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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案范本集锦9篇

时间:2023-02-16 13:55:31

合作方案范本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1

【关键词】 梨树县 社会主义新农村 档案建设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工作,本着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抓点带面、逐步规范的原则,强化农业农村档案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

1 创建范围、内容

创建示范县活动在全县县直涉农部门、镇机关和行政村、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进行。主要内容是以点带面,全面开展县直涉农部门、乡镇机关、行政村和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整合涉农档案资源,建立与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覆盖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和全体农民的档案工作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

1.1 县直涉农部门

(1)制定本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落实责任,安排经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范围。(2)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 8号令为切入点,修改完善本部门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把本部门涉农档案收集齐全,通过“一网三站”提供给农民,确保涉农政策、技术、信息到镇、村及农户,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信息和市场信息服务。

1.2 镇机关

(1)创建工作列入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2)修订镇级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档案和涉及农民各方面利益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收集齐全,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开展面向农民群众的档案信息查阅利用服务。(3)在镇档案室建立农业现行文件查阅咨询站,将已公开的农、林、水、土地、粮食、畜牧等方面的现行文件资料提供给农民,引导农民实现科学的种植和养殖,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4)开展培训工作,对所属村和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1.3 行政村

(1)制定村级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把各种门类和载体(党务、村务、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承包、土地林地流转、宅基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科技、生产经营、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社会治安、项目建设、合作医疗、社会保险、特困户救助、重大活动和党员档案、村民档案、健康档案等)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集中统一管理。(2)具备开展档案工作 “五有”条件(即有档案室、有柜架、有档案、有制度、有人管)的村,建立档案信息和农业现行文件查阅咨询站,为农民群众提供服务。(3)不具备 “五有”条件的村,采用“村档镇管村用”模式,成立村镇联合档案室,将全镇的村级档案进行整理,全部移交镇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4)所有档案进行编目,有条件的村要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对涉及民生的重要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农民的档案利用。

1.4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

(1)通过农民建档用档服务指导站,制定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重点抓好建档工作。(2)有档案室、实物档案陈列室、档案柜架和相对固定的兼职档案人员。(3)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党群、行政、产品生产、供应销售、产品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社会保险、安全保卫、劳动人事、财务管理等)收集齐全,集中统一管理。(4)对所有档案进行编目,有条件的要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信息和市场信息服务。(5)在开展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建档的同时,要开展家庭建档工作。

2 创建步骤

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国家和省、市档案部门的指导下,于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10月基本结束。示范县创建活动分为创建期和示范期两个阶段进行。

(1)创建期( 2009年6月-12月底)。全县所有涉农部门、镇机关建立并完善综合档案室建设,达到国家示范点创建标准;行政村和部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建立农业现行文件查阅咨询站,达到创建标准。(2)示范期( 2010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县新农村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体系,镇、村两级档案室通过“一网三站”网络可以查阅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实现农村信息资源共享,达到广大农民基本不出村就可查阅利用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目的。

到2010年底,力争100%的县直涉农部门和镇机关,及有条件行政村达到国家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迎接国家档案局验收,努力成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进入示范期。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2

关键词:大档案;归档范围;档案收集

Abstract: The so-called concept of large archives in our country is unsuitabl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rchives collection. The range of filing and the range of archives collection are two different concepts, and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things is the key to do a good job of archives collection.

Keyword:Large archives;The range of filing;Archives Collection

一般认为,“档案的收集工作,就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例行的接收制度和专门征集的办法,把分散在各组织、个人手中和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分别集中到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1]

由此看来,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是档案保管机构,收集的对象是档案——是分散在各组织、个人手中和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而实际上,目前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保存的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档案,还有各种历史资料、图书报刊,以及礼品、文物、奖状、奖杯、样品和标本等实物。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档案,又有实物,这怎么解释呢?但“大档案”概念的提出者和倡导者认为其实很好办,有了“大档案”概念,此类问题迎刃而解。

1 对“大档案”概念的理解及分析

关于“大档案”概念的含义,有人认为:“可以说,只要具有历史价值,能够记载历史信息,反映历史面貌的不论是实物、文字、影像、数字等各种信息都是档案。”[2]

也许这个不是严格的档案定义,但至少体现了“大档案”概念的基本含义,目的是把一般不认为是档案的东西(诸如各种历史资料、图书报刊,以及礼品、文物、奖状、奖杯、样品和标本等实物)放进“大档案”的框架里。

我们认为出发点是好的,这样做有其好处:如此一来,可以将档案保管机构的收集范围和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画等号,也就是说,档案保管机构收集进来的全都是档案,或者通俗地说,就可以突破归档范围的要求,“一是档案资料的来源上,不限于规定的范围,不限于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拓展到全社会”;[3]二是要将传统概念中不是“档案”的那些珍品档案(如各县市的志书、历史文物、珍贵实物)等囊括进来,因为“这些东西不要说在当时,现在也不在我们的归档范围之中,它恰恰成了宝贝”。[4]

的确,“拘泥于归档范围限制,是档案部门错失许多档案资源的制度根源”。[5]但由于“归档范围”,其出发点是档案,也就是说“归档范围”要求归档的一定是档案,因此,我们就需要审视一下这个“大档案”概念。

其问题如下:

其一,定义中没有明确“记载”的方式是否人工记录方式。因此诸如样品、标本等此类物品也作为档案看待,会产生弊端。这是最大的问题。如果明确“记载”的方式是人工记录方式,那么所有通过文字、影像、数字等方式记录下来的各种原始的信息记录(也都是各种实物)都是档案。

其二,定义混淆了实物、文字、影像、数字等概念与信息的关系。实物、文字、影像、数字等既不是各种信息,也不是相同属性的事物。实物是信息载体,文字、影像、数字等是信息记录方式,而档案是信息和载体的统一体——信息源。

