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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策划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6-14 16:36:12

公关策划方法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1

[关键词] 城市规划决策问题途径

引言

城市规划决策是决策主体针对城市规划过程中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问题,收集信息、判断性质、选择方案、制定政策的活动过程。城市规划决策是决策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决策而言,城市规划决策具有一般决策的共同特性,遵循一般决策活动的规律。同时,它又是决策的一个特殊种类,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决策活动的特殊性,具有其自身的规律。

一、城市规划决策的内涵

城市规划决策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1)城市规划决策与其它类型决策在本质特征上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人们的创造性思维活动,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抉择思维。没有城市规划决策就没有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公共行政行为,也就不能实现政府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干预和管理。

(2)城市规划决策活动具有公共选择的特性,它主要是一种行政决策。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体在城市规划管理领域,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或即将产生的问题,制定与选择城市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活动,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决策,带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具体表现为:

1)城市规划直接决策者是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城市规划决策的对象是整个城市的公共建设事物。

3)城市规划决策的结果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

4)城市规划决策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

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现状

正因城市规划决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公共性,为更深刻地认识我国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现从决策环境、决策主体、决策过程三个角度对规划决策现状进行分析。

(1)决策环境

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代替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转轨适应了社会发展规律,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体制改革以来,改变了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城市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这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主体、决策主体的多元化,在对有限的自然、社会资源进行竞争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各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城市发展的不定性也日益加强。全球化趋势的影响、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更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对我国原有的城市规划决策体制提出了挑战。面对现代城市这样一个多系统、多层次的复杂综合体,城市规划决策也必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项控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综合控制、协调转变,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过去精英式的决策方式还没有太大的改观,这同时也是我国决策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2)决策主体

决策主体是做出决策的个体或个体的集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规划决策主体基本上是单一的。单一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的所有制,单一的规划建设目标,决定了单一的决策主体一行政机构和相应的行政官员。随着经济体制转变,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大为拓宽,导致了城市规划决策主体的多元化。简单的讲,城市规划决策主体来源于两个方面,即官方决策者和非官方的决策参与者。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众是国家的主人,应该行使最主要的决策权,但实际上这一群体至今还没有太多表达意愿的机会,他们的力量非常薄弱。城市规划说到底是为百姓服务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公众的生活、工作和居住环境,让公众尽可能多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众利益是城市规划的根本目标,公众应是理所当然的决策主体。然而我国由于市民社会刚刚兴起,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的力量还相当薄弱,加上公众自身的参与意识较差,公众参与的途径还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因此公众参与目前还仅仅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3)决策过程

作为地方国家机关,城市政府是城市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是城市政治权利系统的核心部分。大量的城市规划决策活动是在政府的体制框架内完成的。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城市政府是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市一级政府负责编制或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于这类规划量大面广、技术性强,故一般委托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和建设项目的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城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市长负责制。

在市级城市规划决策系统中,市一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决策中的作用不仅是原则性的,也是经常的、具体的和大量的。也就是说,在市一级城市规划决策中,市政府的作用是主体性的。由于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市长负责制,则城市规划决策主体单一化就有了制度化基础。这为我国城市规划决策失误带来了许多隐患。

2.2 我国城市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决策环境、决策主体和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运作模式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必然存在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的中心化

受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城市政府与规划管理部门几乎主宰了规划的审批最终决策权。政府作为唯一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并合法地垄断了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是决策、进行公共选择的基本形式,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一、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其基本职能。但由于一些地方城市规划最终决策权力过于集中于政府个别领导,以及行政决策过程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市民基本无法参与到城市规划决策当中去,市民意志更无从反映到城市规划决策中来。

(2)决策过程的非程序化

在城市规划决策过程中,精英决策(这里的精英主要是指掌握城市规划决策权的权力精英)的重要表现就是决策的非程序化。这是因为我国的决策模式是非常典型的权力精英决策模式,决策过程基本取决于权利精英的作用,特别是深受人格化权力结构的影响。人格化权力的特点是不大受制于程序的约束,领袖和重要的权力精英的行为方式和人格因素对决策的影响至关重要。这种人格化的精英决策大大加重了决策过程非程序性的方面。城市规划决策中主要有以下表现:

1. 决策行为的短期性、非连续性

2. 决策的主观随意性

3. 决策缺乏有效监督

三.优化城市规划决策的途径

城市规划决策的优化,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的过程。传统决策方式是人格化的,取决于决策者的才智和经验、个人感情的好恶以及谋臣们的进谏。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的宏观背景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连续性,即如何优化规划决策需要全面研究。作为政府行政决策之一的城市规划决策变革不是孤立的,它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发展进程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配套改革的支持。

1.优化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随着现代组织理念的发展变化,由群体成员参与决策,已经成为表征民主管理的一种途径。参与决策代表了现代公共管理以人为中心的决策观念,它不仅可以增加群体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而且可提高每一成员的自我价值判断和群体合作意识,从而有助于增强领导对群体的指导和控制。城乡规划法要求决策方式由集中转向分散、决策体系由封闭转向开放,而推行群体参与决策正是满足这一转变需求的有效途径。规委会设置的意义在于:(1)规委会属于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委员会决策类型,结合了集体决策和首长制的个人负责决策的优点,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有利于减少决策“中心化"带来的决策失误。(2)规委会接纳从市政府和规划局转移出来的部分决策权,成为城市规划决策权力运行中的重要层次和组成部分。(3)规委会可以把具有不同知识结构、不同专业经验和不同利益背景的政府公务人员、专家和社会人士集合在一起进行集体决策,满足城市规划决策的多目标性的要求,从而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使规划决策更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更有利于规划的实施。(4)规委会体制的协商功能,使各行政部门更好的协调,减少在城市规划事务上的矛盾和摩擦。

