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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3-14 14:51:25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五)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第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第十五条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的曲目;

(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第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3

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

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的汇报

根据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我市游艺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我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不懈努力,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市开展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为深入贯彻省厅文件精神,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影视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公安、工商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执法队伍为成员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情,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反复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向各区县全文转发了《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雅文发【】62号),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体系,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二、重点明确 措施得力

此次联合整治要做到既要分工明确,更要强化协作。我市(区、县)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定期交流沟通。

1、(一)建立了会商机制,我局主动针对游艺娱乐场所中的问题、案件、日常管理等事项召集了公安、工商部门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二)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期间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场所设立、(变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等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管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互通的原则,建立了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了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是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专事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报送;二是在文化市场执法稽查队中确定信息联络员,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三是重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说服教育无证经营业主配合调查取证,接受相关处理,积极整改,守法经营。四是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做好阶段性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执法数据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的互动机制,为长期协同合作打好基础。

2 、严把游艺娱乐场所准入关。

(1)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场所不得设置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有奖方式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2)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消防、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合格批准文件,经文化行政部门实地勘验、公示、举行听证后,方可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工作情况

(一) 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至8月30日)。按照会商部署,我市游艺场所调查整治采取业主自查与管理部门同时排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各区、县分别对有证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业主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的相关相关内容。会上,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此次整治需要业主做到的各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求限期整改。

(二) 集中整治和明查暗访阶段(8月30日至11月5日)。

从8月30日至10月31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7县1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截止11月初,出动人员1660余人次,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取缔了黑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无证电子游戏室18家,扣押违规游戏机74台,查处流动音像制品销售商4名,非法音像制品1165余张,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9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 巩固成果和总结验收阶段(11月5日至11月10日)。

通过此次整治,收到很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群众反响良好。今后,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总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稳步开展审批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游艺娱乐场所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确保我市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文化娱乐经营包括: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

(二)电影发行和放映;

(三)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

(四)业余艺术培训;

(五)营业性综合性游乐场、游艺厅和台球、电子游戏机;

(六)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

(七)书画和文化艺术品的展销;

(八)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指导和管理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工作;

(三)对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对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办理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省、市地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分别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下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范围、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三)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价格和收费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

(四)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举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有能保证正常营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转业、停业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和批准的场所经营;

(二)建立健全文化娱乐经营管理制度;

(三)照章纳税,按时缴纳管理费;

(四)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五)不得宣扬色情、封建迷信;

(六)不得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嫖宿以及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将内部观摩的影片、录像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禁止播放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录像、录音伴奏带,卡拉OK激光视盘,禁止雇用舞伴。

第十二条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除节假日外,台球、电子游戏机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严禁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和变相。

第十三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和文化娱乐市场稽查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实行稽查员制度。稽查员队伍的建立和管理等有关事项,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稽查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指定区域内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戴标志并主动出示证件;

(二)不、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如数及时上缴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稽查证仅限于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文化市场稽查证和佩戴标志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管理范围,向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用于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收费标准及其使用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举报、揭发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揭发、举报成绩显著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的;

(二)将内部观摩的影片、录像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的;

(三)播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录像、录音伴奏带、卡拉OK激光视盘的;

(四)雇用舞伴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文化娱乐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罚没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其收入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出发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5

一、总体要求

“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县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手续不全和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坚决查处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经营行为;坚决治理放大音量追求效果,噪声扰民的现象,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把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抓扎实,县文体局、环保局决定成立“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执法组”。

组长:*文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文体局纪检组长

*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文体局市场股股长

*文化稽查队队长

*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为确保禁噪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期间文体局、环保局各指派4名执法人员成立一支巡查小分队,高、中考期间每天晚上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日常管理期间不定时地对重点地段、重点场所进行抽查。

三、工作步骤

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时间,从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4个月的整治工作。共分为5个阶段:

1.6月1日—6月5日,为宣传动员阶段。由文体、环保部门联合组织召开*县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业主守法经营、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2.6月6日—6月8日,为高考检查阶段。由文体、环保执法机构各抽派4名业务技能过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一支联合执法小分队,每天晚上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3.6月9日—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整治的内容和市文化局召开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结合本场所的实际,自行查找问题并及时进行治理。同时,文体、环保部门执法机构也要深入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情况。

4.7月1日—9月1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文体、环保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分别组织执法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抽查。同时,两个部门由文体局牵头组织不少于3次联合执法,重点整治仙鹤路段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比较多的场所。

