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集锦9篇

时间:2023-12-24 16:37:32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1

【关键词】公民教育;国家认同;序列优化;国家建设

【作者】任勇,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1062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009-009

一、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优化:公民教育的视角

一个共同社会的形成是维系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只有具有共同的理念、价值和行为,社会才能有序健康地运转,而“缺少真正共同的社会里,人们对原生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忠诚与对在更大范围内存在的政治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权威的忠诚是两回事。”实际上,现代国家建设也是一个共同体重新建构、创造公共权威的过程,决定其使命的是要创造和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进步与发展。这不仅因为现代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确立起来的,还因为国家内部的个体与集体之所以能够聚合在共同的空间、和价值当中,是与人们对国家的认同分不开的。同时,“认同行为越是不受物质性的、经济的、政治的、情感的外部制约的影响,或者说这种行为越是仅仅受到某一选择性服从的特殊原因的激励,那么它的合法性被认同的机会就越多,行使合法权力的机会也越多。”所以国家存续、发展与治理的政治逻辑,决定了有效的国家治理既取决于制度与政策的合理,也取决于国家能否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①重构过程中,引导少数民族认同序列有序、有效地排列,从而聚合起强大的国家认同力量。

在社会转型的条件下,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体是独立的,身份是多变的,社会是相对自主的。因此,国家不应该简单地通过意识形态灌输来进行认同,而是应该充分发掘和满足认同的其他途径。所以,现代国家应该通过创造丰厚的资源和运用多种手段来供应和满足少数民族成员的内在需求,从中引导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观念与认同取向,从而创造有效的国家治理。从目前来看,国家治理要始终创造、维系和优化合理的少数民族认同序列,在现代社会中最可依靠的力量和资源就是公民教育,因为“借助教育,人们才能期待让个体理解并能将他们统一起来的团结的联系。”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公民教育提升少数民族成员的心智,梳理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灵,将少数民族成员的心智发展、心灵净化与社会发展、国家成长有机结合起来。少数民族成员在接受该过程中逐步理解和认识现代国家,相互之间建立起以公民身份为联接的有机纽带,“公民间的联结更主要的来源于他们对公民关系自身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关于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历史所引起的共同的决定和共同的形式。”进一步来说,公民教育通过对少数民族认同的重新塑造,建构其公民身份,以文化整合来优化人们的认同取向与认同结构,提高权力、制度与组织层次的认同基础,从而为实现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积极的推动力和支撑力。

毫无疑问,无论是在现实的层面上,还是在理想的层面上,现代国家都必须建立在整个社会对国家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公民教育所具有的创造认同的功能,使得它与其他制度一样,能够承担促进国家治理的使命。可以说,“在我们的时代,民族性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新生国家建构政治稳定的基石,如果缺失这一决定性的基石的话,就会接二连三的地发生混乱。”现代国家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的可能认同序列变化,以及新的认同出现有可能被激发的场景或者相互竞争的空间结构,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型的作用,以公民教育来引导不同的少数民族成员,对认同序列之间的冲突进行调适和优化,使国家治理创造有机团结的使命在民族地区得以实现。具体来说,这种优化体现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在包含家族认同、区域认同、民族认同在内的认同序列层级上,另外一个层面则是在认同序列的文化层次上。

对于少数民族成员认同的序列结构而言,实际上面临着把何种认同置于优先的次序的问题。在这个序列结构中,对于国家认同的归属始终应该处于首要地位,并以此作为自己尽义务和责任的归属单元。尽管在民族的成长过程中,家族、地方、民族等认同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创造社会有机团结成为国家使命的前提下,任何一个少数民族成员都应该“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的重要性,教育将努力促进新的更加包容的民族认同形式。这就是公民民族认同,它建立在现代教育计划在于塑造新的、更民主的社会以及培养维持社会的公民,而不是传递和再生产的历史文化和认同。”其实这里的公民民族认同就是基于公民身份基础上的国家认同,而公民教育所包含的内涵与此契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形成了既有内容规定性,又有价值规定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赋予了公民教育崭新而鲜活的内容。所以,在国家的主导下,可以通过正式机构和非正式机构推行公民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提升国家认同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的层次,培养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成员感以及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愿,以此来维系不同民族之间信任和团结的关系。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各种公共生活中,就会将公民教育所带来的心智提升和心灵改变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力量,促进少数民族成员向现代公民身份积极转换,超越各种具有狭隘性的家庭、地域、民族等认同,进而建立起对国家的政治权威、公共准则乃至一种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从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对于少数民族认同结构的文化层次而言,它们“关系到特定群体和少数民族共有的归属感和结合感,而文化融合则关系到把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结合起来所必须的纽带。”对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来讲,有了这些文化认同和融合作为基础,国家认同所建立的有机纽带才能实现。但关键是要避免这些文化认同逾越国家认同的位置,成为超越国家认同的内容,因为认同本身是在不断变化的,并且一旦“在个人本体的安全感被惯例的破裂和普遍化的焦虑置于危险境地这类情境中,就会产生对象认同的各种退步性形式。”所以,国家就要充分发挥公民教育的功能,引导少数民族成员真正认可、遵循和践行公共领域的准则,将国家认同和以上类型的文化认同有机排列和融合,建立统一、平等的公民权制度,来保护少数民族成员与文化认同相关的各种权益,形成对共有的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尊重。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中,一旦建立起各个民族之间相互连接的纽带,就能使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公共生活,在实践过程中感觉到作为公民的意义,认可和遵循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最终形成国家认同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

“每个政治共同体若要生存,就必须寻求建立这种支持的庞大储备,以便需要时从中吸取支持。”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公民教育就是提供这种具有庞大储备资源供给的重要基石。无论是对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层级结构,还是文化结构而言,公民教育都可以通过作用于少数民族成员而对两者的改变产生影响。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认同序列重构来讲,公民教育推行具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创造或确保一个社会的成员在物质、知识和道德观念方面的同质性,同时允许存在必要的不同性,乃是教育作为成人一代对成长着的一代施加影响所必须完成的使命。”以此来引导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灵方向,创造认同力量,实现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灵安定和社会团结,将包含了传统与现代、政治与文化的“四个认同”理念深深地扎根于少数民族成员心中,扎根在具有共同文化和历史记忆的社会之中。在少数民族成员的这种无声无息但却诚心诚意的对于现代国家的尊重中,国家治理将获得巨大且不可估量的资源和力量。要实现以上目的,就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重视和发掘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具体途径和主体面向。

二、学校与国家: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具体实践来看,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类型丰富多样,这就要求公民教育体系也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途径,共同促进少数民族的成长。因为公民教育影响到每个少数民族成员对自我的判断,而“我们的自我概念和身份不仅从垂直和水平的角度反映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位置,而且,也是我们用来操纵和处理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定位仪。”因此,要实现公民教育对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结构的优化,就需要从公民教育的具体实践途径入手,对其包含的内容进行筛选和凝练,并形成外部约束关系,在不同认同类型的相互包容中,实现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其中学校是一个最基本的途径。

作为推行公民教育最重要的途径,学校为一个人成年以后的人格形成打下了基础。表面上看,学校教育形成了包括教师、教材、教法等技术性条件在内的统一的知识体系。而从本质上讲,则是与秩序、知识和权力等特定形式的合法化身份的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它不仅是意识形态再生产的关键场域,也是个体进行社会化和公共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生活往往是与国家知识、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相互连接,并且彼此相嵌的复杂权力网络运作的过程。所以,在国家主导的知识体系下,国家认同的理念“适合在学校灌输,其途径可以通过个人发展中隐蔽而情感化的过程,也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灌输的更公开、更理智的程序。”对此,霍布斯鲍姆就认为学校教育是民族形成过程中一件强有力的武器。实践也已经证明,充分的学校教育对于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培养有重要意义(参见图表1)。

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非常重视对学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国家正式治理体系中,为了培养学生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和认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是通过具体学科知识的教学过程,以知识为载体实现社会控制,如“历史被用来普及国家神话和促进民族认同;文学被用来颂扬民族语言和文学成就;公民和道德教育被用来灌输民族价值观和良好公民的观念。”通过知识的教授,使学生和国家建立亲近感,从小形成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是通过严格的社会秩序化和合理化过程,对作息时间、考试内容等具体内容进行控制,保证文化和价值再生产的过程的实现,以此来实现对学生政治社会化过程。

而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民国时期,国家就已经开始试图在少数民族教学课程内容上进行有意识的设计和引导(参见图表2)。

在这些课程安排中,一方面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基本生活技能,同时也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认同意识,并且在国家的民族政策引导下,少数民族学校开始增加了双语教育相关的课程①,并成为少数民族学生在正式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学习内容。但是,在实际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过程中,与汉族学生相比较,目前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仍然较低(参见图表3)。

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较低有其特殊性,因为,学校体系内少数民族学生本身具有多重身份,这个多重身份不仅包括多民族身份、多宗教身份等,而且与多重认同体系联系在一起。这些特殊性构成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较低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无法满足当地的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需求,一些地方双语教育往往照搬了汉族学校的教育理念,忽视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民族地区往往有一套自己的教育方式,比如经堂教育等宗教教育方式,家长往往认为这种教育可以让子女从中受到传统民族文化的教育,一定程度上它们比学校教育更容易接受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就影响了他们送子女到正式学校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因此,在少数民族群体中,要发挥学校作为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主渠道,必须在课程设计、教材教法等操作层面纳入当地民族文化的内容,重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并且实现细化,并在师资安排、课程设计上都能得以体现。反之,如果少数民族学生在正式学校教学体系接受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与国家统一知识体系发生矛盾时,这些少数民族学生往往会“采取了权宜策略、假发策略、戏谑策略、对抗策略和自我淘汰策略对学校教育中的各种权力进行了抵制。”

因此,在西南民族地区学校进行公民教育时,应该根据少数民族学生不同的成长阶段和不同学科门类的特点,将“四个认同”充分具体化为与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教学内容,以此来形成少数民族学生对学校的适应性,并且注意保持这些内容的连续性,因为“教育环境的连贯性给一群年轻人一套相当一致的经历,这些经历为他们基本的态度和价值观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同时也要将国家象征性符号融合到每天的学校仪式中,如升国旗、唱国歌、背诵誓言和宣言等,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国家感知度。实际上这些内容已经在民族地区的各级学校中得到落实,关键是要避免形式化和表面化,避免少数民族学生消极抵抗的现象出现。从教育内容看,“公民教育不仅只是一个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的知识的问题,还是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其他人的问题。”也就是说,学校在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成为公民过程中,可以将少数民族的文化仪式、民间游戏、社会活动等内容纳入到学校课程内容中,使学校教育与本民族文化传统建立起紧密内在联系,减少少数民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文化鸿沟,避免出现因不同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文化中断,使少数民族学生相信在社会上和经济上的机会对他们是充分开放的。通过充分学习,少数民族学生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本土价值,学会运用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去合理和评价其他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增强对本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从而在培养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了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合理存在,在和其他各个少数民族互动和交往中,逐步培养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的责任感。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与成员的主动参与结合在一起的,对少数民族学生“灌输公民责任感的基本知识,而且认为只有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民教育。”越来越多的田野调查已经证明,各民族学生之间互动和融合越多,相互之间越容易理解和接纳,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理解也就越深刻,对其他民族学生的排斥性感也就不容易产生。因此,要通过发挥学校的公民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以公民教育来带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大传统”与少数民族地方“小传统”的良性互动,实现少数民族学生的认同序列的重构,促进多元一体的公民教育目标实现。

三、民众与干部: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主体面向

从西南民族地区进行的大量田野调查中发现,进行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仅仅依靠学校是不够的,因为公民教育的作用已经与社会转型结合在一起,因此还要重视学校之外的其他途径。如果从主体角度来看,民族地区的草根大众和干部精英则是两个主体面向和推行途径。民族地区的草根大众,其重要性不仅是数量众多,更因为文化的多样化。在中国的各个区域中,西南民族地区所展现出的文化多样性和丰富性是其它地区无法比拟的。在这个区域中,除了正式的学校教育体系外,还存在着诸如藏族、傣族的佛教教育,回族的经堂教育等宗教教育形式,以及侗族中的歌班教育等形式,这些教育形式与少数民族的日常民俗活动、禁忌、节庆、仪式等文化现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在西南少数民族生活中起着与学校同样的功能。由于它们的自身特点,在承载着等同于学校教育功能的同时,也扮演着建构认同的来源和基础角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不是简单的定义为学校中进行的一些事情。相反,它被放在政治实践的中心,这些政治实践提出了个人如何学习、知识如何产生、主体地位如何构建的问题。”基于此角度,除了在学校中对各个民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以外,在民族社区和草根大众中进行公民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后者人群的数目更多,占据的分量更重,其过程和效果不可忽视。

