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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集锦9篇

时间:2024-02-26 17:37:13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1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发展趋势 混业监管 风险监管 内控机制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即:金融市场并非完美,金融市场的诸多缺陷使得市场机制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从而必须依靠政府的金融监管以克服市场缺陷。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其大致经历了从严格的金融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加强管制到再放松管制的过程,并呈现出诸多引入注目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对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以期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国外金融业纷纷实行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思想也得以广泛传播,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的趋势。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

    2.金融监管法制日益趋同化

    近年来,国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就监管风格而言,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治监管为辅;美国模式则以法治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英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则往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规范监管。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治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3.注重风险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国外金融监管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重大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并重,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4.兼顾外部监管、内控机制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固然重要,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却是有效实施外部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其监管效果往往事倍功半。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均与其内控机制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着直接关系。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监管组织开始对银行的内控机制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外,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5.金融监管日益国际化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譬如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很显然,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国际化。因此,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也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监管也存在诸多缺陷,毋庸置疑,上述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以下许多有益的启示:

    1.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呈现出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这表明我国金融业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就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考虑到国外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所带来的冲击,我认为,我国应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以适应已经变化的金融形势。例如,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但国家金融监管局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其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例如,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银行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注意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1)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可以随时关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

    稽核评价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完善,尤其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3)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毋庸置疑,只有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撑,金融监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2]王 璇 李 毅:金融监管理论演化进程及其趋势.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3]杨爱文 林丹红:金融监管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4]蒋 海 刘少波:金融监管理论及其新进展.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2

内容摘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各国在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的共同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基于此,我国应当以危机为契机,借鉴国外监管改革经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关键词:宏观审慎 微观审慎 金融监管

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重创,监管失误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对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程度关注不够;金融监管的漏洞;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监管等等。金融监管者们关注着金融系统的长期健康,并期望通过金融改革建立起更稳定的金融系统,以减少将来危机的发生和危机损失的程度。

正如IMF提出:“政策制定者应当迅速为未来的监管框架制定一个计划,该框架应减轻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优先任务应当是改革监管环境,从而显著降低再次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在全球决策方面需采取宏观审慎方法”。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相关定义概述

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它关注其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指标,指导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从而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之下稳健经营。因而审慎监管针对某个金融机构,只要每个具体的金融机构是健康的,那么整个金融系统也就是安全的、稳定的。这种审慎监管的角度被称为微观审慎。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主要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与微观审慎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监管目标上看,微观审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监控指标。而宏观审慎则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注系统重要性机构,避免危机波及整个金融体系,降低金融危机的成本(如动用高昂的成本挽救银行)与损害。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一目标上说,宏观审慎是对微观审慎的补充和增强。

第二,从监管的方法上看,微观审慎最典型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一刀切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宏观经济状况只被作为外在的环境,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操作没有关系。而宏观审慎监管,根据经济情况和金融市场上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可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灵活与浮动的标准。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它是在继续推进和改良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植入宏观审慎性监管理念与方法。如宏观审慎分析可以掌握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的爆发点却是在个别机构的层面。宏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微观层面的监管,那它将没有任何意义。反之,微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考虑宏观层面的因素也不能有效的维护金融稳定。

国外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与改革

在危机爆发后各主要金融国家纷纷检视自己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修改或制定法律,重构其监管体系。欧盟尽管在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监管职权依然分散在成员国手中,在欧盟层面上缺乏协调。2009年9月23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对共同体内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和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法律建议,该法构建了未来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盟将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并在该法第二章规定了EFRB的内部设置。该法案的第三条规定其任务为: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以防止或缓和系统性风险,避免波及甚广的金融衰退。为实现上述目标ESRB承担了下列职责:

决定、收集、分析与实现上述任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识别并优先考虑这类风险。重大风险预警。适当救济措施的建议。跟踪并监督预警与建议措施的落实。与欧洲金融系统监管局(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欧盟拟议中的统一的由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组成的金融监管机构,笔者注)和欧洲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设在ESFS之下的负责各金融领域监管的机构)紧密合作,并提供它们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系统风险的相关信息。与国际金融机构相协调,特别是IM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及其他国家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机构。执行其他共同体立法规定的职责。

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宣布,将对英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决定在两年内分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并将其监管职能转交给英国央行。

2010年7月16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了《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 American Financial Stability Act of 2010 (H.R.4173)》,其中第一条即提出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在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审慎标准以减缓系统性风险。

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改革的基本趋势

虽然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仍在调整当中,但纵观各国金融改革的举措可以发现以下的共同之处:

通过金融危机分析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危机为动力,推动改革进程。金融危机暴露了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问题,如对机构间的关联和风险的传递缺乏关注。由此,各国对一些显见的问题都进行了弥补,强调“全面覆盖”。对原来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监管盲点的机构和具体业务置于公开监管的框架之下。

各国改革都关注了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问题。如前所述,对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不足几乎是各国的共识,也是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着力点(Lucas Papa demos,2009)。

各国都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来进行改革,其改革力度、模式的选择上差异较大。危机爆发对各国的冲击、暴露的问题是不同的。如美国是金融危机的中心,其调整力度最大,方案也最复杂。而英国“由于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不仅关注旧体制的调整,也从技术层面对新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机制给予保证,如宏观监管机构进行的压力测试、信息获取、建议的跟踪与执行等也是各国关注的重点。

总体上来说,对宏观审慎监管各国都处在探索阶段。涉及到了宏观经济中的不同机构、各国的监管传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框架的建立也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国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其金融系统并未遭受巨大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漠视国际社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并置身事外。宏观审慎监管,不是简单地重建监管体制,而是理念、指标、方法和体制的完善与统一,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笔者认为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确定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该工作,有清晰的目标定位,并拥有与履行该目标有关的和独特的监管手段、措施,能从宏观风险的识别、分析、到提出相关建议并跟踪建议的实施,形成了一套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监管体系。我国2003年修改人民银行法时将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确定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其首要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这既是经济稳定的前提,更是金融稳定的前提。中央银行其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的稳定……为执行其货币政策同货币、金融市场保持了紧密的联系,非常适合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任务。

(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进行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监测和确定系统性风险。预警和金融稳定报告。在上述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之上,央行应当风险预警并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当受到重视,并通过适当的机制转化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行动或反馈意见。对该建议金融稳定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另外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还应当对所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因素进行跟踪研究,并定期权威的金融稳定报告。

(三)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协调与信息的获取

1.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一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松散的非法定的会议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对涉及各部门具体权力、职责划分等问题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其次,这种协调仅停留在微观监管机构之间,在更高层次的宏观金融稳定方面,没有货币部门、财政部门的参与。

当前,较现实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的授权,将现有的“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和协调机制进行法定化、实体化、制度化。对所有可能导致体系性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并且共同制定负责金融稳定政策。

2.信息的获取与共享。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信息。直到2008年9月,我国才由央行牵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息共享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信息共享的程度、深度和频率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对于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中央银行而言,还应赋予其收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信息,并获得监管机构有关监管信息和检查报告的权利。

参考文献:

1.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79th Annual Report(R). 1 April 2008- 31 March 2009. p125 省略/publ/arpdf/ar2009e1.pdf

2.IMF.全球金融稳定报(R).2009.10.Http://省略/external/chinese/pubs/ft/gfsr/2009/02/pdf/sumc.pdf

3.Se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20090923/com2009_499_en.pdf

4.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5.孙涛.宏观审慎监管不限于监管体制重建[J].财经杂志,2009(17)

6.Speech by Lucas Papademos(Vice President of the ECB),Strengthening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 Europe. at the conference on "After The Storm: The Future Face of Europe's Financial System", 24 March 2009

作者简介: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3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4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

