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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碳的看法集锦9篇

时间:2024-03-23 17:29:35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贸易规则

全球低碳贸易协定形成,使得各个国家的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和企业集团等,都为达成低碳这一目标努力。我国在低碳贸易规则协议下,也进行相关产品质量和标准的重新制定与筛选,通过积极关注最新贸易协定来指导相关贸易交易。特别是保证区域性贸易的平稳持续增长,中国对进出口贸易指标修改,对进出口贸易产品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协约国标准,维护合作伙伴利益。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针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通过下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AT委员会)以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给出相应答复。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是:对各国政府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法规及法律要求进行检查,查看这些法规中是否含有阻碍进出口及周边贸易活动内容,以及是否含有与贸易规则相违背的内容;对于那些减缓气候变化法律法规与全球贸易有冲突的地方,通过多方协商解决。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监督气候变化措施实施,但并不作为主要环保部门进行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努力;他们将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标准与贸易协定内容进行恰当处理,形成两者之间协调发展。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使得碳排放含量与日俱增,各种政府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纷纷将各地碳过量排放案例,提交至世界贸易组织(WTO)。目前主要不符合低碳贸易协定的标准有:汽车燃油的经济标准、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消费产品的能源效率规划、柴油机车的排放限值、新能源的技术要求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是:贸易和环境存在矛盾与冲突的问题解决,其他还有气候变暖产生的问题,比如消除能源、森林部门贸易限制对环境的影响,能源效率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

二、低碳经济对国际自愿性贸易规则的影响

(一)非政府组织制定温室气体核算自愿性工具

温室气体计算标准大多由非官方机构颁布,包括非政府组织、智库、企业联合组织等,其中适用于全球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是国际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颁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作为温室气体计算办法在各地区广泛施行,它给出温室气体度量标准和项目计算框架,使得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都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依据。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有关于碳排放量的部分,有诸多的规定和限制,具体如下:(1)首先是企业自身生产所产生的直接碳排放,这种排放为大气中碳排放量增多的主要原因;(2)其次是企业间接排放,指的是生产设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比如外购电力、蒸汽、供暖和供冷等产生的碳排放;(3)最后是整条产品生产流程产生的碳排放,包括生产流程的上下游。价值链上下游的碳排放没有硬性的要求,但企业本身也要严格控制整个生产价值链环节的碳排放。特别是产品生产只售卖环节的碳排放,如果产品碳排放达不到相应标准,相关部门就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在生产产品之前,要对上游产品供应商原材料进行仔细检查,确保产品的合格达标;不达标的产品不仅影响国内贸易,更影响国际间的贸易。

(二)企业的低碳供应链要求

企业低碳规则制定,需要多方企业共同参与和探讨。企业作为参与方,在生产环节和价值链上的低碳控制对整个产业碳排放的达标,具有重要作用。大型零售企业如乐购、沃尔玛、欧尚等,为和自身有着利益关系的供应商能够降低碳排放,为企业长远发展,制定出一系列严格的碳排放标准。他们还制定商品准入和售卖标准,比如:产品加贴碳标签对碳含量过多的商品减少售卖、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只有价值链上游自身控制产品原料供应和生产的碳排放,采取低碳方式进行产品制作和生产,才能有效降低产业能源消耗,保护周围环境,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碳排放标准达到国际要求,才能进行产品出口和进口的售卖,很多私营企业为低碳标准的完成采取很多有效措施。除企业出口贸易以外,航空和航海的碳跨境排放问题引起多方关注,碳跨境排放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对相邻国家也会产生极大危害,所以需要多方协商友好解决。基于以上国际问题,需要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性约束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管控和协调,保证问题有效解决,行业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三、中国对低碳经济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

低碳经济和贸易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已经被提上日程,多哈回合谈判协议的签订对以后全球进出口贸易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是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国之一,主要参与环境产品清单谈判,环境产品关税削减会对国际贸易清单产品产生巨大影响。欧盟国家指出环境产品谈判方向和方面应逐步扩大,包括环境服务也要进行相应协商;另外在非关税壁垒方面也有许多问题需要协商,多种环境产品方面问题协商会影响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和改革。我国低碳产业发展需要针对国内企业节能减排发展现状,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产业相关规定指导,进行低碳规则制定和不符合产业要求企业的关停。最重要的是在符合国际规定情况下,促进低碳产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我国应该争取对国家贸易有利条款进行研究协商,促进国家贸易持续增长,具体要求如下:关于贸易产品和服务清单方面,我国要把最具竞争优势的环境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划入贸易产品和服务清单的行列;同时也要防范环境多功能产品列入环境清单,从而进入我国贸易市场。这类产品以环境产品或者低碳产品名义进入市场贸易,实际被用于其他方面的产品交流,环境多功能产品涌入会对我国环境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我国若想在世界贸易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能够引领新的贸易规则出台,就要在世界贸易协定制定中增加对我国有利条款,进行深入谈判和交涉,保证国家贸易利益的完成和有利竞争优势的形成。我国需要在农业谈判、非农谈判中进行低碳贸易规则的探讨,以及关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非关税壁垒的检查,寻求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改革方向;掌握多方贸易动态,对欧美环境服务贸易谈判发展方向进行了解和把握,重申我国环境服务方面核心利益和主要立场,使得世界贸易组织(WTO)环境服务规则制定能够惠及国内大多数低碳行业,促进国内先进低碳企业、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低碳有关联的贸易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环境产品、服务谈判和新能源领域反倾销、反补贴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环境产品、服务谈判上面我们已经讲到,下面我们主要探讨新能源领域反倾销、反补贴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几年新能源领域反倾销、反补贴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着巨大改革和变化。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明确指出光伏、风能发电设备等可再生能源,需要国家对其大力补贴和发展,促进新能源重复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碳排放问题。光伏、风能发电设备在农村有着巨大的空间资源和利用价值,农业补贴需要根据不同风能和光伏发电设备建设情况进行计算,合理处理新能源产品的恶性竞争,促进国际新能源贸易平稳快速发展。欧美国家不满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的现状,向国际组织提出多种审查标准对我国太阳能和风能发电产品进行调查。这对合理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干扰,因此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公平合理的贸易协定能够有效解决各国可再生能源贸易恶性竞争的现状。

(二)关注区域性贸易协定中低碳相关规则的发展趋势

多哈回合谈判由于牵扯利益众多、探讨议题复杂,谈判进度缓慢;与此同时的区域贸易和双边自贸协定迅速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和发展规划将双边都很重视的气候、能源等议题纳入贸易协定的条款当中,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与国际性贸易规划相比有更加长远和实用的特点。欧美地区也根据其地域特色制定出一系列的趋于贸易协定规则,这些规则对我国和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指导意义,我国可运用欧美原则对双边贸易协定进行补充完善,符合国际潮流的贸易才能在未来低碳经济中获得长远的发展。欧美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主要包括:跟踪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这两个协定对国际低碳贸易的发展具有极大指导意义。欧盟和美国自贸协定中关于环境问题的规划考虑,不仅对未来国际贸易条款的改革发展具有极大指导作用,也对未来环境条款制定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应该根据相应区域贸易协定中低碳规则的发展趋势,采取恰当应对措施,保障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

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利于我国低碳行业的迅速发展,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签订,使得我国低碳产品显现出强大的竞争实力,同时也提高周边国家低碳产品的总体竞争力。由于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国家与我国低碳产品进出口贸易都有一套自身贸易标准,因此低碳贸易活动的开展受到很大阻碍,差异化的标准使得贸易运作困难重重。因此在周边国家的贸易活动中,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需要一种统一标准来指导贸易活动有效进行。统一的贸易标准能够使低碳产品不受周边地域差异标准的限制,高效快速进入国外服务市场;另一方面签约国际贸易低碳环保法规的差异,能够有效保证本国的贸易利益,提高本国进出口贸易产品的发展空间。我国作为区域发展的大国,可以引领周边国家建立互利互助的低碳进出口贸易体制,推广自身良好的低碳贸易发展办法,促进服务市场迅速扩大和低碳产品经济效益的平稳提升。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既要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又要保证低碳目标的达成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以上目标的顺利进行,能够使区域性经济良好快速发展。

(三)积极参与低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

低碳领域的国际标准,有时候并不能促成低碳排放目标的顺利达成。因为官方制定的某些标准不符合企业发展和全球贸易的要求,而非官方制定的国际低碳贸易标准,由于是国际贸易主要成员国,以及大型国际贸易为主导。所以相关标准不仅吸收国际贸易协定中的有利部分,也改善国际贸易协定规定中不合理的地方,执行力度也随着更多国家的加入不断增强,成为国际通用的主要贸易协定。官方国际贸易协定标准具有强制作用,他们有着严格的供应链要求,很多企业因为供应链环节低碳标准不达标,而不能顺利的出口。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则由于其制定标准直接针对企业或产品的原因,使得各国企业贸易往来都根据其标准执行。我国也正在积极参与低碳领域国际标准大会的相关议题,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组织(IEC)等国际机构议题的探讨。我国关注主要议题为:新能源、能效标准、碳足迹和碳标签等和自身有着较大关联的行业标准制定,主要目的为达成这些标准,使我国的新能源和低碳企业产品能够被世界所认可,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

(四)重视国际范围内的私营标准及供应链中的低碳规则

非官方提出的低碳产品固定和出口贸易标准,虽然不是官方制定的标准,却在企业发展和周边国家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影响着企业日常经营。我国应该注重此类标准的施行和完善,并且联合周边国家出台有关低碳贸易方面的文件,只有优先抢占标准制定话语权,才能在以后的进出口和国际贸易中占据领先地位。针对标准的有效施行方面,我国可以引进专业人才对低碳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特别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占据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部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持续的动力。因此我国应鼓励私营企业严格遵守低碳指标,不定时排查低碳任务的完成度,保证相关大型企业能够圆满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指标,降低自身碳排放量。

四、结语

低碳经济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协定,不是完全由哪一方主导的贸易签订。所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在贸易协定的签订中保证中立的立场。通过各方利益的协调,重申我国对于西方主导的贸易协定的立场,保证我国贸易利益的有效完成。因此我们不仅要跟随西方贸易规则的制定,也要有所题意和见解,贸易的达成需要让步,更需要坚持。

参考文献

[1]任惠斌,鞠宁.论国际贸易规则教学的目的及方法[J].价值工程,2011,(22).