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民族内部的分化。中国西南民族地区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尽管国家试图通过正式的教育体系提升少数民族成员的竞争力,使其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从而避免国家内部分层与民族特征结合在一起。但实际情况是,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只有少数的少数民族成员,能够通过教育等社会流动的方式成为社会精英,而大部分成员是生活在少数民族区域中的普通大众,所以不同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民族等有不同的认同和感知,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参见图表4)。这样就决定了对少数民族社区和草根大众的公民教育不同于少数的精英阶层。因为“个人要在集体的机构秩序内建立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这有赖于他特定的社会地位和集团地位秩序特点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因此,针对少数民族的社区和大众的公民教育,在总体目标的背景下,必须考虑民族大众社区和社会的实际需求,避免过分强调国家一元化的指向。

对于国家认同层次而言,公民教育应该与少数民族大众的日常生活、人生体验以及具体符号相结合,将“四个认同”价值和意义柔性嵌入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时代观念中,实现与少数民族大众的对话和沟通。同时,国家以自主性的保障和资源的公平分配为少数民族大众,尤其是草根阶层提供外在条件,创造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避免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成为其对美好社会愿景的有力创设者,提供少数民族成员对美好事物的想象及实现的外部条件。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参与社会行动的过程中,切实感觉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真实的利益所得,接受和分享对国家责任的认识,进而形成对国家的亲近感和归宿感,为进行公民教育提供可以保证的物质和利益基础。对于’低于国家认同的其他认同层次,则需要积极赋予少数民族成员各项基本权利,让其心灵和心智直接面对民族、地域、宗教等认同的实际状况,通过发挥公民反思作用来寻求少数民族成员的自主性,满足少数民族作为现代公民的尊严和安全感,使他们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养成最基本的习惯,“促进个人的态度和动机的形成,这些态度和动机都可以保证持续的集体风险和人们主动积极地参与实现国家发展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有助于劳动训练和个体成就的获得,而且有利于理解发展目标的集体社会意义。”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对具体事件反思和正确判断中感觉到国家的诚意,获得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共同体意识和经验,增强对国家和民族的自觉和责任意识。在这个过程,公民教育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的作用就得到了发挥,以此来推动普通少数民族成员多重认同之间的平衡。

西南民族地区除了草根大众以外,以民族干部为重要代表的民族精英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历史已经证明,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整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干部扮演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共产党人为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所提供的,首先就是这种满足到的需要方案和创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要提升构建国家公共秩序的能力,必须依靠大量党的政治精英,即中国语境中的干部来实现。对于民族地区而言,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传统的社会治理主要依靠少数民族上层以及其固有的规范和制度,而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彻底颠覆,不可能再根据原有原则来实行,在确定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标以后,要建构新的社会秩序和实现新的社会目标,就需要培育一大批不同于旧体系的少数民族精英群体,即拥护党的领导的少数民族干部,来执行和推动相关的政策。“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办事要依靠少数民族干部,因而我们必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党委、企业、学校都占大多数,并且担任主要的领导职务。”与汉族干部相比较,少数民族干部更懂得民族地区成员的心理,更容易开展工作。少数民族干部为建立新的制度提供了主体性基础,从而为创造社会主义民族形态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所产生的直接效果使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国家治理所依靠的重要力量,成为民族地区的国家人,以至于现在民族地区,一些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对于现代国家的理解就等同于民族干部,他们通过对民族干部的感受来形成国家的认知,从而影响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后,在民族干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体的民族精英数量迅速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9.4万人,是1978年的3.8倍。”由于民族地区基本上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缺少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经济和社会资源,需要依赖于国家扶持和帮助,于是在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型的作用非常突出。作为政府直接代表的少数民族精英的影响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对于少数民族干部在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国家认识得非常清楚:“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抓好。”在具体各种政策执行和互动中,普通少数民族成员则是通过对民族干部的接触而认识具体政策行为。尤其是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国家的认知就是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得以细化和清晰的。一定程度上讲,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建构起来的,因为“认同建构是一个精致的甚为严肃的镜子游戏。它是多重的识别实践的复杂的实践性互动,这种识别发生在于主体或人群的外部和内部。”在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的互动中,民族干部的行动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认知和评价。这些少数民族干部“不仅是要通过作为革命力量政治人的少数民族干部去动员少数民族群支持和参与革命,更是要为革命胜利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准备、提供组织资。”所以,基于民族精英和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在这部分群体进行公民教育直接关系到其目标能否有效实现。

不同于学校教育与民族大众教育的途径,少数民族干部掌握着大量国家资源,其职业和前途是与整个国家体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加上现行党管干部原则的外在制度约束,他们对于国家的忠诚和归属是职业和身份的基本要求。即使国家认同与其民族认同、习俗认同等发生冲突时,国家认同也是其基本的政治底线。但根据在西南民族地区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少数民族精英的中华民族认同状况对其社会消极行为的效应(负效应)在所有文化程度组中是最高的。这反映出,对于少数民族精英来说,中华民族认同程度越高,越不可能出现社会消极行为;而中华民族认同程度越低,则越有可能出现社会消极行为。”因此,就更需要少数民族精英在公共政策行为中,接受公民教育的基本准则,自觉地以公民教育的目标要求自己,履行共同的公共价值规范,合理确定其群体权利的边界,履行公平的义务,与普通民众建立政治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民族精英的公民美德。从本质上讲,“公民团结是一种相互认同的承诺和信任关系。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础,也是人类团结的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干部和普通少数民族成员互动中,以良好的公民美德和行为获得民族成员的政治支持,实现民族内部不同阶层和民族之间的公民团结,进而提升他们对国家的‘政治信任度,夯实“四个认同”建构的民族基础。反之,则可能如同费孝通所说的那样:“少数民族中很有可能有少数积极分子利用个人的意见作为群众的意见,在语言的隔阂之下,我们很难捉摸到真正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觉悟程度”。这样就可能使得大量的族际政治信任资源流失,使得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认同的水平降低,直接造成与认同相关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民族地区发生很多的实际上就与此有紧密联系。因此,对民族精英和民族干部进行公民教育也就成一种必要,对其进行公民教育不应当削弱,而应该进一步加强。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2

一、东北少数民族艺术概述

在古汉语中,“艺”是技巧之意;古希腊文“Texvn”,既表示艺术,也表示手工和制作;在拉丁文中,“ars”一词兼有艺术、手工和技巧三层含义。艺术是人所创造的美,是人们有意识地按照美的规律创造出来的存在物。所谓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地域以及表现于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群。“民族多元文化观是指在对待中华各民族文化时所表现出来的包容的、开放的观念”[1]。民族艺术,是民族及地方特有的艺术,运用本民族的独特的艺术手法、艺术形式来反映现实生活,包含竞技艺术即体育、服饰艺术、音乐、舞蹈等。民族艺术本质上为原始艺术,艺术作品具有民族性特点,着眼于本民族的审美意识及文化艺术传统,体现民族成员的生活、愿望、思想感情以及艺术审美情趣。民族艺术或“图必有意、意必吉祥”,或古拙、或高雅、或粗犷、或雍容,风格迥异,但都非常鲜活和美丽。从剪纸、年画、弓箭、风筝、玩具、皮影、编织、赫哲族鱼皮服饰、织绣布艺、雕刻雕塑,到木器骨器、陶瓷漆器、体育器械,浓郁的地域特色与精美的手工艺品、丰富的人文情怀和淳朴的民俗民风息息相通,这些都透出五千年中华之深厚文化底蕴,折射出民族艺术天赋及审美力。民族艺术的特点是:第一,质朴率真、随意大方:少数民族人民在生产劳动闲暇之余,按照自己的直觉,自由发挥想象,乡土气息浓郁,质朴大方;第二,实用简洁、因材施艺:民族艺术作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祭祝活动或节日活动中的实用物品,有着强烈的装饰性,且就地取材;第三,热烈夸张、象征寓意:由于实用的要求,民族艺术作品有着夸张的造型,表现出寓意深刻的象征含义;第四,造型特征独特:不同地域民族独特的地域环境、宗教思想、生活习俗、感情气质形成了迥异的艺术特点、艺术风格和奇特的造型;第五,实用与审美并存:民族艺术的审美凝聚着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审美情趣和思想意识,有强烈的共同性和民俗性。地域的文化积淀、地貌环境、风情习俗给该地区的民众意识、志趣、情调、喜好等供给营养和土壤,并留下一定的印记,形成了“天人合一”的艺术情致。

二、传承与开发东北少数民族艺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由于目前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不具备民族主体意识,因此在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中,对东北少数民族艺术的传承与开发显得尤为必要。中国的民族艺术教育在义务教育期间,仅仅是教授简单的美术、音乐知识与技能,只能形成浅表的艺术认识;高中时期面临着升学,压力很大,这样就产生了大学前的艺术教育断代,各民族艺术的源流、历史以及中华民族艺术的优良传统文化,乃至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根本不为学生所熟知。因此,构建高等学校艺术教育模式,传承与开发东北少数民族艺术,使大学生的民族审美主体意识不足的不良现象得以改善,民族艺术的主体意识得以增强,民族生命的文化基因得以传承,文化的自我更新潜能得以发挥,学生的民族意识、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得以增强。传承与开发少数民族艺术,推进高校艺术教育的可行性在于以下两点:

1.能够体现出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教材中应适当融入东北少数民族艺术资源,进一步填充中国部分教学内容。通过课堂的欣赏教学,学生被绚丽多彩的民族艺术吸引,体味广场歌舞给予他们的亲切感,回味童年时代耳熟能详的音乐旋律,对于历史、社会、生态、环境、自然等对少数民族艺术的产生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更加熟悉,对于引起各少数民族艺术的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因素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2.能够凸显多种多样的艺术形式。少数民族艺术有其自己的特色,例如东北少数民族有音乐、舞蹈、民间文学、美术、戏曲、诗歌和体育等多种艺术形式。音乐有小调、山歌,祈求神明有祈祷歌,孩子教育有儿歌;文学有故事、歌谣、神话等;美术有图案、建筑等。东北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特点突出,历史悠长,通过学习使大学生了解各少数民族,透过民族艺术形式,掌握各民族历史、文化,增强审美能力,使学生成为有高度民族自豪感的文化精英。

三、高等学校传承与开发东北少数民族艺术的策略

历史上,所有民族艺术的发展、传承,都不能缺少传承主体。“传“”承”两方共同构成传承活动,一方为与者,另一方为受者;由传与承两方相接,而不断推进的动态过程就共同完成了民族艺术的传承活动。高等学校作为与者和受者的结合体,在传承与开发东北少数民族艺术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的两个针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文件,全国高校遵照文件,陆续开设了艺术教育课程。当前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处在探索时期。第一,诸多高校的艺术教育没有构建丰富的课程体系,艺术教育教师严重不足,无法实现教学实践和理论密切联系;第二,提倡在条件具备的高等学校开设艺术教育公共课,形式可以是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审美修养和艺术素质,这些宝贵经验为高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参考。我们认为应发展和完善东北少数民族地区高校艺术教育,重视传承与开发东北少数民族艺术资源,在高校教学中,开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的新模式。第一,培养学生民族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指形成和实现审美需要所必备的、对美的主观反映评价和感受方式,包括审美理想、审美观念和审美趣味等,具有民族性。目前高校的部分大学生不了解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素养欠缺,所以高校要加强培养学生的民族审美意识,使学生树立爱国热情、民族精神和民族自豪感;在艺术教育上要进一步强化民族艺术文化氛围的熏陶,在内容上大量渗透东北少数民族艺术文化,使学生掌握民族艺术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打破狭隘的审美意识,建设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艺术学科体系。第二,传承与发展东北少数民族艺术。现在有许多珍稀的民族艺术几乎消失殆尽,因此学术界和教育界已经越来越强调对于民族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研究。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3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5-0119-05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地处边疆,在维护边疆安全和国家稳定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理想的现实基础之一。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建设社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由于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经济状况、历史因素、风俗习惯等因素的特殊性,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少数民族地区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理论武器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边陲、国境线漫长,长期以来都是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前沿阵地。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水平日益深化,西方国家更是利用这种机会加紧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渗透,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统一,必须不断提升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而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的一致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体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精神力量,它提供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可以使人们超越民族、血缘、语言、习惯、地域以及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差异,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和隔阂,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精神动力

