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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文化发展现状
文化产业近几年蓬勃发展,其在经济中的地位不可估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里提出了“文化圈”模型,其中揭示了文化的再生产理论,讲述了文化的循环发展五个阶段:创造、生产、传播、展览/接受/传递、消费/参与。在高树生如何认识文化产业中提出了文化产业经济分析模型,即将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周而复始的延续过程视为文化再生产,其包括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类别。
(二)国内旅游业发展现状
我国国内旅游的经济总量远高于国际旅游,可以看出国内旅游带来了经济效益,其供给面大,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而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部分,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体现为: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文化旅游地区建设—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循环的促进过程。
(三)南锣古巷现状分析
南锣古巷是北京市政府确定的第一批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也是北京市胡同肌理保存的最完整的棋盘式传统居民区。对南锣古巷的SWOT分析,如下:STRENGTHS:历史悠久,地区特色使商业化和古老的北京胡同融合一体;WEAK-NESSES:较高的商业流给附近居民出行造成不便;OPPORTUNITIES:文化商业街定位既很好利用了南锣古巷的历史人文气息,也方便吸引投资激活当地经济;THREATS:商业开发和古城特色保护的平衡,过度的开发则导致古城特色不在,开发力度不够便无法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研究思路
(一)地区发展路径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南锣古巷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文化遗产丰富,利用文化资源我们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文化再生产,从而达到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在南锣古巷地区投入产出是一个循环促进的过程,通过不断促进本地区文化建设中以获得进一步的收益,使得经济发展循环上升到更进一步。
(二)文化作用的实证研究
通过文化旅游投入产出的流程图,来设定投入产出模型,先忽略它的循环效益,把经济建设的初步成果看做是一个静态的投入产出的过程。由此可知,在地区的范围内,文化产业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是一个循环受益的过程。
(三)地区发展的路径研究
除了主要的投入外,经济效益的获得还来源其他因素,在投入产出中体现为间接消耗。在南锣鼓巷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除去最开始的对其基本设施的建设,中间产品的产出以及投入对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初步的文化创造对经济、人力、资本和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形成此类中间产品的发展,对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影响,而中间产品的发展和壮大又对文化的建设发挥重大的作用,进一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结论及建议
(一)文化旅游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化旅游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利用文化的投入产出分析得出,文化产品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成为一个产业,可以形成一个文化再生产过程,其涉及面广,辐射力度强,具有较好的带动作用,这样可以使得地区的人、财、力充分的利用,实现文化和经济的循环发展圈。
(二)利用文化遗产可以带来地区的繁荣
文化的再生产过程给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思路,部分地区由于具有丰富文化遗产的优势,利用其发展经济一方面是对传统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再寻其他路径发展所耗成本,因此,地区的发展可以利用文化的再生产过程循序渐进的发展,不断开发并发展文化旅游产品,以此来吸引游客,加深游客对传统和历史文化的理解和认同,进一步吸引招商引资来促进经济发展。
(三)地区的特点决定其发展方向
利用历史文化是南锣鼓巷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其SWOT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资源的丰富是此地区的重要优势,而与历史文化相关的旅游产业也是经济发展不可估量的一部分。南锣古巷作为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的传承十分重要,因而地区发展以保护和还原原有面貌为主,以此设计旅游产品,带动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增加旅游人流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四)注重商业的开发和古城特色保护的平衡
1资源负荷与生态环境都面临较大压力
近年来,伴随着广东省高州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城市建设速度也在突飞猛进中,于是,城市建设的开发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就当前来说,分析高州市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可以发现,建筑物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日趋密集的建筑对高州市的生态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另外,伴随着车辆的增多,高州市也面临较为严重的交通拥挤压力,这些都给高州市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此,就使得其生态环境伴随日趋弱化的发展趋势。
2社会中的绿色经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就目前来说,广东省高州市中很多部门及阶层对绿色经济的认知并不是很多,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绿色经济就是节能减排,更有甚者,认为绿色经济会对经济增长造成一定限制。在公众层面,对绿色经济的认知也不多,到目前为止,还没形成一种自觉的绿色经济意识和行动,如此,会使得绿色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一定阻力。
3统筹机制不能及时落实
