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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研究集锦9篇

时间:2024-01-19 14:50:27

法治社会研究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1

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的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的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的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的和谐价值,认为法的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的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的矛盾,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建设的繁荣昌明,公民权益的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的内涵、获取其预期的价值、洞察其隐匿的缺漏、规制其牵涉的行为、诱导其未来的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的存在,又体现为动态的、辩证的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的生机勃勃的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的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的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的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的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的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的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的不和谐问题。

有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和19世纪以权利为本位和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的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内容: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和谐。还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过度的个人本位的权利容易造成社会的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的权利的诉求即所谓的“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的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的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的平衡、法律与宗教的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健全和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探讨了和谐司法的问题,提出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和谐司法强调平衡、折衷、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和谐司法是司法权本性的反映,是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是司法经验的外来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产物。实现和谐司法,要立足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内部机制,进一步理顺区域、城乡司法的和谐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力度和对无序与冲突的整合度,处理好和谐司法与严格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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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只有民主法治的基石得到巩固,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落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的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的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有学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法治、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揭示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第一,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坚持依宪治国,切实遵从宪法;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第五,坚持保障人权,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学者提出,法学家的任务是如何解决问题,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的指导思想,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应该思考怎样做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有学者提出,要通过法治实现善治,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2)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3)经济发展与文化事业发展;(4)东部发展、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5)公有经济发展与非公有经济发展;(6)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7)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发展;(8)公平与正义;(9)城乡发展的和谐;(10)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有学者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隐含意义和相互关系,指出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构建的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是人的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只有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相对的分离,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的行为,都能够依法公平、正义地予以制裁。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研究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问题,要从领导组织、目标规划和实现保障上研究如何促进。要研究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问题,研究如何加强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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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我们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进程中,要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自身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民新世纪新阶段肩负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有学者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新概括、新总结,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的总方针、总目标。

和谐社会与宪法发展关系密切。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国的建设提供了历史根据并将对我国制度的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而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机制:一是重构观念,宪法应为私益的保障提供最终的救济手段和依据;二是进一步拓展民主参与的内涵;三是在健全现有的民主参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并逐步实现程序参与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学者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对于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宪法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有学者从宪法和谐发展的原理、我国宪法和谐发展中的价值建设、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于我国宪法的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宪法的和谐发展必然对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使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使宪法的精神通过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运行得以体现,从而使宪法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在宪法的轨道上按照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稳步发展。

平等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有学者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权利平等、平等权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仅指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而且指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应有差别;但在条件不相同或不相等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可能也反映平等的原则、理念和精神。在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中,包含差别对待的精神。

关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方面,有学者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此,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挥民主立法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表达与汇集作用、沟通与妥协作用以及导向与宣传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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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而是存在化解纠纷、调解矛盾的机制。有学者探讨了近年来“强制调解”的现象认为,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的介入,并加强对它的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的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的贯彻。设立纠纷解决机制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社会,还应考虑未来社会,努力形成一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从我国西北农牧地区公民权司法保障的现实模式入手,对我国司法理念的本土化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阐发了我国司法理念的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绘了“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理想图景”。有学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新动向,认为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恢复性司法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了有关当事各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简化犯罪的处理程序,采取经济的责任形式,降低了刑法成本;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法学者把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认为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有学者提出,刑事法治治理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犯罪行为,刑事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化建设,故有必要强调,公正惩治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有学者分析了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认为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治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创设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完善与修改现行刑法,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刑事立法,废除我国刑法上关于的死刑设置,加强对商业贿赂关联犯罪的打击等。另外,还应从司法与执法方面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体制和机制。

还有学者从现代和谐社会建构的角度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形式与方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精神财富、以民族国家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建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民族文化的侵蚀,守住民族文化。

经济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之法。有学者探讨了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的独特关系,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之法,是一种确立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自由企业大”,是“经济宪法”。加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干预,制定产业结构发展方略,以有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通过经济法律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在保持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维持货币分配的平衡,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着眼于以人为本与利益和谐,把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学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竞争,使市场成为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的工具。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2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建设

民主是共和政体的根本特征,民主和法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依法治理就是将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上升为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依法治理就是实行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是来说让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民主原则来说,包括:人民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议行合一原则,它要求保证社会和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由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包括:无产阶级(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其他政治制度(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从法国“巴黎公社”开始到今天,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其间有成功也有失败,有高潮也有低潮。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在历史上尽管仅存在了72天,但它破天荒地为世人展示了一个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民主国家的雏形,并第一次提供了用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的经验。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特别是二战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使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和实践达到高潮。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剧变,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丧失了执政地位,有的沦为在野党,有的甚至一度成为非法的政党组织,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跌入低谷。剧变固然有着多种原因,无论是对当代共产主义运动而言,还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当前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而言,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事业,需要一代代人的艰苦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是真正多数人的民主,追求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这是人类民主政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实现政治的平等,而且要在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实现平等。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性对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苏联以来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包围和压力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所以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既要迅速发展经济、强国富民,又要防止外部的渗透演变,这大大增加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难度和风险。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只要针对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形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在当前形势下,为了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需要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调节。因为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必然会涉及对权利的限制或对利益得失进行再调整等问题,因而公平问题就成为社会治理不可避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兼顾各不同阶层和各不同利益群体,进而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进入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在这里,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相互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公平概念涉及的对象或者说存在公平与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极其复杂,但归结起来无外乎四大方面,即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其中,事实公平就是在某项具体事态上所具有的利益公平,表现为参与的机会和结果在客观事实上的具体公平;制度公平是指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各项制度、政策、法律、法规本身的公平;做法公平是指利益追求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的公平,如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公平裁决等;道德公平是指在义利关系上道德评价的公平意识和公正做人的品格。在这四大公平当中,事实公平是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制度公平是保障,是维护和保持一个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做法公平是关键,它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也是实现制度公平的保证;道德公平是境界,是主体对社会公平的道德认知和恪守公平原则的道德自觉。虽然这四个方面未必能穷尽所有的公平问题,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公平的伦理考量来说,这四个方面应该是比较全面的。

马克思主义曾从辩证法的角度强调,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言的,如果没有不公平就没有强调公平的必要。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本来就是极不平衡的,个体、种族、群体、地域、资源、环境、职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构成千差万别的生活图景,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严重制约了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平等生存、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因而,寻求普遍公平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准则来规范人和社会,从而维护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实现无处不均匀的“天下大同”,只能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未来理想。从制度伦理的范畴来看,制度公平成为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强烈期待。

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大致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如个体之问存在身体健康与残疾的差异、存在智力高低的差异等;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如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两极分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例如现代医学可以为失去手臂的人装上智能感应的假肢,但再好的假肢也无法完全恢复原来手臂的功能。按照卢梭的说法,这种“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不必寻找根源的,因而对这种不平等或不公平人们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则是可以通过制度调整来消除的,例如可以通过完善收入调节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如果这种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被长期维持就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所以公平原则是衡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

国家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既反映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反映党的政策和主张。程序化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概念,但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他们对共产主义本质作过深刻的分析和明确的判断,从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中去审视未来新社会,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两大目标:一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二是实现人类解放,即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体现在这两大目标上。因此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因为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它们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

稳步扩大人民民主。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执政党要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当前应全面推行省市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党组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模式。这种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与执政方式,全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大的宪法权力,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也有利于党委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摆脱日常行政事务,集中精力抓全局、抓大事。