5.9月11日—9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两个部门总结成绩,找准差距、提出措施,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四、工作重点

文体、环保行政执法机构要摸清家底,掌握娱乐市场第一手资料,确保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要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一是将仙鹤路段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市民投诉较多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场所。二是在高、中考试期间重点治理超时经营和噪声超标现象(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三是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已设立在商住楼的娱乐场所禁止播放的士高和重低音曲目,严格控制噪声声源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实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五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落实2007年市文化局下发的《*州市老城区、*县南城停止审批新设立娱乐场所》的公告,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成果,点名批评、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场所。

(二)扎实开展工作,务求整治实效,行政执法队要把经营场所细化到具体责任人,分片区包干,加大日常巡查密度。针对娱乐场所经营时段,调整工作时间,加大夜间的检查频率,从根本上改变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现状,还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6

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平安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平安事故,继续坚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平安第一”意识。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平安工作这根弦。年初,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方法、经费保证、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

坚持消防平安一票否决制,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必需以其场所消平安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2011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平安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

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年初。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检查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平安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2月初。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平安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7

2009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们在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7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到2009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我们在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年初,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九、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7月初,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九、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奥运经济;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9-1185-03

“奥运经济”是指举办城市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奥运会后的一段时期内,利用奥运会创造的商机,借势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一系列活动。国际经验表明,最近几届奥运会都给主办城市和承办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其经济的持续发展并带来社会的安定团结。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是首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历史性机遇。毋庸质疑,奥运经济也必将有力地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促进北京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提前实现"新三步走"战略目标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 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现状

据资料显示,从1999年北京申奥成功到2006年,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加快了首都体育健身市场资源整合的步伐,而且进一步促进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产业结构调整。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由1999年的5000余处上升到2004年的6000余处,年营业收入从1999年的15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52亿元,体育用品销售业经营收入从1999年的37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近90亿元,并且这一增长还会随着奥运会进程不断加快。到目前为止,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项目繁多,从较高档的保龄球、网球、壁球,到大众化的各种舞蹈、游泳、跆拳道、健美运动等,呈现出全方位发展的总体态势。同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管理也多样化,形成国家办、社会办、集体办、个人办、中外合资办、外商独资办的多元经营格局。

2 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

2.1 奥运经济促进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的升级 举办奥运会对举办城市乃至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据资料显示申奥成功以来,北京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将呈现稳步提高的趋势,年均增长率超过GDP平均增长水平,达到13%以上,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将由2002年的61.3%提高到66%以上。奥运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受益的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与奥运经济关系及其密切的体育产业、娱乐产业等行业,能够产生新的商机和明显的拉动作用。

奥运经济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产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优化和增长质量的提高方面。在申办奥运的前前后后,北京市为了提升城市的自身形象,在对体育健身市场进一步完整规划的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自我调控机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健身市场机制,如美国Gold's Gym (健身俱乐部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和理念,使传统的健身娱乐行业

在营销方式、服务技术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健身服务水平和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已成规模的青鸟、浩沙、中体倍力等健身俱乐部的连锁化经营,并逐步在滑雪、保龄球、网球、游泳等项目上推广。奥运经济在优化健身产业内部结构的同时,使现有健身娱乐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逐步形成了当前北京市现有的布局,既合理的高、中、低档并存的体育健身娱乐服务体系。

根据《北京市体育奥运行动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北京市积极推进健身娱乐场馆的星级评定,促进场馆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等措施的出台,在加快健身场所实体化的同时也促进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升级的步伐。

2.2 奥运经济刺激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投资 为了推进奥运进程,促进北京奥运经济的更大提升空间,《北京市体育奥运行动规划》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兴办面向大众的经营性体育组织,构建具有北京特色的民办、民营、民有、民享的经营性体育组织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更高水准的体育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取消了开办游泳馆等体育娱乐场所的行政审批,健身娱乐市场得到进一步广泛的发展。

奥运经济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的诱惑,无论对政府投资还是对非政府性投资而言都是巨大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预期进行,在拉动北京地方经济飞速腾飞的同时,势必会带来无限商机,奥运会的举办使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投资机会明显增多。健身娱乐投资商因为对奥运会的举办具有较高的心理预期,必然会诱发其投资活动。比如,投资商认为奥运会的举办会提高城市居民健身热潮,投资娱乐健身行业有利可图,因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健身行业中来。投资商的较高心理预期由此在市场人气诱发下而进行的投资活动,与奥运会能否顺利举办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但却是因奥运会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如果没有奥运会,投资商的资金可能会投入其它领域。近几年来北京新开的许多健身娱乐场所,如中体倍力连锁店、青鸟健身连锁俱乐部、浩沙健身中心、慧搏健身俱乐部等知名健身娱乐场所在奥运经济大环境下相继开业,并以良好的发展势头进行连锁加盟的战略推进。

