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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形势集锦9篇

时间:2023-08-21 17:14:35

金融监管形势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1

1.1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积极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权力,使之积极地参与到本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中。地方政府与本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关注更密切,实行监管职责更加方便。中央政府适当地授权给地方政府,使之充分参与本地金融业监管,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时刻关注本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并且在金融业出现问题时,也不必通过层层审批、获得中央政府的同意,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提高。

1.2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区的金融发展状况、更加明确当地存在的金融发展问题。如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呆账、死账问题。由于很多本地企业的偿还能力不足,所以常常出现企业不遵守信用,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拒绝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银行的呆账、死账增多,增加了经营的风险,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稳定。而地方政府由于非常了解本地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或者根据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向企业施加压力等方式,使企业偿还银行贷款。1.2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在之前缺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时,金融企业往往受到不平等待遇。例如,政府会一味地向银行施加压力,使之向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中小企业因为偿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规定偿还贷款的时候,政府却不会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缺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无法引起政府对金融企业的重视。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风险,需要通过一定的盈利手段获取利润,来支撑企业的发展。而很多地方政府只是简单地认为金融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没有考虑到其盈利的需要,更没有意识到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监管部门的成立使得地方政府意识到金融企业的重要性,进而为其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2.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金融行业监管力度不均衡根据我国当前实行的金融企业或机构的监管政策,很多监督部门需要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如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它们需要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以及风险防控进行负责。而当前的监管中,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限制,如监督部门自身的机构设置问题等,使得监管方面的力度不均衡。如保险行业的监管,相关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级,省级以下的行政单位而没有设置监管机构。由于缺乏相关的地方性监管机构,很多地方的保险业在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2.2地方金融行业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统一建设和相关的职权改革,从而造成地方金融业监管职能的过于分散。监管职能有多个部门执行,而部门之间往往不能进行统一的工作进度以及通过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工作的合理分配。如市金融办的职能是对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而商务局的职能则是对典当、融资租赁等类型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由于过于分散的管理,无法实现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金融机构,一些重要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金融业发展数据的收集与整理都存在很多不便。过于分散的监管职能,不利于本地区金融业的统筹发展,进而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存在职能缺失的问题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地方政府金融统一监管机制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金融机构只是负责协调相关金融企业的服务职责,没有足够的权力展开有力的金融监督。虽然某些地区的金融监管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历史,但是一旦出现金融企业违规违纪的现象,金融监督部门即使知道了也无法行使相应的监督职能。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政府部门阻挠金融监督部门工作,纵容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现象。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能缺失使得地方的金融监督工作表面化、形式化,不利于监督部门在金融行业树立威信。

2.4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已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设置也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是我国依然存在金融监管立法的问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使得地方的很多金融监督工作有名无实。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违反金融业行业操作规范的问题或者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地方政府的监督部门却因为缺乏有力的武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行为发生,却不能有效地制止。

3.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的途径

3.1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督立法体系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督法律体系是确保地方金融监督职权得到执行的保障,是职权改革的必经之路。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更好地分配监督机构的职权,然后对金融违规、违法操作进行明确的界定,值得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实现有据可依。根据法律规定,有关监督部门可以对了解到的金融企业的违规操作或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确保地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2合理调配监督部门工作虽然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实现需要不同部门共同实现,如银监会、证监会等,但是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制来合理调配这些金融监督部门,使之在行动上具有一致性。在职权改革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信息技术,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职权的平衡分配。在公共信息平台中,相关的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共享。这样有助于统筹本地区的金融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本地区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明确监管职责中央政府授权给地方政府,使之积极参与当地金融机构发展的监督工作。此处的“授权”是指中央政府经过合理地规划、职能的划分,然后适当地将权力分散给地方政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全权中央政府行使金融监督职权。因此地方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督职权之前需要进行合理的职权划分。如监管对象的划分。地方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如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都属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而在职能划分方面,监督部门则需要公正、公平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地发展、保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

