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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2:53

国家经济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范文1

一、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与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出于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到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注:引自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

国有经济在西方各国中的规模与比重虽然并不占优势,但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1)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源、钢铁等基础工业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些产业和部门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等特点,因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在这些领域中,国有经济通常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以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为例,美国分别为25%、25%、75%;德国和意大利为100%、75%、100%;英国和法国则全部为100%(注:引自《中外管理》1997.10,第41页。)。(2)维持对战略部门的控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战略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先导部门,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对于一些“自然垄断”性战略部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垄断体制,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而在一些竞争特性较强的战略部门,当其受到外资控制和垄断的威胁时,国家又会通过对该领域中某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国有化改造,以增强其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如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法国政府曾于80年代初对电子产业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3)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它不仅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随意解雇工人,而且还要不断增加工人的工资,吸收工人参股和管理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购买由于经济危机或产业结构升级而陷入生存困难的私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造;或者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输血”,帮助其摆脱困境恢复正常运营。(4)调节国民经济,承担特殊社会职能。如国有金融企业、主导性工业企业、环保工业和国防工业企业等。这部分企业经常担负着宏观调节、推行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保证国家安全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非国有化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出售和部分出售,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出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企业民营化”。据统计,从1979年10月到80年代末,英国共有27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了非国有化,其中重要的企业有18家,美国政府得到近200亿英镑的变卖收入。法国在1986~1988年第一次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对12个国有集团共29家国有企业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总资产达1200亿法郎(注:引自徐茂魁等:《国有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23~125页。)。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分别由80年代初的8%和13%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和10%左右,前计划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更是急剧下降(注:引自王金存:“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世界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世界经济》(2000.2)。)。

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如日本国有铁路自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平均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更达23.59万亿日元(注:引自冯启德:“国外国企改革策略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1998.4),第60页。)。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家补贴支出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而外,发达国家“非国有化”还与客观基础和环境的变化有关。(1)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成长和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资本社会化的过程。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股份公司中,由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投资形成的法人资本持股率已达60~70%,这种社会化的资本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对国家技资的依赖性。(2)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在经济领域的运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失去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将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而且还能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科研、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的转移,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3)国家经济职能和调节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允许私人资本经营,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来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已降至相对次要地位,国家更多采用的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呈现全球下降趋势,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也不会完全消失。这不仅是由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本天然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替代的作用,而且还因为国有经济历来是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托。近些年出现的“非国有化”浪潮,并非意味着对国有经济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政府调控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制企业。此外,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通过母子公司间产权纽带的联结,实现层层控股。采用这种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较容易地处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关系,使这两种经济在企业一级组织层次上相互融合,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国有企业经营格局,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两类。其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战略经营决策权与日常经营决策权的权力分配不同。单一委员会制把二者都集中于董事会;双重委员会制则把战略经营决策权交给监事会,把日常经营决策权交给董事会。比较而言,双重委员会制似乎能更好地起到弱化股东即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作用。

近年来,发达国家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动表现出三个趋势:一是更加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例如,德国规定,国有企业从董事会成员到下属公司的经理人员都不能来自政府机关,而必须是工商界人士,一般要在经营绩效较好的企业中有较长时期的工作经验。二是更加重视将企业的经营职能与决策职能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是注重吸收工人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例如,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所实行的“三方代表制”,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是各个国家政府国有企业管理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1.法国的分类管理与计划合同方式

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于这类企业,法国政府的管理比较严格,控制的程度也比较高,企业的自相对较少。而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很少干预,它们同私人企业以相同的身份进行平等竞争,拥有完全的经营自。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产的流入或流出进行监督。

法国政府还采取了计划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调控。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此外,合同也同时规定了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计划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根据计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企业则可以在计划合同的约束下选择最优的经营管理方式。计划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5年。通过计划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计划、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2.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方式

国家参与制是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它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形成了一个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多层次的产权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的股份由国家组建的控股公司逐级控制,政府对参与制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各个控股公司进行的。国家控股公司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综合性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属于大型财团性质,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投资公司。公司的任务是:负责经营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技术、人才服务;选拔子公司的高级领导等。

第二层是若干次级专业控股公司。这类公司按行业或部门组成,专业性较强,可发行股票,是金融性与生产经营性结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级公司,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不等。

第三层是基层参与制企业,它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发行股票。

国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机构,接受内阁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国家参与制的优点,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间接调控;三是组织形式严密,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3.瑞典的分权管理方式

瑞典的分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调控。瑞典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随意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专门成立了“规范化领导小组”,清理和简化各种法规和条例,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铺平了道路。

瑞典政府主要采取三种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管理:(1)税收调节。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方向,以提高和降低税率以及免征所得税等办法,减少消费刺激和鼓励利润用于投资,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发展。(2)投资基金调节。设立专门基金资助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而又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企业。(3)工资调节。政府规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受外国竞争威胁的产业生产效率增长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之和,即所谓的“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对工资上涨幅度的控制是通过谈判形式进行的。

4.美国的出租经营方式

美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承租者既要有投资又要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通常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特殊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

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特别机构直接管理的。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联邦自然开拓局、农业电气化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辖的国家动力建设项目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自。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它管理机构。

三、借鉴与启示

1.调整国有经济的比重,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从世界各国国有经济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国有企业的特殊职能所提供的潜在效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它的特殊作用也是其它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一般说来,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随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同样也会随民间资本积累和投入水平的提高而缩小,但这些变化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着其它经济成份的迅速发展,二十年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了30个百分点。实践表明,经济结构的这种增量调整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其它经济成份投资的大幅度增加,保持了经济较高的增长率。但这种增量调整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不需要国有经济大量存在和进入的领域,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另一方面,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国有经济的进入又严重不足。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也降低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因此,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根据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有企业担负的经济职能,对我国国有经济的部门结构进行战略性的调整。

2.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从市场经济各国的情况看,虽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从而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制约关系。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都力图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或效果的监督。这种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系统、政府系统及社会监督系统进行的。其中,注意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的经验值得借鉴。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正是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在大企业内部设立审核所、政府派经济检查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和专门检查,以及要求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等做法,也为实践所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价,需要以一定的目标为准则。从整体上讲,国有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盈利性目标,而且还应具有多重的社会目标,两种目标间的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兼顾。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而盈利往往是次要的目的。这一部分国有企业和生命力和生存空间并不在于它自身的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环境基础,对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至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因而这一类企业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而不承担其它社会目标。国家在这些企业中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普通的股东,主要采取控股方式进行间接控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按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公益、公共和服务性国有企业,政府可较多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而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总的原则应以市场为基础,主要实行间接控制,对这类企业的所有权管理应具体体现为股权管理。

3.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顺产权关系,应以股权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从国外的情况看,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政府独资企业日益减少,官民混合企业日益增多;在混合企业中,以国有资本为主即政府控股企业日益减少,而以民有资本为主即政府参与企业相应增多。这种官民混合企业之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因为通过官民资本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而且还因为由官民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出资者所有权结构有助于塑造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我国今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应当以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为重点,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及个人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不断调整企业的投资格局及股权结构,逐步使之趋于合理化。在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其组成通常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以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之后,也应建立董事会专家化的集体决策制度,弱化政府行政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可以考虑将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列为董事会成员,充分尊重并采纳他们提出的建议,借助专家学者有效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同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应强化工人董事制度。普通职工通过职代会选举工人董事,通过工人董事传递工人的“声音”,从而有利于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克服原来的职代会流于形式的敝端。

4.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有企业的管理与改革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经营一般需依议会颁发的特别法进行,将国有企业民营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以及东亚发展中国家,也都普遍重视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滞后,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显得无序而低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着未完全落到实处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制化管理,努力将国有企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经济论文范文2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和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功能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熟悉。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探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猜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假如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实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功能,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功能;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办法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办法和其他适当办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和。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和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摘要: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平安,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功能,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和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征,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和,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猜测和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办法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摘要: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熟悉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非凡方式-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办法,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办法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和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非凡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在此,仅探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非凡的管理行为。它和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应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和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新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新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摘要: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征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假如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状况,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征,灵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新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证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摘要:第一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非凡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新问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办法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非凡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办法等。

2.协助功能。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功能。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功能。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和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功能。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功能。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却不够深入,有关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新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和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刘大洪摘要:《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应松年主编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4.李昌麒主编摘要:《经济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国家经济论文范文3