相关制度不能与时俱进针对绿色经济的发展,国家发改委已经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长三角,很多城市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尝试,但是,对于广东省高州市来说,还缺少相应的规划。就当前广东省高州市发展绿色经济的体制来说,其统筹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职能都分散于各个委局办,没有形成相应的合力,如此就使得绿色经济在规划、协调以及监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空白地带。另外,类似政绩考核机制、公众的引导机制等相关制度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二广东高州市发展绿色经济的相关措施
1强化绿色经济意识
落实科学发展实践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对绿色经济的相关宣传,让广大干部及市民都充分了解绿色经济的含义以及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强化绿色经济意识,明确其发展趋向,坚定对其发展的信心。同时,建立科学的绿色指标考核体系,在体系中要将绿色经济的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出来。要对微观经济主体做出合理的引导,让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污染及资源耗费控制问题,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阶段,都要做好节能、环保以及最大利用效率的和谐。
2做好绿色经济发展规划
实现高州市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结合高州市市情,正确分析当前高州市经济发展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高州市今后的重要发展任务。第二,结合高州市未来的绿色发展规划,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从而保证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并且基于此规划,制定出高州市每年的年度绿色经济发展目标,然后结合目标,严格依据规划步骤,做到有的放矢,最终实现高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3做好绿色技术开发和推广
寻求绿色能源新突破结合高州市当前减排潜力不足的情况,适当的将减排重点从关停和治理作为主导力量向减排新技术、工艺改进、流程改善上过渡,从而在新技术下提高生产效率,减低生产成本,实现效益的提高。探寻一些新能源产业诸如热能等,并将它们作为新兴经济增长力量。结合世界环保产业发展的前景,在工业制造以及石油化工等方面探索新的绿色突破。
4突出绿色优势
推动结构转型第一,对增量做出相应调整,使得绿色产业的比重不断加大,重点发展一些高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等,从而进一步将结构转型到高级产业结构上。第二,对存量做出相应调整,发展高端化的生产技术并一起带动产品结构以及产业链条的高端化,使得产业结构逐渐过渡为高端技术、高端附加值以及高端消费。第三,对空间做出相应调整,将一些具有相同或者相关产业的企业布局进行集中,如此使得生产要素能够得到一定的聚集,从而有利于资源高效配置和集中处理企业污染问题。
5对绿色消费行为作出倡导
推动高州市两型社会建设第一,对于公共消费来说,要提倡节约和节能减排,推动全社会的节能降耗,进而推动绿色经济目标的及早实现。第二,对于消费行为来说,要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对一些大功率的私人交通工具做出相应限制,将一些因交通拥挤而造成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控制在最低。第三,对于生活方式来说,要尽量少用一次性产品,在节约资源及能源的情况下,最大化地实现可持续消费,从而推动高州市两型社会建设。
6进一步完善绿色制度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应保障及支持第一,抓住新机构改革的先机,将每个部门在绿色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划分清楚,整合其管理的权限,将其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对其问责机制做好相关强化,做好市域范围内的发展规划、项目制定、相关检查及监督等工作的相关协调。第二,针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从而对绿色经济的工作行为做好规范,对生产者及消费者的行为做好相关约束。第三,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工作。将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相关土地及资源配置政策全面实行;落实好项目审批及市场准入的政策,使得绿色经济的门槛得以提高。落实好绿色产业及产品的相关激励政策。政府应该对本地的绿色产品出台相应的鼓励与支持政策。第四,做好绿色管理工作。正确运用好各类经济、法律、教育及行政手段,从而保证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严格格执行,不断加大执法强度和监督力度,保证信息的透明性,建立高效的绿色市场,对一些非绿色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结论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2.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3.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5.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超级秘书网
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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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11月19日报道金融海啸、跨国公司裁员,让瞄准外企的名校尖子生乱了阵脚。在一次次被用人单位招聘“调戏”后,他们发现还是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考试靠谱。然而,百万雄师都想挤过独木桥谈何容易,除少数幸运儿,更多人充当了“公务员考试的分母”,他们自嘲是“国考炮灰”。
何谓炮灰?按报道主人公周悦的话,“炮灰的意思就是做无用功,陪着冠军跑的人。”据相关部门统计,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超过了104万,而最终能捧上“金饭碗”的仅仅13566人,也就是说,有超过100万人将成为“炮灰”,淘汰率高达98.7%。由此可见,“炮灰”之说,尽管有些悲情,客观上却是一种实情。
“炮灰”一说的流行,反映了大学生求职的悲怆与无奈。按理说,公务员考试只是众多就业渠道中的一条,但由于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具有户口、福利等安定职业的关键要素,这几年公务员考试一直都是求职热点,报考人数犹如芝麻开花,以至于今年中国残疾人组织建设岗位供需比达到4584∶1,夺得第一。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公务员考试实现就业简直是“华山一条道”,考上公务员无异于中了彩票。
“炮灰”一词,还暗示了一种渴望就业的焦虑情绪。就业问题原本就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老大难问题,今年又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可谓难上加难。一方面,企业在校园的招聘需求大幅缩水,有些公司的校园宣讲会成为“形象宣传会”;而另一方面,今年毕业生总数将超过600万,广东省高校毕业生超过33万人,比去年上升4万人,如果再加上省外大学毕业生,将超过50万人在粤“找饭碗”。在僧多粥少的求职环境下,毕业生们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而公务员考试只是在“就业无门”彷徨无助的时刻紧紧抓住的一根救命稻草而已。