二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就中央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党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是当前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党委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功能。完善人民政协制度还应在根本制度上着力。具体来说就是扩大人民政协的功能,提升其宪法地位,在国家立法和执法、司法各环节中赋予其一定的审查和监督的权限。

三是加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①历史上的中国是个“人治”的社会,官和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官贵民贱,老百姓的命运是掌握在当官的手里的,老百姓希望能有“清官”为自己做主,至今仍把“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当官的准则。旧社会在“官本位”体制下,法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守法”指的是老百姓,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含义与旧社会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安全、秩序、公正、正义”。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法治的第二个基本价值是“秩序”。法治下的秩序是通过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而形成的社会和平状态,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和谐社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意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就属于个人权利不落实和国家权力的非程序化、非规范化。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针对公民要奉公守法,同样也是针对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要程序化、规范化,否则同样也是违法。即使是政府犯法,老百姓也可以告。法治的第三个基本价值就是体现公平、公正,在此不赘述。

四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推行决策咨询制度。政府决策机构都要建立并完善自己的思想库、智囊团,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并合理整合现有调研机构、专家学者、政府专业部门咨询机构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和壮大咨询专家队伍建设,广聚人才,保证让水平高、能力强、有积极性的各方面专家队伍参与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过程。确保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的科学决策。为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各种制度形式。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作为最先进的国家模式,前提就是要求社会是法制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制社会;而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基本准则,其目标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过程,即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环节推进落实依法治国的过程。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是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的原则下,法律至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②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法治化。当然,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懂得了这些道理后,我们就会自觉遵纪守法,敢于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政府职能转变进程明显加快,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效率明显增强,办事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韩非子有一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民族发展到今天,我们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民主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民主法治的建设的研究也非常必要。

【作者为铜仁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

【注释】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3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工作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50-0175-02

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一直是各大高校比较关心的焦点。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成败,直接关系到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质量。首先,因为研究生群体个人因素差别,会导致思想状况的不同表现;其次,加上现在研究生教育采取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小的漏洞,大部分高校还是采取导师负责制。这种制度不仅仅需要导师对学生学习和科研等活动的跟踪到位,还需要学生有更多的自觉性。因为有了很多的自由空间,更多的学生采取的是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和自己的导师总是处在“聚少离多”的状态。这让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很难有规划地安排好课程。加上研究生这个时期更加注重实际效益,他们会忽视掉这些可能对工作无用的东西,而主攻科研方向。

针对当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对以上特点和难点无能为力的现状,笔者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理论和工作方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失”:

首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理念的缺失。研究生在心理、思想以及认知程度上都有别于本科生。他们拥有更多的知识储备和更多的人生阅历,这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性和主动性。高校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基本都是以管理主义为主,过分强调统一发展、平均平等对待,而忽视了当代大学生在成长过程越来越凸显的个性化发展,明显缺乏人本、服务的核心思想理念,这些早就不能适应当代研究生教育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所以,我们必须坚持走“服务路线”,充分挖掘研究生的“自我教育”潜能,才能让自由度更大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整个思想政治教育。

其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预防功能的缺失。高校研究生本身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但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我们一般采用的是以规范、条例为纲,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开展工作,往往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将理想教育与学生发展的需求相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施展平台,加强对学生兴趣的挖掘和发挥。只有注重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并充分利用由兴趣而产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配合广阔的施展平台,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最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的缺失。研究生群体学习目标更加明确,研究领域也都基本确定。专一性更强,虽然采取的是导师负责制,但是大部分时间里还是个人独自研究和思考问题。像本科生那样的集中教育机会是非常少的,这不仅给日常管理带来很多麻烦,更为思想政治教育展开增大了难度。再加上,研究生处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种压力下,产生的心理问题更是多样复杂,所以思想政治教育不能顺利开展,会影响到学生的一生。而我们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者由于缺少专业技术手段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技术,没有办法为学生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到位的帮助,没有合理的方案拿出来,实施就更没有办法谈起。这直接导致我们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者,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却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工作的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社会工作的理念契合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述求。“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也是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助人活动,区别于其他各类助人活动的一个本质特征。社会工作者相信案主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解决一系列的个人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功能。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以上两个原则在高校研究生思政工作中同样得到贯彻和坚持。在指导学生形成科学合理的研究生生活及学习规划的过程中,学生从综合分析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开始,然后通过科学的职业倾向测定,在分析两者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整个过程学生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体,并在其中获得自我认知和职业认知。高校在其中只是为学生提供测定设备、开展职业咨询和教育、提供综合素质锻炼平台,最终学生的研究生生活及规划要由学生个人综合分析各因素而设计并加以实践的。自我教育是伴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每一个人一生中在政治、思想、道德等多方面不断修养和完善的过程,是每个人形成正确的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正确控制自己行为所必须采取的方法。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也说:“教是为了不教。”这里的“不教”是指能自主学习,自我教育。在他看来,自我教育是教育的最高境界。研究生的自我教育是研究生为实现自我发展目标而进行的自我培养活动。

其次,社会工作的实务特征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必由之路。实务即实践。社会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实践的,实务性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社会工作者通过对科学方法的应用与受助对象一起帮助他改变自己的困境,这就是社会工作的实务活动。研究生的思政工作包括很多的研究生事务工作如就业指导、心理咨询、人际关系等,这些涉及到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知识来研究人与职业相匹配,它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分析、研究、指导和实践过程才能对学生产生作用。

一切方案和行为的开展和实施,都是要依据理论来作为动力的,用理论方针来指导我们的研究生事务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走出传统的统一化管理模式,支持走专业化学生工作管理道路,来为我们研究生教育教学提供更多帮助。我们在保留我们自己已经取得的经验后,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先进理念为我们服务,比如欧美一些国家的社会工作理念形成的学生事务工作理论,为我们的学生管理工作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借鉴之选。与此同时,我们还得总结我们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寻求完善的办法。比如,我们长期以来“重管理轻咨询”的现象比较普遍。学生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处理,如果心理问题长期积压,会影响到学生一生。就是因为学生管理工作长期的忽视学生咨询服务这一环节,所以在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方面都做得不足,专业化道路的建设还需要很长一段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心理学为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学生学习辅导专业化道路的建设必须被提上日程,就业指导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制度化。如上所述,社会工作理念及方法在学生工作中的运用将是我国在现有管理体制内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总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培养人、塑造人的社会性活动,社会工作方法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有利地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任务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静.积极探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机制新方法[J].中国高等教育,2009,(1).