一、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与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出于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到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注:引自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

国有经济在西方各国中的规模与比重虽然并不占优势,但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1)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源、钢铁等基础工业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些产业和部门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等特点,因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在这些领域中,国有经济通常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以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为例,美国分别为25%、25%、75%;德国和意大利为100%、75%、100%;英国和法国则全部为100%(注:引自《中外管理》1997.10,第41页。)。(2)维持对战略部门的控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战略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先导部门,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对于一些“自然垄断”性战略部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垄断体制,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而在一些竞争特性较强的战略部门,当其受到外资控制和垄断的威胁时,国家又会通过对该领域中某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国有化改造,以增强其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如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法国政府曾于80年代初对电子产业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3)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它不仅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随意解雇工人,而且还要不断增加工人的工资,吸收工人参股和管理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购买由于经济危机或产业结构升级而陷入生存困难的私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造;或者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输血”,帮助其摆脱困境恢复正常运营。(4)调节国民经济,承担特殊社会职能。如国有金融企业、主导性工业企业、环保工业和国防工业企业等。这部分企业经常担负着宏观调节、推行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保证国家安全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非国有化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出售和部分出售,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出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企业民营化”。据统计,从1979年10月到80年代末,英国共有27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了非国有化,其中重要的企业有18家,美国政府得到近200亿英镑的变卖收入。法国在1986~1988年第一次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对12个国有集团共29家国有企业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总资产达1200亿法郎(注:引自徐茂魁等:《国有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23~125页。)。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分别由80年代初的8%和13%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和10%左右,前计划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更是急剧下降(注:引自王金存:“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世界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世界经济》(2000.2)。)。

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如日本国有铁路自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平均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更达23.59万亿日元(注:引自冯启德:“国外国企改革策略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1998.4),第60页。)。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家补贴支出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而外,发达国家“非国有化”还与客观基础和环境的变化有关。(1)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成长和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资本社会化的过程。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股份公司中,由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投资形成的法人资本持股率已达60~70%,这种社会化的资本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对国家技资的依赖性。(2)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在经济领域的运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失去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将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而且还能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科研、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的转移,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3)国家经济职能和调节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允许私人资本经营,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来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已降至相对次要地位,国家更多采用的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呈现全球下降趋势,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也不会完全消失。这不仅是由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本天然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替代的作用,而且还因为国有经济历来是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托。近些年出现的“非国有化”浪潮,并非意味着对国有经济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政府调控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制企业。此外,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通过母子公司间产权纽带的联结,实现层层控股。采用这种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较容易地处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关系,使这两种经济在企业一级组织层次上相互融合,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国有企业经营格局,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两类。其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战略经营决策权与日常经营决策权的权力分配不同。单一委员会制把二者都集中于董事会;双重委员会制则把战略经营决策权交给监事会,把日常经营决策权交给董事会。比较而言,双重委员会制似乎能更好地起到弱化股东即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作用。

近年来,发达国家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动表现出三个趋势:一是更加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例如,德国规定,国有企业从董事会成员到下属公司的经理人员都不能来自政府机关,而必须是工商界人士,一般要在经营绩效较好的企业中有较长时期的工作经验。二是更加重视将企业的经营职能与决策职能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是注重吸收工人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例如,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所实行的“三方代表制”,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是各个国家政府国有企业管理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1.法国的分类管理与计划合同方式

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于这类企业,法国政府的管理比较严格,控制的程度也比较高,企业的自相对较少。而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很少干预,它们同私人企业以相同的身份进行平等竞争,拥有完全的经营自。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产的流入或流出进行监督。

法国政府还采取了计划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调控。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此外,合同也同时规定了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计划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根据计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企业则可以在计划合同的约束下选择最优的经营管理方式。计划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5年。通过计划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计划、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2.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方式

国家参与制是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它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形成了一个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多层次的产权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的股份由国家组建的控股公司逐级控制,政府对参与制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各个控股公司进行的。国家控股公司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综合性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属于大型财团性质,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投资公司。公司的任务是:负责经营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技术、人才服务;选拔子公司的高级领导等。

第二层是若干次级专业控股公司。这类公司按行业或部门组成,专业性较强,可发行股票,是金融性与生产经营性结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级公司,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不等。

第三层是基层参与制企业,它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发行股票。

国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机构,接受内阁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国家参与制的优点,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间接调控;三是组织形式严密,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3.瑞典的分权管理方式

瑞典的分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调控。瑞典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随意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专门成立了“规范化领导小组”,清理和简化各种法规和条例,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铺平了道路。

瑞典政府主要采取三种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管理:(1)税收调节。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方向,以提高和降低税率以及免征所得税等办法,减少消费刺激和鼓励利润用于投资,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发展。(2)投资基金调节。设立专门基金资助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而又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企业。(3)工资调节。政府规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受外国竞争威胁的产业生产效率增长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之和,即所谓的“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对工资上涨幅度的控制是通过谈判形式进行的。

4.美国的出租经营方式

美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承租者既要有投资又要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通常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特殊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

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特别机构直接管理的。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联邦自然开拓局、农业电气化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辖的国家动力建设项目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自。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它管理机构。

三、借鉴与启示

1.调整国有经济的比重,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从世界各国国有经济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国有企业的特殊职能所提供的潜在效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它的特殊作用也是其它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一般说来,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随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同样也会随民间资本积累和投入水平的提高而缩小,但这些变化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着其它经济成份的迅速发展,二十年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了30个百分点。实践表明,经济结构的这种增量调整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其它经济成份投资的大幅度增加,保持了经济较高的增长率。但这种增量调整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不需要国有经济大量存在和进入的领域,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另一方面,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国有经济的进入又严重不足。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也降低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因此,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根据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有企业担负的经济职能,对我国国有经济的部门结构进行战略性的调整。

2.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从市场经济各国的情况看,虽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从而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制约关系。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都力图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或效果的监督。这种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系统、政府系统及社会监督系统进行的。其中,注意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的经验值得借鉴。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正是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在大企业内部设立审核所、政府派经济检查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和专门检查,以及要求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等做法,也为实践所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价,需要以一定的目标为准则。从整体上讲,国有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盈利性目标,而且还应具有多重的社会目标,两种目标间的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兼顾。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而盈利往往是次要的目的。这一部分国有企业和生命力和生存空间并不在于它自身的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环境基础,对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至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因而这一类企业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而不承担其它社会目标。国家在这些企业中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普通的股东,主要采取控股方式进行间接控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按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公益、公共和服务性国有企业,政府可较多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而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总的原则应以市场为基础,主要实行间接控制,对这类企业的所有权管理应具体体现为股权管理。

3.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顺产权关系,应以股权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从国外的情况看,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政府独资企业日益减少,官民混合企业日益增多;在混合企业中,以国有资本为主即政府控股企业日益减少,而以民有资本为主即政府参与企业相应增多。这种官民混合企业之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因为通过官民资本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而且还因为由官民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出资者所有权结构有助于塑造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我国今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应当以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为重点,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及个人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不断调整企业的投资格局及股权结构,逐步使之趋于合理化。在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其组成通常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以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之后,也应建立董事会专家化的集体决策制度,弱化政府行政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可以考虑将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列为董事会成员,充分尊重并采纳他们提出的建议,借助专家学者有效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同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应强化工人董事制度。普通职工通过职代会选举工人董事,通过工人董事传递工人的“声音”,从而有利于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克服原来的职代会流于形式的敝端。

4.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有企业的管理与改革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经营一般需依议会颁发的特别法进行,将国有企业民营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以及东亚发展中国家,也都普遍重视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滞后,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显得无序而低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着未完全落到实处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制化管理,努力将国有企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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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 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 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 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 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8 参见舒城著《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6页。 19 参见殷啸虎、张海斌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发展思路》,载《检察日报》1999年7月26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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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

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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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证券监管奉行的是“监管机构评审为本”的许可审核制度,由各州根据所谓的“蓝天法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自行处理许可或不许可市场主体的业务申请。“蓝天”法案的用意是保障投资者免受各种骗人的投资计划所蒙蔽。据说,这一法案名称源于“禁止将蓝天作为建筑用地出售”判例。然而,这种监管方式实际未能阻止大量本质上属于诈骗的招股计划。