关键词:旅游产业集群竞争能力发展
我国旅游产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大国。当前,我国旅游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高旅游产业的竞争力。产业集群是目前世界上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也出现了旅游产业集群的发展趋势。因此,研究我国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成为我国旅游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产业集群特性与旅游产业集群
(一)产业集群基本内容
“集群”概念是由美国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引入,用于对围绕某个(些)产业的企业在一定地理空间上集聚这种经济现象的描述。所谓产业集群,是指包括企业、支撑机构及政府等参与者在地理上围绕某个(些)产业而集中形成一个网络,网络内部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商业关系支持着各参与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就是把集群联系在一起的是“包括供求关系、共性技术、共同的市场导向、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和地方性文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
产业集群具有以下特点:
区域特性。集群是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而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产业基础和发展环境,因而也就形成了特色各异的产业集群。
产业关联性。这是产业集群基本特征,是集群得以形成的基础所在,也是各产业集群共有的而又相互区别的重要属性。无论隶属同一个产业,还是前后向延伸产业,抑或是附助产业,产业关链性是他们聚集的最根本的特征。本文着重强调的即是集群的产业特征,故而称为产业集群。
专业化分工协作。各关联企业的“扎堆”,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可降低交易成本,创造了外部经济和集体效率,进而促进创新,形成和产生知识溢出效应,获得竞争优势。
地方根植性。这是新产业区理论的主要概念,是其判断新产业区的标志性概念。其含义是经济行为深深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集群内各企业只有扎根于当地,形成地方人脉,融入当地社会关系和网络,进而融入当地文化,形成产业的社会化网络,才能促进和推动产业集群形成。
(二)旅游产业集群的类型及特征
1.资源型旅游产业集群。以经营特定地域空间的旅游核心吸引物的企业为中心,以地接社、酒店、餐饮、交通运输公司为主体,以保险、银行等配套服务企业为辅的面向游客需求价值链的产业集群。
这类旅游产业集群发生在旅游目的地。旅游目的地的景观或事件(贸易展览或商务会议)对旅游者起着激发或吸引的作用,是旅游者的根本性需求。因此,提供或经营核心旅游吸引物的企业构成了旅游产业集群的中心。集群内的企业间直接关联性并不强。它们间的资源整合是在多点之间进行,通过联合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经历,形成某种“一揽子旅游产品”。这类旅游产业集群内的企业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关系的不稳定性。集群内企业的联系主要是信息联系,形成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价值网系统。价值网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对供应链理论进行了实用化的系统思考,将企业的经营置身于现代网络环境,通过将链式思考提升到网状思维,即使原来是竞争对手的企业纷纷合作,把各自的价值链联结起来形成价值网络,使企业更能满足客户的独特需要。集群内企业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价值认同感。由于旅游核心资源的非流动性,因此要求这类旅游集群的管理体制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大型旅游景区往往形成这类旅游产业集群,如大九寨沟国际旅游区,张家界大旅游区等。
2.专业市场型旅游产业集群。通常以具有销售中介职能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为龙头,以众多中小旅行社企业(或特许经营加盟社)为主体,相关旅游要素企业为依托而形成的旅游产业集群。
专业市场型旅游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旅游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相互依赖性较强。集群以旅游经营商或批发商为中心,它主要面对零售商而不是一般公众直接销售。处在的是专门面对消费者从事旅游咨询服务、收客业务的零售商或是专门从事地接业务的专营商。这类产业集群主要通过分工合作共同组成地域生产销售网络。集群内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竞争合作机制,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合作,从而降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成本。集群内企业之间以电子商务为平台,形成批发、和零售的旅游网络。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市场的力量。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旅游服务部门特别是旅行社,其经营活动是以水平分工体系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在我国客源充沛的特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一些实力强大的旅行社率先应用资本和新技术,对旅行社的经营分工进行了再造,实现了旅行社的垂直分工和专业化经营。因此,以专业化市场为基础的旅游产业集群主要发生在我国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和东部地区。
旅游产业集群与我国现代旅游业
我国旅游产业集群的出现和逐步形成对于我国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旅游产业集群的出现代表着我国旅游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旅游产业集群本身就是一种崭新的经营组织形式。它的出现打破了我国旅游产业长期以来的分散经营单一旅游产品的经营组织模式,是我国旅游产业的一次革命。旅游产业集群内各企业通过相互竞争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而结成一个空间集聚体,成为介于市场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新的空间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既有助于企业克服市场的交易分散性和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也可以克服多层次组织的低效率。旅游产业集群的出现和发展将提高我国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二)旅游产业集群形成表明我国旅游产品和服务价值链的延长