[2]龚征旗.市场产权与国际贸易规则完善探析[J].企业导报,2011,(23).

[3]苗红萍.俄罗斯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浅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2,(6).

[4]夏璐,王琪,程兆兆.对外贸易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及其驱动因素[J].大家,2012,(14).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2

2016.5.6广州市高一化学教研发言稿

亲爱的老师们,本周教研活动的主题是必修二有机化学的教学,下面我以乙烯的教学为例,谈谈微课辅助下的有机化学教学方法,分享我的一节课例。

乙烯的教学思路,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情景导入,预测性质与实验检验,学生活动,众人搭建聚乙烯分子。期中第二个部分是重头戏,采用甲烷和乙烯性质对比学习方法,双画面展示实验现象,甲烷和乙烯的区别,使用了功能强大的Edius软件进行编辑。学生体验乙烯和溴的四氯化碳溶液的反应,从现象中渗透甲烷和乙烯的分子空间结构。

一、情景导入

我亲自做了一个实验,买两个青橘子和一个熟苹果,将其中一个青橘子和熟苹果放在一个塑料袋中,另外一个青橘子放在另外一个塑料袋中,分别密封,三天和四天后分别观察现象,拍照。我将这个实验制作成了微课视频,在微课中,学生可以看到,和熟苹果放在同一个塑料袋中的青橘子变黄的程度明显快于单独放在一个塑料袋中的青橘子。引发学生的思考,是什么催熟了青橘子?学生肯定会想到那个熟苹果,正是它释放的乙烯催熟了青橘子。此时,设置一个悬念,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天猫超市华南店,经常可以买到新鲜的水果,观察到,放水果的箱子里面会放一些用0.2%的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浸泡过的纸,可以延长保质期,这又是为何呢?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

二、性质预测与检验

由于学生刚刚学完甲烷,有机化学还没有完全入门,此时可以采用对比法,去学习。让学生对比甲烷和刚才的微课视频中关于乙烯的性质,大胆预测乙烯有哪些化学性质?

学生首先想到,甲烷可以燃烧,从而预测乙烯也可以燃烧。这时,播放一个双画面对比的微课,甲烷和乙烯的燃烧现象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的看到它们燃烧现象的不同。这是双画面技术在我制作的微课中的首次使用,对比很明显。

甲烷可以和氯气在光照条件下发生取代反应,那么乙烯能不能和卤素单质反应呢?选择溴的四氯化碳作为反应物,分别通入甲烷和乙烯,再次使用双画面微课视频,看得清清楚楚,甲烷无动于衷,乙烯兴高采烈,褪色了。说明了甲烷和乙烯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物质。结构决定性质,一定是他们的结构不同。这时候,播放乙烯和溴的加成反应的动画过程,正式引入加成反应的概念。碳碳双键和碳碳单键的区别,非常明显。

第三次双画面对比,将甲烷和乙烯分别通入酸性高锰酸钾溶液,可以看到甲烷没有现象,乙烯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褪色。再次证明,甲烷和乙烯结构的不同,引入σ键和π键。这时候,可以训练一下加成反应,乙烯和氢气、氯化氢、水、次氯酸的加成,可以通过书写丙烯和溴的四氯化碳、氢气、氯化氢、水、次氯酸的加成,引入马尔科夫尼科夫规则。

三、学生活动:高潮部分

球棍模型恰到好处的使用,在这里进入高潮。每一个学生使用自己的球棍模型,拼凑一个乙烯分子,然后,所有的同学大概双键,彼此连接起来,哇!好震撼,全班得到了一条非常长的聚乙烯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创意,学生们一定印象深刻。这个反应叫做加聚反应。所以,教学智慧,创意无限。

四、余热未散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 博弈模型;技术转移;双重博弈;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 TU984.1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4-0012-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4.003

技术转移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实现技术转移也存在诸多困难[1]。《21世纪议程》就规定技术转移应该“在优惠条件下”进行,这个规定看来过于单纯,因为提供优惠条件可能不符合潜在的商业规则[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义务,但迄今技术转移的水平和步伐依旧缓慢[3]。《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但这只是一个良好意愿的陈述,因为根本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目标,也不必担心遭受任何制裁。国际社会就《公约》下技术转移问题的谈判一直步履维艰。

根据李志军的研究[4],由于技术大多要么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要么研发投入巨大,要求发达国家无偿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有些技术它们根本就不愿转让;此外发达国家私有机构和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在进行转让时要求得到足够的商业回报,不可能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也不会转让核心技术。根据欧训民等的研究[5],不管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低碳技术的转移,转让国政府都会支持技术转移。这一点似乎与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现实情况不符。

一种国际合作要想成功,就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合作就不能成功[6]。成功的技术转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7]:第一,技术拥有者认为转让技术的收益大于不转让技术的收益而愿卖;第二,技术受让者认为受让的技术能带来比他把技术转让费用用于其它用途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愿买;第三,技术受让者买得起,技术转让的费用在受让者的承受能力之内。

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一个双重博弈模型框架,从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角度建立博弈模型,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相应均衡及其政策含义,探求《公约》下促进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机制。

1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参与方及其互动关系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技术来源和开发者、技术所有者和供应者、技术购买者、技术转移融资者、信息提供者、市场媒介、政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动机存在明显的差异[8]。在《公约》框架下,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实施主体是企业。在给定《公约》义务(包括技术转移)和国际气候协议下,技术转移主要参与方之间的博弈主要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上进行,在“企业层面”(博弈I),企业在给定国家政策框架下就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博弈。在“国家层面”(博弈II),国家选择对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见图1)。《公约》义务和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过程不是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将《公约》义务和国际气候协议当作给定的,并作为博弈I和博弈II的外在限制因素来考虑。

张发树等: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双重博弈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第4期

图1 国际低碳技术转移博弈关系

Fig.1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es of international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在博弈I中,企业作为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实施主体,它们在特定国际气候体制和国内气候政策以及特定国际低碳技术转移机制和国内低碳技术转移政策的大环境里,在市场上进行低碳技术转移交易,就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博弈。企业的行为受到企业所在国政府的直接影响。当然,国际技术转移也涉及各国研发机构、各国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为突出重点,我们将它们作为影响企业决策的外在因素来考虑,特别是从技术转移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待其对国际技术转移的影响。

在博弈II中,国家之间就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进行博弈,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改变企业在技术转移中的支付,从而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

本文假定博弈I在先,博弈II在后。当然,这两个博弈并非严格地按照这个顺序发生。更准确地说,在博弈II中,各国政府在选择自己的政策时,必须应对预期的博弈I的均衡结果。

博弈论中有两种形式的博弈――合作性的和非合作性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博弈是合作性的还是非合作性的[9]。在许多现实情况下,并不能确保合作,约束性协议不可行[10]。本文研究的技术转移博弈就属于非合作性博弈。

2 影响技术转移参与方动机的主要因素

理性假设要求行为者在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时,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目标。在技术转移中,必须仔细分析各参与方的利益得失,同时考虑各参与方之间的互动和复杂策略关系。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影响各参与方动机的因素很多。影响技术转让国政府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国际气候义务、减缓气候变化和技术差距,影响技术受让国政府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国际气候义务、减缓气候变化、技术差距和附带利益,影响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技术差距、技术转移价格、技术转移成本、技术转移风险和技术转移补贴[11]。

3 对博弈I的分析

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发达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收取技术转移价款来弥补竞争力损失以及发生的技术转移成本,同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移补贴(根据政府政策);发展中国家企业虽然需要支付技术转移价款以引进先进技术,而且需要发生技术转移成本,但可以增加自身竞争力,同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移补贴(根据政府政策)。在具体的低碳技术国际转移项目中,技术转移价格是转移双方关注的焦点,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讨价还价。下面建立的博弈模型就是为了模型化这一谈判过程。

3.1 模型假设

假定世界上只有2个国家,分别为发达国家(A国)和发展中国家(B国)。A国的企业A与B国的企业B就某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博弈。技术转移价格为P;技术转移存在交易成本(不含技术转移价格),企业A和B负担的技术转移成本分别为CA和CB。技术转移后,企业B将减排ΔE的温室气体(GHGs),企业B与A之间的技术差距将缩小ΔT,B国还取得附带利益GB。

假设发生技术转移,则企业A、B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UA=P-uA,uA=λAΔT+CA-αAΔE

UB=P-uB,uB=λBΔT+CB-αBΔE+BGB

其中:uA、uB表示企业A、B对技术的评价;λA、λB表示企业A、B对技术的偏好程度;αA、αB分别表示企业A、B得到的单位减排补贴;B表示企业B所在国就技术转移附带利益的内部化政策的强度。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实现了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由于减排的全球公共物品属性,A国和B国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气候利益;其次,这种减排有助于缓解A国和B国的国际气候义务压力。因此,国家A和国家B理应给予企业A和企业B一定的奖励(减排补贴αAΔE、αBΔE)。此等奖励与国家可以得到的气候利益和国际气候义务压力缓解利益之间的比例,可以用来表征A国和B国为实现GHGs减排而实施的技术转移支持政策的强度。这些考虑可以表示为:

αA=ψA(βA+ηA),αB=ψB(βB+ηB)

其中:βA、βB表示A国和B国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程度;ηA、ηB表示A国和B国的国际气候义务压力;ψA∈[0,1]、ψB∈[0,1]表示A国和B国针对技术转移实现GHGs减排而选择的政策支持强度。

