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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5-30 15:13:57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 为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内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要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正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列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给付乙方款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

7.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的价款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解除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

8、 提前解除合同

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终止费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项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份额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本合同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I )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Ⅱ)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III )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系统安装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Ⅱ)延缓或减少乙方的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III )减少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补偿;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乙方违约行为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设备,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10.3乙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议,爱护设备和其它财产,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2.1停止运行或关闭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的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2.2如果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停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四条规定付款义务。

13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双方的书面签署才能生效;

13.2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对影响程度进行工期顺延或免责认定。

13.3由于单方面的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面临重组或资产危机,本合同所属项目以及乙方的项目投资不得受损。

14、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4.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的融资。

15、争议的解决

15.1友好的协商解决;

15.2提交 仲裁机关;

15.3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6.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人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二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签署日期:

前言: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履行节能义务。

由于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企业高速发展盈利,必须开源节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沟通,就EMC(能源管理合同)合作需求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未改造前照明情况:(第一个车间)(共4车间)

二、甲方保证节能改造后的照明情况:

三、改造后节省电费核算以及分配: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的照明节能灯。节能灯型号数量为: 备注:在改造工程中所需要的配件由乙方承担费用(如灯架、插座等配件)

2、甲方负责安装、产品后期维修。产品使用保证期为四年,四年内产品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

3、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节省的电费,并提供收据或发票。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每年一次基本保养,即清洁,除灰尘等的保养工作。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各类资料文件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收回产品成本,并终止合同。

3、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节能总金额的( 按节能比例结算 )。

(三)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乙方使用的甲方的环保节能产品所节省下来的电费,在次月的五号前将节能

的电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另一方在此节能管理项目中的全部损失。

五、合同期与终止合同

1、 合同期限为4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终止后改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 协议所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乙方连续三个月未付款。

3、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规定的年限中如发现产品达不到合同中所标称的节能效果,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保留终止本协议之权利。 六、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用传真货邮寄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管辖保护。

2、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效力及其他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效力。

2、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满48个月终止,即从 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所有改造免费送与乙方。 3、 本协议期间双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三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 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 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 )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xx”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

2.3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计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5天,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

5.3 每年测试一次节电效果。当节电率不超过或不低于确定的节电率的5%时,分享数额不变;当超过或低于确定的节电率5%时,调整分享期。

5.4 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个月后的1-7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数额届满。甲方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可作为尾款冲抵。

(B) 付给任何人。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6.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6.3维护节电设备( )使之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其修理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应当按节电设备( )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节电设备( ),非质量瑕疵导致第

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责任:

7.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乙方保证产品使用寿命 年,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好甲方所订购的节电设备。

7.3负责节电设备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8.所有权

8.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8.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

设备的所有权。

8.3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1.2甲方连续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时支付应分享的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将全部节电设备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证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9.2乙方违约:

9.2.1乙方应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节电设备,逾期每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1.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1.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

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1.4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1.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1.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3.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3.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

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4.4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18.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

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1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9.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9.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9.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20.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20.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工程描述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1.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21.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21.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2

(一)管理人员的节能意识不强目前医疗结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就导致了薄弱的节能意识。管理人员通常认为能源消耗是设备运行所必须的,可是其忽略了能源是可以节省使用的。因此,管理人员节能意识薄弱,是造成医院节能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

(二)缺乏能耗的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由于相关医疗机构缺乏对节能工作的重视,就导致整个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的评估机制,在众多设备高能耗的运转中,医院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很多本应承担评估能源消耗的机构对其采取放任态度,这就导致无法真正计算出在医疗机构运行的过程中,能源消耗所支出的成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比重。

(三)设备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医疗机构中,很多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较为短暂,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大型设备经常性处于使用状态,更加主要的原因是设备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使用设备时,这些操作人员忽略了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更缺乏设备使用过程中节能工作。

二、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在医院节能管理中使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签订合同来节约能源的过程中,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事先对市场上各种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从中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能源管理过程,因此,一旦企业的信誉不好,那么就很可能为医院未来的设备保养和能源节约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之处。此外,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在技术上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因此,在节约能源方面,这些公司会具备其他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

