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文学理论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3:46

文学理论论文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 汉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携《法经》变法为律后,历经多载发展而成。后世文献记载汉初律为“汉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试图依据出土文献对汉初的律名作以考证,探讨汉代法律初创时期的状况,以尝试用当世的实况来说明汉律在初创时期是开放的架构。论文关键词:秦律 汉律 律名 九章律 初创 开放 前辈高学集所学而成汉律诸考。研读有日后,深感前辈求学之严谨态度,及大师的博学多识之风采,并为之所深深触动。又喜闻《张家山汉简》之注释得以面世,故依简椟对前辈先学说作以小证,并斗胆提出小异,希能得以良责,并万望师长、同仁斧正。“《史记》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禀于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盖六律之密必无毫厘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应如是,故亦以律名”。又有“律以正罪名”。从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汉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携《法经》,而修“律”而成。现就汉律之律名稍作探析。一、汉三章《史记·高祖本纪》,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集解》应劭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酷政,但至于罪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汉初兴之时,以应便时,立法三章当为极简之式,并无律条。其论罪之依据,当为其时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残的内容。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云梦秦简》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内容。有关伤人、盗的条文散见于不同律名的条文中。能否推出汉初所谓“三章”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并未专指三种律。而是指三个方面的有关秦律之适用状况。二、汉律九章(九章律)“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历史上的“汉律九章”当源于此。至晋时,则演变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三夷连然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至此乃形成汉律中的“九章律”之说。即“九章律”为沿习秦律之源《法经》之构架,外加萧何所定兴,厩,户三篇而成。然萧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当然其疑已经为众多历代考实之家所不认同,现在需要提出新的疑问:“九章律”就只有“盗、贼、囚、捎、杂、具、兴、厩、产”九篇,还是另有别论?由历史典籍之出处,我们可知,“汉律九章”之说始于《汉书》,而详定其九篇目,则是在《晋书·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后人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后才又以所名传于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词。现从出土的秦简及汉简中可查寻出一些问题。1)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在商鞅变法之后,经过几世,已历经变迁,内容广杂,具体篇目已非原《法经》之构架。况且在先秦时代所形成的法律实用状况,也使得当时立法强调具体之应用,而非理论化。这从秦简中法律问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关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及连坐制度都在《秦简》中有述。简举一例。“盗及诸它罪,同居所然当,何谓同居?产为同居。”。汉承秦制,为可信之事实。从秦简中《秦律十八种》及《秦律杂抄》可知秦律不仅仅是为所言之“九篇”,何以萧何定律时成九篇?没有一定的理论化过程,萧何又怎复改详细的秦律为汉九章律?汉律是经过律学之盛,各个大家解律之后,于曹魏时整理而成篇名体例。2)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可知,汉律在吕后二年时期至少有简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种。且与《秦简》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令律、傅律等。这些不但实证了汉承秦制,而且还彰显出一个问题:《秦简》之中律名在《吕后二年律令》中有显,而萧何修律当在两者时间段之中间,而史记中又述曹参任相,用萧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么萧何所定之律必然被传承沿袭。那么,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传述的“萧何作律九章”怎么解释?在对上述问题的思索后,然后再参阅文献,就会逐渐得出一个汉律发展的新轮廓。“何乃给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 ,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司马迁《史记》所载当为可信之史实,由上文可知萧何原本秦朝职官,对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随刘邦而起反秦,后入咸阳尽得秦之图书。而秦之律书在焚书后亦藏于丞相府,自然萧何就拥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萧何定汉律之框架来说,应该有很充实的资料基础,和实践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及在曹相国世家中所述“平阳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时为沛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吕后元年,当是惠帝于七年崩之后,此时相为王陵,吕后夺王陵相权,而二年律令当为吕后削刘氏子弟权力之时,故律条因政之多变而不会多变,而且多以吕后之令而出。如“元年,号令一出太后”。[12]由此也可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应多为萧何之所次之律令。通过以上综述,文章得出这样一个思考,汉律无疑是萧何在秦律之基础上依当时之政需而厘定,但很难确定如班固《汉书》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难以《晋书·刑法志》所言“合为九篇”为定论。萧何次令,应非仅盗、贼、囚、捎、杂、具、兴、厩、户”九篇,而应还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种律名,应至少有一部分乃为萧何所次之律令。故对班固之“九章律”之说当有所重思。三、傍章、越宫律朝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13]因文章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考据之史料,故对张汤《越宫律》及赵禹之《朝律》难作考证。仅能证叔孙通之傍章非正律,乃为律之补充。且有太史公言“叔孙通定礼仪”当可理解傍章与礼仪通。就如程树德所言:“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算。是通所著为汉仪。……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而后得其说,尽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14]四、具体律名细证。(以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具体律名为对象来述)1)盗律 “取非其物谓之盗。……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15]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用有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16]2)贼律 无变斩出谓之贼。[17]由于后世贼盗同律,故将其列入同考。二年律令对于贼、盗律有所述且条文较多。故汉律文考中所述贼、盗律当为不虚,且有实证。3)囚律 断狱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18]二年律令中无囚律之项。而且依《唐律疏议》之述,囚律篇名乃魏分李悝囚法乃成。而非沿汉律。4)捕律 李悝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之律北齐名捕新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之律。[19]二年律令有捕律名,且有条文九条,故可知《唐律疏议》之述非全真,当有所疑,应对秦汉时的律名有所陈述。5)杂律 李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20]二年律令中亦有杂律篇目,且律文十四条,与捕律之结论同。6)具律 魏新律序略云,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固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21]二年律令中有具律篇目,且有律文二十四条。证实上述所表。7)户律、兴律、厩律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秦世旧有厩三篇,迄於后用,皆名户律。[22]魏新律序略,秦世旧有厩置秉传副车食府,汉初秉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23]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兴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条,兴律九条,但无厩律之篇目,所以对古文献的记载应慎思。8)钱律、田律 五年,除盗铸钱令。[24]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25]野田有律。疏谓举汉法以况之。[26]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钱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条、钱律八条。9)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兑律,尚方律。这些律目依程树德先生所考皆在吕后执政以后,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时所载,故二年律令不宜为证,只能佐证,二年律令所载不存上述各律目。10)二年律令所载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赐律、市律、行书律、复律、效 律、置后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种。律名考至此略书,试想如程树德前辈能一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将必有大成。今后学慎书此论,希能从他处得以教益。五、结束语:从上面考实是否可衍生这样的陈述,法律在早期的初创年代,不可能在理论上未达到一个提升的过程之前就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构成某种固定架构。而是由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逐渐递加的形成一种粗致的框架。汉代法律当属此状况,汉三章,汉律九章,是后世对汉律理论归结,而汉实际的律名状况,应如秦时,依其社会实际状况的变化,向己有的架构中归类或者创造出新的律名。即汉律名应是开放性,而非反限于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据其所调节具体对象而命名,还未成体系化。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2

前一种现象可谓积重难返。原因在于电影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系统的学术研究更是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方才开始,对艺术活动本体的规律重视不足,可以说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撰史还是作品分析,其方法大多套用相对稳定、成熟的文学理论模式,专属电影本体的原理式研究始终若隐若现。所以,中国电影理论实际上并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扎实的美学体系。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极其关键的基础性问题尚未被厘清,而是长期悬置;在研究过程中,又不太在意锻造工具式的理论方法。一旦遭遇现实的诘问,势必猝然无依、捉襟见肘。

后一种现象可谓浮躁盲动。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海外理论文献的译介不曾中断,且大有深入之势,但不求甚解、附会偏信的现象亦不曾减少。片面追求颠覆的、震撼性效果。尤其是对当代西方学界呈现的热点扩散、多元并存的状况,不能历史地界定,辨证地看待,批判地吸收。罔顾国内理论发展的现状和理论更替的内在逻辑,企图通过复制西方最新的研究模式,谋求跨越式的突进,迅速拉齐中国与西方的水平,由之便注定会身陷“后现代”的迷雾。

上述两种现象实质上撩拨起了一个重大的话题,即构建电影美学体系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电影理论界摆脱尴尬的处境。这个本应毫无疑义的话题之所以变得波谲云诡,令人犹疑难决,我想多半是由于一些西方学术大师对“美学已然终结”的宣告。既然美学终结了,更遑论作为门类分支的电影美学了。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有否必要去勉力续建这座“昔日楼阁”,似乎就成了一个颇为艰难的选择。

其实选择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破除当前学术上的两个认识误区。首先是如何全面理解所谓“美学终结”的核心意涵。我赞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论断。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工程是逐步构建起了主体自由以及主体的内在本性──理性。这项可以被命名为“现代性”的工程,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和福祉。然而,现代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深重的问题。比如: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物质与精神的失衡,主体的自我膨胀和霸道。因此,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显然是正确的。但后现代用“去中心”、“解构”等策略来瓦解现代性,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理性的彻底损毁。哈贝马斯称这会使人类陷入“中心失落”的悲剧。他主张对现代性进行修正。理性即便存在种种弊端,但人类不应放弃它,而须纠正原来设计上的失误和使用上的偏差,以确立新的理性范式。据此他认为后现代乃是现代的一个阶段,当论的使命不是彻底捣毁现代性,而是重写现代性。美学作为一门在启蒙理性规范下催生的学科,当然具有现代性的一切特征。因而它在当代遭到清算,实际上有着深刻的陪绑背景。西方学人希望终结的其实是美学研究中一种主体太过霸道的思维逻辑,以及传统学科范畴对美学太过死板的“形上”界定。

其次是如何理解美学被各种文化批评策略所替代的学术现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理论总是企图对现实进行梳理,它走向的是一种简约。这种简约就像速写中那有力的线条,令我们能够清晰地辨识现实的真身。现实则提供附丽于理论骨架上的那些无限多样的鲜活细节和彩色衣片。然而,任何一具完美的骨架都无法支撑皮肉暗自茁长所带来的重负,再伟大的理论都会有轰然崩塌的一天。这就意味着无论何种理论自有它兴衰的生命周期。在初期,由于对现实的无从把握,导致理论浸泡在现实的每一处细节中,喋喋不休地诉说着它的新发现。这一阶段是各种新兴学说纷纷出现的时期,其特征往往是各自为政,就事论事。随后,现实似乎逐渐露出了它的真容,这多少是因为理论不再紧贴现实而拉开了观察的距离。这一阶段是各种学说进行整合的时期,其特征是步调渐趋一致,由对现实的热切描述转向冷静梳理。在中期,理论准确地勾勒出现实的真身,并使现实臣服于它,对它进行膜拜。这一阶段是理论走向“大一统”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权威,走向简约。在晚期,现实则蓄力挣脱理论的枯骨,谋求成长。这一阶段是理论捉襟见肘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信任危机,导致理论对现实的失控、尴尬,进而全面瘫痪。以此观之,目下流行于西方的各种策略性话语,正是传统美学范式崩塌后,理论尖兵与新现实的一场耳鬓厮磨,喁喁私语中言说的是崭新的语汇(跨学科、跨文化)和实证的。虽然在形态上与简约的范式迥然有别,但显然不是美学消亡的证据,而恰恰是新的范式来临的准备和前兆。

梳理历史是迈向未来的折中选择

认识历史往往能够唤起迈向未来的信心,尤其在这个非常时刻,厘正历史的脉络,重新解释历史材料,或许就会启动突破困境的行动。事实上对中国电影史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其中不乏有价值的成果。基本可以将它们概括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研究模式。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间或出现过一些取自电影本体的研究角度,但似乎总是昙花一现、难成气候。一是近年来出现的“大文化”研究模式。它之所以迅速接棒乃肇端于九十年代国内电影的产业化调整,以及海外学者对中国电影史普遍采取的研究策略。显然,我们继长期缺失完整的电影本体的史论框架后,新近又陷入了西方学术整合的耗散结构之中。我认为用美学的方法来重修新中国电影史,应该是个能平衡双重愿望的折中选择,理由有二。

