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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6-08 18:26:31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1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内容;课程化;吉林大学法学院

在对传统法学教育反思的基础上,以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代表的法学实践教学逐渐被人们重视并加以研究。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在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增强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高分析、查找和研究能力,强化法律思维和专业文书的写作,掌握庭审技巧和法庭礼仪等方面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模拟法庭教学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是当务之急,其中课程内容的设计是最核心的部分。目前,虽然学界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但还存在很多误区。从2010年起,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始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教学,至2014年,历经十余场主办赛事、数十次参与国内外赛事的历练,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基本完成,并以教学计划和教学部的组织形态加以保障,教学反馈良好。

一、课程内容设计意图纠正的几个问题

1. 误把教学组织流程当作课程内容

一些学校认为模拟法庭的课程内容包括如下步骤:案例选取、角色分配、诉状提交及交换、模拟庭审、点评及归档[1]。但从教学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教学组织流程而非真正的教学内容。目前,很多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都是按照上述思路进行,但是涉及案例分析、诉状写作这些专业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己完成。而活动的组织者――法学院校往往认为这些活动开展完毕就已经对模拟法庭进行了实质性的教学,这是一种误区。教学内容是指教学过程中同师生发生交互作用、服务于教学目的而动态生成的素材及信息;学校给学生传授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习惯和行为等的总和,也叫课程。在上述教学组织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学校对于教学流程的掌控,但是却未见知识、技能的传输、行为和习惯的培养,更未见师生的互动。况且,教学内容需要有教学标准、教材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单纯的教学活动安排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2. 误把考核方式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对模拟法庭的主要关注点是最后的模拟庭审并将其作为教学主要内容,而对庭审前的知识与技巧关注不足[2]。这里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的是模拟庭审仅是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即学生在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准备,将自己对案件的掌握、证据的运用、诉状的写作、庭审的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在模拟庭审时予以展现,合议庭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的各方面素质予以评判和点评。不可否认,模拟庭审确实是教学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相当重要,但它不是教学内容,仅是对教学内容的考核。一些学校认为只要开展模拟庭审就算是完成了教学活动,这是有失偏颇的,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师生的互动、信息的传递,但是它只是对模拟法庭中学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的一种考核,而非是传授。

3. 误把理论知识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关于模拟法庭的教材很多,这些教材在内容设计上不少是按照理论知识体系的思路将模拟法庭划分为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等,抑或是一审模拟法庭、二审模拟法庭、再审模拟法庭。在内容上也多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各种诉讼法的基本知识[3]。这种课程设计显然是受到了理论法学学科划分和知识体系的影响,仍是以理论知识为本、以法学体系为本,忽略了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未从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入手来设计模拟法庭课程内容。

二、课程内容设计思路和特点

1. 设计思路

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应当摆脱理论知识体系的影响,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以职业角色为本。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应当具备的相应技能,吉林大学法学院在五年的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所有类型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内容,并已将这套内容形成课程体系应用于各项赛事的实际指导中。这套体系的主要设计思路是:将三段论的分析方法有机地与模拟法庭教学结合并透视模拟法庭比赛的各阶段中学生应该掌握的能力和得到的技能训练,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内容包含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案情掌握及训练、案例分析方法、法学研究、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

2. 主要特点

一是思路转换。课程内容设计摆脱了理论知识体系的束缚,真正从学生角度出发,从职业角色出发,摸索出模拟法庭教学组织的各个阶段学生应具备的技能,实现了思路转换。它依托于模拟法庭的教学组织流程,但又能够使之更加丰富和圆满,使学生能够在相应的技能上得到系统的指导和训练。

二是贯彻始终、体系完整。这套课程内容在逻辑上自成体系,贯穿模拟法庭的始终,形成完整的体系。从案例到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学生应当掌握的技能和接受的训练被一一透视出来并形成了完整的、贯彻始终的课程内容。最为难得的是它与理论知识体系界限分明,但又相得益彰,互相补充。

三是以职业角色为本。课程内容设计秉承锻炼学生的职业思维、培养职业素养、打造职业形象的理念,完全以法学生的职业角色为本。通过训练,学生的职业角色意识普遍苏醒并且得到很大的提升,这也符合实践教学的宗旨。

四是吸收借鉴。课程内容不仅吸收了国内各个院校先进的经验,还总结了国外在相关赛事方面的具体做法。例如在诉状写作方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通用的诉状写作格式并且结合中国法律文书的特点对学生进行讲授,使学生思路清晰,表达准确。

五是演绎的教学方法。课程内容采用大陆法系普遍使用的演绎方法,将三段论的逻辑思路有机地与课程内容相结合,一方面延续了与理论教学相一致的思维习惯,学生易于接受;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教学过程中的逻辑严谨性。

三、课程内容

1.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总论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是指从宏观上向学生展示模拟法庭案例的横纵思维进路,是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总论部分,目的是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流程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宏观的把握。

从纵向来讲包括:案情掌握(感性小前提)―案例分析(理性小前提)―法学研究(大前提)―证据运用(结论)―诉状写作(体现)。

从横向来讲包括(如下表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结论 大前提(法学研究) 小前提(案情掌握)

诉求(焦点) 要件 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故意杀人罪 主体 1.法源类型:

一次法律文献

二次法律文献

2.要求:

准确性、即时性、

权威性、全面性 1.真实案件事实

2.有证据证明

3.有逻辑呈现

4.全面清晰

主观

客观

客体

通过横纵两条思路将案件所有的信息进行统摄,既能让学生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进程、结构有所了解,又能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逻辑联系有初步的认识。这是一个基础课程,统领后续的讲授内容和讲授方法。

2. 案情掌握的训练――感性小前提

纵观国内所有的法学院校,案情掌握这部分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行完成,然而每年在模拟庭审中都有学生在案情掌握上出问题,如不全面、不细致、较不准、不会用、不会表述等。经验告诉我们,案情掌握是模拟法庭的一个基础,是整个演绎思维中的小前提,学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无法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掌握。所以,案情掌握训练理应成为模拟法庭课程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这部分的授课内容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件与真实案件的差别、案情掌握的方法等。比较有效的训练方法有信息集合法(即先让一名学生陈述案件的主要信息,其后由其它同学补充,通过几轮补充最终将案情补充完整。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发现自己在案情掌握方面的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非常有效地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六要素训练法(即运用记叙文六要素的方式训练学生多层次、全方位地掌握案情)和错时训练法(即让学生利用1―15分不等的时间总结提炼案情,展现案件的不同层次,灵活掌握案情)。

3. 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理性小前提

在对案件事实掌握的基础上,就进入到案例分析的阶段。案例分析也是演绎推理中的小前提,它是在之前的案情掌握基础上对案件情况做出的初步整理,因此我们也将这个过程称之为理性小前提。我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训练方式――法律关系分析法,分为五个步骤:

(1)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案件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5)是否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找到变更、消灭的原因。

4. 法学研究的训练――大前提

法学研究是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是整个案件思路展开、论证的基础,也是考察学生法学理论延展能力最核心的环节。通常情况下,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基础,但是将法学基础整合为案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是需要训练的。这部分我们设计的课程主要有:

第一,明确法学研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让学生明白法学研究是为了解决整个论证的大前提,是整个论证的基础。法学研究要满足准确性、即时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二,掌握“大前提”包括的内容及权重。法学文献是以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学者观点、著作、文献等等。它们具有不同地位(一次法律文献和二次法律文献),在使用中也有着严格的次序要求以突显法律的严谨性。学生必须要对这部分内容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在使用法律文献的时候比较容易出错。

第三,熟练利用各种资源查找案件的“大前提”。目前网络数据库发达,每个数据库的特点、检索习惯各不相同,在浩如烟缈的数据中找到所需要的信息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数据检索能力。通过训练,学生能够熟练地使用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以及一些中文数据库,法律检索能力普遍提高。

第四,准确总结和提炼出案例需要的法律“依据”。学生对什么是法学研究有了初步认识,掌握了各种搜集信息的方法后,面对庞杂的信息如何总结、提炼和应用也是一项必备的技能。

5. 证据运用的训练――结论

在学生掌握了案件事实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之后,就应当进行证据运用方面的训练。这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将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起来的能力,主要包括:(1)模拟法庭证据的独特性。模拟法庭毕竟是模拟的案件,虽然尽量做到来源于真实案件,但为了照顾比赛的需要一般要经过加工,体现在证据上,与真实案件不同的是,除了案件提供的证据之外,一部分案件事实是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的,因此如何甄别案件信息、运用证据也是考察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2)证据三性及证据链条。对已经学习过证据法的学生,在这部分能体验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如何与真实案件关联、互动并且影响案件进程和结果的。要让学生明白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就像一根链条,彼此相连接和印证,并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也无法实现论证目的。(3)证据目录的制作。在学生掌握了大前提、小前提以及运用证据的相关技能之后,我们会对证据目录的制作加以引导,由学生自行完成。证据目录能反映出学生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运用的掌握情况。

6. 诉状写作的训练

在诉状写作上,我院引进了美国法学院推荐的IRAC(即:I是issue、R是rules、A是analysis、C是conclusion)诉状写作范式,结合中国法律文书写作的特点对IRAC写作结构进行了细化,总结出各部分的功能、写作方法、常见错误、问题避免。这种诉状写作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直接带领我院“理律杯”竞赛队伍在2013年获得了全国最佳状的荣誉。

7. 庭审技巧的训练

庭审技巧的训练被放在了所有工作完成之后,目的是让学生对已经形成的诉讼思路、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流畅的表达,是一种职业状态的训练。为了让学生能够对该项训练的重要性和技巧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我们也编写了相应的大纲:(1)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和目的。庭审技巧的训练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以职业状态将法学功底和法律运用能力展现出来,很多学生不注重这方面的训练,认为只要有一个强大而有力的论证思路和逻辑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事实上,模拟庭审这种考核方式要求学生以职业的状态将之前准备的内容表达出来。因此,关于案件实质方面的准备很重要,庭上的表达更重要,两者缺一不可。(2)口头发言稿的准备。一般的模拟法庭比赛都会要求选手提交诉状,篇幅都很大,但是在模拟庭审过程中,无论是陈述阶段还是辩论阶段留给选手的时间都十分有限,因此如何将一份全面完整的诉状转化成庭审时的发言稿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对诉状与发言稿的关系、诉状和发言稿的转化、工具的运用(如颜色分层法、巧妙运用批注和注释等技巧)进行讲解,帮助学生理解其中的差异,争取在庭审中更好地展现自己。(3)陈述阶段。陈述阶段一般是针对发言稿进行发言,此阶段要求学生对语速、时间都有很强的控制能力,由于法官可以随时打断和介入提问,所以抗打断能力和随时总结能力也是必备的技能,在陈述环节对上述四方面都需要做好充分的训练。(4)辩论阶段。辩论阶段涉及双方的交锋,因此立足己方观点显得尤其重要,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从事实、法律和逻辑等方面指出对方的问题就会使这个环节更加的饱满。通常由于辩论环节的针对性,选手的情绪过于饱满或者语言过于激烈的情况也经常存在,因此,这部分还要训练学生的良性沟通能力。(5)复赛阶段。每个比赛都会有队伍晋级到八强、四强,最终进入决赛,通常八强之后的比赛被我们称为复赛。复赛阶段由于法官对案件越来越熟悉,也见过很多比赛队伍,经过若干次初赛的磨练,此时对于案件的要求会有一些变化,不再局限于证据、案情、法律等一些基本问题或者逻辑的阐述。这阶段的法官(主要由学者、实务专家构成)更愿意和参赛选手针对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如果说初赛是解决“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复赛就是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阶段,如果学生仍局限于对法条的运用、证据的使用、案情的理解已经远远不够了,还需要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法学理论有深入的认知。这里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提点,感受初赛和复赛的不同,提早做准备。(6)法庭礼仪。法庭礼仪的训练主要包括三方面:语言、仪表和仪态。这部分最有效的训练方式就是录像回放式,让选手置身事外来看待自己的庭审表现,从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和清醒的认识。

这种系统的庭审技巧培训不仅帮助我们在2013―2014年重大比赛中获得了3个最佳辩手的席位,还帮助学生收获了自信。

参考文献:

[1] 李乐平. 课程论视阈中的高校模拟法庭课程教学[J].教育评论,2010(5).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2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学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法所无涵盖的重要方面。

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 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2.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3. 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 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

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不少国家还在法学院之间组织各种区域或全国性的比赛。近些年来,不少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例如美国杰瑟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队在2000年参加了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并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在今年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在全部九十四支参赛队中获得了第三十名的好成绩。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3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人才,非常重视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是在课堂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课堂外的实训、实习、市场调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毕业设计等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专业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环节,对学生形成职业经验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教学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核心环节,亦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分水岭,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构建实践教学环节能体现高职教育的办学水平,同时也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成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职业岗位的一线应用型高技能人才而非培养学术型人才,所以,高职各专业教学的重中之重是培养高职学生的实用能力,实践性教学不能替代更不能取消。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自主创业能力。“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经验的获得,亦必须依赖于实践。因此,高职经管类专业的法律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达到培养学生专业职业能力,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以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构成实训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创新专业实习形式、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构建和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 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