“大档案”概念是档案学研究中用概念代替理念的又一例证,“大档案”作为一种理念是非常美好的,但作为一个概念却存在诸多不妥,最终会弄巧成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大档案’的提法,我个人认为也许并不科学,因为我们事实上从来没有否认原来没有保存在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之中的档案不是档案,也没有对应的‘小档案’的提法,现在只不过是对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拓宽档案资源建设渠道展现新举措的一个形象化提法”。[6]

所以,我们不认同“大档案”概念,我们更倾向于这样的概念:“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保存备查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7]

但问题是,这样一来,“大档案”概念带来的好处是否就丧失了?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进一步对“归档范围”和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分别进行分析。

2 对“归档范围”的认识和理解

严格说来,按照现有教材说法,所谓“归档范围”,是针对单位内文件的归档而言,归档后文件就是档案,即“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不断产生的文件,处理完毕以后,经由文书部门或文件工作人员整理,定期移交给档案室集中保存,称为‘归档’”。[8]需要注意的是,《档案管理学》教材中所说的“档案”主要是指文书档案,当然,也可以推及一般意义上的档案。

也就是说,文件归档是文件管理部门的任务,而不是档案室的任务,更不是档案馆的任务;档案馆对档案的收集不叫归档,相应地,收集范围称为“档案馆档案收集的范围”而不叫“归档范围”。所以,通常《档案管理学》教材对“归档范围”的理解是:

第一,单位内文件的归档是档案室档案的主要来源。凡是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均应归档。

第二,单位内文件的归档只是档案室档案的主要来源,而不是全部来源,因为档案室收集工作的方式不仅是定期接收,还有不定期收集,以及征集、征购等方式。

第三,档案室收集工作的对象也不仅是本单位的文书文件,还有其他单位的、其他文件。

第四,“归档范围”并不等同于档案室收集工作的范围,因为还有其他一些历史资料、实物等不在此列。

如此看来,这样的“归档范围”太狭窄,应该拓展,但前提是归档的应该是档案。有人提出可以将归档文件的最终归宿拓展至所有档案保管机构,而不仅仅是档案室。我们认为这样虽然有一定的好处,但由于“归档”本身的含义就是针对文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而言,有其特指性,所以不宜拓展至档案馆等其他档案保管机构。所以可以作的拓展是,在一个单位内,只要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的文件,均应当列入本单位的归档范围。从理论上讲,只要“办理(或处理)完毕”后仍继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则不管应该保存1年或者1个月甚至于保存1天,都可以列入“归档范围”。

从实践层面上看,就一个单位而言,拓展“归档范围”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将处于归档范围边界之间徘徊的文件列入归档范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归档与否的界限都是模糊的。而且在实际工作当中,人们往往会忽略这部分文件,不将其列入归档范围。对处在模糊地带的文件,可以这么处置,只要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不管其保存价值大小,保管期限长短,均应当列入归档范围。这是拓展“归档范围”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因为“归档范围”的得到了适当扩大。当然,“归档范围”的拓展不是无限度的,不能将原本属于不归档范围的、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纳入归档文件之列,这是拓展“归档范围”的底线。这个底线不能突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归档的都是档案,而不是其他。

二是明确具有一定保存价值,但又达不到3年、5年或10年等定期保存的文件统一划为10年保管期。在现实的档案工作中,由于需要考虑到档案室室藏档案膨胀的压力、库房吃紧等因素的影响,对保存价值相对较小、保管期限较短的文件不太注重归档保存。无论是以前被划分为短期的档案,还是现在判定为10年定期保存的档案,在整体室藏档案资源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小的。倘若想在现有的“归档范围”内寻求归档文件数量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只能多归档一些以往我们通常所忽视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但又达不到3年、5年或10年等定期保存的文件,确保此类文件全部归档。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无论“归档范围”如何拓展,都无法给档案室室藏档案结构及其整体质量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归档文件待挖掘的空间十分狭小,仅限于保存价值较小、保管期限较短的那小部分文件。而且,这部分文件最多只在档案室定期保存10年,更谈不上以后会进入档案馆丰富馆藏资源。如此一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多过带来的好处。归档文件数量、室藏档案数量是增加了,但增加的只是在保管期限中最短的那一个档期,也就是10年这一档期。将不到10年保管期,或者只有一两年保存价值,甚至处在归档边界徘徊的文件统统划归为10年定期保存,确实有诸多不妥之处。但是按照现行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最短的保管期限就是10年,并无1、2、3年可选择,也就是只要被列入“归档范围”最短也要作10年定期保存,而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然而,现有的条件往往又不允许我们这么做,因为要考虑到库房的压力以及后续繁杂的鉴定销毁工作。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什么一些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文件通常被忽视对其进行归档,甚至故意不归档。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经过长期实践重新修订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更贴近实际,并优化了室藏档案资源。总之,试图通过拓展“归档范围”来丰富和优化室藏档案资源的做法,其作用非常有限,也很难有成效。

3 对档案收集工作范围的认识和理解

如果说“归档范围”再怎么拓展也不能突破档案概念和“本单位”范围的话,那可以考虑对档案收集工作范围的拓展,一是档案保管机构的收集范围的拓展,不仅收集档案,而且收集有参考价值的历史文物、各种实物等,作为档案资源的重要补充;二是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从现有档案保管机构拓展到各种新型保管机构,再拓展到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而档案收集工作的来源也从原来规定的相关机构、组织拓展到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

档案室的收集范围比“归档范围”更广,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时间上不再拘泥于归档时间的限制,除了定期接收,还有不定期的接收、征集或征购等灵活方式。空间上可以不限于本单位的归档文件,也可以是外单位形成对本单位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还可以突破档案概念收集历史资料、图书期刊、文物、实物等作为室藏档案资源的重要补充。

