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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集锦9篇

时间:2023-08-02 16:37:48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1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都有积极影响。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于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同志认为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坚持长期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五”规划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一、集体经济的作用

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在今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集体经济也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强与弱,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福利的提高,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拓展了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统一,其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会就丧失了有效的载体。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农业公共积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使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优化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展集体经济可以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农民分散经营的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农村能够真正带领农民集体致富的,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典型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就建设得好。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支撑,并且在农村转型与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新形势下,要把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作为繁荣农村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更有效支持方式、寻求更有效发展途径。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单干,不是个体经济,而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一种双层经营的体制形式。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目前农业经济再生产在某些地区处于停顿状态,集体服务和支持流于形式,农业生产和收益受到影响,这是引发农村地区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必须重视集体经济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完成其重大的历史使命。

(二)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依法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村级财务运行和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和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各级政府及其政策要积极引导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集体经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在银行贷款、技术支持、产业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使集体经济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三)发展集体经济要重视制度建设

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财力和物力上增强集体经济自我积累的功能。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制度和合理的管理约束机制。统一经营不只限于村庄,还应逐步扩展到各种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另外,为了维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还应从法律上对集体经济给予保护。

(四)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集体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集体经济的力量就雄厚,农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就较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的体现。而在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甚至有的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和之风盛行。

(五)壮大集体经济力量,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改善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状况

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可以改变目前单个农民的弱势地位,增强作为经济整体的“集体农民”的地位。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2

    以土地均分为主要特点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村民家庭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益的提高,显示了其卓越的经济功能。正因为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以及国家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弱化了村庄集体的经济功能。“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在调动农户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致使村庄集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单位的主动性几乎丧失,留给集体的只是那一小部分固定的土地承包费。农业经济的“去集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的薄弱和发展受阻,从而也影响到村级公共财政的实力。乡镇企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乡镇企业促使中国农村经济走出了“无发展增长”的困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了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由此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源自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天生具有“集体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农村工业天生就与社会主义集体相生相依。”③所谓乡镇企业的“集体性”,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与乡村集体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支持特征,以及乡镇企业对乡村集体的社会归属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乡镇集体企业逐渐走向衰退。其中一部分自然倒闭,一部分则在政府号召下通过企业改制变成私营企业、私人承包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继农业经济“去集体化”之后,农村工业也逐渐完成了“去集体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集体企业所承担的乡村集体义务,是与企业的产权性质密切关联的。只有在村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村庄企业才有义务、有可能根据村集体的要求承担村庄“集体性”义务。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主权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文革”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

    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它强调利益诉求,把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目标。尽管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也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但其内涵似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兼顾三者利益,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三,村庄领袖的角色定位。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诸如村庄当家人、上级政府人、派系或阶层代言人、家庭或亲友利益代表等。角色的复合和叠加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治村行为势必呈现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多种利益诉求的妥协和平衡。然而,经济能人在主政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一般把村庄当家人的角色视为最重要角色,在扮演多重角色中努力发挥好村庄领袖的角色功能。面对众多利益的权衡,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村庄公共利益的诉求。惟其如此,很多经济能人在主政过程中能够努力保护和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村庄发展和多数村民获取更大利益为自己当村官的主要追求。充分挖掘村庄的资源存量,同时利用私人拥有的资源和关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村庄公益事业。以村庄公共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当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时常会凭借村庄和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进行抵制和扞卫。同时,借助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能量,结合村庄能够提供的条件,巧妙地采取各种手段和策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利益诱导为村庄管理的主要手段。村庄管理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为实现村庄治理目标而进行的活动。村庄领袖总是要依赖一定的权力运作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目标。当今中国的农村,村庄管理的内容极其广泛,各种事项管理的适用方式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但任何一种村庄管理行为均体现为村集体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调控和影响,在管理方式上又常常表现出某种共同性和统一性。有学者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大致分为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制裁惩罚等类型①。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一般会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综合运用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和制裁惩罚等方式,以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实现调控目标。在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理中,村庄管理方式特别注意利益机制的运用,注意利益诱导。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概念;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概念、范围与归属