实践教学这一环节的完善首先要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包括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单项实训教学是按照某门法律课程的内容结构,在教学中将一门课程的不同内容设置成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以案例教学法、辩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式,注重课堂交流,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门类实训教学是在完成某部分理论教学后,将多个单项实训教学内容编排在一起进行实训训练。如在完成企业法律制度理论部分的学习后,可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设立程序编排在一起进行小组实训,对比掌握这部分的内容。综合实训教学在某门课程所有内容结束后进行,主要包括两大模块:(1)在校内进行综合法律知识与技能训练,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列出教学内容的关键词,指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某一法律课程中的某个主要内容为主,涉及法律课程其他内容的训练。例如,商法课程的教学中,以公司设立启动实训教学,关涉商法中的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等内容。再如,以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启动破产程序实训教学,关涉经济法中的劳动法律制度、担保债权制度、破产财产破产程序等内容。(2)校外实训基地的实际技能教学,由校外实习基地的具体工作人员作为督导,带领学生直接接触实际的案件环境、真实案例,运用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分析、了解真实案件,甚至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由此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 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作用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以当事人等不同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综合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活动,在经济法或者商法课程的教学中,如何解决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或者商事纠纷,就涉及法律程序的问题,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一般来说,模拟法庭一般历经案例选取、角色选择、材料准备、总结点评五个环节。在案例选取阶段,课程教师需注意学生选取案例的真实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过时,能否反映社会热点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能否与经管类专业相结合,能否反映和解决经管类专业出现的实际问题。总体而言,授课教师必须把握学生所选取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和难度,以某一法律知识为主的情况下,可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可辩性,能给案件当事人留下思考辩论的余地;在角色选择阶段,授课教师除了控制组员人数外,角色的分配选择可以尽量放手让学生自己自由组合,这也是锻炼学生协调能力、组织能力、自我评估能力的绝好机会,由学生组合好后按角色的身份各自做好辩论等各方面准备;在材料准备阶段,是需要授课教师把关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跟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公诉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均需要在开庭前由授课教师审核。当然,授课教师不需要一一过问程序性的环节,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之类的程序;在开庭环节,授课教师注意的是学生的礼仪、法律知识的运用、语言的运用、机智和风度等,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从与对手的辩论中,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在点评阶段,授课教师除了全程总结点评外,更需注意的是注重学生的看法,要求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做总结提意见,交流看法,以进一步巩固实训效果。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解决经济纠纷或商事纠纷的能力,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使学生从教材走向生活,从理论走向实践,提高和锻炼学生法律实务能力。

当然,模拟法庭教学在知识要求、实际效果、学生参与等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注意克服。模拟法庭教学要求学生具有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知识,但高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完整的法律知识,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要勉强在短时间及角色有限的情况下处理一件复杂的真实案例,也是背诵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而非临场发挥,要真正贯彻模拟法庭的教学还比较困难,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达不到教学目标。

三 创新专业实习形式

对法律课程内容而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基本内容。程序法的教学比较容易融入实践的手段,实践教学模式多样化。而实体法的实践教学过程则很难进行,因为实体法的理论性、原理性内容比较多,也很难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要求融入实践教学内容。而这些实体法所涉及的内容又是构成某个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在这些纯理论的实体法教学中融入情景案例,或者创新专业实习形式,实施顶岗实训进行实践锻炼,有助于丰富这些课程的教学方法,促进实践教学的不断创新。目前,顶岗实习实训已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中,对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通过顶岗实习,学生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学习的知识,了解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了解企业法务部门、商务部门的处理问题过程中还可以做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企业各部门的运作方式有更深的理解。常设性的课程实训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社团活动,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红爱队等,让学生有机会体验及观察社会实际生活,并接触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懂得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社会问题。

四 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4

关键词:医事法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模拟法庭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1.02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1-0095-03

从1996年起,医事法学已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在培养体系、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课程体系还存在精细化的空间。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引入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能够补充、完善现有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实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现状

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理论课和实践课。实践课包括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两个部分。但各院校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呈现出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医学实践轻法学实践的特点,尤其是法学实践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开展。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如下: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思路不清晰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的架构十分清晰,而实践课程的设置则显得过于粗放。除了一部分院校将学生送入临床医学院进行实习之外,法学方面实践训练基本没有。法学实践课程需要配合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做出整体的安排和设置。但是纵观目前国内所有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对此都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学实践中,这部分内容就不会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缺乏有效参考

在国内,由于对法学部分的实践课程设置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教学积累。国际上,很多国家该类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思路与我国差别很大。因此,国外的一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医事法学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没有太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三)重医轻法

医事法学到底是偏医学性质还是偏法学性质仍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性质来看,该专业无疑带有非常浓厚的医学色彩。这样的倾向影响今后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走向和专业设置的倾向。医学意味越浓,在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实践课程环节,法学课程就彻底被忽略了,这是重医轻法的结果。

二、模拟法庭融入医事法学实践课程的积极效应

(一)使医事法学课程体系落实得更加彻底

将模拟法庭融入到法学实践课程中,不仅可以弥补医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长期存在的落实困难,完善整个课程体系,更重要的是其对学生逻辑思维、专业表达、实务处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平衡医和法间的关系

我国的医事法学还是医学意味更加浓厚一些,医和法之间的不平衡与该学科设置的初衷相违背。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引入能够将这种长期的失衡状态予以纠正,为学科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三)增加职业体验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课程环节,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增加对职业的体验和认识模拟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够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不同类型,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全面完整的职业观念。

(四)加深对医事法学培养目标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看医事法学性质应当与法学性质更为靠近,是一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学科。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融入,对增强医事法学社会科学的色彩和对正确理解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有着深刻的意义。

(五)为全面培养人才提供可能

医事法学的目标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之融入到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无疑能够为人才的全面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医事法学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医事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与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大致相当,只不过需要考虑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增加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将之融合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之中。组织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设计和实施模拟法庭课程。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开展的时间点

模拟法庭的开展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在学校已经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开设完毕,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能过早开展。同时也不能开设太晚,与学生复习考研、出国、找工作和医学实习等相冲突,建议将该课程设置在整个学制的中间阶段。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课程从实施到最后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不能拖至学期末学生准备考试的繁忙阶段。因此从开学初就应当着手组织,在学期中就应当组织实施完毕,学生精力投入、专注度都比较好,教学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

模拟法庭案例选择至关重要,他关乎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作为医事法学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结合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进行选择,根据医事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的总体规划,笔者建议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尽量选择与医疗有关的民事纠纷。民法学是基础的法律学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围非常广,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也较为适中,因此非常适合模拟法庭教学。考虑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可以将医疗纠纷纳入到考核范围,让学生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知识背景,一举两得。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检察机关、被害人都要出庭,这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所以不建议采用刑事案件。

2.尽量锁定一审程序。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相对基础,模拟法庭采取一审程序更有助于学生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刻地了解和领悟。一审案件也相对完备,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完整,给学生的职业体验也更加丰富。而二审程序由于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甚至有可能书面审理,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此不太适宜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备选程序。