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3.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5

面对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作肤浅探讨。

一. 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 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高潮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

面对日益加大的混业经营趋势,尽管总体上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条件,还是应该在坚持整体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试点:选择内控制度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金融机构以适当的混业模式试点。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管理体制,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今后较长阶段将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为宜,即一个法人一种金融服务,通过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从事金融服务的法人)来达到一个集团的混业经营,实现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和实业机构,以及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融合。通过这两类模式,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积累经验,也可为微观金融的制度创新提供缓冲时间。目前有关部门正加紧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货商场或全能化银行的模式已属真正的混业经营,该模式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和宏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只能是我国混业经营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后的趋势,因为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出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需要一个条件的创造过程。

二.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混业经营趋势又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 混业经营加剧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管的适度性问题。否则就会对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产生负面。

(二)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例如,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在华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并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监管,但两机构同属一个集团,两机构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种外资合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彼此间难以共享信息,对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

三.混业经营下国际业监管改革的趋势

英国的大卫·卢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即全能型监管)的模式过渡。 那么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改革的趋势究竟是部分混业监管抑或是全能型监管呢?让我们简要考察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一)英国监管机构改革: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的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国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监管改革: 台湾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过去长期存在着金融管理规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各种国际金融业务规范和金融管理机构出现了整合的趋势。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草拟了《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改进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理事务,其目的在于改变以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力争做到金融检查的一元化。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99之前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二元多头制模式,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接受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一是货币监督官,二是联邦储备体系,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四是州金融监管机构。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因监管机构的重叠设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监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简称《法案》)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监管的健全性,《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按《法案》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与英国有较大差异,但可以看出全面监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国是实行“全能型银行式”混业经营最成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极为续密。德国银行监督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各种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监督,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 .几点结论:

从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各国金融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受制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制度,文化传统等。另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也应该随着金融业的不同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事前设定一成不变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应该根据混业经营试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逐渐调整成熟。

2. 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监管机构改革看,笔者认为,业务统一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的统一。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业监管趋势是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全能型混业监管,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单一。这是各国宏观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结果,也是真正混业经营下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3.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试点模式,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由人行、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举措。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为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早作准备。

与此目标相适应,建议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可考虑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主权和较强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仍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6

也是入世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形势。基于这一认识,我国银行业要放松金融管制,逐步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积极推动银行业的并购重组,

倡导特色银行,加速推进银行业的电子化、网络化、透明化,重塑监管体制,构建功能性金融监管。

[关键词]wto我国银行业改革对策

[作者简介]××(1965-)女,研究生毕业,湖南××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金融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全球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全球银行业发展已明显呈现出五大趋势:金融管制放松、银行业通过并购走向巨型化、银行业务全能化、国际化、电子网络化。这是我[本文转载自国金融改革面临的大形势。入世后,我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五年过渡期后,国内金融市场将对外高度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同时也就是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因此,顺应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入世后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管制放松,银行监管精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资本持有者对多样化和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需要,推动着发达国家政府放宽对金融领域、特别是对银行业的管制,纷纷打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局面。进入90年代后,随着美国、日本、欧共体等主要国家金融改革方案的实施和生效,各国金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渗入市场化和国际化因素。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也日趋精细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各国普遍运用计算机辅助管制,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银行监管中得到普遍的运用。二是监管内容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文件中,尤其体现在《资本充足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三是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不再一味强调外部管制,而是转向内外监管结合,更加注重调动和发挥银行自身的积极作用。四是扩大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五是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二)混业经营,银行业务全能化。8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导致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加上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的冲击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进入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已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银行业务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受来自西欧和日本等国银行业的竞争压力,9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1999年底,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涉足对方领域从而彻底结束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美国66年的统治,标志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三)银行业通过并购走向巨型化。全球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推动了银行业的收购与兼并。从90年代初开始,全球银行业的购并整合热浪滚滚,购并规模愈来愈大,涉及的领域愈来愈宽。据资料统计,91年至92年,93年至94年,95年至96年,97年至98年,全球银行业购并总值分别为847亿美元、832亿美元、2080亿美元及5342亿美元。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已从90年的19万9000亿美元,增至99年的25万5000亿美元,10年间增长78.4%,并且仍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与以往购并浪潮颇为不同的是,此轮购并活动的主要动因,是混业经营发展所带来的全能化银行的出现与金融控股公司地位的确立,使银行业的购并活动广泛涉及金融领域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彻底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的界限,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甚至新发展的网上银行运作方式紧密地融合起来。由此而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金融"巨无霸"。

