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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学现象集锦9篇

时间:2023-08-27 15:04:18

常见经济学现象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1

关键词:中国经济发展;批判性思考;思维范式;特征化事实一、为什么要研究中国经济发展?

为什么要研究中国经济发展,其实不是一个可以直截了当予以回答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中国经济值得关心,即使不是研究经济问题的,作为中国人,所有个人所关心的问题最终都会落脚到中国经济。另外,明白中国经济发展改革的历程,甚至它的历史,懂得用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思维框架去看待中国经济,本身是一种训练。除了我们是中国人,自然关心中国发展现象和经济前景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我们首先思考一下什么是理论。理论不可能脱离实际,理论脱离实际也就没有意义了,就像是屠龙之技,只能束之高阁。理论为什么有用,是因为理论对现实做了一种抽象。有人会问,现实是实际存在的,直接观察现实即可,为什么要抽象为理论?一方面,描述现实不可能穷尽所有实际事物,必须把它加以裁剪、抽象,浓缩在更小一点的框架内,这样我们的大脑才能够处理。另一方面,尽管可以观察横向现实,但不能观察到所有现象,也可能受假象迷惑,得到错误的结果。

其次,通过历史即别人的文献可以观察纵向现实,但这些文献可能是错的。而且历史记录可以是客观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却往往是主观的,诸如“为尊者讳”、“为贤者讳”,涉及重要人物时会进行粉饰,因此任何历史都不会绝对客观。即使历史记载可能是真实的,但也不一定是具有代表性的。需要抽象的理论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历史,尽管文献不一定正确,但是有了理论框架、思维方式可以重新反读文献,利用现有文献,而不是受它的影响。

最后,未来是观察不到的,那么如何预测未来呢?需要抽象的理论理解过去和认识当前,然后才能预见未来,只有按照理论逻辑想象看不见的未来,才可能是正确的。真正认识历史发展规律,以古鉴今、洞悉未来、见微知著、高屋建瓴,需要学会创造性思维,特别是批评性思维,甚至有时需要另类的思维。其中最重要的则是掌握理论的抽象性质。经济学家这种洞悉力的最好例子,是凯恩斯出名之作《和平的代价》。1919年,凯恩斯曾经作为顾问参加旨在惩罚作为战败国的德国的巴黎和会。在政治家们全力以赴要德国赔款的时候,凯恩斯匠心独具地看到过度沉重的赔款负担,终究要压垮德国,并预见到这会成为未来的战争灾难的种子。他的建议并没有被政治家们接受,但是后来希特勒发动罪恶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证明了他的远见卓识。“二战”之后,美国一改以往要求赔款的做法,实施了著名的“马歇尔计划”,无疑是凯恩斯思想的开花结果(阿兰·曼,2009,第七章)[1]。

我们再来看什么是中国的经济发展经验。讨论中国的发展经验,首先固然是因为我们在世界发展谱系的后端,拥有计划经济的所有弊端,具有经历了二元经济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在经历30余年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迅速地改变了面貌,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特别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做法上,既否定了计划经济下传统的发展战略,也没有照搬新古典主义、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好像创造了中国独特的模式,这些都是研究中国问题的理由,但这还不是全部理由。

重要的是,中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浓缩历史经验,并抽象成经济理论。中国经验的优势就在于,它自身已经做了抽象。如刘易斯讲二元经济理论,也就是说很多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经历二元经济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后期发生了称为转折点的变化,后来也有人称之为转折时期,一般认为,这是发展中国家的特征。那么西方国家有没有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刘易斯在提出二元经济理论特征时用了很多欧美早期经济发展的经验,但是从来没有人说西方国家也有二元经济理论。我认为,任何国家的发展过程进行抽象之后,都是共性多于个性。为什么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的对象是发展中国家,运用其理论的也是发展中国家,原因就在于早期欧美国家的二元经济发展历程是匀质的、渐变的,每个特殊时期不具有典型的结构性特征,结构演变在非常长的过程中形成。而发展中国家的结果是非均衡的、异质的,拥有显著的阶段性特征的发展过程。

经济学家一直把有没有“二元经济”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历程的不同,其实我个人认为根本不同在于发达国家本身具有很多、很大的波动,但由于早期发展历程太长,以至于最后看不出阶段变化。即是说,时间太长把所有的区别与特征都拉平了。

中国经验不仅像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浓缩了发达国家早期的发展历程,而且中国的发展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浓缩,浓缩的结果就是把所有特定时期的特征———转折时期的特征,各种阶段性的特征更加清晰地展示出来。

因此,中国的发展经验把其他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历程浓缩到几十年中,这样中国经验本身已经做了足够的抽象,研究这个抽象过程有助于再作进一步的抽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如弗里德曼所讲,谁把中国的发展和改革说清楚,谁就应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看上去这话跟没说一样,因为无法定义是否说清楚了。我想他是说,一般而言,中国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国家,人口最多,既是计划经济的受害者,又是不发达的受害者,经济学既要研究发展现象,又要研究转轨现象,然而这么重要的两个现象在中国同时出现,如果说清了,那么理论上一定有创新,因此应该获得诺贝尔奖。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2

