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可再生能源意义集锦9篇

时间:2024-01-06 16:31:55

可再生能源意义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1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政策;启示

        1  我国能源利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而言,我国的能源储量是比较少的,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以当前占我国能源消费绝对比重的化石能源为例,我国人均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储量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8%,其中石油人均1.8吨,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人均1063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煤炭人均125吨,占世界平均水平79%。预计2010年能源短缺8%,到2040年达到24%左右。目前,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51%,已大大超过国际石油40%的安全警戒线。多年来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65%-70%,其中约有一半用于发电,导致大量的烟尘排放。根据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资料,中国2009年碳排放量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9.12%,居第一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二氧化碳的70%又都来自于燃煤。2006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仅位居第133位。

        为了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

        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阻碍,如对化石能源税赋优惠,可再生能源技术幼稚与未规模化生产,生产成本较高,传统能源市场未自由化,技术与投资的风险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克服上述障碍,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有关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2.1 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年国际能源署资料,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工具主要为补贴、减税、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renewable transport fuel obligation,rtfo)以及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s obligation,ro)。补贴政策主要针对生物质能源装置设备;减税是针对含有生物质柴油与生物质酒精的油品每升减少20 便士的税金;rtfo规定在2010年油品中必须含5%的可再生能源;ro要求电力供给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来自再生能源,目标是由2007/08年的7.9%增加到2015年的15.4%。

        除了上述政策外,英国政府最近又提出几项措施搭配rtfo与ro,基本内容为:①可再生能源义务买断。②可再生能源技术分组。

        2.2 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国际能源署资料,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体现为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①并联及收购义务。②最高收购价格。③可再生能源的来源保证。④可再生能源政策执行报告。

        2.3 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体现为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部分,基本政策内容为:①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②租税抵减。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比制。④可再生能源燃料标准。

        3  国外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启示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政策体系不完整、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学习国外的有关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  我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政策缺乏连贯性、重号召轻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如美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就意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对维护美国在经济、科技、乃至军事领域的战略意义,随历经国际原油价格的低迷,仍保持了相关激励政策的持续性并制定了长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3.2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设  我国已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框架,但法律线条较粗,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如英国,德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数量、配比比率、补贴数额等有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指导和监管。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政策  各国都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纷纷致力于构建可再生能源市场,努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英国的再生能源义务凭证交易,美国的再生能源发电配比交易要。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提高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和解决能源市场的失灵问题,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电力加价和低息贷款等。