3.简单清晰的案情。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选择那些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不太复杂的案件符合教学由浅入深的规律。任何学校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为主要的方面使学生掌握法学实践的相应技能。如果案件过于复杂,学生会在案情上纠缠过多而导致无暇顾及案情分析、证据运用以及诉状写作等实践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真实案件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注意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证据分配的平衡,从而保证学生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能有发挥的余地。

模拟法庭的案件与真实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件,区别是真实案件的审理注重结果,而模拟法庭的案例注重从过程中透视出法学技能,以教学为目的,因此要进行甄别、调整和设计。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报名组队。报名组队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两种。限制型是限制队伍的数量,组成人数,此种方式有利于组织者在赛事、赛制上进行预先安排,缺点在于报名队伍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既定的方案。非限制型是对报名队伍数量、组成人数不加限制,优点在于根据实际报名队伍组织赛事,但是缺点在于过于灵活不易掌控。组队最好采取编号制,不透露队员的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组织培训。模拟法庭是一种课程,必须安排相应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包括开展案例分析、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3.赛制。一般模拟法庭的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可以采取小组赛或者大循环赛,决出八强。复赛是淘汰赛,产生决赛的四支队伍。决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决赛在最后的两支队伍中进行,产生冠亚军,三四名之间可以不比赛直接并列。

4.对阵。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和初赛的赛制要制作对阵图。不管何种情况,每支队伍都要出现至少两次,分别代表原告、被告。所有出场分数合计作为该支队伍的总分,最终确定八强。

5.交换诉状。学院设有竞赛筹备组统一接受各队伍的原被告两份诉状。诉状的交换应秘密、单线进行。交换诉状后不允许修改主要观点或改变诉讼思路,防止对其他队伍制造“突袭”。

6.合议庭组成。为了兼顾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教学性双重特征,多年的实践显示组合式的合议庭比较适合模拟法庭。选择一个真实的主审医疗纠纷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选择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师作为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样既可以照顾到模拟法庭真实案件审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顾到教学的需要。

(四)正确认识开庭审理

模拟法庭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既定的案件考察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与真实庭审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模拟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实已经没有争议。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求证的,法官需要转换思路,考察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利用情况。其次,模拟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真实案件的庭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庭,时间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而模拟庭审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要着重突出真实庭审的一些环节如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第三,模拟法庭“重视过程不重视结果”。真实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的,但是模拟法庭重视的是学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的发挥、技能掌握和表现,并不要求有一个判决。

(五)重视庭后评价

如果将模拟法庭看作是教学活动,那么模拟开庭就是一场考核,考察学生在整个案件准备阶段的积累、对知识的运用、对技能的掌握以及临场发挥。点评既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总结,并且开庭之后直接评价还具有即时性,使学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隋况,教学效果极佳。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5

[关键词]模拟法庭;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作为民商法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于以往单一滞后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导致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偏低,学生很难真正将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庭审环境,并使其接触更多法律案例,有机会实际书写法律文书并开展庭审,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因此,不断探析模拟法庭可行性的应用路径意义深远。

一、模拟法庭的概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指的是在课堂内打造模拟法庭平台,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真实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来完成整个法庭当中真实的诉讼程序。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新型教学手段,此过程中,虽然专业课教师会全程参与其中,但是无论是案件的选择和分析以及整体的角色扮演,均需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学生需要独立完成开庭审理、审判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应工作,学生有充足的机会,将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内容在真实具体的案例中予以应用,对于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积极意义。20世纪20年代初,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正式被引入我国,在东吴大学法学院首次进行了实践教学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具有十分显著的差异性,整个实践教学体系,分别由法律诊所和案例教学仪器共同构成,学生在模拟法庭学习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庭审以及最终总结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进行模拟法庭运用的相关准备,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真实性或虚拟性的案例,并保证案例的难度,适合实际教学需求。选取好案例之后,对学生展开分组工作,小组成员分别承担模拟和扮演证据收集、辩护词撰写等诸多角色,专业教师实时参与其中并在合适时机对学生进行正确指导。第二阶段,正式进入模拟法庭的庭审,需要学生通过自身扮演的角色,结合实际选取的案例以及法律程序要求,独立处理完整的庭审程序,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专业教师的指导帮助。第三阶段,是对模拟法庭在实践中的应用予以点评,专业课教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十分关键。专业课教师可以先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由外聘的专业人员进行点评,最终由专业课教师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情况。(二)模拟法庭教学功能。在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为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供机遇,这种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真正实现了实践教学与法院的精准对接,让学生在掌握充足理论知识后,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针对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功能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首先,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能够进一步巩固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模拟法庭的运用并不是在学生刚刚接触专业课时期,而是在学生掌握扎实理论知识基础后开展此课程,这时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已经具备充足的掌握,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将多维度的法律知识运用其中。因此学生能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片面到深入,且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了论证和巩固。其次,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对法院的整个庭审要求和具体流程有更加全面的把握,对于提高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以及实践工作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基于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虽然是以一种虚拟教学形式存在,但此过程中涉及的案例、审判规则和程序比较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要求参与其中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具备充足的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进而在真实的庭审环境和角色扮演中,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与职业素养。最后,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积极意义,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鲜明差别,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研究型人才的培育。然而在模拟法庭应用后,高校的培养目标逐渐转化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在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路径

(一)优化实践课程设置。高校在开展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引荐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课程体系设置经验,将实务性法律教育、律师职业技能内容,融入民商法实践课程内容设置中,切实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实务能力。在进行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其课程目标和方法,均要对模拟法庭的运用形式进行规范。首先,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模拟法庭应用后,同样需要强化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推理、应变以及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其次,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课程中的运用,可以划分为模拟训练、演练与比赛三个环节和流程,以此来实现课程教学的进一步优化。最后,根据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组织设计,凸显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差异性,以具有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为主,削减过多的学术性内容,促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循序渐进提升。(二)丰富民商法教学内容。在模拟法庭运用后,有必要对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优化,结合民商法课程教学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合理进行实践课程教学内容配置,在保证基础法律理论知识专业性、基础性和实践性的同时,让理论知识与实践密切关联。在课堂教学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学生创设真实的模拟庭审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背景下开展实践训练,增强学生的知识获得感和体验感。在情境创设和教学内容选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根据民商法课程教学章节,科学合理的选取民商事案例,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要将调查充分结合实践,让学生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在开展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注重知识的传输,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让学生具备灵活运用民商法的能力。与此同时,也要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格培育,通过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并在日后的工作中,始终坚定法律的公平公正。(三)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校院合作的方式,树立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逐步探索完善的机制,围绕模拟法庭在民商法教学中的运用,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实践师资队伍。高校方面应从专职和兼职师资队伍两个层面着手,一方面,在专职师资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高校可以针对民商法专业教师,展开针对性知识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和教学功能,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察专职教师的模拟法庭教学能力。同时,可以为民商法专业教师,争取到法院挂职学习的机会,使其在真实的法庭工作学习过程中,累积更多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师的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打造一支高质量兼职师资队伍,可以聘请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到校挂职授课,并共同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为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共同改进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构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保障民商法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四)完善教学考评体系。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运用过程中,需要对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往单一考核学生的方式方法不再适用,要构建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侧重于考核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理论知识以及实务技能、职业素养。高校从多个维度入手,获得最科学与全面的评价结果。在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在模拟法庭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由专业教师和小组成员共同对模拟法庭成员展开评价,对来源于不同维度的评价比例合理划分。除此之外,在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将两项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给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成绩。完善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样至关重要,根据学生的考评结果,能够发现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进一步巩固实践教学成果。

综上所述,伴随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于民商法实践教学而言是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进一步助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有必要采取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同时也为国家输送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洁.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22):175-176.

