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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7-05 16:21:49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1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审批,重大事项开支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外,还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票据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业务应当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监制或指定的票据,票据领用要搞好登记。

5、现金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会计人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实相符。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符。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需要招投标;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或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集体所有的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机动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全面推行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公开协商及招投标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的购建、承包、租赁、转让,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各镇(街区)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搞好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服务工作。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标的,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履行民主程序,经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三)创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特别是城中村(居)或城郊村(居)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委托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委托制。加强财务委托中心建设,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流程,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实行资金专户存储和支取“双印鉴”管理。严禁村(居)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五)强化农村集体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对重要财务事项和群众关注的经济事项,要实行专项公开。各镇(街区)要建立财务公开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反映村(居)财务公开情况的资料进行存档。各村(居)要公布财务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要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经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要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运营、基础工程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2

摘要: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由于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双重管理之下,在有些特定的政策领域存在管理盲区,尤其是土地管理比较混乱。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如何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实现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合理流转,对于改变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就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一、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概述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即“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滩涂、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对农地转用(征)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各级监察、民政、司法、水务、海洋渔业、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运营处置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在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统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和办事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实际分别制订应当进入本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具体额度。达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区(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但达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可在村(社区)交易点进行公开交易,也可以委托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凡达到标的具体额度的标的物必须全部纳入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严禁将达到标的具体额度要求的标的物化整为零、分割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拍卖、转让、置换等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的。除前款情形需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外,数额较小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进行评估。参与评估工作小组的人员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结果应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资产、资源登记清查制度。各村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随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3)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处置等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经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使用、处置事项和各项财务收支发生时,须经村监会集体审核。(4)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资产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5)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针对具体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资产资源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刘劲哲、郎咸平、刘彦海、文力指出: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成员大会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供担保;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除规定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结果;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难以形成决定而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镇(街道)财政所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和财务人员一起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填写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利用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艳军.论农业招商引资的重要意义和思路措施[J].产权导刊,2016,(1).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企业集团 经济合同 管理措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各行各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革,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对内容管理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传媒集团的业务范围比较广,包括:传告传媒、互联网科技、影视投资、金融管理和休闲体育等方面,业务范围逐渐扩展,针对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在实践阶段必须落实有效的规范处理形式,满足合同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传媒集团经济合同管理现状

(一)所属机构管理混乱

集团发展中对不同的所属部门有不同的要求,由于下属的项目部比较多,包括:广告传媒部、策划部、人力资源管理部以及财务部等,因此需要对各个所属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满足管理机制的整体要求。但是在实践阶段存在所属结构管理不合理的现象,部分项目缺乏有效的规划设计形式,增加整体管理难度。如果出现所属结构管理混乱的现象,必然导致合同项目流于形式。

(二)前期项目审核不合理

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必须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在传媒集团的经济合同审核阶段,存在前期项目评估不合理的现象,部分不具备资质的集团参与到活动中,最终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前期项目的审核显得至关重要,缺乏完善的审核机制,必然会增加合同管理风险,甚至对集团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失。

(三)法律机制约束不到位

传媒集团的经济合同起到明显的职业性作用,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考虑到法律形式的具体要求,确定有效的约束管理形式。但是实践阶段存在法律及时不健全的现象,项目负责人自身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使用对方主体提供的格式签订合同,部分工作人员则没有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就在合同上签字,导致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如果在履行合同的阶段,双方存在争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则无法根据合同要求,获得充分的索赔,增加了经济损失。

(四)合同资料管理失效

传媒集团的合同管理起到明显的控制作用,能及时对各项内容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在实践阶段需要做好跟踪处理工作,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诊断。此外随着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工作人员的法律防范意识也有一定的要求。在具体管理中如果存在合同资料失效的现象,物资采购以及设备的租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最终导致合同失去原有的意义。

(五)项目法律风险大

传媒集团项目部承担合同的签订工作,在签订前需要做好风险调查工作,考虑到所属项目的具体要求,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但是在履行阶段,需要对合同项目进行变更的时候,由于部分条例是口头约定的,没有按照项目条例履行,事后对方不承认,如果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则会导致没有理论依据,项目部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项目部在合同管理和履行的阶段,如果忽视了对项目部门所属职责的有效划分,必然对后续管理造成影响。

二、集团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措施

考虑到集团经济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后续控制阶段,必须从实际情况入手,以现有的职责体系为例,做好不同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以下将对集团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措施进行分析。

(一)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传媒集团的各项管理职责比较特殊,针对不同项目的特殊性,工作人员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影响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当前在合同处理阶段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的情况,企业外部形象受到影响,因此可以从实际情况入手,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及时对各项条例进行对比分析。集团可以借助自身改革发展时机,结合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技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采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合同管理的评审、签约和履行等程序的管理。分公司要对自身业务项目进行分析,按照合同机制的后续执行要求,进行动态管理,最终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二)提升工作人员管理意识