3.4渐进式推进职权改革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各个地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异。而金融业的发展往往因为受到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这对我国的各个地区的政府金融监督职权改革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实行,然后不断向内地发展。先从较高的行政单位实施,待条件成熟再向较为基层的行政单位进行发展。4.5树立正确的职权改革目标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权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改革目标,即注重安全与效率兼顾。金融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不适当的管理会造成行业的发展混乱。因此,在推进职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盲目地追求效率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增加。如地方政府可以在充分调查本地区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渐地推进改革。如先进性硬件投资开发,然后逐渐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同时,我们要兼顾职权改革的效率。我国地方政府要提高行政效率,进而提高职权改革的效率。

4.结束语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2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3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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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4

(一)有效调节市场失灵,促进资源配置

当金融市场出现了资源配置低效或金融寡头垄断等问题时,市场就称做出现了失灵。而实施金融监管可以有效的纠正市场体系发生的失灵现象,金融监管可以从市场外部对其进行干预来解决引发的各种问题,有效缓解失灵,促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防止市场风险积累

随着交易规模的增大、金融品种的丰富,一些金融产品复杂的设计就可能会掩盖内部存在的风险,许多投资者面对如此繁杂的金融产品以及多变的交易方式便很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蒙蔽。一旦经济形势下滑,其中存在的风险便会全部暴露,从而造成投资者的集体恐慌,无限放大金融风险,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实施金融监管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它可以帮助投资者看清某些金融衍生产品中存在的风险,理清经济趋势,从而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积累。

(三)降低经济全球化格局下危机互流的可能性

在经济全球化局势下,各国之间的经济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面对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各国之间相互感染的可能性便大大提高。实施金融监管可以减少经济全球化局势下各国危机的交互感染,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回顾和现状分析

(一)国际金融改革回顾

20世纪30年代前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很少干预金融机构的活动。当时金融监管尊重市场选择,强调金融市场的自我规范,很少采用强制或行政手段监管。但同时,那时爆发的大危机不仅对银行、证券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且对经济体制也产生了巨大的打击。人们开始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质疑,迫使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了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制定实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金融立法,它限制了银行业的业务以及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的制度。同时,监管当局开始严格管理、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后期,日本、新西兰、韩国等国参考美国模式也开始实行分业监管。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避免越来越严格的金融监管,银行进行了金融创新,给原来实行的分业监管带来了危机。90年代后,金融机构开始实行兼并或重组以抵御国际机构的激烈竞争,一些巨型控股集团应运而生,如汇丰、花旗集团等,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美国随后颁布了法案,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使监管部门将重点放在了风险的防范上,提出了全面系统的监管政策以保证效率。总体回顾看来,国际金融改革的中心是围绕金融安全以及监管效率开展的。

(二)国际金融改革现状分析

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各有不同,但从宏观来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呈现了一下几种趋势:

1.金融监管趋向综合化。

自2007年底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逐渐向综合化方面改进。政府加强了监管部门的权利比重,并将各企业都纳入管理,形成了以美联储为核心监管机构的局面。与美国不同,英国是在原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稳定部门,建立了金融稳定会,并将其作为核心。而欧盟则是发展了欧盟监管当局达成统一管理。

2.监管范围扩大化、严密化。

可以看出,各国的金融监管范围都趋于扩大,并且层面更为严密。如英国提出了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并实行了相应的管理规定;美国、欧盟等把影子银行收入监管范围,减弱对基金的冲击等。

3.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功能型系统化监管。

金融管理的模式需与社会现状相适应,由此,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不能囊括日益增加的监管对象,实行以金融产品和业务为对象的混合监管方式才能与社会相适应。如美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对金融市场进行系统性监督,减少风险。

4.重点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

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中央银行不能仅仅发挥其货币政策的职能,应该将其囊括进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可以防范系统风险,并可以进行宏观监测。所以,目前国际上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明确中央银行的地位。

5.重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金融消费者始终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在经过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开始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上改革的重要日程。美国创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汇总了分散的消费者保护权,并通过各种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产品条款设计,监督金融中介履行责任,改进金融产品信息要求等。英国建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以监督金融机构的不合法行为,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1992年以前实行的是集中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后一轮监管改革提出了在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的目标,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三家分业管理的局面。随着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变化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潜在风险日益显现,监管模式亟待改革。

