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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2-28 15:31:45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河道清淤疏浚考核结果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注重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以各区域为单元进行,对各区域列入市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确因客观原因经报批的变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五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评分。

(一)前期管理(11分)

按有关要求编制、报批工程实施规划和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实施(2分);

编制有关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5分);

按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报批(2分);

年度计划调整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2分)。

(二)施工管理(17分)

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或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镇、村小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受益的劳动力施工或招投标选定施工企业(4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3分);

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分);

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3分)。

(三)目标管理(40分)

主要考核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建长度和工程质量。完建长度是指年度计划内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考核期限内完成的河道长度,完成土方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质量为完工时的工程质量,由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委员会)或按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基本分为40分。未完工的河段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河段不得列入完工考核。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得40分,没有完成的按工程量的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资金管理(21分)

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3分);

资金按有关要求足额按时到位,到位率达100%计10分,80~99%计5分,70~79%计3分,60~69%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帐册完善(4分);

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2分);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分)。

(五)验收管理(11分)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施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和质监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工的验收(3分);

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2分);

河道清淤疏浚达到设计要求,改善水环境效果明显(3分);

群众对水环境改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的计3分,80~89%计2分,60~79%计1分,低于60%不计分。

第五条考核方式采取各区域或单元工程自查、市核查的考核方式。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TV147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河道的地位、功能已日益重要,对城市河道的整治、开发利用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笔者在本市多年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实践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⑴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⑵规划滞后,起点不高;⑶设计理念落后,缺乏新意,前期工作深度不够;⑷施工队多而杂、鱼目混珠、素质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⑸监管制度仍不完善、力度不大。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结合本市的一些特点,在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对策、措施。

1 管理体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市区河道实行的是市、区根据河道等级分级管理,水利与城建部门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管理体制较为混乱,由于多头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不能很好地衔接,甚至有互相推楼、扯皮的现象;加之还未编制城市河道的蓝线规划,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搭建、倾倒垃圾等违章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堵塞河道、污染水质,每遇暴雨,极易积水,影响生产、生活秩序。应加快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出台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市、区、部门之间的界限,明确职责,建立专职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一龙管水” ,一管到底,落实管理责任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违章搭建等现象死灰复燃,并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模式。

2 工程规划

一个好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在一个好的工程规划的基础之上,因此,规划必须先行,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具有控制性、指导性、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2.1 规划的原则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规划的原则是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的黄线规划、城市的蓝线规划、城市的防洪规划、城市的水系规划。

2.2规划编制

对上述的专业规划,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可采用指定、议标、招标等方式先择编制单位,并采用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优化、完善。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当务之急是编制城市河道的黄线、蓝线规划,对城市的防洪规划、城市的水系规划进行适度的修订、完善,报经上级或市政府、人大批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 工程设计

3.1设计单位的选择

应积极推进竞争性选择设计单位的做法。市区河道工程既是水利工程,同时也是市政工程,可在水利,市政等部门进行跨行业、跨地区选择,从技术层面,文化品味等多方面比选。

3.2 设计理念的创新

工程设计中,在巩固或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的前提下,引进人水和谐的理念,融生态型、景观型、功能型、亲水型于一体。必须进行设计创新,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工程更趋安全、合理。同时,还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审查,可适当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尤其是所在地业主代表,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成为民心工程,以便在实施时得到配合,确保顺利推进。① 新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与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融合,充分考虑附近的建筑、公共设施的特点、河道特征、功能等,亦可一次设计,分期实施。② 老工程加固河道原有部分护岸工程由不同的企事业单位所建,建设年代不同,标准不一,尤其是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普遍基础浅、排水设施不完善、质量不高、离房屋建筑近。对标准太低的进行拆建,需要加固的,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查找工程档案或原有资料;对档案及资料不全者进行勘探或人工摸探;加固设计应遵循墙前加固、墙后减载的原则,减少开挖、扰动,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4 工程施工

4.1 施工单位选择

近年来,由于放低了准入门槛,施工队伍多而杂,素质普遍较差,技术工人缺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要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临场答辩等方式选择资信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队伍。

4.2 项目经理

应选择身体条件好、业务熟、现场管理能力强,具有类似工程经验、无施工不良纪录者。

4.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熟悉周边环境,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尤其是对工程的难点、要点,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杜绝扰民工程。