1.农村集体资产的概念。资产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财产含义大体相同。它是指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产,包括由于过去的活动形成的,现时拥有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在未来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这类资产一般称为经营性资产,其特点是具有增值的要求。广义的资产既包括经营性资产,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2.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谓经营性资产,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所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非生产经营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水面、林木等自然资源。

3.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资产,归农村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镇(乡)、村民大会[镇(乡)、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镇(乡)、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法律还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哄抢和私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归村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镇(乡)、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产权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首先要依法确认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这样才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为此,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必须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1.1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这些组织和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彻底把集体资产家底和所有权归属搞清楚。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单位均要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2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这是检查掌握产权登记情况和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年检的对象与产权登记的对象相同。检查的内容为:一是产权登记办理情况;二是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三是集体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等。

1.3产权流转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资产产权以各种形式流转是经常发生的。产权流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盘活资产存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流转形式大体有拍卖、出售、转让和兼并等。

2.集体资产经营责任管理。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努力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争取集体资产增值的最大化,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目的。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抓好和改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重点要落实以下三项资产经营责任管理:

2.1投资责任管理。投资项目一经确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工程设计、土建、选购设备、工程进度、质量等都要建立责任制,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审计。

2.2资产占用责任管理。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制,强化对责任人的考核,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3待处理资产盘活、利用的责任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和企业改革,目前还有一定数额的闲置和待处理资产,必须落实责任抓紧处理,避免和减少损失。为此,一要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掌握实数;二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盘活这部分资产的任务、时间、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不十分健全之前,农村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审查批准财务年度预、决算;掌握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并作出对策;研究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特别是集体资金收缴、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2.规范会计核算。这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核算,并定期开展财务汇审活动,杜绝记账不及时、呆死账长期不报损、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根据改革形势的变化,认真改进完善,确保核算规范。

3.落实工作重点。根据目前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要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二要认真处理待处理资产。这部分资产如不抓紧处理,将会受到损失,一定要认真排队,全面清理,落实专人,组织处理。

4.建立审计制度。镇(乡)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审计制度,认真抓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热点问题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利益,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5.强化民主监督。组织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既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管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力措施。对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突出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的分析,并要增强集体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把农村集体资产管好。

6.实行增值考核。农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农村干部的报酬考核中,应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量化,纳入考核意见,明确职责。不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手段和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甫宁.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经济[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2]李延龄.农业综合开发[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3]张佑才.实现农业综合开发的历史性转变[J].中国农村经济,2000(2).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村级组织服务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农村各项社会公共事业大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发展壮大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增强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对于促进贫困地区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和农村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一)农村集体经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

由于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过程中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几乎全被“分光”,从而导致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出现“空壳”,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村子寥寥无几,即使是在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村子,其集体经济也是规模不大、效益不佳,在整个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小。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

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基层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农村基层组织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组织。目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空缺”,农村基层组织很难拥有“富裕”的资金来为村民办些诸如修建村道、整治河道、修建文化书屋、修建体育设施等实事,也无力发展诸如免费教育、医疗、保险和各种救济等多项公益和福利事业,也无力从根本上消除由贫富差距拉大而潜伏着的不稳定因素,不能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的实现。农村基层组织不仅使其自身的威信、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大降低,而且往往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长此下去甚至还将会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困境

目前,农村集体发展滞后面临困境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严重匮乏,农村集体经济做不强、做不大;二是基层各级政府重视不够,在政策和金融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持续性;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竞争力不强,人才匮乏,管理、设备、技术严重落后。

二、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障碍

1、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缺乏有效性和持续性。在传统集体经济制度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政策,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统一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既丧失了私人财产权,也丧失了独立经营权,在这种政策下集体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农村集体经济实行承包、租赁、合资等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得以扩大,农村集体经济有了质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虽然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农民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鼓励个体经营和私营经营政策下,相当多的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漠不关心,更多的集体经济组织被拍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有效性和持续性的缺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最终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越来越少,农村集体经济规模越来越小。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及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落后、人才匮乏、技术落后,因而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浪潮中逐渐失去了竞争力,也使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有事无钱办”的尴尬境地,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

