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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价值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1-05 15:56:11

文学价值论文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1

《苏中文学评论选》的出版,在安徽当代文学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这部选集不仅充分展示了作者从事文学评论工作60余年来个人的思想探索、理论进取和审美追求,让读者尽情领尝八旬老人的学养才情、文学智慧与人格魅力,使其成为一部个人文学评论集的范本。这部选集同时也集中折射了作者对安徽当代文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重要作家、重点作品的梳理、甄别与评判。时空内涵的真实而丰富,理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性辨析的自觉而深刻,又使其具有回首过去,正视现实与瞻望未来的文学史的价值。我相信安徽文学界同仁从中读到苏中先生的时候,也同时读到自己,读到自己所熟悉的。

倡导时代精神、坚守审美尺度,是苏中文学评论的核心价值。新时期伊始,他相继发表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对十六年提法的异议》《从“真实的辩证法”走到真实的》以及《百家》杂志创刊词等文章,在国内文学界均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评论文章,或驳斥某种荒谬理念,或质疑某种错误倾向,或提出自我新的见解,评论格调也严峻、幽默,平常风采各殊,但都本着求知、求解的出发点。正如他本人所说的:“这些评论是否深刻或是准确得当,我不敢说,但所说全是真话实话,没有刻意为谁造势捧场之意,更无对谁挑刺之心,有些批评性或否定性意见,也是当时的认知,只是个人的读后观感引发的质疑,并无存心伤人之念。”无论是提出真言批评,还是辨证认同时文价值,或是倡导“兼容的文学评论观”,苏中先生都终得其归之为“美学的眼光”和“历史的眼光”。可见苏中先生的文艺评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学观的基本价值体系,并且与时俱进,在具体的评论实践中,注重拓展经典原理的学理框架与价值内涵,注重结合中国民族文学的气派与风格,使自己的评论文本既不失科学的理论基础,又富有时代精神的先锋。

理论联系实际,面对文本说话,是苏中文学评论的基本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2

中国人一方面在科学技术上奋起直追,一方面也快速地吸收西方家否定科学的思想。看来,对科学价值的评价,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探讨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像西方人那样,一般地谈论科学的本质、作用、后果;二是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中(即长期落后,实现现代化是当务之急)探讨科学的价值。本文侧重于第二方面,梳理自上世纪初直至今天中国人,尤其是人文知识分子对科学的批判性态度,说明对科学基本上应该持正面肯定态度,同时也要真正懂得科学的精神、性质及其范围,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

东方文明古国的抗拒心理

鸦片战争使我们这个“中央之国”、“天朝上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摧枯拉朽般地粉碎了中国苦心构筑的海防边防,失败首先使中国人领教到西洋枪炮的威力,然后领悟到科学技术的价值。但是,统治集团和上层知识分子的主流认识并无根本改变,顽固派把科学技术视为“奇技淫巧”,开明派也不过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一败再败和对西方了解的增加使中国、文化精英发生分化,一部分人提倡西方,利用科学技术救国;另一些人依然拒斥科学,对之表示鄙夷不屑,认为固守传统以维系道德人心才是根本。从宏观角度看,这个古老而落后的大国既骄傲、又沮丧,对科学既羡慕、又抗拒,但向往也好,排斥也好,大家都对科学知之不多,了解不深。从微观角度看,肯定科学价值的新派人士往往是热情有余而素养不足,当他们以科学为武器反对迷信和无知时,他们的口号和姿态似乎可以概括为这样:“我们什么都不迷信,我们只迷信科学”,这当然是与科学精神不符的、自相矛盾的态度;而那些顽固守旧的人一方面轻视和敌视西方文化,另一方面又把西方名流批判自身文明,称赞东方传统的片言只语视为知心话,当成抑西扬中的得力证据。

比如,辜鸿铭就最爱引用各种西方人对中国文明的赞扬来为他那抱残守阙的立场辩护。他在“中国人的精神”一文中说:“著名的评论家勃纳德·贝伦森先生在比较欧洲与东方艺术时曾说过:‘我们欧洲人的艺术有一个致命的、向着科学发展的趋向。而且每幅杰作几乎都有让人无法忍受的、为瓜分利益而斗争的印记。’……我认为欧洲文明也是为瓜分利益而斗争的战场。”①

梁启超的看法也很引人注目,他在脍炙人口的“欧游心影录”中写到:“记得一位美国有名的新闻记者赛蒙氏和我闲谈,他问我:‘你回到中国干什么事?是否要把西洋文明带些回去?’我说:‘这个。’他叹一口气说:‘唉,可怜,西洋文明已经破产了。’我问他:‘你回到美观却干什么?’他说:‘我回去就关起门老等,等你们把中国文明输进来救拔我们。’”②

一个悠久的文明古国中的人文知识分子具有以上看法,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是狭隘的、于国无益的。但是,时至今日,还有一些中国人抱持着前世老冬烘的态度,把科学理解为只具有工具性、物质性、机械性,声称21世纪是中国文化的,原因无他,因为我们的文化和传统是精神性、伦理性的。对照近一个世纪前国门初开时国人幼稚而一相情愿的想法,我们真应该尽快用开放的心态取代那种狭隘的心态。

重审“科学玄学论战”

中国知识界在上世纪20年代初爆发了一场“科学与人生观”的大论战,五四新文化运动主将陈独秀、胡适,著名学者梁启超、梁漱溟,著名科学家丁文江、王星拱等人投入了论战。这场争论充分显示了中国知识界当时对于科学本性的认识水平,以及面对文明和科技思潮时产生的分化与对立。

论战起于张君劢在清华大学的讲演“人生观”,他的论点分两个方面,第一,科学问题和人生观问题判然有别,科学并非万能,科学不能解决人生观的核心问题;第二,人类文明分为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前者是精神文明,后者是物质文明,物质文明依靠科学,导致人生观的机械与简单,中国人应该放弃科学的价值取向,回归传统,回归宋学。

论战以科学派大获全胜,人生观派(又被轻蔑地称为“玄学派”,甚至“玄学鬼”)完全失败告终。现在来看,这个结果是相当值得玩味的。

从学理上讲,张君劢等人将人生观与科学完全对立,否认二者之间有任何关系,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狭隘、因循守旧的见解。胡适辩驳说,人生观随经验和知识而与时俱进,比如,根据天文学和物的知识,叫人知道空间的无限之大;根据地质学和古生物学的知识,叫人知道时间的无穷之长;根据生物学的知识,叫人知道生物界的生存竞争之残酷。确实,达尔文的进化论问世之后,引起人们在世界观和人生观方面的深刻变化,就是明显的例证。

“玄学派”的失败明显与当时的时代潮流和思想大趋势有关。五四新文化运动使开放、革新的思潮锐不可挡,使保守立场声名扫地,张君劢提倡回归宋学,显然是不合时宜,逆潮流而动;中国面临列强的侵略欺侮,不可能不走倚重科学技术、富国强兵之路。这时贬斥科技物质文明,倡言东方精神文明,不仅是徒托空言,简直是腐儒误国之论。

但是我认为,现在冷静地看,张君劢等人认为科学决非万能,人生观问题不能靠科学解决,却有相当的合理成分。科学派固然可以主张科学与人生观有关系,但进一步认为人生观问题可以化约为科学问题,或者干脆就是科学问题,却是简单的、不正确的。诚然,人生观与经验、事实、知识有关,但它的本质与核心是价值观、意义观,它谈的是人应该做什么,而不是世界或事情是怎么样。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在哲学上就是“应然”与“实然”的分别问题,在西方哲学传统中,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休谟和康德对此早有明确论述。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不存在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它们是天然相通的。当时的科学派大多是西化派,但在这种复杂微妙的问题上,他们的理解简单了一些,未脱传统思想窠臼。当然,论战的中间派有较为全面合理的主张,比如范寿康认为应该区分科学与规范科学,前者(比如生物学、心理学)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后者(比如伦理学和美学)说明“应该怎样”的问题。

“科玄”之争对我们今天的思考很有启发。它既彰明了科学的价值,又表明了它的有限范围。我们今天特别应当注意,掌握科学知识决不能代替对人生意义的思考,决不能代替对审美能力的培养和向善情操的熏陶。

后观

自从80年代中后期后现代主义传入,质疑和否定科学价值的倾向又多了一样思想武器。法国解构主义家福柯和德里达全力消解科学的价值,动摇、瓦解科学作为客观知识代表的地位。他们力图证明,认为科学知识反映了客观世界,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神话,科学不过是一种话语权力,它并不比其他形式的话语特殊和优越。

法国后现代主义者利奥塔(Jean-FrançoisLyotard)《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在中国知识界有较大,此书认为,在当代条件下,科学知识正面临“合法性”危机,科学话语历来被当成元话语,是衡量其他话语的标准,现在,这种绝对真理的地位已不复存在,科学和其他叙事方式,如神话、寓言、民间传说等等处于同样地位。他说,以前科学家一直看不起其他叙事,因为它们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而在今天,科学知识在证明自身时,却不得不依靠其他叙事性知识:“当科学家有所‘发现’之后,在接受电视和报纸采访时,会说些什么呢?他们多半会重复一套叙事诗的知识探索”,“科学性的语言游戏希望说法成为真理,但却没有能力凭自己的力量,将其提出的道理合法化。”③

利奥塔把什么都当成话语,这就抹杀了科学和迷信、巫术的区别,这不能解释人类文明史中科学战胜愚昧的事实。后现代主义者断言科学与神话、巫术没有区别,但当他们生病时是去,还是去找巫婆呢?科学家为了让和公众了解科学发现的成果和价值,会使用宣传和其他介绍手段,但科学和科学定律本身能否成立,却有自身的评判标准。这相当于医药的推销要靠广告,但它们能否治病,却不是广告吹出来的。

利奥塔等后现代主义者的观点对于科学落后、科学精神薄弱、逻辑和理性传统不深远的民族有相当的危害。中国科学和文化落后,人民大众要摆脱愚昧和陋习,尚须作出巨大而长久的努力,抹消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巫术的界限,只会延滞中华民族摆脱愚昧落后。

科学是否与人文精神对立?

中国有些所谓文化人缺乏基本科学知识,对科学的历程和精神并不了解,却以人文精神的名义否定科学技术,诅咒科学文明。他们提倡返朴归真,脱离现代文明生活,其实不过是对海德格尔的学舌。请看以下言论:④

海德格尔说过,无家可归状态已经成了一种世界命运。是的,人类愈来愈想家了,回到那个、和谐、自由的家园……是科学首先分割了自然、分割了人类认识自然的统一性,是科学首先以一种合理的片面性和整体的孤立性切开了人类眼中浑然一体的自然世界,它解剖了人体、解剖了地球和整个宇宙,它将人的体力和功能延伸到人的异己的部位,并进一步让异己的器械取代了人的体力和功能,从而中断了人的体能的进化,使人的精神出现出分支状态,甚至到一种破碎状态……人文主义在维护和捍卫着世界和生命的整体性;科学主义在切割、分解着这个整体……人文主义在尊重并返归自然,科学主义在解剖、毁坏自然……科学主义在客观上促成了商业和战争;人文主义在主观上抵制着商业和战争……

我认为,承认现代给人类带来某种程度的异化是一回事,无限美化原始生活,用只存在于自己头脑中的原始乌托邦批判现代生活则是另一回事。人们都知道,原始的自然世界并不是人类诗意地栖居之地,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洪水等等轻而易举就使人丧生。而科学不但不降低生命的质量,反而是生命的守护神。如果没有现代医学,鼠疫、黑死病、产褥热等疾病不知道会有多猖狂。至于说到世界的整体性,我们可以比较唐僧取经、马可·波罗来中国的艰辛和现代、通讯带给人们在旅行、交流方面的极大方便。确实,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愈来愈接近“四海之内皆兄弟”这一古往今来的人文主义理想。

科学给人理性和力量,使人自尊和自信,科学是人文的后盾,不是人文的敌人。

结语:我们需要肯定科学的价值

西方思想家中不断有人反思科学的后果,批评科学的,置疑科学的价值,了解他们的想法有其必要,但鼓吹他们的思想则必须三思而后行。这里没有篇幅讨论他们的合理与偏颇之处,只是有必要指出,就算他们说的有道理,西方科技过分发达西方人对科技太偏颇、太迷信,因此有各种副作用,但在中国情况又怎样呢?我们是科学太多太成熟了,还是太少太落后了?在中国,什么时候科学被滥用了,成了霸权,还是情况刚好相反,人们往往缺少最起码的科学态度,甚至反科学、伪科学大行其道?

我认为,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的现实,努力使自五四以来就一直倡导的科学精神和民主精神一道安家落实,发扬光大。科学的价值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一定会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和肯定。

注释

①辜鸿铭:《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1年,第39页。

②梁启超:“欧游心影录”,载于陈菘编:《五四前后东西文化论战文选》,中国出版社,1989年,第365—366页。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3

文字本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仅作为一种交际的工具。唯有汉字,“交际”只是其价值系统的一个方面。它既是史前文明的高度结晶,又随文明进化而进化,并成为进化的内动力。通过它可以译解史前文明之谜。同时,充分发掘和利用其多维文化价值,将使中华民族不断创造辉煌。

(一)造字法与方法论

目前,世界上正在使用的文字以汉字为最古老,生命力最强。其他民族的原始象形文字早已随着文化的进化而湮没无传。汉字所以能历尽沧桑犹青春依旧,主要在其独特的造字参照系,造字原则,造字方法;构字参照系,构字原则,构字技法;书写参照系,书写原则,书写技法,书写个性等。

汉字最大的特点是象形,具有鲜明的“绘画性”,但它和绘画——非逻辑的个体的以形寓意的艺术有质的区别。就结果看,绘画重在“形”,汉字重在“象”。是忠实于对象的本来面目,通过集中、概括、加工等典型化的方法,抓住对象的典型特征,约定俗成地赋予对象特定的“含义”。字形上既有现实的“形似”,又带浪漫的“神如”。从总的哲学方法而言,汉字遵循现实主义的创造方法,具体地说,“象形”、“指事”主要是现实主义的;“会意”、“形声”是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有机溶入浪漫主义的方法。这两大方法相结合的创造方法,通过漫长的文字进化,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多维价值取向的汉文化,或者说,汉字创造所蕴含的这一方法论成为汉民族的集体元意识,使传统艺术——美的创造明显带着以现实主义为主旋律,同时辅之以浪漫主义的色彩。

汉字以现实主义为方法形象地描绘对象,这个“对象系统”即是‘造’字参照系”。它决定着汉字的本质特征。许慎说:“古者庖栖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1]“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2]并据此推断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3]说“八卦”先于汉字产生,汉字为仓颉所造,都欠科学。若将二说有机综合以论汉字,便可得到汉字的造字参照系:(附图略)

天文、地理、动物、植物、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界,其表象的特征和本质的规律正是创造汉字的参照系,是其师法的对象。以“天”、“地”、“人”三才,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为系统的参照系所创造的汉字,因能“以通神明之德”——表现精神世界,“以类万物之情”——表现物质世界,所以带有多学科意义的价值。作为文字,汉字首先也是为了交际的实用,但它是特殊参照系下的产物,汉字创造还兼顾识读理解功能。因而汉字体现了直观可辨,形、音、义有机结合,与对象同步进化的动态性原则。因其“象形”,所以其义显得直观,又因为以“形”为基础进行有规律的逻辑组合,其义便“可辨”。不少汉字可因形见义,望文生义、依字辨义。这一原则大大缩短了汉字与识读者的距离。汉字的识读过程完全成为有意识记的智力主动参与的过程。字符可对大脑产生有机的信息刺激,因而比纯符号化的拼音文字更易识读、理解和记忆。

汉字音、形、义有机结合的原则,使每个汉字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它们以“形”为内核,以“义”为灵魂,以“音”为外壳,有机地构成一个信息码,这种以三维价值观界定的对象,使其交际功能更具精确性、客观现实性。音为形设,形因义存的独特个性又使汉字的认读理解带来便利。而拼音文字的音、形、义三者是相互割裂的,靠约定俗成纽结在一起。其识记过程是机械的记忆过程。给大脑刺激的信息强度类似于电话号码式的缺乏主动性和深度。

