求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必须遵循道德规范。在社会道德系统中,职业道德不仅是一个有特色的分支,而且是一个较有代表性的道德层面,是现实社会的主体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既是从事某种职业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又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对于个人的成才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乃至社会的稳定、进步、发展,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6年,国家教育部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可见,高职高专院校所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应该是专业技术水平高,诚实守信、敬业爱岗、踏实肯干、团结协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劳动者。所以,高职高专院校除了要努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外,还必须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天的高职高专大学生,虽然尚未走上工作岗位,但是,他们正处在担负社会责任、从事某种职业的准备阶段,一旦学业结束,就要进入社会,终身或较长时间从事某种职业。在校期间,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更具特殊意义。

二、法德相济,在《劳动法》教学中培育大学生职业道德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主要通过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等课程的形式,但这些课程本身存在内容庞杂、课时量少的问题,尚不足以解决大学生职业道德有效培育途径难题。因此,有必要将职业道德教育融入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教学管理的全过程,特别引入到一些专业课程当中,开辟职业道德教育有效途径与形式,弥补常规做法的不足,更好地推动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教育。笔者在所执教的《劳动法》课程教学中展开了职业道德培育的相关尝试。具体做法如下:

(一)在《劳动法》理论学习中培育职业道德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在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说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只有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切实保证,劳动者的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得到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我国三大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才能又好又快地继续前进。在授课中要摒弃“讲法律就是讲法律,讲道德就是讲道德,道德与法律要泾渭分明”的旧观念,注意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使学生明白道德的底线是法律,突破了道德底线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的后果,并注意讲透彻劳动权利与义务这一辩证关系,使学生领悟到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中还有一些重要条款的规定,也有赖于劳动者秉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得以切实贯彻。如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中有关“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有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模范执行,可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但这需要劳动者发自内心的“主动遵守”而非“被动接受”。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注意将知识点讲授结合到应培养大学生作为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养成守法的行为习惯上,通过劳动者所应当履行的这些劳动义务的学习,来启迪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觉悟、润育和激励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感、坚定和强化其职业道德意志,使学生明白应在内心深处形成职业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并体悟到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

(二)在《劳动法》实践教学中培育职业道德

《劳动法》作为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学科,实践教学的开展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目前采用比较多的实践教学形式是以案例教学为主,包括情境模拟、课堂辩论、影音资料鉴评、社会调查四种方式。为配合劳动者义务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论学习而开展相应的实践教学时,可选取典型恰当的案例,更有效地寓职业道德培育于《劳动法》教学之中。如进行徐德昌诉丰华圆珠笔公司因其与他人合伙生产同类产品损害公司利益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教学中,在引导学生对“该案的关键是认定原告徐德昌违法、违约行为究竟是否成立,被告丰华圆珠笔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分析的过程之中,要注意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合同机制来约束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自身的主观原因被证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因而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实为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合同对方用人单位当然有解除合同关系权利。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均支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做出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自食苦果的实例,教师可以通过甄选、巧用这些案例进行实践教学,进而水到渠成促成职业道德培育。

三、《劳动法》教学中培育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

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教育和训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落实到职业活动之中,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进而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达到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通过相关法律课程如《劳动法》推动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在学期末,通过对三个班149位学生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显示,反映取得了一定成效:有93.8%的学生认为要“有意识且主动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针对“假如毕业后进入并不喜欢的单位工作,在寻找更合适自己的工作单位同时”,86.8%的学生选择“可能会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只有3.8%的学生选择“马虎应付,反正不会久留”。在当前职业道德建设中,职业道德法规化是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强化对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矫正是新形势的迫切需要。通过劳动与职业法制教育,教育学生懂得职业纪律和劳动法律,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职业行为,依法办事,在涉及自身利益时要廉洁奉公,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且敢于依法维权。

当然,法律与道德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也存在着区别,但它们之间却也同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联系紧密,毕竟劳动者职业道德构建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契约理念、诚信理念、忠诚理念的支撑,这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应。如果说,因契约理念而生的契约义务对应的是法律义务,那么基于诚信理念而生的诚信义务则是潜在的法律义务或者说附随义务,从本质上讲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忠诚理念则包含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含义,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处理用人单位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时是否以法律允许的规则为底线;道德层面的要求则是高于法定规则的处理或者说在法律没有规则的边缘是否以善意为出发点来应对,就忠诚义务而言是在法律约束力之上更为强调道德的约束力。所以,有必要通过《劳动法》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培育职业道德,推动学生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张敏强,等.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新审视――2004年广东地区大学生择业心态及状况调查报告[J].高教探索,2004,(3):88.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6