(二)现实原因

1、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不够。各乡镇往往只强调村干部的带头致富作用而忽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没有认识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2、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要素匮乏。贫困地区农村几乎所有的村都把土地及生产资料分给了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仅缺少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且农民也不愿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到集体经济组织中来,生产要素的匮乏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村干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识淡薄,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主动寻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不强。

4、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多样化发展的探索。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决策不科学、创业观念淡化、忽视市场经济规律、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竞争力弱等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是束手无策。

三、发展壮大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措施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新任务,要发展壮大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因地制宜、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探索出一条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经济成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对推动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大发展,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和农村现代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才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才能真正兑现为民办事的承诺,基层党组织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农村基层政权才能得到巩固;才能带动大部分农民致富,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担负起组织、引导、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作用。

(二)以联产承包经营为核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坚定不移地长期坚持。同时,为适应新形势要对农村集体经济不断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如何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如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和作用,用改革的手段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营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重重,很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政策环境有待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环境。一是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当地整体经济发展规划,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把乡镇领导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三是制定扶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资金、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税收优惠、结对帮扶等方面,按照各自职责,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

(四)以市场为导向选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子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善于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创新优化经营机制,更新观念,拓宽思路,按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的原则,结合各村实际,寻求适宜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贫困地区农村区位条件差异大,在选择发展路子上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集体和农户以资源、土地、资金等入股,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改善投资环境,盘活集体土地,兴建加工厂或引进外资兴办企业,发展厂房、商铺、专业批发市场等租赁型物业经济,发展有偿服务业,将现有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者以现有资产入股,参与民营企业发展,实行集体资产和资本运营的市场化管理;根据当地资源与市场需求,进行资源开发型发展,通过培植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村集体的服务意识,引导农民围绕本村优势发展经济,组建行业协会,引导农民闯市场。

(五)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关键是要选准、培养出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一班人,尤其要选配好“班长”。实践证明,一个好的“班子”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断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要从能人、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要把那些致富能力强、奉献意识强和公道正派的群众发展为党员,培养成干部,把勇于创业、带民创业的党员培养成村级后备干部,要让政治素质好、年轻有文化的,懂经营、会管理、驾驭市场经济本领强的人进入村班子,要把那些既拥护党的领导又有经济头脑的经济能人培养成为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

(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扶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一是采取有效举措化解村级债务,减轻村级债务负担;二是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税收、用地、用电、综合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三是建立对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的财政补助制度;四是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监督检查力度;五是坚决制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

(七)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农村集体资产管得好,集体经济就会积少成多;管得不好,再强的集体经济也会垮下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就要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坚决制止挪占、私分集体资产的现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机制、财务预决算制度、定期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坚持和完善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形成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解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当前理论上研究最少的一个问题。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产生。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还只能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甚或文件中获得。我们正是从法律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地位、职能、特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论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实体,是后者的“血肉”。了解和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键是把握它的“血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我们不难揭示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以及学者们对这种内涵规定的理解与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围绕农村土地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归集体形成的经济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因此,从性质方面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它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在宪法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可以从学者们对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解读中得到充分地了解。

“集体”是指个体的集合体,是拥有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的组织。“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个体经济、家庭经济的规模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谷鹏,200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分散的、众多的个体农户,集体经济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起来,有助于克服个体经济力的弱点。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在专业化分工、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的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服务等方面,有着个体无以比拟的优势(姜法芹,2007)。集体经济,有3个提法。一是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三是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吴志雄,2002)“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根据法律精神和相关学者的解读,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之分。无论是哪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从性质上看大都是围绕土地产权推进的,是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当前,我们所言的农村集体经济无疑是指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它是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尊重了劳动人民自主创新精神的基础上提炼到政策层面的,有着明晰的产权关系和科学的治理结构,是一种能适应市场和富有效率的经济形式。作为体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不应成为政治的控件。但是,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范瑜,1998)。不改变这种产权不明的状况,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大陆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语首先显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替代原农业合作社退出后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无人管理的状态。现行《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农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包括两部分: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胡兴定,2000)。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的认知有如下几种:第一,农村集体济组织是代表农村劳动群众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孔繁军,2002)。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李慧,1998)。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经济共同体(陈永超,2006)。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按照一定的区域或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罗猛,2005);第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陈绍斌,2006)。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改革而形成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考察法规精神和吸取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家庭联产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重要组织,其性质是通过法定地位体现出来的。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又决定并影响着其职能与作用。放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和体现。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叫,它是由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进而又发展到高级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会问题的决议》(1958),当时被认为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的基层单位”。当时的“农业60条”为的法律地位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农业60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组织可以是两级也可以是三级,前者是指公社和生产队,后者是指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1958年,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这种形式一直维持到1982年。这一时期,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在农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行使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力,具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的特点。