(一)金融监管方式陈旧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管理理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却仍旧

相对滞后,尤其对银行业来说,若仍实行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的方式已远远达不到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养低

监管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着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普遍存在着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低、分析能力不足、综合能力欠缺等问题。监管人员在工作上缺乏对形势的分析,不能通过金融管理表面呈现的问题触及其潜在的风险,无法提出有指导意义及预警意义的建议和策略,导致监管不足、力度不够等问题发生。

(三)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条例缺乏

我国在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制度建设方面远远达不到目前形势的需要。如我国在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法律条例和依据空白;没有出台关于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银监会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引未修订等。缺乏完善的适应金融业发展局面的监管法规会导致金融行业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四)分业监管模式易形成体系出现潜在风险

目前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的竞争激烈,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产品或业务,这就导致机构的边界模糊,监管标准不一致,造成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如资产管理,它一直是证券基金的传统业务,然而信托、银行的资产管理规模已经快速超过了证券基金业。

四、我国将如何实行金融监管改革

(一)确定监管目标,掌握监管重点

在当前国际金融改革形势下,我国需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有的放矢。切实把风险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点,加强对风险预警的监测和控制,统筹金融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总体趋势,保证好金融安全。

(二)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高技术水平的工作,在外资银行不断涌入的局势下,监管对业务创新的需要也有了新的要求。所以,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完善监管人员的考核标准,相应提高任职人员的从业标准,提高人员积极性和竞争观念。其次,任用高技术专业水平的金融人才,提高监管人员水平。最后,加强对现在监管人员的培养,通过各种培训机会对其进行业务、技能方面的训练。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机制

现在要加快对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设步伐,这样才能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监管规则。需要把已经不适应当前局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积极完善当前的法律条列;最后,从各方面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细化工作目标,严格实施规定,促进金融监管的良好发展。

(四)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配合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业正常运作的手段,两者虽矛盾,却也相互促进。所以,金融创新应该是基于金融监管下的创新,在控制范围内的创新;金融监管也应该是基于创新基础上的监管,要主动适应创新,并能正确引导。

(五)及时转变金融监管模式,以适应形势需求

金融监管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适应本国需要,符合本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我国应该在总结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适时的转变监管模式,建立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建成能有效规避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稳步发展的格局。首先,监管体制应与经营体制相适应发挥作用;其次,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应配合使用,发挥各自的优缺点,取得更好的效果;最后,国际实践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应该内部外部相结合,共同工作,全面监管。

五、结束语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功能监管 “伞形”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对“金融”的简要解释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的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①参照一个对“金融”更为简洁的解释“跨期配置稀缺资源”②我们就能对“金融”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管。”③具体来说,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④

“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尽力防止或制止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二是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合法利益。”⑤

金融监管体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对金融和金融监管本质理解的基础上的,是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为导向的。无论是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还是目标监管模式之间,或是他国通过对标准模式的发展形成的“伞形”监管体制、“双峰”监管体制或是混业监管体制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选择哪种监管体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适合中国的监管体制取决于对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对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预判。

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具体金融监管体制的标准化模型,各个国家的监管体制都是以监管模式作为蓝图构建起来的。即便是采用单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只设立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它的内部架构依然不可能脱离传统的监管模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类:机构监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标监管(objectiveregulation)。

机构监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机构的分类来区分监管者,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公司、保险业监管机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历史上最简明有效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有以下的几种优势:其一,有相对全面的监管覆盖。在法治市场中,金融机构都需要进行登记,所以只要金融机构符合某一个监管者监管对象的类别,就会被这种监管模式覆盖。其二,因为监管对象是一个金融机构整体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业务部门,所以有利于把握整个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发现混业区域的违规问题。