一、新中国将近六十年的历史,无论就经济形态还是话语方式,其变化之巨、内蕴之精彩,堪称空前。从本质上看,变化的核心之一是关于“人”的不同理解。粗略来分,自1949至1978年的三十年,是浪漫的革命文化从激情涌动到衰竭幻灭的神话时代。“人”的概念总体上呈现为政治的工具,是构成宏大整体的微不足道的模糊单位。鲜活独特的个体性被基本排空,也就是说,个体的生命经验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即便被聚焦、凝视,也只是有幸被选召为了时代精神的忠诚反射体,其本身并不发光。七十年代末对左的思潮的批判和改革开放的起步,标志着神话时代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务实的经济文化形成话语霸权的精英时代。生活质量的改善唤醒了肉体的冲动,长期被禁锢的自我意识渐渐苏醒。“人”的概念不再空洞、抽象,而是被注入了活生生的内涵。二十年间,“人”不仅复活了来自身体的所有机能,而且迅速将自我意识上升为主体意识,人道成了天道。近十年以来,高速成长的经济在根本改变国家的物质面貌的同时,亦偿付了高昂的环境成本、资源成本,扩张了贫富的差距,搅动了社会中各利益阶层对自身位置的重新谋划,一些原本隐匿的社会问题由之得以暴露。强势的唯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强调“优选”、“竞争”的精英时代遂逐步淡出。一个谋求多元共存、和谐发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处世原则的公民时代拉开了序幕。对“人”的理解则趋于冷静,主张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有效制约身体的原罪,号召将“人”归置于适其所是的地位。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3

法学理论论文5100字(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论文

摘要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纠纷解决利益衡量论法教义学

引言

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但是,与其他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构成具有多元性,在范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囿于论述的重心,这里主要选取诉讼目的、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及审理程序等理论构成予以阐述。所以进行这样的选取,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这四个方面涵盖了审判的目的、对象、主体和程序四方面要素,足以构成相对独立的程序理论结构,折射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在法规范特征及解释方法论上的差异;其二,结合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论和审判程序的理论演变,可以窥视出诉讼目的论在构筑基础理论以及解释方法论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基本理论的理解也可以为解释方法论的说明提供范例。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概念是作为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及与此相应的基本理论——“程序保障论”。[注]纠纷解决说与德国法上的传统观点“权利保障说”具有重大区别,率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时任东京大学教授的兼子一。他认为,权利即便在观念上是存在的,但是在判决确定之前其存在只不过是一种虚像而已,只有在判决确定时权利才能够成为实在的东西,而既判力作为判决的法定拘束力正是基于诉讼终结判决生效时成型的实在性权利(也称为“权利实在说”)。

(二)诉讼标的论

三月章教授基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命题。这一命题被扩张至具有判决效力的法院判断之范围(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三大论争包括“诉讼标的论争”(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争点效论争”(1965年前后)以及“证明责任论争”(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其中前两个正是关于判决效力客观范围的论争。

(三)当事人适格论

无论是新诉讼标的理论还是争点效理论,都是通过扩张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来寻求更有效地、一次性解决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不可避免地具有超越双方当事人主体内部而呈现出社会扩散性的特点,纠纷解决说试图把受判决效力拘束的主体范围(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四)审理程序论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对诉讼目的论和判决效力论的考察来展开当事人论、诉讼标的论(或诉讼构造论)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历来最为关注的研究课题。当然,其后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对有关审理程序的规律也逐渐予以关注,形成了释明权论、程序裁量论、上诉审理构造论、尤其是证明责任论争等庞大的研究领域。特别是近几年,在法院于实体问题上的诉讼指挥权和释明义务以及争点整理程序中主导作用日趋明显的当下,如何切实地去实现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坚持辩论主义原则的大前提之下,基于何种理由、能够多大程度地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的义务,这些均是日本学者格外倾注精力研究的课题。[注]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领域相比,审理程序领域涉及众多诉讼指挥等法院裁量权的问题,所以自然会呈现出相对多样化视角的解释方法论。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

基本理论的演变与解释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相互交织的关系,一方面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透视出解释论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某些基本理论上观点的选取也决定于一定的解释方法论。这些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上均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

(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

多大程度地拘束于法律条文及立法者的本意,往往是影响法学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日本民法学界尤其明显,对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作用的评价造就了解释方法论成为具有牵动整个民法学界的单独命题的契机。具体而言:[注]日本民法学界在二战前一边倒地继受了德国的学说和解释论。但由于日本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兼受法国法与德国法要素的影响,由东京大学星野英一教授在二战后提出了“以德国法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源于法国法的民法条文并不适当”的主张,并强烈地指出应当在确认立法者本意以及各个法律条文在母国法的规定这一基础上,建立对现行民法进行解释的方法论。星野教授反对纯粹的学术继受、重视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观点引发了日本民法学解释方法论的激烈论战。当然,如下文,星野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利益衡量论对后世民法学界的影响更为深远。

(二)利益衡量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法上虽然没有民法学领域如此炽热的争论,但解释方法论的运用依然会存在,尤其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深刻地影响到日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并不同程度地波及实务。

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

新堂教授在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上,受三月章教授影响较大。三月章教授在批判性地继承兼子理论并论述自己的纠纷解决目的论时,明确提出了自己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方法。即不采取以“实定诉讼法”为前提条件对诉讼法规范进行逻辑上、体系上说明的考察方法,而是致力于考察“制度的应然状态”。这种方法被称为“目的论或功能性考察方法”。[注]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的解释方法论,是以纠纷解决为中心,所以很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上,从而弱化包含于程序法规范中的实体权利保护价值。很自然地它也会滑向利益衡量论,亦即根据各种利益的比较衡量,得出解释的结论。

2.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

利益衡量论被新堂教授作为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运用于对新诉讼标的论、争点论的分析。这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解释论”在民诉法学界的正式登场,被誉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史上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学说。[注]新堂理论涵摄的利益衡量论主要是为与传统的演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法律解释方法对立而提出的方法论。相对于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新堂教授在重视当事人主体性上有飞跃性的发展,相比公共和制度运营利益更强调当事人诉讼便利等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利益。

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分配上的利益。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利益衡量,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注]

举几个典型例予以说明。对于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的反诉是作为驳回起诉处理,还是作为独立的诉受理?如果从确保诉讼程序运作统一性及法院的利益这一视角进行解释的话,既然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就只能驳回起诉。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重新起诉、另行起诉的负担等为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便利角度来看,应当作为独立的诉来受理。

3.利益衡量论的普及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是现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通用的方法论,被广泛地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并且尤其为高桥宏志教授继承和发展。这种状况与民法学界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日本民法界,由于加藤教授和星野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论中用以衡量的利益的具体标准或价值序列不存在,同时因为这种方法论不区分发现的过程与正当化的过程,平井宜雄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判,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民法学界关于解释方法论的另一次论战。

实际上,新堂利益衡量论也并不是没有受到任何批判。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松本博之教授近年来就对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论,尤其是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说提出了强烈批判。

然而,除松本教授外,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所思考的还是如何去弥补利益衡量论的缺陷而不是废弃利益衡量论。并且,支持利益衡量论的学者们很少把解释方法论作为独立的命题进行讨论,所考虑的只是在展开具体问题的解释时如何运用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究其根源,或许还要重回到前文所述: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在基本理论演变中的核心作用和支配性地位,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实体法在规范对象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在价值序列方面的相对优越性等。

(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

值得一提的是,松本教授在对利益衡量论提出上述强烈批判的基础上,提倡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特性进行法解释。松本教授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当遵循德国的通说将实现和保障实体权作为目标,因此,在民诉法适用产生疑问时,应以合乎实体法目的的方法就疑问做出解释。[注]具体而言,松本教授主张首先应当选择亲实体法的解释方法。所谓亲实体法是指在适用诉讼法规范时,在可能的多种解释中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实体法要求的解释理论。例如,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松本教授坚持传统的管理处分权说。

三、实务、判例

实务和判例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具有相互交织且广范的影响。

(一)实务与学说的互动

竹下守夫教授曾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的主题报告中,就民事诉讼实务与学说的互动指出:[注]在判决效力的范围等领域,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与实务的主流观点之间出现了相当深的“裂痕”,但在审理程序领域,学说与实务之间进行了珍贵的相互交流与共同作业。在审理程序领域必须提及的就是所谓实务解释的出现。2006年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后,随着来自实务一线的实务家在法科大学院占据教职,逐渐可以看到实务教员从实务适用的现实性、运用的便利性、诉讼经济等实务运用层面支持旧诉讼标的论,反对争点论等的观点。

不过,实务对学说影响更大的是在另一个层面。上文竹下教授指出的判决效力理论的“裂痕”大概是指,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在学术界虽掀起了热议,但最终两者都没能在司法实务中被采纳。[注]但是,不管结果如何,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者通常都倾向于认识和分析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论、立法论研究并对实务的“应然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注]实证调查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界长期以来为正确认识实务场景和需求采用的方法。迄今为止的代表性业绩为以竹下守夫教授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小组主导的“民事诉讼的计量分析”。

(二)判例与解释方法论

判例与解释方法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其一,如“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一术语所表现的那样,判例理由中运用三段论的法律适用部分正是法律解释操作的结果。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益衡量的解释论过程虽非在所有问题领域均存在,但是在民事诉讼的判例中却是相对被广泛地接受的。其二,法律欠缺时通过裁判的法律创造。目前,由于民事裁判中不允许法官拒绝裁判,所以坦率地承认法律存在着欠缺,由法官以制定法的现有条文为基础,基于衡平地考量去形成具体的裁判规范在日本法上没有障碍。

四、外国法研究

如学界一般所认知,日本民事诉讼法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叉的特点。近代法律继受时期,日本完全继受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及其理论学说。二战之后,受美国法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外国法研究背景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也施与了一定的影响。二战后,在新堂教授、谷口安平教授、吉村德重以及三木浩一教授等有过美国留学经历的学者们的影响下,程序保障等美国法的思想或程序运作论(procedureadministration)及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等观点融入日本法,为学界带来了极大的活力和刺激。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智识创制论文

【内容摘要】每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学理论,这种法学理论又指导着该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走向完善。法学智识的科学整合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有机地融合起来,使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条理性、系统性,必要的时候需对原有的法学知识进行体系重构,并以此形成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哲学根基,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基础,它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基本构成的精神和灵魂部分。在法治社会发展领域,确立什么样的发展观来看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的。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与完备将直接影响着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广度与深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智识创制整合与完善诠释和判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境界,开启并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进程。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层意义来说,它蕴涵着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概念和思想理念,即作为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下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我们知道“法学远非是一个自治的学科,它无法独立于政治学。”〔1〕因此,如何运用我们的智识创制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重大历史课题,是新时代法律人的根本使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国家智识的集中体现

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每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学理论,这种法学理论又指导着该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走向完善。“‘中国特色’表达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风格,表明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它国家法学理论体系的国别差异。”〔2〕当然,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和中国具体实践有机结合,不断推陈创新的结果。因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在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理论建设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中,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法学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的情况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设不断推进,已然成为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性思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世界法学重要的理论体系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上独具一格的理论体系,他与西方那种将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各种学术流派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不同,他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的理论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一般性、普遍性和中国法治建设现实的特殊性和具体性进行有机结合。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现实的特殊性和具体性,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求和法治的中国道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存在基石和实际支撑,他是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体系。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立足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体系。因为最好的法学理论只有深深培植于本国的土壤,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法治问题的思想理论体系,其离不开对中国自身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和回答,它能够较为系统地回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面对的一系列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真问题。“问题导向”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生长、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建构基础就是中国法治的本土实践。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过了四十年的历程,在这中间,我们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创制了具有一定系统性的法学理论体系,而所有这些都建立在“能力进路”的方法论上。“能力进路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合理的指导。”〔3〕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这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及其实际需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它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与时俱进的理论,其源于时代的迫切需求;反过来也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从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之语境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业已是中国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奋斗目标。在这不断演进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也将历经新的发展、完善与提升。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理论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既是对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积极吸收和借鉴,也是在中国本土国情上建构和演绎出的新理论体系。它是中国人民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所形成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中国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又体现了法学理论的中国性和时代性,还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遵循法治理论和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殊性而形成的法学理论成果。这些新探索与新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一种内含中国法治道路和法学发展趋势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又勾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最终在实践中指导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引导着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经历改革开放四十年而渐趋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由从事法律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各界人士共同创制的〔4〕,其前提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确信,这种确信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经验性观察而作的理论阐释。其实“研究课题的选择不是偶然的,它常常受到主观性和阅读因素的影响”。〔5〕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经过与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反复结合,并由此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和法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两个部分。其中,毛泽东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起到了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则是在新时代形成的并对中国法治实践起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法学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新的历史阶段进一步中国化的产物,是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沿革相辅相成的,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如果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为坐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每一阶段性成果都包含着相应的法学理论;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展阶段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包括四个时期,每个时期都有其前后相继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法制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为主线的新时期法治理论、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所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的思想,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代法治思想。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面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产物和具体体现,其各自包含着诸多深刻的关于法治或法学的观点、命题、思想和理论,其本身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理论总结和思想升华,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理论坐标与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对原有法学理论的整合与完善

