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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整改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1-25 16:32:57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车辆产品检验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验次数。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样品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样品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及时与样品送检企业沟通并中止检测工作,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报告传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当强制性检验项目由多个检测机构检测时,负责填写强制性检验汇总表的检测机构应当填报整车照片及注明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时,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总结。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一次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当国家更新或实施新标准时,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新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检测机构承担《公告》管理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与检测能力核定工作合并进行。检查时可采取向检测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看现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抽查有关检测原始记录等方式。

被检查的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举报事项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随时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对当期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全面核查、暂停或撤销承担《公告》产品检测资格的处罚:

(一)无样品或有样品未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有样品且完成检测,但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无检测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真实的或有意隐匿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被有关部门中止检测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予受理:

(一)检验报告三级审批不全或者无相应印章的;

(二)检验报告内容及格式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包括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结论、检验场地和照片等;

(三)当检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核查期间内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车辆产品生产资格,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参加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核定及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刁难检测机构,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附则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2

【关键词】标准化体系;检测监管;虚假检测报告

引言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1]。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从相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分离,已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2]。检测市场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检测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检测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存在部分未送检样品便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现象,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材料送检,竣工验收时甚至伪造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3],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9月1日,住建部印发了建市[2014]130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依托《云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集成研究与示范》项目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技术规程》,配套研发了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出了虚假检测报告防范与识别方法。系统实施完成后,有效规范了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日常行为,杜绝了伪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体系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技术路线(见图1)本着严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四原则进行,在对各级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充分调研与向企业、专家咨询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确定信息化标准体系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覆盖的对象范围,监管系统基本功能与运行环境要求,检测数据传输的通讯格式、通讯协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试验参数范围与采集系统软件与硬件参数要求,检测参数编码的标准化要求,检测报告编号编码标准化要求及检测报告编制的规范化要求。

2标准体系系统设计与应用

2.1系统建设四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化体系建立后,综合考虑系统建设要求、成本等方案,确定了系统建设四个原则。一是实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原则,即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系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质量监管要求,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同时兼顾建设成本。二是合理性与先进性统一原则,即系统方案的设计严格遵循软件系统工程的设计准则,在系统的合理性与技术的先进性之间取得均衡。努力追求整个系统功能的科学合理性,防止片面追求某一局部的高指标与先进性。在保证整个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采用成熟、可继承、具备广阔发展前景的先进技术。三是标准化与开放性的统一原则,系统设计以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化体系为依据,尽量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并严格遵守相关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以确保系统之间的开放透明性和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与检测机构质保体系管理规范。在设计时,应在对未来业务的增长和扩容进行科学预测基础上进行余量设计,预留扩容和发展的空间。四是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统一原则,整个系统采用具有高可靠性的总体设计,系统应用的软件与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并应按标准化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可靠性保证制度体系。

2.2功能架构设计

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化体系的顶层设计并确定系统建设原则后,即可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进行监管系统的功能架构设计。信息化监管系统共由3部分组成,系统体系架构如图2所示。2.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为工程建设质量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管理、检测监管、工程项目质量评估等监管职能服务,功能架构如图3所示。监管平台建立后可有效解决行业共同面临的4个问题。1)超资质出具试验报告。平台对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参数、试验人员上岗资格与检测机构管理软件实行实时同步,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参数、试验人员上岗资格统一由平台下发控制,无计量认证参数的检测机构与上岗资格的试验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系统内自动被限制出具超参数、超上岗证的试验报告,有效控制了无证也能做试验、出报告的混乱局面。2)假试件、无试件出具试验报告。平台对施工现场见证取样样品进行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同步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人员、取样时间、地理位置坐标及唯一性标识与照片信息上传至工程质量监管平台并对送检、试验、试验报告各环节进行溯源,保证见证取样、试验环节相关性与试样的真实性[4]。3)随意修改原始数据。通过对力学试验机、桩基检测设备进行物联网改造,实现计算机全自动控制试验过程、自动数据采集,采集系统将试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曲线、破型照片、视频监控影像自动记录并上传至监管平台,试验室检测管理系统自动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可有效杜绝试验检测机构随意修改原始数据问题,自动对未经授权修改报告行为与信用库关联,形成检测机构、试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4)错误使用标准。检测机构使用的标准由平台统一下发,解决了部分检测机构由于标准更新等原因引发的标准使用错误问题。2.2.2试验室检测管理系统功能设计试验室检测管理系统为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合同、委托受理、样品管理、试验检测、报告管理、质量管理、数据自动采集等业务管理功能,功能架构如图4所示。检测业务管理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标准化体系进行功能设计,同时满足检测机构业务处理与工程质量监管要求,标准体系内的监管规则应能同步贯穿到检测机构的日常业务处理过程,做到对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行为实时动态监管。2.2.3信息交互系统设计信息交互系统为监管平台与试验室管理系统进行通信的桥梁,主要用于处理监管平台中的行业管理规则、企业与人员的资质信息下发与检测机构日常试验原始数据、试验报告及日常行为信息上传。考虑到保密性与互联网通讯标准的要求,信息交互的内容经DES加密后采用XML格式对数据包封装,通过HTTP协议与SOAP协议进行信息传输。