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志曾讲过:“中国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中国有几十种民族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比汉族居住的地方面积要宽,那里蕴藏的各种物质财富多得很,我们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然而民族地区要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经济发展,需要普遍认同的主导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各民族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增强思想认同与共识,积极主动地化解民族矛盾,消除民族之间的冲突,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巩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要求的是一种安定有序的社会,对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地区安定有序是整个国家稳定社会和睦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提升。然而由于历史、现实、社会、自然条件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发展差距过大并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导致民族地区社会成员产生心理失衡和不满情绪,从而影响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这样可以更加自觉、更加清醒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从而使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顺民意、得民心,真正起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广阔,环境复杂,政治敏感程度高,现阶段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一)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发展基础相对薄弱,以及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无论在经济总量、发展效益还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西部民族地区8个省(区)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34734.83亿元和18075.35元,中部地区8个省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86443.31亿元和20534.22元,东部地区11个省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211886.90亿元和40375.49元。西部民族地区只有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均生产总值(40282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5575元),其余省(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贵州的人均生产总值为全国最低,仅为10309元。

这种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认同,同时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这些地区的影响和传播,往往成为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渗透、制造事端的借口。

(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历史上,关于“民族”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以前,我们一般引用斯大林同志对“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民族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进入21世纪,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关于“民族”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民族共同体发展的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我国民族的实际,对“民族”概念给予了新的诠释:“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不难看出,民族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体现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而正是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多样的文化形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同时,我国部分少数民族有自己的信仰,其中有些信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三)教育事业发展落后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分布在边疆地区,教育经费短缺,教育设施较差,教育资源匮乏,这些因素大大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传播的重要平台之一,脱离了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普遍来讲,少数民族地区文盲率较高,人均受教育年限较低。譬如,云南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云南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32年,总人口中接受大学教育的只占2.23%;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只占7.27%;接受初中教育的占23.53%;接受小学教育的占49.60%,文盲率为17.37%。”

(四)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边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把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作为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以实现其“和平演变”的战略图谋。“软实力”成为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新手段。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手段“西化”中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断受到冲击。

境外敌对势力往往利用民族宗教因素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国内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遥相呼应地进行破坏活动,配合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战略。民族分裂主义本质上是对国家统一和领土的破坏,不是一般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但由于他们利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进行宣传鼓动,因而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例如,2008年发生在拉萨的“3.14”事件,是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联手破坏北京奥运会和我国政治稳定的一次攻势。2009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事件,同样是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蓄意制造的破坏民族地区稳定的恶性事件。虽然这两次事件均为个别事件,但是仍然在民族地区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各族公众的综合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会对民族地区社会成员形成吸引力和凝聚力。

(一)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好地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我们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过程中面临各种困难的根本保证。因此,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要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相适应,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发展能力。

首先,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地处祖国边陲,但是这些地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展相关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其次,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扶持当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再次,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当地要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整体的旅游资源开发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最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边境,漫长的边境线是民族地区发展边境贸易的重要条件。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统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前进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其本身就是一种先进文化。同时,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了具有鲜明风格的本民族文化。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核心价值体系,但是差异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多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同时尊重多样化的民族地区文化。

首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

任何一个社会文化的发展都需要通过建设一定的主流文化,提供发展的导向。当前在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意识和宗教观念深刻,社情民意复杂,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和整合民族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融入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

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就是一个“底线”原则。如果这一原则被突破了,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严重混乱。因此,我们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原则不动摇,必须“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

其次,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充分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发展权利,建立健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互动机制,使民族文化之间相互吸收、相互包含、协调发展。

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发展和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重视民族文化。对民族文化中有益的、积极的部分,要加以保护、继承和发展。

再次,包容少数民族同胞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信仰宗教,因此,我们要包容信教公众的信仰,充分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内容,积极引导这些地区的宗教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譬如,中国新疆地区是受伊斯兰教文化影响的地区,“伊斯兰教教义所倡导的爱国、关爱、平等、诚信、宽容、和谐等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存在着广泛的适应性和一致性;又如孝顺父母、助人为乐、包容他人、扶危济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团结等教义精神正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助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需要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引领作用,对各民族和谐文化建设进行正确引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和谐文化建设中‘润物细无声’的渗透功能”。正如卢梭所说的,要把每个个体变成整体中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思想以便加强他们的力量”。

(三)加大教育投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我们只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才能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素质,从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各族群众的共同意识,为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首先,国家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改善现有的教学条件,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水平,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享受到其他地区学生同样的教育。其次,少数民族地区要建立专门的培养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培养。再次,少数民族地区需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不仅能有效地吸引人才,而且能保证教师队伍的完整性。最后,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发展远程教育,建立信息化的教育模式,形成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有效补充。

(四)增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领域渗透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不断进行渗透和破坏,民族地区安全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我们需要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公众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领域渗透的能力,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通过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增强抵御敌对势力政治意识渗透的能力,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在当前我们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努力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正确引领民族地区的社会思潮。

其次,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党的十六大把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概括为两个四句话,这是我们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依据。关于民族工作的四句话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关于宗教的四句话是:“全面贯彻党的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为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行为准则。因此,我们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再次,要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4

关键词: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

族际治理是多民族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将国内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以及维护这个共同体的政治过程。对于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有效地实现族际和谐治理,全面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维系和巩固,一旦族际治理方式僵化、治理能力弱化甚至完全丧失,多民族国家也就难免分崩离析。中华民族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就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以人民共和为目标、以权益平衡发展为核心、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宗旨,以当代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为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的政治结构。将族际政治关系控制在不致危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国家生存的底线范围内,发挥巨大的族际利益调适功能,并且保持调适过程的持续不断性,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得以充分发育并在现代国家中结成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构成及特点

现代民族国家中,理解民族问题关键要正确理解民族、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民族的关系。民族是在特定的地域上生活并根据自己的意愿结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或人口集团。因此,在处理国家内部事务,实现族际和谐治理时,既要考虑民族构成上存在的差异,又要考虑历史上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以及不同族裔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地位,考虑能确保族际政治利益整合的公正性,建筑在公正性之上的族际和谐治理的合法性,以实现族际治理持续和谐。

现代意义的民族并不是由单质性人口集团组成的,在不同的历史时间点上,人类社会组织不仅具有不同的形式,而且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历史上形成的所有的人口集团都被组织到民族国家的构架之中,围绕着这种组合才形成相应的集体心理和政治文化,以及现代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民族国家在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和民族进行内部族际治理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将地域上所有的人都纳入司法、行政统辖之下,使之结成了与以往的族裔文化集团不同的利害相系、命运与共的政治共同体,并成为世界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曾经作为人类共同体基本要素的某些特征,如共同祖先的血缘纽带失去了意义,而领土和人民这些新的要素,则进入了政治权力结构,成为国家的基本要素。曾经属于同一种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人民,往往由于政治权力更替、版图变化而分散聚合,或是消融在历史进程中,或是被包容整合到新的共同体中,失去其独立的存在。只有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拥有对这片土地的权力的时候,领土与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才不可分割,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才具备了拥有共同历史和共同命运的前提,他们之间的交往和利益关系从此才密不可分。

中华民族就是以中国地域文化的多元特征为起点,在多元的地域文化的交融和汇集过程中,汉族逐渐成为多元一统的凝聚核心,它从中原扩展到中国的北部、南部和西部,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而言的,而中华民族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被概括为多元一体,这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是由多元的诸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的范围基本对应于中国的国家疆域,尽管“国家和民族是两个不同的又有联系的概念”,但“同时从宏观上看,这两个范围基本上或大体上可以说是一致的”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3页。。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就是将民族——国家的政治结构建立在多民族国家人民共同体之上,赋予各族人民以特定的外延和共同的命运,使各族人民结成了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司法、行政体系下共同生活和行为。中华民族国家内部的各族裔文化集团之间,已在特定的领土空间形成了难以割断的密切联系,形成为现代中华民族。这种意义上的民族已经包含了“历史时间”的变化,与古代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不再属于同一历史范畴。即沃勒斯坦所言:“外于或先于这个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上层建筑的多国系统而存在的政治实体,不必是也不曾是‘国族’”[美]沃勒斯坦著,黄燕译:《族群身份的构建——种族主义、国族主义、族裔身份》,转引自许宝强、罗永生编译:《解殖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17页。。中华民族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实体而存在的,因而显然不具有任何重构或改变现实存在的中国内部诸民族格局的意味。换言之,就国际政治而言,中国拥有一个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诸民族对中华民族及其相对应的中国的认同情况,是当代中国内部整合的重要事项,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是从族际政治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内部族际关系和谐治理的历史描述、现状分析和未来图示的理论基石。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既有各民族集团或语言文化集团整体并入到中华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也有许多民族被分隔到不同的民族国家疆域,形成跨境民族。既有国家疆界分割而产生的同一部族跨界而居,也有不同民族和部族同属于一个国家的现象。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社会凝聚功能的民族性的关键在于不是把它理解为由血缘亲属关系维系的种族共同体,而是在由地域上所有人自愿结成的政治共同体上的整合,凝聚的纽带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地域联系和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族际和谐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已将不同的历史文化集团囊括到同一领土上的现代民族国家,通过对疆域内存在的差异以及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多重民族认同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了国家民族的理想。一个国家在逻辑上只能有一个国民意义上的“民族”,大卫•休谟指出,国家及其政策对统一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格罗斯也指出,欧洲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统一,即单一的文化,往往是国家强加的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中华民族确立自己的疆域和活动空间即领土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华各族共同体成员形成一种联系形式的过程,是共同体成员确立一种可见性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种排斥性的政治认同以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部分之间,根据现代世界通行的领土、人民以及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原则,确立了彼此的政治联系,彼此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和权利,建构起相对稳固的制度法律机制和政治文化内涵,也正是通过这一个个过程的聚合与反复,中华民族国家各个部分之间才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生活,这就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建构的内涵。因此,脱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现实存在,无视历史结构的制约和支配力量,孤立地讨论民族的原生性和现代性、民族的行为、基本特征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行为发生于其中的历史性变革,以及何种因素对界定民族概念更为重要,其实已经是没有意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现实基础,建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过程,正是对不同的人口集团进行整合的过程,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还具有外延的特征,并取决于司法、行政及政党政治在其中得以实施的包括族际和谐治理在内的政治治理。外延性的民族性由政治治理的统一性、政治手段组成的国家、族际和谐治理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发挥社会黏合剂的作用,在多民族社会中建立起自觉的联系。因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还包含了另外其他更重要的内容,首先在观念和实践上调整个人与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各民族人民再也不是世俗政治化的臣民,而是居住在一个共同的地区、在共同的政府里平等拥有发言权并意识到共同的遗产和共同的利益的“民族”的一员。同时,它不简单地反对神权,例如承认达赖、班禅、哲不尊丹巴等宗教世系的转世制度。同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启动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进程,社会主义民主化为中华民族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力量,给中华民族增添了社会凝聚力,从巨大经济变化和社会政治、文化与观念的变革方面丰富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内容和外延特性。

正是现代民族性构建所包含的平等意识和共享意识,以及现代国家给予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共同创造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给予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各民族成员能够并必须像捍卫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家园一样,捍卫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自由,争取中华民族的强盛和最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正式形成。由于“爱国主义是通过否定民族主义者的观点中最不令人喜欢和最不体面的特点来加以描述的”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三联书店,2002年,第271页。,因此,“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以领土及公民为根基的近代国家,必然时时会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并可为人民描绘出一幅合理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人民的生活设计的,也是命定的”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2-103页。。爱国主义所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而民族主义则意味着对本民族的效忠。爱国主义首先用文化意义上的“祖国”确定了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其次要求每个公民将其个人的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最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性利益优先地位的改变来整合已经或可能被撕裂的族际关系。由于爱国主义作为国家利益至上的学说,它在阐释和实施爱国主义过程当中借助批判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多元民主主义等学说而展开,因而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包容着多种反对、中和或修正民族主义的理论和意识形态。

只有通过具有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来整合族际利益冲突、化解合法性争议,才能通过族际和谐治理达成维系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目标。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而言,根据国家的民族构成,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而依据民族在国家的分布,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民族又都没有建立起纯粹的民族国家,因此,由于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的非一致特征是民族和国家的常态,从而使多元一体的民族分布格局对应于一体多元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换言之,一体与一国乃是当今世界国家形态的一般模式,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成分的多元化并不是构成分裂国家的理由:“现代民族国家既不是惟一可能的国家形式,也不是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政治成就。那种把有关人民、民族、社会、国家的概念包含在一种专断的领土背景之中的概念框架,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关”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66页。。