在1929年股灾后,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的立法演讲中倡导建立以披露为本的监管体系,他这样说:“联邦政府当然不能够也不应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致人们认为联邦政府认同或保证有关的新发行证券稳健可靠,或其价值将可维持,或其所代表资产将能够赚取利润。然而,我们有责任坚决要求所有在美国州际商业环境发售的新证券,均向投资公众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

这一建议是在“买者自负”的古老法则之上,增加了“卖方也要自己负责”,即将披露全部真相的责任完全交由卖方承担,以促进市场诚实地进行证券交易,重建投资者信心。1933年通过的所谓的“证券真相法案”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由许可制转向了注册制。

二、美国注册制监管机制

1933年通过的“证券真相法案”建立了注册制监管体系架构中的一个支柱,即制定披露信息的格式,指出发行人必须披露信息。而且这些披露项目须以规范的表格的形式出现,随着1970年代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EDAGR)的采用,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规范化。

1933年证券法的另一个支柱,在于把披露全部事实真相的责任放在证券卖方身上。法案第11条明确指出:“凡购入已注册证券而其后蒙受亏损的人士,如发现下列的情况,即可对有关发行人、其董事、签署注册报表的高级人员、包销商、会计师以及其它名列报表上的专业人士提出:

“注册报表中任何部分(在该部分已经生效后)载有关于某项重要事实的不确陈述,或没有说明一项必须在该报表中应加以说明以使报表中的陈述不致误导的重要事实。”

在实际执行时,这条法例的后半部(即不得遗漏任何会影响完整理解之事实的责任)被证明是最严格的规定。面对根据第11条采取的法律行动时,被告只能以“已做出应尽的努力(DueDiligence)”作为主要的免责抗辩理由;不过,这项理由却不适用于发行人。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设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负责审阅注册报表,但其审核重点只在确保报表披露所有应披露的项目。SEC不会“审准”有关报表而仅是“宣布”该注册报表正式生效。至于发行人招股后所作的披露,SEC也只是选择性审阅。通常SEC不会就发行人其后的披露提供意见,坚持由发行人自己决定、自己负责。发行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后,SEC的角色基本上就只是在维持秩序,由场内的发行人与投资者自行“讨价还价”。

不过,SEC在审阅信息披露中仍拥有重大的权力,它将大量审查信息披露文件作为日常工作,从中主动发现信息披露违法,为信息披露处罚的有效性提供保障。SEC的听证和调查,可以推迟公司注册表生效的时间;只要有足够理由,SEC可以通过法庭程序,从法院申请禁止令,终止注册表的效力,公司因此将不得发行股票,当然,公司也有上诉的权利。在出现违规行为时,SEC可以没收充公违例者的收益,撤销有关交易;也可以上诉到至法院追究对发行人和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或禁止或终止相关人士担任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行政人员;更严重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此外,SEC拥有行政纠正权力,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透过内部法院制度,自行委任行政法法官审理个案,其中包括有权向证券专业人士课以罚款、对触犯美国证券法例的事情颁布“终止及停止”禁令,以及撤销专业人士如会计师的专业资格。

由此可见,美式的披露为本监管制度不仅包含披露内容的详细规定,更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发行人切实遵守有关规定。

在SEC和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1条赋予的私人诉讼这两种执行机制中,一般认为后者更为重要。通过法案第11条,美国政府就等同授权所有公众投资者作为监管人,去保护自身的权益。至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强弱悬殊的问题(大部分发行人都比一般投资者财雄势大)又如何解决?这种对等关系依赖于美国司法制度赋予个人诉讼者的权利:一般公民可提出集体诉讼(ClassActions),以及美国律师接受胜诉后分取原诉人赔偿作为律师费的惯例(ContingencyFees)[1]。

除了SEC和个人投资者外,美国市场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的顺利运作,还要依靠第三个“执行制裁者”——市场本身。在披露要求向来严格的市场,发行人的披露稍有不足,即会受到投资分析员口诛笔伐(在一个允许做空的市场上专业研究员的数量常是衡量市场成熟程度的标志),投资者也会抛售股份以示“惩罚”。实证研究发现,在美国市场,一家企业的披露水平与其资金成本有着负面相关性。

究竟美国的监管制度是否完全以披露为本?在联邦层面,大致是如此。但在州的层面,个别州仍保留本身的“蓝天”法例,以规范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与此同时,各交易所亦有种种关乎质和量的严格规定,以便将它们认为不适宜在当地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拒之门外[2]。因此,美国监管制度的基础可说是披露为本,但在此之上却同时附有重要的监管机构评审元素。

三、美国式注册制监管制度的缺点

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也存在缺点。首先,它依赖诉讼行动,由于它的运作有赖于市场间接的行动(即要由个别人士采取行动而非由监管机构直接界入),因此,一些缺乏机制支持这些间接行动的市场,就未必能采用美国式的披露为本监管制度。其次,美国式的监管制度高度依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及集体诉讼和胜诉收费的机制。发展中国家未必拥有这些条件。再次,披露为本的制度会产生繁多的信息披露,可能令一般投资者难以应付和理解。最后,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容易招来很多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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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邓小平发起的中国经济改革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回过头看,30年前,当改革开始的时候,至少有两件事我们没有预料到: 第一,我们没有预料到改革的路程如此漫长。最初,改革领导人设想大约需要5到10年的时间完成改革;即使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许多改革者仍然乐观地预期,到1990年、最晚到1995年,改革应该划上一个句号(所以有“三五八”改革规划)。但30年过去了,中国仍然处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仍然不知道改革将终于何时。 第二,我们没有预料到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如此之快,改革的成就如此之大。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到2000年国民收入翻两番的目标,不少人抱有怀疑态度,甚至觉得有些“冒进”。但事实证明,中国经济的发展比邓小平预期的还要快。在过去30年里,中国的人均GDP每10年不到就翻一番。到2007年,已达到2500美元;中国的经济总量在世界上的排名从1978年的第13位上升到2007年的第4位;中国进出口占世界贸易的比例从1978年的第23位上升到2007年的第3位。当初,我们也不可能预料到30年后,人民币汇率会成为国际经济问题;我们更想不到,到2007年的时候,世界市值最大的十大上市公司有5家是中国公司。 在我看来,中国改革的路程如此漫长,改革的成就如此之大,都来自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中国在30年的时间里,走了一条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道路。当初,我们不仅没有认识到建立市场经济是如此艰难,更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创造财富的威力是如此之大! 要理解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改革及其成就,我认为有五个转变最关键: 第一,资源配置信号由计划指标转向市场价格。 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什么地方,才能创造出最大的价值?在计划经济下,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完全依赖于计划官员想象中的“社会需要”。比如,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最缺少的是轻工业产品,因为计划官员固执地认为,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重工业,所以大量的资源都投向重工业。结果造成消费品的严重短缺,老百姓需要的日常消费品没有一件不靠票证才能买到。 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信号,也是激励人们做出最优选择的机制。价格由产品的社会价值和生产成本决定,反映的是供求关系。改革开放以后,引入了市场,有了价格信号,需求诱发供给,什么样的产品消费者评价最高,资源就被引导到生产什么产品。价格不仅调节资源在不同产品之间的配置,而且调节资源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配置。记得上世纪80年代早期,一些重要资源(比如钢铁原材料)基本都是由国家计划配给国有企业。后来,由于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出现——它们效率更高,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使这些本来归国有企业使用的资源,通过各种渠道转向它们,用来生产居民最需要的产品。逐渐地,短缺消失了,市场上的产品丰富起来。事实证明,用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远比国家计划更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价格机制是通过双轨制逐步引入的,这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双轨制保证了从计划调节到市场调节的平稳过渡,避免了经济的剧烈振荡,由此使得改革与发展并行不悖。双轨制也缓解了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使得中国的改革基本上成为一个帕累托改进,而不是一场剥夺既得利益的革命。 今天,价格信号不仅调节绝大部分产品市场,而且也调节要素市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所有要素市场中发展最充分的,市场工资已成为调节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如果没有劳动市场的充分发展,就不会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向工业就业,也就不会有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而后者正是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门。中国的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受政府管制最多,存在的问题也最多。如何减少政府对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的干预,让价格机制(利率、地价)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得死的资产变为活的资本,应该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政府还应该避免在劳动力市场上引入过多的政府干预,毁掉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第二,经济决策的主体由政府官员转向企业家。 现实世界中,任何资源配置都是由人做出的。企业也好,政府也好,本身只是一个组织形态,不会作任何决策,真正做决策的是人。不同的体制下,决策的主体不同。计划经济下的决策主体是政府官员,市场经济下的决策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队伍的兴起,经济决策的主体由政府官员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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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耕经济思想文明;工商经济思想文明;西方经济学;移植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6-0052-06