3虚假试验报告防范与识别方法

3.1试验报告编号的唯一性设计

1)监管平台对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各检测机构按顺序进行唯一性编号;2)依据58JGJ/T181-200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要求对试验参数按工程材料、工程实体、工程环境3个检测领域进行分类编码,保证检测参数编号的唯一性。报告编号按照检测机构编号(3位)+检测参数分类编号(4位)+年份(2位)+报告流水号(6位)组成,保证每份试验报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特征。

3.2试验报告加密标签设计

试验检测管理系统在试验完成后自动形成试验检测报告,打印试验报告时自动将当前试验报告的试验报告编号、检测机构名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试验参数名称、试验结果、检测结论等关键信息通过特定的加密算法加密生成二维码标签附加在试验检测报告上作为试验报告的唯一标识,加密后试验报告样式与解密识别信息如图5所示,并开发专用的解密识别软件进行防伪识别。施工企业未通过试验检测管理系统无法形成带防伪功能的二维码,任何对试验报告信息的篡改通过解密软件均可及时发现识别,有效杜绝了虚假试验报告现象,保障了检测机构的权益。

4结语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3

对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现已开发使用的实验室信息化、自动化检测管理平台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试验机的全自动主控系统、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监管系统等。并针对目前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旨在为信息化与自动化检测管理技术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建设工程;信息化;自动化;检测管理;检测监管

0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快速发展,传统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技术,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由于缺少一套完整的、全方位透明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技术,以及监理工作的诸多局限性,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中,出假报告、不做试验、建筑材料使用和检测材料不一致等问题层出不穷。检测方法落后,也导致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不准确。为解决传统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技术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病,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技术的信息化与自动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信息化与自动化,长期困扰检测机构的难点问题,如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检测收费卡点、机构内部管理、客户服务质量等问题,可以得到充分的解决。同时,通过一套完整的信息化与自动化监督机制(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来对委托方、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利用该平台解决日常委托方的委托行为,检测方的检测行为、报告统计、查询、不合格的实时跟踪处理等工作,是监督管理者准确、可靠、高效的监督管理手段[1-2]。本文主要从3个方面对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现已开发使用的一套实验室信息化、自动化检测管理系统作简要介绍.

1系统概述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使用的检测管理系统主要包括3个子系统: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监管系统。3个子系统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检测单位进行业务受理后,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将检测任务发送到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全自动试验机开始进行试验,并将实时的试验全过程数据传递回检测管理系统,且直接实时传输到云南省检测监管系统上,检测管理系统将收到的试验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后再将最终检测报告的试验数据传递到市(地区)检测监管系统中,再往上一级发送,最终汇总到省检测监管系统中。由于是自动采集数据,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直接向监管平台传输,避免了人为的修改。当某种原因导致自动采集数据不合理时,可通过检测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但保留了修改痕迹,后期可进行查看。

2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

2.1系统简介

传统的检测管理技术需要通过试验员手动加载、肉眼采集试验数据,然后手动记录试验数据。因此试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都不能完全得到保证。而实现信息化与自动化之后,人工无法干预数据的产生(如:加荷速度自动根据样品和检测项目固定),检测结果自动判断。这样就保证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尽可能低地减少试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数据由全自动控制系统自动上传给监管平台,解决了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假数据、假报告等问题,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政府监管平台收到的数据是全过程数据,保证了数据的全面性。对于试验数据不需要录入系统的检测项目,全自动主控系统也能进行单机版操作。单机版主控系统的数据处理,同样符合各样品的标准要求,也可直接打印报告,并可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报告格式调整,同时,无论单机版还是联网版,均能将采集的数据通过因特网向实时监管系统进行传输。