汉字的象形,不但象具体之形,还要象抽象之形,而且要描绘再现对象的典型特征,所以必然又和对象一起处于不断进化的生命律动之中。无论是时间的迁移、空间的变化,还是形状的异构,外力的干扰或是思想的革命,总有某一具体表现形式或抽象可变的本质特征的显现,汉字依此来概括描画对象。如果说艺术是永恒的,以象形为主色的汉字也是永恒的。即使以现代的“艺术标准”来看,汉字几乎可作为完全意义的艺术品。每个汉字都包含着造字主体(可能是一时一人,更可能是一代或数代的多人)对对象(客体)全方位的文化意义的最优化把握。即是说,认识对象并形象或本质地描绘对象时,凝结了主体的意识能量、认识水平、思维能力、思想观念、世界观、审美观、文化程度、品质修为以及当时背景下的整个自然与社会,物质与精神对主体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社会文化的各个学科体系对主体的综合作用都烙印在每个汉字之中,从这个角度说,每个汉字都是广义的文化意义的全息码。它积淀着文字史前的文明信息,又蕴涵着文字史后的文明进化的韵律。

(二)造字法与思维科学

汉字造字方法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核心是象形。这种造字方法循序渐进,自成体系,是系统思维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

象形是“画成其物,随体诘诎”。[4]原始象形文字有的完全是图画般描绘对象,但由于赋予字音,旨在交际,其“义”要求从“形”中明示,使它从“画”中分离出来。画以表意,其义尚隐,字以表义,其意宜直。“直”的要求,使汉字只能用最典型的线条来勾勒。不少人认为象形文字是一种低级幼稚的文字,因而对汉字提出各种非难,甚至要用拼音文字来取代它。其理论的逻辑依据是原始的文字都是幼稚的象形字,汉字是象形字,所以也是幼稚的。所谓“物竟天择,适者生存”,原始的象形文字只有汉字在漫长的文化进化中生存下来,并且在大时代的变革中能注入新的血液,以新的风姿呈现出来。与外界不断进行能量交换,是一种不断吐故纳新的开放型文字。今知考古意义上的最早文字系统——殷墟甲骨文,是智慧高度发达下的成熟的文字系统。尽管同期别的民族也有类似的象形字,但只是个体的,非系统的巧合。所以它们最终成为“幼稚品”被淘汰。甲骨文不但成为具有活力的系统而且和当时的具有多维价值意义的文化同构,渗入社会文化各个层面,所以它并非低级文字。其实在殷周以前的千百年中,汉字已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进化的准文字期。通常以文字系统的诞生来界定社会文明和人类智慧,认为史前是低级的,文字史后才是高级的。对拼音文字来说,其本身无法译解被创造前的社会文明程度和主体智慧水平。在象形到拼音的质变中,割断了译解文明进化的链条。只有汉字才是译解这些奥秘的全息码。通过细致的剖析,汉字的象形之法,并非儿童式的涂鸦,而是对“天”、“地”、“人”三才如实的、系统的、典型的描摹。经过了由个别到一般,由个性到共性,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全部认识过程。并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修正,使之进一步准确化、符号化、目的化。这是一种复杂的意识活动过程。

其次,寓“义”于“形”。形为义设,义依形存。无义则形同虚设,无形则义无以生。形与义之间以直观对应的线性逻辑来贯通信息。“象形”字多用以指代事物的“名”,画一物指一物,观其形可知其义。可分为三类:一是个别特征称代,用“窥斑见豹”的方法,完善其形,以求其义。(附图略)法来描绘,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表现其义。形与义更带外在强迫性的信息运载特点。

再次,以“形”、“义”、“音”称代事物是系统定义法的表现。“音”是一维的,“音”与“义”有机结合是二维认识,“形”与“义”与“音”三者辨证相因界定对象是三维(多维)的系统认识论,是智慧高度结晶的产物。

指事一法是“视而可识,察而见意。”[5]通过直观辨识就知其义。拼音文字充其量是“视而可读,察而见音”。其义得自机械的记忆。指事字逻辑上是以象形为基础的,离开“形”、“事”无从指起,是在形的基础上注入抽象的成份。其形象性较强,比较直观,从字形本身的特点可大致推知其义。是以形似为基础,神会为创造的具体的抽象符。通过这种辩证思维,得到三类指事字:一类是在原象形字——参照符上增加一个指示符——正补充符;二是原象形字——参照符上删除部分符号——负补充符;三是原象形字——参照符的方向改变——零补充符。但无论指事字的创造经历了多复杂的思维活动,仍然是源于形象,回归形象,以形象思维为主色的思维活动的结果,是一个完整的思维创造系统。显示了系统思维的第二个层面——初级中介层面的特征。具体的形加上抽象的指示符,表示一种既非原象形字义,又非指示符本身含义的新义。这类字在“形”与“义”之间用曲折勾连的线性逻辑通道来勾通其信息,昭示字义。

会意是“比类合宜,以见指撝”。[6]它是以象形字和指事字为基础,由两个以上象形字或指事字构成。其义有一定直观性,可审字知义,望文生义。它不同于指事字只是在参照符形之上进行指称,而是多符多形间的结合。它虽以形为缘起,但不能直接因形而定义。如果说象形字多数是单独名物的“画”,指事字是因义设标的“象意”之“符”,会意字便是“有情节和主题的艺术之诗”了。在表象上,古汉字颇似毕加索的现代派绘画,但更具体而实用的是这些既形象又抽象的“艺术符号”,仅毫厘之差,便会使整个“情节”和“主题”都发生变化——字义变化。识读者在审字以求义的思维活动中须通过想象去丰富、补充符与符之间的意义中介环。其“形”与“义”之间靠空间交叉的逻辑通道来勾通其信息。呈现了思维认识的第三个层面——高级中介层的特征。认知的最重要方法是“得意忘形”。

最后是形声字——“以事为名,取譬相成”。[7]即按事物意思取个名称,再用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表其读音。它是以象形、指事、会意字为基础,通过系统的逻辑思维来进行的高级造字法。抽象性最强。这一点虽然类同于拼音文字,但拼音文字的形与义与音的联系是人为强制的,仅靠约定俗成,不存在内在逻辑关系。作为纯抽象的符号,拼音文字本身无法显示其运载的信息,只表其音。所以,无法通过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来求其字义。拼音文字的造字法建立的是静态的载体模式;汉字所建立的是动态的载体模式,它有自身的内在规律。拼音文字唯一趋势动因是“拼”,但拼的是“音”。对整个识字过程来说是“初级阶段”,“终极阶段”的“义”是拼不出来的,只能靠硬记;汉字唯一的静态因是“音”,音是约定好的。其识字过程也是“拼”,但拼的是“义”。犹其是形声字,音、形、义甚至可“一拼而就”。三者的关系是有机的逻辑关系,由音形义的思维过程,需经过思维活动的全过程: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比较,分类,系统化和具体化。通过这一系列的思维活动,音、形、义之间的信息得以贯通,但依据的是复杂的主体网络的系统逻辑。

汉字通过这四种造字法,在建立完整的文字系统的同时,建立了交际功能以外的多值文化功能系统,这是拼音文字所不能具备的。

首先,它构建了一个思维方法进化的系统模式。汉字的造字法从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在“认识”的角度上,它提供了一个对对象的形象描述形神兼顾得意忘形抽象概括的系统认识方法的进化模式。不论哪一种造字法其核心都是“象形”,都有一个“自在”的意义发生源,通过它不同程度地注入抽象成分,“形象”与“抽象”逆动消长,由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抽象成分逐渐递增,形象成分逐渐减少。是始于形象,终于抽象的连续思维的认识过程。人们在反复的识字过程中,除了知识人获得,还本能地受到认识方法的教育,使我们在认识对象时,善于通过对象的外在特征,从感性材料入手,经过反复抽象的思维过程,正确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解决问题。

其次,汉字系统还构建了思维发展进化的系统模式:四大造字法下的汉字系统构建了具体可感的象形系统,形神兼备的指事系统,得意忘形的会意系统,抽象概括的形声系统。它们既独立又相因。无高度发展的抽象能力,便不能将对象的总特征作典型化处理,优选出出神入化的线条来形象地刻画对象——象形字,又由于形象思维的高度发展,而能天衣无缝地融汇到抽象的特征指称之中。通过对汉字由表入里的深刻认识,由于系统的交互作用,汉字既能有效的培养形象思维的能力,还能培养辩证系统的思维能力,而且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之间的中介思维被认识并得到培养。

此外,还建立了思维逻辑的系统模式:象形字培养直观线性的逻辑思维;指事字培养曲折勾连的逻辑思维;会意字培养空间交叉的逻辑思维;形声字培养立体网络的逻辑思维。从而对不同性质的事物运用不同的逻辑思维,使逻辑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四大造字法本身就隐含着极为严密的逻辑关系:感性认识模糊思辩抽象认识的连续性的逻辑关系。由于“指事”、“会意”两个既形象又抽象的中间环的运用,使的“模糊逻辑思维”得到揭示,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思维科学单纯研究“形象”与“抽象”两种端性思维,没有对介乎二者之间的连续的“模糊思维”的认识,这是经典哲学及其逻辑研究的产物,是不完善的。

汉字造字法正是上述高度智慧下的辩证系统思维的产物。这种思维水平和方法体系通过具体的文字创造,浓缩在每个汉字中,使我们通过汉字的使用,自觉或不自觉地吸收其全部能量,译解其全部信息,体现其多维的文化价值。

转贴于 二 构字法之文化学价值

构字法指的是具体建构汉字的技法。它是造字法的一个子系统,由构字参照系、构字原则、构字技巧三个有机关联的层次组成。

(一)构字参照系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参照系是汉字具体的线条构建的技巧之师法体系。造字方法的参照系是天、地、人三才,物质态与精神态的自在客体,师法其“然”,是客体在一定时空背景中某一条件下的存在态或特征。构字法参照系是对象的这种存在态或特征的构成逻辑或规律,即师法其“所以然”。

在系统的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师法其“所以然”的参照系。

西方哲学及其他科学的原始面貌只能考诸有关著述;中国哲学及其他科学的早期特征即使无书可考,也能从文字的构造中窥探其灵魂。因为汉字界定对象是主观见诸客观的精神活动,它能呈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三维价值意义。

首先,物质世界及其事理是无限多样、个性各异的,为了准确地描述这些对象,只能采用与对象同构的思维逻辑来构造汉字,得到同样多样而个性各异的汉字系统。随着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对象的个性认识更加深入,使共性较强的记事或指称方法——结绳记事、积石为记等再也无法准确描绘对象以供交流时,促使了文字的产生。但汉字的现实主义方法的造字原则,使它同构于对象世界,呈现出与自然对象世界及相关事物一样的丰富和千姿百态。

无限纷繁而复杂的自然界并非无机的杂乱,是可以分门别类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通过对对象各有机系统的共性与个性关系的把握,对不同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并按其特征作形象指称。要对整个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及相关事理作种属分明的文字指称,就要具备不同系统事物的自然科学知识。要对飞禽进行指称,就必须有对整个动物界的系统认识,进而将飞行动物分离出来。又通过对飞行动物从形状到解剖特点的全面认识以确定类型。《说文解字》:“鸟,长尾禽总名也,象形”,“凡鸟之属皆从鸟”。有明确的“属”的概念,形象有其共性,解剖可见个性。《说文解字》收有120个“鸟”旁的字,多数用来称代不同的“鸟”。此外,还有:“隹,鸟之短尾总名也,象形”,“凡佳之属皆从佳”。《说文》中收“隹”旁字46个,包含了多数短尾鸟在内,是鸟类的又一种。凭此我们便能了解这些文字被创造时,上古先民的自然科学及其他科学的水平。《说文》共收9353个篆文,归纳为540个部首,以这些部首为定义根,将物质与精神世界的的无限复杂的对象进行分类,使各得其所,属性分明。可见汉字是自然科学及其他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使识读者在汉字认知过程中,不但掌握字符本身指的“是什么”,而且知其“为什么”——得到学科意义的方法论教育。拼音文字的“类”、“属”仅是语法意义的,非表义对象本身。其分类的目的不是为准确的表意,而是服从语法的形式逻辑。

基于自然对象世界组构的无限性但非无理性,使汉字有限的偏旁与部首在合理的无限组合下与对象共构,并结合字与字的语法关系的组合,描述出整个自然与社会甚至思维领域的一切,且随对象的衍化而衍化。

个性各异的自然对象却有其形象组构的共性,它们都由点、线、面构成,汉字则按对象自身的特性进行点、线、面(偏旁)的有机组构,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汉字系统。这是对参照系“所以然”的最本质的把握。最能体现造字时代人民认识自然的能力和征服自然的特征。

此外,自然万物存在的一个共同态是受地心引力的作用,重心垂直指向地面。古人虽不能认识万有引力,但处处感受到了这种现象。如实描绘对象的象形文字便本能地将万有引力作用下的事物的特征描绘下来,使得每个汉字呈方块状的合理布局,每个字都有其重心,重心是否当位、合理,决定着这一汉字的形体的线条布置是否合理和具有美感。尽管每个汉字都有明确的重心,但其线条的设置并非简单机械的组合,而是变化多端的有机构建。是由千差万别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构成整体的对称与均衡,从而组成方正结构体式的重心。这一点楷体表现得最突出,其他各体也明显遵循这种重心居中的对称组构原则。

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系。汉字线条的构组还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将人类关系态的逻辑运用到点、线、面组合的逻辑中。人类以各种规范来协调相处,从而构组了各种秩序下的人际关系态。汉字的构造也明显带着这种协调相处的特点。上下左右,内外先后,大小长短等等都有严格规定,秩序井然,不失规矩。表现在上下关系中以上为先,自上而下;左右关系中以左为先,从左到右;内外关系中以内为先,先内后外。这些无疑具有人类行为科学价值。拼音文字的字母书写是无左、右、上、下、内、外的规则。既可自左向右,也可从右而左,既可从上到下,又能自下而上。字母与字母组合成文字时,只有单一的自左而右作线性横向排列。

人伦讲究秩序,但这种秩序并非一维的单向趋动,而是双向逆动的。这种原则体现在汉字构造上虽讲究上下、左右、内外的先后,但优先者并不能越位强占,更不可独霸,而是按自身的特点占据一定位置,进行合理分配。如“忠”,在上的“中”不宜过大过长占据“心”的位置,使在下者无法立足。同样,左右关系中,左先但不可欺后。如“林”,左“木”之捺宜短,右“木”之撇要收,在互让的关系中,协调构建,不过分夸张任何一方。

此外,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中,汉字构造强调共性,群体大于个体,个性服从共性。具体地说是点、线、面(偏旁部首)的独立意义小,共构意义大。部首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共构,而且往往是带有共性意义的部首偏旁放在优先位置,或在上、在左、在先。拼音文字的字母独立性强,不同字母摆在一起无内在的必然共构性。显示以个性为中心的行为价值特点。汉字完全是由笔划(元素)偏旁部首(层次)单字(子系统)整个汉字系统,从个性到共性的逻辑组合,这种“共性优先”的原则,展示了传统行为科学的价值取向。汉字构造以上述各学科对象为参照系并与之发生价值同构关系,凝固着他们的信息,所以带有多维的文化价值。

(二)构字原则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原则是指汉字构建的具体技巧和手法所遵循的准则。它包括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辩证相生的组构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

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与中国绘画:从西安半坡出土的几件著名的人面鱼纹陶碗看,形象极生动,这种线条勾勒的画竟如西方现代派一般。然而,这种早就很成熟的艺术,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直到南北朝以后才中兴起来。但以线条勾勒为特征的象形字却得到充分发展,到南北朝时已走完了由甲骨金文、大小篆、隶书、正楷、草书等全部的进化过程。在漫长的文字创造过程中,汉字的构造方法和书写技法反而大大地影响和促进中国画的发展,并匡定了中国画的基本特征。

中国画不是西欧式的写生来再现对象,而是以默记对象的方法来再现客体。默写是先经过心智活动,将对象留在记忆中的典型特征(往往是点或线的)绘写出来,结果是“眼中竹”与“心中竹”与“笔下竹”俱不相同,愈加典型,愈加简练。呈现出特征线条勾勒的绘画特征。与象形字以特征线条刻画对象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以特征线条默画对象会因人而异,不同绘画者的思维水平、修养能力有差异,记住对象的特征也不尽同,所默画的同一对象也有区别,只能求得大致的相似,本质特征趋同——神似。中国画重神似而不拘于形似,东坡先生说:“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追求“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神妙境界。与汉字一样是现实主义基础上溶入浪漫的理想主义的成分。

