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乡土建筑;发展脉络;价值错位;民居更新;问题导向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103-06
乡土建筑研究起始于1964年,伯纳德・鲁道夫斯基(Bernard Rudofsky)举办了一个名为“没有建筑师的建筑”的展览并出版同名著作,此后,乡土建筑研究开始进入研究者和建筑师的视野。他曾试图赋予乡土性与建筑学同等的地位,但在国内外几次乡土热之后到21世纪,似乎乡土建筑研究又重新回到边缘,被看作代表着建筑的“过去”,即便不是建筑的某种落后状态,也是不可能再延续的建筑模式;过去那些经典的乡土建筑传统,尽管在设计、功能及美学层面具有显而易见的高品质,但并不被人认为与当今的建筑现实有什么关系。通常乡土建筑被认为与发展中国家相关或者与少数民族地区相关。从现代主义建筑主流来看,它更多是为特定场合的建筑创作提供一些形式或空间语言的灵感和素材,或者为旅游区或主题公园创造一些异域情调。规划师、建筑师、政治家都对乡土建造者的成就、经验和技艺或者乡土建筑在环境、文化的品质不大感兴趣,因而无论是民居研究还是设计实践都逐渐式微。究其原因,除了大众意识对乡土建筑认识存在误解之外,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乡土建筑研究自身存在许多问题,从而局限了研究的问题、思想和方法。因此,有必要对研究本身进行反思。新的乡土研究开始重新审视乡土建筑的内涵、作用、内容和方法,从而为乡土建筑研究开辟新的路径。
一、国内乡土研究的概述
国内民居研究起始于刘敦桢在1940年代在西南地区的建筑调查,到50年代末,他撰写的《中国住宅概论》和《中国居住建筑简史――城市、住宅、园林》开启了中国民居的研究。上世纪结束后到八十年代初,民居研究开始复兴,开始了对民居的广泛调研。这时期民居研究者成立了自己的民间学术团体――中国民居学术委员会,出版了一大批研究各个地方民居考察的书籍和论文。其主要是对各地典型民居调研测绘,对民居相关资料进行发掘和整理。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方面,加速的城市化进程造成了传统民居被大规模地改造和破坏。这使得许多学者将民居视为文化传统传承和地方文化多样性保留的一个重要载体,因而注重于对优秀民居及其文化传统的挖掘和保护,如陈志华先生等人的研究。其他乡土研究主要从文化层面、环境层面、形态层面来对民居进行分类研究。研究更注重人居环境整体性,比如传统聚落、村镇、名城的研究。 另一方面,在建筑实践方面,伴随着思想解放和文化热潮,对民居特色的研究成为改变时期僵化的建筑教条与探索建筑形式多样化的一种方法。这时,莫伯治早在 1959年设计的泮溪酒家则成为新建筑设计的典范,广州新建筑设计也形成具有鲜明特点的岭南学派,这对全国的民居研究和建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受这一时期后现代主义建筑的影响,设计界也将民居研究作为获得形式和空间设计素材的一种方式。 另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著名的古村镇和历史街区成为旅游的热点,虽促进了民居研究的热潮,但也造成了许多拙劣的“布景式”模仿民居形式的商业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在这一时期,也有学者开始借用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理论来理解民居形态的演变及意义。例如,在云南,受到拉普普特(Amos Rapoport)著作《住屋的形式与文化》的影响,一些学者从文化人类学和历史地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民居的形式逻辑、源流,比如蒋高辰先生及后来昆明理工大学一些年轻学者的研究。
20世纪 90年代后,乡土研究再度兴起,但研究的重点却有所转向,在西方发达国家则力图摆脱“乡土”这个概念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的束缚,于是提出所谓“新乡土主义”。它的目的在于对过去乡土建筑中所蕴含的文化传统进行延续和发展,对其所蕴含的民间智慧进行汲取和升华。而在发展中国家譬如中国,仍将乡土建筑作为增强地区和民族文化认同的一种方法[1],这是为现代主义建筑找寻中国式表达的一种路径。
进入本世纪,也有一些学者开始从多个维度(自然地理格局、政区地理格局、文化地理格局)来对民居的形式进行解析,试图回到建筑本体来理解民居的形式逻辑,并对全国和各个地区或者更大范围的“民系”进行民居类型的划分[2],并从建筑空间及形式要素(材料、屋顶、山墙、院落空间大小、比例、组群的关系、结构、装饰)来定性民居的特征[3]。
国外及国内乡土建筑研究的发展历程详见表1、表2。
二、有关民居更新的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民居保护和发展的矛盾愈发凸显,于是对传统村镇、历史传统街区保护更新和传统民居的更新研究和实践越来越多。民居更新(有的学者称之为民居再生)的研究开始增多,它关注如何使民居更新既符合现代社会的条件和需求又部分延续并保持传统建筑的特点。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托新民居创作和建设的民居更新研究
与传统乡土或者地区建筑研究相比,民居更新研究则更偏重于建筑实践。而与那些目的是创作所谓具有“中国特色”或“地方特色”,从城市中借用乡土建筑的形式及空间特征的研究相比,民居更新研究是“回到”民居本身,在乡村地区开展(部分在城市的传统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开展实践工作,目的是通过现代建筑材料、设计和建设方式来提高民居品质。比较有代表性的民居更新研究和实践包括吴良镛先生提出的整体性、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的理论,以及在北京旧城的规划研究和菊儿胡同的建筑更新实践[4];单德启先生在广西、安徽等地的新民居理论建设实践;在云南则形成以朱良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西双版纳、丽江及香格里拉等地进行的新民居建设实践。
(二)注重绿色技术和适宜技术的民居更新研究
新世纪之交,随着对民居研究的逐渐深入,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共识,一些学者开始从生态技术的层面来对传统民居形态进行量化的科学研究。结合环境及气候条件来解析传统民居的形态特征,揭示其优秀经验和存在的缺陷,进而采取当地的适宜技术来进行民居更新改造。这方面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刘加平教授对陕西窑洞的更新和新型生土技术的研究[5],在云南则是柏文峰教授以天然建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民居更新研究及实践[6]。
(三)注重以乡民为主体进行民居更新的乡村营造学研究
以上民居更新的研究,基本是以建筑师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更新模式――它提出一系列包含在设计、技术、建造的方案和方法,然后依赖地方的施工队统一建设。这种方式是将城市建筑学的一些基本价值和方法在乡村地区的移植和运用。因此,一些学者和建筑师也开始立足于乡土,以服务于乡村本身为出发点,探索一种有引导的村民自主更新模式。台湾建筑师谢英俊与温铁军创立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合作设立了乡村建筑工作室,采取乡民建筑教育和协作的方式来进行民居更新改造,致力于推广“常民住宅,协力造屋”,在国内开创了培训乡民自助改造居住生活的新型民居更新模式。 王冬教授在国内较早从乡村社会的角度来关注民居更新的问题,提出所谓乡村建筑学[7]的基本雏形,它以“合作建造”“过程建造”“自主建造”为核心,涵盖乡村共同建造的“历史传统”“村落建造共同体”“社会功能作用”“模式及方法”“开放体系”“过程及相关技术”六大问题。
上述学者都试图继续着晏阳初和梁漱溟等先辈开创的“平民建设理想与乡村建设”精神。这对于当前大范围大规模的民居更新来说,虽然艰巨,但也许将是一条更契合乡村民居更新需求的道路。
三、当前民居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基于自然历史的乡土建筑研究之局限
乡土建筑的研究从属性上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基于自然历史研究和基于问题为导向的研究。前者是通过观察来描述研究对象的特点和属性,得到研究对象的各种现象、素材、数据和认知,研究通常更关注有关乡土建筑的现象和数据的收集和梳理。基于问题导向的研究是在前者基础之上能够发展出基本的概念、规则和机制,可以把客观对象的理解上升到更加理性的层面,并能够创造出新的知识,对现实的实践进行科学指导。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自然历史研究是乡土研究的初始和基础阶段,具体表现为以物质形态研究、历史研究、社会研究、文化研究为导向,形成各种方式的民居类型划分方式;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注重文化和美学层面的品质,从形式风格层面来对乡土建筑进行分类,目的是从中提取可以借用到新建筑中的形式特征,成为创造本国文化特色和建构民族自我认同的一种方式,但许多这类研究也忽视了对于真正解决乡土所存在问题的关注。
(二)注重对传统具有价值的相对少数个案而忽视或无法应对当代的大量性民居
当前国内民居研究更多关注部分有文保和经济价值的少数个案,却忽视了广大民居主体――大范围大量性由居民自主建造和使用的当代普通民居。这些城市之外主要居住形态正经历深刻的变迁,是亟需研究却又是最缺乏研究,也是目前理论体系无法应对的问题。
(三)嫁接城市经验的民居更新实践与乡土现实条件相错位
与国外发达国家乡土研究相比,国内研究最大的不同主要是缘于当前中国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的国情,在城市之外仍具有广大的乡土地域,多数民居仍然是居住形态的主体,也是仍处于不断演化的“生命体”,而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乡土建筑已成为了过去传统社会的少数建筑先例和遗迹。简而言之,“当代的”“大范围大量性的”“正在演化的”是中国民居典型存在状态,决定了乡土研究在文保和历史研究之外具有更多的现实性、实践性的需求,这也是中国存在大量的民居更新研究实践的原因。但是,目前的民居研究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建筑学专业视野和城市价值的、脱离民居使用主体和乡土实际条件自外而内的研究。类似英国工艺美术时期建筑师的实践,他们崇尚乡土建筑的人性和美学品质,却陷入乡土建筑设计的悖论:由建筑师设计的“没有建筑师的建筑”,对每一个建筑琐碎的细节都要进行设计控制,“刻意”表现出一种原生自然的、“随意”的建筑形式,实际上成为与乡土建筑精神大相径庭。
(四)自发建造体系研究与当代建筑学缺乏应有的联系
一方面,受自组织理论的影响,对于乡土(地区)建筑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对民居自建体系的研究,但这些研究更多是利用自组织原理来描述和解释乡土(地区)建筑的生成过程和形态特征[8],虽然他们试图从乡土建筑使用主体的层面来反思现代建筑学的缺陷,却较少探讨在当代建筑学的语境下如何介入乡土(地区)自组织机制。另一方面,受亚历山大所倡导的社区自建模式的启发,一些学者也尝试以乡土为主体发展乡村建筑学,对乡土建筑自建体系的探索也很有意义[9]。但这种研究的前提设定或多或少认为当代建筑学在乡村并不适用,乡土社会及其知识体系与当代城市具有很大差异,但在当今地区联系日益密切社会,二者是否可以形成更积极的结合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乡土建筑研究的展望
针对目前国内乡土建筑研究的现状,通过借鉴当前国外乡土建筑的新趋势,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笔者认为乡土研究应该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路径:
(一)面向当代乡土问题“以积极实践为导向”(activist-oriented)的研究
过去对乡土研究的通常是以物质形态研究、社会研究、文化为导向研究,这在当今现实中并不足够,认为更加注重“以积极实践为导向”的研究。这样就要放弃认为乡土建筑承载着文化“真实性”这种观念,应把乡土认作是一种政治工程。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来对所谓过去进行不断的诠释和再诠释[10]。这些研究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乡土建筑的本质,以及它在不同时代在不同地方变化的过程,是什么导致了传统乡土建筑的消亡、适应、复兴或继续发展?乡土建筑怎样才能在当今及将来发挥最大的作用?因而这类研究更加注重影响乡土建筑理论和实践的广泛问题的研究,包括认同(identity)、族群性(ethnicity族群渊源)、遗产和旅游、传统的终结和再造(reinvention)、政权和统治(power and dominance)。许多的研究着重将乡土知识运用于当代住房领域,尤其是对城市棚户区的研究,将城市非正式住宅看成乡土建筑新的研究领域。
结合当今中国,民居更新虽也算是某种“积极实践”,但是往往只是关注有文化保护价值的聚落和民居,对于乡土中那些正处于深刻变化的大量性普通民居则很少给予关注,而这恰恰是当前乡土建筑研究最重要也最急迫的问题。另外,乡土研究通常关注的是建筑物质环境,而很少关注物质环境背后隐藏的社会公正、生态危机等问题。还有与民居自发营造密切相关的居民和社区如何参与设计,传统工匠在现代建筑体系的角色和发展等问题,均是值得研究的方向。
(二)乡土建筑作为解决当代问题的模型系统
鲁道夫斯基曾认为乡土建筑比现代建筑蕴含更多的实践智慧,对比现代建筑给人性带来的许多问题,将其视为解决与自然相和谐关系的建筑良方。然而,这在以现代主义建筑理论为中心的话语体系中很少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重视。拉普普特[11]在“向乡土建筑学习――乡土建筑作为一种模型系统”一文中认为乡土建筑应对环境、文化、技术变化等方面问题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通过研究、分析乡土建筑在面对以上问题时的动态变化、它的成功和失败,发现其中的基本规律和机制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设计的本质。
通过在思想、情感、形式与空间之间建立联系,乡土中“原生性”的概念(它们是基于蕴含于乡土建筑中原生的和具有创造性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将会产生特定的建筑思想,形成坚实的建筑原型。它们在不同社会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而且又具有某个社会的特定性。这促使现代设计可以从中汲取营养,有助于促进将来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着眼未来注重人居环境可持续性的研究
在 1999年一场名为“21世纪的乡土建筑”的演讲中,奥利弗提出应该使建筑学者和大众改变对乡土建筑的思维定势。他们把乡土建筑视为一种过去的、落后和贫穷的代表,这种看法实际是一种短视的思想。当今全球社会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一种可持续的方式来满足亿万人的居住需求。而当今仍有 90%的住所属于传统的和不断演化的乡土建筑,如果要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居住需求,就必须不能忽视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这代表了当今乡土建筑研究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转向。这也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当今生态的、文化的和技术的变化对乡土建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乡土建筑在其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乡土建筑是否可以应对或适应这种变化,从而能够符合新的生态和文化环境?还是乡土建筑不得不消失,正如上一个世纪许多业已消失的传统那样?传统中某些特定的部分是否更加适应这种变化而相对其它方面可以存留下来?
在当前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全国广大乡村聚落和建筑如何良性发展,是影响社会和民生的重要问题,然而当前的各种应对措施却具有很多问题。例如,2011年建设部村镇司提出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村镇规划编制”作为一项工作要点,要求各省抓紧出台《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然而,中国大约有行政村69.2万个,自然村535万个(百度百科)。面对如此大量的村庄,要按照城市的方式来编制规划和进行民居设计,几乎是难以实施的,即便是实施了也未必能形成理想的结果。另外,在少数民族或贫困地区,有许多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民房改造和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如何激发地方自下而上的力量,避免现在由政府统建造成的在物质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许多负面问题?会对广大的乡村地区的社会和生态产生怎样巨大深远的影响?如何建立一种适应于乡土转型的建筑知识体系,引导大量的民居能可持续的发展?这些都是乡土建筑研究所应该关注的问题。