2.2系统原理

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原理图(联网版)如图2所示。从检测管理系统下发的检测任务,发送到试验机微机控制软件中,试验员以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后,只需将要进行试验的试件按要求放置于试验台中,通过系统控制器直接启动开始试验即可,主控系统将完整地记录试验过程数据,并直接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处理,并同时将试验结果数据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中,试验全过程避免人为接触试验数据,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通过试验机的全自动主控系统,试验机的力学输出具有了更高的准确性与实时性,也极大地提高了试验员的工作效率。

3检测管理系统

3.1系统简介

检测机构管理系统,旨在为工程检测机构单位提供一套符合行业行为规范、满足机构日常工作需求,并有利于解决检测机构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一套高信息化企业管理平台。图3界面展示了该检测管理系统所具有的各类功能,主要包括检测工程管理功能、业务受理功能、支撑试验重做功能、支撑试验作废功能、检测数据录入功能、检测数据补录功能、检测报告审核功能、检测报告签发功能、检测报告打印功能、样品标签打印功能、报告归档打印功能、检测系统缴费功能、数据查看功能、委托单删除功能、数据修改功能、机构信息管理功能、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功能、远程查询功能、远程受理功能、财务查询功能及业务查询统计功能等。

3.2系统特色功能介绍

由于篇幅限制,以下简要介绍几个重点功能。

3.2.1检测工程管理功能(IC卡管理)

对不同工程进行工程编号,采用IC卡进行每个工程,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委托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委托人、收费策略等信息的采集,实现工程一卡制管理,且IC卡适用于该管理系统的所有流程。

3.2.2业务受理功能

1个工程涉及到多次检测,对于客户每次检测需求,系统能按照工程编号进行业务受理,每份的委托单对应1个检测项目;样品有不同的规格,所以每份委托单对应的是1种样品规格的检测项目;每份委托单根据每个检测项目生成1份报告。根据受理时的样品组数,每1组样品检测时会产生1个检测编号,即有几组样品,就生成几个检测编号,这样方便了送检样品的分类与管理。

3.2.3检测数据录入功能

检测数据录入功能可以分为自动化采集数据和非自动化人工方式进行检测结果数据录入。自动化采集工具采集数据是通过自动化测试管理工具进行自动检测数据收集,收集的数据将会直接存入到数据库相关表中,然后通过一系列方式将采集数据显示在原始记录上。在进行诸多拉伸试验与抗压试验时,系统所采集到的试验力值信息,都是直接上传数据库;非自动化的人工采集方式是指样品检测参数检测完毕后将检测结果记录,通过“XX检测参数检测原始记录表”进行数据收录。

3.2.4样品标签打印功能

对于送检的不同样品,系统即可进行样品标签和受理清单的打印操作,让送检的样品能得以带着“身份证”进入待检区,以防止样品混淆导致检测人员领样错误,而且样品标签上都设置了识别条形码,检测时可通过进行扫描条形码识别样品信息,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2.5检测系统缴费功能

按照既定的费用结算方式,针对工程送检单位检测试验产生的费用进行收取,系统可以方便地让收费人员了解工程送检单位费用交纳情况,并针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2.6报告归档打印功能

报告打印前先进行报告领取登记,打印领取登记表,登记后的报告就在报告打印里,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出报告,打印后的报告自动流转到报告归档里进行电子归档,且已打印的报告可以在报告打印里重复打印。

3.2.7远程查询功能

客户通过一个远程客户端,在联网状态下,通过账号密码登录自己的工程,查询送检样品的试验进度及试验结果,方便客户及时掌握送检样品的相关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另外,在中心的实验室呈贡分点上,同样配置了相同的试验机全自动主控系统、检测管理系统,在实验室分点可以独立完成检测任务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向中心的数据上传,方便中心进行分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此套系统在提升检测机构效率及服务质量的同时,也让检测机构自身保持了较高的行业竞争力。