(二)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经济效益的手段只能是开源节流,节流即节能。通过节约能源的消耗,就能够减少生活运营成本,进而促进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整个医院应该通过会议以及文化宣传等方式来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的运行都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因此,医疗机构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牢牢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也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医院文化。

(三)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节能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随着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医院必须及时的建立和完善节能评估机制,聘请专门的核算人才,按月,按年的计算能源消耗成本,只有对能源消耗成本进行定期的核算,才能进一步了解哪些能源是可以节省的,哪些能源是必须使用和消耗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能耗评估机制,才能将整个能源的使用纳入医院整体运行之中,为能源的节约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

(四)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谨慎签订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大多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一些节能项目的安装施工以及调试工作,在医疗结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此类工作。并且合同中有关条款还规定了相关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在一方款项全部到账后,相关设备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医疗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合作时,医疗机构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的效用。此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理解合同中有关条款,最后充分利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3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租赁; 会计实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对节能产业的带动作用,对我国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及主要特征谈起,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的具体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会计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核算中的推广及特征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能源管理中的推广

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合同能源管理在此次危机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自出现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因其显著的节能效果和极低的风险,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美国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协会(NAESCO)的《美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调查:2008至2011年市场增长及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产值约为41亿美元,较之于2000年的20亿美元产值显著增加。NAESCO根据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增长预期估计,2011年美国节能服务业的产值将达到71—73亿美元,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1的3年间,美国节能服务市场将保持每年26%的增长率。

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世界银行的反复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直认为: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激励政策和法规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的新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与此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发展成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大军。1996年,由原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正式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从单一依靠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担保基金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并且海内外资本市场也有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足迹。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深入,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2010年6月和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8月以来,两部委已公布了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各种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多极的群体,不但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也各具特色,形成了细分的差异和天然的互补性,出现了业内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在实务中,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其中,相对而言,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最为复杂,开展也最为广泛。本文主要研究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和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资金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属于一种信用形式,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或出让节能项目的资产,而取得该项目资产所需的资金,则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应在70%以上),节能服务公司可采取自筹、向银行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的筹措。用能单位可以借助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善自身现金流,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2.项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合同签订后,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所取得的只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使用权,而其所有权(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如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能单位的约定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承担的风险及合理利润得到补偿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属于用能单位。在整个合同存续期和项目使用期,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值。

3.项目的全过程服务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节能服务公司背后拥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是专门从事节能促进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整个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效分析、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设备选购、施工、验收、运行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和确认等一系列服务。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也可应用能单位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但已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强制义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应用和不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五条确认标准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至少符合其中的三条: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即全部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进行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以用能单位原有的用能设备为依托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用能单位,如针对某台锅炉进行的气封改造、针对某台电机进行的变频调速改造等。这些改造具有专有性,一般来说,无法拆除后再供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使用。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能满足其中的一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公益机构,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合同存续期间从用能单位分得的节能效益,一般来说,合同期越长,所分得的节能效益也越多。为了在扣减融资成本、运行成本等费用后获取合理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更愿意有较长的合同期(即租赁期),但是要满足此条标准,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关联。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很长,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小,如工业窑炉改造;而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较短,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大,如灯具的绿色照明改造。

虽然根据会计理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为融资租赁,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节能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签订于项目改造之前,由于项目尚未实际运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节能收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测值,每期的实际收益只能在项目运行后通过节能量监测予以确认,而不能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正因如此,也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中,则需要事先确定租赁的内含利率以及最低租赁收款额、付款额,以便确认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2.风险转移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从租赁确认的两个因素(依赖某特定资产、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确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享,从这个角度来说,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在确认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三、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核算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实务中,用能单位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形成节能项目的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明显与公司规模及性质有一定关联。一般非上市的规模较小的节能服务公司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则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的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节能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本文以资本化处理方式,通过举例将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予以说明。

(一)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1:某公司2010年电机系统共耗电1 200万千瓦时,支付电费720万元。2011年10月,该用能单位与某节能服务公司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电机系统变频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签订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出资,进行项目设计、变频器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预计的节能效果为每月节约电耗20万千瓦时,节约电费12万元。效益分享期为1年,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为100%,以后不再分享。变频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无残值。

