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工伤索赔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14 14:48:32

工伤索赔申请书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2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无法认定:60天内,就超过索赔时效:胜诉后,道路更加漫长,要拿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可能耗时1000多天。对一些受伤农民工来说,工伤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虽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不为农民工缴工伤保险将责令停工,在实际操作中,非法用工屡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赖、骗、吓”,劳动执法步履艰难,诸多因素造成了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尴尬现状: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农民工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流血以后继续流泪;另一方面,上亿工伤保险基金无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银行保险柜里“睡大觉”。

“马拉松”式工伤维权

48岁的张卫红是幸运的,虽然他经过“马拉松”式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还是还了他一个公道,说起工伤认定的经过.张卫红的感觉就是一个字:“难”。

张卫红2004年受聘于哈密庄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爆破工。在事故中他失去两个大拇指,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他开始了艰难的单方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程序较为繁琐,直到2005年11月7日,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卫红为工伤,2006年4月5日,张卫红拿到了久违的裁决,这时距张卫红受伤整整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高庆山介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一个工伤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一裁二审”程序,尤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时间十分漫长。

据了解,工伤维权步骤可能要经过的程序有:一是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二是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直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四是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经过所有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9个月。

首府法律援助中心李姓律师告诉记者,如此漫长繁琐的维权过程,使本来因为工伤就已经受到身心伤害的农民工很难有决心和毅力坚持下来,即使勉强坚持到底,最终也可能会精疲力尽,并严重拖累家庭其他成员。如果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要等到这时才拿到赔偿金进行医治,恐怕早已失去治疗最佳时机,甚至失去了生命!

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9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付孝孝的厄运更变了一家人的生活:他再不能过像以前那样的平静生活。

付孝孝在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程。工作时由于脚下支架不稳连人带支架一起从四楼掉入地面。新疆建工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术后,老板“失踪”,医院多次停药,付孝孝的家人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家人只好找工友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没有一个人愿意证明,他的工伤认定之事就此搁置下来。

而在几天前,四川民工薛群和丈夫在医院里收拾他们的行装,无奈出院。薛群夫妻二人在乌鲁木齐一建筑工地当涂料工,为了省钱,他们平时就住在工地。去年6月下班后,薛群从二楼工地脚手架上一个漏洞掉了下去,大约是二楼的高度,她摔成腰椎爆裂性骨折和骨盆粉碎性骨折,医院3次下了病危通知。因为下班时间摔伤,建筑公司说其不是工伤。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也很为难,虽然他们很同情薛的遭遇,但是,要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花费五万多元医疗费,欠下三万元债务之后,薛群因无钱治疗被迫提前出院,医生告诉她的丈夫,为此她可能永远瘫痪。

据新疆国治法律事务所马艳介绍,“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伤争议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又以农民工居多。发生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往往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而按法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用人单位的手法,主要是不为劳动者提供申请工伤认定必备的手续;拒不在工伤认定法律文书上盖章,拒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拒不提供工资关系证明。面对同事发生的工伤事件,一些员工怕得罪老板砸“饭碗”,不敢、不愿出证,有的甚至被单位买通作假证、伪证。

难以情愿的“调解书”

家住南湖的老杨一直在华凌市场从事板材装卸工作,他没有工作单位,工作性质为谁家有活就过来叫他。今年2月,老杨承接了一项板材装卸业务,但在卸板材过程中老杨由于不慎被板材砸断了腿。老板将其送到医院后便置之不理,老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查实雇佣老杨的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据此,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属人身伤害,驳回老杨的认定请求。

老杨只好向法院,庭审中,对方只愿意承担医疗费,至于伤残补助费,对方坚决不承担,反过来,老板以老杨违反安全操作为名,要求他赔付损坏板材。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老杨流着泪水在调解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承办此案的郭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工伤和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不同,在算法上也存在着区别,赔偿数额也就不同,认定工伤的补助金应该是对农民工最合理的补偿,但现实中,许多农民工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言巧语下时效已过

年仅20岁的郑小姐是首府某酒店的采购员,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三月,郑小姐在上班时不慎摔伤,股骨和颈骨折断。事故发生后,公司为郑小姐赔付了医疗费,并与郑小姐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承诺治疗终结后,继续让其在公司上班,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郑小姐认为公司待她不错,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一年过后,郑小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永远无法再站起来,而且伤情复发需要再治疗。当郑小姐再次与公司交涉时,公司的态度与当初的承诺相差悬殊,拒不承认一切责任。

于是,郑小姐申请法律援助,但此时离她受伤之日已有一年多时间,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于是向法院,但因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不能赢接判决公司赔偿损害。直到现在,法院还在努力地进行调解。

