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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规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5-16 16:50:47

家庭教育规划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1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影响机制

职业生涯规划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人生课题,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职业规划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参与度不断提高,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同的影响。研究家庭教育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关系、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影响机制及正确引导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尤为重要。

一、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影响的调查分析

笔者在河池学院、百色学院、贺州学院、梧州学院、钦州学院五所地方本科院校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回收问卷4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88份,有效回收率为97%。被调查的大学生中,女大学生占37.8%,男大学生占62.2%,80%的对象来自农村,大学生父母职业为农民的占80%。笔者根据调查问卷反映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问卷中几个突出的调查结果。

(一)家庭教育与大学生专业类别选择。

在专业类别选择方面,87%的女大学生选择了师范类的专业。笔者分析女大学生高比例选择师范类专业的原因可能是:被调查者大多来自农村家庭,在农村家庭教育看来,女大学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最先考虑因素。师范类专业从事的职业大部分是教育行业,教育行业相对比较轻松、稳定,竞争压力也没公司企业大,对女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及家庭组建等比较有利(从现实可以看到在教育行业当中,女性教育工作者占的比例是相对高于男性教育工作者)。和女大学生相反的是,70%的男大学生选择非师范类专业,基于以上专业选择的反差,笔者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观念中,男生承担家庭和社会的重大责任,非师范类的专业对于男大学生的职业选择来说相对比较多,对实施抱负有比较宽广的平台。基于社会现实,非师范类专业的社会需求对男大学生的需求量相对比较多,社会就业比较宽广。

(二)家庭成员受教育的层次与大学生专业选择意见。

在所读专业主要是谁的意见时,由自己选择专业的,男大学生占63%,女大学生占37%。从这个专业的选择意见进行分析,农村家庭成员的受教育层次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和对相关专业情况不了解,给不了大学生关于专业选择方面太多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选择专业选择方面,大部分是大学生自己做选择和决定。家住城镇的20%被调查者在选择专业时,所读的专业主要体现父母的意见。城镇家庭成员受教育的层次较高,家长对职业的认识较深,对指导大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作用更大。

(三)家庭教育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形成。

在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影响程度的调查时,7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职业价值观念的形成与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40.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职业价值观的影响来自父母和亲戚。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影响是长期的,因而对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影响是有深刻意义的。家庭教育通过言传身教和家庭成员对大学生谈论自己的工作或工作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家庭成员的职业体验和人生经验,直接影响大学生成为怎样的人,怎样规划职业生涯,如何融入职场,走进社会。在生活中,家庭成员是大学生最信赖的人,他们不仅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最大影响者和指导者,而且父母有可能成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一部分。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时,70%的被调查者选择把父母规划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也许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某些被调查者选择出生地为工作的最理想的地点。

(四)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调查发现,大多家庭教育都很注重对大学生的各种能力的培养,其中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占的比例最大。工作能力是大学生职业生涯最坚硬的敲门砖,注重对工作能力的培养可以增加大学生的竞争力,增强大学生的就业自信心。沟通能力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良好的沟通能力有利于团队协作,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职业进行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可以让大学生更好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面对激烈的竞争也具备更大的竞争优势,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的信心和能力。

二、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影响作用巨大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社会对优质教育的呼唤,教育的发展方式仅仅依靠学校的单一教育是不可取的。家庭教育有许多育人上的问题要承担和解决,家庭教育在大学生的教育系统中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家庭教育的职业意识、职业价值取向等各项内容都影响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

(一)家庭教育是大学生职业意识形成的根基。

家庭是大学生成长的第一站,家庭教育深深影响每个人。直接教育和间接教育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对子女实施直接的教育和训练,同时家庭范围、家庭环境、父母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成长。大学生的职业意识起源于家庭成员的直接教育和间接教育,家庭成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价值观等是大学生模仿的内容。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更是大学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家长如何帮助大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是家长应担负起的重要的责任和任务。

(二)家庭教育是完善大学生职业规划的重要环节。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影响非常重要,家庭成员从事的职业会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有启发和动力。大学生通过观察家庭成员的职业角色,了解职业和职场,体验职场生活。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往往首先征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会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进行相关的讲解。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中直接受到家庭成员从事职业和职业思想的影响,家庭成员对不同职业的理解、体验和期望等帮助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家庭成员的职业梦想,会在家庭教育中渗透给子女,尤其是家庭成员职业梦想没有实现的时候,更期望子女帮助实现。家庭教育的氛围不同,也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目标,如果家庭教育鼓励大学生更多地参与人际交往,大学生会倾向于选择与人际关系密切的职业;如果家庭教育是一种封闭式,大学生会倾向于选择与较少人际交往的职业。

(三)家庭教育必须有效指导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要帮助大学生端正择业思想,确立适合个人特点的职业目标,并为此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有些家庭教育忽视大学生的心理因素、生活环境及其他因素对职业选择方面的作用,造成家长容易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强制大学生早期职业定向,或将自己的择业意志强加于大学生的现象,给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产生负面影响。家庭教育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要扮好“指导者”的角色,根据家庭早期教育经验、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大学生各方面的优势,全面帮助大学生分析自身条件和职业关系,为大学生当好选择职业的参谋。

三、正确引导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进行有效规划的途径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学校教育采取大量的有效措施,取得的成效也很大。然而,家庭教育的作用被忽视,导致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引领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动,是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

(一)在家庭教育中融入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增加家庭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知识。

家庭教育应该承担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重要的责任,家庭成员应该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职业生涯辅导的主要指导者和辅助者,应该发挥家庭教育在职业生涯规划中的主力军作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重视对大学生的智育等能力的教育,更要重视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启蒙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早期职业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正确认识自己,拟定初步的职业方向。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有引导作用,首先自身必须对职业生涯规划有比较高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必须努力提高家庭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的专业知识,发挥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作用。

