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7-24 16:32:55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1

关键词:施工阶段;现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

0 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步骤之一,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几乎包含了工程项目的施工全阶段,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工作。对施工阶段进行现场质量管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在某种程度上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水平决定了工程质量的高低,并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如何搞好工程项目的现场质量管理成为了建设单位值得思考的课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得到控制,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就必须确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1.1 工程例会制度

工程例会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参加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各分包单位等;会议听取各承包商关于本周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上周承包商施工中的不足和承包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1.2 审批制度

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等必须经监理审批同意,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1.3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方式。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凡是未经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隐蔽。

1.4 工程变更处理申报制度

凡是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变更申请通过工作联系单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审核,再经设计单位核定后方可实施。

1.5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

对一般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指令;对质量事故,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事故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1.6 工程计量否决制度

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否决。利用计量杠杆,调节工程施工质量。

1.7 工程质量动态报告制度

每月一次月报,每周一次简报,内容包括质量分析、投资分析、施工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等;重大质量事故或有关质量的重大事宜,随时报告;日常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2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鱼龙混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较为混乱,一些无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通过挂靠等方式承接工程的存在,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从工程招标开始,就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选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要求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水平,严把施工资质审查关,确保施工单位从人员构成、机械设备、技术能力和作风素质上都过硬,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目前,在我国极为可行有效的办法仍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

3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

随着国家和部委对工程建设重视程序的逐步提高,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的角色也在逐渐发生改变,更加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但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制度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始前就应该着手制订和完善一系列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施工资料检查及验收制度等,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实施。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该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以便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互相配合、相为补充,使建设工程质量得以不断提高。

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去做,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有显著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必须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

4.1 监理工作月报

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

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工作月报监督工程质量情况和检查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对其不满意之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2 现场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

4.3 对监理机构的人员控制

监理机构必须按批准的人员进驻,计划按时、按量执行;对建设单位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对于工作过程中不负责,相关业务能力不强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5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及工程质量的直接控制者,施工单位的工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5.1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通过控制人员、材料、机械、方法工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施工资料抽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杜绝事后补资料的现象。

5.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保证项目的任务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对项目例行性活动应遵循的方法、程序、要求及标准所作的规定,是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所制定的内部法规。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对项目经理部及项目组织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规范施工项目组织及职工的行为,使之按规定的方法、程序、要求、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活动,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组织按正常秩序运转,避免发生混乱,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出现事故和纰漏。可见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的作用非常大,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以使得施工质量能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得到保证。

5.3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最终成品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重视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材料购进、制作、检测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于施工单位进场后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监理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认真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随机抽检,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不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时清退出场,严禁施工单位用于施工。

6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工程验收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书面的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做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后工序,更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设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使项目外观、质量各方面都作为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发挥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验收计划书,并邀请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消灭存在的质量缺陷,为工程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奠定坚实的基础。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验收规范,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使工程的质量等级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

7 结语

建设单位想要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就要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应确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可以通过监理工作月报、现场监督和对监理机构的人员控制等手段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通过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材料等方法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设计;质量;措施

1 设计单位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因素

首先,设计人员的本身的知识结构与设计素质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设计质量的优劣,因为设计本身就是将业主的意愿与设计者的知识结合起来并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并达到其使用功能。而设计者的素质与其理论知识、综合能力,甚至是艺术修养都有直接的关系。要提高设计的工程设计的质量就必须提高设计者本身的经验与知识素养,从而才能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

其次,设计与施工之间的矛盾解决,设计与施工是不同的专业,工作的重点也不相同,虽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两种必须紧密合作,但是设计者与工程实施者之间毕竟受到了专业的限制而产生矛盾。尤其是设计者有时对施工方法不够了解而缺乏对现场施工能力的正确评价,从而导致施工困难。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设计的缺陷。

最后,工程艺术效果与工程结构与设备、材料之间也存在配套问题,工程设计首先是一种技术,因此设计必须依托当前的技术,并利用技术完成设计的目标。如果在设计中一味的追求工程的形式为不注重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设计的质量将无从谈起。