五、结论
综上所述,对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价值错位:乡土研究中移植城市的、现代的技术体系及价值标准;(2)专业偏向:研究偏向于物质的、美学的、有价值的、少数个案;(3)外部介入:专家、政府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操作方式;(4)主体空缺:缺乏居民和工匠自下而上的有效参与的研究;(5)城乡分离:基于自主营造的乡土建筑设计体系与现代建筑学的分离;(6)偏离现实:没能结合当前城乡现实条件变化对乡土建筑的影响和新的可能性。
要应对这些问题,除了上文建议的三条路径之外,从根本上应转变当前乡土建筑研究和实践基于“特色攫取”的“潜意识”和基于城市的思维模式来衡量乡土建筑的“价值取向”,从而回到乡土问题本身。基于乡土建筑具体情境和发展趋势,应从注重自然历史式的考据研究到注重民居形态逻辑、动态发展和内生机制的研究;从注重个体民居(聚落)典范的个案式研究到关注广泛一般民居的普遍发展规律和问题的研究;从以专家或政府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局外人”介入方式的研究转变到在新的社会经济技术语境下结合并民居内生力量的乡村建筑知识体系的研究,最终拓展当前乡土建筑研究和实践的视野,并为其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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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就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虽然在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结合主义和分离主义之分,但这种区分仅在所有权归属上才有意义。两种立法模式均强调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同一,只不过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我国对此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致原则”,这一制度设计防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动产权利冲突,解决了地上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而以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改造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难谓合理。以“房地相对分离模式”重构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与物权法规范设计的基本原理相悖。
从自然属性上看,建筑物无法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1]但在法律意义上,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可各为独立的物,比较法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所谓结合主义,不承认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需依附于土地;二是所谓分离主义,承认地上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2]结合主义保证了地上建筑物的权源,提高了登记的效率,简化了法律关系;分离主义则便于独立实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价值,有利于满足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不同的权利需求,方便了物的流转。[3]而在从重“归属”转变为重“利用”的物权关系发展趋势之下,采取上述结合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置重于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例如,德国民法系采结合主义立法模式,强调建筑物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4]但在民法典之外又另立《地上权条例》,[5]专门规定了他人土地之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物权利用关系,使建筑物附随于地上权,不再绝对地附合于土地所有权本身。而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为避免分离主义立法模式所可能造成的建筑物所有权丧失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便捷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推定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建筑物所有人就其坐落的土地取得租赁权、地上权等。[6]由此可见,无论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中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仅在所有权归属上才有意义。这两种立法模式均强调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同一,只不过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主体并无限制,在所有权层面上,土地和建筑物就成了各别的不动产。但两者之间,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7]除国家、集体外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虽然取得了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就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言,其无法取得所有权,由此出现了建筑物所有权没有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上先后以“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来指称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相关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立法例,又体现了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如火如荼,如何架构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无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物权法》留下的许多立法空白留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去填补。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有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第151条有关“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以及第153条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或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等莫不涉及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这一基础性理论的支撑。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一成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形成及理论基础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之下,土地所有的静态关系必须透过土地利用的动态关系而进人市场经济。[8]在改革开放之初,土地利用制度的改革成了撬动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经营权两权分离方针的指导下,也就出现了“土地使用权”这一法权名词。应该说,土地使用权制度并没有运用物权法基本原理,如今看来,相关制度设计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诸如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的模糊性、以租赁方式设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等,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而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9]
在物权立法之时,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土地使用权”这一高度概括性的词语按土地用途和设立目的的不同被重新类型化,并分别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所取代。[10]但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物权法上对于相关具体规则的规定也暂付圈如,而留待相关法律制定或修订时再予规范。这样,我国虽然规定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客体,建筑物所有权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11]处取得了土地权源,由此反映出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天然联系。为避免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异其权利主体的情形,并避免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我国法上确立了“房地一致原则”,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12]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时,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地上建筑物处分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一致。如此也就形成了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特色,即虽采房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体处分原则。[13]
在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由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开其端。[14]其后,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3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将“房地一致原则”定为明文;[15]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第41条、第47条第1款、第5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房地一致原则”;[16]1995年《担保法》第36条、第55条确立了抵押交易领域的“房地一致原则”;[17]及至2007年的《物权法》,更是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化了“房地一致原则”。[18]而论及“房地一致原则”的存在理由,通说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房依地建,地为房在。”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处分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19]土地为任何地上建筑物的基础及本质的组成部分,如无对土地的使用权,即无权在该土地之上建筑并保有建筑物。因此,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成为转让或抵押的标的。[20]
第二,建筑物虽非土地之本质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但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转让或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未同时转让或抵押,即可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现象,进而会引发权利冲突,不利于物的利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21]
第三,“房地一致原则”可使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简单化,有利于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与经营,避免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所导致的纠纷,节省不必要的成本。[22]
二、房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下房地各别处分的缺陷及理论分析
已如前述,比较法上关于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向有结合主义与分离主义之别。[23]我国法上明显采取了分离主义立法模式,视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不动产客体。学说上认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亦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其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关系上的经验得失,颇值我们在修法时斟酌。其中,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3月完成用益物权修法,其经验更值关注。
我国台湾地区采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互不吸收、各自为单独不动产的体制,[24]为解决土地及建筑物异主时建筑物无合法使用土地的正当权源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最初只有第876条规定以为适用,明定因设定抵押、拍卖抵押物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的,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债法”修正时增列第425条之一以及第426条之一,明确因交易关系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时,建筑物受让人对其所坐落之土地有租赁权,并可依第422条之一,为地上权之登记。2007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修正,于第838条之一规定,因强制拍卖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时,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于第924条之二以及第927条第3项明定,土地出典人不欲或不能对地上建筑物补偿相当价额,导致建筑物与其所坐落的土地异其所有人时,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如此复杂的推定规则会产生如下的争议。