以线条勾勒默画对象,而不是面对面的写生,使中国画忽视了“光”和“色”的变化及立体透视的科学性。这也是追求“神似”的必然结果。中国画以“散点透视法”的线条来构组对象,这与汉字以特征线条全方位地(必然是散点透视式地)设置也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工笔与写意,篆楷与行草;绘画与书法在传统的文化中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辩证生克的组构原则与古代哲学。文字史前哲学无稽可考却能从汉字构造的逻辑中得到破译。作为系统世界观的哲学是很晚才诞生的,作为人类的世界观甚至于初步的哲学体系在文字产生之前就存在于上古先民的物质与精神的文化生活中,既烙印在打制的石器中,陶器上,也凝固在千百年来群体集体创造的汉字中。因为汉字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如实地描述对象的交际符号。它有着客观存在性,还有第二位的主观性,而且是群体共同的主观性——文字只能是群体的创造,这与画有区别。这一群体性——社会共同性所表现出来的世界观、哲学等文化特征能从汉字中译解出来。

早期汉字的线条由直笔和曲笔这一对矛盾体组成。它们相生相克,相反相成。直有“横”“竖”;曲带“方”、“圆”。或横竖相接,方圆相依;或直曲成方,斜曲成圆。有左弯右拐,有上折下勾……。生克变化,无尽无穷,完全体现了对立统一的法则。汉字按不同规律不同原则,以几组简洁的符号组成无限复杂的文字系统。并共同体现着阴阳生克同构的特征。横一、再二、而三,但不可再四;一竖、二竖、三竖,而四竖不成字。横而太过制以竖;竖而不节抑以横。直笔添曲,曲笔加直;方中见圆,圆内生方。相依相斥,互为呼应;生克变化,浑然天成。

上述为“点”与“线”的哲学,进而由线构成面(偏旁)又由面构成“块”(文字)时,更显示了辩证法的熟练运用。这从偏旁与偏旁互相组构成字时的位置变化排列上,贯穿了辩证的甚至系统的哲学逻辑:左右结构,右左结构;上下结构;内外结构,外内结构;左中右结构,上中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上下)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左右)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内外)右左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外内(左右)结构;(上下)内外结构,(内外)上下结构;混合结构。

这种排列结构逻辑,还显示了数学的排列组合的理论价值。

在偏旁与偏旁或笔划的组合中,虽然是全方位的,但决不是无序的,有特定的逻辑性,并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关系。同一偏旁(共性)的字群中,每个个体不同别的个体,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共同的偏旁是其普遍性,是各个个体共同的组织信息块,但它是寓于各个个体的特殊性之中。无共性则无个性,无普遍性亦无特殊性。

在点、线构面,面与点与线或面构成块(字)时,还体现着系统论的五大原则:一、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点线面块(字)是元素层次子系统系统的关系,同样单个汉字同旁汉字汉字系统也是由元素到系统的有机构成关系。它们既独立又有机关联。二是系统整体的动态性原则。就汉字的构成看它们是由几个基本笔划——元素组合起来的,作为基本符号本身无多大意义,但按一定逻辑组合后,元素与元素进行了信息交换、构成了偏旁进而构成字便带有了实际意义,起了质变。虽然各部分(偏旁)进行了能量交换,但并不破坏它们,而是保持了整体各部分的一定联系。就整个汉字系统而言,是不断与外在环境进行信息、能量交换的,不断进化,注入新的活力。三是系统整体的结构性原则。指在一定层次中形成结构的基础上的整体性。这在汉字的结构中体现的尤为鲜明。四是系统整体的层次性原则,即有序性原则。指任何有机整体都是按一定的秩序和等级组织起来的。汉字正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五是系统整体的相关性原则。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环境中,也是与外界其他系统进行联系或交换。汉字既是现实主义式描绘对象,是以三才为参照系,自然是处在一定环境中与对象不断交换信息和能量,随文化(广义)进化而进化。

通过剖析,传统哲学的特点是能够从汉字中得到合理破译的。并且我们可以清晰见到汉字笔划的有机组合所蕴涵的阴阳辨证的哲学精神孕育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胚胎。

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是整个东方艺术的核心原则,它源于儒家哲学,但这一哲学本身在文字史前就已受孕。汉字摹仿三才,有典型的建筑美。它重心居正,不偏不倚。不作畸形之态,常呈中正之貌,柔和协调之状。表现为一种自在美。早期汉字大致也呈方块状,端庄严正,重心稳实。但它并不呆板,其方正的总貌是由万法纷呈、千姿百态、个性各异的形体组成。中正生自偏曲,端方来于圆折,平和协调起于变化律动。正是这一辩证的矛盾运动,最后形成美的形态。中正和平是汉字构建的总的美学原则,每一具体的汉字组构又体现了不同的美学技巧,它包括:阴阳相接。其方位以上为阳,下为阴;左为阳,右为阴;内为阳,外为阴。它们互相依存,和谐相交,合为一体。线条以直为阳,曲为阴,方为阳,圆为阴。多数汉字是曲直方圆交互连缀。节奏分明,韵律生动。刚柔相济。线条以直为刚,曲为柔;线块以方正为刚,以斜曲为柔。斜直曲方,阳刚阴柔,既对立相克,又溶于一体。虚实相间。是对线块而言。笔划少而空疏为虚,多而绵密为实。汉字总是虚实相间,上空则下实,左空则右实。线条分布朗列均衡,充盈一体。动静相生。线条以方直为静,以圆曲为动。汉字多数是以曲直相交,动静相生。在平直方正的稳定静态之中,辅之以曲折园斜的变动之姿。动中见静,静中生动,并在这一矛盾运动中服从整体的中正和平之态,给人以完善独立,稳重端庄又充盈流转的变动的美感。在这些辨证关系的美学处理中,在线条的具体设置上,既富于变化,又不走极端,是高则低之,长则短之,大则小之,宽则窄之,实则虚之。有余则削,不足便补,盈亏相济,柔和协调,无不贯穿自然的美的法则。前面已论及汉字是呈方块状的总貌,尽管线条变化万法纷呈,但总体效果是对称分布的,重心位于方块的对角线交点上。显得端正典雅。而各个层次、各个角度不同性质的线条的辨证呼应,使稳重方正的外形展示于多姿多态的变化之中。这一中正和平的美学特征和传统哲学、美学价值、对象世界的内在韵律是有机统一的。

(三)构字技法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技法是指线条安排的具体技巧和手法。由点线、面的组织,方位座标的确定,结构安排等三个层次构成。

点线面组织的逻辑学价值。每个汉字都是系统态下的符号块、定义块,也是凝固各学科文化价值的信息块,所以其线条的组合要有一定的逻辑。在形状的象形上,除了艺术化的逻辑,形式上还有独特的组织方法。它是由点、线、面循序渐进,各自独立又配合共构的逻辑来进行。由点到线到面,点线构面,小面构大面。点、线、面又各有独立的功能,共构时互相以形式上的算术法相加,其功能却起了质的变化。一点与两点三点的含义绝不相同,丶冫氵灬——它们在组织上是相加,本质却完全有区别。但它们都是汉字系统中的一个功能项,独立是相对的,与其他功能项再构是绝对的。点与线、线与线、线与面、面与面的组构也遵循这一系统逻辑。

方位座标的确定。汉字的线条安排多设定在多维空间的立体坐标系中。因其象形性,所以在描摹对象时要在一定时空背景下进行,虽作散点透视但符合空间组构原则。因此汉字的(附图略)

现中汉字的粗细、明暗、浓淡等具有主体意义的方位特征尤为明显。汉字和国画一样是多视点的,呈视点移动组建的方位特色。因线条的座标方位的决定,线条便可进行全方位的辨证系统的组合。

结构安排。有了方位座标,在象形写真与中正和平的原则下,对线条作优化安排。安排技巧须按照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物质与精神态的价值取向进行,将文字创造时期的文化价值积淀在具体的布置中。

汉字是汉文化的全息码,是文字史前文化的信息载体,又是孕育史后文明的基因。人们用考古的方法,见铁而论冶炼,指鼎以说青铜,刀枪剑戟以谈军事。那么“文字”岂不正是史前文明留下的“文物”吗?汉字的功能不但在其外壳,它是远古文明的价值载体,同时提供塑造中华民族精神与性格的原动力!

【注】

[1][3]许慎《说文解字》十五

[2]《周易·系辞下》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4

梁启超是中国美学思想由古典向现代转型的重要开拓者与奠基人之一,是中国美学思想近现代转型期的重要人物。他对“趣味”范畴的阐释和趣味美学思想的建构,在中国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图谱中,极具特色,需要我们认真解读与发掘。

梁启超关于趣味的思想与相关论述,主要集中于20世纪20年代《“知不可而为”主义与“为而不有”主义》、《趣味教育与教育趣味》、《美术与生活》、《美术与科学》、《学问之趣味》、《为学与做人》、《敬业与乐业》、《人生观与科学》、《知命与努力》、《晚清两大家诗钞题辞》等专题论文、演讲稿以及给家人的书信中。本文将以这些相关文字为基本研究对象,对梁启超趣味美学思想的理论特质及其价值谈谈个人的看法。

趣味是梁启超美学思想的哲学根基。趣味主义构成了梁启超哲学观与美学观的互释,也成为梁启超美学思想的核心范畴。1922年4月10日,梁启超在直隶教育联合研究会讲演。他说:“假如有人问我:‘你信仰的是什么主义?’我便答道:‘我信仰的是趣味主义。’有人问我:‘你的人生观拿什么做根柢?’我便答道:‘拿趣味做根柢。’”(1)对于趣味和人生的关系,梁启超主要两个方面来界定。其一,他认为趣味对于生活具有本体意义。即趣味就是生活,生活就是趣味。他说,为趣味而忙碌是“人生最合理的生活”,“有价值”的生活;(2)无趣“便不成生活”。(3)其二,他认为趣味对于生活具有动力意义。“生活的原动力”就来自于趣味。(4)“趣味干竭,活动便跟着停止”。(5)在梁启超看来,合理而自然的人生状态就是趣味的状态。从本体与价值、动力与功能两个方面着眼,梁启超把趣味放置在对人生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兼价值论视阈上。那么,在人生中具有如此重要地位的趣味其具体内质又是什么?对于趣味的内质,梁启超通过对两个互为关联的问题的阐发,表达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梁启超对无趣的生活作了界定。他认为趣味的反面就是“干瘪”与“萧索”。因此,他界定的无趣的生活有两种。一是“石缝的生活”。其特点是“挤得紧紧的,没有丝毫开拓的余地”。(6)一是“沙漠的生活”。其特点是“干透了没有一毫润泽,板死了没有一毫变化”。(7)梁启超否定了这种无趣的生活,认为这不能叫“生活”,而是人生的禁锢与退化。在这里,梁启超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思维方法,通过对无趣特点的否定,而达成了对于趣味(生活)内质的两个厘定:(一)、与无趣之缺乏生气生命相较,趣味是生命的活力。(二)、与无趣之泥滞禁锢相较,趣味是创造的自由。其次,梁启超通过对趣味发生条件的探讨,进一步厘定了自身对趣味内质的界定。梁启超认为趣味是“由内发的情感和外受的环境交媾发生出来”的(8)。因此,趣味既在主体,也在客体,是主客的会通与交融。就主体言,趣味是与情感相联系的。情感作为主体心理基础,是“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9)趣味构成了生活的动力源,情感构成了趣味的动力源,这一思想链条是梁启超趣味思想的一条基本脉络。没有情感的激发,就没有趣味的萌生;没有趣味的实现,也就没有理想的生活。情感与生命活力、创造自由一起,构成了趣味内质的三大要素;其中,情感又是生命活力与创造自由的前提。情感激扬、生命活力、创造自由在趣味的发生中构成了层层递进的关系,成为趣味实现的共同前提和条件。其中,情感具有最基础最内在的意义。因此,在梁启超这里,趣味(生活)的内质表现为这样三个层次:底层——情感的激扬;中层——生命的活力;顶层——创造的自由。这三个层次互为因果,共同构筑了通向趣味之境的理想之路。简而言之,梁启超的趣味就是由情感、生命、创造的融和所呈现的生命意趣及其具体实现状态。趣味之境既是特定主体之感性达成,也是主客之间的完美契合与主体生命的最佳创化。

把趣味提到生命本体的高度、放置到人生实践的具体境界中来认识,是梁启超趣味哲学的基本特点,也是其趣味与美融通的关键。在梁启超这里,谈趣味就是谈生活,就是谈生命,也就是谈美。梁启超说:人与动物不同,动物的活动是本能的,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人只有在生活中、在实践中才能获得趣味、实现趣味。梁启超强调:“趣味主义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无所为而为’”。(10)“无所为而为”是“知不可而为”主义与“为而不有”主义的统一。“知不可而为”主义,是“做事情时候,把成功与失败的念头都撇开一边,一味埋头埋脑地去做”,甚至“明白知道他不能得着预料的效果,甚至于一无效果,但认为应该做的便热心做去”。“为而不有”主义,是“不以所有观念作标准,不因为所有观念始劳动”,是“为劳动而劳动。”梁启超指出:这两种主义“都是要把人类无聊的计较一扫而空,喜欢做便做,不必瞻前顾后。”(11)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的“无所为而为”不是“不为”,也非“不有”,而是一种“不有”之“为”。所谓“不有”是超越个体“小有”而达成纯粹之“为”的“大有”。即个体的人在投身具体生活、从事感性实践时,应将外在的功利追求与得失计较转化为内在的情感要求与生命需求,从而实现“为”与“不有”的矛盾统一。梁启超提出进入这一境界的两个前提:一是要“破妄”,即破除成败之执;二是要“去妄”,即去除得失之计。他认为,从个体感性生命而言,人生是充满缺憾充满烦恼的。因为相对于永无穷尽的宇宙而言,个体感性实践永远只是宇宙运化中的一个断片,都是有局限,不完美的。因此,人生实践从个体感性生命角度看,只需言失败,无须言成功。但是,“宇宙绝不是另外一件东西,乃是人生的活动”。(12)作为“宇宙的小断片”,(13)对个人而言,一方面,每一次感性生命实践只是宇宙运化中的一级级阶梯;另一方面,个体感性生命实践又推动了历史进步与宇宙运化,从而使自身融入到历史进化与宇宙运化的整体生命之中。因此,个体生命创化与宇宙整体运化的矛盾既是永恒的存在,又是本质的统一。从“无所为而为”的趣味主义原则出发,梁启超通向的不是纯粹的个体感味,而是有责任的趣味。他说:“我生平最受用的有两句话,一是‘责任心’,二是‘兴味’。我自己常常力求这两句话之实现与调和。”(14)有责任的趣味既是责任与趣味的统一,也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个体与众生的融通。这一美境以情感为基质,呈现了认真执着的生命追求与自由创化的人生境界的统一。其实质就是生命主体在感性个体实践中,将自身完全融入到宇宙创化的整体性旅程中,从而超越与对象的直接功利对置,超越狭隘的感性个体存在,从而体验到“和众生”、“和宇宙迸合为一”的无限“春意”。梁启超强调要“把人类计较利害的观念变为艺术的、情感的”,实现“劳动的艺术化”和“生活的艺术化”,这样的生活才算“最高尚最圆满的人生”,才算“有味的生活”。(15)

梁启超曾说:“问人类生活于什么?我便一点不迟疑答道:‘生活于趣味’”,“人若活得无趣,恐怕不活着还好些,而且勉强活也活不下去”。他又说:“‘美’是人类生活一要素——或者还是各种要素中之最要者,倘若在生活全内容中把‘美’的成分抽出,恐怕便活得不自在,甚至活不成。”(16)梁启超把趣味主义推广到了整个人生的领域。他的审美观具有鲜明的人生指向;他的人生观在本质上是审美的。由趣味出发,梁启超构筑了一个以趣味为根基、以人生为指向的具有

自身鲜明特色的趣味主义人生论美学。个体感性生命的自由创化从有责任的“趣味”出发到人生“春意”之体味,是对积极入世与自由畅神、理性追求与生命激扬融合为一的人生胜境的个性化追寻。

18世纪德国哲学家鲍姆加登把美学界定为研究感性认识的完善。与鲍姆加登的美学认识论不同,康德则从哲学本体论、从美与人自身关系的意义上开拓了美学新视野。康德把人的心理要素区分为知、情与意,把世界区分为现象界与物自体。他认为,人的知只能认识现象界,不能认识物自体。物自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在人的感觉范围之外,因而是不可知的。但人要安身立命,又渴望把握物自体,从而使生活具有坚实的根基。因此,在实践上去信仰就是跨越知性与理性、有限与无限、必然与自由、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这就为美的信仰预留了领地。康德指出,从纯粹理性的知到实践理性的意,中间还需要一个贯通的媒介,即审美判断力。它不涉及利害,却有类似实践的;不涉及概念,却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的合作;没有目的,但有合目的性;既是个别的,又可以普遍传达。康德强调审美判断在本质上是与情感相联系的价值判断,要“判别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它的)表象凭借悟性连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与悟性相结合)联系于主体和它的和不。”(17)从康德始,美开始走向情感、走向个性、走向人的完善与人自身的价值。梁启超把康德誉为“近世第一大哲”,受康德影响较深。他对趣味之美的本体构想,主要就是在康德意义上的哲学美学范畴中来观照的。梁启超把情感视为趣味的内质,强调情感是趣味之美实现的基质。这种关于美的思考的情感视角与价值立场,也明显地折射着康德美学的身影。