[3]王齐,王芳,王青.高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探讨[J].高校辅导员,2012,(2).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4

关键词:社会管理;基层政府;公民自治

一、十报告关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总书记报告中提出两个必须: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报告中指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四个加快":1、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2、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3、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4、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从社会管理格局转向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把"法制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来。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在社会管理这个问题上依法治国的决心,在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上正在积极往前推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二、乡镇基层社会管理的现状

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然而,现行的乡镇社会管理格局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迷失。现在乡镇工作的基本定式是随着上级中心工作走,跟着上级下达的任务忙,围着上级考核的方向转,导致乡镇政府无心履行地方社会管理基本行政职能。

(二)行政旧作为,服务老观念。社会变化了,面临的问题变化了,可是一些乡镇政府应对问题还是老方法、服务群众还是老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和困难,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三)乡镇指导村委会乏力。实行村民自治后,一方面乡镇不能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收效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村民自治的水平低,机制极不完善,自治等于不治;二是村干部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在乡镇指导村委会工作中,缺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资源的配套实施条件;四是乡镇干部培训学习时间少,指导水平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偏低。

(四)乡镇普通干部管理困难。一是乡镇干部普遍待遇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二是干部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三是乡镇在人事上没有提拔任用权,普通干部很难有升迁的机会,导致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没有积极性,导致干部管理难。

(五)乡镇公益事业建设难办。一是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受益不均,无法建立统一的分摊标准,征收时难度较大。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的资金收取难。三是部分农户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清而产生新的拖欠,造成兴办公益事业胎死腹中。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创造乡镇工作新机遇。

当前农村形势正呈现出三个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逐渐向"予"转变;二是过去以"混"为特征的干群关系正在逐渐向"和"转变;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逐渐向"哺"转变。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正确定位、紧扣重点,谋求乡镇工作新突破。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处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乡镇这级来实施完成。

(三)改革创新、科学施政,赢取乡镇工作新跨越。

第一,改革乡镇政权运行新机制,走精简高效之路。要科学设置乡镇机构,采取乡镇党委和政府机构合并设置的办法,设置3至4个综合性办公室,包括党政办公室、产业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第二,在队伍上致力激励约束,完善乡村干部管理新方式,走负重奋进之路。一是用改革与竞岗手段加压力。要按绩效定酬,打破"大锅饭"局面。二是用评分与保障手段强基层。积极探索村支两委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新模式,推行村干部工资保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三保"机制,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三是用考核与跟踪方法明目标。要制订完善《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让每名干部找准坐标,对号入座,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活动,及时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工作状况,让干部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四是用培训与锻炼方式优素质。加大对乡镇干部"充电"、"输血"力度,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五是用选拔与交流机制造平台。推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交流模式。六是用问责与监督措施保本色。组织干部经常学习《问责办法》,在问责查处上做到"既打雷、又下雨",加强乡镇干部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在主体上全力创造优势,探索培育新型农民新办法,走全民创业之路。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农民是主体,也是内动力,只有提升农民素质,调动全民创业激情,才是抓住了乡镇工作的"牛鼻子"。为此,一要创造人文优势,增强农民的人格魅力。要狠抓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二是创造技能优势,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采取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外出取经、典型观摩、现身讲述等途径,引导农民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三要创造产业优势,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培育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并把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四要创造管理优势,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尊重好、保护好、引导好、调动好农民的民利,让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增强参政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

第四,在管理上倾力保障服务,开创农村社会事业新局面,走和谐发展之路。围绕关注民生,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建设,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困有所助。围绕倾听民意,抓好恳谈会和导访机制,实行"三变":变堵为疏,变上访为下访,变日常管理为全程服务。围绕解决民忧,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推行办点干部下村领办、代办、协办、督办制。围绕温暖民心,突出教育和谐,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推行留守儿童"家长制";突出计生和谐,深入开展诚信计生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计划生育率。围绕促进民安,落实技防设施,创建安全文明乡镇。

看到基层是创新社会管理问题的源泉,我们一定要立志奋发图强,不断创新思路,更好地搞好社会管理。尤其要直接触摸到社会管理发展的脉搏内--基层,挖掘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强烈愿望和聪明才智;只有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才能为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

[2]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J],求是,2011(5).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法律

[作者简介]黄荣英,中共龙岩市委党校、龙岩市行政学院哲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福建 龙岩 364000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91―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修改和颁布,使村民自治具体化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发展完善阶段。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层面的内容。其中,以“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民利得到有效实现,可以极大地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选村干部大多都能自觉地把发展本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千方百计地搞好本村的农业生产。村民自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后,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村民通过参与村经济建设的决策、管理,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村民自治拓展了村民利益表达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群众基础。村民通过参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行使了对村级领导的推举罢免权;通过参加村民会议,保障了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参与权。村务公开,则增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透明度,保证了村民对村干部村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村民自治还通过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实践,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素质。村民要求村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村民议事制度抵御一些不合理的“指令”等等,显示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主体力量在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坚定的群众基础。

3.村民自治推动乡村政治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民主选举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权力委托人,减少了党与群众的直接冲突,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的威望;民主监督,使业绩平庸的村干部被淘汰,村干部素质得以保证,村级组织的威信和战斗力得以提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使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政治才干进一步增强,一大批乡村政治精英脱颖而出,成为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的积极力量。

4.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发展环境。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各个环节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自身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公路、通讯、能源、水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生态环境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区等建设,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村民自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实现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目标,必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民主选举,实现了村干部上对政府负责和下对群众负责的统一,村干部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群众对自己选出来的带头人也倍加支持,形成干群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局面。通过民主监督,村民既可以通过测评的方式警示不称职的村干部,也可以通过罢免程序,将问题严重的干部拉下马,使干群之间由误解变理解。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一方面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使各部门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另一方面把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指示及时传达给群众,并利用代表的民意基础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发挥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作用,密切干群关系,调和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界定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对于正确区分“自治权”与“行政权”,正确处理乡(镇)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随着对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对村民自治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指“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从法学视角来看,村民自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一种法律制度,一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述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但是对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仅用“事情”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强调了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但忽略了村委会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协助,即只看到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

间的单向关系。第二种观点,只突出村民自治某一方面的特点,或突出村民自治的主体及目的,或重在强调村民自治的法律性,亦不全面,不利于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但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内涵加以拓展和深化。

1.关于村民自治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分歧:一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人;二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三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全体村民。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村民自治的立法和实践相违背,因为在一个村的范围内,不同的村民对自治的事务往往会持有不同意见,若将村民个人视为自治的主体,则在自治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而根据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是由全体村民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地行使自治权。由此可见,自治权的拥有者实际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村民个人。第二种观点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显然与《村组法》相矛盾。从《村组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具体行使村民自治权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自治权的拥有者,而是具体行使者,即代表一村全体村民的意愿对村事务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即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为全体村民是更为合理的。它一方面表现了自治权归属于一村的全体村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自治权的行使需要全体村民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交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2.关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同样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认为从来源上来讲,自治权是法律授予全体村民的一种权利,而从自治权的行使上看,它又是对村民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由此体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二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是自治体组成成员的固有权利。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首先,村民自治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而不是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体系实行的是省、县、乡镇三级建置,村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因此以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村民自治权也不应当属于国家权力,而应当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权利。其次,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即由法律授予的权利,这是因为自治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最后,村民自治权是实质权利与形式权力的结合。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赋予村民对村务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即村民自治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但由于自治权是由法定的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并表现为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种管理既对每个村民有约束力,又可排除政府机关对村民自治事项的干预,所以从外在形式上看,自治权又具有权力管理和服从的特征,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3.关于村民自治权的内容。《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其中民主选举权是自治权的逻辑基础,只有通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才能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具体的自治权;民主决策权是自治权行使的关键,对于村中的重大事务,村民有知悉和决定的权利,《村组法》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民主管理权是自治权的核心,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决定村内各项事务,维护自身权益;民主监督是自治权的保障,一方面村委会应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应定期述职,接受村民评议,另一方面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使村民能充分了解各类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从而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4.关于村民自治的方式。《村组法》规定村民自治的事项是“村务”,即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乡镇政府可委托村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某些事务。村民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基本自治事项,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来依法处理与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这其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最高的自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但亦存在如下缺陷,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1.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降低了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地位