        3.4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  各国都十分重视强化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的国民意识和民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观念,如美国政府推行的“绿色能源”,德国的“能源之星”和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全民能源和环境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2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义务;强制性规则;能源教育;立法 内容提要: 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在面临资源、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困境时,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动力供应与消费模式的探索。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探索必须依托彰显社会责任与公众义务的立法,并且需要与之匹配的社会心理与运行机制。这些条件都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强制性规则清晰、准确、完整地表现出来,成为指导政府与社会具体行动的标准。许多国家为此将强制性规则作为立法的主体内容,而我国尚缺乏充分、系统的规定,直接影响立法目标的落实。强制性规则具有必要性、确定性、约束性、不利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构建强制性规则应当遵循利益均衡、定量控制、系统管理等原则。我国应通过出台高层政策、编制产业发展路线图、推崇地方制度创新等方式逐步完善强制性规则。 序言 可再生能源是当今国际社会为缓解传统能源供应紧张、降低环境污染、确保生态安全而开发利用的非化石能源,它以清洁、环保、可再生等优点逐步成为现代生产生活的动力源泉。目前,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普遍制定了以可再生能源立法为基础的政策体系,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推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我国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在此前后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等文件。不过,基于政府观念、配套措施以及执行机制等障碍,立法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国家发展战略倚重经济绩效指标,相对忽视环境与生态问题,可再生能源尚未构成政府工作的主题;二是公众消费普遍追求高耗能的奢华享乐,可再生能源蕴涵的减量消费(节能意识及产品)无法博取普遍的社会响应;三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具有高投入、慢产出的特点,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产业法属于“软法”,立法执行力缺乏刚性;五是运行机制存在管理部门及其职能设置分散、立法统一性权威受到制约的现象。 这些来自战略、意识、技术、规范及其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障碍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立法推广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笔者认为,在消除这些障碍的诸多对策中,加强立法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疑是一个突破口,理由有四:一是强制性规则能够将可再生能源法的“权利(力)—义务—责任”分解至各社会主体,促进“软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制性规则有助于强化义务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关注与重视程度;三是强制性规则是国外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促进立法目标实现的成效非常明显 ;四是强制性规则适合我国社会转型中“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政策变迁路径,有利于促进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当然,强制性规则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指令性计划。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国家应当秉承科学与民主精神构建强制性规则。为此,本文拟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强制性规则,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改进思路。 强制性规则的特点与构建原则 强制性规则是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必须作为的规则是义务性规则,必须不作为的规则是禁止性规则。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指导性规则相对应,不仅存在于公、私法中,更主要地存在于融合公法与私法为一体的社会本位的立法中 ,如劳动法、能源法、环保法,反映出国家在调整重要社会经济利益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 (一)强制性规则的特点 作为约束行为自由的正式制度,强制性规则具有必要性、确定性、约束性、不利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判断规则能否具体执行且满足其设定目标的重要依据。 1.必要性是指规则指向的行为是特定时期必须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部门能源消费一直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污染大、能耗利用率低,2001年的单位产值耗能比美国、日本高出2倍以上。 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2000年、2002年分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要求相关项目限期退出市场。可见,强制性规则的必要性来自于政府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认知。 2.确定性是指规则指向行为的下列要素是明确、清晰的:(1)主体确定,即主体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其资格均应独立、明确且可以具体指认;(2)时间确定,即规则效力不管是临 时性、阶段性还是长期性,均应采用确定的时间概念表示;(3)地域确定,即规则在明确的地理界域内实施;(4)情境确定,即规则指向特定的社会经济领域;(5)行为确定,即规则指向的行为方案均是主体有能力实施的方案;(6)效果确定,即主体能够感知并预期履行规则与否的后果,包括问责机制。确定性是我国产业政策的普遍弱项,这是因为产业政策规定的强制性规则需要对产业运行规则进行创新,而创新经常受制于宪政结构与制度想象能力。 3.约束性是指规则阻碍主体依照自身意愿从事立法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规则的约束性是文本意义上的静态约束力,它不同于行为人的内心约束。不过,强制性规则的落实需要依托主体的道德自律。可再生能源法以新技术推广为基础,社会对新技术的接受更多取决于其心理准备。 为此,一些国家要求政府部门首先履行强制性规则,凸显政府的示范效应和象征意义。 例如,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要求所有政府建筑能耗在2006-2015年期间以2003年为基础每年降低2% ;韩国政府要求公共机关车辆全部实行每天限制一个牌照号码尾数的汽车上路的“十部制” 。 4.不利性是指规则指向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主体成本增加或者利益减损。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政府承担财政支持义务需要增加补贴,企业承担技术改造义务需要增加投入,公众购买节能产品需要增加开支。为引导行为人主动寻找立法允许的利益空间,政府通常制定大量激励性规则并设置费用分摊机制,将不利性向趋利性转化。这种约束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折射出法律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 5.强制性是指行为主体不执行规则时的外在约束,包括否定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处罚或者责令作出补偿等。 规则的强制性并不完全来自国家,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媒体、公众等均能够辅助甚至降低国家的强制力。一项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分析表明,在1949-1999年期间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中,国务院各部委与直属机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数量(145件)远远超过设定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71件)与法律数量(33件)。 [11] [11]这是规则设定权下移的表现。目前,业界呼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配套规章、标准与专项规划的思路也受此现象影响。不过,强制性权力应当在立法、行政以及非政府组织间进行合理分配,防止过度集中在行政部门。 [12] [12] (二)强制性规则的构建原则 重视强制性规则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反映出可再生能源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构建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性规则应当遵循下列五方面原则: 1.维护多元利益原则。毋庸置疑,可再生能源法具有显著的公益取向,而公共利益是多元利益的结合,并且以私人利益为基础。在内容上,多元利益包括立法维护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利益,因此,立法时应当整合利益结构,确保强制性规则之间的衔接,避免利益的倚重与褊狭。在主体上,多元利益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特殊利益集团(如农民、少数民族)以及公众等方面的利益。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利益冲突尤其是公私融合的利益冲突是必需协调的矛盾。譬如,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至少涉及消费者、住宅区业主、建筑商以及政府等主体间利益冲突。构建强制性规则时,这些利益均需要予以考虑。 2.均衡利益原则。从政府规制角度看,受资源短缺影响,政府通常对多元利益按照权重关系实行序列化支持。其中,长期与短期利益、中央与地方利益、公共与私人利益、生态与经济利益构成基本的利益组合。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意义,这些利益组合应当强调长期、中央、公共以及生态维度利益的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另一维度的利益。行政法理论以“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失原则)来衡量行政强制对公众权利的限制程度,这是一个抽象的平衡公私利益的标准,实践中则贯穿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2007年12月,美国政府颁布新能源法案,提高了30年不变的汽车能耗标准;同期,联邦环境保护署拒绝加州自行制定本地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请求。这一事件背后是国会、总统、地方政府、汽车制造商与民众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妥协过程。 [13] [13] 3.定量指标控制原则。定量指标控制是一种数量的刚性约束,它便于界定个人或者组织的责任,将强制性义务落实在可控数量上。传统立法中,诉讼时效、责任年龄、表决比例是量化控制的惯例。随着专业分工与高科技的发展,量化指标开始广泛运用在社会经济领域并纳入合法性评价范畴 ,其中,规划指标与技术标准是最为重要的量化工具。可再生能源法涉及大量目标性与调控性指标,前者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总量与结构指标,后者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实行办法》确定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两类指标应当明确、可分解,并且统一于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 [14] [14] 4.系统管理原则。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技术转化为商品、生产推动消费、政府诱导公众的复杂过程,可以具体化为前生产、生产、市场化与消费四个阶段。 [15] [15]每个阶段都有强制性要求,譬如前生产阶段对技术研发的财政支出、生产阶段对技术标准的推广落实、市场化阶段的强制上网以及消费阶段的费用分摊,其内容涉及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物权、自然资源、企业、投资、金融、行政许可、税收、价格、建筑等方面立法。 [16] [16]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定价、补偿、交易、管理、服务等机制,必须与相关立法有机结合,发挥立法之间的联动与聚合功能。 5.国家责任和公众义务相结合原则。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的公益性要求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缺位都会影响立法效应。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第9条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事业者、国民及事业者、国民组织的民间团体,应当对能源的供需相互理解,相互协助,努力发挥各自的职能。” [17] [17]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可再生能源义务的承担。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有可再生能源法,起步较早的欧美等国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揭示了立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主要表现有: 1.突出可再生能源法在能源法中的战略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水平,为推行强制性规则塑造社会舆论与心理准备。欧盟于1997年《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将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中心目标且提出战略措施,随后出台生物柴油、能源税收、电力市场自由化等指令,为成员国立法提出依据和方向。2005年起,欧盟重新开始评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提出加速能源替代步伐的新思路、新目标与新行动。 [18] [18]伴随政府计划、资金、项目的落实,启发公众意识的能源教育也在迅速展开。美国于2007年专门修订、《美国绿色能源教育法案》,以促进高等教育课程、高年级研究生培养以及绿色建筑科技的发展。德国2005年由Forsa-Institute开展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为推广可再生能源是实现可持续能源政策的最佳途径,公众的普遍支持促使德国十万屋顶计划(即2003年底完成10万套光伏屋顶系统)提前完成。 [19] [19] 2.将可再生能源义务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体内容,突出立法的义务本位。英国2002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是专门规定电力供应商如何履行义务的立法;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除立法宗旨与附则外,其余13项规则都是针对社会各界的义务性要求。此外,很多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冠以强制、促进或者普及等概念,强化政府诱导和社会回应之间的互动。这种双向约束不仅赋以伦理警示,更有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行动指南。在此意义上,可再生能源法是典型的“义务型”立法。 3.在市场化原则下创新强制性制度,体现政府在能源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创新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一是经营者履行义务方式的创新,二是政府配套措施的创新。前者包括总量规划、技术标准、配额、强制购电、绿色证书等制度,后者包括能源基金、价格补贴、能源教育、政府采购等制度。目前,美国、澳大利亚、丹麦采用配额制,德国、丹麦、芬兰采用强制购电制,英国采用发电招标制,美国多个州采用公共效益基金制度。 [20] [20]在两类创新制度中,政府都是积极倡导者和制度供给者,对制度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4.