的法定地位,不仅是法律和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也是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当然,前者从某种意义上为后者创造了条件。建于“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和近乎绝对平均的分配制度,以及对公社社员在择业、迁徙等方面超经济的严密控制等等,都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能成为新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存在时间最久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本身就说明它的出现与延续有其一定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它不仅为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刚刚发展社会主义时期和整个国际形势还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农村确保了农村的稳定。可以说,没有这个大的前提,就没有其作为经济组织的作用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社合一的正是其发挥经济组织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经改变了政社合一的性质,成为了真正经济性的组织。虽然,在实践中这一经济组织的职能与作用还有待于开发,保障其职能作用的法规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还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主要还是体现在《宪法》及散见于政策文件规定之中。《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是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宪法》的第17条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又说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强调了它在管理集体资产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本来,改变了政社合一以后,对于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的权力界限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可由于农村基层自治方面的探索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文件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也存在着法建设方面的不协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第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作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说比较明确地指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与权限。但是在第3款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又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长。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经营、管理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代表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当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地位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是相当负面的,这不但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而且集体资产的产权也不清晰。很多学界同仁认为法规不健全或相关法规方面的矛盾,确实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人认为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政社合一与主体虚位(王春平,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也造成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马汉学,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责任形式和法律人格,不仅国家现行法律始终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很少见(罗猛,2007);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法律形态不明的尴尬境地,因而导致其产权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弊端(陈莉,2003);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农民组织,即使存在也是一个只能对内不能对外经营的组织(赖毓华,2006);有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尽管实实在在地存在,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孔有利,2004)。

对此,规范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化地位模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国家宏观政治运作机制的后遗症因素,比如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影响。其次是经济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之外的资产被分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赖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及其自身生存的血肉。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而具体的专门法律。但是,无论从推进村委会建设还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方面对其地位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宪法》第111条已经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与功能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反映出建议”。可见,法规建设的一个方向就是承认村委会是地方自治实体的同时,使其拥有经济功能回归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地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为主要的职能应是经济管理,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但在法制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却出现了弱化甚至被代替的情况。特别是有关村委会职能的界定,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冲突的地方。在我国的行政制度安排中,农村的村委会并不是正式的政府组织,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村委会巨大的支配农村资源的权利(吕晓辉,2006),使其在实践中拥有一种独特的强势权力,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经济职能的理性回归。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在法规文件中得到印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产前产后服务。”1991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努力把农民急需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项目办起来,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展服务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逐步积累集体财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同样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职能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权限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基本上没有异议。

但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规定确实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职能。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两方面职能:一是实施村民自治,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根据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教育、自物管理、自我服务;二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即发包集体土地,以及对土地等集体资产进行出资、租赁、联营、合伙等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经法律化。并且此法在原先规定的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自的基础上,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显然出现了矛盾,导致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处于模糊状态。比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如此等等。这些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定位都出现了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出现了交叉。

为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现在,作为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集体土地的发包,集体资产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指导社员发展家庭经营,为农户提前产中和产后各项服务,研究和处理集体积累与分配,按照预算向村委员会提交预算款,定期向村委会报告财务情况,经批准后将财务公开,并协助村委会做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依然存在的过渡阶段,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责任财产范围和责任形式等内容,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罗猛,2005)。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统领农村经济工作的实体,在推进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水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合作性

《宪法》第8条第1款就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苦干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1984年的1号文件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特点。1987年《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不仅指出了其合作性特点,而且对其合作性作了历史的比对,同年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再次强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更进一步地指出“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体现出文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性特点的认知。2004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说明我们国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认知方面是一致的。当前,尽管不少学者指出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际上通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属性相差甚远,尽管这种合作属性在我国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异,但其以农民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土地等集体资产)为主的合作属性是最根本的,其合作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基本属性。

