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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设规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6-12 16:20:27

标准建设规划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1

关键词:网络机房;电气工程;综合布线

1 概述

网络机房作为服务于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对于实施各种信息化的应用服务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各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大量应用系统在校园网应用,数据量逐年递增。伴随着校园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网络应用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网络机房已不能满足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网络机房工程建设要根据各学校发展的长远战略,并围绕信息化建设要求,体现“面向未来”的设计思想,满足未来5-10年业务系统数据处理的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机房的设计与建造以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美观大方为宗旨,新机房要达到国家计算机机房规定的相关标准,满足各应用业务对中心机房的要求。

2 建设思路

2.1 实用性和先进性

网络机房建设采用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的方针规划并应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

2.2 安全可靠性

网络机房整体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要有保证。尤其是要建立完善的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提高网络设备的可靠性,决不能出现单点故障。

2.3 灵活性与可扩展性

网络机房的设计必须考虑到灵活性和可扩展性,以利日后机房扩容。

2.4 标准化

网络机房设计应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遵循机房建设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从而为以后信息化发展,设备增容奠定基础。

2.5 管理性

在网络机房的设计中,必须要充分考虑网络管理人员对设备的管理性。为将来建设成一个智能化程度极高的现代化的高科技无人值守机房奠定基础。

3 设计内容

网络机房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机房电气系统工程设计以及机房综合布线设计。

3.1 机房电气系统工程设计

3.1.1 配电系统

(1)配电柜技术要求。a.选用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国内外名牌产品,应配置雷电过压、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各部件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应有电压、电流和频率等智能检测装置便于远程监测输出;配电柜内母线、接线板及布线方式应符合相关标准;b.需配有数字电流表电压表、空气开关等设备;c.须合理配置电路通断、电压、电流等参数采集装置和信号传输线路,接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并呈现;d.只有机房内配电柜柜体的款式、风格、颜色、质地要求和服务器机柜相同,其他配电柜采用仿进口玻璃门配电柜柜体;e.柜体内应分别设置零线排和地线排。零排线、地排线的材质应为电工铜,零排线、地排线的回路数应满足出线回路要求,并应满足相应载流量要求。箱体内应预留接地螺栓。箱体内分设二层板及保护线;f.安装电气元件的二层板应用铜编制软线与地线排连接;g.柜体内连接导线应符合所配闸具的容量要求;h.二层板后应预留接线、支线空间;i.配电柜的标签框应固定牢固,标签纸应能从标签中插拔更换,配电柜内应有塑封的系统图(粘接);j.供配电线缆产品均需选用国内知名品牌产品;k.所有配电柜内配置的配电回路控制开关产品均需选用国际知名品牌。l.80A及80A以上开关要求使用塑壳开关。(2)UPS输入输出配电柜。根据UPS用电需求并结合原有UPS供电系统情况进行深化设计和改造,同时考虑日后增加UPS主机的需要;使用三相数字电流电压表对UPS总输出情况进行柜内的本地显示,并提供开放的通讯接口及协议,便于环境监控系统采集。

3.1.2 机房防雷接地系统设计要求。(1)机房接地。根据计算机系统的要求,计算机房应设立良好的接地系统。机房内接地系统包括:交流地、计算机接地系统、保护地、静电地四个系统。测试原大楼综合接地系统,如果接地阻值符合要求,可直接利用此接地系统。否则,则应单独敷设一组。(2)防雷保护措施。a.配电柜内:所有配电柜主进出开关后端均加装B级或C级防雷器,分别做为二级或三级电源防雷,并提供开放的通讯接口及协议,便于环境监控系统采集。b.等电位处理:在机房静电地板下,用30mm*3mm紫铜带沿机房四周做成一个环形等电位接地铜带,该环形等电位接地铜带采用35mm2接地线与机房内安全保护地可靠连接。大楼结构柱剔出主筋与等电位环形接地铜带(30mm*3mm)可靠连接,组成法拉第笼式结构。机房内所有非带电的金属材料及设备金属外壳均就近接地。

3.1.3 UPS供电系统。网络机房设备实时处理、传递大量校园网信息数据,关乎着校园网能否安全稳定的运行,所以保证电源的稳定性就尤为重要。机房内设备除空调、照明等辅助设施用电是直接接入市电配电外,其余设备均由UPS供电。以下计算为机房UPS用电量推算(预测):

