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集锦9篇

时间:2024-01-19 16:09:10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问题与对策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近几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政府十分注重发展电子商务,2014年启动了三年培训万名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培养计划,通过培养初级、中级、高级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促进宁夏地区网商自主创业,借助电商,推动贸易转型。2014年,中宁举办枸杞网上销售培训班,宁夏红、早康、杞芽等多家枸杞加工销售企业,借力淘宝推动网上枸杞交易。同年,阿里巴巴与宁夏达成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合作,积极打造以阿拉伯国家为点,辐射到全球的电子商务全球化交易平台。为打造银川电子商务在全国的竞争优势,2015年西夏区政府与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手,共建“宁夏电商谷”。区政府对于首批入驻“宁夏电商谷”的20家企业,不仅每家给予20万元的前期建设基金,还给予了三年免租金、免费业务培训、给予创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宁夏电商谷”。同时西夏区政府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络营销。大力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电商创业,奖励电商创业成功的大学生6000元,借力互联网,促进经济转型。为更加完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与线下物流的配合,宁夏还积极开拓创新,与顺丰建立合作关系,为宁夏特色食品打造新的流通模式。尽全力推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宁夏全区在淘宝网(含天猫)卖出4.01亿元,而买入则达到42.22亿元,2014年宁夏网络购物交易总额达到64|元,同比增长38.44%,用户人均网上支付近6500元,网络订单量增速位居全国第一。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1997年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明确表示对于电子商务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1997年欧盟颁布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表示,电子商务税收要与实体税收保持一致,没有必要开设新的税种;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对非欧盟成员在欧盟售电子产品征收增值税;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条例》,对电子商务提供者以及所提供商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韩国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框架法》旨在通过法律框架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1999年制定《电子签名法》,以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信息的可靠性。基于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制的借鉴,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我国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二、宁夏地区电子商务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出台,因此对线下的实体经济进行征税,是我国政府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行为变得简单快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近年来,线上交易额逐年增长,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以零售业典型代表新华百货为例,新华百货201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992,076,532.21元,利润总额173,949,097.67元,申报纳税65,901,480.83元,2016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614,780,744.77元,利润总额80,613,455.50元,申报纳税45,600,004.81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减少了377,295,787.44元,所得税减少了20,301,476.02元。尽管数据的变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实体经济零售业销售额在下降是无可辩驳的,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线下实体零售业的冲击显然无法消除。

(二)宁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缺乏统一纳税的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其特殊的交易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的C2C电商模式税务登记均较为完善,并实现了正常纳税。相比之下,一些个人开的淘宝店,规模小,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纳税的基础,这就导致了个人的C2C纳税并不完善。宁夏地区缺乏优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统一的纳税,宁夏本地人只能通过淘宝、天猫等外部平台购物,所产生的销售额都记录在外部电子商务平台,其税收也不能由宁夏本地征收,造成了本地的线上交易税源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落后,引起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对其税收征管的模式与实体经济必然有一定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一,小规模的个人网店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税务的征收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其二,一部分网商为了提高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采取网络刷单的形式虚增销售额。其三,跨国跨区域网购在电子商务中比较普遍,有心人就会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与模式的不同,避税逃税,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税源流失。

(四)电商平台假货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着自身的相对落后性、科学技术跟不上、相关政策法规未出台等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法律文件迟迟没能出现,此外政府在相关举措的出台方面具有有限性。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各店铺之间无序竞争,电商市场相对混乱。卖家在没有相关体制规范、法律条文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商品质量的硬性要求,甚至会产生故意销售假货的问题。电商平台假货丛生,首当其冲的就是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针对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规范和整顿电商行业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层面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但是电商纳税的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边缘。2017年两会的召开,像刘强东、王填、郑晓燕、宗庆后等各大零售业的商业巨头,在会上将电商征税的问题提上了议程。鉴于这种情况,宁夏区政府应发挥好行政引导作用,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规范和整顿好宁夏地区的电商行业,为电商征税时代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一,政府要与电商平台签订切实可行的合约,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要求每一个未来要在电商平台注册开店的商家,不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公司经营,都要首先完成注册登记,凭借相关凭证才可以授权开网店;对已经在电商平台运行的商家,电商平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还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商家先完成注册登记,才能继续网店的运营。其二,宁夏区政府要召集互联网、电商、税收征管、法律层面等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在借鉴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已经出台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宁夏地区电商的实际情况,讨论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尽快出台切实有效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注册在宁夏的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实现税收公平

