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案例

时间:2023-08-06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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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案例

第1篇

【关键词】旅游档案;开发利用;方法

旅游档案真实记录了旅游业发展的各项资料,为地区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规划的制定、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管理质量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最为基本、直接的参考资料。而旅游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只有对旅游档案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才能充分发挥旅游档案原本的作用和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旅游行业。

一 、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意义

对旅游档案进行开发利用对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旅游管理部门更好地行使职能。旅游档案为旅游管理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可靠的凭证及参考,因而开发利用旅游档案能帮助旅游管理部门更精准地判断旅游工作的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从而更及时科学地制定旅游计划,开展旅游决策,有效管理旅游资源及旅游决策,提高旅游管理的水平及成效。其次,旅游档案真实全面地记录了旅游行业发展中的历史资料,为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凭证及参考,因而加强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能使人们更全面地了解旅游行业的发展历程,为当前的旅游活动提供参考,为旅游行业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为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有力借鉴。再次,旅游档案记录旅游历史文化,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社会精神文化,不仅丰富了我国的社会文化,而且也促进文化的传承及延续,有力地推动了旅游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方法

(一)加强旅游档案基础建设。较之其他类型的档案管理,旅游档案工作的起步发展较晚,并没有现成的档案管理方法可循,因而需要加强旅游档案基础建设。一是在有效遵循旅游档案的形成规律及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并分析旅游文件材料,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旅游档案分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系统地整理、归档、编目及管理,不断完善旅游档案的基础建设,为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提升旅游档案归档的全面性。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实物、音像、图表等,包括旅游景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建设、人事、设施建设、环保、交通、名胜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档案、旅游产品档案等等,均需要列入到旅游档案的归档范围中,只有全面地进行旅游档案的归档,才能充分挖掘出旅游档案的资源效益、经济文化价值、社会文化效益,促进旅游档案信息的交流传播,实现旅游档案的有效开发与利用。三是加强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档案的编研工作属于档案的二次信息加工及三次信息加工,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需要立足旅游行业的现实情况,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部门及业务领域对档案资源信息的需求及旅游行业动态,选取合适的课题进行编研。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可以采取专题编研、系统编研、文件编研等诸多形式,形式多样的编研工作能提高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效果。

(二)完善旅游档案目录体系。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为使用者快速、准确地提供旅游档案原始资料,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而浩瀚如海的档案资料往往加大了利用者的利用难度,因此需要完善旅游档案目录体系,以提高旅游档案的利用效率。随着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档案信息资源更新极快,因而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旅游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修订,加强旅游档案管理方法及成效的规范,为旅游档案资料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完善旅游档案的目录体系,在围绕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及重点任务的基础上,分析利用者的档案需求信息,积极探索利用的途径,建立旅游各部门、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发挥出各自的档案优势。不断丰富档案的检索工具,编制出大量适合旅游行业发展的档案编研资料,并进行针对性地筛选、归纳、加工和整理,使之成为极具使用价值的旅游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旅游行业对档案利用的客观要求。通过完善的目录体系有效地揭示出旅游档案的库藏资源。例如,可以在进行档案文件登记的同时,增设与之相关的著录项目,加强后续的整理、排序、分类工作,实现文件的有效归档及著录,不断完善旅游档案的目录体系。便于使用者更好地查找和利用档案资源,提升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的效率。

(三)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现代技术在档案领域的渗透有效地提升了档案工作的效率,而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实现不仅能使旅游档案的整理、归档、立卷、管理突破时间及空间的限制,更为高效快捷,而且能有效地缩短二次文献信息的加工时间,提高档案信息的时效性,从而大大提高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效率。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微缩技术等先进技术,在计算机中录入种类丰富的旅游档案信息,并直接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加工,以此快速地进行二次文献的整理编辑,而电子化的档案信息成果也能进行多次复制,便于旅游行业各个部门的利用,有效地拓展旅游档案的服务范围。此外,通过档案信息的数字化,还能达到一次投入,多次产出的效果,大大节约了旅游档案管理及信息加工的成本。不同区域的旅游管理部门还可以加强联系,定期进行集中交流及规整,促进各地旅游资源的动态更新,最大限度地提升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率。

【参考文献】

[1]曹新素. 档案信息用户工作研究[D]. 安徽大学 2012.