首先,应如何看待“推定租赁”和“法定地上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一旦发生本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的规定—引者注)土地与房屋异其所有人的情形,则不论其形成异其所有权之让与,系本于买卖、赠与或交换,且其买卖系由诸于自由买卖或强制执行之拍卖、变卖皆应无所限”;“本条立法政策上,基于仅适于使其形成债之关系的立场,故仅容‘推定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而无容使用土地之人得享有地上权”’,从而主张应将推定租赁与法定地上权加以分别规定。[25]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定租赁和法定地上权的差异仅在于前者为私法买卖行为,后者为法院拍卖行为,[26]分别予以规定似乎有意区分自愿移转和强制移转,[27]或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来合理化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解释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关于推定租赁的规定也适用于强制拍卖,且在推定租赁的情形,经登记亦可为地上权。至此,上述两种情形实无区分实益,论者并主张应作一体规定,使房屋具有基地的使用权。[28]但我国台湾地区本次修法并未合并上述规范,其解释适用还有待学说发展和实务见解助力。[29]
其次,无论是推定租赁,还是法定地上权,均存在租金如何支付、期间如何确定等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采取的方法是“地租、期间及范围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30]仅就交易磋商成本而言,这一推定规则本身的设计值得怀疑。
最后,无论是推定租赁,还是法定地上权,都是解决建筑物与其坐落的土地异其所有人时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但就地上建筑物与租赁权或地上权是否可以异其权利主体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学者的见解颇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地上权原则上应与地上建筑物同时转移,其理由在于民法理论“虽认为定着物为不动产,然仍承认附合之原则,地上权人惟基其地上权于他人土地上得保有建筑物和竹木,其建筑物或竹木不能离开土地而独立存在,两者相合而后能完成其经济的作用,故除之为材料之交易外,应认为不得分离而为让与。”[31]另有学者认为:“在土地上如为具有独立性之建筑物时,其既有独立之所有权,与地上权两者之间,非不能分开让与,然为保全其经济作用,应透过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尽量避免此种情况之发生,自不待言。”[32]我国台湾地区“债法”修法完成后,就此问题学者间见解颇为一致,即租赁权或地上权不得与地上建筑物分离而单独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33]
由此可见,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和采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殊途同归,即在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所有权主体时,使建筑物取得对于土地的地上权,并使建筑物附合于地上权。如此看来,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例受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社会、文化因素限制,但调整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的“动态”制度却在各国或地区之向并无大多差异。制度背后的法理皆同,不同的可能仅是名称或部分枝节。
同时,应注意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房地各别处分所造成的建筑物与其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的情形给相关规范的解释适用带来了巨大困难,此种纠纷涉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优先问题,甚至涉及债权不可侵性及债权物权化的问题。[34]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房地异主渐次增修之立法规定,异常复杂,连法律专业者,若非详研法律规定,恐不易透彻了解法律之规定。若非作有系统且深人之比较,殊难了解法律条文内之具体蕴含”,[35]以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中国大陆在立法上强制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同时移转或设定抵押,以使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致,颇能防止占有与土地产权分离之现象,值得吾人参考、借镜。”[36]在同样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日本,也有学者认为“将建筑物和土地视为两种独立的不动产是土地制度设计中最大的败笔”,并建议“导人将土地和建筑物视为一体的法律制度”。[37]
三、我国采纳“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论再证成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房地一致原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批评,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房地一致原则”否定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有其经济价值的事实,否定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相互分离的事实,[38]不利于鼓励交易,而且“房地一致原则”强制性要求两者一同处分,限制了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充分行使,违背了自愿原则。[39]同时,这一制度设计使得价值巨大的房地产在市场上很难进行交易,而房、地分别交易可以降低房价,使房价更趋合理。[40]
第二,“房地一致原则”的绝对化有时会妨碍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际上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成本,成为阻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制度原因之一,[41]与效率原则背道而驰。[42]这一制度设计使得房地分开抵押成为不可能,阻碍了房、地交换价值的充分体现,限制了房地产的抵押融资功能。[43]
第三,“房地一致原则”导致了目前饱受垢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所有权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权源,由土地所有人即国家无偿收回建筑物所有权,有违所有权无期限性特征和公平交易原则,可能导致对地上物的破坏行为,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形成。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44]“房地一致原则”直接影响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对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权利的维护。[45]
对上述主要观点,笔者不予赞同,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一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本旨和社会机能相违背。诚如学者所言:“房地权属一体转让不同于建筑物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这是两个木同层次的问题。”[46]如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仅向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收取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代价(地租),在我国法不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再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这一情形即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之“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设立本旨相违背。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机能在于调和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两者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发挥其经济效用。[47]因此,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同时为之,以免地上建筑物失去其存在的权源。至于房价本身则与“房地一致原则”并无直接联系,而更多地取决于价格形成机制,如土地节约利用政策带来的土地供给相对减少、人口经济聚集结构导致的需求增加等。
二是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貌似提高了财产流通的效率,然则当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之时,各权利人为行使权利必定进行磋商、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时还要诉诸法院,其交易成本可想而知。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两权利之间的桎梏也直接危及了不动产交易本身的安全。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别转让,将面临被判定为无权占有、被诉请拆屋还地甚至返还不当得利的命运,尤其是一旦土地所有权人请求拆屋还地并获胜诉,将因此耗费巨额社会成本而有害社会经济。[48]由此,“房地一致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离,简化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动产权利关系,从对物的利用效益而言最具效率。至于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问题,在现行法之下尚无法得出否定的结论。[49]
三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所有权固为可议,但仅此不能作为否定“房地一致原则”的理由。在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的背景下,土地与建筑物的物权利用关系的法律表达即为建筑物所有人取得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成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权源。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用益物权,通说认为应有期限限制,否则土地所有权将徒具虚名,[50]有土地私有化之嫌,而且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对价也是依相应期限而确定。由此可见,在从事交易之初,相关权利人对其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限制,始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事后以不知道提出抗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在现行法之下首先是续期,其中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是自动续期,就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是依申请并经批准而续期。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地上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在这里需要重新考量的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规则。实际上我们在修法时应置重于如何去完善这一规则,而不是去改动“房地一致原则”本身。[51]
四、对改造“房地一致原则”若干观点的回应
就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权利主体的现象,学界提出了许多解决路径,[52]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种观点。
(一)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
我国有学者主张应仿效其他立法例,在我国对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所采用的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在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主体时,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取得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租赁权。[53]笔者对此难以认同。无论是在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还是在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要么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要么依附于租赁权或地上权。总之,建筑物无法脱离于土地权源而存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无法进人交易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即为解决地上建筑物的正当土地权源而设计,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推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则增加解释适用上的困难,二则在我国目前用益物权均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法理之下,[54]尚难找到其位置。由此可见,推定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取得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张不妥。
就推定租赁的形式,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消灭,推定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租赁权,在我国实践中又称(国有)土地租赁权;第二,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时,推定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权。
笔者反对依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55]当然反对上述第一种情形。我国《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依出让和划拨方式设立,出让实为有偿设立,划拨即是无偿设立,两种方式周延地涵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准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尚不得依租赁方式为他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理,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并非物权而系债权,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当然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物权。[56]就上述第二种情形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虽然可以以租赁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仅就建筑物、土地异其权利主体的情形而言,推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无法解决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问题。此际姑且不论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何确定,仅就租赁权的性质而言,作为财产短期利用的制度安排,虽有债权物权化的设计,但这一规则本身已经广受质疑,自与建筑物对土地的物权利用本身不相吻合,因而不足采。