除了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外,提起工伤索赔诉讼也有时效,这个时效更短,只有60天。许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对此时限没有概念,以至于错过了维权机会。更有甚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单位,害苦了自己。

工伤认定何时不再艰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工伤并不仅仅是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体力劳动者的“专利”,服务、贸易行业积劳成疾、工作压力过大猝死、长期处于辐射环境工作等“隐性工伤”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如首府乌鲁木齐前两年发生的“的哥”疲劳过度猝死案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工伤种类不断增多,“隐性工伤”现象被长期忽略。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人员讨论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规定过于粗糙,工伤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而由工伤鉴定难直接引发的便是赔偿难,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工作已迫在眉睫。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3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4

问:我所乘坐的出租车与迎面驶来的卡车相撞,我和出租车车主均被撞伤,卡车撞人后即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不负责任。我先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请问,找不到卡车的车主,我就不能获得赔偿吗?

江苏王美玲

答:你可以要求承运人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车主赔偿后,有权向肇事的卡车车主追偿。

2、我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回家替我看店吗?

问:我有4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但他们却很少给我生活费。我想到法院他们,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回来替我照看一个星期的店,我也不要他们承担其他的赡养费用了。请问,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广西李芳

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你可以依法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经营杂货店属于经营性营利行为,子女无此法定义务。因此,你的要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代他人购物,抽奖所得的奖品应归谁所有?

问:我替同事小李购买一台电脑。当时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促销活动,我所领取的奖券中了大奖:一辆摩托车。请问,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

湖北单菲

答:这辆摩托车属于奖券的孳息,而奖券是因为小李购买电脑而获得的,你仅仅是小李购买电脑的人,无权获得奖券,奖券应当归小李所有。所以,奖券得来的这辆摩托车也应当归小李所有。

4、在饭店就餐意外受伤,由谁赔偿?

问:我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坐在我邻桌的几个年青人因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我因为避让不及,被其中一人撞伤了。那几个人打斗之后就各自散去了。但我却住进了医院。请问,我的医药费怎么办?

广东赖萍萍

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饭店当赔偿你的医药费等损失。

5、判决生效一年后,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问:一个朋友差欠我3万元一直未还,我将其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同意在去年3月底以前全部清偿。因对方一再和我打招呼,我就没有向其追索,直到上月(7月),他仍没有还,请问,我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云南周英

答: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你和你朋友都为公民,你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但从去年3月至今年7月,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因此,你已经丧失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债务的权利。

6、夫妻之间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有效吗?

问:我与张某结婚后,曾达成了一份协议:如果张某无故殴打我,他就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万元。可是,张某还是经常无故殴打了我,现我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所约定的3万元吗?

贵州于蓓

答:你和张某之间所订立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他应当按照协议赔偿你精神抚慰金3万元。

7、单位已按工伤赔偿,我可否再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

问:我出差途中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按工伤标准对我进行了赔偿,请问,单位已经进行工伤赔偿后,我还有权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吗?

安徽孙兰兰

答: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如果所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请求的赔偿范围应是工伤保险赔付中没有得到赔偿的。因此,你可以针对尚未获得赔偿的费用向肇事车主索赔。

8、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问:一个月前,父亲突然病故,但令我们伤心的是,他在遗嘱中注明,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归他的干女儿所有,甚至包括单位的死亡抚恤金。请问,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的范畴吗?

上海鲁莉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6

官司败诉后,马国强索赔一事搁浅。无奈之下,他拨通了本刊的法律援助热线,寻求帮助――

事件经过

今年42岁的马国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无学历二无技术,到平顶山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2008年6月,马国强遇到了熟人李英,得知李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以下简称炉具修造厂)工作,而且她和厂长还是亲戚。马国强激动地说:“你看看能不能把我也介绍进去?”热心肠的李英说:“我试试吧。”

一个月之后,马国强等到了李英的好消息,厂长同意他去工厂打工。7月底,在厂长著保兴的带领下,马国强来到了位于新华区医院附近的炉具修造厂。著保兴介绍,炉具修造厂属于集体企业,是一家由剪板、折弯、卷圆、电气焊等流水线组成的工厂。工厂的流程繁多,人手紧张,大多数工人都是多面手,要从事多个工种。简单介绍后,著保兴答应马国强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但没有谈及劳动合同事宜。

由于是熟人介绍,马国强也没有在意。在新的单位,他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白天干活,晚上还值班,每个月下来有一两千元的收入,基本解决了全家人的日常开销问题。

工作熟悉之后,马国强得知,著保兴的儿子著国领开了一家剪板厂,名叫平顶山市西建材剪板厂(以下简称剪板厂),对外称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而且,马国强每次外出工作,都是著保兴下任务,由著国领带领去施工。马国强不止一次地问著国领:“我是在跟谁打工啊?”