2.构建城市规划决策法规制度体系

现代城市规划的兴起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城市规划决策极多的表现为一种政府的权力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是实现决策体系和决策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决策主体、完善决策机制的关键环节。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才能保证各利益相关者的“呼吁”反映在政府的决策中,才能降低城市主体间交易成本,增强城市竞争力。为增强城市的亲合力和市民对城市的归属感,改善政府及城市形象,也要求必须完善市民参与机制,塑造全新的政府与社会关系。而这种新型机制的设计,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参与的广泛性原则。城市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的权利,而不能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以便保证政策结果的广泛性。(2)议题的多样性原则。这是指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计划、战略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都应该由利益相关者讨论推出,让人们真正决定其自身的利益。(3)机制的规范性原则。为保证市民能真正参与协商,并保证协商结果的可实施性,应以地方法规、条例等形式对市民参与进行制度性保证。在一些国家,城市政府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城市管理的方式很多,而且大多已经制度化。常常见的方式有专家论证会、公开听证等。这些措施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科学水平,减少失误。

4.健全规划决策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贯穿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客观来说,前文论述的诸多措施都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城市规划决策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

(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解决政府与市民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健全规划决策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城市规划部门应结合规划工作的特点,编制规划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的工作,从而为公众行使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奠定基础。

(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即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内部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2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行为,税收筹划水平高低可以反映一个区域的发展及当地民众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很长时间,具有较完善的体系,然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存在许多问题。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企业认识上及对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很容易掉进税收筹划的陷阱,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招致了不必要的风险,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此,本文对旅游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以期以旅游类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一、税收筹划对旅游上市公司的影响

1.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所缴纳的这部分资金是净资产的流出,税额越高企业的利润就越低,两者互为消长。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各种方法,在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现金流出,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不仅如此,税收筹划还可以延迟税款缴纳时期,这样相当于企业在延长的这段时间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把握好投资机会,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由此看来,税金是企业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通过税收筹划,不论是降低税负还是延迟缴税时间,都是解除这种“刚性”约束的有效办法,有利于提高企业流动资金总量,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财务目标实现极为有利。

2.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企业不仅要照顾短期利益,还要着眼于长期规划,这就要求管理者积极地培养人才、积累经验、创新进取,形成统筹全局的综合能力。同时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所以企业要选择最佳的会计处理方案,这对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是极大考验,督促财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适应市场发展环境之需要。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随之而来地是更加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提高核心竞争力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企业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竞争力的丧失,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必备技能,税收筹划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税收筹划已是一项“国际惯例”,如果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或没有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那么竞争刚刚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就像百米赛一样,起跑慢了一拍,后面就很难迎头赶上。

二、旅游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的一些方法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旅游上市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时常在成立公司上大做文章,因为成立公司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税负也有很大惜别,通过选择最佳的成立方式将享受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优惠政策。旅游上市公司要依据实际情况在成立子公司与分公司上进做选择,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所以税负上由子公司本身承担,这样就减轻了母公司税负;分公司可以看成母公司的直属单位,无独立核算资格,所以税负由母公司来承担,而且很容易带来各种风险。当然,分公司也有很多好处:一是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比较宽松,这样有利于更灵活地开展税收筹划。而项目建成后税务注销的程序也更简便。二是公司因为经营发生亏损后,亏损额可以抵减总公司的净收益。三是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转移不需要缴纳税额。从分析来讲,分公司与子公司各有各的好处,旅游上市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其最终目的要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旅游地产开发的选择

旅游上市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建房问题,独立开发与合作开发产生的税负将有很大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空间。合作开发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承担某个旅游项目,最常见的方式是“以物易物”和“合营”。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是指出地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需交营业税;出房方销售不动产,负责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和房屋销售营业税。如果双方采取合营方式,出地方由于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出房方也没有用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可以看了同,合营方式开发旅游项目优势很明显,可以规避很多税费,从而实现双赢。

3.建筑合同订立的选择

旅游上市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其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在许多环节上都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得当便会减少税负成本,进而减少旅游项目开发的成本支出。如在项目建设中,施工企业购买设备需缴营业税,而由建设单位提供则不用缴纳,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旅游项目开发中,所购进的设备大多都是非常昂贵的,产生的营业税无法忽略不计。仔细分析来看,可以选择两种方案,一是由施工企业购买设备,其价款在总承包额中;二是由旅游上市公司提供。具体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税负问题:第一种设备款包括在合同总金额中,总金额数量变大,但施工单位的利润并未增加,事实上只增加了旅游上市公司的开发成本,税收负担加重。第二种是由旅游上市公司提供设备,虽然施工单位的支出降低了,但利润并未变小,然而旅游上市公司提供设备的同时,又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负相对减少了。由此可见,旅游上市公司项目开发中尽量为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有助于税收筹划。

三、旅游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措施

1.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发生于投资行为之前,面对政策的频繁变动以及市场环境的改变,税收筹划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蕴含风险巨大,其表现为:

(1)方案风险。在制定方案上因为筹划者的能力及知识高低不同,筹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一套优秀的设计方案,要求设计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国家政策变更、企业战略及各种现信息的准确把握。如果设计者素质不高,就会使方案不是过于理论化,就是与企业战略脱节,或是与当前政策不符,这些都会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甚至使本来好的意愿产生背道而驰的效果。

(2)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的风险。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之处,所以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筹划者在利用政策时,对政策的理解不当,将违法的行为认为是合法的,进而掉入法律陷阱。政策风险一般是国家为适应经济变化而做出改变的,原来合法的筹划可能在一段时间以后变得不合法,进而产生风险。

(3)执法风险。税收筹划严格局限于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范围之内,要与立法意图相一致。然而政策法规的执行者是国家税务机关,只有得到他们的认可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尺度、执法人认定行为等不同而产生执法风险。所以即便是一种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执法人员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判断,最终导致筹划失败。

(4)经营风险。税收筹划是严格限定在法律规范之内的,具有合法性和战略性。在以往经验来看,只要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其经营活动会因筹划而发生改变。事实上,筹划的过程即是对税收政策进行筛选运用的过程。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一点,就是企业一旦选定税收政策,就必须依此政策为基础选择相适应的经营方式,这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限制条件,限制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经营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那么之前的努力很可能付之东流,接踵而至地是筹划失败,企业税收负担加重。

2.旅游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的对策

(1)税收筹划方案与时俱进。旅游上市公司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家在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地调整政策,所以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只有时刻洞悉国家政策调整变化、趋利避害,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连续地实施税收筹划方案。这就要求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前提,关注国家税法政策的变化,既要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又不损害企业的长远战略利益。

(2)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

作为国家税务的唯一认证机关,税务部门应该扩大服务范围,对纳税人所存在的疑虑进行积极详细的解释,同时对相关政策变化做出及时回答。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方案中,如果对某个法律条文理解不够透彻,可以向税务机关人员进行咨询,确认是否合理,是否是合法行为。由于地方不同,征管方式就存在差异因此地方税收执法部门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因此,通晓财务会计知识、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只是税收筹划人员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素质之一,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获取最新的税收信息和他们的帮助,也是税收筹划人员需要做好的。

(3)税收要与企业战略相结合

税收筹划是发生在经济活动之前的,这就要求企业战略规划必须成为其制定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税收筹划方案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方向。即使再好的筹划方案,如果与企业战略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就要果断放弃,因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是至高无上的,税收筹划只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但无法动摇企业之根基。所以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与企业决策层进行充分沟通,对企业整体进行一个详细地了解,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进行预测,设计合理的筹划方案,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

(4)提高筹划人员业务水平

一般来讲,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越高越好,但事实上我国十分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所以企业应把重点放到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上来。财务会计知识越扎实,对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的理解越透彻,越能做出优秀的、高水平的筹划方案。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不断学习,接受专业培训,使自身理论知识更扎实,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动,既能正确制定筹划方案,也能准确组织实施筹划方案。

(5)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

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提高旅游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形成有效的风险抵御能力,对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财务管理自身的一些特点所在,给旅游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带来了极大难度。所以建立起更适应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科学管理体制,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向,变得非常必要。实践表明,旅游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集中管理是现阶段最佳方式。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鱼与水的关系,只有做好财务管理,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达到最佳的效果。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3

【关键词】 优惠型企业; 税务筹划; 筹划方法

一、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 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 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 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 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 000~4 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 350万元,折股2 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 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 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 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3] 陈懿■.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研究与运用[D].湖南大学,2005.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4

【关键词】公共政策;城市设计;政策分析

1公共政策简述

公共政策通常被认为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政策的本质就在于其公共性,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其最基本表现即:公共性、权威性和合法性。

2公共政策中的城市设计维度

2.1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通常不如法律法规严格精确,但比法律法规更具有可变性。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范围和规模大小可分为:微观政策,即某一个体从某一行政管理机构那里寻求有利的裁定、许可等行为,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具体事项;中观政策,即与特定政策领域相关的某些关系模式,例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宏观政策,即吸引广泛注意或争论的政策,参与者极其广泛,例如城市总体规划等。

2.2城市公共政策中的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政策的基本要求。从城市的角度出发,无论城市发展目标、组成要素的发展政策还是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政策,所有关于城市发展的政策应当是一个完整体系。“城市规划与城市中的各项组成要素是紧密相关的”,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政策,“应当与城市政府的所有其他政策是相互匹配的,相互促进的”。

2.3具象的城市公共政策——城市设计

维度“城市设计是一个实际生活问题”,对城市空间形体进行规划,使城市具有合理的三维空间,它补充了传统规划对空间形态控制要求和建筑形体关系的缺乏。完整的城市设计过程是物质性过程和社会性过程两个维度的有机整合,涉及设计实施、运行保障体系和过程组织机制等内容。其中,城市设计中对有关城市体型、空间环境等提出的具体设计和控制导则,可归为公共政策的客体部分;为保障城市设计运行的总体策略、评价体系甚至公众参与则可归为公共政策的主体部分。

3城市设计中的公共政策分析实证案例A:

宁波市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规划对宁波流域段和中心城区段分别进行了框架格局和要素管控分析,将奉化江、甬江、余姚江不同流域区段划分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为确保中心城区滨江绿地的公共性、完整性,保证滨江道路的通达性、连贯性,将滨江空间划分为五个区段、九个中心节点以及保护更新类、改造升级类、拓展培育类和转型发展类四大功能类型,对其发展策略和开发强度等进行引导;确定了18处核心管控区域,形成良好的滨江景观天际线,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指标分别予以界定。该规划是介于宏观和中观的导控型城市设计,公共政策侧重点不在于具体导则,而是宏观设计原则,尽管控制全面且力度大,但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控制弹性。

实证案例B:

宁波南站区域综合规划与城市设计专项研究规划为实现南站地段“宁波高铁时代人文活力品质客厅”的功能定位,提出了绿脉延续、文化廊道打造、生态系统链接、步行休闲体验等设计策略。基于上述目标,对开放空间系统、步行系统、水岸景观系统做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中5个组团11个重点区块作为设计亮点,以具体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空间设计引导为主线,辅以交通组织布局和建筑风格建议。该城市设计还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校核,对南郊公园中心绿地的景观及地下空间进行了创新设计。该规划是介于中观和微观的方案型城市设计,公共政策以标准控制来体现,在力度上公共政策的控制态势强大,针对性强,但其控制弹性却相对较小。

城市设计所确立的基本公共政策包括:

规划实施政策(如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推进政策(如功能业态引导等),促进社会协调政策(如土地混合使用等),促进政府协同政策(如交通组织统筹等),完善决策过程政策(如公众参与)等。能否达成以下四方面的相对平衡,可视为公共政策在城市设计中的衡量标准。第一,“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平衡。在城市设计中,由于建筑退界、容积率等刚性指标,开发商(“少数人”)利益实际被削弱,政府运用公共政策保证市民(“多数人”)对公共空间享有权、视觉眺望权等诸多利益。案例A中,鄞奉-长丰区块要求“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案例B中,B组团3号地块建议“西侧支路取消,形成滨河景观绿带”,开发商均受到了利益的严格控制。第二,主体利益与客体利益的平衡。城市设计中的开发和改造满足了主体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剥夺客体利益。这一点在案例B中犹为明显,由于火车南站地段为宁波中心城核心区域之一,开发建设势必损害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公共资源被更多占用和消耗,交通更为拥堵,原住民的迁移,区域原有的社会属性被破坏都很难复原。第三,政策稳定与政策创新的平衡。

过于稳定的政策会使城市流于平庸,但过分革新的政策容易存在风险。案例A前身是《宁波市三江六岸滨江发展管控与滨水空间建设指引》,最终完善成稿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定城市公共政策。案例B是基于《宁波市火车南站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动态更新调整,在尊重现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强化城市门户节点特色,是对原有政策的创新。第四,政策数量与政策质量的平衡。案例A中“方桥滞洪湿地斑块须保证集中3平方公里规模的生态涵养空间,严格限制城镇开发与建设活动;结合生态涵养与农田,可建设适度的旅游、游览、休闲等配套设施。”这样的条款在整个规划中数量众多,其内容多为原则性指引而非指标化限定,弹性与刚性兼顾。公共政策内容越细,单个政策的涵盖面就越窄,可供自由发挥的领域就越少,城市设计作为政策本身容易失去导向的宏观作用。

4结语

公共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第一,减少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第二,减少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尽力解决公共问题。城市设计作为空间设计和政策制定的结合,不仅关注视觉审美,更注重环境品质提升、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等要求。各层次各阶段的城市设计应得到公共政策的全面保障,实现利益价值的相对均衡和绩效指标的实现,从而使公共政策在城市设计中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孙施文王富海,城市公共政策与城市规划政策概论[J].城市规划汇刊,2000,130(6):1-6

[2]庄宇,试析城市设计中的三个基本问题[J].城市规划汇刊,2000,(1):74-80

[3]冯健刘玉,中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展望[J].城市规划,2008,32(4):33-40

[4][美]戴维•戈斯林玛丽亚•克里斯蒂娜•戈斯林,美国城市设计[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210-216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5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1城乡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属性关联

1.1公共政策的涵义

公共政策指的是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包括法律在内。 公共政策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公共调节行为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是,从公平的角度,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受损的私人利益,制定相应的补偿和转移机制。

1.2公共政策是城乡规划的本质属性

城乡规划的本质是调节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具备了公共政策的三个特点:一是由政府制定;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三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在城乡规划领域,被确认为公共利益的因素包括:健康、安全、便利、效用、能源储藏、环境质量、社会公平、人居环境等。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就是为了保障公众在以上几个方面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公共行为准则,以及为因城乡规划而受损的个人利益进行补偿的相关补偿措施和补偿政策。

1.3城乡规划的政策地位与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分配,包括土地资源和城市空间的利益争夺也逐渐加剧,造成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和谐的现象频频出现。加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各类法律法规、规划及实践的公共属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加强, 2008年《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发在核心位置,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这些都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2.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的特点

2.1综合性

城乡规划的政策目标则涵盖不同的时间轴、不同的作用领域,是众多目标复合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政策。具体来说,城乡规划在时间上要兼顾长期与短期;在价值取向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作用范围上要兼顾整体与局部;在文化意义上要兼顾增长与保护。

