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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8:13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大业,既需要有发达的物质文明,同时需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涵和重要动力,它关系到我们能否把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充满生机和希望的社会主义中国带入21世纪,并顺利实现2010年的远景目标及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和责任。这项工作的侧重点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长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泛参与性需要由民主法制来保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以全体人民为对象,也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越广泛,精神文明建设就越全面,越有效,也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要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只靠党和政府的号召不行,只靠群众本身的参与热情也不行,还必须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历史主体性的重要保证。它赋予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权利,并要求每个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既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为依据的,又是以国家意志为保证来贯彻执行的。它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变更,也不以领导人个人看法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越发展、越健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越可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越能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的持久活动。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序性需要由法制来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它本身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有序和有效地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它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又需要处理好它的内部关系。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辩证地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但是,单纯地依靠人们的理智在工作中具体地把握还不够。只有把对这些关系的把握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打乱仗”,合乎其内在规律地稳定有序地向前推进。例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性与特殊性;它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关系,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优秀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等等,我们过去把握得不够好,造成了文化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大量浪费。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还没有实行民主和法制,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要使这项工作活而有序,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把民主法制引入精神文明建设领域。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需要民主法制来强化。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主动地学习和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长期历史过程。它既是一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制度化、习俗化过程。通过制度化、习俗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普遍性要求和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习惯。作为制度化过程,它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成为国家意志,被强制性地贯彻到人们的社会活动当中,并带动整个制度化、习俗化过程的深入。不依靠民主和法制,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全面的支持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就很难深入人们行为方式和道德标准变革的领域,教育成果就很难得到巩固。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思想滑坡、政治腐败、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而要建设一个思想活跃、政治清明、道德秩序井然的社会,首先必须形成依法治国的局面。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政治资源和重要优势。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主法制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运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运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质是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这里边有许多工作要做。我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2

全心投入到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自查剖析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局党组的部署下,我参加了教育动员大会及专题辅导,深刻领会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了思想认识,澄清了模糊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下面,就自己前一阶段的学习,结合工作实际以及对依法治国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理解,就本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剖析如下: 回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结合自身岗位,认真对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思想上对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认识紧、迫性认识不深。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学习停留一般化,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钻研不够深入,缺乏“挤”劲和“钻”劲,对理论学习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未能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理念。二、在工作上工作纪律比较松散。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要求自己,有时犯点小毛病认为无关痛痒。对待群众有时不够热情,服务不够到位,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的理念。三、在作风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理解不够深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因而自己感到信心不足,找不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突破口。一是对工作有畏难情绪,出现工作应付式现象,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工作方法和思路,对如何工作思路不够清晰。二是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欠缺,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时缺乏与人沟通,积极性不够主动。三是工作协调能力有待改善,对一些牵涉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未能主动协调办理。未能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的理念。四、理想信念有所淡化。学习理解不深刻,理想信念相对淡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用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对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认识不够,虽然对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一信念坚定不移,但结合实际运用不够。我觉得之所以存在这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是: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淡漠,放松了学习。自认为自己受过一定的教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业务基础,能胜任本职工作,因而,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是务虚的,业务学习才是务实的,而没有深思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其次就是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上面领导的事,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许多内容又与我们现实生活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更谈不上正确理解,而且还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工作的巨大指导作用。缺乏契而不舍,持之以恒的精神。 二、服务意识不够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得不够牢。认为自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也就行了,而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忘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放松了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追求 。 三、世界观的改造上有差距。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有待进一步深刻学习。经过党多年的培养教育,自己对主义理想、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是坚定的,在政治上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但是与现实比较,又觉得一些理论与实践对不上号,找不到答案,当理想与现实发生矛盾而感到困惑时,往往不能将这些问题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去分析、去判断,导致容易产生悲观情绪。从而导致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起色不是很大。通过学习教育,我明确了改进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脑海,认真把五个专题学好,弄懂。在实践中时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二、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干警。处处以大局为宗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率先做好社会行为规范。要让人人向我们看齐,以我们为榜样。 三、执法为民思想要放在口上,攥在手上,实践在行 动上。要让自己做的每一件事,说的每一句话,都让老百姓满意。不能成为落后分子。要勇于成为英雄,成为别人的表率。 四、在执法中坚持公平,坚持正义。这是司法干警执法的灵魂。否则我们的行为必然成为老百姓不满意的话题。因此要时刻以公平,以正义处理好每一件事。 五、要时刻宣传,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实践中,同时把党的温暖送给老百姓。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到我们都是祖国的一份子。让老百姓感到生活的幸福和美满,这跟党的领导是绝对分不开的。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胡世民2006.8.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3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发扬光大,作为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借鉴和吸收,作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保障人权、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法制宣传教育与培养法治行为习惯相统一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其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体系,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学说等等,以及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等内容。它引领国家法治发展的方向,决定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但是,对于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甚至是艰苦曲折的发展过程。在精神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决反对人治、专制、神治、少数人统治和法外特权等的观念和做法,也要尽快摒弃违法有理、法不责众、信闹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等非法治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第二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制度规范体系,既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自觉守法制度等,还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立法司法解释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它带动法治精神文明和社会法治行为向前发展。相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渐进性而言,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则具有较强的构建性,可以通过革命、变法、改革或其他人为方式加快实现。因此,对于要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中国家而言,高度重视并把法治的制度建设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是激进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模式的一条重要路径。在制度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持民主和公权力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也要坚持社会主义顶层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坚持法治制度规范体系与法治精神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既要防止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抽象“虚化”、“神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仅仅理解为是解决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学理论的问题,也要避免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具体“实化”、“物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理解为是进行法治文艺演出、法制宣传活动、制作法治电影电视、发行法治报刊图书等等。