在比较法上,我们也看到了采取推定租赁模式处理土地、建筑物异其主体情形时的困境。
首先以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和第426条之一的规定,为解决建筑物与土地异其所有人,建筑物得以合法继续占用土地的问题,推定建筑物所有人对于土地(所有权)取得租赁权。不过,为赋予基地承租人更具使用土地的理由,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债法”时采取“土地法”第102条之规定,在“民法”中增列第422条之一,明定“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之所以如此,“完全系因为土地所有人与承租人成立租赁契约,原应只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以基地租赁有与地上权相同之作用与效力,故特别规定容认承租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为地上权之登记,用以保护承租人。”[57]但就其所登记的地上权的性质,学界至今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准地上权,租地建屋为地上权登记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系租赁关系,只是其租赁权准用地上权之规定,发生地上权的效力,从而享有与地上权规定同样的法律保护。[58]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法定)地上权,以建造建筑物为目的而租用基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订立租赁契约,发生祖赁关系,所谓为地上权之登记,是以法律强制将租赁关系转换成地上权的设定,为法律行为法律上转换的一种。因此,租地建房经地上权登记后,原承租人即转换为地上权人,似应认为系取得地上权的一种原因。[59]两相比较,在解释上应以准地上权说为妥。前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2条之一的立法旨趣在于加强基地承租人的保护。依该规定为地上权登记后,如果认为是地上权而不再存在租赁关系,固然可以适用地上权的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租赁权的规定反而不再适用,显然有违立法原意。[60]
再来看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德国虽然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但建筑物亦可依附于地上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土地租赁权也是阻断建筑物依附于土地所有人的理由。此际建筑物亦无法依其《地上权条例》第12条而成为土地租赁权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建筑物成为与土地所有权、土地租赁权相分离的一个独立物。因此,土地权利吸收建筑物权利的原则遭到了破坏,表现出了逻辑上的例外。[61]
由此可见,基于推定租赁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模糊性,要想使建筑物与土地之间形成稳定的物权利用关系,至为可疑。
(二)房地相对分离模式
基于“房地一致原则”的绝对化所可能造成的弊端,有学者提出了“房地相对分离模式”加以改造,即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体处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2]的确,该种意见在遵循“房地一致原则”的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交易主体在房地处分时各取所需,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从规范的配置视角而言,这涉及到立法时物权法规范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依学者的观点,私法中的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等数种。[63]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经由民事主体的特约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是提倡和诱导民事主体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这两种规范适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授权第三人的规范是授予交易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以相应的权限,以保护受到交易关系不利影响的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规范,适于规制当事人的利益与特定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强行性规范是民事主体在为特定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64]
因为调整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的规范既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也为法官处理相关利益纷争提供依据,所以该规范既为行为规范,又为裁判规范,因此不可能是倡导性规范。[65]而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时,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在设计相关规则时,可在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第三人规范之间进行选择,而思考的关键在于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时所关涉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还是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如果仅仅只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选择,基于个人利益的选择仅仅于协商中才能达到其最佳利益配置的观点,这种规范也就并不必然地要运用强行性规范进行规制。[66]
就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而言,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如建筑物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基于交易关系异其主体,除了两个交易(建筑物交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当事人之外,一个交易的相对人对另一个交易而言即为第三人,除此之外,因权利主体各异所造成的物权利用关系的复杂化已经直接影响到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从而危及社会利益。“土地本身寄托了公众利益,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源.,土地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土地权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67]因此,“房地处分原则”必然要通过一种强制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交易秩序。由此可见,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宜设计为强行性规范。
此外,如果设置为任意性规范,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必然会走向房地权利主体的分离,从而在制度的构建上,需要采纳房地异其权利主体时所需要的制度编排。但如前所述,无论是基于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模式还是基于推定租赁的模式,都具有难以避免的弊端。而且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只能是推定租赁模式,因为租赁权本身所具有的不公开性质,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制度安排更不可能实现房地权利主体分离时所能达到的秩序。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推定租赁模式仍然是与地上权的模式紧密结合的,单单采用推定租赁模式,失去了制度间相互依存的一般道理。
准此,房地相对分离模式仅将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设计为任意性规范,既不具有制度构建的基础,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基于房地交易所涉及的秩序,应当将其设置为强行性规范较为适宜。
五、结语
“房地一致原则”下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已为我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所广泛认同,其制度设计虽基于在改革初期的经济现实,却反映了我国就相关法律关系的应然选择。对于实践中因为制度执行上的偏差所造成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主体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个别解决。就制度之间的协同层面而言,我国现行房、地分别登记制度可能是“房地一致原则”运行的最大阻滞因素。物权法上确立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若贯行,“房地一致原则”的实施必无障碍。
注释:
[1]参见赵红梅:《房地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参见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以下;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以下;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以下。
[3]参见段则美、孙毅:《论土地与地上物关系中的分别主义与一体主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4]参见[德]卡尔•拉伦羡:《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7页。
[5]参见李静译:《地上权条例》,张双根校,《中德私法比较》2006年第1卷,第259页以下。
[6]参见曾大鹏:《论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
[7]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8]参见吴西源:《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立法制度之研究》,东吴大学法律学院2007年度硕士论文,第106页。
[9]参见黄阳寿:《论合建房地异主时房屋所有人之基地使用权》,载赵威主编:《国际经济法论文专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10]在目前语境下,“土地使用权”被认为包括“物权性”的土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以及“债权性”的土地使用权在内,后者如依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临时用地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11]本文以下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展开探讨,暂不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12]参见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13]参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第194页;同前注[3],段则美、孙毅文。
[14]其第64条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划归新房主使用。”应值注意的是,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用来指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设立的以建造和保有地上建筑物为目的的权利,也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之上设立的以建造和保有地上建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15]其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钾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钾。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钾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钾。”
[16]该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钾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47条第i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钾权。”第51条规定:“房地产抵钾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钾财产。需要拍卖该抵钾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时,仅变动了上述条文的序号(上述条文分别修改为第32条、第42条、第48条、第51条),并未修改其条文内容。
[17]该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钾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钾的,应当将抵钾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及同时抵抑。”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钾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钾物。需要拍卖该抵钾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钾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钾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钾的,在实现抵钾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18]该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时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钾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钾。抵钾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钾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钾。”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钾。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钾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钾。”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钾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钾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钾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9]参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20]同前注[2],王利明书,第160页。