一、两大经济思想文明的交汇

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形态,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农耕文明;二是工商业文明。农耕文明历时数千年之久,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向工商业文明转型。直到今天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国家正在经历这一转型。工商业文明开始于欧美的工业革命,迄今不过两百多年。农耕文明下,经济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增长缓慢,是一种周而复始的简单再生产,这种经济形态下市场机制不发达,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也较少,不需要复杂的经济理论指导;工商业文明下。经济是一种具有自我膨胀机制的形态。运行非常复杂,波动剧烈,需要在复杂、高深的经济理论指导下才能很好地驾驭。就两种文明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乃至精神财富包括经济思想文明成果来看,仅有两百多年历史的工商业文明大大超过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农耕文明。伴随着世界文明由农耕文明向工商业文明的演进,经济学异军突起,逐渐从人文社会科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甚至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王冠上的明珠。

在农耕文明时代,世界文明的起源与发展是多中心的,如尼罗河流域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及黄河流域文明,这些文明都曾经创造过世界农耕文明的辉煌,它们的文明成就各有特点,难分伯仲。受当时技术条件特别是交通条件的限制,农耕文明的各个中心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因而文明形态体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异质性。与农耕文明的发展相伴随,必然有农耕经济思想文明的相应发展,这些经济思想受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也体现出地域性、异质性。但由于除黄河流域的中华文明一直绵延不绝外,其他几种古老农耕文明都在上古时代就灰飞湮灭,除了留下物质文明遗存之外,精神文明包括经济思想文明传世者甚少。从世界范围来看,比中华文明晚出的欧洲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文明是唯一能够与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文明媲美的经济思想文明。

经济学是一门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科学,经济学家对重大经济现象的解释越透彻,其理论贡献就越大,经济学中心总是与经济中心如影相随的。与工商业文明的单向度发展相适应,世界经济思想文明演进的地理路线,也是世界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首先在经济思想方面突破农耕经济思想的藩篱,产生了与农耕经济思想文明异质的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到18世纪下半叶,英国诞生了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开创的比较完整的市场经济理论体系。1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经济在欧洲的崛起,后起的德国不满足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产生了主张国家干预的历史学派和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历史学派不仅影响欧洲,而且对美国、日本的经济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20世纪中叶以后,美国继英国之后,成为世界新的经济霸主。世界经济思想中心也渐次由欧洲大陆转移到了美国。

当世界工商业文明浪潮席卷欧美之际,古老的还陶醉在农耕文明的美梦之中。19世纪中叶,西方的坚船利炮粉碎了清王朝的武装力量,打开了作为农耕文明帝国的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西方的现代工商经济思想文明乘势而入,中华大地上从此展开了古老的农耕经济思想文明与现代工商经济思想文明的冲突与交融。这两大经济思想文明的交汇改变了中国经济思想文明演进的方向与道路,也改变了世界经济思想的图景,工商经济思想文明开始侵染占当时世界人口百分之三十的古老东方帝国。西方工商经济思想文明与中国古老的农耕经济思想文明的冲突与交融既是中国经济思想变迁的里程碑,也是世界经济思想变迁的划时代的巨变。

二、移植性变迁:中国近代经济思想演进路径

中国古代创造了引领世界文明发展的经济成就。与经济文明的发展相适应,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也在17世纪以前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经济思想文明在公元5世纪以前与当今西方文明的发祥地古希腊、罗马的经济思想文明相比,各有特色,未遑多让。公元5世纪以后,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西方文明逐渐衰落,之后长达一千年左右处于教会统治的中世纪黑暗时期。相反,东方的中华文明却渐人佳境,到公元7世纪,中国迎来了辉煌的唐宋文明,成为当时世界文明的最高峰。与文明演进的步幅相一致,中国经济思想文明在7—13世纪也发展到顶峰,成为当时世界经济思想文明体系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其经济思想成就在长达一千年左右的时间内遥遥领先于西方。这一伟大的经济思想文明以其巨大的历史张力波及世界,影响世界经济思想文明的进程。中华经济思想文明不仅在东亚地区直到19世纪一直占据支配地位,成为整个东亚经济思想文明之根。而且它还影响到西方近代经济学的发展,如近代法国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就受到中国经济思想的深刻影响,从中吸取了丰富的养料,成为其思想渊源之一。西方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也极有可能受到中国经济思想的影响①。

由于中国经济制度和经济思想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借鉴与吸收,缺乏与其他国家互动式交流,缺少异质文明的竞争与刺激,在东亚地区只有经济文明的单向输出,致使这一植根于农耕文明和专制中央集权文明体系之中的经济思想文明在本质上处于千年未变的封闭状态。这一状态,在近代中国被迫融入世界体系的过程中使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和传统经济思想的局限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与此同时,文艺复兴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突飞猛进,经济思想文明日新月异。从17世纪开始,中国经济思想文明开始逐渐落后于西方,并与西方的差距越来越大,两大文明落差的形成带来经济思想文明的传播路径发生逆向转移:从由东向西传播转向由西向东扩散,特别是自19世纪40年代以后,东西方两大文明体系的交汇大大加剧了经济学西学东渐的进程。

中国近代经济思想的演进有别于西方现代经济思想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它不是从中国古代传统经济和经济思想中“内生”的,而是从西方舶来的,是一种典型的移植型变迁,是移植西方经济思想文明的结果。

鸦片战争以前,中西经济思想是在中国和西方各自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两种经济思想文明处于隔绝状态,缺乏交流,特别是中国经济思想缺乏对西方的了解。鸦片战争打破了中西文明交流的壁垒,中西经济思想两大文明体系出现交汇与碰撞。由于西方经济思想文明在当时中西经济思想文明的交汇中处于强势的地位,而文明的传播总是由强势文明向弱势文明传导。因此,这一文明的交汇必然造成西方经济思想文明向东方中国经济思想文明的浸染,从而改变了中国经济思想发展的固有运行轨迹,中国开始了以移植西方经济思想文明为路向的经济思想发展历程。中国农耕经济思想开始脱离原有的轨道,蹒跚迈上工商经济思想文明的新途。

在早期移植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虽然其中也交织着中国先进人士的不懈努力,但作为早期东西方文化沟通桥梁的传教士却充当了重要角色,甚至是主角。早在鸦片战争以前,传教士就通过创办中文报纸(如1815年8月5日由英国伦敦会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创办于马六甲的《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翻译西书(如郭实蜡1839年在新加坡出版的《制国之用大略》和1840年出版的《贸易通志》),向中国介绍近代各种经济现象与经济常识,以期改变清人认知,反映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开放市场的现实需求,维持西方国家在华商业利益并改善传教环境。鸦片战争前夕西方传教士通过创办报刊、翻译西书零星传播近代经济知识,为后来清人对西方经济政策、西方经济学说的理解与接受奠定了一定的认知基础,为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经济思想在中国的大规模的引入作了铺垫,它是中国经济思想近代化的先声。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包括受众的局限、传播主体(传教士)本身的局限及社会经济土壤的局限,鸦片战争以前西方传教士向中国传播的经济知识仅仅局限于经济现象与经济常识的层面,还没有深入到系统的经济政策,特别是经济学的层面。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传教士开始大规模汉译西方经济学著作,有的还担任中国新式学堂的经济学方面的教习。中国最早在学校开设“理财学”(经济学)课程的是京师同文馆,于1873年前后开设此课,担任该课程教习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年),1880年该课程的讲义——英国人福西特(H.FawceU)1863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指南》(Manual of Political Econmy)由同文馆毕业生、后任同文馆教习的汪凤藻译、丁韪良校,于1880年以《富国策》书名出版;1886年英国传教士艾约瑟(J.Edkins,1823-1905年)翻译的边际学派的代表人物威廉·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187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入门》(Primer of Political Economy)由海关总税务司署出版;1889年,英国人布莱德著、傅兰雅(John Fryer,1839-1928年)口译的银行学著作《保富述要》出版,傅兰雅还于1873年4月创办季刊《西国近事汇编》,报道了大量财政、金融及贸易方面的信息;1895年由上海广学会出版的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T.Richard,1845-1919年)口译、蔡尔康笔录的《泰西新史揽要》中也有大量关于古典经济学思想的介绍,在国内影响较大,李提摩太还在1893年撰成经济学著作《生利分利之别》连载于《万国公报》。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随着中国留学运动的兴起和新式教育的发展,近代留学生群体开始取代传教士,他们对中国现代经济学的产生、发展起了极其关键的中介和先锋作用,占据了中国现代经济学发展的核心地位。自此以后,在传播西方经济学的舞台上,传教士越来越变为配角。当时数以万计的青年学子负笈海外,其中不少人选择经济学作为留学专业,接触了当时国际上一流的经济学家和世界经济学的前沿,他们在带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完成了中西文化的融合与创新,实现了中国经济思想的近代转型。