第2篇

关键词:离婚诉讼;婚姻法;房屋所有权归属

一、按揭购房的含义及其性质

1.按揭购房的含义

按揭指就是在购买商品房是资金不足采取贷款的方式购房的方式,其具体是个人购买的房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已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以此作为还款保证,那么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则立即将作为还款保证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在这个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①。这便是按揭购房的含义。

2.按揭的性质

按揭法律性|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上是否享有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笔者认为按揭的性质跟狭义的让与担保相似。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的担保物的权利先行已转给担保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就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的制度。但是让与担保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本文的让与担保说是指狭义让与担保,即通过买卖的形式来达到信用授受的目的,债权人没有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债务人则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按揭虽然跟让与担保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按揭并不完全符合让与担保说。

二、几种常见的按揭购房形式及其分析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房屋手续,婚前或者婚后办理了房产登记,婚后共同还清贷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可见此时按揭房屋归办理产权登记一方。

2.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的

该房由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双方共同生活,说明该房屋为是为了解决双方居住问题而购买。同时虽然首付款为一方父母所付,但是法律在一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可是该条款并没有区分父母是全资还是仅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

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房,首付款已付,办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没还清

对于这种观点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据最高法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主张不能分割。另一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自权属登记之日取得所有权,主张可以分割。我国综合采取了这两种观点认为原来的物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婚后一起还款可以看作为是夫妻双方有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合意,是共同财产,采取这一点的同时又强调登记还是物权取得主要条件。

4.房屋的增值部分

对于增值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揭购房之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其增值部分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按揭购房则该房是其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也为其个人财产,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是另一方对该房产保值所做的贡献,因此应该为他做出适当补偿。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按揭够房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全部贷款的,即使其婚才拿到房产证,此时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他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不能从对方那里获得赔偿。

三、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割的处理对策

1.完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保经济往来的安全,物权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及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法律规则。②在这种公示原则下房屋的权属证明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房屋权属的形态。推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产权登记的所有人。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登记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

2.夫妻双方应该重视婚前财产协议

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签订婚前协议对婚后可能到来的问题有一个预防措施,从而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因为种种原因,社会还不是普遍能够接受婚前协议。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前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婚姻的绊脚石,也不可能会去破坏夫妻感情。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明确约定自身利益,有利于使婚后生活的权利义务变得明晰,减少财产因素对婚姻的破坏,更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稳定。

结论

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由于地方环境的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结果也有差异。本文从按揭购房的性质出发,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探讨不同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后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来解决这类案件,尽自己的微薄之力。笔者认为我们重视婚前协议的同时如果能够完善房产登记制度,将有助于我国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法律问题的解决。

注释:

第3篇

“物业”一词是从英语词汇“property”及“estate”翻译而来,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物业管理(Realpropertymanagement)是指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或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有权委托的非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物业进行养护、修缮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修和服务的活动。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目前只能算是处于幼稚期。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纠纷类型也从原先单纯的追索物业费纠纷转而向服务质量、乱收费、乱搭建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等引发的纠纷发展,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尚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法院便只能根据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来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够详尽或明确,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

目前,就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而言,呈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等特点,案件类型大致以以下六种为主要常见:一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纠纷;二是公共费用分摊纠纷;三是小曲停车位收费引起的纠纷;四是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五是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六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综观近写年来社会媒体对此类纠纷的报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上述纠纷有以下原因: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抢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的少,特别是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起争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收费与服务水平不适应。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不与业主协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而提供劣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在保洁工作、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并未降低,引起业主的反感。他们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3、业主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对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并不知晓。不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渗漏使业主遭受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知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讼中业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虽领取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具备相关职称。物业管理并未能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有少部分业主因此提出抗辩,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缴物业管理费。

5、法律文件、规章制度不健全,物业管理队伍素质低下。一个物业区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应该有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合同书、管理公约等。可是大多数物业区都没有上述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导致许多事情无章可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能力。

三、国际物业管理参考与我国物业纠纷解决之法院建议

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

1、他山之玉:物业管理之国际参考

综观世界各国,在其高度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行的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的物业管理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中,都设有房产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物业管理学会(IREM)是负责培训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组织。任何一个管理师只有在达到IREM制定的严格标准以后,才能得到注册管理师(CPM)证书。除此之外,全国有影响和规模的物业管理协会和组织还有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主要负责对物业设施的管理、还有一个全国性协会BOMA,代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房东的利益、许多协会还办有定期刊物,开设教育性专题讲座和课程,帮助物业管理人员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职业道德。管理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在新加坡,不仅物业管理组织系统健全,而且物业管理更强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进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防火须知》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为物业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例如对室内装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十分重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政府规定每5年对整幢楼房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一次维修。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需经工商登记就可以承揽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在香港数量非常多。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大厦公契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发展商卖房时,必须起草制定大厦公契,报政府登记备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绝备案。香港的物业管理最值得业主赞许的就是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香港的物业管理费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费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业的比例是15%.另外,物业管理费也有采用包干制的,这一点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收费方式相似。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常规范: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和完善的地方,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大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购,均广泛采用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2、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与纠纷解决建议

我国物业管理从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到九十年代初物业管理在全中国新建住宅区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设部提出“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竞争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打破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竞争,真正缓和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从法院角度,笔者以为可作如下思考:

1、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关于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财物被盗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这种过错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尽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

2、业主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依法维权。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由于物业服务是日常发生的、是长期的、细化的和具有个体差异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业益的维护方面,业主对发生的纠纷,应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此外,业主应注意在平时积极收集、保全证据,避免在日后诉讼中处于劣势。

3、物业主管机关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严格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管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个性化贴心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精英团队。

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国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和物业管理法模式四种[6].从目前情况上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选择专门进行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较为切实。笔者同意其观点,因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涉及人员的管理;其在设立优良和谐的居住环境上,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其管理的“物业”已经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在内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的参考性标准;同时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公平竞争。但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均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会使竞争者抛开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而作出各种各样妨碍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势必会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只能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来调整市场交易领域生产经营者之间商业性竞争关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行业。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市场地位。关键在于创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当今社会人们消费观念的时尚潮流,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公司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质来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同时也依靠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制止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完善协会内各项制度,公约与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行业协会应通过吸收、凝聚核心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实现行业内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谐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参考书目:

1、朝法宣:《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载中国法院网,

2、高航、徐悦:《美然现象,物业管理窘境的另类写照》,载《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张哲:《物业纠纷膨胀法律为何难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杨玖霖:《戚区法院分析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2期。

第4篇

Chen Le;He Jing

(Municipal and Construction College of 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880,China)

摘要: 案例教学法因其与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相契合,能比较完美的实现有效教学而被广泛应用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同时,它也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其实施存在诸多的困难,而且效果也不如想象中那样理想。文章拟根据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中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Abstract: Nowadays case method is widely applied in law courses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s(HVC) owing to its conformity with the cultivation aims of the HVC and accomplishment of the effective teaching. Meanwhile, it is a part of the improvement of law courses. Even so, in teaching, its practice exists many difficulties and the effect is not so effective a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cultivation aims, based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analyze this case method.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有效教学 法律专业课 高职院校

Key words: case method;effective teaching; law courses;High Vocational Colleges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275-02

1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1 与有效教学的联系有效教学(effective teaching)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一种教学理念。它指的是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其内涵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首先,教师是要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其次,要求教师有“全人”的概念。学生发展是全面的发展,而不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学科的发展。再次关注教学效益,要求教师要有时间与效益的观念。教师在教学时既不能跟着感觉走,又不能简单地把“效益”理解为“花最少的时间教最多的内容”。教学效益不取决于教师教多少内容,而是取决于对单位时间内学生的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综合考虑的结果。最后,有效教学也是一套策略。要求教师掌握有关的策略性知识,以便于自己面对具体的情景做出决策。

具体而言,我认为,为达到有效的教学这个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素质尤为重要。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从理论上看,实施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而且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我的实践和调研情况看,教师需要对一些鲜活的案例进行提炼,对教师素质要求极高,对教师不失为一种鞭策。而大部分学生对于这种灵活的、生活的案例比较容易理解,进而产生比较浓厚的兴趣,因而教学效果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lecture method)相比,有效的多。

1.2 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联系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2010级的培养目标如下:“本专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但闻、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在这个培养目标下,我们在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时,应着重于培养其把必需的文化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能力,使其在完成学业的时候,完成相关的基本业务训练,具有技术应用能力。而这个目标,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着重这种方法的教授,具体而言,就是案例教学的灵活应用。

2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在主观上,案例教学没有充分开发近年来,不少中专学校趁着一定的时机升格为高职,甚至有一些高职根本就是在中专体制下开办的。中职和高职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转变。中职院校大多并不设置法律专业,这就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的设置处于四不像状态,招生情况也并不很理想,其课程改革力度不够大,在课程开发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远远不够,案例教学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也使得许多学校法律专业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法改革的口号流于形式。

2.2 客观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缺乏

2.2.1 案源的缺乏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案源缺乏。目前针对高职高专院校适用的案例教材可以说还是一项空白,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不同课程不同教师选用的案例真实性和新颖性差异较大。另外一些教师则直接选用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其深度和难度都超出了高职高专学生所应该掌握的程度。除了极少数毕业之后打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之外,这样的案例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都不太合适。