个体网店与实体店相比,个体网店更具有竞争优势。比如,夏的一家枸杞卖家,在天猫上注册了一个专注于枸杞同时附带八宝茶、宁夏红枣、枸杞芽茶等宁夏特色食品的旗舰店。在市场方面,这一家网店面向全国,一旦打开市场,将会有源源不断的新老顾客,其市场十分广阔;而对于一家实体枸杞店来说,其市场仅仅为实体店面周围十几公里甚至几公里,如果不能打响品牌,则永远打不开市场,无法做大做强。在便利性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惰性是普遍存在的,能以最简单快捷的方式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就绝不会特意去奔波寻找。因此网店又具有了另一个优势,不需要消费者去找实体店铺,只需要在家里舒舒服服地躺在沙发上,打开购物app,搜索商品,就能快速而准确的搜出需求的商品和店家,点击购买,付款,就可以等快递员送货上门了。经过对比,就可以发现,实体店铺在一定程度上被网店夺走了一部分客源。再就是店铺的选址,如果人流量不够,就难以有稳定的客源。此外,店铺方面,网店不需要实体的店铺,自然也就没有了昂贵的租金、装修费用,只需要保持足够的库存,就可以应对于日常的交易了,而实体店铺则不然,从店铺的选址、装修、员工雇用各方面都要付出许多心血。经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对个体网店免税,甚至可以无经营执照、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优惠政策,还有一部分网店,在公司化运作的状况下,假装个体店铺来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这对实体零售店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政策,采用和实体经济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纳税标准,采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同的税种,以实现税收公平。

(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征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完成,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如支付宝、QQ支付、微信支付。因此,征税机关应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由第三方来完成代扣代缴的工作,以避免税额难查、征管难收的问题。如下图所示流程:第一步,征税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第二步,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算税额,并代为扣款,然后将扣税后的款项打到网商账户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要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推回到消费者的账户中。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记录消费额,并为征税机关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税源流失的状况,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源难以确定的问题。

(四)借助互联网,对电子商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互联网有利有弊,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得以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人们都更愿意网购,而不愿意去逛商场,给实体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好的一方面,避免不好的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解决在电商征税中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难以确定的问题。通过信息化、工业化深度结合的试点,将交易从下单到交易完成中间的一系列过程,全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网店卖家偷漏交易,谎报交易额,偷税、漏税、逃税,能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2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

1、大陆

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

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4)税制稳定。

3、澳门

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

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两岸税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促进两岸的交流和发展,有利于减少磨擦、加强合作,也有利于总结台湾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从而为完善大陆税收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台湾的主要税种可以分为3类:国税,省税,省市税。

二.两岸四地税收体制比较

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2003年10月,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相同的协议。CEPA具有自由贸易性质,这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尝试,预示着大中华经济圈的光明前景。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对两岸四地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各地之间的交流和发展,同时,对四地之间税制的研究和借鉴,也有利于各地税制的进一步的优化。

1、现行税种的比较

我国内地开征22个税种,按征收对象分为五大类,即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税种一般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台湾地区则有大约20个税种,按照“国税”,“省税”和“县市税”来划分。比较四地税种,我们可以看出四地税种既有相同或类似的,也有特别或独有的。

其中,税收内容基本相同的税种有:第一,所得税。中国内地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台湾的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以所得税法为统一的法典。但香港、澳门都没有一套内容全面的所得税法。而只对部分收益项目实行分类征收。 第二,消费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都有消费税,但征收对象不同,内地与香港的消费税相似,征税范围为烟酒之类特殊商品,而澳门的消费税却针对进口货物征税,所以,又称为进口税。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消费税实际上由货物税和烟酒税构成。第三,营业税。内地、澳门都有具体的营业税法,香港虽然没有营业税法,但是一般认为香港征收的“商业登记费”具有营业税的性质。而台湾是把商品加工、销售和劳务全部列入增值税范围,统一征收营业税(加值型营收税)一种税。

而两岸四地特有地税种有,大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筵席税等项,香港的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等项。澳门独有税种则是各种专利税项以及军火税、旅游税等项。台湾现行的地价税,遗产和赠与税也是具有地方特点的。

