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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集锦9篇

时间:2023-06-29 16:23:52

金融监管的途径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1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金融危机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12-0040-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基础价值

金融危机是“形”,决定这场危机的是“神”(思想),是人们的某一种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决策和选择。从形及神,我们方能找到改善世界的长期选择。金融消费者保护疏漏严重的思想根源,乃是金融监管者对金融监管基础价值的判断和认识及基于此种认识的指引所进行的金融监管。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视效率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客观上推动和加剧了市场失灵,为金融危机的孕育和最终爆发提供了最适宜的土壤。所以,金融监管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就像市场绝不是完美的一样,监管也不是万能的。对于并非万能的监管者的来说,坚定秉持一些对现代金融监管来说至关重要、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的基础价值理念,无疑尤为重要。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即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直接关涉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而且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更关乎宏观经济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对消费个体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关公平正义

金融消费如今已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整个社会正常运作的基础。但与此同时,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利的享有,使其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

在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金融产品是专业性极强的特殊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往往不但包含了承诺的因素,还涉及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等,正确地理解这些内容要求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通过适当的外部约束力量,保证产品特性的透明化以方便消费者的信息选择,有一个合理的价格竞争机制以及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很多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金融咨询人员应运而生,通过适当监督,保证他们切实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来提供中肯的咨询建议。这里的外部力量,最主要的,无疑是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传统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的自由,并竭力排除政府公权力的干预。而如今,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的追求则着眼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实质交易地位“不平等”,通过公权力“扶弱抑强”,达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二)对金融体系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关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消费者信心则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基石所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金融机构离不开消费者,没有消费者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通过立法和相关监管措施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可以改变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态度,使潜在消费者愿意与金融机构打交道,促进社会公众增加对金融业的信心,良性循环的形成,可以为金融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金融组织机构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商品以谋求利润最大化,这种单个机构的理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效和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系统的危机。事实证明,微观金融机构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是确保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处于健康、理性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而整个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攸关金融安全之大局。

(三)对整个社会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关社会稳定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且一个个独立个体散布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损的不但是消费者自身,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将为之付出惨重代价。关于这一点,本次美国的金融危机无异于一个最生动的注脚。反思本次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缺漏及危害随处可见:正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超出消费者承受能力的掠夺性贷款的大量发放,导致消费者债台高筑,加剧了房地产泡沫,并最终动摇了整个金融系统;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导致普通金融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只能转而依靠信用评级机构;但信用评级机构运用建立在历史数据之上的计量模型来得出的评级结论,并不能告诉投资者假设条件发生骤变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最终,投资者为华尔街生产的大量“有毒”金融资产付出了惨重代价,巨额财富化为乌有;而危机发生后,整个经济摇摇欲坠,社会动荡不安,向金融系统紧急注入流动性、求助困境中的重点机构,成为美国政府紧急应对危机的无奈之举,全体纳税人为政府的慷慨救助行为买单。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是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国际趋势

如果说,各国从此次金融危机吸取的最大教训应是真正贯彻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似乎也并不为过。当下,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开始重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诉求,并通过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赋予消费者法定权利等立法措施矫正交易双方的不对等状况。可以说,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痛定思痛,美国终于认识到:一味地追求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不足,是酿成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针对现行金融管制体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统性的改革方案。该方案除了强调对金融加强监管的传统思路以外,特别指出管制立法应重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相关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EPA)、向消费者提供透明的、简要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内容。该建议得到了奥巴马政府的强烈支持,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活动开始陆续展开。2009年10月22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法案,成为美国自危机后进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决定性第一步。CEPA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银行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要求所有放贷人必

须向借贷人提供标准、简单的贷款合同,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将对条款复杂的贷款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增强保护的可执行性

已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的国家如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澳大利亚金融督察局、马来西亚客户服务局等,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在于不断完善和细化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强化措施的可执行性。针对金融欺诈,英国金管局(FSA)提出了金融产品“合适并且合理”(Fit and Proper)原则,并在金融危机后采取了一系列细化措施: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重点包括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前置,对利率等关键条款的变更要提前通知客户,不得对提前还款收取费用和利益等;加强事后投诉的处理。FSA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等金融机构在2010年8月31日前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从2009年起,平等对待客户(TCF)被纳入英国金管局的ARROW评级内容;加重事后追偿和惩罚。英国财政部公布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对那些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向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金融机构追讨损失,FSA同时对这些机构进行惩罚甚至关闭。

(三)拓展保护的全新领域

在强化监管传统保护领域的同时,各国金融监管改革开始关注保护“盲点”,拓展保护的新领域。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提升非上市投资产品的销售及营销的行业标准,新加坡金管局(MAS)加强对非上市投资产品之销售与营销的监管。包括未在许可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债券(包括结构性票据)、单位信托(也被称为集体投资计划)以及人寿保单(包括投资挂钩人寿保单)。具体包括:金融机构要确保营销和广告资料提供公平及平衡的产品内容,向投资人提供所购买投资产品的及时且重要的更新信息等措施,并对复杂投资产品的销售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2009年4月,MAS制定了《关于确保董事会和高管在公平销售中责任的指引》,提出了衡量公平交易的标准。公平交易适用于投资产品的选择、营销、销售以及咨询,同时还适用于售后服务以及投诉处理。