[2]林志方,陈勇.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J].法制博览,2019(32):220-221.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6

法律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得学生更多地在现实情境中感受和体悟法律与实际生活的关系,同时使学生把知识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在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中把法律知识学活,学生们自主地推导出法律原理,通过知识与实践互动中大家一起形成某种共识,找到知识的交叉点,学会在汲取知识的过程中整合知识、创新知识,将法律教材上的内容真正变成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实践教学是一种综合型教学,通过实践检验理论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分课程教学方式,过细的课程划分使得知识体系呈现割裂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知识与现实的割裂,给学生一个误区:知识脱离实际存在。理论教学训练了分析的技巧和能力,但分析本身的意义没有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不能从事物的完整联系中分析出特征和实质,直接导致分析本身的意义打了折扣。在解决具体实际问题时,不可能利用某一课程知识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知识才能从表象中找到固有的特征,进而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这样的逻辑顺序进行的综合性教学,充分弥补了细分课程教学的不足,使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够在真实情景中进行,使受教育者学到真本事。通过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案例教学,学生自身体会并摸索解决问题的规律和方向,帮助他们把握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动用多种教学手段,探究性是共同特征。美国20世纪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和教育改革家杰罗姆.S.布鲁纳认为“发现法就是学生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学习方法,通常称作发现学习,并无高深玄妙之意。[3]”探究式教学手段就是发现法,学生在学习概念和原则原理时,教师只是给他们一些事例和问题,让学生们自己通过阅读、观察、实验、思考、讨论、听讲等途径去独立探究,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和结论的一种方法。探究式学习中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提升了自主性和参与的积极性。苏霍姆林斯曾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4]

(二)实践教学将学生由客体变成主体,单向交流变为双向互动

实践教学的过程就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指出:“人们只有通过联系解决问题和努力发现,方能学会发现探索方法。[5]”学生根据已有的知识,加上分析发现的结果,知识系统会向高一层次递进,通过观察、分析、演练、归纳形成法律思维和解决纠纷的视角,完成这一系列程序所达到的状态便是我们法学教育的追求。实践教学采用生动的、富有感染力的、比较适应学生心理特征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激发学生探索兴趣。实践教学主动创设问题、不固化人的思维,在老师的启发和引导下训练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享受满足感。日常教学中常用的模拟法庭,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称其为模拟审判更为准确些,这就让同学们深入案件角色,真切地把自己想象成案件中的当事人、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等等不同角色,站在角色的角度阐述自己的想法,为角色提供辩解,每个人物的充分互动,让学生们亲自感悟“分工负责、相互制衡”,并站在各自的角度来分析,这个环节怎么设计能达到“制衡”的效果,自然而然地推到出诉讼制度怎么设计的、出于什么理念、考虑了哪些因素、想追求什么效果等等问题。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老师交给学生的知识毕竟有限,在众多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背后那个用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方法论,才是精华。笔者以为法学教育中知识型教育占的比重过大,在“知识随时检索”的时代,重视方法教育、培养方向感、找到切入点的智慧型教育亟待强化。人类学家艾德家.富尔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认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么学习的人。”[6]

(三)实践教学强化学生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反思法学本科教育、甚至研究生教学中,灌输式的老套路让学生们成为惯性思维的受害者。表层上看,学生们觉得老师告诉的就是对的、才是对的,没有想过其他分析路径,甚至天真单纯地以为问题就有一个解决办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当然,更糟糕的是在传统套路式教学中培养出的学生懒得想、不愿想、不敢想、想出来了也不自信是对的,好奇心、探索欲望和孜孜以求的精神日复一日中磨掉了。实践教学中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以学科划分的,错综复杂,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首先要学生们找到问题的节点和争议的焦点,提出问题,调动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多种手段,为解决这个问题服务,这就是法学实践课程中要培养学生的“解决之道”。长期服从的人根本不会标新立异,只有奴性,这是被社会学证实的道理。在我国法治情景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会面临着比法治成熟国家更多的挑战、更多创新的机会,当然也会面对很多困境。法学院的距离总是和法院的距离很远,实践教学的探讨和适用,笔者以为旨在尽可能地缩小这段距离。除此之外,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意志力和抗挫折能力,面对突发事件,不慌张、不恐惧、不气馁,练习学生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平静自己的情绪,冷静思考、客观分析,找到特定情景中较为适宜的处理手段。有利于学生交际、沟通与合作,培养团队意志。实践教学中,分组实训是比较常用的手段,以小组为单位到实习部门旁听、到社区街道调研、到执法现场调取证据,这都需要配合与协作。回到学校后,小组成员一起分享心得、交流第一手资料、畅谈直观感受,同学们借助他人在延展自己的视野,同时也在为扩展其他同学的知识服务着。

法学实训教学手段的反思

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和基地实习是行政法学实践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教学方式,笔者结合行政法学实践教学实际,对这四种手段进行批判式分析,与同行共勉。