一、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现状与问题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镇化和河北省区域经济发展。因此,依托公共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进行专业培训,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河北省农村人口多,非农就业压力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重。近年来,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通力合作,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河北省形成了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相结合,覆盖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原有劳动力的多层次、多形式和多途径的培训体系。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河北省实现了面向农村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全免费,高职教育的改革通过自主招生,招收有到高职就学愿望的城乡高中毕业生。自“阳光工程”实施以来,河北省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做了大量工作。前期培训主要以示范性培训、创业性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农村科技培训为主,每年大约有80万人接受培训。从2012年起,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适应城镇化发展目标,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就近转移培训,2012年和2013年试点50个县(市),培训劳动力达2万人。然而,相对河北省1700多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不断增长的新增就业人口数量,这样的规模是远远不够的。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专业培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工作效率较低

虽然政策的顶层设计好,但基层工作积极性不高,政府培训工作效率不高,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供给方面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1)培训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培训时间短。以“阳光工程”为例,一般培训内容为简单的缝纫、电焊、美发,为期15天左右,培训形式理论多而实践少。培训层次低,形式单一,难以提高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技能水平,也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专业培训的低效率供给和农民工对高层次技能需求之间的矛盾。(2)缺乏基础服务平台,难以实现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沟通。调查显示,农民工对培训积极性不高,大多对转移培训持消极态度,除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接受教育水平较低外,还因为基层宣传引导不到位,缺乏和农民的有效沟通。(3)缺乏统一的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分离,培训和技能鉴定分离等造成了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投入的低效率。

(二)培训投入不足

转移培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公共投入较低,加上承担培训的机构有一定的利益诉求,造成了转移培训资源缺乏,不能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需求。具体表现在师资力量较弱、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资源和设备匮乏,难以取得应有的培训效果。在培训经费方面,尽管河北省各级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资金投入,但远不能满足教育培训的支出需求。以“阳光工程”为例,平均每人一期培训费用需要千元以上,国家补贴300元,农民还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这就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转移培训效果不理想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层次较低,培训质量不高,难以适应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加之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脱节,农民很难拿到职业证书,影响了劳动力的就业。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大部分反映,在找工作时,培训后跟培训前的难易程度差不多,区别不明显。

(四)缺乏合作办学互利机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要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1]。合作互利办学机制应该是企业、第三方机构(培训公司或人力资源机构)和教育机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主体合作办学,共同承担培训任务。目前,多数企业参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不高;第三方培训机构积极性高,但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加之难以得到政策上的支持,提供的培训难以适合社会的需求;在学校教育中,职业培训工作被边缘化,学校的积极性不高。合作互利办学机制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造成了劳动力转移培训有效供给不足。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有效供给分析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起关键作用。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多项计划,出台了系列法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工作提供保障,例如,1964年的《就业机会法》提出了包括为农村青年和妇女提供训练和受教育的计划,1998年的《劳动投资法》强调对职业转型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农业培训局法》,通过相关法规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并设置专门机构,支持和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给予一定资助[2]。这些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等先进的教育思想要求职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融合。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求框架来看,转移培训的供求矛盾主要体现在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不足。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对数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

近年来,国家对于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较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取得明显效果。然而,我国开展的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个人就业对于职业技能的需要以及企业、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供给数量需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不能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因而,就业中的结构性矛盾也变得更为复杂和突出。受训者并不会因为享受国家补贴而参加培训,他们关心的是能否通过培训而掌握一技之长,能否顺利毕业。因此,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一些地方的转移培训对应性不强,适用性不高,有效性缺失,农民宁可自己出资参加一些技校的培训也不参加公共性的职业教育培训,造成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供给结构不合理

当前的教育体系中,同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所占比例偏低,承载终身学习思想的继续教育体系不完善,缺乏就业后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这导致了劳动力职业生涯的不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项目,层次较低,多为简单的入门培训,就业面向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培训不能满足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近些年我国出现的民工荒实际上就是“技工荒”,是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

(三)公共职业教育培训的公平性缺失

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备受关注不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服务和培训尚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和足够的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薄弱,在资金、信息、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的管理难度较大。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低

公共职业教育培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规划、实施、评估、监控很难落实到位,严重影响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供给效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公共培训项目中,“阳光工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春风行动”等也是培训农村青壮年或农村妇女,都属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范畴。而这些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同,涉及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妇联、工会等,这些培训的管理重叠和管理真空并存,严重影响培训供给效率的提高,各部门之间原本可以共享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缺乏强有力的整合,造成原本有限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浪费。由于激励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进而导致供给效率低下。例如,在“阳光工程”中,政府补助资金只有农民受益,没有对培训单位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等方面的资金扶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时收益较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另外,对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缺乏进行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还有,受训者个人仍需承担较大的教育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在就业准入制度、资格证书制度等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不少中小企业大量录用未经培训、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动力,导致是否进行职业培训,是否拥有资格证书对于工资待遇和就业条件并无显著差异。这些无疑严重影响了受训者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3]。