不过仔细地研究堵车现象,会发现它并不是现代文明的副产品,在古代也有堵车现象。战国时期,齐桓公变法成功,齐国成中原首富之区,于是“临淄之途,车击毂,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这便是堵车的证据。

同样,堵车也不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在国外也经常有堵车的现象见诸报端,甚至比国内堵的时间更长,堵的车辆更多。只是有些老外面对堵车的心态要平和一些:在欧洲的公路上,更见过被堵在路上的开车人,悠闲地在方向盘后面看书。

冷静地分析堵车现象,就会发现堵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另一个佐证。在物质极度困乏的年代绝对不会见到堵车现象。当然如何科学地解决堵车现象是现代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堵车”带来新思维

堵车现象也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当堵车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时,说明汽车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交通工具,并得以在广大消费者之间大规模使用,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专利。同时也说明我们的城市交通系统方面已经发展滞后,不能适应当前汽车快速普及的需求。

近些年,济南市政府为保证市民正常出行和工作,在改善现有交通系统上下了不少工夫,投入也相当巨大,有数据显示,为减少公路塞车,济南市政府每年投入在交通系统上的资金接近1000亿元。基本实现了城市交通系统的无缝隙规划。不仅堵车和交通事故的损失明显下降,而且还有非常意外的收益。有数据表明,公路建设每投入10亿元,就可创造4.2万个就业机会,而每投入1元,可创造5.7元的经济效益。

有相关专家根据济南的具体情况做过相关的测算,在济南每拓宽改造一条5公里长的公路,解决了这条路上的交通拥堵问题,至少能够带来1500万元的效益,而新造的公路所带来的效益将会更高,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不堵车,从每米路上我们能够多赚上3000元。

现在济南的汽车比原来多出很多,但是交通却比原来顺畅多了,堵车现象越来越少。原来从济南东北角的祝甸到济南大学,无论是乘坐公交还是自驾车都要走上两个小时的时间。而自从花园路、经一路全线贯通,201路大站快车开通之后,最多1个小时的时间,而自驾车不过半个多小时。

而在北京、上海、美国纽约等大城市,为解决堵车现象,政府还投巨资修建城市地铁公交,快速公交车道等公交系统,它们让城市公交变得更加快捷和方便。

新建道路和公交设施科学规划,不仅方便了市民出行,美化了城市,同时,解决堵车的过程也增加了政府和市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无论是经一路和经十路等路段的开工建设,还是城市公交快线的投入运营,相关部门都举行了大量的听证会,倾听市民的呼声和意见,真正体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符合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思想。

“堵车”催生新经济

按照堵车经济学的观点,治理堵车现象的根本思想不是限制私家车的发展,而是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公交系统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实现“由堵到畅”的转变。而在转变过程中实现我们城市部门执政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堵车是与现代文明相克相生的必然现象,由此还催生了一大批相关行业。其中主要为城市有车族量身定做的交通广播成为传统广播媒体新的利润增长点。

同城快递也是堵车现象催生出来的又一新生行业。堵车现象大大增加了时间与交通成本,有人做过统计,以现在的油价计算,每踩一次刹车就会耗费掉2-3毛钱的汽油钱。而在堵车情况下,每前进1公里大约要踩刹车20次左右。这样算来,5元钱就这样在不经意间被踩掉了。同城快递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作出统筹安排,遍布各区域的网点联动快速将物品送达目的地,大大提高办公效率和节约社会资源。目前在济南,这样的同城快递公司已经有近百家。

同时,堵车现象还催生了堵车外卖、停车位、堵车广告位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产生。因此说“堵车”可以促进社会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堵车”树立新文明

我们现在承受不了堵车的现状,一是因为生活节奏加快了,二是整体生活质量提高了,此外心态不好,大量抢行违章,也加剧了拥堵。大街上常常见到,一辆左转车抢行加塞儿,占去整整一条直行车道;而一辆直行大公共又从右转车道直行,堵塞多少车辆,造成大量道路资源浪费。跨越栏杆、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违规现象都能引起堵车的发生。

抢行违章还易造成事故,仅仅一个小的刮蹭、追尾,也会造成几十分钟的堵塞,更不用说大的交通事故。德国世界杯期间,从市中心到乡村,从高速到便道,每天乘车四五个小时,很少见到交通事故。而在一些国内城市,可能每天都会目睹几起追尾。为什么呢?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3