(四)银行业电子网络化。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服务电子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的电子化、自动化、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系统基本全面形成,银行活动将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存款、提款、转账、汇兑、查账、交换控制、金融买卖交易和咨询等金融服务领域,并将银行和客户、银行与银行、客户与客户联结成一个电子网络。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加紧实现金融系统的电子网络化,网络银行也应运而生,并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基本趋势。据美国联邦保险局统计,1993-1998年,美国传统银行的资产递增率为8%,而美国网络银行的资产递增率为53%。英国保诚保险集团旗下的egg银行成立不到一年,通过互联网已吸存67亿英镑。与此同时,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也正成为新的时尚。银行业电子网络化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基本趋势。

(五)银行经营国际化。80年代以来,金融管理的放松、银行经营风险的加大、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全能制银行的兴起以及跨国结算体系的发展,无一例外地导致银行经营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快。银行经营的跨国界发展,不但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及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且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90年代以来,银行经营的国际化进一步向全球化发展,并逐渐形成银行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的合理分工,即大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中小银行则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发展。即使在同一个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也有类似?quot;分工"。当然,这种分工并没有严格的界线,更没有切断资产在国内和国外的流动。应该说,随着墨西哥和亚洲金融危机对边界经济的影响日渐淡化和消除,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各国银行业将不断开拓新的国际业务领域,跨国银行将对海外融资结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减少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增加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必将增加其表外业务比重,提供东道国不能提供的服务,进一步推进金融国际化进程。

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分业经营体制面临金融集团化的挑战

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利润无法保证。而国外银行业大都是综合经营的全能银行或金融集团,其集团化模式已冲破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界限,既涉足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又涉足现资银行业务、保险自营及经纪业务,是跨行业的综合性经营。这就必将对我国银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尽管在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内,对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能限制其经营业务,使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外资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经营趋势仍能发挥作用因此,我国银行传统的分业经营将面临金融集团化的强大挑战。

(二)分业监管体制面临金融业务创新与业务交叉经营的挑战

由于金融业混业趋势加强和金融业务创新,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融合和渗透,目前,已有不少业务突破分业经营界限。

其主要有: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允许券商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日购交易;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连接起来。因此,在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趋势加强和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前提下,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力

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这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的新挑战。

(三)粗放型的行政式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粗放型的行政监管方式,银行监管重视现场监管,不重视非现场监管,在金融监管中往往运用人海战术,依赖查账发现问题。商业银行缺乏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监管行为表现往往流于形式。同时,也缺乏行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是监管银行业务而不是监管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这种金融监管方式缺乏弹性,很容易把银行管死。因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不断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区别会越来越模糊,只有监管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才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同时又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

三、入世后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对策

(一)放松金融管制逐步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只有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核心优势,确定其业务范围,选择全能型或专业型发展模式以充分实现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专业分工经济效益,才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可分二步进行:第一步,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实力、管理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和自律能力等多项指标,允许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或自主经营,不搞"一刀切"。第二步,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全面修改,彻底取消分业经营限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7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银行理财 产品营销变革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除了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以外,社会的商业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而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也从传统的线下销售渠道逐渐发展为线上网点的销售渠道,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也纷纷建立了线上渠道销售模式,成功吸引了商业各界的注意,也进行了效仿[1]。但是线上渠道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又是否能替代传统的线下网点?本文就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发展方向及发展前景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下银行理财产品营销发展现状