法学智识的科学整合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有机地融合起来,使之具较强的科学性、条理性、系统性,并根据实践需求对原有的法学理论进行体系完善,以此形成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容构成上大致可以厘定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理论。这些法学理论中的大部分诞生于和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极富创意的对话,这些对话再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永久生命力。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的法学理论

“人的认识是基于观察和思考的共同作用。理论这个词指对特定事物的大量观察、经验和陈述进行系统地收集和整理。”〔6〕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家、法律和政党的关系的争论并没有形成过共识。这不仅是一个法治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正如所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7〕“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理性地回答这些关系问题。

1.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和国家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起源而言,法和国家均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9〕就当今社会的发展而言,法和国家是不可忽视的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以下关联。

首先,法和国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虽然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与风俗文化不同,但每个国家均运用法律确立本国国体、政体、政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力、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就本质而言,法和国家均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共同反作用于生产力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和国家的发展遵循共同的规律:一方面,法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部分,法就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此即法的国家化;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权力是通过法才得以组织起来并加以完善的,国家权力以法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即国家的法律化。〔10〕

其次,国家对于法起到支持和保障的作用。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然而,立法机关的产生是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政治前提。因此,国家政权的建立与稳定是法得以平稳创制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国家权力遵行国家经济现状与经济运行规律而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表达和实现社会利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此外,法在一国领域内得以遵守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参与,没有对违法活动的制裁与惩治,法只能停留在纸面,沦为一纸空文。国家强制力作为法的后盾,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法对于国家权力起到支撑和制约作用。首先,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规定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规则,各国宪法均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政权的组成方式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其次,法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背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构的活动均应受制于法的监督。最后,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需要法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与相互配合的义务,同时禁止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与武断性。

2.国家、法律和政党的关系

政党是由公民组成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以竞选执政为目标,为实现其政治目的与价值追求而组成的政治团体。它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与政治理念,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一定的组织成员和职业政治领袖,有一整套争取或实行其政治统治的纲领和政策。

政党与国家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政党产生的目的是通过掌握或分享国家政权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政党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核心要素。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一党执政、两党执政或多党执政,政党处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在某种程度决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各政党成员出于对政治理念的追求,多数供职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若政党与政府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或者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该政党可以将其政治理念或所代表的利益诉求付诸实践,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

然而,政党也有可能造成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特别是在野党强烈反对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或各政党联合反对国家重大事项决策时,如何处理政党之间的矛盾或如何处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僵局尤为重要。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一党执政有利于国家的一体化,两党制或多党制可能造成政局动荡。实际上,党派结构应适应于社会结构,无论是一党制或多党制,均应与国家社会与历史发展相结合。就此而言,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现实决定了应实行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的存在与发展不能逾越本国法律的规定,同时政党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目前,多数国家法律对本国政党的创建、发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诸如美国与英国等个别国家没有以法律形式对政党作出规定,但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惯例已确定了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无论是以成文法律规定还是以惯例形式规定确立了政党的政治地位,政党的活动与行为均需在本国法治框架下进行,接受本国法律的监督。这尤其表现在政党章程不得违反本国法律,政党内部腐败问题同样应接受法律规制,政党经费来源和支出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等。因此,法律对政党活动与行为具有调控作用。同时,政党按照其章程所开展的活动与行为受到本国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机构不应阻碍政党按照党章所从事的合法行为,不因政治理念的不同而对依法行为的政党成员进行人身迫害。政党通过向国家各个机构输送精英的方式影响国家政治活动与安排,特别是就国家立法活动而言,政党成员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所阐述的立法意见通常与政党意志保持一致。〔11〕

3.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国家法律亦可称之为国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用语规范严谨、坚持公开原则、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1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简称党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3〕党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调整党的组织与党员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纪律性等特点。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比较,就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而言,均有明显的不同,两者系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前者是党的特定组织制定的、调整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适用于党内的行为规范;后者是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行为的、适用于国内的行为规范。〔14〕我们认为,国法是党规制定的准则,党规不能违反国法,但党规可以上升为国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5〕可以说,党规严于国法,党规对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党员不仅需要遵守国法的规定,更应严格符合党规的要求;党员不仅应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道德和修养,还应追求更高的素养和情怀,成为普通公民学习的榜样。但是,党规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党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党规不得逾越国法,不得对专属于国法规定范畴的事项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党规不得作出与国法相反的规定,尤其不能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

“思考总是以作者当时的认知状态、价值观及其‘世界影象’,即世界观的立场为出发点,理论与作者的意图和政治目的息息相关。”〔16〕建立法治国家,实现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良好法秩序,既需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也需要党规、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助力。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党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法由此构成党规的底线。针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行为所提出的进一步要求,都应该属于法律许可的自由空间。所以,立足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不同社会规范的协同整合,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17〕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提出,对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民主政治建设而言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它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创新思路;同样,对于法学这门学科而言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并由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体系完善。

1.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通常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法治政府的含义通常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治战略目标提出,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厘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逻辑关联,保持三者平衡、协调发展,才能使一体化建设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来看,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首先,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其次,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制约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前提;最后,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而党的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素,所以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只是一席空谈。与此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首先,政府执掌国家的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其本身最易侵害公民所享有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所以法治的关键是控制公权力,规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只有将法治政府建设好,才能进一步谈及如何建设好法治国家;其次,从政府职能层面来讲,它不仅是公权力的享有者,也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职能部门;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水平。

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法治国家为社会公权力的运作提供了良性保障,现阶段我们已经摒弃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绝对性操控,但是社会公权力也需要得到良好的约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国家监督途径实现。单纯依靠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律性还不足以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转,所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创立了基础性的条件。与此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条件。首先,法治国家的建立要立足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离开社会的依托法治国家将无所适从;其次,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推动法治国家有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最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让广大社会成员最真切感受到法治魅力的途径,生活在一个依法、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人人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将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注入新的活力。

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首先,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依赖于政府的法治化水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发展成什么形态,政府起到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而这种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取决于政府的行为;最后,政府是社会秩序的引领者和守护者,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们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民主是我们一直所追求的目标,一切的法律制度、国家体制最终都要回归到人的身上来,让人民的幸福感增强,人人安居乐业是亘古不变的思想,所以创立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也正是我们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8〕由此,通过党内最高级别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以下简称“三统一”理论)。之后胡锦涛同志和同志又进一步丰富、发展了这一理论的内涵,使其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统一”理论由三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这一理论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的大背景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不断坚持“三统一”理论,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永葆活力。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既体现在夺取政权阶段,也体现在夺取政权以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被认为是人民通过阶级斗争得来的,在中国,正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不断的阶级斗争从敌人那里夺取了国家政权。今天的中国,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才没有出现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而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19〕那么,为什么又说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因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20〕从法与政治关系的现实角度来看:一方面,法势必要受政治的制约,一国的政治制度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法也需要政治作支撑,来推进其实施。执政党的政策就是一国政治的直接体现,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执政党政策的推动,没有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进行不下去。这也就是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原因之所在。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目标,党的领导离不开人民当家作主。我们不能忘记,中国共产党能发展壮大到今天的程度,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人民民主作为目标,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当家作主。没有“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前提条件,也就不会实现“依法治国”。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存的关系,法治需要民主作为支撑,民主则需要法治保障。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党的领导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后,通过制定宪法对他们的胜利加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也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实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的领导一旦离开了依法治国,就会走上“以党治国”的老路,法治国家建立不了,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治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人民的选举权、代表的任期、职责等都需要法律来规定,人民的权利需要由宪法和法律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人民当家作主一旦离开了依法治国,不仅失去了行使权力的途径,自己的意志得不到实现,连最基本的权利都会得不到保障。

3.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法实施理论

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所有法律中地位最高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1〕宪法对国家各方面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求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法实施。这也就是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于2018年3月第五次修宪中,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要原因。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关键和核心,标志着党领导人民对国家进行管理时,必须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宪法是根本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依法治国必须在坚持此前提下才能进行。依宪治国是保障与维护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基石。

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政权运作方式来管理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宪法的基本价值,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的各类问题。〔22〕依宪执政有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治化。

4.法治运行机制中“新十六字方针”理论

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以执政党政治报告的形式,正式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新十六字方针”,成为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肯定了“新十六字方针”。《决定》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的第二板块就是:“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23〕还把“新十六字方针”的内容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24〕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度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理论

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法学教育是主要途径。高校既肩负着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的重要任务,同时也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学教育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是当前我国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1.当前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进行了多次司法体制改革,每次改革都对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又有了新的要求,也面临了新的形势,这就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问题和矛盾更为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首先需要直面和回答我国法学教育的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1)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不足。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普遍采取先通识教育,后专业化教育的模式。同时,当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偏重于理论化,重点就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解释性讲授,而缺乏对法律制定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情况等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对于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运用等实践能力方面的教学更为缺乏。这一教学模式也导致了目前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无法很好地将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工作中去,面对复杂的实际问题时,往往表现出缺乏创造性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呈现出法律职业技能低下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大发展,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出现了许多矛盾,比如教学规模和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培养模式单一化和法治人才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现实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等等。就地域而言,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在法治人才的供需上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型城市基本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而中西部地区及中小城市择供不应求,法治人才严重短缺。

(2)法学教育的系统性不足,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接不到位。我国现有的高校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仍然以开设热门、高工资和高回报率的专业为主,丧失了大学法学教育应有的本意。大学法学教育缺乏较为合理、科学的课程规划和专业规划,教育的系统性不足,法学核心课程虽然涵盖了法律主干体系的全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专业教学计划,导致学生的知识重点极不完善又大相径庭。

此外,在“法治中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割裂的矛盾越发凸显。专业教育与职业需求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法学教育这个供给侧,无法有效提供法治人才的供给。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和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职业需求是相脱节、相分离的,培养目标模糊、分类定位不清。对于应培养什么素质、什么类型、多大规模的法治人才,缺乏总体的思维和战略规划。〔25〕

(3)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未能融合扎根。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简单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是一个反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含政治素质教育、业务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同时突出体现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教育的具有鲜明导向性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在不同的国家制度背景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因此,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必须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走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和社会现实的传统道路。

我国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必然要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在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6〕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忽视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着重专业知识学习、轻职业伦理教育,重专业素质教育、轻理想信念教育,重外国法律移植、轻本土经验总结的倾向。广大师生对职业道德、职业伦理也存在模糊认识,没有形成稳定和体系化的职业操守信仰。〔27〕

(4)法学教育市场化明显,经济利益驱动过大。改革开放前30年,因为特定历史原因和实际需要,中国的法学教育有较强的政治权重;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人员等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一度蓬勃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法学教育市场化也日益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尤其是近10年来,法学教育的市场化导向日趋明显,不管是传统政法类院校,还是综合性大学,甚至是理工科类大学纷纷开设法学院系。不仅如此,大学、大专、中专、高职以及成人教育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教学,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层次十分混乱,同时产生生源层次不齐、水平逐年降低、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构建路径

我国的法学教育步入新时代,向我们展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高校尤其是政法类高校,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对新的法治人才培养需求,以及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既是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需要,也是培养法治领域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首先,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虔诚的心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尤其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灵魂。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培养法治人才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谦虚的心态继承发扬传统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做到古为今用。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本质上是哲学社会科学的范畴,它应该也必然会与民族的传统历史文化有密切关联,这体现了它的继承性与民族性。传统历史文化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深厚基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8〕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先贤对德治和法治都有众多论述,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挖掘和阐释。我们要以谦虚的心态对待传统历史文化,努力继承发扬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当代法治社会相协调的精华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打上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从而提振这一话语体系的自信心和影响力。

再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借鉴吸收域外优秀法治文化,做到洋为中用。域外法治文化有比较深厚的历史积淀,有其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地方,深入研究其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资源和积极成果,有助于开拓视野,启迪思想,具有十分有益的借鉴意义。对域外相关资源和积极成果,我们要坚持开放心态,在坚持“五个自信”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为准绳,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坚持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积极构建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教育话语体系。

复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务实的心态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出发,充分体现时代特色,回应时代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必须立足中国,把握当代,体现出其时代性。当前,尤其是要在把握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伟大实践,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要求出发,找准高校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通过打造具有精准解释力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有效回应新时代提出的问题,推进法学学科高水平建设,形成体现时代特色,反映并回应时代要求的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为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夯实基础。