各国和地区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表明,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被置于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总结上述改革措施,基本围绕以下内容展开: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重点、强化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完善追偿和事后赔偿等。这些措施不仅是未来一个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关注的重要内容,也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内现状及其评述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我国总体上属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存在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有立法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大量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这些法规数量虽多,但存在法律“软肋”。

一是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其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难以适用。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目标未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影响政府机构的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例如,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处理争议,由哪个机构处理,处理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有机构

对金融消费者具有保护职责的现有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机构。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等多方面限制,以及金融消费难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工作文件中,几不可见金融消费的统计数据。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但随着金融放松监管、业务交叉与创新,以及综合化经营趋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实践中极易导致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金融商品,在不同的金融行业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宽严不一的结果,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就是适例。并且在我国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中至今没有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即便是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相对缺失。如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非透明制度。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有途径

近年来,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十分紧张,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表达的途径和争议解决的办法各种各样,主要包括媒体途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和途径,受制于现行监管维权体制,这些途径不能有效整合,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媒体途径存在的问题是,处理问题过多地考虑了舆情,容易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不宜作为日常的解决途径;政治途径解决纠纷所存在的问题是,处理问题过多地考虑政治和舆情,程序的公正性体现不够,成本高昂,同样容易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并且用政治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长久之计;作为消费者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的一种言路,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本身存在着程序的随意性、机构庞杂繁多,没有“审级”划分,制度功能错位,反映情况的一种言路却成了处理问题的最后出路等方面的问题;诉讼本是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途径和最终途径,却成了不少消费者的第一途径。并且司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高、举证和执行难等亟待改进的问题,前述金融消费者立法的不足,更是放大了这些问题,加之对金融案件,法院在受理、审理或执行中有诸多顾虑,很难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模式体制重构

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体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从制度构架层面人手进行整体设计,确保依法维权、高效维权和自发维权。

(一)理念重塑: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

在金融市场上,我们已经习惯于从金融业不同领域的角度对个人使用相应的身份标志。个人去银行办理存款时被称之为“存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被称之为“保险相对人”,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又被称作“投资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我国银监会在“三会”中第一个提出“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努力,将“消费者”的概念引入到我国的金融法律之中去,为我国加大“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制度重建:建立多层次联动处理机制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仅靠一个部门及其单一途径是不能达到目标的,它需要政府职能机构、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的协同治理,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一方面,基于有限的法律规定与无限的社会问题的矛盾,以及法律条款的边界开放性,建立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极有必要,这也是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与改革趋势。其职能主要包括:监督金融机构遵守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政策和程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违法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完善行政处理程序等。设立机构时,应从人员组成、预算、组织机构、工作顺序等多方面保证其独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保证该机构真正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为他们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解决程序,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发挥仲裁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支持力度;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在法院系统设立经济审判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审理金融纠纷等案件。

(三)保障重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在一个既主张进行保护又主张消费的社会文明里,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立法者关注的所有问题的焦点。”但考察我国现有立法可知,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脚点仍然放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立法者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加强对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制和内部治理改革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应有重视,这使得保护消费者权益往往成为空口号。故此,应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2

【关键词】园区企业 投融资 现状 不足 渠道

当前的社会是一个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这一社会环境不仅为园区企业的前进带来了诸多机遇,亦给其带来了很多挑战。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如果其希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那么它首先便必须拥有杰出的人才、优秀的管理团队、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投融资系所有公司积累资金的关键渠道,园区企业亦是如此,所以,各园区企业理应给予自身投融资充分的重视,选用恰当的投融资渠道,以有效地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园区企业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就目前而言,政府对园区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不足于较大程度大限制了我国园区企业的发展。如今,我国诸多大型公司均属国家控股类型,此种大型公司有政府做后盾,政府及财务等诸多部门会为它们供给许多政策优惠及资金支持,如此它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筹得资金。与此同时,有了政府这一强大后盾,它们发行的股票亦特别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可。但是囊括园区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却特别困难,政府对其投入不足,支持力度不足或是有支持政策出台却很难有资金实际投入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园区企业融资困难及资金很难得到保障的情况出现,同时亦给它们的创新经营、扩大再生产带来了诸多阻碍。