坚持定量控制,将可再生能源义务限定在便于执行并适时调整的范围。定量控制指标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结构指标,目标执行时限,能耗标准,价格补贴数额,税收减免额度,基金额度,费用分摊比例,设备技术参数,电力收费,投资规模,拨款限额以及处罚金额等。欧盟部长理事会2001年《关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指令共同立场》,规定其25个成员国至2010年的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12%,电量消费中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份额占22.1%,德国后一目标则为12.5%。之后,德 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确立能源收购制度,对水利、垃圾堆气体、矿井瓦斯、污水、生物质、地热、风力以及太阳能等资源发电分别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20年的收购期限。2011年,根据能源技术与市场发展需求,德国开始执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提高太阳能发电收购价格以补偿十万屋顶项目的损失,调低陆地风力发电的价格,限制高耗电企业的总补偿额。 [21] [21] 5.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问责制度。运行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它由一国宪政法治、行政效率与公共伦理所决定,在联邦制与单一制国家表现不尽相同。譬如,美国在联邦政府一级设立政监分离的能源部与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与州政府各自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权;日本则由经济产业部负责能源监管,并辅之以能源咨询委员会、新能源和工业发展组织等协调机构。 [22] [22]问责制度是违反强制性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追究程序,各国规定千差万别。譬如,印度《太阳能(建筑物强制使用)法》要求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有义务在需要热水的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辅助热水系统,违反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万卢比以下罚金。 [23] [23]与此相反,德国在推广十万屋顶计划时采用市场诱导方式,不安装太阳能设施的则无法获得政府补偿,但不涉及处罚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制度化的时间不长,现行立法缺乏充分的强制性规则及其运行机制,使得立法效能难以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缺乏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与义务本位的理念支持,强制性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促进、倡导为名的宣示性规范。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例,立法确立的政府义务(如资源调查、规划、产业指导、基金支持)均是原则性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出台具体配套文件。而后者受其认知能力、权责配置、利益预期等要件影响,回应或快或慢,内容或精或陋。显然,立法实施效果受制于政府效率和行政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有过分迁就市场与私益之嫌,即过多强化政府的鼓励责任而降低社会成员的责任,譬如将住户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自由选择权优位于其社会责任的承担,这种安排与我国当前民众能源意识低下的现实不相符合,也有悖于立法初衷。 [24] [24] 2.缺乏在逻辑、目标与效力上相互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改革开放以来,规则体系构建呈现“政策指方向、法律定框架、规章出细则”以及“中央讲原则、地方讲创新”的特点,中央政府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大量规则拟定权。这样,规则位阶越低,执行力越强,但合法性程度越弱。如此往复,形成行政机关牵制立法机关、地方牵制中央的局面。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也是如此。 目前,除《可再生能源法》外,还有下列复杂繁多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一是专门规范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协定等,这些规则构成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主体,它们彼此间的统合程度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效果;二是交叉规范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包括能源立法(如电力法、节能法)、能源资源立法(如水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环保立法以及循环经济类立法。可再生能源要纳入这些立法,必须处理好政策组合问题,譬如生物质燃料生产政策与农业增收、土地利用政策的组合,水电站建设政策与水资源分配、移民、动植物资源保护政策的组合;三是政府提供财税、物价、贸易、教育等支持性配套立法,这直接涉及政府增加预算的义务,也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市场推广中企业呼声最多的要求;四是强化私权意识的立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企业法以及限制公权力的部分行政法,这些立法都存在公私混合的调整区域,通常需要依托政策与司法审判来均衡其利益关系。基于这些错综复杂的立法,我国目前尚不能将《可再生能源法》设定的各项义务与相关立法有机对接。 3.分头监管体制削弱了强制性规则的效力。可再生能源是新技术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产物,是一种改变社会动力来源的新产业、产品和服务。它本身尚未触动政府管理的基本构架,但是对政府系统内部的权力配置产生影响,导致权力的细化、让渡与整合。在权力变迁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对接机制,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等现象难以避免。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监管体制呈现能源管理与资源管理相分离 、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城乡二元分管等问题。 [25] [25]这些问题直接反映为前述规则体系的不协调、不统一与不配合,因此,在规则制定(决策)环节加强政府权力配合是改进立法实施效果的关键。 结论与建议 综上,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在面临资源、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困境时,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动力供应与消费模式的探索。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探索必须依托彰显社会责任与公众义务的立法,并且需要与之匹配的社会心理与运行机制。这些条件都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强制性规则清晰、准确、完整地表现出来,成为指导政府与社会具体行动的标准。我国是可再生能源立法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普遍落后的能源意识与变化中的政府职能影响着规则的落实,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目标注定需要一个曲折的过程才能逐步实现。从当前发展趋势看,我们可以尝试在下列方面改进强制性规则的实施环境,逐步接近立法预设的目标。 1.通过党的政策、法律或者国务院法规明确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产业中的优先地位,从政治、法律和社会舆论上引导全社会予以充分的关注,其现实意义将超越现行由部门规章细化规则的效果。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下发全国范围的“限塑令”就是一个可以仿效的事例。 [26] [26]这种高层次的立法与政策可以迅速调动全社会资源,统一认识,快速落实。 2.中央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编写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路线图及其规划体系 [27] [27],统一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政策依据,防止政出多门。编制路线图可以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立法及其实施等工作有机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可以建立工作协调会,通过沟通协作来消除分歧、赢得共识,这是我国府际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另外,政府决策需要吸收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参与,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这同时也是一种提高公众能源意识的教育方式。 3.加强可再生能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总与体系化工作,逐步提高规划、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按照行政法学流行的观点,规划与技术标准等属于典型的“软法”,不具有显著的强制力 [28] [28],这种看法直接影响立法与执法者的工作思路。如前所言,《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是概括抽象的,更加具体的内容需要呈现在规划、技术标准以及部门规章里。为加强“软法”的约束力,《可再生能源法》可以采用附录或者规范援引方式,将“软法”纳入立法体系,使量化控制的技术性规范直接成为执法依据,这种做法在欧美立法中非常普遍。我国在税收立法中采取附录方式确定税目与税率的做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推行也是一种创新,其本质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延展,效力隶属于立法本身。 4.强化规则创新与典型案例的示范意义。地方试点是规则创新的重要形式,我国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储备和拥有量不同,各地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实行制度创新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客观要求。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不能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该项强制性规则明显悖于《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时私权优先保护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立法精神和地区民众利益。这种创新的示范意义是可再生能源立法构建中必须认可和推崇的。 注释: 王明远:《“看得见的手”为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分析》,《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任东明、张正敏:《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新机制的建立》,《中国能源》2003年第10期。 金彭年、吴德昌:《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视角透视法律规避制度》,《法学家》2006年第3期。 刘满平、朱霖:《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能源供给、消费的协调发展研究》,《中国能源》2006年第1期。 Aleksandr Kalinin & Aleksandr Sheindlin:《新能源技术:发展与安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0年第3期。 张梓太:《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新思维——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生成与展开》,《法学》2007年第2期。 马宏权、龙惟定、马素贞:《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 案〉简介》,《暖通空调》2006年第9期。 张友国:《韩日经济—能源—环境政策协调机制及启示》,《当代亚太》2007年第11期。 倪正茂:《法的强制性新探》,《法学》1995年第12期。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11]胡建淼、金伟峰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行政强制措施之现状及实证分析》,《法学论坛》2000年第6期。 [12]肖金明:《论强制规则》,《法学》2000年第11期。 [13]李北陵:《新能源法案:美国能源战略的“历史转折点”》,《中国石化》2008年第3期。 [14]任东明:《关于建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能源》2005年第4期。 [15]赵嫒、郝丽莎:《世界新能源政策框架及形成机制》,《资源科学》2005年第9期。 [16]杨解君:《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之新思维》,《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17][23]何建坤:《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244~245页。 [18][27]李俊峰、时璟丽、王仲颖:《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可再生能源》2007年第3期。 [19][21]Mischa Bechberger&Danyel Reiche:《德国推进可再生能源良治研究》,《环境科学研究》2006年增刊。 [20]任东明、张正敏:《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5期。 [22]潘小娟:《外国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3期。 [24]李艳芳、刘向宁:《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协调》,《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6期。 [25]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26]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为落实该项强制性措施,《通知》对发改委、质检总局以及工商、环卫、环保、科技、税收等政府部门提出监管责任,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以及企业、公众提出配合义务。 [28]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载罗豪才等编《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201页。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绿色证书 绿色证书制度 二氧化碳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仅次于美国。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基础主要是石油、煤炭。由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局限性,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对传统能源的开采也在逐步增大。近两年来各地频繁发生的电荒、煤荒、油荒现象表明我国正在面临能源短缺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已经意识到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传统能源的重要性,并在一系列立法中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改善能源供给结构,增强能源安全,保护环境。随着全球变暖、温室效应不断严重的现实冲突,处理好能源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改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压力及解决国民健康和能源短缺的各方面环境问题,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鼓励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备受关注。我国积极效仿国外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制度研究,意在推行绿色证书这一新的以市场为主导的调控机制。