最后,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创新的心态统领全部工作,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不断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既向内看、深入研究关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又向外看、批判吸收域外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发展的积极成果;既向前看、准确判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趋势,又向后看、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德治文化精华,坚持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敢于突破自我、超越自我,不断研究、提出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努力建设起高水平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治人才,打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从而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29〕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的诠释和判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来源于生生不息的中国社会、中国历史和中国实践,具有坚实的社会、历史、现实等外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哲学根基,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基础,它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基本构成的精神和灵魂部分。今天我们用以和世界交流的法学理论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学理论,而是经过当代意识诠释的、能为现代世界所理解并在与世界法学交流中不断变化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持续发展

“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自身包含价值成分,而且也是人类最高价值的体现。”〔30〕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首要精神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与中国的法、国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

1.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既是人民民主政权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具体表现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平等价值的法理念和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的三代人权理论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当中。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环节:首先,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其次,确立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再次,发展大众文化、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需求;最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价值。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不仅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突出人民主体性的价值和作用,而且蕴含着法的平等价值。总的来说,平等就是社会主体能够得到同等对待和相同待遇。这意味着平等是与差别和特权相对立的,它要求消除歧视和特权,相同的社会主体能够被一视同仁地对待。尽管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职业、身份,存在着现实的差别,但是在法律面前却是人人平等的。从法治的角度看,社会主体所追求的平等也是法律平等,平等作为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价值被法律所确认和保障。平等既要求形式上确保法律平等,又要求保障实质上的分配平等,与之对应的分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共同富裕。当然,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

中国的人权保障道路是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选择的,它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基础上的人权理论。因此,对于通说的三代人权理论,中国强调的不是第一代人权,而是第三代和第二代人权。〔31〕当然,各代人权之间不是截然区分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尤其是第三代和第二代人权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不同人权类型之间的不同位阶的规范性理论,是由经济社会和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按照中国的历史、世情和国情,我们选择的是强调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道路和人权理论。

2.以协商民主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无论中西方,都将其视为国家和法的核心价值。但是,中西方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民主理念却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主导性的民主理念是程序主义的选举民主。如西方经济学家熊彼特早在1942年就提出: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这个定义强调的不是政府“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幸福”,而是选举政府的“程序方法”。〔32〕德国法学家默勒斯则指出“不存在先于民主的人民意志,民主程序表达了人民意志。民主的运作不是代表式的,而是表达式的。民主通过程序创造民主意志。”〔33〕与此种形式主义的民主理念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的民主是实质主义的,其以人民为中心,以协商民主为特色,本质上是一种与资本主义民主截然不同的社会主义民主。

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民主,其具体内涵需结合“富强”“文明”“和谐”等国家层面的其他价值来解读。中国民主的特点并非是形式化和程序主义的,而是追求“富强”的实质主义民主,中国的民主不是强调竞争性的资本主义民主,而是强调“和谐”及有序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自由主义民主,而是集体主义色彩浓厚的社会主义民主。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是在批判和继承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都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文明价值。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不同,其既包含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型文明要素,同时包含了中国传统的古代文明要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追求民族独立和富强的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传统中国的政治智慧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和民主实践,经历一百多年的探索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其中,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中最具有民族性、历史性和实践性的组成部分。如果说选举民主是我国对西方民主的批判和继承,那么协商民主就是我国对民主的创造和贡献。所以,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对此,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理论已明确予以承认。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作的报告中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必然是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学理论,从而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政党、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价值理念是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针。这一基本方针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指导我国法治实践,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在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要求。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使得自由与秩序、权利与责任、社会与国家得到平衡发展。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和实践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展开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前提,而以德治国是使反映党的利益和意志的道德意识占据社会的主导道德观。党的领导与以德治国具有内在的联系,通过党的领导这一原则的媒介,我们的依法治国就必须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种治理理念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基本方针。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是“以德治国”方针的决策主体,又是该方针的贯彻主体。为了贯彻“以德治国”方针,首先需要从党自身的建设着手,从党员干部的道德建设着手。党员干部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素质以及政策水平、理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甚至一个地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风貌。因此,以德治国要求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得党的领导在“以德治国”方针的落实中得到最优化。

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谐理念也反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各种价值的协调和平衡上。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国情、世情和民心、民情、民意,在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试图在自由与秩序、权利与责任、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寻求一种平衡,而不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偏向于自由、权利和社会一端的做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为学科基础

“哲学是一种重视未来的政治行为。”〔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精髓的理论成果,〔35〕而并不局限于某一种哲学理论和某一个哲学观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马克思的法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其批判精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社会历史观和人本主义的法权理论对法学的一些最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结构、发展规律等进行哲学反思。通过反思,我们能够以生存和生态的方式去理解法的存在,从而厘清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构的价值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承继了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精神。批判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特质。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在批判精神的指引下突破近代法形而上学的束缚,找到建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说:“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36〕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当时德国的政治意识和法学意识的批判,又是对现代国家和法的批判,也是对同国家和法相联系的现实所做的批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如此紧迫又富有挑战性就是与这种法哲学的批判意识、批判精神的缺失或淡化有着本源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必须弘扬马克思的批判精神,就是要针对一切错误的理论与有害的实践进行彻底的批判,坚持思想与行动的辩证统一。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表明,要建构真正属于中国话语,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现实批判与理论批判的辩证统一。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奠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社会存在说。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对法的根本来源、基本运转和一般指向进行重新的思考和论证。马克思对法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过程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的社会存在理论,他指出“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37〕于是,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出发,彻底批判法的形而上学理论,他指出国家和法是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法权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这种法哲学思想为法和权利寻找到了现实的世俗的基础,把法权关系归结为现实的关系,即物质生产关系或物质联系,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现实的物质基础。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本位的法权理论。“人本”或“人道主义”思想是马克思早年法学思想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也是他一以贯之的法哲学思想,但这种人权并不是近代启蒙哲学中所谈论的“天赋人权”。马克思认为近代“天赋人权”论是脱离社会经济关系等现实条件,而产生的先验的、唯心的、抽象的虚构,它把人的权利看作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和绝对的东西,这就必然使“法”“权利”“人权”等概念丧失内在的经济必然性,从而陷入法的形而上学。共产主义要追求的人本思想是真正体现人权的人本回归,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3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坚持这种人权保障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中人类的本质在商品拜物教的影响和腐蚀下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虽然这种异化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异化有质的差别,但它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回归人民本位的法学理论是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人本法学的新里程。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西方法哲学

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法学理论和思想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它赋予了相当不同的内涵。比如,在西方历史上出现过的三大传统法学理论(即:自然法哲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都各具特色,各有所长。

自然法学对自由、平等、博爱、公正、和平、互助、感恩、宽恕、守信、谦虚、尊重他人、承担义务等法律价值的追求深深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分析。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朝着“自由”“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与自然法所倡导的诸多理念是分不开的。自然法中的“自由”“权利”等理念传入中国,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不仅开始有意识的关注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在条件成熟时试图凭借某些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在个人意识里树立起了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理念,这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朝着良态发展的表现。这种表现与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强调的“提升民众权利意识”的要求实现了对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主体条件。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学理论拉回法律本身的问题,回归法学的基本问题,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析实证法学传入中国后,在中国本土上开出了不同的中国分析实证法学理论,如近代吴经熊的“中国新分析派法学”、高承元的“辩证法法理学”和燕树棠对分析法学的运用,都代表了近代学者主动将一个异质理论内化为本土学说的努力。这些近代学人抱有很强的学术救国信念,想要通过西方法学的本土化来挽救艰难的国运,收回治外法权。他们的本土化愿望显得更加迫切,法学界对西学本土化的认识也较为一致,要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法治建设中自主性意识的强化以及本土性特征的逐步明显,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以及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如何将优秀的西方法律文化转换为具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知识体系是当前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任务。

历史法学的根本思想主张任何制度与法律都是人类对意义世界的建构,其中体现民族文化观念、价值体系、人伦秩序、世俗理性的“民族精神”对法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历史法学派也认为任何制度与法律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和具体的,不存在永恒的、普适的正当性,所以法律历史并非朝着预定的目标直线发展。“社会法则”“社会规律”或“发展的必然性”这些词语在法学著作中的出现,仅仅只是表明某部法律契合了某个时空、某个民族的真切需求。历史法学的理论着眼点的是维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国民”和“民族”本身就是民族国家的产物),与对民族神话、传说、民歌、民俗的探源一样,其主要目的是寻找法律中的“民情”。它强调法律的连续性和对传统的继承,而且这种继承不一定是“抽象的继承”(冯友兰语),在某些情况下,它还是直接的、具体的继承。这种承续性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的问题以及中国需要怎样的法律。同时,这种通过法律文化、语言、文字、风俗等将民族凝聚在一起的同时,也需要考量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社会变化的新要素,顺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制定符合基本国情、融合人民需要、推动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哲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源于马列主义,也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源泉之一。”〔3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中,诸多特色的法学思想、法律文化都可以从中国古代的哲学、法家思想中找到渊源,其中特别有影响力的是法家、儒家和道家等传统学派以及从这些学派中衍生出来的中国传统哲学学说,这些学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立足中国问题、突出中国特色奠定基础。

其一,中国传统法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历史传递。中国最早的依法治国思想源于法家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强调依法治国,“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其实也在不知不觉、不由自主地从传统中国、特别是从先秦法家那里继承了相当多的思想。”〔40〕法家认为实力是生存的基础。“务实功利、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法家推行‘以法治国’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追求。”〔41〕所以,只有以法令赏罚将人民的力量集中于耕、战,才能实现富国强兵,保全自己甚至称王称霸。富国强兵是法家治世的主要目标,“以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法家的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将中国传统法学理论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并一直为封建统治者沿用。

其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深远影响。所谓礼制就是礼仪、礼法和法规、法制的合称。礼与法作为中国古代两种治国手段,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持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但相同的目的并不意味着两种手段的作用相同。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在国家治理方面以仁为本、德主刑辅、重视法的教化价值等内容在后世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被不断地继承和强化。儒学在法学方面的主要特征是推崇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摄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帅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作为法的价值。这是一种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原、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而这种伦理道德既是一种观念和理念,也可以外化为实体和器物,既包括人伦道德准则,也包括治国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就是对这一儒家传统思想的进步性发展。

其三,中国传统道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学理滋养。在中国传统哲学中,道家学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道家学派与儒家学派对制定法律的观念不同,道家学派认为:“道涵盖包括天道和人道在内的一切根本道理。”〔42〕道作为道家理论的最高范畴,是万物的根本,顺应自然才能让万物自由自在地生成。人类应该在努力认识这些规律的基础上,顺应时势,依照自然规律办事。老子开创中国古典本体论哲学,但具体到中国传统视野下的法本体论要研究的法是什么、法之起源、法之理据等方面的内容,道家学派并没有直接的论述,而是在宏观层面上对法的本质有一些自己的见解。比如:在国家治理问题上,老子反对儒、法两家有违自然而强人事的观点,认为礼和法都是“有为”的人定法,是基于“人之道”而制定因而是有违自然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道家学派认为人定法应该效法自然,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只有符合“自然无为”的“天之道”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也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意义。道家思想为中国法哲学的发展奠定基础,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中,也不断滋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光大。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对高等教育学的理论建设作了一些探讨,认为继续搞好高等教育学研究工作需要在观点、方法等方面进行梳理,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一门理论科学在其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一般总要经历积累材料、整理材料和掌握材料这样三个阶段。没有材料的积累固然不能成为一门科学,但若对材料只是作简单的收集而不予以整理,并进而为我们所掌握,也还是不能为建设我们的理论科学服务。“掌握”一词的德文原意是在精神上“占有”、“据为己有”,按照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在思维中“扬弃了与对象之间的对立”,而“把这一内容变为我的”。所以,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我们所积累起来的材料才能为我所有;否则,就很难吸收到我们的思想体系中来,并对建设我们的理论科学真正有所帮助、有所补益。