2 目前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投资成本失控

在设计中容易出现成本控制问题,原因主要是:第一,设计概算不够深入,在项目投资申报时没有发现,从而导致施工图的设计超出预算,使项目在审批与执行中遇到困难,整个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被延误并造成成本追加;第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在施工中出现不断修改的情况,最终项目实际成本超出到了预算。这些费用的增加不是因为不可控的因素,而是因为设计质量缺陷造成,最终的结果是成本远远超出预算。

2.2 设计不足或者过分设计

所谓的设计不足或者过分设计就是指在工程设计是其局部的功能不合乎规范要求或者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者材料和构件、设备等选择不够合理,和工程的使用寿命要求不相符等。过分设计是在设计中因为保守或者结构不合理,造成基础过大或者梁柱尺寸不合理,钢筋数量过多等,直接的后果就是成本不合理增加。而设计不足则是在设计中对隐患预估不足,造成工程项目后期维护费用增加,甚至会造成工程结构出现质量问题。

2.3 设计缺陷导致施工管理困难

设计阶段形成的施工图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会表现在各个专业的图纸不协调、图纸出现错漏等情况,达不到国家规范或者建设单位的要求。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就会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出现返工的情况,尤其会引发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或者造价的索赔,这种情况会加大施工管理阶段的难度。

3 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分析

3.1 根据不同的设计阶段制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为了让工程设计符合建设单位的需求,符合规范与标准,尤其是有效的控制设计缺陷,建设单位应针对不同的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造价控制计划、功能需求、建筑标准、设计内容、设计目标等,使得每个设计阶段都有明确的控制要点,从而提高设计质量。

3.2 实行限额设计

在设计质量控制中突出对投资成本的合理控制,即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制定初步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将审核通过的投资预算和施工量分解到各个不同的专业中,即对投资进行细化,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设定成本目标。

3.3 在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设计的专业性较强,如果仅仅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经济性与技术性控制并不能完全实现目标管理,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应当引入监理机制,利用第三方的专业与经验低设计阶段进行控制,保证其设计的质量。为设计提供技术与经济性指标,平衡经济与技术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之到达双赢,力求在技术先进与合理的情况达到经济性优化,而这个目标需要借助监理结构的专业性评价。

3.4 设计验收把关

设计验收是对设计管理关键环节,一旦通过了设计验收就以为这设计文件进入到实施阶段,因此应对验收过程重点监控,保证进入到施工环节的设计文件符合要求。

首先,对设计的总体方案进行验收,因为这是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此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专家组共同对设计总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完善。方案设计审核时应注意其使用功能、标准评价、估算指标评价等,重点是对估算与可行性报告之间是否相符,保证估算的各项指标具备科学性。

其次,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初步设计的目标是检查是否符合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的要求;设计文件的项目是否完整;结构布局和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装饰标准、加工工艺等专业设计是否满足了建设单位的要求等,同时还应对概算进行审核,主要是对设计的造价进行审核,保证概算的编制合理与规范,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计算、适用范围、价格选择等满足建筑单位的要求。

最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程控制,施工图是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在审核中应组织资质较高的设计单位或者监理机构对与相关的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核,具体的项目包括:设计依据应与设计任务、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意向一致;设计深度、设计内容应与施工、规范、合同等向一致;结构计算、材料清单、尺寸标注等必须准确;专业图纸之间应保持高度一致,避免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影响施工;同时对预算书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造价公司对其进行分析与审查,要求施工图预算中工程量计量准确,定额套用或者单价套用符合相关计费标准并计算准确等,并满足总体成本低于概算。

3.5 对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在设计质量管理中,为了保证投资成本的在施工中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应对设计变更进行控制,主要目标就是施工阶段产生的设计变更不是设计中因为人原因所造成,保证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不影响项目的质量与使用功能,且因为变更所产生的成本改变不会造成造价与进度的严重失控。如果出现工程造价的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多方技术人员进行经济与技术性比较,选择最为合理的技术方案加以解决,如造价超出幅度较大则应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 结束语