较长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价值链,为旅游企业间的分工协作提供了可能,也为新企业的进入创造了市场发展空间。而新企业的进入是旅游集群获取持续性竞争优势的关键,因为它是保持旅游企业集群旺盛生命力的关键。
(三)旅游产业集群的运作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发展
旅游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架起了桥梁。
旅游产业集群促进区域旅游生产率的提高。旅游产业内大量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能很快形成区域旅游规模经济效应。一是旅游关联性供应商的聚集,不仅能提高区域内对旅游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同时也降低了旅游供应商的违约风险。二是旅游专业化市场的形成,从客源供给、服务产品支持到景点产品销售,旅游集群区内可以自然形成巨大的旅游专业化市场。同时,也促进地区就业率的提高。三是高素质员工的流入。旅游产业集聚对旅游专业技术员工而言,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较低的流动风险,由此带来人才的集聚。四是专业信息的共享。有市场的、技术的与竞争有关的信息有可能在区域内大量会集并迅速传递。五是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上的大量投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改善又可以吸引大量的外来旅游资本,引发相关配套资本的跟进,促进旅游产业的迅速崛起和竞争力的提升,进而形成旅游产业优势。
旅游产业集群提高区域竞争能力。旅游产业集群为区内旅游企业的竞争和合作提供了双重机会。竞争对手的存在迫使旅游企业不断采用新技术、创新旅游产品、改进旅游服务,树立区域旅游品牌。旅游产业集群内的产业结构在竞争与合作中得到优化。竞争使旅游产业内部分工更加专业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合作使旅游企业间形成的产业链更加紧密。这一切又促使企业在更高的层面开展竞争。其结果形成对旅游消费者更大的空间吸引力。
我国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的对策
旅游产业集群是我国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旅游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和集中体现。加快发展我国旅游产业集群,是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有效途径。本文从我国旅游产业现状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住机遇快速创建旅游产业集群
目前,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均可自由支配收入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增加,旅游产业规模扩大。同时,旅游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仍然较低。这表明我国仅是一个世界旅游大国,但不是旅游强国。要成为旅游强国,我国旅游行业必须进行产业组织形式的改革,快速创建我国的旅游产业集群,提高我国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旅游消费的增长为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提供了背景条件。
(二)了解和遵循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规律和演进机制
我国的旅游产业是政府主导的产业,但真正的旅游产业集群发展,政府不是主角。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是旅游企业有目的性的区域集聚,有一定的自发性。如果政府使用行政手段强行聚合,人为“造市”,就丢掉了旅游产业集群的精髓。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市场环境,这是一种辅助作用。因此,在我国旅游产业集群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的边界。
(三)完善和强化政府部门的公共行政服务
公共行政服务是旅游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我国旅游产业集群形成的重要条件。政府的公共职能包括:协助集群内企业进行宏观市场需求分析,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为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和技术交易平台等要素市场的建立,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发展,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和咨询机构,公证、会计服务机构等;通过政府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各种交流和合作,倡导旅游集群文化和旅游产业经营和创新氛围;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发展旅游中介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难以替代的重要职能。这是世界各国发展集群产业的一个基本经验。目前,我国旅游行业协会、旅游法律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充分,尤其是旅游行业协会还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色彩,影响着公共职能的正常发挥。这些服务组织应独立经营,实现职能的专业化、服务细分化和运转社会化。
(五)努力培育我国旅游产业集群示范区
我国旅游产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批旅游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大型著名旅游景区等。它们无论从旅游硬件或软件看,都适宜成为旅游产业集群的载体。因此,应加强规划和政策研究,在已具备旅游产业集群雏形的地区建成我国旅游产业集群示范区。培育集群旅游品牌,树立整体旅游形象,以推动我国旅游产业集群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梦.旅游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旅游学刊,2006,2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旅游产业的特性,认为旅游产业是后发展地区最具比较优势、具有率先实现对外开放和跨越式发展条件的产业。旅游产业作为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具有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推动经济的增长,我们需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树立发展旅游产业的观点。最后,作者指出旅游产业的发展也必须注意旅游产业的发展的落脚点、盲目扩大景区产业规模以及旅游产业小圈子等方面问题。
一、旅游产业是后发展地区最具比较优势的产业