2.2.2 复制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开展案例教学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将本科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模式完全复制到高职院校中;二是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传统讲授教学的一个点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真谛,只是在教学中摆摆样子。将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模式复制到高职院校的原因是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于这些本科院校。他们在校所接受的这种教学模式使他们在执教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为他们的教学服务。但在高职院校中这样的教学模式是吃力不讨好的,往往是教师在课前准备得非常充分,但上课时却发现学生讨论不起来。这与学生的素质和知识基础有关系。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使教师丧失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第二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现在的高职学生素质比较差,无法真正地开展正规严谨的案例教学。由于学校有课程改革的要求,所以简单应付一下,摆个样子。这里面有一个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的问题,将本科院校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拿来衡量高职院校,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案例教学法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2.2.3 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教材是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高职院校法律方面的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也是制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运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专业图书资料的不足一方面使教师想进行案例教学时无法完成相应的教学准备工作,教师不可能去“闭门造车”;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在预习和复习案例时无法通过学校图书馆查阅有关法律资料,从而使得这一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案例教学出现问题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我认为要使这一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展现自己的特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在思想上重视案例教学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首先应重视案例教学类型的能实现有效教学的教学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恰当的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应给教师以指导。而对于恰当的应用了这种方法并取得了有效教学成果的,大力推广。教授法律专业课的老师,也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案例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多加修正自己的错误观念,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形成自己风格的案例教学。同时要继续加大课程改革。高职院校应继续加大法律类课程改革的力度,进行案例教学的深度开发。首先,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由专业骨干对教学计划进行论证,根据案例教学的要求调整已有教学计划,在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的专业课总课时中增加案例教学的课时数。其次,对于不同课程中重复的内容应有所删减,以实用、有用、够用为原则,为学生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以满足学生日后职业生涯的需要。再次,学校应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培训,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案例教学观念,并定期组织开展案例教学研讨和公开课观摩活动,从而建立起有高职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模式。最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及学生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或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使学生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个直观的认识。

3.2 做好案例数据库建设及教材开发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选择恰当的案例对其实施效果至关重要。教师若自行编制案例,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难免发生偏差。若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改编,每年法院的案例浩如烟海,对每个教师而言,实在是勉为其难。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对策有三个层次。在各高校层面上,学校应组织各个部门,协作建设案例数据库工作,为教师准备案例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在省一级层面上,应该把其所辖高职院校的资源整合起来。在国家层面上,教育部高教司等部门应努力促使各个省市的数据库可以交互或者统一使用,同时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士对案例进行评述,便于各高职院校可以互相借鉴,共同学习。

同时,学校要做好高职法律类课程案例教学法教材的开发工作。由学校组织任课教师或相关教师编写切合本校实际的案例教学教材是一个切实可行同时又能激发教师工作潜力的有效做法。但是应该注意编写教材中会出现的粗制滥造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认为解决办法有二,其一,请非本校的专家真正进行审查指导能比较有效的杜绝有些教师只是为了赚外快或者评奖项而编制一些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学的教材出来。其二,在书稿出来后,进行试讲解,来验证编者对内容的熟悉和认同度。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学校的相关部门都应想方设法建立自己的案例库,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考试的需要仅仅建立试题库。学校在建立自己的案例库时,可以采纳一些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根据本科院校编辑的案例教材进行浓缩改编。还可以由教师根据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自己编纂一些案例。我认为在建立案例库的过程中由教师编纂一些案例加入其中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适用、修改及补充之后可通过出版社正式将其出版。而对于专业图书资料,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细化。非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方便其建立自己的法律专业书库。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有效教学,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当前,导致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观念旧,拿着新教材,唱着过去的歌谣。二有惰性,常有“拿来主义”,鲜有创新精神。三是关注点有偏差,教学时只关注教,忽视学生的动态生成。四是反思少。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实施效果。因此,完善案例教学法必须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除要求教师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外,还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为此我们应当:第一,鼓励法律专业教师,特别是承担应用法学教学任务的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建立一支“双师”队伍。其次,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来兼职。包括,律师、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从业人员。这样,首先,他们都具有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同时,能为学生实习和实训提供方便。另外,可返聘一些以退休的普通高校的教授等定期来对学生开办讲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基本上他们都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良好的知识素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治学态度等有良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于大水,法学案例教学法简论,政法论从,1997,(3).

[2]谈建俊,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江苏大学学报,2002,12.

[3]曾,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8,11,(2):97-100.

[5]李强.推广案例教学法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2,(03).

第5篇

关键词:公安法律文书;逻辑思维;训练方法

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0-02

作者简介:章锦(1962-),女,湖北通山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从事文书写作、逻辑学研究。

一、逻辑思维训练的作用

多年来,笔者在公安法律文书教学中始终关注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断对教学模式,训练方法进行改革,但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的学生虽然较好地掌握了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规范和技巧,在写作中仍难免出现用词不准、语义不明、条理不清、表达不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笔者经进一步研究认为,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是提升学生写作水平的关键。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反映客观事物,科学认识客观事物的性质特征、事物之间的关系及事物存在发展规律的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就是指人们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材料,识别信息,处理信息,并据此和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包括识别、分类、比较、分析、综合、判断、归纳、支持、反驳、评价等能力。公安法律文书是在公安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公安工作中办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综合归纳,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得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公安法律文书是对这一过程的科学再现。公安法律文书写作始终以概念、判断、推理作为主要的思维形式,以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为主要方法。学生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掌握逻辑思维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论证严密,才能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表达通畅、说理充分,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