第三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行为体系,不仅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而且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在社会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认识上既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大众化的要求,也要注重法治文化的观念引导、制度规范和国家强制的特点;在实践中既要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不可放任等待,也要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不可操之过急。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上述这些内容的集大成者,其要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

记者: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哪些鲜明特征?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4

【关 键 词】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目标/途径

【正 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理论学说古已有之,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也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别地方个别时期部分地实行过,但由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具备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不能对其作出全面的、深层次的科学分析,当时实行的所谓依法治国也往往不过是专制与人治的陪衬而已。滥用权力、野蛮擅断、枉法裁判,在生产力和文化不发达的奴隶制与封建制时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那种不发达社会的内在痼疾。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论证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原则。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将其民主、法治的主张付诸实践。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至于二战前法西斯分子所标榜的“法治国家”,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法西斯的血腥专政而已。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注:《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中外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曲折的道路,有过深刻的教训。在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由于阶级矛盾异常激烈,社会关系剧烈变化,革命的暴力、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的作用非常突出,法律手段尚不可能被提到首要位置。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的稳固,特别是当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经济建设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的时期,工人阶级就应当适时调整治国方略,逐步实行依法治国。列宁就此曾深刻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页。)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必竟是全新的事业,无产阶级还缺乏足够的治国经验,长期来还未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取得正确的、深刻的认识,由于人们对旧法制、旧秩序的仇视心理,也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方式的习惯作法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夸大国家权力的作用,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轻视、忽视甚至否定法律的重要意义,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前苏联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

我国在粉碎“四人帮”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从时代特点和我国国情出发,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不仅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找到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人类解放、社会进步、世界和平的金光大道。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 。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有力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我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其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取得的创造性成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以党的十五报告的精辟论述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论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丰富,构成了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二)有法必依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

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注: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有没有权威取决于立法机关有没有权威。)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交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 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认识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五、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我们要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四)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 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其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其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其六,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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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文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当前重点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提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理论。正确把握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当前的重点,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规律的根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时代意义

    马克思曾有过类似政治文明的概念的提法,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提出把政治生活作为相对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个独立概念的思想,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进步,是我们党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时期,党就在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且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了界定。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增长以及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日趋迫切,如何在两个文明理论的基础上界定改造社会的成果的文明属性,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这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的社会实践的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由此应运而生。

    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此,首次把政治文明同精神文明区分开来,强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强调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提出来,使政治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有了准确的定位和实质性意义。

    然而,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是江泽民同志于2002年7月16日考察中国社科院时明确提出的。他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第一次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者结合起来,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内涵及进程有了更完整的认识和把握。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纳人了党的重要文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无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这一新思想是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理论创新,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的执政经验更加丰富,治党治国之道更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是我们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在政治理念上的反映。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纳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即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所实现的小康社会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大大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主要任务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此过程中,需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等。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大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走着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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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文明;启示

引言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是人类对工业化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反思的结果。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生态文明探索的重要成果,并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当前正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批判借鉴西方的有益成果是题中之义。在概述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指出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迪,就显得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概述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二十世纪后期生态运动蓬勃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思潮,它主张结合生态学与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阐明当代环境问题,找到一个既能消除人类环境危机,而且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出路。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威廉・莱斯、本・阿格尔、安德列・高兹、大卫・佩珀、萨拉・萨卡等人。尽管他们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是,在生态危机的产生原因,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并对将来愿景等基本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的基本主张有诸多一致之处。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们激烈地批评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的异化,以及生态殖民扩张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他们指出,经济发展不能无限度,而且也不能在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尽管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庞大的现代化的物质财富,但是也产生了诸如精神颓废、自杀现象以及核污染、化学污染、电磁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他们提出要重新界定和审视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建立一种共存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从本质上,生态社会主义学者认为,这些弊端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引起的。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环保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清洁能源得到了广泛的开发使用,对湿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的开发都付出了与以前相比少之又少的代价,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还是值得肯定的。

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保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背后还是隐藏这不可忽视的隐患。经济态势总体上还呈粗放型特征,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数量扩张而非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的提高来追求经济总量的提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带动性强的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造纸业等产出总值大、产业带动性强大型产业。农业生产中不合理的开垦和利用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漠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以及人多地少等问题也仍然存在。

