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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集锦9篇

时间:2023-07-31 17:01:15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1

一、社交媒体数据的研究潜力

相较于传统媒体,社交媒体独特的传播特性使得利用其平台上的文本来研究舆情具备了合理性与可行性,这是成为拓展国际涉华舆情研究的重要机遇。

首先,伴随Web2.0技术的精进,近年来社交媒体用户数量持续增加,从而使社交媒体上累积了大量有待挖掘与阐释的原始数据。其次,社交媒体数据成为观察分析普通网民态度及行为的宝贵资料。社交媒体准入门槛低,其用户身份的草根特征突出,这对国际涉华舆情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社交媒体上的数据或由用户独立生产,或因用户间的互动而产生。此类人类原创数据是人类日常生活的附属产品,因此非常适于观察人类行为。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生成的内容,较为真实地反映了用户的态度、情感及行为特征,其中不乏用户对自己关心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所表达的态度与意见。上述社交媒体的传播特性使其成为涉华国际舆情研究的新阵地。以往的涉华国际舆情研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对国际传统主流媒体的涉华报道进行研究。虽然国际主流媒体在引导涉华舆论方面作用突出,但主流媒体上的涉华舆情并不等同于各国民众对中国实际持有的态度。二是采用民意调查方法研究涉华舆情。这一方法成本高、耗时长,特别是对国际舆情研究而言,跨国的民意调查实施难度更大。与这两种方法相比,依据社交媒体文本来研究国际涉华舆情既易于操作,又降低了研究成本,也可保证研究者对研究过程的可控性。

二、社交媒体涉华舆情研究面临的挑战

虽然社交媒体崭新的传播特性为国际涉华舆情研究提供了机遇,但在研究的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这主要体现在:

1. 如何理解社交媒体新的传播特性

社交媒体独特的传播特性,诸如海量信息、传播的交互性等,使得社交媒体涉华舆情研究者亟需回答一个问题:社交媒体上的涉华国际舆情与传统主流媒体相比有何不同?正如传播技术研究先驱哈罗德・伊尼斯(Harold Innis)指出的,新媒介的优势即在于其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诞生①。就涉华国际舆情研究而言,应在充分理解社交媒体对网民自我认知、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影响的前提下,修正或重新阐释原有传统媒体和传统互联网涉华舆情研究的概念及理论,补充新概念及理论。并且通过深入探索社交媒体上传统媒体、新媒体、民众、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变化,总结涉华国际舆情特征、生成机制与规律,最终解答社交媒体涉华舆情与传统媒体及传统互联网上的涉华舆情有何不同。

2. 如何处理海量数据

社交媒体上的数据体量巨大,并且原始数据缺乏明显的结构性特征,这极大增加了数据抓取与处理的成本和难度,对主要依靠人工进行内容与文本分析的传统涉华舆情研究而言,这亦是极大挑战。

社交媒体为涉华国际舆情研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均使得创新社交媒体舆情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显得至关重要。若能在研究中发现社交媒体涉华舆情生成机制的新特征,特别是社交媒体新的传播特性对涉华国际舆情生成与扩散的影响,是该研究领域实现突破创新的关键。在未来的研究中,该研究领域存在以下几种深化拓展研究发现的可能性路径。

三、拓展未来研究的路径

1. 社交媒体关联网络研究

与传统媒体文本相比,社交媒体文本中蕴涵着更为丰富的各类关系数据,特别是用户个体特征及其社会关系的信息,社交媒体最大的意义即在于便于观察到用户的各类社会关联网络。舆情是一种“社会合意”( social con-census),本身即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结果,受到人类社会生活特征的影响。“沉默的螺旋”理论的创新性,就在于认识到舆论的形成是一个社会传播过程。社交媒体上的大数据不仅记录了网民的言语,还记录了网民之间的社会互动及社会交往。通过对社交媒体数据的分析,可观察到在这一新的传播平台上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的特征,进而探索这一新型社会关系对涉华国际舆情生成机制的影响。

比如,研究者瓦戈(Chris Vargo)等人注意到,以Twitter为代表的微博上注册者身份多元,包括个人、企业和各类媒体。之前的大多数媒介效果研究都是对媒体单独实施内容分析,而微博则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对民众和媒体同时进行分析。不仅如此,微博上的媒介组织间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其政治倾向、舆论影响力等各不相同。同时,微博个人用户的政治立场、媒介使用行为等也会不同。如此,微博平台就提供了同时观察个人与媒体行为的良机。正是基于社交媒体数据的上述特征,瓦戈等人认为,对社交媒体上的大数据研究有可能从以下两方面深化现有的“议程设置”研究。首先,是“议程融合”(agenda melding)研究。“议程融合”研究认为持有不同政治立场的受众能够主动选择使用不同的媒体,受众对被设置事件及其属性的价值判断也会不同。很显然,受众会将来自各类媒体的议程融合起来。其次,是“关联议程设置”研究(Network Agenda Setting)。正因为微博上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媒体与受众,因此社交媒介上的“议程设置”研究也由“一级议程设置”研究(研究事件是如何被设置的)和“二级议程设置”研究(研究事件中的属性是如何被设置的)转向“关联议程设置”研究,即探究媒介如何建构受众对事件间关联重要性的认知②。

瓦戈等人的研究对社交媒体涉华国际舆情研究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微博平台上可同时观察到个人用户与媒体的行为特征,这便于对二者之间议程的关联进行分析。第二,Twitter上并无标注个人用户的政治倾向,但是研究者利用用户发帖中涉及到奥巴马与罗姆尼的海量信息,结合词汇情感分析工具,进行情感分析,最终按支持奥巴马还是罗姆尼而将微博用户的政治倾向进行了分类。第三,Twitter上的媒介、事件与个人用户的信息量巨大,这便于进行媒介设置受众对事件关联认知效果,即“关联议程设置”的研究。瓦戈的研究路径揭示出了研究社交媒体舆情生成复杂性的可能,研究者可以根据政治倾向、舆论影响力等维度,细分社交媒体上各类舆情行为体的特征,并找寻他们之间在舆情生成传播过程中的关联,这将有助于把社交媒体舆情研究推向深入。

2. 深化社交媒体涉华国际舆情生成机制研究

重视社交媒体关联网络研究,将有助于探索社交媒体涉华国际舆情生成机制。比如,由于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都在微博上即时信息,因此微博平台有利于观察两类媒体在设置议程过程中的关系。纽曼(W. Russell Neuman)等学者依据经典的“议程设置”理论假设,选取美国政治讨论中的重要议题,利用社交媒体上的大数据,试图回答Twitter上究竟由“谁来设置议程”,是传统媒体,还是社交媒体?研究发现,将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在Twitter上发起的政治讨论间的关系概括为互动最为合适。这两种媒体各有自身独特的对当天发生事件的回应方式,彼此间又形成对事件动态的互动式回应。因此,研究者提出传统媒体议程与社交媒体议程之间并非一种因果关系机制。也有国内学者选取国际社交媒体,通过内容分析研究其涉华舆情现状及传播特征。研究探索了社交媒体上的媒体关系网络,即媒体间的议程设置作用,发现:社交媒体对中国报道框架与传统媒体相比并无明显变化。国际社交媒体涉华内容以转载西方国际主流媒体为主,英美发达国家基本垄断国际自媒体上的涉华信息流,并且,传统媒体从业人员成为社交媒体时代的舆论领袖③。

作为即时互动平台,在微博上可以观察到舆情生成过程中的多方行为体,包括各类媒体、组织、个人的话语行为。对研究者而言,社交媒体构筑了一个公共话语空间的关联网络。因此,可以利用社交媒体数据开展一定时间跨度的舆情生成机制研究,挖掘上述各类行为体在发起公共讨论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深化当前的网络舆情研究,弥补静态研究片段化的不足。

3. 人机结合处理海量数据

传统涉华国际舆情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内容分析。在社交媒体舆情研究中,单纯依赖人工对网络内容实施分析存在困难,传统人工分析需与新的信息处理技术相结合。分析大量信息往往需要计算机辅助分析软件,这对社交媒体舆情研究中的跨学科合作提出要求。比如,融合算法技术与传统人工分析,包括语言或话语分析、语料库建设等。社交媒体的某些表层特征可以借助计算机辅助进行客观、系统的分析,但是,计算机技术只能进行初步的表层分析,研究者应意识到计算机无法像人类编码员那样理解人类语言的丰富、复杂和微妙,因此社交媒体内容中的社会文化内涵则要借助人工分析来实现。研究者应时刻谨慎,语言的意义是在语境中生成的,而将语言简化为某些模式,可能会产生问题。