[21]参见黄阳寿:《民法总则》,作者2003年自版,第194页。
[22]同前注[2],王利明书,第161页;同上注。
[23]不过,有学者考察认为,这种分类过于绝对,参见前注[6],曾大鹏文。但结合主义与分离主义立法模式至少从所有权意义上反映了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在类型化意义上仍具分析价值。
[24]参见朱柏松:《新修正地上权法规范解释上若千问题之探讨》,《法学丛刊》2009年第1期。
[25]参见朱柏松:《论房地异主时房反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权》,《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26]参见林诚二:《法律推定租赁关系》,《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27]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作者2003年自版,第52页。
[28]参见谢哲胜:《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普通地上权)综合评析》,《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29]参见李福隆:《物权法现代化之终章或序曲—论普通地上权之实务争议及新法评析》,《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10年第2期。
[3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之一。
[31]参见史尚宽:《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3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0页。
[33]参见温丰文:《基地承租人之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第3项。
[34]同前注[21],黄阳寿书,第192~193页。
[35]同前注[8],吴西源文,第152页。
[36]同前注[9],黄阳寿文,第314页。
[37][日]藤井俊二:《土地与建筑物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一个物还是两个独立的物》,申政武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38]参见张纯:《房与地关系法律问题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4期。
[39]参见林平:《房地一体原则的冲突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厦门大学法学院2006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40]参见臧玉梅:《试析我国房地一体原则的优势》,《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上)。
[41]参见陈甦:《论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
[42]同前注[39,林平文,第10~11页。
[43]同前注[40],臧玉梅文。
[44]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8页。
[45]参见朱庆梅:《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关系》,《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46]同前注[2],崔建远书,第169页。
[47]虽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形,建筑物与基地之间的关系无法从物理意义上的结合来解释,但至少在观念上,建筑物必然与土地相结合。在解释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系共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8页;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48]参见崔建远:《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49]参见高圣平、严之:《房地单独抵钾、房地分别抵钾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烟台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5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81页。
[51]参见高圣平、杨旋:《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法学》2011年第10期。
[52]笔者认为,以实践中存在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权利主体的现象即认为这种情形是合理的,法律上即应作相应回应的观点,实际上是迁就了违反现行法规定的实践。在法治原则下,这一观念不可采。解决路径可能是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个案解决,而不是设计出一个一般规则。
[53]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页;同前注[41],陈甦文。
[54]我国法上目前不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但在德国法上,有所谓次地上权制度,即以地上权为本权而再次设立的地上权。同上注,孙宪忠书,第228页。
[55]详细分析参见刘璐、高圣平:《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的法律表达—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6]参见高圣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规则》,《中国土地》2009年第11期。
[57]同前注[24],朱柏松文。
[58]同前注[33],温丰文文。
[59]参见杨与龄:《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11页。
[60]同前注[33],温丰文文。
[61]参见黄钊:《论民法上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62]同前注g,梁慧星主编书,第652页;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63]参见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里—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里的反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64]参见王轶:《物权法的规范设计》,《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65]学者认为,倡导性规范仅仅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其不是裁判规范。参见前注[63]王铁文。
官式建筑大木构研宄是中国建筑史研宄的起点,在传统建筑史研宄框架中,地方性的乡土建筑木构体系研宄基本缺失。相对于较为深入的官式建筑研宄,乡土建筑研宄并没有找到有针对性的研宄方法;往往忽视构架形制、构件样式、匠师技艺之间的联系,缺乏对地域性营造体系的全面性考察。近年来,乡土建筑的研宄范畴逐渐扩大,包括建筑创作、建筑保护、绿色建筑技术、建筑文化、装饰设计等各方面,却鲜见有关乡土建筑木作技术体系的专门性研宄。比如,2003年至今,发表的328篇与中国乡土建筑研宄相关的会议论文中,民居与历史街区保护更新类占90篇,新农村建设及建筑创作类占23篇,绿色生态技术类占56篇,文化空间类形态与装饰类占144篇,尚可算作木构体系研究的文章仅有15篇(表一);2003年至今,73篇与中国乡土建筑研宄相关的博士论文中,民居的保护更新及当代建筑创作类论文15篇,绿色生态技术类占13篇,文化空间类形态与装饰类占40篇,有关其木构体系研究的文章仅有5篇。
2平民史观下的乡土建筑研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史学革命将看待历史的方法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其中,“自上而下”(topdown)的历史观,属精英史观,以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及其在历史中的作用作为决定历史发展变化的关键力量。在建筑史研究中体现为以宏伟、壮丽的标志性建筑为研究对象,如中国传统建筑研究中的官式大木作建筑研宄。与此相对,“自下而上”(bottomup)的历史观,即平民史观,关注平民社会。在建筑研宄中体现为对普通建筑的关注,乡土建筑研宂即可视为该种思维的投射‘。受时代背景和社会原因所限,最初的中国建筑史研究围绕北方官式建筑展开。然而,早在1950年代,刘敦桢先生已经意识到“宫殿陵寝庙宇”与“广大人民的住宅建筑”有着极大的不同2。时至今日,乡土建筑研究往往更关注寻找新奇的、异于官式的建筑形式,以及别具一格的建筑装饰;极少被视为与官式建筑同等地构成中国传统木构营造体系的一个方面一一即皇家营造体系和民间营造体系。因此,目前的乡土建筑研究仅仅是目光的下移,而背后的研宄思维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所以在中国传统木构营造体系的讨论中,高大宏伟的官式建筑仍然是主要的研究对象,而大量保存、看似平凡的乡土建筑无法获得同等重视。这无疑低估了乡土建筑研究蕴含的巨大能量。与受皇家控制的官式体系不同,乡土建筑代表的民间营建体系反映了更为真实的生活,关注到过去一直被忽视的某些真实存在的历史现象,比如民间营造法中各地对“蒿尺”的不同应用。由于丰富的地域差异,以乡土建筑研究为视角重新看待中国传统木构体系,可避免单一线索的线性建筑历史思维,带来更加复杂、多元化的思考,成为打破“自上而下”的精英史观的突破口。
3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研宄及其特点
3.1中国乡土建筑研宄中的问题
3.1.1乡土建筑
乡土建筑极易与乡村建筑、民居建筑概念相混淆。溯本求源,“乡土建筑”一词来自于西方语境中的“VernacularArchitecture”,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描述为1999年第12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乡土建筑遗产》(CharterontheBuildingVernacularHeritage)中公布的六条识别标准‘,其强调的是同一地域下的原生性、民间性和文化共性,并没有任何将乡土建筑局限于乡村社会中的限制,也没有针对建筑规模、功能和形态的规定。但由于传统社会中次级行政区域接受官式影响较少,故地方特色乡土建筑多生长于此;同时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乡土建筑又较容易保存在较偏僻环境中,因此导致乡土建筑与乡村建筑存在一定交集。但这并不能取代乡土建筑对民间性、自发性、地域性的强调,为某一历史地理单元内使用共享的地方特色营建工艺建造而成的民间建筑,并不存在城与乡、大式与小式的二元对立。
3.1.2木构营造体系
木构营造体系是中国传统建筑的代表特点,涉及尺度、材料、形制、加工方式、结构构造等物质方面的研究,以及工匠系统、营造制度、营造哲学、使用者与建造者的互动关系等非物质方面的内容,是围绕木结构的加工及使用的一套完整的系统。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乡土建筑研宄范畴的关键是考察其是否使用了本地自生的地方性木构营造体系。以营造体系定义乡土建筑研究范畴,可以避免将乡土建筑与乡村建筑,或民居建筑混淆,消除“城乡差异”和“类型差异”2。无论州府、县镇、乡村,无论祠堂、寺庙、士绅住宅、百姓房舍,无论有无斗拱,无论有无雕饰,是否为该地区工匠以地方特色工艺修建,才是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反映的核心价值。比如位于泰顺泗溪镇临水宫,一处道教庙宇建筑,具有一定规模,并且相比民居而言用了较高形制的斗拱结构,但由于其反映的仍然是本地样式和技艺,故应被视为泰顺地区的乡土建筑。
3.2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研宄意义及特点
3.2.1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研宄意义
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不仅地区差异性大,并且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划分、民族构成都有变化。乡土建筑,不仅分布广发,并且许多营造活动仍在继续,故而使用乡土建筑的木构营造体系视角是把中国建筑历史变迁置于空间维度下进行考察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以乡土建筑为代表的地域性建筑研宄的重要性,已被学界认同。吴良镛先生在《关于中国古建筑研宄的几个问题》3中提出要着眼于“地区建筑的研宄”。张十庆先生在《关于地域建筑研究的思考与认识》4一文中认为“单一的脉络无法串联起纷繁的中国建筑演化历程,地域因素对于多元一体的中国建筑,有其重要的意义,研究将从注重时间轴到时空并重,从注重官式到注重民式,希望地域建筑研究能成为以另一种方式和角度对以往所熟见的中国古代建筑的阐释和思考”。因此,结合“地域性”与“民式”的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研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3.2.2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研宄特点
针对乡土建筑分布广泛,具有典型地域风格;保存数量较多,但大多集中于明清时期的特点,其木构营造体系研宄需科学地精确化。
(1)地域精确
精确划分研宄区域。不同于现有的地方性建筑研究丛书,乡土建筑木构营造体系的研宄区域不再沿用现有的行政区划范围,也并非单一依靠自然地理、气候分区,而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界定研究范围,特别是通过历史地理、考古文化区的研宄,还原特定历史环境背景;另外,尽量选择乡土建筑保存数量较多且类型较丰富的区域开始研究。在研宄初期,尽量控制研究范围,不宜过大,选取相当于县、乡级别的地理范围进行深度考察。只有在科学的研宂区域界定中,进行小范围高精度的研宄,才能使该地域内的木构营造体系完整呈现,以此为基础可进一步判断该地域与其周边地区之间的联系。
(2)时间精确
研究时间段落的精确性。由于现存的乡土建筑大多集中建造于明末、清朝,因此研宄将不再以朝代为时间单位,而根据该地区内乡土建筑的实际发展变化脉络,将时间单位缩短至10年或20年左右。比起缺乏实际意义的绝对时间单位,甚至可以以工匠系统中的“一代人”为度量单位进行研宄,可以产生与实际建造更加密切的关系。与以朝代为标准进行的研宄不同,较短时间段内的研宄更加突出建筑变化的连续性,而非不同时间段内的差异性,避免了较大时间差内建筑形制、营造工艺的变化带来的割裂。因而,这种更加细致精确的研究模式适宜反映更加真实的建筑变化。
4结语
关键词:乡土民居;空间模式;土性文化
前言
新疆吐鲁番地区乡土民居建筑类型,从民居特征来讲,结合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精髓,满足乡土民居住宅的发展要求。新疆当地民居建筑,强调传统建筑空间的重要作用,注重传统乡土建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新疆民居建筑空间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吐鲁番亚尔果勒村为例。结合具体的例子来探究吐鲁番亚尔果勒村空间模型整合方法,通过组织数据和图形分析,使其传统特质在时代的发展中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展。结合空间布局的特点,为吐鲁番民居的住宅改造提供可行性的创新设计。
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形成的背景
1.地理与气候环境的影响
吐鲁番其地质和地形状况使得日照所吸收的热量吸收快而释散慢。所以吐鲁番地区属于炎热地区的民居建筑,其民居便出现了充分适应这种天气的特殊形式。适应地理环境和气候特征,是新疆乡土民居的优秀建筑样式。吐鲁番地区的民居经历数千年的演变,其外墙建筑材料依然是生土或生土制品,这样可以保持室内冬暖夏凉。土拱住宅就是利用当地黏结性强且易于脱水成型的泥土资源、适应这种自然环境发展起来的。新疆民居建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2.城市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今天新疆的农村居民们在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下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也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全员普及。改造旧民居、老村落。建设新民居、新农村,我们应该分清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承认差别,不同对策。各地的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选择建设他们的地方特色的民居建筑。