1.接受变频器。

借: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 1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1 440 000

2.每月月末,支付变频器使用费。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3.月末,按变频器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额,并计入成本。

借: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0 000

4.用能单位变频器实现的节能收益,不需做会计处理,自然体现在相关的账户里,如电费支出减少等。

5.一年后,节能合同期满,注销变频器的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额。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簿”或制作“变频器卡片”采用卡片式进行管理,为节能服务公司日后进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供管理上的便利,用能单位按期将变频器的折旧额计入相关成本。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2:续例1,上述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取得项目融资贷款120万元,购置变频器等出让给用能单位。期间共发生项目设计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以及预计的运行维修保养等24万元。

1.为购置变频器取得银行的项目融资贷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 1 200 000

2.购置变频器,并出让给用能单位

借: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借: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 440 000

贷: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1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240 000

3.每月收到变频器产生的节能收益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20 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三)实务处理方式分析

参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节能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发生的相关费用都能比较均衡地进行配比,但不利之处是与《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中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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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ndrew Satchwell,Charles Goldman, Peter Larsen, Donald Gilligan,and Terry Singer. A Survey of the U.S. ESCO Industry:Market Growth and Development from 2008 to 2011.

[3] 李英,戴萍萍.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兴起与发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4]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S].财建〔2010〕249号,2010.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4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文本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国外简称EPC,国内则简称EMC)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达成节能减排合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用能单位提供其所需要的节能服务,而用能单位不需承担节能改造和服务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单位在享受节能改造成果带来的效益时,用节省下来的能耗资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改造费用及合理利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风险降到最低,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推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发展态势迅猛,但是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法律法规侧重于政策支持,且对其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与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节能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居民、商业、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需要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专业性强且周期长。签订合同后,用能单位将需要改造的项目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能够专注于生产和服务。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项目的改造设计、安装和实施以及正式的运营和维护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由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解决,而相关知识的复杂性、科学性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理解的,这也是用能单位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面服务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长,一般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长达二十几年,这加大了潜在的风险性,也凸显了双方友好合作对推进节能项目进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必将依赖双方完善的合同条款和应对节能改造過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以及一些不确定风险的具体措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具有双务且有偿的特征。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偿付相应代价。合同能源管理中,虽然在项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间的各项工作和费用支出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但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占有和权属不同时转移,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在进行建设和投入使用阶段,节能服务公司只是移交了设施的使用权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需要用节省的能源利润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利润得到满足后,合同履行完毕,节能设施的所有权才能归用能单位所有,权属转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独特之处在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双方无约定时,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对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前对自己投入的全部节能设备设施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施只是其履行节能服务义务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标的,只有在对方履约、服务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况下才会将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服务的一方。此外,用能单位依合同所支付的价款也并非是设施购买款,而是作为接受节能服务的对价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较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虽然在使用节能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因此,不会对设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对设备承担维修义务。再次,在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则因用能单位的托付而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要求自行决定。最后,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此时便可取得报酬,至于租赁物的质量、品质瑕疵在所不问。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因此,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将无法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个方面。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合同之间有很多类似之处,它兼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它区别于普通的技术合同之处在于:合同的客体仅指向节能服务的提供;合同结构上更加复杂,对技术服务之外的能源审计、节能测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负责;提供节能服务能否取得合同价款与节能效果相挂钩。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虽然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质区别,无法归为其中之一,应当归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包括单一型、混合型、复合型三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混合型无名合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将来会有大量的、复杂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现,仅定位为无名合同难以满足这一新兴制度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定性与规范,从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此外,有些特殊的节能项目除需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外,还需其他机构进行辅助工作,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相应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详言之,节能服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并通過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实现盈利和滚动发展。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的节能服务具有高技术、专业化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既需要具备相应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拥有一批高技术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以确保节能服务的质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撑也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的基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资质,节能服务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提高自身开发多重项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有收取资本和报酬的权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单位将需节能的项目交由节能服务公司后,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本,并赚取相应报酬。其次,根据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润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负担项目改造的全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资等途径向金融机构筹集;需要在节能项目完成后及时交由用能单位运营,并在合理取得相应收益后,转移所有权;需要保证节能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否则,节能服务公司要自担风险;需要对投入使用的节能设施负有维修和保养义务,使其能够安全使用并达到理想的节能水平。