2、税制结构的比较

税制结构是指复合税制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所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我国内地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香港、澳门则是典型的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地区。台湾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在香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数是直接税的特点。香港税制是全亚洲及欧美最低的地方,现行的公司利得税和个人标准税率也是世界上税率最低得城市之一;由于税制简单,透明度很高,没有任何得隐性收费;香港得税收制度是划一的,不管是本地资本还是外来资本的企业,都是采用统一税率,按同样的办法征收;并且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仅限香港本地所有,境外收入以及转汇不在纳税范围之内;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是香港税制的显著特征。香港并不征收全球税项,且不限制资本流入或流出,这是香港吸引国际资本的重要因素。

澳门税制基本上引自葡萄牙,与香港比较,二者税制相近,都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在税收结构上,两地均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税以及专利税收入是澳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大陆与台湾因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所以在税制上不尽相同。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其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而中国大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看: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采用属地主义仅就台湾境内的来源所得征收所得税。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从制度比较,台湾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各项所得合计计算再依免税额,扣除额扣除的综合所得制度,而大陆则依各种项目分门别类,又称分项所得税。

3、四地治税理念的比较

治税思想也称为税收原则,是具体制订税收制度时所遵循的标准.这一思想是根据各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由于四地的经济条件不同.税制历史不同,因此二治税思想也有一定的差别。

比较两岸四地的治税思想可以看出:第一,内地和香港都包括税收的财政原则,尤其是内地,税收的财政原则一直是近几年强调的重点;而澳门并不十分强调税收的财政原则,相反有“轻税”特色。这是由澳门的经济特点决定的,澳门地区的财政收入有六大来源。第二,比较海峡两岸的税收原则可以看出,对于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两岸侧重点有所不同,台湾强调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从而加快了台湾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大陆税收政策强调区域性税收优惠导向和产业导向相结合。

三.两岸四地税制协调的机制安排

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岸四地在税收体制方面也体现出一定得差异。而CEPA的确立,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尝试。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全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府间制度安排,是推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与内地经贸一体化从而迈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台湾很有可能在10年内与内地签订类似CEPA的经济合作协议。这样,在未来15至20年内,大中华经济圈将会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的经验与教训,区域经济协作关系对一个国家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早已证明,削减关税壁垒有助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国际分工合作,从而提高整体福利。而在实际上,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我们需共同承认这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顺乎民意,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两岸四地共同的经济与贸易繁荣。

1、两岸四地应当面对大势,寻求共同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亚洲区域合作进程大大加快。作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无论是从全球战略还是地区战略的角度,中国都需要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有时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即“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地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地重要举措,也是新世纪“一国两制”的新发现。构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最终在2010年前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2、进一步完善CEPA合作机制。应当继续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自由贸易区规定的内涵,研究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贸易关系条款和自由贸易区定义,原则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消除我国加入直接贸易组织承诺中的不利因素;研究两岸复杂政治背景下更能紧密贸易关系发展的契机及其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积极影响;研究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关系协议具体条款实施落实的情况,以促进港澳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大陆与台湾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提供积极的参照系。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4

一、微商难以进行税收管理存在的原因

(一)微商交易具有隐蔽行动的特征

微商的销售建立在微信、微博、qq等平台基础上,并通过社交媒介自身带有的沟通窗口进行转账。或者有些交易活动是在私下进行的,并且交易方式不受地域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交易中不会出具相关的发票,不采取实时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得到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数量的具体情况,并且没有发票等材料也很难判断财务进账是否是交易产生的,还存在微商谎报与隐藏销售收入的现象,来达到不交税以及少交税的目的,给微商的税务监管与征收带来较大难度。

(二)微商的纳税意识淡薄

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下,如果微商不主动进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很难调查交易状况,难以开展征收活动。并且,从事微商的多为个体单位,会有小本经营的意识,不想承担纳税义务,更不会主动地进行税务缴纳。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个体商户的优惠税收政策,并且往往存在很多销售量巨大的微商,但是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少出现主动纳税的微商。