假定不发生技术转移时,双方收益为0。假设企业是理性的,企业参与技术转移的必要条件是技术转移后净收益非负,即Ui≥0(i=A,B)。

假定企业A、B必须就技术转移价格达成一致。博弈过程为无限期轮流出价[12](企业A先报价),其扩展式表述如图2所示。如果技术转移价格P在时期t被接受,则收益为δtA(P-uA)、δtB(uB-P),其中δA、δB是企业A、B的贴现因子。

假定博弈为完全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13],企业A、B之间彼此具有博弈的“共同知识”。

图2 博弈I的扩展式表述

Fig.2 Extensive presentation of game I

3.2 模型求解与分析

3.2.1 讨价还价空间分析

企业参与技术转移的必要条件是技术转移后的净收益非负。因此,双方企业的讨价还价区间为[uA,uB]。我们可以用(uB-uA)来表征双方企业讨价还价空间的大小,它也是双方企业通过技术转移实现的总收益。

uB-uA=(λB-λA)ΔT-(CA+CB)+(αA+αB)ΔE+BGB

可以发现:

(1)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效益和附带利益扩展了技术转移合作空间,使得原本商业上不可行的技术转移成为可能。双方政府对低碳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都有利于扩大技术转移合作空间。

(2)技术转移合作空间随着ΔE、αA、αB、B、GB、λB的增加而增大,随着λA、CA、CB的增加而减小;如果λB≥λA,合作空间随着ΔT的增加而增大,如果λB

(3)如果技术转移成本太高,或者企业A对竞争力的偏好太大,技术转移的困难可能变得难以克服。对于转移难度太大或者涉及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依靠自主研发。

3.2.2 均衡结果及其分析

本模型与鲁宾斯坦恩“轮流出价”模型[12]在博弈动态和参与人行为原则方面一致,可以运用其求解方法。可以证明,博弈I存在唯一的均衡:

UA=1-δB1-δAδB(uB-uA);

UB=δB(1-δA)1-δAδB(uB-uA);

P=1-δB1-δAδBuB+δB(1-δA)1-δAδBuA

该均衡结果表明:

(1)只要uB-uA≥0,技术转移即可进行。相对于传统技术转移而言,国家应该加强对低碳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减少交易成本,优先争取减排量大的技术转移,发达国家应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限制,发展中国家还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化政策法规。

(2)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存在着“耐心优势”。对于给定的δB,当δA1时,UA(uB-uA),UB0;而当δ固定时,如果δB1则PuA,此时企业A的净收益UA0,UBδB(uB-uA)。

(3)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存在“先动优势”。如果δB

(4)如果(1-δB)uB≤-δB(1-δA)uA,则P≤0。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技术转移应该是无偿的,甚至发达国家(企业A)应该向发展中国家(企业B)转移支付资金。

4 对博弈II的分析

4.1 模型假设

根据博弈I中对企业A、B收益函数的假设,技术转移时国家A、B的收益以及世界总收益可以表示为:

UA=UA+(1-ψA)(βA+ηA)ΔE;

UB=UB+(1-ψB)(βB+ηB)ΔE+(1-B)GB;

UA+UB=(λB-λA)ΔT-(CA+CB)

+[(βA+βB)+(ηA+ηB)]ΔE+GB

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假定国家也是理性的,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假定博弈II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A和B根据企业A和B的反应选择对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ψA和ψB,B。

4.2 模型求解与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看出:①由于低碳技术国际转移可以带来相应的GHGs减排(ΔE>0),并带来一定的附带利益(GB>0),世界总收益得到改善的机会增加了;②只要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量足够大,或者附带利益足够大,同时技术转移总交易成本不太大,就可以保证UA+UB>0。因此,从增加世界总收益的角度看,低碳技术转移是有益的。

在知道博弈I均衡结果的情况下,国家A和国家B的收益函数可以写作:

UA=1-δB1-δAδB(uB-uA)+(1-ψA)(βA+ηA)ΔE

UB=δB(1-δA)1-δAδB(uB-uA)+(1-ψB)(βB+ηB)ΔE+(1-B)GB

通过求导,可以发现:

UAψA=-δB1-δA1-δAδB(βA+ηA)ΔE

UBψB=-1-δB1-δAδB(βB+ηB)ΔE

UBB=-1-δB1-δAδBGB

因此,国家A、B的最优策略都是不对技术转移进行政策支持,即:ψA=0,ψB=0,B=0。这是由于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以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附带利益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双方都有免费搭车、让对方采取行动的动机,而且在任何协定下参与者都有作弊的动机[14],导致两国都不提供政策支持,陷入“囚徒困境”。

当(λB-λA)ΔT-(CA+CB)≥0时,根据对博弈I的分析,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仍然得以进行。但是,当(λB-λA)ΔT-(CA+CB)

uB-uA=(λB-λA)ΔT-(CA+CB)

+[ψA(βA+ηA)+ψB(βB+ηB)]ΔE+BGG≥0

为了确保满足该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条件,国际社会首先需要展开谈判,分担所需的国际努力:一是努力减少技术转移成本(CA+CB),二是增加国际气候义务压力(ηA,ηB),三是增加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ψA,ψB,B)。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增加国际气候压力(ηA,ηB),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碳技术国际转移问题,支持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政策参数(ψA,ψB)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公约》框架下,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但现有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发达国家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

在现有自愿合作的国际背景下,走出“囚徒困境”的首选途径应该是通过国际协议的强制性力量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15]。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加快气候义务的谈判进程,特别是在巴厘路线图谈判中,积极推进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合作议定书》的建立,提出《公约》下对发达国家的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转移义务,规定发达国家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量化的减排。这种强制性协议有两种具体方式:①通过谈判,直接确定发达国家通过技术转移而实现的量化减排义务,促使发达国家制定相应的促进技术转移的具体政策;②通过谈判,在《公约》下建立单独的技术转移资金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基金,发达国家通过任务分担(辅之以赠款)提供资金,由该基金直接资助相关低碳技术的转移。

走出“囚徒困境”的第二种可能途径是通过重复博弈,使参与方的不合作战略变为合作战略[15]。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对企业来说,博弈I可能是一次性的;但对国家来说,低碳技术转移会多次发生,时间上可能会无限延续下去,至少不知道终点在哪里,因此可以进行重复博弈。但是,这种重复博弈途径不一定有效[15],在多边框架下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5 结 论

本文构建了一个双重博弈模型框架,分析了低碳技术国际转移参与方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影响参与方动机的主要因素,探讨技术转移的合作空间,通过模型求解,分析均衡的政策含义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

(1)虽然技术转移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但国家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起着关键作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不应该被当作纯粹的商业活动,更应该是“国家驱动”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都很大。

(2)在巴厘路线图谈判中,国际社会应该加快谈判进程,积极推进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合作议定书》的建立,提出《公约》下对发达国家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转移义务,规定发达国家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量化的减排。

(3)《公约》下应该建立单独的技术转移资金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基金,发达国家通过任务分担(辅之以赠款)提供资金,鼓励和资助技术转移。

(4)虽然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和附带利益扩展了双方技术转移的空间,使得原本商业上不可行的技术转移成为可能,但是对于转移难度太大或者涉及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发达国家(企业)不会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加强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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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Games on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Lowcarbon Technologies

ZHANG Fashu1 HE Jiankun2 LIU Bin1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Lab of Lowcarbon Energ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碳金融;规模;结构;国际化;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47-06

一、碳金融市场创新不断推进

(一)碳金融产品创新蓬勃发展

1、绿色信贷模式创新。(1)抵押和担保模式创新一碳权质押贷款。碳权质押贷款是指以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为质押的银行贷款。为东海海上风电项目提供的贷款是我国首例碳权质押贷款。该项目与银团签署了CDM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该项目CDM项下的所有核证减排量(CERs)转让收入质押给银团,实现了CDM融资与传统银团业务相结合。(2)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一能效融资。中国能效融资项目是国际金融公司应中国财政部的要求,为鼓励国内能效项目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而设计的一种新型能效融资项目。该项目希望通过为国内中小企业的能效项目投资建立可持续的融资机制,最终达到帮助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2006年5月,兴业银行成为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北京银行与浦发银行也相继加入此合作,国内还有几家银行也开始了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谈判。我国能效融资业务市场潜力巨大,能效融资项目将成为我国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3)优惠政策创新一绿色中间信贷。法国开发署与中国财政部签署贷款协议,与招商、华夏、浦发三家国内银行合作,由其作为转贷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条件将贷款发放给申请企业,用于支持银行选择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渠道。法国开发署于2007年在中国开展了总额为6000万欧元的第一期绿色中间信贷项目。鉴于该项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第二期绿色中间信贷项目总额扩大至1.2亿欧元。

2、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碳金融理财产品是指与碳减排指标及其衍生品挂钩的理财产品,它可以为客户提供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聚财宝”飞越计划2007年6号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这两款理财产品的收益主要与欧盟《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内的碳指标期货合约的表现挂钩,到期后分别实现了7.345%和14.125%的较高年收益,在全球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市况下,为客户带来优异的理财收益,也体现了对全球气候和环保事业的关注。之后,信托行业也发行了以中诚信托的风电投资信托计划为代表的相关低碳理财产品。

3、碳基金运作。广义的碳基金包括各种碳减排相关的基金,主要有三种:(1)公益性低碳环保基金。最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2)碳交易运作相关基金。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国家的收益,目前基金规模已经达到110亿元人民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本土的从事碳指标交易的碳基金。(3)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自从我国确立了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后,各种私募形式的低碳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成立。最为典型的是政府参与引导的低碳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南昌开元城市发展基金、光大江阴新能源(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等。在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的湘江产业投资基金于2010年初设立,长株潭“两型”产业投资基金也在2010年底正式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二)中介服务创新取得突破