社交媒体的新型传播特征为涉华国际舆情生成机制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特别是观察舆情各方行为体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如何结成关联网络,形成公共话语交锋。但是,学者也应对社交媒体平台的技术特性及其对研究提出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有学者提出,社交媒体上的海量数据对数据的抓取、分析提出了很高要求,这使得社交媒体的大数据研究,可能会出现以数据为导向而非以理论为导向的倾向。比如,将传播学中的已有概念,比如议题或话语简化为对社交媒体上的内容标签或帖子转发的简单统计④。

不仅如此,如何在内容分析中测量社交媒体的某些技术功能及其社会文化内涵,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比如,有研究利用记者在Twitter上自己微博中对他人帖子的转发行为测量其将读者带入新闻生产把关过程中的意愿⑤。这反映出研究者在研究中可能存在削足适履的倾向,不是从经验现实及其社会后果的实际意义出发,而是急于让经验现实适合于已有的理论阐释,反而妨碍了现有研究的理论提升。其次,在理解社交媒体传播特性的基础上理解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大数据。研究者需认识到社交媒体大数据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平台特性,因此在将线上涉华国际舆情研究的结论延伸到线下时要十分谨慎。

(本文受2014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编号2014M560349,同时受2013年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B13023)和2014年度上海学校德育研究课题资助,还受到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与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团队资助。)

「注释

①哈罗德・伊尼斯:《传播的倾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②Vargo, C., Guo, L., McCombs, M. & Shaw, D.(2014). Network issue agenda on twitter during the 2012 U.S. Presidential electio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64:296-316.

③相德宝:《国际自媒体涉华舆情现状、传播特征及引导策略》,《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1期。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2

一、新媒体对企业党建工作的影响

(1)新媒体为党建工作带来的便利。首先有利于提升党建工作效率。企业的党建工作企业思想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企业的党支部在企业中具有政治领导的地位,企业干部与职工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都需要依靠企业的党文化建设维系。传统的党文化宣传更多的是依靠党员干部与企业员工之间面对面交流,或者是信箱投递等,受到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并且员工对企业的抱怨、异议等也难以获得有效的解决。在新媒体环境下,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无时间、空间以及地域之间的限制,提升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度,是员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其次,新媒体环境有效的拓展企业党建工作的方式,内容的多样化更能够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企业的党建工作需要深入到员工内部,切实的开展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座谈会,加深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联系。(2)新媒体对企业党建工作的冲击。首先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受到侵袭。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递的多样性,使得企业员工思想更加自由化,价值观与事业观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党建工作进行的难度将进一步加深。其次,企业的危机管理难度加深。新媒体环境下,舆论效应被放大,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遭遇各种险境。新媒体将企业信息至于显微镜,企业的活动受到进一步的侵袭,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之大,因此企业的党建工作处理社会舆论的压力增大。

二、新媒体党建工作创新的方式探索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3

关键词:社交媒体;高校学生管理;沟通模型

社交媒体是人们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现阶段主要包括博客、论坛等。在既往的研究中,袁延明认为社交媒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社交媒体。他指出狭义的社交媒体指的是社交类应用。社交类应用泛指以社交功能为基础的互联网应用,包括狭义的社交网站、微博、即时通信工具、博客等互联网垂直应用。朱剑虹(2016)的研究也证实大学生主要接触的社交媒体有微博、微信和QQ,其余社交媒体不管是使用时间还是使用频率,都完全不能与这三个社交媒体相抗衡。本文中的大学生交流沟通,主要是指在大学生在校内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与教师(主要是辅导员、授课教师)的交流沟通。通过建立不同社交媒体的沟通模式,提高教师与学生的交流沟通质量,促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本文研究的是社交媒体对大学生交流沟通的影响,力图在新旧媒体并存的时代,梳理大学师生在社交媒体中的交流模式,为师生更好地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交流沟通提供帮助。

一、大学生社交媒体的使用情况

随着网络的更新换代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社交媒体。朱剑虹(2016)认为,方便快捷、消息快多新、费用低等原因使得社交媒体对大学生充满了吸引力。而大学生也以其对新生事物的敏锐性和快速习得的能力,在社交媒体中日益举足轻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也指出,在网民的职业群体分布中,学生群体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占所有职业群体总比例的26.8%。施芸卿(2014)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6.18亿,即时通信用户达5.32亿,微博用户达2.81亿。相较于普通网民,被称为“网络原住民”的“90后”大学生,对社交媒体有着天然的亲近性:79.8%的学生拥有智能手机,64%使用过社交网络,82.7%使用过微博,而全体网民这三项的比例分别为81%、49%、56%。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2013年曾进行过“中国大学生媒体接触与消费行为调研”,调研结果显示95.9%的大学生拥有智能手机。1498人中每天利用手机上网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占25.6%,而2011年这一数据仅为5.4%。两年时间内,大学生利用手机上网的时长增速显著。

二、使用社交媒体对大学生的影响

由此可见,随着智能手机和APP的出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使用社交媒体,大大提高了社交媒体的便捷性。如今,手机早已成为大学生人手必备的物品,社交媒体已经渗透到大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综合以往研究,可以总结出:一是大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数量很大。这一点从傅春梅(2016)的研究中就可以看出。傅春梅曾研究过南昌市八所大学大学生人际交往与手机社交软件的关系,其结果中就有“大学生经常使用社交软件的时间都偏长,五分之一的大学生长时间使用社交软件,极少的大学生短时间使用,这说明了社交软件对大学生的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二是大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动机与学习无关的居多。在朱剑虹(2016)的研究中,近62%的样本用户使用社交媒体的动机为休闲娱乐和与人交往,而为了学习知识、了解信息而使用社交媒体的只有23.6%。傅春梅(2016)的研究也证实,大学生使用社交软件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志趣相同的群体和无聊打发时间,记录心情,联系老朋友或同学,获取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心得等。三是社交媒体对大学生的积极影响。社交媒体是大学生张扬个性、展示自我、获得信息、即时交流的平台和渠道。齐浩然(2016)认为,新媒体的使用有利于大学生之间的虚拟平等性。李园园(2010)也认为,大学生通过社交网络的使用,能获得更多的心理满足、信息资本、人脉资本等社会资本。此外,社交媒体还能够给大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慰藉。杨媛媛(2009)等人的研究发现,现实中具有较强亲密感的个体,相对来说更少发展在线友谊,而现实中具有较高自卑感水平的个体,更愿意发展在线友谊。四是社交媒体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其一,社交媒体的使用使得很多学生依赖社交软件和软件的载体。例如,2015年1月27日腾讯企鹅智库的《微信平台首份数据研究报告》指出,微信渐渐成为用户生活的一部分,25%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30次,55.2%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傅春梅的研究也表明,大学生对于手机的依赖程度较高,四分之一的大学生对于离开手机有明显的不适。其二,社交媒体使大学生对现实交往的需求下降了。祁欢曾指出,“大学生处于青春期的特殊阶段,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只沉迷于和朋友圈里的‘虚拟的朋友’沟通、交往,却忽略了身边的朋友、家人,现实交往力和行动力下降。有网友说,‘出门都是低头族,没意思,还不如在家玩手机’。”。陈叶(2014)等人认为,过度地使用社交媒体,使得大学生人际交往与之前变得更加具有随意性、功利性、冷漠化、虚拟化和低俗化。其三,社交媒体中的展示与实际自我,并不完全一致。袁立庠指出,大学生在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不是完全将现实生活复制到个人网络空间的,倾向于向好友展露自己更有吸引力的一面,以塑造自己的完美形象。

三、大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特点

针对大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特点,结合信息传播要素及信息传播模式,大学教师在与学生进行社交媒体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媒体来进行。一是学生管理部门的类、告知性信息,主要是通过微博、公众号等信息,其接受对象是学生群体,属于大众传播的方式。二是教师布置的作业、辅导员部署的班级工作,采用QQ、微信、短信等途径,信息接收的对象是班级整体或小群体。三是教师与某学生个体进行交流。四、结论根据不同的沟通需求,采用不同的社交媒体工具,注重不同的沟通要素,能够帮助高校学生管理者更好地完成沟通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本文只涉及社交媒体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分析,并建立应对的沟通模型,但就模型的使用及要素的分解,仍须进一步的探讨,这也是我们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陈叶,陈文华.新媒体社交网络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及对策[J].考试周刊,2014,(44):169-170.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4,(7).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4

媒体追问意识在日渐增强,不仅报道事件的开头,而且追踪事件的进展,更盯住其最终结局如何。这种追问正在改变社会生态。

比如,对官员“带病”复出,“合不合程序”、“有没有猫腻”的追问不断,媒体甚至搬出相关规定一条条对照,逼得一些部门屡屡紧急出面澄清,或不得已叫停“复出令”。

对此,可能还有人不太适应。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或许有些事“热得快,冷得也快”,一件新闻发生,一哄而上,穷追猛打,可一旦另一新闻出现,公众视线迅速转移,很快淡忘前者,类似“狗熊掰棒子”。这一规律被一些人摸准,一旦出了事,先救火、降温,息事宁人,表态义正词严。拳头高高举起,但并不急着落下,拖一阵,等舆论关注的热情一过,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但近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一桩事故处理得是否善始善终,一项承诺是否及时兑现。一项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