(1)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所处的章节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性质的误解。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在第三章第五节作出规定的,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能否保持这种独立性是能否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首要标准。乡镇政权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国家有大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职能是靠乡镇政权实现的,它是村民委员会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者,它最有可能侵犯村民利益、干涉村务。因此能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看能否防止乡镇政权对村务的干涉,保持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同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宪法中所居的位置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误解,影响村民自治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2)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误解。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理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应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是有区别的:自治组织相对来说更笼统,包含的范围更广,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又包括村民大会,还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只是自治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村民大会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利的一个组织,而非自治主体,真正的自治主体是村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主任只是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执行机关权力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整个村集体。

2.《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

(1)《村组法》中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村组法》第4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个规定在实践当中主要有协助乡镇收缴税费、完成计划生育等。这种权责的实现,往往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身份的异化,由自治执行机关转为乡镇基层政权的下属机构,村干部也就成了乡镇政府的“人”。《村组法》第22条第4款

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要监督村民委员会、保障村民权益,但其效果却恰恰相反,不但不利于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反而呈现出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上下级痕迹:因为只有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中,才存在这种调查、责令改正权力。这种监督关系类似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由此强化了乡镇及县政府对村务的干涉,使村民委员会本来就岌岌可危的独立性雪上加霜。

(2)《村组法》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明确,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首先,《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从理论上来说,只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而未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党的这些组织如何行使领导权,那么党组织的这种领导往往就会发生扭曲、膨胀。在实践中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干涉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党支部实际上成为村的权力中心,是村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这种情况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其次,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乡镇政府在实施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预时,往往还是有所顾忌的。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则是上下级关系,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务进行干预则显得更容易。根据党的组织原则,村党组织负责人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但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考察和选配。上级党组织通过对村党组织成员行使任免权,不仅可以强化对村党组织的领导,也可以有效地调控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乡镇控制村务提供了便利途径。事实上,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但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由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原因而未真实地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得以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村组法》的一大缺憾。

3.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抑制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实现

现行村民自治权利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予以救济外,其他的并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当乡镇干预了村民自治的事务时,应负什么责任并无规定,所以,一些乡镇领导肆意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却奈何不了。

《村组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政府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县乡有关组织公正处理很难做到。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一些地方的农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进行诉讼,而法院则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总之,不仅《村组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充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少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要么忍声吞气,要么只能走上漫漫、上访之路。

四、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如果得不到人们的重视并尽快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来消除,那么彭真同志在对《村组法(试行)》草案进行说明时的担心就会成为现实:一旦村民自治搞了“夹生饭”,或者把它压垮了,再搞就更费力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使村民自治摆脱目前的法律困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宪法中设立有关村民自治的单独章节,将其从我国地方政权机构中剥离出来。我国现行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制度规定在了国家政权机关里面,村民委员会虽然也具有村民自治机关的定性,但却造成了这个自治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政权机构这样一种错觉。要消除这种错觉,就必须将村民自治从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与民族自治相并列的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能够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2.确立村集体的独立法律人格,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由村民自治组织改称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法人获得自治权的基本前提,村民要想获得真正自治,必须保证村民所在的村集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这个独立的法人中,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村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的决定,对内对外代表村集体。在宪法和《村组法》中作出相应规定,确立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是村集体,明确村民委员会只是实行自治的执行机关,这样可以真正强化村民的主人意识,摆正村民委员会的位置。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6

一、全面打造法治政府

1、在政策制定方面,依法调整和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

六盘水市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把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2、在依法行政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

一方面,由各职能机关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例如:六盘水市发改委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从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各职能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为合法。另一方面,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考核,将依法行政年度考评成绩作为县区与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负面清单”扣分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扣分。

3、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力度,尤其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例如:市发改委围绕加强和改革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内容,利用报刊、宣传栏、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体,在本部门和门户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栏,普法动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资料栏目,扩大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社会影响。

二、创新社区服务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六盘水市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按照“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整合资源,实行区域化管理,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总体思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1、实行“一社多村(居)”治理体制

撤销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将原来的“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精简为“市―县―社区”三级管理。推行“居政分离”,由社区服务中心直接向居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让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归位。

2、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

通过在社区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的方式,推动法治社区建设。例如:2014年底明湖社区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以“把律师请进来,把法律送出去”的形式,让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利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社区法治建设水平。

3、探索“在职机关党员进社区”活动

充分利用在职机关党员的“居民”身份,建设“机关党员回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制度,要求在职党员结合自身特长,积极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积极为社区群众服务。

三、激活网格服务力量

为了进行精细化管理,在六盘水市依托原有的社区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按照“界线清晰、任务适当、责任明确”的原则,将社区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网格。以网格化的方式,建立网格管理服务队伍。每个网格由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与网格内综合信息员、社区党员、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等共同组成网格管理队伍,对网格内的居民实行动态和跟踪服务。

四、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居民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直接反映着六盘水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状况与效果。六盘水市在社区内以楼庭院落为单位,实行楼长、院长、庭长“三长制”发挥居民与居民之间互动,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职责的纽带作用。并采取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党建联席会议、互助共建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好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的关系与利益,组织好面向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服务活动,有效调动广大驻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的参与意识。

五、结语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7

论文关键词 社会治理 创新 法治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由“治理”取代“管理”,应该说不仅仅是概念的转变这么简单,而是根本性的转变,由原来的一种主观意愿的自上而下的政府调控转变为由多种合法的主体协商合作,从而形成形成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形式的管理技术。那么治理作为管理的升级要进行创新,就要转变政府职能,要更加注重民生,注重社会公正公平,建立起一个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一、区域内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

(一)区域内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是持续性高速发展,但是因为过速发展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协调,贫富差距拉大,使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新阶段,阶层结构固化,导致阶层群体冲突增加,社会矛盾也变得复杂化,多样化,激进化。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体制来保障,在就业、教育、保障等众多热点社会领域中,社会问题不断积累,尽管我们的政府正在积极转型,可落后地区依然是一种强制管理模式,重建设,轻管理,一遇到社会热点问题,就显得茫然而迟钝,使得政府公信力缺失严重,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二)区域内社会治理创新的概念

区域内社会治理创新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条件下,该区域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运用该区域现有的资源,借鉴成功经验,形成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社会治理的行为者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二、法治在区域内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从十五大开始一直到十八大,每次对依法治国都有深化,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速度有了具体的要求也要求,在整个国家方方面面、全方位推行。

(一)法治使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权威

作为管理依据的宪法、法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可制定地方法规。所以说法治的权威性首先来自于其制定机构的权威,其次法治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的保障,任何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和个人都必定按照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受到制裁。法治的这种权威性也保障了依法进行的社会治理创新的权威性。

(二)法治使社会治理创新更加公平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追求的价值,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公平正义的缺失造成的,强调社会治理的法治性,也就是要求我们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居于最高法律宪法为依据,其他法律均不能与其相抵触,相矛盾,地方法规更不能逾越法律,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在政策的执行、监督及处罚过程中不因人而异,做到有依可据,有章可循,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形式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社会的治理创新只有严格依法创新,才能与民建立起一种信任的保障和支持,社会才会更加公平正义。

(三)法治使社会治理创新更加可操作

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律的内容既权威又详尽,所以其利于操作,操作性强。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势必要具体涉及到人、社会、自然各个方面,这就要求治理具有规范性。加强法治,既可以规范社会治理创新的政策制定,也可以规范治理主体的操作流程,科学化治理过程,这样更利于形成一种健康规范的社会秩序。比如依法进行创新公共安全治理,治理主体只需要按照相关的公共安全法规进行管理就可以让其有序进行,一旦出现违规操作,违法情况,仅需依法处理。