档案馆的收集范围可以分为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对相关资料的收集,而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又可以分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和部门、专门、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收集的范围是:一是接收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是接收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三是接收各种历史档案。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本部门、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为确保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档案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划定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收集档案具体范围的基础上,同时还明确了应当由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应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保管档案的具体内容。

可以说我国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主导的档案馆网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并且涵盖各行各业,其档案收集范围也相对比较全面,能覆盖的领域也已尽量列入收集范围。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涉及民生、关乎百姓利益的档案分散在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保存,档案聚集程度不高。二是具体到各类档案馆,尤其是国家综合档案馆还存在档案收集范围上的欠缺,档案馆之间档案资源分配不太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其实,很多时候倡导的“扩大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主要是针对国家综合档案馆来说的,要求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应该更广一些,突出其馆藏的综合性。比如,国家综合档案馆有选择地接收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的档案,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可以“多档合一”集中统一管理,等等,都是国家综合档案馆拓宽档案资源建设的渠道。此外,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还可以向社会和个人收集、征集、征购相关资料、历史文物、实物等作为馆藏档案资源的有益补充。虽然档案馆对非档案资料的收集不属于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却是档案馆的收集范围,同时也是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需要强调的是,在拓展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的同时,我们认为应该更严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收集的范围,即接收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应明确为“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而非“具有长久保存价值”(具体理由在系列论文之二当中论述)。

一般认为,文件中心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它的设置一般不像档案室一样隶属于某一个文件形成单位,而是按地区、按系统建立的介于文件形成单位和地方综合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9]文件中心作为过渡性的档案保管机构,接收保管的文件属原形成单位所有。主要职能是接收形成单位的文件,一般保持原来的顺序和标记,并存储进文件中心,只供原形成单位使用。其所保管的文件、档案属性与档案室的相似,但文件中心接收文件、档案的范围不限于某一文件形成单位,而通常是以某一地区、某一系统的所有文件形成单位为接收对象,文件保存达到进馆年限后,移交到相应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在这一过程中,文件中心相对比较被动,尤其是商业性文件中心,文件收集范围的完整性和齐全性主要取决于形成单位。

档案托管机构又称为档案寄存中心、档案托管中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专门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文件与档案寄存、托管等有偿的机构。档案寄存、托管的主要来源是无档案保管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由于市场尚未成熟,这方面的需求也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这类档案托管机构只是零星分布,所接收、保管的档案资源也比较单一、无法形成规模。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我国档案收集工作范围不只是局限于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的收集范围,还应拓展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和档案收集工作的来源。

档案工作与档案事业发展到今天,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也已从原来的档案保管机构逐渐拓展到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以往我们主要强调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是各种档案保管机构,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主导,同时兼顾各类专门、专业性档案馆主体地位的模式在档案收集工作中长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主要针对的是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之下的国有档案,而私有档案以及相当一部分的集体档案等非国有档案则游离于国家设立的档案保管机构的大门之外。非国有档案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监管,生存状况堪忧。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藏档于民”的思想逐渐得到传播和落实。于是,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正悄悄地向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拓展。尤其是对非国有档案而言,“藏档于民”更有利于其价值的充分实现。比如,我们正在逐步构建的农村档案、社区档案、家庭档案以及一些地方出现的私人档案馆,正是档案收集工作的主体从特定的档案保管机构向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拓展的具体表现。

档案收集工作的来源也从原来规定的相关机构、组织拓展到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曾被视为档案收集工作的特定来源,然而随着档案收集工作主体和收集范围的不断拓展,这样的状况将逐渐被打破。档案馆除了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继续保持原有的、稳定的档案交接关系外,还应向社会和个人征集、征购一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其他资料,包括历史文物、有价值的实物,等等。另外,随着国家对农村档案工作、社区档案工作、家庭档案工作的推进,大大突破了以往人们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来源的认识。档案收集工作的来源既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

参考文献:

[1][7][8]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6,10,72.

[2][3][4][5]王国振.解放思想 求实创新为建设档案强国作出贡献[J].档案管理,2012(6).

[6]潘连根,刘东斌.关于“大文件”概念的辨析[J].档案管理,2008(5).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3

1档案管理范式的界定范式

问题是现代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首先必须解决的重要基础性问题。其重要性在于,范式决定着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方向、路径与成果的取得。尽管如此,对于什么是范式?如何表述范式?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作为范式问题研究的核心人物,托马斯•S•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对“范式”给出了不同的表述,如“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是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并且是“一定时期内进一步开展活动的基础”,是“科学集团所共有的信念,是指导具体消除疑点的范例”等。基于库恩的思想,从管理实践的角度出发,我们似乎可以把管理范式理解为:管理范式是指导和规范管理思维与实践的一种路径或模式,管理范式提供了管理思维与实践的基本工具,包括管理理念或管理理论、管理机制、管理实践路径与方法等。管理范式是个有机体,其中既有思想、思维层面的东西,也有实践层面的内容。两部分内容有机统一组成了支撑管理实践的精神内核与实践手段。其中,前者体现了管理的价值取向与思考问题的逻辑基础,规定着后者的选择。后者是实现前者的基本载体,是实现前者的现实“工具”。具体到档案管理范式,其所要解决的是档案管理的出发点、社会责任及其实现的有效路径问题。作为社会实践之一的档案管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性的体现决定了其公共管理范式的基本内涵,即档案管理必须奉行人本理念(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本),将满足全社会各类组织与个人的档案需要作为自身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最广大人民生存与发展质量普遍提升对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出发,通过实施开放战略,利用各种社会力量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实践的开展。