三、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促进对策

(一)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现代转移培训体系

1.建立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把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体系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相关内容多是通过政策性文件体现的,这就使相关工作无法可依。因此,在修改基础性法律时(例如农业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应加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相关条款,各地区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相关的法规或条例,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存在的“多头管理”现象,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通过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来协调各部门工作。2.建立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下移,打造并完善基础服务平台把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的重心由市县下移至乡镇一级,以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为载体建立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的主要工作包括就业信息和劳动力信息的收集、转移培训的安排与协调、劳动力社会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和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内容。基层服务平台的构建由政府组织,通过市场引导和劳动者参与,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技能、有组织、有保障地进行转移。

(二)建立一个培训供给参与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涵盖多个群体、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教育结果

认证的多样化可互换的全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模式[4]公共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一种“准市场”机制。培训的相关参与者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以及用人企业、培训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等。政府部门应该在宏观指导、经费支持、质量控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和非营利机构在市场调查、需求分析、课程开发、效果评价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鼓励各类非营利机构通过各种途径筹募公益资金,资助或者提供各类公共性就业转移培训,在企业、培训机构、受训者之间架构起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应该是覆盖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三维结构,培训内容要适度先行,满足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培训内容要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思想,兼顾各类群体,关注农村弱势群体,帮助他们从不利地位中走出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应着眼于“终身学习”的思想。要逐步建立社会化与开放化的学习网络和灵活多样的学习制度,教育体系、培训体系和劳动培训认证体系结合起来,职业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实行模块化课程和学分制,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教育培训之间的衔接和转换,并依据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多样化的认证方式确立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强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激励、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检验,奖惩分明,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坚决予以严惩。政府采用招标、发放培训券、向市场购买培训成果、依据效果补贴培训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和用人企业的行为给予奖励。通过订单培训、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培训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联系,调动个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监管,对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等进行劳动准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监察。

(四)构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的信息服务体系

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基础平台(乡镇村一级)的工作,收集劳动力资源信息,同时通过劳动力市场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将信息库与就业信息平台共享,形成一个全省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包括培训人数、劳动力受教育情况、企业需求情况等资料,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层次等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结语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7

(江苏省南京市百家湖中学,211100)

摘要: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具有政府重视程度高、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和保障体系完备等特点。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前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课程实施等层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技术教育发展有如下启示: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切实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国外 劳动与技术教育 启示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重视和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因此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基本特点

(一)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

为了提升教育质量, 保持教育领先地位,很多国家采取有力政策支持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德国除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法》外,还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配套的法规,以保障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如1964 年德国

教育委员会提出《文化部部长联席会议建议》, 将引进劳动与技术教育作为对主体中学进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明确指出:“把学生引入当今劳动世界富有成效的做法只能是伴随着解释和思考的亲身实践。因此,劳动技术教学是涉及不同事实领域的、基本的且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应该具有自身独立的形式,而不是其他课的附属。”德国法律还规定:孩子在6~10 岁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 岁要擦汽车和去菜园翻地;16~18 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1989 年, 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通过《霍巴特宣言》,提出了澳大利亚教育的十大目标, 其中有四大目标涉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如“教育要反映国家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学生传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未来工作与生活的技能;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向学生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基础;培养学生处理信息和操作计算机的技能,了解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掌握技术;提供适当的职业教育和关于劳动领域的知识,包括对劳动在社会中的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瑞典堪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典范,该国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不进行职业教育,但作为普通教育重要内容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则受到高度重视。议会规定,基础学校的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内容之一,与文化基础课处于同等地位。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重视科技和教育,不断推进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提出了“技术立国”的口号,到了现代又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各国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情况,还反映在国家教育方针的制定上。如新加坡和韩国在面向未来的教育改革中, 提出力求使每个学生德、智、体、技兼备,获得全面发展。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阶段设置劳动与技术课程,劳动与技术教育也正逐步成为各国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