用能单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节能减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企业资质,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改造。在我国相关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有节能需求的单位会不断涌现。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对完成的节能设备进行验收;其次,在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除了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提供专业服务外,用能单位还必须承担辅义务。在节能设备改造前,用能单位需充分说明本单位能源利用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设备信息。如果项目有需要,用能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等条件。设备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应在规范合理的条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单位操作不当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时,用能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节能服务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节能报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特殊事项

合同能源管理运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過法律关系的调整予以解决。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合同文本设计。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签订合同可借鉴的资源比较少,再加上经验不足且考虑不周,往往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缺乏严密性。用能单位也会因为对节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复杂且专业的技术信息无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晓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单位在签约過程中会面临谈判困难,这势必为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发展造成阻碍。为使合同双方能够破除这些障碍,应设计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文本,使双方的合同更加规范和严密。标准合同文本应当推广标准化的能源合同语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专业术语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核心条款注明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分配与管理。由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时转移,所以对于节能设施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于用能单位之前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在节能设备转移使用权于用能单位后由用能单位承担。风险转移时间不同于所有权转移时间。同时,应当规定保险条款,由节能服务公司(个别情况由用能单位)为进行改造的节能设备投保,降低设备改造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5

Abstract: As a new type of energy saving management,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is accepted and recognised by colleg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dvantages, the benefits of applicating it, and writes in some examples.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高校;节能降耗

Key words: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colleges;energy-saving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5-0005-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大,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能源短缺、能源安全、能源环保等一系列问题[1]。高校是资源占有和能源消耗的大户,涉及面广、数量大、形式多样,具有较大的节能减排潜力。近年来,很多高校意识到节约用能的重要性,加大了用能管理,进行了一些节能改造,但节能效果一般。目前,有很多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掌握着大量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适,适用于高校的节能项目。如果由节能公司为高校引进专业的节能项目,将为高校带来巨大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的合作模式,可以解决高校节能资金不足、节能效率不高的问题。

1 合同能源管理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十分迅猛。[2]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采用先进的的节能技改手段和全新的服务机制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定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用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合作模式如图1所示。

近年来,政府加大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安排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这些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产业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3]

2 合同能源管理引入高校的优势

2.1 高校能耗高,节能潜力大

近年来,随着高校规模的逐步扩大,用能人数不断增加,用能设备的数量也大量增加;很多高校管理粗放,浪费严重,能源利用率较低,导致高校能耗不断上升,高额的能耗费用已成为阻碍高校发展的一大因素。目前,很多高校已经认识到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开始积极投入到节能减排战役中来。(合作双方均能取得较好效益)

2.2 高校用能稳定,易于核定节能量

节能量的计算和核定不仅用于判断项目产生的节能效果,也涉及到节能效益的分配,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用能主要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几方面,用能有明显的时间截点、较规律,节能量计算方式简单、清晰。

2.3 高校体制健全,信用良好

合同能源管理签订的合作时间较长,高校体制健全,人员稳定,避免了因客户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带来的风险。另外,高校信用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会按期支付给节能公司应享有的节能效益,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质客源。[4]

3 高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所能获得的好处

3.1 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节能技改能带来较大的节能效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多高校没有节能技改方面的预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来支付节能项目部分或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它的突出特点是:零投入、零风险,一切节能改造均由节能公司承担,且高校能按比例享受节能利润,合同到期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节能利润归高校所有。

3.2 引进节能项目,获得较大的节能效益

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加大节约用能宣传获得的节能量有限,且无法计量。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学校用能情况,针对性的引进节能新设备、进行节能技改,确保为学校带来较大的节能效益。