媒体的不懈追问正在形成一种力量。我们期望它会迫使许多人由此有一种改变――出了责任事故,处理相关人等要实打实地来,别想着应付过当时汹涌的民意再私下搞点小动作、蒙混过去,民生大事的决策,承诺要达到的比例就应该实现,承诺要投入的资金就应该投进去,年初“办多少惠民好事”的承诺,年终要盘点,要兑现,儿戏不得。诸如此类。

核心就一个,提醒相关部门,承诺的事要及时兑现,不要总是等待、拖延,以致屡屡陷入被动回应。

媒体叫板部委是一场话语权的博弈

媒体报道称“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刊文称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引来了众多媒体的反驳。

先是第一财经日报作出回应,坚称其报道无误。再有华夏时报站出来称,上述报道为华夏时报记者现场采访而成,并有相关录音及文字记录为依据,对于有关方面声明该报道“严重失实,纯属主观臆测”的说法不能认同。

媒体与国家部委掐起了架,以前似乎也有过,但没有这一次这么直接和激烈。政府部门掌握着话语权,垄断着新闻信息,他们经常站出来对媒体的报道指手画脚,指责这个未经采访,那个是假新闻。

媒体即使被冤枉了,一般也不会站出来反驳,一是慑于政府手中掌握的权力。担心惹恼政府部门,受到权力打压,二是部委垄断着新闻信息,媒体担心与部委关系闹僵后,自己的跑线记者会被部门封杀,三是打这样的口水仗很耗费精力,索性就保持沉默了。

媒体如果确实报道了假新闻,那么应该承认并道歉,澄清事实和真相。如果坚信报道为真,那就应该站出来与部委据理力争。政府部门并不掌握着真理,也不垄断着真相,媒体如果害怕部委不高兴而保持沉默,那等于承认了自己报道的是假新闻。

政府部门口中的“假新闻”,很多时候并不是媒体真报道了假新闻,而是政府部门为了掩饰真相而泼到媒体身上的一盆污水,是站在部门利益立场上对真相的掩饰,也可能是一种政府公关策略(向媒体放出风声,遭到民意反对后,就改口说没有那事,是媒体报道了假新闻)。他们之所以敢于动辄给媒体泼“制造假新闻”的污水,一是自恃垄断着新闻信息的权,认定未经他们和确认的信息都是假的;二是抓住了媒体害怕与政府部门打口水仗的软肋,自恃一句“你报道了假新闻”就可以让媒体知难而闭口。媒体的沉默,越发强化了他们的话语霸权和垄断优势感。

很好,媒体终于站出来向部委说不了:政府部门并不掌握着裁决权,不是你说媒体报道失实,媒体就真的失实了。掌握着裁决权的是事实和真相。这一次媒体非常有底气地拿出了相关录音及文字记录作为依据。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掐架,不是一两个媒体叫板发改委,而是媒体与部委在话语权上的一次博弈。

首先是信息垄断权上的博弈。在新闻信息上,许多政府部门一直有一种信息垄断意识,认为本部门是本行业和本领域相关信息最权威的者和阐释者,只有本部门的、经本部门确证的信息才是正当的,而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都不可靠。而媒体当然不认同这种信息垄断,媒体记者通过自己的途径所采访到的信息,当然也是正当的信息来源。甚至由于部委只是听下级汇报而获得信息,而媒体则是扎扎实实自下而上的采访,汇报的信息或会掺水,而一线采访才能看到真实情况,采访应该比汇报更可靠。比如这一次关于食用油企停产的新闻就是如此,发改委是听企业汇报后作出的判断,而记者则是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

其次是信息真假的裁决权。许多政府部门总喜欢做裁判,动辄说媒体报道了假消息。媒体想宣示的价值是:消息是真是假,政府部门,尤其是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政府部门并无权裁决,要由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再就是政务的公开。媒体的这种叫板,其实也是在倒逼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于政府新闻的缺位,舆论信息非常混乱,政府捂着新闻,人们只好去猜,于是让信息真假难辨。有关部门总在指责媒体报道了假新闻,可是,你们在真新闻上又有多少作为呢?

传媒的文化使命

传媒的文化使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传播之外,至少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传播思想和观点。人们习惯于把媒体的使命仅仅定义为传播信息,而且主要是传播事件性的信息。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时代,媒体传播思想和观点比简单地传播信息更重要。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文化多元和利益多元,任何一件事情都会导致人们有不同的看法。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媒体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能够把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的思想观点真实、准确、有效地传递给大众,使他们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就有可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二是基于观点看法的关系组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仅是眼前利益的交换互惠,也不仅是人际关系的简单组合。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全球化时代,人们既可以面对面地认识和交流,也可以通过虚拟介质进行认识和交流,甚至可以实现非见识、非面对的交流和相处。媒体在这种新的人际关系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媒体传播信息或者观点的时候,本身就已经参与构建社会的公共关系组织,当然这也是媒体的责任使然。

三是帮助弱势群体超越障碍与社会对话。在任何社会中,总会有部分群体觉得自己处于边缘位置,无法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看法,也难以领略社会的关怀。媒体应该通过自己的传播行为,让这类人群能够跨越地理和物理的障碍,与社会展开面对面交流,让他们感到自己在社会中并不孤独。媒体传播应该促使这些人了解,社会中有许多人和他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同时有更多的人通过与社会各种形式的理性对话排遣了苦恼,走出了困境,变得开朗和成功。

四是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人和人之间需要交流,这种交流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现在有不少人把自己的生活追求寄托于网络的虚拟状态,这当然未尝不可。但是作为媒体来说,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社会生存舆论环境,是时刻都应该履行的重要职责。曾经有不少社会名人和专家学

者抱怨,最担心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话被媒体变相地扭曲放大,造成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对受访者本人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和思想压力。这是媒体尤其应该注意避免的一种传播扭曲。

五是实现文化意义上的理想追求。媒体要实现的理想,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及时、准确和丰富意义上的信息传播,而主要是基于人类共同的、可长久持续的、多元并存的文化使命。这种文化使命的具体表现,不仅是一种文化竞争,而主要是文化包容,不仅是一种文化自信,而主要是一种文化自觉。它应该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生活状态和方式,是发自内心想要去做的事情,没有任何被要求或者被强迫的意愿。

“终身禁入”亟须法制化

近日,重庆市召开“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决定对编造、刊播、炒作虚假新闻的,坚决严肃查处。恶意制造假新闻者,将终身不得从事新闻职业。

所谓“终身禁入”,是指公民、行业从业人员或者监督管理官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终身禁止进入某一特定行业、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或者实施某一特定活动。

不可否认,“终身禁入”对违法违纪者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遏止其违法违纪的嚣张气焰,而且还终身剥夺其实施同类违法违纪的条件,可谓“永除后患”。

不过,适用范围日益扩大的“终身禁入”,也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瑕疵,带有突出的制度缺陷,具体来说就是缺乏更高层次法律制度的直接支持,随意性大。这不仅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也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巨大威胁,严重背离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将“终身禁入”列入行政处罚种类,使得这一严重影响公民就业权的处罚措施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给行政管理部门随意扩大“终身禁入”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呈日益泛滥之势。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5

以微博为例,它让媒体的不可控性得到最大化演绎,社交化自媒体本质上是不可控媒体,因为与传统商业媒体对比,他们通常更个性。2011年,罗永浩凭借自己的微博向百年老店西门子发起“维权战争”,西门子面对这一社交媒体危机不但傲慢,而且选择采用传统危机公关处理手段去应对,结果在面对长达几个月的微博维权讨伐以及多次线下砸冰箱行动之后,德国西门子的质量神话已经灰飞烟灭。

2012年的“3·15”,央视曝光了麦当劳、家乐福质量问题,随后两家企业纷纷借助微博做出回应和澄清,尤其是麦当劳在质量问题被曝光一小时后就通过官方微博从“界定问题——表明态度——改善行动——明确传递对象”四个方面向公众做出回应。“@麦当劳”称:“央视‘3·15’晚会所报道的北京三里屯餐厅违规操作的情况,麦当劳中国对此非常重视。我们将就这一个别事件立即进行调查,坚决严肃处理,以实际行动向消费者表示歉意。我们将由此事深化管理,确保营运标准切实执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美食。欢迎和感谢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及消费者对我们的监督。”