(三)传统的税收制度不适用与现今的经济体制

我国制定时间悠久的税收征收制度不适用于现今的经济体制。微商的经营结构属于分散的个体商户,并且经营成本门槛低,导致从事微商人数众多,并且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商铺,政府部门很难获取微商全面的信息,并且交易过程隐蔽性大,不能确定商户身份,很难开展税务登记。基于互联网的交易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多种交易渠道进行,很难进行查证,导致税源调查难以明确。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很难明确具体的金额,传统的纳税申报也不适用于微商,并且代缴代收也很难发挥作用。

二、基于“互联网+税务”的是视角对微商进行税收管理

(一)建立微商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保证微商注册登记后,政府部门才能有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微商的登记注册实施特殊的登记制度,为微商的有效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机关可开通微商在线登记注册的方式,基于微商的经营平台搭建注册窗口,方便快捷,提高微商登记注册效率与数量。微商交易因在网络上进行,具有隐蔽性与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政府部门需要与网络平台搭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与记录,重点加强对“价格”与“产品”字眼的监督,督促微商进行纳税。

(二)加强对税源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要与多方的网络平台进行密切合作,并采用大数据的增值作用与共享作用,监管微商的业绩收入,如果转账数额超过政府部门的纳税门槛,就要重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月末着重对其交易的数量与类型进行清点,并可交由第三方网络媒介进行代收代缴,保证从源头监管微商交易,降低微商谎报、虚报以及税款流失的概率。

(三)发展电子票据应用

基于网络交易的微商,具有分散与私密的属性,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具发票,及时存在发票也存在发票不规范的特征。所以税收征管要根据微商的经营属性调整征税规范。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技术开发具有电子票据的软件,保证每笔网络交易都能形成相应的电子票据,更好地监督微商的交易数量与金额。

(四)完善电子申报系统

互联网不断趋于完善,征税管理也需要随着互联网形态的发展而改革。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对公民应尽的税收管理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可以采取纳税的鼓励政策。例如,有微商主动进行纳税,可以为微商附加“诚信商户”的标识,并且,对于主动的纳税微商,可以减少部分纳税费用,增加微商的纳税积极性,促进微商纳税力度。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5

关键词:海峡两岸 税收协调

200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与时任中国主席连战共同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即提出:两党共同“促进两岸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建立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放海空直航,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进行农渔业合作,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问题,改善交流秩序,共同打击犯罪,进而建立稳定的经济合作机制,并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揭开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的大幕。

一、两岸税收协调的必要性

两岸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来自区域内两岸之间资源整合、共谋发展的需要。税收直接影响商品价格、资本的税后收益以及劳动的实际收入,间接地,税负具有可转嫁性,一般均衡分析表明,税收归宿远比直观的判断微妙,税收对福利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通常认为,商品与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增进区域总福利,因此,改革不利于区域间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税收制度是合意的,在商品和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区域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会造成扭曲,这种差异,如果是有意为之,就可能造成区域间的税收竞争,而协调制度上的差异可以纠正这种扭曲,增进福利。

两岸经济优势互补,台湾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经验等与大陆地区的成本优势、资源、市场等的有机结合,是两岸经济长期以来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保证两岸长久繁荣的基石之一。当前,消除两岸税制中不利于商品自由流动的因素,如减让关税、避免重复征税、共同打击逃税、避税活动等,将使两岸获益匪浅,符合增进两岸人民福祉的宗旨。更长远地,借鉴欧洲经验,在致力于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甚至是“两岸四地”共同市场的过程中,也必须谋求各方税收制度的趋同与一致,消除因税收制度差异造成的扭曲。

另一方面,来自区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整合的压力。1997年底吉隆坡首届“10+3”首脑峰会以来,东亚、东南亚国家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其区域经济一体化努力对两岸经贸往来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台湾地区,陈雯(2006)指出:其产品竞争力将因无法享受同样优惠的关税而受到削弱, 从而会影响其出口,对其吸引外资和产业升级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税收协定的缺失,在大陆地区投资的台湾地区企业无法享受到与大陆地区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能享受到的优惠税率,也无法解决所遭遇的双重征税的问题,竞争力大打折扣,这客观上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借道低税率的第三地投资大陆,并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将利润大量滞留海外,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台湾地区的税基。 因此,台湾地区需要与大陆地区建立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和税收协定以避免在整个东亚、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被边缘化,ECFA的签订,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框架,实际效果还取决于ECFA相关附件的商议,但是,ECFA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税收协定的问题。

二、两岸税收协调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两岸税收协调已具备诸多积极因素:

1.两岸税制的趋同性为两岸税收协调提供契机

自20世纪80年代起,税收制度改革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受供给学派拉弗等人减税思想的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围绕“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减少优惠、严格征管”的原则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税收政策具有明显的减税、刺激供给的新自由主义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为主的世界税制改革浪潮也波及到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两地都加大了税制改革的力度。突出表现在降低直接税边际税率,加强税收征管,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主动改革税收制度或调整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或税收政策接近国际惯例。两岸税制改革的趋同性为税收协调提供了契机。

2.在法律层面,台湾地区相关税收法律的表述为“一个中国”的原则间接地提供了依据

以综合所得税为例,根据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二条,“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中华民国’来源之所得,依本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另根据台湾地区《修正》第二十四条,“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以及《修正》第二十八条,“台湾地区人民有香港或澳门来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门来源所得,免纳所得税”。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两岸税收协调中“一个中国的”原则提供了依据。

3.ECFA的签订为两岸税收协调提供了框架

ECFA约定:“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第二条),并对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做出了框架性安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ECFA对争端解决也进行了约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特别地,双方决定设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与ECFA相关的事宜,这将为两岸税收协调提供一个经常性、制度化的渠道。

4.共同的反避税目标与税收利益冲突的凸显

双方通过签订税收安排,可以从发展的大局出发,协商并实行开征或停征税种、提高或降低税率、扩大或缩小税基、实行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发挥税收对促进两岸经济发展的重要调控作用;同时,通过税收的协作交流与配合,也会有力地促进税负公平,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合理开发利用两岸资源,促进两岸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共同的反避税目标也使得大陆和台湾地区在税收情报交换上有着同样的期待。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协调的难度。

在税收利益冲突方面,首先,随着两岸贸易的深入拓展,两岸之间的贸易摩擦必然会日益增多,围绕贸易纠纷产生的税收问题比如反倾销、反补贴税收的征收等会显现出来。其次,由税收管辖权引起的重复征税和企业不正当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在两岸税务信息并不畅通的现状下,税务部门无法有效进行两岸税收抵免工作,这使得跨越海峡投资经商的所得,难免不受双重征税的困扰。同时,税务部门无法获得互通关联企业及独立成交价等方面的调查资料,这使得对于企业不正当避税较难规避。第三,由于两岸没有关于税收饶让的措施,台商从内地得到的税收优惠,台湾当局在对台商汇回从内地所得征税时并不给予承认和进行饶让抵免。这样,当台商汇回从内地所得时,台商并不能够真正享受到内地的税收优惠。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尽管当前台湾地区出台许多吸引台资回台政策,台商宁愿把利润留在大陆和低税国家或避税港,也仍不愿汇回台湾。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3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整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7

一、实现“三个转变”。2001年9月以来,南康市地税局针对个私纳税人占全市纳税人总量95%以上的特点,总揽“唯有规范质量来”的管理理念,积极应对,大胆实践,实现了个私经济税收管理上的“三个转变”,促进了全市地税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是管理理念的转变。受税收任务至上以及个私税收高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地税部门重征收、轻管理,重企事业单位税收、轻个私税收思想严重。为此全局摒弃旧思想,转向企事业单位税收与个私税收管理并重,突出把规范个私经济税收管理寓于征管改革的重中之重,用质量统揽规范,做到刚性规范和柔性管理结合,使全局干部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治内就是治外,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理念。

二是征收机制的转变。为了建立运转灵活、规范、高效的征管手段,该局于2001年9月将原乡乡设所时全职能的30个基层分局所,整合集中为5个分局,征管机制实现了“多元化征收、属地化管理、一级化稽查”的转变,个私税收管理也实现了由分散手工征收向集中微机征收、专管员管户向管理员管事制的转变,较好地解决了管理责任淡化和弱化现象。

三是管理方式的转变。今年5月,在个私税收已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兼顾务实与灵活、法治与效能的原则,该局决定管理方式由全面管理转向分类管理,本着“管住大户、管细中户、管活小户”的思路,做到大户重点税源重点抓,实行行业管理;中户以管为主,实行户籍管理;小户以征为主,实行按季征收,大大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税收管理质量。