1、CDM财务顾问业务成功试水。CDM财务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利用丰富的业内经验、客户基础与专业优势,协助企业申请CDM项目国内审批和联合国注册,完成CDM交易。一直以来,由于国内CDM服务机构的缺乏,导致我国的CDM项目开发能力严重不足,项目只能采取“双边开发”的模式,由买家承担项目开发成本,从而主导开发过程和交易价格,这使得国内的CDM项目业主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身份参与了国内的一个水电类CDM项目的开发,该项目最终成功获得了注册并签发,从而迈出了我国CDM中介服务领域的重要一步。在此过程中,浦发银行不仅为项目引进了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帮助双方签署了最终的减排购买协议,还为国内的项目业主争取到了理想的交易价格,可谓功不可没。

2、本土DOE渐获国际认可。DOE(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是指CDM项目中的指定经营实体,是对CDM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关键机构,它们有资格确认推荐的CDM项目的合格性,并核证减排量。由于国内机构对于CDM接触较晚,DOE市场一度被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机构垄断。近两年,随着我国CDM市场的发展,我国本土DOE的能力也渐渐获得国际认可。目前,在全球34个DOE中,中国已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赛宝认证中心共3家获此资格。2010年4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有一个CDM核查项目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EB)审查,获得签发;2010年5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负责的一个CDM审定项目,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批准注册。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了我国本土DOE在开展CDM项目层面的技术能力获得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的全面认可。

二、碳金融市场规模稳步扩大

(一)CDM交易规模世界第一

CDM项目的开发有两个最重要的环节:注册和签发。注册成功意味着该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认可,成为合格的CDM项目;签发成功则意味着项目业主获得了该项目产生且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认可的CERs,从而通过交易获得减排收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CERs供给者。根据公开数据,在CDM一级市场的卖方市场上,中国占据了绝对的比重。如图1所示,从2005年到2010年,中国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逐年增加。在2005-2008年期间,中国占所有签约CDM交易额的66%;而在2008年中,中国的市场份额占到了84%,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9月8日,全球注册CDM项目总数2363个,其中来自中国的为938个,占39.7%,项目预期减排量占全球项目预期减排量的60.8%(详见表1)。

(二)绿色信贷业务快速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杠杆作用,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环境责任。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缩“两高”行业信贷投放、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开发的方式积极践行绿色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为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积极的金融支持。首先,严格控制“两高”贷款。2007年,“两高”贷款占全年贷款总额的7.23%;2008年退

出“两高”行业贷款涉及的客户1525个,“两高”贷款占全年贷款总额的7.04%;2009年退出“两高”行业贷款涉及的客户数为2348个,相比2008年增加823个,实现“两高”贷款占比持续降低。

其次,信贷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据统计,近几年来,整个银行业的节能环保项目贷款总额逐年增加,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节能减排贷款涉及的企业数量每年都大幅增加(详见表2)。

(三)股市低碳板块不断壮大

在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我国直接融资市场上,低碳投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在股票市场上表现为低碳概念板块的不断壮大。2009年以来,以风电、太阳能、核电和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低碳产业作为“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和承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角色,低碳板块也已成为国内股票市场“面广、量多”的板块,围绕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两大核心主旨,覆盖十余个新兴行业300多家上市公司。

截至2011年1月初,我国股票市场上(上交所和深交所)共有低碳概念股票370只,分布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循环经济以及智能电网等板块。其中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有172只,深圳股票交易市场有198只,深圳创业板市场有25只。从总市值和流通市值方面看,在各个市场上,低碳板块的权重在15%到22%不等。

三、碳金融市场结构日益优化

(一)碳交易市场结构改善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不仅关乎碳金融的市场基础,而且关乎中国未来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市场竞争力与国际地位。国内碳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推广强制减排交易,碳交易一级市场主要是基于项目减排额的产生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各个子市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撑的,这就要求各子市场及其组成要素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发展初期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是碳排放净供给方,导致了国内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发展迅速,而二级市场在初期基本没有发展。一二级市场不完备的现象导致了国内碳金融市场结构相对恶化,不利于我国碳金融的国际竞争和博弈。随着碳交易的持续发展,国内二级市场也逐渐从无到有,自2008年开始,天津、北京、上海陆续出现了很多单交易,国内二级市场交易渐渐开始活跃起来。

(二)市场参与者结构有所优化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结构主要衡量的是碳金融市场中参与者主体的规模以及投资者类型是否多元化。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能够发挥功能的基本前提。市场主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它的变迁能够代表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多元化的投资者能够活跃金融市场,促进交易的有序进行。国内碳金融发展初期,交易主体主要是政府鼓励下的金融机构,较为单一,发展动力不足,与碳金融市场其他组成要素之间的影响和联系并不是很深入,导致了局部与整体发展的不协调。

随着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加深,碳金融的市场参与主体规模逐渐扩大,投资者更趋多元化。碳金融市场层次的丰富及运行效率的提高,使得碳金融日益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的主要平台。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商业银行、国内外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进一步涉足碳金融,碳金融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市场。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参与类型如表3所示。

(三)产品结构日趋合理

碳金融市场的产品结构主要衡量各交易主体能够采取何种产品和业务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产品或业务的丰富程度又决定了结构是否合理。我国碳金融发展初期,碳交易品种较单一,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以及能源效率相关产品进行交易,并没有充分利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的优势而研发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其他的也只有简单的以CERs为基础的远期交易。

伴随着碳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国内碳金融产品也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等的变化。碳指标以及衍生品交易方面,交易对象开始由简单的CERs开始扩展到VERs等品种,在此基础上,部分交易所在基本交易工具之外,开始推出衍生品交易工具。各种金融工具的出现,使我国碳金融的市场功能不断完善。

(四)直接融资比例有所增加

碳金融市场融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碳金融的稳定发展。当前低碳经济发展仍以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为主,就我国碳金融市场结构现状来看,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市场虽有所发展,但与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仍不相符。这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导致了银行短存长贷风险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碳融资结构中,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弱化了市场运作机制,使投资者缺乏合理的投融资渠道。

近年来,以基金、股票、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的碳金融发展日益增多,碳基金融资规模日益扩大,方式日趋多样,部分民间资本也进入到此市场中来。2009年以来,以风电、太阳能、核电和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低碳产业形态受到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而在股票市场上,低碳板块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为低碳相关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

四、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碳市场国际话语权逐步提升

1、碳货币竞争优势增加。对于正在掀起的低碳经济热潮,业内专家指出,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货币的选择优势与日俱增。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预计至少有30亿吨来自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二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日益加速。由于币值稳定及升值趋势,人民币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居民流通、结算、保值的重要货币。

2、碳议价能力得到提升。中国CDM项目所产出的CERs作为商品,价格当然会受到全球各交易市场价格的影响,但实际上这并非主要因素。鉴于欧盟市场碳现货价格起伏较大,中国按自己的定价方式,规定了一个适中的CDM减排权价格水平。2006年10月,国家发改委规定了不得低于9.5美元/吨的价格限制,对影响国际碳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作为增强碳市场话语权的手段,我国也开始着手碳交易规则的制定,“熊猫标准”和“上海标准”相继。

3、碳预算方案获得广泛认同。“碳预算”最初是由中国专家提出的,在2003年“基本需求碳排放”的基础上,于2006年提出人均“历史碳存量”和“现实碳流量”的“碳标”方法。随后进一步发展演化为基于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和保护全球气候的“碳预算方案”,并迅速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和借鉴。2008年11月,中国社科院潘家华研究组在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华盛顿世界资源研究所等机构专题介绍碳预算方案,概念与方法构架得到

原则肯定。

(二)碳金融国际联系日益紧密

1、国际谈判作用举足轻重。

(1)积极推进会议,发挥重要作用。2009年12月7日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中国在会议期间通过平等协商,努力与各方密切沟通协调,为推动会议取得现有成果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联合国2010年前三次气候谈判会议均在德国波恩举行,三次会议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气候谈判的重大影响力。中国代表团向UNFCCC正式提出有意接手坎昆会议前最后一次、为期一周的谈判,中国的承办申请让人看到了其突破谈判僵局的决心。

(2)举办气候大会,体现大国责任感。2010年10月4日到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谈判在中国天津举行,是坎昆会议前最后一次多边谈判。这是中国第一次申请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展示了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以来的积极态度。在这次会议上,中国NGO第一次整体亮相,将中国在低碳创新、气候变化适应等方面做出的行动,以第三方的独立视角展示给全世界。2010年12月7日,坎昆会议迎来“中国日”,中外企业家交流环保实践经验和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经验。“中国日”活动第一次在国际气候变化会谈中集中展示中国低碳经济的实践,让世界了解中国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气候组织在中国日上还正式了第三份清洁能源报告――《中国清洁革命报告Ⅲ:城市》。

2、国际合作日渐融洽。

(1)中美碳金融合作。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二者之间的碳金融合作势在必行。现阶段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能源合作。2009年11月18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双方表示将在电动汽车、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另一方面是碳金融创新业务与拓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流学习日益增多,民间与市场层面的对话与交流更加深入,逐步推动了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碳金融创新方面的合作与业务拓展。

(2)与IFC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作为提供“能效贷款”服务的首家中资银行,兴业银行于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展“能效贷款”合作,截至2008年末,已累计贷款33.04亿元。2007年开始,法国开发总署也与国内三家银行开展了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合作。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国内碳金融市场广阔、潜力巨大,我国与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也将日益密切。

五、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一)绿色信贷政策逐步成熟

1、国家层面的信贷政策。1995年推出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绿色信贷政策的里程碑,推动了绿色信贷章程的快速完善。在此之后,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不断涌现(详见表4)。

2、区域层面的信贷政策。随着国家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各地方政府、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环保厅等单独或者联合起来,响应号召,迎接低碳热潮,促进低碳金融制度的完善发展。具体有《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省级开发区、工业园推进规划环评的措施规定》、《四川省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能效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山西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等。

3、各银行机构绿色信贷政策层出不穷。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指引下,各银行机构也紧跟低碳经济发展步伐,牢牢抓住商机,出台了一批绿色信贷政策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具体如各主要商业银行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建设银行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方案》、浦发银行的《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中国银行的《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等。