钢城经济开发区分局韩刚

  近日读了张五常教授的《新卖桔者言》。从书名来看:“新”,是这个聪明的懒人在“卖桔者言”的基础上,育出的“桔子”改良品种,或曰姊妹篇;“桔子”,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卖”,当然是小宗贸易,但经济张五常学所要研究的要素在此过程中缺一不可,也渗透了经济市场的种种吊诡和好玩之处;“卖桔者”,张教授也,一位旁观者亦是参与者;卖桔而后“言”,是从现象或者事实出发,从而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书还是以闲话家常文字探讨司空见惯经济现象的路子,谈及了垄断、价格、土地、劳动合同、国际贸易等很多方面。    很多人都觉得,张五常是经济学领域最勤快、大概也是最合适的“经济学传教士”。在经济学领域内大部分“实用”或“应用”经济学一般都是以理论分析为起点,然后引用真实世界的例子作示范。但是张教授却是倒转过来,先以一个自认有趣的真实世界现象为起点,再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两种方法看似相同,其实有很大差别。前者是求对,后者是求错。换言之,前者是先搞好了理论,然后找实例支持。后者是先见到一个需要解释的真实现象,然后以理论作解释,在思考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要找反证的实例。此外,张教授喜欢用简单的经济理论,即一条需求定律,把局限的转变化为价格或代价的转变。当然,能达到得心应手的境界需要花长时日。但是任何科学推出来的假说,一定要可以观察到的才可以验证。说什么动机,什么恐吓、卸责、偷懒、勒索、博弈游戏、机会主义等等,一般不是实物,无从观察,所以无从以这些术语连篇的理论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来。不是说这些理论没有道理,或不可信,但基于无从观察的术语或概念发展出来的理论是在说故事,缺乏科学的解释力。

  通过阅读张教授的这本书,我们也应当得到些启示:

1.注重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是认识和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环节。我们在学习了理论和知识后,一定要动手去做,在实践中去检验它,去更深层次的理解它,才能把工作做好,甚至有创新性的进展。

2.要具有创新性。张教授面对着经济领域内的一些有名的经济学家和他们的理论,但是他不盲从于他们,而是通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去创造出更为简单、实用的理论。这也启示我们在工作中不要一味盲目的踏着前人的脚印,盲目的认为以前的都是对的,发现了问题

而放弃去思考,只有像张教授那样,才能成为一个具备创新性的人才。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5

    论文摘要: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鼻祖。在他的名篇《国富论》中,他论证了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社会财富的根源;经济秩序是由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来安排的。在此基础上他倡导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对后世带来深刻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亚当·斯密适应十八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国富论》中论证和倡导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根据这种思想,资本主义经济要想发展,必须鼓励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种思想在斯密之前的十七、十八世纪初就已经为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了,斯密继承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在理论上充分论证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原则一自由放任,并据此原则建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整体系,从而成为古典经济学之父。

    一、人的利己天性是社会财富的根源

    斯密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能要求,是人的天性,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在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要求支配之下,人类形成经济和政治秩序。他把这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心理,规定为每个人为改善自己境遇而不断进行的恒常的努力,并且认为这种努力只在人类社会才存在,乃是人类的特质,并不见于其他动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人”的利己心。

    ”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①

    ,,改良自身状况的愿望……虽然是冷静的、沉着的,但我们从胎里出来一直到死,从没一刻放弃过这愿望。我们一生到死,对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求改良。”①

    在斯密看来,社会由个人构成,社会财富也由个人财富构成。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个人的要求也必然达成协调。虽然每个人的利己要求看上去是彼此冲突的,但是实际上却是彼此协调彼此促进的。这就是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或者说,是人类在漫长岁月里自发形成的一种和谐的秩序。在他看来,利己心是促使人们进行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分工和交换是人类经济联系的纽带。人们由于天性中追求利益的倾向而进行生产和交换,在市场规律的调节下久而久之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工,并促成其它经济行为的生成。利己心是人类和谐经济秩序的原因所在,压抑利己心,势必会压抑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鼓励和倡导利己心,则会顺应自然,促进财富增长,社会繁荣。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L"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L"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③

    由此可见斯密的观点,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所追求的不是别的,而是私人的利益。尽管人与人的利益有着冲突的可能,但是由于人类自发而生的交换倾向和分工的产生,形成了和谐的经济秩序,就使人的自利心理转化为一种动力,在促进个人财富增进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进,并不会彼此冲突而致文明衰败。

    由于他把这种利己心看成人的天性,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他认为对于出自人的本性的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一切活动,都不宜加以限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凡是符合这种利己心的就是自然的,反之就是违背自然的发展的。而违背自然规律的必然会失败。所以,他主张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认为这是自然的要求。

    二、”看不见的手”

    在《国富论》中,斯密在论述每一个原理时,几乎都要表露出他对经济自由思想的推崇。他认为人类社会经济世界的现状是千百万人自发行动的结果,是所有人遵照某种本能力量的命令,由利益心的趋引,策划的无数行为创造出来的。他把这种力量称为”看不见的手”,实际上就是他所推崇的自发经济秩序,是市场规律在组织经济社会中起作用。正是上帝的这只无形的、”看不见的手”安排了人类经济秩序,而非人力所为,人类的主观安排只会打乱和影响自然形成的经济秩序。所以斯密极力反对对经济的干预,倡导自由竞争。

    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须竭力使社会的年收人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④

    “看不见的手”这一说法并不是斯密的发明,它原来是一个宗教用语。英国皇家海军在1703年遭遇的一场特大暴风雨中,许多舰只沉没,乔治王子号军舰却幸免于难,舰长马丁在航海日志中写道:”是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拯救了我们”。斯密继承大众熟悉的宗教语言,完全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领会这个现象的明显特点。尽管这个”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在他的着作中并没有出现几次,但是并不妨碍这个比喻一跃成为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中最广为接受的词汇,它形象地表现了市场机制组织经济活动,形成经济自发秩序的过程,成为反对干预经济自由的有力口号。