一、绿色证书的定义

所谓绿色证书,又叫可再生能源证书、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绿色标签,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它承载着环境、社会和其他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环保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商品。一份可再生能源证书代表着1兆瓦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绿色能源证书既能跟踪和核实配额义务的履行情况,又能辅助配额义务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 。绿色证书作为一项政府补贴手段能够有效的支持和促进国家能源产业向清洁能源转型,以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逐步推广绿色证书制度,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绿色证书制度

绿色证书制度的运行必须依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所提供的环境方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谓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简称rps)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给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电价由市场决定,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它以市场为依托,靠市场本身具有的功能进行调控,通过市场本身的调控机制获得最低的电力开发成本。而绿色证书作为绿色电力的交易凭证能够有效的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供电方、用电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成本消耗,降低成本的同时并为绿色电力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为管理绿色电力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管理机构能够更为简单有效的跟踪及记录绿色电力的去向及消耗程度。

目前绿色证书制度还主要在发达国家间进行交易,发展中国家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构建,但是国际上诸多发展中国家都看到了绿色证书制度的发展前景,纷纷加入研究构建。在配额制的强制性指标大环境下,通过绿色证书交易系统完成证书的交易,记录可再生能源的产出情况,分配情况。该系统专为证书进行买卖的交易市场平台,在交易平台上,绿色证书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能够与承担指定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需求者交易绿色证书,通过证书交易灵活的完成强制配额,并使绿色电力进行流动成为可能。这种交易方式使得发电商在进行实际电力的交易之外还可以进行证书交易,大大的促进了发电商生产绿色电力的积极性。

三、中国的绿色证书制度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太阳能、风能等领域的发展相对较好,而电力市场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随着发达国家发展绿色证书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也意识我国目前电力市场的交易主要依靠政府调控具有僵化性,使得市场本身的机制作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面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高成本必然不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引进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确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之必要性

1.完善能源地域格局差异

由于地域的差异性,不同区域所拥有的可再生能源也存在诸多差异,不仅是地域性的差异,还存在时段的差异。比如,风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地区和沿海地区,冬天能源的可采性较强。太阳能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与北部地区,夏天能源可采性较强。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能源可采性主要在夏天。海洋能资源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高温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和云南 。因此,义务方希望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却因为时间或地域的差异而不能实现应完成的任务(例如在不利的时间或地域有电力需求)。而绿色证书的交易正解决了地域及时段的僵化性,在证书交易体系下为义务主体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完成对可再生能源配额的完成。义务方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必然会选择最优方式的资源进行开发。如果某一地区的义务方为了完成配额要求,就存在两种选择,既可以开发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在本地资源条件较差,高于平均边际成本时,就可以不开发当地资源,选择通过购买证书来完成配额要求。这样,从宏观上看资源配置就趋向于最优。由于市场鼓励低于平均边际成本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宏观上的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趋向最低。

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是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降低的有效手段。

2.激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多样化均衡发展

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主要集中在风电、水电、太阳能等领域,资金及人力的大量投入主要集中在这些目标产业,而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所占份额较少的产业,如潮汐能、核能、生物质能领域的发展却发展相对缓慢。可再生能源新领域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必然增加生产成本,这将使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内部产生不公平的发展态势。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存在能够将内部成本外部化,将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成本外化到最终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中去,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带动新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使得可再生能源领域各产业均衡发展。

3.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上交易的主要是由传统化石能源所生产的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这一方面是因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成本高技术要求高,传统电力企业并不愿意高成本低回报的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另一方面制度构建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顺利与传统电力一起并网销售与竞争。可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无法在传统的交易机制下显现出来,也就无从拥有公平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电力竞争,这必然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研究及未来的发展。通过新的交易机制的建立,首先解决公平竞争力的问题,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与传统电力并网销售,将环境价值计入电力成本,例如对传统电力收取污染排放费等,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以经济价值的形式清楚的显现出来,促进电力企业自身的技术革新,发展新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份额的加大。

(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构建

1.交易平台的构建

首先要为绿色证书的交易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平台,我国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创建证书网上交易平台,由此交易平台完成绿色证书的创制、注册、转让及证书的提交等环节。交易双方可通过该交易注册系统完成证书交易,系统的运行并非完全交由市场调控,由政府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控监管。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上游机关,对注册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与调控。

绿色证书的签发主体由政府监管机构完成,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中立方起着监管方的职能,证书通过监管机构的创制、认证核准之后才能获得合格的交易资格,才能流入绿色证书市场。所谓证书监管机构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监管办公室,由该监管机构实施对合格主体的认证并核准,实施证书的创制、认证、签发、跟踪、吊销等市场调控之外的政府监管手段。

证书交易系统的交易双方包括合格主体(发电商)和责任实体,双方通过证书交易系统实现绿色证书的转让,实现最终的强制配额制。双方的交易行为完全受到市场机制调节,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对证书的需求情况确定价格。交易行为本身是市场化的,但是就整个交易系统而言却不是独立存在的,要受到监管系统的监管。证书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之后通过系统终端将所交易的证书数量及具体流向情况汇总到政府监管系统,由监管系统完成合格主体绿色证书的认证、注册与确认以及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比等具体情况。 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监管机构还有权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吊销已获取的注册证书的权利。

在该证书交易系统中,发电商可通过系统的认证获得合格交易主体资格,完成证书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责任实体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并提交证书实现其法律责任的履行(配额制的履行)。即责任实体通过购买和提交证书支持发电站、太阳能热水器和小型发电机组额外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责任实体不能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目标时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长期以来,中国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电力供应不足;另一方面,电网公司垄断经营,可再生能源电力因为价格因素导致其无法并入电网。我国电力行业这一"两难"境地的症结正在于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差,而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系统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两难问题。

2.绿色证书的价格

通过前文所述,证书的定价并不受监管机构的管辖,由市场机制主要调节,但是证书价格的构成又与相应的配额制息息相关,价格过低将导致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罚金),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证书价格过高将导致增加企业成本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证书的价格一般应当等于绿色电力与常规电力之间的差价,这里是政府对于市场调控的表现,政府通过对市场机制下确定的基本定价进行审核,在差价的可浮动范围内进行政府定价,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行为。一方面对政府的定价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一方面给予交易双方主体以定价参与权,双方制衡得以实现合理定价。

3.合格主体的认证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4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

1新能源概述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目前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当今社会,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氢气等。按类别可分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小水电,化工能(如醚基燃料)等。

2可再生能源概述

2.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利用、循环再生的一种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随着世界石油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人类历史进程中长期依赖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如薪柴、秸秆等属于生物质能源,另外还有水力、风力等,这些能源大部分都来自太阳能的转化,是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