(二)家庭教育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有针对性。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有针对性,目标不明确会弱化家庭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效果。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必须了解大学生的理想,了解大学生的个性心理,因材施教,从而有的放矢;同时,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要参考大学生的合理要求,针对大学生的特点,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中出现的问题,目标明确地予以引导,加以解决。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有引导作用,应该根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不同时期、不同问题进行专门的、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引导。大学生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职业生涯规划,家庭教育应注重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针对性。

(三)家庭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根据社会实际需求。

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是为了更好地就业,但是如果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脱离社会的实际需求,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没有意义可言。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不仅要从大学生的特点出发,还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从社会的现实环境出发。对于社会上的热门专业、高薪行业,家庭教育要谨慎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热门、高薪不一定好就业,一味扎堆热门、高薪行业,将造成社会供需比例失衡,不利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顺利进行。家庭教育要对社会需求有比较透彻的理解,提高社会需求的分析能力,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

(四)家庭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循序渐进。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是一项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和任务,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促成的,可见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必须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因年龄、智商、环境等不同,大学生的认知水平会有不同的差异,这就要求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过程中要注意家庭教育的循序渐进。家庭成员一要通过家庭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成功就业的自信心,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面对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困难和挑战;二要善于发现大学生的优点和特长,引导其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坚持“行行出状元”的择业观,职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精细分工的产物,并无贵贱之分。对于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只要适合其,有利于其发挥自身优势,都应该给予坚持和鼓励;三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观,社会不断发展,大学生也应该与时俱进,才能获得不断的进步和提升。

(五)家庭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注重情商的培养。

能力因素是大学生正确择业、成功就业最基本最直接的因素。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时除了要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之外,还要培养环境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情商方面的培养。家庭教育要注重情商教育,让大学生不仅认识自己的情绪,还管理自己的情绪。如果一个人缺乏对情绪的自我管理,情绪低落而不能自拔,则不仅会影响身心健康,而且不能直面人生的种种挑战。只有加强对大学生的情商教育,才能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才能应付现代社会的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在职场上的各种压力和挑战,才能更好地完成职业生涯规划。

(六)家庭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越来越高。家庭教育要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加强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职业道德建设。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家庭教育要加强大学生职业道德建设,这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情操。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一个过程,只有不断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培养,帮助大学生不断改变旧的、腐朽的思想和观念,才能使大学生树立全新的、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李天燕.家庭教育学[M].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4.

[2]汪伯英,皇甫鸿昌.家庭教育新趋势和对策[M].1版.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

[3]洪明.儿童职业意识启蒙探析[J].北京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18期.

[4]姚朝华.家庭教育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影响[J].文教资料,2006年,9月号上旬刊.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2

一、贯彻实施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基本情况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证落实科学发观,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校园为依托,以提高家长素质为根本,以建设和谐家庭、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一代四有新人为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家庭教育长效机制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我校把家庭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是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我校成立了家长学校。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座谈、研讨;深入社区、农村举办家庭教育报告会、家教咨询活动。

(三)加强家长学校建设,传播科学家教知识和方法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阵地。近年来我校经过有计划、有步骤、全方位、多层面的努力,使家庭教育水平和家长素质明显提高,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覆盖面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家长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家长学校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坚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通过举办家教报告会、家教咨询等,在传播科学家教知识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使家长素质和教育子女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家长学校领导小组。加强组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家长学校教学要适应形势变化和学生家长的接受特点,确保教育既富思想性、教育性,又富有吸引力、感染力。先进个人和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长,营造了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重视质量,家长学校主渠道作用明显增强。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学校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上新台阶。一是创办新型家长学校。积极探索网络家庭教育经验,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教师到家长学校、到社区、农村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咨询、报告会讲座等活动。三是十一五以来,针对我校农村留守儿童多,学生家长家长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教育水平不高、农村家庭教育阵地匮乏等新问题,创建了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示范家长。

(五)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家长和儿童的素质。十一五中期,通过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把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宣传到家庭,传播给家长。

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各地认真学习教育、心理、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吸纳国内外现代人才学新观点,确立了以人为本、儿童参与、亲子互动、实践养成等具有时代特色的家庭教育工作新理念。提倡两代人文化反哺、在家庭道德教育实践中相互学习并共同成长的现代家庭教育内涵,把家庭教育工作较好地导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因地制宜的开展疏勒县东营第一希望小学十佳小队员评选活动、家庭教育图片展、 家庭教育报告会、 感恩教育活动、庆六一、城乡儿童手拉手演讲活动、关注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慰问活动、情系贫困儿童、播洒真情爱心、家庭教育成果展等多项大型家庭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使广大家长直接参与实践活动,帮助孩子们进一步增强爱国情感,树立远大理想。

不断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各地立足于家庭育人,抢抓机遇,有效推进了家庭教育工作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为使家家学习、相互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得到弘扬,使家长的自身素质在活动中得到提高,积极向广大家长儿童宣传抵制不良信息的知识和方法,指导免费安装过滤软件等各类服务,做好绿色上网行动,动员全社会共同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组织开展了争做学习型家长、创建学习型家庭大讨论等活动,旨在通过广大家庭参与阅读学习、征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的活动,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关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十一五中期,全面落实农牧区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的范围,对在校农牧民子女全部提供免费教科书,免除学杂费,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使更多的流动人口家庭贫困学生得到救助,保证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针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面临的教育、心理、健康、安全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资金投入、构建监护网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关爱体系等建议。

(五)建立队伍,提升家庭教育服务指导能力 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水平。 十一五中期,家长学校针对家庭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承担家庭教育的教师潜心研究家庭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培训骨干和指导广大家长的实践活动,

不断充实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十一五中期,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了以家庭教育专家和教子有方的优秀家长为主体的知识宣讲组队伍,汇聚着社会各方家庭教育工作专业人士和各级家长学校工作人员的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为加强队伍建设,先后举行了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读书知识竞赛活动启动仪式;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素质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