2.2空间性

城乡规划的政策作用是以空间为基础平台而发挥,它核心功能是:在资源分配,尤其是土地和空间资源的配置中,反映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力求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在当代和未来之间得到平衡。因此,城市规划就是将不同利益主体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不同要求进行空间化的政策集。

2.3开放性

城乡规划应是一种开放程度极高且主动性极强的公共政策,从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到调整的每一个环节都无不体现着开放透明的特点,而参与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专家还包括其它相关部门、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和非专业人士。

2.4衍生性

城市规划是一种衍生效应极强的公共政策,会对城市其它的公共政策,如城市财政政策、城市土地政策、城市交通政策等都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另外,城乡规划的核心功能是对城市建设行为的约束和引导,这些建设物的存在会对城乡各方面的发展产生长时间的影响。

2.5动态性

城乡规划这种针对具体空间特性而制定的公共政策,既具有相对而必要的刚性又具有普遍而适度的弹性,它需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各阶段加以适当的调整。

3.我国现阶段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现实发展环境

3.1学科自身存在发展瓶颈

随着城市研究领域的学科构成多元化,城乡规划大量引入了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或社会学作为规划基础,逐渐失去了对城市研究的主导地位,因此产生了“城市规划是一种职业还是一种技能”的疑问,这些严重影响和限制了城乡规划政策作用的发挥。

3.2政治制度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各地对国家统一颁布的宏观调控指令理解不尽相同,地方政府对城乡规划含义的理解也不同,对城向发展的目标与途径的认识不完全一致,对城乡规划政策作用的认识尚不充分。

3.3决策体制的制约

目前,政府和部门组成的官方政策主体拥有绝对公共政策决策权力,其也是一种利益共同体,有为了自身行业或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的本质属性,例如频繁修改城乡规划,打造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而在现行决策体制下,专家与公众组成的非官方决策者的权力相对弱化,因此很容易影响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的正常实施。

4.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回归的思考

4.1创新新时期下城市规划理论体系

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的学科理论体系仍然处于模糊的状态,缺乏一个核心的理论支撑来说明城市规划理论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价值,这就使得城市规划在需要解决一些城市问题的时候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提高自身在城市公共事务的影响性,获得行政决策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

4.2改进城乡规划决策体制

城乡规划实质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的政治决策过程,当前面临着来自要求快速发展和倡导社会公平两方面的压力,在决策时要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政府应弱化自身权利,强调自身服务职能,在由“政府”和“部门”组成的官方政策主体拥有权威的公共决策权利不可动摇的前提下,改进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变集权制为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由“专家与公众”组成的非官方政策主体的作用。

4.3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4.4建立规划评估制度

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特征要求我们超越传统的规划目标和时间的概念,通过加强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和效果评估对“过程”和“时机”进行识别,以此来确定规划是继续、还是调整或更新。效果评估既是一个封闭循环政策周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新的公共政策问题形成与提出的基础和摇篮,也是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共政策视角下的规划评估应当是侧重于公共政策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评估,建立一种全过程、周期性、指向“规划制度改革”的评估体系。

5.结语

现代城乡规划基于公共价值认识对于社会的引导和调控,从而在实践中发展为成熟的公共政策。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公共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河流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基础设施缺乏长期的保养机制等,城乡发展的形式异常严峻。应强化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协调城乡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对具体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使城市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孟江平.关于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若干思考[J].山西建筑.2011.

[2] 聂晶.我对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理解[J].民营科技.2009.

[3] 赵民 雷诚.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与依法行政[J].城市规划.2007.

[4] 赵民.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谈《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关系[J].城市规划.2008.

[5] 石楠.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权力的责任空间范畴――写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际[J].城市规划.2008.

[6] 子张.李渊.建构基于空间利益调控的城市规划政策体系[J].城市规划.2008.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规划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前言:城市规划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公众的共同完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 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 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概念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到我国规划界。,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障呼唤全民的共同参与

一、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得公众根本不可能参与城市规划。1984 年开始的放权让利式的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权力。然而,迄今为止,权力下放只仅仅在政府内部的不同层次、级别之间进行,公众还远没有享受到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力。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仅仅局限于形式参与,或者可以说是“零参与”。

第一,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层面窄而且深度不够,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仅局限于规划前期的公众参与,对于规划的决策制定、规划实施以及后期规划实施反馈基本就已无公众参与可言。从公众参与的群体上考量,也仅局限于规划师以及专家学者等决策层面,而没有普及到广大基层群众。第二,公众参与缺乏法制保障,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公众参与的选择颇具随意性,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第三,公众参与的呼应性不强。缺乏对公众规划意识的培养和规划知识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对城市规划的了解知之甚少,这直接导致了群众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参与积极性低下。全凭兴趣去参与规划而不是凭责任感去参与。第四,公众参与规划的意识和技能薄弱,在城市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的技术水平较低,公众参与规划的要求仍停留在与自身小环境密切相关的事务上,而对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相关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还未表现出足够的热情。第五,规划信息的非可达性,规划信息的可达性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公众首先必须具有知情权,然后才可能真正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活动中去。然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有关的法规条例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对公众公布,哪些信息必须对公众公布。这就导致了规划的相关信息无法被广大群众所了解