4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探索与实践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由黄炎培先生创建于1918年,是我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以“职业”两字冠名并专门从事职业教育的学校,也是第一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一直以来致力于节约型校园建设,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今后学校能源管理的长期目标。经过长期调研,学校决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4.1 开水供应系统改造项目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原有的开水供应是由锅炉提供,学生至开水房打开水。锅炉一年的运行成本约10万元,燃气费25万,学校每年要花费约35万元。2012年1月,学校与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由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独自出资对仙林校区18栋学生公寓安装刷卡式快速电开水器。从前期设备安装位置的确定,设备选型到后期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均由节能公司负责。改造后,学生公寓共安装电开水器45台,一年设备运行需电费15万元,按此计算,每年可节省能源费用10万元,节能40%,且打水方便,深受学生好评。

4.2 学生公共浴室节能改造项目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共浴室热水供应原由锅炉供应,因学校部分学生公寓洗浴系统已安装到房间,至公共浴室洗澡的学生较少,能源浪费比较严重。2015年3月,学校与南京惠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公共浴室安装太阳能结合热泵热水系统。项目由南京惠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额投资,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包括浴室的日常经营、维护、管理均由其负责。太阳能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为浴室提供热水,在光照不足或热水消耗量较大的情况下,热泵开启作为补充。既节约了能源,又减少了环境污染。预计节能效果达30%。

5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中模式开展节能工作的启示

①项目的节能效益要好,投资额适中,风险低。合同能源模式是节能项目由节能公司全额投资,其投资额和利润是从用户所节省的能源费用中获得。项目的节能效益好,不仅用户受益,节能公司也能尽快回收投资,获得利润,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冲突。②项目的技术成熟,可商业化。在引进节能公司的时候,要对其拥有的技术进行充分调研,采用被市场充分认可,且反复使用的技术。③节能量的计算要精准。节能量的计算涉及到节能公司和用户双方利益,在合同签订时要对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确保双方均认可。

参考文献:

[1]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6.

[2]邓东华,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节约型高校创建中的应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2(17):142-143.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6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困难;第三方认证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给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相关服务,并从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的一种能源效率改进机制。它是一种能给合同双方都带来能效提升利润的契约机制。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目前节能产业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需改进。

(一)市场问题

市场从业主体———节能服务公司实力弱小。合同能源管理虽然被引进中国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很多企业对这一机制的认识程度并不高,很多甚至没有听说过。由于现阶段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成长起来,多是小公司,资金实力弱小,导致一些企业对该制度项目管理模式持怀疑的态度。而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又会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用能企业不敢冒风险将节能改造项目交给节能服务公司。市场认识程度低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二)项目资金短缺

任何项目的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支持,融资困难也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大障碍。

1、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弱,无可担保物,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觉其信誉低,不愿贷款给他们。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先投巨资后回报,且短期内看不到收益,但负债却很高,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3、即使在合同期内产生了收益,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查实其真实性,所以更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三)法律法规、政策扶植不健全

1.赋税沉重是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我国在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将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政策,但对于该《通知》,各地方还没有制定与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该《通知》并没有起到所期望的作用。

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健全。缺乏对节能服务和用能单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激励机制,如缺乏对节能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能耗改造缺乏评价标准及能耗检测制度,致使其经营不规范,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技术不成熟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要求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的整个节能产品的技术问题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1、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本身企业弱小,自己又缺乏相关的技术,大多没有经验,能源管理合同周期长,对市场风险的评估不够。

2、我国现在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还缺乏权威的能效检测机构,这使得那些用能企业很难相信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

三、解决对策

(一)市场问题的解决

1.完善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通过《公司法》、《能源法》等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能源服务管理行业的资金条件、技术条件、人员要求、市场准入及行业规章。让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企业备案,以方便管理和加强企业信用监督。

2.建立第三方审核认证制度。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节能进行监督和评估,该机构也要对其所评估鉴定的机构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可以打消用能企业的质疑,消除能源效益确认方面的不确定性,也为银行贷款融资准备了基础。

3.提高信用评价和企业认知程度。制定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制作信用记录,提高其信用等级,为用能单位接受施工项目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参考。加强宣传,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