多元一体国族认同应该也必须是现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前景。对多民族国家而言,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不断地调适族际利益来确保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建筑其上的政治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援助和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中华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信仰,对于缓解历史上形成的民族矛盾、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共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构建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之上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能够促使健全的社会、成熟的民族、自觉的信任行动、理性的公民和民族和解的可行途径的产生,并在现有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之下解决民族问题。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确立已经具备由多元社会组成的政治共同体避免冲突、和平发展实现族际和谐治理需要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手段满足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实现了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资源利益分配,在社会的所有集团和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并形成一种共处与合作关系,保证文化价值差异存在的政治空间,满足了不同民族的合理要求和良好愿望,正确处理了民族间的利益纠纷,避免族际剧烈冲突,通过政治民主化增进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实现了族际政治的和谐治理。

二、当代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构建

党的十六大向全国各族人民描绘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再次强调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对我国族际政治治理模式进行调整,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利益的民族政策,将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的长远利益作为“国家主义”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民族政策观,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尤其要逐步改变绝大部分是针对解决“不发展问题”,而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后的问题”却缺乏关注和必要的政策准备的问题,并在此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机制。就目前而言,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构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培育共同文化精神,形成国族观念和国族认同

国族观念的建立、国族认同之所以必需,实际就是以国家既有的疆界为界线,培养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并将公民情感与原生的族群情感融为一体,使其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在这样一个领土争端不断的背景下,国家就必须充分发挥对民族性的想象力。”格雷厄姆•默多克:《媒体参与的现代性:本世纪末的传播与当代生活》,马戎、周星:《二十一世纪:文化自觉与跨文化对话(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7页。“国族(nation—state)文化的建立是‘新生国家’追求‘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旧殖民地国家为争得自身民族所需要(从形象外表到经济基础)的形式而做出的巨大努力。”王铭铭:《民族与国家》.赵嘉文、马戎:《民族发展与社会变迁》第45页。共同文化精神,才能形成主流政治意识。主流政治意识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占主导地位,通过共同文化精神中形成的主流政治意识的积极引导,才会推动非主流政治意识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并积极帮助主流政治意识、发展和谐社会,实现主流政治意识的良性发展。在我国,“民族”一词或指中华民族,或指少数民族,在与国家相提并论时,即指中华民族,“中华民族”这一名称是反帝国主义、促进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口号。中华民族包括了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中华民族是“国族”、“中国人”的同名词,与美国人、墨西哥人、新加坡人等的称呼都是同样的。中国“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费孝通:《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实际上这就是国家—民族观念的建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统一的,民族情感与爱国主义是共生的,语言和文化的多元性并不能也不允许妨碍这种认同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由于中华民族族源结构的多元性和特殊性,汉族以其久远的历史文化渊源,融会诸多民族而形成的巨大数量和广泛的分布,以及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在政治和文化上享有的主流地位,从而历史地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核心力量,故汉族文化在中华各民族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汉族传统文化也时常自觉不自觉地就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汉族本身就是国内若干民族的融合体,包含着若干民族的血统。如果说炎黄是汉族的祖先,也等于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祖先象征”之说李绍连:《炎黄文化与炎黄子孙》,《新华文摘》,1992年第2期。。必须要通过国族理念的建立构筑民族认同、国族认同,要通过国旗、国歌、国家庆典(国庆节)、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成就以及各类有广泛影响的发明创造、体育竞技赛事、文化活动等培养人们的爱国情感与中华民族的自尊、自豪。

为此,必须培养共同文化精神,强化国族观念和国族认同。一是从制度上保证情感层次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认知层次上的国家政治认同。共同种族、宗教、共同地域、共同心理特征、共同生活方式的认同是较低的情感层次的民族认同,而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主要需要实现对国家统一、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的认识、理解、赞成基础上形成较高的认知层次的国家认同,要通过斩断各民族对狭隘民族传统政治方式的眷恋情感,通过科学的认知,实现对现代国家政治的认同。二是从制度上保证从本能移情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自觉理性的国家政治认同。各民族本能的政治认同的思维模式是基于对本民族社会政治组织具有天然、下意识的血缘、种族、地域归属感,移情的政治认同的思维模式是基于在习惯和古老传统对部落首领、族长、世袭土司、头人等传统权威的认同,这在现代政治中是有害的。发展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进程要求以自觉、理性为基础,跳出血缘、习惯、古老传统、种族和地域界限,自觉将国家作为尽忠的最高对象,实现对“法定”或“选定”法理型权威的一致性国家认同。三是从制度上保证仅仅从通过权威性的决定、法令和政策等获得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注重民族一体化教育和立法而获得国家政治认同。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广播、电视、电影事业,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热情,广开社会沟通渠道,加强思想交流双向平等和不断增加各族人民参政议政的机会,使国家政治系统、政治权威、政治政策和政治共识获得各族人民足够的合法性政治认同。四是从制度上保证从重稳定轻发展的政治认同转变为稳定基于经济发展、相互依赖于合作关系的国家政治认同。要改变民族地区经济主导形式的封闭、自给自足状况,改变社会缺乏充分的联系和交流,改变社会结构单一、社会分工不细,导致绝对同一的价值观念而使非民主行为流行。要促使民族地区联结的组带是以经济发展、经济实力增强相互依赖合作为基础,克服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事实分歧和隔阂,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平等的国家政治认同。五是从制度上保证从重视身份问题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强调程序问题的国家政治认同。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政治的发展,领导集团不能再靠说服、压制和欺骗获得政治认同,要改变细究哪个姓氏、哪种血统、哪个民族、哪个地域的人才有权进行管理的状况,而要只问他是“怎样”取得领导地位,是否是按照公认的合法程序、规则取得领导地位,而“怎样”的问题也是程序、规则的问题。只有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的各种政治程序和规则,按程序和规则办事,领导干部和政治政策才能获得公众的合法性认同。六是从制度上保证民族文化流动的多样化向一体化的政治认同,确保文化向发达方向前进。由少数人所从事的民族文化活动,只是某民族文化的微量传播,不是变化的整体流动。民族文化流动是在人类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实现的,因而活动实现的方式也即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式。人类社会不可阻挡地要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野蛮向文明,由落后向进步发展的客观规律构成了人类民族文化流动并一体化的基石。

(二)调整民族政策价值取向,构建国家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

由于强调“汉族对不起少数民族”,“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汉族要对少数民族有所让步”,要向少数民族“还债”,“向少数民族赔不是”国家民委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第48页、150~153页。等一系列观点,因而形成了以同情、关怀和帮助弱小民族为基本取向和基本价值底蕴的民族政策,这种价值取向是在中国共产党还处于革命党的地位的时候形成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形成这样的价值取向势所必然。但在中国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而成为执政党以后,这样的民族政策取向与党的执政地位之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如果不是站在整个国家的立场上,不是站在政治统治的立场上来考虑和制定民族政策,便会导致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与执政党地位的某种程度的背离,从而影响民族政策的特定效能。长期采取和实行这种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有可能导致某种始料不及或与政策价值初衷相悖的后果。因此,必须调整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构建国家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

一是要着眼于解决“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未来不可预见的冲突,培育新型的政治意识。从同情、关心、帮助民族地区各民族的价值取向出发,不断地重申和强调少数民族的权益,无形中也就强化了民族的概念和意识,强化民族内部的认同以及民族间的差异,并引导民族成员关心、注重和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必然会产生“民族主义”,减弱“国家主义”。二是要着眼于民族地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开始建构价值取向于国家的统一和发展的政治意识。这种政治意识和由此产生的政策要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国家在民族政策上,必须强调各民族间的整合,力求调动一切政策手段、政策措施来协调民族关系,确保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实施国民一体化政策,培育国民文化的一致性。三是要着眼于弱化单个民族意识,强化国家的一致性。区分民族利益的政策取向强化族际分离,使民族间的族际界限明确化,从长远来看,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各个民族,必须走向融合,并以此来加强和巩固中华民族内部的治理。形成和强化国民意识或者说中华民族意识十分重要,这是国家保持长期稳定的思想基础。四是要着眼于在族际关系的状况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必须对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调整。务实的、现实的选择,便是“国家主义”。中国的民族政策,必须确立“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民族政策过程中,应该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无论是政策问题的选择、政策目标的确定、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手段的使用等,都应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任何对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利益的考虑,都应该置于国家利益之下,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五是要着眼于使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保持协调,建立民族意识调控机制。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旺盛并不是什么值得称道的事情,强盛的国民意识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而言,国民意识要比民族意识更有意义。民族意识与民族主义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民族主义常常像幽灵一样在不该出现的时候突然现身,并搅起无数的。民族主义就是以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为基础的,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经过民族精英的提炼和加工,使之全面化、理论化和系统化,成为完整的关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民族的权利和实现它的条件和方式的系统理论,成为一种从民族立场出发的对社会的系统见解,它就会成为民族主义。当民族意识无节制地走向旺盛的时候,也就生成为民族主义。因此,从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角度看,对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发展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如果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无节制地发展的话,就会消解和削弱国民意识,并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从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角度来看,渐趋旺盛的民族意识对族际和谐治理是一个挑战。其他多民族国家提供的前车之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此,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当中,应当构建必要的民族意识调控机制。要建立民族意识的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增强的程度做出准确的评估,对出现过度发展的情况要有所预警。对民族意识中过度发展的现象,国家要保持必要的调节和控制机制。只有具有这样的一套机制,才能从民族关系的另一个侧面为族际和谐治理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控制和调节,才能使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家的国民意识保持协调。(三)构建民族区域自治约束机制,平衡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重权利、轻义务的安排,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不完善,自治权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发展程度还比较低,民族意识尚处于低迷状态的条件下,并不会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一个重视权利而轻视义务的制度安排将会在实践中导致许多预料不到的问题,将减弱其在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中的功能甚至会使之失效。因此,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族际治理功能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应的机制来平衡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践提出的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权利制定过于理想化的设计与设置与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干部素质、领导职数结构、民族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之间的差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充分获得和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充分享有现行制度范围内的特殊权力上确实存在问题,一些地方就难以确保民族自治权的落实。其结果要么是自治权力职位空置,要么降格以求,相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民族共治是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中国对少数民族进行治理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实现制度认同和社会整合的传统民族治理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在宏观上,将一切国家范围内的民族共同体纳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在中央的协调下,找到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利益互动的结合点,使两种政治行政制度在历史运行过程中通过相互磨合,从对方结构中找到自己的存在支点,从而实现双方相互认同与共处,找到相互之间的和谐统一点。微观上,对不同的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得各得其所,避免了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上的“一刀切”可能造成的矛盾与冲突,使少数民族地方维护、服从、认同中央至高无上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中央又允许少数民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而满足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目的与效果的统一,通过民族间的认同与友谊,使处于不同管理形式下的少数民族行政制度逐步从异体和谐共处走向形式与内容划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形成的中央制度体系的二元构造,虽然是历史条件下政治统治与行政管理的一种必然的和可行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就整个历史发展趋势来讲,又具有暂时的和过渡性质的。只有把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统一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模式之中并导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这才既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又是中国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更高起点。

在当代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生活中,共和是与民族自治同时存在的事实,随着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进程,自治思想最终又被“共和”思想所取代。包括西欧在内,自治作为阶级政治的实践,是以各阶级走向共和为结局的,这种结局也是世界其他许多地区的事实,共和现已成为当代国家各阶级、各民族的共识,不管这种共识是被迫的还是自觉的。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的建立是一次把传统帝国改造成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实验,但这种成功终因理论和制度上的问题又遭到部分失败。说它成功,是因为它把一个民族关系比奥匈帝国更加复杂的传统帝国改造成了现代多民族联邦国家,并延续了70年;说它遭到失败,是因为它在民族政治理论和国家组织结构上没有坚决地把前苏联、前南斯拉夫作为统一国家来建设,而是从宪法上规定各民族加盟共和国有分离的自由,从而为后来的民族分离留下了方便之门。

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解体,中国则继续沿着多民族统一国家的道路前进。奥秘是什么?这就是中国的族际政治原则和机制符合现代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要求。除了中国统一的历史久远,统一国家的理念根深蒂固,中原文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中国与前苏联虽然都以“自治”来表达,并体现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承认,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统一国家和各民族的共和为前提的,而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则是以民族联邦和自由退出联邦为前提,故二者的族际政治治理模式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前苏联在批判奥地利社会的民族社会组织自治方案后,采取了民族领土单位的自治方案;中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民族社会组织的自治,也不是民族领土单位的自治,而是把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体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管理之中,自治地方的管理又以有关民族的共同参与和民主协商为原则,即实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与民族共和相结合的民族政治制度。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制度既有效地保证国家统一,又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双重政治权利。我国将56个“文化民族”的差别及其相互关系置于同一个中华“政治民族”认同之下来认识、来解决,走的是各民族共和建国之路,采取的是各民族共治国家之策。前苏联的民族政治理论和实践强调联邦制度下的自治乃至自决,共治共和是下一步的事情;而中国则强调在共和制度下自治与共治同步进行,由此,前苏联的联邦思想和实践加速了各个加盟共和国的“国民”塑造过程,并促使它们最终走向独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接近和团结,促进了“中华国民”的进一步凝聚。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5