二、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迫切性

第一,公众参与规划是城市规划自身发展的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具体化和继续”,规划师充当着实施政府决策工具的角色。但和强有力的政治家相比,规划师无论从地位还是影响来说都要弱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借助公众的力量,才能阻止所谓“精英规划”在我国的城市中大行其道,才能真正实现城市规划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或管理手段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第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我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公众参与是时间和空间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对自身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显得极其重要,其次,以城市资源为处理对象的城市规划也必然需要公众参与。

三、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对策

城市规划是配置城市资源、协调社会利益、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作为城市规划中的一个必要组成,市民的声音必然不能轻易地忽视。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是涉及到市民参与主体、参与方式、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针对我国现存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 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 提出如下对策

1. 建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和由下而上的参与机制,在实际的法规条文上上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只有在法律的实体性内容方面明确界定与城市规划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公众参与才能获得法律保障,行使他们相应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要在法律法规机构等方面给予保障。另外可设立公众参与相关机构等。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 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 参与政府规划决策、管理,使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结合起来。

2.普及规划知识,加强公众教育,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 增加公众参与的深度,要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 让城市广大群众了解城市规划; 其次在规划的各个过程中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最后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只有大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 参与兴趣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能为公众参与的实现提供稳固的基础。

3.操作层面上加强规划师与公众团体的互动

规划师应该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个政府部门服务。目前国外的规划理论已经历了由理性主义规划到倡导型规划再到交往型规划的转变,其内核包括对“公共”意义的重新诠释。。在规划过程中,规划师不再扮演价值中立的专家角色,而是应同时扮演多种角色:市民参加交往过程的组织者和促成者,市民间意见冲突的调停者,为特定价值辩护的交涉者。规划师面向公众的角色更应像一个传播者和教育者。应加强与公众团体的互动。

四、结语

五、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才能实现城市规划对社会公正追求的最高理想。结合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与理论,拓宽我国公众参与的广度是以科学发展观制订城市规划,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公众参与体现的是社会公平和城市进步。它需要规划人员、政府、开发者和公众各社会利益群体的共同协调和努力, 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证, 需要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 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非个别的利益群体。

参考文献

[1]陈佛富.论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J] .城市规划,2000,(7):54.

[2]田莉.美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对我国的启示[J] .城市管理, 2003,(2):27.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7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一、纳税筹划风险分类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企业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还不健全,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规范性、刚性和透明度明显偏低,政策的变化,从而导致原先所选择的节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使纳税筹划失败,甚至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如:某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如果设立为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微利企业税率为27%)。因此,该企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可以节税0.195万元。由于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微利企业为20%,这时,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不变,又如选择为有限公司,则税负降低为1.2万元。由于政策调整,有限公司的税负反而比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0.225万元。

2、财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负债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即享有所得税收益;而股息则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享有所得税收益。所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考虑利用债务资本。一般而言,企业筹资的债务资本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获取可能的纳税筹划收益也就越多。然而,过多的债务负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一方面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减少股东的财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借贷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的收益较高,获取税收收益也较多,但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除了要考虑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收益及税收收益外,还要考虑其中的财务风险。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安排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企业出现过度负债。

3、经营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对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有可能失去纳税筹划的必要特征和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因此,经营活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面临由此产生的风险。

4、法律风险。由于涉税事项不是纳税人单方面的问题,税务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特别是筹划中税法的适用具体事项认定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纳税人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认定很有可能会产生冲突。如果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发生对法律理解的偏差,那么税务筹划就可能蜕变成偷税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又参差不齐,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比如:同一筹划方案,税收任务宽松的地方或税收任务宽松的时期很容易获得通过,但是在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就很难认同,纳税筹划方案就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视为偷税或被视为恶意避税而加以否定,因而产生风险。

5、信誉风险。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强调品牌意识。企业的税务筹划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企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企业未来经营的难度。比如,虽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获得解决,但如果纳税人的大部分筹划方案都与税务机关有争议,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才能够解决,虽然企业最终获得了节省税收的经济利益,但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在未来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那么纳税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影响纳税筹划风险相关因素分析

(一)内部风险因素

1、筹划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要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不仅包括财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也包括与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因为纳税人能够拟出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几乎完全取决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如果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业务比较熟悉,甚至是相当的熟悉,那么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相反,其失败的可能性也越高。如: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4年6月份,该公司按照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并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该公司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方案1: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某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8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另一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设备残值200万元。通过计算,方案1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方案2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通过上述筹划分析,该公司的财务部门最终决定选取方案2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某公司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应采用服务业的确定标准,即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不应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故,某公司获利应=800-44-(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0.8(印花税)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判定该公司偷逃营业税税款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应税收法规的错用,导致该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的失败,反而为此承担了不应该的税费损失。

2、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首先,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而制定的。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其次,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其经济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一定特殊性,否则就会面临风险。并且,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约束着企业某些方面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等,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

3、操作执行。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来实现。即使有了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实施程序和措施,或者没有得力的实施人才,或者没有完善的实施手段,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纳税筹划的失败。影响操作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筹划实施程序,没有把方案中的涉税事项下达到具体的相关部门。企业的纳税环节多种多样,贯穿到企业的采购、生产、营销等部门,筹划方案设计妥当后,如果没有具体部门和人员去落实和协调,一方面会使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人浮于事,另方面,各个相关的关键部门不知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哪些环节发生了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在具体的业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节税,使得纳税筹划方案难以有效实施。4、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与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一样,不仅要受到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也需要付出一定量的必要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直接成本。指纳税人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设计成本包括支付给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以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实施成本则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额外支付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包括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作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等事宜的成本。(2)机会成本。指采纳该项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它方案的最大收益。纳税筹划过程本身是一个决策过程,即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某个可行且整体税负较低的方案,但选定一个方案必然要舍弃其他方案。这样,在选择某一税务优势方案的同时,可能会牺牲另一方案的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3)风险成本。企业因筹划方案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例如,筹划中使用的偷税手段被税务机关识破而补缴的税款甚至罚款等。因而,任何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比的基础上,选择收益最大化的结果。