(二)企业内部存在诸多不足

现如今,我国园区企业内部投融资通常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其一,投资没有规划,造成投资盲目及和主营业务联系不紧密,甚至不具联系的情况出现。在此种环境下,企业便特别难筹到资金,即便可以顺利筹到资金,资金的使用亦将成为一大难题。其二,缺乏全面的投资决策机制。从项目挑选、投资及监管等诸多环节均带有特别强的主观性,投资决策权一般由一把手掌控。缺少民主决策的惯例,决策通常是在未展开相应调研及考察下做出的,科学性不高。其三,未给予项目企业应有的监管。财务监管质量的优劣对于园区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园区企业却均缺乏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亦较低,更重要的是,诸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者均系管理者的亲戚,财务工作者内部贪污现象特别严重。

二、新形势下促进园区企业有序前进的投融资渠道研究

(一)政府需加大对园区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

创建向园区企业供给优惠贷款的专业性金融组织系扶持园区企业有序发展、缓和严峻就业形势的关键对策。国家需考虑创办专项发展基金给园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贷款补贴,或给它们经营创新、创新项目开发提供资金的支持,有效地缓解它们紧张的资金链。与此同时,国家亦需创建专门的园区企业创业风投基金,为那些资金不足,却拥有特别大发展潜力的园区企业供给支持,让它们能够顺利地打开市场。此外,政府还需进一步优化园区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公司信用评级机制,切实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为园区企业的全方位融资给予支持,推动中国资本利率的市场化,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自根本上消除园区企业融资难的现象。

(二)革新企业投融资途径,拓宽投融资规模

当下,我国园区企业的融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此种单一的融资途径根本就无法较好地满足园区企业产品创新、经营创新的资金需求,所以各园区企业理应选用多元化投融资途径,以有效地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一,主动创造条件,借助财政贴息及担保等诸多途径,将财政资金所具有的杠杆效应完美地发展出来;其二,主动选用如下手段,拓宽自身融资规模,以更好地满足自身建设对于资金的需求:①信托借款;②融资租赁;其三、充分利息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融资工具汇聚社会资金,为企业发展拓宽融资途径。

(三)加强信息体制创建,努力降低自身融资风险

园区企业加强自身信息体系创建系较好消除其外部融资难等不足的关键渠道及可靠保障。鉴于良好的信誉及较高的信用系公司成功获得融资的根本前提,所以各园区企业理应创建一整套完备的信用体系,优化与自身财务监管相关的规章制度,创建全面的公司内部监控及管理体制,有效地促进自身信用的提升。为更好地提高公司信用,各园区企业还应对以前的生产经营体制进行革新,瞄准市场需求,主动优化机械设施及生产环境,引进及培养一批兼具高技术及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于前进及汇聚自身资本的前提下,努力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与内部控制体系,主动制造与市场需求相符的高品质产品。此外,公司管理层还应给予自身社会信用评估机制应用的重视,借助完善自身社会信用评估机制,给自身的融资行为打下牢固的社会信用基础,以更好地降低公司的融资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园区企业所选投融资途径的正确与否对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为了有效地降低自身的投融资风险,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各园区企业理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正确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并革新企业投融资途径,加强信息体制创建,优化融资结构,努力降低融资风险等措施,拓宽自己的投融资渠道,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海洪.西部省份工业园区投融资体系建设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07).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3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解析

随着各商业银行2009年年报、2010年中期报表的披露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资本充足率再次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截至2009年底,我国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4%,国有大型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都在两位数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委员会8%的标准;核心资本充足率多数在9%左右,也远超《新资本协议》4%的要求(见图1、图2)。但2009年三季度后,各大银行快速增加放贷量,资本随即呈现快速被消耗的趋势,导致几家大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年有所下降。其中,居于首位的工行资本充足率比2008年的13.06%下降了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2%交行位居第二,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15%;建行第三,资本充足率为11.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1%,分别较2008年下降0.46和0.86个百分点;以11.14%的资本充足率位于第四的中行,较上年下降2.29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也下降为9.07%。2009年人民币新增贷款居同业首位但资本压力最为显著(见图3)。而根据上市银行公布的2010年三季度报表数据显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2010年9月底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12.52%、12.11%和11.63%,较2009年均有所提升……可见,监管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均非常重视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提高,该指标已成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金安全状况及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将就什么是资本充足率?这些指标数据的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等进行详细解析。

一、资本充足率的意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金融管理当局对该指标的规定旨在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的市场风险资本)

具体来说,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和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扣除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资本充足率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人民银行在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目前,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要求下,银监会已建立动态资本和动态拨备,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从原来的8%提高到10%(对中小银行)和11% (对大型银行),目的在于在信贷扩张和银行收益较好的时期,要求银行多将收益转化为资本和拨备用以抵御未来的潜在风险,提高抵补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使商业银行更加安全、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二、资本充足率指标解析

(一)现有计算公式下,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分析

面对监管法规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增加分子量和减少分母量的途径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某一特定比例(比如8%以上)。