2公共管理范式———现代档案管理的基本范式

2.1公共管理范式的档案意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档案工作的非独立性或依附性———对政治的依附决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资政”,其范式表现为政治工具性,即档案工作被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档案的种类单一、数量有限。档案对社会是不开放的,服务对象限于统治阶级内部,档案工作呈现明显的简单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档案工作取得了独立性,档案工作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出现在社会实践领域。同时,档案利用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确立下来,档案工作范式实现了首次转型,即由政治工具转为社会服务性。这一时期,现代基本档案管理制度诞生了,如档案开放制度、信息自由权法案等。随着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档案的内容越发丰富,数量激增,社会对档案的需求量也大幅度增加,档案服务的复杂性明显增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明显提升,档案服务的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与便捷性明显增强。后发的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最广大人民自由全面发展本质决定了我们的档案管理范式必须以公共性为基础,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趋势出发,从广大人民追求个性化生活的现实与未来需要出发,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档案需求。现代档案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范式的公共管理性,即基于最广大公众,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现实与潜在档案需求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全面、充分的档案信息服务。为了理解公共管理范式的涵义,我们有必要对公共管理的档案意蕴作必要的阐释。“公共管理”一词对档案管理的意蕴体现在:首先,档案管理是一种管理实践。既然是管理活动,就必须遵循管理活动的一般模式,即档案管理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和与理念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原则,必须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追求,必须有可行的工作评价体系。特别重要的是必须有开放的工作心态来应对社会环境变迁给档案管理带来的影响,并从环境提供的可能性出发调整档案管理对策,推动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其次是现代档案管理的公共性。“公共性”强调的是工作出发点与工作目标的公共责任与公共价值问题。这里的“公共”指的是社会各类组织和最广大人民。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档案管理承担着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责任,这里的公共产品指的是为社会实践的开展提供档案依据和为公民个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档案证明,公共服务指的是为社会实践提供参考、咨询乃至为个人休闲提供素材的档案信息服务。档案公共管理范式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以及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的全面性问题。前者要求我们扩大现行的档案资源建设视野,将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建设、政治与社会管理建设、文化与教育建设、环境建设,尤其是反映社会思想观念变迁、社会结构变化、广大人民自身各方面建设历程及其所取得的成果的档案文献收集到公共档案部门中来,满足社会全面发展对储备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后者则要求我们在完善服务理念的同时,丰富档案信息资源服务渠道与方式,为社会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公共管理范式要求我们用公共性诉求指导和规范档案管理实践,使公共性成为档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实现公共性成为档案管理实践的基本特质与目标追求。为此,应从公共性出发来选择和设计构成档案管理范式核心内容的档案管理理念和档案管理机制。

2.2公共管理范式的理念基础在档案管理理念方面要确立公共责任理念、全面发展理念和公平服务理念。

2.2.1公共责任理念社会责任是档案管理存在的基础,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内在动力,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档案管理合法性的基本前提。现代档案管理的社会责任无论是责任范围还是责任程度都明显有别于传统档案管理。就责任范围而言,传统档案管理承担的主要是政治责任,现代档案管理承担的是全面的社会责任,包括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责任和广大人民发展的责任,前者包括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社会责任,后者表现为为最广大人民的全面发展提供档案信息保障的责任。就责任履行程度而言,现代档案管理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责任,表现在所需提供的档案信息门类不断扩展、数量不断增大、系统性越来越强、时效性不断增强、成本相对低廉、便捷性不断提高等。

2.2.2全面发展理念档案管理应立足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需要来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服务,而非针对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管理、历史研究与编史修志等服务领域来展开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在具体工作对象上,应面向最广大人民,而非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研究者的需要展开档案管理工作。为此,要求档案管理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各项建设事业。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诉求———以保障和促进最广大人民全面发展为基本宗旨的国家与社会建设目标要求将满足最广大人民工作和生活对档案的需要作为档案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与根本目标。

2.2.3公平服务理念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性的本质诉求。作为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档案服务均等化旨在消除档案服务中的歧视现象,即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开放制度,对应该开放的档案适时开放,并允许各类社会公众基于自身需要自由地利用。在向公众提供开放档案服务时,必须遵循同样的原则、政策与标准,不搞差异化服务,即使是档案信息的核心利用群体,也不可以享有特别权利。面向公众个人提供档案服务的标准与面向社会组织提供档案服务的标准应是同一的,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对各类利用者提出的利用要求或限制必须是等同的。对于暂不不开放的档案,除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特殊需要外,对中外各类公众一律拒绝提供利用服务,不可以搞内外有别,尤其是限制国人利用,而对外国人给予特权的做法。

2.3公共管理范式的机制选择公共管理范式要求档案管理选择开放机制、互动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2.3.1开放机制这里讲的开放是档案管理工作本身的开放,即档案管理思维与实践的开放。开放机制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开放,解决档案管理思维与实践视野的社会化,将档案管理融入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审视档案管理,把握社会发展变化的脉搏,不断拓展档案管理思维的视野与着力点,破除档案管理思维与实践定势,拓展档案管理实践空间,完善档案管理实践运行方式与方法,为档案管理合法性的实现找准支点,为档案管理实践的发展提供动力源,为完善档案管理对策提供机制保障。长期以来,封闭性成为制约档案管理取得突破的瓶颈因素。档案管理无论在资源丰富性建设,还是服务方式与手段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方面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导致这种情形的根源在于档案部门的自我封闭导致档案部门无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拓展档案工作思路,无法整合社会资源来提升档案管理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能力。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4

关键词: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文本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定权限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够具体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作细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具体实际,制定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文件。本文仅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概况

据2010年3月对《法律图书馆》网站的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实施《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约有562个。详见表1。

2 对我国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应该说,自1957年7月《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的50多年间,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档案工作实践中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远远大于562个。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但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主要工具和重要保障,为今后转型期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下面,从制定技术的角度,对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根据、法律渊源与效力、名称、适用范围、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的间隔、形式结构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分析