伴随微博转发与用户评论的推波助澜,该官方声明有效触达上千万网民,麦当劳从回应速度、诚恳态度、违规处理行动上,无疑获得了公众与媒体的理解,最大程度上弱化了央视曝光的负面危机影响。从目前来看,央视“3·15”对麦当劳品牌的负面曝光并未让麦当劳的销量和品牌声誉造成致命性冲击。

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普及化的当下,企业该如何应对和生存呢?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将是企业实现社交化生存的前提性基础。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6

【关键词】社会风险;政府;交通肇事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一)

这些年来,人们关注过许多公共危机事件: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人为灾难如矿难、爆炸……而2009年,吸引公众眼球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关注度最高的当数交通肇事案,尤其是醉酒驾车与疯狂飙车肇事案,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传统”的人为突发事件。因为,我国进入“汽车时代”以来,这些事件与公众的日常生活以至人民生命财产的关系太密切、太直接了。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仅2009年1月~8月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及民众的生命安全。越来越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我国社会的一大现实风险,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发展成社会危机。

2008年底发生在成都的孙伟铭醉驾别克车撞人造成4死一伤案(2009年7月一审、9月二审终审)、2009年5月7日杭州胡斌飙车案(7月20日一审)及之后连续发生的几起交通肇事撞人致死致案、2009年6月30日南京张明宝醉驾别克车连撞9人造成5死(6命)4伤案,就形成了极其强大的舆论场,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自2009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严厉的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严令重处醉酒驾车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法律制裁作出司法解释,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的“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的原则。

分析这类典型案件,对于正确认识化解社会风险的“三角”结构――政府、公众与媒体三者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乌尔里希•贝克在谈到现代社会的风险时曾说过,工具理性借助科学技术使人们确信社会经济现代化进步的确定性,而现代化之后的社会却不断地出现一系列与现代化相联系的新问题,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回归到社会中’首先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已不再被当作秩序问题而是被当作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的特征是没有确定的解决办法;更确切地说,它们的特点是一种根本性的矛盾。”[1]近年来,我国交通肇事案显得特别严重,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反思现代性的特点。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问题,认为只是法规的不完善、处理的不及时,而应该从风险理论的视角去认识,才有可能切实地加以重视,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态的恶性发展,从根本上建立起和谐的社会氛围。

吉登斯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由于人类知识增长、技术进步,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在没有汽车的年代里,人们的出行安全度肯定比现在要大,随着百年来技术的进步,高速行驶的汽车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缩短了空间距离,提高了工作效率,因而受到人们的欢迎,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喝醉酒步行,受到损害的只是醉酒者本人,而醉酒者驾车,受到损害的范围就远远超出了醉酒者本人,不仅无辜者会受到莫名其妙而且无法预防的祸害,而且公共设施也会受到破坏。相于对醉酒者,这些都是“人为的不确定性”。然而,我们能因为这些不确定性的增大而放弃使用汽车,放弃提高汽车的技术性能吗?显然不会。

(二)

于是,就延伸出另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秩序来规范现代化社会的生活?

事实上,自从汽车问世以来,世界各国的交通法规都为防止交通肇事、道路拥堵等影响公众利益等问题,订立了相关法规。美国1895年只制造了4辆汽车,而到1900年,已约有8000辆小汽车登记,1910年这个数字增长到近50万辆,而1920年,美国小汽车登记数已经超过800万辆。[2]二次大战之后,美国经济又经历了一个大发展,1950年,美国约有59%的家庭有小汽车,超过1辆者约占7%,而到了1969年,有汽车的家庭上升到79%,超过1辆者占27%,小汽车保有量达到8700万辆,却有1亿多人领有驾驶执照。[3]小汽车成为美国主要的客运方式,1998年保有量突破2亿辆,2007年已达到2.9亿辆。面对这样一种快速增长可能造成的交通与人生安全的风险,美国政府出台了明确而严格的交通法规。如美国交通法规第23章1104节对特权紧急车辆也规定“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而且“并未解除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驾驶的规定,避免由于忽视其他方面的安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当然,法规只能警示驾车者,惩治肇事者,并不能消除交通肇事的发生,因超速驾驶造成的事故仍然是美国发生概率最高的交通肇事,但是并没有引起如我国最近这几起交通肇事案这么大的社会反响。这里既有处于汽车时代不同阶段的因素,也有社会风险意识的原因。

作为一般的社会风险,交通肇事并没有也不会因为法规的制定亦即秩序的建立而自行结束,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可以理解的必然,所以世界各国都有交警,都有相关的法规来维持必要的秩序,并对破坏秩序者予以必要的法律惩罚。然而,为什么发生在我国的这几起交通肇事案,虽然已经处理,而且也还及时,为什么还会造成如此大的社会影响?这个问题及时地提醒人们:如果处理过程中稍有不当或不慎,那么原本一般的交通肇事事故,就会象贝克讲的那样,“不再被当作秩序问题而是被当作风险问题”了,在现阶段的我国显得尤为突出而紧迫。正因为此,作为一种典型现象,杭州、成都、南京等地这几起交通肇事案处理的意义,不仅在于如何从法律上给以判定,建立起一种足以规范处理的秩序,更在于从这几起案件处理过程的研究中,探索在面临社会风险时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媒体、公众三者关系。这将直接影响到如何正确认识和化解社会风险,对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我国党政领导部门、大众媒体及社会公众来说,都可以也应该从中学到些什么。

(三)

发生在杭州、成都、南京的这几起交通肇事案,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有人把原因归结为网络媒体的兴起。不可否认,这是一个重要的技术因素,但只是看到了舆论形成过程中的现象而没有触及根本原因。也有人提出,这类事件与公众相关度太大,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范围扩大了,因而比之过去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也只是讲述了原因的浅层因素。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政府公权力的运用是否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而这一点在化解社会风险的“三角”关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政治传播学教授W•兰斯•班尼特深入分析了新闻体系中的政治家――记者和公众的三者关系,提出这样的看法:“在美国民主的理想状态下,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才真正体现了政治体系的声音。领导者要了解人民的声音,并且把这种声音用政治方式表达出来。记者在这个架构中扮演着一个独立监督人的角色,向人民报道领导者是如何对待公众信任的。”[4]当然,班尼特也指出,在美国的现实生活中,记者并不是理想状态中的那样独立自由,恰恰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媒体是政治的传导线,把信号传递给人民”。[5]

现实生活中这样一种“三角”结构的三方――公众、媒体、政府,各自如何定位、又怎样互相影响?直接关系到社会风险的化解。我们具体分析最近发生的这几起案件,是哪一个环节让事件发生了出乎预料的变化,产生了具有震动效应的社会影响?

由于杭州5.7飙车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与醉酒驾车肇事相比,还有着更丰富更深层的社会内容,而案件的处理过程直接涉及到公众、媒体、政府三方,形成的社会风险范围更大,内涵更深,具有典型意义,本文且以此为例进行分析。

我们先从信息的需求者――公众开始分析。

一般来说,当一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表现为这么几个层次:知情、分析、推论、参与。在知情层次,公众需要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直接原因与结果,也就是概况,这是公众了解事件信息的基本要求。在分析层次,他们需要在一般情况的基础上,了解更深一层的信息,主要是当事者(在交通肇事案中表现为肇事者与受害者)的身份、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对肇事的深层原因也即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和追究。据美国马里兰大学研究中心对受众心理的一项调查表明:公众特别关注的是“惊人的消息的真实性及其潜在的影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人类自身‘利害攸关’的新闻”。[6]飙车肇事案虽然不是,但是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城市的一种潜在的公共风险,对个人来说具有不可预测的危害性,而能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只能是公权力部门。当公众进入推论层次时,他们就会在前两部分信息基础上,对公权力部门(集中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态度进行研究,从而表现出对社会问题的关心,他们进行逻辑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公权力部门的公开表态及处理过程。这种心理转化为行动时,往往表现出强烈的第四层次信息需求――参与,公众企望通过自己的言论参与来促使某些政策、法规的制订或修改,这一层次是社会舆论形成、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风险酝酿的过程。在杭州飙车撞人案中,人们的参与过程就表现为从“富二代”的议论进而到公安部门的“欺实马”,然后到“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期间还伴随着一些插曲――“替身胡斌”。这些言论的极大多数表现出群众对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关心,虽然有些表现得非常情绪化,但在网络媒体时代,这些民间议论依然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受到了社会和相关方面的注意。它们的出现与社会的宽容态度,正是体现了党的十七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允许公众发表不同意见是社会的进步,但并不能化解社会风险,事实上,不同议论本身就是社会风险的构成部分,只有正确对待这些议论,才是化解风险的关键。