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都是在各银行中进行产品销售,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下银行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各网点,互联网金融发展浪潮的兴盛,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走进了千家万户,逐渐线上销售模式也成功被人们所吸引,银行也因此加大了线上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规模,银行的销售规模从理财产品扩大到其他各项金融产品,形成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状态,以下就银行的销售模式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代销模式

互联网销售模式,从根本上说理财产品还是由银行发起,为互联网的终端用户提供理财服务,客户可以从银行发起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产品的购买理财产品,直接进入银行系统,这也是目前由银行系统唯一符合规定的代销模式[2]。这种模式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兴业银行所发起的一种代销模式“钱大掌柜”,该方法是通过整合各家银行之间的财富管理业务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财富管理网上平台,这种平台包括各银行的理财产品与基金,证券,保险以及贵金属交易等各种金融服务管理。该平台是通过银行发起的互联网销售,客户可以在线上及手机客户端上进行金融产品的购买,并省去了其他中间环节,为客户的服务提供了便利。

(二)银行与互联网合作销售模式

该模式是将银行与外部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并通过该平台将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线上销售,但这种模式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由于监管力度较强,这种方法并没有进行开展,比如之前广发银行与淘宝网的合作,还有招商银行和京东金融的合作,都没有取得成功。该模式的存在仅限于线上销售,而没有线下具体的销售形态,还需借助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安全性不高,因此这种模式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3]。

(三)第三方销售模式

第三方销售模式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平台,也就是互联网销售平台进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模式与银行之间的联系是委托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客户在进行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时,是通过网站进行购买,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网站以第三方的身份对银行进行交易,但值得注意的是,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网站所有,而不是客户本身,因此该模式没有较为严谨的监管力度与法律效益,并且这种模式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并不稳定,存在极大的风险。当然这种模式也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其他模式而言,这种模式更加便捷,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带来了便利,并且购买理财产品时门槛较低,为大部分客户都能对理财产品进行购买。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下银行理财产品营销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在法律监管下互联网代销模式存在制约性,就社会经济发展市场总体而言,互联网代销模式将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一)打破市场渠道垄断

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之中,由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下,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管[4]。但现在的金融市场在不断扩大,规模和产品都在增加,投资者对这方面的知识缺乏综合性的认识,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加深对理财产品的认识,还能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投资者也对投资能更加独立,培育风险意识。并且金融市场的改革,让我国的金融局面打开,对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还是处于初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未来将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相对重要的一个销售渠道。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受监管机构的制约,对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的营销方式有一定的影响,不利于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因此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上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是必然的,对投资者的权益在保护的同时也应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规避风险的办法,通过健全的管理办法引导投资者规避风险,对待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让金融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之路

互联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步,金融市场也逐步打开,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打破地域的限制,形成线上营销模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对传统的销售渠道形成强烈的冲击,银行理财产品的I销渠道终将代替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这种智能化,便捷化的服务方式更适合未来金融市场发展趋势,金融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也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改变金融高门槛的局限,增加投资者的数量,改变传统的消费理念与理财观念[5]。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让这个大数据时代更加丰富也更加完善,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理财方式,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从传统的线下销售拓展为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结合的模式,单一的线上销售模式,还有第三方销售模式,但是当前社会的监管机制仍对这种销售模式存在一定的制约,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上看,这种新型的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模式将成为金融市场的潮流,为更多的投资爱好者提供便利的服务,以及高效益的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陈嘉欣,王健康.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基于事件分析法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6,01:167-173.

[2]谢治春.互联网金融与我国商业银行零售金融业务营销渠道的变革[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48-57.

[3]本刊记者.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与银行变革――访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J].新金融,2013,07:4-9.

[4]邱勋.互联网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04:75-83.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9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