5 监督管理

5.1 业主单位

①建立项目法人。根据分级管理的职能,按基建程序组建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法人代表应为专职,条件成熟的,可逐步推行“代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②施工图审查。必须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严格按程序办理和控制设计变更。③招标。业主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预测招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对策、措施,进行事前控制,在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时对相关的要求、标准要明确界定,表达清楚,不致产生歧义、使人误解。具体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承包范围、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专业、等级;实行项目经理部保证金制度;招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亦可委托中介机构招标。④工期安排。工期安排应科学、合理,尽量避开雨季,雨季施工干扰因素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增加工程投资严格工期保证金制度,对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一定要处罚到位,避免出现“马拉松”工程。⑤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尽快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档案应按水利、城建的要求进行归档。

5.2 监理单位

选择与工程相对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逐步实行监理招标制度。项目总监要业务精、素质高,现场管理协调能力强监理班子配备专业应齐全,年龄结构合理。

5.3质量监督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要从技术的层面进行强制监督。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尤其是随机抽查的方式是最易发现问题、反映真实情况的方式另外,还应采取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质量保证金制度)手段,三管齐下,实行全方位督查。

5.4 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完善市场准人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的审查,做到持证上岗,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行为严肃查处。

5.5 财政、审计部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配合决策部门,研究完善投融资政策,对城市河道进行滚动整治、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水资源,使之步入良性循环。

5.6 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通告,使那些陪标、串标、偷工减料的单位和个人无机可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杜绝“豆腐渣”工程加强廉政建设,对参建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逐步建立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工程及参建人员“两安全”。

5.7 公众、新闻媒体监督许多市区河道工程,地处居民密集区,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群体,不少居民自动担任了义务监督员,不少苗头性的事件;如野蛮施工、违章搭建等;多是当地群众发现、举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收到了良好的公众、媒体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小红,王苏杰.对加强河道管理的思考[J].陕西水利,2011,(04).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4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提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 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有大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1米。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 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准采证,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至4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管理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五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5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包括退耕还林)的职能,交给市农林局(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核发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2、实行水行政执法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分离,实行水利工程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相分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水利行业政策;负责水利行业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的规程、规范。

(二)组织制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江河、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御潮、水文、供水、水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滩涂围垦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水资源的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实施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编制、审查市级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六)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包括河道、江河故道、水库、湖泊、滩涂、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全市河道及江河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实施采砂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绿化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以及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经济调节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十)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催办、督查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保卫、、议案提案办理、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国有资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局各项经费收支的审查、编报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查、安排以及资金投入专款专用效益的检查;负责全市水利职工教育、培训、人才规划管理工作;承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测、调查、评估、水域纳污能力审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订全市中长期用水、供水计划和水量调度分配方案;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编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对全市占用水源、水域、水利设施的补偿、取水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利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水政、水土保持监察制度;负责水利行业法规的宣传,组织、指导水利执法及水土保持监督工作;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办水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境内河道及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

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围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主要河道和重点地区水利综合规划、重点城镇防洪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围垦基建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查和申报;负责工程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质量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利绿化;负责全市水利设计、施工、监督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实施水利建设行业规范、标准和定额;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市外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瑞安市场;承办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市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市江河、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及运行,组织实施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控制运用和检查、观测工作;负责检查、监督上级水费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及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对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利经济实行行业管理,促进水利产业发展。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河流;生态系统;环境污染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城市化的发展不断加快,在城市化不断的加快过程中,各个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主要困惑与难题。河流污染已成为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分,是生态系统中不容忽视的一环。河道的整治是实现当前城市生态化系统的关键,是发展绿色城市和生态化城市的主要前提,更是实现低碳生活的主要保障。河流是城市化生态的重要组成成分,是城市起源的基础,是一个城市文化的象征和载体,是提高城市化建设中竞争力、提升城市品位、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和不科学使得河流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污染的重点,随着当前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河道整治问题也已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努力,不管是在河道功能上还是河道的美观上都逐渐出现了原样。但是在治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传统河道整治模式存在的问题

1.1治理理念有待完善和更新河流的规划设计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发展而不断的完善与提高的过程,是一套系统化,随时应变的过程。是符合自然发展规律为前提的设计过程。在当初的设计中,由于人们对自然经济的认识不合理,不够彻底,是的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问题。传统的“工程水利”着重重视河道的防洪、航运等功能,造成河流的资源、生态功能等被忽视、被淡化。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除了对河道污染治理和整顿之外,更要求河道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这就需要对治水的思路进行重大的调整和创新,使河道达到“安全”、“资源”、“环境”的有机结合。