公众能实实在在地对同一事物发表不同看法,形成舆论场,一个必要的条件是有大众媒体这一重要的舆论空间。于是,我们还应该分析信息的传播者――媒体。

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公众从哪里得到信息?一般人的回答当然是媒体,然而并不尽然。这是有时代、技术和政治条件的。回溯信息传递手段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前,我们当然也没有进入汽车时代,汽车肇事的概率一方面可以小到忽略不计的地步,另一方面正因为概率小就更容易成为新闻事件。然而当时这样的肇事案件能成为新闻而传播的可说是微乎其微,某些公权力部门常动用行政手段,“指示”大众传媒保持沉默。对大多数公众来说,想了解这样的社会新闻,只能通过坊间流传这样一条“小道”,恰如南唐诗人李中《暮春怀故人》诗云:“梦断美人沈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这样一种信息传播状态似乎没有任何风险可言,而事实上却隐藏着更大的社会风险。2003年 “非典”、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处理,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如果传递方式改变了,传递的信息就极有可能也不一样。如果信息传递的语境和耶稣所处的时代完全不同,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信息的社会意义和心理意义还能保持不变。”[7]尼尔•波兹曼向我们提出了信息传递技术手段与内容理解相关联的思考方式。如今,更多、更快的信息来源已不是人们习惯的传统大众媒体,而是网络媒体。许多事件,尤其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突发事件,要做到让媒体“保持沉默”几乎是不可能了。而随着数以万计的网民们参与的信息传递,想要“指望信息的社会意义和心理意义还能保持不变”也不可能了。媒体结构的这种变化,在这起飙车交通肇事案信息传递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2009年5月7日晚,杭州文二西路上发生胡斌飙车撞死谭卓的交通肇事案。很快,网上就传出了这一信息,杭州各媒体也连夜采访,5月8日都作了高调的报道。5月9日杭州当地媒体突然“集体沉默”,5月10日又以更大规模报道了这一案件及其处理,更多的人从这时开始,对这一案件表现了高度的、带有强烈情感的关注。也正是从这时开始,一定程度的社会风险开始形成。

比如,浙江读者在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在公众中有一定代表性的看法:“具体到这起飙车案,最关键的核心无疑是两点:一是车速,二是罪名。显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死者谭卓“被撞出5米高、20多米远”的现场惨烈似乎根本不能相配。更关键的是罪名,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其量刑幅度实在相差太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

“毋庸讳言,对于这样一起影响巨大飙车案的法律惩处,不仅是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无辜遇害者的公平判决,更将直接向社会传达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信号。对活跃于全国各地的城市飙车族而言,倘若此案判罚过轻,将无异于一种变相放纵与鼓励:飙车撞死人,亦不过如此。胡斌那帮富家子弟朋友案发现场不屑笑言的‘用钱可以摆平’,将成为放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仇恨与对抗的火上之油。”[8]

这样的言论,由于随着事件的发展过程而发表,有其正确之处,或许也有不准确的地方,但是媒体及时为公众提供舆论的平台,对于“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有益的,在相当大程度上,让老百姓把要讲的话讲了,让不同的意见交流了,还有利于化解社会风险。

当然,对于公众拥有的表达权也有另一种声音。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在全国“两会”接受采访时就称骄横跋扈、被交通部撤销领导职务的交通部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为“好干部”,认为“网络是可以杀人的,他就是个倒霉蛋”,进而表示“我觉得现在的公务员是弱势群体”,所以“目前国内整顿网络的力度远远不够”。[9]按这类干部的逻辑推理,社会风险的形成及难以化解主要与媒体报道开放有关,主要责任方在媒体以及“仇富”、“仇官”的民众。这种极其荒谬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市场,我们必须加以关注,莫让他们搅乱了舆论环境。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媒体环境与政治环境,已经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语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0]同志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社时,强调“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11]

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媒体的报道的导向性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实现:一种是直接传递某种观念,明确表明媒体态度;另一种是将各种不同的意见充分地向公众传递,在意见交流过程中加以引导,逐渐将舆论引向正确的方面。大多数情况下,后一种形式可能更有引导力和说服力。在杭州飙车案判决过程中及判决之后,无论传统媒体的评论中还是网络媒体的网民意见中,都出现过“替身胡斌”、“定罪不当”、“判刑过轻”的不同说法,媒体没有一面倒地加以肯定或否定,而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不断地新的信息。最终,利用网络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替身胡斌”之说终于真相大白,一时沸扬于媒体的议论嘎然而止。对于定罪与判刑的各种说法,媒体了审判长潘波的判决解释,坦言对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媒体反映的民意特别强烈,法院也就慎重再慎重,多次研究,反复推敲,最后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定为交通肇事罪,并从重判决,予以顶格的三年实刑,并从法学的角度对公众提出的主要疑问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虽然这样的判决与解释一时还未能平息民间关于情理与法理、合法与合理的争论,但是网民们也认为这已经是目前立法条件下“最具司法智慧的判决”。[12]一位新浪网网民说:“对于网上此起彼伏的争论,真诚地回答,这是Web2.0时代应有的一种精神。”这话在相当程度上表达了数字时代公众对媒体舆论引导的一种期望与要求。

现在,我们回到“三角”结构中的政府这一极来研究,化解社会风险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在信息数字化传递的时代,受众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他们同时也是信息者;媒体也不仅是信息者,同时也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者和社会舆论的组织者与引导者。这种信息两重性决定他们在社会风险运动过程中,既可以是一种化解的力量,也可以是一种加剧的因素,而“化解”还是“加剧”,关键还在“三角”结构中的另一方――政府(公权力的代表)。从杭州飙车肇事案的信息传递过程可以看出,这样一件本来很普通的案件发生后,公众关注的信息重点很快从案件本身的要素转向了公权力部门对案件的处理。

具体一点说,5月7日当晚事情发生后,网上传出的帖子还在同情与感叹谭卓这位浙江大学优秀硕士毕业生的人生不测,还在一般声讨“富二代”。如果只是在这一层面,一般来讲不太可能掀起“大浪”,也不太可能持续一个多月的“高热”。事件的加温是在 5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会上。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讲了几个“雷人”的概念:称肇事车辆当时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称法律上没有“飙车”这个概念。

正是 “70公里左右”,正是 “没有‘飙车’这个概念”,成为引发社会风险的“蝴蝶”。顿时,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都“热闹”起来了。“欺实码”、 “信息躲猫猫”迅速成为新的网络流行语。公众(其中不乏汽车专家)从实验、严谨的测算和经验各个角度得出的结论是,肇事车当时的时速远远不止70公里,不但有充足的理由责问 “70公里是怎么得出来的”,而且必然对杭州市公安局的查案公正性与科学性提出疑问,而公安局作为政府成员之一,在公众眼中也就成了政府的代表,很容易把焦点对向政府。

据当地报纸报道,5月8日,杭州市市长蔡奇在《都市快报》当天的相关报道上批示:“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惨剧,市交警支队要很好分析,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违法超速行车。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这一批示表明政府已经介入了事件的处理,因而不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公安局的事了。蔡奇市长的批示还有一个更深沉的背景:相当一个时期来,杭州市区的飙车现象相当严重,连续造成人员伤亡,市民与外来游客意见很大,《钱江晚报》3月28日刊登的相关报道引起杭州市领导的重视,蔡奇市长当时曾就这一报道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同志认真研究,采取措施,表示“市区超速并造成悲剧的现象不能屡屡发生了,这也是涉及交通两难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批示了4个月,悲剧照样发生,最重要的“相关部门”公安局又作出了“70码”的答复。到底“认真研究”了没有?到底“采取措施”了没有?群众的意见、情绪又一次集中,一场原本极其普通的飙车肇事案增加了“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事态进入了转折点,发展成为社会风险,核心内容正是考验政府诚信与判断公正、处理公平、信息公开的执政能力。