对于如何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当前世界各国几乎趋于一致:主张从单纯的“学科中心”转向兼顾社会需要、学科体系和学生自我发展的基本技术教育。例如, 澳大利亚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在1983 年颁发了“参与和平等计划”建议,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 帮助学生更好地从学校转入工作生活。德国把劳动与技术教育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教育学生了解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了解和掌握某项生产技能外, 还十分注意教育学生了解现代生产活动的过程, 并使他们了解劳动与环境生态保护、劳动与社会关系。日本尾随美、苏、英等发达国家,不单关注少数拨尖人才的培养,而且对普通技术工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以近代技术为基础的机械生产技术, 作为普通教育中技术教育的中心内容, 培养和发展学生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技术的能力。从1981年至1982 年,法国让中学生在55000 多个企业实习班中接受培训, 取得的基本经验是:青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时间越长,基础越好,插入专业教育的时机也就越成熟。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的这种变化, 隐含着学校对学生不再强调“技术合理性”,而是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反映了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对人才的要求。

(三)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突飞猛进的时代变化构成了学生的生活背景,同时也要求各国劳动与技术教育作出积极的反应,通过教学改革引导、帮助学生获得驾驭个人和职业生活的能力。

第一,注意提高教学内容的技术含量。如德国对技术、环保和经济的一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设置了专门的学习主题,如能源、原料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温室效应等。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从小学起至中学开设“工艺”必修课。从1999年开始,在教学计划中又增加了“劳动培训”和“制图课”。法国从1985年开始在中小学开设“科学与技术”必修课,把“现代技术”纳入中小学的学习范畴。

第二,教学方式方法多元化。如德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是行为引导教学,其基本理念与“探究性学习”“问题解决式学习”“实践性学习”或“项目学习”等是相通的。在澳大利亚,教师在教学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学生的特点、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运用讨论、辩论、讲座、角色扮演、调查研究、游戏、模拟、社会访问、现场参观、设计情境等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教学活动社会化。在美国、法国、德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除课堂教学外,学校还坚持开放式办学, 通过安排个别和集体活动,让学生接触劳动世界,获得不同劳动领域、工作环境和职业的感性认识,为他们以后接受职业教育或选择职业奠定基础。

此外,各国在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创新教育。如俄罗斯规定小学生从2 年级开始,每年要完成一项设计计划,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英国从小学至初中开设“设计与技术”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美国创造教育学家奥斯本提出的“大脑激荡法”则被引入全美学校教学计划之中。

(四)建立健全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尤其注意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这主要包括劳动与技术教学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的培养两个方面。

对于教学条件的改善,绝大多数国家积极致力于实验、实习场所的建设。例如,德国中小学建有配置水平与理、化、生实验室相仿的金工、木工、电子电工、营养与烹饪、塑料加工等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以金工专用教室为例,除常规的车、钳、刨、磨、铣床外,还配备了许多专用机床,甚至先进的数控机床等。英国中小学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如同工厂的车间,台钳、机床、电钻等工具设备一应俱全。澳大利亚各学校建立了木工工场、金工工场,有的州还开辟了标准化流动工场和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心。

有关师资的培养,早在1902 年,澳大利亚就在师范院校开设了劳动与技术教师在职进修课程,培养了一大批手工和家政课教师。德国大部分联邦州的劳动与技术教师是由高等院校直接培养出来的,他们通常在学习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同时还要学习另一个专业,在四年常规学习毕业后,还要进行为期两年的教育实习,才有资格参加国家教师考试(相当于硕士水平)。不仅如此,德国还是一个重视在职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培训、进修的国家,如各州不仅设有专门的网络化教师培训机构,而且培训形式多样,方法也比较灵活。瑞典中小学劳动与技术教师大多由高等师范专门培养,学生必须获得“手工艺师傅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具有2~7 年的实际经验,才可从教。除职前培训外,瑞典和德国一样, 教师在职培训也是很普遍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待遇方面,瑞典小学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20%,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48.%;高中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58%, 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93%,几乎是工人工资的两倍。由于劳动与技术教师队伍稳定,教师积极性高,保证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质量。

二、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起步较晚。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课程的实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矛盾也集中凸显出来。

(一)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自上而下保障劳动与技术课程常态实施的各项政策,如没有研制或出台地方性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方案;二是缺乏地方实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教师政策,如教师评价、职称评定、教师工作量计算等细则;三是缺乏制定对学校劳动与技术课程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机制;四是缺乏有序开发劳动与技术课程资源的管理制度等。

(二)来自学校的问题

学校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 不能通过制度的建设保证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2) 劳动与技术课时严重被挤占;(3)劳动与技术教师的配备与安排不够合理,随意性比较大;(4)对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内容、活动类型等缺乏整体规划;(5) 缺乏必要的实践场地(专业教室)和校外教学场所;(6)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学习、深造;(7)缺乏整体研究、协同教学的氛围。

(三)来自教师的问题

教师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 少数教师平时疏于学习、研究,导致对劳动与技术教育作用和意义认识的偏差;(2) 部分教师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水平欠缺,动手能力差,对教学工作常常显得力不从心;(3)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很多教师有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感。