二、存在的问题

1、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缺乏。目前,家庭教育工作缺少专项经费,社会赞助又很困难,不利于开展规模性、系统性的家教活动。

2、家庭教育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在城镇,各种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家长的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在城镇普遍较高。在农村,特别是较为偏僻的边远地区,家长的文化素质低于城镇的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传播、传授渠道相对较窄,因而成为家庭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

三、思考和建议

1、争取经费支持,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或在妇女儿童活动经费中明确含有家教经费。根据《规划》的相关要求,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有一定的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为做好家教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3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4

XX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报告文章作者:xdf1212文章加入时间:2009年11月9日16:46##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报告##市妇联##市是我省对外开放城市之一,共有15个县市、区、山,180个乡镇、街道,总人口4664900人,1283700个家庭,其中0-18岁儿童127.48万,占总人口的27%。##的家庭教育工作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的,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历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国妇联的关怀指导下,##市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努力,密切合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2001——2012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使全市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家庭教育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现已全面实现了《家庭教育“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要求。1、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普及工作实施家教“十五”计划,我们始终把宣传普及家教知识,树立全民家教意识放在首位,并在宣传力度、宣传手段和宣传声势等方面进行突破。1注重利用现代宣传媒体,不断拓宽宣传普及渠道和领域。如在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宣传中,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开辟窗口设立专栏,有效地扩大了宣传覆盖面,全市各县市、区、山的婚前检查覆盖率以乡为单位达90%以上,新婚夫妇和孕妇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的通晓率为95%以上,城市新婚夫妇婚前检查和孕妇接受产前教育达100%,农村达到95%。市妇联在《##日报》、电台、电视台开设“三优工程”专栏和专题节目,广泛宣传。与市教育局、关工委多次邀请家庭教育专家学者我来市讲学,传授家庭教育新知识、新理念,参听人数1万多人。与市教局联合开展“家教知识进万家”百题测试活动,城区的20多所小学生家长全部参与答题;与教委、关工委2004年5月在市一中多功能厅举办了全市“家庭知识竞赛活动”,并在全市开展了“爱祖国、颂家乡”幼儿演讲比赛。这些活动的开展都有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家教的效果。2开展系列家庭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2004年是##市家庭教育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妇联“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的“双合格”家庭实践月活动和省妇联提出“八个百”活动的要求,我市也开展了以“热爱伟大时代、立志报国成才”为主题的家庭文明、母亲教育、少儿励志、少儿创业、家庭助学、家庭志愿、家庭健康、家庭关爱“工程”等系列活动,并在##县岳母墓建立了##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基地,一年来,有近万名少年儿童在基地接受教育。结合“母亲素质工程”和“家庭文明工程”活动开展了百万家庭读书活动,母子读书活动、把知识送给家长,进行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的传播与实践,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树立正确育人思想。各县市、区、山结合本地实际,全方位拓宽家教宣传手段,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有奖征文,举办家教知识竞赛、演讲,召开经验交流会,树立先进,推广典型等活动,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科学知识,收到良好效果,达到预期目的。3抓住时机,深化家庭教育。利用“六一”儿童节有利时机,协调各大新闻单位广泛宣传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在。今年,5月28日,市妇儿工委办、市妇联、市体育局在##一中素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市庆“六•一”家庭亲子趣味运动会,全市共有20多所幼儿园,500多名儿童、120户家庭参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在实施家教“十五”计划中,全市各级妇联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大规模宣传,不失时机的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开辟宣传阵地,使家教知识得到有效宣传和普及,根据2004年《##统计年鉴》数据表明,全市的广播宣传覆盖率为97.8%,电视宣传覆盖率为97.7%,提高扩展了家教知识的宣传覆盖面,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的能力,促进了全民家教意识的不断增强。2、开办各种类型家长学校加强阵地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多形式开办各种类型家长学校。在实施家教“十五”计划过程中,以在中小学开办家长学校为主要阵地,直接面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教学内容、计划组织形式等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三结合教育中,发挥了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作用,体现了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是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渠道。随着社会的转型,生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家庭教育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针对家庭教育存在的不同问题和存在问题的不同群体,妇联协同社会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家长学校。4、效益和成果几年来,全市的家庭教育工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注和支持,通过各级组织的有计划,有步骤,全方位,多层面的努力,使家庭教育水平和家长素质有明显提高,家长的教育观念发生了转变,从“三优”知识和家教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家长的教育思想更明确了,教育子女方法端正了,注意以身作责,言传身教,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了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科学育人的新观念。2009年市妇联与市直机关工委开展了“教子有方十佳母亲”评选活动,还配合省妇联在全市开展了评选了贫困优秀母亲活动,推广她们教育子女的经验和方法,各大新闻媒体报导了她们的先进事迹,重点宣传了她们在教育子女中行为改进的实际效果,这一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目前,全市有0-18岁儿童家庭1273000户,城市家长受教育率达98%,农村家长受教育率达70%。除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犯罪率略有上升外,其它未有上升,而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比例为下降趋势。

二、存在问题

1、家庭教育工作的发展程度不平衡,家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学校幼儿园好于社区,城市好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存在明显差别,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偏远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家教知识的宣传普及仍是薄弱环节;2、个别地区领导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家教认识,工作力度不大;3、家庭教育工作缺少专项经费,社会赞助又很困难,不利于开展具有规模性的家教活动;4、家长学校的办校质量和开展活动参差不齐,一些家长学校还缺乏规范性管理,缺少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有的家长学校有名无实。存在着“以会代课”的现象,制度落实存在差距。5、学校还未真正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注重抓成绩,重分数,轻德育,对家庭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开发领导,提高领导对家庭教育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强化政府行为,把家庭教育工作切实纳入各级政府的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各部门协力配合,齐抓共管;2、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或在妇女儿童活动经费中明确含有家教经费;3、继续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好大众传媒,在发展深化城市家庭教育工作的同时,做好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的家教宣传普及工作;4、认真抓好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建设工作,做好示范家长学校的推广和普及,推行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在充分发挥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主阵地作用的同时办好社区家长学校,使其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5、发挥各级家教学会和专家学者及家教骨干作用,加强各级学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学会的组织与服务;6、继续深入做好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跟上时展,贴近家庭需求,调查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指导和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做好超前预测和对策研究。##市妇联儿童部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5