(二)外部风险因素

1、法律政策因素。根据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必须有严格的政策法律作依托,必须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来进行,因此法律政策因素是引起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在法律政策选择方面。如果纳税筹划人对法律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纳税筹划就很可能成为偷税和恶意避税的代名词。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内容复杂层级很多,并且多数法律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如果与相应的法律精神理解有偏差,就会使纳税筹划失败。其次在法律政策变化方面。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为一国的税收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地推陈出新,因此,一国政府的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实效性。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发生变化,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更差,一些税收细则会出现频繁的变化,增加了纳税筹划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地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不能及时合理地变更方案,仍然照搬过时的方案,就会面临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

2、执法因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高低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遭遇一些税务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企业纳税筹划成为一纸空文。

3、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企业纳税筹划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某些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这些外部因素在纳税筹划时也不得不进行考虑。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管理对策

1、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方便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纳税筹划存在的潜在风险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及时遏制风险的发生。

2、明确纳税筹划责任,规范纳税筹划程序。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的责任部门,由其统一协调纳税筹划事宜。同时,规范纳税筹划的流程,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案”程序规范操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人。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薄,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基本依据。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8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决策;国内外研究

城市规划已经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这就决定了“三分规划 七分管理”这一城市规划的特质。另外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是城市规划管理。其中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管理又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两个部分。因此城市规划领域的规划决策研究变得越来越具有分量成为一种必然。

一、“有限决策”到“渐进决策”

在六十年以前,西方的古典决策理论中最重要的就是以理性决策,这些在当时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都是为了为组织争取利益,使组织者的利益最大化。处在当时工厂生产代替手工生产,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理性决策更适合当时的发展需要,如何最大化的提高劳动效率,从而去使利润最大化则成为当时古典决策的理论的核心。

但是这种过分重视提高效率以获得最大利润的做法忽视了对决策的研究。人们不知道在社会大生产中是什么影响了他们做出这些决策,又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他们做的决策。这就使得一些学者的思考。从而产生了后来的“渐进决策”。

二、理性决策

因为决策环境是非常复杂的,这就注定了人们无法对每一个行为都进行非常精确的判断和研究,因此也就不能做出完美的供人们选择的方案。这也就说明了决策的正确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决策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因素使人们去重新审视理性,首先是人们按照备选方案来分析决策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比如时间、面临的群体等等。也就因此无法按照人们最初做出的方案去执行,而这种情况下的结果也是不可预知的。

另外理性还是受价值影响的,在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备选方案中出现的价值将会是非常多的,在这么多价值因素的影响下,想做到尽善尽美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需要对理性重新定义。人们所说的理性只是一种让人们达成共识从而获得满意度的有限理性。

三、渐进决策

决策过程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稍微做修改。而决策也不是绝对的理性。而是党派之间相互调试,利益均衡后的结果。在决策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包括财力和时间的限制,并且在目标的确立上,意见也很难达成统一。也因此决定了权力必须要有人来授予,而这些决策也正是在这些人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被逐渐制定出来的。

四、国内外对于决策的研究概况

有了理性决策和渐进决策这两个作为基础,人们对于决策的研究拓宽到了更宽广的领域。人们在其中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决策,但是对于城市规划的公共决策来说,决策都是大致相同的。决策过程的拟定并不是能影响决策的关键性因素。

从我国的相关政策的研究来看,对城市公共决策影响的因素主要是政治、制度、经济、信息、权利等方面。相对来说,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研究的比较早,有些理论也比我们的要成熟。

(一)国外研究情况

西方现代国家的城市规划是在公共政策和公共干预的情况下兴起的。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进行管理的公共决策受到学者的关注,在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公共决策发展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五十年以前,城市规划被单纯的看作是一种技术上的决策。这种理性的规划在当时受到人们的推崇。而这种理性决策也被引入到了公共决策之中。尽管这种理性决策受到人们的推崇,但依然有一些学者持质疑态度,质疑理性决策在知道城市发展上的作用是虚无和空洞的,影响了城市规划作用发展的脚步。

2、在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和九十年代间,城市规划的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与城市社会各领域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这就是公众参与理论的崛起和发展的直接影响因素。

3、而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西方的公共决策规划逐渐转入了第三阶段,怎样才能使决策的主要对象更好的参与决策的权利。规划理论的中心位置开始被合作化规划所占据,在多元主义为核心的前提下,以多方参与,多方合作为主,以实现多边利益的协调。现代性与行政、规划、政治的关系在规划决策中体现出来,但往往决策理性和决策实施中权利和理性得不到平衡,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正是民主性和现代性的薄弱点。我们结合城市发展主流的理论和各个其他城市推出的研究成果,最后我们发现,政治领域才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二)国内研究情况