逻辑思维存在于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个过程中,在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提炼,材料选择,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各个方面,都是逻辑思维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写作过程的不同环节,训练学生的逻辑技能。

(一)训练概括主旨的逻辑技能

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表达出来的看法、主张、结论、请求事项、呈请事项等等。例如:刑事法律文书中诉讼类文书的主旨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呈请类文书的主旨是有无犯罪事实,是否立案、立为什么性质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等等。公安法律文书主旨的要求是正确、鲜明。写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出现的錯误是定性不准,主旨不明。因此,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概括,真正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对于呈请类文书,如立案阶段的文书,因为初步获得的材料往往是鱼目混珠、零散杂乱、真假相间的,需要识别哪些是虚假的,哪些是真实的;分清有无犯罪事实,有什么犯罪事实,进而预判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呈请批准立案;对于诉讼类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则要分清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做到定性准确。要训练学生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然后通过缜密推理和多种逻辑方法给案件定性。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形成明确的主旨。

(二)训练选择材料的逻辑技能

材料是文书的基本要素之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案件事实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公安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也就是用事实、证据证明犯罪(或无罪)的过程。所以,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在选择材料时要遵循逻辑论证的规律规则,要保持论题的同一、保证论据的真实性,充足性。要训练学生学会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围绕主旨选择材料。怎样保证选择材料的真实准确?同样需要遵守逻辑规律规则,要选择经过调查核实的、有证据证明的、相互印证的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侦查假设当做事实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取得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材料与材料之间不能有矛盾,材料与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围绕主旨选择材料,首先是材料与主旨相切合、相一致,不能矛盾;同时,选择典型的、反映案件本质的、有证据证明的材料。这就要学生学会对材料进行分类、分析,鉴别,找出最具证明作用的材料,剔除与证明犯罪(无罪)无关的材料,从而有力的表达文书主旨。

(三)训练安排层次结构的逻辑技能

文书结构解决的是言之有序的问题,公安法律文书总体结构是固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比较容易掌握。主要问题一是笔录类文书,如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过程记录层次混乱,结果记录不明。二是叙述性文书在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写作上,容易出现层次混乱,条理不清,因果关系不明,证据列举主次不分等问题。这都是文书写作的“序”的问题。要解决写作上的“序”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构思上要有“序”,思维要有“序”。归根结底是要正确认识事物本身的“序”,即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客观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时间上有先后,空间上有内外,数量上有多少,性质上有轻重,意义上有大小,程度上有低高,距离上有近远,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训练学生学会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联系和规律,并且按照从先到后,从外到内,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近到远,由主到次,由重到轻,或由因及果,由果溯因……的“序”来安排文书的层次结构,就能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如:笔录类文书在写作时可按时间的先后,空间方位的变换、采取的方法、以及取得的结果的“序”进行记录。叙述性文书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都要反映案件本身的情况,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有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换、罪责有轻重、责任有主次、事件有因果。首先分清时间的先后、空间的变换、罪责的轻重、前因后果,然后据此采取横式结构、纵式结构或者纵横交错式结构,科学安排文书的结构。在证据的列举方面,则要训练学生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分清主次,合理排序,进行列举。

(四)训练语言运用的逻辑技巧

作为实用性文体,公安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规范、精炼。学生写作中出现的用词不准,语义不明,表达不畅的问题,本质上还是逻辑思维能力低下的问题。语言表达思维,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相互联系;语词表达概念,语词表达判断,句群或语段表达推理。语言表达上的问题,一方面是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正确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没有准确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既要训练学生掌握明确概念、恰当判断、正确推理的能力,又要训练其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进行表达。要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的确定含义,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词来进行表达,这样就能做到用词准确;判断要恰当,就是准确反映各种不同的事物情况,然后选择恰当的语句进行表达,做到语义明确;推理要正确,就是推理准确反映事物之间的推导关系,从而做到因果明确,表达顺畅,论证严密。

三、逻辑思维训练的其他途径及保证

(一)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加强课外学习和训练

在课堂教学中进行逻辑思维训练,时间有限,效果也有限。因此,要引导学生在课外多读、多说、多写,多方式、全方位进行训练。

1.多读。首先,读逻辑书。要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是系统掌握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方式方法和规律,要引导、鼓励学生阅读逻辑学著作,仔细体会逻辑知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作用。其次,品读名家演讲词,辩护词。这些著作大多富有很强的逻辑力量,能在阅读中领悟论证的方法和技巧。第三,阅读主流媒体的评论性文章,这类文章语言规范,论证严谨,观点正确鲜明,贴近生活,不但能使学生在阅读中形成严谨的思维模式,而且在思想素质上得到提高。第四、读法律文书典范文本,通过阅读分析,找出写作逻辑思维的规律和技巧。