1.2缺乏全面的规划

在我国河道的整治过程中,同一条河流由于其处在的地理位置和省份的不同使得在治理过程中国存在着各种管理过程中的差异和治理方法上的差异。造成在治理过程中的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缺陷。在治理方面,常常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对河道与周围环境的统一协调发展缺乏认识,缺少设计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1.3河道整治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有待提高

河流在治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多变的且周期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我们对河流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控制过程,更在治理过程中要控制时间的变化而放松的过程。塑造河流新形象不是一蹴而就的单一建设工作,河道的管理以及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是河道治理中亟需重视的工作。在规划建设工作中往往只注重有形过程,而忽视管理、软科学等科学研究。使其成为规划报告的空摆设。河道修复技术以及一些相应配套过程的实施和养护,是河流恢复健康重要的后期保障工作,众多河道在规划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上的提高,造成河道的整治效果得不到有效体现。

2、河道整治新模式探索

2.1更新理念河道整治过程中,首先应注重理念的更新。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不仅考虑河道防洪、供水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河道景观与环境的和谐,突出亲水理念,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氛围。

2.1.1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很多大中城市河流的中上游都兴建了大型调节水库,改变了河道的自然状态和原有功能。河道综合整治设计要充分考虑上游水库调节能力制定防洪标准,在保障水系安全的同时,大力推进自然生态型河道建设的先进理念,注意恢复河道的原有结构形态;在确保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生态护岸技术,恢复河岸生态功能。

2.1.2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河道整治要与上一级水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已批准的各类规划相协调,保证水系的通畅性,满足水体活动要求,注重保持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

2.1.3生态工程与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传统的水利工程忽视了河流的生态功能,渠化、硬化导致河道自净能力降低、生态系统破坏。因此,河道治理中要引入生态工程的理念,将生态工程与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河流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2.1.4注重水生态、水景观和水文化的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引水、航运等功能的同时,兼顾河道在环境、生态、景观、休闲旅游等方面的综合作用,创造安静、优美、自然的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

2.1.5加强流域管理的理念,突破“就水论水”思路。水环境问题出现在水体,但是根源却在陆域,河道的治理要突破“就水论水”的思路,从流域整体着手,探索流域非点源污染机理,加强流域管理。

2.2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河道治理的核心是理念更新,关键是全面规划。河流的规划设计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统筹兼顾防洪、水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生态系统建设,将河道的整治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2.2.1调整河流结构。对于河流的结构,应该对其岸线、断面、护岸进行统一控制。河流形态的设置首先需要基于原有水体形态,消除河道的瓶颈,保持自然的弯曲形态,控制河岸

线的发展;将河湖的较宽水面处设置为蓄水功用,达到均化洪水的目的,且对于景观和生态也有重要的作用。

2.2.2.1防洪功能的提高。防洪功能的提高在原有水工建筑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水系形态的设置,河道结构的调整降低防洪压力。对于城市的滨水景观,控制河湖的水位升降幅度,采用合理的河床断面。

2.2.2.2保证水安全。保证水安全首先要控制污染源。污染源的控制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的控制。。

2.2.2.3合理的景观设计。河岸带景观的设计要满足自然优先、整体优化的原则,优先保护河流的自然资源,实现河岸带的景观与河流周围景观的自然连接。在进行景观建设时,需特别关注防洪水位与亲水岸线的协调、防洪排涝与亲水安全的协调、河道流速与水生生态修复的协调等问题哺。

2.2.3增强河流抗干扰能力。在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发展现状及社会经济各要素对河湖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划定河道蓝线宽度,保护河流岸线基址,增强河流抵御外部干扰的能力。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7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并树立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界定,并树立界桩。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属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除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外,禁止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

第九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确需采伐的,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 设置或者扩大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擅自设置和扩大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封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沿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排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防洪、排涝、防潮、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河岸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含排涝、防潮,下同)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计划、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防洪整治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通航河道进行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计划中,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临时围堰等工程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习惯岸线及其演变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治导线提出划定规划岸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规划治导线以外30至10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道,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编制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县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因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三)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怎么管理平面形态较顺直的单一性河道。弯曲系数一般1.2。长度一般不大,多出现于分布有抗冲性很强的物质,或受构造控制的地段。