二、做到“六个规范”。一年来,南康地税局与时俱进,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走好实施个私税收规范化管理这个棋子,个私纳税人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由原来的86%、53%、79%上升为98%、96%、93%,税务管理质量的提高,激活了税收工作“一盘棋”。

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基础,该局按照依法治税、征管改革、权责平衡的总体要求,融“从严管理、效率管理、科学管理、协作管理”为一体,突出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操作性、创新性”,出台了《南康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收“银税一体化”实施办法》等7项个私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个私税收税源管理、税款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税务检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9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并编印7500册发至每位纳税人,增强了办法操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的知晓度,成为全体地税人员和个私纳税人征纳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是规范征管规程。征管机制转换上收税执法权后,需要重新分解和规范。该局重新整合征管业务规程,全面清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规范了九大类十六项行政事宜,并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细化了税收工作的步骤、方法、标准、时限、责任及文书传递,使每一个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制约,保证了征管规程“流水线”似地运作。尤其是在个私税收税款核定程序上,该局要求地税人员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税、定额下达的程序,邀请乡镇、工商、国税、财政等部门和行业代表组成集体评税小组分行业、地段、规模逐户进行税负评定,并制作公告栏张榜公布,否则按每户次管理员扣奖金5元,分局长扣奖金10元,确保了税款核定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三是规范征管档案。资料是征管质量直接真实反映。该局舍得花费,投入资金近10万元,给基层分局添制了资料盒、资料架,实行征管资料“三专一化”管理。“三专”即专门个私税收控管台帐、专职资料管理员、专用税收资料室;“一化”即征管资料管理档案化,由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资料的领发、整理、审核、保管,及时督促缺损资料的补正,建立目录台帐、征收台帐,一户一档,分乡镇、路段及管理员序号存放,年终装订成册档案化管理。资料管理员考核系数高套一档(享受副分局长待遇),调动了其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了征管资料档案化水平和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四是规范执法评议。“好的行动纲领,不如实际的行动”。该局自念“紧箍咒”,每月抽调征管、发票、计会、监审等科室业务人员组成执法评议考核小组,“把脉号诊”个私税收税政、票证、征管“十率”情况,征管“十率”:即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七率”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资料管理的“征管资料合格率”;考核文书程序应用的“执法程序规范率”;考核税政政策执行的“执法准确率”,使征管考核更加贯穿税收业务全过程。评议考核结束,该局还将考核结果向全局通报,制作《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整改意见跟踪卡》,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反馈时间,并拿出人月评370元的奖金与质量挂钩,今年1-7月共扣发征管责任人奖金8674元,体现了干好干坏不一样,确保了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com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3)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4)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第三,“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9

地税自1994年成立以来,走过了十年的风风雨雨。在“比重提高,位置前移,形象更新”理念的指导下,组织收入方面,地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服务方面,通过优化政务环境,积极落实“三个服务”,树立了地税的良好形象,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推进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和个私经济的发展。尽管如此,以新时期的税收经济观来衡量,目前地税工作的环境现状依然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一方面,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外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导致税负不公,引发了企业竞争的不平等,影响了地方特色经济的发挥;另一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加上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利用各种手段钻税收政策空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形成了账务越健全缴税越多,不设账薄或账薄不全反而少纳税的现象,也造成税负不公而导致竞争不平等。

(二)执法不严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方式的指导下,受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不到位和征管方式滞后的影响,在地税部门实际征管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达不到充分挖掘地方税源、应收尽收、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公平税负的水平。一方面,影响了地方税收总量的增长,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因执法不严导致的税负不公,引发了偷、漏税案件的上升,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环境,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恶性循环。

(三)税收理念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经济决定税收,但从根本上来说,一个地方的发展,政府不是靠高税负敛财来发展经济,而是要靠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地方财政带来充足的税源。为税收而税收的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监督打击型”税收管理方式也不利于融洽税企关系。从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各样纳税问题,帮助他们走出初始创业困境,从而扶持企业和个私经济做强做大,以涵养税源发展地方经济。

(四)税收保障机制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目前的税收保障机制在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方面有很大缺陷,纳税人缴了税不能体现直接受益,在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上也体现不了多缴税多受益,少缴税少受益,长期以来使国人养成了安于现状、不思创业、不愿纳税的行为习惯。要改革税收保障机制,让纳税人权益得于充分体现,真正体现多纳税多受益,少纳税少受益,不纳税无保障,以此鼓励全民创业,提高纳税意识,为地方经济服务。