4检测监管系统

4.1系统简介

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建设一个覆盖全省(市)、标准统一的动态智能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网络平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建成后,实现对检测单位的检测参数管理、检测人员管理、人员资质管理、人员检测参数管理,工程管理、检测单位基本信息管理、试验报告备案,试验过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市)服务器,对检测单位实时试验数据的监管。对已经生成的试验报告原始真实性与原始数据作对比。有效防止试验人员人为修改试验报告做假的行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也通过对检测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为质量的预警与决策提供依据。通过设定相关的预警参数,一旦侦测到检测机构或整体质量参数超过警戒线时,可通过多种信息化工具进行提示和通报。

4.2检测监管系统功能介绍

检测监管系统主要的功能介绍汇总分类。

5问题探讨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自实现了实验室检测管理技术的信息化与自动化之后,在检测技术与管理水平方面,相比之前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和进步。但在许多方面,依然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例如,一直以来,对钢筋原材的断后伸长率和最大力总伸长率检测,所有检测机构均是采用原始的打点测距方法[3-4],此方法效率偏低。加之在拉伸试验刚开始时,总是存在相对位移,所以钢筋拉伸试验中的钢筋有效长度很难准确测定,因此,钢筋原材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与断后伸长率一直不是特别准确,这个问题成了困扰整个检测行业的一个“通病”。为此,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一直在努力探索,尝试解决此难题。在此,提出一个设想思路。在万能试验机上安装了位移传感器,通过试验机的全自动主控系统,控制位移传感器把采集的数据自动保存到检测管理系统,在拉伸试验过程中,自动记录应力(MPa)-位移(mm)曲线,通过位移变化,计算出钢筋原材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与断后伸长率。根据在国家标准对钢筋原材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与断后伸长率的合格要求,是一个最小保证值。如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牌号为HRB400的钢筋原材,其最大力总伸长率要求≥7.5%,断后伸长率要求≥16%。所以在钢筋原材拉伸试验中,可以只对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与断后伸长率做一个定性的判断,而非做一个准确的定量判断。比如,可以确定出HRB400钢筋的断后伸长率≥18%,这样也可以在试验报告中判定该钢筋原材断后伸长率合格。这就等于给了系统1个适量的允许误差,就可以用自动控制系统采集的应力(MPa)-位移(mm)曲线,来做这个定性判定。

6结语

在数据采集上,使数据采集不落地。由控制软件直接向监管平台传输,避免了人为的修改。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自动采集数据不合理时,通过检测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便于日后核查。在数据监管上,加强了监管力度,且提高了监管效率。监管平台能实时、同步、主动收集原始检测数据,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监管平台自动收集的数据可与试验室上报的数据实现自动比较,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通过数据模型的建立,监管平台可以筛选出有潜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和工程,使得监管工作更有效。检测机构管理系统将关键数据上传到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便于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掌控。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技术的信息化与自动化,解决了目前行业上试验重现的重大难题,实现了电子留存,在纠纷产生时,也可以对当时的检测过程进行回放,公正解决。由于能远程收到检测过程实时数据,可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模式实现重大改变和提高,给专家提供远程指导带来方便。同时,在实时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测数据问题,可立即采取过程控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形成。本文旨在为信息化与自动化检测管理技术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

作者:赵丽芳 刘寒芳 董福生 李磊 单位: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1]刘阳.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J].科技信息,2011,33(20):75-77.

[2]张艳桂.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22(14):189-190.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4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

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部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4种。对后3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筒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

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5

一、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首先规范监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于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2.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二、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及节能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三、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确保材料质量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资料。

1.明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还有用户敏感且直接影响使用效果的材料。如:用于承重的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桨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小型砌块、水泥、掺加剂和防水材料等。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

2.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

3.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1.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

3.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6

为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区消防大队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各街道、园区应制定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同时设联络员一名(报送至专项整治办公室),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整治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

(二)整治内容

1、消防审批情况:建筑物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建筑情况:建筑实际使用性质与消防审核及验收要求是否一致;外墙及屋顶是否采用可燃性夹心彩钢板

3、钢结构防火涂装情况:钢结构防火涂装使用的防火涂料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防火涂装的施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合格的检测报告等。对经过审核的在建和经过验收的钢结构建筑物,应逐一核查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施工及监理记录、中介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消防设施情况: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5、安全管理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有保证。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第二阶段为治理阶段,。各街道、园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告知区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由各街道、园区和消防大队一起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消防大队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消防大队要加大在建钢结构建筑物的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现场使用的防火涂料进行抽检,对防火涂料涂刷的施工记录仔细核查,发现问题应当场责令改正;对新验收项目,要严格采用目测、涂层测厚、燃烧试验等方法进行防火涂料的复验,对发现耐火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中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新验收项目不遗留火灾隐患。