2.多说。要“会说话”,就必须首先会思考。开展各种形式的演讲活动,目的是让学生多开口说话。一是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是行之有效的训练方式,按学号顺序,每节课由2到3名学生进行演讲,一学期下来每个学生都有几次演讲的机会,可以最大范围的保证学生的参与度,使训练效果最大化。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就某个话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这就促使学生在语言形式和材料选择上下功夫,既做到语言精练,又做到材料典型,论证严密。二是演讲比赛。可以是班级、年级、校级的比赛,先在班级“海选”,逐级选拔,做到人人参与,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辩论活动。逻辑本是随辩论而生并在辩论中发展,辩论活动是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3.多写。写作训练是通用的教学训练方式,让学生多写,就是要以写促“思”,在构思和写作的过程中锻炼逻辑思维能力。

(二)提高教师逻辑思维能力,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

首先,授课教师要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并且自觉运用于教学过程中;在教學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表达严谨。这样既能保证逻辑思维训练的有效实施,还能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要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只有教师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训练,才能保证训练目标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张靖.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治安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合理反悔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思想指导下,把治安调解作为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方式,而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给广大群众带来了真正的实惠。然而,治安调解工作在实践中并不是表现得尽善尽美,民警费力、当事人苦求的一张《治安调解协议书》,随着一方当事人的反悔而变成一纸空文,而又把整个案件的处理退回了原点。在这种耗时、费力、不计成本的调解工作中,不但不能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给予有效保护和及时救济,也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

一、有关治安调解的现行规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几部法律规范中,其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未明确规定治安调解法律效力的实施保障措施。

治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没有规定。治安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凭当事人自觉履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当前治安调解制度的尴尬处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矛盾纠纷的增加,治安调解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自身存在的漏洞逐步凸显,一旦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甚至不具有普通契约的效力,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有效主张和救济自身受损害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造成了延误。这些问题使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陷入被动,处境更显尴尬,特别是《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实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从立法方面更加完善,从实施角度更加具体,从救济层面更加明确,使得治安调解的作用更显困窘。

(一)治安调解行为法律属性模糊

在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在基层公安机关占有很大比重,比如河北省基层派出所的调解率普遍达到了80%以上,但是让基层民警困惑的是治安调解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或者一种准司法行为?治安调解是治安管理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可治安调解行为的法律属性模糊不清,易造成民警的执法困惑。

(二)治安调解后置处理途径不科学

治安调解的实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顺利履行,案件结案。这是治安调解最理想的一种情况,也达到了设置治安调解的目的,这里不再赘述。第二种情况是没有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种情况是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公安机关同样要做出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后,治安调解的后置处理途径只有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会造成,一是案件的久调不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甚至使当事人陷入一种“诉累”的境地,这与减少诉讼的本意出现了偏差;二是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势必导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产生质疑;三是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采用司法调解这一手段, 而且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是不认可,要重新对纠纷进行审理,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四是造成当事人的不满,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使居中进行的治安调解可能转变成行政诉讼,或者造成当事人的上访,无形中又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成本。这样就使设置治安调解制度、减少诉讼和行政管理成本的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三)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低微

公安机关按照双方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的居中调解,调解过程始终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进行干预,更不存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力,只是在公安机关居中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个免于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给予受害人民事赔偿的协议。该协议既没有赋予法律效力,又没有明确契约性质,在执行中却成了双方自行履行了。治安调解协议的效力仅仅系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力,履行了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了,不履行就没有约束力。治安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使得基层民警的执法困窘凸显。

三、破解治安调解法律效力的建议

当务之急破解困局,从执法效率、执法成本来考量,有很多人提倡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对接,进行优势互补,用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来营造和谐的氛围。其实,这只是当务之急下的权宜之计。

第7篇

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各种社会问题频发,人们对公平、正义愈加渴望,对司法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由于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需要,司法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舆论,民众对案件的关注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开始对司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现代法治表明,法律的实施过程是需要监督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室不可或缺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监督应该体现在对司法的程序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等廉洁性监督上,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程序的公平正义;而不能对个案的审判结果施加舆论影响。倘若如此,则可能会造成司法屈从与舆论,使司法的独立性丧失殆尽,有悖于监督的目的和本质。