(二)低碳产业直接投融资政策日益完善

1、碳基金章程逐渐完备。近年来,我国碳相关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大大丰富了碳金融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的碳相关基金,如中国绿色碳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在管理模式、项目申报程序、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的章程不断完备,为碳基金高效运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2、低碳概念股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低碳概念股上市公司的运作和股票发行。(1)财政补贴。为了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央财政对部分低碳企业进行补贴或者奖励。例如,江西水泥收到江西省财政厅下拨的“2009年和清算2007-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90万元。(2)税收优惠。为支持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国家制定了相关扶持节能减排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低碳概念上市公司来说,主要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综合利用资源或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获得各种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3、绿色证券立法初步见成效。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同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环保项目融资、限制“两高”行业融资。

(三)碳交易规章不断系统化

2008年,国内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开始开展碳市场交易。2009年是中国低碳经济迅速发展的一年,武汉、杭州、昆明、河北、大连等地都成立了环境交易所,随之而来的是国内碳交易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

1、环交所内部组织结构不断优化。(1)会员制的普遍实行。以组织结构为标准,环境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例如上海环境交易所就是采取会员制。(2)理事会和经理制度运行良好。现有的环境交易所基本上都设有股东会、顾问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5

手性化合物一般是指含手性碳原子的化合物,手性碳原子是指连接有四个不同的原子或原子团的碳原子。化合物HO―CH ―CH ―CH(OH)―CH ―CHO中含有一个手性碳原子,则下列变化中不能使该手性化合物的手性消失的是( )。

A. 氧化反应B. 取代反应C. 加成反应 D. 消去反应

该题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而设计的一道试题,将有机物的结构、化学反应类型结合“手性分子”进行考核,是一道综合性教强的试题,这就要求学生对手性分子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在新课程下如何做好手性分子的教学。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

1.认识什么是手性分子

我们知道,碳元素是生命不可或缺的,碳原子在形成有机分子的时候,4个原子或基团可以通过4根共价键形成三维的空间结构,即手性碳原子是指与四个不同原子或基团相连的碳原子。同时由于相连的原子或基团不同,它会形成两种分子结构。这两种分子拥有完全一样的物理、化学性质。比如它们的沸点一样,溶解度和光谱也一样。但是从分子的组成形状来看,它们依然是两种分子。这种情形像是镜子里和镜子外的物体那样,看上去互为对应。由于是三维结构,它们不管怎样旋转都不会重合,就像我们的左手和右手那样,所以又叫手性分子。

2.怎样进行判断一个分子是否是手性分子

判断一个分子是否为手性分子,主要看它是否具有对称因素,即对称面、对称轴和对称中心。但我们对于一些简单分子,可以看它是否具有“手性碳原子”(即与碳原子相连的集团各异),若有,那么这个分子就是手性分子(如图1所示)。在这里须注意,如果分子中不只含有一个手性碳分子,就不能这么简单判断了。

例如:

3.利用左、右手判断手性分子R、S构型的方法

利用左、右手判断手性分子R、S构型的方法为判断手性分子的构型提供了直观、准确的实物模型。这种方法具有简便、灵活、准确的优点,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按次序规则排出四个基团的顺序。然后,用手腕及前臂代表次序最小的基团(如-H),伸出手的拇指、食指、中指按空间排布代表其它三个基团,从而做成“四面体球棍模型”。最后,判断构型时,眼睛正视三个伸出的手指(拇指、食指、中指)所形成的三角锥的锥顶,若三个基团是按顺时针方向,则为R构型;反之,若为逆时针方向,则为S构型判断构型。现以乳酸为例说明这一方法的灵活运用。乳酸分子中,四个基团分别为-H、-OH、-COOH、-CH ,按次序规则为-H<-CH < -COOH<-OH。在图2左边的构型中,用左手的手腕及前臂代表-H原子,用食指代表在纸面上的-COOH,则拇指代表-CH 基团,指向纸面前方,中指代表-OH基团,指向纸面后方,眼睛正视三个伸出的手指形成的三角锥的锥顶,按-OH,-COOH,-CH 的顺序为逆时针,故其构型为S构型。而对右边的对映体,用右手的手腕及前臂代表-H原子,用食指代表在纸面上的-COOH,则拇指代表-CH 基团,指向纸面前方,中指代表-OH基团,指向纸面后方,眼睛正视三个伸出的手指形成的三角锥的锥顶,按-OH,-COOH,-CH 的顺序为顺时针,故其构型为R构型。

用自己的双手确定的R、S构型,能给学生以直观、真实和新颖的感觉,促进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学习中再发现和再创造的能力。

4.能改变手性化合物的手性的反应

凡是涉及能改变手性化合物的手性的反应,首先要判断反应后是否改变手性碳原子,若反应后使手性碳原子变为不是手性碳原子了,则该反应就属于能改变手性化合物手性的反应,若是反应后仍能保留手性碳原子,则该反应就属于不能改变手性化合物手性的反应。要做到以上这些就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加成、取代和消去这三类反应,并能对碳碳双键、醇羟基、醛基、羧基等这些中学化学中常见的官能团的结构和特性熟练掌握。

5.了解手性化合物的广泛应用

随着人们对光学活性物质作用研究的不断深入,手性化合物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近年来,各类旋光性化合物的制备、合成、性能和外消旋体的手性拆分方面的研究相当活跃,已成为国内许多研究工作者和工艺开发者致力研究的热点。现阶段研究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医药领域、精细化学品领域、材料科学等领域,而了解手性化合物的广泛应用能激发学生对手性化合物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1]王婷,薛继永.手性化合物研究.开发的意义及探讨.江西化工,2005年第2期.31―33.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6

论文摘要 化石燃料的排放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阻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愿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为了实现对《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控制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节将剩余的排放量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而对于那些超排的公司则可以购买额外的排放权限以免于高额的罚款。本文将结合笔者相关经验及多年研究来探讨如何结合国情建立适合自己发展道路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论文关键词 碳排放权 交易 化石燃料 监管

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本世纪人类最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早在1972年联合国就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来重点讨论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最大成因就是大量化石燃料的燃烧,自工业革命后人类社会步入了大机械化生产阶段,化石燃料的为工业生产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障但其燃烧后产生的大量气体会令气温升高,海平面升高导致某些地区出现局部的气候异常现象,形成温室效应。据报道受温室效应的影响西太平洋岛国图瓦卢的大部分地区将被海水淹没。另外,据美国科学家研究温室效应还会令冰封是几万年的史前致命病毒重见天日,威胁人类生存。可见,温室气体的减排已迫在眉睫。

各国政府和国内诸多民间组织也在减排温室气体中起着各自的作用,起初许多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排放主体的减排活动但却无法平衡双方利益易滋生政府腐败,在环境污染这个大背景下碳排放交易权理论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作为一种可行性强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必然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比如1992年6月4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碳减排问题;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及制度保障;欧盟各国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减排方案。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研究来谈谈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二、 碳排放交易权理论多维度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以便进行下一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为了实现对《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控制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节将剩余的排放量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而对于那些超排的公司则可以购买额外的排放权限以免于高额的罚款。这样做看似并没有总体降低碳排放量但通过碳排放交易可令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换取碳排放量份额,扶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先进的碳减排项目,满足发达国家碳排放需求的同时也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过剩的问题将其转换为资金及技术,做到南北合作共赢的局面。

其次,我们应从多角度分析碳排放权为碳排放权的交易提供理论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达到这一目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交易机制来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权利”如何看待其性质是进行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存在争议性和模糊性。笔者认为,我们应从经济角度与法律角度分别对碳排放权加以分析以做到全面缜密。第一,经济学角度。以经济学眼光看待碳排放权则应把其视为一种产权。碳排放权应是一种碳排放主体为完成减排配额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科斯定律为基础只要碳排放权这种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它的交易成本很小,那么无论将这种产权赋予谁,在经济学领域都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这种经济学观点的支配下,美国等国家先后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第二,法律角度。在法律上普遍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排污权的具体表现方式。排污权是指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分配给排放者一定额度的排放污染物到环境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施不得损坏公共利益。法律学者将碳排放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环境容量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以此角度,我们不难发现,碳排放权交易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最后,我们应着重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关系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支撑。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所有者将环境资源中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卖给价高者,污染者既可从政府手中购买也可从同自己一样拥有此项权利的企业或个人购买。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碳排放交易权许可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二,碳排放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这点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支撑,以自愿交易为主同时辅以严格限制。

三、 碳排放交易权国内外立法及实践之解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都规定了缔约国的主要减排义务。随着《京都议定书》的颁布,国际社会的碳排放权交易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上还存在诸多不促而美国及欧盟则在碳排放交易上取得了较大成绩。

首先,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阶段。该阶段将排污权的交易限制在个别地区,采取补偿、泡泡、排污银行及容量节余四项基本正常,主要在于积累经验。第二阶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排污交易机制。美国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手段主要包括自愿性的“总量与控制”及强制性的“总量与控制”。自愿性的“总量与控制”平台主要是2003年美国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强制性的“总量与控制”平台主要是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意在将各州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联合为一个大型市场,互惠互利。

其次,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跨国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地区。2002年4月欧盟批准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次年欧盟立法会就通过了排污交易计划(简称EUETS)。2004年制定了与《京都议定书》相衔接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内容,2008年欧盟立法会又制定了改善与扩大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内容的机制修改方案。可见,欧盟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实践极具有参考价值。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在实施上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定本国排放总量限制及受管辖范围内设施所分配的份额。第二阶段则加强排放限制。另外,欧盟对碳排放权交易做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调控范围,其中规定2005-2007年第一阶段95%的碳排放配额是无偿分配到2020年实现全部配额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有偿分配。全面实现碳排放权的有偿交易。