西方现代经济思想文明,既包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体系,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体系。大体说来,20世纪以前,西方现代经济思想文明的东渐,主要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文明。尽管西方从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产生开始就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并存局面,但在20世纪以前,中国的先进人士却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西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作为救国救民的理论武器。清朝末年中国经济知识体系就在西方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开始发生近代转型。但这一转型的初期,中国主要是引进西方经济学常识。更多的是翻译西方经济学著作,有创见的自撰经济学论著较少。民国以后,经济学的西学中渐,开始由翻译西书为主转向国人自撰经济学论著为主。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学者无论在应用经济学还是在理论经济学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果。

20世纪初以后,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才开始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要通过东(日本)、西(欧美)、北(苏联)三条路线传入中国。民国初年,中国开始出现学习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时代潮流。此时,中国传统农耕经济思想由于不能说明和解决中国当时现实的经济问题,在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对决中刚刚完全败下阵来,在中国经济思想的舞台上,又出现了西方经济思想文明两大体系——资产阶级经济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在中国的激烈交锋,可以说,在中国近代经济思想的舞台上,传统经济思想与现代经济思想、资产阶级经济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的两方对垒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呈现出错综复杂、异彩纷呈的景象。

在世界近代史的舞台上,中国是出场很晚的角色,接受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也是相当晚的。但是,若从马克思主义及其经济学说传人中国后传播之广泛、深入,信仰之坚定,运用之成功和发展之巨大来看,却又后来居上。中国近代马克思主义者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武装斗争,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而且依据中国特殊的国情,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提出了关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学说及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经济学说。中国近代的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的发展史上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极为深刻而深远的历史影响。

由于诸多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近代经济具有从传统的农耕经济向现代工商业经济持续、缓慢过渡的特点。经济基础的这一过渡性特质决定了中国经济思想亦必然具有由传统经济思想向现代经济思想持续过渡的特点。在这一持续过渡中,中国经济思想一步一步趋向于进步,中国人的经济学视野一步一步不断拓展。但是,这一变革又是非常艰难的,特别是在一个传统经济思想具有极长久的历史而地域又相当辽阔的国家里,这一过程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束。在西方经济学方面,中国近代处在引进各种外来经济学说的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在20世纪以前,中国的经济思想只是传统经济思想的反刍与外来经济观点的复述。20世纪以后,才逐渐有自己的新经济观点出现,民国以后中国开始有少数经济学家跻身世界学术前沿,甚至在某些领域引领世界经济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面,中国人学习、运用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也经历了一个由不会到比较会,从比较生疏到比较熟练,由困难、挫折、失败,到较为顺利、较为成功的曲折过程。可以说,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变迁的艰巨性、曲折性在世界大国近代经济思想变迁的历史上是空前的。正因为如此,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其内容是异常丰富、多姿多彩的。

三、中国近代引领世界经济思想潮流的经济思想

中国近代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与西方的差距巨大,但在经济思想方面却取得了不少跻身世界经济学学术之林的研究成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经济知识体系亦开始发生近代转型。但这一转型的初期,中国主要是引进西方经济学常识,更多的是翻译西方经济学著作,少有有创见的自撰的经济学论著。其中最有影响的成果有二:一是严复翻译、南洋公学译书院1901-1902年出版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译名《原富》);二是留美经济学博士陈焕章191 1年撰写的英文博士论文《孔门理财学》(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特别是《孔门理财学》一书,利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剖析中国儒家经济思想,被认为是构建东方经济学的开端②。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在英国著名的《经济学杂志》上发表评述《孔门理财学》一书的文章,认为“在陈焕章博士这本博学而令人愉悦的书中,有大量的内容人们将会引述,比如孔子的优生原则,关于劳工流动的规定,或是写得极好的中国税制史。”

民国以后,经济学的西学东渐开始由翻译西书为主转向国人自撰经济学论著为主。中国经济学者无论是在应用经济学还是在理论经济学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学术成果。杨汝梅1926年在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论文《无形资产论》(C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s),详细分析、归纳了当时西方学术界关于无形资产的各种见解,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无形资产的性质,提出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对当时西方学术界尚无定论的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受到西方学术界的高度重视。1922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曾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的派登(W.A.Paton)教授主编了在美国会计学界享有盛名的《会计师手册》(Accoun-tants’Handbook),在其1933年出版第二版时,所撰第十四部分“无形资产”就全面地接受了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s中有关商誉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以其观点为主体对无形资产和商誉问题进行了多层次介绍,特别是在‘商誉的性质和持续价值’这一核心内容中着重讨论了商誉性质、销售商誉、制造商誉、理财商誉以及持续价值等相关问题,由此而对《无形资产论》中有关商誉理论的传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④此后,杨汝梅在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s阐述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观点一直为西方会计学界所推崇,其博士论文成为驰誉世界的会计学名著。

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林霖,1934年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题为《美国联邦储备货币》。1937年3月,林霖在美国经济学会主办的世界顶尖经济学期刊《美国经济评论》(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第27卷第l期上发表《定期存款是货币吗?》一文,该刊物同期还刊登了林霖撰写的仅有两页的短文《格雷厄姆教授关于准备货币及百分百货币的提议》。《定期存款是货币吗?》一文对货币理论贡献很大。1929-1933年大萧条引起美国银行体系、货币体系以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的变革。其中,Lauchlin Curries便是积极为改革建言献策的专家之一。他是一名货币交换媒介论者,认为只有那些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替代物才是货币,他在《货币供给与调控》一文中将货币直接等价于“支付手段”,认为货币只包括现金和经过调整后的活期存款。在此基础上,他采用1929-1933年的一系列数据,得出了货币供给与货币借贷之间没有关系的结论,并提出了一个改革措施——取消所有定期存款准备金。林霖在《定期存款是货币吗》一文中对Lauchlin Curries货币定义及其改革措施提出了质疑。他从现代银行和金融体系的角度,通过理论证明和数据列举,重新定义货币,将定期存款纳入货币供给体系之中。他认为,截止到1932年以前,部分定期存款是可以随时支取的,应该如同活期存款一样,属于货币。而且,定期存款是银行间及银行内存款的复制品或互补品,他构建了一个简易模型进行推理、论证,通过比较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政府债券的异同,明确了定期存款应包含在货币供给之中,并且提出了定期存款准备金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要求相同的建议。

20世纪4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西方占据主导地位。在货币理论方面,凯恩斯提出了流动偏好理论,颠覆了传统货币理论:“这种货币理论打破了世代沿袭的传统,即主要是从其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来理解货币。凯恩斯以前的几乎每一位货币理论家都信奉这种传统,其特点可以说是对货币的‘流量’分析。相比之下,凯恩斯及其追随者则是‘存量’分析”⑤。存量分析方法强调货币的价值贮藏功能,认为货币是资产持有的一种形式,货币数量的变动是资产组合的重新配置,因此,货币均衡就是货币存量的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并决定市场均衡利率。留学期间的蒋硕杰初生牛犊不怕虎,敢于向权威挑战。早在1943年,他就在《经济学刊》上发表《论投机与收入的稳定性》一文,开始对凯恩斯的流动偏好理论进行批评。在该文中,他对凯恩斯有关投机性货币需求如何能够使投资冲击转化为支出波动的说法提出挑战。他认为要使该项说明在逻辑上前后一致,就要坚决转回到流量分析,特别是转回到经由银行系统产生的威克塞尔货币调节机制。其明确含义是,凯恩斯的收入一支出理论不应该和流动偏好的货币与利息理论结合在一起,而应和罗伯逊式的可贷资金理论联系起来。在该文中,他采用20世纪20年代大繁荣时期和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时的美国统计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论点。此外,蒋硕杰还于1956年9月在著名的《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流动偏好理论与可贷资金理论,乘数分析与速度分析的一个综合》一文批评凯恩斯的流动偏好理论,该文作为《美国经济评论》第46卷第4期的领头文章刊出,可见其份量。正是由于蒋硕杰在货币理论方面的杰出关系,他成为“所有各种形态的凯恩斯货币存量分析法最有说服力的评论家之一,也是流量分析法的最高成就者之一”。