另一位对梁启超趣味美学思想创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是20世纪生命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亨利•柏格森。柏格森认为生命冲动是宇宙的本质,是最真实的存在。但生命不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心理意识现象,是一种意识或超意识的精神创造之需要。生命只有在生命冲动中,在向上喷发的自然运动中,也即创造中才产生生命形式,才显现自己。但生命冲动要受到生命自然运动的逆转,即向下坠落的物质的阻碍。生命必须洞穿这些物质的碎片,奋力为自己打开一条道路。因此,作为宇宙本质的生命冲动,虽受制于物质,但终究能战而胜之,保持其不向物质臣服、自由自在的品性,开辟出新境界。在柏格森这里,生命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物质、与惰性、与机械相抗衡的东西,它总是不断创新、不断克服物质阻力、不断追求精神与意志的自由。因此,生命也就是无间断的绵延。绵延瞬息万变,每一瞬间都是新质的出现。绵延不能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来度量与认识,而只能依靠非理性的直觉。对于直觉,他有一个经典的定义:“所谓直觉,就是一种理智的交融,这种交融使人们置身于对象之内,以便与其中独特的,从而是无法表达的东西相符合。”(18)可见,直觉是一种置身于对象内部的体验。柏格森认为,直觉比理智优越的地方就在于它通过置身于“实在之内”,来真正体察“实在的那种不断变化的方向”,从而来接近绵延即生命冲动的本质。柏格森强调惟有不惜一切代价征服物质的阻碍与引诱,生命才能向上发展,才能绵延。而绵延就是美。柏格森将美与人的本体生命相联系,宏扬精神生命的活力与价值,强调美与审美在人生实践中的本体意义,重视审美中的生命体验,对20世纪西方美学思想的演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13年,《东方杂志》第10卷第1号发表了钱智修所撰写的《现今两大哲学家概略》,柏格森首次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19)并在中国知识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梁启超对柏格森心仪已

久,称其为“新派哲学巨子”。旅法期间,他特意彻夜精心准备资料,造访了这位“十年来梦寐愿见之人”。在《欧游心影录》中,梁启超对柏格森的“直觉创化论”给予了高度的肯定。柏格森的学说在梁启超美学思想中打下了鲜明的烙印。他的趣味之美对情感、对生命、对创造的宏扬,对审美胜境的体认都飘忽着柏格森绵延之美的身影。当然,梁启超与柏格森又有重要的区别。在柏格森那里,生命的直觉冲动是对西方工业社会理性扩张的反抗。美在柏格森那里是医治机械理性的一剂良方。而对于梁启超来说,他既需要生命的感性冲动来激发生活的热情,又需要理性与良知来承担社会的责任。因此,他以个体生命激扬为标的的趣味追寻又是以宇宙运化的责任为前提的,呈现出试图将生命本质的肯定和生活意义的实现相统一的个性化美学思考。

中国文化中的“趣味”,主要是一个艺术学范畴,具有比较感性的实践性意蕴。它主要是指艺术鉴赏中的美感趣好。中国典籍从先秦始,就将“味”与艺术欣赏的美感特征相联系。如《论语•述而》曰:“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这里一方面把“味”与欣赏音乐获得的相联系,一方面又明确指出“味”作为口腹之欲的满足不同于艺术欣赏的。魏晋时期,出现了“滋味”、“可味”、“余味”、“遗味”、“道味”、“辞味”、“义味”等诸多之味,这些“味”与直接的感官欲望相剥离,用于品评艺术给予人的美感享受。如阮籍的《乐论》第一个直接以“无味”来品鉴音乐美的一种境界。陆机的《文赋》则将“味”从乐论引入诗论之中。“趣”在魏晋时代,亦进入文论之中,其用法和含义虽比“味”要复杂得多,但以“趣”来指称艺术的美感风格则是一种重要的用法。如《晋书•王献之传》曰:“献之骨力远不及父,而颇有媚趣。”“媚趣”概括了王献之书法阴柔的美感。直接将“趣”与“味”组合在一起,用于品评诗文之美,可能以司空图为最早。司空图《与王驾评诗书》云:“右丞、苏州趣味澄瓊,若清沅之贯达。”“趣味”在这里指的是作家创作的一种美感风格,一种情趣指向。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文论中,“趣味”主要是指艺术鉴赏时的个体取向。它比较多地与具体的艺术鉴赏实践相联系,是对艺术作品美感风格与特征的一种具体感悟。

在美学史上,第一个从理论上明确提出“趣味”问题的是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家休谟。在康德之前,西方美学主要问的是“美是什么”的问题。不管是古希腊人追问美的本质,还是鲍姆嘉登讨论感性认识,美学家们最终试图把握的就是客观的美的本来面貌。这一点,实质上在休谟这里也难以例外。休谟的美学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美的本质问题,另一个就是审美趣味问题。美的本质是什么,休谟认为它不是对象的一种性质,而是主体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不是我们所说的五官感觉,而是心里的情感感受,即(美)和痛感(丑)。休谟认为要寻找“客观的美”和“客观的丑”完全是徒劳的,我们只需要关注这些感觉。感觉是一种切实的经验。休谟把自然科学中的经验主义原则运用到审美的领域中。与理性主义美学家相比,休谟强调了审美中的感性状态。但他在本质上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美学的认识论立场。因此,他的美学具有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一点在关于审美趣味的讨论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根据休谟的美论,美完全不在客体,而在主体。这样对于同一对象,主体的感觉如果是不同的,那么对象究竟美不美呢?这种关于感觉的趣味判断是真实的吗?由此,休谟自然地由美通向了美的趣味的问题。在休谟这里,趣味首先是一种审美能力,即审美鉴赏力或审美判断力。休谟说:“理智传达真和伪的知识,趣味产生美与丑的及善与恶的情感。”(20)理智与真相联系,“是冷静的超脱的”;趣味与情感相联系,“形成了一种新的创造”。这种新的创造在休谟看来,就是“用从内在

情感借来的色彩来渲染一切自然事物”。那么事物本来的面貌究竟是怎样的呢?休谟认为只能从经验或感觉中去判断。因此,休谟关于美或审美趣味的探讨陷入了这样的内在矛盾之中,一方面他承认美的个体性与差异性,另一方面休谟又并不否定客观的美的存在。只是从他的方法论立场来看,这个客观的美无从把握,所能把握的只有经验层面上的美感。休谟的美学冲击了理性主义的美学,但他并未能够彻底超越理性主义的机械论。正是在休谟的矛盾中,西方传统美学的认识论方法开始受到了怀疑。有学者认为,现代美学确立的重要标志是由“美是什么”转向“审美何以可能”?(21)这是一个由认识论向体验论的转向。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是通向康德的一座桥梁。但是,作为休谟美学的重要范畴的趣味,虽然是一个与情感、创造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具有变化性、不确定性,却仍然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中的

概念。趣味作为审美判断,休谟通过它想揭示的仍然是美的普遍性问题,即把美还原为客观对象。所以,休谟所探讨的并不是趣味在美学中的本体性意义,而是审美趣味的标准问题。康德美学也谈到了趣味。康德把审美判断称为反思判断。反思判断不同于一般的规定判断,康德认为作为反思判断的审美判断是“从特殊出发寻求普遍”。这个特殊不是休谟意义上来自外部世界但又无从把握其本源的情感,而是能够通向普遍的情感。康德的反思判断首先是情感判断,它既不同于以概念为基础的认识判断,也不同于以善为基础的道德判断。康德主张从体验通向反思。因此,康德的反思之“思”不是对象性的,而是要让内在情感直接走出遮蔽状态而显现出来。反思是返回情感的手段。对于康德来说,物体本身不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审美对象只能被审美活动创造出来。康德在谈到崇高美时就认为崇高并不是对象的崇高,而是主体自我的崇高,是主体在鉴赏活动中对自我崇高精神与人格的情感体认。情感是康德美学的旗帜,判断力是康德美学的核心。康德说:“没有关于美的科学,只有关于美的评判。”(22)为此,康德美学超越了客观主义认识论。同时,康德美学强调审美不涉利害。审美反思也是先验反思,应该超越个人的偶然的经验,去寻求普遍的自由的声音。为此,康德美学也触及了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分水岭,从而把审美判断直接提升到纯粹趣味判断的层面。因此,在康德美学中,趣味既是具体的审美判断,又具有形而上的批判意义。

客观地看,中国文化中艺术论的趣味论和西方文化中审美论的趣味论在梁启超的美学思想中都留下了一定的痕迹。但梁启超又在传承化合中对趣味作出了自己的界定,赋予了趣味以新的理论内涵与理论特质。

从中西艺术与美学理论史来看,趣味作为一个艺术学或审美学范畴,其最普遍的理论界定就是一个与对象的美感特征、与主体的审美心理、与主体的审美(艺术)鉴赏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范畴,也就是一种美感趣好或审美(艺术)判断力。这种趣味的理论向度主要探讨的是主体与对象间的纯审美关系。但在梁启超这里,趣味不是单纯的艺术品味,也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它既是一个审美的范畴,又不是一个纯审美的范畴。梁启超的趣味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生命意趣及其具体实现状态。他既将趣味与审美(人生)实践相联系,使趣味成为一个动态的实践性范畴;也将趣味与审美(生命)的本质相联系,使趣味成为一个终极的本体性范畴;还将趣味与审美(人生)的理想相联系,使趣味成为一个形上的价值性范畴。

应该承认,把审美当作人的一种生存状况,一种人生境界,是中国传统美学的一大特色。中国传统美学最关注的问题不是美为何物,而是审美对于人生有何意义,是人的生存如何实现审美化的问题。因此,中国美学精神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生美学精神。追求美也就是追求人生境界与审美境界的统一。中国传统美学充满了温暖的人生关怀,表现为审美、艺术与人的生存发展的密切联系。但中国传统美学主要引入善作为美的准则,它所张扬的人生境界首先是人的伦理理性生命的实现。审美的人生视野在西方人本主义美学中亦有自己的理解与阐释。如席勒认为:“美对我们是一种对象”,“同时又是我们主体的一种状态”;“美是形式,我们可以观照它,同时美又是生命,因为我们可以感知它”。(23)把美从静止的被观赏的“对象”与“形式”,充盈为满含生机的“主体的一种状态”与富有灵性的一种“生命”姿态,实际上也就是将美推向人生与生命的具体境界。个体生命的完满不仅在于理性、道德的完善与实现,也在于情感的丰沛与润泽。这种对美的人性视角,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主体生命完善(感性与理性的和谐)的关注,也潜隐着对主体生命解放与激扬的期待。而以柏格森为代表的生命哲学,则进一步强化了个体生命的解放与激扬在人生中的本质意义。柏格森把生命的冲动与本能视为生命的本质。感性生命活动即直觉成为了美的表征。可以说,无论是中国传统美学,还是西方近现代美学,美与人的生命与生存的关系都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一个始终“关注现实的理想主义者”,梁启超从当时国凋民蔽的民族现实出发,既吸收了中国传统美学的审美生存精神,又吸收了西方近代美学的审美完善理念,还吸纳了柏格森美学的审美生命理念,试图将审美的人生指向、人性理想和生命理念在康德审美价值哲学的基本视点上糅合为一。美不仅是审美境界的实现与个体生命的完善,更在于这种实现与完善的本质在于生命活力的张扬。同时,这种生命的活力不是中国传统美学中主要以伦理来规范的理性生命,也不是柏格森意义上主要以直觉来范畴的本能生命,而是融理性(责任)与感性(情感)为一体的富有创造激情与价值追求的个性生命。

从美学思想史来看,梁启超关于趣味的美学思考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于现代美学学科本性的某种审思。这种审思包含了这样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美学究竟是一门怎样的学科(与自然科学和一般社会科学相比)?二,美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提供普遍知识规律还是寻思人生意义人文智慧)?对于这两个问题的领悟,不仅是现代美学学科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传统美学向现代美学转型的必经之旅。前一个问题划定了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的基本外延;后一个问题确立了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的根本内质。不审思这两个问题,就无法超越传统美学的混沌状态。尽管梁启超的趣味之思并非完全成熟与圆满,但他不仅创造性地承续了中国传统美学的人生意境,也富有个性地凸现了对西方近现代美学学科启蒙意向与人文走向的敏锐呼应。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5

翻译的主体间关系产生出评价话语,进而构成文学翻译的价值本体支撑。由于相关主体广泛多样,彼此关系纷繁复杂,出于篇幅考虑,笔者在此仅选取“译者-原文作者”、“译者-译文读者”、“译者-赞助人”、“译者-审查机构”四个方面的关系进行展开,以点带面,从侧面揭示出主体间关系形成的评价话语。译者与原文作者的关系可谓翻译界长期以来的关注焦点,也正是这一关系影响着译者和原文作者的身份和地位的定位。在一方面,有的译者蔑视原文作者。如菲茨杰拉德在翻译波斯诗集时就认为原作者算不上让人敬畏的诗人,他将对原文的删改当成一种乐趣,自认为是在用一点艺术来帮助原作者完成自身的塑形(alittleArttoshapethem)⑩。琼斯在翻译印度作品时,也是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俯视原文作者,认为自己的翻译代表着英国殖民者对于愚昧、落后的印度传统文化的拯救。在另一方面,有的译者又表现出对原文作者的敬仰,如道安就主张佛经翻译“因本顺旨,转音如已,敬顺圣言,了不加饰”瑏瑡。斐洛则强调译本的神圣性来自上帝的感召,因此只有那些远离“尘世不纯”、过着纯净宗教生活的人才有权从事《圣经》的翻译工作瑏瑢。而在译者与译文读者的关系上,评价话语依然存在。

对于某些译者,翻译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忠实地传达原文,至于读者对译文会不会产生阅读和理解的困难,则是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像纳博科夫就认为译者不需要太多考虑读者对译文的理解问题。对于直译造成的种种理解问题,他主张“添加大量的脚注,这些脚注要像摩天大楼一般耸立到页面的顶端,只留下书页的和注释之间的一线空间”,几乎是将读者接受完全排斥在考虑之外。另一些译者则持相反态度,他们将价值重心放在取悦读者之上,至于对原文的传达是否完整,是否准确,相比之下就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比如严复尽管因为自己翻译的《天演论》有悖于原文而宣称“我罪我知”,却还是在“取悦读者”和“准确传达原文”两项任务之间偏向后者,选择“实非正法”的“达旨”的译法。较之严复,阿布朗古尔走得更远。如果说严复对自己的翻译还有一点愧疚的话,那么阿布朗古尔可以说就是理直气壮地主张以牺牲原作面貌为代价取悦译入语的读者。譬如他在1637年为他翻译的作品作序时主张“丝毫也不要怕”把原著带上法国的色彩,并因此被梅纳日称作“胆大包天的德•阿布朗古尔”瑏瑥。近年来,翻译界除了继续关注译者与原文作者、译文读者的关系,也逐渐将目光转移到其它的主体间关系上,如译者与赞助人、审查机关的关系。在译者和赞助人的关系中,评价话语集中于译者担任的责任和义务。赞助人出于自身目的资助译者完成相应的翻译活动,构成雇佣关系,因此作为雇员的译者对作为雇主的赞助人就担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切斯特曼的观点,翻译在价值论层面的一个重点就是“服务伦理”(ethicsofservice)。他承认翻译就是一种为客户提供的商业服务,因此,“一名译者在伦理方面应当服从客户的要求,他对客户设定的翻译目的要么无条件地接受,要么与前者协商解决。而一旦接受,他就需要完成这一目标”瑏瑦。按照黄德先的说法,就是“翻译的服务性要求翻译必然不是为了翻译者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翻译,而是服务于客户系统(clientsystem)”瑏瑧。周兆祥则提倡译者应当“不遗余力满足客户”,译者不仅要表现出相对稳定、合乎专业表现的水平,按时交货,端正译稿排版,还要在与客户相处时平易近人、谦虚、自信、能为他人着想、手段灵活瑏瑨。

