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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低保工作集锦9篇

时间:2022-09-15 05:21:41

民政所低保工作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1

今年是实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第四年,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依法治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州民政局根据普法工作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由提高民政工作者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为目标;对各项民政事业的管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着力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特别是民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民政系统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以此促进自治州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完善机构,加强领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四五”普法工作的实施,标志着我州法制建设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认真落实“四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实际,及时调整了自治州民政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亲自担任“四五”普法领导组长,成员由五个科室领导分别担任,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习的组织安排,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利用理论学习时间,认真地学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条例。

二、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年初,我局根据自治州下发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和自治区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去年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全面落实学习内容。月份学习了《新疆维吾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工会法》、月份学习了《婚姻法》等有关内容,为有效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了讲法、学法活动,既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业务,给全局干部上法律知识课,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热情,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加大投入大力宣传

今年以来我们不仅教育自己的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而且还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大规模、广泛宣传。

⒈举办培训班,对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就有关疑点及特别注意的条款分别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全体干部、各社区居委会、乡镇(场)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业务干部。通过学习,使大家加深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保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提高了把握政策标准的水平。

⒉在《克孜勒苏报》报、克州广播、电视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

⒊印刷民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份,其中:《实施低保条例办法》民文份,汉文份,低保申领程序民汉各份,其他宣传材料份。分别发放到州、县、乡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低保,吃透低保政策。

⒋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动宣传车,在城区、社区居委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政策咨询台等,向广大群众耐心宣传、解释低保政策。

通过开展《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办法》宣传活动,加深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水平和规范服务能力,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认识了低保,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低保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

四、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承诺服务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优质高效地搞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我们提出“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创一流工作,树文明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采取多项措施,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明确审批事项一般不超过天,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政策咨询一般当即答复,特殊情况天内答复。一是精心设计政务公开栏,将领导分工、科室职责和人员对应公布上墙,自加压力,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各族群众监督。二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布上墙,便于对照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在《克孜勒苏报》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四是在克州电视台上用汉、维、柯三种语言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大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各族群众;通过公开承诺服务,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干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行政执法

加大低保工作检查力度,努力做到“四严”“四必须”“四不原则”。“四严”就是严格程序、严格对象、严格纪律、严格把关;“四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必须坚持城市户口、必须是家庭收入低于我州的低保标准的、必须张榜公布;“四不原则”就是申请表填写不全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有举报未查实不批、家庭收入、人员结构、保障标准有出入不批。对全州低保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在全州范围内对低保户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低保工作人员,多次挨家到户,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单位走访、派出所调户口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市的所有低保档案,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在检查和规范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哈拉峻乡原民政干事(现主管民政的副乡长)依沙白克,在管理低保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都纳入了低保,经核实,共领取低保金元。劳动就业农场三名工作人员,有工资也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低保金元。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要求阿图什市民政局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及时挽回损失。目前已全部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元。通过检查仅阿图什市就累计取消低保户户、人,累计新增纳入户、人,强化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今后工作打算

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工作经费有限,限制了我们一些学习、宣传工作。

⒉今后工作打算:一方面在自治州“四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另一方面力争使《自治州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进入实施并在全州做好宣传工作。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2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3

民政民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是被社会广泛关注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做好民政民生工作,以实现适应形势、与时俱进,改善民生,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少数地方对民政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个别地方领导在探索做好民政工作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较少,缺乏深层次的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导致部分困难群众越级上访。二是基层基础薄弱,民政干部队伍的思想观念、工作条件、手段方法等与建立规范完善的民政工作体系不相适应。从民政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难度来看,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在区、乡两级,但乡镇和街道一般只有1-2个民政干部,有的民政干部还是兼职人员,但却要完成所有民政方面及其乡镇、街道交办的工作。这就可能导致做好基层民政工作在准确地确定对象,快速地落实政策时出现漏洞。三是民政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工作未落实到位。

2、民政民生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一是城乡低保,从我区目前现状看:全区现有城市低保户9860户、23533人,农村低保户7034户、17212人,这项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要做到准确无误的核定好对象,困难重重,目前,市城区聘请了14名临时人员担任低保协管员协助搞好城市低保,一无工作经费,二无固定办公场所,致使低保协管员开展工作难度较大。二是城、乡医疗救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要求救助的困难户多,由于无任何工作经费,在开展工作时,困难较大。三是在实施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中,由于救助经费的不足,因而,在救助中十分受限制。

