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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的方式集锦9篇

时间:2023-08-20 14:58:49

质量监督的方式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1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formed the pattern of diversification of investment subject and complication of market behavior. The social environmen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constantly, but 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system still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market economy.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ird-party institution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s of China 's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third-party participati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odel is proposed.

关键词: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Key words: third party;construction engineering;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U41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6-0045-02

0 引言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从建国初期的施工自检到改革开放前的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到90年代后政府强制性实行监理检查验收制度,政府在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对建筑行业质量监督更加有效的模式。第三方评价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应用领域有限,笔者将第三方评价用于研究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模式,探索适合我国政府监督的改革方向。

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现状及问题

1.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对当地所有在建工程统一监督管理的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方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各责任主体过程资料及有关质量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构配件材料质量;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掌握本区域建筑工程质量状况。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监督登记;监督工程师制定具体监督计划,对五方责任主体监督交底;现场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过程;巡查、抽查施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在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及法律手段。

1.2 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渐完善起来的,对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质量监督工作也在响应国家号召不断改革,然而现状仍不尽如人意。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存在下列问题:

1.2.1 定位不准,权责不一

在组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定位为: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在建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社会中其实是事业单位,机构运行费用全部自收自支,仅仅是代表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督权限,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定位不准确,导致其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顾忌较多,放不开手脚,权责不一致,最终影响其代表政府开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2.2 执法程序不严格

在整个监督模式中,监督机构一种身份是监督主体,是市场运行的一份子,另一种身份是公共职能部门,对整个市场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为寻租提供了可能性。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方面还是比较欠缺,对其自身的勤政、廉洁起到约束效果的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和效果达不到预期,透明度较差。同时,监督者作为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缺乏外在监督,没有形成制衡的局面。这种情况下,监督效果会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也会造成腐败、收贿受贿、等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现象。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2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内外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成为人们最关切的问题,而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也颁布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有更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文从依法治国理念入手,从监督体制和管理制度两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工程质量监督 新模式 监督体制 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内外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成为人们最关切的问题,而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虽已形成了基本体系,还颁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防务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工程质量监督运行存在的不足日益显现,所以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从而推动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的创新和进步。

一、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制

1.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牵涉到工程建设和监督两方,工程质量监督是要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监督,把握工程质量情况,督促工程施工按照规定执行,并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对于超标或者违反质量规定的不合格行为实施处罚,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立即返工。在工程监督执法中要坚持执法严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工程施工前建设方需要首先了解相关规定,弄清监督涉及的环节以及监督执法涉及的所有内容、方法、手段等,迫使建设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约束,规范自身行为。

2.明确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是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职责所在,一旦对工程质量监督少有懈怠,出现监管不力、处罚不明等,就会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用,甚至造成安全隐患。所以,工程质量监督者责任重大,监督单位只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一个问责明确的有效监督机制,才可以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水平,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3.改变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监督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影响着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监督部门非常重视工程质量监督,而监督部门只是以日常监督为主,难以真正的实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反而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监督部门“预约式”的监督方式,使得监督检查的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监督的效果。监督部门检查前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了应付检查只做表面功夫,或者直接通过腐败手段躲避检查,使得质量检测监督收不到预期效果。为此,应该转变监督方式,便日常监督为抽查式监督,进行随机检查,不定时抽样检查,不给那些企图蒙混过关的企业和单位时间,只有突击检查,令那些违法、违规,应付检查的单位止于合格线外,从而提高质量监督的效果,保证工程质量。

二、健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

要严格遵循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程序,依照程序办事,按照程序管理。从许可施工到工程竣工接受验收,其期间的各阶段和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任何人都不可跨越任何一个程序。对于不走程序,或者是应付规定的不规范行为要严肃处理,予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工程的安全,保证施工个环节都可以符合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分级化管理

分级化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种新方法,主要是指相关的监督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对监督工程分级管理。比如将监督工程分为好、中、差三级,对好的工程予以表扬和鼓励,或者召开质量观摩会供其他工程观摩学习,实现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学习,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工程质量水平;对差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工程负责人和领导亲临现场督导,或者通过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交给公司领导等方式,促使领导重视较差一级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而提高工程质量。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监督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重视,探讨一种适合时展和人民需要的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具有长远的意义。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工程质量监督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打下牢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任振洪.更新理念 提高效率 探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J].工程质量,2013(6)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 工程质量监督;现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督执法模式已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转变新的监督模式是必要的,探索新模式质量监督执法是关键,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目前工程主体结构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因此对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目标,把握好工程建设的监督质量就是建设的目的和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目前大部分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不行的。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社会各界容易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而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谁核定,谁负责”的现象,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2、转变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效能,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必须转变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很多地区质量监督站还存在政企不分状态,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3、 实行监督告知和监督交底制度

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监督机制,一个项目一个监督组负责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监督组和项目之间的联络,监督组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按权限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提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4、建立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改变以前单一的实物监督模式,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据《当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通知要求,对受监工程责任人(建造师、总监)及责任单位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除给予责任人记分和记不良记录外,必要时责令局部(全面)停工。对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及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上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 结束语

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是项目建设的把关,是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制度,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要强化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应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做到依法监督、秉公执法、使之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于祥:探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模式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深化监督机构改革,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成为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遏制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与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就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以微观管理向客观管理、以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步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2)监督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建设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3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艇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3.1确 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等。以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督机关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要考虑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关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要突出监督重点,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

(3)须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4)要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因为这类工程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3.2抓好工程的源头

首先,要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选择好的施工队伍,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其次,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以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

3.3明确监督程序

规范质量监督程序,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防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质量监督一方面要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管理的方式转变,以巡查、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微观检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4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新模式。

4.1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

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行全覆盖的监督。

4.2尽快丰富工作手段,提升技术含量

质监系统无论工作性质如何定位,技术水平始终是立足之本。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4.3 建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4.4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为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授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标准性。

4.5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因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资产质量建设。新时期随着我国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建设施工周期越来越短,建筑市场逐渐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施工工艺复杂化,建筑材料新型化等特点。因此,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问题的对策很有必要。

1、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1.2、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1.3、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被视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谁核定,谁负责”。而作为直接参建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由于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机构,进而政府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从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三到场”监督,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

1.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1.5、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1.6、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2、解决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新时期,我们应把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有效地应用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新思路、新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2.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2、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性的质量监督模式

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场提示和指导,以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3、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俊立等.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2.