人类近代社会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其能量来源实际上也是源自太阳能的转化,但它们是地球在远古时期的演化化过程中形成和储存下来的,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一旦用完就无法恢复和再生,因此属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

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意义

2.2.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2.2.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2.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4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4.1科学评估,加强产业引导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4.2加大投资力度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足够投入,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4.3实现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垃圾焚烧、地热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应重点发展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话(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质燃料等。

4.4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

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调整能源利益结构。

⒖嘉南祝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5

长期以来,在中国乃至世界对于“新能源”的定义比较含混,范围不够清晰,人们对于“新能源”的认识存在着一些争议,一些观点趋向过于狭义化。所谓“新能源”,确实包涵着狭义化和广义化的两个层面的定义,关键是“新”字的界定对象,这个“新”字是想区别于传统的“旧”能源利用方式及能源系统,还是想表述这仅仅是一个新的能源技术?我们认为这个“新”不仅区别于工业化时代的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利用形态,而且区别于旧式的只强调转换端效率,不注重能源需求侧的综合利用效率;只强调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不注重资源、环境代价的旧的传统能源利用思维模式。 目前对于新能源的狭义化定义,主要是将新能源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中。客观的说,仅仅谈可再生能源,而不强调“新”与“旧”的本质区别,将会严重束缚我们的创造性和新能源自身的健康发展。严格地讲,可再生能源不是新的能源利用形式,在人类进入工业革命以前是没有大规模利用化石能源的。自我们的祖先开始利用火之后,数十万年以来,可再生能源一直支撑着人类的文明进程。它是最古老的能源利用方式,只是今天当人类无法承受工业化大规模利用化石能源所带来的环境和资源的巨额代价时,我们才重新赋予可再生能源以“新”的含义,它的新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在今天对于环境和资源的新的意义。它是一系列新技术;也是一系列新思维、新观念、新哲学;更是新市场、新机制和新交易。最近,中国企业投资协会、高盛高华公司董事长方风雷提出:“新能源,新文化”,将开发、利用新能源与人类的文明进程相联系,从文化层面重新审视新能源的涵义。然而,对于环境和资源具有新意义的能源利用方式不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 要搞清什么是新能源,就需要搞清什么是传统的能源利用形式,特别是工业化时代的能源利用特点。由于技术的发展,对能流密度和能量强度的需求日益提高,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城市化建设都对能源系统规模化的要求日益强化。应对更强的能流密度需求,只得建造更大能流密度的能源供应系统来保障供需。 为了不断满足日益增强的能源需求,工业时代的基本法则是“规模效益”,生产形态同时强调社会分工的细化。在细化分工之后,要想提高能源的转换效率,唯一的方法就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因为所有的效率评价体系仅仅基于单一产品的转换端,而不是从能源利用的终端进行综合评价和系统综合优化。这种传统的能源生产利用形态,必然导致企业不断扩大能源转换装置的规模,不断加大能源输送系统的规模,也不断大量消耗和浪费能流密度高的资源,同时造成污染物的集中排放。在电力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大电网、大电厂、特高压”;在热力行业是追求:大型热力厂、大型管网系统等等。 传统能源生产利用形态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无法提高,转换系统加大,输送能源的电网、热网、铁路、管网等都要加大,中间损失自然会增加;其次是必须大规模利用资源,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的资源被忽略或浪费,另一方面被资源的规模所局限,造成可利用资源的供应出现瓶颈;其三是由于效率无法提高,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特别是集中排放二氧化硫造成酸雨问题和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全球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造成极端气候变化频发,不是酷暑就是严寒,又进一步加大了能源的消耗,整个能源系统和生态系统同时陷入恶性循环;其四是安全问题,大电网和超高压输电为供电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频发等问题,脆弱的电网成为恐怖分子和敌对势力要挟的把柄,成为悬在现代文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再则,这种规模化的能源大生产格局,无法调动社会和民众的积极性来参与节约和优化系统能源,使能源的经营者成为孤家寡人和众矢之的。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能源转换和利用形态,建立多源新的能源供应体系,创造多维的能源交易机制来解决人类文明的动力问题,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新农村,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s one of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renewable energy and new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closely linked. Energy to the survival of humans is one of the five elements, its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energy structure, improve energy efficiency, vigorously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and new sources of energy in China is to clean energy of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choice.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is our country agricultur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n inalienable important component. Because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energy use, the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and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f relations, especially the study of renewable energy of rur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valuation contribution which has special meaning and the features of The Times.

Keywords: renewable energy, the new countrysid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S210.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在我国农村,薪柴和秸秆还是作为农民生活燃料,由此造成薪柴过采,草地大面积破坏,土地沙化严重,生态环境恶化,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可再生能源与新农村可持续发展能源引起的环境问题,不仅会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且在国际上我国政府也承担愈来愈大的环境压力。面对这样严峻的经济和政治形势,我国未来的能源发展必定会调整能源结构,政府会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从而逐步改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进而带动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有8亿多农村人口,迄今还有1.1亿人口没有用上电,超过一半的人口未解决清洁饮水,约有6500万人口在贫困线以下。“十六大”以后,中央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农村能源消费需求增长较快,大大超过国家能源生产发展速度,有关部门预测,到2010年我国农村能源年需求量将达到12.6亿吨标煤,比目前的6.48亿吨翻一番,农村能源供需缺口加大。而在以前,我国能源工业方面的投资中,农村受益极少。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常规能源的供应设施及网络受到当地经济的制约而严重滞后,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农民生活用能水平还很低,这些又反过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能源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了恶性循环。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经济、环境和能源三重压力。因而,大力发展和综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改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用能结构和能源消费水平,解决我国农村能源匾乏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贫困和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和实现“小康”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能源是指农业生产、乡镇企业和农村居民所有能源的供应和消费,包括煤、油、气、电等商品能源,包括传统可再生能源与现代高效可再生能源、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就近开发利用的能源。在中国有薪柴、作物秸秆、人畜粪便(制沼气或直接燃烧)、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多属于可再生能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能源还包括国家供应给农村地区的煤炭、燃料油、电力等商品能源。我国农村能源资源包括生物质能和畜力等生物能源资源以及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自然资源,根据这些能源的形成和特征,均属可再生能源,可以不断再生和循环使用。

可再生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它的各种形式大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潮汐能例外)。包括了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很多新能源分布均匀,对于解决由能源引发的战争也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农村能源建设也要以新能源的利用为最终目标和结果。

农村能源是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特殊领域,是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活、创造社会财富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源泉,是关系到中国农民生产、生活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大事,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农村能源建设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不仅能有效缓解农村能源短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农村环境,统筹城乡协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新农村建设与农村能源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在界定了农村能源与新能源概念的基础上,就新农村建设对农村能源利用方式、利用效率、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农村能源建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进行了总结,提出发展农村能源是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需要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描绘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前景,指明了建设的方向,既体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和谐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的“新”,表现之一就是农村新能源建设。农村能源是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活、创造社会财富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源泉,是关系到中国农民生产、生活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大事,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农村能源建设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不仅能有效缓解农村能源短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农村环境,统筹城乡协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以新能源建设为切入点,农村新能源建设进一步促进为新农村的加快发展,两者之间互为推动,互相促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新农村。加强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依靠技术进步、体制创新,走以“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带动种养业的良性互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循环经济快速发展,使农业农村经济的增长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绿色环保的统一。