赵逎抟致力于西方经济思想史的研究,1924年在导师密契尔的指导下完成硕士论文《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的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Mercantilism and Physiocraey),获得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并继续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转向制度学派的研究,在导师塞利格曼的指导下重点研究英国经济学家理查,琼斯(1790-1855)的经济思想。琼斯的活动年代介入李嘉图和小穆勒之间,多为学者所忽视,材料不大丰富。赵遁抟为了研究琼斯的经济思想四处搜罗,搜集到琼斯的著作16种,研究琼斯的书籍74种及论文52篇,还有大量书信。其搜罗文献之勤、所得之富都是常人难以企及的,他“不仅找到了人所共知的琼斯的一般经济学著作,而且在文学类书架上找到了很少为人所知的琼斯的《文献存稿》。这部书是琼斯的密友维威尔博士在琼斯逝世四年以后,于1895年编辑出版的,其中有不少琼斯生前未曾发表过的经济学著作。马克思在写作《剩余价值理论》一书时,曾设有专章分析琼斯的经济思想,可是他当时并没有看到这部《文献存稿》。”⑦正是在大量占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赵遁抟于1929年撰写成博士论文《理查·琼斯:一位早期的英国制度经济学家》(Richard Jones:An Early English Institutionalist),对琼斯的经济思想的渊源和体系作了深入的探讨和阐述。该论文是琼斯经济思想研究的集大成之作,被国际上有名的《社会科学大百科全书》列为研究琼斯的第一部参考书。

费孝通的博士论文1939年在英国出版。书名《江村经济》(Kaihsienkung:Economic Life in a Chinese Village)。其导师马林诺夫斯基(Malinnovski)在该书英文版序言中认为此书“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此书有一些杰出的要点,每一点都标志着一个新的发展”,“此书的某些段落确实可以被看作是应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E·丹尼森·罗斯认为“没有其它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由于博士论文的学术成就,1981年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费孝通人类学最高奖——赫胥黎奖。

发展经济学是20世纪40年代开始成为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在此之前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并不关心和研究落后的农业国家和殖民体系下的殖民地的工业化和现代化问题。20世纪40年代以前只有经济发展思想,没有专门研究落后的农业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经济学。张培刚在哈佛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农业与工业化》(Agriculture and Industrial-ization)运用了当时国际上最前沿的经济理论,如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张伯仑的“垄断竞争理论”、哈伯勒的“投入一产出”理论及里昂惕夫的工业化理论及一般均衡理论和局部均衡理论等分析农业与工业化的关系,使该书对农业国工业化的一般规律的探讨极具理论色彩。该论文在中外学术界获得了极高的学术声誉,好评如潮。获得了当时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大奖——哈佛大学威尔士最佳论文奖,1949年列入哈佛经济丛书出版,1951年被译成西班牙文在墨西哥刊行。1969年在美国再版。曾被上个世纪50年代的一些美国和拉丁美洲的大学列为教材,“实为发展经济学的首创著作”。张培刚也被誉为发展经济学的创始人。

国家经济论文范文9

关键词:中国经济发展新文化经济学文化成本

一、观点: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约束论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中国的迅猛传播所带来的不仅是分析方法上的大量借鉴,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中国学者对于经济学研究任务、对象与范式的传统看法。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将解释事实作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后,大量的熟视无睹的现象被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不仅国家的起源、家庭的规模、法制的建立和腐败的盛行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且、伦理道德、婚姻爱情、流行疾病也成为解释的对象。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而言,最有条件和最应解释的现象无疑是中国发展路径的选择与变迁。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大量的论著对中国经济的增长与停滞、转型与复兴作出解释。

在工业革命前的一千多年里,中国古代社会依靠传统农业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结构,取得了世界上最为丰硕的经济成就。根据著名经济学家麦迪森(AngusMadison)的研究,“在目前这个千年期的开始阶段,中国的经济就人均收入而言是领先于世界的,这种领先地位一直持续到十五世纪。它在科技水平方面、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方面以及管理一个庞大疆域帝国的能力方面都比欧洲出色。”“早自周朝起,中国文明就已经高度文字化了,到了唐朝,中国堪称全世界拥有文字典籍最多最丰富的国家了。”但是进入近代以来,中华文明却显然停滞了。按麦迪森的估计,1700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的23.1%,欧洲占23.3%。1820年中国占32.4%,欧洲占26.6%。而到了1890年,中国所占的比例降至13.2%,欧洲则升至40.3%,美国为13.8%。而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早在1700年就已经落后于欧洲,到1820年只比欧洲的1/2稍多一些;与美国相比,则不及后者的1/2(见表1.1)。尽管在这近300年的停滞时期中国发生了多次改良、革命与政权更替,但人们所盼望的“经济起飞”奇迹并未出现,甚至也错过了二战后崛起的机遇。直到20世纪末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才真正开始了复兴,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曾经的辉煌、漫长的停滞与惊人的复兴共同促使古老中华文明的历程和命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独特样本。

表1.1中国人口(1500—1990)与人均GDP(1750-1990)变化情况

时间(年)150016001650170017501800185018751900192519501960197019801990

人口(百万)1101601401602253294334134725275826688209831136

人均GDP(美元)6306306306306306305005686979731325

说明:资料来源于小罗伯特·E·卢卡斯,2003:《经济发展讲座》(中译本)第180-181页,不含台湾与香港数据。人均GDP为1985年美元价格。

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及现代化过程与西欧的工业革命无论在初始状态或是关键环节上都呈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尽管中国的近代史上出现了与西欧工业革命中同样的大规模社会动乱、战争、革命景象,但一个根本的不同是:中国的现代化是由外来武力和文明的侵略冲击之下发生的,是一个文明古国所进行的剧烈转型与痛苦的革新,而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从此意义上说,许多对西方文明进行解释的理论并不能够很合理地用于说明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上的方向选择与路径形成。

为了解答“中国发展之谜”,中西方的学者先后强调了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投资等变量,但是在现有的这些理论中,我们无法找到解释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特殊性的恰当工具,这不仅是因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也不仅是由于政治斗争与制度变迁的纠缠并行,而是因为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相伴随的文化价值观念的持续变迁。尽管文化变迁对个人行为和国家发展具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事实受到了古典经济学家的重视,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被彻底忽略了,而后的新制度经济学虽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没能发展出一个有用的理论框架来(高波、张志鹏,2004a)。

因为中国的发展路径中所表现出来的几次大转折并非仅仅表现为制度变迁,其背后的文化变迁是深刻而重大的。“对制度形成剧烈变化做出解释时,把文化和观念因素排除在解释变量之外。这种做法可能会妨碍我们理解制度变迁”(斯坦利·L·恩格曼,2003)。然而,“除了少数几个重要的像哈耶克那样的经济学家外,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忽视了决策中思想观念和信仰的作用(诺思,2004)。”

随着对制度的深入研究,学者们认识到“如果不考虑中国、日本和韩国文化与英美等西方文化的差异,一个经济学就能比较得了和解释得清楚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的市场经济制序与英美和欧洲诸国市场经济制序的差异。”“但无论从直观上来判断,还是从社会历史事实上来观察,文化在社会制序的生发、型构、驻存和演进中,无疑起着某种“原发性的”或者说“内生性的”作用(韦森,2003,第154-155页)。”从文化价值观的视角解释中国独特的发展路径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而难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承认。也正因为经济学对文化价值观的排斥,历史学家特别是经济史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成为从这一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的先行者。