当下我国似乎正处在这个阶段,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屈从于舆论。然而,司法活动毕竟是一个有着严密逻辑的法律适用过程,即便是司法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也并非是仅仅更改结果可以了事的,还需要为其确定一个法律依据,至少是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因为任何法律结论都是需要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因此,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在同一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便会发生变化,从而使法律推理过程发生变化。社会舆论开始影响并干预影响司法这一事实目前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研究社会舆论是如何影响法律的适用过程,具体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推理过程在受社会舆论影响前后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因此,笔者选取了近几年来影响较大、较为典型的许霆案作为样本,对案件审理各阶段社会舆论的发展进行了统计学分析,并就法院受社会舆论影响前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过程的变化进行探究。

一、许霆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时,发现ATM出现故障,便利用此故障先后取款171笔,共计17.5万余元。(许霆持有的银行卡为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余额仅有170余元)。事发后,许霆携款潜逃,并将之挥霍一空并于2007年5月警方抓获。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07]穗检公二诉176号起诉书),指控许霆犯盗窃罪。

二、相关裁判

(一)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故依照《刑法》第264条第1项、第57条、第59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二)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许霆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三)重审判决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依法重新审理,仍然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许霆的临时起意、手段的非暴力性、案件的偶发性以及其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认为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依照《刑法》第264条、第63条第2款、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四)再审上诉裁定

重审宣判后,许霆再次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

三、案件各阶段中社会舆论的发展状况

“许霆案”发生后,不仅学者进行了激烈讨论,普通民众对此也尤为关心,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由于社会舆论存在的无形性以及无法量化的特点,为便于研究,笔者选取对社会舆论形成具有极强引导功能且时效性强,同时又是对当时社会舆论的反映的物质载体——大众传媒之一的报纸新闻刊发量进行量化研究。通过对案件审理各个阶段的新闻数量进行统计分析,从而间接得出当时社会舆论的发展状况。

笔者选取目前最权威的慧科新闻数据库,以“许霆”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搜索,排除不相关信息后,相关统计结果如图表1所示。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描绘出许霆案各审判阶段社会舆论发展的趋势,如图表2所示。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社会舆论的形成、发展过程:在一审前,媒体基本上没有对此案进行关注,新闻报道量很少,社会舆论非常弱;一审之后,由于许霆被判死缓,媒体迅速介入,新闻报道量迅速增加,社会舆论开始增强;二审至再审期间,媒体对许霆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进行了大范围的讨论,新闻报道量迅速膨胀,社会舆论非常强烈;再审至终局裁定作出期间,媒体开始对制度、权利进行反思和对再审上诉的预测,新闻报道量大幅下降,社会舆论较为强烈;终局裁定作出后,媒体再次强烈关注,新闻报道量回升并达到最高水平,社会舆论在对许霆关注的同时开始进行反思。

因此,根据案件的进展阶段与社会舆论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一审判决”是未受到舆论影响的判决,“再审判决”是受到舆论影响之后的判决。而二者之间的明显不同在于量刑从无 期徒刑直接减至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5年,这其中的差别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舆论的作用结果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社会舆论是如何作用于审判过程中的推理过程的,需要进行深入的剖析。

四、许霆案审理中的法律推理

(一)小前提

本案的生活事实是:许霆利用余额只有170元的银行卡在ATM上实施了取款17.5万元的行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现实的生活事实抽象化为法律事实,并以此作为法律推理中的小前提。一审中,法院认定对案件的生活事实进行了归纳,确定了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即许霆的行为为盗窃行为,且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法院的主要依据为:

首先,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取得控制或者占有。关于秘密窃取要件,通说认为“秘密窃取”并非是指无人知情状态下得完全的隐秘的窃取,而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无人知情而实施的窃取。因此,行为人在监视器前以及在公共场合以自以为他人不能发现,但是事实上处在别人监视之中的窃取财物的行为也属于“秘密窃取”。故此,即便是ATM中设置有监控器,许霆的取款行为也属于“秘密窃取”。而根据许霆事后的种种行为表现,也可以确定其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许霆的行为(第一次正常取款除外)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根据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①,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等财物。据此认定ATM中的钱属于银行的经营资金当无疑问,故认定许霆的行为为盗窃金融机构。

再次,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根据广东省的标准(粤高法发〔1998〕11号)②,广州市等7个市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定为“10万元以上”。而在该案中,许霆的取款地是在广州市,按照当时的规定,17.5万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大前提

一审的大前提,即所依据的法律是:《刑法》第264条第1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结论

依据法律推理三段论,根据以上大前提和小前提,一审法院得出的结论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受害单位。其推理过程完整、正确。