按照这一认识来审视当今我国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认为基本上还只能说是处于材料积累的阶段。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对于国外现代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和发展的现状所知甚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仅引进了许多当代西方高等教育学理论,而且对传统的西方高等教育学理论,也有了更加全面而完整的介绍,这对于开阔我们的视野,丰富我们的理论资源,从各个视角和层面来认识高等教育学的性质和特点,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使人感到不满足的是,这个工作基本上还停留在引进和介绍上,初步的分析、评价、梳理、鉴别的工作还做得不多。所以,若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迅速完成整理材料和掌握材料的工作,妻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学理论,恐怕也就无从谈起了。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恩格斯在谈到近代欧洲自然科学发展和演变历史时的一段话,对我们是很有启发意义和指导作用的。他指出:“虽然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高过了希腊古代,但是它在理论地掌握这些材料上,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低于希腊古代。在希腊哲学家看来,世界在本质上是某种混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某种发展起来的东西、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个时期的自然科学家看来,它却是某种僵化的东西、某种不变的东西,而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则是一种一下子造成的东西。科学还深深地禁锢在神学之中。它到处寻找,并且找到了一种不能从自然界本身来说明的外来的动力作为最后的原因。在这个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的,不是一个自然科学家,而是一个哲学家。1755年出现了康德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关于第一次推动的问题被取消了;地球和整个太阳系表现为某种在时间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东西。”他认为.“在康德的发现中包含着一切继续前进的起点”.后来一系列的“进一步的发现使得它最后获得了胜利”。从此,“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正是这个崭新的自然观.推动着19世纪欧洲自然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段话对于我们的巨大的启发意义在于:它说明了正确的观点在整理和掌握材料、推动科学走向进步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我们认识到,目前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之所以处在材料积累的阶段而没有深入下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形成和确立一个足以反映我们时代要求和高等教育精神、并有能力来整合和同化已经积累起来的一切有价值的理论资源的高等教育学观念。因此.尽管我们已积累了一定材料,却无法对其进行整理.更谈不到正确地予以掌握。

高等教育学观念是以感性的形式把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作为一个整体显示在人们面前的。这就决定了一切真正的高等教育学都必然具有以下这样一些特点:首先,它是以高等教育实际为对象的,它总是从现实的高等教育中寻求题材,从现实的高等教育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而发展高等教育,使高等教育向着科学化、民主化的境界迈进。其次.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的存在物.它必然同时又属于一定的民族。所以.在它的身上必然积淀着一定民族的文化意识、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

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高等教育.那么.当高等教育学把高等教育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高教研究者投入研究时也就必然会把这些民族的文化精神和文化意识反映到研究成果上来.从而使高等教育成了一定民族教育的“文化的肖像”。这样.民族性也就成了一切高等教育学论著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作为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对于高等教育的一种概括的反映形式的高等教育学观念.也就不能不打上这种民族的文化精神的印记。再次.高等教育学面对的是整个的高等教育,所以它能够以感性的形式对之作出反映。这就决定了高等教育学活动不只是一个抽象思维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情感与想象的过程;不只是属于反映的活动.同时还包括着传达的工作。这就决定了我们对于高等教育学研究只有通过多学科、多层面、多视角.才能对它加以全面而完整的把握。以往的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虽然未能达到这一步.但也不能否认它们从某一层面、某一视角对高等教育学研究所作出的一定贡献。因此,这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无疑是我们高等教育学理论所要吸取的,高等教育学观念应该能对这些理论资源进行整合和同化;否则.我们对高等教育的认识也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这就是我们主张我们的高等教育学观念必须具有反映我们时代的高等教育的要求、反映本国高等教育精神、能够用以整合和同化已经积累起来的一切理论资源这样三个条件的主要原因。若是我们不能尽快形成和确立这样一种高等教育学观念.并按照这样的观念去整理和掌握我们的理论资源,那么。积累的资料再多,也只是一堆各自独立存在、互不相干的集合体.而不能达到通过对它们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入发现和揭示而使之转化为一个有机体。这样,对这些材料的利用也就不能发生质变,产生飞跃,最终为建设和发展我们的高等教育学理论所用。所以.正确的高等教育学观念的形成和确立.也就成了今天把我们的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推向前进的一个关键环节。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几乎一开始就是与对研究方法的探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先后被引进的有系统论的方法、结构主义的方法等等,但几乎都是昙花一现、稍纵即逝.都没有在研究中达到过预期的效果。其原因,都是与把方法和观点分割开来,离开了正确的观念的建构,孤立地就方法来谈论方法是分不开的。因为方法作为认识的工具和手段.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主观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方面发生联系的中介”。因此,要使方法在研究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运用,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客体。而观念,就是反映在意识中人们对客体性质的一种认识。这样,就决定了方法与观念有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性:它既是从一定的观念出发,按照一定观念来认识事物、把握事物的思想途径.又通过这一思想途径.使这一观念所包含的内涵在意识中渐次获得全面而完整的展示,从而使人们达到全面认识这一事物的目的。正是由于以往我们不认识观念与方法之间的这种辩证的关系.所以在高等教育学研究中我们在运用“新方法”时难免有些生搬硬套.而不能使之与高等教育学自身的特点加以有机的结合。如系统论的方法.它是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思想.要求把事物看作是由诸多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从多种关系和联系中来对事物进行考察和认识的一种充满辩证精神的思维方法.对于我们全面而完整地理解高等教育学的整体特性,无疑是很有价值的。但由于现代系统论作为在生物学、控制论和通讯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在方法论意义上是属于一般科学的方法.所以,它对于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只具有借鉴意义.而很难简单地加以搬用。只有当它与我们所研究的具体对象高等教育(反映在意识中就是高等教育学观念)达到有机地结合之后,才能转化为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并对我们认识高等教育现象真正有所帮助。而高等教育学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就其性质来说既然是知识与价值的统一.那么不同的成分只有通过不同的方法才会对之作出有效的把握。高等教育学的这种双重性质决定了对于高等教育研究的方法.也只有从科学的与人文的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中去探寻。而这种结合也就带有对系统论方法进行具体应用的性质。科学的方法与人文的方法作为在近代社会科学研究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两种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事物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视角和途径,所以.即使同一事物,经过这两种不同方法的研究.也会出现两种不同的风貌。这两种方法的差别自然可以从许多方面来谈。但在我看来,最主要的似乎有这样两点:

第一.科学的方法所探寻的是知识,是不以主体的存在状态为转移的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目的是服务于人的认识。高等教育学理论是以对高等教育的研究为基础的,从科学的视角来看。高等教育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在的反映,它与社会存在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对任何一部高等教育学论著的思想性质和思想倾向性都可以联系当时的高等教育现实作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虽然高等教育学不可能像理性意识那样。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超越感性存在直接深入到社会关系的本质领域,而始终以感性的形态呈现在人们面前,但是它对高等教育所作的一种未经分解的整体性把握的特点.又使得被理性思维分解和排除了的生活现象唯有在高等教育学研究成果中才能获得丰富而生动的展现。再加上高等教育的历史是不会重复的。所以这些高等教育现象向人们所提供的认识价值也就永远不会因历史的发展而丧失。这就是一切优秀的高教研究论著之所以具有永久魅力的客观原因和文本的依据。这是需要凭借科学的方法才能掌握的。而人文的方法所把握的是价值.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它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以及主体的生存条件和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作为价值形态之一的高等教育学,我们又不能像对待自然科学那样完全按科学认识的方法去进行研究,同时还必须借助“理解”和“解释”才能对它作出判断。“理解”和“解释”按照当代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的意见就是“在过去中重新发现最好的东西”。它与认识的方法之不同就在于总是带有主体置人的特点.认为只有当对象与主体获得某种经验上的沟通.并“在主体语言中找到表达”之后,才有可能为主体所理解。所以就其性质来说是主客体之间所开展的一种“对话”,并通过这种对话.克服文本历史的疏远性.使得它变得仿佛是现实的、当下的.以致人们阅读这些论著时觉得都好像是特别为他而讲的。这决定了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和个人的思想印记。唯其这样,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优秀论著才会生生不息、历久弥新这是优秀高等教育学论著之所以具有永久魅力的主观原因和接受依据。而要说明这些,不通过人文的方法是难以完成的。:

第二,由于科学的方法所探寻的是知识,知识是事物现象和规律的反映,规律是事物本质的联系,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重复出现,所以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的品格。高等教育学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形式,它与高等教育存在的关系,以及高等教育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不同于其它社会意识形式的自身特点等等,自然也就成了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些问题对于一切国家的高等教育来说。都是普遍有效的;不论某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过程如何独特,都不过是这些共同规律的一种个别的、特殊的形态而已。而人文的方法由于面对的是价值。价值既然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它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所以它也只有通过评价才能把握。因此,在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在主体一定趣味标准支配下对于高等教育价值所作的估量和裁决的因素在内.完全不带有任何思想倾向和趣味标准的、价值中立的高等教育学理论是不存在的。趣味标准是因各民族的文化心理背景以及各人的社会教养、性格气质而异的.因此评价也就不可能完全不带有民族和个人的印记。所以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全球一体化”的高等教育学理论。事实上。不仅中西高等教育学理论有着巨大的差别,就是西方各国的高等教育学理论之间,这种差异性也是同样存在的。如同是课程理论。在德国是思辨的、哲学的,而到了美国就变成了经验的、实用的。又如大学的办学观,在英国是保守主义、人文主义的。到了美国是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的,而到了德国则是科学主义的。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历史条件和教育文化心理不同而产生的不同。人文科学内容的生动性和丰富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对这种个别性和差异性的认可而获得的。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5

【关键词】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自我实现

OntheapplicationofHumansiticorytotheteaching

ZhouPing-ru

(SiChuanprovincePingChangmiddleschool,educationalandscienceoffice,636400)

Abstract:Thisarticleexpoundsthatstudyisanacticityorginatesfromindividualactiononone’sown,letsindividualsputinitentirelyandproducesall-roundchanges.ItalsoexpoundsHumanisticTheoryrepersentedbyLuoJeShiandhowtostimulatestudent’sactiveparticipationandarousestudents’subjectiveinitiativeinteaching.

KeyWords:HumanisticTheory;application;self-realization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心学派,它以人的整体性为基础,崇尚人的尊严和价值,强调要研究对人和的进步富有意义的。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学习本质的揭示不像行为主义和认知理论那样给予严格的定义。而是从人的自我实现和个人意义的角度加以描述。认为学习是个人自主发起的,使个人整体投入其中并产生全面变化的活动。技术为学生的自我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因此,它是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目标的自我实现的体现。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自主性,即学习是个人主动发起的(不是被动地等待刺激),学习者内在的思维和情感活动极为重要。二是全面性。即个人对学习的整体投入不仅涉及认知方面,还涉及情感、行为、个性等方面。三是渗透性。即学习不单是对认知领域产生,而且对行为、态度、情感等多方面发生作用。其代表人物罗杰斯就教学问题提出:①在教学目标上,强调个性与创造性的。②在课堂上,强调学生的直接经验。③在教学上,主张以学生为中心,放手让学生自我选择、自我发现。同时,罗杰斯还将人本主义心理学思想运用于教学研究与实验,确立了“情意教学论”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论”。罗杰斯强调教育的任务在于帮助人们满足“自我实现”这个最高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要发展学生的个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的内在动机,并要求创造和谐融洽的教学人际关系。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面对面的教学结构,教师不再直接控制教学,教学过程转变为学习过程。这使得教学生会学习尤为重要。教学已不是简单零碎地教给学生知识,而是帮助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科知识结构,使学生学会自由学习。教会学生学习是现代信息化社会对教学的基本要求,是学生自我实现的前提条件。

罗杰斯认为,教师必需要①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学生,要坦诚相待,表露自己的真情实感,取掉一切伪装的“假面具”。②给学生以充分的信任,对学生作为具有自身价值独立体的任何思想与感情,都应予以认可,相信他们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③尊重和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在教学中教师要移情性地设身处地去理解学生、尊重学生,不对他们的思想情感与道德品性作出评价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具有安全感和自信心,获得真实的自我意识,去充分地实现“自我”。罗杰斯认为,教师在教学中的具体作法是除移情教学外,还必须:①编制好便于学生自己学习,适合他们的知识水平,学习兴趣和特点的教材。②要善于辅导,教师不是一味追求讲解,而是有效地咨询和辅导。③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学习材料。④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自己学习。基于这样的认识,教师的基本的角色特征并没有改变,仍然是知识的传播者,教学过程的设计者、组织者、管理者。只是教师由传统的一味追求的讲授改变成学生学习的倡导者、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咨询者。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不是不平等的权威关系和依赖关系,而是建立在师生双向参与、双向沟通、平等互助的关系之上,达到人本主义崇尚的人的尊严、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

罗杰斯认为,教学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意活动,移情就是教师能够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渠道,把自己的情感因素转移到学生身上。他认为,如果教师能够移情的话,就将格外有力地增添课堂的气氛。教师的作用是通过情意因素促进学生自觉乐意地积极,为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就是学生是教学活动过程中的核心,学生自主地接受课程,选择学习,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管理,有教学时间的自由选择权和支配权。只有当个体需求,身心状态以及个体学习风格与学习目标相互一致时,学习才会有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教学促进者的角色,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气氛和情境,提供丰富广泛的学习资料,以利于学习时自由地发展自身在认知、情感方面的潜能。教师的任务不再是行为主义所强调的“教学生知识”,也不是认知学派所关注的“教学生怎样学习”,而是教学生如何“自我实现”,即决定学习什么、怎样掌握学习内容、采取什么顺序进行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独立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达到真正有意义的学习。