在译者和审查机关的关系方面,评价话语则产生于审查机关对于译者行为的认同度。例如,在翻译反映德国纳粹迫害犹太人历史的《安妮日记》时,德语译者考虑到德国读者的阅读口味,隐去了主人公憎恨德国的语言以及性意识觉醒的描写。中国大陆的译林出版社在出版希拉里回忆录时删去了其中一些对中国所谓“人权”问题横加指责的字眼。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审查机关不能认同译者的相关行为(直接译出上述敏感内容),进而产生的否定性评价话语所致。再如,在中国“”期间,许多世界名著被列入禁书目录,多名翻译界前辈,如草婴、巴金、傅雷因此饱受迫害。一大批翻译外国名著的译者被戴上“反动派”的帽子接受批斗,像当年编译“美国文学丛书”的工作人员都受到审查,吃尽苦头,甚至被诬陷为“美国文化特务”,全套丛书都成了“大毒草”。而在“”结束后,许多外国名著全面解禁。到了1979年,甚至连曾经饱受批判的《飘》的傅东华译本都在国内全面出版。在这一切的背后,是审查机构对于译者行为的认同度的变化,以及由之而来的不同评价话语。以上内容仅涉及部分的翻译主体间关系。如果再把关系范围拓展到其他主体,如译文编辑、出版商、译评家、版面设计人、译本销售商,等等,还能呈现出更加广泛和丰富的评价话语。出于篇幅原因,此处不予展开。正是这样的话语构成了文学翻译的价值支撑,突显出价值在主体间关系的生成和衍生,进而为文学翻译的价值本体定位带来建设性的思考。

二、际遇情感

主体间关系产生的评价话语提供了一条探寻文学翻译价值本体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肯定性的评价话语的背后,是评价者对于行为主体间关系的适宜感。确切地说,翻译活动的行为主体在互动过程中取得平衡,造就一种协调的关系状态,使评价者产生适宜感,从而构成翻译的价值。譬如,在道安的“敬顺圣言,了不加饰”中,“敬”就是译者与原文作者之间关系的一种积极解读。评价者(道安)作为一名虔诚的佛教徒,对佛教经典推崇备至,因而在这种译者与原文作者的“敬”与“被敬”的关系中获得一种恰当的感觉,得以在价值论层面完成对翻译的肯定性赋值。类似地,站在评价者的立场上,作为虔诚基督徒的斐洛认为只有那些远离“尘世不纯”、过着纯净宗教生活的人才有权翻译《圣经》,实际上也是将自身的适宜感建立于译者与宗教典籍原文作者(上帝)的协调关系,因为所谓“纯净”的译者翻译《圣经》,这样的关系在斐洛看来才是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才能体现出《圣经》翻译的神圣性。在切斯特曼那里,翻译的价值被定位于译者与客户的服务关系,因为他认为译者应当服从客户的要求,对客户设定的翻译目的要么无条件地接受,要么与前者协商解决,而一旦接受,就须要完成这一目标。对于切斯特曼来说,这一“译者-客户”关系才是正当的、合理的,才能符合他所谓的“服务伦理”的价值要求。相反,在否定性的评价话语背后,是主体间适宜感的失落。比如严复的“我罪我知”实际上就是用一个“罪”字传达出自己的愧疚。“我罪我知”———这简单的四个字反映出严复心目中译者与原文作者作为“复制者-原创者”的应然关系。由于采用了“达旨”译法,严复打破了这一关系,导致他在价值论层面对于自己译作的负面解读。再如,梅纳日对于阿布朗古尔“胆大包天”的评价也是一种主体间关系适宜感缺失的体现。显然,主张“丝毫也不要怕”把原著带上法国色彩的阿布朗古尔在归化译法上走得太远,已经违背了翻译界对于译者和原文作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定位,给梅纳日带来了不适感,因而招来负面的评价话语。在如此等等的评价话语背后,文学翻译的价值呈现出自身的产生、衍生轨迹,也因此暴露出其作为情感的本体。其实,价值是一种情感,这在伦理学界已得到广泛的认同。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批判过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观点,认为苏格拉底忽略了人类灵魂中非理性的部分,即道德价值作为情绪、情感的存在。在早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那里,价值情感化的声音不断回响着。譬如斯宾诺莎就认为,人的行为本身没有善恶,善恶完全在于情感和欲望,“任何行为,只要是起于我们感受着恨或别的恶的情绪,便可说是恶的……但没有因为单就任何行为的本身看来,是善或恶的”。在沙甫慈伯利看来,“趋向私己的好处的情感,就成为善良的必要成分和主要成分。虽然没有人仅仅因具有这些情感就可以被称为好或道德,但因为公众的好处,或整个组织的好处没有它们而能保持是不可能的,所以一个人真的缺少了它们,就真的是有所缺于善良或天性的正道,并因此可以算是失德和有缺陷”。赫起逊则指出,“凡是我们所认为道德的善或恶之每种行为,始终被认为是出于对理性者的某种感情;我们所谓道德或罪恶,或是指这种感情,或是指基于这种感情的行为结果。若任何行为和非行为……所表示的是缺乏(对于理性者而言)这样的感情,而这样的感情正是我们指望于被认为在道德方面为善的人的,那么,这也足以表明这种行为或非行为是恶的”。如此等等的声音不断将“善”(价值)推向情感化。

在后来的情感主义伦理学那里,价值的情感化论调得到进一步加强。如休谟认为人们之所以能够判断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还是恶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们,便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因此“发生的感觉只是由于思维一个品格感觉一种特殊的快乐。正是那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或敬羡……这个情形就像我们关于一切种类的美、爱好和感觉作出判断时一样。我们的赞许就涵摄在它们所传来的直接快乐中”。罗素则把“内在价值”的定义寄托于人的心理感受,声称“我们现在应考虑这样的定义:‘内在价值’意味着体验它的人所愿望的一种心灵的特性”。他将“一种情绪和情感,赞成的情绪以及享受、满足的感觉”统摄入“内在价值”的定义,强调“我们为接受我们的伦理学理论所依赖的呼吁并非是对知觉事实的呼吁,而是对产生‘正当’和‘不正当’、‘善’和‘恶’概念的情绪和情感的呼吁”。在石里克那里,评价则是“真实的心理事情”,他甚至不惜牺牲伦理学的独立地位,主张将道德归入心理学的门下,因为他认为揭示道德“纯粹是一个心理学的事情”。在此类伦理学话语中,价值的情感本质得以显露,使人们注意到价值本身并非固有的实体,而是一种心理状态、一种人类感情。在另一方面,翻译价值的情感本质(评价者的适宜感)必然指向主体间性。由于翻译本身不可避免的交际性,不同的行为主体被纳入同一个交际场域,在彼此的碰撞、协调之后达到平衡,形成各种主体间关系,进而在评价者那里产生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评价话语无论呈现出何种表象,最终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落实到主体间的关系维度,如在道安那里落实到译者对于原文作者的“敬”,在斐洛那里落实到“纯净”译者与上帝的匹配,在切斯特曼那里落实到译者与客户的服务关系,在严复那里落实到译者与原文作者作为“复制者-原创者”的关系,在梅纳日那里落实到译者对于原文作者应有的忌惮,等等。应该说,翻译的评价话语无法摆脱对于主体间关系的针对性,就算是一些看似不指向任何行为主体的评价话语也是如此。比如,有的评价者可能会说他只针对作为客观实体的译本,完全是就事论事,和人际关系无关,但实际上他的评价话语自产生一刻起,就已经把价值寄于人际关系之中。或者说,在评论译本是好是坏,是优是劣的时候,他已经将评价指向主体间性,如说翻译“忠实”与否,便是指向译者与原作者的关系,说翻译“通顺”与否,便是指向译者与译文读者的关系,等等,只是评价者本人没有意识到而已。即便是一些简单、笼统的评价话语,比如“这篇文章翻得好”、“这个句子翻得差”等,也至少关涉到评价者心中译者与原作者、译文读者、批评者之间的关系定位(如译者如何尊重原文、如何照顾读者的接受能力、如何考虑评批家的审美观等)。而所谓的“翻得好”、“翻得差”也不过是相关人际关系与评价者的心理定位有否达成一致,进而有否使评价者感觉适宜的结果而已。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6

新课标指出:高中语文课程应关注学生情感的发展,让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培养自觉的审美意识和高尚的审美情趣,培养审美感知和审美创造的能力。新课标如此关注学生审美素养的提升,这是由审美在人生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一方面学生作为完整的有机生命个体,审美是其感性生命的一种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实现学生的完满人性,审美是最好的途径之一,在竞争激烈、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审美有助于学生幸福地生活。此次新课标的一个最伟大之处,便是自始至终贯穿着人本理念。特别是当前学生的审美意识被应试的功利意识所屏蔽,呈潜在状态;学生审美感知力和审美想象力的迟钝和贫弱,审美能力还待提高,审美情趣有待提高。加强诗歌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诗歌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文学审美活动有一个规律:即阅读是作家——作品——读者双向交流的一个动态过程,文学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越高,就越能释放更多的审美信息,对读者形成的审美心理张力就越大,也就越能提高读者的审美能力。审美能力是一种包括感知、想象、联想、情感、理解等各心理因素在内的、对作品进行完形、对意味进行充分体验的能力。审美能力与审美心理张力成正比,审美心理引起的张力越大,审美能力的提高幅度就越大。如同人的身体一样,各心理因素如果能经常得到一定强度的实践锻炼就会增强素质和有所发展,反之就会衰老,会迟钝或萎缩一样,学生要切实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就必须接受一定强度的审美实践活动,诗歌阅读便是这样的一种审美实践活动,它为学生审美实践的有效锻炼提供了一个绝好机会。教师虽然也可以采用艺术方式请学生欣赏图像文本提高审美能力,但是这些直观性、浅白性、受控性很强的表现形式留给学生的感知、想象、理解、创造的空间明显要小得多,主体审美能力提高的幅度也就要小得多。当电视屏幕直观而又固定化地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之时,一种规定性的现实存在替代了无数个心灵的创造,审美能力的提高因而受限。尽管表面看来,声、光、色、乐样样都有,似乎具有很丰富的审美信息,但它给予人的精神自由度是有限的、狭小的。诗歌以其浅白性、直观性、受控性特点成为一种最高的艺术,而诗歌教学这一以最高艺术为教学内容的诗歌教学,无疑是切实提高学生审美能力的最佳路径。

(二)诗歌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

审美意识与一般意识有很大的差别,它是人类在审美活动中形成的思想观念,是一种自觉的审美需要。审美需要的客观性,但是审美需要并不总是浮现于人的意识上层,很多时候人们关注的是实用、科学、伦理的领域,忽略了审美活动。诗歌几乎就是美的化身,它所包含的意境之美、音乐之美、情感之美、建筑之美能够强烈地唤起学生的审美需要,它所展现的美恰恰是通过学生的审美实践付出一定的审美劳动得来的,所以会让学生刻骨铭心,甚至终身难忘,从而使学生“嗜美上瘾”,其审美意识由此得到了有力的强化。诗歌教学还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诗是一种高雅的文学艺术,它比别类文学较谨严、较纯粹、教精致。诗歌教学通过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不由自主地爱上诗歌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学生的审美趣味由粗俗走向高雅、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麻木迟钝引向敏锐丰富、由悦耳悦目的低级层次走向悦心悦意、悦志悦神的高级层次。所以,要养成和培养纯正、高雅的审美趣味,诗歌教学是最好的途径,诗歌教学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

二、诗歌教学能培育学生的诗性智慧

新课标在总目标中指出:在发展语言能力的同时,发展思维能力,激发想象力和创造潜能。在教学建议中又强调:要正确处理基本素养与创新能力的关系。在注重语言的积累、感悟和运用,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的同时,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促进学生持续发展。诗性智慧作为一种具有整合性的精神能力,在人类的各个历史阶段因被赋予不同的内涵而使之显现出不同的风格和风貌,但是一直以来贯穿始终的想象性、创造性却亘古未变。诗性智慧是一种以想象为形式的创造性思维,他的形式是想象,其结果是创造。想象力具有创造性的认识功能,因为想象是建立在感知与记忆基础上的一种表象运动,它不是物体的复现,而是对物体进行重组与再造。想象在其本质上也是对于世界的思维,但它主要是用形象来思维。在想象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头脑中表象的未定性、模糊性,所以会生发出许多新的变化,这直接带来思维的创新。

(一)从诗歌的本体特征看诗歌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诗歌离不开想象,情感性、音乐性、想象性是诗歌的三大本体特征。想象是诗歌的本体,必不可少。诗从根本上说,是生活的反映,但绝非是生活的如实描写,而是一种想象的描写,雪莱说过:“诗使它所触及的一切都变形。”这指的就是诗歌的想象。要是有一首诗歌把生活表现得过于实在,太像生活的实际,这种照搬现实、缺乏想象的作品是称不上诗歌的,比如说“这个少女很美丽”就不是诗,“少女如花”这一带有想象性的言语便具备了诗歌的质素。因此,诗歌的创作离不开浮想联翩,离不开思接千载、视通万里。那些杰出的浪漫主义诗人,总是“精骛八极、心游万仞”,创作出激情澎湃、瑰丽多姿、光焰万丈的诗篇。屈原的《离骚》、李白的《蜀道难》、郭沫若的《凤凰涅磐》、但丁的《神曲》、歌德的《浮士德》等名篇都充满了优美、奇异、丰富的想象。

(二)从诗歌的阅读特征看诗歌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欣赏诗歌的过程是一个展开想象的过程。诗歌是一个意象符号系统,意象是其基本构成单位,上至原始诗歌,下至当代诗歌,都离不开意象。诗歌中的意象是不可或缺的主导性成份,意象成分越多,诗味的成分也就越浓,有没有意象是诗与非诗的根本区别。没有意象,诗就成了直白与说明,也就不成其诗。读者阅读诗歌,也就是阅读这个意象符号系统。意象要闪现、组合,都必须依赖于读者的想象。因为意象的存在形态是人脑中的一种情感表象,它不同于绘画、雕刻、舞蹈、戏剧等艺术所塑造的形象,这些形象是外在的,直接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作用于人们的感官,人们无需想象,只需要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就可以直接获得审美感受。诗歌中的意象,无论是人神鬼怪、飞禽走兽,还是鸟鱼花香、湖光山色、人间仙境等等的呈现都必须借助于人们的想象才能在脑海中映现出来。通过想象,诗歌中的意象得以舒展和叠合,直至成为意境。所以,要欣赏到诗歌的内在意象、意境之美,必须借助于想象,对诗歌的意象进行闪现、组合、转换与再创造,才能将文字符号转化为立体画面,把潜在的意象浮现出来,最终享受到诗歌的意象美、领略到诗歌的意蕴美。

(三)从诗歌的语言特征看诗歌教学容易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诗歌容易激发学生的想象。可感性是诗歌语词的一个基本特征。可感性语词是指表述人的感官经验和感官感受的那一类语词,是对人类五种感官所领受到的内容的描述,这些语词以形象战胜抽象的方式,强化语符本身的信息刺激,使之成为一种具有强烈唤起能力的媒介物,诱导读者展开想象去把握可感性语词所代表的感性世界。如王安石的名句“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绿”这一可感性语词就容易激发起读者的想象,使读者想到芳草萋萋、繁华似锦的一派喜人景象。又如宋祁的《玉楼春?春景》中的一句“绿杨烟外晓寒轻,红杏枝头春意闹”,“闹”字不仅让人想象出杏花争先恐后开放的情景,还让人想到芳香扑鼻、蜂飞蝶舞之类。总之,诗歌与想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诗歌教学可以通过诗歌阅读,激发学生的想象力,达到培育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诗歌教学是培育学生诗性智慧的肥土沃壤。

三、诗歌教学能涵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新课标指出:语文课程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使学生受到优秀文化的熏陶,塑造热爱祖国和中华文明、献身人类进步事业的精神品格,形成健康美好的情感和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新课标之所以强调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是因为人文精神作为一种生命意识,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最深厚的精神动力资源;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人文情怀,为人的发展营造了一种深切的人文关怀背景;人文精神作为一种超越品格,为人的发展创设了一种高远的人生理想境界。当代中学生的社会、人生意识在精神沙漠的风暴影响下,拜金主义进一步深入人心。在强大的物欲刺激氛围中,学生出现了所谓的“四无主义”现象,即无气魄、无关心、无感动、无责任。这样的精神面貌,迫切需要我们加强人文精神的教育,引导学生去关注和建构健康向上、充满人情味的生活世界,培养人文精神。