然而,5月9日,杭州媒体竟集体沉默。关键时刻媒体的这一反常处置,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必然会引发公众的更多看法,使市政府的形象受到很大伤害,因为5月10日杭州媒体又以超量篇幅跟踪报道这一案件。人们当然不会认为这是媒体本身的原因,而会去揣测这种反常表现背后的政府(广义的“政府”概念,实际上包括了党委有关部门)行为。这种揣测就会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风险的化解。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再次举行新闻会,为“70码”的说法道歉,检讨在这个问题上的“不严谨、不妥当”;对“没有‘飙车’这个概念”的说法也作了间接纠正:“对城市道路发生的飙车、非法改装车上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将始终坚持依法严管重罚。”这时距第一次新闻会已经过去了一个星期!人们可以用“科学检测需要时间,调整认识也需要时间”来表示理解,但是从危机公关角度来说,实在是太晚了。不但错过了化解社会风险的最佳时机,客观上造成了被动局面,而且这一次回答还没有彻底消除案件核心内容的不确定性,网民们对“84公里/小时――101公里/小时”的检测结果依然疑问重重。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焦虑的重点已从案件本身转移到了公权力部门对案件的认识与处理上面。信息传递最佳时机的失误,客观上也为之后的“替身胡斌”谣言“可信度”颇高地广泛流传提供了条件。造成这种被动状态的不是公众,也不是媒体,而是政府――准确地说是政府相关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市公安局举行第二次新闻会的同一天,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也在市里一个网站与网民交谈,表示:“谭卓的不幸遇难,我作为市委书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并且严防此类悲剧在杭州重演。”作为一种常规的社会风险处理手段,王国平书记和蔡奇市长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及时的,而且也达到了党委、政府表态的顶点。从此案实际情况看,这样的“顶级表态”确实也起到了促进案件高效处理的作用。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这样处理社会风险问题,应该肯定,然而我们现在处在数字时代,信息的获得与处理呈现立体、交互的特性,构成现代社会的三个主要元素之一的公众,对领导的表态不仅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察其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因而,政府领导对社会风险的处理不能停留在表态阶段,还须切实地采取措施,务求见效。法院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在我国公众眼中常常也属于“政府”,在此后的具体审理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既尽力体现判断公正、处理公平,也勉力做到信息公开,得到了公众的肯定。

杭州7.5飙车肇事案以胡斌被判刑告一段落,但是从更大范围来看,由交通肇事引起的社会风险并未就此风平浪静,相反,这一风险依然存在。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2008年底发生在成都的孙伟铭醉驾别克车撞人造成4死一伤案(2009年7月一审、9月二审终审)、2009年6月30日南京张明宝醉驾别克车连撞9人造成5死(6命)4伤案,这两起案件与胡斌案有着舆论上的无形联系。人们还在议论:为什么胡斌因交通肇事案被判三年,而孙伟铭却定罪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为什么在胡斌案审理过程中,杭州又连续发生汽车超速撞人案?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公众心中的疑团或说不明白之还未释然,在一定条件下就还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危机。

(四)

至此,我们可以作一小结。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媒体、公众是社会的三个主要构成元素,他们之间的博弈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社会风险的形成与化解过程中,由于社会各方面矛盾的集中,这三者关系表现得最充分也最典型。

由于社会地位、信息渠道的不同,即使在信息交流手段数字化时代,政府、媒体、公众三方对信息的掌握,无论在量还是质的方面,还是呈逐层递减之势。这种信息非对称状态,对于三方之间进行的动态博弈有着很大影响。三方各有优势:政府掌握着最大量信息,又是各项政策的制订者、措施的决策者,握有行动优先权,杭州市委书记、市长的及时表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尽力在法律范围内从重判决,都充分体现了这一优势;媒体作为信息的传导者,由于新闻工作的特点,既能得到政府信息,又能掌握优于政府的信息――来自基层、群众的真实情况等,而且可以通过媒体的传播使信息扩大范围、放大能量,在飙车案中大量媒体发表了大量稿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传递了大量信息,最后促成风险合法化解,显示了媒体在化解社会风险中的力量;数字时代的公众,也握有部分信息传播权,何况他们生活在基层的现实生活中,对信息自有自己的判断力。然而,三方又各有弱势之处:由于政府是由具体的人在运作,人的政治素质、思想水平、执政能力、道德品质都会影响到信息传播的真实性、事件处理的有效性,甚至因信息失真、操控媒体而使普通事件酿成社会风险以至发展成信任危机,如杭州飙车肇事案的初始阶段,市公安局发言人“70码”之类的说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媒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考虑,或因信息处理水平所限,或因某些“指令”所控,也会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扩大或缩小信息,反而因失实、失度、失宜信息的传播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确定性,有时还会导致社会风险,飙车案中杭州当地媒体集体沉默一天就是一个教训;公众由于社会视野的局限,从众心理的作用,容易以感情取性对得到的各种信息作出非理性判断,从而采取情绪化的应对策略,一些网民在帖子中非常情绪化的言论,甚至制造“替身胡斌”这样的谣言,就是弱势的突出表现。

然而,综合分析三方的优劣势,应该说,在化解社会风险的“三角”结构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1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在我国,政府、媒体和公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我们化解社会风险最重要的政治基础,也是我们协调好“三角”结构中三方关系的重要前提。基于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决策地位,政府(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在化解社会风险过程中,不但客观上而且主观上也要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应该按新闻传播规律依法管理媒体,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沟通作用,尊重人民群众,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信息渠道,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三角”结构中的媒体,也要本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改革传播手段和形式,主动、积极、及时、准确、负责地向社会提供信息,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公众也要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公民意识,锻炼理性思维方式,防止因非理性方式参与而增加社会风险的化解成本,以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注释:

[1]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性》,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

[2][3]吉尔伯特•C•菲特等:《美国经济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26页、790页。

[4][5]W•L•班尼特:《新闻:政治的幻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310页。

[6]虞达文:《新闻心理学》,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7]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8]盛翔:《富家子仅以交通肇事罪受审 警方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扬子晚报》2009年5月16日,A03版,《扬子时评》。

[9]见2009年3月6日《新快报》,转引自2009年3月8日《东方早报》第12版《早报自由谈》文章《难道要整顿网络以保住“好干部”林嘉祥?》

[10][13]:《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4页,第28-29页。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7

关键词:新闻公评人;新闻自律;社交媒体;转型

在社交媒体时代是否有必要保留新闻公评人岗位是近年国外媒体中备受争议的话题。2017年5月,纽约时报撤销了新闻公评人岗位——公共编辑(publiceditor),决定开放文章的评论功能,借助社交媒体用户的力量进行媒体监察。[1]与此同时,英国卫报等媒体仍然保留了新闻公评人。本文围绕新闻公评人的争议困境、价值以及发展路径尝试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媒体变革时代新闻公评人的争议与困境

在国外媒体中,新闻公评人负责接收读者关于新闻内容违背伦理标准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众。20世纪末21世纪初,一些媒体开始取消新闻公评人岗位,这与新闻公评人面临的争议和困境有关。(一)公众质疑:是独立的批评者还是媒体的公关手段媒体设立新闻公评人岗位是为了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但在运作过程中公众对新闻公评人本身产生了质疑。公众对新闻公评人的质疑之一是他能否独立地批评媒体。一些新闻公评人受雇于媒体,薪酬由媒体发放,还有一些新闻公评人曾在当前的媒体机构工作过,公众因此质疑新闻公评人难以对媒体机构进行彻底的批评。如华盛顿邮报的第一任新闻公评人理查德·哈伍德(RichardHarwood)是该报的国内新闻编辑,之后的两任新闻公评人也是来自报社内部。[2]新闻公评人从媒体机构获取薪酬,即与媒体机构之间形成了经济利益的联系,而新闻公评人曾在供职的媒体从事新闻工作,与其他记者、编辑是“熟人”关系,公众因此质疑新闻公评人难以对媒体机构进行彻底的批评。公众对新闻公评人的质疑之二是新闻公评人的权利受到制约。新闻公评人在媒体机构中的权利有限,虽然他们可以针对读者投诉展开调查,要求相关人员作出回复,并向媒体上层汇报读者投诉的调查结果,但对违背职业伦理、工作出现失误的记者和编辑没有处罚乃至开除的权限,难免令公众质疑公评人是媒体机构的“装饰品”。公众对新闻公评人的质疑之三是新闻公评人回复读者投诉时更多呈现媒体的积极作为,对媒体的批评较少,更像在帮助媒体进行公关。研究发现,新闻公评人很少批评新闻机构,的内容侧重新闻机构已采取的积极措施。[3]一些新闻公评人在网上回复读者投诉时会登载媒体管理层的回应,并以媒体机构的编辑标准作为依据,解释记者的行为没有违背本单位的准则,展现出记者遵循伦理规范的良好形象,这与公关从业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工作不谋而合。

(二)技术冲击:社交媒体挑战了公评人的设立价值及其信奉的规范

社交媒体对新闻公评人的岗位造成冲击,体现在社交媒体为公众提供了直接监督媒体的途径,无需公评人作为中间人传达公众的投诉。纽约时报取消公共编辑岗位时,出版商阿瑟·苏兹贝格说:“我们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和网络上的读者可以共同作为现代化的监督者,比一个人更加机警、力量更大。”[4]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基于传统媒体环境的新闻伦理准则有些已经不太适用。但媒体机构多选择具有丰富从业经历的媒体人作为新闻公评人,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公评人会将旧的媒体规范应用到今天的新闻业中。[5]