人本主义学习强调人在学习中的自主地位。强调学习中的情感因素,并试图将情感和认知因素在学习中结合起来。因此,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学习者的主体地位,调动其主动参与学习过程。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可以互相转换,学习者对的理解将会有新的体会。角色扮演的成功将会增加学习者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并可以激发学习者掌握知识的兴趣与积极性。机多媒体、Internet、通讯技术在教学领域的运用,为融入人本主义教学思想创造了条件。它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向学习者提供与学习内容相关的现象、观点、数据和资料,不直接或轻易地呈现结论,并留出空间让学习者参与进来活动,向学习者留下自我修改、自我思考、自我认识和自我发展的空间。由于媒体的参与,“迫使”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学习,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6

1.学科建设基础薄弱

缺乏顶层设计和问题意识。思想政治理论课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实践性和发展性,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理念将意识形态“泛化”和“标签化”,教学过程教条化,教学内容干瘪化,教学实践脱离社会现实。由于忽视学科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理念日益偏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因此,加强学科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和问题意识,是探索先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理念的现实基础。

2.课程建设力度不够

缺乏制度保障。课程建设力度最突出表现在评价体系上,应试教育的评价体系仍占主流,课程教学过于强调对理论的死记硬背,教学内容恪守教材,脱离于社会现实,校本教材编撰没有地方性和特色性。同时,一些学校在进行制度设计时,缺乏针对性,制度的存在只是应付检查或评估,没有将这些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教学理念的变革又是这项工程的核心和关键所在,通过什么样的理念和方法把教材内容内化为学生头脑中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求教师具有先进而科学的教学理念,只有如此才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从刻板教条中解放出来,从泛化的意识形态中释放出来。教学理念的生成和创新,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要把握教材教学要点的精神实质;第二,要真正了解和理解当代大学生在想什么?他们希望我们教师讲什么,他们存在的思想问题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的老师去加以深入理解和实践的。

二、医学院校应树立四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理念

1.意识形态理念

意识形态理论奠基人为法国哲学家拖拉西,后经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哲学家继承发展和批判创新。而意识形态理论的集大成者为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产物,以语言为载体,是社会生活过程在人脑中的反映。意识形态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就是在意识形态批判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意识形态并不是社会的奢侈品,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经济基础的需要。所以,意识形态的根本宗旨乃是服务于经济基础。”[3]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召开,出席并作重要讲话,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坚持意识形态理念应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从综合国力和民族凝聚力角度着手,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学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从而拓展教学视野。第二,以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深刻复杂性为主线,结合最新形势与政策,充实教学内容,坚定学生的政治立场。第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利益格局、分配结构的调整这个高度进行深入探索,引导学生认清在复杂发展情境下,如何看待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如何正确辨析发展进程中的主流与支流,大方向与大趋势。第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深刻领会“四个讲清楚”,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期意识形态工作的复杂性和新特点。“四个讲清楚”第一次明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反映中国人民意愿、要求和诉求,因此,要引导学生明白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国家、团体、个人的本质表现,具有价值导向、动力激发和民族凝聚的重要功能。

2.敬畏生命理念

医乃仁术,医学更强调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义务,把挽救生命作为第一要务。在中国传统医学中,医生十分重视技术与医德统一性,如孙思邈的“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郭玉的“仁爱不矜,虽贫贱厮养,必尽其心力。”这些观点充分反映中国传统医学崇尚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生的医疗实践目的与医学目的日益背道而驰,不道德医生为某些利益而做出有损患者生命的医疗行为,面对矛盾重重的医患关系、红包问题等,如何提高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认同医学职业精神?在思政课教学中贯穿敬畏生命理念应是当务之急。敬畏生命,促进生命成长,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是立德树人,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者应具有清醒的生命意识和情感,尤其是医学院校,更应将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直面生命、体会生命的温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种追求和生命自我理解、自我超越的过程,把关爱生命的这种意识和理念转化为生命文化的自觉,并作为一种生命力而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生命就在于“对人之生命意义引导,人之尊严引导,人之生活引导,人之德性引导,人之求知引导,人之智慧引导。”医学人文精神是“伴随医学产生以来同时形成的一种职业精神,一种职业规定性。它充分体现医学科学的本质特征和医疗职业的理性自觉,是医学科学和医疗服务的价值目标的理性提升,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医学人文精神通过对现代医疗技术本质的把握和医学科学成果的吸纳,大大丰富和发展传统的死亡观和生命观,在尊重、维护生命和对待医学死亡的问题上积累新的经验做法,所以,医学人文精神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相融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医学生的医学职业道德修养,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为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和针对性寻找新的支撑点;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医学生人文关怀能力,推动医学人文逐步走向体制化,从而促使医学人文发展为一种完备的理论体系。

3.团队合作理念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政治性、思想性、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教师只有充分理解和掌握教材,时刻关注社会热点和难点,了解大学生面对现实的困惑,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团队合作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开放性表现之一,也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的前提,团队合作意味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践不可能完全是个人化的,它需要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需要教师之间共同分享经验,师生之间通过互动彼此支持。”团队合作不仅仅是教学理念,更是一种教学实践,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融入团队合作理念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能力;有助于形成团队合作精神的凝练;有助于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应用提高大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问题意识和包容对话的追求。

4.终身学习理念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7

【摘要题】史学理论

【正文】

“建设史学研究创新体系”的提法,是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的“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中引申出来的。因此,我们要理解和实现史学研究的创新体系,首先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含义,切实弄清楚这一蓝图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和任务,以及为实现这一要求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和在政治、组织上的保证。从我院向党中央的工作报告中看,“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指的是:通过建设“六项重大工程”,形成“五大研究中心”,充分发挥“四大作用”,(注:“六项重大工程”指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课题研究和理论创新工程,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网络信息化建设工程,国际学术交流基地建设工程;“五大研究中心”指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研究中心,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文化研究中心,国际问题理论与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四大作用”指马克思主义坚强阵地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智囊团的作用,人文社会科学交流中心的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可代替的作用。)把我院建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人才荟萃、学科布局合理、体制完善、机制灵活、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在国内位居前列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从这一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出发,我认为我院各史学研究机构要建设史学研究的创新体系,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更有力地加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史学研究领域中的指导,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把我院各史学研究机构和刊物建设成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坚强阵地。除了有关专家学者在中央组织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史学组中积极发挥作用以外,还要在我院的各史学研究机构中提倡由集体或个人选择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课题,结合史学各分支学科的特点,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要通过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旗帜鲜明地批驳对唯物史观的种种责难和史学领域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史学研究领域的指导地位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要大力发扬中国史学经世致用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学术研究与党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的优良传统,在不放松基础研究的同时,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斗争的需要,主动地选择和设置一些现实意义较强的重大研究课题,例如,古代社会建设问题研究、台湾史与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研究、新疆治理研究、云桂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研究、无产阶级的历史经验研究、建国以来国家机构改革研究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研究、中日历史问题与中日关系研究、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史研究等等。通过这些研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使史学研究在发挥我院党中央国务院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占有一定的位置。

第三,要努力加强史学领域中传统学科的建设,保持和创立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推动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发展,不断建设和完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史学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对于一些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领域,如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甲骨学、礼与中国古代社会、经学思想史、近代中国与世界、历代边乱与边政、世界古代中世纪史、西欧史、外国史学理论、古代都城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考古学的方法和技术等等,应当加大人、财、物投入的力度,使这些学科和研究领域在学术积累上更加丰富,在科研手段上实现现代化,在科研队伍结构上更加合理,在科研实力上更加雄厚,在学术创新能力上继续保持或达到国内领先程度;并且努力使其中部分学科,如新石器时代考古、夏商周考古、汉唐考古、先秦史、秦汉史、隋唐至明清的断代史、中华民国史、中国思想史、中外关系史,以及当代史和方志学研究等等,继续保持或逐步达到国际知名水平。应当看到,加强史学的基础研究同样是发挥我院党中央国务院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第四,要主动加强我院内部各史学研究机构之间,以及我院史学研究机构与院外、境外、国外的学术联系。应当进一步整合院内史学研究机构的力量,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我院史学学科齐全、研究力量雄厚、研究成果丰富、学术影响广泛的优势,为全国史学界坚持正确方向和严谨学风起好带头作用。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把由我院科研局牵头,由历史所、近代史所、世界史所、考古所、《历史研究》编辑部以及当代中国所、地方志办公室等七个史学研究机构参与,并已连续召开了五次的史学理论座谈会继续坚持下去,形成制度;把由世界史所、历史所、近代史所共同承担的“马克思主义史学思想史”的研究课题抓紧抓好;把我院刚刚成立的史学理论研究中心切实办好,使它真正成为院内外史学理论工作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把已经确定由我院承办的2007年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成员国代表会议筹备好,并为我国争取2015年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主办权,使我院真正发挥历史学科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等等。把这些工作做好,对于建设我院史学研究的创新体系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加强史学理论研究的问题,早在1979年3月召开的全国历史学规划会议时就提出过,并得到了广大史学工作者的认同。1983年5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会议对于加强史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又给予了进一步强调。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近代史所、世界史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曾为此组成了一个历史规划组史学理论小组,在我院科研局领导下负责这方面的具体工作。进入21世纪后,在我院于曲阜召开的史学研究机构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了加强史学理论研究的问题。由世界历史所牵头的院史学理论研究中心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经过院务会议批准成立的。

史学理论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史学理论的学科建设,将相对分散的研究力量组织起来,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讲座,收集有关信息,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从而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科比较齐全的优势,给有志于史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搭建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为繁荣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以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为主体的史学理论研究做贡献。

史学理论是历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科学的史学理论,就没有历史科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史学走向全面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史学理论和方法论研究的不断加强,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问世。中外史学的发展历史证明,有影响的史学家无一不是对史学理论有独特贡献的人,史学理论历来为史学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所重视,史学的发展任何时候也离不开史学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繁荣和发展历史学科,就不能不繁荣和发展史学理论。

史学理论研究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和复杂,并和现实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历史认识的价值判断,往往是和社会认识的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今天,史学研究也遇到了同政治经济学研究几乎同样的命运。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西方垄断资产阶级的代表宣布“历史已经终结”,欢呼“资本主义已经战胜了社会主义”,世界资本主义正致力于建立一种新的即资本主义的世界新秩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上出现了攻击、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国内也出现了否定唯物史观基本原理、鼓吹的错误倾向。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史学理论研究,对于澄清史学研究领域中的思想混乱,保证史学研究沿着科学的健康的道路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史学传统的国家。但是,历史学只是在得到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指导后,才成为了一门科学。无论人类过去的历史还是今天的实践都证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我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老前辈们之所以能在史学研究中取得开创性的重大成果,无不与他们学习和掌握唯物史观的理论与方法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但同时应当看到,唯物史观诞生以来的150余年,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重大的理论问题。因此,不断加强史学理论的研究,也是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史学理论自身发展、不断创新的需要。当然,我们也要防止有人假借理论创新之名,行根本否定唯物史观之实。凡是离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指导和脱离实践基础的所谓“创新”,不仅不会是真正的创新,反而只会走到复旧的邪路上去。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重要的史学理论、史学方法、史学流派、史学思潮,以及西方史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前沿问题,被大量翻译、介绍到国内。其引进规模之大、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是近代中国自接触“西学”以来未曾有过的。这对于中国史学界了解世界,并从中汲取可资借鉴的有益内容,无疑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有些翻译者、介绍者、出版者在引进这类著作时,不加选择,不加分析,不加批判;更有甚者,极少数主张“全盘西化”的人专门热衷于挑选那些集中宣扬西方资产阶级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糟粕,并大肆褒扬,借以动摇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根基。受此影响,一些读者,尤其是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年学生,把西方史学理论奉为圭臬,盲目接受。对此,我们也需要把分析和批判有代表性的、在中国产生一定消极影响的西方史学理论,当成当代中国史学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加强对西方史学理论的研究和鉴别工作,引导读者特别是青年学生,用唯物史观正确分析和认识西方的“新史学”,帮助他们澄清思想上的混乱。