结束语: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内容,也是集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十分明显的公益事业,为了适应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能源建设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调动社会资本和农民群众投资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的积极性,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引导企业、社会和农民投入,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的投资机制。一是要加强小型项目建设,通过农村能源成功模式的推广应用,用效益吸引农民群众和业主主动参与项目建设;二是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投入;二是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的扶持政策,激发农户和业主参与开发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革华 艾德生著.新能源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2] 苏亚欣 毛玉如 赵敬德著.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3] 邓可蕴著.中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科学环境出版社,2001

[4] 韩飞著.宁夏农村能源建设实践与探讨[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7

资源配置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概念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国防经济学和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者们很少对其做出专门的解释。然而,要以这一概念作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基础,则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资源配置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基础概念。《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对资源配置的界定是:资源在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资源配置的起点在于资源的多用途性。由于每一种资源往往具有多种用途,选择合理的用途是资源配置的首要任务。除了强调资源的用途属性之外,这一定义还强调了资源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在使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后者往往会被忽略,而仅仅认为资源配置是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而这种片面的理解在国防经济学和国防资源配置研究领域并不少见,由此必然带来对国防资源配置和国防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的片面理解。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资源配置是一种有目的的人类活动。因此,这一概念必然是一个包含着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等范畴的逻辑过程。

(一)资源的用途

用途既是资源的自然属性,也是资源的社会属性。资源本身的禀赋决定了其可能具有的用途的质和量,表现为资源的自然属性;社会和人的需要则决定了资源用途的实现程度,表现为资源的社会属性。从唯物论的意义上讲,正是因为资源具有用途,才造成有限资源对无限需求的稀缺性,进而带来资源的配置问题。

(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资源配置逻辑中的一个基础范畴。主体不同,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及配置资源的可能手段和方式都会存在差别。从资源配置定义可以看出,资源配置的主体既可以是实体的人和国家,也可以是虚拟的社会或群体。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资源配置范围的不同,从而使得资源配置具有层次性。

(三)资源配置的目标

从本体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并不必然具有目标性。但从现实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往往与“最大化”这一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认为,主体效用的最大化是主体资源配置所追求的目标。资源配置目标的差别主要是由主体效用的差别引起的。

(四)资源配置的方式

资源配置的方式是资源配置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是经济学研究中提到的最多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配置和间接配置,而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分别是这两种一般方式在现代经济中的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五)资源配置的结果

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的终点。与结果相关的是效率范畴。资源配置的结果可以表现为高效率、低效率或无效率。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志在于任何资源无论其投入于那种用途,边际产量相等[20]。以上是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过程。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过程中的5个基本范畴,且分别包含着多种构成。五个基本范畴之构成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由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交互作用,特定的资源配置逻辑之间也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相互交叉关系。这一点决定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层次性的逻辑体系。

二、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到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及二者融合的发展过程。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是传统的国防经济学,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的本质以及国防与经济的关系等认知问题,而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则主要研究国防资源的配置等应用问题。这些内容都是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因此,国防经济学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国防资源配置效率问题[21]。从这一界定的描述方式来看,这些研究内容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并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然而,从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来看,国防经济学的上述研究内容事实上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首先,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战争的经济本源”被定义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经济是战争的本源,也是战争的条件,还是战争灭亡的前提[22-23]。从这一论述来看,战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某一个阶段存在的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经济发展过程就是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过程。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与资源配置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资源配置方式的一般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争夺配置”的概念[24]。基于这种理解,战争实质上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人类社会再生产超越了国家实体的范畴,是两国、多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再生产。对战争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围绕战争配置资源的效率展开的,就是研究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本质、效率及其与其经济支撑之间的关系。战争与资源配置问题之间的联系并不仅仅提出战争与经济的关系这一纯理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军经济理论等应用问题也正是由于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在人类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过程中表现的无效性带来的。其次,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指出,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扣除。一国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或者说社会再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国防与经济关系问题研究的起点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用途的多样性。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的多种用途之一,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需要。研究国防与经济的关系,探索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律,实质上就是为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规模和结构的确定,尤其是国防资源规模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但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属于国防资源配置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再生产,或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范畴。再次,国防资源的配置问题是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内容。毋庸赘言,这部分内容本身就是资源配置问题,是国民经济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资源如何进行再配置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国防资源的配置是一个由多个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层次体系。从国防生产的角度讲,包括国防工业布局、资源在国防工业行业内部的分配以及国防工业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从国防消费的角度讲,包括国防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不同的用途所获得的国防资源的二次、三次配置等,直到国防资源的最终消耗之前的配置环节。此外,在国防生产与国防消费之间还存在一个资源在供需系统之间的配置问题。上面的分析充分说明,国防经济学三个方面的主要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某一特定资源配置逻辑的一部分。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国防资源配置理论是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之一。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等都是不同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将各部分内容归纳到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中;另一方面有利于基于对“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有关的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说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加科学地界定国防经济学的内涵。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粗浅的定义:国防经济学是研究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以及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这一定义与传统定义的区别在于,强调不仅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问题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也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从而将国防经济学3个方面的研究内容都统一到了资源配置这一主线上来。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相联系的资源配置问题形成了一个多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如图1所示。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就存在于这一体系的各个环节当中。

三、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资源配置逻辑推演

通过上述对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都属于资源配置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按照资源配置的逻辑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上文建立的资源配置一般逻辑和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基础上,下面对各个层次和各个特定资源配置逻辑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点进行演绎,并对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推演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一)各层次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的对应分析

从大的范围上讲,图1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相关的资源配置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和国防资源配置层次。其中,“全球经济再生产”是本文提出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说明战争本身就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在国家间配置资源的一种争夺式的配置方式。基于资源配置的层次性,下面对国防经济学的主要理论点和各层次的资源配置进行对应分析,如图2所示。在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配置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组成的系统。国与国之间资源配置的方式有很多,国际贸易、政治或道义援助等本质上都是资源在国家间的配置手段。战争就是这些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一方面,战争毕竟需要消耗资源,需要资源的保障,因此它又是对参战国再生产中经济资源的扣除。尽管如此,战争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阶段的必然性仍无法消除。由于这一矛盾性,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国防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由这一问题还衍生出了裁军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战争还带来了军事联盟问题,联盟内部的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是联盟政府间的计划配置,也可以是联盟成员经济主体间的市场配置。这些具体的资源配置逻辑构成了军事联盟经济理论的内容。此外,军品国际贸易问题、军备竞赛问题也属于这一层次资源配置问题。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的配置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安全是其资源配置的目标之一,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计划配置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市场配置两种。国家在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国家是否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以及配置多少资源到国防用途上。由此问题还衍生出了现实中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理论、国防支出理论等。在国防资源配置层次,主要分化为国防生产系统和国防消费系统两个系统的资源配置问题。其中,国防生产系统的资源配置是国防工业部门系统及其管理主体,出于国家安全和自身经济利益的目标,运用计划和市场的双重手段配置资源的过程,对这一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产生了国防工业的结构理论、国防工业规制理论、国防生产企业管理理论等。上述理论存在层次上的差别,这是因为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又进一步细化为更低的层次,直至国防最终产品的形成。国防消费系统的资源配置则是军事部门为了实现军事经济效益的目标,采用计划方式进行的资源配置。对这一资源配置过程的研究产生了军费理论、军事人力理论、国防采办理论等不同层次的理论。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防生产系统与国防消费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资源配置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诸如国防市场理论、国防产品价格理论、国防科技理论等理论。在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与国防资源配置之间也存在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国防经济的运行理论、国防产品的性质理论、国防工业的规模理论、国防工业的性质理论等。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现有的理论点都存在于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当中。当然,上述探讨只是粗浅地分析了资源配置范畴层次体系中主要的国防经济理论问题,其中各个理论点的梳理及其与资源配置所在层次之间的关系在学术意义上尚不一定具有严格的准确性,但这种映射关系的基本思想足以证明,以资源配置范畴为逻辑主线,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可行的,国防经济学相对分散的研究专题内在地统一到资源配置这一一般逻辑上来。