(四)课程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劳动与技术课程内容开发的简单化和非科学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较为完整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基础理论体系;二是缺乏可以帮助学生规划个人生活道路的教学内容;三是校本课程内容庞杂、混乱,缺乏前瞻性,未能充分体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趋势。

其次,教学中教师比较注重技能的训练与习得,常常以讲授、示范为主,这样既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想的萌发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再次,课堂教学评价多以诊断性评价为主,而且评定的指标、内容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三、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一)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认识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其他各种教育成效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 同时它又影响着其他各种教育的发展。但这种理念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因此相关媒体应加强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宣传报道,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以及社会相关人士了解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独特价值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劳动与技术课程的理念、目标和内容。特别是在学校层面,通过宣传,要使校长充分认识到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基本途径,从而发挥其在课程改革中的领导作用。

(二) 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

要使劳动与技术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行政上有人抓,业务上有人管,课程上有人教,使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培训、教育科研形成系统。尤其是要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需求, 改变目前中小学劳动与技术课程设置上的门类多、科目杂、不规范状况,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建议必修课程以统编教材为主,选修课程以地方教材为主,但无论哪种教材都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拟定统一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要根据劳动与技术教学的特点, 搞好教学常规的布置与检查,包括调整和安排教师的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外活动计划等, 提高劳动与技术课的教学质量。

(三)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切实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具有一定数量、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或实习基地,建立与教学项目相配套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及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将学校办成为新农村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农林科学技术的推广基地和农林优良品种的繁育基地,以劳动与技术教育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学校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让家长部分地承担起对学生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的任务。如自我服务劳动、基本的家务劳动、烹饪、家用电器的使用与保养、常见的种养技术等,都可以通过家长的指导、督促来完成。社会是学生实践的大课堂,学校要密切与街道、社区、农村村组联系,多为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

(五)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除了设备、场地等条件外,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质量较高、数量充足、项目齐全、相对稳定的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是提高劳动与技术教学质量的关键。为此,一要重视培养、培训教师,二要留得住教师。主要措施有:(1)从现有教职工中精心挑选热爱劳动与技术教育、动手实践能力强,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劳动与技术教师;(2)从工厂、企业、乡村农技站(点)以及种养专业户、能工巧匠中选聘兼职劳动与技术教师;(3) 选用农林工科院校毕业生从事劳动与技术教学工作;(4) 强化现有劳动与技术教师的业务学习和日常教研活动;(5)在职称评定、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适当对劳动与技术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他们长期从事这一教学工作;(6) 建议师范院校开设劳动与技术教育专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与技术教师的来源问题。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2]白月桥.课程变革概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3]欧用生.课程发展的基本原理[M].台湾:复文出版社,1985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8

我市劳教所作为一所专门收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戒毒劳教所,如何结合吸毒类劳教人员的心理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探索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等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如何更新思想观念,全面推进劳教戒毒工作创办特色,实现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科学化;如何探索戒毒矫治新模式,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和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毒瘾戒断率等等,这些都是广大劳教工作干警应该努力思考、积极探索的问题。

劳教场所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要体现劳教场所的教育挽救功能,把劳教工作办出特色,显示其教育矫治的本来面目,就要探索适合劳教工作的特色教育,即开放式教育模式,以达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之目的。开放式教育模式作为一种以社会为基础,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注重提高劳教人员社会适应能力,着眼于解教后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教育模式,必将成为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发展趋势。

一、开放式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内在要求。教育挽救是一种再教育活动,劳教人员在劳教所这一特殊学校里,接受学校对他们所进行的再教育活动,从而改变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这种再教育活动的特点是强制性、开放性、适应性。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是在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的条件下进行的,为此,劳教所为了保证教育挽救目标的实现,就要制定教育的各项制度,规范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措施,监督指导劳教人员接受教育。而强制性必须是与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相结合,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没有教育的强制性,就不能促进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改造,而强制性教育只有在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改造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和取得应有的效果。但是教育挽救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针对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仅强制性不行,封闭保守的教育方式也是行不通的,只有选择开放式的教育,才是打开劳教人员心灵的钥匙,在更大程度上凸现了劳动教养的人性化,也才具有特色。劳教工作以提高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质量为中心,而教育的目的和教育挽救质量的高低,最终是要劳教人员解教后回归社会,接受社会的检验。传统的封闭式教育模式和社会相脱节,在很大程度上给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增加了障碍。实践证明,劳教人员在矫治过程中所表现的形形的问题,往往来自各个方面,有的是劳教所内其他劳教人员不良思想、行为引起的,有的是社会形势的变化引起的,有的是由于家庭变故引起的。对于这些问题,仅靠原有的封闭式教育是很不够的,还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有效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开放式教育模式即是以社会为基础,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有利于劳教人员更多的接触社会,为劳教人员适应社会提供机会,更符合劳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这一要求。