传媒集团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可以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同时提倡全员管理形式。总公司和分公司需要了解规范化系统的要求,以责任考核形式为基础,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分公司在所属指标划分阶段,要采用层层管理和层层加压的形式,项目负责人、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要明确自身分工,对法律变革形式进行分析。此外开展合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企业内部媒体造势,宣传合同法和建筑法,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强化全员

诚信意识。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传媒集团要建立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各项活动进行分析。考虑到规范经营活动的要求,要提升经济效益,防范各种风险,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针对职责划分不明确以及岗位要求不明的现象,可以开展组织管理形式,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处理,按照具体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中涉及到科技形式的应用、品牌策划、影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因素,要对各类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数据为支撑,最终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四)落实合同考察工作

传媒集团作为我国新型产业集团,其发展前景比较乐观,整体管理阶段,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但是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在管理阶段会存在不同程度问题,增加后续管理难度,在前期必须做好基础考察工作。包括对方的经济能力,集团内部管理形式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只有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践中,才能保证项目的有效性,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如果合同包括附属条件,双方应在主合同中明确本合同的所有有效附件,经加盖双方印章后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完善最后审核程序

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涉及到的法律条款进行有效的处理,传媒集团在后续发展中会遇到很多风险,因此为了保证条例符合法律框架的基础要求,需要做好最后的审核工作。该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扩展执行力度,以绩效考核体系为基础,做好后续的跟踪管理,直到完整归档。同时传媒集团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属性要求,制定出符合本集团发展的不要版本的合同,将关键注意事项纳入到合同中,最终保证集团的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很多经济主体出现了改变。传媒集团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以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基础,结合行业性质和企业发展特点,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同时传媒企业要采用规范化管理的形式,构建项目合同管理防线,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减少消极因素的影响。项目负责人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从集团的经济效益入手,对合同进行有序的管理,完善管理章程,最终保证合同管理的有效性,促进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杰.医疗集团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J].医疗装备,2012,(01).

[2]张健,黄爱萍,白莎琳,刘冰,仇玉敏.公立医院对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J].中国卫生经济,2011,(15).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朱元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7).

[3]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6

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是当前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承担,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相比是个进步,但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审计模式之缺陷

第一,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没有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村集体资产与其他公有资产一样,其产权有—个基本矛盾。这一矛盾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通过某一组织来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辖区内成员的当然代表,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村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人,村民需要通过审计手段来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对村民负责。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无权看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论,无法了解组织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无法解决,产生了财产所有者、受托经营者和受托监督人三者之间关系错位的怪现象。长此下去,这将导致农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导致农村审计权威和信誉的丧失。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独立性差。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机构,这与内部审计相同,但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任何隶属或利害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这一点又与内部审计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大部分是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的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的工作人员,这一点与国家审计相同,但是他们明显不是现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定位不准,成为多年来困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一大难题。

第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村级组织审计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主管,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然而,村级组织不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对这一特殊领域缺乏实践经验,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均没有专职的村级审计指导机构和人员,缺少对具体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管理,缺少对具体业务技术的研究和探索,只是通过内审协会的自治自律,这样不利于村级组织审计事业的发展、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审计功能的发挥。

三、加强村级组织审计的对策

第一,今后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作为县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在农村集体资产完成产权界定,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股份合作式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以参照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全体股东(村民)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这种模式下审计机构只对监事会及全体股东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

第二,加强引导,加快转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通过制订指导意见,工作沟通,典型引路,强化考核等,多形式,多渠道,引导村级组织审计转型发展。要促使村级组织审计逐步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内控管理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转变,由事后审计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面审计监督转变,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行审计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避免决策风险。要针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状况,实行账前审计,做到先审计后入账,严格控制事中风险。要加强后续审计,彻底杜绝风险隐患。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8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学术界对其尚没有统一定义,只是从不同视角进行了阐释,这些阐释内含的核心观点基本一致,即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原则是自愿参与、自由退出,服务对象主要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服务内容主要针对农户家庭个体无法实现的部分,目的主要是增强合作、抵御风险并增加经济收入等。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鲜明的特征:其一,结合方式自愿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自愿联合方式。其二,成立方式合法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成立方式。其三,经营形式企业化:以现代企业组织为依托的经营形式。其四,营利方式双重化:以对外营利、对内非营利为原则的营利方式。其五,分配方式多元化: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

这有别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保障国家工业化或缴纳农业税,进行集体提留后,家庭承包收入各自分配的单一化分配方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是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它有利于激活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用,提高要素使用率,进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剖析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

由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级,且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多变,因而目前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七大层面:

1.合作意识淡薄,自生能力趋弱

2.发展资金不足,竞争力削弱

3.经营形式单一,缺乏产业支撑

4.人力资源匮乏,供需矛盾突出

5.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严重

6.剩余索取权不明确,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双缺失”

7.政府行政介入不当,介入“度”难于掌控

三、创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体系

本文试图从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明确剩余索取权、把握政府介入“度”等方面入手,构建新型对策体系。

1.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具体可从两个层面努力:其一,通过典型示范与引导,降低农户间合作成本,增加合作收益,提高单个农户的合作意识。其二,通过政策支持,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其三,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

主要措施包括各地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农司的作用,为缺乏发展资金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等。

3.创新经营形式、走多元发展道路,增强产业支撑

4.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

面对人才缺失的状况,必须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5.创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其一,在各级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立集体经济的专门管理主体。各地政府应尽快研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等。其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制度,赋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任何经济组织要真正融入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就必须拥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具备法人资格。其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体制。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核实其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等。

6.明确剩余索取权,实现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与监督成本降低的“共存”

在道德层面,可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者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其为集体服务的强烈心理,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这一措施的力量有限;在经济层面,可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管理者,使其与全体社员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

7.把握政府介入“度”,真正履行“支持”职责

政府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把握好“度”,并在遵循平等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制度性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以下三个层面:即维护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使其始终是农民自愿结合并为其共同利益服务的经济组织;增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为社员谋福利的能力,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推行合作制度,促进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壮大规模获得更大发展。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9

1.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源头管理。

对规划内的集体土地、荒地开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准占用。同时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跟踪管理。由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资产建立台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由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跟踪核查,随时进行记录,年终填写“资产年检表”,报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备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开发、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事先必须由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审议

同时,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方可进行。

3.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摸底清查

将村集体资产进行摸底、登记(清偿)、评估(核资),明确了村集体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防止村集体资产被闲置、流失、侵占,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4.在处置资产时,通过公开招投标,规范运作程序

严把投标关,使村集体资产处置能在合理的招投标上进行公平竞争,产生了较高的中标额,保证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增加了村集体收入,保护了群众的利益。

5.加强集体资金管理,保证村级资金应收尽收。

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建设工程的决策、预算、招投标等方面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但是,我们通过近年来的农经工作实践发现,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逐年加大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认真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这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村级集体经济的社会负担日渐沉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其任务非常之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事项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诸如道路施工与维修、垃圾回收与清理、水电建设与维护、社会治安、农民医保、五保户供养、低保供养等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负担越来越大。同时,当前国家在对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支出时,改变了以往国家全额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政策,而是实行“财政出一点、村集体配套一点”的“两点”政策。此类政策的实施更是无形之中加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这就要求农村企业组织必须适时地进行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流转,造成了原有经济发展项目的滞后发展。

2.村级集体经济出现负债现象。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或经营管理不善都会造成集体经济企业的亏损或倒闭,导致了村级集体经济存在较多的债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支缺口比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的现象。

3.村级集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日渐变小。

主要表现在:乡镇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变革时,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大多被变卖,逐渐退出了经营领域;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优势的逐渐丧失,造成了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日益变小;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迎合新的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相应地削弱或消除了原有的经济增长点,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家对广大农村实行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要想真正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必须在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结合集体经济的具体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水平的发展策略。

三、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1.加强农村的领导组织建设

要严格选拔村支书和村主任等职位人选,发展一批懂技术、善经营、政治强、素质高的年轻人来担任具体职务,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同时,加强对农村领导班子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让领导班子成员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努力提高其集体经济的经营能力。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将领导班子成员的业绩与其收益进行直接挂钩,以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国家投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要进行整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发展二、三产业,增强农村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时,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将经济政策和行政拉力相结合,对其进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倾斜,实现各个集体经济发展水平阶段的农村都能获得较快的发展。

3.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

要将国家政策的普遍性与单个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相结合,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结合每个农村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其发挥集体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发达村、较发达村和欠发达村实行不同的经济推进步骤,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依靠自身发展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的创新

1.对集体存量资产进行盘活

对集体经营不善的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和运作,实现集体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通过对企业的经营产权进行向外租赁和承包,用租赁承包所得的资金投入农村的经济建设,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或通过租赁和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由以实物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开发资产资源,在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促进集体资产的滚动发展以及保值和增值。

2.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围绕特色农产品发展和交易市场,建立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城镇的地理位置优势,采取大户带头、集体主导、摊贩唱戏的多元化形式,建立专业的销售市场。组建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与农民签订农作物产销合同,实行产加销一条龙服务模式,拓展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在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同时,解决农民农产品销路不畅的难题,实现农民增收。

3.积极进行招商引资

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资金支持和发展活力;同时,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实现招商引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可以通过多元参股的方式,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办一些运作活、机制新、上档次的较大规模的二、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在更高层次上吸引外来资金。

4.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