2.3 奥运经济扩大了北京市市民体育健身娱乐的消费 与单纯的体育锻炼相比,北京市居民更青睐于休闲健身,将休闲娱乐与健身融为一体。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奥运申办的成功,三方面因素使北京市民的健身热潮远远高出我国其它地区。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划,为配合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到2008年北京市人均GDP将达到6 000美元。随着我市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文化、体育消费大幅度增长,加上双休日、长假和各种休假制度的实施,使人们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去参加各种体育休闲活动,这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对体育要求的不断扩大,由此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个性化需求,这些都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资料显示,奥运会筹备期间,奥运理念、奥运行为在市民的健康理念、健康知识、健康态度、健康行为等方面带来全新的改变,极大促进了市民参加健身娱乐锻炼的积极性。数据显示,北京市居民用于个人健身的消费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明显高于全球20%的平均速度。奥运经济对拉动市民健身娱乐的消费是无形的潜在的,而只有北京市民具备了一定的奥运健身理念和健身娱乐消费意识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提升申办城市的体育文化品位,由此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的“人文奥运”理念,这两者必然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2.4 奥运经济缓解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 据专家估算,北京奥运会将会带来200万个就业机会。另外,广州体育学院的周毅教授通过研究对北京奥运会的就业情况做出了初步的预测,他综合奥运会投资行业和GDP增量的情况,参考历届奥运经济对劳动就业理论模型的结论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得出北京奥运会对劳动就业的初步预测如上文所述,奥运经济给北京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也诱发了健身娱乐场所的投资。随着更多健身娱乐场所的增加,势必会造成现有体育产业相关劳动力的大量短缺。在对中体倍力和青鸟等健身娱乐场所的调查中得知,目前健身市场不仅缺少健身教练,更需要一些不仅有专业知识还要有较高水平管理技能的健身教练管理人才。资料显示开办一家健身俱乐部而且是试运营的情况下就需要20多个私人教练和健美操教练,逐渐走入正轨之后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更多的人才需求量。据北京市人才市场招聘数据统计,2002年全市健身娱乐场所共吸纳从业人员3.1万人,极大缓解了北京市剩余劳力的就业压力。

根据智联招聘的网上招聘需求统计方面看,健身娱乐行业人才的需求已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端茶递水的服务员,而细化成了健身顾问、营养顾问、环境管理师、会籍顾问、吧员、健身场所平面设计师、健身美容顾问以及运动损伤预防师等多种相关的职业。健身娱乐所需工作人员的细化,极大的诱发了健身娱乐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北京市健身娱乐业快速发展与相关专业人才短缺的矛盾,势必会影响北京市健身娱乐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人才有所剩余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专职人员的培训,来扩大闲置人员的就业渠道和缓解健身娱乐市场人才短缺的矛盾。

2.5 奥运经济影响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引发的连动效益 奥运经济所体现出来的效益是全方位、多元化的立体结构,而该立体结构上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相扣互相影响。其上位是加快北京乃至全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下位是提高老百姓的身体素质,提高普通市民的生活质量。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为体育产业加速发展,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在奥运经济的带动下,健身娱乐场馆的增多,势必会牵动各相关产业诸如健身器械、服装、新闻、交通、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发展;人民在享受更大奥运健康理念的同时,会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如此势必会提高北京市整个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由此带动劳动生产效益的提高;同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是“人文奥运”理念的进一步拓展,“人文奥运”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健身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健身人群而服务的,健身娱乐行业的发展最终会带动人的全面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奥运经济虽然能带来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在一定时期的迅速扩大,但并不是长期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同时通过调查分析,北京市目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仍存在盲目投资、定位偏高以及政企不分等现象。因此,对于北京市政府来说,要提前预防,严格控制,采取各种方法阻止不良健身娱乐企业进入的盲目性,避免竞争能力较差的企业无序地进入。而对于已取得良性发展的健身娱乐企业来说,要通过风险评估对本的发展战略、目标进行定位,从提高自身的社会服务质量做起,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下进行发展,同时加强自律,避免盲目扩大规模、恶性竞争等有损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生。