三、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的进程中,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实现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以及现代社会的转型。针对我们目前面临严峻的人口压力、产业结构比例失调、人们生态意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者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主张,因此批判地吸收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这对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

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经济发展会造成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不协调的恶性发展,人类社会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因此我国在发展中,必须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受能力,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因此我们必须积极丰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努力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增长模式,避免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得不品尝环境恶化的恶果。充分考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关系,坚持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生态法治建设步伐,健全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要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忽视对已经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三)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政策

政府要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走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政府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贷款、收费、保险等各种政策和经济措施,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建立保护环境和利用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要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加快制定和完善能源、环境的相关标准,修改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还要加快节能统计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秩序。环保部门还应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实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制。最后要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结束语

西方学术界倡导的生态社会主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养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指引下,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上,在借鉴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些有益成果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生态建设的环保热情,理论联系实际,脚踏实地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稳扎稳打践行生态建设的措施,我相信,美丽中国的愿望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庆行、吴长冬:《生态责任:政府责任的新思考》,《福州党校学报》,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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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探讨

 

对 “中国化”的问题,一般存在两种理解,一种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时候,就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的意思,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2010 年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时,也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应用化的意思,即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中。因此,从这个意思上讲, 马克思主义应用化和马克思主义具体化是一致的。当然,单纯地强调马克思主义应用化是不科学的,因为,应用’不等于'化’。

 

某种理论的'应用’是指用它来解决问题,'化’则是指这种理论本身的变化。'应用’充其量是为理论的变化提供条件,但不能等同于变化”。第二种理解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自然含有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含义,即形成适合中国民族实际需要的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正因如此,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后,苏共领导人即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法,认为这是搞民族主义。迫于苏联的压力,也由于当时中国革命胜利在即,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依靠苏联的支持和帮助的问题。“为了避免被斯大林和苏共误认为带有所谓民族主义的嫌疑,毛泽东和我们党主动改变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 '毛泽东思想’的提法。”1 31尽管毛泽东以后基本不提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维在其头脑中己经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中国也己经开花结果,形成了既有马克思主义性质又有中国民族性质的毛泽东思想。

 

从毛泽东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到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如何“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己经揭示,这种路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二是马克思主义在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过程中,还必须要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等相结合的文化层面。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而言,毛泽东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在《实践论》中,毛泽东从哲学的高度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哲学依据,明确提出了“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与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的观点。1939年10月4日,毛泽东在《供产党人泼刊词》中沿袭其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观点。 1941年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也曾总结性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日益结合的二十年。”自中共七大以后,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基本上都不再使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法。毛泽东虽然不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他却反复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1956年9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结起来,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②从毛泽东的论述中以及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35年的实践经验中,中国共产党己经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即强调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接受实践检验、理论在实践中发展和创新的实践层面的路径。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第二个层面。这里的中国文化主要是指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近代以来的文化发展成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即不仅强调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路径,也强调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过程中,还发生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相结合的问题,即在实践层面路径之外还存在着一条文化层面的路径。1995年12月,在 “马克思主义与儒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实际上是通过两个结合来实现的:作为科学理论,它要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作为西方文化成果,它要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这两种结合相统一,在实践上的硕果,便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理论上的成果,便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路径上应该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具体环境’;二是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这种观点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论述“包含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和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两个方面”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过程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二是和中国文化相结合。还有的学者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个'两合’问题”191等等。由此可见,很多学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问题上都强调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方面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强调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资源来源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两个维度上展开的,一个是思想资源,一个是实践资源。在思想资源上,既要求有马克思主义的维度,又要求有中国文化载体的维度,在实践资源上,强调实践高于理论,实践优位于理论的实践维度,而这两个维度也表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换言之, 马克思主义必须要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必须与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才能保持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来自西方的理论,要在中国文化土壤上扎根生长、开花结果,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马克思主义要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成为一种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理论,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人自己的精神家园。因此,这两种相结合,共同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概言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应存在着两条路径,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模式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践层面是基本路径。因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寻找两者的结合点,其目的不是为了思古,而是为了今用。毛泽东在谈到积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时提出,“向古人学习是为了现在的活人,向外国人学习是为了今天的中国人”110 (P2)这里,毛泽东表达了自己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思路。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还强调“推陈出新”所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马克思主义要吸收国外的优秀文化,归根到底是源于实践的需要。提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的路径,是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寻求更深厚的民族性的思想文化资源,使马克思主义更具有中国民族特点和民族品格,根本目的还是为中国的现实实践服务。不仅如此,这种结合还要受到实践的制约,接受实践的检验,比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只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路径,中国历史、文化中落后的东西虽然会被暂时地吸收,但终究会被抛弃,不能成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一致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具体而言,也存在着两个层面,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的文化层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体系,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部分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所构成,但马克思主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还包括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化学、教育学、人类学,等等。所以,“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三个组成部分,而应是十几个组成部分”。[11]咖,因此,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它的内涵也应极为丰富,它不仅可以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而且还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等现象。

 