(一)诗歌教学能够唤起学生的生命意识

诗歌教学离不开伟大的诗篇,而伟大的诗篇之后站立着的正是伟大的诗人。诗人从自然的天籁和灵魂的启示中把倾听到的声音传达给人们,用心血谱写生命和灵魂的乐章。当我们年幼无知、或少壮有成的时候,我们从不感到生命正在一点点地走向末端。而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沧海一粟,正因如此,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生命的短暂,珍惜生命,诗歌向我们敲响生命的警钟。当学生们阅读“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昼夜苦短长,何不秉烛游”(《古诗十九首》)和“秋风起兮白云飞,草横落兮雁南飞。……欢乐极兮哀情多,少壮几时兮奈老何”(汉武帝《秋风辞》)等诗句时,他们不能不深思:生命短暂,何不珍惜?诗歌还为我们提供活着的理由,向我们展示了各种崇高的人生价值观。李白的理由是“此行不为鲈鱼,自爱名山入剡中”;杜甫的理由是“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王维的理由是“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刘禹锡的理由是“天地肃清堪四望,为君扶病上高台”;柳宗元的理由是“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二)诗歌教学能够陶冶学生的人文情操

诗歌中的情感不同于普通情感,它是人文情怀的反映。首先,国身通一是诗歌史上贯穿始终的一条情感大动脉。诗人们将自己的整个身家性命与祖国、民族的命运紧紧地缠在一起,这也就是平常为人称道的爱国情怀。诗人们所写的诗篇往往是在国家民族存亡之秋、由奋起而抒发的一种激情,读来感人泪下,催人奋进;其次,诗歌中还渗透着浓浓的家园情结。家园情结就是对故土、对亲朋的深沉眷念和无限热爱之情。通过诗歌教学可以让学生们知道:世间除了金钱之外,还有一些没有任何功利目的、却让人动心的东西,那就是亲情、友情、爱情;再次,山水情怀也是诗歌情感的一大内容。它体现的是一种对大自然山山水水的热烈歌颂和赞叹之情。诗人们赞美吟诵自然,从自然中寻求心灵的慰藉和超脱。山水诗篇可以激发起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之情。

(三)诗歌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超越品格

诗歌内蕴着奋发向上、锲而不舍、执著奋进、不竭奋进的人生态度和生命理念,诗歌是一种理想,它激励着学生不断进入超越之境,扬弃旧我,走向新我,使自己向更美好的生存状态发展,逐渐抵达理想。它使人确信,人的前途和命运应该能够而且应该掌握在人自己的手中。理想和信念一旦在耳边铿锵作响,它往往令人回肠荡气、热血沸腾,即使身处严酷的现实困境,也能升腾起生活的信心,奋起追求心中的目标。诗歌中包含的这种超越品格,使人不断朝着自己的目标迈进,走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志刚.略谈新课程理念下的诗歌教学[J].学语文,2006,(6).

[2]袁爱国.诗意的消解与建构——新课程背景下诗歌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语文建设,2006,(11).

[3]邱晓燕.逐层深入把握意境——试论新课程理念下诗歌教学的层次[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S1).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7

一般地说,就像对客观世界量的规律性的认识一样,人们对于其他各种自然规律的认识也并非是一种直接的、简单的反映,而是包括了一个在思想中“重新构造”相应研究对象的过程,以及由内在的思维构造向外部的“独立存在”的转化(在爱因斯坦看来,“构造性”和“思辨性”正是科学思想的本质的思想);就现代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构造则又往往是借助于数学语言得以完成的(数学与一般自然科学的认识活动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数学对象是一种“逻辑结构”,一般的“科学对象”则可以说是一种“数学建构”),显然,这也就更为清楚地表明了数学的语言性质。

数学作为一种科学语言,还表现在它能以其特有的语言(概念、公式、法则、定理、方程、模型、理论等)对科学真理进行精确和简洁的表述。如著名物理学家、数学家麦克斯韦(J.C.Maxwell)的麦克斯韦方程组,预见了电磁波的存在,推断出电磁波速度等于光速,并断言光就是一种电磁波。这样,麦克斯韦创立了系统的电磁理论,把光、电、磁统一起来,实现了物理学上重大的理论结合和飞跃。还有黎曼(Riemann)几何和不变量理论为爱因斯坦发现相对论提供了绝妙的描述工具。而边界值数学理论使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远距离原子示波器的制成变为现实。矩阵理论为本世纪20年代海森堡(W.K.Heisenberg)和狄拉克引起的物理学革命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数学化程度日益提高,数学语言已成为人类社会中交流和贮存信息的重要手段。如果说,从前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在商业交往中,运用初等数学就够了,而高等数学一般被认为是科学研究人员所使用的一种高深的科学语言,那么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只懂得初等数学就会感到远远不够用了。事实上,高等数学(如微积分、线性代数)的一些概念、语言正在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各种信息系统中,而现代数学的一些新的概念(如算子、泛函、拓扑、张量、流形等)则开始大量涌现在科学技术文献中,日渐发展成为现代的科学语言。

二、数学:打开科学大门的钥匙科学史表明,一些划时代的科学理论成就的出现,无一不借助于数学的力量。早在古代,希腊的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学派就把数看作万物之本源。享有“近代自然科学之父”尊称的伽利略(G.Galileo)认为,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宇宙像一本用数学语言写成的大书,如不掌握数学的符号语言,就像在黑暗的迷宫里游荡,什么也认识不清。物理学家伦琴(W.K.R@①ntgen)因发现了X射线而成为1910年开始的诺贝尔物理奖的第一位获得者。当有人问这位卓越的实验物理学家科学家需要什么样的修养时,他的回答是:第一是数学,第二是数学,第三还是数学。对计算机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冯·诺依曼(J.V.Neumman)认为“数学处于人类智能的中心领域”。他还指出:“数学方法渗透进支配着一切自然科学的理论分支,……它已愈来愈成为衡量成就的主要标志。”科学家们如此重视教学,他们述说的这些切身经验和坚定的信念,如果从哲学的层次来理解,其实就是说,任何事物都是量和质的统一体,都有自身的量的方面的规律,不掌握量的规律,就不可能对各种事物的质获得明确清晰的认识。而数学正是一门研究“量”的科学,它不断地在总结和积累各种量的规律性,因而必然会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有力工具。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这是对数学作用的深刻理解,也是对科学化趋势的深刻预见。事实上,数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连一些过去认为与数学无缘的学科,如考古学、语言学、心理学等现在也都成为数学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数学方法也在深刻地影响着历史学研究,能帮助历史学家做出更可靠、更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些情况使人们认为,人类智力活动中未受到数学的影响而大为改观的领域已寥寥无几了。

三、数学:思维的工具数学是任何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工具。这是因为:首先,数学具有运用抽象思维去把握实在的能力。数学概念是以极度抽象的形式出现的。在现代数学中,集合、结构等概念,作为数学的研究对象,它们本身确是一种思想的创造物。与此同时,数学的研究方法也是抽象的,这就是说数学命题的真理性不能建立在经验之上,而必须依赖于演绎证明。数学家像是生活在一个抽象的数学王国中,然而他们在数学王国的种种发现,即数学结构内部和各种结构之间的规律性的东西,最终还是现实的摹写。而数学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其关键还在于能建立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的过程,是一个科学抽象的过程,即善于把问题中的次要因素、次要关系、次要过程先撇在一边,抽出主要因素、主要关系、主要过程,经过一个合理的简化步骤,找出所要研究的问题与某种数学结构的对应关系,使这个实际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在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上展开数学的推导和计算,以形成对问题的认识、判断和预测。这就是运用抽象思维去把握现实的力量所在。

其次,数学赋予科学知识以逻辑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可靠性,是使认识从感性阶段发展到理性阶段,并使理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手段。在数学中,每一个公式、定理都要严格地从逻辑上加以证明以后才能够确立。数学的推理步骤严格地遵守形式逻辑法则,以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在逻辑上准确无误。所以运用数学方法从已知的关系推求未知的关系时,所得结论有逻辑上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数学的逻辑严密性还表现在它的公理化方法上。以理性认识的初级水平发展到更高级的水平,表现在一个理论系统还需要发展到抽象程度更高的公理化系统,通过数学公理化方法,找出最基本的概念、命题,作为逻辑的出发点,运用演绎理论论证各种派生的命题。牛顿所建立的力学系统则可看成自然科学中成功应用公理化方法的典型例子。

第三,数学也是辩证的辅助工具和表现方式。这是恩格斯(F.Engels)对数学的认识功能的一个重要论断。在数学中充满着辩证法,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现方式,即用特殊的符号语言,简明的数学公式,明确地表达出各种辩证的关系和转化。如牛顿(I.Newton)—莱布尼兹(G.W.Leibniz)公式描述了微分和积分两种运算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表现了事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内在关系等等(注:孙小礼《数学:人类文化的重要力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数学还是思维的体操。这种思维操练,确实能够增强思维本领,提高科学抽象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四、数学:一种思想方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它研究客观对象量的变化、关系等,并在提炼量的规律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种有关量的推导和演算的方法。数学的思想方法体现着它作为一般方法论的特征和性质,是物质世界质与量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的最有效的表现方式。这些表现方式主要有:提供数量分析和计算工具;提供推理工具;建立数学模型。

任何一种数学方法的具体运用,首先必须将研究对象数量化,进行数量分析、测量和计算。同志曾指出:“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

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注:《选集》第4卷第1443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例如太阳系第行星——海王星的发现,就是由亚当斯(J.C.Adams)和勒维烈(U.J.Leverrier)运用万有引力定律,通过复杂的数量分析和计算,在尚未观察到海王星的情况下推理并预见其存在的。

数学作为推理工具的作用是巨大的。特别是对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观测的感性经验以外的客观世界,推理更有其独到的功效,例如正电子的预言,就是由英国理论物理学家狄拉克根据逻辑推理而得出的。后来由宇宙射线观测实验证实了这一论断。

值得指出的是,数学模型方法作为对某种事物或现象中所包含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所进行的数学概括、描述和抽象的基本方法,已经成为应用数学最本质的思想方法之一。模型这一概念在数学上已变得如此重要,以致于许多数学家都把数学看成是“关于模型的科学”。怀特海(A.N.Whitehead)认为:“模式具有重要性的看法和文明一样古老……社会组织的结合力也依赖于行为模式的保持;文明的进步也侥幸地依赖于这些行为模式的变更。”(注:林夏水主编《数学哲学译文集》第350页,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并进一步指出:“数学对于理解模式和分析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最强有力的技术。”(注:林夏水主编《数学哲学译文集》第350页,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物理学家博尔茨曼(L.E.Boltzmann)认为:“模型,无论是物理的还是数学的,无论是几何的还是统计的,已经成为科学以思维能力理解客体和用语言描述客体的工具。”这一观点目前不仅流行于自然科学界,还遍布于社会科学界。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或事物建立模型,是把握并预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变化与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在欧洲,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称为结构主义的运动,雄辩地论证了所有各种范围的人类行为与意识都有形式的数学结构为基础。在美国,社会科学自夸有更坚实、定量的东西,这通常也是用数学模型来表示的。从模型的观点看,数学已经突破了量的确定性这一较狭义的范畴而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既然数学的研究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量”而扩展为更广义的“模型”,那么,数学概念的本质也在发生嬗变。数学正成为一个动态的、变化的、泛化了的概念体系,其涵盖的科学对象也必然随之增加。数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模型建构大都以结构分析为目标,即在高度简化与理想化的框架中去理解社会行为机制。在某些框架下,利用科学去预测与控制一个社会系统的一切变量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已经实现。

数学的模型方法把数学的思想方法功能转化成科学研究的实际力量。数学中有一个分支叫应用数学,主要就是研究如何从实际问题中提炼数学模型。这是一个对研究对象进行具体分析、科学抽象和做出判断与预见的过程。如对客观事物的必然现象,人们用确定性模型去描述,而对或然现象,人们建立了随机性模型。模糊数学被用于刻画弗晰现象。而各种突变现象,如地震、洪灾等,则可以由突变理论给出数学模型。

五、数学:理性的艺术通常人们认为,艺术与数学是人类所创造的风格与本质都迥然不同的两类文化产品。两者一个处于高度理性化的巅峰,另一个居于情感世界的中心;一个是科学(自然科学)的典范,另一个是美学构筑的杰作。然而,在种种表面无关甚至完全不同的现象背后,隐匿着艺术与数学极其丰富的普遍意义。

数学与艺术确实有许多相通和共同之处,例如数学和艺术,特别是音乐中的五线谱,绘画中的线条结构等,都是用抽象的符号语言来表达内容。难怪有人说,数学是理性的音乐,音乐是感性的数学。事实上,由于数学(特别是现代数学)的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思维的自由想象和创造”,因此,美学的因素在数学的研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以致在一定程度上数学可被看成一种艺术。对此,我们还可做出如下进一步的分析。

艺术与数学都是描绘世界图式的有力工具。艺术与数学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有力手段。在艺术创造与数学创造中凝聚着人类美好的理想和实现这种理想的孜孜追求。尽管艺术家与数学家使用着不同的工具,有着不同的方式,但他们工作的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描绘一幅尽可能简化的“世界图式”。艺术实践与数学活动的动机、过程、方法与结果,都是在其自身价值的弘扬中,不断地实现着对世界图式的有力刻画。这种价值就是在充分、完全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基础上,审美地掌握世界。

艺术与数学都是通用的理想化的世界语言。艺术与数学在描绘世界图式的过程中,还同时发展并完善着自身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最基本的载体便是艺术与数学各自独特的语言体系。其共同特征有:(1)跨文化性。艺术与数学所表达的是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人类共同的心声,因而它们可以超越时间和地域界限,实现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广泛传播和交流。(2)整体性。艺术语言的整体性来自于其艺术表现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数学语言的整体性来自于数学统一的符号体系、各个分支之间的有力联系、共同的逻辑规则和约定俗成的阐述方式。(3)简约性。它首先表现为很高的抽象程度,其次是凝冻与浓缩。(4)象征性。艺术与数学语言各自的象征性可以诱发某种强烈的情感体验,唤起某种美的感受,而意义则在于把注意力引向思维,升迁为理念,成为表现人类内心意图的方式。(5)形式化。在艺术与数学各自进行的代码与信息的意义交换中,其共同的特征就是达到了实体与形式的分隔。这样提炼出来的形式可以进行形式化处理。

艺术与数学具有普适的精神价值。有人把精神价值划分为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三种。艺术与数学同时具备这三种价值,这一事实赋予了艺术与数学精神价值以普适性。概括起来,其共同的特点有:(1)自律性。数学价值的自律性是与数学价值的客观性相联系的;艺术的价值也是不能由民主选举和个人好恶来衡量的。艺术与数学的价值基本上是在自身框架内被鉴别、鉴赏和评价的。(2)超越性。它们可以超越时空,显示出永恒。在艺术与数学的价值超越过程中,现实被扩张、被延伸。人被重新塑造,赋予理想。艺术与数学的超越性还表现为超前的价值。(3)非功利性。艺术与数学的非功利性是其价值判断有别于其他种类文化与科学的显著特征之一。(4)多样化、物化与泛化。在现代技术与商业化的冲击下,艺术与数学的价值也开始发生嬗变,出现了各自价值在许多领域内的散射、渗透、应用、交叉等现象。

在人类思维的全谱系中,艺术思维和数学思维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主导思维各居于谱系的两端。但两种思维又有很多交叉、重叠和复合。特别是真正的艺术品和数学创造,一般都不是某种单一思维形式的产物,而是多种思维形式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类思维之翼在艺术思维与数学思维形成的巨大张力之间展开了无穷的翱翔,并在人类思维的自然延拓和形式构造中被编织得浑然一体,呈现出整体多样性的统一。人类思维谱系不是线性的,而是主体的、网络式的、多层多维的复合体。当我们想要探索人类思维的奥秘时,艺术思维与数学思维能够提供最典型的范本。其中能够找到包括人类原始思维直至人工智能这样高级思维在内的全部思维素材(注:黄秦安《论艺术与数学的普遍意义及基本关系》,《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其原因分析入手,结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认识,探究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立的根源所在,提出了对待西方经济学以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应有态度。

0引言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学说,与此相关的另一个简单化的观点则认为,以稀缺资源配置为内容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真正的现代经济学。那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到底是什么关系?