功能监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监管”概念。意为相似的金融业务要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务、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保险业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每个监管者只监管其最专业和最熟悉的业务,这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也保障了监管的质量。其次,类似的业务由同一监管者监管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原则,避免类似业务却有不同标准的监管。例如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涉及证券业务的监管标准可能就与证券业的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标准产生冲突。最后,功能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目标监管一般是指面对业务种类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一种更为直接和理想的监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据最终的监管目标设计监管机构,“使金融监管的三个方面―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均能达到各自的目标”⑥。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目标监管主旨明确,直击要点。无论是在机构监管模式或是功能监管模式下,总体的监管目标是分散在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中实现的,毫无疑问,经过这样的稀释,监管目标的明确性和主导性自然会有所下降。而目标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而设计监管机构,例如系统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机构和业务经营监管机构,目的性和监管侧重自然清楚明确,监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标监管模式根据监管目标不同设立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监管目标而产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间的冲突。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是相互间区别度很高的监管目标,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监管文化,一个监管机构要从理念到制度完美统合不同的监管目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监管目标之间的差异化会越来越明显,基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具有现实意义。

当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所需的设计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点的充分论证之上的: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是否合并、中央银行的角色、各监管机构的政治独立性、监管竞争需求、监管权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衔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分类是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选择其中的一个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线,然后参照三种监管模式设计出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混业监管体制和美国的“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也称为单一监管体制或集中监管体制,即只设立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各种金融业务尤其是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金融集团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国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类金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并于2000年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局综合监管者的地位。虽然2010年6月,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变革,撤销金融服务局,由英格兰银行执行其大部分职能,但是并没有改变英国混业监管的基本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适应当今金融创新能力急剧增强,市场细分化和业务多元化显著的金融业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对于资本市场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务要求,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日益细分的业务类型蓬勃发展,混业监管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从宏观上控制总体风险。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分割所导致的重复监管及监管对立,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监管环境。再次,混业监管体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最后,混业监管体制这种简洁的结构可以更好地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责任。

混业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只适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场。其次,唯一的监管者就意味着缺乏竞争环境,无论是监管效率还是勤勉程度没有类似机构的比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觉,这为的滋生创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监管者这一状况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这个监管机构的制度和理念出现偏差和疏漏或者没有紧紧跟上金融市场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发展,那么某种程度的监管失效就几乎无法避免,因为没有另外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系统可以对此进行补救。

“伞形”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良体制,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分业监管机构设置一个“伞顶”―牵头监管者。以美国为例,首先根据功能监管的模式进行分业监管,“在银行业领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备银行(FRB)、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银行局(SBD)共同负责监管。”⑦,证券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期货业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保险业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监管。在这些监管机构之上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进行总体监管。美国拥有最为复杂的体制,“有100多家联邦或州立机构负责负责不同类别和层次的监管”。⑧

“伞形”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监管模式的分业监管设计可以发挥各类监管机构自身的专业性。其次,在监管机构之间产生监管竞争,有利于激励各个监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业监管之上有牵头监管者的总体监管可以在宏观层面控制风险,协调监管中的冲突和矛盾。

当然,“伞形”监管体制也有其缺点,最大的问题就是整个体制非常繁琐和复杂。其一,整个监管体制需要精简集中,牵头监管者的权力需要得到加强。其二,监管范围除了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监管模式或监管体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各国自身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之上。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选择监管体制应当充分考虑该国的金融行业的融合性,包括跨业经营的法律障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国家上层权力制衡机制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整个监管体制的基础与可行性。关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混业监管体制和“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对于“大部制”的讨论,“整合金融监管资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声很高。”⑨具体而言,就是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部门,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混业监管建议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混业经营的必然性。混业经营已经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种趋势。对于顾客来说,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个性化的需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混业经营可以拓展业务范围,通过多元化业务类型来分散风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关于混业监管体制的优缺点分析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实施混业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国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市场,英国、德国、日本等皆是如此。对于中国而言,金融市场发展不过三十余年,年轻与不成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而且由于种种原因,我们金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痕迹非常明显。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建立混业监管体制,那么其优势将大打折扣,而缺点―和缺乏风险控制将彻底暴露。中国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导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类似的机构自然也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这样一来不仅仅是监管竞争的缺失,连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身份界限都将含糊不清,最终“教练”与“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国金融市场失去市场主导的可能。由此可见,中国实行混业监管体制缺乏现实条件。