(二)完善融资渠道,规范融资环境

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主要靠商业银行的贷款,但银行又因企业信誉低不愿意给付贷款。为此,国家要不断地为能源管理带来项目融资提供“福利”政策,我们也要不断创新融资渠道,搭建融资交易新平台,开拓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向国际支持、融资租赁、股权融资方面发展。

(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1.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规避合同风险;可以学习国外,即在我国《能源法》中规定相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市场准入、项目模式及合同方的法律责任,

2.完善政府政策指引,国家提供专项补贴基金、奖励措施对合同双方进行扶持;加强节能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扩展多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用能单位都能认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应用该项目进行能源改造。

(四)完善技术措施,培养相关人才

1.完善能效检测,建立权威的能效检测机制,培养专业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进行权威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培养大量的相关技术人才;同时,还要不断地吸引外资,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和有效的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创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作者:蔡志丽 毕晓博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7

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定义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节能的定义为:“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定义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的基本原则:坚持突出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节能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机制,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实质是科学用能,根本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减少损失。国际能源界已将节能看做是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同等重要的“第5能源”,因此节能意义重大。《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低碳经济体系建立的重要抓手;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前提;是增强用能单位竞争力、提高用能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2节能的途径

2.1管理节能

管理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政府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加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3)建立建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4)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5)严格执行落后产品、产能淘汰制度。(6)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8)加大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9)加大对节能服务结构的支持力度。

2.2技术节能

(1)技术节能是指在生产或能源设备使用过程中,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节能的活动。(2)加大对节能先进技术的资金投入与研发力度。(3)加快技术创新,示范与推广潜力大、应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4)加快节能技术在建筑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应用。(5)抓好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节能。(6)搞好用能设备的节能。(7)输配电系统节能。(8)余热余压利用。(9)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2.3结构节能

结构节能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工艺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耗准入条件等方式来实现节能的活动。它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7%的经济发展预期下的能源环境目标,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降低17%。这为我国2011~2015年的节能减排与污染物控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节能工作还很艰巨,还需要各个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总之,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能源安全、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3渭化的节能概况

我公司是大型氮肥生产企业,2011年节约标准煤8000t以上。2012年集团公司又严抓能源技术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通过多项节能项目(冷却塔风机无电耗改造,S4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促使本年度节能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司领导严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以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手段,以优化产品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为保障,加强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降耗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加大技改措施力度,实施余热余压发电、冷凝液回收、废水回收以及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减少高能耗设施的使用,开展节能金点子征集活动,提高生产工艺优化制度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度。全员节能意识得到提高,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全员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树立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及时通报浪费能源的现象,组织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操作岗位人员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题的专项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和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和投身节能降耗工作,争创节能降耗标兵和示范企业。形成企业节能降耗的机制,把节能降耗的责任落实到人,使职工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已经把节能降耗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4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4.1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能源危机时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和政府部们不得不探索新的有效的方式对它们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处所进行节能改造,以降低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4.2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Management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4.3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

5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凭型以及基于上述4种基本类型,可以形成多种复合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所有。

5.2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的合同类型。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有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5.3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户。

5.4节能设备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有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6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0k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6.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6.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流动现金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6.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6.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7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7.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7.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7.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3方中推广保理(保付)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3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7.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7.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8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钢铁企业;节能改造;应用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70-04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通过对相关企业提供节能改造的技术支持、风险规避及资金保障,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实质是用企业未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许泓,2002)。目前,随着节能降耗理念逐渐被企业所重视,合同能源管理因其自身优势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同时成为了企业推进节能降耗的重要工具,但目前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还较少。本文依据钢铁企业节能改造的现状,分析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应用中的主要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即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来促进钢铁企业与EPC间的合作,以便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更好地推广应用,促进钢铁企业的节能降耗。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及节能服务公司(EMCo)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EPC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目前的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能源消耗从而降低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o),也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EPC机制运作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但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EPC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蔡瑾、何川,2008)。目前,我国EPC模式除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外,还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等新型商务模式。