3、殡葬改革工作推行难度较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死者亲属,在亲人死亡后不愿意火化,而在殡葬改革执法中又无强硬的执法措施,导致近年来,全区火化率有下滑的趋势。甚至,殡改协管员在殡葬执法中多次遭到死者亲属的谩骂与殴打。

二、几点建议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做好民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保障民生,体现我党“以人为本”的宗旨,我们一定要把民政民生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冷暖的实事办好,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民政民生工作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保证民政民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形成良性的监督、反馈和互动体系。

2、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民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支持民政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相互配合,把解决好困难群众所需,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重视、支持民政工作中,要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强大合力。

3、加大投入,提高水平。以提高“三个群体”生活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促进中省民生工程要求的贯彻落实。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加大工作经费和匹配资金的投入。

第一,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兜底保障的基础,这项制度对保护困难群体生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救助力度,努力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生活。一要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二要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三要切实落实分类施保措施。

第二,在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要改进完善医疗救助办法,搞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要结合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任务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三,在做好民政民生工程中,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捐物,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扩大社会救助面,让更多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4

现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国发〔1997〕29号),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通知并对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形成的,各地要按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加以落实,确保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全文

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方针和目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采取“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调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方针。在充分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制订保障办法。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地级市、地区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今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中不是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以及服刑或劳教人员不在保障之列。

三、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标准等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坚持低标准起步,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以城市居民户口为基准进行计算,内容包括:1.各类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3.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收入;4.在大中专学校、技校读书或当技工、学徒的奖学金、奖励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收入;5.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6.各种救济金、保险金;7.其它收入。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安抚性的各种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救的各种救济金、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

五、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保障金以家庭为单位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将保障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镇),获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持证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保障金。对“三无”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其他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当地月人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六、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对实施后确有困难的地州市,省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保障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七、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各地要研究制定扶持鼓励保障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政策和办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排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保障对象必要的照顾。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困难农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加大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促进全省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五)公开、公平、公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三公开。

三、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贝邮轮种惨怠⒀?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蓖獬鑫窆ぁ⒆阅敝耙档然竦玫睦臀瘛⒕?营、管理等收入;

3?备鋈顺邪?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背鲎饣蜃?让财产所得;

5?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狈ǘㄉ难?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7?币婪?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笔茉只Я烊〉木燃每睿ㄎ铮?;

9?本?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逼渌?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庇鸥Ф韵蟀凑展?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倍怨?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蔽?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币蛞馔馍送龌竦玫幕だ矸选⑸ピ岱押鸵淮涡愿?恤金等;

5?倍郎?子女费;

6?敝囟炔屑踩说亩ㄆ诓怪?;

7?钡捅6韵蟛渭哟遄橹?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8?辈渭有滦团搴献饕搅葡硎艿囊搅品眩?

9?迸迤独Ъ彝ヒ搅凭戎?费;

10?逼渌?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

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的增加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中央及省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资金发放。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八、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喻户晓,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统筹考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低保工作队伍,增加办公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6

一、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

2015年1月,全县月均保障城市低保1675人(其中城市“三无”人员271人,其余保障人员1404人)、农村困难群众11905人、农村“五保”对象479人、孤儿36人,城乡低保金要全面实现金融机构,发放率要达到100%。2015年,资助1675人城市低保(含271人城市“三无”人员)、11905人农村低保、479人农村“五保”对象、36人孤儿参保参合,共支出参保参合金126.855万元。完善全县低收入群体收入核定办法,到2015年年底,做好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五保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将全县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畴并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不低于200元和90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2015年,城市“三无”人员月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农村“五保”户月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350元。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制度,将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五保户等低收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区别实施医疗救助。开展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全县城乡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5%。

二、社会福利事业

积极汇报工作,争取更多的省、州、县专项资金投入到城市“三无”供养、孤儿养育和发展福利事业方面,让我县孤老残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年得到提升。

目前,现有城乡敬老院11所,其中茹龙镇中心敬老院1所并已纳入事业单位登记,有床位195个,有敬老院工作人员5人,敬老院床位使用率为68.72%;集中供养134人,集中供养率27.97%,继续实施敬老院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活动和学雷锋活动,抓好敬老院内部管理、人员培训、政务公开等工作,为召开全州敬老院管理工作现场会议作好准备。抓紧抓实老龄日常工作、养老监测、老干部慰问等工作,开展好重阳节座谈、慰问活动。计划新建拉日马镇中心敬老院1所;做好县社会福利中心和沙堆乡通科村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的后续设施配备工作;计划新建吾西新区社区服务中心1个。完成养老服务体系重大课题研究,将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县“十三五”规划,力争争取1个养老项目,力争出台80周岁老年人优待政策并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7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分类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业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民政专干);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适时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家庭户,均可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解放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价格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表》、《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拟保意见,同时将拟保情况予以公示,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完整退回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复审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提出重大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应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村级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