四、 我国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建立之法律措施解析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并没有减排义务,但这不义务着我们对二氧化碳的减排就能熟视无睹。《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承担原则说明了发展中国家也应参与到碳排放量减少,保护环境的序列中。我国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国家之一,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把加强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的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首次以文件形式确立了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在实践方面,我国目前在各个省份都建立起了环境能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污染物交易平台,逐步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之风。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首先,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排污权交易所普遍各自为政,带有严重的地域色彩,无统一标准。其次,碳排放权交易与现行环境保护法条文存在冲突。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市场监管机制。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造成了环境有限资源的浪费。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研究所得来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第一,保障初始碳排放交易份额分配公平是前提。公平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就价值。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能令企业有更多的经历进行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着重污染企业改善技术,减少排污量。正如上文所述,欧盟采用的分配指标为阶段性的无偿分配及有偿分配。欧盟各国在一个历史阶段采用无偿分配,慢慢增加有偿分配比例,最终将配额完全以有偿分配形式交易。这样的渐进方式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推进也逐步激发了企业的减排热情。

第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是关键。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几乎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文法律。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仅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方面内容并未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宜。直到200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协调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标准,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该《办法》的效力层级以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需求,导致了碳排放权交易无法可依。在这里,笔者认为我们亟需一部专门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性法规。其内容应包含碳排放权基础理论、排放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及违法法律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等内容。依法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三,加大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上的监管力度是重要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现普遍进入市场进行操作,加大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比如,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与折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稍有纰漏就会引发窃取配额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的整体调控中,掌握排放单位的真实排放数额,对排放配额交易进行跟踪和核实则会促进污染企业改善技术,真正实现减排目标。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7

但实际上,2011年德班会议成果显示,京都议定书模式走到了尽头。新兴发展中大国最终接受了在2020年之后实施量化减排的协议,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增长期的新兴发展中大国来说,实施量化减排,将会对经济增长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2012年开始的2020年全球减排路线图建设至关重要。

南北矛盾弱化

德班会议出现了三个出乎意料的地方。首先,发展中小国、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站在欧盟的立场上,这些国家特别强调他们的利益目标和新兴发展中大国的不一致; 第二,美国谈判代表先据后恭,也不顾国会共和党的一致批评,毅然支持2020年的法律量化减排框架;第三,欧洲在经济危机笼罩下,德国、挪威、英国等纷纷拿出数千万的资金提供给绿色基金,赢得了国际舆论的好评。

三个意料之外实际上预示着,德班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之前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矛盾围绕穷国与富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展开,尽管发达国家内部有美国代表的伞形国家集团和欧盟集团的分歧,然而围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历史责任”等方面的南北斗争一直是历届气候变化政治的主线。

但是德班会议的结果导致南北矛盾弱化,“谁承担减排责任,减多少”成为重中之重, 正如欧盟气候变化谈判代表会后所指出的那样,“《京都议定书》将世界一分为二,分成穷国和富国,德班大会则要求每个国家都需要接受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导致这个局面产生的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气候谈判中主要力量有三股:欧盟、伞形集团、77国集团+中国。欧盟的立场是愿意延续《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但前提是所有国家必须在2015年达成一份在2020年之后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减排协议。

伞形集团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该阵营一直是以美国为首,主张中国、印度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必须同样接受强制减排。但本次会议上伞形集团有所分裂:美国维持原来主张,日本、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则明确表示不接受第二承诺期。另外,还有包括俄罗斯在内的部分发达国家也不接受第二承诺期。可见,发达国家阵营有各自的目标,但在要求发展中大国承担减排责任方面基本是比较一致的。此外,由于发达国家是延续《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主体,掌握着主动权,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并由此向新兴发展中大国国家提出要求。

其次,发展中国家阵营分裂较为严重,同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寻求经济发展的空间,但在气候问题上的诉求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是完全对立。

小岛国联盟由于在气候问题上面临灭顶之灾,所以要求实施最为严厉的全面减排措施;而“77国集团+中国”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也由于自身没有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加上发达国家的拉拢,因此也要求实施全面的减排措施。于是小岛国联盟联合最不发达国家一齐向新兴国家施压,要求中国等国家接受强制性排放的协议。

此外,发达国家还成功地破坏了发展中国家的阵营。发达国家将中国等新兴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的做法,使得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中国等国家是气候谈判中的累赘,只有将这些国家排除出自己的阵营,才能从发达国家那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这些国家转而向新兴发展中大国国家施压。

新兴国家压力倍增

认为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大国应该减排的有欧美等发达国家、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以及部分被分化的发展中国家,其总数已经远超半数谈判成员国。在德班会议上,以“欧盟路线图”为代表,最终得到了190多个国家中的120多个国家的支持;再除去反对实施减排的OPEC和俄罗斯等国家,剩下的新兴发展中大国显得比较孤立,面临的压力巨大。在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德班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和动向,暗示了中国、印度等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危机,和国际再定位的迫切挑战。

因此,德班会议上,要求从2013年起执行第二承诺期,保证了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不会出现法律的空档时期。大会确定绿色气候基金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金融机制的操作实体,成立基金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尽快使基金可操作化。

大会还确定开始讨论欧盟所提出的2020年之后全球减排路线图。德班气候大会成立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其本意就是修改《京都议定书》模式,把以前的双轨制谈判进行并轨,即以往“谈判发达国家减排的京都议定书轨道”和“讨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长期合作轨道”并轨为2020年全球减排路线图。

按照这种提议,该工作组将主要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这项工作将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不晚于2015年结束。各缔约方要在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从2020年开始根据该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探讨如何减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欧盟的本意是2020年要根据法律协议来进行全球减排,在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下,在巴西代表的调停下,最终在文本中用法律工具代替了法律协议。然而2020年一旦开始实施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量化减排,新兴发展中大国将会面临重大压力。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8

关键词:低碳碳关税路径

一、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碳关税是欧美发达国家设计的由其海关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高耗能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逃避其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加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因此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欧盟国家认为若只有其实行成本较高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欧盟各国国内的高碳产品竞争极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虽然在国际社会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在国内立法中却吸收了碳关税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在2020年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将征收高额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就是碳关税。

可见,虽然欧美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有别,征收的碳关税的数额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国征收碳关税的法律规制也千差万别,起始征收的时间也互不统一,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一是碳关税必须征收;二是碳关税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规则的硬性约束。这样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就可以打着“生态”经济的幌子,把大多数的环境成本施加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欧美碳关税的矛头就是针对碳排放限制较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却模棱两可,WTO和联合国共同的一份报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可以使这样的税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难证明它们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WTO虽然也怀疑碳关税对贸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为碳关税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间。

(二)碳关税的实质

通过碳关税的产生过程可知,碳关税目前属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措施,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虽名为“关税”,但其表现形式不限于关税一种,还可以是国内税费、配额或者许可证等(李晓玲、陈雨松,2010)。碳关税表面冠以保护环境之名,实质却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边境贸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碳关税违反了国际社会的诸多原则和规则。

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赖以发展的基石。公平意味着实质而非表面的平等。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通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污染环境的高耗能产业的时代已经过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高耗能产业仍占经济发展的大部分。发达国家此时要求以环保名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其本身没有重大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却是致命打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对全球经济有害无利,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国际交易原则,发达国家模糊这一国际原则,试图用环保的外衣达到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战略”实属损人不利己的一种表现。

违反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要求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国的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则要求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成员,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关税所依托的碳排放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大相径庭。除了计算方法的差异外,统计方式也存在差异。一国国内产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测算的实际碳排放量,而该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据该国该类产品碳排放量总体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实际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计方式的差异使得内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结果必然存在差异,从而难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影响并非有害无利,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我国政府并没有回避。碳关税对我国来说,尽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甚至是对目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阻碍,但从我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外力驱动和鞭策。奥巴马游说国会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强调的原因是“美国需要调整自身,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这个新的发展方向就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新能源、智力电网和生物技术,这些产业成为美国新的产业选择和战略选择”(高静,2010)。其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尽管这是奥巴马表面的说辞,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以新能源为主导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早顺应这一趋势,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

(二)消极影响

尽管从长远来看,碳关税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影响,但对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近一个阶段的影响仍是消极者居多。

1.国际层面的影响。一是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阻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耗能产业仍占多数。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有11%来自我国,其中混凝土占19%,钢铁占15%,纸品占12%(李伟、杨青,2010),而美国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正是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高耗能产品。可见美国在立法之初其实已经将我国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若碳关税开征,我国出口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作为一种隐性的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开征势必激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作为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必将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种方式旷日持久,耗费精力,同时胜负难料,很容易将我国的相关产业拖垮。而我国如若采取一些报复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又势必使原本复杂的国际贸易秩序变得更加混乱,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极为不利。

2.国内层面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钢铁、造纸等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责任增加,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要么被淘汰,要么产业升级,若企业被淘汰会直接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而若产业升级,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也会间接造成部分劳动者失业,两方面都会对我国国内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开展“环境外交”积极推动国际气候与贸易谈判进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确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2009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即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并未达到国际社会所希望的程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提升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实现更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为制定符合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夯实基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进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当然,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我国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应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时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呼吁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依据,督促发达国家为其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为发展中国家赢得应得的碳排放份额,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三是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未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碳排放计算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迥异的结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计算方法,积极参加相关国际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使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是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应始终努力的方向。

2.WTO框架下我国应对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对碳关税的态度模棱两可,对我国是一个不利的信号。一旦碳关税开征,由此会产生纠纷。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可以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引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以碳关税是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为由,将其纳入环境例外条款。而碳关税的征收可能会违反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抗辩,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采取应对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关税的合法性,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难的。此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如可以对稀土等我国蕴含丰富但发达国家匮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战略资源进行出口管制,同样可以以GATT第20条保护自然资源的例外为由采取征收出口关税、发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控制。当然,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还是应积极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应对。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径,真正能够抵御碳关税不利影响的途径只能是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研发低碳技术,以绿色能源产业替代目前的高耗能产业。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给予低碳技术研发更多的支持。其次,企业应把目光放长远,不贪图由高耗能产业带来的短期利益回报,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绿色能源产业,真正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在低碳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碳税是与碳关税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属于国内环境税的一种。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碳税制度,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征,并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推崇,它被认为是目前一国国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税收的强制措施对高耗能产业进行约束,增加其生产成本,迫使其改善生产技术,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层面来讲,我国在国内对相关企业征收碳税,就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相关产品进口时征收碳关税。因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会构成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早已通过各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税制度,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碳税进行立法约束,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FT中文网.中美“碳关税”首次过招中国坚决说“不”[EB/OL].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谈谈对双碳的看法范文9