由于价值论在经济学中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我们的讨论先从价值论的变迁谈起。

1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

经济学中种种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分歧和对立,就其主流而言,可以归结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对立。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创造,而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首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财富是人们用劳动适应人的需要改造自然得到的。他们的这种观点,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做了系统的表述,其成果是世界公认标志政治经济学正式诞生的名著《国富论》。他在这部书中指出:“每个国家的国民每年的劳动是供给这个国家每年消费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付出的初始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最初用来购买世界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但古典经济学家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格),亚当·斯密第一个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明确指出,交换价值的大小不取决于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他所说的劳动有时是指购买的劳动,也即交换得到的劳动,有时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他认为两者是等价的,是无区别的。更为矛盾的是斯密在进一步讨论价值构成时又背离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人决定,并把工资、利润、地租称为商品价值的三个源泉。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克服了斯密关于价值源泉的二元论局限,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雏形。李嘉图坚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大小,甚至提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不是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但由于他未能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以及价值与生产价格,所以无法解决等价交换形式下利润的产生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两个矛盾,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最终破产。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李嘉图的学说,一方面明确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正确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并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克服了那两个矛盾。

效用价值论是尔后西方经济学对抗劳动价值论的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界,此前的效用论主要是客观效用论,此后则演变为主观效用论。无论是哪种效用价值论,都是主要从需求方面研究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经济理论,只能说明人们对财富的主观评价,无法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增长。客观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使用价值),主观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欲望及满足程度,并且将这种欲望满足程度归结为个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价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便是由马歇尔完成的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融合。在马歇尔的学说中,价值、交换价值、价格都是等同的,因此他的价值论就是价格论。他所说的价值或价格指的是一种均衡的状态,其价值指的是均衡价格。这种理论不区分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把价值等同于供求决定的价格,只承认有价格存在,不承认有不同于价格的价值存在。它认为,就市场经济中商品财富的生产来说,成本是供给后面的原动力,而效用是需求后面的原动力,二者通过供求的波动,共同决定了财富的价格即交换价值。生产成本和边际效用是供求规律的两个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可以和剪刀的双刃相比拟。研究商品财富的价格是受效用支配,还是受生产成本支配的议论等于研究剪刀以上刃裁纸或下刃裁纸的议论。

自马歇尔实现了价值论与价格论的合流,以及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合流以后,原先意义上的独立于价格论的价值论便不复存在了,从此价格论的讨论代替了价值论,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也就成为此后西方经济学价值—价格论的基础和出发点。20世纪30年代后,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值—价格理论的提出,进一步强化了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双重合流的趋势,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地位的价值—价格论传统。

总之,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关于价值论的认识是这样展开的:先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主流,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支持西方经济学长达一世纪之久;而后是效用价值论成为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边界,此前以客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此后则以主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再后是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为主流,即在综合主观、客观效用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价格论对价值论的替代;再后便是当代学者在马歇尔价值—价格论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

2价值论变迁的原因

(1)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的100多年里,以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论能够成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主流价值论,最为根本的历史原因在于两方面:

第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资本主义制度应不应当替代封建制度,还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因此,经济学家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公正。要说明其公正,就要说明它是平等的。为什么平等呢?因为它贯彻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的基础就是价值。所以,价值论的讨论便与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那一时代的经济学的热点命题。

第二,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时代,是自由竞争的时代,资产阶级面临的最主要的敌对力量是封建地主阶级,因而要联合无产阶级共同对抗封建地主阶级,在价值论中就不能不对无产阶级活动的合理性给以部分的承认,这种承认的集中表现就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无产者劳动的正义性的承认仍是有保留的。这从斯密既提出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论中可以看出。这一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劳动价值论,根本目的在于证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正义性、合理性。

(2)为什么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价值论,会由劳动价值论转向效用价值论,并进一步以价格论替代价值论呢?

第一,斯密的价值论的双重性。斯密既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人决定价值论,二者的统一在于斯密认为无论是劳动,还是利润、工资、地租三种收人,都是成本,正是这种成本决定并构成商品的价值。不同的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构成商品价值的主要成本不同,原始社会的主要成本是劳动,而资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劳动价值论就要让位于收入决定价值论。显然,斯密的成本(收人)价值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论证资本和地租存在的合法性,根本目的是为资本的存在,为资本存在的合理性、正义性进行论证。

第二,李嘉图学派的破产。李嘉图坚持一元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地租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这固然为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学理论根据,但他的一元劳动价值论也同时意味着否定资本本身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资本所获利润也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再加之他解释不了经济现实中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实际现象,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破产。这直接导致了主流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论向客观效用价值论的转变。

第三,边际革命使得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原因在于19世纪后期经济危机的反复出现,使得人们不仅怀疑客观效用价值论所主张的生产自然创造需求,因而供求会自然均衡的主张,而且进一步怀疑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是和谐的、合宜的制度。这就要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理论上论证。因此,他们对需求问题,对需求与供给的均衡问题便不能不给予特别的关注。相应地,在价值理论的研究上,自然便把人的欲望及欲望的满足程度提到极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归结为价值的本质。目的是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价值的,是正义的、合宜的,因为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达到和谐均衡的状态。可见,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的根本动因也还是出于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需要。

第四,马歇尔的新古典综合价值论代替边际效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歇尔的价值论是对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的综合。这种综合之所以可能,在于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本质上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申辩的,其学说的阶级性和使命使之有可能被加以综合。当然,之所以能够被综合,还包括它们在理论的某些共同点和分析方法上的某些共同之处。马歇尔的价值论实际上是均衡价格论,从此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从价值论向价格论转变。深刻的历史原因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牢固地取得了统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要论证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市场机制才能使经济资源配置更有效。因此,重要的不再是价值命题,不再是讨论资本主义有没有价值,不需要通过论证资本与价值源泉的关系去证明资本的正义和存在的必然。重要的是怎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证明其制度的有效和优越,而这种有效和谐的运行状态,恰恰是被概括为均衡的状态。所以,均衡价格的讨论替代了价值论的讨论。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为回答怎样运用资本主义制度。

可见,西方经济思想上,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到效用价值论,从客观效用价值论到主观效用价值论,从效用价值论到综合的价值—价格论,其主流地位演变的根本逻辑线索,是遵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有效性、和谐性论证的需要。这是西方经济学为什么研究价值论的根本使命所在。据此,我们可以说,一切经济学,一切经济学家研究价值论,根本目的都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以及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申辩。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论的使命如此,马克思的价值论使命同样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究竟要说明什么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商品之间的共性,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他从抽象劳动中发现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联系,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作为把握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基本范式。

价值本身呈现着一种经济关系,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以,我们哪怕把商品捣个粉碎,也找不到价值的“原子”。所以,商品作为对象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体现。

《资本论》正文的第一句话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是深人把握商品世界运行规律的根本。“商品的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最后,马克思进一步写道:“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它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马克思的这类论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是到处可见的。这些论述力图说明,价值本质上决不是生产活动永恒的自然特性,而是社会关系,是围绕劳动这种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可见,马克思把价值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通过这种归结,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一方面,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一切不劳而获,无论是通过资本私有还是通过土地私有来占有价值都是对劳动的盘剥。另一方面,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采取自发的人本身不能控制的、异化的形式实现,本来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但却表现为人不能支配却反而受其支配的方式,人们劳动要通过间接交换来证明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异化,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有这种历史的扭曲,是因为存在私有制,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私有制割断了人们生产的直接社会联系,人们生产的社会性表现为迂回间接的外在过程,要克服这种异化,最根本的在于消灭私有制,一切与私有制直接相联系的商品价值、货币、交换关系都是一种历史的扭曲,因而从发展趋势上,从人类理想社会的价值取向上,私有制最终是要取消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所昭示的是对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换的根本否定。超级秘书网

3小结和启示

(1)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总结,

使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论的历史使命不同、分析的目的不同,因而是根本对立的。而经济学中不同阵营的对立,重要的不在于其具体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差异,而在于其分析背后的价值观的不同,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其价值理论上形成了尖锐对立。

(2)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西方经济学呢?显然那种认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学意义,是无国界的、无“阶段性”、无“阶级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不能持盲目崇拜、全盘接受的态度。因为,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它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体现着资本主义经济中当事人特别是资本家阶级特殊的价值观和利益要求。因此,我们对西方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更加全面、及时和深人研究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借鉴和吸收其中合理的和有用的因素,识别和批判其中错误的成份,提高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分析和借鉴的水平。