【关键词】新加坡 残疾人 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3-0001-03

一 新加坡促残融入总体规划实施背景

新加坡正规特殊教育实施源于1947年,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期间出现的各种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致力于特殊教育服务,同时出台的各种法律政策为特殊教育发展保驾护航,但特殊儿童的教育仍被置于主流教育之外,残疾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由于受20世纪90年代新兴的全纳教育理念的影响,新加坡在各种协会的努力和帮助下成立了许多特殊教育学校,并在“彩虹中心”的领导下建立了专为残疾人服务的就业发展中心、日常活动中心和居住服务中心。2004年,新加坡政府强烈呼吁构建全纳社会,总理李显龙在国庆集会上提出了促残融入社会总体规划的愿景,希望在政府及各个团体的协作下,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2006年9月总体规划委员会成立,2007年2月,由新加坡社会与家庭发展部推出的《2007~2011促残融入社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正式启动。

二 《总体规划》内容解读

笔者将从管理体系、早期干预和教育、就业能力与工作环境、社会服务与家庭支持体系四大方面对《总体规划》进行解读:

1.构建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提高领导能力

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是保证其融入社会的重要条件,总体规划要求国防部、交通运输部、建筑与施工局和陆路交通管理局等机构协同合作,对新加坡所有人行道、地铁站、公共汽车站和出租车站进行翻新,并在所有地铁站的出入口配备电梯、无障碍通道、残疾人通行指示牌及残疾人专用卫生间,以达到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目标。在残疾人早期干预方面,《总体规划》提出:在教育部和卫生部的领导下,带动家长、专业人士和一些志愿服务团体的积极参与,使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干预与诊断得到落实。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劳动力发展局、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和社会服务局通过关注市场与企业动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

2.加强早期干预和教育

研究表明,早期诊断与干预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未来发展趋势至关重要,尤其是儿童生命的第一个七年对于他们社会情感、就业能力的发展非常关键,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儿童生命的第一个七年不仅影响其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直接影响着他们日后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潜力。对此总体规划提出:(1)及时对早期儿童进行诊断,依据诊断结果为儿童安排适合其发展水平的早期教育,总体规划推出的系统路线图,即为1~3岁发展障碍的儿童提供最佳诊断与教育的路线,即发现问题——诊断确定——安置相应教育——实现目标——反馈——改变方案,这条清晰的路线为特殊需要儿童早期诊断和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2)推广优质课程与教学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4)制定资金扶持方案;(5)鼓励家庭照顾者的积极参与。

3.改善就业环境

2006年7月,通过启动残疾人就业资金0.52亿美元来协助雇主重建工作环境、改造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无障碍就业环境,此外,该就业资金也用于对雇佣残疾人公司的奖励:每雇佣一名残疾人士可以获得5000美元,最高奖额度为100000美元。目前,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和社会服务局资助的八个工作场所通过改造工场设施,向大约1300名中度残疾人士提供就业岗位,以及在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的帮助下,新加坡职业评估部和就业安置部建立信息服务机构,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评估,工作准备、安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此外总体规划委员会还组织了一系列的雇主小组讨论会,该讨论会由七个行业分别是财政服务业、食品业、零售业、商务交际业、工业、医院以及IT产业组成,其中26名雇主参加该讨论会,委员会通过新加坡人力资源学院在网上调查所得:共有43个公司参与调查,其中18个公司的残疾从业人员超过250人,95%的雇主对一些残疾人的工作表示满意,而且在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方面提出就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及要求建立培训中心或“中途宿舍”,目的使残疾人在进入工作场所前进行培训以迅速适应职后的工作环境。

4.完善社会服务与家庭照顾体系

总体规划在无障碍公共环境建立的基础上提出增加社区

服务设施与住宅服务支持,以及在鼓励家庭照顾者方面,肯定他们在残疾人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并针对家庭照顾者所面临的经济、精神与护理方面的压力,提出建立残疾护理中心和增加家庭照顾者服务与支持方案。

三 《总体规划》实施措施

1.建立国家残疾人事务办公室

实现总体规划的最终目标,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相互合作,为确保政府机构在处理残疾人事务方面能够拥有核心领导力,总体规划提出建立协调部门即国家残疾人事务办公室,此部门内置协调部长是由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通过选举获得,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通力合作,集中解决残疾人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国家残疾人事务办公室下属部门包括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早期干预与教育部和残疾就业部三个部门,其中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对早期干预与教育部门和残疾人就业部提供服务,以及处理残疾人的各种复杂问题和对一些服务策略与方案提供指导,并且具有委任其下属部门为核心领导的权利。而早期干预与教育部门主要是解决残疾人的早期治疗和教育问题,残疾人就业部是在人力资源部、劳动力发展局和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协调配合下努力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第一,早期干预与教育部门。(1)聘请国内外残疾专家对残疾人进行诊断与治疗,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和社会服务局通过向残疾儿童和残疾家庭提供持续的社会服务使残疾人的诊断与治疗顺利实施;(2)发现并发展残疾学生的兴趣与优势,为他们提供最优教育。

第二,残疾就业部主要由雇主代表委员、重要企业组织代表以及相关公司的法定委员会代表、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国家社会服务局构成,其中人力资源部和劳动力发展局主要负责联系相关雇主与企业,确保残疾人的工作能力与企业需求对口,而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主要承担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社会服务支持,通过与各企业各部门的相互协调,使残疾人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利益的调配下获得双赢。