(二)社区性

社区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居住区域组成,是在一定农村区域内,拥有共同经济利益的独立经济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一些地方法规也凸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特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成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这些规定我们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3个层次:一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行政村为单位,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如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三是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小组为单位或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核算单位。

(三)综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体现在两大的方面,一是作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而言,它在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经济领域,职能是综合性的;二是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在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它又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而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特征,可以说是从娘胎里带来的。从我国开始建立时期,就带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特征,它既负责一定区域的经济,也承担着一定区域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具体职责。虽然,村民自治以来,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为专门性的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受到了历史的影响,它也带有服务。所以,从中国现代史上看,无论什么样的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都应伴有文化、培训、服务社区等非经济功能,“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合作社是一个人群共同体,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贺雪峰,2006)。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对本组织内的经济发展、公益建设承担服务,也对组织成员承担福利保障、文化教育功能,即其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应当充分体现其经济功能。它的综合性应更多地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子和什么都要管的万能管理部。所以,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它应尽早地体现出专业化经济服务的功能与特征。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解读,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特别是相关法规之间还缺乏系统性。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梳理法律规定着手,从立法的视角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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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05BKS021)的阶段成果。

封面人物简介:

魏宪朝,男,1961年10月生,山东莘县人,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3年7月毕业于聊城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世界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委员会理事,山东省中共党史学会理事,山东省国际政治与国际共运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世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研究基地研究员。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经营体制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三农问题”历来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以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为根本的抓手。我国农村现实条件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农村在基础条件,管理水平和资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过程中以本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为基础,探讨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1.1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行农村改革的重要前提

研究发现,长期以来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战斗力不足,创造力有待提升,领导干部之间的凝聚力不足。农村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在一个较低水平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阶段,难以有效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质量低下,集体经济领导队伍号召力与领导力有待提升,是制约基层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实现农村基体经济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对于盘活农村地区经济,深化农村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一方面属于农村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该地区基层党建水平,当地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大力发展农村基本经济,能够为农村改革提供雄厚的财力支持,打下坚实基础。

1.2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村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下,不同地区应发挥农村的各自优势,实现不同的发展路径。经过多年的乡村振兴实践,一个稳定、持续、健康的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村产业壮大的必由之路。没有经济支持和产业支撑,农村集体经济难以发挥在农村发展中的依托和支撑作用。高质量的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形成对外部资源的吸引力,进而实现内外部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对于产业结构优化有重要的意义,最终实现产业水平提升,规模提升,内部结构优化的良性循环。

1.3集体经济壮大是提升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如何通过提升农民的收入,不断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是共同富裕道路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在乡村振兴视角下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目标。结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农业、农民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结构中的积极因素,是实现农民和农村地区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能够吸纳就业,直接提升当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的壮大能够实现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提供技术条件,最终实现村民的集体富裕。最后,通过大力大战农村集体经济,能够为农村其他公共事业提供一定的财力和经济支撑,大大降低农民的负担,提升农村地区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除此之外,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能积累财富,为农村地区的公共事业提供财力支持,减轻农民的负担,大幅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分析

2.1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支持政策

在宏观政策的制定层面,首先应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政策、制度,针对于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个性化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不同村集体经济成员和定位和职责;其次,细化和完善现有的操作性指导意见,为各类人员提供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最后,通过土地、财政和金融等手段,补足农村集体经济大战的薄弱环节。在土地管理层面,一方面应加强耕地红线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应向土地综合整治给予资源倾斜,在村集体土地的出让领域不与村集体更大的自,保证土地出让合理,合规,合法。在金融保障层面,应依据不同地区发展集体经济的产业化内在要求,在信贷层面予以大力支持,尽可能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在财政层面,应有效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支农、惠农资金,做到科学统筹,保证惠农基金发挥最大效能。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优选风险可控,发展前景广阔,领导团队强的优质项目进行补助和贴息等政策支持,保证集体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2.2以农村实际情况为基础,创新发展方式