1.增加分子的途径

通过增加分子的途径来补充资本,代表着银行必需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增加资本。如果银行通过增发新股、配股或是减少分红的途径来补充资本,则需要付出很高的协调成本,且实施难度大,在短期内也不易见效。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最可行的补充资本途径便是通过发债来补充附属资本,在周期性的低利率时期这种方式尤为流行。2009年以来出现了商业银行成群结队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据统计,当年的发行规模已超过2 000亿元。

不过,发债方式也将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方面,如果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从附属资本中将银行间互持的次级债或混合资本债全部扣除,那么,商业银行通过发债方式补充资本的能力会被大大削弱;另一方面,监管规则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补充的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也即,如果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即使补充再多的附属资本也不能从实质上提高资本充足率。

2.减少分母的途径

减少分母的途径,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压缩分母的风险资产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方面,在风险权重不同的情况下,收益率既定,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首先压缩风险权重大的资产;另一方面,风险权重相同,银行为保住收益率通常选择压缩其他风险资产而不是收益率更高的风险资产。目前,银行通常确定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次为: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原来因收购坏账而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超过4个月的商业银行债权、银票为20%;对公用企业的贷款和发行的债券、对居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对个人和企业的一般性贷款和各类企业债券、商业票据、银行间互持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风险权重为100%。

在上述风险资产中,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压缩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普通信贷资产及信用类债券,而将增加持有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未来,出于最大程度提高收益的考虑,银行可能会选择利用信贷资产理财的方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压缩表内风险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并非越高越好,是一个适度指标

现代商业银行对资本金需求表现为:资本金规模数量越大,其充足度越高,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就相对越强,公众对其就越有信心。从我国当前状况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必要的,银监会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从原来的8%提高到10%(对中小银行)和11%(对大型银行)就是这个原理。然而,银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这是由于资本金达到某一数值临界点后,它的边际收益就会呈现下降趋势,而且资本金数量过多也会造成由于筹集和管理方面等成本的增加而形成边际成本也增加上升,导致资本的财务杠杆比率下降,进而影响银行收益,致使股东收益降低,从而损害到银行的整体价值。假如银行资本金太低,就会增加对存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求量,增加经营风险,造成银行边际收益降低。所以,商业银行资本金也存在一个规模最佳的问题。如何确定银行资本金的最佳额度便成为金融当局和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面临的“必答题”。

(三)资本约束的局限性

20年来巴塞尔协议致力于不断的修改完善中,其基本理念认为现代银行的资本必须有效覆盖各种风险。为限制银行在资本不足情况下过度扩张规模,在1988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而在2004年出台的新资本协议中,要求资本覆盖的范围更广了,除了原有的信用风险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之,要求商业银行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成为其主线。然而经过对2008年金融危机过程中欧美银行的情况研究表明,即便是核心资本充足率达标也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抗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说明,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资本无法有效抵御全部风险,资本约束也存在相对的局限性。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两方面:

1.流动性风险的不确定因素

此次金融危机中,一部分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它的资本充足率并不低于8%的监管指标,部分还高于8%,然而还是发生了破产或被收购、政府托管的情况,其中流动性风险起了很大作用。流动性风险因素给银行带来的影响有相当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基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表现为短期资产价值无法对短期负债进行支付并且有偶发的资金外流现象;二表现为筹资困难;三表现为流动性严重不足,资本无法对流动性风险有效应对,如果要用资本抵御流动性风险会大幅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所以,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的确立、流动性风险的强化监管,应该是全球金融机构今后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衍生产品的不确定风险

纵观此次金融危机,由于多种相互交错的衍生产品的产生,形成“牵一发动全身”的情形,给金融体系造成难以统计的损失,资本需求量大幅提高,进而导致银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几乎为零,银行将会陷入无以为继的经营困境。因此,资本不能覆盖衍生产品的不确定风险。而当前新资本协议并未规定衍生产品的资本风险的计量方法,这是新资本协议今后需要改进的方面。

(四)资本充足率数据背后的真实问题

表面上看,各银行公布出的资本充足率数据不仅是达标的,而且还相对较高,但经过反复观察就可以看出,有不少银行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资本充足率达标就满足了监管体系的要求。所以,国内有些商业银行对经营机制的改革仅流于形式而不追求实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仍然停留在“要我补充”而不是“我要补充”的状态上。一旦监管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便不是要求政府给政策就是伸手向股市再融资,或者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追求数据上的达标,从而带来了巨大的隐忧。主要有以下表现: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不合理,资金缺口问题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来源的构成中主要是实收资本,附属资本几乎没有,必然会对资本总额的增加带来影响。当银行经营出现亏损时,为弥补亏损,银行的资本金将会随之减少,但又缺乏合理补充途径,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资本严重短缺的状况。当前国内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已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招商银行预计于2010年至2012年该行将会面临累计超过200亿元资本缺口;建设银行也表示在已发行600亿元次级债的基础上,还将通过发行200亿元债券筹资。可见,银行的筹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其资金缺口将越来越大。