(一)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这个远道而来的舶来品,笔者常常质疑:当初进入法学教育者视野的时候我们是否负责任的想过它的可行性。目前我国600多所法律院系之中,曾经和至今开设过法律诊所教学活动的比例是很小的,法律诊所所能从事的领域和业务范围是相当窄的,参与人员(包括老师和学生)是非常有限的。首先,经费来源问题。法律诊所教学成本较高,它需要重新配置授课教师,需要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要为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要提供最基本的处理法律实务的条件。法律诊所要与社会对接,要有法律主体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在法律诊所发源地的美国,设有法律诊所的法学院都是以强大的财团辅佐为背景,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诊所的基本运行,但未必充分、有效。2000年我国第一批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靠的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必须承认的是,如果没有基金会的支持,这些院校的诊所教学会立即陷入困境。难道我们要始终依靠外国资助来发展法学教学,难道我们能指望通过分拨高校的教育经费来解决法律诊所资金问题,也许都是死路。其次,法律诊所的师资没有标准。目前法律诊所中的师资基本上都与各自法学院现有教师重合,有一部分属于实务界人士,但比例有限,导致诊所教学人员是兼职,主要由负责授课的老师承担,这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法律诊所是理论法学教师工作内容的延伸、延展还是对老师提出的新一套考核标准呢。笔者以为,目前高校的法学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科研的双重压力,攻读学位、继续深造、、出书立项都已经力不从心了,就算被分配了法律诊所的任务,也很容易沦为友情赞助,使得法律诊所的实效性大大折扣。最后,作为活动主体,学生的能力、生活经验、与人沟通的技巧等众多方面是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的,学生本身在社会迷雾中辨明是非曲直的能力弱化,而且抗干扰能力差,直接导致法律诊所在源头上呈现枯竭状态。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成为法科学生实训课程的主战场。即使法学实训课程不被重视的时期,模拟法庭搞的也很红火,模拟法庭已经是法学院的特有招牌,是学生专业性的集中体现。很多学校的模拟法庭建设的相当有规模,堪比真法庭。笔者结合参加工作以来历年参加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谈谈自己的感受。首先,模拟什么。称之为模拟庭审更为贴切,让学生操练的语言、技巧、法律文书、流程顺序等都集中在开庭审理这个场景中。这恰恰正是模拟法庭的不足。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才能结案的,律师们也不会总有机会在法庭上表现自己,把模拟庭审作为主要实训手段时,是存在着误导嫌疑的。审前会议、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预审法官制度等都在模拟庭审的笼罩下黯然失色。其次,模拟庭审过分关注表演性,对抗性不足。法学实践教学中模拟庭审成为应有之意的原因就在于有表演价值,外化让人感知。指导老师在模拟庭审之前对组员进行指导,针对各自所饰演的角色进行剖析,甚至对台词进行把关,这样的庭审过程是必定是和谐的、顺利的、理想化,与司法实际不相符。笔者以为,选择模拟庭审的实训方式,就要把不同角色的学生投入到情景中去,没有必要指导,事先不能沟通,更不应该搞反复演练和彩排。中国各级各类法院每天的开庭都是“现场直播”,哪里有彩排!证据、法律文书按照诉讼法进行交换,审前会议就是要总结争议焦点,对抗双方的信息沟通必须发生在法律特定场合,这样模拟庭审才能像个样子,才能有真实对抗的味道。最后,模拟庭审中忽视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司法是极其讲究形式的活动,法律文书是庭审信息的载体,模拟庭审不能只关注诉讼流程是否流畅,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文书正本副本的区别、盖章或者签名、文书记载的时间等细节都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成败。笔者认为,模拟庭审不能以某个时间点来固化,利用一段时间,这个时间就是审理案件大致需要的时间来模拟程序,给学生制作法律文书预留时间。

(三)案例教学

1870年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Langdell)创立案例式教学法,奠定了哈佛法学院法学教育的百年基础,这种方式配合着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成为美国法学课堂的主色调。也许是因为对案例教学的过分渲染,也许是对判例制度的盲目崇拜,误以为在我们的法律讲堂上只有空洞的理论,单调乏味。案例或者说举例子在法律课上是理论具体化的常规处理手法,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实在没有新意。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法律课堂上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案例的问题了,而是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和用案例来干什么,通过案例来训练学生什么能力。现实案件的既有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学生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制约着老师主动性。笔者以为,法学实践教学中不要“一题一解”,要善于诱导学生“一题多解”,但老师务必把握多解的边界。案例教学中是偏重事实部分的训练还是偏重法律适用部分的训练也存在争议。没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老师一般很难在案件的事实部分提供充足资源,外聘兼职人员则更有优势。

(四)校外实习

法学本科院校一般在大学第四年利用一个学期时间安排学生实习。近些年,实习基地已经近乎消亡,尤其法学实习基地。很多学生利用实习的时间主要忙着复习考研、忙着司法考试、忙着考公务员,时间到了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子混弄了事。这样的实习不仅仅是形式主义,是根本没有意义。首先,法科学生的实习场所范围过窄。法科学生就业多元化是必须正视的,传统司法领域是我们的主战场,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法务部门、社区街道法律援助都可以成为实习基地,笔者较为推崇的是将学生放到社区、街道、企业、司法服务所这些部门去体会民情,有助于学生从理想的民主法治斗士转变为现实法律人。其次,高等院校一般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同一个城市的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量很大,几乎每个公职人员都忙于工作,无法抽身指导实习或者带实习生。现在医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到不同医院,基本上从事的是流水式工作,业务很难接触,跟主治医生没有机会进行专业交流,法科学生的实习也面临这样的窘境。实习单位不愿接收学生,不知道如何用,不容易管理,无奈之下学生沦为打杂的、送文件的、复印材料的、装订案卷的。学生也存在抵触心理,占用时间、浪费精力还一无所获,实习变成应付差事。最后,笔者以为学生实习应尽可能地贴近目前的司法实际和社会现实。书本上得理论学了不少,与实践越发遥远,缩短距离是法学实践课程的目标之一。法学的实习基地不必拘泥于大中城市,完全可以在集中的一段时间里面把学生带到基层、带到偏远地区,那是真正需要实习和援助的地方。实习的过程,就是让学生切身感受职业的过程,直观感受法制、法治的过程,是对即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掌握详实咨询的过程。经过正规的、有意义的实习过程,应该出现法律职业规划的分流。

继续思考着的

(一)在实训课程体系设计理念层面

如前所述法学实训课程旨在突出训练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一旦涉及应用,必须具体,找具体领域。法学教育发展30多年,刚刚起步时社会需要的只是一种简单的、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即满足社会需求,现在法科学生如果还抱着这样的观念,那真是无可救药了。社会需求越来越精细化,必然要求法律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法学本身无法自足的情况下,法学知识和技能必须与具体领域有机结合,才能体现出法科学生的价值和优势。简单地说,法科生仅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很难寻觅到生存空间,形成对比的是原来从事的护理专业、医学、会计、审计、设计等等这类非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业务风生水起,这就是笔者所谈的“差异性”。实训课程就是要在差异性方面下功夫,这不仅是对各个法律部门、法律知识的综合考核,更为学生就业找到前进的方向,是最终解决法科学生就业的关键。行政法学实训课程在开设之初,笔者单纯地将一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政府执法督查、政府立法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官员聘请到学校,讲授行政法学一些基本原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状态,通过实践对法律制度文本的些许反思。一路走来,回目凝望,这种状态大致界定为《初级实训课程》。实训的舞台似乎不能只在学校,一个教室容不下实训的内涵,离开教室,从联系行政实务部门做起,从打第一个电话开始,沟通—拜访—合作—参与—反思,任何一步都有学习的价值。没有“做”就没有“悟”,参与执法过程就是一个法学知识不断拷问、不断领悟的过程,此乃《中级实训课程》。第三阶段,直接引入英美法系在法律技巧培训中开设的课程:社会与正义、安全与幸福感、性别与法律、知识产权与网络、媒体娱乐与法制、医学与法律、辩论学、房产与土地政策、环境评估手段与法制等等,掌握基本法律实务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提供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专业规范、会计与税收问题、语言表达等等。