2.早期干预与教育部门的重新整顿与改革

第一,领导配置的改革。在早期干预与教育部门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小组,主要由教育部和卫生部的高级领导人承担领导责任,以此为特殊需要的孩子提供教育与治疗的服务以及在国内外特殊教育专家的支持下开发灵活有效的早期干预与教育模式。新加坡特殊教育顾问提出:“谁”“怎样去做”与“做什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干预与教育工作同样重要,针对“谁”与“怎样去做”这一系列问题,《总体规划》委员会提出:(1)明确规定工作小组员工的录用标准,并严格遵守;(2)建立员工档案;(3)员工必须拥有战略性思维。针对“做什么”《总体规划》也提出:(1)工作小组向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干预与教育提供充足的资源如为早期干预与教育方案分配资金及提供价值链服务,这个价值链服务主要是通过明确各个部门职责达到“精兵简政”的效果;(2)志愿福利组织与学校董事会成员的参与,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服务;(3)私营部门的参与。

第二,向家庭照顾者提供诊断信息与相应教育选择。委员会认为家庭照顾者对特殊需要儿童教育非常重要,包括:(1)如何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特殊需要儿童的诊断信息;(2)如何为家庭照顾者提供最优的教育选择。首先,家庭照顾者可通过残疾信息与转诊中心的“一站式”信息站、家庭服务中心和网络获取特殊需要儿童的相关诊断信息(通过定期的分析与调查获取最新信息),此外,也可以通过医院所设立的儿童发展单元获知特殊需要儿童的诊断信息。其次,教育选择的提供主要通过建立的儿童发展单元,对不同症状的残疾儿童分类,根据残疾儿童的症状类型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选择。

第三,早期干预与教育方案和专业人员方面。为使早期干预与教育计划的实施达到最优水平,委员会要求制定“优秀学校共享框架方案”,其内容包括:(1)开始阶段:政府通过调查,对志愿福利组织和其他机构授予许可证;(2)服务阶段,提供评估服务即通过过程指标(如个人教育计划和过渡计划)和结果指标(毕业生成功过渡到继续教育或就业的人数)进行评估。其次,此阶段的教育课程是否合理化也会影响到早期干预与教育计划的实施水平,因此,委员会强烈建议由残疾研究小组和特殊教育者组成的专业团队和教育部的课程计划发展专家共同协作下建立课程资助单元,目的是制定科学的课程发展方案,提高课程的实施质量;在专业人员方面,委员会通过建立培训与咨询网络,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特殊教育专家,制定专业人员的能力培训与职业技能学习方案,其中提出“交叉培训方案”即特殊学校教师与主流学校教师进行教学交流,进而提高特殊教师教学的能力。

第四,为早期干预计划提供充足资金。鉴于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服务的重要性,指导委员会强烈主张对婴儿和儿童的早期干预计划服务资金方案(EIPIC)开展审查工作,通过审查,获得认可的特殊需要家庭接受相应的资金资助,在资金的落实方面,指导委员会提出“混合”资助标准:(1)为6~18岁的特殊需要儿童提供固定津贴;(2)经过调查,对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家庭提供救济补贴。

第五,过渡计划管理。过渡计划管理主要针对特殊需要儿童在特殊学校与主流学校之间的转移关系而设立的,通过处理年级之间、学校之间以及毕业后到就业机构和高等学习机构之间的过渡,使特殊需要儿童的学习和就业顺利进行。

3.“价值链”就业框架的推出

面临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为保障残疾人顺利就业,总体规划推出“价值链”就业框架,即评估体系、训练体系、安置体系和支持体系。实现四大体系统一规划,首先,要把职业评估纳入特殊学校课程,即在校对学生进行特定职业培训以及通过参加技能培训项目获取技能培训证书。其次,要根据市场需求与技能评估因地制宜地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在培训方面,鼓励产业培训,如食品制造业,根据市场需求与雇主反馈信息建立食品产业特定培训方案,在志愿福利组织协助下建立培训中心。另外,新加坡人力资源机构也可以参与对残疾人士的职业指导与技能培训。再次,经过特定培训之后,进行安置岗位,在安置方面要实现:(1)从培训中心直接安置就业;(2)根据职业评估与安置方案,对残疾人士的工作类型实施评估与安置。最后,在残疾学生就业期间,对其工作环境的适应提的支持包括同事、雇主对其工作指导及相关培训的支持,以及为雇佣残疾人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雇主网络,为雇主在雇佣残疾人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父母通过灌输独立思想,培养孩子独立精神对孩子就业准备的支持。

4.家庭照顾者的支持服务与社区住宅服务

第一,建立残疾护理中心与完善家庭照顾者服务支持方案:(1)为家庭照顾者提供全面服务:家庭照顾者的公共教育、指导服务、信息服务、健康与福利的服务和社区的支持服务;(2)选择,通过社会网络的支持服务、社区活动的参与和专为家庭照顾者举办公共信息活动,解决家庭照顾者所面临的沮丧、狂躁、倦怠以及社会孤僻型等心理问题;(3)提供综合专业化服务,为家庭照顾者提供六个月的家庭管理与康复技能服务以及相关心理健康与咨询服务;(4)总体规划委员会提出让有经验的父母与社会工作者、技能熟练的家庭照顾者参与培训服务方案,在家庭照顾者培训方面,增加对转诊服务的支持以及建立一站式财政支持机构,保证财政安全。

第二,社区服务与住宅设施:增加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家务助理服务、家务修改服务,家庭护理与治疗服务、家庭管理与咨询服务,不仅及时补充和提高了家庭照顾者在残疾人护理方面的各种知识与技能,同时也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为残疾人提供住宅选择的权利:(1)为残疾人与老年人建设有辅助设施的住宅;(2)为“过渡培训者”建立宿舍;(3)为特定残疾人如自闭症患者等建立“小而精可控组家园”以提高其社交能力。