(二)是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客观需要。劳教工作办特色,提出了教育工作要实现科学化的目标。传统的封闭式教育模式严重滞后于社会教育发展的水平,已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开放式教育模式与社会教育接轨,在相互借鉴和融合中,有利于提升教育工作的档次和教育水平。同时,开放式教育模式着重于培养劳教人员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更符合教育挽救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进步的趋势,更能体现劳教工作特色,与教育工作科学化的目标相一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劳教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是加强民警队伍建设的有效途经。一方面,开放式教育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对民警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民警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开放式教育模式的需要;另方面,劳教场所由于受体制束缚,无法按照社会办学标准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开放式教育模式的推行必须依托和吸取社会教育资源,民警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和社会上的专家、学者、专业教师的学习和交流,有利于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构筑开放式教育模式的探索与设想

(一)教育模式应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教育体制,关键在于教育模式的设置。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实行封闭式教育与开放式教育相结合,教育模式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现行采取的是相对封闭式的教育方法,其特点是:劳教场所利用全封闭的特定环境,依法实施强制性教育手段,有助于劳教人员认罪认错、服管服教、矫治恶习,有效地对劳教人员进行行为养成,使他们能严格约束自己,遵纪守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逐步扩大,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引起世人关注。因此,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劳教立法已迫在眉睫,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将进一步加强。创办劳教特色,使之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的窗口,要求劳教场所对劳教人员的改造目标应由过去的“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调整为“收得下,不想跑,矫治好”。为此,为提高教育矫治效果,就必须实现劳教场所教育模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

(二)挖掘所内资源,夯实开放式教育的基础。劳教所是劳教人员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劳教所在教育中的作用,注意所内教育的开放化:一是内容的开放化。要紧密联系社会形势、围绕社会生活,组织劳教人员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例如,每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开展“抵制,参与禁毒,珍爱生命”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观看专题教育片、举办演讲比赛、文艺汇演等多项活动进行禁毒集中宣传教育;二是形式的开放化。努力改变传统说教式的教育形式,克服教育工作中强制灌输的倾向,引入互动性教育机制,采用在民警的咨询、协调下,劳教人员自主设计、自主组织、自主评价开展活动的方式。例如,可以组织劳教人员进行文艺汇演,无论是节目的挑选,还是舞台主持,抑或服装的设计,都由劳教人员自己完成;三是主体的开放化。就是在活动中注意加强劳教人员之间、民警与劳教人员之间的交往和沟通,以培养劳教人员之间、民警与劳教人员之间的良好情感。譬如,在组织劳教人员文艺汇演过程中,民警就可与劳教人员共同创作、编排节目,同台演出;四是手段的开放化。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开展教育工作,可建立电教中心,定期播放爱国主义教育专题片、禁吸、戒毒专题片和时势新闻等节目,以及全面反映劳教场所变化和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场景的资料片、录像等,有效地发挥电化教育直观、形象、快捷的功能。

(三)联合社会办学,搭建开放式教育模式的平台。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可以有效地弥补所内教育存在的缺陷。一是与地方教育局、中小学合作开设劳教人员脱盲班,在劳教人员中扫除文盲及进行小学、初中文化补习。对劳教人员的基础教育可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的范围,采取劳教学校与地方区域内学校联合办学的形式进行;二是与当地的劳动就业部门联系,聘请专业教师来所上课,对劳教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家电修理、机动车驾驶、水电工操作等技术培训,并由地方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考核,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可使劳教人员自食其力,提高解教后的就业能力,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能促进劳教生产的发展。

(四)抓好社会帮教,拓展开放式教育的空间。注重发挥“劳教所—劳教家属—帮教部门”三位一体帮教网络的效应,多渠道、多层次地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建立双向互动的帮教格局。一是加强与地方社会帮教工作机构和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提供帮教素材和人员,邀请来所帮教。在帮教过程中,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劳教人员的重大改造表现,和劳教人员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而出现情绪波动等情况要及时沟通,请求帮教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就安置帮教政策、就业途径和信息等方面进行交流沟通,衔接好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接茬帮教工作。二是要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来所开展形势教育报告会、法制讲座和法律援助,丰富劳教人员多方面的知识;三是要通过劳教亲属座谈会、联欢会、亲情电话、通信会见等多种形式,积极动员劳教亲属来所帮教,用亲情温暖、巩固教育成果;四是要充分利用教育转化典型和现有的法制教育资源,到地方学校进行现身说法,积极回报与服务社会。积极利用社会帮教工作的互动性,来提高帮教效果,拓宽帮教领域,让劳教人员对自身价值有重新认识,以推动开放式教育的发展。