    斯密论证了经济干预只会造成利益减少的结果。

    A口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在家里生产时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要在家里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很少是荒唐的了。”

    因此,如果从国外买进货物要比国家内制造便宜,政府阻碍这些货物的进口就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会把工业引向获利不多的部门,与其这样,倒不如让它另辟蹊径,所获报酬反而会多些。斯密认为,所有旨在鼓励这一行业或抑制另一行业,鼓励农业抑制工业或鼓励工业抑制农业的国内措施是不明智的,政府采取鼓励措施,促使更多的资本投人某一工业部门,有可能超过正常情况下的资本自然流动;运用限制措施,可能使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用于该工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资本撤出这一工业部门,这两种做法都是打错了算盘,无法实现增进社会利益的预期目标。斯密形象地以棋盘来形容,认为在人类经济社会的棋盘上,每一个单独的棋子都有它自己运动的原则,与政府想要指挥它的原则完全不同,如果二者不一致或正好相反,则棋下得就会很艰苦,而社会必然随时处于高度的混乱之中。

    为了避免出现混乱,他提出,政府应当听任人们按照自己的运动原则行事,或者使立法机关制定的原则与之适应,而不要横加干涉。

    但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他主张在国内政策中对自由竞争实行一些限制,因而提出了国家职能的问题。在《国富论》中,他指定了政府的三种职能,即保护国家、维护公正与秩序、提供公共工程。可见,斯密在极力宣扬其经济自由思想的同时,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在特定领域里政府所具有特殊作用。作为经济学大师,他肯定意识到了那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经济运行时是有一定盲目性的,市场绝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他认为在出现有损于自然经济秩序时,应由政府出面干涉或经营。虽然这侵犯了人民天然的自由和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自由危害了社会安全,就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法律的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的政府,都应该设立防火墙来抵御这种损害。在他看来,政府职能在于确保整个经济的自由发展而不必拘泥,这样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就避免了流人极端。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适应时代要求,为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更为重要是,斯密在个人私欲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了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有吸引力的粘合点,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使他的理论不仅被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所热烈欢迎,还为后世开创了一个经济自由主义的传统,影响不止一两代人。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的经济学家才说《国富论》标志着一场革命。

    三、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后世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贯穿整本《国富论》的灵魂。在斯密的思想中,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的增进都要以自由经济为基础。对于他同时代的人来说,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具有无穷魅力。因为斯密所讲的正是他们的心里话,他替他们拂开了遮在眼前的云款,正合了急于肃清所有对市场和劳动力供应的限制和禁锢的资本家的需求。当时,自由竞争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斯密恰恰为之提供了理论依据,弥补了这种不足。斯密用自由主义哲学给自由竞争行为打上了必然性的烙印,使资产阶级认识到,作为人类行为中心的私利是激发他们进行日常活动的动机,并且高兴地看到,追求利润在斯密这里被看成是并非自私的行为,而是有益社会的行为,潜在疑虑一去不复返,封建思想残余被扫除干净,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追求私利了。

    在斯密之后直至今日,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仍然影响深远,并且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大卫·李嘉图(1772一1823 )、让·巴蒂斯特·萨伊(1767一1832 )、马尔萨斯(1766一1834)都把斯密的理论作为自己的出发点,都从斯密的着作中吸取了部分观点。斯密经济学说中科学的、合理的成份也被马克思所批判继承,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泉之一。当代一些流行的经济学说也源于此。19世纪70年代出现的”边际革命”,斯密被视为主观效用学派的先驱。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出现之后,凯恩斯主义者把灾难归咎于经济学家过于信赖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主张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看不见的手”。到了7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弊端暴露出来,古典经济学获得新生,斯密的((国富论》又被许多经济自由主义者所颂扬。他们认为经济恶化的根源在于沉溺于凯恩斯的笨掘而无效的”看得见的手”的理论,甚至提出从凯恩斯回到斯密去的主张,重新把”看不见的手”看成是人类经济发展必然的自发秩序。不管怎样,斯密的《国富论》都是众多经济思想的发韧地。就象有人评价的那样: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6

很多经济学家都喜欢从宏观经济层面来对股市发表意见。由于他们学识渊博、眼界开阔,数据丰富、言之凿凿,所以他们的言论有很大影响。

朋友问我:要不要以经济学家们的意见进行投资?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到经济学家和投资家的异同。我认为,一个好的投资者本身就应该有经济学家的素养,努力研究政策,关心宏观调控对股市的影响,在宏观特别是微观经济方面做深入的研究。也就是说,在重视和研究宏观经济,包括供给与需求,失业率、利率和汇率水平,投资、消费与出口数据等等诸多方面,一个好的投资者与经济学家是高度一致的。说得严格一点,一个好的投资家应该像半个经济学家那样努力。所以,经济学家的很多意见,值得投资者充分尊重和重视。