贫困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世界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贫困落后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根据比较优势原则,落后地区应该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而放弃机会成本较大的产业重点发展,西部的农牧业和采掘、原料工业长期以来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其存在的基础是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很大,而这一部分成本既没有从经济的角度进行量化考核,也没有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环境保护的考察。现在看来,其实际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不具备继续作为先导产业的条件。
西部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且具有独特性,旅游产业是西部真正的优势之所在。从自然旅游资源来看,目前西部12省区拥有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占全国总数的3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占总数的34%,国家森林公园占总数的18%;从人文旅游资源来看,西部12省区拥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占全国总数的3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总数的28%。同时,西部还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拥有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西部地区的旅游资源品位高、种类全、有特色,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旅游业本身以及它带动的相关行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从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从而为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提供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通过开发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富集的优势,开发特点鲜明、品位较高的旅游产品,而且能够通过旅游开发及旅游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摆脱以往部分地区因贫穷而破坏生态,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旅游产业具有率先实现对外开放的产业优势
旅游经济本身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一个地区独特的旅游产品可以吸引大量的境外游客前来观光游览,从而使旅游业一步成为对外开放的外向型产业,这不像其它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那样需要较长的整体水平提高过程。旅游产业总体上看不是高技术产业,对人才、技术的要求也低于其它高创汇产业,只要其旅游产品具有特色,对外知名度高,吸引力、竞争力就强,就可能使其国际旅游在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尚不高时能得以快速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自身也需要对外开放。这是因为,一个地区发展旅游尤其是国际旅游,必然要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水准的旅游接待设施,如宾馆、餐馆等,这些设施,一开始就必须按国际旅游的通用标准进行建设,与国际接轨;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开始就引进外资和外国的管理方式与模式,促进了与国际的接轨,从而使得旅游产业成为了不少地区率先对外开放并推动地区对外开放整体步伐加快的先遣队。旅游业的发展等于向外国人开了一个窗口,比较全面地展示该地区的面貌促进外国人对该地区的了解,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对外国人需求和国际惯例的了解并对各相关要素加以改进,促使旅游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旅游区的投资环境得到迅速而有效的改善,加快其对外开放的力度与步伐:
首先,旅游业建设发展的蓬勃兴起,可以并且在很多地方己经带动了欠发达旅游地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相关产业的同步发展,为旅游地区发展新兴产业,如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也为外来投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实际上,贫困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往往存在着基础设施差,进不来、出不去等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自中央确定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支持,尤其是对旅游业等产业的支持,其中发行国债的相当一部分将投入到对西部地区旅游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这是西部旅游地区难得的发展机遇。
其次,从旅游业的微观组成部分一一旅游企业的发展来说,也会对旅游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部门中,旅游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领风气之先,引进外资、人才和境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旅游业,尤其是引进各类旅游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先进而规范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将对旅游地区当地政府部门和当地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促使旅游地区总体投资环境的改善。
再次,旅游业的发展可改善旅游地的生态环境,提高旅游地的地区形象和城市形象。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绿化工程、退耕还林等同时进行,协调发展,它不但可使以往的山川更秀丽,也带来接待地环境形象的根本改变,绿化档次越来越高,环境也越来越好。这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是个极大的推动。
最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有对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方面的要求,也有对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社会风气等软环境的要求。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地区还需要通过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旅游经营服务者、旅游接待地居民文明礼貌,旅游环境整洁优美,旅游活动健康高雅,这样便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为旅游地区的总体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能够带动旅游地区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转变和创新,使旅游地区在观念上进行超前思维和创新思维,这对推动地区的对外开放,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旅游在引来人流的同时,还会引来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例如被国际风筝协会推选为"世界风筝之都"的山东潍坊,过去只是一个手工业小城,自美国西雅图风筝协会主席赴潍坊旅游从而引发了山东潍坊的国际风筝节以来,不但吸引了大量游客,利用外资也硕果累累,第五届风筝节总成交额达10·66亿元。