[2]唐奋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j].科技信息,2009.15.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相继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多年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为提高各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工程事故的出现发挥着重要作用,质量监督成为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手段。

一、建童工程质量且督观状

(一)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自从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各省市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文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也相继建立了各类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二)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着质量生产责任,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微观质量进行管理,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政府监督则侧重于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对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巡回抽查和重点监督;最终工程质量还要接受用户及社会的评价。

(三)工程质量监督监测方式进一步转变

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方式由传统的“眼看、手摸、耳听”方式转向采用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了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对主体行为的监督方式由过去“传、帮、带”保姆式方式转为执法监督,实体质量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

尽管《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明确了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但它是委托执法。质量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备执法地位。执法主体面临没有执法身份的尴尬,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的效力打了很大折扣。

质量监督本身,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除了责令改正就是上报主管部门,那么发生了质量事故,质量监督机构只要曾经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或者在监督报告中写入“尚存在某些问题”,就再无责任了。因为质量监督本身就只有如此权限,不管监督的成效如何,只要监督机构履行了“责令改正”的义务,就不再承担责任,这与委托执法的本意有所违背。这样的执法效力没有保证,监督只是过程,而无结果,法律责任并没有落实。

(二)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过分依赖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成了工程质量的“保险公司”。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便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地成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费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编制,绝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决经费问题。2008年国家发改委下文,取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而其他相关部委却没有发文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在这种条件下,质量监督机构保持事业单位现状还是列入公务员编制,已成为当前广大监督工作人员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信息交流需加强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状况、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时在变化,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各责任主体的信息,而各责任主体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政策的变动情况。目前,尚需进一步加强这些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交流。

(五)监督机构人员的现有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有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自我廉政不够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改进和完善。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的趋势及对策

(一)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工程质量监督既然是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必须有执法地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目前多数质量监督机构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赋予了明确的执法内容,但仅靠发整改通知,其维护法律的行为往往会流于形式。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委托时,很有必要将一定范围的处罚权一并授予监督部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辨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社会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委派的监督工程师是执法者,因此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在追究责任时始终要以工程质量的主体及相关责任方为主,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另外还包括材料及机具供应单位。这一点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明确。

当然监督工程师有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特别对基本建设程序的把关方面。如果对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行政不作为,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监督行为及对应的人员予以查处。

(三)解决机构设置、经费来源问题

我国部分地区已改工程质量监督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避免了监督机构和业主的直接经济关系,保证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一种很值得推行的解决监督经费的首选方式。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以后,为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应及时出台监督机构统一运行模式,其中包含机构性质和机构归属,新的运行模式应进一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性。

(四)构建公开的监督工作信息体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要求、监督评价、监督执法应尽量做到公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支撑,实施政府建设管理信息化,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只有实行监督信息的交流和互享,才能更好地起到指导和服务于基层的作用。

质量监督机构一面与工程建设现场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一面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密切,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质量信息,公开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引导企业质量活动,干预市场质量行为,为质量信用机制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资源。由此工程建设各方从建筑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可以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监督形象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监定位相适应的权威,更难发挥其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提高服务于广大群众的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筑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不断进取,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而且要提高思想水平,体现执法为民,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监督形象,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7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政腐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8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1 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主要依赖于政府,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的重要途径。

1.2 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存在着误解。

社会各界容易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而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谁核定,谁负责”的现象,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1.3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1.4 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督,公路工程施工工期长、线长、面广,传统的质量监督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公路市场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项目施工几百天,现场测试一阵子,就要对项目下结论,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2 建立新的质量监督模式

2.1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只有将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的开展工作。

2.2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4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5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面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6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关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2.7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在整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人是主要核心,工程的各个环节都脱离不了人的行为而独立存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经常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与业务能力,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的有效保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新设备的大量投入使用以及新知识的不断更新,这需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去不断学习与掌握这些知识、技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必须要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通过技术培训的多样化与制度化来促使监督人员自觉学习,逐步掌握新规范、新标准以及操作规程。技术培训要采取专题培训和普通培训相结合,现场检查和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而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面向管理层面与监督层面的同时,还能很好地面向工程的一线操作层面。

2.8 适当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力度。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政府需要对其进行严厉的监督管理,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近年来,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责任要归罪于地方政府。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力度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的关键所在,但是政府如果过多地介入也不可取,那样会给建筑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这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因此,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力度还要有个限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盲目地生搬硬套局部的规定、标准等来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2.9 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与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与验收资料使工程质量具有可塑性,是认定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它全面地记录了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过程,而且明确了参加建筑的各方质量责任。为此,要增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服务意识,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与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这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使质量检测行为更加规范化,对于存在虚假报告的不良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通过自动采集重要检测数据,并直接输入数据系统,能够有效减少个别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上弄虚作假,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更具可靠性与科学性。

3 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我国的公路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现如今,人们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也越发地重视起来。在工程质量监督职能逐渐发生转变的今天,相关人员应该以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最终实现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的使用上做到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9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政腐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