文学价值论文范文9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立法,只要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为了解决一定问题,无论是民间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也无论是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司法立法,都会涉及立法价值问题。中国的立法价值是什么?即是说,我们站在立法者 的角度来思考和审视尚在构思和草拟中的"法律"(Laws)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它所设定的目的和最终价值是什么?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别的法律处于何种内在关系?特别是作为一切立法合法性形式渊源的宪法规范的内在价值和终极价值是什么?面对这些有关立法价值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索。的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以至于1987年,全国人大的顾昂然先生在第三期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上做题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情况和若干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1979年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新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不能说无法可依了"; 以至于有关部门在1988年曾向世界宣布,中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这些年,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立法工作的步伐大为加快,每年都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然而,如何从立法价值的角度认识、理解和评价中国的立法工作,实在值得深思! 当代的一些法学家主张,对立法和法律的评价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价值、结构和实效(或功能)。一般认为,价值属于规则的道德范畴,是立法的灵魂和精神,内含于法律之中;结构属于规则的形式范畴,是立法的存在方式,外显于法律之表;实效属于规则的结果范畴,是立法的直接目的,产生于法律的运作之后 。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还不够完善。立法的结构同样存有价值因素,它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立法价值的载体。而立法的实效则更可以从反馈的视角对立法价值进行实证性评判。虽然立法价值主要是隐含在法律文本当中,但同时它也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实效体现出来。立法价值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在中国,许多立法更多地涉及到立法的价值问题。例如,某地方人大通过的一项关于公民义务献血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且不究问该项法规的制定是否有宪法依据,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力为公民设定此类义务,即法规的合法性如何?单就法规的价值根据(合理性的主要部分)而言,颇值得推敲。该法规的第一条对设定献血义务的目的和理由做了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迸精神文明建设……。这条规定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这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健康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内容,有什么理由可以为了一部分公民的健康而以法律强制另一部分公民去奉献鲜血呢?并且是无偿奉献。它的立法合理性何在?如果为了一部分人健康地生存而可以用法律强迫另一部分人尽献血义务,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强迫人们在不危及其生命的前提下进行器官移植,以挽救那些生命垂危的人;或者强迫人们捐献骨髓,以便救死扶伤。既然生命中最宝贵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尽义务,那么财产等身外之物就更可以随意规定为某种义务了。我认为法律设定义务应有必要的依据:家庭成员间的义务是基于血缘或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公民对国家的义务是基于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的。一部?止裢ü烧飧鼍哂姓ㄒ庵镜闹薪椋粤硪徊糠止竦囊逦袷歉菔裁床模坪跽也坏剿募壑狄谰荨?BR> 又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这是我国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对此类规定的诘难是: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地方权力机关根据什么可以限制人们的此项权利?一种辩解的理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人们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尽管此类立法对人们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它的价值取向是正确的,它的制定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这个根本利益的。对计划生育之类立法提出的价值问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根据什么立法价值尺度解决两者的冲突或权衡两者的关系,是根据功利的利益原则,还是根据公平的正义原则,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再如,1989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 利",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应当说,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都是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的价值取向虽清晰但是不同。在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保障人权的最高规范的意义上,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与国家安全的维护,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但从辩证法的角度讲,没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没有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任何人权和自由都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先哲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斯密说:"只要不违犯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就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才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集会、游行和示威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也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根据同样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对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有着相对严格的限制条件。通过这种对限制的限制,达到既保障人权又防止滥用权利的目的,从而取得两者不同甚至有时是对立的价值的平衡。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立法目的宣示的价值是无可非议的,完全符合一个民主社会中应有的法律原则,但是,在该法的具体条文中,保障上述权利的法律规范却充满了"不予许可"、"不得"、"予以制止"等等字眼,以及一系列有关申请、批准、决定、许可、变更的程序设计,似乎使这部法律的主导性价值--保障权利,被明显地克减了。用"明赋暗收",或者"虚有实无"的立法技术,来在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价值间做出选择,进行平衡,显然容易与该法律存在的应有价值相悖,与民主国家的宪法精神和人权原则相悖。 立法价值冲突是许多法律难产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恰恰是法律需要存在的根本理由。例如,西方社会关于保障人权与为某种目的而限制自由的价值冲突,关于妇女堕胎权与胎儿生命权的价值冲突,关于公共安全需要的窃听与通讯自由的价值冲突,关于持枪自由与保障生命权的价值冲突,关于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价值冲突,关于言论自由与诽谤他人的价值冲突,关于病人安乐死的诉求与医生救死扶伤的道德和法律义务的价值冲突,等等。可以说,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如何通过立法来选择和调整各种价值和立法价值。 二、什么是立法价值 什么是立法价值这个命题是以承认立法价值的存在为预设条件的。然而,对于立法或法律能否进行价值的分析与判断,在西方法律思想家中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英国的约翰•奥斯丁主张,对法律的评断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分析。而不必对规范本身的好与坏进行价值上的判断。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又是另一回事"。 不过奥斯丁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功利原则对立法的指导作用,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功利已做了必要的考虑和分配,法学家所要研究的只是"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汉斯•凯尔逊创立的纯粹法学则强调,只需对法的规范进行客观地实在研究,而排除任何价值判断的因素,只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概念进行推理和判断,而不必考虑法律的"应然"因素。赫伯特•哈特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提出了只需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的观点,一般不主张对法的价值进行道德判断,竭力反对立法伦理主义,但他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和实在法相辅相成的。就倾向性观点而言,上述学者反对对法律进行价值分析,对认同"立法价值"这个命题也持保留态度。 承认法律价值并主张对之进行立法价值的分析与评判的学者大有人在。主张以正义为立法内在价值的学者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现代的罗尔斯,尽管他们对"正义"的解释不尽一致,但他们都承认有一种价值尺度作为立法的依据, 法律不过是通过立法的正义的具体体现。其他一些坚持自然法学说的学者也都把理性、公平或者平等视为法律的内在价值,而立法只是遵循并且再现这些价值原则的具体活动。把属于道德哲学范畴的价值观运用于立法和对法律的评价,是支持立法价值论的主要特征。因为在立法过程中对行为价值的认同或排斥、对社会关系的价值定位,都显现了人们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要求。主张以利益作为立法内在价值的功利主义,实质上是把利益需要当做一种核心的价值尺度来要求和评判立法活动,并以立法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确认为其价值取向。 作为价值的正义和作为价值的利益的提出,是对否定立法价值的否定。事实上,"恶法亦法"的形而上学观点在被法西斯分子利用之后,对人类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有目共睹的。现在,不顾立法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而仅仅强调合法性的立法,同样潜藏着某些否定人类美好价值的危险。例如,有的国家利用立法形式推行反人权的政策,或者通过立法使不公平的财产分配合法化。 什么是价值和立法价值?在哲学范畴,"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在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对与作为主体的人的有用性和有益性,构成了价值的基本关系。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所谓立法主体,在民主政体下是指立法权效力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特别是他们的立法代表。立法者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所要谋求实现的,不仅是立法内在的祟高道德准则--正义、公平等,同时也是立法外在的利益形式。这种正义与利益的结合,构成了现代立法价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在有的西方学者看来,"'公平'一词常被用来解释'正义',但是与'正义'一词的一般意义最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一个人如果给了某人应得的或应有的东西,那么前者对后者的行为便是正义的行为"。 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往往表现为一种"应当"的道德评价。而是否"应当",刚来自于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形成的道德体系。亚里士多德和他的追随者强调"分配正义",意思是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应得到合理分配,体现在立法的指导上;就是要使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的规定处于一种合理状态。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主张,对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基于这种正义理念,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不难理解,而差别原则是指分配的正义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正义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制度的合理分配而得到实现。分配的价值取向是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外在形式就是公平的利益--有形的或无形的各?掷妗?nbsp;利益能不能成为立法的价值而存在,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自然法学家主张理性、公平、正义等是立法的价值内容,利益不一定能纳入立法价值的体系。不过,也有一些学者比较强调利益作为价值在立法中的导向作用。庞德认为,法律并不能创造利益,但法律发现利益并在确定了它的范围之后,又制定出保障这些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方法。 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推崇利益的价值内涵,把立法的价值完全设定在以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结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明显地影响、制约或推动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成为促使立法者产生立法愿望的动机和引导立法者实施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 但是,仅把利益作为立法价值或许是不全面的,因为将利益这种价值细化以后,呈现出来的是各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利益,立法要在诸种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就应当引入更高形态的 标准即正义的价值标准,用正义或公平来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的分配达到各万基本能接受的程度。同时,如果只注重立法的利益价值,就可能滑向功利主义一边,使立法的利益价值发生难以容忍的倾斜。通过立法对私有财产的过分偏袒,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就是实例。在中国,贫富分配不公正、两极分化的现象同样存在。从立法价值上分析,"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利益倾斜,尽管也强调了通过劳动依法致富。但是,由谁来"让",由政府还是市场?进一步追问:由政府根据什么规则来"让"以及由市场按照什么机制来"让",结果都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政府偏私,例如制定了"部门保护主义"的立法,或者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立法,或者立法时失察――"好心办坏事",或者立法被个别人、利益团体操纵而导致"倾斜"等等,那么,这些立法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很可能就会有腐败,官僚主义,或者"以立法谋私"等的嫌疑。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存在的贫富分化正是立法和某些制度造成的。因为所依之法如果失之公允,就可能正是立法导致了这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所以,依法致富并不能完全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只有符合公平价值要求的立法,才能使立法的利益价值得到恰当分配,迸而保证"通过劳动依法致富"具有更明确的合理性和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 市场分配利益也需要公平(正义)的立法机制来调控。市场本身具有按照价值规律分配利益的功能,但市场的内在动力是利益最大化,甚至是"惟利是图"。市场分配利益只提供了分配的原动力和某些计算标准,但不能保证分配利益的过程及其结果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平(正义)。只有通过事前经充分表达意志、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等社会协商机制,使人们达成相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再把这种共识规范化、法律化,形成为立法,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则和既定的程序来进行市场分配,或许才可能有这个社会评价认可的市场分配利益的公平(正义)。 立法价值当然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人权、自由、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国家安全、文化习俗。这些立法价值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将人权细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少数人的人权与多数人的人权,生命权与人格尊严权,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等等。这些立法价值都可能产生冲突、不一致、不和谐等问题,都可能在不同的立法过程中出现,需要立法者去加以权衡和解决。所以说,在宪政民主条件下,立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实现立法价值、平衡利益需要、解决矛盾冲突的过程。 三、立法价值的正义与利益的统一 立法价值主要由正义与利益组成。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着立法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正义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不可能不带有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价值,是人类社会共有的美德。伸张正义、鞭挞邪恶是人的自然本性在人类共同体中的必然要求,因而立法中的正义又具有某些超越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客观性和共同性。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称:"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只要是遵循正义的立法,就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秩序等的价值要求。立法价值的普遍性、共同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表现,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伦理理想和准则的突显。立法价值就是这种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立法价值的正义与利益的统一,充满了矛盾运动、辩证发展的现象,并在立法价值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中得到实现。 与此同时,正义作为立法内在价值用以指导和评判一项法律时,还具有相对的价值属性。这是因为: 第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相对的,多数人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少数人却可能不以为然;一种文化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另一种文化却可能不以为然;此时 人们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彼时却可能不以为然。或者反之,或者还有其他评判。 第二,利益的矛盾关系使立法者在适用公平(正义)原则时一般只能做到形式上(即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而不能保证事实上的完全公平(正义)。程序公平(正义)通常是预先设定的。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程序在先要经过民众的讨论和多数人的同意,形成为分配利益的规则,然后按照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程序,进行具体地利益分配。在规则(程序)形成前,讨论的民主性、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利益表达的多样性等,是它们的主要特征;在规则(程序)形成后,规则的公开性和普遍性、规则的确定性和抽象性、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构成了它们的主要特征。 第三,公平(正义)的前提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不公平(正义)的结果往往是由不公平(正义)或者公平(正义)的前提所致,立法所能作为的,不是试图完全消弭这种前提与结果之间的差距,不是直接把立法的公平(正义)前提与适用立法的公平(正义)结果统一起来。任何立法对于这样的价值目标都将是无能为力的,它只能存在于理想之中。立法所能做的,只能用预防和补救的方法来缩小它们的差距,却不可能做到两全其美。例如,当国家立法保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与不可侵犯性时,对于那些无产者和少产者而言,这种规定的不公平在于法律只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者一种很大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却是将那些无产者排除在外的;这一规定对于少产者也是存在折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法要有所作为,就可以通过税收、社会福利、再分配等机制,使国家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共享的结果公平(正义)。 第四,人们个性的差异和需求的不同,对同样的结果也会有不同的甚至是迥异的认知。因此,表现为公平的正义只能不断接近完全意义上的正义,而不能做到绝对的正义。立法者所追求的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或正义。显然,立法者理解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多数人来说可能就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对公平(正义)标准评判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自在行与他在性,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结果的感受和判断。 与正义的内在、抽象特性相比,利益总体上却显得比较具体和外在。利益通常是立法的外在价值。在立法所确认、保护或限制的各种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背后,总是有利益的存在。不同的利益反映了社会中的阶级关系、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种种差异。立法的功能正在于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控制或者协调各种不同的关系,把这些关系规范在立法者所希冀的坐标上。立法者对利益关系的价值调整固然与他们的主观好恶和愿望有关,但立法者如果不想自取灭亡的话,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无度地倾斜利益天平,他们需要遵循正义原则,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找可接受的平衡的支点,以保持利益的合理整合。 利益多元化已是当今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既存事实。改革对各种利益的调整正引导着社会向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方向发展。利益细胞的激活调动了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搬用,缺少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改革初期和中期的某些方面,社会所提供的平等主要是不平等前提下的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秩序常常是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官倒横行、不法分子投机以及行政垄断、政策倾斜等不平等的非程序的行为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因而改革在激活利益细胞的同时,也加剧了各种矛盾: 中央和地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集体与个人,个人与国家,集体与国家,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等等。其中的一些利益矛盾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和解决。但是,中国的立法由于缺乏必要的价值内涵和立法价值的框架模式,因而并没有完全担当起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历史使命,立法价值的具体运用本身献出现了与其价值要求不符的变异。例如,有的立法应以保障人的权利为其基本价值,却变成了限制权利、甚至设定义务的立法;有的立法按其内在价值应为限制?Γ⒎ㄖ腥幢涑闪死湃蚍湃稳Γ挥械牧⒎ū居ν菩蟹ㄖ危幢涑闪耸谷酥魏戏ɑ氖侄危还摇⑸缁岷透鋈说睦嬗Φ笔峭骋坏模谟械牧⒎ㄖ校鋈死姹缓鍪樱液蜕缁岬睦姹恢糜谥辽系奈恢谩;谎灾泄⒎ㄖ写嬖诘?quot;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利益立法合法化",以及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 、地方 保护主义 、立法腐败 ,凡此种种,都可能与立法的本意价值形成悖论,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一些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 在处理这对矛盾时,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要兼顾利益与正义。以至于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抉择,是"最大的社会抉择"。"效率"实际上是指"馅饼"做得大小的问题。笔者认为,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有失偏颇。众所周知,发展生产力需要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体制,只会造成生产力的萎缩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公平不等于平均,公平的环境和机制可以推动生产力的良性发展,平均则只会导致人的惰性,阻滞生产力的进步。公平既包括机会的公平,也包括程序和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能够创造良好的竞争机制,激发并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作为劳动力的人与其他生产要素达到最佳组合,从而大大提高生产、工作的效率。可见,机会的公平与效率的提高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程序的公平是为保证机会公平的实现而设定的,其作用和结果与机会公平相似无异。 结果的公平即分配的公平,它要确定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分配才是公平的、正义的。契姆•佩雷尔曼指出,分配的正义有六种观念: (一)无差别地平等地分配价值,这是一种抽象的绝对公平; (二)按照德行分配价值,这是一种道德标准; (三)按照劳动分配价值,即所谓"按劳分配",这只能保证同等效能的人之间的相互平等; (四)按照需要分配价值,这就要求缩小贫者与富者之间的不平等差距; (五)按照身份分配价值,这表明只有在身份相同的人之间的分配才是平等的; (六)按照法律权利分配价值,也仅体现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除了第一种理想化的绝对平均的分配标准外,无论采用其余哪两种或哪几种标准进行分配,结果都不可能是平均主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体制,在它追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过程中,所企盼的恰是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其结果通常是刺激人们通过投人更多更有效的劳动而得到更高的报酬。这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并不会也不应当牺牲效率。事实上,影响和降低效率的不是公平的分配,而是不公平的平均主义或不公平的竞争投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本意是要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但这种提法没有考虑到,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把任何一方置于从属的地位或对立面,都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社会的分配原则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事关这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动力。如果说,当中国改革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中国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较快、能够给社会绝大多数人带来分配利益的过去,我们比较多地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分配原则还有其相当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中国改革发展到今天,经济已经不可能在总量上有明显的、全面的、能够使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增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和分配领域的"效率优先论"已经导致甚至加剧了"两极分化",城乡劳动力大量剩余,失业人口不断增多,弱势群体的贫困现象日益严重,我们再脱离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而片面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将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愈来愈远。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并举",两者相辅相成;在政治领域,社会主义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保障人权与规制公权力并举",两者缺一不可。 立法价值所强调的是利益与正义(公平)的统一,用正义原则来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关系。立法不是为了利益而分配利益,而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分配利益,是以正义为尺度来分配、评价利益的分配。因此,立法者在设计、考虑不同利益的倾斜或平衡时,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正如保罗̶ 6;A•弗罗因德所言:"法官所奉行的标准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而立法者所奉行的标准则是:公平分享、社会功利和平等分配。" 立法的过程,无论如何都是立法者协调利益、平衡关系、调解矛盾、减少冲突的过程,是各种价值突显与妥协的过程。除非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否则立法者的一意孤行必然是要碰壁的。 四、立法的价值选择 对于立法的内在价值来说,基本上没有选择的问题。立法者所要做的是感觉并体认内在价值的存在及其要求,把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和正义观念自觉地贯串在立法活动的始终,进而对立法的形式价值(利益)做出适当而合理的选择。如前所述,在一个多元利益的社会中,利益的冲突或者失衡在所难免。而立法者的职责,是要通过立法的价值选择把利益的冲突或者失衡控制在公平(正义)的范围内,使多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 立法的价值选择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目的的主动行为,而实际上它却包括了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的行为。在有的立法中,立法者或许对应当确定什么利益作为他们的主要选择茫然无措,当他们不知道应当采取何种积极行为的时候,至少应明确他们不应当做什么。这种不应当就是消极的行为,或者叫不作为。其内容(或者原则 )似可包括: (一)不应做出与立法的本意价值相违背的选择。所谓立法的本意价值是指某个立法存在的应有之意。立法的本意价值的来源可以有多种解释,诸如来自自然法,源于人类理性,出自神意,发端于人的本性和尊严,由某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决定,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在一个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立法本意价值,往往只能有一个。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和社会,立法的本意价值应当是统一的、确定的。在一个宪政的国家,立法的本意价值应当符合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按照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立法的本意价值就是基于特定社会中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产生的价值,它既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共性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内容,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取向;也有特定社会道德以及文化传统影响和制约的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这两者的存在,从观念和心理上极大地决定着立法的本意价值。 在一个实行法治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信念的社会中,不需要更多解释就可以理解的公理就是:制定妇女权益法的本意价值就是用法律形式对妇女这类社会的特殊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制定新闻自由法的本意价值是保障以传播媒介来享有言论及表达自由这项基本权利;制定宪法的本意价值在于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等等。立法的价值选择如果明显违反或者背离了它的本意价值,则这项立法在本质上就是不正义的,因而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 (二)不应做出与多数人意志相违背的选择。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应是全体公民意志的表示,而不是个人或少数人意愿、利益和欲望的强加。所以,"法律一当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对社会其余大多数人有害的时候,那就成为不公道的了。" 不公道的立法理应受到制止。当然,多数人的意志及其选择不一定是最合理、最公正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是违背人类理性的立法――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我们在做立法价值选择时,要特别强调"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的原则。但是,在一个有着健全法律规则的民主社会中,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做出的选择,很可能是不得已的次佳选择。在理论上,这种选择不能保证立法价值的最优,但一般能够防止出现立法价值选择的最劣。 在制度设计上,西方国家的立法"读会"制度、会期制度、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旁听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表决制度、立法否决制度、立法复议制度、全民公决制度、议会党团制度、委员会制度等等,都是为表达民意、协调民利、平衡社会关系而建立的,在实践中对汇集多数人意志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可以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这些制度。 做出不与多数人意志相违背的选择,必须实行民主立法,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需要如下三方面的保障条件: 第一,观念条件。在一个认为实行民主 "是麻烦"、"是摆设"、"是游戏"的社会里,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主立法。同样,在一个认为民众是奴仆、官员是主人的社会里,也不可能诞生民主立法。中国现代社会的民主化立法,是建立在以下理念之上的。 1、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主权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和党执政的宪政逻辑的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落实到制度上,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监督等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院制" 。 毛泽东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江泽民也深刻地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 人民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前进,夺得了自己应有的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就是密尔说的"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由此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政党――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作用,最根本的,就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保证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 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民主;而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党的执政掌权。人民主权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和政治文明的现代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逻辑起点。 2、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从人民主权的逻辑起点出发,人民作为历史的主宰、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必然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一个国家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宪政体制中,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因为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党"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正是在宪法和法律体现人民利益和?庵镜囊庖迳希缁嶂饕宸ㄖ喂业南芊ê头芍辽希导噬鲜侨嗣窭婧鸵庵局辽希侨嗣裰辽稀?BR> 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凌驾于自己之上;宪法和法律作为人民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与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的一致性,也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其上。如果宪法和法律没有这种极大的权威,就不会有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法治和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反而会给某些形式的"个人至上"留下余地,从而使依法治国变成空中阁楼。因此,实行法治,依法治国,践行"三个代表",必须树立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在中国,"具有根本规范性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已变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 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 原则,也不妨碍领导者个人作用的发挥,恰恰相反,在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执政党主张高度统一体现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领导者个人的作用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失误、特别是重大失误。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党执政,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也是为了实现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依法治国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整治老百姓,实现对人民的统治,而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正如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向全世界宣示的那样,"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法治,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往往以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其确证的逻辑起点,否认或者忽视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其法治不可能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和党执政条件下的依法治国,其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不仅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谟诰谩⑸缁岷臀幕ɡ徊唤鲈谟诟鋈巳巳ǎ以谟诩迦巳ǎ徊唤霭讶巳ǖ某浞质迪值弊骼硐牒湍勘辏椅巳ǖ某浞质迪痔峁┪镏屎头ㄖ伪U希虼耍庵忠婪ㄖ喂胱鹬睾捅U先巳ǖ哪谠谑粜允呛托骋恢碌摹?BR> 4、权力机关优位的理念。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也不实行西方的议会制,而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权力机关(人大)居于优越的地位。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依法治国,蕴含着立法优位原则。这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制)的方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其载体――立法机关必然也应当具有比其他国家政权机关更优越的地位。其次,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不仅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本身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力量,而且来自于制定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具有至高权威和地位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立法权如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具有优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就不可能"至上",也难以得到切实地遵守。最后,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级、省会所在地的市、较大市和经授权的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要由立法机关讨论决定,执政党的主张要由它们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权力机关所处的地位,就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地位。"这种地位实际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法律化和政治化"。 5、依法行政的理念。如果说,立法机关是以表达人民意志为主要功能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就是以执行国家意志(当然包括人民意志和执政党意志)――法律为主要功能。 在中国,"吃皇粮"干部的百分之七十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国法律的百分之八十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的,因此,依法治国,实现人民意志和执政党执政意图的关键,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在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如果发生矛盾或者冲突,作为个人的公民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强大的行政权最容易对公民造成侵害。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政府依照汇集了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行政权力,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所强调的依法行政,通常包括以下要求:"1、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不得 侵害人民的权利;3、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做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 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纠正其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在有效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6、公正司法的理念。公正的价值概念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司法以后,成为司法的活动原则和对司法的评判标准。西方国家的法院自诩司法公正,常常以宝剑和天平作象征,宝剑代表国家权力的权威,天平象征不偏不倚,公平正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对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对于行政权而言,"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就能处理由于政府机关实施法治而引起的各种问题。" 在法治国家,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这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它要求"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 执政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能明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维护司法独立,不以任何形式干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时,就能从外部环境上保障司法公正,就能从保证司法独立这个方面为依法治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7、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理念。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对于人民民主而言,只要还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就会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在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中,民主与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没有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权是人民主权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人民产生,也必须由人民来行使。 监督和制约公权力最有可能的制度安排,是通过宪法和宪政来实现。现代民主制度与宪法须臾不可分离,民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因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人民争得民主,"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对于民主的主要功能是: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确认政权的合法性; 宣告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通过调整重大政治社会关系保障政权的稳定性。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限制政府的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规定各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形成中央与地方恰当的利益格局,保证两者关系的协调、平衡与和睦。在宪法基础上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政治活动的民主体制就是宪政。 用什么力量和方式监督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世界性课题。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现代民主宪政是一个权力系统,权力的起点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代议机关;代议机关产生行政、司法等机关,由它们负责执行和实施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民是主权权力真正的最终的所有者,在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对代议机关拥有直接监督权,可以监督代表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罢免其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人民拥有间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