但是,他们两者毕竟是不同的职业,在某些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理论和实践的侧重不同。经济学家主攻理论,致力于在经济现象中寻找和总结经济规律,重在研究;投资家则运用已经发现的经济规律指导自己的投资实践,重在参与。经济学家是在对经济和市场进行评论,不管他们的看法正确与否,只要能吸引人、言之成理,就能成功;而投资家必须承担风险,必须以投资结果论英雄,能赚到钱才算事业有成。所以,在某些方面投资者比经济学家更能够理解一个经济学的著名原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笔下虽有千言,帐上实无一物;一些中学也未毕业的投资者,却往往开着宝马、奔驰在校园外扬长而去。

立场的不同。经济学家虽然也要图名图利,但研究总是站在为国为民的立场,所发意见多为国家献策献力,忧国忧民;投资家则主观上是从自己的投资回报出发,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出发,只要做多作空机制齐全,则无论经济好坏,都有他们大显身手的机会。就象名牌烟酒和其他奢侈品的畅销,在经济学家的眼里是一大矛盾,因为价格上升销量应该下降,而在投资家和高端消费者眼里是合理,因为价格上升更符合炫耀式消费者的特殊需求,会卖得更好;在经济学家眼里满是分配不公导致的现象以及官员的腐败和公民的不理性,在投资家的眼里却是特殊的行业定价能力和最佳的抗通胀投资品种。

由于以上两个根本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股市看法和操作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7

    关键词:经济法学 总论 调整对象 研究

    学科或专题回顾已经成为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之一。回顾与前瞻在前几年已经被提到学术史研究的高度,成为整个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学几乎是在回顾与前瞻中前进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总论是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域,但专就经济法学总论(以下简称总论)研究的问题和进路进行探讨的还不多见。本文的思路在于:以总论研究的进路为主题,以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演进为视角,从二者的联结考察中探寻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完善思路。这属于“研究的研究”,定位于学术史研究层面。

    一、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

    经济法学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兴起以来,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确认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至少可以从下列考察中获得支持。

    从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标志考察,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每一次重构几乎都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为先导的。自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便成为总论研究的焦点主题。此后,直到2001年10月共64次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学研讨会,调整对象作为主题之一的至少有56次。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①中每一时期的头几年,包括1979~1981年、1985~1987年、1993~1995年,大多数研讨会几乎是言必称调整对象,甚至成为焦点主题。这三次调整对象问题的集中研讨,带来了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并最终带来了经济法学理论特别是总论发展的新时期。因此,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事实上成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重要标志。②

    从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独特性论证中的功能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是最能揭示和体现经济法特殊性的理论要素。虽然对何为经济法独特性的表征人言人殊,但如果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恐怕争议最小。这主要基于多年来法学界特别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其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及其调整需求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充分、更深入地认识法不同方面的特质,有必要对法进行若干角度的划分,而其中最基本的划分是以其所调整的不同特质的社会关系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即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成为划分法的基本依据,成为部门法之间特殊性论证的关键论据。③这种基本假设演变为共识、模式和轨迹之后,便成为学术传统之一,成为所有部门法论证的基本平台。

    从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特殊性论证成为探寻经济法学学科存在依据的重要努力,因而直接地成为总论研究的核心。新学科之产生,源于两大因素:认识的丰富、分化和新认识对象的产生。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即会产生或裂变出新学科;当出现了新的认识对象,且对其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时,也会产生新学科。在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出现了较传统法现象有着许多特质的法现象,这些国家的学者即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门性研究。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相似现象也出现于中国,于是一些法学学者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客观事物之不同只有在获得了理论证明后才能被确认。对这种新的法现象———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着认识的深入和丰富。当丰富到一定程度时,经济法学即告形成。而该学科的初始研究需建基于学科研究对象———经济法独特性的论证,即它之所以为“新”的论证。由于调整对象在部门法论证中的关键作用,调整对象研究便演变为经济法学研究特别是总论研究的核心。

    调整对象理论这个核心于每一时期的初期都成为总论焦点主题的观点,可以获得无数文献的支持。通过对全过程的观察发现:调整对象在每一时期的中后期,特别是第三个时期的中后期即1995年以后,逐渐地从总论研究中的焦点主题地位渐次下降为重要主题、主题之一。相应地,其他主题不断地纳入总论研究的视野,并成为重要主题或主题之一。④

    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经济立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逐步或先后成为主题或重要主题之一,1983年10月在沈阳、1983年12月在北京、1984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学术会议即可表明。不过,在当时学者的学科体系化热情甚于学界理论自然积累的情况下,呈现出研究领域上的人为式扩张甚于自然积累式扩展、体系上框架的构建甚于内容的充实、基本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拿来”。⑤其共性在于,虽然目的是希望在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延伸,但还不算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辐射和回应。然而,学科创建者们的学术激情和诸多开拓性贡献,无疑是令人景仰的。

    1987年后,调整对象研究稍趋平缓,总论研究开始关注其他重要主题,如概念表述的规范化;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化;在突出调整对象可区分性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开始强调缺陷的弥补、效益的提高、体系的完善。这些扩展,已经为1995年后新质意义上的扩展提供了某些理论准备和演练,如同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实践成为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演练一样。