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以“根据”为原则的。由于原网站改版或升级,造成《法律图书馆》网站与部分文件的链接错误,致使部分文件无法查阅到全文。562部(含首次颁布与修订本)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以查阅到全文的有370部,其中,342部指明了制定依据,占92%;28部没有指明制定依据,占8%。详见表2。

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城市),省级档案局,省级档案局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市级档案局,省级其他厅、局、办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其他局、委、办单独或联合。

从总体情况看,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注意到了对制定根据的表述,但仍然存在表述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一,同样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多少不一。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有90部,其中,法律依据最多的有7部,最少的没有说明法律依据。第二,有些规范性文件只是笼统地说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没有说明具体依据哪一部或哪几部法律、法规。例如,2006年s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1部规范性文件就存在这种问题。

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在说明具体依据某部法律后,还加有“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与公民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机关、团体、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实施多年之后,仍然出现此类问题,说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还没有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

2.2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渊源与效力分析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介于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行行为之间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反复适用、具有弱普遍约束力”的“准行政立法行为”,是规章以上行政法渊源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效力,总的来说,“应低于同类行政法规、规章而高于据其所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从法律效力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都较低,不得同宪法、法律、上级和同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由于经验与技术的欠缺,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不仅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同样存在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不管是档案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有关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某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的某些内容,明显与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悖。这些都是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而造成的。二是越权现象较严重。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档案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亦有同级档案(或非档案)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目前,以后者居多。三是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相符。有的档案部门为使本部门的史料编纂多出成果,而对应开放的档案迟迟不予开放。国家档案局与国家物价局对档案利用收费已有明文规定,而有的档案部门则借此机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四是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相违背。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某些专业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需要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此类文件往往先有档案部门起草,专业主管部门会签,有时因时间关系,会签手续不全,也照发不误。这样,就造成主办、协办机关不明,各自职责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自然会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效力。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文件制定主体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常有很大的随意性,使用的名称也较混乱。有的只需发个“通知”、“意见”之类的文件也要冠之以《规定》、《办法》,甚至《条例》。一些市县档案规范性文件词不达意,时常出现错别字。由此可见,最具特色和最为具体的档案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引起制定主体的高度重视和法制部门的严格把关。

2.3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析

从形式上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265部用“办法”,139部用“通知”,56部用“规定”,2部用“条例”。在265部采用“办法”的法规中,又分“办法”、“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三种不同 用法。从制定技术的角度来讲,“条例”作为法的形式,是对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和“通知”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办法”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对某类社会关系或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与具体的规定。“规定”是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具体规范某项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采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采用“办法”。

2.4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也就不同。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最多的有:档案管理,档案事业,档案工作,城市建设档案,企业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重大活动或重大事项档案,人物或名人档案,建设项目档案,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档案,征集档案,收集档案,查阅或利用档案,司法档案,技术档案,移交档案,等等。涉及内容较少的有:档案法,档案卷,信用档案,行政复议档案,移民档案,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整理,鉴定或销毁档案,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化,档案寄存,档案中介,档案抢救,行政执法档案,档案保证金,档案库,档案验收,档案登记,开放档案,档案综合管理以及众多其他专门档案和档案机构与档案人员,等等。从数量和内容来讲,当前急需的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复议,档案信息组织和档案信息化,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开放,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寄存,档案抢救,档案中介,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信息服务,档案资源整合,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偏少或空缺。一方面,说明相应的上位法缺位,另一方面,说明制定主体缺乏探索和创新精神。这应是未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规范的内容和领域。

2.5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间隔分析

从制定技术上讲,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应间隔一段距离,以便法规的宣传和推广。这样,既有利于档案政策和法规部门对法规的实施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学习与消化,使法律法规实施后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从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的间隔来看,177部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是同一天,占47.83%。167部相隔一段时间,占45.14%。其中,10天以内的10部,11~20天以内的16部,21~30天以内的30部,31~40天以内的24部,41~50天以内的28部,51~60天以内的13部,60天以上的13部。最长的相隔为79天,最短的只有4天,平均为35天。19部只有发(颁)布时间,没有开始实施的时间,占5.14%。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21部明确规定了失效时间,占5.7%。

我们认为,首次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大一些,修订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小一些,甚至可以颁布与实施为同一时间。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宣布自施行之日起,旧的和其他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2.6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结构分析

370部档案规范性文件,有119部属于复杂结构,占32.2%。分为总则、附则、章等若干部分,各部分都有标题,条文也较多,要件数量多而且全面。其中,116部有总则、分则、附则等,有章、条、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标题;有3部没有附则。116部中,有58部设有罚则。116部中全文12章的1部,9章的1部,8章的11部,7章的23部,6章的49部,5章的27部,4章的4部,平均为6章。全文最多的是65条,最少是14条,平均为34条。

有213部介于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之间。要件多于简单结构但少于复杂结构,没有章的设置,也没有各部分标题、附则等要件,只有条、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其中最多的48条,最少的9条,平均为21条。有38部属于简单结构,只有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了许多。370部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目这一层次。从字数看,最短的只有129个字,最长的有10482个字,平均为2815个字。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结构差异很大。如有关“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有21部,其中1部有章,20部没有章;条文最多的为28条,最少的没有设条,直接用数字标明顺序;字数最多的为3051个字,最少的只有1484个字。

由此看来,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有的放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逐步避免了地方档案法规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现象。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扬的地方。

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58部设有奖励或制裁的条款,占15.7%。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都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效力最高的应该是行政法规,其次为规章。因为,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并没有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据此,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今后制定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取消行政处罚,适当保留奖励条款。这样,既可以避免与法律抵触,又可以起到自身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兰青,高琼.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我见[j].四川档案,2004(2)

[2]李新泉.制定地方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若干问题[j].城建档案,1996(4).