其主流流路仍是弯曲的,两岸出现犬牙交错的边滩,在纵向上表现为深槽与浅滩互相交替,即在主流的弯顶处出现深槽,两个深槽间的过渡段出现浅滩。

在演变特征上,沙质河床中边滩会逐渐向下游移动,故导致河床发生周期性展宽。卵石河流的边滩较为稳定。顺直型河道中存在着明显的泥沙分选现象,粗颗粒都聚集在浅滩上,深槽的组成物质一般较细。

在浅滩段还存在着垂直方向上的泥沙分选,即最粗的颗粒聚集在表层,向深处逐渐变细,这是因在水流的剪切作用下,床面各层物质间存在向上的离散力之故。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8

【关键词】河道管理;规划;问题;解决措施

河流带来人类繁衍生息所需的肥沃土壤、水源、水产品等物质资源,宣泄多余的洪水、涝水以保护人类家园,提供方便、低廉的交通运输条件,营造适宜的气候环境和异彩纷呈的视觉景观。世界各大主要文明无一例外地发祥于河流两岸,世界各大主要城市也都临水而建,足见河流在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的问题

当前河道管理中缺乏全面的规划,同一条河流经常是由流经地区的不同省、市、县。河道管理机构进行分段管理,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对整条河流的统一认识和全面规划。在管理方面,常常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对河道结构、功能、生态系统等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常产生如下问题。(1)河道功能单一化。过去几十年由“工程水利”主导的水利思想,片面强调河流的防洪排涝等功能,使得河流系统演化为单调的泄洪道和排污沟,原有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功能丧失或得不到充分发挥。(2)河道破坏严重,结构趋于简单化。①河道岸线:在我国江南河网密度高的地区,裁弯取直设计理念把河流自然状态的弯曲形状改变成直线,使得自然河流中主流、浅滩和急流相间的格局改变,呈现河道单一化、河网主干化。②河道断面:过去片面地强调防洪功能,在横断面上,改造过的河床常用输水性能好又便于施工的梯形断面,河道平直、护岸整齐划一,使得水流流速均一化;另外,河道疏浚工程主要关注清淤工程量,往往忽视原有河道断面的生态合理性,使得河道断面出现均一化倾向。③河道护岸:因以往的护岸工程主要考虑河道的行洪速度、河道冲刷、水土保持等功能,往往采取硬质护岸,使得迎水坡面被封闭起来。(3)水体污染严重,河湖生态系统失衡。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水污染成为城市河道面临的最大问题,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一系列的污染源严重毁坏着城市河道的水质。废污水排放量与日剧增;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利用方式对水环境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此外,治污规划相对滞后,废水、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够健全,导致雨污混流现象十分严重,河道富营养化程度增加,水生植物茂密,水环境严重恶化。(4)河岸开发不合理,河岸带环境退化。河流的自然流动状态及其所带来的适度洪水冲刷对河岸带生态意义重大,然而人们在解决河流水文特征改变时往往忽略了河流的自然属性,以防洪为名,进行人工化的管理和景观建设,城市化建设造成河岸带地区地表硬化,如混凝土块石护坡等导致洪水对岸边的冲刷频率和幅度很小,使得河岸带土壤湿度减少、地下水位降低、生物多样性降低,造成河岸带生态系统退化。

1.2河道管理理念的问题

河流的规划设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一成不变的设计不符合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理念。传统的“工程水利”着重重视河道的防洪、航运等功能,造成河流的资源、生态功能等被忽视、被淡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对治水的思路进行重大的调整和创新,使河道达到“安全”、“资源”、“环境”的有机结合。

1.3河道管理技术和管理措施的问题

河道的管理以及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是河道管理中亟需重视的工作。在规划建设工作中往往只注重有形过程,而忽视管理、软科学等科学研究,使其成为规划报告的空摆设。河道修复技术以及一些相应配套过程的实施和养护,是河流恢复健康重要的后期保障工作,众多河道在规划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上的提高,造成河道的管理效果得不到有效体现。