四 《总体规划》对我国残疾事业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事业的高度重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效,但与新加坡的残疾事业相比,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完善,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早期干预与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尤其在农村残疾人方面更需要亟待改善。虽然我国与新加坡的国情不尽相同,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如在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与教育方面、残疾人就业与社区服务等方面,都做了细化的规定,残疾类型的划分、学校的选择、系统线路图,以及一些残疾就业的就业框架等都极具价值意义,还有在国家政府层面上,各个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领导体制改革,参与残疾事业工作保证了新加坡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这也对我国残联部门的领导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经验。

参考文献

[1]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Enabling Masterplan 2007-2011.Executive Summary[EB/OL]. http://app.msf.gov.sg/Portals/0/Files/EM_ExecutiveSummary.pdf

[2]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Enabling Masterplan 2007-2011.Early Intervention and Education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EB/OL]. http://app. msf.gov.sg/Portals/0/Files/EM_Chapter3.pdf

[3]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Enabling Masterplan 2007-2011.Annexes[EB/OL]. http://app. msf.gov.sg/Portals/0/Files/EM_Annex.pdf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6

一、对象界定

规定中所指的计划生育家庭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家庭。

女方年满45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不再生育和收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子女夭亡的;

2、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久治不愈,致生活困难的;

3、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久治不愈,致生活困难的。

二、优先优惠政策

1、教育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学校招考、聘用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爱心助学”活动中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落实中央专项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给予优先资助;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对就读于高等学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享受生源地贷款,优先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优先享受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女孩,中考升入县办中学、县办职业中学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2、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3、公安部门: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4、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由县政府出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符合民政保障范畴的,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畴,及时享受保障待遇。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保障政策。

5、司法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并监督使用。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新农合时,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一人份个人缴费,每个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补助5元。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中的低保户和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时每户补助25元。

7、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每人减免20%以上且不低于50元的培训费用;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失业人员,对“零就业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安排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用工等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作用,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业介绍费用。

8、国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免收住宅用地登记发证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企业、个体户,减免20%企业用地登记费。

9、建设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过程中,为其开展工程报建、质安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等工作时,减免10%的费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提供廉租房时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并按低保户的标准收取租金。

10、农工部、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住房建设与改造,要优先安排。对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同等条件要优先安排。

11、农业部门:在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福利分配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农民科技培训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在农村沼气建设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免费提供水利技术服务和指导。优先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引进、推广优良林果业品种和先进林业技术。对计划生育家庭开办的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在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进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申请办理林业许可项目,在最短时间给予办结,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

12、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县医疗部门就医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挂号费,减5%诊疗费,减5%住院费,减10%床位费。农村孕产妇政策内生育的由县妇幼保健站给予400元的住院分娩救助。政策内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正常产给予100元的补助,剖腹产按住院进行补偿(乡级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75%;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补偿比65%;市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55%;省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45%)。积极组织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13、人口计生部门:(1)对55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县、乡、村三级服务队为他们免费提供生产生活、医疗保健、心理卫生、法律维权等服务。(2)建立县计生家庭关怀服务中心。全县计生家庭可以在关怀服务中心免费享受科技、就业、信息指导,0-3岁早教指导,家庭保健服务,政策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3)计划生育家庭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检查可以享受20%的优惠,治疗疾病在新农合、医保正常报销外,自付部分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再给予10%的优惠,并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4)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救助(市级给予救助的县级不再救助)。(5)对考上本科一类大学的农村独生子女学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

14、银监局、人民银行: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15、工商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金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分期出资。对申请经商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摊位。

16、广播电视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和享受居家养老亲情服务的计划生育家庭安装有线电视、数字微波时给予10%优惠。

17、扶贫部门: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扶贫部门要结合我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实行“四优先”、“一提高”, 即:优先进行扶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进行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在同等条件下,适当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的扶贫资金量和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由县根据实际清况统筹安排;县级扶贫部门在每年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中,要加大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少生快富”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18、共青团组织:“一加一”结对帮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失学儿童提供“希望工程”救助款,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19、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救助贫困母亲计划中优先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积极组织各级妇联组织参加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20、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在实施“十项助残工程”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纳入救助对象。

三、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直相关部门出台本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县人口计生局为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凭光荣证和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可直接享受规定项目的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优惠项目还须出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7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较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缺陷。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9%的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67%的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42.8%的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深圳市宝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副主任张琼说,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准入机制而鱼龙混杂。因为政府的专业机构人员的指导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很多民间机构和组织纷纷抢占家庭教育市场,导致“科学不足,市场有余”,一味迎合家长而不是科学的指导,后果严重。

由此,专家呼吁,家庭教育既需家庭投入,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应当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国家不应当干预。“其实,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说。从此意义上看,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8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人口出生率和增长率长期维持较低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不断加速,一些长期积累的因素在新时期逐渐凸显出来,对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带来了新的压力与调整,需要政府积极努力地应对,适时地调整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1 新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

1.1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过重

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第一代夫妇已相继进入退休年龄,其中的低收入人群家庭面临着更大的养老压力,需要政策支持。

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家庭代际传承,“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千家万户,形成父母抚养子女,等到父母一代变老后子女赡养父母,这是一种反馈式家庭传承模式,家庭的人口生育计划很大一部分与赡养动机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人口生育计划的自主空间受到限制,转而由政府统一计划。虽然“养儿防老”的观念仍旧在延续,但是功能在弱化,因为家庭规模因生育一胎(城镇地区)或两胎(农村地区)而迅速变小。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每一个成员所承担的赡养老人的负担自然变重。如果子女成年后的收入无法更好地改善,家庭养老负担相对会更重。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来看,虽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的覆盖,尤其是城乡低收入人口,得到的保障水平相对最低,而这部分人口往往是最需要保障的人群。据估计,目前我国老龄人口中,高达70%的老人属于低收入群体。这类人群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低水平的社会保障金无法满足其全部需要,必须要依靠家庭养老才能保障老人的稳定生活水平。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低收入家庭子女必然受到相对更重的养老负担和压力。最初受到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青年育龄夫妇,当前正逐步进入退休年龄。虽然这部分人口的养老问题不是由政府的政策直接造成的,但保障这部分人口的生活确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时期,保障好这部分家庭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1.2 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教育问题突出