相比较西方国家来言,我国的研究起步是比较晚的,在借鉴外国相关方面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了,把城市规划当作技术行为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而这种说法导致了我们背离了初衷,使我们当时的很多计划都无法实施。而在这其中决策者对信息、资源、政治体系控制影响力的大小决定着决策能否做出。

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慢慢推进,城市规划开始以公共政策的角色进入人们视线,并被人们所关注。开始出现大批的有系统的针对城市规划决策及其问题解决的著作。

随着近年来对城市规划研究的逐步深入,学者们的实现开始着重在公共政策的某一个方面,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三)国内外研究的不同之处

从现在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与西方国家城市规划公共决策的研究上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研究的背景的不同

导致城市规划公共决策研究不同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之间政治体制,社会背景和经济情况的差异。在西方国家民主参与政治的理念更具开放性,这就使得城市决策规划更具透明性和公开性,从而研究的重点更多的集中于深层次的研究上。

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传统社会,这使得我国的人民在民主建设上更多的是去宣扬德性,而不同于西方的善于运用法律技术。现在的西方民众参与决策的程度要高于我国。而且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决策机构,而我国在现在的政治体制下由于决策研究尚未成熟,监督的功能还不完善,所以对制度的完善和分析是当前决策研究的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的不同

从研究的成果来看,国外的学者研究的时间要比国内学者研究的时间长。国外学者经历了从理论到实际研究的过程,注重对数据的采集和案列的辩证。而我国的学者,注意到了国外的研究成果,并将其引入国内,然后结合着本国的国情进行研究。但由于决策研究的不成熟,制度透明性的不高,更多的学者更愿意从政策法规方面研究,而不是去做实证研究。

3、研究领域的不同

从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好像所有的公共决策研究都是在围绕着权利探讨。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国家的权力对私人的权利在进行着干预的一种过程。而寻找这两种权利的平衡点一直是长期以来不变的话题。

在我国。公权力的干预和私权利的保护也开始成为现今公共决策研究很重要的重要领域。在各方利益需要公权力调节的情况下,学者们在谈论到具体措施时,似乎更愿意将方式应留在宏观分析上。让人觉得非常隐晦。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就更透彻和直接的提出批评和建议。

结语:

总结全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和西方国家的具体差异,从而得到启示,就是我们的研究深度不够。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我们应该着力研究怎样才能保证最有效的民众参与,从而实现公共决策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许重光,陈贞.从公共决策角度看规划评审[J]规划师.2009(9)

公关策划方法范文9

关键词:税收策划;财务管理;企业利益最大化

策划是指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特定的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方法所进行的创造性构思及运作方案设计。凡有决策和计划的领域都有策划。南宋辛弃疾在《议练民兵守淮疏》中说:“事不前定不可以应猝,兵不预谋不可以制胜,”他把策划定义为做事之前的深思熟虑。

企业的税收策划是以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策划活动,它是现代企业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收策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企业的设立到经营理财的全过程。税收策划是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动力。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策划就不能有效安排税收事宜,也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更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低、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策划的重心所在。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实质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节税的目的。为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策划必须贯穿于企业运作的各个阶段。

1税收策划贯穿于企业机构的设置过程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某汽车运输公司拥有汽车运输、汽车维修和站务几个业务部分。在企业组织机构重新设置过程中,一种方法是将汽车修理业务独立设置为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对集团公司中的汽车修理视为对外业务修理,在业务承接过程中要独立核算修理业务收入而向税务机关缴纳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而如果将其修理业务部分设置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对集团公司的汽车修理视为对本企业的维护业务,不缴纳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可见,由于企业机构设置的差异将导致企业承受的税负有着明显的区别。

2税收策划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行为

某汽车运输公司下属公交汽车客运公司和长途汽车客运公司两个子公司,依据税收政策,公交客运公司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而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则要依据经营业绩缴纳所得税。随着业务的发展,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出现季节性的运输车辆短缺,而公交客运则有闲置的运输车辆,一种方法是长途公司直接向公交公司租借运输车辆并支付租金,另一种办法是由公交公司向长途公司租借线路经营权,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站务设施费,经营利润留归公交公司。经过综合测算二种方法的预期收益率,选择公交公司收益较大的一种方法,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这样就整个公司来说减少了所得税支出。3税收策划贯穿于会计核算过程

某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实行车辆抵偿承包责任制,其经营模式是出租车价款由驾驶员实际承担,但出租车辆的经营权则属于出租公司,针对这种经营模式,在会计核算的方式上,一种是将驾驶员向公司交的管理费、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客票附加费和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纳入收入核算,参照交通运输企业缴纳3%的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税基较大,因而出租车企业的负担也是比较重的。另一种核算方式是将驾驶员向出租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而将驾驶员向政府缴纳的各种费用按代收代缴核算,虽然营业税率提高了,但税基变小了,因而总的税负反而减轻了,这样也可以为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行业整体费用负担留下一定的空间。

以上的税收策划虽然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任何一项税收策划方案都具有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策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的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策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和损失大于收益时,该方案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策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策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往往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策划就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收策划的大门虽然对一切纳税人开启,但节税的机遇却并不等同,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策划技能等都从不同方面制约策划的利益,作为税收策划的主体,除了掌握各种经营管理的必备知识外,还必须充分了解税收制度可掌握科学有效的税收策划方法,以取得尽可能的节税利益。

税收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违法行为,逃税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受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