其实除了混业监管体制,以分业监管中功能监管模式为基础的“伞形”监管体制也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虽然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它的“伞形”金融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但从这个体系自身来看,经过完善(主要是对“伞顶”监管机构的功能强化)的“伞形”金融监管体制依然是一种比较平衡的监管体制。而对于中国而言,选择“伞形”监管体制有以下的这些优点:首先,中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才刚刚建立不久,在这样的情况下轻易改变整个监管体制,推倒重来确实有些草率。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的架构和运营模式比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经验,那么在监管体制方面的参照也是一种配套。中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参照了美国的很多经验,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公司的设计上直接借鉴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国的“伞形”金融监管的体制对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为参照美国发展起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继续向“伞形”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也是符合逻辑的。最后,建立“伞形”监管体制适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状态。“伞形”体制应当说是一种安全与效率较为平衡的体制,对于中国金融市场这样相对不够成熟而且需要尽可能快速发展从而满足全球化压力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场而言,“伞形”监管体制是一种有较强适应性的体制。

中国要建立“伞形”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难点是在于“伞顶”的选择,是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总体监管能力还是在国务院再新设立一个机构?从现实考虑,舍弃中国人民银行这个既存的总体监管者再去新设一个总体监管机构,然后重新梳理监管体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强中央银行的总体监管权限,以它作为总体监管者和协调者,以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平行的功能监管主体,是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机统一原则的合理方式。

结语

随着中国(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一次提速,作为中国金融业持续繁荣和健康成长的保证,中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尽快完成监管体制的转型,能否适应中国金融业和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事关中国金融战略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而且目前中国又面临如何尽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组织,面临21世纪战略发展机遇期的重大挑战,金融监管作为贸易和投资双重自由化的核心监管领域,如何在体制和执行力方面寻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进而更顺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希望笔者的一些浅析,能够和理论界的其他讨论声音一起,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转变发展的问题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上册),胡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7页。

②[美]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九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30页。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监管学》(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页,第13页,第82页,第95页。

⑥郭锋:《全球化时代的金融监管与证券法治―近年来金融与证券法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争鸣概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6

关键词:WTO;金融监管;功能性监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已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在我国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是与当前我国的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种选择,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较为薄弱,尚不具备综合银行制度要求的内外部条件,因此,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我国的金融监管重点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而对于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统一,而我国的现实则是法制建设滞后,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导致监管效果欠佳。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我国三家监管机构的职工总数超过20万人,大大超过了其他国家。庞大的机构运作起来,费用支出居高不下,而且很容易发生寻租和道德风险,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相互间内容重复,一些相同的、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重新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在我国,高级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不了解被监管对象的实际,对金融业务不熟悉,特别是对外资金融机构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较为僵化的人事制度又不能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使得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分析,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应建立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都非常薄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刚刚起步,金融监管的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是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例如,有的银行不顾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采取种种方式违规向证券市场注入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违规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有的保险公司违规进入货币市场(资金拆借)和资本市场(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保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应得到严肃查处,但是由于实行分业监管,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承担保险监管责任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联动协调机制,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管不了或不能管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落到实处,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融入到了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1.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要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经济中出现了各类金融机构,而它们在经营特点、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上也要有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

2.注重风险性监管,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入世后,金融风险的范围扩大,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多种风险。我国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竞争的过程中,要迎接来自各方面风险的考验。因此,要从以前的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3.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转变,是金融监管的一大趋势。目前在我国国内尚无一家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要建立一个这样的系统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现有的信用管理人员的判断力如何;二是可用的定量评估风险的信息的质量和可利用程度如何。现实问题是,我们的风险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技巧有限,并且银行不拥有关于客户的高质量的金融信息。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最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个能够对风险进行标准化的决策系统,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库。一旦这样的系统得以运行,不同的风险管理人员对相同的客户就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4.金融监管要注重金融创新因素。金融创新既可以化解并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也可能使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甚至将其推入破产的困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衡量与测定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创新数量和品种有限,但是不应低估其业务推广的速度,而应及早着手进行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