[3]《法律图书馆》网站(/)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5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105-03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三化”建设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在1995年11月召开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将“大力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和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决定 “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2]。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明显提高。实践证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是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三者的侧重点及其作用各有不同:规范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它是“三化”建设要完成的根本任务;制度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的实施措施、组织机构的确立,它是“三化”建设目标任务实现的组织保证;科学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制度的科学基础构建,它是“三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的技术手段支撑。三者统一于“三化”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三化”建设目标。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中紧密相联、密不可分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三化”建设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进一步深化“三化”建设认识,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努力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重点和根本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是指要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或组成部分如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审核、整理、保管、转递、利用以及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等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的过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重点工作和根本任务就是要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通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服从和服务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供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支撑。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性体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体系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经过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规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目标管理、档案审核、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对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制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就是指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运行的过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只有转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的各项任务只有在一定的制度保障下才能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是科学地管理使用档案,维护机密安全,有秩序地进行档案建设的重要保证。”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不仅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的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既有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又有单项的规章制度;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规章制度,又有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这些规章制度里面,既有法规性制度,也有岗位性制度。例如《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就是全国统一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它不仅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之外的人事档案工作如企业职工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都必须参照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条例》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都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的“干部档案工作的法规”[3],也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制度的根本依据。《条例》有两个附件,即:(1)“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12年6月下发的《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就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目录和转递单,干部人事档案卷盒和档案袋,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设备建设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与调整。《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要求,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等八项具体工作制度。这八项具体工作制度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中都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具体工作制度。

三、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基础和手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原则规范、制度体系、工作方式等符合和适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要求的过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包含两方面的任务:一是要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符合和适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二是要尽可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支撑和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的运行与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是否科学,要以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为基础;而人们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总是要随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地加以深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原则规范、制度体系、工作方式等总是要随着人们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创新;支撑和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的运行与实施的各种技术手段也总是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完善。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不仅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认识论基础,也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技术支撑手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已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0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将“深化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列为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的五大基本目标之一。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科学分类、分级管理、调控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要加强对中国特色干部管理体制的研究探索,研究探索如何创新干部管理理念,健全干部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重点岗位管理相结合,提高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研究探索如何适应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完善党政机关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管理,加强对领导班子规模、结构的调控;研究探索如何深化干部分类管理改革,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选任制和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对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同类别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干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到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会出现一些差异,管理方式也会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例如记录和反映干部个人情况的音像制品、电子文档是否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如何保存?传真文件及其打印文件大量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其真实性如何审核?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如何应对信息公开化,在干部人事档案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情况下如何保密等问题,都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现行的规范、制度构成了挑战。

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现代化,要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带来的干部人事工作内容、干部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变化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改革与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修改和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尽可能符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另一方面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4],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4] 。在做好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前提下,运用缩微照相技术和电子扫描复制技术,将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制成缩微卷和电子档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直接查阅纸质档案的次数,防止纸质档案查阅过程中产生的磨损以及在档案查阅过程中因人为地涂改、抽取或丢失等造成的档案内容的缺损,延长干部人事档案的寿命,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对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进行监控,并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湿、防其他意外事故的报警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干部人事档案;开发运用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2],将档案工作人员从干部人事档案的目录制作、各种各类登记册登记、信息统计与检索等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2],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服务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是“三化”建设的重点和根本,制度化是“三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科学化是“三化”建设的基础和手段。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抓住规范化建设这个重点与根本,也要重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要注意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基础构建和技术手段运用,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目标任务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全祥.努力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J].兰台世界,1996,(1):20.

[2]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组通字[1996]55号)[EB/OL].http:///jy/ok/show.asp?id=189.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6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抵触

Abstract: Archives legal norms conflict mean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egal system, lower-level law is inconformity with the host law in the law basic principle or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it is not allowed that archives legal norms are contradictory. In Chinese current effective archiv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chives legal norms conflict phenomenon is still exists. It is mainly caused by three factors : the power struggles or interests protection, the immaturity of archives legisl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weakness of archives law enforcement. To solve the problem, we should take measures in the process of archives legislation, archives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rights configuration aspects such as specification.

Keywords:Archives Law;Archives legal norms; Archives legal norms conflict

2016年12月16日,法制网一条消息《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违法》。该消息称,北京市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暮Ψ乐翁趵(草案)》引发气象、环保方面专家的讨论,有专家认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若擅自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范畴,显然会违反立法法的基本规定,将构成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应该根据立法程序及时修正,找准自身的立法位阶。[1]笔者不由好奇,法律规范在什么情况下视为抵触?档案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抵触,如果存在抵触,那么原因何在?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

法律规范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律冲突是法律领域的普遍现象。在法学研究领域,学者们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对法律冲突的类型、性质及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其中不乏法律规范抵触的内容,胡建淼就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进行了专门研究。[2]在档案学研究领域,“抵触”一词常见于探讨档案立法原则的文献中,学者们站在立法的角度分析地方性档案法规与档案法律相抵触之处,继而提出立法时的“不抵触原则”。尚未有人专门就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概念、形式、成因及对策进行研究。

1 档案法律规范抵触――以法的效力位阶而论

现行《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抵触”一词出现了13次。虽然从这些法律条文中并不能推断出抵触的具体标准,但可以推断出“抵触”是以法的效力位阶而论的,仅发生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胡建淼认为,我国的《立法法》是允许横向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但不允许纵向法规之间即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抵触”就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也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3]这里的“横向”“纵向”指的就是法的效力位阶。

《立法法》第五章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档案法律规范抵触发生在两个层面上: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称《档案法》)与《宪法》抵触;二是《档案法》的下位法与《档案法》《立法法》等法律中涉及档案的内容和条款相抵触。