也正因如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过程中,己经出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科化研究现象,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研究,?等等。不仅如此,“文学、语言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投身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有特色的成果,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呈现出多学科联合攻关的局面”。1 121法学界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就是遵循了这种理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可以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之间的关系中得到论证。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在毛泽东思想中包含着大量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构成了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邓小平法制思想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本身就是这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说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应是一致的。

 

第二,路径反映的是一种哲学方法和哲学态度。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往往都具有一般性的特点,它不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适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也适用,透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辩证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而完成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作出了杰出贡献,促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产生并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系统阐释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以人为本法治观、坚持依法执政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战略思想。而反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形成,既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路径,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非常注重从实践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党的第一代主要领导集体成员, 如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不是职业法学家,没有写过专门的法学着作,他们的法学理论蕴涵于他们博大深邃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之中,也正因为他们具有深邃的哲学思想,他们更科学地理解了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他们深知,中国需要马克思主义,但中国不需要公式马克思主义,而需要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所以,毛泽东反复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等,他们的很多法学思想也都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

 

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中,也有一些法学专家,如董必武、谢觉哉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路径问题上,董必武和谢觉哉都作过细致的分析,在总结新中国立法经验的时候,董必武作为当时党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主要的领导人明确地提到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践法源。他说:“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和限度这个问题上,董必武遵循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来看待法的作用问题,他说:“我们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但我们决不是法律的拜物教,我们并不迷信法律万能,而是要用实践去启发群众的自觉。”董必武非常注意把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强调在实践中増强人们对法的本质和现象、作用和限度的认识。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胜利的时候,谢觉哉就开始探讨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实践法源,他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新民主主义是史无前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自然也无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这些秩序与要求,己经是现实,法制己成为必要和可能。”1949年在《司法工作报告》中,谢觉哉讲得更明确,他说:“法律不是什么人脑里产生的,更不是抄袭异国就可作用,而是统治者的实践,经过若干次证明有益才成的。人民法律与剥削阶级的法律有阶级的本质差异,如果说封建阶级、资产阶级的法律,是根据他们的实践,那么,人民的法律,就必由人民积累的分析着的实践,才能逐渐完成。虽然我们并不抛弃旧法上可转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但主要应从人民自己的实践中来。我们不反对在中外古今的书上找东西,但主要应面向人民,在人民司法实践中找东西。”“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通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由此可见,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法律问题的分析,真实地概括了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反对公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遵循从具体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靠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靠实践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路径。正是由于遵循这一实践路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始历程中,就形成了以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人民民主法制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刑法学等部门法理论为内容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所以,就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形成而言,它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简单照搬复制,而是根据中国具体法律革命实践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法律革命实践相结合,不是走理论主导模式,而是走实践主导模式,在中国具体的法律革命实践的探索中逐步形成的。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第二大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是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任意割裂肢解,故意颠倒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变成脱离实践的僵化教条,导致社会上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猖獗,而法律虚无主义也在神州大地盛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标准讨论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反思“文革”十年的教训,反思的结果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人心思法、渴望法治、走社会主义法制之路,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实践共识。1979年2月,叶剑英委员长在接见新华社记者时曾对“文革”中法制缺失的情况进行了深刻的实践反思,他说:“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人彭真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进行了总结。他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搞,可过去没有这个认识,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几天不要紧,结果拖下来,贻误了事情。是林彪、'四人帮’教育了我们,社会主义非搞法制不行。”“应该承认,我们在过去的长时间内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有时丢掉了。到了'文化大革命’,'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使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教训是很沉痛的。”历史的教训表明,只有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不致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动乱,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人们才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邓小平作为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反思,从内容上讲,最具体从认识上讲,也最深刻。首先,邓小平通过对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过程进行反思,特别是对“文革”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反思后,明确宣布:“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20(P56~257)其次,针对党内不熟悉法律、不懂得法律规律、不尊重法律、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的现象,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201 (P253)从此,法的重要性和价值得到强调,人们解放了思想,重新认识了法律。再次,针对以往大民主的做法和群众运动带来的消极后果,邓小平明确指出, 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最后,针对群众法律意识缺失、法学教育落后的状况,邓小平从实际出发,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回顾“文革”的动乱史,可以在2010 年明显地发现,“文革”动乱的发生与民众法制观念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所以,“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明确主张重视法制教育,认为加强法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全局性的任务,在中国没有法制不行,号召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不仅如此,邓小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办法、在实践中探索出 “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框架、将法制与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产生并形成了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从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杰出贡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也是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的。以社会主义法制取代人治,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杰出贡献。“文革”的结束,意味着中国“人治”历史的终结,“人治”治国方略的弃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足,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制和法治内涵的差异,自人类社会开始,就有了法制,只不过社会主义法制是一种比较高类型的法制,但无论它有多高,它仅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己,而法治则不同,它是包含着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法律价值相统一的复合概念,它不仅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且还意味着实行良法的统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要具有良好的品质,而且清楚地表明法律还要具有至上的权威;不仅意味着法律是一种治理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更意味着它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理念,传达着权在法下、法律至上、用法律控制权力、用法律保障权利等系列理念和原则。