(五)开展心理矫治,创新开放式教育的载体。劳教人员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要针对这一情况,在进行开放式教育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对劳教人员特别是吸毒型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可聘请心理专家在劳教人员中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也要积极培养场所自己的专业人才,邀请专业院校老师对基层民警培训。在所内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建立心理档案,制定心理矫治方案,开展跟踪矫治,尝试把心理学知识运用到管教工作实践中,以配合开放式教育的开展。

三、进一步推进开放式教育模式的主要对策

(一)解放思想、更新思想观念,从传统模式、习惯做法中解脱出来,充分认识构筑开放式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和劳教所的实际条件,确立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短期方案,推动开放式教育模式构筑。

(二)通过制度建设,既要明确劳教机关对构筑开放式教育模式的责任义务,又要争取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把支持和关心劳教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要会同教育、劳动、民政、公安、妇联、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把支持和关心劳教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把对开放式教育模式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加强对构筑开放式教育模式的有效保障。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范文9

[关键词]劳模精神 职业道德教育 高职学生

[作者简介]李会娟(1978- ),女,河南禹州人,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艺术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上海 201415)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0-0062-02

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是我国新增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其职业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但是目前高职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缺失,这只数量庞大的从业大军,其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都有待提升。劳模作为社会道德的先进典型,具有社会肯定性和主导性,他们的思想行为和感人事迹承载着社会所倡导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在高职职业道德教育中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

一、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专业教育,轻职业道德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肩负着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高职毕业生作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主体之一,其职业道德素质的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这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一些高职院校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过于强调高职教育以岗位能力体系为主的培养定位,存在重技能轻素质的倾向。比如在一些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中,没有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没有具体的实施计划、考核标准等。

2.重理论,轻实践。当前职业道德教育与社会职业需求相脱节,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着学科化和去职业化的问题,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实际、职业教育相脱节。在课程安排上,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为主;在教学方法上简单移植一般的德育理论体系,强调“道德性”,缺少对“职业性”的深入思考和研究;在教学主体上,以没有行业、职业背景的政治理论教师为主,难以把职业、行业中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有效地传递给学生。

二、劳模精神在高职职业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1.劳模精神明确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向性。劳动模范的产生是人类劳动活动和工作实践的结晶,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作为以党和国家为主体评选出来的劳模,其形象和思想形态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层面的同构,其变迁的动力在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演变。由此相对应的是在每个劳模背后都承载着符合主流意识形态和现实政治需要的革命新伦理观念。因此,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中引入劳模精神,将使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向性更加明确。同时,劳模是各条战线上的劳动能手,不同企业、行业、产业中的劳模所体现的劳模精神具有不同的品格,对之进行分析、整理、提炼,将进一步为高职各个专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提供更明确的培养方向和目标。

2.劳模精神彰显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职业性。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仅仅体现在知识和技能方面,而且也表现在职业道德方面。调查显示,现代企业对员工职业道德的要求甚至高于对于知识技能的要求,对毕业生最不满意的也是其职业道德素养,对此,高职院校必须保持足够的敏感性。而职业道德作为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职业实践活动为基础,具有鲜明的职业性。不同企业、行业、产业中的劳模或劳模集体所体现的不同精神品格,具有直观性、具体性和形象性,能够增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感染力、时效性和职业性,同时也可以警示高职院校,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避免去职业化和过分学科化。事实证明,高职院校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就应该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弘扬劳模精神,使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实际、职业教育相融合。

3.劳模精神能提升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情感性。职业道德品质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即职业道德认知、职业道德信念(情感、意识)和职业德行为。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掌握是提升职业道德品质的基础,但职业道德认知并不等于职业道德品性的养成。“关于道德的观念,关于诚实、纯洁或仁慈的见解,在性质上是不能自动地使这些观念变为好的品性或好的行为的。”职业道德情感和品性的培育仅靠理论知识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从社会、职业实际中提炼出来的道德规范理论体系与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思维能力和习惯,以及职业道德情感、意识、信念相结合。劳模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的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强烈的奉献精神、锲而不舍的开拓意识,很好地体现了职业实际中的道德规范、职业习惯以及职业信念或情感。因此,弘扬劳模精神、以劳模典型人格和动人的事例来教育学生、感染学生,能够使学生产生情感共鸣,在目睹榜样的行为中获得道德启迪,将劳模所承载的价值内化为自身价值、外化为道德实践。