(二)在实训课程师资团队层面

2007年教育部公布的部级重点法学实验中心,基本上都采取“双师型”模式来解决授课中的师资问题,双师型的教学团队最大优势是经济,一套人马两种用途。笔者以为,正是因为双师的双重身份(教师与律师身份叠加)严重阻碍了实训课程的效果,这样的教学团队和师资,无法实现通过实训检验教学的效果,在实训课程还处于薄弱期时,极其容易沦为法学教学的附属品。实训课在于训练学生的法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先学会再适用,这个过程如同法科教学的一面镜子,对于没有太多社会经验的法科生而言,实训阶段出现的问题基本上都源于教学阶段掌握不透彻、不全面,这比任何一种笔试、口试都有效地考核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工作成绩。其次,大量资金投入法学实训基地、法律实验中心的当下,除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圈了多少地、占了多少面积、买了多少计算机、建了多么气派的模拟法庭,更为重要的是软件建设,谁来支撑实训课程,谁利用这些硬件设备实现课程目的,这是最关键的。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是说绝对不能承担实训课程,日常各个层面的理论教学和繁重的科研已经让很多老师超负荷工作,很难再抽出时间一心一意地搞实训业务,实训课程不只是在校内、在课堂,大量时间需要与政府、与官员沟通、打打交道,这些前置业务铺垫会占用教学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其一个教师两种用途,哪个工作都没干好,还不如一种类型的教师就从事一类业务,不同业务配套不同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效果更佳。针对实训课程的配套师资,大致可以涉及这样几类人员:各类实训板块的行政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设备安装调试人员、软件系统维护与更新人员、数据库处理人员、相关校外实务部门全职(兼职)人员及其名册等。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7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8

经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财经类高职院校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该种方法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又能够当堂完成,这种教学模式是目前财经类高职院校运用最广泛、适用频率最高且为所有师生所熟悉的一种教学活动。然而,依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满意度仅为46.4%,高达87.8%的学生认为自己没有真正参与到该课程的实训教学活动中来。一方面这种教学方式并没有和财经类院校学生自身的专业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其他基本技能的培养。所以探索出一种既能达到理实结合的目的,又能和财经类专业紧密相连的经济法课程实训教学模式就成为了我们函待解决的问题。高等职业院校非常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年龄基本在17—23岁之间,部分高职院校还设有五年制,年龄在15—20岁之间,自控能力相对较差;随着智能手机的飞速发展,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现象日益严重;我国属于成文法系,教学中不可避免大量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容易丧失兴趣。另一方面,本科类法学专业现有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实训教学模式对教师、实习基地的要求较高,作为财经类高职院校并不适用。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将努力探索一种能够在课堂上完成的、结合财经类专业特色的经济法实训模式。

2经济法实训课程体系的构建

首先,有针对性的选取实训案例。案例是经济法实训教学活动的核心与灵魂,选择贴合大纲的、典型、有现实意义、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例,是保证实训教学成功的前提。财经类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一般为专业基础课,与金融、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联系紧密。其中在《公司法》、《合同法》、《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在财经领域中广泛使用。以此为基础划定范围,例如将会计实际支付、承兑过程中所遇到的经法问题进行分类、整合,增补一些与会计相关的经济法案例;再如:两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有签名无盖章或有盖章无签名;分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履行方式约定不明(送货上门还是上门提货);合同在履行中,提前发货、数量不足或超出、质量提高或降低;争议的解决方式不明确,法院管辖之争等。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进行分类、增补、整合,精选出一套既突出财经类专业特色,又符合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其次,实训课程组织实施的方式与方法。财经类高职院校大多以行政班级授课,在课堂中将案例资料分组发放,学生通过角色扮演,主动找法用法从而进一步解决问题。这个年龄层的学生表现欲强,这种形式使大部分学生都可以参与到实训中来并且在课堂中将案例用表演的方式立体呈现出来,更易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再次,学生根据自己分配到的角色去准备、搜集、整理资料;分析案情、辩论案情;书写法律文书等环节。学习过程由被动变为主动,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初步的锻炼。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实训方式相比,这种实训模式不需要固定的场所,强大的师资,且当堂可以完成,学生参与度较高,低成本更适合于财经类高职院校。本课题将模拟法庭设置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既避免高成本投入又能实现经济法的实践性教育。

3实训教学中的课时分配

变更教学计划,但不改变教学内容。财经类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与会计、金融等行业具有的联系紧密,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和诉讼等。每讲授完一个部门法之后举办一次案例模拟活动,强化所学的知识,也激发同学们表现欲,为下一个部门法的讲授和模拟法庭做准备。活动学期四到六次,每次两个课时,占总学时数的8%—12%之间。

4预期所达成的目标

4.1短期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达到课程设计的预期效果。学生通过参与实训课程,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提高学习成绩。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9

[关键词]情景模拟技术;公务员培训;能力;效果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9-0120-03

公务员作为政府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其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着政府工作的效率、效益和效能。在当前信息化、知识化、人本化、全球化的新经济形势下,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公共管理面临严峻挑战。而在国内,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民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对我国公务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还是满足国内社会的需求,都需要政府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务员能力的全面提升来实现。培训作为提升公务员能力的主要途径,无疑是迎接挑战的最好工具。情景模拟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测评和训练手段,在我国各种组织的人才测评选拔、管理者培训中也有采用,但由于流程设计不合理、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培训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对情景模拟技术在公务员培训中操作流程有针对性、具体化的设计,以切实提高培训效果,真正提升公务员能力。

1 情景模拟技术及其优势

情景模拟技术是根据受训者所担任或拟担任的职位,编制一套与该职位实际情况相似的训练项目,将受训者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受训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或完成特定的任务,通过培训师的指导及对其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尤其是通过受训者对模拟过程的亲身体验,以培养和开发受训者的心理素质、实际工作能力、潜在能力的方式。这种培训方式中,受训者不是坐而论道,而是行而悟道,更加符合教育学中的“从做中学理论”和“教学相互作用论”原理。传统公务员培训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法,这种填鸭式的讲授方法简单、陈旧、单一,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的要求。而情景模拟技术以其针对性、实践性、趣味性等特点对于激发受训者的学习热情和参训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见表1)。

2 情景模拟技术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操作流程设计

要切实提高情景模拟技术在公务员培训中有效性,必须根据公务员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同时把握情景模拟技术的实施要领。下面结合法官任职培训说明情景模拟技术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操作流程(见下图)。

情景模拟技术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操作流程图

2.1 进行以“能力”为指向的培训需求分析――提高有效性的前提

进行以能力为指向的培训需求分析,主要是解决“培训什么”的问题,目的是找到组织要求、职位要求与公务员自身状况的差距,更好地确定培训需求,从而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以能力为指向的公务员培训的需求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见表2)。比如,笔者根据对法官的访谈和一些学者的观点,并对当前环境下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之后,确定对法官任职培训的五项基本能力:认定(发现)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诉讼调解能力。