(二)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联系

从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总体逻辑上讲,高层次的资源配置是低层次资源配置问题的根源: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导致了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产生;战争或战争的可能导致了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向国防用途配置的需要;国防经济再生产资源的配置提供了现实的国防资源,为国防资源在国防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配置提供前提;在国防资源配置部分,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体系,高层次的资源配置的结果是低层次资源配置的前提,低层次资源配置是高层次资源配置的延伸。按照这样的层次,国防资源配置活动一直延伸到国防资源最终消耗的终端环节,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都分布在各个层次的资源配置过程当中。逻辑层次越高,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理论性,并最终归宿到战争的经济本源这一纯粹的理论问题;逻辑层次越低,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应用性,并最终延伸到如何实现某类国防资源最终消耗过程中的有效配置这一纯粹的应用问题。

四、结论与展望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8

关键词:家居装修;物品陈设;旧物改造;再利用

随着全民环保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生活小事上贡献自己的力量。现代人逐渐开始追求生活的品质,对居住环境有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许多人在对房屋建筑装修时,就会更加注重整体的风格和设计。从客观角度来说,人们追求卓越的生活并没有任何的错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追求潮流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就拿我们这次的主题来说,废旧物品大改造以致重新利用,这个问题一直在业界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

一、旧物改造再利用的目的

旧物改造再利用主要有两大初衷,首先是考虑到保护环境,其次是考虑到爱护资源。以下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对旧物改造再利用的主要目的进行阐述:

(一)从环境角度来谈

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工业的大力发展,不仅是我国的环境问题严峻,整个国际社会都受到了环境恶化的困扰。在这一主流思想的推动下,关于对旧物改造再利用的课题应运而生。现代家居装修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人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制造了无数的垃圾,显然已经超出了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因此对旧物的再利用就随之具有了更加丰富的意义,可以大大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人类居住环境的质量,这是旧物改造再利用的第一个目的。

(二)从资源角度硖

第二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出于对资源有限的考虑。从整体来看,在国际上,中国并不是一个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因此就更需要对资源的大力保护,确保每一份资源都能够被物尽其用,发挥真正的价值。我们都知道,任何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任何资源都不是取之无尽,用之不竭的,都会有用尽用光的一日,所以,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时刻保持珍惜资源的意识,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而离我们最近的现实事例就是家居旧物的改造利用。之所以倡导绿色的家居生活,其中就包括了对资源的珍惜和二次利用,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仅是节约了资源,还在保证我们生活质量的基础上,大大降低了我们的生活成本。可以这样说,对废旧物品的再次改造利用,相当于我们通过一次的资金消费,却收获了两次甚至是两次以上的购物体验,从这个角度来看,旧物改造再利用,果然是百利而无一弊,相比之下,何乐而不为。

二、旧物改造再利用的艺术价值

通过对旧物改造再利用的主要目的的全面分析,让我们对这一课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除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之外,这项活动,也就是关于旧物的改造利用,同样具有非同凡响的艺术价值。对于现代家居装修而言,不同的用户偏爱不同的风格和设计,在后期的旧物改造再利用过程中,也会形成自己独特的意味。试想一下,在你家的卧室或者是客厅内,摆放着你亲手改造的工艺品,它可能是小巧可爱型,也有可能是抽象诙谐型,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我认为都会对你产生不一样的意义。毕竟是自己花费精力和时间的成果,因此它的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为了鼓励人们的这一行为,有很多公益组织发起旧物大改造的活动,设置不同的奖项,吸引人们积极主动的参加,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人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

三、旧物改造再利用的时代特征

除了以上提到的意义,旧物改造再利用还具有划时代的精神内涵,众所周知,我国一直在倡导勤俭节约的伟大思想。因此,这一活动就很好的与主题完美契合。它背后所蕴含的时代精神是长远的,具有真正价值的,也是我国历史继往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从客观角度来说,它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的。除此之外,还对我们的下一代灌输了很好的教育意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的教育他们要爱护资源。相比之下,反对者的理由也相当充分,他们主要认为,所谓的旧物改造再利用完全是浪费时间,人们完全可以用这部分时间去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对商品进行购买,这样可以更好的推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四、结论

总而言之,旧物改造再利用背后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不落后,它并不仅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可有可无的小事,更是代表了我国国民整体的自身修养,也可以看出我们对社会发的态度。而且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也应该亮出我们的决心和意念,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留给下一代的是更加美好、更加卓越的未来。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意义范文9

【摘要】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与教师的课程意识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具有课程的开发意识、学生意识、过程意识,束鹏芳老师将教师资源、教材资源、学生资源、素材资源有效整合优化,使《工业革命时代的浪漫情怀》一课课程内容不断生成,课程意义不断提升。因此,要树立课程意识,教师必须具有主体意识、资源意识和生成意识。

关键词 课程意识;主体意识;课程资源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5)18-0048-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高中历史课程资源利用中的问题与对策——基于课堂教学的视角》(课题编号:D/2011/01/111)的阶段性成果。

《历史教学》2014年第9期上刊登了束鹏芳老师的《工业革命时代的浪漫情怀》的教学实例,拜读之后深深为其课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所折服。这节课内容零乱分散,束老师却用一条教学主线将各种资源整合起来,作品的灵性被激活了,学生的情感被激发了,在不断生成的课堂教学中水到渠成地达成了教学目标。

反思本课的教学,由于固守教材,丰富的课程资源成了教材的“点缀”,教师忙于灌输、学生疲于应付。由此,笔者认识到: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固然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策略有关,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课程意识。课程意识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具有课程意识的教师以自己对课程的独特理解为基础,从目标、课程、教学、评价等维度来整体规划教育活动和行为方式,从而成为课程的动态生成者,因此,可以说,课程意识意味着“教师即课程”,教师是课程的动态构建者、课程的生成者。只有拥有明确的课程意识,教师才能依据自己对课程的解读和课程资源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主动整合、优化资源为课程教学服务,使课程内容持续生成与转化、课程意义不断构建与提升。