5.金融监管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金融机构要主动接受市场的约束。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类金融机构应对市场约束持客观、主动的态度,积极向市场披露足够、充分的信息,不仅能够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而且能赢得市场,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是保证金融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业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以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

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好处在于:一是可根据功能来分配权限。如证券监管更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银行监管关心的是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需要,因此更倾向于保密;保险监管则是注重发生风险后的赔付能力。二是可根据各监管机构最熟知的金融业务来实施监管。三是可以大大减少金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

为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要求,我国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后,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在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下分别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这样可望构造一个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2.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

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必须服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实现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即所建立的内控机制要在银行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制度严密、协调、操作简便;二是审慎性原则,即建立内控机制要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产生的,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所有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四是及时性原则,即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与银行业务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内控机制安全有效;五是独立性原则,即在建立银行整个业务过程的内控制度时,要保持各环节的相对独立性。每个业务环节是一个总体单位,它们之间的操作上既有连续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树立银行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逐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并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3.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督促各会员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同业竞争关系,确保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有组织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帮助下,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性的银行同业自律组织。 2000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共有22个会员,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从一年多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同业协调与合作以及督促各会员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和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我国的证券业、保险业也在尝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随着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就可以由金融业行业协会按市场规则来解决,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金融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

4.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第一,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有效的金融监管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结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应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管;要依据有关规定规范现场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第二,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应建立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适应金融化、业务创新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滥用监管权力,会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当今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实施跨境监管,以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的真空,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为此,我国应广泛、深入地国外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的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维护我国银行的整体利益;建立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李 扬,等.中国金融前沿(2)[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丁 俊.功能性金融监管[J].投资研究,2001,(3).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7

关键词: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风险与优势 制度设计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在金融全能化浪潮趋势下,经历了出于金融防范风险而建立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和法规体系到今天实践创新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及国有商业银行等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这很显然是金融领域的新探索,但金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们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规范其发展。

一、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二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从事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监管环境和经营文化下,为适应扩大了的金融业务范围而创建的一类金融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存在其生存和发展的理性土壤:

(一)国际趋势。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迁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回顾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了从最初的混业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再经过中、长期的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成功的典例是美国和日本。经历“金融大爆炸”结束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转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整合,吸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势,摒弃两者的缺陷,向更兼容的模式发展。

(二)自身机制。风险和效率是金融中一对永恒的矛盾。我国的金融立法更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实施严格分业经营管理。随着入世承诺的兑现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我们唯有在提高金融竞争力和效益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正如学者所说的“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市场地位的逐步确立,不断追求利润,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微观原因”。

(三)实践探索。目前我国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仍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如缺乏一元化无法满足在全面的混业下各金融领域界限淡化的要求;资本市场上透明度低尤其是证券市场,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脆弱;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如果实现“一步到位”混业经营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实践中,四大国有银行纷纷建立金融公司。此外,光大、中信等也是我国实力较强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纷纷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与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的优势和不可避免的风险,这是事物的二元论,存在的价值正是其优劣的博弈结果。

(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1.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来降低成本;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

2.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成为有机整体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各业务间不受或少受限制,使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集团来统一调度资金,通过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分散单一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利用合理的投资组合来转移风险。在集团层次设立统一的风险监管机构,提高子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降低控制风险的成本。

4.便捷优势:这主要是针对客户来说的,即“一站式金融服务”亦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1. 资本金的重复计算

资本是金融机构存在的生命源,是抵御风险的缓冲器,是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证。然而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出现资本金重复计算的问题。通常表现为:(1)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的资本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2)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资,造成资本金多次计算。同一笔资本金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最终会导致集团的整体风险。