通常情况下,机柜内设备不可满载,5-8台设备为宜,这里,我们按照6台/机柜进行估算。

400W(单台设备)*6台(每机柜)*24(机柜总数)=57.6kW

由于UPS主机不可满负荷工作,UPS自身功耗及电池充电功耗约为20%,因此UPS配电总量应大于70kW。

UPS装设容量按照实际设备并考虑5年发展计算容量,现有UPS 16kW,需再配置30kW UPS设备(三进三出),能支持2小时放电容量的蓄电池,以保证工作人员有充裕时间完成各种备份工作,从而保证重要业务的不间断及避免数据丢失。

3.1.4 应急事故照明

网络机房应设应急事故照明:照度应为普通照明照度的1/10且不低于15LUX。将应急照明的电源直接接在UPS输出配电箱,也可以将应急电源照明接至楼层竖井中的EPS应急电源箱内。

4 网络综合布线设计

机房结构化布线不同于传统综合布线,其主要功能为以下几点:强、弱电线缆合理布置;弱电线缆布置美观;线缆易于整理;各级链路清晰直观。网络布线为每个机柜内分别敷设24个双绞线非屏蔽六类信息点和1条12芯多模光纤。每台机柜内的铜缆和光纤配线架与列头内的配线架一一对应,同时在服务器机柜之间通过上走线方式铺设相应数量的六类四对非屏蔽双绞线。六类非屏蔽模块及配线架要求为模块化设计且前端操作,安装及维修方法简单规范,所使用模块端接采用免工具压接方式,端接标志明显,检查方便且可以反复拆装10次;模块具有多种不同颜色,易于管理,所使用配线架具有模块化功能,能够适应不同模块的安装。以上系统要求使用国内外同一知名品牌。

5 结束语

网络机房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动态工程,涉及多层面多学科,是学校未来信息化发展的基础。建设的时候需要采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攻坚的原则,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需不断调整改进。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建设工程施工网络计划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2]唐乾林.网络安全系统集成与建设[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2

“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9.55万亩。到2013年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7.07万亩。其中:2010年建成2.07万亩,2011年建成1.8万亩,2013年建成3.2万亩。完成总投资3039.5万元。在总投资中:2010年完成933.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30万元,省预算内投资103.5万元;2011年完成66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92万元,省预算内投资74万元;2013年完成144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80万元,省预算内投资160万元。

一、项目管理情况

(一) 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组织管理。

为切实做好***县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建设项目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农牧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粮食局、审计局为成员的规划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农村科,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四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建设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计部门和受益乡(镇)、村对工程的选址、方案制定和需地方协调配合的事宜进行“三落实”,增强了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有效防止了项目计划下达后落实难和计划一经下达后项目变更现象的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会同工程监理单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确保了工程快速有效的实施,保证了建设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三)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制定了***县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银行专户,聘用专业会计人员单独管理,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了按工程进度进行价款结算的资金拨付方式,有效杜绝了专项资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截止到2014年9月三年工程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累计到位资金2449.5万元,占总投资的80.6%,其中2010年933.5万元,2011年666万元已全部到位,2013年到位850万元。

目前,2010年工程已通过县级预验收,2011年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决算审计等工作,待内业资料整理结束后即可组织县级预验收工作,2013年工程正在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和价款结算阶段,下步将开展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和决算审计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3

关键词:人防设施,控制性规划,标准,建议

中图分类号: R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综合防灾能力作为城市一项基础功能,越来越受到城市管理者和民众的普遍重视。人防设施是公益性公共设施,在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中,对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镇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已全面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做到“控规全覆盖”,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都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但是,城市规划体系中普遍没有解决人防工程等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问题,人防设施配建指标尚属空白。现状人防工程功能和建设模式单一,工程体系不完备;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比较笼统,不利于人防工程建设的落实;在城镇规划体系及相关专业规范中,人防设施配置标准缺失;人防项目审批缺少前期控制等问题突出,各地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普遍遇到规划执行困难、可操作性不足、项目审批缺乏控制依据等问题。

由于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可能像城市控规一样,做到全覆盖,因此,研究确定城市控规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并融入到公共设施指标体系中去,是促进人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目前,浙江省城镇规划区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面展开,部分城市还进行重点地区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设施配置标准”的研究和编制非常及时和必要,对我省乃至全国的控规阶段人防设施规划的编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使人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真正做到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具有以下意义:

(一)填补在城镇规划体系及相关专业规范中人防设施规划标准缺失的空白。明确控规阶段各规划单元、规划地块的人防设施配建指标,为城市规划、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把关提供依据,实现利用规划成果指导人防的建设和审批工作。

(二)为充实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人防设施配置要求提供依据。

(三)为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人防专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导。

(四)将人防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到城市公共设施配建指标中,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修编提供理论支持。

(五)增强审批阶段对人防设施的控制能力。项目启动,规划先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即确定各类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并作为土地出让的指标之一,将为后续的报建审批提供有效依据,带来极大便利。

三、《标准》的创新点

《标准》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控规阶段设立人防设施配置指标,是一项探索性强、实践性突出的课题。本《标准》细化落实了人防专项规划内容,为落实人防设施指标提供了理论和法规依据。

(一)理论创新。《标准》主动适应“防空防灾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分析信息化战争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研究人防设施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中的双重作用,将我国现行的人防设施建设管理体系与城市公共安全设施规划指标相结合,构建城市控规中人防规划指标体系,理论创新的成果在全省乃至全国领先。

(二)手段创新。《标准》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人防设施规划指标与地面控规指标体系中的用地性质和建筑限高相结合;二是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指标体系与地面医疗设施规划的指标体系相结合;三是人防疏散规划与城市交通设施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规划相结合,使人防设施的平战结合、平灾结合能力更加突显。

(三)模式创新。《标准》确立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相结合,人防管理与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是对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丰富和完善,是人防建设管理的深化和细化。

(四)载体创新。《标准》选择从控规阶段为切入点,设置人防设施配置标准,不仅使人防设施配置的规划指标体系从无到有,并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与战时功能相一致,将人防设施的陌生概念转化为地面相关设施规划概念,便于控制性规划的编制。

四、实施案例

(一)钱江新城经典案例。《杭州市钱江新城单元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内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对各地编制同类规划具有借鉴和示范作用,并通过国家人防办创新性研究成果鉴定。《标准》是在总结《钱江新城单元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相关指标经提炼,融合,充分考虑规划、建设部门的技术要求,结合全省城市规划及人防设施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的,因此钱江新城大型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案例实际上就是《标准》现实成果,是一个经典的成功案例,表明将人防专项规划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加以落实和细化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二)《标准》应用成果。《标准》将人防设施配置指标融入了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促进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社会化。截止目前,应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编制的规划已有《杭州市城东新城地下空间(含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盐县城南新区人防控制性规划》、《仙居新区一期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部分)》等5个。

五、几点建议

(一)《标准》确定了控规阶段人防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和布局要求;对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重点目标防护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对控规阶段人防设施配置重点成果提出要求,为保障落实人防专项规划,人防设施合理配置、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进行了有效探索,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尽管《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但对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推广和示范意义。建议有上级人防部门出台类似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技术章程,在全国推广《标准》的成功经验。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4

关键词:村镇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steadily, and town plann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is paper mainly to the tow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blems in this analytical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town planning,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阶段村镇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际工作中对村镇规划管理过程的研究分析,主要发现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村镇规划管理中收费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在村镇规划的收费方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在大多情况下是参照所在城市规划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收费,这就使得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与组织编制规划单位的付费都变得比较困难。这就为一部分不重视管理规划的部门刻意压低村镇规划收费价格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一种不尊重村镇规划技术人员劳动成果的一种不良倾向,如此发展下去,将会对村镇规划技术队伍的发展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专业规划设计单位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视度和参与积极性 。

没有完善的村镇规划管理理论体系

在目前的村镇建设中,由于在进行村镇规划管理时,其建设发展速度比村镇规划管技术理论的发展速度要快,没有形成完善的村镇规划理论与技术相结合的村镇规划管理理论体系,导致很多村镇建设所采用的仍然是自然演进的形式。

现在主要应用的是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然而在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只有总体规划是完全不够的,这需要针对各地情况的不同,对不同的建设内容要采用不同的指导。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在村镇规划实践中,各种在城市规划与

村镇规划所包含的内容、技术标准都运用在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中,导致村镇建设中技术管理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况。

村镇规划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关于村镇规划方方面,我国现在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由国家出台一个总体标准——《村镇规划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技术规定主要实用于农村建设,然而在村镇建设的实际情况中,此标准太过笼统,在大多村镇建设规划中既采用这个标准规划里的内容和技术规定,又采用城市建设规划里的内容与技术标准,采取这样的双重标准就导致在新农村建设时村镇规划与管理变得比较混乱,找不到具体而有效的村镇规划管理标准作为参考。