三、区域社会治理创新中法律对策

(一)提高行政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推进服务型社会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优化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依法行政是其必经之路。依法行使权力、治理政务需要坚实思想基础,增强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权力有限的政府观念,全面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1.选拔测评增加依法执政考核

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政务,应该成为现代社会领导干部必备的一项技能,作为治理中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其法律观念的强弱和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将依法执政能力测评分为知识和运用两部分,加入到选拔考核条件中去,是适应领导决策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需要。

2.强调全面化

建立一个健康平稳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建立一支廉洁、高效有生机的行政队伍,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有必要把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定下来,将法律知识考核及运用能力的测评国考化,比如作为各类选拔,录用考试的科目之一,加大占分比例,严格制度化,不再流于答卷照抄这样的形式。

3.健全学习制度

既然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定下来,那么我们就要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既要学习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同时要学习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执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把法治生活化,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使依法行政通过行政主体的日常行为予以体现。

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区的根本保证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落实部门执法标准、工作程序、保障实施、制度制定的有法可依性,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严格公开违规执法的处罚规则。

(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设置属于被动应急出台的,但“迟来的信息不是信息”,网络时代我们的政府信息不能总是跑在大众新闻的后面,总是被动的应对一些问题,要赢得主动权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立法层面

经过长期的实践,应该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一套完善的的信息公开体系,应该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级为法律,还应当补充一套实施细则完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规体系,在信息公开方面同样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新闻发言人和网站信息发布制度,比如:明确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哪类信息属于机密,如何公开,需要什么手续,明确公开时间和时限等,以此杜绝滥用政府信息不存在和涉及机密拒绝信息公开的现象。因为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繁琐造成申请失败或中断的现象也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修正立法的方面,简化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使主动常态化,这样的法律制度才有可操作性。

2.执法层面

制定了完善的法规,就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不仅要公开,更要由被动公开变为主动公开,对民众要求公开的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开。以往多会出现政务网站、政务微博信息更新迟缓,对公众要求避而不谈的现象,所以在建立了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后,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执行法规,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做好审查,明确要求如何应对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多长时间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驳回要求的必须回复原因,涉及相关部门的,与具体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要充分利用两大利器“政务网站”和“政务微博”,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

3.监督层面

完善监督是制定和执行良好运行的保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参与力度,完善信息公开考核、检查、监督报告、互动率及责任追究制度,实践证明,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确保政府部门信息发布平台的充分利用,不要再出现无信息政务网站,不更新政务网站,无应对政务微博的现象,让我们的社会治理更加透明阳光。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应该是在创新过程中不断的吸纳社会组织,发展社会自治组织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协调合作式的治理,那么社会保障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方面,首先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社会保障法律的立法应该参考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多方衔接,避免因相应的制度缺失,使得违规行为没有约束,无法追责。

(四)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坚持安全发展,针对现今多发的生产事故,校园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问题,消防安全,网络犯罪等必须立法追责。第一,遵守“源头治理”原则,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监管体制,更要严格安全许可的通过,提高检验标准,对验收、审批部门人员的权力运用法律约束,追责到底,不仅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更要追究监督、审验部门的责任。 第二,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通过法律条规的制定明确公众参与途径,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参与的便捷,监督渠道的畅通。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8

一、对政治人类学的界定

人类学关注政治问题,始于19世纪末期。人类学家基于他们对“异域”社会的特殊了解,试图运用文化进化论,建构国家制度的演化模式。当时,政治人类学还只是作为“整体人类学”的一部分。20世纪40年代,福蒂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等英国功能派人类学家在非洲考察政治组织时发现,传统的政治学对政治制度的分类仅适用于结构业已高度复杂化的社会,而对于他们在非洲所发现的从群队到原始国家等形态极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根本无法适用。于是,他们在《非洲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法。这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把非洲的政治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拥有中央集权的权威和司法体制(原始国家),另一种则没有这样的权威和体制(无国家社会)。尽管这种分类过于简单化,但它奠定了政治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标志着这门学科的正式诞生。

政治人类研究是从对政治制度的分类入手的。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受到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的影响,60年代以后,政治人类学已不再局限于静态地讨论政治制度的类型,而是转向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动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过程论、行为论等诸多理论流派,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与传统政治学研究相比较,政治人类学研究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它试图超越特定的政治经验和理论,而建立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政治行为科学,以寻求人类的各种政治行为在不同历史和地理环境下的共同性;其次,它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主要致力于描述和分析与原始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注:参见CeorgesBalandier,PoliticalAnthropology,NewYork:RandomHouse.1970,p.1。)

这两个特征的概括,只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政治人类学的一个粗泛界说。当今的政治人类学研究已不能不考虑这些边远的原始社会与我们的现代社会之间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不能不考虑影响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转型问题。和人类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政治人类学也被吸引去探索当代世界的种种政治难题和现代国家框架内权力体制的运作,以及可能引起这种权力体制破裂的危机。(注:参见〔法〕马克·阿伯勒著、黄语生译:《政治人类学:新的挑战、新的目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朗纳德·科恩(RonaldCohen)提出,政治人类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政治的定义——其中包括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定义以及对不同情况下政治行为性质的讨论;(2)对政治制度的定义——解释政治制度的特征;(3)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4)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制约性的研究;(5)探讨政治制度对个人和文化的影响;(6)对现代化之前和之后的政治制度的比较及相互影响的研究。

科恩基本上概括了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中可见,所谓政治人类学就是对政治现象和本质的文化人类学探讨。不过,政治人类学所研究的“政治”与政治学家所说的“政治”在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政治学中,所谓“政治”就是指以政府和国家为模式的政治体制。在这些社会中,有着复杂的文职部门、层叠的官僚机构和森严的等级制度。而在政治人类学所侧重关注的边远社会或“异域”社会中,大多数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政治体系。在这些社会中,内部秩序的维持、领土权的保障、权力的分配、有关团体行动的决策等政治因素无一例外地都存在,但找不到政府,也没有国家;权力体制的运作是在氏族、部落或酋邦范围内,通过家族、亲属关系和宗教礼仪等来实现的。换言之,政治人类学家所使用的“政治”概念其含义要比在政治学中的含义广泛得多。