首先,应深入分析不同地区农村的优势条件,具体包括交通资源、文化资源和产业资源等优势条件,深入研究所在区域的发展现实情况,在时展的浪潮中融入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明确发展的方向和规划。在发展过程中,应积极争取上级组织的支持的引导,分析自身的发展优势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在这一过程中,加强一二三产业的融合,重点提升经营性收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服务性产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借鉴互联网加模式,充分借鉴发达地区发展电子金融和电子商务的经验,注重新经济方式对于农村地区发展的引导作用。其次,在发展中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创新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自发地建立专业合作社,应从信息、技术、生产、销售等多个方面,实行全链条的帮扶。应大胆尝试,高效整合现有资源,采用资产股份化的方式,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2.3深入推动改革,增强经济活力

首先,应从现有资源科学配置入手,改革集体产权制度。重点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耕地的确权工作,全面摸清集体经济的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重点提升现有资源的生产效率,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全体村民增加收入的目标。其次,建立活力更强,流动性更好的产权交易平台。针对于资源禀赋较好,效益不佳的地区,可利用灵活的资产交易平台实现对产权使用权的高效配置,实现村民对集体经济资产的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有序的资产占有、收益分配,抵押担保,继承,有偿退出等产权交易环节,深度挖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后,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和文件的基础上,借助于产业升级、信贷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教兴国等战略布局,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扶持政策能够真正发挥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2.4建立规范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监督体系

首先,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实现集体经济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应针对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的发展章程,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系统核算固定资产收益和债权债务,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升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构建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以集体经济经营状况为依据,开展员工的绩效评定,充分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主动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其次,探索建立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企业治理架构。在资本运营重大决策方面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人负责制,明确内部部门的职权划分,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使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将集体经济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绑定。最后,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保证每一笔资金流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重点处理好债务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村集体经济应尽可能做到未来发展不受历史问题的限制。

2.5加强队伍建设

首先,通过科学的程序选拔农村集体经济带头人,充分发挥集体经济负责人的带头一样作用。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应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和旧观念,积极吸纳乐于奉献,管理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加入到领导班子中,发挥不同人员的潜能。对于资源极度匮乏,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可适当的打破身份限制,跨地区的吸引和招纳人才,实现领导班子的优化和提升。其次,开展多领域的跨地区人才交流。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领导干部,通过上级领导搭建的各类平台赴外地学习,到其他村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沟通。与此同时,应有组织的进行继续教育和培养工作,尤其是对经营类领导干部,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对于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以在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嘉奖和物质奖励。最后,加强人才引入工作,建立健全有竞争力的人才管理制度。一方面充分发挥土秀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于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吸纳专业人才,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

3结语

在新时期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一项重点的经济建设工程,同时也关系国际民生,对于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不同地区应仅仅在深刻学习领悟中央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探索多种形式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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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彩荣.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20,(08):225-226.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7

内容论文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表现为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期限长期性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论文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 违约 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克服了过去“吃大锅饭”、“大集体”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 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干涉。 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与此相对应,发包方也有义务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如向承包方提供机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种、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销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的差别,发包方也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这样做既为承包方提供了服务,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⑷、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发包方在发包土地、依法调整承包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机耕道路、机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通常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个别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难完成,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进行。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又如,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提五统”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不得通过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等。 2、承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对耕地实行特种保护,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该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方承担其他义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给承包方设定新的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 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 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⑷、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⑵、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⑶、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8

关键词:立足区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曾说:“农民富,国家富;农民强,国家强。”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只有不断壮大集体经济,让广大农民切实富裕起来,我们国家才能不断从富裕走向富强。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是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1 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金关村是贵阳市云岩区下辖的一个村,位于市西北约4km处,面积4.2平方公里,有10个村民组,现有人口4400人,临近阿哈水库,贵黄高等级公路贯穿村境。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金关村利用区位优势,迅速将村级经济发展定位从农业转向了工业,制定了“巩固二产,突破三产”的发展目标,当其他农村地区还在大力发展农业经济时,大中型企业早已开始进驻金关村。同时,村支两委积极整合村民所持资金,通过入股、创建村集体企业等方式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如金关村持股和控股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力士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金关钢材市场、金关电商产业园、金关大酒店等企业和产业,截止2015年,村完成社会总产值8.2亿元,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000万元,村集体固定资产累计达3.26亿元,所有者权益超过2亿元,为今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开拓了村民致富的渠道和视野。