五、结语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后法院在此案审理中法律推理过程的变化。虽然法律推理的过程仍旧是适用三段论,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虽然没有改变,但是适用法律的大前提却发生了改变,也因此导致结论出现了天壤之别。确切地说,再审判决其实是肯定了一审判决,因为其大前提和小前提一审判决中都有提到。不同的是,再审法院适用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援引了《刑法》第63条第2款,以此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之一,对大前提进行了补充修正。但是法院为何将此条款作为大前提值得人们深思,真的是因为符合条件吗,还是说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结论的需要,不如此就不能得出满意的结论。笔者看来,答案似乎更加倾向于后者,因为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决定了必须对许霆处以较低的刑罚,一个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刑罚,以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院从法律中找出该条款并将其作为推理大前提之一。由于该条款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许霆可以由无期徒刑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法院不得不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也需要极力维护自己的权威,不能轻易否认其已经认定的小前提,而是尽量从法律中寻找依据,修改大前提,从而得出一个可以平息舆论、稳定社会的判决。该案中,法院虽然取得了形式上的权威,但是事实的权威还是否存在?在此次司法与舆论的交锋中,司法究竟是胜利了还是失败了?舆论的胜出是否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对此,人们应该深思。至少许霆的辩护律师亲口宣称:许霆案能重审是媒体的功劳。许霆对媒体自然更是感激万分。人民群众的满意也证明了判决取得了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但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在案件审理中司法却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独立性与权威性。社会效果固然是司法所追求的,但是独立性则是司法的灵魂,权威性更是其生存的基础。如果法院判决轻易被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则势必危机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受害的将是民众自己。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小觑,它甚至可以改变传统的法律推理三段论的过程。一般法律推理三段论中,首先是确定小前提(事实),然后是寻找合适的大前提(法律),最后通过逻辑分析得出结论(判决)。但是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之后,法律推理三段论中的逻辑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转变,即首先确定小前提(事实),然后确定合适的结论(判决),最后从结论出发寻找大前提(法律)。由此可见,当前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的法律监督范畴,开始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的程序公正。如此,即便是看起来在个案中取得了实质正义,但是长久看来,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损害,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伤害。因此,法院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增强法律适用过程的准确性,避免重大案件的判决反复,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公正、独立,提高自信,尽量减少和排除社会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干扰。

注释

①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废止,但由于案件审理时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故仍援引旧的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②该规定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废止,该规定将广州等6市的数额特别巨大调整为50万元以上。

参考文献

[1] 刘志斌.法律方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第8篇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涉嫌欺诈败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20日原告谢峥岭受被告天搜公司电话和短信邀请,参加被告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并在会上与被告签订《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一份,价款18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0000元。之后天搜并未按照合同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其向原告出具售后服务卡中“服务约定,享受一次《移商报》专题栏目报道一次”,但经查询合法出版物不存在《移商报》、故被告存在欺诈情形。

第9篇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应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治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三)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治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治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内心意识,又是一种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知识的积累,所以,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通过课程调整,可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要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我国虽然在大学里法学院众多。但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寥寥无几,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在近几年开设了本门课程。相反,在国外,“法律职业伦理课占它们教学的半壁江山,否则的话,就会产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们的眼光来看的话,一个知名的法学院如果没有开设这门课,他们会感到不可思议的”。我们应当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通过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增强职业荣誉感,自觉加强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其次,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全面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与法学理念、价值和法学知识不可分离的,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讲授中应结合所学内容,突出法学理念与价值,让学生感受深刻的法律思想、光辉的法律人格、独特的法律魅力,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奠定法律职业伦理自修能力的基础。再次,要加强通识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中要加入通识课程、跨学科的课程,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虽然法学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但是,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能够作出正确的伦理评价与判断,就需要在法学教育阶段让学生了解更多的跨学科的知识。加之,法律职业伦理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化底蕴,为学生构筑追求真理、培养信仰的精神家园。

(二)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素质

法学专业教师是引领学生走入法学殿堂的领路人。法学专业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提高法学职业教师素质是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教师对法学教育的认识是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缺少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意识。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就是要改变重知识、重能力、轻素养的观念,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始终的教学任务,把知识、能力和伦理水平作为衡量教学效果的综合指标,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师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伦理水平关系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成败。要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提高教师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等进行法律伦理分析和评价的能力,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会到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之中,在对个案的分析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判断。

(三)更新法学专业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是一个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内化成法律职业者的品格的过程。所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法学专业教学要改变以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第一,要加大案例式、讨论式教学的比重。在案例教学中,以教师精心筛选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根据道德标准、道德评价、道德榜样等方式对案例中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在褒扬和斥责中使学生受到启迪,使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奠定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基础。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设计好的主题的统领下,学生查阅资料,充分准备,通过中心发言和自由讨论,使学生在主动参与下明辨是非,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神圣。哈佛大学前校长、法学教授DerekC.Bok曾指出:“在经过认真选择的材料的帮助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学习解决在道德问题上的各种论争而发展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将它们运用于具体的情景中。”第二,要强化实践环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脱离实践。近几年兴起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实践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学生走人社会实践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在真实的事例中,结合所学知识独立作出价值判断,这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实践都是十分有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