缺乏配套的基础设施

很多村镇的基础设施规模比较小,整体布局比较分散,而且产业发育相对来讲比较缓慢,在村镇中很大的比例是农业人口,缺少城市化的气息。缺少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导致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较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村镇环境问题

除以上几个问题外,村镇环境恶劣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村镇经济的积聚力不足,使得村镇的环境没有得到相对有效地改善,较脏、差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环境建设力度不足,特别在供电、供水、绿化以及卫生方面,导致村镇居民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提高,村镇的建设面貌达不到预想的目标,主要原因是村镇的规划管理的强度不够,甚至的许多村镇都存在着重视建设、轻视管理的情况,而且管理单位的人员较少,队伍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对在村镇建设中的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

三、针对当前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村镇规划管理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之后必须对问题进行解析,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付诸实施。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一下解决对策,供大家参考。

完善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村镇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此足够重视,尽快研究与此相关的收费标准,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后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标准。此外,各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收费。

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理论体系

在村镇规划管理建设中,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还要规定规划的层次和内容,要突出重点的同时具有针对性,规划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设立要与村镇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根据具体的村镇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统一的规划理论体系。此外,要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划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建设与规划管理过程中,针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与自身的特点相结合,编制村镇规划管理中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及《村镇规划建设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这些具有规范性的文件不仅对规划管理体系进行了补充,还能在新农村的建设中,让相关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后。村镇规划管理时,要在原有部门基础上,采取两头管理的职能,要在省级规划管理部门里,专门建立一个城乡统筹规划处,与此同时,要在乡镇上设立规划管理部门,专门

编制村镇规划管理进行并对其进行监督实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健全的规划管理体系。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基础设施的完善是村镇建设及村镇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中的公共基础的建设,这需要把村镇建设中相关部门分散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使用,且通过多途径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基础

设施严重短缺的问题,各政府部门应积极地依法将村镇规划编制及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当中,以确保村镇规划编制及管理经费的充足到位,以保证村镇规划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运用,并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进行多方面资金的筹措,以形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

(四)加强城镇环境管理

加强对城镇环境的管理,充实环卫规划内容。在现阶段,在大多村镇尤其是一些建制镇会设有独立的环卫队伍对城镇环境进行环卫保洁工作,并且这项工作越来越收到重视,所以,以后环卫队伍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工作会慢慢落实到当地政府工作计划之中。尽管如此,在实际工作中,环卫工作仍有诸多问题:如人员、机构设置以及相关机械、工具不足;垃圾储运,中转用地没有得到明确;垃圾没有分类难以回收利用,造成浪费资源;垃圾填埋处理场址不明等。环境卫生条件是影响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水平的直接因素,所以,对此要予以重视,必须要将环卫规划纳入《村镇规划标准》里,环卫工作得以正常开展,降低垃圾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参考文献:

[1] 李月红:《村镇规划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建议》,《今日科苑》, 2009年10期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5

小城镇建设取得的成就,除了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依托外,尚得益于良好的村镇规划设计。

小城镇建设取得的成就,代表了未来中国广大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村镇规划设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规划技术界的高度重视。

一、村镇规划理论体系没有形成

目前,我国广大乡村建设尚未摆脱自然演进的模式。在这恢复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近二十年的建设实践中,村镇规划技术理论发展远远落后于村镇建设发展的速度,没有形成自己的完整系统的村镇规划理论与技术管理体系。目前,应用的主要是村镇建设规划和乡镇域总体规划,可是村镇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不同内容的规划指导是远远超出上述规划所涉及的内容的。因此,在村镇规划实践中,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所含的各种内容、技术标准都在村镇建设所必须的规划设计中运用,技术管理比较混乱。

目前,在理论上需解决的是:村镇规划是否应是一个独立的规划体系?如果是一个独立的规划体系,它应具有哪些层次的规划?各层次规划重点是什么?主要解决哪些重大问题?主要技术内容是什么?何时和如何制定出台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它们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有哪些区别?某些相关行业标准能否在村镇规划上运用与如何运用?