    1995年后总论研究的重心出现了明显的位移,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更牢固地建立在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性成果基础上,对如下论题的关注为总论的体系化积累了厚实的理论资源:新辟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从新视角进行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及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上,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地位的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并逐步实现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的协调、融合;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经济法体系研究的规范和深入为学科体系化提供了研究对象上的直接铺垫;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系统上和更宏观层面上探求经济法特质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渐成共识;研究领域的诸多扩展都注意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规律中获得实证支持,从与其他部门法特质的区别与联系上获得理论营养,并直接贯穿于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诸多共识之中。

    因而,将总论研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贯通起来考察,以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以及与总论领域扩展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幅图景: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几度成为焦点主题,即使领域扩展也没有忽视该主题;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在不同时期都的确呈现出逐步下移的趋势,学界关注的目光逐步扩及其他,调整对象地位的演进与总论领域的扩展密切关联;总论主题的扩展是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为核心向周围辐射的过程,总论其他领域的研究又不断地回应着调整对象这个核心;随着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辐射、回应,总论在揭示经济法独特性上获得了更丰富、更坚实的理论积累,从而在实现总论体系化的进路上迈出了更扎实的几大步。

    二、调整对象研究既往定位的缺陷与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

    在描述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及其演进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描述其负面影响。长期以来,调整对象研究受到学界过分强烈的关注,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被过度提升,致使在理论资源投入上干强枝弱叶稀少。如在对总论中许许多多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和实现、经济法的学科方法论与体系等一些关乎学科成熟度的重大问题上,研究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这种研究资源投入上的严重失衡,直接或间接地、突出或隐略地导致了不少并非危言耸听的不良后果。诸如,在学界总的智力资源和注意力一定量的情况下,过多消耗了学界宝贵的注意力和研究资源,从而淡化了许多非常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调整对象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由于过度关注调整对象,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壁垒,从而淡化了法律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共性与整体性,进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科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的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整个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强调的可区分性还蔓延到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中,使“小总论”的研究结论常常成为总论的翻版或者“两张皮”;调整对象研究在强化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同时,还过于强调了学界内部观点(特别是调整对象观点)之间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学界关于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使得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演变为有意无意的、甚至“新意识形态式”的争论,从而削弱了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及总论其他问题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巩固,并事实上影响了学界内部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模糊了法学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学科评价特别是成熟度评价。

    调整对象研究何以如此长时期地被学界过度关注,除了前文关于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中核心地位的论述外,还可以作换位思考。结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的背景,基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总论的初始研究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现象,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在国内外都极为有限。因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又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非常直观和现实可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面和维度。而且,1995年以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此前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取得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此前经济现实的验证。⑥内在地看,由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长时期在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初大规模地吸收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经济法理论),以致在承继前苏联法学学说的同时也在中国“克隆”了曾在前苏联延续过50多年的部门法地位之争。⑦上述诸多原因集于经济法学一身的情形,在其他部门法中都不曾有过。

    毫无疑问,缺陷必须弥补,问题必须解决。这将意味着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不能不纳入学者们的视野,甚至成为进入新世纪后学界需要突出关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未来进路之前瞻,使各种反思题材的著述具有学术史研究的价值。

    如果转换视角考察调整对象研究的价值,我们发现,调整对象尽管是最为关键的视角,但也仍是众多视角之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揭示也只是经济法诸多特质揭示中的一个方面,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统一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完整性,并最终统一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揭示法的多维度特质,促进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实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幸福。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手段失去了有效性目的,轻则消耗资源、造成累赘,重则演变为人类的灾难。调整对象研究终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倘作如是观,经济法总论的理想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之比较,便形成了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未来进路的基本判断。这一判断可以有多种表述,指出未来急需强化研究的领域无疑是其表述方式之一。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是众多进路之一。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以前在当时经济法理论框架下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若干颇具价值的成果,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有何特质,探讨似乎不多。如何在近几年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诸多共识的基础上揭示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质,从而形成和巩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的关键环节,意义是显而易见的。⑨

    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从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支撑力就会大大减弱。以前所讲的经济责任,其理论基本没有建立,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后果之一。因而,如何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主体、责任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实现机制等更深层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形成具有可区分性的理论,也是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之一。

    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联系,并与经济法上的立法相对应的经济法实施机制问题,是关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实现的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社会承认度。遗憾的是,直至2000年经济审判庭易名时,学界才自卫式地作出了一些理论回应,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一年多过去了,这种因现实个案引发的探讨似乎没有更深入地进行下去。建立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相适应的,包括行政机关的实施和司法机关的实施在内的实施机制,是总论研究扩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学科的体系化。1995年以来在总论与分论、分论中“小总论”与“小分论”体系化的探讨上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从学科发展的总体上看,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的现象还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

    与学科成熟度密切联系的还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数年来没有停止过,但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热烈程度。持续性、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是促进经济法学科进一步成熟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知古而鉴今”。无论方法论的探讨、学科体系化的推进,还是总论其他领域成果与经验的总结、缺陷与教训的反思、演进脉络的提炼、未来进路的前瞻,抑或学科传统的积累、学术规范的提升,都离不开学科学术史研究。过去的学术进路中含有可资今天借鉴的丰富学术资源。如果学术史研究更多一些,重复性研究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就会大大减少。一项研究课题之提出,必先进行学术史回顾,这是西方学术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在过去文献的浏览中,重复性研究之泛滥,有些令人惨不忍睹,尽管这可能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通病之一。