2 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

2.1 村支两委团结有力

选好配强村级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头人,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具有l展集体经济的强烈意识、开拓精神的人选进村两委班子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关村村支两委班子的选举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拧成一股绳,团结广大村民谋发展。每逢大事村支两委反复斟酌和讨论,宣传统一意见后交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做到大事小事有记录,事事决定有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提高村务管理水平。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循发展党员程序,做到“培养一个、成熟一个”,将党员安排在疑难险重的岗位上,充分发挥村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2 资产整合增值增收

一方面,金关村地处金钟河流域、阿哈水库上游,属于水源保护地。另一方面,随着城市不断扩容,土地、林地资源不断减少。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势,金关村正在积极转变发展思路,一是对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村办企业进行转产;二是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统一进行管理和经营;三是将村集体经济的盈利收入按比例再进行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2.3 加强监督谋富村民

在发展的过程中,村支两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企业的资金进行管理,成立由老党员组成的监督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对村集体的财产、经营管理收入和运营进行监督。金关村在村集体经济壮大后,不断保障村民福利,一是对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助;二是对每年参加高考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发放生活补助;三是对金钟河流域实行生态修复,修建金关精神文明活动中心,不断改善和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3 创新思路探求集体经济发展新路

集体经济的发展带动村民走上了富裕路,2015年金关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达到20000元,如何立足中心城区优势持续发展集体经济,保证实地、少地农民不断增加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是摆在金关村村支两委面前的新课题。

3.1 立足区位,发挥比较优势

金关村位于贵阳市西北约4km处,离市中心较近,贵黄高等级公路贯穿村境,交通非常便利。因此,围绕市区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有助于拓宽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

3.2 改革创新,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科学地实行资产重组,对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多营并举的经济实体和专业化团队经营,实现所有资产的股份划分和年终股份分红。

3.3 调整结构,为集体经济提业支撑

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充分挖掘自身优势,进一步立足村情,牢牢抓住“巩固二产,突破三产”的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电子商务,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壮大产业基础。

3.4 争取支持,借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积极争取政府各部门对于失地、无地村集体创办经济实体给予的政策、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增强村集体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金关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的历程,归结起来就是“两委团结、资源优化、民主监督、创新发展”,可以看到,在村支两委的团结带领下,金关村村集体经济将会发展得越来越好,村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得以改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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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9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现代农业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据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基础等状况而有重点的展开,不是把所有村庄都建设成新农村,而是把那些有人口集聚和产业集聚潜力的村庄建设成为新农村。同时,要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首要任务,着重培养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载体,即培育“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新农村建设的载体,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农村经济发展载体涉及的范围,可分为狭义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和广义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狭义载体主要是指产业化,即建设“产品-企业-产业-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广义的载体包括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切手段。总之,能为农村人口提供持续、稳定的合法收入来源的都可以纳入广义载体的范围。本文所指的载体是狭义载体。

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其他方式相比,农村经济发展载体是通过整合农村、农业资源,挖掘农村、农业发展潜力,培育农村、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经济发展载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农村经济发展主体方面,强调农民及其它社会力量的参与性。通过“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载体的建设,不断拉长农业生产链条,将农、工、商、贸连为一体。一方面切实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找到可靠依托,增加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连接起来,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来参与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在农村经济发展内容方面,强调农民、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性。“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载体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经济发展缺乏可持续发展动力问题。通过载体的建设,一是可延长农业生产的链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减少农民面临的风险,增加农民增收渠道。二是加速农业的工业化进程,带动基础设施、农民素质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向农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村城镇化。

第三,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方面,强调农村、农业发展的梯次性。“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载体的建设,体现了梯次开发的建设思路:一是要求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来寻求具有开发潜力的产品。二是以产品为载体,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等建立产品生产、包装、运输企业。三是伴随着企业的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长,产业发展逐渐成熟。四是当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时,将会引起周边同类产业企业和相关联、相配套企业的集聚,进而形成产业集群。