1.4对河流自身保护的问题

修的泄洪区很多被人们挤占,使得洪水来时,大面积的农田水利被摧毁,房屋也受灾颇多。而且河流上下游河段没有合理的统一管理,致使出现上游用水下游缺水的局面,容易出现洪涝灾害。这都说明国家对河流自身的基础建设不够。

二、河道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

为了促进河道管理的效果,保护河流水资源,应该对河道两岸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河流污染等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河道的水文环境与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关系到人们的用水健康用水消费等诸多问题,政府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城市网站等来对人们进行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河道水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活和健康的重要性,从根本上培养人们保护河道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外,还要加强河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对于破坏河道水资源与水环境的行为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水务规划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力求通过各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引起人们的重视,以预防为主。

2.2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河道

在进行河道规划设计时,不要只注重克服防洪排涝的问题,还要考虑到河道在城镇规划中的组合作用,在规划设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要本着河道管理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建立具有生态效果的河道规划设计方案,促进资源与环境的有机融合,建立绿色环保的功能多样的河网水系,建设和谐美观的城市水文化,发挥河道在城镇建设中的经济作用环保作用和文化作用。

2.3加强河道生态环境建设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法:(1)生态保护坡。 利用混凝土来建设防护坡,是为了防止河岸土壤与河流进行自然交换导致河流淤塞,但是这种方法消弱了河流的自净能力,时间长久导致河流水质发黑变臭,所以,应该从河道的水流规律出发,建设生态防护坡可以采用木桩透水砖石块绿化植物来建设保护坡,保持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通过合理设计,建设一定的河道景观,使其具有保护河道和文化新上的双重价值。(2)种植水生花草。对于已经发黑变臭的河道段,由于水质已经富营养化,可以采取种植美人蕉菖蒲慈姑芦苇等水生花草来建立小型水上生态链,利用植物来吸取过剩的营养,恢复水流的自净功能同时,水生植物的种植还能够有效减少水流对河岸的侵蚀和冲刷,形成独特的城市河流景观,美化城市环境。(3)河流净化技术。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河道,可以采取相应的生物化学技术来净化水体比如,在流动性较差的河道,由于水流中的各种化学物质不能够得到有效分解,才导致河水发黑变臭,河道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安装曝气机,给水体进行充氧,创造水体杂质的化学反应环境,促进污染元素的分解挥发,改善河道水质。

三、结束语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河流污染已成为环境破坏的重点。河道的管理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难题,其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河道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城镇具体河道的分布特点和走向特点,研究其水文特征,全方位的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环保方面的因素,让河道为城镇建设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月芳编.河道管理.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9

关键词:探讨;澜沧县;南朗河;河道治理;生态建设

中图分类号: TV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对于水环境的要求也是在日益增加。城市河道不仅具有航行、蓄水、排涝、防洪等功能,还有旅游、休闲、景观、生态等功能。但是由于城市人口集中, 地域有限,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河道往往会成为城市纳污的容器和建设用地的侵占目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脏、乱、差的情况,落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就澜沧县南朗河治理工程为例,对河道治理与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提出探讨。

工程概况

南朗河属澜沧江水系,境内河长210㎞,径流面积2100㎞2,发源于云南省澜沧县竹塘乡甘河头,向南流经澜沧县拉巴乡、竹塘乡、勐朗镇、东回乡、酒井乡、糯福乡、惠民乡7个乡镇后,在中缅边境214#界碑处称为南朗河,此后沿国境进入西双版纳州后纳入打洛江,再蜿蜒南下,最后注入湄公河一级支流南垒河下段。澜沧县南朗河勐朗段(县城河段)治理范围包括南朗河勐朗坝段及热水塘支流河段,其中勐朗坝河段从“三岔河”至“大桥头”沿河流两岸,全长4.8km,热水塘支流河段为南朗河交汇口以上0.7km。南朗河勐朗段治理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澜沧县城及勐朗坝子、勐滨坝子内村寨、农田的防洪安全,防止国土流失。同时,也是澜沧县城市化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澜沧县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澜沧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规划,将南朗河勐朗段河道整治分为四段:(1)上段:南朗河0+000~3+800河段;(2)中段:南朗河3+800~4+485.56;(3)下段:南朗河4+485.56~4+800河段;(4)热水塘河段。各堤段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堤型。