    注释:

    ①笔者所认为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是:兴起时期(1979~1984年);初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走向成熟时期(1992年以来)。

    ②这在若干关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回顾性著述中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献也成为本文观点的重要实证。

    ③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所形成的这一基本假设,还具有承袭前苏联法学的背景,并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支持。后文还将有所提及。

    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不是同一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调整对象研究在各时期的初期处于总论各主题研究的焦点主题地位,在各时期的中后期渐次演进为重要主题和主题之一,这并不表明调整对象理论本身在总论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这也正体现了一般问题研究与学术史研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⑤“搬来”显然不同于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之“拿来”。

    ⑥当不公平交易泛滥、消费者弱势地位危及市场信用而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效果初显,当亚洲金融危机使多国经济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崩溃或走向崩溃边缘而对中国金融影响甚弱时,当税制改革初见成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迫切性受到国人关注时,经济法理论的经验素材和成果的现实实证就不再那样艰难,而这一切都显现于1995年前后特别是1995年后。这客观上成为1995年后总论研究领域大大扩展的经济背景之一。

    ⑦所幸的是,这种争论随着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中地位的演进而逐渐地减弱。减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学自身理论积累日渐厚实是众多原因之一。

    ⑧例如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983年10月);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⑨近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如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析入手探讨经济法上法律行为的类型特质及其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可区分性,颇具新意和深意。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韩志红、颜运秋、阮大强等人关于经济公益诉讼或经济诉讼的研究探索,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的重要拓进。相关研究可参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8

论文关键词:企业,拐杖,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个体社会心理现象指受他人和群体制约的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抑制、顺从等。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

经济学是现代的一个独立学科,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经济学主要进行三点考虑:·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选择行为是经济学分析的对象;·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经济学分析的中心目标。其首要任务是利用有限的地球资源尽可能持续地开发成人类所需求的商品及其合理分配,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互不往来,互不关心,相互之间没有太多交流。经济学理论和模型经常忽视经济和商务活动中社会因素和人的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心理学家似乎也对经济学敬而远之。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和心理学中的一些优秀学者开始对人类的心理因素在经济和商务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感兴趣。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商机,商机从社会中来。社会中来就要研究社会,社会是由各色的人和各色的群体组成的。心理学研究是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及影响。经济学是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心理学是关于行为的科学,而经济行为是人类最重要的行为之一。心理学变量中很多应是经济学变量。他人(社会)和需求(心理)的结合(社会心理学)使得经济学的存在成为必然,换句话说,心理学是前提,经济学是结果。因此,经济学本质上是关于人的科学,是为人类服务的科学,是由人的行为决定的科学。而人的行为正是心理学应该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家之所以要学点社会心理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很多经济现象的实质是心理现象。经济学家在解释自己的理论时提出了很多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在经济学的理论建构中已经成为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谈判是一个经济行为,但它也是一个心理学的变量。在市场经济之前没有谈判这个概念,但是现在的日常生活中人需要谈判的事情会经常遇到,它的形式、方式和效果实际已经变成人类心理活动的一个方面。所以,购物中的讨价还价,学习中的付出(时间、精力)与回报(知识),这些都是一种利弊的权衡。有研究发现,经济学对人的心理影响很大,掌握了经济理论的人,其价值观、态度、行为方式都有其独特的心理特点正因为社会心理学和经济学友太多的交集才致使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心理学。

人们的行为是靠大脑支配的,大脑在支配之前都会有一定的思考(排除本能反应),而思考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心里的活动。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屹立不倒的企业法人必有他的过人之处。他肯定可以把握市场经济的走向,能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取得胜利!然而是什么使他能一直牛市?