二、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关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即实现“五新”: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水平实现新提高,乡风民俗提倡新风尚,乡村风貌呈现新变化,乡村治理形成新机制。而建设“产品-企业-产业-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则是实现“五新”目标的关键。第一,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从根本上实现生产发展的目标。载体建设的核心是产业化,通过开发农产品,扶持农业企业,特别是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条,将生产、加工、销售相结合,使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环节连为一体,则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新的格局的形成和农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通过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既可开发有市场前景的农业产品,又可培育具有竞争力和带动力的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化,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纽带,可增强农业科技推广、创新和转化能力,提高农民学习科技、推广技术的积极性;以农产品为纽带形成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一条龙农业生产体系,可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步伐。同时,基于成本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建设“产品-企业-产业-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更有利于推广节约型技术,发展循环农业。

第二,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可为农民增收提供稳定可靠的渠道,确保实现生活宽裕的目标。通过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农民生产的初级产品加工成附加值高的产品,并建立产品的供销渠道,将生产与市场连接起来,为农民生产提供持续稳定的需求,则有利于保障农民生产收益。农产品加工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将开辟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拓展农业就业空间,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伴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的消费环境、农民的消费结构将会不断优化,农民的消费观念也会不断转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会不断提高。

第三,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为塑造新型农民打造了平台,有利于形成文明乡风。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倡导文明、进步的乡村新风尚是建设“文明乡风”的本质要求和突出特征。通过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建设,以产品和企业为桥梁,将农民生产、生活与整个市场连接起来,使农民可有更多机会接受现代文明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的熏陶;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生产必须面向市场,而市场的灵活性、竞争性可不断激励农民加强自身文化素质学习,加强先进生产技术的学习。同时,伴随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建设以及由其带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将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为农民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奠定了基础。第四,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改变乡村面貌。“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过程,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一是载体建设过程,可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结构的优化,使更多的先进设备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农业发展也将为工业提供更多的原料,进而促进农业的工业化进程。二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有一定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与之配套,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客观上促进了当地基础设施和整洁、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的建设。此外,伴随着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将吸引更多资源,尤其是劳动力集聚,会极大促进当地城镇化进程,促进乡村面貌的新变化。

第五,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建设,将促使乡村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实现管理民主。首先,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会不断提高。其次,在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将为农民生产经营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发展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的关系。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是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则是建立“产品一企业一产业一产业集群”四位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载体。第一,通过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延长农业产供销生产链条,可有效促使现代工业及其技术全面装备农业,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将为农民树立现代市场经济理念、运用现代管理方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奠定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整体经济效益。第三,对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为建立现代农业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和经济效益。第四,产品、企业、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体系在农业发展中作用,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科技贡献率。第五,农业企业的发展将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可见,发展现代农业与建设农村经济发展载体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三、农村经济发展载体建设的途径

第一,以产业化为核心,不断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应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开发特色农业产品,建立和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农业产业园区,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集群。一是按照“一县一主业,一乡一名品”的发展思路,立足当地实际,围绕特色建基地(园区),通过不断加强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园区)建设,培育优势农产品,带动农产品龙头企业的发展。二是通过龙头带动,使各生产环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加快农业产业一体化进程。三是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体系,成立各种专业协会,引导农民从“小家庭”走向“大市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第二,以产业化为核心,合理调整村镇规划布局。按照“县城——中心镇——大村”的布局思路,结合产业发展、人口状况、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在合理确定县城发展规划,拉大县城框架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县域内的乡镇结构,选择具有发展企业的重点乡镇所在地进行建设。同时,重新调整村庄布局。特别是加快落后地区农村的搬迁步伐,实行并村联组,重点建设大村,逐步取消零星分散的农民居住户;加快县域内重点乡镇的建设步伐,使农村村庄规划与县城、中心镇的规划相衔接;提高农村与城市、集镇的关联度,从而形成比较科学的城、镇、村梯次布局。

第三,以产业化为核心,调整农村学校结构与布局,教育适当向城镇集中。为解决城乡教育公平问题,提高农村教学质量,适应农村产业化的要求,通过政府补贴,使农村教育布局向城镇集中。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调整学校地域布局,通过政府的“三免一补”政策,集中力量在乡镇所在地办小学,在县城办初中,在地级市办高中,农村一般不要办学校。二是调整学校专业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农村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