(三)生存困境:同事关系紧张与媒体机构经费有限

在媒体机构内部,新闻公评人可能遭到同事的不满和孤立。新闻公评人纠正记者、编辑的新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记者、编辑的职业权威和管辖权。被投诉的记者会对公评人产生排斥、怨恨的情绪,甚至“认为他们是告密者”[6]。新闻公评人与记者、编辑的紧张关系,反映出社会责任(公评人制度)与自由主义(编辑独立性)之间的冲突。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新闻公评人容易成为最先被媒体撤销的岗位。赞同撤销公评人的人认为“新闻公评人的成本过于昂贵,紧张的新闻经费花在记者和编辑身上更好”。[7]由于报纸经济状况不佳而取消新闻公评人职位的情况,在美国、荷兰(尤其是地方报纸)均有发生。[8][9]新闻公评人是媒体重塑信任与新闻专业正当性的良器虽然新闻公评人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争议和困境,但不能因此忽视其在提高公众信任、增强从业者伦理意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媒体设立新闻公评人有以下三方面的价值。

(一)缓解新闻媒体机构的信任与生存危机

新闻公评人的工作缓解了媒体的信任危机,首先是因为公评人接收读者投诉,更正事实性、语言等错误,树立起媒体注重新闻品质、传播事实的形象。纽约时报于2003年设置新闻公评人即是为了应对记者布莱尔新闻造假引发的读者信任危机[10]。其次,公评人向公众解释信息的采集过程、媒体的编辑方针,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新闻生产的“黑箱”,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如研究发现设有公评人的报纸处理读者投诉,对公众认知报纸的质量和可信性有积极影响。[11]再者,公评人使公众感受到媒体对自己的重视,提升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研究表明,与公评人联系并对回复感到满意的读者,对报纸的认知更加积极。[12]新闻公评人缓解媒体机构的生存危机,既体现在维护媒体形象,进而增加报纸发行量,达到盈利目的[13],还体现在减少媒体的法律诉讼,避免更大的诉讼开销。公评人向公众提供了申诉渠道,可以“避免读者向报业评议会和法院”,他们“将某些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严重投诉解决于萌芽之中,节约诉讼成本”[14],这对媒体经营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的伦理意识与优化职业分工

新闻公评人依据伦理标准评估新闻报道,体现出媒体机构对这些伦理准则的认可,这反过来强化了从业者的新闻伦理意识。有研究显示,媒体编辑认为新闻公评人在一定程度上使记者和编辑更重视报道的公平和准确。[15]设立新闻公评人还能优化新闻机构内部新闻从业者的分工,将原本需要编辑和记者应对的读者投诉统一由公评人处理,节省了编辑和记者的时间。

(三)向公众提供反馈渠道与增进公众对新闻业的认识

新闻公评人为公众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渠道。在设立新闻公评人岗位之前,公众通过写读者来信等方式表达对新闻媒体的意见,但不是所有的来信都会收到媒体的回复。当媒体设立了新闻公评人之后,只要读者投诉的内容属于公评人的管辖范围,公评人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读者。[16]如果读者对处理结果不满,还可以申请审核或上诉。新闻公评人的设立,为公众搭建了一个有效的表达渠道,规范的申诉程序为维护公众自身利益提供了保障。新闻公评人的工作还增加了公众对新闻工作的了解。以往新闻生产过程不向公众公开,是公众无法了解的“后台”,新闻内容乃至新闻机构时常会受到质疑。新闻公评人在答复投诉时,介绍新闻生产过程,解释新闻业的理念和规范,增进了公众对新闻行业的了解。

社交媒体环境下新闻公评人的发展路径与启示

社交媒体对保留新闻公评人岗位的必要性形成威胁,但也要看到社交媒体用户取代新闻公评人从事媒体批评的局限性。一些媒体已经从聘任、薪酬发放等方面采取措施,并借助新媒体技术完善新闻公评人的运作方式,这为新闻公评人的未来发展以及我国的新闻自律提供了启示。(一)多种手段确保新闻公评人的独立性面对独立性缺失的争议,一些媒体采取了改进措施。在聘任对象上,《卫报》曾聘任律师为新闻公评人。在聘任方式上,新闻公评人不由媒体直接任命,而是由媒体、公众代表参与的委员会来聘任。加拿大广播公司的新闻公评人由有公众参与的遴选委员会选拔。[17]在薪酬发放方面,新闻公评人的薪酬由媒体划拨经费而成立的基金会支付,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由聘任委员会管理。如瑞典新闻公评人的薪酬由新闻公评人基金会资助。[18]在办公地点方面,荷兰的新闻公评人在新闻编辑室之外的地点办公[19],与媒体机构保持一定距离。

(二)借助新媒体技术实现新闻公评人工作的数字化转型

在社交媒体时代,新闻公评人岗位是否应该被取消成为争议,争议点在于新闻公评人的工作能否被社交媒体的用户取代。虽然新媒体技术为公众监督媒体、与媒体直接联系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渠道,但社交媒体用户要真正起到新闻公评人的作用,还面临着现实的困境。社交媒体用户无法要求记者或管理层必须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20];当社交媒体用户被非理性情绪主导时,其发表的针对新闻报道的批评性评论不一定都是高质量的[21];媒体可能删除社交媒体用户的评论,不是所有的批评都会被媒体高层看到。从媒体实践来看,新媒体技术与新闻公评人工作相结合反而促成了新闻公评人的数字化转型。如加拿大广播公司的新闻公评人通过网站接收读者投诉、回应;英国卫报在Twitter上开设新闻公评人的官方账户,公评人在账户上更正说明的专栏内容、转发新闻伦理方面的文章。[22]

(三)新闻公评人对我国媒体自律的启示

我国一些媒体也设立了类似于国外新闻公评人的制度。1999年,新疆经济报系旗下的都市消费晨报建立了新闻督察制度。[23]2004年,新疆日报设立新闻督察员,听取读者的批评建议、开设专线专栏向读者做出答复。[24]如今我国新闻业面临新技术的冲击,国外新闻公评人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媒体完善自律机制带来了启示。国外新闻机构将新闻公评人的工作扩展到网站、博客、社交媒体,启示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实现新闻自律运作的数字化,增强新闻自律工作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例如可以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立更正与说明栏目,及时更正新闻报道中的错误,解释新闻实践的规范,顺应公众数字化阅读的习惯。

结语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8

一 、传媒伦理再造的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及其功能的实现必然赋予传媒市场以崭新的意义,对传媒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传媒伦理再造作为制度结构的一个传播要素,对传媒经济的健康运行更具有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意义。

1.对传媒市场运行状态的标志性意义

传媒经济是以传媒为主体的经济,传媒以何种状态参与市场活动,直接决定着市场运行的状态,因此,无论传媒是否将伦理再造作为自己的理念选择,无论有多少传媒在做或者不做这种选择,都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体现出来,成为衡量一个传媒经济运行状态的鲜明指标。

2.对传媒市场健康发展有促进意义

传媒市场是媒介交易各方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传媒经济是规则经济,契约就是一种规则文书,而规则之实施又是以对交易各方的践约预期为前提。预期落实,则传媒市场健康运行,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预期落空,则市场出现混乱,交易出现混乱,交易活动也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传媒伦理再造成为交易各方主动践约的一种精神推动力。

3.对传媒公关关系的调整具有良好的调节意义

传媒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与消费者、与其他社会机构之间也每日每时发生着广泛的联系,这便构成了公关关系的广泛基础。一个负责任、公信力高的媒介,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公共关系必定是和谐、融洽的。所以,传媒伦理重建,对于调整传媒公共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4.有利于维护传媒的公信力

受众对传媒的选择与传媒本身的公信力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传媒公信力的建构主要决定于传媒本身的伦理规则,因为传媒伦理规则无疑会渗透到传媒对其内容、形式的选择,而这些则会直接影响到受众对传媒的选择。

5.有利于保障传媒市场主体的竞争秩序

如今,传媒同质化严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于是,猎奇的内容更多地充斥着媒体版面。这些都使得传媒市场主体的竞争变得失序,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受众,也是传媒主体本身。因此,传媒伦理及其再造将有利于形成有序的传媒竞争市场。

6.新闻传播维护和保存优秀社会文化、促进合理社会价值的主流化依赖于传媒伦理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文明的载体之一,在对社会文化和主导价值选择上要更具有深刻、独到的眼光和睿智而长远的审视角度。这一眼光的培养和角度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媒体本身对传媒伦理的认识和伦理规则的选择。合理的规则会引导媒体为文明进步添砖加瓦,否则就会导致诸如“明星取代模范,美女挤走学者,娱乐覆盖文化,低俗代替端庄”的现象,最终导致的将是文明的退步和社会价值的混乱。