在政治学研究的现代社会中,政治有其明确的范围,政治与非政治之间界限分明。而在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传统社会中,政治与亲属关系、婚姻策略等交织在一起,人们很难将政治现象与其他社会现实区分开来。所以,人类学家在对“政治”下定义时,所面临的困难要比政治学家大得多。根据巴朗迪埃(GeorgeBalandier)的归纳,人类学者主要从四个方面给“政治”下定义:(1)从空间方面,把政治与一定的领土结合起来,认为在界限分明和自成一体的空间内的组织系统就是政治的范围。例如,马克斯·韦伯。(2)从功能方面,认为政治活动的功能就在于保证社会内部的合作、防止外部侵略和维持社会的稳定。例如,拉德克里夫—布朗。(3)从政治行为方面,主张如果一定的社会行为试图控制或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那么这个社会就存在政治行为。政治行为体现了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例如,斯沃兹(Swartz)、特纳(Turner)和图登(Tuden)。(4)从政治制度的特征方面,即根据一定社会中各个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政治,提出所谓政治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中,一种结构支配其他结构的权力关系。例如埃文斯—普里查德。在诸多定义中,由斯沃兹、特纳和图登所提出的定义——政治是一个团体的成员为实现公共目的而使用权力的行为过程——最为著名,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它清楚地说明了政治所包含的三个要素:权力、决策和公共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将政治视为一种动态现象,视为一种“过程”,从而把政治从以系统概念为核心的静态分类方法中摆脱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下,世界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由于技术和经济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增强,全球化已成为20世纪后半期最突出的一个趋势,处在边远地区的原始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现代国家在这些原始社会的文化和结构变迁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这种新的变化不仅拓宽了经验性的研究领域,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问题,从而促使政治人类学开始对传统政治的变革过程做深入的经验研究,并引发政治人类学对以往的研究概念和研究方法重新进行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受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冲击,早期人类学家所研究的传统政治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衰亡。在这种形势下,政治人类学也涉足对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的研究。与政治学不同的是,政治人类学比较关注小范围的政治活动,以及在政治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些社会文化因素方面。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正式的政治组织中起作用的一些非正式的政治团体,这些团体建立在社会阶级、经济利益等基础之上;其次,政治组织、个人和周围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注:参见TedC.Lewellen,PoliticalAnthropology:AnIntroduction,GreenwoodPubishingGroup,Inc.1992,p.189。)由于政治人类学以文化人类学为理论基础,把政治现象放到社会和文化错综交织的复杂环境中进行考察,探讨社会文化制度对政治活动的影响,其视野比政治学更为广阔,同时又有深入细致的参与观察法保证其研究的相对准确性和客观性,所以比政治学更适合于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人类学对政治问题的研究,打破了政治学垄断这一研究领域的局面。虽然人类学研究政治更多关注的是边缘而非中心,更偏爱的是乡村社区或城市社会中小规模的政治团体,但是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政治学研究范围局限性的弥补,看作是研究贯穿于人类社会所有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所作的努力。政治人类学的这种研究,有助于我们探寻政治行为的根源及其在各种社会中的表现,进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鉴于此,可以将政治人类学界定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概括地说,政治人类学就是关于政治的人类学。

二、政治人类学方法论

在政治人类学诞生以前,政治学就已形成了具有显著特色的研究方法。传统的政治学主要集中于对政府的正式机构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和宪法文件的研究,所使用的是国家、政府、、联邦制和立体等基本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文件——宪法、条约、法令、官方备忘录以及少量的投票统计数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影响,政治学广泛借鉴和采纳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断拓展其研究范围,从而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为主义革命”。但无论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发生什么样的改变,政治学者始终都只关注政治权力的研究,包括权力的分配、组织、操作及其斗争等,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文化系统对政治的影响,在政治与非政治之间预先设定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政治人类学则不同,它反对主要依赖各种文献材料,而是把根扎在田野调查之中,运用人类学传统的参与观察法,揭示各种政治制度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政治过程在不同的社会中是如何展开的。另一方面,它反对把政治作为一个孤立的领域来看待,而把它视为以文化为模式的各种社会活动的结晶,放在作为整体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加以考察。

政治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归根结底就是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法,这是政治人类学的立足之本。在其理论分析的过程中,政治人类学除了采用既有的一些人类学研究方法之外,又随着不同发展阶段研究重点的变化,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研究方法。综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分析法。这种方法侧重于研究原始社会中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的起源、原始国家的形成过程、血缘社会向政治社会转变的动因、不平等的起源、约束力的起源、规范的形成等等。早期的人类学者一般都采用这种政治分析方法,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料和证据,他们的观点难免落入臆想和猜测。后来的人类学者如莫顿·弗雷德和马文·哈里斯等人立足考古学的证据,探讨国家社会的演化过程,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例如弗雷德关于原生国家和次生国家的区分,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2.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来源于英国的功能学派,创始人是拉德克里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这种方法不关心政治的起源和性质,而把社会视作一个有机的整体,研究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在社会整体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一些社会文化因素在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在政治人类学研究中,功能分析法很少单独运用,而是被作为进行类型分析的基础,因为它虽然有助于界定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但却无法说明政治现象的本质。

3.结构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受拉德克里夫—布朗社会结构论的影响,致力于探讨原始社会中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的结构模型。使用这种分析方法的政治人类学者认为,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表现个人与团体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政治结构和其他一切社会结构一样是一种抽象体系。这种方法所要作的就是梳理政治体系中各个不同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然后建构这个政治体系的结构模式,藉以对这个政治体系作出说明。结构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都是政治人类学创立初期通常采用的方法。

4.类型分析法。这种方法建立在功能分析和结构分析的基础之上,把具有相同的功能或结构的体系归为一类。政治人类学研究首先就是从类型分析入手的,首倡者是埃文斯—普里查德。该方法侧重于确定原始社会制度的类别,并对各种政治形式、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进行分类。例如,将各种原始社会分为有政治体系的和无政治体系的两类,或者将政治体系分为中央集权和非中央集权两类,或者分为政治充分分化和政治不分化两类。各种分类的标准不同,有的属于描述性分类,有的属于演绎性分类。他们想通过分类来确定各种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始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关系。

5.术语分析法。这种方法是政治人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形成的一种方法,它侧重于对政治人类所使用的一些专门概念进行界定。政治人类学在研究中遇到许多现代国家社会所没有的特殊范畴,因而必须确立一些专门的术语来表述这些范畴,以说明原始社会中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性质,同时为政治人类学研究提供一套概念工具。政治人类学所界定的术语包括武力、权力、权威、竞争、合法、支持、行政等等。此外,这项研究还包括怎样用合适的语言来翻译和表述异域社会所特有的政治概念。

6.过程分析法。这种方法是由斯沃兹、特纳和图登首先提出来的。该方法反对对政治体系作静态的结构—功能分析,主张对政治活动的过程包括对政治变迁、政治党派和政治策略等作动态的历时性分析,认为只有在动态的过程中才能真正揭示和说明原始社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过程分析方法的引入,导致政治人类学研究发生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即从对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结构—功能分析,转向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动态分析。

7.行为分析法。这种方法是过程分析法的深化,它侧重研究原始社会中的个人或小团体是如何操作文化特别是象征体系来获得权力、保持权力和作出决策的。最早运用行为分析法的是特纳,他在《一个非洲社会分裂和延续》(1957)一书中,通过对一个特定的个案的分析,揭示出政治竞技场中的个人是如何通过操作社会的规范和价值体系来竞争政治权力的。与过程分析法相比较,行为分析法更为深入、具体,所关注的政治活动范围更为狭小。

此外,当代政治学采用的一些新方法也被政治人类学所借鉴,系统论、博弈论在政治人类学领域中也得到广泛的运用。熵、信息、正反馈、负反馈、系统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维持等概念在一些政治人类学著作中比比皆是。例如乔利(Jolly)和普洛克(Plog)在对墨西哥的原始民族社会所作的系统论研究中提出,在特定的情况下,人口增长可以成为原始的刺激,向均衡的系统施加压力,从而引起系统的变化。面对来自人口增长的压力,系统可以有多种选择:通过杀婴或其他文化手段来减少人口,一部分人向新的地区移民,或者提高生产力等等。在这些选择中,只有最后一种选择会导致国家的形成。系统要作出这一选择,还需要多方面的外部条件,如耕地、气候、心理、文化等因素。作出选择之后,其结果就会向系统作出反馈,导致系统的分层、分化和中央集权化,等等。(注:参见CliffordJ.JollyandFredPlog,PhysicalAnthropologyandArcheology,2ded.NewYork:Knopf.1976。)