3 结 语

北京奥运经济是北京市经济在特定时期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北京奥运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北京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主要为促进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的升级、刺激健身娱乐市场的投资、扩大市民健身娱乐的消费、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以及以上影响形式的连动效益等五个方面,由此也极大的提升了“人文奥运”的理念。因此,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产业应该抓住奥运经济所带来的契机,全面提高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济影响力,为首都的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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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体育产业现状、趋势与对策[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9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经济及市场备受青睐,体育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健身娱乐业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起步晚,还不成熟和规范,目前还存在好多问题。针对体育娱乐业发展现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健身娱乐业的发展策略,从而促进体育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各行业得到空前的发展机会,被称为“朝阳产业”的体育产业就是其中之一。而体育健身娱乐业又是体育产业的核心,因此体育健身娱乐业的发展势必会带动体育经济的发展,满足内需,推动我国体育经济加速向前发展。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给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的发展以有益帮助,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行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尤为重要。

一、体育健身娱乐业的地位

1.体育健身娱乐业是体育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健身娱乐业是社会体育的主要内容,和竞赛表演业共同构成体育产业的主体。包括健身娱乐行业内的经营性健身娱乐中心(含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健身俱乐部、网球中心、游泳馆等),其次还有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外举办的培训班等。在健身娱乐产业中,对消费者的健身娱乐业活动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和竞赛活动等是最主要的产业盈利手段。

2.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成为体育经济中的主导市场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健身娱乐市场开始起步,随着国民经济实力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发展起来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体育产业发展纲要》的颁布实行,更加推动着健身娱乐市场迅速壮大。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项目繁多,从较高档的保龄球、网球,到大众化的各种舞蹈、游泳、跆拳道、健身健美等,呈现出全方位发展的总体态势。当前已经初步形成多种投资主体并存、高中低档体育服务产品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在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增加体育经济效益等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对于体育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我国体育产业起步晚,但发展势头和发展环境很好,现在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中,各类健身娱乐产业不断开业,并且形式多样。根据相关资料的数据显示:深圳有4000家以上的经营性体育娱乐场所,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经营性体育娱乐场所都在2000家以上。单单浙江省在2000年有各类体育经营单位5000家,年实现营业额接近10亿元。从目前的健身娱乐业发展趋势看,我国的健身娱乐人口数字日趋庞大,体育项目逐渐增多,消费需求潜力巨大,发展空间无限。

当前,体育健身娱乐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呈现多样化,形成了国家办、社会办、集体办、个人办、中外合资办、外商独资办的多元经营的格局。但是还不成熟并且存在还多问题。如:(1)多投审批,管理混乱。(2)经营管理者人性化的理念欠缺。(3)复合型产业还没有形成等问题。因此,加强健身娱乐业的管理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快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进程,满足体育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发展策略

1.迎合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和规范体育健身娱乐业的管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从政府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健身娱乐业的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政策、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市场经济的作用要求行业要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强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才能使得健身娱乐业朝着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前进。

2.增强人们的体育意识,使“终身体育”的思想深入人心,增加体育消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体育的认识逐渐加深,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体育的主动意识还不够,积极主动的投入到体育健身中的热情还不高,还不能充分享受体育带给工作、生活的巨大乐趣。因此,把“终身体育”的思想贯彻到各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的生活和工作中去,促进体育健身的消费市场发展,从而推动体育经济效益的总体上升。

3.使经济管理人才加入到健身娱乐业中去,提高行业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健身娱乐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是健身娱乐业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但由于体育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健身娱乐业的服务内容和形式等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体育健身娱乐业中真正懂得营销、经济类的专门人才比较欠缺,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体育经济市场的综合化需求,也是制约体育健身娱乐业发展的绊脚石。培养既懂体育又懂市场、经济和管理的专门人才是社会和学校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要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和搞好他们的培训也是很有必要的。

4.以市场为导向,提高我国健身娱乐业在产业经济中的竞争力

从国外的发展看,我国的体育产业经济还有很大潜力可以挖掘。特别是我国有13亿以上的人口,加上其他经济发展迅猛的带动,所以体育健身娱乐业更是体育经济中可以挖掘的巨大财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体育产业经济的发展必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由于我国健身娱乐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国际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的体育健身娱乐业能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取决于本行业的综合实力。只有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跟上市场经济要求,与时俱进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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