三、旅游产业是具备跨越式发展条件的产业
有关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从摩尔根的人类文化论到马克思、恩格思的历史唯物论,都论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生产工具。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阶段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但是,我们通过以下对旅游业本质、内涵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旅游业最具条件超越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这并不违背上述理论和原则。
旅游业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与通常工业生产产品所需要的要素不同,对生产工具的要求与工业产品生产也有较大不同,旅游业不需要生产的厂房,不需要对所生产产品的粗加工和深加工,不需要相应的机器和工业产品生产完成后必须的物流配送体系,旅游业所需要的只是在旅游产品形成后为游客消费(参观、欣赏)这些产品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可由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培训来解决。旅游业所需要的资源与工业生产所需要的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也不相同,更注重资源的整体组合,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各项重要的组成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就直接成为旅游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更加需要管理和服务要素,不光是为调整旅游业的中间环节(旅行社、饭店、旅游交通企业),更重要的是对旅游消费者多样化的、不断提高的需求能做到更好地满足。由此可见,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与以往各种产业所需的生产要素有所不同,这说明旅游业发展本身具有的特性与人类生产力发展阶段,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性、阶段性可以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可以超越本国、本地区生产力发展的阶段。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对旅游业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必须加以有效整合,提高要素的发展水平。
四、旅游产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加速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己是一个无可争辩、无法逃避的事实。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己进人到后工业化时代,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点己转向以低成本、低消耗、低环境破坏为特点的绿色经济和以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点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太空技术为主的高科技经济,也就是着力于生态社会、知识社会的发展,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在紧跟世界发展趋势,致力于追赶甚至某些领域的超越。但是,对于广大的不发达地区尤其我国西部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非常落后,它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实现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由贫困向温饱的转变。而实现这个转变,面临的将是项目如何选、资金人才哪里来、市场哪里找等一系列对于他们而言非常艰难的"哥德巴赫猜想"以及对生态可能造成的严重破坏。那么,对于那些旅游资源富集的欠发达的非工业地区,能否找到一条捷径绕开工业文明的道路而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捷径之一就是发展相对而言投资较少、招商较易、市场风险较小,同时又是典型的绿色经济产业的旅游业。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优势、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是具有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可能性的产业。我们知道,我国西部地区一些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现在基本上还处在农业社会阶段,刚刚进人工业化初期,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就是工业化一步一步发展,但很难有超越。所以,必须以也完全可以以新的观念进行发展创新,大胆地提出并努力推进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使这些省的总体经济发展实现一个跨越,从工业化发展初期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
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而且还可以使贫困地区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水平而率先实现人民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如果说国际旅游可引起旅游客源国的财富向旅游目的地国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使财富进行再分配,那么,国内旅游则能把国内财富从旅游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转移,使国内财富在地区间进行再分配。一般地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少,当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资源足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前往旅游时,这些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消费对当地的旅游生产显然是种外来的刺激。这种刺激,不仅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是个促进,而且由于旅游业的联带性,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也是个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兴办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一业兴而百业旺,可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缩小自己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近年来,中国一些整体经济发展基础较差、水平较低而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穷困地区),走向旅游脱贫、旅游致富之路,就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如贵州省紧靠黄果树景区的黄果树村,1992年全村人均吃粮200市斤,人均年收人130元,随着黄果树景区的开发,许多农民投身其中,到1998年全村人均吃粮400市斤,人均年收入增至2000元,一步由贫困迈入了小康,黄果树村也因此而实现了贫困地区经济的率先跨越。