3.城市生活变化的影响
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对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的形成也有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休闲的时间增多了。人们便向往旅游。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各地纷纷都在整理、装饰、挖掘、加工本地区的旅游资源,这些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有这些文化积淀的基础,民居建筑也有一定具有与众不同的特色风貌。就是我们所描述的发扬传统、继承文化。
4.宗教文化的影响
新疆的原居民在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逐渐取代了对原始宗教的崇拜和信仰,成为新疆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受宗教文化的影响在新疆伊斯兰教建筑中出现了两种形式,一种是西亚宗教建筑形式进入新疆以后,通过本地化而成为富有西亚建筑文化形式,如尖桃拱、变形拱、拱门顶部和柱帽上叠涩构造、磨砖拼花、雕砖尖券、穹顶及植物的花茎、叶、蕾图案等。另一种是由回族文化的形成。又因为这些居民均属于信仰伊斯兰教者,与同的维吾尔族的生活习惯和审美观念有相同之处,所以他们比较多的向维吾尔族民居相似。
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基本要素
1.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演进与发展概况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气候干燥,其民居建筑的形成遵循着在绿洲地区所形成的聚落,其中的居民也包括从其他地区自动迁来新疆而加入到原住民聚落中的住户。有些从外地迁来新疆或从新疆已开发的农耕区迁往其他未垦区从而扎根落户形成的聚落。它们的表现形式和聚落的组合方式是不同的。
2. 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布局构成
新疆民居的居民点都要修建清真寺,而这个地方往往就建造在水池旁最为有利的位置。久而久之,凡信奉伊斯兰教的农村民居点都形成了以清真寺和水池为中心的聚落。当居住的住户不断增加时,便由此中心向四周扩伸。民居街巷曲折拐弯是由于这些居民点大都为自发地形成的,各户在占据宅院地时往往左右相依,前后错落,故而这种民居点的街巷便成为指向中心的放射形街巷构架。新疆有不少城镇便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这便是原住村落的典型形态和组织形式。
3.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要素分类
人类最初的居住屋的平面布局图几乎全为一室户。这是居住建筑的起步阶段。随着日常生活的开展,居屋的安排逐渐由单室向多室户发展。新疆的民居在这条探索的道路上充分体现出这种进步的现象,从而产生“一”字型,曲尺型、“凹”字型和组团式等各种布局形式。新疆民居在用地局促的地区和人口稠密的城区及其附近则常有楼房修建,按其类型可分为重叠楼、爬坡楼、过街楼等。重叠楼:指上下层承重墙对齐,每层房间平面布局相似的楼房,一般以砖木结构砌筑,高者四层。也有以土木结构砌筑的,以两层为主,三层极少。爬坡楼:在用地局促且坡度较陡的基地上,当地居民往往以爬坡的形式修建住宅,住宅中的各房间底面标高不同,但能通过楼梯相互联系通达。但外形却似楼房一般。过街楼:即指平面几地面积不足,在建楼层时又没有条件达到三层以上,只能借占街巷上空,横跨与对邻搭接形成过街楼的形式。
4.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形态特征
由于地理位置原因,其民居庭院布局呈内向型封闭或半封闭形式,建筑之间的空庭之上采取高架棚覆盖以造成大片的阴影,高架棚高出屋面50―150厘米左右,其高架以土块或砖砌柱架起,其高差所形成的的空隙或为敞开,或以花格墙围合,保证空气的自下而上的对流。这种高架棚多架在房前或两建筑之间,但也有架设在房侧或离房屋几米的空地上的。高架棚下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起居室和第二卧室了。为保证安全和私密性。每户将其用地范围以墙围合。为克服围合以后的空间闭塞的不舒适现象,当地居民又在围墙砌体上设计了各种花格式透空的砌筑形式。为了开展一些不宜在室外进行的家务,一般都建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地农民主要生产葡萄,当地居民会选择高爽地段或在自己的房屋顶上建起以四周均为花格墙的墙体、阳光不能直晒、通风又极好的葡萄晾房,其葡萄晾房有与众不同之处。
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的整合与创新设计
1.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实例分析
(1)新疆传统乡土民居建筑特色风貌正在被新农村建设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土性文化建筑的构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下显得越来越不协调,而这些乡土建筑是新疆少数民族经过反复实践、总结经验下营造了属于自己的民居建筑风格。而这些是需要被广为流传下来的时代文化的产物。需要对这些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研究进行详细阐述和深入研究。比如新疆吐鲁番市亚尔乡亚尔果勒村,本研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意义。
(2)新疆乡土民居建筑是物质环境的载体,承载着人们的精神寄托。为了能全面落实和更有效地对新疆乡土民居建筑进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研究价值。因此,研究新疆乡土民居建筑分隔空间模式对亚尔果勒村有着重要的作用。
2.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特征
吐鲁番一带的东疆民居,是颇具地方特色的土拱住宅。对吐鲁番亚尔果勒村空间模式特征的研究,从物质形态要素到空间特征的分析,提出吐鲁番亚尔果勒村的整合与创新设计,对吐鲁番亚尔果勒村的保护与建设做出有价值的理论基础。在不断完善论文内容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历史文化资料的收集,亚尔果勒村空间模式特征研究能对旅游建设带来发展性的见解。
3.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先进的施工方法在民居建筑上逐步推广,新的建筑材料获得居民的青睐。不少家庭为求好同新,纷纷装修、改造或翻新。最常见的是大量采用外墙瓷砖贴面,用三合板、五合板锯出图案贴到檐口、墙上并涂以各色油漆等。也有采用大玻璃窗、大面积镜面墙的,在建筑的质感和色泽上出现了变化。例如随着欧式风潮的袭来,新疆民居上的大铁皮屋顶上便一个个冒了出来,柱头的装饰也搬来了不少巴洛克和科林斯的样子。
在对外来文化不甚了解,只图新、只图怪、只图奇、只图洋,同时又被挤进改革开放的“成绩”,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和糟粕模糊了,文化和科技混淆了,优秀的民族传统建筑被贬低了,优秀的民居建筑全成为了落后的了。学术界对于传统民居进行了不少有益的研究和对新民居的探索,但是在付之实践和取得社会各界的认知过程中收效不大。对此我们的民居建筑进行着蜕变。
4.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保护与更新的原则
在城镇附近的比较密集的村镇中,面对家庭人口的繁衍、小家庭的分蘖,只能在已定的宅基地上、已建的住宅旁逐渐加建或加层,于是居民点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跨街跨巷建过街楼的现象。在改革开放后农民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居住条件的改善自然就成为眼前必需。于是拆掉老房子、建设新房子。农民对自己的居家庭院和居民的改造增加。从而使农村的面貌产生了极大的改观。在民居保护和更新过程中于对传统民居的研究应该加强,对于既有的和外来的建筑文化要分清精粹和糟粕让自己的传统文化能够更好的延续下去。
5.新疆乡土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的重新整合与创新设计
新疆地大物博,各地民居在不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在特殊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之下,当地居民通过不懈的努力,依据自己的思维观念、伦理道德、文化认知、审美价值、风俗习惯和生活需求,孜孜不倦地探求获得的,在今后的建设中如何保持其优秀的传统、继承文脉、发扬建筑文化的精髓、改进存在的问题以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是理所当然的。
结束语
新疆传统乡土民居建筑特色风貌正在被新农村建设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土性文化建筑的构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下显得越来越不协调,而这些乡土建筑是新疆少数民族经过反复实践、总结经验下营造了属于自己的民居建筑风格。而这些是需要被广为流传下来的时代文化的产物。需要对这些民居建筑空间模式研究进行详细阐述和深入研究。新疆乡土民居建筑是物质环境的载体,承载着人们的精神寄托。为了能全面落实和更有效地对新疆乡土民居建筑进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研究价值。因此,研究新疆乡土民居建筑分隔空间模式对亚尔果勒村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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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震东《新疆民居》[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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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云翔《民居建筑史语》[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07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关键词】支盘桩;岩石;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是设计的先决条件,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 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
岩土工程勘察是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的型式和荷重特点等,按照规范的技术要求,运用地质学、岩土力学、工程地质学的理论,按照科学的勘察程序与方法,利用有效的测试仪器和技术,调查、分析、论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并将所得成果编制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提交相关部门,为工程建设的规划布局、设计计算、施工等提供翔实可靠的技术依据,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提供翔实、科学、准确的地质资料,而且尽可能避免因工程的新建而恶化地质环境,引起地质灾害,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2 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可以理解为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地质要素的综合,包括岩土类型及工程性质、地型地貌、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物理地质现象以及天然建筑材料等六个要素。由此可见,工程地质条件是一个综合概念,在我们提到工程地质条件一词时,实际上是指上述六个要素的总体,而不是指任何单一要素。工程地质条件是指工程建筑所在场区地质及环境各项因素的综合,具体包括:
2.1 岩土类型及工程性质
岩土类型是最基本的工程地质要素,任何建筑物都脱离不了土体或岩体。岩土的类型不同,其性质有很大差别,工程意义也大不一样,因而,岩土类型的划分是一项重要工作。岩土类型主要是按岩土的成因类型、沉积年代和力学性质等进行分类,分类的粗细与勘察阶段相适应,在规划阶段可按成因类型划分,在详细勘察阶段则须按物理力学性质划分。
2.2 地型地貌
地型地貌包括地型型态的等级,地貌单元的划分,地型起伏的变化,地面割切情况。例如,沟谷的发育系统、型态、方向、密度、深度及宽度;土坡型状、高度、坡度;山脊、山顶的型态、宽度、平整程度等;河谷的宽度、深度、阶地发育情况;不同地貌单元的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地表的高低起伏状况、山坡陡缓程度、河谷宽窄及型态特征,不同地貌单元的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
2.3 地质结构
地质构造是基本的工程地质因素。地质构造是指构造运动使岩层发生变型和变位后所遗留下来的产物,常见的有褶皱、断层和节理。尤其是时代新、规模大的新构造断裂,对工程场地的稳定起着控制作用,不容忽视。地质结构除了包含地质构造外,还包括岩土单元的组合关系以及各类结构面的性质和空间分布。
2.4 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是重要的工程地质因素,主要包括地下水的成因、埋藏、分布,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的渗流对工程建筑的影响以及地下水的水质和对混凝土的侵蚀性等。
2.5 物理地质现象
物理地质现象是指地表地质作用,它是指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自然地质作用和现象,包括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活断层、风化、河流冲刷以及洪水淹没及水流对岸边的冲蚀侵蚀等,这些地壳表层经常处于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的强烈影响之下,对建筑物的稳定和正常使用构成威胁,其规模常很巨大,甚至是区域性的。
2.6 天然建筑材料
许多建筑物的建筑材料是取之于土和岩石的,这称为天然建筑材料。例如,土石坝、路堤、路基、挡墙、护坡、码头等都需要大量天然建筑材料。
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建筑场地等级、建筑地基等级综合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1 工程重要性等级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
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一级工程:重要工程,造成后果很严重;二级工程:一般工程,造成后果严重;三级工程:次要工程,造成后果不严重。
3.2 场地的复杂等级
根据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复杂程度可分为:一级(复杂)场地、二级(中等复杂)场地和三级(简单)场地。
4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一般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选址勘察)、初步勘察阶段与详细勘察阶段(施工图设计勘察)。对于单体建筑物如高层建筑或高耸建筑物,其勘察阶段一般划分为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两个阶段。当工程规模较小且要求不太高、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时,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可合并为一个勘察任务。