二、村镇规划收费无依据

在村镇规划收费方面,国家没有一个收费标准,在很多情况下要参照城市规划收费标准,这给组织编制规划单位的付费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都造成一定困难。更为一些不重视规划的单位蓄意压低规划收费价格创造了条件,这是非常不尊重规划技术人员创造性技术劳动的一种倾向,长此发展下去,对村镇规划技术队伍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影响专业规划设计部门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并抓紧研究、落实有关工作。

三、村镇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缺乏

村镇规划目前只有一个国家标准,即《村镇规划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从制定的针对性和内容上看,其技术规定是应用于村镇建设规划的。从规划实践上看,小城镇总体规划也可应用此《标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急需加快村镇规划各类标准与规范的编制工作。

四、《村镇规划标准》尚应进行补充完善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村镇规划工作的实践,该《标准》尚应进行补充完善。

1.《标准》虽没明确规定建设规划期限。标准要求在建设规划上明确表示各项建筑及用地布局和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绿化、竖向设计等内容,这个内容要求几乎达到了城市规划中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但是规划期限都大大长于城市详细规划期限,为10-20年。在这么长的期限内任何人也难以予见到如此详细的建设计划和规模。因此,有理由对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产生疑问,这样作出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缺乏灵活性。

2.《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以我们黑龙江省为例,许多老的建制镇和农、林、场部人口都达到几万人,城镇建设占地有的达到10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其不是县政府驻地。如此规模的建制镇,如果也是执行《标准》,那么,从《标准》的内容上看,至少尚需补充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规定:

(1)充实环卫规划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许多集镇特别是建制镇设有专门的环卫队伍对城镇进行环卫保洁工作,而且这项工作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今后其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工作必将逐渐正式落实到政府工作计划中去。但是,在实践中,环卫工作尚存在如机构设置;人员和相关机械、工具不足;垃圾储运,中转用地不明确;垃圾不分类,难以回收利用,浪费资源;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址不明等诸多问题。环境卫生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居住与生活环境水平。因此,必须予以十分重视,应将环卫规划纳入《标准》中去,以利环卫工作正常开展,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2)充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目前,国家领导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广大乡镇,由于城市中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向农村转移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使村镇建设环保问题十分突出,而小城镇是村镇建设的重点,其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十分紧迫的任务。如何避免或减小各种污染带来的长期危害,防止生态环境恶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应列入《标准》中去,加以强制性的执行,方可能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3)充实防灾规划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震区范围广大,涉及人口众多,防范地震灾害及震后次生灾害问题,应引起必要的重视。

由于我国广大乡村居民生活的燃料结构主要是以农作物桔杆、柴、草等为燃料,相当数量地区农民的建筑为木质及草盖等易燃物质组成,农村火灾问题突出。因此,村镇防火规划问题应列入《标准》中去,使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通过规划,最大限度减小火灾的危险性和减少损失。

(4)充实集中供热规划方面的内容。

我国北方地区幅源辽阔 ,人口众多,虽然广大乡村,由于经济原因,近期很难能够实行集中供热,但是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小城镇,近期已建有相当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多层住 宅,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今后的建设方向。因此,集中供热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我们必须对此拿出合理的解决办法,那应是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它所能带给我们的益处自不用细说。因此,集中供热规划应列入《标准》中去。

(5)充实有线电视规划内容。

目前,有线电视系统已进入广大乡镇,为便于其合理地进行建设市局,应在《标准》中充实有线电视规划容。

3.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内涵发展、规范发展、均衡发展为目标,集中力量实施全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县普通中小学校建成标准化学校,实现各学校布局合理、规模适宜、设施完善、安全耐用,办学水平大幅提升,校际差距明显缩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县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实施。各乡镇政府分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等,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布局及人口规模,统筹制定全县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分年度确定目标,分步实施、逐年推进。

3、突出重点,分清主次。重点解决我县学校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学校生均占地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严重不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不配套、农村小学办学条件简陋等突出问题。列入前3年建设的学校应是在区域范围内地处偏远、办学条件和水平相对低下、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校。