如何有效加强澜沧县南朗河河道治理,推进城市生态建设

(1)水利工程与市民休闲场所的和谐统一

传统的河道综合治理主要以兴水利、除水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保障。在澜沧县南朗河河道治理中应该采取治理与公园建设、防洪排涝功能与生态休闲功能的有机结合的方式,形成水利工程与市民休闲场所的和谐统一,这是水利建设在民生工程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河道防洪坡堤淹没区域采用浆砌面石,设计洪水位以上采用钢筋砼网格梁固土,网格梁内植草,种花,底铺植物生长砖,面铺土植草、种花,以美化河堤,形成绿化景观带,打造休闲场所与防洪排洪和谐统一的生态长廊。同时,沿河每200米左右设置一道亲水平台,便于人们与河水的亲密接触。在规划河流形态时,应遵循河流的自然演变规律,保持河道自然的弯曲形态。此外,河道整治应多采用泥土、卵石等天然材料来代替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硬质材料,以此来改善水质,提高河道的功能性。

(2)实行截污和保洁工程两措并举

整治河道,必须首先实施彻底的沿河流域截污工程,贯通河流上下游截污干管,完善跨域管网衔接,扩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范围,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完善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2008年澜沧县启动了规模1万m3/日污水处理厂建设,2011~2012年项目建成。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所有排入南朗河的污水口全部封堵,将县城产生的污水集中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南朗河,阻断了河道的水质污染源。根据排涝规划及澜沧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在南朗河县城段K0+000~K4+500段共设置9个排水口,在支流热水塘河K0+000~K0+800段设置2个排水口。其中南朗河干流左岸片区主要靠南朗河干流上的5个排放口和支流热水塘河右岸上的1个排放口解决,右岸主要靠南朗河干流上的4个排放口和支流热水塘河左岸上的1个排放口解决。地势高的区域排涝口采用自排;低洼地带为防治河水倒灌淹没农田,在排涝口处设平板闸进行控制;同时部分堤段后设排水沟,用于汇积该地段堤后积水,并通过排涝口向河道排泄。

(3)取缔河道非法建、构筑物和采砂场等

在南朗河治理项目批准立项后澜沧县人民政府及时下达文件全部取消南朗河勐朗坝段原有采砂场,同时拆除河道两岸保护范围内堤上或河堤内所有构、建筑物,如废弃桥墩、河内取水井、占河建房、废旧河堤等,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排放污水

(4)河道治理采用工程措施与水保措施并行

澜沧县水务局和环保部门启动河道小流域治理工程建设,在河道上游水土流失严重缓坡地段采用固土措施和保水措施。

(5)河道治理与城市规划统一协调

南朗河治理工程实施的同时,澜沧县同时启动了澜沧县城市规划,在河道治理的同时做好河道城市绿化和景观设计,极大体现的河道治理的生态效益。

(6)河道治理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关键是后期管护

南朗河治理工程在项目立项的同时,就成立了澜沧县河道管理局,政府承诺今后的运营管护资金,进行科学管理,明确管理任务和职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做好各种观测 、预测、预警、测报和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7)全民动员,统一思想,全面规划。

加强澜沧县南朗河河道治理,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民动员,统一思想,全面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科学高效地实施。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开发建设“生态治理澜沧县南朗河河道”重要性的认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相关方面的知识培训,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如环保局做好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工作;水务局做好河道治理工程工程措施和水保措施;城建局做好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等实施工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和全局的意识。其次,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在挖掘“水”文化,发展“水”产业,建设傍“水”城的思路上下功夫。为改善澜沧县南朗河水质,澜沧县政府于2009年关停了澜沧县重金属污染最严重企业澜沧铅矿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澜沧县为救澜沧县“生命之河”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重大方案通过媒体公示,公开论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建议和意见,再其次,通过电视新闻,增加公益性广告,动员广大市民保护“生命之河”;最后,要积极筹措资金为“生态治理澜沧县南朗河河道”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来源。

总之,澜沧县南朗河勐朗坝段5.5公里长的河道经过科学设计,精细施工建设,以及规范化管理,一改过去臭气熏天、苍蝇蚊子成堆,污染严重的现状,再现澜沧一个碧水蓝天、水天一色的自然景观。

参考文献:

[1] JOHNSON,Blaine. EBBERTS,BenD. ZELINSKY. 美国哥伦比亚河下游及河口地区基于生态系统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哥伦比亚河口生态系统恢复工程[J].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3):1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