4.1 可行性研究勘察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其任务要求主要为:搜集区域地质、地型地貌、地震、矿产和附近地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当地的建筑经验。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初步了解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符合要求,但其他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
4.2 初步设计勘察
初步设计勘察是在可行性勘察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实际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及勘探测试工作,为确定建筑物的平面位置、主要建筑物地基类型及不良地质现象防治工程方案提供依据,对场地内建筑物地段的稳定性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勘察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基本资料,取得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地型图及有关工程性质、规模的文件。
4.3 详细勘察
详细勘察――般是在工程平面位置,地面整平标高,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已经确定,基础型式和埋深已有初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各勘察阶段中最重要的一次勘察,且主要是最终确定地基和基础方案,为地基和基础设计计算提供依据。该阶段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方案做出论证和建议;对地基处理方案做出论证和建议;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做出论证、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岩土勘察;数据资料;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岩土勘察概述
岩土勘察就是根据建设工程要求,运用各种勘察技术方法和手段,为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岩土工程理论方法,去分析和评价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解决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编制并提交用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技术文件。
岩土勘察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基本的环节,做好岩土勘察,得出准确的数据资料,为建筑工程的设计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指导,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出合理的工程方案。岩土勘察是一场集现场调查、勘探、试验、测试、室内资料整理、分析、评价与制图的的工程活动,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之前都必须做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2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存在的基本问题
2.1目前的状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由于找矿地质的萎缩,国家、地方、各部委把很多地质学校给砍了或撤并到别的技工学校,许多地质技工专业,如钻探工、采样工,山地工、土工测试工、物探工等(以往建筑工程岩土勘察的技术工人大多来源于地矿系统)不再开设了,就是开设的学校,也很难招到学生。许多受过培训的有丰富经验的技工已退休或待遇不佳改行作别的行业了。目前在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工人方面一线的工人均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他们仅仅跟以前的老师傅干过一阵子,就匆匆当钻机机长了。以往的地质勘察单位的钻机机长是要经过技校或专门的培训,跟老机长实践几年后,由单位总工、领导同意后,才能正式做机长。由于现在的工人没有经过培训,他们许多人不会精确的计算钻进进尺,都是大概估测了事,造成地层层位计算极不准确;在施工图审查中,经常可以看到勘察单位甚至很多甲级勘察单位在一些主要持力层上,总是没有土(岩)试验结果,如在半岩半土的强风化岩、稍为破碎的强~中风化岩、溶洞中的充填物、软弱夹层等,这些土(岩)层的性状比较复杂,单单依靠勘察人员的经验和知识是无法得出较精确的数据资料的。以前的老机长对于这些岩层是可以取得到芯的,但到了农民兄弟的手上,由于他们不懂得操作规程及工艺流程,对这些主要的土(岩)层常常取不到土(岩)样;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规定甲级工程对土样进行强度及固结试验时,要采用不扰动的Ⅰ级土样,现在很多取土器如固定活塞薄壁取土器、单动三重管取土器等,由于未经过学习培训,他们很多不会操作,就干脆弃之不用,直接用高压水从单层岩芯管冲出土芯,作为试样的土样,造成现在的土样的试验结果与实际不是偏大就是偏小,勘察工程人员不知所从,查问下去野外工人说是试验室的问题,试验室又说是野外取样造成的(当然,试验室工人操作本身也有很大问题,他们不少人特别是在乙级的土工试验室很多也是未培训就上岗的),除了上述的问题,还有诸如原位测试不规范、不知如何测量水位等等。
2.2影响的后果
对于岩土工程勘察来说,岩土层的分层深度精度、岩芯的采取率、土样的扰动程度、规范的原位测试等等是相当的重要指标,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这些指标就有较严格的规定,如对岩芯采取率就要求GB50021-2011,9.2.4条规定:对完整的和较完整的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由于这些指标较难达到,造成层位划分不准确、土样测试结果往往偏离实际过大、岩土工程性状无法弄清等问题,这些勘探指标达不能达到要求,严重地影响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
因此,勘察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数据的准确与否,如果质量总不行,别人还会对该行业产生信用危机,就有如我国的婴幼儿奶粉一样,从而影响岩土土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不重视原始资料的正确、规范地采集、试验过程的认真、规范地操作,再先进的数值分析方法,再快的数理统计速度,设计再好的勘察方案,都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未。而要取得可靠的原始数据、试验数据,必须要有一支技术过硬、敬业的勘探、试验技术工人队伍。科学家钱学森很伟大,如我国没有一支技术精湛、兢兢业业的相关产业工人队伍,如精密的机械加工、装配、测试技术工人,仅靠钱学森是不可能把卫星送上太空的,同样岩土工程需要高大钊、李广信这些大师级的人才,但同样需要一支技术过硬、敬业的勘探、试验技术工人队伍,为他们提供可靠的原始资料、试验数据,他们的理论、学术思想,才有现实根基,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的岩土工程方面的水平。
3解决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这种只重视文不重视武、不重视勘探工人的安全教育的情况,建议在一些建工或工程技校重新设立有关勘探工程的技工学校,选聘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工人师傅作为老师和操作指导老师,系统学习有关钻探、刻取土(岩)、土工试验操作等有关的知识、技能与安全教育,毕业时,要求他们能考取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有关建筑工程岩土勘察企业招骋工人时,必须要求招聘有上岗证的工人,就像工厂招收电工需要电工证一样,并且必须给他们买五险一金,相关行政部门要认真检查,促使相关单位重视他们,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待遇。
工人的晋升按初级、中级、高级的序列进行,一个单位的相关的初、中、高级技工的数量亦应与相关企业(岩土勘察单位、钻探劳务公司、岩土试验单位等)的资质、年审等挂钩,取得高级技工者,可积分入户,退休可按高工待遇,促使勘探工人安心工作,努力提高相关的技术,在相关原始资料上,要有机长、相关工人的签字,促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养成良好的现代职业精神,改变他们的农民习气,唯此,才能稳定勘探工人队伍,才能从基本上、基础上保证我国的建筑工程岩土勘察质量,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才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
结束语
建筑工程中,岩土勘察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在设计之前进行的环节。做好岩土勘察,有利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的确立,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要做好岩土勘察工作,不仅勘察技术人员要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勘探工人也要有熟练、精湛的操作技能,这样才能获得准确的数据和原始的资料,为建筑工程设计提供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潘勇.试论建筑工程岩土勘察的不足与完善之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2]沈圆.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存在的问题与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2(7).
[关键词]浅层土,工程结构,围压应用,地基
中图分类号:TU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11-01
1 前言
在千米厚度以上的松散沉积地层中,进行高层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受到关注的焦点内容莫过于解决如何经济合理地做好地基基础设计。随着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传统的设计理论和方式已经难以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给出满意的解释和诠释。这些建立在桩基和复合地基原理上的设计理论,特别是对于河湖相沉积的、呈薄层及互层状的饱和粉土及粉质粘土层,则是把基础底板下一定厚度的承载力小于130KPa的该类土层用高强度、低变形量的桩基础方法或高强度加强体为主的复合地基加以处理,这无疑确保了高层建筑的安全,但是在经济、施工便利、简单等方面失去了优越性。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它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当地基压缩层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它高压缩性土层构成时应按软弱地基进行设计。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亦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
2 高层建筑地基及设计现状分析
1.高层建筑地基及设计历史
每次高层建筑的空间和平面的拓展,都为地基基础的设计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方向,同时也为土力学研究成果的工程实现提供了应用空间。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大厚度松散土上建筑高层建筑,基本上以结构力学的理论为依据,提出了以桩内全置换土为主的桩基和列成熟设计理论,施工工艺,检测措施等。但存在的不足:①虽然桩基系列具有明显的安全性,但是由于舍弃浅层有一定承载能力、抗变形能力的软弱土,无疑要求基础的刚度,长度,整体强度加大,故此直接导致基础的工程造价飙升以及施工工艺的复杂化;②由于桩结构体在地基土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10%左右,却承担100%的建筑荷载作用,桩的应用集中效应明显;③桩体表面与土的接触面积有限,大多情况下桩的承载力由土的摩阻力和端阻力,而影响范围之外的土并不能充分提供其强度试验和真三轴剪切试验,对土力学性质和行为的深入探讨有一定的积累,土的宏观、微观试验研究,对于土的微观结构从认识方面进一步深化,开始注意到土的应力应变特征。
2.多层软弱土基础设计方式
到目前为止,对于浅层土的利用有三种设计方式:①沿袭结构力学理论和集中荷载方式发展下来的桩基础设计,几乎是基础的代名词,绝大多数软弱地层中的基础采用桩孔内部分或全部的置换土并填充人工高强度材料和实现,籍此将上部荷载通过桩、土的端阻力等传递到土深部以及借助于桩表面与土的摩擦力消散于土内。②以土力学对土应力应变规律研究的最新成果,采用复合地基加固原理力依据的地基加固设计,利用率由原来的10%上升到20%以上。它源于三轴剪切试验对于土在受力过程中变形特性和破坏,特点的微观描述和认识及对土固结机理的深化认识。出现了以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联合贡献于桩承载力的,在原位半置换土的粉喷桩、高压施喷桩、深层搅拌桩等渗透性设计。这些设计虽然对浅层软弱土的工程实践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广泛的利用于高层建筑地基中的地基处理设计尚在探索阶段。③结构力学和土力学理论相对融合的思路,即桩基础和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混合设计,由此部分地实现了经济、安全、高效的地基基础设计要求和土利用率提高,显然受到现代土力学研究成果的影响,地基与基础设计方面又前进了一步。然而,这些地基基础的设计均忽略了三轴强度试验中的围压对于土强度和变形的控制作用,或只针对土的某些特殊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更是忽略了土中围压作用整体性改变土的力学属性的围压结构地基基础形式。
3.软弱土层应用新思路
新的围压结构地基应该是这些认识的实质性,结合性反映。新的围压结构地基设计,无疑需要现代土力学中最新研究成果的支持,势必可以为地基基础设计增添新的设计方法以及改善长期以柔土力学研究成果与工程实践的脱节观象。因此,在探讨浅软弱土应用高层建筑之间,必须建立如下几点认识:(1)软弱土不能直接作为地基。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土中应力场会随着土中应力状态的改变而变化,更没有考虑到软弱土塑性变形方向大小与应力场改变的关系,甚至一个公认的三轴强度试验土围压力增加直接导致主应力产生的应变减少,抗剪强度增加的试验事实被忽略。(2)土是由固相颗粒孔隙(含浓相、气相、胶结物质等)组构,在通常的工程范围内,可以认为岩矿颗粒、粘土围粒构成了固相颗粒的基本强度单元,并假设基本强度单元在通常的围岩条件下不发生颗粒破坏。(3)三轴强度试验中,土的初始孔隙比对土的应力应变有很大的影响,初始孔隙 比越小,围压力越大,最大主应力越大。相同的土大于不同围压(σ2=σ3=χ1)作用下,主应力σ1不变,且σ1>σ2=σ3条件下,①峰值强度和屈服强度随着围压(σ2=σ3=χ2)的升高(即χ1>χ2)而增加;②主应力对应的变形?1则随着围压(σ2=σ3=χ2)升高相应的减少。(4)松散土样因孔隙比较大,应力应变曲线中没有峰值应力升观。但是在足够围压力和最大主应力的作用下,体积首先垂直压缩并且压缩变形的增加量的逐渐减少,而无侧向变形的增量。(5)对于无偏向荷载作用的软弱地基土,控制土的侧向变形要比限制垂直沉降意义更大。大量测试资料表明,地基土的侧向变形是沉降、差异变形、倾斜的决定性因素。
5.结论
(1)把当代土力学研究成果应用到地基基础设计中是研究的最终目标。将土变形及强度地过程属性作为地基基础设计的思路显然比一味地采用高强度、深部硬土作为地基更加重要。浅层土作为高层建筑地基虽然有不同的缺陷,但是采用围压结设计后,直接作为地基满足建筑要求,同时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和处理的深度。
(2)围压工程设计必须对浅层土的结构强度,影响结构强度的各种因素,工程结构强度、土与工程结构之间相互作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合理认识后进行。
(3)围岩结构并非单纯的原位水泥搅拌桩一种,而是以其结构深度与土层相匹配、与土结合程度高、经济、安全、易行为标准选用,这方面继续探索的空间相当宽广。可在任何形状的基础、任意深度的薄层软土层中使用。
(4)浅土层作为地基的设计方法很多,但满足高层建筑要求的设计方法还没有系统化。本文把围压增加土强度效应与工程结构巧妙结合一起,用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困扰的、复杂的问题,可见进一步深化探索意义显著。
参考文献
[1]宰金珉,宰金璋。高层建筑基础分析与设计北京:中国建筑与工业出版社,1994:1―10.