旅游作为一个产业,不仅可以"治穷",一个景点富一个县,一个景点富一个村,一片景点富一个镇;而且可以"治愚",可以提高人的素质。在四川阿坝州旅游景区开发初期,游客去后,老百姓都不好意思去卖东西,卖的时候也不会讨价还价。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头脑灵活的当地百姓,不仅习惯了做买卖,而且逐渐由生疏变得嫡熟。可见,旅游给阿坝州老百姓带来的,并不只是金钱收入,更具有意义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烙守了几辈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旅游业必然带来地区的开放,随着游客而来的是新的信息、观念和文化,在碰撞、交流与融合中,人们的视野会更加开阔,思想会更加解放,也会因此走向更加文明。"治穷"是经济效益,"治愚"是社会效益,旅游产业将"治穷"与"治愚",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融为了一体。
五、旅游产业带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应注意的问题
既然旅游是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地带动和拉动区域经济的增长、财政增收、老百姓致富,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发展中,首先要注意一开始就把旅游当作一种产业来抓,树立起发展旅游所需要的产业观念。
一是旅游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具有综合性,一业举百业兴,同时又具有依托性,百业托才能举一业。综合性和依托性决定了抓旅游产业发展就是抓结构调整、产业联动、投资环境改善、城市管理及知名度提高,实质是抓了持续发展。因此,一定要站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培育支柱产业的全局高度,来看待旅游产业的发展,首先要为它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百业托其一业,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培育为支柱产业,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一业举百业兴的带动效应。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旅游产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阶段,如旅游产业功能的阶段、旅游发展模式的阶段、旅游产业投入产出的发展阶段、旅游业增长速度的阶段等,按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律性要求做好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其不同阶段的不同作用,从而既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带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二者间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是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要把区域旅游发展的落脚点放到旅游的产业化发展上,放到使其做大做强带动区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实现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尚处于高速增长的粗放化经营阶段,管理方式也是粗放化的,就产业本身来讲还处于出售资源的阶段,即把景区景点当成了旅游业的全部,没有"加工"增值,没有把旅游业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充分连接、带动起来。为此,应着力把这些相关要素发展起来,增加游客的人均停留时间,增加游客的人均消费文出,从而大幅度提高旅游总收入,实现旅游收入主要靠门票收入的粗放型增长向旅游产业总收入的集约型增长转变。
1.景区景点只是旅游发展的载体而不旅游发展的全部,要把旅游发展的落脚点放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上,促进产业联动从而形成产业链。这样才能提高旅游产业的综合效益而不仅是景区效益、门票效益,才能形成辐射、扩散效应,才能使旅游资源大县、旅游资源大市、浪游资源大省变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经济强市、旅游经济强省。
关键词:农村旅游新农村建设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
农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百年以上历史,新西兰、爱尔兰、法国等国家把乡村旅游作为稳定农村、避免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的重要手段,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亚、东欧和太平洋地区的许多国家,都把乡村旅游作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国家旅游局从2006年开始大力推介“中国乡村游”或“中国和谐城乡游”,旨在推动城市和农村实现旅游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共同繁荣,这对促进城乡交流和协调发展,建设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已建成的三万多个旅游景区(点),一半以上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据测算,全国乡村旅游景区(点)每年接待游客超过4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5.2亿元人民币。本文就这一形势下如何进一步重视发挥好农村旅游的功能,解决好农村旅游目前所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农村融入到现代旅游大潮之中,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探讨。
1农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众所周知,农村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发展农村旅游是我国旅游产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最大受惠者应该是农村,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动新农村的建设。