在对工程设计质量的管理中,不能完全依靠设计单位自身的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也应参与到对设计质量管理的中,通过对整个设计过程的全面监控与关键环节的重点审核来达到控制设计质量的目的。尤其应将设计的经济性与技术性的平衡作为合理设计质量的重要标准,即保证在施工阶段的成本支出与技术措施达到合理的统一,这样才能使得设计质量管理具备针对性。

参考文献

[1]王群,虞杰.浅谈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8,(28) .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3

   关键字: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4

[关键词]建设单位;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2006年,原国家教委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为了达到基本办学指标,近几年,全区大多数的高校纷纷购地建设新校区,进行大型的基本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建设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往往是该项目的管理核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必须起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可控。建设单位必须抓好自身建设,工作人员不但需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管理经验、而且要学法、懂法、依法、这样才能把握全局,才能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中,系统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建立和运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项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通过项目实施过程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职能活动,有效地预防和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在政府的监督下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2.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有效方法,并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方可按以下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①预测建设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做好建设项目的全部规划。②选择资质等级、经验、信誉合格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涉及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③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④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如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施工设备、材料、机械供应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⑤做好质量信息反馈,通过组织与协调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3.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3.1勘察阶段的质量控制。(1)勘察队伍的选择。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除审核资质外,还要检查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考察专职技术骨干素质、业绩及服务意识。(2)勘察质量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想做好该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做法是:①审查勘察方案,因为勘察资料不准确会导致采用不适当的地基处理或基础设计,使得工程的成本增加或结构基础存在隐患。②按要求审查。保证勘察文件的质量,建设单位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勘察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要通知勘察单位及时修改。

3.2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1)设计队伍的选择。在当今的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工期紧、设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存在各专业设计沟通不足、设计深度不够等导致各专业施工过程中遇到相互妨碍无法施工的现象。因此,应重视对设计队伍的选择,要求设计单位选派合适的项目设计负责人。(2)设计质量管理。对设计质量的控制,除了设计单位内部重视质量控制之外。建设单位也应参与对设计质量的控制,具体做法是:①加强设计阶段的方案论证工作。加大设计方案综合审查力度,使各专业设计融为一体,图纸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减少或杜绝施工过程中的专业变更打下良好的基础;②要求设计单位制定并贯彻设计质量保证及控制计划,在设计过程中定期地审查设计文件,并将其与设计质量目标进行对照比较,发现不符要求的就要请设计予以修改。③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设计质量。④在现场除了配备齐全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设立一位各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施工经验丰富、能对建设项目方案综合审查管理的总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整个技术方案全面负责。

3.3招投标阶段的质量控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段,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的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的发生。一份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能很好地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和造价。

3.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1)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负总责,工程质量管理得好坏,监理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要监督监理对工程项目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并付诸实际。监督检查监理对工程项目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实施。加强合同管理,遵循监理工作程序,支持、协助并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2)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部分施工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工程中标后,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不够重视,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措施得不到落实。因此,可采取如下措施:①对工程质量主动控制的措施应当是依法通过规范化的招投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必要时对投标企业要进行走访、调查。②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控制和评标工作。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要将切实需要列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考虑周全,从而使清单/标底编制和审核过程中“错、漏、少”等情况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向建设单位追加中标价。③要求的工期要合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对合理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④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尤为重要,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经工程监理审核批准。(3)认真组织做好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可以在施工正式开工前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使设计施工图纸更符合施工现场具体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3.5施工阶段的质量控。(1)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观念。建设单位要督促和协助项目部全体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树立质量意识观念。(2)坚持工地例会制度。施工期间坚持每周一次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展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分析原因,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找到问题产生源头,及时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的办法,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协调和解决。(3)加强材料管理。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其质量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不只是施工单位管理的内容,更应该作为监理单位监理的重点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设单位不仅要参与对建筑材料的了解,而且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目前,工程上使用的主要材料采购分两种方式采购,一种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委托施工单位采购,另一种是建设单位自己招标采购。不管采用那种方式,为确保所有进场材料质量,建设单位务必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共同把好进场材料关。每批次材料进场时要求供货商必须提供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单,各种设备、构配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产品合格证明。同时,参与监理单位对进场主要材料的核查和验收,对需要取样送检的材料,现场取样并在样品上打上标记后,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材料,坚决予以清退出场。对进场的材料和构建督促施工单位,按品种、规格分类有序堆放。为了防止误用,出仓时要求仓管员和领料员认真核对出仓材料数量、品种、规格和用途。(4)控制施工工序。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每道工序的质量是构成工程整体质量的最基本单元。如上一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而且会直接影响下一道工序及后续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分工序、分阶段质量检查验收和交接制度。施工质量把关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全程专检、质量监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书面意见,报监理单位(需要时报设计单位)审批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修整或返工。修整或返工后需经三方联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加大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并在48h前通知建设单位代表。通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求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代表有权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按要求进行剥露,并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代表不能在隐蔽工程记录单上签字,并要求其按要求返工。(6)有效控制工程进度。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一旦发现有偏差出现,应在分析偏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在施工进度方面,建设单位代表要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工期进行施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来。对于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发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确实完不成的,要适当延长工期或者督促施工单位加人加班。