2.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资本市场补充资本金

2009年的大规模放贷直接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下降。2010年,a+h配股的再融资方式成为中行、工行、交行、建行等四大商业银行选择融资的主要方式,融资数量总计达2 870亿元。目前,市场资源的分配尚未真正市场化,在此情况下,如果将股权融资作为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主要渠道,将使得在争取资本支持的同时强化资本监督和改善内部治理的意义完全失去,而且某种意义上也可能出现更加严重的本来已在滋长的银行内部人控制倾向。长此以往,银行将忽视内在资本生成机制的培育,而习惯把股权融资当作资本充足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补充源泉,一再向资本市场伸手融资。这已是在某些上市银行再融资动向中一次又一次发现的一种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而对于银行过分依赖资本市场再融资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不仅不阻止,反而还给予积极配合,很大程度上纵容了银行总是依赖资本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再加之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低,更容易使银行经营陷入“扩张规模——再融资——扩张规模”的非良性循环中,这不仅导致银行的风险加大,而且使得银行业务模式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3.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为了盲目扩大规模和追求包装财务指标,相继采用发行次级债的方式来弥补资本充足率。截至2009年8月,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规模已达到2 316.5亿元,其中14家上市银行的次级债余额大约为3 766亿元。经监管机构调查发现,银行间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已有51%的比例。这说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事实上是有很多水分的,同时银行间你持有我债券、我持有你债券的情形也带来巨大的隐患,一旦某个银行遭遇风险,“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不可避免了。

三、商业银行真正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建议

(一)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

充足的资本金、稳定的资本能够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健康、稳定、有序地经营与发展。对于如何解决资本的问题,本文认为大力引进资质优良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各商业银行明智的战略选择。资质优良的战略投资者不仅资金实力雄厚、持股期限长、数量较大,而且他们还拥有核心技术、超前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更重视获取长期战略利益,从而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开放、优质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构建新的经营模式

巴塞尔资本协议将资本充足率确定为最基本指标,用来考核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抵御风险,其真正意义在于督促银行要从根本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要立足于转变经营模式、注重培育资本生成机制。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银行应更多考虑用留成利润来补充,而不是仅仅依靠股市再融资。因为,利润是银行实力的表现,用留成利润补充资本金,事实上是将企业的放贷规模与银行的实力相联系,对银行的稳定发展更有利;而用再融资来补充资本金,银行就会将股市当成“提款机”,盲目扩大放贷规模,从而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测量方法,减少风险资产

为应对金融危机,商业银行要特别注重资本充足率风险。首先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测量方法来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根据风险取向,确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并对已积累的历史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数据观测尽可能准确判断未来风险;其次应加快剥离不良资产,加快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加快健全并从根本上改变导致不良贷款的体制,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权数,提高资金循环周转速度快、变现能力强的流动资产比例,从而有效地提高资本充足率,进而确保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 王光宇.2009-2010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分析报告[r].

[2] 魏涛,杨荣.中小上市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j].银行家,2010(5).

[3] 张晨,赵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研究[j].经济与金融,2009(8).

[4] 白晓东,邓波.提高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分析[j].财政研究,2008(10).

[5] 钱先航,吴凤霞.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济南金融,2007(9).

[6] 郭琼琼.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及其提高路径[j].时代金融,2008(5).

[7] 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j].国际经济评论,2008(6).

[8] 孙伶俐.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监管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9(15).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4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审计监督 政府 金融机构 注册会计师

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行业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并规避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强化资本的流动程度,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金融创新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威胁与潜在风险,因此,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审计监管则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就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途径进行简要分析与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定的借鉴经验。

一、金融创新的概述

金融创新是在传统金融机制的基础上对其产品、工具、方式等内容进行有效的创新,充分发掘金融体制及工具的潜在潜能,以此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发展利益,探究金融创新的发展本质,其主要推动力是盈利动机,金融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过程,通过高效整合、创新金融要素,形成一个新兴的金融产品或体系组合并上升为新的生产函数。金融创新以对风险的管理和规避为主要方式,以部分金融衍生品为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但是这种风险的规避更多的局限于个体风险之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和规避能力尚有不足,特别是在规模效应难以与实际效应相持平的状态下,极易产生金融泡沫的负面情况,严重时甚至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职能

(一)政府为金融审计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政府作为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主导者,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为其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首先,政府金融审计具有加强的独立性,政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系统的主要执行者,主要从我国现阶段根本国情出发,对整体经济发展形势进行有效的调控,建立健全在监督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及时引导正确的金融发展方向,坚强监管和对金融机构各大经济行为的审计力度,将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到最小。其次,政府金融审计具有预见性特征,政府金融审计监督单位通过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获知能力,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及时有效的预见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最后,政府金融审计监督具有宏观性特征,政府金融审计工作下设多个部门,并赋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审慎监督权,侧重审查其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及问题,同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及时有效的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