 

正是由于在实践中认识到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治最终被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选择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形成,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那儿搬抄过来的,而是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种理论创新。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继续相结合,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又形成了新的法学理论,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又一新发展,从体系上讲,它们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但同时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奇怪的GDP 崇拜现象。为了追求GDP发展地方经济,有的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把依法办事看成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公然提出‘闯法律禁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错误口号”。1211 (P2)—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见权力当仁不让,见义务安全礼让,见银子死活不让”。1211 (62)而在立法过程中,也同样出现了立法部门主义现象,一些立法起草部门开始争五权,即主管权、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和法律解释权,立法为部门的物质利益所绑架,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正逐渐丧失。对此现象,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一种物本法律观,这种物本法律观是哲学中的物化一词在法学中的运用,它是指法律以物为本即法律以物为基础、为依据、为目的、为发展动力。1221 (P3)在这种物本主义思维的影响下,中国的环境正义开始沦丧,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被漠视,人的主体性被遮蔽,人的生存价值被忽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命题。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应有内容,就是强调人是法律发展之本突出强调法律发展的目的问题,即法律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法律的发展目的就是为了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尺度,这种对法律发展目的的新认识就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可以说,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产生了以“以人为本”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心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法律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共十五大虽然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有相当一些党员干部不懂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习惯性地认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强化行政命令和政策手段, 搞强迫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就是要满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回答“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什么”这样极为重要的问题。

 

实践是理念之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理念就是在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和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不是出于理论的冲动,而是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求。换句话说,中国的革命实践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革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同时,实践对理论的需求又可以具体细化为两个层面,一是实践需要理论,二是实践需要的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需要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相对于第一个层面而言,第二个层面更为重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路径就隐含在这个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之中,即实践需要理论,而理论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理论也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发展。因此,实践对理论的需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真正动力。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文化层面

 

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特色。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但这个理论成果的形成,与辩证吸收和挖掘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精华密切联系在一起。这里举两个例证予以说明。例证之一,在宪政的共和政体的问题上,为了为民主共和政体论证,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就进行了“共和”政体的历史寻根。为了给 “共和”寻找依据,毛泽东深入地挖掘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法律文化共和资源,他说“中国历史上也有它自己的民主传统。共和一词,就来源于三千年前的周朝”谢觉哉在谈到民主问题时,也谈到共和问题,他说:“封建时代有封建时代的民主,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民主。何以见得呢?譬如说我们用的 '共和’二字,在西周时代,有二个宰相,一个叫周公,一个叫召公,当时他们二人共同管事,叫 '周召共和’ ”1151 (I695 P%)例证之二,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过程中,毛泽东积极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毛泽东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上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提出了 “省刑慎罚”的刑法学理论。

 

该理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慎杀。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来看,刑法不能不设死刑,但死刑不能过多,所谓杀人不在多而主要在于社会震慑效果。出于这种指导思想,毛泽东在镇反运动中提出“少杀少捕”原则。他说:“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 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第二,开创性地提出了“死缓”理论。为了防止错杀,毛泽东提出:“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而且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更具有中国民族特色。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按照毛泽东所谈到的新文化观标准,是与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而不是与落后的腐朽的文化相结合。在1956年以前,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也非常注意防止和克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腐朽的东西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不利影响,如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一言堂、反对个人崇拜、反对特权思想、反对轻视法律的错误思想。但1957年以后,封建专制主义、一言堂、轻视法律等传统糟粕文化,还是严重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不仅离不开中国的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同时也离不开中国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思想资源,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形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结合问题,同样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制历史和与之相伴的封建专制主义文化传统。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成功地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并没有完成。从1957年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中,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非常严重,个人崇拜、皇权文化、家长制、一言堂、人治传统、私设刑狱、无法无天、大搞冤假错案等都是例证。“文革”结束后,当很多人还在傍徨的时候,邓小平就开始反思历史,立足现实,构筑未来。在法律文化传统方面,邓小平作了深入思考,他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事实上,“文革” 的发生就与中国民主法制传统资源的缺失有关。针对特权现象在当时中国大行其道的现象,邓小平认为搞特权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所谓解决思想问题,就是要寻找产生特权思想的主观原因,这个主观原因就是深受传统糟粕文化的影响。

 

邓小平明确指出: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所谓制度问题,就是我们没有建立起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联系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群众监督制度。对待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邓小平主张:“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角度出发,邓小平认为“没有法制不行”从建设社会主义的大局来看,就是要加强法制、继承法家的“法与时移”的思想,将“打”与“严打”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维护国家稳定方面的作用。

 

通观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反思成为邓小平法学理论形成的重要一环,正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反思、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形成了邓小平法学理论,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了浓厚的民族根基。

 

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除了基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以外,也是基于一种文化上的思考,传统法律文化充当了新中国法治理论形成的重要思想资源。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同时,也并不完全否定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不仅如此,还积极地挖掘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不仅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更具有中国的民族特点和中国特色。

 