(三)督查总结阶段

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园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各辖区内10%以上的钢结构建筑、2个以上新验收项目进行核查。对检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消防大队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好建审、验收源头关口,建立钢结构建筑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梳理,确保统计完整齐全。各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排查统计工作,仔细梳理辖区内所有钢结构建筑物,认真填写《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和《钢结构建筑检查记录表》,确保辖区内钢结构建筑底数清、情况明。将《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7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综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认定。

第八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许可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虚假描述、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三)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四)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下列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普遍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的,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委托人未如实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或者申请相关资质许可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和比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的,暂扣其资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1 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9

一、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内部管理、业务管理和计划工作安排,使中心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向前推进:

(一)协助主任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极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热忱和积极性:

检测中心在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心主任按照局的统一部署,从去年至今在全局范围内开展纠正作业不正之风,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我中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四个提高”活动,即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等活动。通过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和省、市、区、局领导的重要讲话,使大家增强思想信念和服务意识,并落实到各项检测工作中去,使中心的面貌焕然一新。一个讲文明礼貌,讲遵纪守法,讲勤政廉洁,讲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风气正在我中心形成。

(二)协助中心主任做好管理和计划工作:

积极参与中心的领导决策工作,做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例如中心的年度发展规划、中心的学习培训计划、中心的扩项计划以及规划计划的落实,迎接省建设厅、省技监局、__*市建委每年的历行行业专项检查,抓好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其中枢神经作用。

(三)组织《质量手册》的贯彻实施,负责维护《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为实现质量方针、目标,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我中心检测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我中心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为了充分保证本中心管理体系与实验室资料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相一致,以进一步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确保为社会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数据。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20__年9月我负责组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改版工作。于20__年11月完成第ⅵ版的出版工作。20__年12月1日由黎主任签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学习、讨论,做到人人都明确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由于部分新规范、新规程的出台和中心扩项的需要,今年7月份我负责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ⅵ版进行编制和修订。于20__年8月底完成。于20__年9月1日由黎主任签发实施。

(四)负责策划和领导质量监督工作,协调和解决各部门指出的问题,保证质量监督有效实施:

检测质量监督是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完成的重点机制。我中心已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网。每个班组均设有监督员。要求每个监督员都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监督工作。他们负责对检测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对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的符合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不符合现象,有权提出改正,必要时有权终止检测,勒令整改,每个班组均做好监督记录。由于质量监督工作做得及时、全面、卓有成效,保证了检测工作结果科学、准确、规范。

(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做好中心的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工作:

为了确保管理体系持续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确保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中心管理层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中心的管理体系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即管理评审。我负责协助中心主任做好管理评审的策划、组织工作,编写管理评审计划和报告。20__年5月,我协助中心主任进行了一次管理评审,评审结论是:中心质量方针、目标及质量体系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充分性、适用性、有效性。实施效果显著,可以持续实施。对于存在的问题(4点),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并限期整改。

内部质量审核是验证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运行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管理体系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我负责编制年度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并落实实施。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将审核结果及时报告中心主任。按计划08年3月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共发现存在的问题10个(其中办公室2个,桩基部3个,建材部1个)限期进行整改,并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心主任;为了迎接省建设厅进行的检测机构资质审查;20__年5月我又组织了一次临时内部审核,共发现问题6个,限期进行了整改,并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及时报告中心主任;20__年6月按计划进行中心内部审核,共发现存在问题共计6个,限期整改,并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把内审结果报告中心主任。

(六)负责管理记录的有效维护与控制,监督管理体系文件的受控管理,确保管理体系文件现行有效性:

对于各检测项目的监督记录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受控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加盖受控章,登记在册。在新版体系文件前收回旧版文件。

(七)妥善处理质量抱怨和不符合检测工作的分析处理:

根据客户提出的申述和投诉,组织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熟悉相关问题的资深技术人员等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深入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以查清事实的真相,判定申述和投诉是否成立。