三、发挥劳模精神育人的途径

1.开展劳模访谈,提升学生对劳模的理性认知。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要求学生根据劳模精神的相关特征,自写脚本,以视频拍摄等方式采访记录劳模在工作岗位上的一天,领悟提炼行业职业精神,并内化为自我发展的动力,外化为实际的职业行动,克服知行分离,做到知行统一。

2.开通劳模育人微博,及时弘扬劳模精神。建立劳模育人微博,以学生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劳模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如劳模们积极试水“红微博”,以“质朴”“平民”“时尚”的风格传递劳模精神。利用微博的巨大传播效力,使学生树立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基本理念;并利用劳模在一言一行中所表现出的主流价值观来引导、感染学生,让学生向劳模学习,争取进步。

3.开展劳模进校园活动,营造弘扬劳模精神的校园氛围。通过劳模导师讲座、劳模团支部和党支部活动,让每个学生近距离地接触劳模,分享劳模的成功历程,感受劳模崇高的职业道德,促使学生去思考自己的职业选择、职业规划和行为,并让学生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正在通过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来决定自己未来的生活。专题活动后,通过学习劳模征文、集体讨论、辩论赛等活动让高职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正确地评价劳模精神及价值。与专题活动相匹配的是建立劳模育人手册,记录每次专题活动的过程、内容,学生的感悟、劳模寄语等。通过手册内容再现和反映学生在劳模影响下的成长变化,这也是对劳模育人效果的检验,并有利于对之前的工作进行反思,对后续工作加以改进。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设立宣传橱窗和劳模墙展示劳模的各种风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融入劳模语录等形式,积极营造以劳模精神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氛围,在潜移默化中以劳模风采熏陶人、以劳模精神引领人、以劳模道德影响人、以劳模思想凝聚人,实现预期的育人效果。

4.建立劳模育人基地,促使职业道德教育现场化。建立劳模育人基地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同步思考、同步推进,进一步突出劳模在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等职业规范和职业精神层面对学生的影响力与感召力。为此,各专业首先要深入分析,把握本专业的发展前景与相关特点,了解在相关产业、行业、企业中具有专业背景的劳模及劳模集体情况,并分析劳模和劳模集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产业、行业、企业劳模和劳模集体的精神品格。其次,学校要对专业核心能力、就业岗位与培养对象的职业素养进行分析,发现学生的现实情况与社会要求之间的差距,进而提炼出需要在劳模育人基地培养的学生职业素质。再次,要研究学校、专业与劳模所在企业建立劳模育人基地的可行方案和操作路径,并且要在方案中突出社会、产业(行业)、企业的现实需求,强化科学管理、倡导文化建设、注重团结协作等方面,实现劳模在上述各方面的引领作用,使学生体悟现代产业工人的优秀代表的成长经历,不断激发学生潜在的职业素质,使学生深刻感悟现代产业工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深刻认识现阶段专业发展的特点与前景。

在劳模育人基地可以通过以下具体途径来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第一,建立劳模育人工作室,为学生良好职业素养的培养搭建平台。以专业劳模为基础,以劳模所在单位里其他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熟练掌握专门技术和专业知识,拥有专技特艺或优秀技法的其他工作人员为主体,建立劳模育人工作室,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并通过让学生在劳模育人工作室开展参观、模仿工作等活动,提升学生对专业领域和劳模精神的认知。第二,开展劳模讲坛,弥补学生行业现实生活体验的不足。根据教学的阶段需要和学生年级的不同,请劳模在劳模育人基地给学生讲授关于职业技能或者职业精神方面的知识。通过倾听劳模自身的实际经历和故事,了解劳模成功的因素;使学生明白浓厚的职业兴趣和职业习惯对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性;使学生学会处理自身现实与工作、职业要求之间的关系,学会处理作为职业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三,实地参观劳模工作实况,提升学生对劳模的感性认知。根据劳模工作场地的实际情况,分批次地安排学生实地参观劳模工作实况,采访劳模,听劳模周围的人谈劳模的故事,在感受劳模的工作状态的同时,明确精湛的专业技能的获得必须通过勤学苦练、执著进取的精神才能获得;明白企业文化的内涵,提高学生对职业价值的认同感;全面地了解劳模和劳模精神对个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第四,开展“我与劳模同工作”活动,使学生明确职业标准。让学生与劳模在工作岗位一起工作一天,身临其境地感受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的劳模与普通人的不同,了解岗位所需要的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正确处理创新、竞争和团结协作的关系,使学生躬身自省,明确自我完善的目的和方法;让学生跟随劳模,服务社会一天,使学生学会正确处理索取与奉献、自我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了解行业工作流程、工作艺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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