1997年1月21日,江泽民在会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我看这是一个历史规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 都是如此。”1271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出自汉朝王符的《潜夫论。班禄》。其意思是:国家没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有永久的动乱。法令得到很好的施行,国家就太平,法令废驰,国家就衰乱。江泽民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乍序时,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认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治理当下中国也需要法令。1997年10月30日,江泽民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的演讲指出: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0多年前,中国就有 '民惟邦本’、‘缘法而治’的朴素的民主、法治思想。今天,这些思想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我们将继续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健全法制, 加强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民惟邦本”一语出自《尚书。五子歌》其意思是说,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宁。所谓“缘法而治”⑧又称“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条文治理国家,是战国中期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张。

 

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另一个例子是,江泽民积极借鉴中国历史和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治国经验,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提出了 “德治”的思想,从而形成了自己完整的“法德合治”思想。2001年l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德治思想内容。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历史文化中的法治主张、道德教化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结合起来,形成了以法治为基本治国方略、以道德教化为辅助手段的“法德合治”的治国思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起来,不仅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而且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民族特色,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进行了明显的理论创新。

 

中共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以“以人为本”法律观为例,“以人为本”法律观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具有内在渊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悠久的民本思想。这种“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最主要的,也最精彩的部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最早源头。它所阐述的是政治法律思想中最基本的问题,即民与邦之间的关系,表达了民是邦之本的理念。《尚书》里讲的民惟邦本此乃民本思想的原初含义。先秦的民本思想也极为丰富,管仲最先提出“以人为本”的观点。齐桓公问管仲“何为根本”,管仲对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荀子也明确提出君依存于民的思想。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水则覆舟。”孟子也明确地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明清之际思想家在继承了古代民本思想的同时,批评了君主专制思想,提出一些改变君主专制的措施。黄宗羲、唐甄认为君主只不过是一介“独夫”,黄宗羲说“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唐甄认为“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黄宗羲认为,天下与君主的关系,应是“天下为主,君为客”等等。

 

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律问题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目的问题,即法律为谁而存在,为谁而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以人为本”法律观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与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是有差别的。在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演变过程中,由于君主制的出现,民与邦的关系被迫转换为君与民的关系,“以人为本”只是君主的统治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后世的统治者们讲' 以民为本’,实质上讲的是君之本,讲的是统治术其中,一是固本论,从正面讲得民即得天下;一是失本论,从反面讲失民即失天下。总的一点是民为君之本。”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是对传统文化的超越,与古代民本思想有本质的不同,体现在法律发展问题上也是这样,古代的法律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手段和工具,法律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在今天,当君主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以后、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控制时,人的权利终于得到张扬, 人的主体地位终于得到法律的尊重,“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不仅是党的主张,也是社会的共识,这才是“以人为本”去律观的真正内涵。

 

五、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探讨就是要探讨如何“化”,即如何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显然,它离不开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同时也离不开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形成来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革命和具体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构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资源,而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想文化资源。当然,相对于理论资源而言,实践来源更重要,实践不仅是理论的检验尺度,而且归根到底,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就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践是法学的'本’和‘源’ ”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走实践主导模式和文化交汇中的文化扬弃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都是遵循这种路径模式而产生和形成的。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安启念.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冯惠.六届六中全会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9 (2).

 

[4|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8

一、政治文明:当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

所谓文明,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就是指人类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有益成果与进步状态。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状态即为社会文明,而人类改造社会和完善自身所获得的积极有益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状态便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主体、政治意识、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传统、政治秩序,等等。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民主,是政治民主的有益成果与进步状态的反映和体现。[2]

翻开人类社会的文明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文明的进化发展,总是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种文明形式。马克思主义也把社会看成是由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人类意识形态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和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邓小平同志在讲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时,都非常强调政治文明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价值,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在勾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时,也将政治文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政治文明是人类整个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

关于政治文明的涵义和内容及其地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文献中就已经提出并被论证过了。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种提法,在我们党的历史文献或在我们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都是从未有过的;而过去20多年来在讲到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问题时,我们也一直是只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并没有将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明类型并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起来一道进行阐发。所以我们说,在我们党的历史中,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当首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举行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他明确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政治文明的理论,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社会是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的视角,进而将政治文明建设提升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高度来认识,这样就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总体全局和战略高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从而使我们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更加走向成熟和日益完善。

由此可见,我们认为,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正式提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加以阐述和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同时也可以说,在执政党的文献中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重大发展,是世界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二、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文明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有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是不能被随意删除或被刻意回避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为在新世纪中叶领导各族人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所规划的一幅宏伟蓝图,是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所要实现的一个总的宏伟的发展目标,它包括了经济、政治、精神、生态等四个方面的子目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四者缺一不可,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全面”的,都不能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总的宏伟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如果没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作为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地位,三者之间既相辅相成、彼此互动,各自又在其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首先,政治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方向指导。任何一种社会的文明结构都必然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和协调发展。相应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和整体推进的进程。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各自所体现的内容不同。政治文明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化与发展过程,是人类在改造社会和完善自身过程中所获得的积极有益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状态,它在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政治文明作为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它要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规范和方向指导。可见,只有这三种文明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共同发展,才能全面推动社会的进步。