当前包括史学在内的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和意识形态领域总的形势很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由中央组织并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已经全面启动,包括《史学概论》在内的各主要学科的教材正在加紧编写。总书记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了学习历史的重要性,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就有治史、学史、用史的传统,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一贯重视对历史经验的借鉴和运用;在新形势下要更加重视学习历史知识,更加注重用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革命史来教育党员干部和人民;不仅要学习中国历史,还要学习世界历史,不仅要有深远的历史眼光,而且要有宽广的世界眼光。另外,党报党刊以及一些史学类学术刊物也加大了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宣传力度。所有这一切,为大力开展史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方向,营造了良好氛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史学理论研究中心的工作积极开展起来,继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派的优良传统,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和学科体系创新,广泛团结全国广大史学理论工作者,使这支队伍不断扩大,在史学理论的学科建设中,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研究中,进而在史学领域中,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史学理论既包括历史观,也包括历史研究的方法论,是从事史学工作的前提。古今中外的史学研究中产生过形形的历史观,比如,天命观、循环观、宗教观、英雄史观、进化史观、人道史观、唯物史观,等等。即使在同属于某种历史观的理论中,也有观点上的种种差异,比如,在西方资产阶级历史观中有法国年鉴学派、德国文化史学派、美国新史学派、英国新社会史学派,等等。但是,作为哲学层面的历史观来说,或者就世界观来说,历史观只有两种,一种是唯心史观,另一种是唯物史观。毫无疑问,无论哪种历史观,都应当是史学理论研究的对象。但是,当前摆在史学理论研究会和广大史学理论工作者面前的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加强对唯物史观的研究。这不仅是因为唯物史观诞生150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对新的实践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丰富和发展唯物史观的概念和理论范畴;也不仅是因为只有加强对唯物史观的研究,才能适应继承和发扬中国史学理论和方法论优秀传统的需要,才能适应批判和借鉴西方新史学思潮的需要。当前之所以要加强对唯物史观的研究,更主要的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及其在史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在今天受到了来自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空前严重的挑战,需要我们史学理论工作者去迎接挑战。

为什么现在会出现对唯物史观如此严重的挑战呢?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要借助唯物史观来分析才能看得清楚。同志于1957年说过:“我们现在处在一个社会大变动的时期。”“这样的大变动当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来。存在决定意识。在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对于这个社会制度的大变动,有各种不同的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热烈地拥护这个大变动,因为现实生活证明,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唯一的出路。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场伟大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和人的相互关系的一场大变动。”他指出:“知识分子中,绝大多数人都是爱国的,爱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有少数知识分子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那么欢迎、不那么高兴的。他们对社会主义还有怀疑,但是在帝国主义面前,他们还是爱国的。对于我们的国家抱着敌对的情绪的知识分子,是极少数。这种人不喜欢我们这个无产阶级的国家,他们留恋旧社会。一遇机会,他们就会兴风作浪,想要共产党,恢复旧中国。”(注:《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同志的这个分析,距离现在虽然已经近半个世纪了,但是对于建立在旧社会、旧制度土壤上的意识形态来说,要它们退出历史舞台,这点时间还是显得太短了。

如果说同志的上述分析还只是把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放在了社会制度变动的大背景之下的话,那么,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则对当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滋长蔓延的国际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作了更为具体而深入的分析。从国际上看,西方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攻目标,就是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搞乱人们的思想。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观念也不可避免地要侵入我国,在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产生这样那样的消极影响。特别要看到的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较量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非常尖锐的。我们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会长期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活动。从国内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必然进一步多样化,思想文化领域也必然会发生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也必然会进一步增强,社会思想空前活跃,社会价值观呈多样化趋势。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非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也会有所滋长,小生产的思想观念、封建残余的思想观念、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观念也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渗透、相互激荡更加突出,意识形态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更加复杂。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也使我们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特别是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播其意识形态、进行文化扩张和渗透的更大压力。中央领导同志的上述分析,所运用的也是唯物史观的理论和方法。

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受到空前攻击,不仅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理论体系和基本原理的否定上,而且表现在对的鼓吹和对中国近代当代历史的肆意丑化、歪曲、颠倒上。这对于人民的事业,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来说,当然是一件坏事。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去其史”从来是为了“灭人国”。前苏联少数当权者抛弃马克思主义、纵容国内外敌对势力否定自己的历史而最终导致的惨痛教训,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明。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真理从来是在同谬误作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温室里培养出来的东西,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对马克思主义、对唯物史观攻击得越凶,对革命领袖、对革命历史骂得越厉害,越可以促使人们思考,使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够坚定的人认清真相、坚定起来,使原来坚定的人更加坚定。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说得好:“在我们国家,马克思主义已经被大多数人承认为指导思想,那末,能不能对它加以批评呢?当然可以批评。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它是不怕批评的。如果马克思主义害怕批评,如果可以批评倒,那末马克思主义就没有用了。事实上,唯心主义者不是每天都在用各种形式批评马克思主义吗?抱着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而不愿改变的人们,不是也在用各种形式批评马克思主义吗?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该害怕任何人批评。相反,马克思主义者就是要在人们的批评中间,就是要在斗争的风雨中间,锻炼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阵地。”(注:《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32页。)他的这段话今天读起来,仍然使人感到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使人从中受到启发和鼓舞。

不过,坏事变好事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是需要一定转化条件的。要把对唯物史观攻击的坏事变成发展唯物史观的好事,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和攻击唯物史观的言论展开旗帜鲜明的斗争,对它们进行有科学的分析和有说服力的批判,绝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任凭它们去占领市场。其次,要在捍卫唯物史观的科学体系和基本原理的同时,注意发现和弥补唯物史观理论中的不足,并结合新的实践,对这一理论进行丰富和发展。在这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这说明,唯物史观的原理是需要坚持也是一定能够得到坚持的,是需要发展也是一定可以得到发展的。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8

关键词:方苞;文学理论

方苞继承中国传统文论,撷古人之所长,发前人之未发,以古文义法开示天下,建立了桐城派文论的基础,使中国散体文有了更完整的规模。

一、文学本原论

方苞对于文学之见解,散见于读书笔记、序文,及与友人来往的书信中。其论文学之本原,可从三方面来窥:文原于道、文道合一、古文义法。

文原于道,以道为本,是方苞文论之基础。他在《杨黄在时文序》中说:“言本心之声,而以代圣人、贤人之言,必其心志有与之流通者,而后能卓然有立也。”方苞认为,写文章应是代圣人贤人立言,必须心志与圣贤流通,如此文章才能写好。其次,古人之文多是载道贯道之作,皆言有物者也,后世为文者,心中有物,只能在形式上抄袭模仿,是没有出息的。因此方苞论文,主张先道后文。再者,“文原于道”之“道”与韩欧所言之“道”是不尽相同的,因为韩欧言道,以古圣为宗,多说孔孟之道;而方苞言道,则以宋儒为主,多言程朱之义理。

方苞认为,程朱虽深于道,文章却未能配合,韩欧虽精于文,得于道者却未深,须把程朱之义理、韩欧之文二者为一,而后道与文才能合一。其弟子戴钧衡于《望溪先生文集序》中云:“而集外又多关系重要之文,世所未见,钧衡既辑,乃贷金而全刊之,以快天下心目,并揭发先生明道与文之功。”所谓“揭发先生明道与文之功”,即“文道合一”的观念。但清初文士为了科举应试,竞相崇尚时文,多重文不重道,精研句音之变化,雕琢技巧之修饰,文章渐成空架子,而置载道贯道于脑后。方苞在《何景桓遗文序》中说:“余尝谓害教化败人材者,无过于科举,而制艺则又盛焉。盖自科举兴,而出入于其间者,非汲汲于利,则汲汲于名者也。”此文对科举制度“害教化败人材”,引诱士人“汲汲于利”、“汲汲于名”进行了激烈抨击。方苞处文衰之世,想要提倡“文道合一”,扭转文风,只得处以重药,因此他多强调“道”的重要性。

“古文义法”在文学本原论上亦属“文原于道”、“文道合一”。方苞在《古文约选序》中说:“学者以先秦盛汉辨理论事,质而不芜者为古文。盖六经及孔子孟子之书之支流余肄也。”方苞认为,“先秦盛汉辨理论事,质而不芜”者为古文,其精神旨趣,以六经及论孟为依归,合于此,乃称古文。“义法说”是方苞论文之纲领,也是桐城文论之核心。他在《又书货殖传后》中说:“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必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义是文章的思想内容,法是文章的表现形式。所谓“义以为经而法纬之”,即内容与形式要高度统一,才能成为完美的文学作品。此即“文道合一”的思想。

二、文学创作论

方苞论创作,有三点:为文的基本条件、取材、谋篇裁章。

方苞认为,为文的基本条件为德行、学识、才质三者。他在《进四书文选表》里说:“而况经义之体,以代圣人贤人之言,自非明于义理,挹经史古文之精华,虽勉焉以袭其貌,而议者能辨其伪,过时而淹没无存矣。”他认为作者须“明于义理”,有德行,才不会“淹没无存”。其次,作者虽有德行,但若缺乏丰富的学识,文章亦无法表现出深广醇厚的气魄。他在《与万季野先生书》中云:“古之谋道者,虽所得于天至厚,然其为学必事且勤,久而后成,故子曰:‘发愤忘食,其学易也。’”所以,古之学者,虽得于天至厚,其于学识必专且勤,才能得道成文。再者,方苞认为才质亦是为文必备的条件。他在《答申谦居书》中说:“苟无其材,虽务学不可强而能也;苟无其学,虽有材不能骤而达也;有其材,有其学,而非其人,亦不能有以立焉。”

“义法说”对取材有很多独到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其人规模大,则取材不能太琐碎详细,否则“事愈详而义愈狭”,“文字虽增十倍,不可得而备矣”,须“详者略,实者虚”,则“人物所蕴蓄可得之意言之外”。若人物规模小,则“琐琐者皆载焉”可也。二是“常事不书”。所书之一二事“必具其首尾,并所为旁见侧出者,而悉著之,故千百世后,其事之表里可按,而如见其人”。如管仲、孙武、吴起,其事功之荦荦大者皆已载于史册或兵法上,故太史公立传时多不赘言,只写其微时逸事,千百年后,人们将其微时逸事与史册冰法参照读之,则表里可按,如见其人。若列传时“常事”亦书,则嫌琐碎繁杂。由上述两点可知方苞认为文章的取材,必须虚实详略得当,由内容来决定,即“法随义变”。

方苞于谋篇裁章有四点见解:一是文体由内容决定,即内容的多寡和性质可决定文章表现形式,某种内容就应以某种文体表现之,此即“法随义变”。二是文章宜力求层次分明。方苞认为《史记・货殖列传》看似记事繁杂,实则井然有序,因为司马迁很注重章法、层次,能从材料性质出发安排行文,故详略适宜,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三是文章宜以纲领统御之。方苞以“恢奇多诈”为《平津侯主父列传》全篇纲领。公孙宏为人恢奇多诈,故通篇从正面侧面写,与此四字呼应联络,其着力处,乃拈出主题,再次第出之,可见文章之谋篇,在布局方面要注意以纲领统之,再层叠变化,如此才不至于杂乱无纪。四是章法变化宜灵活运用。方苞在评《管晏列传》时认为,太史公叙晏子事有与管仲同者,有与管仲异者,有与管仲相反者,此乃章法之变化,可见义法“无微而不具”。

三、文学批评论

方苞论文之风格,要言之,乃以雅洁为特色。所谓雅洁,实即为文讲究义法之表现。为文讲究义法,而知应法应戒之事,则其文必能醇正雅洁,不致驳杂不醇、坏乱无章。若不讲义法,犯其戒律,则文无雅洁者,故雅洁乃义法表现的一个标准,形成为文的一种风格。

在方苞文集中,有许多评论各代作家作品的文字。这些批评,正与其文学理论互为表里。他在《古文约选序例》中说:“易、诗、书、春秋及四书,一字不可增减,文之极则也,降及左传、史记、韩文,虽长篇,句字可剃殳者甚少,其余诸家,虽举世传诵之文,义枝辞冗者,或不免矣。”可知除六经、语孟外,方苞最推崇《左传》及《史记》。虽也赞美过班固,但不多见。他在《书王莽后》中,很难得地认为班固写得好:“此传尤班史所用心,其钩抉幽隐,雕绘象形,信可肩随子长,而备载莽之事与言,则义取焉。”方苞对韩愈的文章极为喜好:“夫纪事之文,成体者莫如左史,又其后昌黎韩子。”对柳宗元、欧阳修、苏轼、曾巩、王安石各家文,虽然褒扬,亦有贬拙:“子厚文笔古隽,而义法多疵,苏欧曾王亦间有不合。”方苞非常尊崇归有光,他在《书归震川文集后》中评其文:“不俟修饰,而情辞并得,使览者恻然有隐,其气韵盖得之子长,故能取法于欧曾,而少更其形貌耳。……震川之文于所谓有序者,盖庶几矣,而有物者则寡焉。又其辞号雅洁,仍有近俚而伤于繁者。”方苞虽常常强调《史记》、《左传》的义法,但却暗中师法归有光的抑扬。提到钱谦益的文章,方苞则厌恶至极。在《答程夔州书》中批评钱氏:“凡学佛者传记,用佛氏语则不雅,子厚子瞻皆以兹自瑕,至明钱谦益,则如涕唾之令人彀矣。”以如此轻蔑的口气批评他人,这在方苞文集中是很少见的。