在对近代中国经济停滞的解释上,英国的科学家和历史学家李约瑟博士的认为中国是“官僚体制”,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灌溉体系的需要;而欧洲是“贵族式封建体制”,这一制度非常有利于商人阶层的产生,当贵族衰落后,资本主义和现代科学便诞生了。历史学家黄仁宇批驳了中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他认为“本来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出奇的体制,应特殊需要而产生。”“资本主义虽为一种经济制度,在社会里造成一种系统,促成政治外交法律科技多方面的改革。”对于“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他的回答是“因为她志不在此。她不仅不能产生,而且一向无意于产生。”具体来说,“中国是大陆型的国家,重农抑商已久,是传统政策,重生产而不重分配。不仅整个领域自给自足,而且各府县也要遍种桑稻。加以中央集权,长期实行科举取士,使中国这个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它独特的性格,所有知识分子的人生观也要根据这高层机构之需要而调整。”(黄仁宇,1997,第25-26页。)总之,在黄仁宇看来,近代中国既缺乏一个主动变革的上层组织,在社会低层组织内进行公平自由交换的技术条件也不具备,从而无法实现“数目字管理”。经济史学家戴维·S·兰德斯(2001,第474页)在分析到中国近代经济的停滞时指出:“这种文化上的优越感,加上狭隘的自上而下的专制,使中国成为一个不图改进、怠于学习的国家。改进,就会对人们已经感到自在的正统观念提出挑战,必然引起不服从。引进知识和思想同样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兰德斯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人的文化完整性”导致了了对西方科技的排斥,而一旦发现西方的强权到来时,“中国人的思想很容易地发展成了排外症。”尽管这些论述准确地刻画了事实,但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阐释。

社会学的鼻祖马克斯·韦伯(1995,第295页)通过对儒教与道教研究,他惊异地发现“中国尽管有形形的异端裁判,但是较之不宽容,起码较之加尔文清教的不宽容,有远为博大的宗教宽容,此外,还有广泛的物资交换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生产方式自由以及丝毫没有对商人习气的厌恶:所有这些都未能让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正是这个典型的营利之国反倒可以研究:营利欲、高度甚至极端推崇财富以及功利主义的“理性主义”本身,都同近代资本主义了无缘份。”韦伯将其原因归结为中国“理性主义”与清教徒“理性主义”的本质不同,他(1995,第299页)认为“儒教理性主义意味着理性的适应世界;清教理性主义则意味着理性地把握世界。”正因为如此,中国“单纯的冷静和节俭同“营利欲”和重财结合起来,还远不是典型的近代经济职业人阶层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从这一认识出发,韦伯预言说,“从一切迹象看,中国人有能力,甚至比日本人更有能力吸收在技术和经济方面都在近代文化领域中获得全面发展的资本主义(1995,第300页)”。

现代化理论重点关注了中国传统的变革。S.艾森斯塔德(2002,第1101页)认为,“文化秩序与政治秩序的同一性以及文人所独有的特征,都有助于维护一种停滞的新传统主义的统治,而这种新传统主义不断强化着中国文化的非改造取向。在现代化的第一次冲击发生的时候,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官员面对着从下列事实中产生的种种问题,这种事实就是他们的基本文化象征是深藏在现存的政治结构中的。任何政治革命或改革都必然会引起对文化秩序的抛弃和文化秩序的瓦解。同样,在意识形态上过分强调对社会—政治现状的支持,也很难将新的象征定型化,以使相对独立于以前秩序的新的社会制度获得合法性。”依田熹家(2002,第1110-1145页)对日中两国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形态进行了比较,认为日本文化的基本形态是并存型(兼容型)的,而中国文化的基本形态是非并存型(排他型)的;在对外来文化摄取形态上,日本是全面摄取型的,而中国是部分摄取型的;在社会的协作关系上,日本是非亲族协作型(忠、义理的社会),而中国是亲族协作型(孝的社会);在教育形态上,日本是普及—能力提高型,而中国是选拔—目的达成型。在对比的基础上,依田熹家深刻地总结道,“中国是世界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自古以来就形成了独自的文化体系。相反,日本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原始文化体系,但具有经常吸收先进国家文化以提高自己文化的传统。”正因为如此,日本才能在大量引进、消化和发展外国文化上取得了成功,而中国则不能。

上述的解释无疑都具有一定的依据。其缺陷在于既没有一个统一的范畴和理论体系,也难以与现代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相结合,不具备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但不能否认的是,从文化价值观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不仅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面对的难题。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的发展而言,促进以文化价值观为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实际上,只有借助于文化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才有可能去理解“西学东渐”后中西文化冲突对于制度变革的意义;才有可能真正认识为什么“解放思想”是“解放生产力”的前提;才有可能解释中国渐进式改革为何能够取得成功,而那些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转型国家却陷入困境。上述这些问题都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无法解释的,而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的中国本土经济学却有可能在直面历史时构建起包含文化价值观变量的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这恰好是中国本土经济学的长处,也是中国经济学能够为现代经济学作出独特贡献的地方。

二、方法:文化成本分析范式

对文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新旧文化经济学的分野,旧文化经济学是以文艺和文化产业、文化政策为研究对象,而新文化经济学则仅从文化是特定的价值观体系这一界定出发而加以经济学分析的。深入来看,新旧文化经济学本质上的差异则在于具有不同的理论范式。

旧文化经济学的起源通常被追溯到1871年RuskinJ.的论著,他认为文化是生活的自我实现,并主张将文化与艺术价值放在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内,试图将金钱主义与文化艺术统一起来。RuskinJ.的观点在20世纪进一步从文艺价值论发展为文化产业论与文化政策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是BaumolW.J.&BowenW.,他们研究了文化产业的一般特征,认为文化艺术的消费者具有高所得、高学历的特性,文化艺术具有正的外部性等特性。后者由凯恩斯开始,他认为政府是文化政策的志愿者,要求政府虽然经济支持文化活动及文化产业,但应保持一定距离。此外,FreyB.S.与PommerehneW.W.从制度角度研究了文化政策,提出要同时重视文化艺术的供给者和消费者。PeacockA.奠定了“现代文化经济学”的微观理论基础,他的实证分析表明,通过学习和教育,消费者的偏好会变化,文化消费具有不减少效用的特征(金相郁,2004)。之所以将上述研究统称为旧文化经济学,是因为其研究对象是文化实体,研究范式和方法论则主要是应用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经济学。而所谓的新文化经济学则不仅在研究对象上,更重要的是在理论范式、分析方法上具有本质的不同。

首先,新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集中于价值观体系这一文化的最本质最核心含义上。价值观(values)代表着一系列基本的信念:从个人或社会的角度来看,某种具体的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比与之相反的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更可取。每一个价值观都是由人们对某一方面的“价值判断”或“意义”思考所构成。从心理学来看,价值观则是一种有关什么是“值得”的看法,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手段和目的的选择。价值观体系通过人们赋予自由、快乐、自尊、诚实、服从、公平等观念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而形成层级(斯蒂芬·P·罗宾斯,1997,第175页)。例如,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CESS,2004,第5页)在调查企业家价值取向时就设置了一般价值观(包括品格、工作成就、法治、个人与社会关系、金钱与权力等)、职业目标和生活目标价值观、企业经营发展的价值观等多方面内容。如果将任一方面的价值观用集合Ai表示,特定的多方面价值观组成的文化价值观拓扑集合则可表示为A={A1,A2,…,Ai,…,An}。将文化具体化为价值观体系进行经济学分析,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文化都是由多个价值观组成的,正是价值观将某个特定文化与其他文化区别开来,也由于价值观的差异,各种文化制约和引导了人们的不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价值观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可能。

其次,新文化经济学所依据的基本原理是选择理论。要将文化价值观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至少需要存在三个前提:(1)文化价值观是可以选择的;(2)文化价值观的选择对人们的影响符合“连续性假设”;(3)文化价值观的选择与偏好稳定的基本假设相容。对于这三个前提的否定回答使绝大多数经济学将文化价值观关闭在“经济分析”的大门之外。现在是需要认真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了。经济学是以推断人的行为来解释现象的科学。要使推断成为可能,经济学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经过选择的。这一假设是研究的出发点,究竟在事实上人的行为是选择的结果还是盲目的结果,那并不重要。从这一假设出发,你只要承认习得和遵从文化价值观是人的行为,那就不能拒绝说这些行为不是选择的结果,从而也不能将其排除于经济学解释的对象。