(二)注册会计师具有独立监管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具有独立监管的作用,其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工作范围和职能更为具体,并要对自身对外公布的金融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注册会计师在对某金融机构的金融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时,要对金融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核实,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搜集与其相关的金融数据、报表或资料,以此来保证金融企业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就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本身而言,能够提高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从这一层面来说,注册会计师的金融审计工作能够有效的保证金融企业财务报告的价值,以便相关决策者和管理者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更为准确的把握。同时,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工作与相应的财务报告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职责更加清晰化。第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与相应的金融企业之间保持长时间的联系,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资金流动走向等方面掌握较为全面,审计信息的传递具有及时性和准确性的特征,为投资者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正确的依据,有利于金融企业对风险的规避和控制。

(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具有自我监管的职能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具有自我监督的职能,是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企业组织、运作效率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信息的对称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一般是独立于管理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独立性机构,管理模式上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能够为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更为正确的财务数据,使其对企业近期的经营成果进行科学化的评价,并有效的把握和预测企业的预期发展方向,并且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从金融企业发展的整体情况出发,对风险规避和控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的审核、评估和预测,形成相应的发展报告,并对公司的与其发展进行可行性评估,如若发现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则可以及时的规避,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审计结构。

三、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途径

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要从政府、注册会计师、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三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发展的审计监督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府方面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在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主体作用。第一,对政府的审计职能进行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定位,为金融审计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机制,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明确金融审计的监督目标,加强监督和审计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深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因素进行有效的排查和控制,将风险的影响力缩减至最小范围。第二,强化政府的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职能,将政府审计监管的宏观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到实际工作之中,高效整合和处理金融市场的各项监管资源,制定审计信息监管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重要的信息载体。第三,积极拓展政府审计工作的职业范围,进行适度延伸,随着金融创新趋势的不断强化,金融义务也在逐步扩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政府要从风险导向、监督区域、预计机制等方面入手,关注其中潜藏的隐在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

注册会计师要在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中扮演补充者的角色,加强对金融企业的信息报告的审核。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日渐成熟,因此,要逐步提高注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养,包括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文化技能修养两方面,为我国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完善化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持,制定注册会计师培养再教育制度,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进修,以便其更快更准确的识别金融风险。其次,巩固并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能、范围进行定量化的规定,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最后,扩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职责范围,注册会计师在制定金融企业审计报告的同时,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其中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为金融风险的控制提供积极的环境。

(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方面

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建设,将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发挥到最大化,实现金融机构的长远化发展。第一,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流程,使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从源头上保证金融企业相关金融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第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者和决策者要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对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正确运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成果的运用效率和质量。第三,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以风向导向为主的风险控制模式,提高对风险预警的敏感程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训练,扩展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域,优化审计人员的知识机构,强化其专业储备,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奠定重要的人才基础。

综上所述,金融创新趋势下加强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是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可续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在适度干预的基础上,实现政府、注册会计师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三者相符相称的协调局面,将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丹,张红英.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J].财会月刊,2015.

[2]张悦.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厦门大学,2013.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5

一、前言

影子银行(ShadowBanking)是一个崭新的名词,它在2007年被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提出,是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概念。它囊括能够行使类似传统银行职能,融资并提供流动性和信用,但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的金融中介机构,目前极少被纳入监管范围。广义上来说,投资银行、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特殊目的机构(SPV)、结构性金融工具及金融资产持有者、和部分参与影子银行活动的关系实体,都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它们通过证券化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回购协议和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经营活动,活跃在金融市场上。

二、文献回顾

虽然近几年“影子银行”在各类媒体报道和研究讨论中频繁出现,但对于影子银行的准确定义并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不仅因为此概念的出现时间较短,还因为各国金融业发展和规制的区域性差异。此外,影子银行的金融交易活动非常复杂易变,金融创新日渐勃发,并且随时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变动不断衍生变异,使影子银行的界定增加了难度。我国学者巴曙松在其文章《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中提到:“影子银行系统(TheShadowBankingSystem)的概念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ParallelBanking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国外文献中也有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影子银行体系,耶鲁大学学者GaryGorton和AndrewMetrick在其论文《RegulatingtheShadowBankingSystem》中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按揭贷款经纪公司,传统的回购协议(Repo)、和一些更为复杂的结构性工具,例如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担保债务(CDOs)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

三、影子银行的双面性探析

影子银行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新的风险分散、信用创造融通和利润增长途径,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获得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更大的竞争优势。但是由于影子银行的逐利本性和内生金融脆弱性,让其成为一把双刃剑,诚然,影子银行虽然被认作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在批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其存在必然有不可替代的功用和合理性。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市场需求和趋势产生并发展的,也是推动全球金融发展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影子银行的积极价值

1、对传统商业银行积极价值:

(1)提供风险分散稀释途径。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为传统商业银行提供信用风险转化和稀释的方式。

(2)降低监管成本。银行的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监管,因而监管成本是其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传统银行的商业性质,控制成本是必要且合理的行为。