气候变化已成为影响21世纪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国际社会为抑制全球变暖付出诸多努力。气候政治正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形成的,它是国际社会为解决全球气候变暖所作的各种政治努力,包括国际气候谈判、国际协约、减排义务以及一系列的国际行动。本文将气候政治看作一个系统(如图1),它是指在国际、国内政治环境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体与气候变化问题这一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建立在对这一系统进行梳理和认识的基础之上,具体包括:气候政治的客体是什么,人类社会对这一客体的认识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气候政治的主体又是什么,各主体在这一系统中处于什么地位?气候政治的内容是什么,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体现在什么方面?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建构此种分析框架厘清国内学者对于气候政治问题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1 气候政治的客体

气候政治的客体是指气候政治指向的对象――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人类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从科学领域向政治领域的转化,使得气候变化问题成为气候政治中的重要因素,吉登斯认为“我们如果再不把气候变化问题有效地纳入政策议程,那真的将会出现‘吉登斯悖论’的情形”1。作为气候政治的客体,气候变化问题具有长期性、全球性、不确定性、渗透性、复杂性、威胁性等多重性质特点。国内学者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影响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等多方面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对于气候变化问题性质的讨论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个演变过程伴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水平的深化。从认识水平的发展演化来看,气候变化问题经历了从科学问题向政治问题的转化;从气候变化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来看,它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政治问题,还是一个伦理问题。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我们可用图2来表示:

其一,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人类认识到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与全球气温上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温室气体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科学界的共识。不过,肖巍等人也陈述了国际社会中的反对意见,如质问气候议题是一个阴谋论,甚至怀疑论者质疑温室气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2其二,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张海滨认为气候变化问题占据着当今国际政治议程的核心位置,气候变化正在塑造21世纪的国际政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气候变化正在重新绘制国际政治版图,有些小岛屿国家正在慢慢消失或缩减;第二,气候变化严重威胁国际安全,将引发国际社会对能源、资源等的争夺;第三,气候变化对21世纪的地缘政治影响显著;第四,应对气候变化将导致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调整;第五,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受到强烈冲击。3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影响着世界政治,同时这一问题涉及众多的权力、利益关系,这是成为政治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三,气候变化问题还是一个伦理问题,气候政治博弈争论的焦点是碳排放的处置问题,其背后隐藏的是对国家利益的争夺,并由此引发巨大的伦理冲突。华启合认为伦理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蔑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权,与人道主义伦理原则相冲突;第二,凸显气候霸权主义,与国际公正伦理原则相冲突;第三,回避历史责任,与人类正义伦理原则相冲突。4总体而言,气候变化问题是科学问题、政治问题和伦理问题,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图3表示。

其次,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经历了由科学领域向政治领域的转化。徐再荣将国际社会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回应分为科学研究阶段、政治化阶段和气候谈判三个阶段;5张胜军将整个气候政治化的历程总结为科学认知阶段、气候变化作为因变量的政治阶段、气候变化作为自变量的政治阶段。6两位学者总结的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都是作为科学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后两个阶段反映其作为政治问题进入国际政治。针对气候变化问题从科学领域进入政治领域的原因,不少学者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与全球变暖问题的严重性、国际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公众环保意识、日益活跃的环保运动等因素有关。徐再荣从科学界对全球变暖问题严重性的共识、近些年一系列的气候事件解释气候变化问题有必要进入政治领域,通过政治手段解决。7在此基础上,曾品元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全球变暖的后果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及道义旗帜的重新标立。8李东燕认为公众的环保意识与社会环保运动也是重要的推动因素,同时强调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领域与一个国家基于国内、国际政治斗争利益的获得有关系。9气候变化问题由科学领域向政治领域的转化,实际上是价值分化的过程。

2 气候政治的主体

气候政治的主体是指参与气候政治的行动者。从国际层面讲,气候政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区域联盟和个人;从国内层面讲,按行业属性分,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传统产业利益集团、新兴产业利益集团和公益性利益集团等等,刘卿阐述了这些利益集团对美国气候政策制定的影响,它们通过政治献金、游说官员和制造舆论三条途径来影响气候政策,主要影响美国的气候立法、行政和司法。10曾品元认为科学范畴的气候科学转化为国际政治范畴的气候政治,其标志是影响国际政治发展趋势的四大要素都明显并直接地介入到气候领域,即国家、国际组织、传媒和个人。四大要素的介入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出于国际政治权力、经济发展利益和全球道德等因素的考虑,在气候政治中发挥作用;第二,国际组织在气候政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因传媒而形成的无形的巨大的精神力量推动了气候政治化;第四,个人的力量尤其是在国际政治领域里起作用的个人对于气候政治化也起着推动作用。11

首先,国家或者国家联盟在气候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联合国气候谈判过程中,国家围绕着权力、利益和道义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目前气候博弈呈现“三足鼎立”之势,分别为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其中“伞形集团”主要指以美国为首的欧盟之外的发达国家。12欧盟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推动气候合作,推行较激进的减排措施,强调自己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领袖角色,采取许多政策、行动和方案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建立自身在国际关系中的话语权。与此相反,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美国在气候政治中的立场是拒绝承担量化的减排目标、反对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支持,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起量化的减排任务。这种立场具体表现在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采取消极的环境保护政策。庄贵阳认为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尚具科学不确定性;第二,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对美国的经济影响太大;第三,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没有“有效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对美国来说不公平。13尽管奥巴马政府推出气候新政,但这种气候政治立场的转变主要在于:第一,布什政府的保守环境政策使其处于被动地位;第二,美国期货政策的逐渐升温与众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有关,尤其是受到新兴产业利益集团和公益性利益集团的影响;第三,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的客观性。14气候新政面临国内国际双重博弈,《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失败告终。杨强等人从经济危机和政治原因方面解释了法案的失败,一方面经济危机使奥巴马政府和美国民众对气候议题的关注度下降,对推动参议院气候立法的力度减弱;另一方面,美国参议院复杂的党派政治使气候议案甚至没能被付诸表决。15

气候政治博弈的实质是政治话语权、经济主导权和伦理价值取向的博弈16。在欧盟与美国的政治话语权和经济主导权之争中,欧盟争当政治话语权的领导者,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而美国之前的态度一直是拒绝承担减排任务,强调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其实质是在国际气候问题上一方面要掣肘欧盟气候外交领导者地位的形成,另一方面奉行单边主义,将其“一超独霸”的国际地位延展至气候政治领域。17奥巴马的“绿色新政”表明美国正在收复政治话语权。

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由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领导的石油生产国、小岛联盟以及由其余的发展中国家形成的第三个较为松散的利益集团组成。石油生产国担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减少世界能源需求,影响其经济利益,因而反对所有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措施;小岛联盟最易受到气候变暖特别是海平面上升的不利影响,因此强烈要求尽早采取行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制止森林砍伐,并要求对它们进行援助,以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余的发展中国家强调公平问题,坚持经济发展是第一需要,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负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展开了经济利益之争。

其次,国际组织作为气候政治的主体之一,在全球气候政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它的职责是收集、整理世界各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工作与成果,提出科学评价与政策建议。但是国际组织的作用毕竟有限,张胜军认为国际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不但是为国家服务的,更重要的是它们更多地体现出现有国际政治力量格局,比如联合国,这些国际组织总是服务于一些西方大国的偏好,而且难以抗拒来自大国的压力。18气候变化在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国际热点问题的时刻,一些主要排放大国和区域合作组织开始积极谋求在多边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利用不同层次的区域协调机制促进气候变化合作。刘晨阳详细介绍了APEC气候变化合作的进展情况。19

3 气候政治的内容

气候政治的内容是指气候政治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和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其中主体作用于客体又包括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以及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等等。此外,气候正义问题还是气候政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哲学困境,是气候政治的内容之一。

3.1 客体对主体的影响:气候变化问题正影响人类生活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害性大。以我国为例,海平面上升导致我国陆地面积减少,加速国土质量下降;气候变化影响我国的淡水资源,增加粮食生产的不确定性,对农业生产布局、结构和成本产生影响,增加极端气候事件的频度和强度,威胁民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质量;气候变化制约中国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影响我国主权;气候变化也会影响我国重大的国防和战略性工程以及军队建设20。总之,气候变化已经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作为政治问题,张海滨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正在塑造21世纪的国际政治并已经作为自变量影响气候政治。

3.2 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和行动

从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来看,这种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庄贵阳认为这种认识过程可以反映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之中。第一次评估报告主要集中在气候变化科学认识上,第二次评估报告加深了对生态影响的分析,并对未来经济破坏和减排措施做出了粗略评价,两次评估报告主要是通过对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政策工具进行综合描述、分类和比较,考虑“成本有效性”原则,衡量各种技术运行和排除减排政策实施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关注经济发展问题。第三次评估报告不仅考虑多种温室气体的“源”和“汇”问题,包括更多的政策选择工具,同时还考虑增强气候变化影响适应能力的政策设计,检验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21前三次评估内容的转变反映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科学认识向环境保护的转移、再到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原则实现从发展、公平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同样通过对IPCC四次评估报告进行分析,肖巍等人阐述国际社会利用有利证据证明人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倡议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22常跟应等人利用已有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中国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情况,结论表明中国民众清楚气候变化问题的原因和后果,并愿意采取行动配合减排行动。23在董敏杰等人看来,我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大致经历了注重环境含义、政治含义与经济含义三个阶段。过去,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量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强硬的、有时缺乏灵活性的立场使中国在国际谈判中赢得了“强硬路线者”的声誉。近年来,我国的气候变化立场稳中有“变”,在坚持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同时,在相关领域表现出的更加积极、开放、合作的态度。24认识的深化使气候政治的主体逐渐深入了解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本质,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更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国际社会公平与正义、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进程演化中看出,国际社会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关注从环境保护逐渐向可持续发展转变。