(三)村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村级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并进行投票、计票,以现场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人员就整个评议结果进行签字,并将评议结果同相关材料完整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时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事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储存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变相扣缴。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九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分期做好农村低保的复核工作,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年审期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一折,持证持折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证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评议记录及农村低保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享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8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政府保障为主,倡导社会帮扶;

(四)鼓励劳动自救;

(五)保障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种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

(五)转移性收入:包括继承、接受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六)偶然所得;

(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前款第(五)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入,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第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

(二)区和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三)独生子女费、丧葬费、安家费,一次性工龄补偿金;

(四)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计入的收入。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建立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决算。

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费及退(离)休金发放,并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做好再就业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工作。

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服务机构的设置,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级财政按各区上年支出保障资金总量的30%安排财政预算,用于各区保障资金的补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扶助和照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享受优惠扶助和照顾。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城区、镇(乡)不同,综合下列因素测算确定:

(一)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三)当地上年物价水平;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当地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作调整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

(二)有劳动力的无业人员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三)退(离)休人员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

(五)其他人员应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经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可以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就业意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并可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起,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所需的实物。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和经审核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人均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8倍的;

(二)故意辞职又无再就业意向,家庭中有成年人和不到退休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参加就业培训、一年内二次以上拒绝有关方面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愿自食其力的;

(三)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活资源的;

(四)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而拒不参加的。

第十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实行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跟踪、定期检查和统计年报等制度,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收入增减、户籍迁移等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的相应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时,应当收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归入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将本项政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擅自变动保障对象的保障款物数量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

(四)、、故意刁难保障对象,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9

一、20**年我镇民政工作主要成绩

20**年以来,我镇民政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民政事业取得新进展,主要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8年,镇政府重视民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集中供养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慈善救助、救灾救济、社会帮扶和社会救助为补充,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低保工作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低保对象补助逐年提高;对全镇农村贫困户进行了全面调查,共***户***人,其中可扶对象***户,不可扶对象***户。目前贫困户得到了区、镇二级干部的帮困结对,落实了帮扶措施,通过帮扶使部分贫困户能当年能够脱贫。开展爱心慈善救助活动;建立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提高了救灾应急能力。20**年512地震,我镇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向灾区人民献爱心、送温暖,全镇的捐款捐物活动面向全镇积极行动。

2、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推进。按照颁布《新福利企业政策》资质认定,从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着手,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老年福利服务为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敬老院和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对22家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上新台阶。在巩固保持双拥模范区的基础上,双拥共建活动有创新,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优抚标准大幅度提高。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具体有: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老军人活动;清明节期间组织烈士家属到龙华烈士墓,瞻仰烈士的墓碑;及时接收退役军人;对伤残军人、烈军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优待补助

4、创新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大力推行村务(居)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村级(居)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加强组织引导,加强村务公开的督查。对全镇村务公开的版面作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以此不断提高村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充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镇政府重视民政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一些制度,投入了大量财力,推进了我我镇民政事业的发展,但由于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情复杂等原因,我镇民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从这次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程序不细化。目前我镇困难人员找工作难;大病人员增加,造成家庭困难,引起救助增加,使低保工作困增加。低保工作必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性。但目前我镇在低保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街道、乡镇之间的执行标准不一致、不平衡,家庭收入难界定,因病致困、边缘特困户等应照顾对象未列入低保范围等问题,甚至出现一些人采取“闹、赖、骗”等方式强行申请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2、养老服务事业与社会老龄化需求还有差距。我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镇养老服务事业滞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跟不上社会老龄化的进程。一是养老服务机构严重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存在严重的供需矛盾;二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体系还未成型,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上门包护服务的队伍。三是老人活动场所不多,设施建设落后。

3、今年上半年机构改革,关于人员问题。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偏少,与民政工作内容、民政工作量日益增加的形势不相适应,使民政工作投入力量少,工作压力大。全镇民政建设任务日趋繁重,工作压力较大,现有民政局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能力已不太适应时代要求,建议给民政局增加力量,逐步优化干部结构,同时考虑社区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社工及计算机专业的人才缺乏。