2.2 个性化培训方案的设计――提高有效性的关键

培训方案直接决定培训的具体过程,影响培训的效果。情景模拟技术强调依据岗位进行个性化、差异化设计,这就要求设计公务员的情景模拟培训方案时,为各级各类公务员“量体裁衣”,即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职务、不同层次公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方案。

(1)确定培训方法。前面我们解决了“培训什么”的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是“用什么培训”的问题,即采用哪种方法、用什么案例进行培训。不同的能力需要不同的方法,一种能力可能同时适合于两种以上的方法。到底选择哪种,要充分考虑各种方法的特点、实施条件、适用对象等问题进行优化组合设计。常用的方法有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处理、角色扮演、管理游戏、案例分析等(关于方法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例如,庭审驾驭能力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概括表达能力等,适合采用角色扮演或管理游戏的培训方法(见表3)。

(2)编制模拟案例。编制模拟训练的案例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烦琐的工作。首先,收集题目素材。收集题目素材的过程就是发现岗位关键事件的过程,最好能在平常的工作中注意积累。如法官就可以对自己遇到的典型案件进行记录,包括案件的背景概况、案件的特殊性、当时处理的难点、突发的情况、自己的体会比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具备的能力等。其次,编制训练案例。从素材中挑选一个难度适中、典型性和现实性结合得比较好的案例事件进行加工整理,对原始资料进行典型化处理,主要包括剔除那些不宜公开的内容或过于琐碎的细节,使之符合培训目标和具体培训方法的要求,根据确定的能力培训需求,进行完整的模拟方案设计,包括任务或问题的设计、情境的设计、角色的设置、时间的分配等,使训练方案真正具备科学性、实用性的特点。最后,方案的检验与修正。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对相似的对象进行测试,检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比如,一个用于法官的培训模拟案例,要能够体现法律的复杂纠纷,展示法律条文争议以及引起受训者意见分歧和争论。

(3)设计指导语。指导语是向受训者说明模拟训练进行的方式以及训练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与注意事项的指导性语言。指导语的详尽程度与模拟方案有直接关系。对于比较简单的指导语,只需向受训者作出说明就可以了。对于比较复杂的指导语,则最好能发放到受训者手中,在训练开始之前,由培训师带领受训者共同学习。

2.3 体验式培训的实施――提高有效性的保证

在这个阶段,我们要解决“怎么培训”的问题,即根据培训方法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来完成培训的具体过程,包括场景布置、分组和角色分配、演练前的准备、实施演练。

场景布置:场地场景要根据方案设计的具体情境来选择和安排。采用角色扮演法培训时,场景的布置与实际中法庭的格局基本一致。

分组和角色分配: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模拟案例设计,各小组的人数也不同。一般无领导小组讨论5~7人为宜,一些操作类训练如技能演练则需要逐个进行。参加培训的人数较多时,需分组进行,对于小组成员的构成及每位受训者的角色,以自由组合自行分配为主,培训师可进行适当调整。

演练前的准备:在正式实施情景模拟演练之前,培训师必须对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周密细致的考虑和安排,编写演练计划,预测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实施演练:课堂演练时,培训师要对自己和受训者的角色合理定位,受训者是“演员”,培训师是“导演”,要把受训者作为模拟活动的主体,培训师只是整个活动的控制者和引导者。培训师给受训者提供必要的资料,说明问题的背景、演练要求,创造与设计情境相符的氛围,激发受训者参与的热情,引导受训者进入角色去表演,去体验,去思考,去争辩,去作出决策和选择,去解决情景模拟案例中的特定问题,进而从中获得某种经历和感悟,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4 全方位的评价总结――提高有效性的终极因素

正如小劳伦斯•E.列恩所言,最有趣的实施、引语和远见卓识经常是在反馈过程中获得的。可见,训练之后的总结反馈是情景模拟培训活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评价总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受训者的自我评价。每个受训者根据自己参加模拟演练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认真总结自己的感受,深入分析模拟演练成功或失败的原因,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明确以后的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其次,受训者之间互相进行评价。除了互相评价,受训者之间还可以就模拟过程中各位的表现展开讨论、辩论,更有利于碰撞出灵感的火花,有利于受训者之间的互相学习。最后,培训师点评。培训师的点评应从理论和原理出发,恰如其分地指出受训者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不足,客观公正地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为确保培训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之间形成快速直接的正迁移关系,还需要做好课后的评估和跟进服务。

3 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毋庸置疑,情景模拟式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于公务员能力提升效果明显。但如果运用不当,也可能会适得其反,事倍功半。因此,在应用情景模拟技术进行公务员培训时,一定要注意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 关于情景模拟案例的编制设计

(1)典型性。情景模拟所模拟的事件必须是典型的,这一方面表现为模拟的事件往往是政府机关事务中的一系列片段,是公务员现在或未来工作中最重要、最经常、最关键性的活动,而不是那些次要的、偶然的事件;另一方面,所模拟的事件不是原原本本地从实际原型中截取,而是把多种情况进行归纳、概括、集中成的一件事,注意扩大它的知识容量和时空跨度,充分体现短期、优质、强化及速成的特点。

(2)现实性。模拟案例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和难点,结合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设计。对公务员的培训要尽量反映世界最新公共政策思想、技术和方法。

(3)难度适中。过难,受训者无从下手,模拟活动实施不下去;过易,受训者很轻易就能解决案例中设置的矛盾,培训毫无意义,总之模拟案例过难或过易都会影响培训效果,不利于培训目标的实现。

3.2 关于模拟场景的设置

情景模拟训练场地与常规的讲授课堂有所不同,它是情景模拟案例的一部分,它能对应试者起到岗位诱导、心理压力及操作指向的作用。要特别注意模拟情景的“现场感”,做到有情有景、有声有色、情景逼真,使培训者进入训练场地后,能够很快进入其“扮演”的角色,由触景生情,到激发其多方面的才能,去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问题。

3.3 对培训师的要求

情景模拟式培训涉及面宽,系统因素复杂,并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因此,相对于一般培训活动,情景模拟式培训对培训师的素质要求更高一筹。具体包括:了解组织状况及职位要求;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模拟培训经验;掌握情景模拟的各种方法;能有效地面对各类受训者,驾驭整个过程;对模拟训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透彻的理解;乐于抛弃不信任,保持谦虚,并能搁置先入之见;耐心;总结或提炼要点的能力等。同时由于公共管理类课程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特点,使得教师必须密切关注公共管理的理论发展与社会实践,这无疑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美]小劳伦斯•E•列恩.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指南[M].郗少健,岳修龙,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郑天树.公务员培训的案例教学[J].成人教育,2006(3).

[3]周洁.公务员情景训练的内容和结构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程连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试指导:面试[M]. 1版.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