子女教育问题始终是家庭父母一代关心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其子女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这类家庭未来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要有配套的政策协助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更好地解决子女教育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不断改善人口质量,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目标,实现起来较为容易;而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实现起来就难度更大。

一方面,由于主要的教育供给责任在地方政府,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地方政府财力差异非常大,导致区域和城乡之间的教育供给水平和质量层次各异。同样是独生子女家庭,东部地区家庭与中西部地区家庭、城镇家庭与农村家庭,显然面临着质量层次各异的基础教育与中等教育体系,以至于进入高等教育之后,来自不同地域和城乡的学生差异非常大,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的受教育现状堪忧。

另一方面,子女的教育不仅取决于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还取决于家庭环境,尤其是家庭经济条件。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家庭教育投入和保障方面,相对面临着更多的不利境地,即使先天智力相同的两个人,都可能因为出生在不同的家庭,接受不同的教育,最终成长为完全不同的两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差异巨大,终生预期收入也有较大差异。这样,社会不平等有可能因为公立教育系统和家庭背景差异而产生代际传递。为了切断社会不平等的代际传递,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出台强力的教育干预政策,更好地改善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1.3 “失独家庭”的物质与精神双重保障缺失

“失独家庭”面临着独特的风险和困境,需要政府妥善处理,以保障这些家庭的老人能够得到必要的温暖,更好地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独生子女家庭总是会遭遇各种风险,本来一家幸福的生活,一场意外却夺走了一个家庭里唯一的孩子,而父母再也难以生养孩子。这类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失去孩子的父母面临着心灵和物质保障的双重风险。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上百万个“失独家庭”,而每年新增的“失独家庭”超过了7万个。“失独家庭”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下的非预期衍生产物,虽然“失独家庭”的产生原因千差万别,但其面临的风险和需要的帮助都是类似的。增进民众福祉是政府天然的职责,对于这些家庭,政府当然要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同时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型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1.4 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凸显

一直以来,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我国民族之间的融合发展到新的阶段,有必要缩小民族之间的计划生育政策差异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有关部门采取了分类指导的政策原则,指导少数民族地区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合本地区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办法,普遍特点是允许少数民族家庭生育二胎,部分地区允许生育三胎。比如,新疆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另一些省份则设置不同的条件,允许少数民族子女生育两个子女。

2 新时期应对人口问题的对策

2.1 在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政

策的针对性

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儒家文化的传统,必要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养老的基础。养老保障发挥着一定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政府通过调节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水平,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养老风险,更加需要政府的福利政策支持。由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低水平的全覆盖,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还不强,针对性还有所欠缺。未来要在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针对性更强的社会福利政策,加大政府对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收入转移力度。

2.2 向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适当的教育补贴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家庭应尽的义务。因此,独生子女家庭为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做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但由于不同的家庭面临着不同的经济条件,在抚养子女方面具有不同的能力。出于社会公平考虑,政府应当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时期,保障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受教育权利则显得更有积极示范意义。参考国外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学的政策,我国可以出台相关的教育支持计划,比如以计生部门向有子女在上学的低收入家庭发放食物券或书本券,支持这些家庭更好地改善子女的营养和学习条件,以协助其取得更大的学业成就,未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更大的竞争力,既能够更好地回报社会,也能够更好地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2.3 出台综合措施保障“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面临的风险,相比于一般家庭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共性在于都有养老的物质需求,不同之处在于“失独家庭”面临更多的精神困境。因此,应当出台综合性保障措施,保障这些家庭的老人们能够安度晚年。一是要出台必要的经济帮扶政策,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提供必要的扶助金,以改善家庭生活水平。二是要提供必要的精神关怀,开展多种亲情支援活动,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社区帮扶计划,为“失独家庭”的老人们提供必要的精神慰藉和亲情温暖。

2.4 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公平应当是国家政策法规所追求的价值。随着我国现代化转型不断深入,淡化民族身份、强化国民认同应当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重要内容。各民族都应当平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平等地受到政策对待。因此,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逐步缩小和取消民族间的政策差异,构建民族间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已经逐步放开独生子女家庭生育第二胎,实质上已经缩小了民族间计划生育政策差异。未来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理顺民族间的政策与法律条文间的关系,以统一的立法切实维护各民族计划生育权利。

家庭教育规划范文9

**区总人口52万人,其中18岁以下儿童8.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5%,我区城镇有5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农村有47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90%。2002年**撤市设区。近年来,**的综合经济实力始终保持在河北省的领先地位,2004年全区财政收入达到15.97亿元。今年1—11月份,实现财政收入25.1亿元。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我们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以贯彻落实省、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为主线,围绕公民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星级文明家庭创建为切入点,以家长学校为主要阵地,以提高民族素质为目标,大力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不断探索新时期家庭教育的新特点、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目前全区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有力地推动了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我区先后被评为河北省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双合格”活动示范县。