(五)税法宣传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税法宣传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宣传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税收征管。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税收宣传,引起全社会对税收的共同关注,让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一方面能够营造好的税收征收环境,为应收尽收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为创业者做好财务预测当好决策参谋。

(六)服务水平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在地税干部队伍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自身素质,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高效的创业平台。

二、发挥地税工作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强化征管,提高征管水平,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地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要以经济增长为依托,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把经济增长客观、及时地反映到税收增收上来,做大做强地税蛋糕,不断扩大地税收入总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裕的财力保证。

1、依法组织收入。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防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收过头税,严禁借钱纳税和垫税。树立税收的经济观、科学观,切实转变治税理念,把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做到征收服从政策,任务服从税源,把税收管理工作从收入导向型转移到法制导向型。

2、加大征管及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一是规范税收征管,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托征管业务软件,推行“户籍式”管理,加强税源的严密监控,完善地税征管机制,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二是加大稽查力度,严格税收执法,加强对税收执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整治,深入开展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漏洞,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打击偷漏税行为。

3、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实行组织收入与年终考评挂钩、领导分片挂点督导促收;明确划分不同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和完善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管理考核办法;严格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保持税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稳定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部门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国家为支持全民创业,制定和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优惠,再次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地税部门要充分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带动第三产业

每一个地方都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对优势产业,作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利用好山区资源发展竹、木加工业,如竹地板、木地板、纤维板、卫生筷等半成品,都是简单加工,地方政府多加引导和扶持,从家庭作坊开始,由几家到几十家慢慢地发展壮大;利用山地优势壮大种植业,政府着力对外宣传打造特色品牌,使脐橙园、茶园的种植成规模推广;利用库区大面积水域优势,积极鼓励网箱养鱼,招商引资大面积开发水上观光、水上游乐旅游业。以此富裕地方百姓充实地方财力。

2、发挥部门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积极主动参与政府经济工作,不断加强政策调研和经济预测,充分利用地税部门懂财务、熟政策、信息广的优势,当好政府发展经济的参谋和助手;加强税收政策调整对地方经济影响的宣传和预测,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投资兴业提供参考依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支持。

(三)转变治税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彻底改变过去“以任务为中心,以收入为导向”的工作理念,树立税收经济观和科学发展观,由传统的“监督打击型”转移到“服务型”上来,创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方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是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的根本,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地税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服务于纳税人。

二是转变工作方式。从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工作方式向“服务型”理念转移,树立税收经济观,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税收服务,积极参与政府经济工作,多于纳税人沟通,想纳税人之所想,出主意、提建议、当参谋,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在日管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积极为涵养地方税源找思路、出点子,变“收入任务型”为“涵养税源型。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实行公开办税、民主评税,让纳税人交上明白税、放心税;开展“一窗式服务”,农村分局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事前提醒、限时办结,充分显示人性化的工作方式。

(四)营造宽松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是政务公开。在办税服务厅显目位置公开最新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落实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全民创业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没有明令必须征税的一率不征收,凡是政策规定有弹性的,比如某些行业规定了幅度税率,那么,从实际出发依低税率征收;三是落实好《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100条》措施,为全民创业提供宽松的创业平台,营造宽松透明的税收环境。

(五)加强税法宣传,建立为地方经济发展的言论导向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突出做好每年四月“税收宣传月”的税法主题宣传外,还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橱窗、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持久性地广泛宣传,以提高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形象和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为其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椐。

二是加强税收作用的宣传。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纳税人只知道“皇粮国税,天经地义”,对缴什么税和该缴多少税比较关心,就是不关心上缴的税用到哪里去了,所以纳税人普遍认为缴税仅仅是尽义务做贡献,于是有了能逃则逃、能漏则漏的心理。因此,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宣传不能只停留在口语式纯理论的宣传,要加强对地方财政再分配和社会公共产品再分配的大力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去处与作用以及如何受益于国家税收,以达到纳税人真正自觉纳税的效果。

三是加强税收服务的宣传。纳税人纳税是天经地义,相应的,地税人员为纳税人服务也是义不容辞。在优化税收环境的过程中,地税人员要始终坚持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积极宣传和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100条措施》,以营造“建设和谐诚信地税,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