2 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表现形式

周旺生认为,抵触有两类,一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的内容相冲突、相违背,此为直接抵触;二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此为间接抵触。[4]我国法学者归纳起来有17种“抵触”情形,比如上位法规定必须做的行为,下位法作出了任意的规定;下位法扩张(增加)上位法授予权利的条件,限制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的范围或者增加了取得的难度的;下位法扩大上位法授予权利的范围,且违反授权性质或者上位法授权意图的等。[5]下文将参照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分析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情形与条款。

2.1 部门档案规章与档案法律抵触。《档案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其中并未提及国家行业或专业主管部门,更未对其就档案工作进行授权。

然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均是由国务院部委颁布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与《档案法》相比是下位法。作为上位法的《档案法》没有授权,下位法却增设或扩大上位法授予权利的范围,这显然属于“抵触”。

2.2 部门档案规章与档案法规相抵触。《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属于档案法规,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前者规定科技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验收,而后者则增加了项目不得进行鉴定和申报奖项的规定,“下位法扩张(增加)上位法授予权利的条件,限制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的范围或者增加了取得的难度的”属于抵触。

2.3 地方性档案法规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室)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那么,如果黑龙江省某政府机关被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了15年仍未移交档案馆,这种行为到底属于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呢?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该行为是合法行为,但按照《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则是违法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属于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档案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后者的规定与前者不一致,是为抵触。

由此可见,所谓“抵触”,并非是指法律规范在表述层面的不一致,而是在内容层面的不一致。档案法律规范抵触指的是在档案法规体系范围内,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或具体条文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在立法环节,档案法律规范抵触是不允许存在的。在司法环节,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档案法律规范抵触,下位法的档案法律规范无效。同等效力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不存在抵触。

3 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原因

法律规范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董认为,法律冲突是法领域的普遍现象,其中,国内法领域内的主要法律规范冲突大多数是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由此可见,档案法律规范抵触并不是特殊现象,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3.1 权利争夺或利益保护。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其核心内容。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权利总是意味或包含着利益、自由、力量,而义务则是负担、不利或者限制。因此,从本质上看,法律规范的抵触是权利义务的冲突,抑或说是由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引起的。权利义务的冲突可以发生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权利主体间。如前文所述,部门档案规章因增设或扩大《档案法》授予权利的范围而产生抵触,这就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同一权利客体的利益博弈,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对于“条条”内档案工作管理权利的争夺。再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违反《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增设条件,限制工程项目、技术项目单位获取项目鉴定、申报奖项的权利,这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是两个立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同的主体对权利、利益的保护在档案法律规范中表现出来,就产生了抵触。

3.2 档案立法技术不成熟。立法技术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用的规则和方法。从广义上说,立法技术贯穿于一部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最终体现为一部完整的法,包括法的标题、内容、文字、符号等。关于档案立法技术的概念和内容,王俊英[7]、海[8]等都曾有相关的论述,此处重在运用这些论述展示立法技术与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因果关系。

从纵向的档案立法技术来看,下位法的立法主体在立法准备阶段与上位法立法主体沟通、合作不够导致在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等方面与上位法抵触;在立法完善阶段,上位法长时间未修订会导致下位法与其抵触,如前文2.3所述,《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于1983年4月28日并实施,至今未曾修订,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于1999年实施,至今已经过三次修订,两者关于机关永久保存档案移交时间的规定相抵触,前者长时间不修订不能不算作原因之一。还有一种情况是,上位法已修订,而下位法没有及时修订或作出相关的解释说明,这样也会导致档案法律规范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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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干部档案;规范管理;人事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笔者在结合自身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于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提升我国人事管理水平。

一、提升干部档案规范化宣传水平

干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企业的整体人事工作当中意义重大,而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首先需要从宣传人手,各个单位应当认识到干部档案规范化宣传的重要性,提升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将干部的档案规范化管理作为日常重点行政工作推行,为干部的档案相关工作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撑、人力保障和资金支撑。与此同时,也应当重视档案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培养,提升其服务意识,进而进行干部档案规范化的相关宣传。提升干部档案规范化的宣传,应当将干部档案管理与人才培养模式形结合,两者共同推动企业的人事工作顺畅发展。近年来,由于人事改革的深入推动,干部档案的管理意识所有下降,因此应当通过提升干部档案规范化的渠道,深入进行干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并且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的人事制度、行政制度以及员工管理原则等等,主要包括干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以及保存和查阅等工作。想要提升干部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就应当建立健全干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管理制度的基础应当是我国的《档案法》,进而进行工作相关条例的细化和适用性研究,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行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建立责任制度、人员安排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推动档案管理效率的提升,进而保障干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保障干部档案的真实性

干部档案的真实性是保障干部档案规范化的管理的重要环节,这首先需要从材料准入人手,认真鉴别干部材料的真伪,在进行干部档案收集后,应当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保障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错误信息立即进行登记汇报,保障干部档案的真实性。

除此以外,还应当认识到材料审查的价值,工作人员进行初步材料真实性审查后,还应当根据材料的不同用途对于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对于过度重复或者已经过期的资料进行清理,保障档案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保障材料的完整性,在进行干部的档案筛选的过程中,往往比较容易出现材料缺失的问题,需要工作人员进行仔细核对,及时查漏补缺,发现材料中的问题,及时通知干部本人或者相关单位将真实的材料补充完整。