一、建立组织,完善措施,确保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首先,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区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把家庭教育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全区儿童发展规划之中,明确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新时期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乡镇、村也都制定各自的计划,明确了本地的家庭教育任务、目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把家庭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其次,成立**区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戴征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刘会荣、妇联主席卢双云、教育局局长段煦宁为副组长,区教育局、妇联、共青团、司法局、民政局、计生局、卫生局等1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联,办公室主任由区妇联副主席董淑艳担任。区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财政每年都拨付专款,为全区家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第三,加强督导检查。出台了《**区家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方案》,每年对全区家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定期召开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和家教工作推进会,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问题,总结表彰。从领导上、组织上确保了家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家庭教育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二、创办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一是健全家教网络。区成立家长学校总校,各乡镇、村分别建立了妇联牵头的家长学校。各学校分别建起了教育部门牵头的家长学校。目前,全区123所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学校110个,占89.4%;16个乡镇妇联全部建立了家长学校,497个村中建立家长学校的有433个,达87%。在全面推进家长学校建设的同时,为提高办学质量,我们根据**实际,重点培树了小集镇、于北村、**第一实验小学等各个类型的示范家长学校10个,第一幼儿园等亲子教育示范园3个。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家长学校真正做有场地、有教师队伍、有教学安排、有特色活动,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定下发了《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并印发了《家庭教育读本》、《家庭教育实用教材》等专门教材,使家长学校的管理更有针对性、指导性、科学性。各类家长学校依据《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教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校与家长联系制度、先进奖励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了办学形式,做到了有组织、有教师、有教材、有计划、有档案资料、有工作总结。完善了一册(学员花名册)、二本(老师备课本、活动记录本)、三卡(孕妇、婴幼儿登记卡、老师登记卡、家长儿童情况登记卡)、四上墙(家教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上墙、职责上墙、教学安排上墙、学习心得上墙)。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建了由三个方面人员组成的教师队伍,即由在校教师中的教学骨干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由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和热心家教的志愿者组成的专职教师队伍;由法律、卫生工作者和家教专家组成的业余教师队伍。为提高教学水平,我们一方面选送骨干教师到国家、省级院校进行深造。另一方面,请家教专家到**对教师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家教调查报告、论文的征集及交流活动。为保证教学质量,完善了教师工作制度,要求教师必须做到“四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总结。四是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根据不同学龄段的学生家长安排了不同教学内容,分别办班,分层施教,并做到因材施教。设立了新婚夫妇班、爷爷奶奶班、单亲家庭班等系列家教班,形成了统揽0—18岁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网络。在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家庭的实际需求,除配合学校的成才教育外,还将法律、卫生、科普等内容引入家庭教育之中,使家长的知识水平与时代相适应,增进与子女的沟通,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主动顺应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在教学形式上,除集中授课外,引入了参与式教学。同时采取观看录像、进行家教咨询、请优秀家长介绍家教经验、交流学习心得等形式开展教学工作。五年来,全区共组织大型的家教讲座、经验交流30场次,邀请屈开等部级家教专家做报告达8场次,深入乡镇、村开展法制常识、婴幼儿保健知识等巡回家教讲座86场次。区第三中学家长学校教学形式力求多样化,采取授课、专题报告、家长自学、专题研讨、经验介绍、个案分析等形式抓好家长学校的工作;**镇家长学校在运用好自身家教资源的同时,注重家教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采取教师授课与家长现身说法相结合的方法。不仅邀请优秀学生家长讲他们成功教育子女的方法、经验和体会,还邀请在家教方面有教训可借鉴的家长,讲述他们在家长学校学习后的感悟和变化,使其他家长得到启示和教育。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家长的主体性,发挥了家长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形成了积极参与、乐学、善学的良好局面,实现从“自然父母”到“合格父母”的提高。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三、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把家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一是以宣传为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它的不可替代性,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对0—18岁的儿童家长,我们着力宣传新的家庭教育理念,科学的教子方法,并选树了韩春珍、刘久焕等家庭教育典型大力宣传。针对部分农村家长依然存在的“树大自然直”的错误观念和独生子女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致使家教走入误区的现象,引导他们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育子观和成才观。二是以家庭为阵地。在深入扎实的推进“摇篮工程”的同时,把家庭教育与“十星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养教星”的评比,明确了严格的评比条件,开展了“家家议”、“家家评”、“家家学”、“家家乐”活动,丰富了“摇篮工程”的内涵,使家庭与家庭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做到既重视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又重视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既关心孩子的日常生活,又重视他们的行为规范的养成。在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使孩子关心家庭、孝敬父母、尊敬邻居,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良好习惯,形成健康心态、健全人格和自信人生。三是以农村为重点。我区以农业人口为主,尽管近年来我们坚持不懈的在农村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但由于农民素质相对较差,视野不宽,与城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们将农村确定为“十五”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分类指导,帮助不同类型的家庭掌握不同的教育方法。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家长,在文化、实用技术培训的同时,引入家庭教育知识,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之能与子女平等沟通。对忙于生产经营疏于家庭教育的父母,侧重于让他们认识放任自流的危害。特别是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编写了家庭教育明白纸、家庭教育知识小册子等浅显易懂的教材,适应农民家长的需求。四是以“双合格”活动为载体。为增强家庭教育的吸引力,我们始终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搭建展示交流的平台,以活动促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活动中以家长受教、孩子受益为衡量标准,面向社会,结合实际,把教育家长、儿童参与贯穿“双合格”系列活动全过程。一方面,以孩子为主体,先后开展了儿童书画展,展览了一大批少年儿童的优秀图画。特别是争创“五小”标兵活动和“我的成长故事”有奖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4000多篇,有12篇征文获唐山市优秀奖和特别奖,在各县区征文中获奖率最高。另一方面,以母亲为主体,开展了“年轻妈妈读书”、“优秀母亲”评比等一系列活动。此外,以家庭为单位,先后开展了亲子活动、家庭美德知识竞赛、节约型家庭知识竞赛、家庭风采展示大赛等活动。在开展“城乡家庭互动”活动中,组织家庭条件优越的家长、儿童,深入到春蕾女童家中,了解她们生活学习中的艰辛,引导这些儿童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家庭教育更加具体化、生动化,提高家长素质、教学相长、亲子互动的理念全部融入“双合格”系列活动之中,营造了广大家长“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的社会氛围,推动了全区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