一般而言,风俗习惯就是指各民族生活中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中国各少数民族大多都具有自己的风俗习惯,有些风俗习惯对政治认同起障碍和破坏作用,是民族文化中的糟粕,也是民族问题中的敏感因素。例如,有些风俗习惯反映了听天由命、迷信鬼神的落后观念,有的反映了民族之间的仇视和隔阂。典型的例子就是地区曾经的政教合一制、农奴制。在此制度中,国家元首与宗教领袖由一人担任,国家的法律与宗教教义合二为一。在政教合一制度和农奴制度的影响下,该地区民众习惯性地认同宗教领袖以及教义准则。1949年以后,政教合一制和农奴制被废除,但旧制度的影响很难完全消除,甚至处理民间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靠宗教教义。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要加大新制度、新文化的建设力度,加大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力度,革除陈规陋习,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中国少数民族大多都信仰宗教,有些民族是全民族信仰一种宗教。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使信仰问题趋于复杂化。深刻影响着民族文化、思想观念、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进而影响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认同。现行《宪法》第36条对自由做了原则性规定。一方面,我们要依据宪法、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宗教管理和引导,防止排外性思想、武力思想和政治化倾向的泛滥,防止出现极端的分离主义倾向。

中国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影响:基于宪法学的分析

(一)中国民族政策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自革命伊始,其民族政策受苏联影响较大,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识别政策、少数民族干部任用政策等,这些政策多年延续下来,创新不多,变化不大。随着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随后的几次修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写入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适时对民族政策进行创新和调整,使之符合现行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特点。

1.民族自治权从不断反复,到上升为宪法规定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等各种权利,并富于理想主义的色彩。“中国共产党从江西苏维埃政权时期开始,就支持‘民族自决’,并提出联邦制的设想。”[2](P68)在西安事变之后,迫于抗日战争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民族自决权”的提法,但仍然将民族平等、反对剥削、反对封建专制和压迫作为旗帜和纲领。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这一决策使中国避免了“分离权”带来的隐患,没有为民族分离主义留下缺口。在1956年以后,随着“”的爆发,在反右斗争扩大化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民族干部遭到打击,民族自治被污蔑为“搞分裂”、民族风俗习惯被当作“四旧”被打压。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中国的民族工作才得以恢复正常。1981年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道:“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汲取。”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民族自治权和民族法制必须上升到宪法的层面,并确保执政党的依宪执政,才能避免“”、“”等历史性悲剧的重演,从而真正落实民族自治权。

2.从单纯重视经济发展,到全面实现其他宪法权利。中国共产党对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极为重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总体规划。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国家的总目标、总任务,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也成为民族政策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对其他方面的宪法权益关注不够。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对这些条款的精神内涵还挖掘不够、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彻底,致使各少数民族在行使参政权、自由、言论自由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细则和规程。

(二)中国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影响

1.民族识别政策客观上凸显了族群意识,影响了政治认同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是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在旧中国,由于民族之间的压迫、剥削和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成份和称呼较为混乱的状况,以便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0年开始,由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人员对全国400多个民族称呼进行鉴别,到1983年共确认55个少数民族成份。中国的民族识别政策从积极的一面来讲利于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的开展,有助于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部署和管理,也为针对某一特定族群的政策实施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在客观上强化了族裔身份,容易出现以族群划界,过分宣扬民族、地域和血缘意识,排斥对国家政治认同的现象。

2.民族优惠政策违背宪法精神,影响了政治认同中国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涉及了经济、教育、就业、生育等方面,总的来说,中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成员的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促成了建国以来少数民族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较大发展。但有些不合理的优惠政策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影响了宪法所赋予全体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例如,对少数民族在司法上实行“两少一宽”(即对少数民族罪犯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以及赋予高考加分资格、生育优惠政策等,在实践中颇遭诟病,被人批为“反向民族歧视政策”。此外,有些优惠政策在执行当中不到位、甚至走样,弊大于利,反而激起少数民族本不应有的抱怨,这都影响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3.忽视了对宪法信仰的培育,影响了政治认同上文提到,我们的民族政策偏重于对少数民族物质利益的照顾,而忽视了精神诉求的关照。所谓对少数民族精神诉求的关照,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培育其宪法信仰,培养其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民族之间要达成共识,不在于经济利益分配的均等,更主要的是一种宪法精神上的沟通,即是对国家制度、道路和方向的高度共识。这样一种共识的培育需要改变以往的将少数民族当作安抚对象、救助对象的思维,而应当培养和加强少数民族的主体意识。少数民族同样是国家的主人,是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和宪法义务的承担者。单纯地将少数民族看成是安抚对象、救助对象,必然会妨害少数民族的主体意识,割裂政治认同和宪法认同。

增强中国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和宪法信仰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宪法教育,奠定政治认同的基础

宪法教育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有效方式。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宪法教育,可使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明白,人人都在宪法之下,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主宰着民族命运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宪法教育,可使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了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从宪法的高度确立政治观点和政治信仰,从而提升品德,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奠定政治认同的基础。通过加强宪法教育,使得各民族的多元文化在求同存异中融合,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化价值观。各少数民族文化可以各有特点,但均不能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条款,求同存异的“同”即是指平等、法治、人权等宪法精神,以民族文化陶冶情操、振奋精神、提升境界,从而奠定政治认同的人文基础。

(二)在宪法框架下化解民族分歧,消除政治认同的障碍

宪法和法律是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有力保障,是完善民族关系的最佳手段,是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效途径。宪法指引各民族化解复杂历史渊源和政治经济现实分歧,达成共识,形成对祖国的文化认同和民族自豪感,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融合。只有经由宪法,民族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民族的自由联合才能代替民族的压迫。民族矛盾和分歧在所难免,但必须在宪法和的框架下加以解决,绝不能付诸于武力、暴力、等违法手段。此外,建立对宪法和法治的信仰,养成理性、客观的态度,避免将个体性的纠纷上纲上线为民族间矛盾,应依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保障宪法赋予的民族参政权,提升政治认同的质量

在政治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基于自然权利的各种政治权利。建立国家或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享有此类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立法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不公正待遇后有申诉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政热情日益强烈。凭借宪法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等各项公民权利,少数族群的利益诉求、精神诉求都能在制度内得到有效回应,由此各民族的政治认同从初级的情感层面,逐步上升为经过理性认知的、对政治共同体的自觉认同。

(四)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弥补政治认同的缺憾

中国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84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予以了原则性规定之后,仍然需要制定下位法予以具体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责无旁贷,承载了这一历史性重任。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关键和标志。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五个自治区至今没有制定自治条例,这可谓是构建民族政治认同的重大缺憾。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这一问题应该从落实宪法的高度加以重视和解决,加快出台自治条例。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6

在当前“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和谐共存”的大背景下,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新颁布的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各高校要结合本省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与管理,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各种实用性人才,为各民族共繁荣、共发展奠定基础。”高校是不同民族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少数民族学生在数量及比例上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关注各民族学生的不同特色并因势利导进行管理既是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展示各高校管理能力的灵魂之口。

二、高校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过程中的特点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进入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越来越多,但其比例依然较小,以2008年为例,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在校研究生5.89万人,占学生总数4.59%;在校本科生127.99万人,占学生总数6.33%,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通常是出了问题才处理的“救火式”管理,导致教育功能低效。管理者需要更多地了解这个群体的特征及现存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服务与帮助他们。

1.民族意识浓厚,抱团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这一点体现在少数民族学生于各高校生活、学习以及适应性等各方面。民族意识,亦称民族感,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内心认知的外在表现,就其本质而言是对自我以及自我与周围环境关系的一种意识。这种民族感对其成长有促进作用,但在高校的学习生活过程中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如他们容易产生孤独感和疏离感。本研究对579份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对“应该适应汉族文化,而不要固守自己的文化传统”这一问题,只有32%的学生表示赞同与非常赞同,从侧面显示出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民族意识的自我保护性过强,民族融合意识欠缺。

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喜欢与本民族同学交往,形成自己的交际圈,尤其在大一新生中,这种现象较为突出。以对某高校165名少数民族大学生问卷调查为例,有47.27%的学生对“更喜欢交本民族朋友”这一问题,表示赞同或非常赞同,而只有17.57%的同学选择“更愿意与汉族同学交朋友”,表现出浓厚的民族意识。究其原因,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来源于共同地域、有相同或相近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本民族同学之间更容易交流、沟通与理解;而对汉族学生,双方在语言、作息、饮食、、生长环境以及文化方面有较大差异,导致其思想、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一致,因而对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形成障碍,产生民族内部抱团现象。

2.对民族身份心理捍卫能力较强、心理素质相对脆弱。多数少数民族学生长期生活在有共同、风俗习惯的民族地区,在少数民族内部形成了强大的内聚力、向心力和民族自卫心理,因而,在与外民族、外文化的人交往时,表现出敏感与多疑,如若对方言辞不当,易刺伤其自尊心,引发纠纷。此外,能来内地读书,其中不少人是本民族的佼佼者,在群体内心理上有一定的优越感,但进入高校,面对以汉族文化为主体的校园生活,他们的综合素质与应对方式与现实环境要求有较大差距,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极易产生自卑感。在本研究的个案访谈中,我们了解到,被批评和指责时,少数民族学生更易归因为其民族身份,因而造成思想波动甚至产生抵触思想。

3.适应性具有时间特征,心理变化呈阶段性。进入新的文化之前,少数民族大学生都具有学习汉语、体验新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的强烈动机,可惜入学之初,虽然具有新鲜感,但他们交往的圈子多是本民族同学,与汉族学生交往时常有顾虑,因此融入集体生活的时间较长,随着了解的深入和交往能力的提高,一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才建立了熟悉感与自信心,呈现出“乐观――冲突――平衡”的特点。同时出于、生活习惯、文化差异、就业倾向等因素,多数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都会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与少数坚定地想留在内地的少数民族学生相比,其适应性存在动机、时间跨度等方面的差异。

4.对自身学习状态及学习方法认识不足。客观上,由于历史、社会环境等因素,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设施相对较落后,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环境与质量不甚乐观,这种现实状态,一定程度上造成存在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内心的“先天”认知能力与知识存储不足的想法。依据问卷调查及个案访谈,初步了解,大多数来自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学生接触汉语较晚,大部分从高中才开始学习汉语,汉语应用能力相对较弱。步入高校,老师均为汉语授课,客观上对他们的学习造成困扰。起初学生抱有认真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听讲,但因知识储备及语言基础薄弱,他们不易理解课程内容,会产生烦闷情绪,甚者逐步缺乏学习斗志,丧失学习兴趣。我们的研究访谈了解到:只有主观上学习意愿强烈、自制律强的少部分学生在课后会想尽办法主动与高年级学生交流,弥补课堂不足。大部分学生反映,课前课后不会主动向老师请教因自身语言问题而产生的学习疑问,甚至表示:“要怎样问老师?难道说是因为不熟悉汉语,所以不理解授课内容吗?老师也没有办法呀!”因此,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状况不佳,成绩较低,挂科现象严重。因学习问题,部分消极认同的少数民族学生甚至产生自卑,从而引起心理问题。因此,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在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过程中,如何促使其面对学习困难时不退缩、有效应对也是一项值得思考和研究的课题。此外,一个与政策制定者初衷相违背的现象是,不少高校专门对少数民族学生制定了成绩及格线,虽然是尊重了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对很多人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但部分学生反而产生懒惰及侥幸心理,也有部分学生认为降低考核标准,是对他们学习能力的低估。

从与少数民族学生交谈的过程中,初步了解到,预科的客观影响也是造成大学时期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困难的因素之一,即预科时期,课程主要为数学、语文、英语,基本是重复高中时期的学习内容,没有以汉语为媒介直接接触、学学应学的基础与专业课程,例如学习如何用汉语表达专业术语,即未对大学学习做充分准备,也未充分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适应。此外,少数民族学生均享受国家高考招生优惠政策入学,而汉族学生均经过高考的激烈角逐步入大学,造成其在入学起步阶段就与汉族学生存在差距。并且课程的教学计划和目标是根据汉族学生制定的,而少数民族学生需要较长时间适应普通高校的学习节奏。笔者认为除客观因素外,造成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困难仍有其主观原因,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大部分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目标,自主学习意识不强;二是学习意识强,但努力后若没有回报,会打消其学习积极性,使其安于现状,不求进步。