四、科学进行干部档案排序分类工作

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得到保障以后,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就在于对干部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序工作,保障干部当你管理的条理性和整体性。一方面,需要重视干部档案的排序工作,需要将干部档案进行精确分类,根据入职年份、部门、党派等项目进行分类保管,进行规范化保存保障在借阅时能够快速准确的得到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对于干部档案进行合理的排序,合理排序对于工作效率有着很好的提升,通常而言,干部档案的排序可以通过时间顺序、重要程度顺序、更新材料时间顺序等等方式进行排序,无论排序的方式如何,都需要对于项目进行明晰目录的编写,尤其对于材料内容比较繁杂的档案,更需要进行目录的撰写以提升材料查询借阅的效率,进而提升人事工作的效率。

五、谨慎进行干部档案规范化核对后入库

在进行档案的归档排序后,进行企业相关人员的档案进一步整理,需要反复核对材料的数量、准确程度和相关联系方式,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将其根据相关的目录的进行装订,装订完成后,在档案的封面上进行信息的编辑,负责人姓名、档案号码以及联系方式,进而完成整个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干部档案规范化借阅模式管理,需要建立起借阅实名登记制度,严格进行借阅制度的落实,审核借阅人的身份和借阅目的,执行合理的借阅手续,保障档案档案和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机密性。

与此同时,也应当重视干部档案的跟踪管理工作,进行借阅期间需要认识到期限的限制,工作人员在管理期限内应当对于档案进行严格跟踪管理,一旦到期立即进行档案的催回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保障企业的干部档案能够及时准确地归档。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8

我们知道,档案学是探索档案、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研究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的理论、原则与方法的学科。而它的应用,则有助于提高档案事业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更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服务。

基层的档案建设工作是整体档案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把基层的档案工作做好做实,才能使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史、档案管理、档案资源开发、档案应用等五个方面更加的完整,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来。那么,从我们农场来说,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究竟在哪些方面有其不足和需要大力加强的呢?哪些方面尚不能迅速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呢?

档案学告诉我们,档案学是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在研究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档案工作的科学理论、原则与方法,指导档案工作实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以便充分实现档案的价值,为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总体来讲,我们农场的档案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其大多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

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档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一卷多册现象较多;二是案卷标题不规范,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大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四是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五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如有按时间组的,也有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组的,还有按文种组卷的;六是案卷厚薄不一,有的一、二页纸一文一卷,有的五六百页纸一类一卷。

总之。像农场这样的基层档案管理工作,其综合性较强,内容十分庞杂,档案征集的时间越长,藏量越大,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从以上情况来看,农场的这种综合性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尽快地、科学地加以解决这些,尤其是要解决好基础建设问题。为此,引龙河农场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农场党委全面加强了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成立了由场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和设备,实行了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并严格要求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合作方案范本范文9

关键词:档案管理;重要性;规范化;措施;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管理也称档案工作,是文件在实际使用价值消失后的仅有凭证和参考价值,是资料的终端。档案管理系统在整个社会科学能力的构成中占有较大地位,是社会信息系统的奠基。而档案管理工作的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存在于局部单位的工作生产,还存在于整个社会。档案管理工作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单位寻求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是单位或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衡量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企业或个人发展历程的记录,也是评价个人素养的依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既可以满足档案工作在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可以为决策者在制定工作规划时提供详实的资料,帮助决策者做出科学合理的适合单位长期使用的发展规划。同时,档案也是决策者了解单位现阶段发展状况,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了解各人员的综合素质,改进发展规划,调整工作结构的重要依据。

目前,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单位形象以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经济市场的经营形式面临着严峻挑战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的作用,提升其社会功能和价值,完善档案管理的工作方式,真实地反映单位的具体情况尤为重要。

二、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整体意识不足。由于在工作岗位中一些工作人员心里没有大局意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过于片面性,缺乏整体意识,无法把档案管理与各项建设相互结合,导致业务及自身发展拘泥于单一的形式中。

(二)创新意识需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就是创新意识。深化档案管理改革对于思想发展的局部性、管理体制过于单一以及工作方式过于传统老旧,致使现期的发展模式严重缺乏创新性。

(三)全面性较低。对于新形势下的档案管理工作,从本质上缺乏全面认识,致使一些工作档案不到位,一些可再生的资源白白浪费,而那些不健全的档案资料以及不合格的工作结构,无法向社会及时提供准确的服务,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措施

(一)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要想更好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首先应该使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稳定可靠,这不但是档案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也是提升其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保证。虽然我国政府针对档案管理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基础不动摇,也为档案管理在收集、整理和管理等过程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管理设施的不断优化以及档案种类的不断增多,档案管理的方法也需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要求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存有忧患意识,工作上有紧迫感,不断学习相关知识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加强法制教育,帮助管理人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工作行为的合法化。单位领导者应该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从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最大化地发挥档案管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制定出符合时展要求的档案管理方案

现阶段属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网络被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这就为档案管理工作在新时代的继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如何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是管理人员现阶段的首要达成目标。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分析并归总出工作的特点,提高管理者的服务质量和知识储备量,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以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取代传统的管理方案,以机器归整取代手工操作,提高档案利用率,实现其价值。但是,网络信息也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这就需要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鉴定和保管等相关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档案管理职能

档案管理工作是为了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一项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并且对于企业来讲,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档案来把握市场经济的基本活动规律和发展方向。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就是档案,而档案具有被利用的价值,这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价值,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只有做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档案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因此,档案管理者应该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学习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以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完成对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等一系列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明确工作条理,掌握工作重点。例如,档案管理中最基本的编目、检索等工作,虽然只是档案管理的前奏,但如果完成的良好,则可以让后续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对于一些利用价值比较高的档案,应该复制、备份,且原件不得外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也应该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情况,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地改进,更正管理错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创新、高效、规范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档案管理为各个企业单位、机关单位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据,加速其合理性、先进性的建设。因此,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该积极抓住发展机遇,迎接挑战,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开拓档案管理的新局面,以便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燕.浅析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05:173-174.

[2]连红宇.探究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策略[J].办公室业务,2015,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