(3)提供获得流动性、资产变现的途径,优化资产结构。影子银行拥有期限转换的功能,为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提供了极佳的变现方式。传统商业银行通过影子银行可以达到盘活持有的长期存量信贷资产的目的,及时转化资产的期限结构,优化资产结构。

2、对投资者的积极价值:

(1)风险分散。影子银行形成的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因为机构多样性、产品结构性、业务创新性,在横向风险分担上有着很大的优势。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其丰富和对向的投资渠道和产品,使其可以分散投资,对冲异质风险。

(2)融资渠道、投资结构及组合多样化。对于投资者来说,影子银行使其有机会获得更具灵活性的投资组合,满足不同投资偏好的同时,获得高于传统银行投资渠道的收益。

(3)降低交易成本。影子银行在设计产品和投融资过程中,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居间中介,减少了交易双方在庞大的金融市场中寻找适当投资对手和项目的信息搜索成本、鉴别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风险。

3、对区域金融体系及金融市场的积极价值:

(1)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的信用,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信用创造和融通。影子银行可以为游离在传统商业银行信贷对象之外的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满足更多融资主体的需求,提供更多的信用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2)提高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活跃二级市场。影子银行具有流动性转化功能,可以对资产的期限进行迅速转换调整,给传统商业银行和众多投资者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源源不断地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3)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灵活与发展。影子银行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市场活动具有异常的灵活性,不停调整变革自身,迎合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众多金融需求和趋势。

(二)影子银行的负面价值

1、监管套利。影子银行可以被利用成为逃避金融监管的工具。影子银行相关工具的合理使用,可以达到减少监管成本的目的,但若过度或恶意操作,即会成为恶性的监管套利。由于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处于不同的监管框架之下,大多也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存在很多避税和套利的空间与死角。加之世界各地的信息披露、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监管指标和规则立法不一致,使得影子银行有着充分的余地逃避监管和税收。

2、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是其最大的负面价值。在资本市场主导型的影子银行体系中,大多数金融产品是基于不确定的可能性之上,愈加的脱离资产基础,其错误的短期流动性依赖、期限错配、杠杆操作也愈发扩大,经营风险也被无限放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中国金融》,2009年第14期.

[2]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6

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 Basel Accord >, then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se analyses the author find the way to raise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提高路径

Key words: 《 Basel Accord》capital adequate ratio raising path

一、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等十二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正式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部分,要求: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资产=Σ资产×风险权重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除项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更加复杂,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文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在网上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框架进行了完善,从单一的资金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将最低资本要求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协议延续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关资本比率中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对风险资产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其中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坏账准备金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在风险加权的计算方面,协议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面临的信用风险分为五个档次:0%、20%、50%、100%、150%.

在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为:

资本充足率CAR=总资本要求TCR/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市场风险资本要求CRMR×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CROR×12.5

银行的资本要求=CRWA×CAR+CRMR×12.5×CAR+CROR×12.5×CAR

因此,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个途径是提高分子―增加资本金数量;另一个途径是减少分母,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质生息资产比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中规定:银监会将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银行进行分类,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3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从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看,截至2006年末,中国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为100家,达标率为66.78%。其中,除农业银行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全国114家城市商业银行达标65家,还有49家尚未达标。截至2007年末,中国136家商业银行全部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

但是,与国外先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比普遍偏低,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常在12%左右,高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表2中10家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0%以上,平均水平为11.89%;同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其三家本土银行的资产规模与招商银行相当,资本充足率平均值却高达18.37%;即使是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0名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也为12.87%;而我国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多都在8%的监管水平左右徘徊,距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公式,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增加分子和缩小分母两种方法。

(一)增加分子

1、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利润积累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依然主要局限于狭小的存贷款领域,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资产较大,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导致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留成有限,但是通过银行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商业银行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利润可以从降低成本入手: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要加大电子化程度,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人均利润率,降低经营成本。此外,在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的同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中间业务一直是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重点业务。中间业务由于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金,且其风险非常低,相对资产业务需占用较大的资本金资源、风险较高的特点而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有效业务形式。同时中间业务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加银行效益。如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就我国商业银的中间业务来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13.4%,交通银行为13.77%,招商银行为17.23%,所占的比例仅占15%左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实施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提高收益必须采取的战略。

2、上市筹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持续补充资本机制的有效途径和便捷手段。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26亿元,资本充足率由11.32%提高到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也由8.60%提高到11.08%。同时上市还可以促使这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树立上市公众企业的良好形象,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为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还可以监督管理层,强化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国有股占大多数的问题,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水平。

3、增加财政注资。

财政注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由于四大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是股份制改造后,也应以国家控股为主,因此财政注资无可厚非。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虽然暂时实现了监管目标,使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理想”的水平,但是国民经济中需要财政关注的目标很多,财政注资带来了监管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冲突,而且财政注资也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意识,无法将其真正推向市场。所以,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二)缩小分母