3.5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①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分项验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同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预验收,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尽早处理,消灭质量缺陷;②建设单位应确保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内在质量;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③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扫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3.6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缺陷责任期是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问题容易暴露的时期,通过试运行,有些质量问题会暴露出来,形成质量缺陷。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这一阶段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后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限期处理,并对各种修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修复质量。

总之,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涉及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协调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与质量管理人员一道,深入工地现场,详细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果断、准确地处理,要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监管的积极性,发挥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责任心,共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韦海平.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质量管理[J].建材与装饰:中旬,2011,(8).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重新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地基土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出具检查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经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工程监理单位不予验收。

  第三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本规定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修复。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接受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修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相关当事人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质量;

  (四)监督抽查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监督管理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二)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未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者每一检验批进行检查的;

  (二)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各项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二)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检测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未经审核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因质量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6

关键字: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7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 管理工作

一、当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

1.政府质量监管力量、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分包工程,其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分包合同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材料使用方面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

3.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尤其是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得不到落实。(1)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重视不足,对质量的管理过分依赖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理单位,从而忽视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和人员安排,企业内部质量管理队伍不断萎缩、大量流失,导致施工企业内部质量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从而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2)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忽视施工规律、盲目赶进度抢时间、压缩工期、压价垫资等。导致施工单位为保证企业利润暗地里偷工减料,从而产生质量隐患。(3)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方案审查把关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和对隐患建立整改机制,没有发挥监理单位应有的作用。

二、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凡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严格审查参建单位的企业资质,查明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是否在建设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彻底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活动。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参建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工程竣工时一并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稳定、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2.建设单位处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项目施工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为每项工程施工现场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资料员,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平配备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场原材料是否先试后用,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标准,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逃避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质量施工规范施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同样要求其按项目类型和规模,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及监理员。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分包单位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批,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报验审批。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及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对施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并完善自身的监理资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监理资料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对监理资料缺失、没有履职到位的监理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从而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

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首先应审查单位资质有无超范围经营。其次,要求其对每项工程项目配备固定的设计人员及勘察人员,避免因人员流动性过大,而造成验收签字流于形式。

对于检测单位,除对其资质及经营范围审查外,还要检查其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检测报告作假的情况,应对其严肃查处。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配置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值得一提的是,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关和交付使用关。首先,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其次,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再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蓬勃发展的建筑业中,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因此,保证并不断提高建筑的质量水平是每一位工程项目管理者应不断努力探究的课题。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8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 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不断增长,建筑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但是建设工程面临的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创造性的设计造成的建设难度的增加以及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质量影响因素也更加复杂。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如何有效的加强和改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研究

2.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我国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分阶段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工程的立项论证阶段,工程质量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由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工程勘测设计阶段质量主要是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审查和监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质量的审查监督;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主要由施工部门负责,由第三方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具体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对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所涉及的所有对象工程建设活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直接主体,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间接主体。间接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对相关直接主体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主要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实施。

2.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分别为: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4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增长,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面对新的建设和管理形势,在施工手段、组织能力、管理费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做出完善和改进。总体上,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不够全面,无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对施工期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较大,对勘察设计阶段工程质量的监督手段和重视程度不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大多为受政府委托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使得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部分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施工图审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健全。