三、开展中国政治人类学研究的构想

尽管政治人类学的研究领域接近政治学,但它的发展超出了政治学的范围而形成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它把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原始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发展出一种比政治学更为广泛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政治人类学的研究范围涵盖了人类社会所有各个阶段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在我国,政治人类学研究尚属空白,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开展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人类学研究。一方面,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政治现象,可以在政治学研究的基础上,丰富我们对政治的理解,帮助我们深入了解政治现象的复杂性、政治制度的差异以及政治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政治人类学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的理解,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

笔者认为,我国在开展政治人类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对待西方政治人类学的各种流派和理论。对于西方的这些流派,我们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结合我国国情,认真地加以研究、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类学体系服务。事实上,西方的政治人类学理论流派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极富启发性的思想方法,如功能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过程分析法和行为分析法等等。只要我们将其置于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指导下,就可以充分吸收其合理因素,正确地加以运用,从而丰富我国的人类学研究。

第二,要立足本国文化传统的研究。西方政治人类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一个从他国、他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研究转向本国、本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研究的过程。我国由于受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地开展对他国、他民族政治的研究,这就要求我们把目光集中在国内,开展对本国各民族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研究。在我国,地方政治是一项极有价值的研究内容。在地方政治尤其是村落政治中,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至今仍然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家族性构成了传统村落政治的最显著特点。宗族作为一种世系群组织,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起着独特的作用,而我国从政治角度对以宗族为核心的地方政治的研究只是在十多年前才开始,而且还十分薄弱。研究中国的地方政治特别是村落政治,可以充分发挥政治人类学的长处,弥补政治学研究的某些不足。

第三,要把田野调查和文献资料的研究结合起来。西方文化人类学自诞生以来,所研究的主要是没有文字的历史或仅有很少文献资料的亚、非、大洋洲与拉丁美洲的原始社会,所以由此发展出来的一些理论和研究方法,很多都缺乏历史深度。而在我国,自古就有历史记载的传统,各种史籍汗牛充栋。如果我们照搬西方的研究方法,而忽视文献资料的利用,不顾及历史的研究,中国的政治人类学研究就会步入歧途。我们应该在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并结合文献,开展自己的研究,真正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人类学体系。

第四,应该和政治学者携起手来,合作进行研究。我国的政治学者在开展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外,政治人类学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政治人类学与政治学这两门学科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许多政治学者同时又是政治人类学者,他们对政治学涉及的但又不属于自己研究范围的方面诸如礼仪、象征等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兴趣。政治人类学者和政治学者携手合作,相互借鉴对方的研究成果,取长补短,必将大大促进这两门学科的发展。

虽然政治人类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许多政治学者仍然认为政治人类学不能算是一门真正的学科,指责它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研究方法也欠完备,对一些概念的使用还不够明确。例如,伊斯顿(DavidEaston)曾经严厉批评说,政治人类学尚未真正存在,因为政治人类学者们未能把原始社会中的政治体系同其他体系区分开来,也没有清楚地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无法清楚地确定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结构和行为,没有了解各种现象的本质和特性,简言之,政治人类学尚未形成自成一体的理论原则。伊斯顿认为,政治人类学最迫切需要的是确立一种较广泛的理论认识。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9

就现代中国而言,本世纪前40年曾开展过以引进和介绍西方政治理论为中心的研究工作,但彼时的政治学毕竟未能摆脱西方政治学的窠臼,严格来说,学科性质的中国政治学并未形成。而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更一度被取消,政治学的教学和研究也随之而中断。直到20年前政治学在改革开放这一大的时代前景下才得以重建并得到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灿然可睹。本文拟对这20年中政治学的发展成就及不足作一简要总结,着重对其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以推动中国政治学和中国政治的跨世纪发展。

一、中国政治学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1979年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政治学要补课”以来,短短的20年中,中国政治学就经历了恢复和发展这两个历史阶段,其间虽多有曲折甚至反复,但成就十分显著:

首先,开展了政治学理论的研究,初步建立了中国政治学的学科体系。中国政治学在恢复之初,很大程度上是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学科体系为起点,甚至为基本框架的,这使得80年代前、中期出版的一些“政治学原理”教材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没有多少区别,缺乏鲜明的学科特色。为改变这一状况,政治学界付出了艰苦的努力,80年代后期一些政治学者开始以政治学的理论逻辑和范畴体系思考政治学问题,出现了一批以《权力政治学》(李景鹏,1993)、《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1995)、《政治学原理》(汪锡奎等,1997)等为代表的政治学力作。中国政治学开始形成相当独立、自成体系的范畴体系。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学科地位已经无可动摇地确立下来,社会科学界已经普遍认同政治学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理论和方法,具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其次,大量引进国外特别是西方政治学理论与方法。西方政治学发展的历史和社会基础决定了西方政治学在世界政治学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对处于初建阶段的中国政治学而言,西方政治学中无疑包含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有鉴于此,中国政治学界80年代以来翻译了大量西方政治学名著名篇,并对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方法如政治结构功能主义、政治系统理论、政治团体理论、政治精英理论、政治沟通理论和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理论与方法以及政治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多元主义、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等政治思潮作了初步的整理、分析与研究。这些工作为初创时期的中国政治学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营养和推动力量,也为其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

第三,拓宽了政治学研究领域和方法。中国政治学恢复和发展的20年,也就是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不断充实、丰富,学科领域不断拓展的20年。这种拓展和丰富又表现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从广度上看就是逐步涉猎政治学的一些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如政治文化学、政治发展学、政治社会学、政治心理学、政治传播学、生态政治学等;从深度上看,则是对一些传统的政治学研究领域,如政治思想史、政治制度、行政学进行细化和纵深研究。如对行政学研究细化为行政学原理、比较行政学、行政制度、区域行政、部门行政、层级行政等等。与政治学研究领域的拓展相关联的是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除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如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机构制度分析法以外,也开始运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如社会学研究方法(如政治精英分析、政治团体分析、政治角色分析及政治文化分析等)、经济学研究方法(如理性选择分析、博奕——联盟理论、公共政策分析等)、心理学研究方法、政治行为研究方法等,对政治生活中的微观现象如个人或集团的政治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治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学术水准。

第四,愈来愈注重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从而确立了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根本生长点和立足点。中国政治学在重视学科建设和体系建构的同时,逐渐加大对中国现实政治的研究力度,特别是对政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做了研究和回答。如政治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与内涵;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强化中央权威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的权力结构调整与制度创新;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法、步骤和突破口;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等等。虽然从总体上讲,政治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还是初步的,但是政治学对这些理论问题的研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方法论指导。在肯定中国政治学20年的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对存在的不足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毋庸讳言,政治学自恢复以来的发展,不仅远逊于经济学,而且与同时恢复的法学、社会学等学科日新月异的发展相比,也显得缓慢迟滞,后劲不足。

在研究内容上,还有不少重大政治理论问题没有得到科学的回答和解决,政治学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对政治学的一些基本范畴及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政治、权力、民主、国家、共和、宪政等,还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

在研究的取向上,对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许多应由政治学回答的问题,政治学没有去研究、去回答。如民族问题是政治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对民族政治问题的研究则很薄弱,迄今尚无一本《民族政治学》的专著问世。此外,政治学研究中的“两张皮”现象仍较普遍,或者以政治价值裁剪政治事实,或使政治研究仅停留在制度表面,无法深入。造成此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学研究队伍以学者型为主,从事实际政治工作的政务型人员很少,学者和政务人员的分割非常厉害,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合作。