1、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资产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努力发掘风险权重较低而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通过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外还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把风险权加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以最终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就成为我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1)全面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水平。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实现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加强资产保全,盘活存量不良贷款,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2)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减少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大量发放贷款,使得资产规模急剧膨胀,不但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也造成了经济的盲目过热,所以银行必须有意识地缩小贷款规模,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而不是采取粗放的方式去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

四、结论

充足的资本可以减小银行破产的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要在逐步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经营理念、超前的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加强处理不良贷款、完善资本金补充渠道、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等资产方式共同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 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7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发展 思考

我国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却呈现出了机构萎缩、职能弱化的趋势,亟须构建起以县级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防范县域金融风险。

一、目前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局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县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需理顺和改善的几个问题。

(一)监管机构设置欠妥当,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从目前状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二是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县域新型金融机构;四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五是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目前人民银行主要承担金融服务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监管职能,主要是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没有直接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不深入;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设在县域的机构办事处,多数只有1~3名工作人员,在县域没有监管能力,对县域法人机构监管相对薄弱;证监和保监分支机构只设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县域没有机构,从而导致监管鞭长莫及。而县域拥有众多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很难顾及每家机构的监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但协会毕竟不是监管机构,其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存在监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这样,在缺乏日常监管的情况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所依托的法律不尽合理,存在责权不清问题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一致的配合,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出现“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县级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严重问题。

二、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

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的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缺少合理的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缺少法律支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域监管主体建设有待健全

为了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必须在县域范围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来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实地监管、有力度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监管空白。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金融监管权应涵盖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即应增加其对证券保险业的代管职能,扩大其对银行业机构的微观监管权,同时增加其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权。

(二)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县域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人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县域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监督管理权限和界限,消除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使有限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率。

(三)县域金融监管机制建设需大力强化

分业监管体制下,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监管资源,解决各监管主体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也为了县域人民银行能真正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职能,就需要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建立协调机制;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监管授权、监管标准和业务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层监管体系,来解决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违规经营难预防、难监管的问题,又能从源头上杜绝部分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状态,为县域金融监管注入全新动力。

(四)其他积极对策

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服务内容、适度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等也是县域金融监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和提高,建设一支懂政策、通业务、精监管的监管队伍更是实现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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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8

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这样,中国为金融业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所谓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金融机构,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这样,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昆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中国金融市场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事实上,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已有混业经营的势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工商银行还在香港收购了上市银行香港友联银行;中国银行则早已设立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不断有银行倒闭,而美国过去的分业经营体制严重制约了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应当怎样实践混业经营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之一: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7.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上述业务中的一些,但力度还不够,效率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途径之二:整合现有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在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这种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途径之三:运用先进技术,大力发展银行。

信用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据预测,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一40%,2005年,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9

的出台到市场超乎寻常的反应,这起事件留给我们思考的不应是所谓的“外资阴谋论”,而是这一事件背后所透视出的中国金融信息安全的隐忧,一份报告、几句言论竟然能引起中国新闻界闻风而起,争相报道,进而导致股市失常,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金融信息、信息监管,以及因新闻报道所引发的舆论性危机处理机制方面存在缺陷。

在以信息为中心的时代,对信息本身安全性的防护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此次美国愈演愈烈的次贷危机首先提示我们的就是在金融创新中一定要完善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充分和可控的信息披露不仅能使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通过投资承担风险博取收益,而且可以让政府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获得主动。而反观中国的金融信息,其从来就不是一堵不透风的墙,每次重要金融信息之前,总有一些资本先期而动,逐货吞利。

从这两年中国金融信息的规律来看,要么过松,要么过紧,始终难以找到一个适当的信息有效途径。2007年时,中国的资本市场每天都充斥着各种所谓的“信息”和“题材”,各种消息满天飞,大、小盘股齐疯狂,金融监管机构信誉严重受损。到了2008年,中国金融信息又陷入了高度禁言的地步,使得市场缺乏对消息的提前警觉与消化能力,往往伴随的是金融市场的暴涨急跌。而任何一个消息灵通人士的言论,都容易成为市场追捧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龚方雄等人士以消息搏市场的行为得以成功的深层原因。

而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反思,为什么龚氏报告中会有如此看似翔实的内容,无论是数字还是政策描述都贴近真实,如果以造假来解释,未免低估了龚氏的地位,说到底还是中国金融信息监管途径出了问题,换句话说,中国的金融政策仅在少数高层内部流动,缺乏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互动,这样一方面导致金融政策缺乏充分讨论,另一方面,信息的垄断很容易导致信息的资本效应膨胀,使得个别能够接触核心层的人员得以以信息获利。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确切的信息,但既然没有官方版本出台,显然就给了民间舆论一个解释的空间,只要有恰当的时机,民间势力就会不遗余力地鼓吹造势,借机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