著国领说:“都是一家,分什么彼此。剪板厂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

之后,马国强就在著国领的带领下,以剪板厂工人的身份外出工作。马国强从事的是体力活,经常磕磕碰碰,但均有惊无险,安全度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2月1日,著国领带领马国强等人来到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处院内施工。在将切割下的管子装车时,马国强对著国领说:“管子太重,我们人少,恐怕装不上去。”

著国领回头看了看偌大的管子,说:“没事,我们三人能应付。”说完,他和司机抬管道一头,让马国强独自抬另一头。

由于管道沉重,马国强不小心将腰部扭伤。疼痛顿时钻入骨髓,马国强蹲坐在地。然而,著国领只是安慰几句,再也没有过问。

马国强不想耽误工作,只好白天干活,晚上去附近小诊所治疗。12月14日中午,在家休息的马国强又被著国领叫去剪钢板。当时,马国强以腰痛为由拒绝出工。著国领便让介绍人李英去叫马国强。马国强碍于李英的恩情,只好带伤出工。

孰料,在剪板工作中,马国强又将腰扭了一下。旧病未愈又添新伤,马国强疼痛得蹲坐在了地上。这次,著国领依旧无动于衷,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旁边的工友实在看不下去了,急忙跑到附近诊所买了药膏。

2009年12月23日,疼痛难忍的马国强来到新华区医院检查。经过X光照片显示,马国强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当场要求马国强住院治疗。然而,马国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向医生提出回家休养。好心的医生问明原由后,提醒他说:“你这属于工伤,认定后老板应该报销医疗费用的。”

一语点醒梦中人。返回住所,马国强向著国领提出医疗赔偿。谁知,著国领竟不理不睬。第二天,著保兴让人带口信让马国强回家治病。索赔不成竟被辞退,马国强内心很不平衡,他再次向著国领索要赔偿。著国领气愤地说:“这事我不管,我也管不着。”

父子俩相互推诿,马国强的赔偿费一时无法落实。疼痛难忍的他只好借钱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著保兴见事情严重了,只好吩咐儿子著国领取出5000元钱给马国强送去。之后,著保兴父子再也没有付过医药费。

2010年3月24日,马国强在朋友的搀扶下来到新华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9日,新华区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书:马国强在工作期间将腰部损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腰肌劳损,马国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查,西建材剪板厂无营业执照、无独立用工资质,只是炉具修造厂设立的门面店。因此,马国强与炉具修造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炉具修造厂应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认定下来后,马国强本以为据此认定书可向著保兴索要赔偿。然而,著保兴拒不支付,并向新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误。

著保兴在申请书上称:2009年,马国强在剪板厂工作时受伤,但要求炉具修造厂承担工伤责任无法律依据。劳动局不能仅凭两个企业老板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就认定两个企业同属“父子”关系。

2010年11月1日,新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支持了新华区劳动局的认定书。11月15日,不服复议决定的著保兴将新华区劳动局和马国强告上了新华区人民法院。

不久,事情发生了惊天逆转。2011年1月5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判决的马国强提请了上诉。

2011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官司没有打赢,马国强的工伤赔偿化为泡影,无钱治疗的他只好拖着伤病之躯回到老家。走在回家的路上,马国强欲哭无泪。他不明白,自己的工伤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本刊援助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7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月日

建筑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 包装工程项目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 场地清理费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5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6

工程详细情况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建筑材料

拆除项目

7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8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9

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 质 损 失

保 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

免 赔 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 险 种 类

赔 偿 限 额

免 赔 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 人

总 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限额

保 险 期 限

建筑期限: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保险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8

协议书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制约性。那么大家知道怎么制定和解协议书吗?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和解协议书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和解协议书格式1申请人:刘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哈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时左右,申请人刘_______在被申请人哈_______开办的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余元。哈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刘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哈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

2.刘_______与哈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哈_______一次性支付刘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哈_______为刘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和解协议书格式2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__.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格式3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和解协议书格式4甲方:乙方:

事故经过:

201_年_月_日_时许,王__驾驶黑_____号“__”牌中型普通货车在__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___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_公交认字[2___]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__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X,户名:倪__,账号:____________)。

余款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元,于每年的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

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和解协议书格式5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9

“我刚放出来的样子就像这只狗一样。”32岁的徐云才指着门前一只瘫软在地上又干又瘦的小狗说,“虽然恢复了自由,但我的心情一直无法快乐起来。”