其次,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进行经济建设,还是进行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因为政治环境会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巨大的制约和影响。当代中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而与这个变化相伴随的则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思想观念的复杂化、利益要求的多样化,这些现象的出现必然要求有一个与此相适应的良好的政治环境。因此,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良好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环境,就显得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

再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都必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这是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来讲的,但历史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要求,于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如果我们不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文明的建设,那么,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应该说,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巨大成功,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政治文明建设丰硕成果的推动是分不开的。由此可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有益政治成果和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和政治发展程度的标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影响或制约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乃至整个文明的发展进程。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类型的政治文明,既是对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成为历史的政治文明的扬弃和质的飞跃,同时它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和异常重要。由此也就更加突显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地位的重要性。

三、改革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向

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深入系统地论述了通过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为我们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向。概括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通过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系统论述,主要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本质要求、战略目标、基本内容、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内容。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之后,紧接着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问题。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进行。这是因为,我们所建设的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因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而另一方面,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和全部目的,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本质要求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是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法治文明。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如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两个方面,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广泛涉及到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与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的许多内容,包括: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不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加强法制建设和保证公正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各级决策机关的决策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等。因此我们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或者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就是要着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即是说,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法制化。

政治民主既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所讲的,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实现政治民主的法制化,则是我们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和在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3]邓小平同志生前曾经多次强调发展民主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讲到加强民主制度化建设问题时,他更是多次强调指出,制度建设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4]针对过去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5]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在于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4.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就在于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核心,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既非常全面而又十分明确地提出了改革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共包括九个方面,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九个方面的内容涉及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是对邓小平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时展变化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更高要求,也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我们在新世纪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指明了行动方向和具体思路,必将极大地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去为之勇于实践,努力奋斗,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步伐。

5.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环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还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环节,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践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是领导也是关键。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核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工程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在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既要充分发挥其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也要努力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即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因此,就必须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体地讲,就是党要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为国家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现党的执政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面对现阶段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过去经常讲的和被现行宪法所确认了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精神,提出了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思想,并且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6]这就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行动的方向,深化和创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学说,进而也就从实践上科学地解决了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如何领导、怎样执政”这样一个长期令人困惑的重大课题。

由此可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的概念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述,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坚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进行理论创新的又一具体成果表现,是对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前景的精心规划和科学部署,其内容博大精深,意义重大深远,为我们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基本路向,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实践。

【参考文献】

[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2002,11.

[2]金冲及等: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C].人民出版社2002,476.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9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一理论的提出,是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大发展。二十几年来,我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正是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的,研究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对于认清我国现时期法治发展规律,明确法治建设方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于通过深入地分析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深入地分析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为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系统的理论参考。

本文在写作中阅读了大量相关书籍和材料。在对邓小平相关论著认真研读的基础上,深刻地分析了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创造性地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结构作了充分的阐释,并通过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主要内容的详尽论述,明确了其对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意义。同时,通过全文的论析,总结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文的论证,我们看到,正是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才有了我国二十几年来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才形成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大踏步地前进。他的法制建设思想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宝,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也是我们在今后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贯彻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论武器。

主题词: 邓小平 法制 法治

引 言

关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国内理论界的研究较多,但所使用的概念、阐释的角度多有不同,诸如“法制思想”、“法治思想”、“法律思想”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从论述的内容上看,大都阐释了其法制建设思想的某一个方面,目前尚没有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结构上深入地分析,理论上缺乏整体性论述。国外的部分学者,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虽也高度重视,但研究就更为有限。本文将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从总体上加以分析、论述,使我们清楚、明确地掌握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脉络,这对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首先要明确“法制”和“法治”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通常有三种意义上的理解。(1)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从广义上、静态意义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义上,只要有国家制定法律和制度,便有法制,《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这两门法学学科中的“法制”指的就是法律和制度。(2)是指按照依法办理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这是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义上,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的社会制度下不可能实现“以法治国”,只有在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才能实现“以法治国”,故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没有法制,只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法制可言。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同“法治”含义相同。(3)是指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协调运行的有机统一整体,这是从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意义上理解的法制。这种意义上的法制,既包括国家创制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和实现的过程,且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此意义上,只有近代以来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法制。对法治的理解也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是指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治国主张。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等革新家的思想,经战国时期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发展,至韩非时集其大成,秦始皇以其为立国指导思想,大力推行。(2)是指西方政治家、法学家提出的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和理论思想。西方的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其主张建立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反对一人专制和“贤人政治”,与人治相对立。这种思想为近代启蒙思想创立民主与法治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提出主权在民,宣称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夺取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思想武器。现代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除了强调以法治国,还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极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1]

应当说,邓小平在其论著中所使用的“法制”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体现了上述法制的第(1)种含义和法治的第(2)种含义,为了阐释的便利,本文在论述中所使用的法制即为其第(1)种含义,使用的法治为其第(2)种含义,而对邓小平关于“法制”思想的整体性论述,称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