(二)我国EPC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EPC兴起后,其在国外特别是北美和欧洲得到迅速发展。1998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的重大节能国际合作项目——“世行/GEF中国节能项目”,标志着EPC节能服务模式正式进入中国。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已初具雏形,产业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深入各个行业,EPC也已实现局部的产业化,但在许多高能耗、高物耗领域的应用还尚未广泛推广。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EMCA会员数量已达到560家,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EMCo增长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增加到约17.5万人(EMCA,2011)。2005-2010年我国节能服务业增长变化。

二、EPC在我国钢铁企业中应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很多学者对EPC进行了研究。申晓刚(2008)研究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其中提出未来发展需提高三个层面:政府加强鼓励和支持;建立节能服务公司和相应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流程控制,形成成熟的交易流程。曹江涛(2005)分析了整个合作能源管理的流程,证明了合作能源管理在高能耗产业中的合理性,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张岩(2010)曾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碳减排效果和碳排放交易,构建融入碳排放交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渠道,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提供帮助。谯川(2008)分析了EPC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领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从内部及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董十弓(2010)分析了电信企业中合同能源管理出现的问题,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的应用分析提供了研究基础。可以说,目前EPC理论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其在高耗能的钢铁企业的应用较少。

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主要在节能技术改造环节,即EMCo对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包括企业能耗审计、改造方案设计、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设备采购及施工和后期维护等。实际上,EMCo可参与的钢铁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涉及的环节很多,如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炉顶余压干法TRT发电、焦化系统的干熄焦发电、炼钢系统转炉煤气回收和蒸汽制冷、轧钢系统的蓄热式燃烧改造、热装热送和电力系统的CCPP发电等等(陈冠军,2010)。EPC在钢铁企业成功实施的案例有:天津铁厂与中国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工业锅炉技术改造节能服务项目;首秦公司与北京惠德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以及与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天津钢铁集团与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电机变频节能改造项目等。随着EPC的发展,其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领域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最初的边沿化、单体化节能改造,向核心化、系统化节能改造转变。

三、EPC在钢铁企业中的主要应用障碍分析

依据以上分析可知,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面临许多问题,钢铁企业与EMCo之间的合作还存在诸多障碍。结合首钢、宝钢、济钢等钢铁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析EPC在其节能改造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可知,目前我国钢铁公司实行EPC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范文9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形式。

从某些形态上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融资租赁有一些形式上的相近或相似之处,如设备提供、资金分期回收、约定合同期、合同期满后设备转移,但是从实施的主体、标的物、提供服务的范围、合同期的义务、回收的资金的性质等方面有很大的本质区别。

1.实施主体的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是实施融资租赁的主体,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主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 Energy Management Corporation)),在国外称为(ESCO 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较多承担客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和执行风险,参与分享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来获得投资回报和滚动发展。

2.标的物及其所有权不同

融资租赁租赁的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

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是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在合同期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月或逐季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EMCo把项目交给客户,客户才拥有所有权。

3.合同期限不同

融资租赁的信贷期较长,租赁期往往和租赁物的经济寿命相当,至少是设备生命期的75%。而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帮助相关企业实现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后项目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全部要交付客户,客户最终将获得高效能设备和节约能源成本,合同期相对于设备生命期来说较短,是设备寿命期的1/3甚至更短。

4.设备采购中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义务不同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像承租人交付此标的物,出租人并不保证出租设备的使用效果,且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的设备采购是基于对客户所做的节能设计,设备的型号、规格、名牌等均是节能设计中已经明确了的,而且以技术为依托的节能服务公司往往是由自己提供节能设备,不需要采购环节,且不是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提供某种单一的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

另外,能源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节能服务公司当然要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承担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的维修义务,以及必要的保养、改造,为客户培养设备运行人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保障节能效果。

5.服务的范围不同

融资租赁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承租方只能提供出租这项服务;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o提供的。

6.回收资金的方式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收取的资金成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的利息折算为现值,是一个确定的数额。

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的金额,节能量的预测不确定,而且因为客户生产量能、市场需求变化、气候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回收金额的变化。

7.投资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金融服务,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其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投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的租赁债权为基础的投资行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具有期权性质,把企业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行动,视为期权的持有或创造。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向客户投资从而拥有一定获益的权利,在节能改造后通过分享客户的节能收益获得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