二、我国传媒伦理重建的思考

1.传媒伦理重建的基础是传媒道德“立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传媒经济政治制度是传媒伦理问题生成的深层原因。从新闻媒体的性质来看,我国的媒体是官方性质,媒介是,实质上是政府职能的一个延伸,但我国大多数媒体的运营方式却是商业化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广告收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常常使中国的新闻媒体处于伦理道德事件的漩涡之中。具体来说,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媒往往呈不完善状态,政治体制赋予传媒以巨大的权力,这就为某些传媒以权利换取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某些掌管政府权力的集体和个人会滥用权力,为他们自己服务而出现的高度集中的信息管理往往会引发“市场失灵”,并容易引起传媒的道德失范。在传媒的产业化、集团化、资本化过程中,传媒集团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体,这一利益体在获得集中的权利的同时,又在维护和扩张集团的垄断经济利益,这对传媒维护其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的影响。

所谓传媒道德“立法”是指传媒道德、伦理精神或伦理机制取向为制度所选择或吸收,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制度的形式将传媒道德所要达到的目标,通过规范使传媒伦理制度得到规定和认可;二是建立奖惩机制,使人们的道德行为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使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其三,完善相应的监督执行机制,消除传媒伦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传媒伦理重建的关键是信用的再造

从新闻媒体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媒体正处面临着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相冲突的伦理困境。

传媒伦理规范被看成是媒体与公众之间、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于伦理规范“应如何”的讨论实际也就是订立契约的过程。要使契约具有约束力,契约订立双方就必须在被充分告知契约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契约,否则即为被迫或被误导签约,从而导致契约丧失法律约束力。同理,要让传媒伦理规范能约束广大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就必须让广大新闻工作者能自由地参与有关传媒伦理的讨论,并让他们的大多数衷心接受合理的传媒伦理规范,这样形成的规范就如同媒体和受众签署了契约,契约双方按规范行事,违规就是违约,就是不守信用,就是不道德。由于这个契约的内容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制定的,所以,大家遵守它就意味着最大限度地扩大了社会的共同利益。

具体说来,社会公正基础上的传媒诚信,要求传媒按照信用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亦需按照信用的原则行使其职权,要求传媒组织真正继承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诺言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信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通行证,也是确保其成功的动力源泉和优势资本。信用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信用伦理精神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对传媒而言不仅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利益的保证。

3.传媒的社会责任的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问题

传媒承担着监视环境、确保社会交流、提供世界图景、传承文化、提供娱乐、赢利等社会责任。新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受众的信息接受与传播欲望,空前地拓展了媒体空间,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深度、广度,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竞争日益白热化,西方媒体的全球化战略对中国传统媒体形成强大的文化、心理和资本冲击,这种情况下,我国媒体不仅面临着生存竞争,还担负着保留和扩大民族声音的使命。而媒介要实现其社会责任,就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介,是一个有良知的媒介,而媒介的良知在于从业人员的良知。良知是一种责任意识和义务精神,是人对理性所认同的道德规范的尊重和持守,是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良知的形成靠的是自律,兼有他律。因此,我国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是内部建设,而不仅仅是外部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活动正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近十几年颁布了若干有关新闻活动和新闻工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闻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记协也制定了一些规范。然而,就其性质来说,这些均属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建设,旨在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外在的道德关系,制约新闻工作者的外部行为。

现实中,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的内部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对于大多数媒介组织而言,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开展“新闻评论”活动,通过形成一个有利于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社会舆论环境,影响或改变人们的内在道德信念;二是对新闻从业者开展持续的教育,帮助其建立整体的道德体系。具体来讲,就是除了对他们进行业务素质的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养,还要进行新闻职业道德的教育,其中传媒伦理是重中之重,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地把新闻道德准则付诸实践;三是媒介组织应当努力将新闻职业道德观渗透到制度层,使之成为一种组织文化。媒体规章制度是媒体价值观在制度层面的集中反映,是组织文化的载体。把新闻职业道德观放在建设组织文化的高度去强调和对待,通过管理层的重视和在管理行为、制度中的渗透,使媒介组织人员认识到,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是其整体组织文化的有机组成和必然要求,还可以通过对传媒组织整体利益的强调,来实现媒介组织成员的彼此监督。

4. 社会道德重建和各种制度的完善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要保证

社交媒体的有利之处范文9

【关键词】政法干警 媒介素养 途径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

媒介素养是指正确的、建设性的利用大众传播资源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进步。主要包括受众利用媒介资源动机、使用媒介资源的方式方法与态度、利用媒介资源的有效程度以及对传媒的批判能力等。这实际上就是对人们面对大众传媒及其的信息时积极地选择、分析、判断、评价、信息等一系列行为活动的统称,提升媒介素养的意义就在于使这个过程更加有效,使公民能够主动地获取和信息,畅享信息文明的成果。

作为社会前哨的政法干警只有提高媒介素养,才能清醒地面对网络的各种信息,利用网络集思广益,了解民生民意,争取处理好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政法干警媒介素养的内容及特点

1、政法干警媒介素养的内容

政法干警的媒介素养以媒介素养为依托,又因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其特殊的内容和要求。

(1)了解基本的媒介知识及如何使用媒介,学会判断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价值

政法干警想有效地利用媒介,首先要认识媒介,这是媒介素养的基石。社会日趋发达,报纸、广播、电视、杂志和方兴未艾的互联网为大众提供了触手可及的媒介平台,对于政法干警来说,要了解各个媒介平台的传播特性和通过不同平台获取信息的方法,要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获取信息。

在对媒介形成认识的基础上,把握媒介信息对政法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政法干警站在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潮头,因此,必须正面面对冲击,敢于和善于利用媒介,查阅并提取有价值的信息,提高辨别力和分析能力,将媒介作为了解群众思想动向的有效平台。

(2)注重网络媒介素养的培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新传媒格局的建立,网络媒介素养已被摆在了日益重要的地位。正如同志所言,网络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而政法网络舆情具有敏感性,反映群众呼声,与大众利益息息相关等特点,那么,政法干警面对波涛汹涌的网络舆情,如何辨别信息的真假,如何将网络作为与群众沟通的有效平台?媒介融合的大环境下,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刻不容缓。

要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做到以下几点:(1)改变传统的接收、解读信息模式。(2)善于从网络媒介发现问题,了解民众思想动态。(3)搭建政法系统与网民的互动平台,做好沟通工作。(4)及时信息,回应网民质疑,掌握舆论主动权。

总之,政法工作是联系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提升政法干警的网络媒介素养有助于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民声,反映基层民众的合理诉求。

(3)学会与媒体打交道,提升舆论引导力

能正确地对待和运用新闻媒体,是政法干警工作能力的体现。媒体在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理解过程中起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媒体观点也是群众观点的反映。因此,政法干警应与媒体充分沟通,相互支持,寻求合作之道。比如遇到记者采访时,以诚相待;面对媒体的质疑和批评要耐心、细致地予以讲解或回应,从而赢得媒体、群众的理解支持。

(4)利用媒介信息,使媒介成为政法工作的桥梁

信息社会,任何堵塞信息流通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面对某些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对全体人民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时,政法干警该主动邀请媒体对案件进行跟进报道,及时相关信息,避免谣言或者负面信息的传播,掌握舆论主导权。利用媒介天然的话语权和公众支持率的优势将信息出去,既迎合了大众的信息需求也架设了政法工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

我们用一个例子来剖析以上几个层面政法干警媒介素养内容,并以此说明这些层面在政法干警参与媒介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背景一:小张是某法院的对外宣传人员。

背景二:该法院近期处理审判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天,小张的领导交给他一项任务:针对此刑事案件召开一场新闻会。小张接到任务以后,首先将案宗进行整理。之后,他查看相关报纸对此事的报道,从网上搜集人们对此案的看法、不解甚至质疑之处,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看法,最后将这些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作为新闻内容的组成部分。在第二天的新闻会中,小张先介绍了此案的来龙去脉,进而解释法院的判决依据,之后对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进行针对性回答。此次新闻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这个例子中,政法干警的媒介素养体现得十分全面。首先,小张查看通过报纸、网络搜集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点证明小张了解基本的媒介知识以及如何使用媒介,也就是说他具备从媒介获取信息和操控网络媒介的能力。其次,当小张面对网络的众多信息时,通过自己的判断和对相关内容的归纳,既关注大众的困惑之处,也留意对审理结果的质疑,全面、客观地解读资料,归纳出代表性的观点,说明他具有独立判断信息价值的能力。第三,在召开新闻会的过程中,小张一方面信息,另一方面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证明他有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最后,媒体将新闻会上获取的信息出去,既为关注此案的人解疑答惑也向全社会进行了法制教育。

2、政法干警媒介素养的特点:

(1)生活性和工作性的统一

媒介已经深入公民生活的每个方面,政法干警提升媒介素养不仅有利于自身生活信息质量的提高,也有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