735天的牢狱生活给徐云才留下了一身疾病,至今仍在四处求医问药。而很多时候他又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因为自己总算是捡了一条命回来,“与我一起被抓的王荣才却死在看守所,我一直认为他是被折磨死的。”

1997年12月,因为同村的秦某被人杀害,这两名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卫泸乡的农民被县公安局抓捕,受尽折磨。1999年 11月,红河州中院作出二人无罪的判决,当法官来到看守所时,才发现自己将对一名死人进行无罪宣判――王荣才已于两个多月前死于看守所。据法医鉴定,“王死时极度消瘦,枕部有创口,创口四周有明显挫伤带……”,而当时四肢瘫软的徐云才是被别人扶着出来的。

庆幸生还的徐云才回到家中,喜出望外的妻子抱头痛哭,没等他缓过气来,一个伤心的消息让他悲痛得欲哭无泪。在他被羁押后,家徒四壁,债台高筑,年仅11岁的儿子徐飞被迫辍学,结果不幸溺水死亡。而王荣才带着一身伤病和满腔冤屈离开了这个世界,至死未见到法院还他清白的无罪判决,因家境破败,无奈的妻子被迫改嫁,他的一儿一女被迫辍学,投靠年迈多病的奶奶。为了生活,年仅11岁的小儿子不得不去替人放羊,每天工钱2元钱。

在律师的支持下,徐云才和王荣才的家属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这是一条艰难程度不亚于沉冤昭雪的争取公正之路。

2000年4月12日,徐云才分别向弥勒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但两个月后得到县公安局“不予受理”的答复,而县检察院一直不作任何答复,并对申请人委托的律师说:“你们想告到哪里就告到哪里。”

2001年4月24日,徐云才向红河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得到答复;同年7月23日又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察院同样逾期未作答复,徐云才遂向红河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2年3月21日红河州中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徐云才应向弥勒县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年4月15日,徐云才又向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2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终于作出赔偿决定:由红河州检察院赔偿徐云才被无罪关押735天的赔偿金31825.5元。但时至今日,红河州检察院却一直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赔偿金。

另外,冤死看守所的王荣才的家属提出申请国家赔偿后,州、县两级公安局都表示不予赔偿,他们便向红河州中院提出了近3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红河州中院受理后,为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曾安排了两次听证会,开创了云南省国家赔偿案件举行听证会的先河。但3年多过去了,其亲属还未接到任何赔与不赔的回复意见。2003年12月底,红河州中院的上级机关红河州政法委表示“3年来一直都在积极督办”。

“腿都跑断了,仍然没有什么结果。”徐云才和王荣才的律师马献坤说,“当初他们抓人的时候可是干脆、迅速得很。”

“相信党和政府会公正地处理此事,否则我们早就把王荣才的尸骨埋到县公安局里。他们再不赔钱,我只能把两个孤儿送给公安局去养了。”年迈的王荣才母亲说着说着,泪流满面。

财政未拨款?

针对红河州检察院“财政未拨款”的说法,记者专门到省财政厅了解情况。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官员介绍,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都依法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我们省级财政1995年就准备了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费用,但很少有部门向我们提出申请,这笔基金的利息到现在都有 300多万元了。”云南省财政厅法制处黄钦明处长说,“直到2001年起才有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劳教局两家提出申请,赔偿金总数仅为60多万元。”

“我们希望这些钱能够成为司法机关的一种特殊学费,事实上只要他们提出申请,我们最多15个工作日就拨付。”黄钦明说,“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地对待问题,只要做事,难免会出错,只要有错必纠,吸取教训,少犯错误就可以,不能犯了错顶着不赔,更不能以财政不给钱为借口拒绝赔偿。”

云南省宣威市廖尤和的例子就很有代表性。他被宣威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的罪名错误羁押512天,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其多次向公安局索要赔偿金,该局却以财政未拨付为由拒绝履行。在新闻媒体介入后,宣威市一名市领导直接打电话过问才知道财政早已拨款,这样廖尤和才拿到了赔款。

云南省镇雄县的刘先瑞一家的运气却没有廖尤和那么好,刘先瑞的丈夫陈祖畔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殴打致伤死亡后, 2000年6月23日,昭通市中院依法作出由镇雄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的决定,而县公安局每个月只能用一名民警的工资标准赔其1000元,至2003年11月底,总共才支付了3.25万元,还不到应赔金额的一半。死者家属都是贫弱老小,面对艰难的讨要不禁问:赔偿款何时赔完?对此,县公安机关也有说法:“镇雄县是部级贫困县,财政极为困难,公安机关的经费都是县财政拨的,只有等县里再拨款,他们才有可能赔完。”