4、立足实际,实行一校一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全面掌握本乡镇学校的规划布局,合理确定每所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按照先难后易的原则,重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城镇薄弱学校建设。坚持着眼于解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求;坚持启动项目与中央、省市投资方向一致;严禁不合理规划,杜绝超标准建设,现有超大规模学校要采取措施,逐步过渡到适宜办学的规模。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我县普通中小学全部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实现校舍建设、设施设备配备、教师配备、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五个标准化”,学校布局科学合理,校舍建设达到标准,校园环境规范整洁,设施设备充实完善,教师素质显著提升,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1、校舍建设标准化。校舍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各类校舍用房设置齐全且使用面积达到标准,能够满足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生均学校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符合标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各个功能区相互分开,功能齐备;寄宿制学校要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宜的学生宿舍、餐厅;应建有公寓式教职工公寓;建有标准的运动场地;校园达到绿化、美化、净化要求。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2、设施设备标准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关标准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教学仪器、实验设备、文体器材、电教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信息技术设备、卫生保健等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标准,达到实用、够用、耐用的目标。农村中小学校应建设卫星收视系统,配备卫星接收天线、卫星信号接收机、计算机等设备。集中办学的,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可采用校车、租用班车等方法解决学生上学交通问题。

3、教师配置标准化。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学校编制,学校的机构设置符合规定,领导班子及教辅后勤人员符合编制、学历、职称以及继续教育等有关标准要求。校长符合任职条件,教师队伍的学历、职称、普通话测试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达到有关要求。专任教师小学专科化、初中本科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立全县教师、校长定期流动制度,实现教师学校均衡配置、学科均衡配置、区域均衡配置,最终为义务教育在学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奠定师资基础。

4、学校管理标准化。学校依法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学校的各项管理,包括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等,有人员、有职责、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做到规范有序、民主科学,有特色、有创新。学校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学校的校训、校歌、校徽等设计能够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5、教育质量标准化。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范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达到教学基本要求。能进行教学方式改革、教师和学生评价改革,实施综合实践课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入。学生入学率、毕业率、辍学率均达到或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三、实施时间与步骤

(一)时间安排

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自2009年起实施,至2015年结束,其中,2009年为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启动建设阶段;2010年至2013年为具体实施、年度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全面完成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

(二)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现状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基本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

2、全面规划。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各乡镇制订本乡镇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在各乡镇规划的基础上,形成全县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3、组织实施。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先难后易的原则,逐年实施标准化学校的各项建设工作。

4、检查验收。标准化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后,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检查验收,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考核评估。

5、表彰奖励。对检查验收达标的乡镇,县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小学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普通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认真实施普通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学仪器更新、图书配备及课桌凳更新工程,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我县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不高、功能不全、设施陈旧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基础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整体办学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就必须全力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是我县今后几年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县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财政、发改、建设、规划、房产、国土、供电、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标准化学校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日常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支持配合。

(三)细化指标,科学规划。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完善配套、适度超前”的原则,细化指标,科学制定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各乡镇要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对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校,按照学校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设、装备条件、师资配备、公用经费七个方面逐项排查,达不到省《标准》要求的,科学制定分年度建设改造规划和实施细则,确定资金筹集方案,按年度分步组织实施。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结合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与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两热一暖一改”等工程建设,对标准化学校建设有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规划过程中,配备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乡镇政府制定完成区域内所有学校的标准化建设规划后,上报县政府备案。

(四)统一要求,加强管理。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原则上在县域内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要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装备或更新换代,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受周边发展空间限制场地较小无法扩展的学校,要在校容校貌、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强化项目管理,中小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对标准化学校建设中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预算控制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学校基建项目规范运作;对违反程序、渎职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7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其中,在标准制定方面,包括标准的计划下达、编制、审批和印刷出版四个环节。每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达数百种,每年的出版码洋达数亿元之多,因此,标准规范的编辑出版也成为一些专业性出版社的支柱性板块。其中,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占工程建设标准总量的30%以上,每年的出版码洋近亿元。另外,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具有权威性高、影响力大;覆盖领域广、销量大、读者数量多;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贯彻执行力度较高等特点。基于此情况,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相关图书的编辑出版也成为一些出版社拓展业务的重要方向之一。笔者从事了多年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编辑出版工作,结合这几年的实际工作情况,针对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如何进一步开展相关图书的选题策划,给出以下建议。

1.分析特点,合理切入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规范一般指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规程则是指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或专业性要求,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等;对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制图等基础性要求,一般多采用标准,如《建筑结构制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综上所述,针对建筑标准规范的品种多、范围广、技术性强、实施对象的不同,在对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进行逐步细分的基础上对其相关图书进行选题策划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入:

以技术应用为主的标准规范

这类标准规范主要为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的通用性要求。针对此类标准规范技术性强、专业程度化高、应用推广要求较大的特点,既可策划突出工程应用的规范应用手册系列图书,又可策划针对条文解读性质的规范理解与应用系列图书,还可以策划突出专业性较强的规范应用详解系列图书。如针对《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所策划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应用手册》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理解与应用》等相关图书;针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所策划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应用详解》等相关图书。

以技术指标为主的标准规范

这类标准规范主要是以制定基本技术内容、计算方法和相关参数选取为主的基础性标准。针对此类标准规范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可以策划以指导型为主的应用技术导则系列图书。如针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所策划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用技术导则——严寒和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等相关图书。

以普及培训为主的标准规范

这类标准规范主要是对相关从业人员普及基础性知识、培训基本技能,以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从业人员岗位素质,使之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针对此类标准规范对普及培训的要求较高、量大面广的特点,可以有针对性的策划价格较低、可读性较强的培训(辅导)教材系列。如针对《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所策划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教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等相关图书。

以宣贯实施为主的标准规范

这类标准规范主要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所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技术措施。针对此类标准,可以策划相应的实施指南(手册)、宣贯辅导教材等。如针对我国第一部涉及多专业、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为目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为配合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全面展开并确保该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宣贯实施而精心策划的《宣贯辅导教材》一书,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以上各类并不完全独立,可针对各类标准规范的不同特点,结合当前国家政策方针、相关领域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角度,合理切入,深度策划。

2.紧贴作者,深度挖掘

策划建筑标准规范类相关图书在选择作者这一环节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即作者是现成的(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且极具权威性(编写国家、行业标准的均为该领域的执牛耳者)。因此,策划此类图书的工作重心就由原来的如何选择作者转移到了如何抓住作者上来。上文所介绍的分析标准规范对象特点,找准合适的切入点是吸引作者的一个方面,只是充分不必要条件,下面结合笔者开展选题策划的心得体会,简要介绍如何进一步抓住作者的两个必要不充分条件:

以作者为本

作者是作品的灵魂,是作品的大脑。建筑工程类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均为该领域的权威专家,直接决定了作品的起点和高度,具有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因此,紧紧围绕作者,最大限度地深度挖掘作者这个宝藏,以作者为本,则是每个编辑必须做好、做足的功课。如,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查阅作者在此领域近期所发表的文章,进而了解作者近期的工作重点、课题方向等意向信息;通过查阅、分析研究建筑标准规范的编制会议纪要、专题调研报告、征求意见、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巧妙找准作者的“痒处”,启发作者的创意情绪,激发作者的写作热情,用我们的专业素养将作者深度“套牢”,从而最终和作者建立起紧密的“情感”纽带关系。

提前介入

建筑标准规范的编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主要的流程大致分为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形成送审稿——专家审查——形成报批稿——编辑出版等几个阶段。针对建筑标准规范具有政策性强、权威性高的特点,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与行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的以及在政策上有宣贯培训要求的标准规范,重点关注、缜密分析,提前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密切关注标准规范的编制过程,积极参加标准编制的重要阶段,获取第一手资料,选取合适的切入点,提前介入策划相关配套图书,并配合标准规范的实施日期同步推出,借助标准规范的社会属性,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8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应该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通知》表示,应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为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通知》强调,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据悉,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为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用地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三峡库区移民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当年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节约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回该年度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及地籍测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实行耕地保护行政区域首长责任制,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开垦计划,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安排占用耕地的单位在指定的区域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的开垦,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及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权限为:

(一)除市区外,国有土地7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报批。

第十七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申办程序是:

(一)申请。当事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二)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申请后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发条件的,依照规定权限报批;不符合开发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签订合同。土地开发项目经批准后,属于国有土地的,由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开发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开发合同,报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验收。土地开发工程竣工后,由土地开发者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或者改变用途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连续2年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或者改变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者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开发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可以一次签订。

承包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承包期间内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转包;

(二)承包的未利用土地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与调整范围;

(三)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田、水、路、林和农村居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而致土地破坏的,应当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上报;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立项及规划选址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和建设用地预办申请,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在2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四)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合格的,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上报;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五)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协议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招标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三)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中标者持出让合同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三)竞买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竞买手续;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参与竞投,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五)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受让方持出让合同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租赁方式等其他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应先征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申请划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月内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申报资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应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还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一次性占用土地超过0.5公顷的,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本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