08年来自客户的申诉和投诉主要集中在前台和建材部,有被动错误和主动错误。对桩基部的抱怨较少。中心的客户满意度>98%。今年的情况较去年好,客户申诉和投诉较少。

(八)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标定及标准物质的溯源管理工作:

督促办公室制订仪器设备的校准、标定及标准物质的溯源年度计划,并对该计划进行审核,对计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两年来,中心的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均按计划进行校准和标定,对标准物质进行溯源,保证仪器设备的有效性和合格率达到100%,对于不合格者均帖上停用标识,对暂停使用者均帖上暂停使用标识。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均记录在册。

(九)负责检测报告专用章的安全保管,并监督其正常使用:

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报告专用章已落实办公室专人保管,正常使用时,按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并记录在案,以便监督检查。两年来均未出现滥用检测报告专用章的现象。

(十)协助中心主任把好建材试验报告质量关。由于黎主任兼任职务较多,工作十分繁忙,经主任授权,由我代为签发建材试验报告,并对报告出现的主动和被动错误按照纠正措施对应程序进行纠正

二、作为结构检测部部长,在中心主任支持和重视下,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从筹建到成立,从试验练兵到对外开展结构检测的过程,所做工作归纳如下:

(一)督促中心办公室做好结构检测部办公场所(包括部长室、检测室和设备仪器室)的装修和办公用品的购置安装。现在正在进行芯样保管室和芯样加工室的装修工作。

(二)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通过调研、优化比对,确定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数十台件,督促中心办公室向局提交购置申请报告。现已基本购置齐备。

(三)提出合理的人员架构。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正、副部长各1人,现场检测人员4人;计划本部工作人员为12人,其中现场检测人员8人,室内资料处理人员1人,芯样加工人员(杂工)1人,正、副部长各一人。

(四)制订结构检测部廉正制度和工作纪律,组织本部人员反复学习讨论,每个人均应作出廉正表态。用廉正制度严格规范我们的对外行为,用工作纪律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行为。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说的不说,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中心提倡的“4个提高”要求自己。

(五)制订本部各种岗位责任制。如部长职责、检测组长职责、检测员职责、质量管理员职责,将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六)制定本部各种检测管理制度:如现场检测管理制度、取样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管理制度、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通过组织学习,使大家工作起来有章法可寻,不得违背。

(七)将结构检测部的软件和硬件纳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做到全中心一盘棋,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步调一致,上下一条心。

(八)建立和运行结构检测质量管理流程,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从检测立项到签订检测委托书现场准备工作现场检测工作现场质量监督和现场多方鉴证认可芯样加工(若有取芯项目)试件强度试验和各种检测数据的计算、分析、整理不合格项的评审、批准、通报编制检测报告报告的校核、审核、批准报告的发放报告及原始资料归档客户的申诉和投诉,对申诉和投诉的调查、处理,对错误的纠正,纠正后的检查验收等。对检测项目进行统计,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对不合格项进行统计分析,做到报告的准确率99%以上,报告的及时率96%以上。

(九)本部自今年3月份成立以来经历了从学习理论知识、学习规范、获取上岗资格证,到走出去向省监督总站和兄弟单位(如顺德站)学习取经,到自己动手实践,大家用较短的时间,掌握了混凝土钻芯法、回弹法、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间隔检测、楼板厚度检测和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以及贯入法检测砌体砂浆强度等结构检测方法和技术。当然我们绝不能满足于现状,这只是刚入门,我们要不断地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断学习和领会规范规程,使我们的检测技术不断提高、做到精益求精,更好地服务于__*区基本建设。到目前为止,本部共完成回弹97组,饰面砖6组,混凝土钻芯597,钢筋扫描663组,楼板厚度1235点,完成产值约59万。检测出不合格工程项目2项。

三、作为勘测高级工程师,我除了担任主任助理、质量负责人、结构检测部部长外,还兼任基桩动测一组组长,在完成中心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带领动测一组人员,奋战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桩基质量检测。20__年在全组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检测项目115项,其中高应变检测桩数1434根,低应变检测桩数16459根,完成产值约780万元,检测出不合格工程项目12项,不合格桩数94根。今年以来,完成检测项目66项,其中高应变检测桩数1003根,低应变检测桩数9212根,完成产值约477万元。检测出不合格工程项目4项,检测出不合格桩数12根。为确保桩基质量和建筑物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