在研究方法上,政治学研究对研究方法的创新重视不够,政治学方法论研究缺乏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学科特色,仍未能实现从“应然”研究方法向“实然”研究方法、静态研究方法向动态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向定量研究方法的根本转变(注:参见李景鹏:《论权力分析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地位》,《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因而,从总体上讲,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还不够丰富。

在研究的学术性上,政治学研究的总体学术水准和科学性还较低,缺乏现实感和原创性。如对国外政治学发展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客观介绍上,甚至还存在着“食洋不化”的问题,尚未能做到分析、批判、借鉴为我所用。因此,中国政治学亟需在学科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二、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前瞻

面对着世纪之交的中国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政治学同样处在不进则退的学科调整和创新的转折关头,它能否从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既充分考虑到中国政治学本身发展的现状及其内在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总体走向,将直接关系到政治学研究能否走向繁荣兴旺,能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此,中国政治学界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艰苦的努力。

首先,当代中国政治学研究必须把政治性与学术性有机结合起来。

所谓政治学的“政治性”就是政治学必须根植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土壤之中。这一命题包含着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政治学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社会政治生活在理论形态上的反映、结晶和升华,它必须也应该与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及时地观察和研究政治现象变化、发展的过程,解决社会存在的现实政治问题。与实际的政治生活相脱离的政治学,只能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物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应有活力。其二,政治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里最核心的部分,它所涉及的政治生活比其他社会生活具有更为鲜明的阶级性,“更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因此,政治学比其他学科更直接、更集中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或者说,主导政治学各种理论、思潮变化、兴衰、沉浮的因素,归根到底是政治发展规律,简言之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就中国而言,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给我国的政治学提出了许多亟待深入研究并予以正确解决的重大新课题,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目标模式、外部条件、系统体制、结构机能、法律形式、具体政策和管理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突破口和重点、途径、步骤和方法等等。这就要求政治学研究必须面向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特别是贴近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围绕着上述各种重大的现实政治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开拓性研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及时、科学而富有成效的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为此要克服以下三种错误倾向:一是从马克思主义原著中寻求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的现成答案,或是僵化地、教条主义地拿着某些具体结论任意地规定、查照和裁判政治学的研究;二是生吞活剥地引用、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学的一些概念、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并以此来裁剪中国政治现实,把复杂的中国政治发展概念化、公式化。三是把政治学的政治性片面理解为对现实政治特别是现行法律、政策的单纯注释和论证。总之,我国的政治学研究只有深深扎根于政治实践中,努力从实际政治生活中获取第一手资料,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规律,预测我国政治发展的前景,从而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政治学科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也才能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体系。在这方面,需要实现政治权威体系和知识界之间的广泛沟通、交流与合作。所谓政治学的学术性,是指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和方法体系,它对于社会政治实践的研究应该是科学的、系统的、严谨的研究,以揭示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政治学对政治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治首先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然后才是服务的对象,政治学研究并不仅仅是提供直接解决具体政治问题的“药方”,更重要的是提供分析和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有鉴于此,政治学研究就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按照学术活动的固有规律开展其研究活动,特别是其中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构建中国政治学的关键,迫切需要理论的创新:一是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的政治思想,真正从理论体系、基本立场和方法的层次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和邓小平理论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原则;二是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特别现代西方政治学的新思想、新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批判地吸取其合理成分;三是总结中国历代政治学说和政治文化,清理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源流和脉胳,从而科学地吸收其精华,使之成为我国政治学理论中的有机内容。在前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和时代气息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逻辑严密的政治学理论和方法论体系。

其次,当代中国政治学仍应以国家和政治制度为研究的中心内容。

当代中国政治学以国家和政治制度为研究的中心内容,这首先意味着必须正确认识执政党和政府在我国政治发展中的功能。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但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完全是因为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故而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只能坐等这些条件的成熟才能有所突破。此种看法实际上忽视了执政党和政府的能动作用。从最终意义上中国的政治发展固然受制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但执政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制度或政策正确,措施得当,便可以成为其强有力的推进器。政治学理论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应正本清源,更深入地研究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政治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政治体制中的弊端究竟有哪些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落后,又有哪些与我们工作中的失误有关,如何克服。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早已明确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的权力和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均有与其职能不相适应的地方,究其原因,仅仅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恐怕难以有足够说服力的解释。要真正做到十五大报告所要求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我们党和政府的积极努力和创新精神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在这方面,政治学理论工作者应紧密结合政治现实,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缜密的论证,及时向党和国家决策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实际思想和具体方案。

当代中国政治学以国家和政治制度为研究的中心内容,还意味着必须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研究。对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虽然作为根本性或基本性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也已经确立,但它们并未达到成熟和完善的程度,与其相适应的具体的政治体制更存在着种种缺陷和弊端。因此,政治制度的完善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成为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学研究的重中之重,具体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要研究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改善人大的组织和人大的工作方法;二是要研究如何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人民政协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扩大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三是要研究如何加强直接民主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强城乡群众自治制度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四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选举制度建设,严格执行选举法,并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五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政治监督制度,包括同体监督制度与异体监督制度,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当代中国政治学对政治制度的研究还要把静态方法与动态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政治学对政治制度问题的研究并不仅限于静态的规范化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而且也包括动态的政治运行机制,例如既要研究在宏观政治结构中如何使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各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地方和基层之间的关系,依据民主原则形成明确的制度规范;又要研究在微观政治结构和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如何把民主原则同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联系在一起,同政府的各项职能和工作联系在一起,同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联系在一起,同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联系在一起,用沟通、创议、协商、选举、决策、监督、罢免、复决等具体的、制度化的程序来体现人民对国家的统治权和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建立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运行机制。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研究正是中国政治学的现实性和生命力之所在,是中国政治学研究方法和理论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希望之所在。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学研究应将规范方法与经验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政治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和自然科学既有某种相似性,又有着迥然不同的一面。说两者相似,是因为它们都以揭示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界和人类思维等领域)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己任。就这个意义而言,采用自然科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它的一些方法和工具,在一定范围内对政治现象作尽可能准确的量化研究是必要的,它有助于深入探求政治活动的变化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应该说,这是政治学科本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是,政治学毕竟和自然科学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都有重大的差异。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盲目的、不自觉的、根本无需人参与的自然过程;而政治研究的则是社会领域这一大系统中最为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其中活动的都是有意识、有目的、有激情的能动主体——政治人,这就决定了政治学所涉及的对象在量的表现上大都呈现出模糊性和规范性。因此无视两类科学性质的不同,醉心于运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手段对人的政治行为,对错综复杂的常常是随机的政治现象作微观上的“数量确定”和精确描绘,企图使政治学成为一门和自然科学一样的“纯科学”,是失之偏颇的。在西方政治行为主义从风靡一时到陷入困境,在相当程度上正是过分强调了政治学的实证性和精确性,限制了政治学研究的范围所致。而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则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经验—科学方法和规范理论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既研究个人的政治行为、政治心理、政治精英这类微观的政治现象,又研究政治制度、政府组织结构及其变迁,政治体系的目的、形式、政治理想等宏观的政治课题(注:参见拙作:《后行为主义政治学述评》,《学习与探索》1997年第3期。),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为主义的缺陷,弥补了它的一些不足之处,使当今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方法论体系更趋严密、完整、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