5.高校就业服务低效,企业招聘存在隐晦条件。当前在少数民族学生就业方面,诸多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人才时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致使少数民族学生没有充分享受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学生就业限定条件方面,高校与用人单位缺乏专门沟通。部分企业以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不高、专业技能薄弱、人际交往能力欠缺等多方面理由,以及企业内在对当前时不时爆发的一些有少数民族人士参加的事件的恐慌心理,间接拒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规避引进他们的各种风险。

三、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对策

1.尊重民族文化,减少文化冲突,营造和谐共生校园氛围

以辅导员队伍为骨干,呼吁教师全员了解各民族文化、风土民情。而“以人为本”要求辅导员把学生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学生的主体需要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因此,加强教师尤其辅导员队伍对民族地域文化、民族观念、、风俗习惯的学习,了解少数民族文化禁忌,加深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认识,并引导带动汉族学生共同学习,避免出现因无意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引起学生不满甚至冲突的现象,尊重其个体价值。另一方面,教师作为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培育者、学生学习的引领者,此举措便于教师真正走进少数民族学生内心世界,帮助他们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以文化建设为抓手,促进校园平等多元文化发展,防止学生思想、行为偏激,建设阳光校园。

2.有效把握介入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过程的时机

以学生学习、生活适应为职责,引导其增强适应能力。皮亚杰认为智力的本质就是适应,其是心理发生、发展的最根本的助推力。高校可以对少数民族学生制定一个较为全面、贴合实际的教育管理引导计划,提升其适应性。入学伊始,大部分学生对新环境产生兴奋、好奇感,此时入学宣传教育尤为重要,学生易于接受;其次,入学后两个月内,学生的心理压力开始显现,表现在饮食、作息、学习时间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更应对其增加关心、加强引导;再者,一年级第二学期初,少数民族学生面对第一次正式考核成绩,在与汉族学生对比之中,其心理压力逐步上升,加之与汉族学生日益深入的接触,生活文化上的冲突开始不断显现,此时需要深入细微的帮他们解决实际难题;此后经过沉淀,学生能基本适应大学学习生活节奏,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文化适应态度,此阶段应引导学生采取积极整合的策略,使学生在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同时更好地融入到主流文化体系中。

3.打破团体现象,增进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同学的交流

以推动多民族学生交流互助为平台,增强学生人际交往能力。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际交往属于爱和归属的需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高校应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帮助,如积极为汉语相对较差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细化服务,开展汉语培训及学习,适当增加授课学时和课外辅导(孟琪等,2013),帮助他们提高汉语能力和水平,减轻其语言交流障碍,进而加强与汉族同学之间的沟通,打破其民族内部团体现象,获得自身满足感;另一方面,汉族学生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少数民族文化,让少数民族学生感觉到他们是被理解、被尊重的,并让其感受到他们的民族文化是广受关注与认可的。尊重的需要得到满足,使少数民族学生体验到自己的力量和价值,因此,就会主动与汉族学生进行交流,扩展其交往范围。

4.提供广泛学习、交流、奖励平台,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实际困难

以端正学习态度、强化学业辅导为基础,提升学生学业水平。据调查了解,学业困难是当前少数民族学生面临的十分显著地难题。有调查显示,少数民族学生普遍认为语言和基础文化课掌握程度差异是与汉族学生沟通不畅、不能尽快提高学习成绩、影响融入丰富多彩大学集体生活的最重要因素(和红燕等,2008)。因此,高校在基础课授课内容的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切实状况,主观上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分析本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落后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从而使学生对差异的存在拥有正确认识而不是抱怨,并挖掘其自身优势,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强化基础知识的同时拓宽学习视野。可以选派专业课成绩较好的同学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专业课学习状况,鼓励他们与少数民族学生之间加强沟通和联系,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上的实际困难,避免掉队,同时也增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学生的感情和友谊。此外,引导少数民族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适合自己的学习目标。

5.国家、高校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就业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

国家应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对接受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用人单位予以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减轻用人单位的“心理负担”,规避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风险。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认为学校对其就业关注度不高并缺乏有效指导,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汉族同学身上,使其产生不平衡感。因此,高校应积极重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并为其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资讯。管理者应帮助他们客观的分析自我,全面辩证分析当前就业形势与就业前景,从而引导他们明确自身定位,并制定符合自身的择业方向与求职目标,为企业输送“进得去、用得上、靠得住”的人才。企业应打破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社会刻板印象,全方位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其与汉族学生同等的就业机会。

6.强化制度、机构建设,明确责任分工

各高校应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及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帮助和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的发展,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具“人性化”。辅导员及管理人员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应有理有据,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核心理念。大多高校引进驻校干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其它部门进行协作。笔者认为,除驻校干部外,高校还应安排专门的汉族教师与驻校干部相互配合,双方在文化、风俗习惯、工作方式等方面相互借鉴、共同探讨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模式,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服务。

本着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与服务的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及管理中存在问题,积极探索适合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到正确、确实维护少数民族学生的利益,为民族安定团结、共同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新疆民族宗教知识手册[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0

[2]陈青萍.维族大学生在汉族地区的心理适应[J].青年研究,2003(10):13.

[3]马延霞.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现状分析[J].课程教育研究,2013(1):38-39.

[4]刘桂娥,蔡秀娟,肖华.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和培养工作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2(16):84-85.

[5]艾尼瓦尔・亚森,薛徽.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实践探索[J].学理论,2012(5):136-138.

[6]孟琪等.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特点及管理工作探析[J].科技信息,2013(20):23.

[7]徐延花.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体会[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8):167-168.

[8]刘阳.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思考―基于文化适应视角[J].民族教育研究,2013(1):68-71.

[9]哈力娜,和红燕.从心理适应角度探析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教育管理[J].新西部,2008(6):153.

[10]雪晴.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探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4,27(1):32-34.

[11]肖琼,肖玮.大学生心理适应过程的验证[J].第四军医大学学报,2006,27(4):338-340.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7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特征和标志。

一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自信力的表现,反映着这个民族、这个国家文化自信的状况和程度。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和文化印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展到今天,本身就是中华各民族交融发展的产物,是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选择。积极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高度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培养文化自觉的基础。

语言文字在中华民族连贯发展至今的文明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独特的精神标识和文化印记。在悠久的文化发展中孕育的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以及汉学、成语、书法、篆刻等,是中华优秀传统语言文化的代表;以弘扬革命乐观主义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的毛泽东诗词及其他近现代经典诗文,是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的代表;语言文字事业从“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制定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等语言文字三大任务,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建设,再到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历经70多年的伟大实践,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证明这是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代表。

面对“两个百年、两个空间和两个大局”的发展形势,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体现文化自信的基础,是加强文化认同的有力源泉,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

二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传承文化自信的纽带和钥匙。在中华民族的文明进程中,语言文字更是我们独特的精神标识和文化印记。曾强调,“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汉字必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们通过《中国汉字听写大会》《中国成语大会》和《中国诗词大会》等电视节目,通过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节日晚会等活动,让全社会更加重视语言文字的魅力。还通过开展“中华经典资源库”项目建设,分批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籍佳作。

语言文字的广泛传播,从国内到国际,从人际交流到人机交流,其应用穿越时间和空间、遍布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语言文字的传播也是文化传播最直接、最便利、最有效的途径。曾经,面对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汉字的输入输出面临瓶颈而使有些人一度丧失自信。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及汉字输入等中文信息处理技术,不仅使汉字走上了数字化道路,也标志着世界上其他非表音语言也可以写入电脑,并且具有拼音文字不可比拟的优势。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在联合国常用6种文字的文件和书籍中,汉字版是最薄的版本。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外来文化的输入,许多场合中英文混杂,外语词、字母词乱用,有些地方语文教育与学生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弱化,经贸、科技等名词术语被国际采用的微乎其微等,实际上是对民族语言的轻视和文化自信的缺失。而今,运动员姚明的名字从“Ming Yao”变成“Yao Ming”;还有“Kongfu(功夫)”“Pinyin(拼音)”等已被收录于英语词典;产品、药品说明书上须配备中文说明;APEC(亚太经合组织)、PM2.5(细颗粒物)、ICU(重症监护室)等字母词有了经审定的规范中文译名,国际中文教育的影响日趋广泛,上述的例举还有很多,彰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规范社会语言应用、构建健康和谐语言文字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是充分认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语言文字,是这个社会文化的表现方式,也是这个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它既传承着文化与文明,也是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和标志,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核心任务,要立足新时代新形势新目标,立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国计民生、坚定文化自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的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深刻指出,“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民族文化认同、情感沟通、信息交流的心灵钥匙。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仅提高了各族群众个人交流交往能力,也拓宽了各族群众获得现代知识和信息渠道,更提高了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的便利程度。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族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共同需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学习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对于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作为一名民族干部,不但要掌握本民族的语言,更应该熟练地了解和掌握国语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为民族之间的交流搭建一个良好,健康的平台。

二、正确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是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会削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首先要全面地、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党的民族政策,“全”才能防止以偏概全,“准”方能杜绝牵强附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也强调“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由此可见,在民族地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正如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既要求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也鼓励在民族地区生活的汉族群众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在《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提出了“五个不变”的政策措施,即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后,全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其他学科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现有双语教育体系不变。这“五个不变”清晰表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仅不会危及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而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双语兼通人才,更有利于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符合语言文化和民族教育的发展规律。文化在竞争中发展,在交融中进步,这是语言文化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各民族文化都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而与时俱进,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如何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进步,是全国各族人民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持有开放的态度,兼收并蓄,无疑是谋求发展的最佳途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产物,是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要积极接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符合民族教育发展规律。民族教育事关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教育事业,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教育发展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这对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并不是弱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而是在最大限度地发展民族教育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众所周知,学习掌握语言文字的黄金时期是儿童、青少年时期,这一时期也是培养人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问题分析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关键时期。因此,抓住这一时期,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实现和优化教育的育人功能,消除少数民族学生在融入社会过程中产生的语言隔阂、文化疏离以及文化适应压力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全符合学生心理规律和民族教育发展规律。

三是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族人民都享有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宪法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对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这些规定都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在切实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落实的法律规定。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结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精神世界中就存在着万众一心的特质和禀赋。历史和现实表明,任何时候都需要各族中华儿女团结一心,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贯彻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落实国家教育政策的必然要求。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随后,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提出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依据规划,新疆、西藏已分别于2017、2018年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6省区也于今年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8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落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推动各级妇联组织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各民族妇女群众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我做如下安排。

一、加强广大妇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各级妇联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大基层妇女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大力弘扬“创造、奋斗、团结、梦想”的伟大民族精神,挖掘各民族文化的时代价值,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汲取更多文化养分。要教育引导各族妇女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要在各级妇联组织中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近代以来各族人民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共同牺牲、共同奋斗的光辉历史;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辛历程;大力宣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引导各族妇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

二、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

各级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网上舆论阵地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利用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快网络评论体系和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同家园。

各级妇联要充分运用所属网络、移动互联网平台,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地区、县市女声平台开设反映妇女参与民族团结成就专栏,宣传民族团结工作中的先进妇女典型,促进各民族情感共融,凝聚妇女人心。利用网络平台推进实施“精彩人生女性终身学习计划”等项目,设立少数民族素质提质工程,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增加与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满足少数民族妇女需求的课程资源。

三、搭建促进各族妇女群众沟通的文化桥梁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群众性文化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大力倡导文明新风,支持移风易俗,引导和帮助各族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推进民族进步。

各级妇联要开展“巾帼心向党”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家国情怀、爱国热情、民族精神,激励全地区广大妇女群众自觉把党的命运、国家命运同妇女自身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坚定不移跟党走、奋力建功新时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利用“美丽女性·幸福家庭”双语图书开展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读书活动,搭建促进各族妇女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

四、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

各级妇联组织要发挥联系基层广泛的优势,多渠道打造“民族团结一家亲”的实践教育活动平台,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联谊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情感交流。乡镇街道的村社区妇联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艺活动,结合重大民族节庆活动,运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成立日等重大纪念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各级妇联组织要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改革一线、发展前沿,进行面对面交流,以座谈会、学习会、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各种形式,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活动,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打造“百万家庭亲情一线牵”等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品牌,促进各族妇女群众交往交流交融。