1.1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优化
农村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要的物质基础,发展旅游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生产的重要内容。农业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丰富农村生产的内容,还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有些乡村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农民自愿退耕还林还草,治荒治污,出现田园风光与山水风光浑然一体的景象。有些乡村对农产品等资源进行深加工,生产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旅游商品、纪念品和工艺品,还为城市宾馆直供绿色农产品。在发展乡村旅游的地方,同时照样发展种植业,但都产生了附加值,有力促进了生产发展,拓宽了传统农业的内涵与外延,农民由种粮为主转向种养植业全面发展,由务农为主转向农商并举。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了第一产业、推动了第二产业、拉动了第三产业,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2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旅游开发可为旅游目的地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有关研究表明,每1美元的旅游收入可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2美元-3美元,旅游业1个直接就业岗位能带来5个间接就业机会。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地区土地贫瘠,耕地较少。发展旅游业是其脱贫致富的一种必然选择。同时农村旅游具有劳动密集、人员需求多层次性等特点,且投资较少,收效较快。这就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容易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如云南大理、丽江一些村镇的农民,直接和间接从事旅游的比例已经达到50%以上,当地农村的就业人员比发展旅游业之前以前增加了8-10倍,实现了不离土也不离乡的就地市民化,旅游经营户的收入平均达40万元以上。
1.3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旅游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乡村旅游同样需要对旅游业的“吃、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配套发展,在产品运作过程中需要使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进行产品设计、营销及规范化服务,搞好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处理好各种分配关系。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和现代管理概念的引入使农民自主决策、民主决策意识增强,一些农村纷纷成立各种协会,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管理,加强了政治文明建设。
1.4有利于农村形成先进文化与文明风尚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旅游业是提高农民素质、培育农村文明的重要手段。旅游不仅带来人流、资金流,还带来信息流、观念流,发展旅游业能促进农民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树立商品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时间观念、效益观念,促进农民参加各种培训、外出学习参观,参加技能比赛,从而使农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促进农民主动学习旅游服务、礼仪礼节、科学种养、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使农民在与外来游客交往中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从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文明素养和旅游审美情趣;同时旅游者不仅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效益,而且会带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文化知识,从而促进了乡村地区与城市的交流,对于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人们观念的转变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农村良好的文明风尚。
1.5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农村旅游使人们走进自然、认识自然,促进了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增强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乡村旅游消耗资源少,环境成本低,一般不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直接的硬消耗,有利于改变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经济增长的传统方式,形成以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方式,保护当地珍贵的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村乡镇,通过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使广大农民有了很强的环保意识,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增强了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展乡村旅游的策略
2.1统筹规划,政府引导。
发展旅游确实可以促进新农村的全面发展,但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够发展旅游。为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旅游,不能一哄而起,无序开发。同时政府应该认识到旅游业的重要作用,对城镇旅游业的发展加强引导:第一,通过宣传引导改变城镇居民落后的旅游消费意识,树立新的消费观念。第二,通过有关媒体的宣传,使人们全面了解旅游业,了解旅游产品的丰富性。第三,不断完善健全有关的旅游法规,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以法治旅,为居民出游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第四,做好法定假期的落实工作,如条件允许,还可适当延长带薪假期。第五,联合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农业旅游开发规划,指导本地农业旅游健康发展,防止农业旅游开发的冒进现象发生。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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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