2. 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交叉持股关系和繁复的资金链,使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经营策略的重要内容。关联交易通常表现为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无形中使控股公司的各个法人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此外,关联交易还增加了各子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如果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风险传播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一旦出现风险,会随着各公司的内部交易相互传递,引爆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风险传播可细分为风险传递和传染两个方面。传递效应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个别成员的危机将通过错综复杂的有形、无形联系外溢、回波层层放大,殃及其他成员乃至集团整体,升级为系统风险。传染效应是指即便金融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集团成员间也已经设置了防火墙,外界仍会因某一成员的危机而对其他成员乃至集团整体的经营稳健和信用能力下降。传染效应源于外界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效应的担忧,反过来又加剧了传递效应。如金融控股公司往往基于维护集团整体声誉的考虑,调度资金救助濒危子公司,这本身就可能成为风险传递的渠道。

4. 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质是冲破现有监管的泾渭分明的界限,淡化金融公司的界限,强化母子公司的信息交流。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多元式的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以及监管的标准和范围各不相同,不利于监管机构互相协调行动,形成严密的“防火墙”,隔离风险的传递。但是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却弱化公司的监管,造成“监管真空”,为委托问题提供方便,进而诱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环境的动荡。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设计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8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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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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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9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概述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化的基本趋势,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一体化监管转变。

所谓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把对不同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当局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而且还要全面监管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各种风险和其他审慎性指标。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缺点

(一)就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点来说

1、一体化监管可以降低成本,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对监管者来说,它可以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极大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对被监管者来说,被监管者企业只需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服从一套规则,而大大降低行政开支,这也即是减少了“间接监管成本”。同时,由于部分监管费用来自受监管者,因此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成本也降低了。以英国为例,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比原有的9个监管机构业务范围宽泛,但总的预算却比原来的低,并且在1998/1999和2001/2002年度连续四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保持下降。

2、一体化监管增强了机构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多重监管者由于监管水平、原则和管制力度的不同会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的约束。由于职责的不明确不固定,各机构之间会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同时还会使监管对象从中钻空子逃避监管,将其业务放到监管最松的那个部门。而一体化的监管则由于权力部门的集中,可以避免上述各种现象的发生,从而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

3、一体化监管的适应性强。随着金融日益的全球化,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一体化的监管可以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快速消除监管死角。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起来的一体化监管,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监控方面更有优势,它更可以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分散监管只对金融机构内某一实体有监管权,很难评估出其真实风险,很容易纵容事态的恶化。

4、一体化监管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分散的监管方式,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这一方式在发生危机时,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不同监管主体间由于沟通的欠缺,将会使危机进一步恶化,各监管者还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使监管的效率低下,而一体化监管模式则由于其全面性会使监管的效率提高,减少危机的发生。

(二)就其缺点来说

1、一体化监管在监管的技术化、专业化方面存在问题。虽然金融业各部门间的界线日益模糊,但监管操作技术的专业化仍十分重要。尽管金融机构日益多样化,传统的职能已经消灭。但是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仍将保持重要的区别,各业务部门仍具有各自的特点,如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风险通常体现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保护上。一体化监管机构容易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的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目标的交叉模糊,在监管目标与理念上产生冲突。这会使一体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专业监管各部门间难以协调,从而不得不在各目标间进行权衡,但专业监管机构各司其责,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

2、一体化监管易导致的出现。一体化监管机构权力大,缺乏竞争性,这可能导致在面对问题时,机构反应迟钝,损失潜在有价值的信息,而分散化监管由于不同监管机构间存在着竞争的压力,则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三、金融监管一体化在我国的应用

金融监管在全球并无统一的模式,不同国家因其金融环境的不同而存大较大差异,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说,总体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直接采取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可能会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变得不明确。因此,一体化监管体制在我国的应用,要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过渡。具体可以考虑采取如下的改革步骤:

(一)维持与现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但应强化联席会制度,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虽然我国金融领域已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如管理层已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一些金融机构开始效仿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应使我国的监管体制在适应我国的总体环境即分业经营的同时,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制度,从而减少随着混业经营发展而产生的监管其空,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形成以银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框架,还要完善银监会的监管职能。2003年4月28日起银行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目前它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分离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有利于保持银行监管的一贯性和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