再次,新文化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上采取的是个人理假设。准确地说,在人们所具有的信息和理解程度的限度内,在实际存在的选择范围中,人们试图对文化价值观作出理性选择。或者说,正是个人通过对价值观的权衡选择才形成了特定的文化。一个现存的价值观体系能提供给人们有关如何取得回报和避免代价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对现实的观念简化或模型化,它不仅指导人们的行动,而且能够节约人们决策的成本,这正是文化的功能和价值所在。在此,我们把文化理解为理性的行为者选择“消费”的一种“商品”,就像他们消费有形商品时权衡代价和收益一样。坚持主流经济学的理假设方法论是因为,人们对特定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坚持和放弃一般是建立在代价/收益计算的基础上的,因此是理性的行为,这与人的其他行为是理性的完全一样。从这一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出发,我们不把某种文化的存在归结为无知、迷信、谬见、或者是“洗脑”的结果。这一方法论也决定了对文化价值观的选择分析成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之后理性假设的又一个新拓展,也使新文化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能够在统一的框架内相容。

文化成本分析范式的出发点是这样的,既然个人选择特定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体系(即文化)是基于对回报与代价之间的权衡,那么他们对特定价值观的评价就准确反映在他们所愿意付出的代价上。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呢?或者说他们出的价格是多少呢?这一代价体现为人们接受某一文化价值观体系所要付出的物质的、社会的特别是心理上的代价。测量一个人对特定文化价值观体系付出代价的昂贵与否的一个简易方式,是观察要求其遵循者所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的多少。例如社会关系受到限制与外人强加的歧视等。

上述的代价无疑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文化成本,它是指人们信奉或遵从某种习得的文化信念(或价值观体系)时所放弃的最高的心理与货币代价。由于人们普遍地遵从特定文化观念,因此,文化成本也是同样广泛存在的。具体来说,文化成本一般包括认知成本、心理成本、认同成本、信仰成本等内容。从文化成本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可实证的命题来解释大量与文化观念有关的社会现象,同时也可以深入分析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揭示出制约个别企业、地区及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文化成本理论的提出似乎并不困难,然而,人们认识到达这一点时却经历了长期的努力。阻碍这一认识的形成有两个思想成见,一是拒绝承认文化现象可以进行经济分析;二是认为文化观念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人们“社会化”或模仿教育的结果。因此,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意识到了文化对人们行为影响的重要性,但这些思想小溪并未能够汇入经济学的主流。但是这些思想渊源却成为文化经济学新范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的营养来源。

文化成本范式是解释个体与群体存在复杂价值观选择的有力分析工具。文化成本范式的研究方法是以一些有一般性的行为假设、公理或定律——如人的自利假设来约束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指出一些限制行为的局限条件或情况,这样就可以推断在怎样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必然会怎样;而情况若有所改变,行为也就一定随之而变。当然,我们所关注的局限条件是当要素成本与交易成本不变时的文化成本。尽管文化成本在现实中是难以衡量的,但总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方法按照其大小给予排序,从而提出实证性的命题。事实上,一些研究成果已经显示了文化成本范式的可行性,尽管在这些研究中文化成本被具体化为“道德成本”、“信仰成本”、“心理成本”,然而其研究思路是相似的。

三、理论体系:从文化选择到文化变迁

依据研究重点的不同,新文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文化选择理论、文化区位理论、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文化变迁理论。其中,文化选择理论是学科的基础理论,而后三个理论为应用和实证内容。四个理论既有内在的层进关系,也有各自的侧重点,具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文化选择理论是整个新文化经济学的基础,它主要是将价格理论的一般原理扩展于文化价值观领域,并对引入文化因素后的理假设作出阐述。文化选择理论直接推导出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这两者尽管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但却代表了不同的研究路径。与一般的成本和资本相比,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更加注重主观的心理方面的内容,而不是物质的或货币的内容。

从文化选择理论出发,进一步的工作是解释人们对不同区位文化选择和替代的原因。按照通常的认识,文化区位上分布上、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与科学假说等多种价值观集合。文化区位理论既将各种文化现象统一在一个框架内研究它们之间的替代关系,又有利于深入任何一个子集合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

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是文化选择理论的静态应用,它一般从文化成本范式出发,研究文化观念与各个经济发展主体、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部分的内容既丰富又贴近现实需要,当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大多体现在这一领域。依据分析的视角,可以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各类经济发展主体如何通过特定文化价值观来形成竞争优势。具体如企业家价值观研究、企业文化经济分析、区域文化经济分析、转型与文化、国别文化经济分析及文化全球化等。第二类则从特定的文化着眼,研究它们的形成与转变,包括消费文化研究、投资文化研究、创新文化研究、诚信文化研究、欺诈文化研究等。

文化变迁理论则引进了时间维度,它是文化选择理论的动态应用,既包括了对文化变迁的方式、过程与机制的研究,也强调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的关系研究。通过这些研究,有望更好地理解路径依赖现象和制度变迁的实质。在引入经济史和文化史的资料时,文化变迁理论还有助于理解历史上存在的大量经济增长与停滞、收敛与扩散的现象,扩展人们对于经济效率的理解。

本文对新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描述都只能是一幅“草图”而非“指南”,是一种整合而非独创。事实上,如果文化经济学的新范式能够成立的话,那也一定是在广泛接受批评与建议之后。无论理论体系如何安排,对文化现象及其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解释则肯定是会取得进展的。

四、展望:意义与可能

新文化经济学多种范式在中国的兴起不仅提供了解释中国经济停滞与复兴的可能,也为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增添了新的能量。借助于新文化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可以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重新解读中华文明鼎盛和衰落的秘密。事实上,缺少了这样的分析范式,经济学只能放弃对中国历史变迁的解释,这也就造成了我们难以真正理解远至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汉唐时期的佛儒之争,近至鸦片战争前后的西学东渐,同样我们也无法解说“”的全面倒退和围绕着改革开放的激烈思想交锋。这些文化冲突、交流、濡化、融合与毁灭的事实正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潜在的主导力量,学者总是将中国的落后归咎于观念的保守,但却很少有人尝试去探索人们在进行观念选择时的约束。

新文化经济学并不仅在解释长期的历史事件中具有优势,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地区经济增长差异和企业发展状况同样可以作出有力的解释。例如,温州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绝不能单纯归结为制度变革以及人力资本积累的效果,特定地区的文化底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趋同。对于个别国有企业业绩斐然和许多民营企业昙花一现的反差,只有从企业家个人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角度才能深入解释竞争优势的源泉。

为解释中国发展而兴起的新文化经济学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中国,它也将对经济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新文化经济学会继续突破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在传统经济学的视野里,个人的价值观、理想、个性全部被抽象掉,这必然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些主要方面。随着经济学研究的深化,无论是“有限理性”的提出,还是行为经济学关于“认知偏差”的结论,都是对经济学基本假设的修正。当新文化经济学将文化价值观因素加入人的行为变量时,这必然导致理呈现出复杂表现,拓宽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更重要的是,文化价值观因素的引入,必然迫使经济学家去思考和面对偏好稳定的假设是否合理。既然我们承认文化变迁的存在和个人价值观的变化,就必须去处理经济学所忽视的偏好理论。

其次,新文化经济学将深化人们对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理解。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满于将制度变迁单纯归结为“路径依赖”,因为人们对于路径依赖本身仍然是理解不多的。对于历史上大量的“发展陷阱”和“制度停滞”现象,经济学仍然缺乏深刻的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文化价值观因素至少是其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制约因素。理解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过程,要求新文化经济学提供一些启示。而对于大量转型国家路径选择的差异和结果的不同,也需要从文化传统的约束上来思考。

再次,新文化经济学对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能够作出独特的贡献。在经济增长的收敛问题上,地点的文化差异将提供一些深刻的答案。而从发展首先是精神发展的角度来看,忽略了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和变迁,我们既无法评价发展的成果,也难以提出一般性的发展途径。而一个国家真正谋求发展和增长,也必须切实考虑到传统的文化价值观的制约作用,因为不同的价值观实际上规定了何者是真正的发展。

作为新生的文化经济学,能否真正实现与主流经济学的对接和融合,最主要的是实证研究的支持,只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才能为这一理论提供基础。然而,对于文化价值观变量的考察和比较是困难的,必须借助于新的方法,例如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和其他学科的方法,最主要的是进行大量的实际调查,从现实中去发现重要的局限条件及其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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