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意见

时间:2023-03-03 15:55:47

导语:在民政工作意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注意民政各项救助制度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真正形成覆盖城乡、制度健全、相互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一)确保全面完成“十大惠民行动”任务发展。“十大惠民行动”涉及民政部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三无对象”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农村特困群体无房户“安居工程”,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完成镇党委、政府赋予的光荣使命,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全镇城乡社会救助水平。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实际,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积极探索对低保户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实施分类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给予重点照顾。按时完成全镇城乡低保对象普查,保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不低于65元。

(三)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医疗救助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强维护医疗救助,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将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全面免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确保了医疗保障。

(四)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的集体供养水平。分散供养五保户月供养标准不低于150元,集中供养五保标准200元。分散供养五保金按月由金融机构足额发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省一级敬老院成果。加强敬老院管理,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老人生活水平。

(五)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无房户的调查、摸底。采取村务公开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减免部分可以减免的费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督促按期完成建房任务,彻底改善农村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六)切实提高抗灾救灾救助能力。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救灾工作“三个规程”的要求,切实做好春荒、冬令和新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做好特困群众调查,及时解决好春荒冬令和新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七)做好双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解决好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深入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增强国防观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按月足额落实双拥政策法规,巩固双拥模范镇成果。坚持优抚对象补助由金融部门直接发放到每个人手中。

(八)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切实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按时足额发放敬老院经费,指导老年协会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使老年人真正体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落实民权,打造社会组织自治创新机制

(一)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社区平台。完善城乡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快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创建村民自治模范村6个,积极创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村民自治模范村活动。

(二)坚持培养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切实搞好督促检查,及时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深入开展“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三、维护民利,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扶助网络

(一)努力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继续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

(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慈善事业。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慈善工作机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四、切实加强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不断提高民政公共服务的水平

(一)继续推进以地名信息化服务为重点的公共服务,开展农村设标,建设平安边界。

(二)强化殡葬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和管理服务,继续倡导移风易俗,巩固全火化成果,不断改革丧葬方式,提倡绿色殡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办理领导批转办理的信件。

第2篇

为促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推进“两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民政工作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凸显。做好民政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协调,不断完善民政工作运行机制

民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新机制,确保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发改部门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民政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水利、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灾害信息统计上报、灾害评估勘察等相关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监察、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社会组织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编制、人事、规划、司法等部门要帮助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民政服务保障能力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民政事业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民政事业投入机制和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足额保障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等民政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要按上年上级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1.5%、5%逐步安排到位,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作出相应安排。加大向上争取民政资金力度,民政部门要与政府签订争取项目资金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民政专项资金。

(二)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加大社会资金募集力度,进一步支持福彩发行工作,加强福彩销售管理,募集更多的福彩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慈善募集水平,建立慈善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募捐,更好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困。在坚持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落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社会福利优惠政策,发挥国家投入的导向作用,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社会化。

四、夯实基础,不断健全民政工作组织网络

(一)加强民政工作组织网络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民政工作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民政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队伍。充实基层民政力量,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内部调剂人员编制,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以上专职民政干部。建立村(社区)民政工作联络员制度,每个村(社区)确定1名民政工作联络员。加大乡镇民政助理员提拔使用力度,参照同级计生专干、司法助理员做法,切实解决工作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乡镇民政助理员的职级和政治待遇问题。

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第4篇

一、工作思路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加强源头治理、市场整顿和农资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放心农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资产品质量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二、工作重点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根治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一是以小麦、玉米、油菜等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二是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三是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依法查处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五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1、建管结合,摸清底子

今年我们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子、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力争达到登记备案和规范建档两个100%。工作要求是:1、所有经营门店重新登记备案;2、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规范性基础档案;3、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进销货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

2、积极探索,创新模式

积极探索和鼓励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压缩假劣农资市场空间,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3、倡导诚信,开展载体活动

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诚信农资经营门店”活动。通过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公开评定、引导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信誉好的达标企业授予“韩城市诚信农资经营门店”称号,发给荣誉牌匾和证书,利用媒体公布名单,将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同时,把对企业的监管与对农民的服务结合起来,组织诚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公开质量承诺,通过推介、展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到信誉好、技术服务能力强、售后服务优的经营网点选购农资产品,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提高优质农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我局建立以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抓、执法科室与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制度,完善机制。大力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送等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农资打假开展情况和报表,争取上级部门的业务支持。

第5篇

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不时提高自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一、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增强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和《方法》依照“以公开为原则。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确保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重点扩大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扩大完善环保、食品平安、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热点,重点公开服务许诺、收费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二)增强公开内容的实用性。各级各部门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要全面及时公开。突发性公共事件要主动及时,不实、虚假信息要及时澄清,向社会公众许诺事项料理情况要充分公开。要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疏通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三)增强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各级各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缩短信息从形成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做到每天登录政府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最新发生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拓宽受理渠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开服务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二)完善料理顺序。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有效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应当保管备查。