方苞的文学理论集古今文论之大成,名为复古,实为创新,强调文行合一,熏陶了众多文学家,对当世文风有极大影响。(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苞,《方苞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9

有人指出,当代世界语文教学的共同趋向之一是:在教学观念上,语言的实际运用与文学熏陶并重,这是现代化进程向人们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两个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培养出一大批具有丰富的现代科学知识、高尚道德情操和多方面艺术修养的优秀公民,这是我们现代化建设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

有人担心,在重理轻文十分严重的中学课堂上,进行文学鉴赏教学,是否有点拔苗助长之嫌,其实认真考察高中学生阅读能力发展的序列,就不难理解中学文学鉴赏教学的可能性。

人的阅读能力的发展,大体可分为这样四个层面:(1)认知性阅读;(2)理解性阅读;(3)鉴赏性阅读;(4)研究性阅读。由此构成阅读能力发展的基本序列,序列中的四个层面,尽管具有质的不同,却又是先后相连,不可分割的。比如埋解性阅读要以认知性阅读为基础性前提,同时,它又成了鉴赏性阅读的基础。它们之间构成了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序列关系。一般地说,认知性阅读大体相当于小学初年级的阅读水平,理解性阅读基本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学生的水平,鉴赏性阅读则大概相当于高中及大学低年级的水准,而研究性阅读由于已经进入学术性研究的范畴,则与大学高年级及研究生程度相适应。

可见,在高中阶段及时进行文学鉴赏教学,以初步培养学生的审美鉴赏能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高中文学教学的基本内容是进行文学阅读训练,它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培养学生的鉴赏能力,而不是系统地掌握文学史和文学理论的知识,学点必要的文学知识,也是为了培养文学鉴赏能力。就整个训练来说,应该把培养鉴赏能力放在首位。

培养鉴赏能力的基本途径是广泛阅读和深入钻研优秀的文学作品,这是培养鉴赏能力的重要基础。

在高中语文教学中进行文学鉴赏教学,必须尊重文学自身的规律,根据各种文学作品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作家作品的独特风格,因文施教,披文入情,以至情通理达,见同见异,身临其境,神会其中。

选入高中语文课本的现代文学作品有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诸体,尤以散文和小说为主,现以散文为例说说应该在教学中抓住哪些内容和特点来进行鉴赏。

中国现代散文是在“五四”精神推动下发展的,它有着鲜明的反帝反封建性质和人民性传统。从鲁迅始,凡进步的散文家,概莫能外。从横向看,它还吸取了世界散文创作营养——主要是以科学和民主为内容的时代精神,特别是通过一批文通古今、学贯中西的代表性作家的创作,在短时期内便取得了丰厚的实绩,达到了很高成就。

从题材看,中国现代散文继承了古代散文注重纪实性的传统,在取材上始终坚持“决不能仰仗虚构”的原则。这种纪实性特点就形成散文内涵的自在之美。鲁迅《为了忘却的记念》及其姊妹篇《记念刘和珍君》,就具备信史的意义和价值。唯其叙事真实与撰史相同,文章里的血才愈见其殷红,泪才愈觉其炽热,爱与憎、歌与哭也才愈显其强烈深沉。如果我们以面对着历史的严肃心态接受这类作品,那么所得就会超过一般意义上的美的享受。即使像《荷塘月色》这样的抒情之作,所抒发的情感也决非无本之华。只要留意一下第三段里看似平和却深含着内心矛盾的那些话语,再联系文末所附“一九二七年七月”(正值“四·一二”大屠杀后不久)那样的时间,以及作家本人曾倾向进步的经历,就不难体会其中的忧愤和苦闷都隐约在描写月色荷塘的有如梦境的字里行间了。以至景的优美是那样朦胧,情的沉痛却那样真灼。而唯其真情根植于现实,这传世的美文才同时不失为特定时代里,一名暂处于彷徨中的正直知识分子的一页心灵史,可见散文内涵的美恰恰在于一种生活的本色,一种历史的质地,一种不容矫饰的朴素。这种史传化的品格经得起人们对它付以极大的信赖,使它能在读者心里引发共鸣,达到一种相当完整与美妙的审美过程。因为读者心里知道,它是真的。

从内容看,具有丰富性。旧时代的散文,内容难脱“纲常伦理”的旧套。而“五四”以来的散文,却从国耻民仇到亲情乡恋,从哲人勇士到工匠农夫,从山川草木、鸟兽虫鱼,直到断笺残陶、片风丝雨,举凡人间百态、世事万端,无一不可以信手拈来,形诸笔墨。只要饱含真情实感、真知灼见,就无一不可斐然成篇,动人以至传世。这种种的丰富多样,构成了散文在内容上博大精深的容纳力。

从结构看,具有“随意”性。鲁迅就曾感概于中国做文章的有规范,而主张“散文的体裁,其实是大可以随便的”。鲁迅的散文名作《朝花夕拾》,大多是不台起承转合之说的篇章。唐tāo@①的《琐忆》行文扶疏自若,又笔笔饱含对前驱者的无比敬仰,疏散中见根蒂。宗璞的《西湖漫笔》看似漫不经心,而层层都以草木湖山的“绿”为着眼点,从容里见谨严。这种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行其所当行,止其所当止”,看似闲笔交错,仿佛言不及义,但却句句情真意切的结构特色,实际上是一个作家艺术成熟和心态从容的表现,仍然是我们理想中的美文佳作。

从表现看,注重情真意切,意在其中。茅盾笔谈“风景”,却意在大西北戈壁滩和黄土高原怀抱中的“特别的气氛”,钟情于那比之伟大山川“乃是伟大之中尤其伟大者”的抗日军民,通篇洋溢着热情。吴伯箫写三个猎户,也饱含向往、怀念、敬慕之情,虚实相映,情境并美,这命笔含情、追求意境的艺术特点,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在语言的运用上,散文更以本色为重,具有个性。无论是刘半农主张的“以手写口”、“心手相应”,还是朱自清说的“所谓‘闲话’”,大约都是作家的思想、感情、气质、文化素养和美学趣味的自然表现。即使是叙事之作,其间的人、物、事态和景象,也都是经过作家观察、感受、选择和评价,并用自己的语言加以表现的。那些名篇佳作,往往正是语言最富于艺术个性,最能体现作家无可替代的语言风格的本色之作。

尽管中国现代散文有着非常丰富多样的内容和风格,但只要我们能由表及里地抓住这样的一些基本特点,把握它内在的带规律性的精神实质,我们就能够在教学中做到披文入情,左右逢源,从容而自然了。散文如此,小说、诗歌、戏剧又何尝不是?

根据“教无定法”的道理,文学鉴赏教学的具体方法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灵活多样的。但文学鉴赏教学既然属于语文教学的范畴,它自然也是有一定规律和基本方法原理的,即所谓“教有常法”。辩证地看,前者着眼于教学的艺术性,后者着眼于教学的科学性。要使文学鉴赏教学收到理想的效果,必须做到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结合,这应该是常识范围的事。

文学鉴赏教学由于必须尊重文学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具体作品的独特风格,所以在教学方法上不能简单搬用一般记叙文的教学方法,否则难免方枘圆凿,削足适履、事倍而功半。可以尝试的基本方法如下:

1.诵读法。所谓诵读,就是要求在初步理解的基础上,用朗读的方法,反复熟读课文,逐步加深理解,直到可以背诵。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短小精悍的诗歌、散文或诗文中精彩的段落。

进行诵读教学,首先要抓住“理解”这一中心环节,这是诵读教学的基本前提。其次是加强朗读训练,要求准确、响亮、流利、有语气。第三是注意培养诵读兴趣,使学生学有所得,乐在其中。如采用提纲背诵、限时背诵、接力背诵、抽签背诵、打擂背诵、男女对抗背诵等多种方法来激发兴趣和潜力,提高背诵的效率。第四是要适时复习,不断巩固。另外在组织诵读训练中,要注意纠正部分学生不良的朗读习惯,常见的如“慢声细气读书法”、“高频快速读书法”、“啦啦调”、“胡胡腔”、“小和尚念经法”等等,要求他们切实做到准确、响亮、流利和有语气。

2.研讨法。把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或看法提出来,组织学生自由讨论,鼓励他们通过独立思考,在认真钻研的基础上,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意见(包括对教材中提出的某些观点和教师讲课提出的某些看法)。如,讲完《装在套子里的人》一课,可让学生展开别里科夫形象讨论:是“卫道士”还是“牺牲品”?(引入《中学语文教学参考书》96.8—9期的《是牺牲品不是“卫道士”》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学参考书》理论)。

用研讨的方法进行文学鉴赏教学,一是要抓好认真钻研这一基础环节,必要时可令学生写出书面发言提纲。二是要处理好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课堂既要生动活泼,又要活而不乱;教师既要点拨引导又要避免喧宾夺主。三是除了一些明显的是非问题需要恰如其分地作出适当结论外,属一般性的认识问题,只要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就应该允许保留意见。这样对活跃思想,开发智力,发展求异思维,培养创造精神,都有莫大的好处。

3.比较法。在具有一定可比性的两篇或多篇作品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识其同、辨其异,从而加深对作品的鉴赏,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通过反复比较,学生学到的知识才会是完整的,而不是零碎的;有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灵活的,而不是呆板的。

比较法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训练方法。比较的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拿同一作家在不同时期的作品来比较,如鲁迅的《记念刘和珍君》和《为了忘却的记念》;也可以拿不同作家描写同一事物的作品来比较,如李健吾的《雨中登泰山》和姚鼐的《登泰山记》。同样描写妇女形象,鲁迅笔下的样林嫂,孙犁笔下的水生嫂和高尔基笔下的尼洛夫娜就迥然相异。比较的内容也可以丰富多彩,可以拿作品的主题作比,如:

小说名主人公主题(人物特征)《呐喊》《明天》单四嫂子做母亲而不得《彷徨》《祝福》祥林嫂做奴隶而不得

《离婚》爱姑做妻子而不得

也可以拿表现手法(语文课上讲怎么写的)作比:同一事物不同立足点特点写法有意境

江:《长江三峡》雄拟声明亮雄壮

潭:《绿》柔比喻浓丽明快水塘:《荷塘月色》情叠字朦胧隐曲

湖:《雨中登泰山》静拟人素淡清新

(虎山水库)

比较可以用研讨的办法进行,也可以用讲义(以上表格的填空)的方式训练,有时也可用作文的方法。

4.提问法。从作品起始到末尾,从主题到表现手法,从对象到过渡衔接,从内容到形式,包括针对作品的精妙之处,疑问之点,异议之论甚至瑕疵败笔,通过精心设计的几个乃至十几个、几十个问题作为全文的教学结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找到圆满的或者能自圆其说的答案。我教《药》一课,就设计了十大问题,(例如“小说为什么一开场便是夫妇俩没头没脑的对话?”)贯穿整个教时的始终。这是区别于研讨法的,因为它以问题来结构教学。

用提问法结构文学鉴赏教学,一要讲究问题的思考价值,紧紧围绕教学中心,不能偏离。二要讲究问题的适度,思维的容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此外,还要发挥教师启发点拨引导的作用,注意开发学生的智力。

5.作文法。文学鉴赏教学不仅要让学生多动口,多动脑,还要让他们多动笔。结合作品研讨,写一点鉴赏札记或评论,如《“精神胜利法”之我见》、《我与“套中人”对话》、《谈样林嫂的“眼睛”》,也可以结合作文训练,搞一点文学作品的改写、扩写及文学习作,比如:续写《项链》;改写《念奴娇·赤壁怀古》。

作文法旨在诱导学生有东西可写,有兴趣去写,这样既巩固扩大了文学鉴赏训练的成果,也是培养和提高鉴赏能力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