从气候政治主体的行动来看,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行动主要体现在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所作的各种努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成立国际性组织,如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等等。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国际性组织如IPCC等为气候谈判、规制和气候政策提供科学依据,25 它们在世界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二,召开国际会议,进行国际气候谈判。国际谈判已成为促进气候政治化的重要力量,其中联合国气候谈判的推动力量最为明显,而谈判争论的实质在于对日渐稀缺的温室气体大气容量资源在国际间进行分配,限制无限度地使用这种环境容量资源。26肖巍等人分析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他认为国际社会组织围绕着话语权、责任分配、合作意愿等问题而相互博弈,具体表现为谈判围绕如何确立中长期减排目标和减排指标展开。 27在国际谈判中已逐渐形成国际气候制度,其框架包括减排义务、灵活机制、资金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减排义务的分担。国际谈判过程中先后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文件或决定,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文件比较重要的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岛路线图”。《公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与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对其减少其他排放任务未作明确规定。《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减排目标与时间表,其主要内容是:在第一个承诺期内,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在履约方式上,允许发达国家采取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与“排放贸易”三种机制;附件二国家在减少排放任务之外,还应当提供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议定书》的签署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气候谈判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国际社会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张胜军认为《议定书》一定程度将分化国际社会在气候领域的合作28。德班会议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解振华表示,德班会议取得了多方面的积极成果,一是坚持了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29

从谈判进程分析可知,国家作为气候政治的主体参与气候谈判必然围绕着权力、利益等问题展开博弈,总体来看,谈判基本上涉及两大主要矛盾:第一,北方内部的矛盾,主要是美国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矛盾。第二,南北矛盾,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它们关注的焦点:一是工业化国家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问题;二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让的问题。谈判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发达国家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准备做出什么承诺。争论主要集中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关于限排承诺方面的分歧。南北矛盾是气候谈判中最主要的矛盾,首先表现为南方对公平问题的强烈关注,主要集中于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上,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和技术方面到底做出何种承诺,其次是组织多边资金转移机制的定位问题,即应由哪个机构管理全球环境基金。30正因为谈判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利益分歧,气候谈判步履维艰,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合作日益困难,2011年召开的德班会议经过近两周的“马拉松式”谈判才达成协议。李东燕认为从国际政治学角度看,国际合作之所以难度大、进展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来说,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第四,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另一个严重阻碍是监督与核查的难度极大。31主要强调气候变化的威胁程度、相关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气候治理缺陷对于国际合作的重要影响,实质上反映气候变化问题利益分化使得国际合作困难重重。张海滨认为,气候变化问题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全球性以及渗透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并加剧国际合作困难。32

其三,各国自主性的减排行动和环保行动,即各国的气候政策等。欧盟采取一系列措施减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诸多学者分析其立场、行动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崔艳新整理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进展及影响,33高小升等人从内因、外因角度分析其气候政策之因,以及在此基础上推测欧盟后京都气候政策的前景。34王文军则具体分析了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并得出结论认为英国在实践中已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气候变化应对政策。35也有研究者通过实证分析论证生态产业实力的大小与欧盟成员国气候政策及其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立场之间的相关关系,结论表明一个国家生态产业实力越强,就越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气候政策,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也会越发积极与超前。36邢璐等人详细解读了欧盟碳减排目标分解方法,并提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37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包括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产业政策与经济激励政策等方面。德班会议中,我国表现出极大诚意,既坚持原则,努力维护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解振华在德班会议中表示中国愿意有条件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同时强烈批评一些发达国家拒不履行承诺、反而向发展中国家施压的做法。38许多学者分析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及其走向等问题。王文军等人认为中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气候制度的磋商,争取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国际环境中的有利因素,借力欧盟,加强与广大发展国家的团结合作,保持与日本、77国集团等多边伙伴的交流与沟通,谨慎处理不利因素,尤其谨慎承诺减排义务,从本国利益出发保持合作的互惠性和独立性。39根据国际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段红霞认为我国气候政策应该关注如何平衡发展的机会和气候变化、如何确定满足发展和基本需求的碳预算、如何实施可持续能源体系的转型,旨在促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为可持续良性发展开辟道路,并对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起到促进作用。参照英国在优化产业结构、改善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做法,王文军认为中国未来的节能政策应该从能源生产者入手,一方面鼓励无碳或低碳能源的研发与生产;另一方面通过价格税收政策,加大产品价值构成中的能源成本,实行碳税控制排放,激励企业实行低碳生产方式,同时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切实实行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的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借鉴英国碳基金经验和排放贸易机制,优化碳税管理,设计国内碳预算机制。40

3.3 气候正义问题

气候正义问题是气候政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哲学困境。气候正义关切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主权国家之间公平地划分气候权益和分担气候责任。41王苏春等人归纳了现阶段关于应该采取何种“气候正义原则”来分配有限的气候资源的看法,一种是将分配正义作为主要原则,另一种是将矫正正义作为主要的行动原则,但他从不同层面分析了这两种原则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我们应尝试践行一种气候的“总体正义观”,以追求一种最大程度的公共善。42钱皓从气候变化的伦理视角出发,讨论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中的正义、权利、责任三大问题以及人类面对气候变暖所处的价值层面的基本困境。43王文军通过对“碳预算”方案的分析进而厘清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气候公平诉求,通过方案比较可以看出个方案对同一“公平原则”有不同阐释,其实质内含了对国家发展权的争夺从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发现,气候政治中的博弈结果实质上反映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平、正义问题,如何在主权国家之间公平地划分气候权益和分担气候责任,以及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划分气候权益和责任是关乎气候政治能否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此种分析框架来看,国内研究者对于气候政治问题的研究比较丰富,探索了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和人类对它的认识实现从科学领域向政治领域的转变,陈述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为抑制全球变暖进行的各种努力,包括成立国际组织、开展国际谈判、国内气候政策等等,同时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利益分析、焦点问题、谈判本质,解释各国气候立场的原因等等。通过将气候政治看成一个系统,明确气候政治的客体、主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利于全面理解国内研究者对于气候政治问题的认识。

注释:

1 安东尼?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08.

2 肖巍,钱箭星.“气候变化”:从科学到政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4~93.

3 张海滨.气候变化正在塑造21世纪的国际政治[J].外交评论,2009,(6):5~12.

4 华启和.气候政治博弈的伦理冲突及生态思维范式的价值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10,(4):103~106.

5 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J].史学月刊,2003,(4):114~120.

6 张胜军.全球气候政治的变革与中国面临的三角难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10):97~116.

7 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J].史学月刊,2003,(4):114~120.

8 曾品元.世界气候的国际政治学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1):31~38.

9 李东燕.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若干政治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8):66~77.

10刘卿.论利益集团对美国气候政策制定的影响[J].国际问题研究,2010,(3):58~64.

11曾品元.世界气候的国际政治学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1):31~38.

12 陆晓红.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科学理性合作――超越经济理性,建构生态理性[J].求索,2010,(1):83~84.

13庄贵阳.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4):50~55.

14李庆四,孙海泳.奥巴马气候新政的双重博弈[J].新视野,2010,(1):94~96.

15 杨强,梅仁毅.奥巴马政府气候政策遇挫及其影响[J].现代国际关系,2010,(11):59~62.

16华启合.论气候政治博弈的实质[J].社会主义研究,2011,(5):108~112.

17 张丰清,周苏玉.当前大国间气候政治博弈中的利益选择及其应然取向[J].社会主义研究,2010,(5):127~130.

18 张胜军.全球气候政治的变革与中国面临的三角难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10):97~116.

19刘晨阳.APEC气候变化合作与中国的策略选择[J].生态经济,2010,(2):162~165.

20张海滨.气候变化与中国国家安全[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1~4.

21庄贵阳.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4):50~55.

22 肖巍,钱箭星.“气候变化”:从科学到政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4~93.

23 常跟应,黄夫朋等.中国公众对全球气候变化认知与支持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研究――基于全球调查数据和与美国比较视角[J].地理科学,2012,(12): 1481-1487.

24 董敏杰,李钢.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历程及主要经济体的态度与政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6):13~21.

25 肖巍,钱箭星.“气候变化”:从科学到政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4~93.

26 邹骥,陈吉宁等.对布什政府取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承诺的分析[J].环境保护,2001,(5):36~38.

27 肖巍,钱箭星.“气候变化”:从科学到政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4~93.

28 张胜军.全球气候政治的变革与中国面临的三角难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10):97~116.

29 孙钰.德班:激烈交锋博弈 艰难达成决议[J].环境保护,2011,(23):45~46.

30 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J].史学月刊,2003,(4):114~120.

31 李东燕.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若干政治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8):66~77.

32 张海滨.气候变化正在塑造21世纪的国际政治[J].外交评论,2009,(6):5~12.

33 崔艳新.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进展及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0,(6):77~80.

34 高小升,严双伍.欧盟气候政策的动因分析[J].国际论坛,2012,(5):7~13.

35 王文军.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及其借鉴意义[J].现代国际关系,2009,(9):29~35.

36 李慧明.气候政策立场的国内经济基础――对欧盟成员国生态产业发展的比较分析[J]. 欧洲研究,2012,(1):81~99.

37 邢璐,马中等.欧盟碳减排目标分解方法解读及借鉴[J].环境保护,2013,(1):65~67.

38 孙钰.德班:激烈交锋博弈 艰难达成决议[J].环境保护,2011,(23):45~46.

39 王文军,潘家华.浅议中国在后京都时代的气候政策走向[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2):21~26.

40 王文军.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及其借鉴意义[J].现代国际关系,2009,(9):29~35.

41 王苏春,徐峰.气候的政治与政治的气候――全球气候变暖的政治哲思[J].学海,2012,(6):102~106

42 王苏春,徐峰.气候的政治与政治的气候――全球气候变暖的政治哲思[J].学海,2012,(6):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