就本课而言,束老师的课程意识对于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课程是需要开发的,凡是对学生发展有价值、有影响的东西,不论是知识、经验、环境、活动或其他什么东西,都有可能成为课程。在传统教学观的影响下,教师一般没有课程开发的意识,新课程强调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要求教师开发课程,很多教师认为开发课程就是开发新的内容。实际上,对课程的开发要求教师思考、领悟课程的价值和意义,将课程的要求转化为课堂教学的实际追求,不断探索、创造符合实际的、有创新意义的课程。课程开发的过程也是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课程资源的开发不是收集更多的资料,而是精选有利于实现课程目标的资源,经过加工、改造、完善,成为可以在课堂上利用的资源。课程资源的开发不在多,而在有效,适应学生学习需要。

束老师以教材资源为核心,并没有补充太多,但贵在创造性地使用。他首先打破教材束缚,调整原有的知识组织形式,使教学内容结构化、层次化,围绕着欣赏作品、揭示内涵、分析背景这样一条教学主线,对资源进行整合,虽然相同的素材多次重现,但由于解读视角不同,学生由欣赏作品、陈述知识到感受作品、阐述风格,再到透视作品、阐释背景,完成了从知识到认识的过程。就像作者自己说的:“如此,课堂教学成为一个分层递进的登山过程,教材的正文、图片、辅文,以及教师补充的材料,从属于不同的知识类型和学习方式,成为被重新营造的登山路上的景观。”

束老师不仅善于整合资源,还对资源的呈现方式进行了开发。在欣赏作品阶段,老师精选作品的精彩部分,让学生听、看、读、说,使学生充分领略作品。在分析和透视作品阶段,采用回望作品和适当补充相关资料的方式,以加深学生对作品的理解。在总结阶段,将诸多作者的头像砌成大师头像墙,增加了形式上的美感,也利于知识的完整性。在不断变换资源呈现方式的同时,教师给学生提供了不同的思维情境,呈现了不同的研究视角。由于对教材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精确把握,使教学结构更加合理,问题的设计和启发引导保证了教学策略的多样性,使资源与课程浑然一体。

第二,课程是关注学生的,当今世界课程改革已经充分认识到教育是学生的教育,课程是学生的课程,通过课程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自学能力,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离不开课程资源的有力支持。“一般来说,如果在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与之交往的成人或有经验的同伴能够给予较多地引导、监督和启发,如‘指出解决问题的策略’、‘鼓励积极地去尝试’、‘引导多想一想学习的内在过程’、‘帮助排除学习的干扰和提高学习的坚持性’、‘启发对学习行为进行自我计划和调控’等,那么学生就能从中获得较多的引导体验,更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学习活动的全过程,从而使制定计划、监察调控学习活动的能力得到提高和改善。”所以课程资源的开发应该从学生的需要出发,要有利于学生分析、理解与判断史事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束老师自始至终以学生为中心,通过情境创设、问题引导、资源使用、反馈调控、学法指导等策略,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和有效性。要认识文艺作品,首先就要有一个欣赏的过程,束老师让学生充分地聆听、朗诵、讲述、观赏,感受作品的特点、风格,体悟作品的主题和意义,激发学生的内心感受。揭示作品内涵时,束老师充分借助学生已有的感受,让学生自由阐述对浪漫主义的理解,引导学生慢慢地、完整地合成浪漫主义的历史概念。分析作品背景时,学生原有的背景知识被束老师一一激活,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获得新的结果和感受。在教学的最后部分,再次让学生感知浪漫主义文艺的特征,体悟其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和浪漫主义的启示,具有现实启迪意义。

在教学过程中,束老师始终以明晰的学习任务和思维指向,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学生在解答问题时表现出的特质和问题成为十分难得和行之有效的课堂生成资源,被束老师巧妙利用,使教材资源、学生资源得到开发。

第三,课程是强调过程的。本次课程改革将“过程与方法”纳入课程目标体系,“过程与方法”就不再仅仅是一种达成目标的手段,而成为了课程目标之一。所以教师教课程就不能仅仅提供知识,而应该同时提供学习的方法、探究的途径和思维的方式。同样,课程资源的开发不在于教师在教科书外又添加了什么内容,而是能够帮助学生提升学习兴趣、构建知识体系、形成思维、掌握学习方法。

束老师始终关注学生历史学习的过程,创造充分的条件让学生进行知识的生成与建构。他贴近情境地将课程内容分成四个乐章,前三个乐章从欣赏作品到感受作品内涵再到透视作品的社会背景,贯穿了从“作品的历史”到“人性的历史”再到“社会的历史”这样一条认识线索。第四乐章束老师引导学生认识文艺史学习的内容、方法和精神意义,既强化了本课的三维目标,又跳出教材,从更为宏观和整体的角度初步掌握文艺史学习的方法。整个过程遵循了具体体验到抽象概括、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学生得到的不是一个个作品的孤立解读,而是历史理解和诠释的全过程。

在每个教学环节中,束老师也注重学习的过程,如关于浪漫主义的概念教学,束老师就采用了回望作品、感知其内涵;比照现实主义作品、强化对内涵的理解;添加特征要素、突出概念本质等教学方式,先分解概念的若干特征,再尝试将这些特征要素合成,整合并坐实概念。浪漫主义的概念这一教学难点被学生渐次把握、拼图式接近。其后教师的一句“你浪漫吗”将教学拓向教育,反映历史对于生活的映照,最后进行知识运用与检测。体现以资源为载体,在方法运用中提升能力,在知识生成中升华情感的过程。

可见,课程资源无法脱离课程意识的要素。强化课程意识才是教师提高课程资源利用与开发能力的最重要途径。我们需要以课程的理念来理解教学,课程的观念有三个核心内容:

一是课程的主体观念——教师就是课程的主体,面对课程,教师不再只是执行者,而是研究者和开发者,要有对课程独立思考、主动选择和重新创造的意识。只有主体对课程意义和课程可能性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自觉性,才能开发利用丰富的课程资源,教师只有将自己视为课程的主体,才能主动地识别开发、合理利用课程资源。

二是资源的观念——最好的资源是教师在长期的教学生涯中自己积累起来的,不能够指望某个团体或机构给你提供整套的符合你心意的教学资源。事实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时时刻刻接触课程资源,面对各种资源时只有具有课程资源开发意识,即考虑它对课程教学有什么价值和意义,怎样才能把它挖掘出来使它为课程教学服务的意识。否则即使身边存在大量的课程资源教师也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三是生成的观念——最好的课程不是预设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生成出来的。课程的本质是生成性的、探究的和开放的,教师的教学过程就是课程内容持续生成与转化、课程意义不断构建与提升过程。教师在课程活动中,不能只沉浸在自己的教学思路定势中,要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创设教育环境、设置问题情境,善于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动,具有解决课程实际问题的方法、途径和能力,在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有意义地创造。

所以,教师必须提升主体意识、资源意识和生成意识,因为最好的资源就在教师的课程创生意识中,就在不断生成的课堂教学中。

参考文献:

[1]郭元祥.教师的课程意识及生成[J].教育研究,2003,(6):34.

[2]束鹏芳.审美的历史知性的教学[J].历史教学,201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