3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路和措施

3.1 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和间接监督管理,中介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和直接监督管理。

政府需要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质量巡查制度以及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人的工作质量,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实施全面得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出工程主体外,还应该注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以保证现代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同时需要与世界接轨,引入国外先进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和质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设备,依照国外质量检测管理标准完善国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正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最重要的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依法监督,依照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3.2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按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总体思路,可以制定相应的措施,在实际的管理和监督中实现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3.2.1 监管主体需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生产、调控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但不插手企业内部管理,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是企业树立质量立市经营管理模式。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中介机构,政府需要一视同仁,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创造一个宽松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3.2.2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政府管理体系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涉及到的行政收费要全部上缴国库,同时,改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渐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现权利和利益的完全脱钩,对政府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工程质量需要的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质量监管的公平、公正性。

3.2.3 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改变传统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采用单一的、无区别的监督管理的模式,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对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校舍工程等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要重点监督管理,同时提升质量管理等级。三是加强对技术风险大的高切坡、深基坑、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抗震结构、异型结构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2.4 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

为了有效的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政府监督资源的供需矛盾,就决定了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控制体系的作用,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以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4 结论

建设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对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向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合理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刘应宗,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建筑,2002.

[2]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25-2.7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9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问题;对策

1 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单位消防管理意识淡薄

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相对减少了对建筑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指令,企业逐步实行自主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措施受行政方面的制约力减弱,也就逐渐导致了施工单位消防管理意识的淡薄。同时,部分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人员支出,而大量招收农民工或临时工,这些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而且消防知识也相对匮乏,施工单位也未能及时进行对其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进行操作的事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真正意识到消防管理在工程整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义,这就必然遗留下消防安全隐患,这对于建筑工程的全面开展和顺利进行是极其不利的。

1.2 缺乏严格的消防管理机制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工程管理人员将管理工作的注意力集中于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施工工艺、材料选购、竣工验收等环节,而消防管理常常被工程管理人员所忽视。由于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普遍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也就难以形成严格的管理机制,这与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不相符,施工单位必须加以重视。只有逐步建立严格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机制,才能切实保障消防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且也是建筑丁程管理强化的必然要求。

1.3 消防器材选用中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

目前,在部分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防器材的规定,选用质量较差,甚至是报废了的消防器材安装于建筑物中。在表面看来,劣质的消防器材与优质的消防器材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一旦遇到火险,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优质的消防器材可以有效协助消防人员扑灭大火,而劣质的消防器材非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会影响到消防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丁作中,对于消防器材选用中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一定要坚决制止。

2  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的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根据国家2003年颁布的《建设下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丁程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建筑消防系统工程的质量负责。

2.1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消防管理中,主要质量责任包括:①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的消防系统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建设单位,并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改动。②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消防没计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到底。③设计单位要主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系统工程验收,确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2.2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消防管理中,主要质量责任包括:①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落实投资,保障消防系统工程建设资金充足,不得压缩,或者取消消防没施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水平。②将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发包,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实施管理,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督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③由建设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合格的产品。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消防管理中,主要质量责任包括:①不得擅自修改建筑消防系统设计,不得偷工减料,降低消防系统工程质量。②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符合市场准人制度及质量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系统前,应查验消防产品的质量,发现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允许在工程上安装使用。③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筑消防系统施工质量负责。

3 促进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方法的创新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已普遍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是管理方法多是照搬、照抄其他行业的科学管理经验和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应国内现代建筑工程行业对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建筑丁程消防管理中,很多弊端和缺点都逐渐暴露出来,如果长期硬性的坚持下去,必将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发展,以及整个行业的进步。

建筑工程施丁单位必须在现有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创新,只有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才能完全满足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需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方法的创新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3.1  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对我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方法加以创新

一些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发展历史较悠久,在长期管理工作中,早已形成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理论和方法。国内的建筑单位要注重对国外先进管理理念的吸收和借鉴,但绝不是全部将其拿过来,直接应用于国内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中。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单位要对外国的管理经验做充分的分析与研究,并坚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学习原则。结合国内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加以适当的创新,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建筑市场,并行之有效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