按照《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国家赔偿费用数额较大,无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清借款用于先行支付,但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义务的70%。

对一些财政极为困难的地区来说,数额巨大的国家赔偿的确成了一大负担。不过,云南省省财政厅的一位官员认为:“镇雄县的例子只是极少数,但是只要重视起来,赔偿的办法总是有的。”他甚至认为,现在的国家赔偿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赔偿的标准也太低,因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比如精神损害。而对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以财政部门为借口不兑现国家赔偿,云南省财政部门的官员颇有看法。黄钦明说:“无论如何赔偿金都是赖不掉的,这样丢脸的最终只会是司法机关自己,而损害的是政府形象,最后丧失了广大群众的信任。”

据云南省检察院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有关人士介绍,2002年,在该院的督促下,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已有10件没有及时履行的国家赔偿案得到了执行。件数少得可怜。

统计表上刺眼的“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厅黄钦明处长还提供了另一个事实:从下面各地区报上来的统计表看,全省绝大多数地州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字都为零。这一点也让财政厅深感吃惊。因为,从1995年起云南各级执法机关每年都有错案出现,新闻媒体也不断给予报道。

一部分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恪守“家丑不可外扬”、“害怕上级领导追究”的信条,用自己的钱偷偷赔付了,因此没有从财政统计报表上反映出来。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不申请。“近年我办了10多件无罪案件,只有两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当事人不申请,主要是不想再因为索赔的辛酸劳累往伤口上撒盐。”曾经为轰动全国的“昆明警察杜培武冤案”作无罪辩护的刘胡乐律师说。

目前,刘胡乐还在为被错误关押9年多的周端的国家赔偿问题奔波。周端原为云南电子设备厂海口南天计算机终端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1991年9月因贪污罪被捕,1992年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死缓,2001年1月被云南省高院宣布无罪释放。云南省人大曾经为周端申请赔偿一事做了许多工作,甚至在2003年将其当作“一号督办案件”,云南省人大内务司的一位负责人也表态说“该赔的,应该无条件赔偿”。但是,直到2003年底,有赔偿义务的昆明市中院都没有对周的赔偿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对于周端一案久拖不决的原因,昆明中院承办此案的一名法官称没有义务答复新闻媒体的关注。

云南省过多起国家赔偿案的一名律师分析说,这可能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系。《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结果就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委员会通常是上下级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苏戈法官认为,从制度设计上讲,如果我们认定赔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那么,赔偿委员会“不应将其置于法院之内”。

如果赔偿涉及到公安、检察系统,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

“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赔偿请求人、从事国家赔偿的专业人员以及一些研究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学者把这“确认”规定视为国家赔偿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云南省某县的一名法官介绍,该县有80%以上的赔偿请求人认为执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所以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确认程序是非常多余的,我甚至怀疑它是立法者用来维护司法机关利益和形象的一种办法。”云南省一名律师认为,“事实上无罪判决等法律文书已经是一份赔偿确认书了,有何必要画蛇添足?”

当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不依法确认,申请人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向法院申请,但当事人的讼累就成倍增加。

何况,法院在所谓“兄弟单位”面前,出手也很犹豫。王荣才家属申请赔偿案,红河帅仲院很重视,但赔偿决定一直难以作出,“因种种难言的原因,导致这起赔偿决定无法作出。”一名法官解释说,“其实 2003年内我们已经作出了许多起赔偿案件的决定,包括我们中院自己也有赔的。我们知道这样拖会严重损害了红河州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但是我们很无奈。”

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走出了第一步。2003年10月,重庆市修改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确认难”的问题规定了“法定确认”:“对一些特殊情况,被侵权人无需申请确认,只要凭有关文书即可申请国家赔偿。”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敏表示,通过“法定确认”,使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乱抓人、抓错人等“活天冤枉”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门槛随之降低。

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早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张学东等30名代表就提出:“目前在许多地方,国家赔偿案主动执行的很少,一些国家赔偿案中许多胜诉的当事人拿着一纸法律文书,却得不到分文国家赔偿。苏戈法官认为,《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逃避赔偿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对赔偿义务机关事实上规避赔偿义务持一种默许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断有让司法机关成为国家刑事赔偿被告的呼声。

这样的设想一直被多数司法机关所反对,特别是检察机关,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被告。

“如果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认为成为被告会影响到他们的职权,那是一种借口。”云南省一名律师认为,“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而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却不能成为被告,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显然有悖于《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