三意见建议

1、加强对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低保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民政、土地、规划、卫生、文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出台及低保对象的个人经济利益公平性等等,处理不好易引起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订科学、详细、统一的操作规则,规范低保对象条件、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发放、停止发放、台帐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提升操作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尤其对困难人员找工作难问题,要加强民政帮扶,努力为其找到解决方法;对大病人员增加,造成家庭困难的突出问题应加大低保力度。

2、加快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一是要专题研究,制订社会养老事业远期规划、近期计划。二是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建设老人公寓和配套设施,建立养老事业(机构)的奖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事业)。三是要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要改造和提升原有民办养老机构的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出台对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的政策,确保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保障老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

3、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民政人员的素质和工作作风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也关系到我区民政事业是否健康发展。为此,一是要加强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岗位责任等制度,提高民政工作水平。二是要加强服务,改进工作作风。民政干部要主动加强与贫困人群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提供服务,坚持把依法行政与加强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把规范操作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起来,把贯彻政策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为民政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要加强民政队伍力量。民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所服务的对象多且特殊,但目前我区民政队伍的力量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区政府应重视解决民政部门人员不足问题,为民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下阶段工作措施

镇民政部门要跳出民政看民政,围绕大局做好民政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加大民政宣传力度,努力做好民政工作,有效促使大民政格局的形成

要形成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自身发挥好主观能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民政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跳出民政看民政,围绕大局做好民政工作,在争取重视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民政业务工作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狠下功夫。

(一)我民政部门有干好大民政的姿态,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在打造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中起积极作用,通过多反映情况,多请示汇报,多出谋献策,多与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从而多方面、多层次获得重视和支持。

(二)我民政部门要有干好民政氛围的姿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们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新举措、新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为争取各方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平衡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我民政部门要有干出民政政绩的决心和信心,紧扣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多方兼顾,统筹安排,多办实事、好事,努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让社会各界真切感受到民政事业的成就,真切领悟民政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促进民政格局和民政工作机制的有效形成。民政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是多元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民政行政的指导上很难抓一项带几项,而必须紧跟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多方兼顾,统筹安排。在各个时期(时段),镇党委政府的若干重点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政部门的若干重点工作就应该是党委政府的若干重点工作内容;民政部门就是要从民政职能角度,千方百计配合镇党委政府把各个时期(时段)的重点工作方面的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就当前而言,我们民政部门尤其要在以下几项事关全局、事关社会稳定的民政业务工作中努力做出新成绩:

1、继续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我镇在役、退役士兵较多,为解决优待款难落实的问题,针对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抓好双拥优抚安置这块事关军队稳定的工作。一是要大力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有效解决专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二是要继续探索和推广民营企业双拥共建经验和做法;三是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努力完成上级提出的指标比例;四是要积极探索优待金落实、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经费筹措的有效措施。我们要通过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方面直接支持军队建设,为建立强大的国防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使最可爱的人及其亲属得到应有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慰藉,从而鼓舞士气,让最可爱的人安心服役,在部队建功立业。

2、继续抓好救灾救济工作,继续加大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要加大地方财政低保金的投入比例,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二是要将低保金全部列入镇一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补差金额;三是要切实加强和健全救灾资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专户管理;四是要继续抓好乡镇敬老院建设与完善,努力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要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项工作,使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一部分人得到物质帮助和服务照顾,使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3、进一步加强福利事务工作。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不断研究探讨新问题新情况,有效提升我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检查指导福利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要通过加强社会福利事务工作,认真完成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把相关的社会福利事务工作任务完成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

4、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在五保供养经费上,按照关于我镇加强五保敬老院实施意见要求,逐年增加五保供养经费,在对敬老院建设上,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原有敬老院作了进一步修缮,大部分敬老院改造了厨房,增加了炊事员,同时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每年为敬老院院民从里到外更换衣服,并购置棉被、棉衣。

5、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改过去的大病救助为主,为以常见病、慢性病为主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对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也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办法,使弱势群体在就医看病方面得到一定救助。按照上级民政局要求,统一将有需要手术治疗的低保户介绍到市中心医院治疗。

6、进一步加强教育救助工作。为确保城乡低保家庭考上大学的子女顺利入学,制定贫困大学生救助方案,通过广泛宣传深入细致摸底,严格审查,张榜公布等有关程序,对需救助人员一次性入学路费和生活补助。此外,在实施低保过程中,对子女就读高中、大学的特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与此同时,为家庭困难的贫困大学生出具贫困证明,使其在各大院校内享受减免学费或入学补助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