【关键词】项目管理;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应用
1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实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1.1可以有效管控工程施工质量与工程投资
实行项目管理可以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管控。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中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点常常比较隐蔽、不易察觉,因此,项目管理可以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防范,提示施工人员施工时注意安全;同时可以有效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不合格工程。另外,投资人员也可以借由项目管理了解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工程成本以及投资预算等合同内容,在项目招标前期掌握主动,从而合理投资,节省整体投入的资金。
1.2有助于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实行项目管理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无论是具体施工前对施工方案的验证讨论,还是确定最后施工方案,以及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都需要项目管理的介入。借由项目管理可以使施工人员集中注意力在施工技术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高质量完成施工工程。
2项目管理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的应用研究
2.1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第一,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既要有项目管理经验、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强大的责任心,还要熟悉相关的法法律法规,能自主组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团队,且能有效监督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进程。在前期设计阶段,检查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使用单位基本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整体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土地理人文环境、是否符合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工程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第二,项目管理在施工质量管控体系中的应用。工程建设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将施工质量目标科学化、合理化,根据土建工程建筑施工技术交底文件,制定标准化、系统化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规范,促使工程建设程序化。第三,实行项目建设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对施工建设人员进行专业化、系统性的培训,提高土建工程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避免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过快流动。第四,施工建材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应当运用项目管理对建筑材料的采购、抽检、配合比设计以及实验和运输保存等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严把施工建材质量关。
2.2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进度控制
在具体施工之前,有必要根据气候条件、地理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防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突发问题无法应对。为了防止因天气等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议留出足够时间,合理安排控制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除此之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进度计划要计划内容细化到每天,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适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以保证土木工程按期交工。
2.3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管控
安全是一切的前提,所以,在土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将施工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土木工程施工特点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标准,将安全准则细化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精准到人,攻坚克难,严把施工安全关,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有效实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管控。
3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无论是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还是投资控制,都需要项目管理的持续管控。所以,进一步深化研究土木工程建筑项目管理,有效管控土木建筑施工,对我国现有建筑行业面貌的改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周斌 单位: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混凝土建筑,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TU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果,建筑施工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不断成熟,施工工艺不断得到更新,在此过程中,混凝土建筑结构在建筑行业得到全面的推广运用。由于混凝土建筑结构独具的特点,因此,加强对钢筋混凝土建筑加固技术的研究和探讨,不仅仅是促进整个建筑行业进步的需要,也是促进施工工艺革新的客观需求,更是新时期下,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加强对混凝土建筑的加固技术研究,有着十分客观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混凝土建筑结构进行加固的意义分析
1.这是保证混凝土结构稳定性的基础措施,混凝土的建筑结构形式是最为广泛的建筑结构形式,但是,在设施工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不成熟的地方,建筑工程的后期护理也难以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使得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必须实施加固,保证建筑安全,提高建筑质量。
2.这是完善混凝土加固理论的客观要求,混凝土建筑的加固技术具有复杂性,涉及到各种法律规范,施工标准,施工的材料设备等各个方面,虽然这种技术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但是这种技术依然不够完善,理论不够成熟,基本上依然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加强加固技术的探讨研究,有助于完善加固技术理论系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3.这是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举措,现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常常因设计或施工的缺陷以及长期使用过程中的老化、破坏,甚至自然灾害造成混凝土结构承载力不足、开裂以及抗震性能不良等,影响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从而不得不考虑结构的修复加固问题。另外,结构设计规范也几经变动,原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大部分己不满足现行规范的设计要求,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混凝土建筑结构常见的加固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存在的加固技术有很多,但加固技术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根据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与建筑结构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建筑采用不同的加固技术,制定适合建筑结构的最佳加固方案,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1、粘滞阻尼器的应用
粘滞阻尼器是被动控制技术中的一种消能装置,其安装于结构的某一部位,易地震作用较小时阻尼器具有足够的初始刚度,处于弹性状态,结构体系具有足够的抗侧向刚度,能满足结构正常使用要求。当出现中、大地震时,随着结构侧向变形的增大,阻尼器进入弹塑性状态,并且迅速衰减结构的位移、速度、加速度等动力反应,从而确保主体结构在强地震作用下的安全使用。但是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一)与阻尼器设备相连的梁柱的抗震等级需提高一级,以保证此部位最后进入塑性。
(二)需考虑结构的地震力可以传递给阻尼器,则运用PKPM设计时结构应满足刚性隔板假定。
(三)阻尼器的输出力是单方向的,需在垂直输出力方向设置限位装置。
2、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当钢筋混凝土的建筑发生强度弱化,或者梁,柱等构件受到腐蚀,火灾,雨水,风吹,日晒等多方面的侵蚀,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大幅度降低,混凝土出现斑驳,开裂时候,可以使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要做好支顶措施,保证原有构件的安全稳定,也使得混凝土的置换工作处于卸荷的状态进行,增强加固效果,增强构件的负载承重能力。同时,要对原有的混凝土采取科学方法剔除,并做好清理工作。这种方式可以大规模操作,但是,原有的混凝土剔除难度大,很容易对建筑物原有构件造成损坏。施工时候一定要仔细,严格执行各种操作标准。同时,可以采用一些先进机械设备,提高施工的效率。
3、预应力加固法
预应力加固方法是通过外加预应力钢拉杆对钢筋混凝土建筑施工达到加固目的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增加预应力迫使钢拉杆和其他的型钢撑杆受到压力,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预应力产生影响甚至是改变,从而大幅度的降低了原有建筑物的应力水平。可以很好的消除应力应变滞后的难题。这种加固方法同时拥有加固功能,卸载功能,改变应力结构分布的功能,可以应用于大规模,大跨度的大型钢筋混凝土建筑加固施工,这种方法虽然增加了施加预应力的机械设备,但是,这种加固方法加固效果稳定,且总体成本相对较低,具有很大的优势。
4、外包钢加固法
在对钢筋混凝土建筑加固时候,外包钢加固方法是其中重要的方法之一。通过将建筑物的构件外部四角或者是两个角包上型钢,达到加固的目的。这种方法工作量很小,操作简单,而且加固的效果相对很稳定,因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常规加固方法。在这种加固方法施工时候,要保证原有的建筑物构件的截面尺寸不能变大。
5、绕丝加固法
在使用绕丝加固法对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实施加固时候,一般都通过将退火钢丝缠到将要加固的建筑物构件上,使得原建筑物构架的混凝土被约束,使得建筑物的极限承载力和建筑物的延性得到提高。这是一种补强加固的施工方法,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提高建筑物构件的位移延性。使用绕丝加固法对建筑物构件实施加固之后,自重会比较小,构件的尺寸和相关的截面没有太明显的变化,对施工的环境要求也不高,但是,这种方法有着最大的缺陷,那就是通过施工后,加固的效果不太明显,尤其是矩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的构件承载力难以得到显著的提高。
四、混凝土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发展趋势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钢筋混凝土加固技术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主要有几个表现。
1、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
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显著地显现出其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实际应用。尤其是粘贴纤维加固法较成熟,应用也比预应力纤维加固法及嵌入式纤维加固法广泛。根据研究现状,这三种纤维加固方法有待解决的共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纤维材料加固构件的长期受力性能的深入研究; 纤维材料对节点加固性能的研究;用纤维加固的结构在较高温度下强度严重退化,如何改进加固材料性能和加固构件的防火耐温措施是有待研究的课题; 加强非碳纤维材料加固构件的试验及理论研究;如何简化施工工艺,加强质量保证,降低工程造价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情。
2、钢丝网复合砂浆加固法
从用钢丝网复合砂浆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虽然已有多年的研究历史,但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仍处于开创性研究阶段,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更属刚起步。但用无机复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粘贴钢丝网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方法,比起用有机胶做粘结剂的方法有其独有的优势,其应用前景较好。
五,结束语
混凝土建筑结构是目前最为广泛运用的建筑结构之一,既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关系到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通过加固技术的研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种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构件特点,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加固方法,严格遵守各种施工标准和施工规范,采用先进科技和先进施工工艺,促进加固施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整个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加固效果,增强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高利学 关于混凝土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新探[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导报》 -2012年6期
[2]-王丽晶 混凝土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新探[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年2期
[3]-苑绍东 浅谈混凝土建筑结构的加固技术要点[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9期
[4]崔士起,张田德,成勃,裴兆贞,碳纤维在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会议论文] 2009 - 中国建筑学会工程质量检测学术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