一、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

任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现实根源。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而逐步完善的。它的形成同样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1848年到1883年,恩格斯在直接参加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进一步分析批判了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了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具体途径,更加深入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从1883年到1895年,恩格斯继承马克思的遗志,更加全面、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在斗争中捍卫和发展了他们的法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理论中只是阐明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以及法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其他现象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对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何建设法制并没有提出具体、系统的观点,但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后人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则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创造了前提。从苏维埃政权建立的第一天起,列宁就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在列宁的参加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决议。其中,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则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列宁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崭新的理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者,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早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当时中国人民的大宪章。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设想在中国建立一个比较理想的法制国家,并为此做出过巨大努力。1954年,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强调了宪法应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同时,他还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 [2]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的政治报告中讲到“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后来他又讲到“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3]

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从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理论有着深刻的理解。例如,他在后来强调法制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问题上,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经济基础论述的现实阐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制理论的现实补充。对于列宁的建国法制理论,邓小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给予了大部分的肯定,并吸收、借鉴了其合理部分。他的许多论证,诸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思想、经济法制思想等都是对列宁法制建设思想深入阐述和合理借鉴。对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所完成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邓小平是持批判地继承态度的,既肯定和继承了其合理成分,同时又将一些错误予以及时的纠正。例如在邓小平指导下制定的我国82年宪法,就是对54年宪法的肯定,对75年、78年宪法的错误思想的纠正。

可以说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是在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发展起来的,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再创造。

第二,建国以后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面对中国法制基础薄弱、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将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4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9月20日,由全国一亿五千万人参与讨论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诞生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和毛泽东对国际国内形势估计的失误,加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党的指导思想陷入了“左”倾,并逐步走向极端。阶级斗争被盲目扩大化,同时社会上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之风盛行,法律形同虚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得以形成的历史依据。

第三,改革开放和工作中心的转移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度地进行宏观调控,增强市场竞争活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将已有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全方面的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领域的改革和调整都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有序地进行,社会迫切地需要健全的法制。这就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事实证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也正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第四,国际法制日渐趋同的大趋势,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局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各国谋求经济发展,以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各个国家以及各种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加强立法,以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各国的法制建设与发展也在谋求平衡和统一,只有各国法律的相互融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各国经济的相互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国际的交流日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自身法制建设的同时,努力谋求法律与国际接轨。在这样的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越发显得艰巨,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制建设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总的发展加以指导,以避免法制建设与发展中的盲目性,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二、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结构

在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中,始终贯彻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矢志不渝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法制建设基本原则。在这样一个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邓小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从总体上看,他的法制建设思想主要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是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一个是法治思想。在改革开放之初到二十世纪中后期,我国法制建设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邓小平集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根本性的要求。在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法制与民主建设逐步成熟的同时,尤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邓小平又将法制建设的思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将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而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法制到法治的变化,是邓小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贡献,他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一)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理论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同样也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当然也始终贯穿着这一理论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的内在要求:

首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要充分认识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认清法制的本质,批判地吸收一切可吸收、利用的合理因素,建立符合国内、国际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制建设应当反映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情况,要尊重我国的历史传统,要考虑到人民的生活习惯。做到法律的制定能够反映出真实的社会实际,能够真正地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服务。从本质上看,法制建立在国家制度基础上,是国家制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与专制不相对立,不与国家的形态相对立。此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对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合理部分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区别地予以吸收,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要大胆地解放思想,要充分地实事求是。

其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我国法治的建设历程中,充分认识法治本质的基础上,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行政,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治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是要营造出一个民主、宽松的社会环境,使民主广泛地、真实地深入到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去。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长期闭锁门庭导致的对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惧,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还在我国一定范围内持续。要清除这些障碍,就要在全党、全民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同时更要坚持实事求是,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扰,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

再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案件,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分别予以对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注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审理行政案件,要认识到原告、被告之间在实体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理刑事案件,不仅要靠“严打”,还要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维护社会的稳定,不单要着眼于打击犯罪的数量,还要从大局考虑,努力从教育、改造入手来避免犯罪和减少犯罪。

最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国家加强法律的宣传和引导,普遍开展法律、法治社会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长期的,要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促进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从长远的角度看,重要的是要从“娃娃”开始。在当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精神实质,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二)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原则

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始终贯穿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纵观我国二十几年的法制建设与发展,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无不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作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从来就是一切统治阶级用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需要发挥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将保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为法制发展的首要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法制发展的重要原则。只有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使法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不应当是盲目的、随意的,应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而这种计划性、意识性就应该体现我国现时期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行,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即带动各领域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受到各领域发展的制约。要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要以法制来确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的确立应当照顾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有一个前提,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例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保护了智力劳动的成果,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即确立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又营造了正当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可以将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规范化、条文化,便于操作,并赋予它们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要原则。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实践,只有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而这种实践活动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才能顺利进行。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所营造的社会环境中才能使我国经济建设矢志不渝地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决不允许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4]另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法律切实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而四项基本原则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在我国,要使作为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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