(三)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公正、公平、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防止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以减少行政本钱,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失密审查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失密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失密审查制度。实现信息制作与失密审查同步,制作政府信息时依法进行失密审查,并相应明确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各级各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失密审查。经单位指定的失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加强政府网站信息管理。建立政府网站信息登记制度。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失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四、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强化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网站建设。增加投入,提高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府网和各级政府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政府网站的各种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升级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完善各级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系统建设,做到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

(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窗口。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继续加强外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者政务大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进一步做好向档案馆、图书馆定期报送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证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牢固树立“强工兴市”发展理念,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重点工作目标,动员各科室和机关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工作职能,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服务工作,从企业最关心、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竭力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努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次活动以各科室为主体,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采取分类帮扶指导,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当前在搬迁改造、技改投入、科技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全面走访企业,调查摸底,征求意见。对所管辖企业普遍开展走访活动,了解我市药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征求企业对我局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有关加快发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梳理归类。对已出台政策未落实的要明确责任,尽快落实;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内容,督促有关科室研究解决,对能解决的要尽快落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并拿出具体办法,尽早解决。

2、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局机关干部要深入企业,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围绕为企业服务的主题,针对企业在发展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树立信心、解难题、想办法。同时,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企业增强竞争力。

3、加强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多作贡献。通过集中培训和单方面深入企业宣讲等方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企业法律意识,质量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企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发动和调研阶段(8月底至9月底)

对“服务企业百日活动”进行部署,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局机关干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倾听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困难和需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解决如何为企业服务、服务什么的问题。

第二阶段:服务和解决问题阶段(9月至11月中上旬)

紧紧围绕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把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服务一满意”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化拓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企业送思路、送政策、送科技、送智力,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出实招、解实难、求实效,用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助推企业发展。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1月下旬)

对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情况进行梳理,突出活动的特色和成效,既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探索服务企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心系企业、服务企业的公仆意识,进一步提高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为企业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局党组书记、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百日服务企业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工作交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服务合力。

第7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市会议的要求,扎实开展民政“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的首要任务来抓,成

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剿火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民政“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的“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要负起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和敬老院院长要切实履行起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服务对象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并及时组织一次“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服务对象“清剿火患、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一旦有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严格按照报灾程序上报,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必须向区民政局报告。

三、突出重点,整治到位

(一)认真开展全区敬老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始终把防火工作放在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条例,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组织敬老院认真学习《消防法》,做好消防预案等有关工作。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对不合格的灭火器立即进行更换,并重新合理配置灭火器。加强火源管理,厨房与居住区要有防火隔离带,杜绝老人使用火熜、电热毯、热得快等容易引起火灾用具。对电器线路设施经常保养,检查配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性能,确保设备完好工作。二是加强全区敬老院食品卫生督查工作。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并应有相应的消毒、洗涤、通风、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确定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三是加强其他方面安全工作。做好防盗工作,确保敬老院财产安全;严格老人外出请销假制度,确保人身安全等。

(二)认真督查在建敬老院的安全生产。严格同施工单位签定敬老院安全生产责任书。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开展全区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危房排查工作。为确保全区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住房的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对乡(镇)敬老院和散居五保供养老人、低保对象住房认真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区政府《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32号),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区、镇乡(街道)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社区共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给予50%的资金补助。每年9月底前由镇乡、街道申请,区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批。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街道按照1∶1比例配套,区级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中心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及残疾人托养、托管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老城区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镇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党员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区财政、镇乡(街道)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186号、杭财企〔*〕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区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4050”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他持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不满三年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镇乡(街道)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按照我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按110%确定),其中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镇乡、街道及社区共同负担50%。

(十七)对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37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八)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本区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九)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劳社[*]80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符合《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余民发〔*〕152号)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凭《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服务社区居民,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管理,促进全民学法用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主题是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工作目标:

(一)社区设置法制宣传栏。将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载入专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通俗易懂的漫画“说”法。

(二)定期组织居民小组长进行法制教育培训,通过会议与培训相结合、专题会议讨论等方式展开宣传,提高政策水平和法治实践水平。

(三)建立一套居民学法的制度。认真制定学习的内容、计划、活动安排,针对社区居民不同层次和不同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的组织居民学习。

(四)建立社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居民中组织普法骨干力量,组成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开设青少年法制讲座,保证青青少年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三、工作要求

为加强法律进社区活动工作的领导,县民政局成立“法律进社区活动”指导组。指导全县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一)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社区要落实人员,成立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