五、加快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各级妇联要紧紧围绕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和渠道,推动扶贫方式转变,造血与输血相结合、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各级妇联要推进妇联系统援疆工作,开展妇联系统“送温暖、三下乡”活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贡献巾帼力量。各级妇联要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助力贫困妇女增收致富。大力推动“春蕾计划”“两癌救助”“爱心一元捐”“国奶扶贫”“母亲微笑行动”等公益项目,在公益资金分配等方面向少数民族倾斜。妇联组织要深化对口支援帮扶、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区域合作,打造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团结工程,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

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选拔培育,充分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作用。各级妇联要抓好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培树,加大对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定期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将企业、学校等场所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主渠道。要针对妇女等群体的共性和个性,打造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充分尊重和体现妇女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确保创建过程妇女群众参与,创建成效群众评判,创建成果群众共享。

各级妇联组织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之一,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少数民族倾斜,同时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民族团结一家亲的优良传统。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9

关键词:多元文化教育;多元一体教育;意识形态;意识生态;意识心态。

在我国,民族教育中的多元文化教育正在由理念走向实践。例如,在民族地区挖掘与整理民族文化,构建本土教材,开设民族特色课程等方面作了尝试。这些尝试无疑缓解了由国家一体教育所带来的张力,也为探讨能兼容并蓄的“多元一体教育”提供了实际的经验和可能的方向,亦明确了“多元文化教育”是“多元一体教育”的下位概念。因是之故,我们将在下位概念中分析多元文化教育与国家、地方(民族社区)和个人的关系。将多元文化教育置于一个中观的分析层次,并在与宏观和微观的联系中,在理念上提出了“多元文化教育三态说”。本文认为,从“三态说”

把握多元文化教育,既避免了以往曾出现的孤立的多元文化教育观,也避免了国家整体教育中地方文化的缺失,还避免了“多元”与“一体”的对立。

一、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教育。

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培养未成年人的民族团结意识和相应的文化能力,其内涵包括了文化接触能力、沟通理解能力、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能力和各民族团结的凝聚力。这一功能具体体现了民族教育与国家整体教育的共性,也体现了民族教育传承与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个性。回顾民族教育走过的历程,虽然经历了非常曲折甚至困难的时期,但是民族教育的个性与共性还是高度统一的。(韦鹏飞,2004:1—26)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将许多旧有的平衡打破,而新的平衡尚未建立或正在建立之中,民族教育也不例外。虽然现时期民族教育在历史上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却出现了民族教育个性逐渐弱化的现象。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应当从教育对文化的选择上做出分析。文化选择是一个受价值支配的主观过程,它关涉到不同的精英意识形态和自主的权力方;同时它也是一个客观决定主观的过程,如历史进程、社会发展、文化变迁、新的生活方式、自然变化和物质条件改变等都会影响到人的主观性。

教育与文化的关系是互为依存、互为促进的关系,多元文化无疑是民族教育的主要源泉,民族教育也是多元文化保留、延续、发展、功能释放和创新的重要载体。但是,民族教育对于文化是有选择的,不论在历史发展的哪一个阶段,这种选择一直受到了特定社会的精英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民族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统整功能,因此,国家的意识形态是主导的,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后,民族教育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日益凸显,其文化选择也渐趋理性,出现了多元化的精英意识形态,即国家主义精英意识形态、地方主义精英意识形态和个人主义精英意识形态。与每一种精英意识形态相对应的文化源泉有两类:主流文化和多元文化。①如果从文化发展史上看,中华民族历史上就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多元文化与主流文化共存于一个整体社会中。因此,民族教育应当体现“多元一体教育”的理念和实践。国家多元一体教育的初衷是,每个少数民族成员在经过民族教育之后,既有本民族的文化要素,又能融入主流文化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发展和参与机会。但是现今的一个事实是,更多的少数民族成员在学校教育中接受的是主流文化,本民族的文化要素在更新的一代人身上正在消失或已经消失。这种结果显然不符合民族教育的初衷,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从国家民族教育政策来看,依然强调民族教育的个性化发展,在民族教育的实施上也强调多元一体的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但在具体的执行上可能受到了非常复杂的因素的影响:外在因素如流动的现代性以及全球化正在消解着地方性;内在因素是人的社会流动以及生活空间的扩展所带来的需求变化和进入现代社会的文化资本与机会等。②这些复杂因素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不同精英群体的博弈和个人的理性选择: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强调保护本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共存的,还有出于个人发展和生涯设计考虑的。因是之故,民族教育对于文化的选择形成了不同的范式。

(一)国家主义精英意识形态。

国家主义精英意识形态有着强烈的国家意识,认为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主流文化作为民族教育选择的主要源泉,应纳入统一的教育体系和规范的知识体系中,民族教育的最终功能是培养国家的公民。这样,在教育制度上是统一整体的,在课程上是标准规范的,在教育机会上是均等的,在考试选拔上是公平竞争的,在法律上是得到保障的。概括地讲,这就是“国家整体规范化教育模式”。

国家主义精英意识形态在看待少数民族文化时,认为少数民族文化多元、孤立、适用范围有限,且文化内容太具传奇性、传统性、零碎性,缺乏科学性和现代性。因此,少数民族成员应主要学习主流文化,学校教育发挥“多元文化整合”的教育功能。这实际上是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整合成具有现代意识和素质的、现代社会的公民。

(二)地方主义精英意识形态。

地方主义精英群体有着强烈的“自我文化意识”和融入主流文化的意识,强调文化之间的尊重和平等,也承认主流文化在现代社会、民族和个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们强烈希望民族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双文化”互为型人才,既能有效地服务于本民族地区,又能在主流社会中获得资源、机会,发展自己和惠及当地。因此,面对主流文化提出“多元一体”的教育构想。多元与一体是并重的,也可以是多元为辅、一体为主的教育模式。

现行的教育体系和制度是基于主流文化建构的,其特征是现代性的。(钱民辉,2008:12-28;秦晓,2009:64-74)在民族教育中,无论是公开的课程还是隐蔽的课程,都屏蔽了少数民族文化。

为了保留少数民族文化,需要建立与国家整体规范化教育并行的“乡土文化教育体系”。大力开发乡土教材和校本课程,并将乡土文化教育落实到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之中,培养热爱乡土、安心乡土、服务乡土的本民族人才。由于地方精英的推动,这几年乡土教材建设和校本课程开发已初具规模,推动了民族教育的发展。(三)个人主义精英意识形态现代性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也是一个扩展的过程,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在经历着这一过程。

因此,人们的社会行动越来越趋向于“理性”。面对教育制度与文化选择时,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个人主义精英意识形态也许更能说明问题。①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际的研究中都可发现,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与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是高度一致的。因为选择主流文化更容易增加个人的文化资本、社会适应能力和向社会流动机会。具体来说,学校教育中的中考和高考,以及社会衡量学生教育成就的诸多标准都是以主流文化为内容的,学业成功的学生自然就成为个人主义的精英,他们的选择具有导向和象征作用。

在面对少数民族文化时,更多的人表达了情感需要的一面,当情感与现实出现矛盾时,情感行动让位于工具理性行动。因为,当本民族文化不能作为文化资本促使个体在教育和社会上获得成功时,人们会主动选择放弃。还有许多人表示,希望能有效地通过双语教育或一些过渡性措施,让他们能顺利地融入主流文化中。即使这样,国家、地方在建立和发展民族教育时还是兼顾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这包括提倡双语教育、开发乡土(民族)文化教材、建立民族学校和大专院校体系等。可是,人们的理性决定了他们倾向于什么样的精英意识形态,以及具有什么样的精英意识形态。不同的精英意识形态形成了实在的权力主体,这些权力主体将意识形态变成了现实。

二、意识生态的多元文化教育。

用生态学视角来探讨社会现象,其独特之处在于关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视角避免了孤立看问题的弊端,一反过去只重视时间忽视空间的做法,因此,更符合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反观其他视角,多元文化整合教育太注重一体而忽视了多元,结果引发了地方对多元文化保护的忧虑;乡土教育太注重本文化而忽视了其他文化,特别是与不同文化和主流文化的关系,最后必然会陷入孤立和封闭。只有当我们的意识本身成为“生态性”的———因其较大的联系而处于不断反射和变化的状态,这就会揭示出我们视为习惯的或想象的生活的局限性,而且会激发出重新构想新的生活目标、态度和愿景的潜能。(史密斯,2000:297)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我们提出多元文化教育在中国本土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建构。

(一)多元文化对话教育。

对话教育是一种理想的教育形式,对话的双方是平等、尊重的,而不是强迫、灌输的。对话的目的是要对问题辨识清楚,对“他”者形成理解。

中国的少数民族是历史形成的,而不是像美国社会由不同移民聚集起来的族群。因此,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着厚重的文化承载,有着自己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话才能真正倾听到“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表达”。你在对话中学会了倾听、学会了分辨、学会了存疑、学会了提问、学会了不同的知识表达、提高了自己在这几个方面的能力;另外,你还学会了尊重、学会了宽容、学会了接纳、学会了欣赏、学会了与“他”者和谐相处、也增进了这几方面的“德行”与人文素养。由“各美其美”通过对话达到“美人之美”,这是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素质和境界。

有了这样的观念,我们已经不再从国家主义和地方主义的二元对立中看问题,也不再从制度化知识和非制度化知识的不平衡中建构课程。而是把他们都看成是一体的、生态意义上的关联。这样我们在课程安排中依教育层级构建出多元文化对话文本,可以使用共同理解的语言对话,小学低年级先使用母语和标准汉语对话(双语阶段需要有准确的翻译),高年级使用标准汉语对话,大学生可以使用汉语和英语对话。将本民族的历史、文化推向全社会,推向国际,为全人类所共享。

(二)多元文化通达教育。

对话教育的基础是具备一定的多元文化的知识,如果你根本就不知道有关一个少数民族的任何知识和背景,你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对话;如果你根本就不关心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与发展,你就不会获取有关他们的任何信息和知识,这样也就没有真正的对话;如果你没有真正建立起意识生态观,你就还停留在原来的意识形态中(对差异的偏见),就没有学习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动机,这样同样是没有真正的对话。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的实现多元文化通达教育。

中国社会诸多的少数民族构成了丰富的多元文化生态,每一种文化的意义都在于理解人、社会、自然之间的种种联系;每一种文化的功能都会在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休闲娱乐、智慧思考中体现出来。每一种文化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又都与时代联系起来,在空间中像生命一样鲜活。这一切给了我们实现多元文化通达教育的可能与条件,“通”需要我们接触多元文化并能在不同空间中辨识;“达”需要我们学习多元文化并能知道它们在不同空间中存在的意义和象征。通达合在一起就是说我们具备了知道、理解不同文化的意义,并能进行解释性说明。

多元文化通达教育可以依学校教育层级和文化的复杂度设立,在小学可以直观视觉为主,增加影视、图片、实物等形式教学;在中学可以实物与文字结合进行;在高中和大学可以文字和讲座进行。希望这样的考虑能为时下准备实施的“民族文化进课堂”活动提供参考与思路。相信实施多元文化通达教育,一定会在未来培养出现代人的多元文化素养,人们会从相互欣赏的“美人之美”

达至“美美与共”的大同境界。

(三)多元文化融汇教育。

人类的大同境界是自然而然的,而非强迫、整合实现的,那么,怎样会自然而然地实现人类社会的大同境界呢?用生态学的观点看,冰雪融化成水滴、水滴形成小溪、小溪汇入江河、江河流入大海,这一切就是自然而然的过程。多元文化融汇教育就是这样一种意识生态,逐渐由小我融入大我之中,没有他者没有偏见没有等级没有歧视的观念始终渗透在教育的全过程之中。这样,不同民族的人都是社会的主体,都是历史的亲历者和创造者。

那么,如何开展多元文化融汇教育呢?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是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融会贯通并体现在各个层级的学校教育中。诸如,我们可以将不同的信仰形成的共同要素提炼出来,如先人在生产活动中对自然现象的关注与解释等。这种关联性的教育就会使我们避免由于不同信仰所造成的误解。这样的观念应该在各个层级的教育和课程建设中保持下去,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该开展研究了。先从中国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始,到融汇了多元文化的汉族文化、最后到全世界不同文明社会的文化。建构起小学、中学、高中、大学、成人教育的多元文化融汇教育文本和体系。只有这样,民族教育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民族团结和促进人类社会和谐的历史重任。

三、意识心态的多元文化教育从心理学视角探讨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一个微观和具体的路径,而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又是基于一个跨文化的意识心态。这种心态对于文化的反应是多元的,人们对于自然、社会、文化和教育的看法和解释更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观念。因此,所涉及的微观和具体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多样。有鉴于此,多元文化教育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需要我们从民族意识心态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与相同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讨论:

(一)关于认同问题。

研究多元文化教育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文化认同,因为文化包含了可共享的象征性符号、意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少数民族本身是一个文化族群,他们往往以相似的方式解释这些象征符号与行为。他们也把自己看做是一个有关联意义的集体,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在意识心态上解释与一个文化族群相关的个体的自我主观意识。(Banks,2010:123—124)我们知道,学校教育是一个现代性的产物,也是一个主流文化的场所。学校教育的公开课程里教导着我们认同国家、科学和主流文化,因为学校教育是以主流文化的形式传递人类的文明意识和成果,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现代人。虽然公开的课程中并没有让每个受教育者放弃个人的族群文化认同,但学校教育的潜在课程中却存在着这一功能。诸如,在我们的研究中发现,当一个学生有着强烈的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时,就会在学校教育中和学校的生活中感到越来越多的不适应,学习就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在我们所调查的一些少数民族社区的学校教育中,普遍发现了这一特点。①过去,族群认同对于一个少数民族成员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个人的安全、情感归属、人际交往、自我发展、社会声望等,都是在一定的族群认同基础上实现的。因此,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从出生时起就开始在族群文化的伴随下成长起来,也因此,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身上都有着本族群文化的深深烙印。

但是,文化不是静止的,是随着社会变动而发生变化的,特别是不同文化间的接触会产生文化的变异或变迁。这种情况正好被当代社会的变化———全球化所说明,人类的交往时空压缩、彼此间的依赖性增强、文明的建设和共享加强,等等。

学校教育在这方面的功能将越来越突出。

从我们调查的少数民族社区及学校中,人们接受现代性的方面超过了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性方面。越来越多的学生喜欢现代流行的生活方式,包括服饰、歌曲、街舞、讲流利的普通话、通晓英语等。这样的现象可以被看做是学校教育和媒体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可以被看做是进入学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开始适应学校生活和现代生活的变化。

这种认同上发生的变化反映了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需要,因为现代社会是流动性的,习得主流文化是使他们走出去谋求更好机会和发展的文化资本。在学校教育中他们最初接触到的就是母语与汉语的关系问题,这也是他们最初招致文化认同矛盾和危机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正如詹姆斯·A·班克所说的:“语言是一个重要的文化制造者和承续者,它是文化群体认同得以产生和维系的基础。语言是个体身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总是决定个体在族群内和族群外的地位与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Banks,2010:124-125)学校教育中之所以选择汉语作为主流语言,既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选择,也是出于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一个文化选择。汉语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汉族人群的所属,而成为一个国家公共语言的使用。

就像英语一样是一个世界性的语言,已经为国际事务和人类的文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这方面的功能来说,学校教育是得到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认同的,但他们不同于汉族学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们具有双重的认同性。

对于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是一个情感的和心理的;对于主流文化的认同是一种理性的和实际的。学校教育要做的是,让每一个少数民族学生保留这种双重的认同是必要的,如在教学形式上采用的双语教学,在课程内容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选择,在评价体系上多元文化的考量。

(二)关于偏见问题。

偏见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这既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心理现象。从概念上看,偏见(prejudice)指仅仅因为某成员属于某一群体就对其产生厌恶和敌意态度,并认定该群体赋予其令人反感的品质。

偏见作为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根源是群体间竞争和冲突之中形成的文化机制,该机制使得某一群体获得并保持优势。如果该机制进一步扩大化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成为社会的制度性偏见。例如,在美国,学校教育就普遍存在一种制度性偏见,智力测验和接受教育前的准备程度(文化资本),良好的礼仪和习惯等等,明显地排斥了黑人学生和少数族群学生进入“正常”学生的行列,赋予了白人学生明显的教育心理和成就动机。

这种制度性偏见使所有的学生从一开始就预见到最后的结果。

偏见作为心理现象,也属于主观意识。对于个体来说通常由三种要素组成:(1)认知要素包含了对目标群体成员的描述,如智力低下、不守纪律、行为怪异、逃避学习等这类负面刻板印象;(2)对目标群体负面反应和情绪的情感要素,这些要素也可能被误解为学校反校园文化现象;(3)歧视并对目标群体成员不利的行为要素,包括交往歧视、学业歧视、机会歧视和相应的排斥行为。(克雷勒,2008:209—210)偏见作为社会现象和心理现象,这两者之间是交互的。个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偏见,而不是出于性格需要。文化是造成偏见的另一个原因,因为个体总是被文化所塑造的。从文化对于个体塑造的起源看,家庭最先获得了一种文化偏见,区分了“我们”和“他们”,“优异的”和“低劣的”等基于种族的价值观念。进入学校以后,学校所赋予他们的文化偏见是基于主流文化与边缘文化。美国教育最大的作用就是将所有边缘文化的人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至于人们称教育为“大熔炉”。但是这种教育的“大熔炉”却是带有深深的文化偏见并充当“过滤器”作用的,显然美国社会由于文化偏见所带来社会不公平问题至今并没有消除。

反思我们的社会中是否也存在着一种文化偏见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存在一种文化偏见,但这种文化偏见不同于美国社会的种族偏见,是基于一种文明与落后的现代性偏见。在学校中,恰恰就是用这种现代性的标准区分出了“可教育性”与“不可教育性”,“成功的学生”与“失败的学生”。

由于学校老师在师范院校就是受着这种“标准”的训练,当他们走上教师工作岗位后,“标准”

就发生了作用,也就是说,文化偏见作为一种无意识发生着作用。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自身所处的特殊文化环境,其语言、习性、习俗、认知、经验均不同于学校标准,他们一进入学校很快就被识别出来,从而在一开始就遭受着学校文化偏见的影响。可以说,他们有理想,主观上也愿意好好学习。正是存在着这种文化偏见,给他们贴上了“教育失败者”的标签。如果说,学校教育能换一种标准,“被失败的”可能是那些他们所认为的“教育成功者”。

我们正是在学校教育中看到了这样一种文化偏见,它们极不利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成长。

于是在反思一种多元文化教育,要先从意识心态上认识人们接受教育的真谛,将教育的标准建立在一种无文化偏见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受教育者。

(三)关于自卑的问题。

自卑是一种典型的心理问题,但这种心理问题是与外界相互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在学校教育中,经常遭受学业挫折的学生,就会失去或减弱其成就动机,越来越不自信,处处感到不如别人。在我们所调查的少数民族社区的学校教育中,遭受学业挫折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各个少数民族学生身上,在他们当中大部分人是因为学业问题而引起自卑的心理问题。诸如,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他们普遍感到学习有困难,感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自己脑子不好使,不如别人记忆好;听不懂老师讲的课,主观上也不愿意学。

这种自卑的心理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校的注意,在对老师和管理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他们一般认为这些学习困难者主要是自己不努力,学习动机不足,记忆力差而且不守纪律,如此等等。

使人感到惊讶的是,一些初入学校的儿童在很短的时间中就会出现自卑心理,且随着年级的增长而愈来愈严重。特别是在初中阶段,有自卑心理问题的学生最易成为辍学生。

在与这些有自卑心理问题的学生访谈中知道,他们将学业失败的原因主要归因于自己。这使我想到美国学校教育的成功,在于通过层层筛选出的优秀学生会获得学校和社会越来越丰厚的奖赏,同时,学校教育过滤掉了一些甚至很多教育失败者,让他们回到社会的底层中去并自愿接受这样的安排。可是我们的学校教育并不是执行的这样的功能,反而却有这样的功能。为什么同样在学校中学习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学生总是在另一些学生面前感到自卑。当我们对这些自卑学生在学校以外的生活中做过观察后发现,他们唱歌跳舞,甚至学做一些他们不熟悉的游戏都很出色。这使我们产生了他们是差等生的怀疑,在学习他们的语言、歌曲和舞蹈时,我们显得是那样的笨拙。这种对比使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正是这种文化差异是引起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自卑的重要原因。

学校教育不论从制度还是课程,以及流行的校园文化上都是基于主流文化建构起来的,教师就是带着这样的背景,如统一的教学大纲、课本知识和主流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念、希望和梦想站到了讲台上。如果学生的背景与学校和老师相近,就很快成为“局内人”,获得教育成功;反之,这些学生就会是学校教育的“局外人”,逐渐产生自卑心理和厌学心理,成为学业失败者。

在学校教育的环境中,确实存在着一种文化差异和文化冲突的现象。如语言上的差异,即使是实行双语教育也无法减轻这种差异。毕竟从少数民族语系、表意和思维习惯上看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还有生活习俗、生产活动、社会经验、居住环境不同都成为他们学习汉语的困难条件。

普遍来看,学习成功的学生有着与学校和老师背景相一致的许多方面,诸如共同的生活经历、共同的语言和心理、共同的社会经验都成为学生取得学习成功不可缺少的文化资本。

从意识心态上去认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自卑的心理和感受,有助于我们建立一种真正的多元文化教育。这就是要真正做到尊重文化差异,从课程设置、教学过程和评价方式上改变过去的单一模式。有鉴于此,许多研究者都在自己的研究中描述了各种民族族群的文化,认为在少数民族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着文化冲突,并阐明了教师促使其教学与学生文化多样性相适应的方式。(Banks,2010:152)我们今后需要做的是,在帮助教师和学生揭示关于差异的旧观念、构建多民族多元文化新概念并使其制度化方面,学校教育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当这些观念在教科书和大众文化中被呈现的时候,教师和学生必须重新思考、重新想象、重新塑造对于少数民族的观念和看法。(Banks,2010:157)因为,这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多种文明延续的需要。

四、结论:“多元文化教育三态说”之说明。

提出一种理论要符合如下标准陈述:(1)它们必须是抽象的。如用意识形态、意识生态和意识心态这样的术语概括描述多元文化教育;(2)它们必须是主题化的。一组陈述专门贯穿于多元文化教育的论点;(3)它们必须在逻辑上保持一致。“三态说”论述之间没有矛盾,能够相互演绎;(4)它们必须是说明性的。“三态说”能够说明多元文化教育的形式、实质或存在状态;(5)它们必须是一般性的。原则上可说明多元文化教育任何一种具体表现,并能作出解释;(6)它们必须是独立的。它们绝不能化约为参与者自己就其行为提供的说明;(7)它们必须在实质上是有效的。除了对所研究的社会事实有效外,还能够将理论和别的知识体系实现转译。(参见沃特斯,2000:3—4)如此看来,本研究所提出的“多元文化教育三态说”应该符合标准所说,是一种思考与解释理论,只是这种理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检验。

作为这种理论的核心,在民族教育的宏观研究中,需要强调意识形态在制度上、政策上和国家认同上的重要作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教育是没有意识形态的,因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要建立在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基础上。但是建立这种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基础一定要考虑到多民族共存的事实,从意识生态上将相互依存的各个民族整合起来。这种意识生态观在学校教育中要充分表现出来,既要防止绝对的民族主义,又要防止带有文化偏见的孤立民族主义,课程建设上要多挖掘历史上多民族交往与融合的史料和事实,避免“敝帚自珍”和宣扬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的狭隘民族教育。如何能达到这样的教育目标,需要从意识心态上把握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理品质和心理活动。教学中,没有任何偏见,相互尊重,这样才能有效达成共识,并实现对国家整体的认同。

在民族教育的中观研究中,强调意识生态在各民族间相互依存的必要性和长远性。大家都是生存在一个时空中,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文化的交融从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其实任何一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包括主流文化都可以看成是各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因此,教育制度和课程建设要在意识形态上突出共处生态的相互性、整体性。课程中的文化选择要有国家意识形态,并保证能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够在学校教育中达到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做到这一点还要从意识心态上沟通、理解,认识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成果的共有性和共享性,在心理上提高认知,保持民族与国家的一致性。

在民族教育的微观研究中,注重意识心态对于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实现平等、公平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在教学中,还是教师与学生的对话中,都要体现对于国家制度和政策的信任。在课程和课外活动中,还要体现和突出各民族的历史人物对于国家的和平稳定、文明和进步所做出的贡献。这种微观教学活动中渗透着合理的意识形态教育和意识生态教育,这些内容将伴随着人们整个的教育生涯之中。只有这样做,教育才能真正发挥和完成凝聚和团结中华民族的功能和历史之使命。

参考文献:

James A.Banks,2010,《文化多样性与教育———基本原理、课程与教育》,荀渊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迈克尔·休斯卡罗琳·克雷勒,2008,《社会学和我们》,周扬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钱民辉,2008,《多元文化与现代性教育之关系研究———教育人类学的视野与田野工作》,北京:民族出版社。

钱民辉,《现代性及现代性转型说之刍议》,载秦晓,2009,《当代中国问题:现代化还是现代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大卫·杰弗里·史密斯,2000,《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郭洋生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