市场经济的根本是“供”与“需”。一个商品当供大于求时,这个商品就会贬值,反过来就会升值。供与需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人们的需求决定着市场的需求。因此研究人们的心理,了解大众的需求就可以把握市场的趋势。举个例子来说吧。在原始部落里有个路人甲。他去城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准备回部落去。他只带了一辆自行车。当他骑着自行车在部落里穿梭时,路人都睁大了惊讶的眼睛看着他。人们都认为路人甲学会了某些魔法,所以他可以让两个轮子载着他到处跑。接下来的几天里路人甲会魔法的消息传遍了所有的部落。后来路人甲所在的甲部落里就有人来向他求教。路人甲就教会了他们如何骑车。路人甲就办了一个教学班,没人收取一定学费,路人甲就教他们如何骑车。随着教学的进行,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骑车,而每一个学会骑车的人都想路人甲来借车,借此炫耀一下。一个星期之后,人们发现路人甲不见了。又过了两个,路人甲回来了,并在他所在的部落甲里开了一家自行车店。所有学会骑车的人都从路人甲的店里买到了自行车。这给路人甲带来了一笔不小的财富。如此可观的利润在如雨后春笋的店铺涌起之后就化为泡影。有车的人们就开始炫耀自己的车技,他们也会请路人甲来做裁判,来决定谁的车技最好。之后路人甲就建了一个比赛场供那些相比车技的人们。路人甲就借此收取门票。又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后来路人甲发现,他骑得自行车遇到了一些问题,但这里没有会修理的。第二天路人甲又消失了。当路人甲回来时他带了一些简单的工具并且学会了修车。他又开了个修车店。至此路人甲已经是一个非常富裕的人了。路人甲正是了解了人们的心理,把握了人们需求的动向,使他积累了一生的财富。瑞士的雀巢公司、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那是世界知名的大公司,每年也花很多财力做广告,可是它们把广告费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研究当前消费者的心理,研究怎样用亲切的、动人的语言、画面来使消费者接受自己产品。社会心理学有一个分支学科,叫做广告心理学,就是专门研究怎样针对消费者的心理进行有效的广告宣传的问题。所以研究人们的心理动向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心理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因此,我们要了解市场,适应市场经济,不能只见物不见人。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了解市场,理解市场的变化,就是要了解人的社会心理,懂得人的行为规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心理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而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不懂得社会心理学,不积极运用社会心理学,就好象机器缺少润滑油,运转起来就费劲费力。如果能够自觉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知识和规律,就好象给机器加上了润滑剂,就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高速运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心理学是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心理学。所以,社会心理学的产生虽然只有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可是它却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迅速的社会科学学科之一。可以说,社会心理学已经深入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它可以说,社会心理学已经深入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企业发展中。

[1]彭凯平.心理博弈_社会心理学对经济学的贡献与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编辑部邮箱 2009年 03期

常见经济学现象范文9

关键词 借贷记账法 会计核算对象 会计等式 经济利益

借贷记账法是全世界、也是我国通用的记账方法。其科学性和优越性是经过了大量实践检验的,是举世公认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对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就全部理解透彻了。事实上,在借贷记账法的“上空”,还漂浮着一些疑云。我们甚至对借贷二字的含义也没有完全了解。本文试图提出一些问题,并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1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是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吗

科学、完整地复式记账法是以一定的会计等式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言之,就是:

资产=权益

(1)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在各种经济业务发生后,会计等式(1)的变化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

(1)等式两边同时变化,则“同增同减”。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增加;资产减少,则权益减少。

(2)等式只有一边发生变化,则“有增有减”。如资产不变,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显然,这两种情况正好就是增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而不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这说明,会计等式(1)不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其原因是这个等式是错误的。因为资产和权益并不相等,而是性质相反,数学符号也相反。用等式表示,应该是“资产=-权益”,即“资产+权益=0”。“资产+权益=0”才是正确的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仅仅是反映在忽略数学符号的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绝对值相等这一特定情况。

可见,作为借贷记账法理论依据会计等式应该是:

资产+权益=0

(2)

在会计等式(2)里,不管是几个要素同时变化,还是仅有一个要素内部变化,都只有一种情况发生,这就是“有增必有减,增减必相等”。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必减少;资产不变,则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则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假设符号“借”表示增加,符号“贷”表示减少,则等式的变化情况又可表述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正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应该是“资产+权益=0”。

2 如何理解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等式

众所周知,现行的会计系统是以“资产=权益”(即会计等式(1)),而不是“资产+权益=0”(即会计等式(2))为基础的。这两个会计等式明显不一样。难道几百年以来所用的会计等式就错了吗?

2.1 从纯数学的意义来看,两个会计等式是完全等效的

在“资产=权益”里,权益的值是取的绝对值,因而是正数。而在“资产+权益=0”里,权益的值是其实际值数。权益的实际值和资产相反,是一个负数。因此,“资产+权益=0”反映的是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加,二者正好相互抵消这一现象。可见,这两个会计等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表示方法不同而已。

2.2 从经济意义上看,两个会计等式反映了对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理解

尽管两个会计等式都是成立的,在数学上是等效的,但这两个会计等式所表达的对会计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等式体现了会计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会计要素又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等式的表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下面分析两个会计等式对会计对象是如何理解的。

2.2.1 对资产和权益的关系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0”认为,资产和权益是一个整体,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直接的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即“会计对象=资产+权益”。“资产=权益”则认为,资产和权益是同一个会计对象在两个不同角度上的反映。二者不能放在一起进行直接地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可以具体化为资产和权益两个会计要素,但这两个要素不能相加减。

2.2.2 对会计对象的整体性质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及其运动,其总体即为资金的总额。“资产+权益=0”则认为,会计对象的值在整体上“=0”。

为什么会计对象整体会表现为一种为0的“中性”状态?这要从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矛盾的基本平衡而使事物呈现出为0的“中性”状态,并相对稳定,这种情况在世界上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并且往往在整体上表现为“0”的。例如,电是正电和负电的对立统一,一个物体往往由于所带正电荷和负电荷相等而表现为不带电。又如,力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对立统一,二者却往往相互抵消,物体表现为相对静止。再比如,原子中有质子、中子和电子,相应地科学家也发现了反质子、反中子和反电子,乃至于与物质世界相对应地,存在一个反物质世界。而正物质和反物质相遇就会变成0(“物质湮灭”)。

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如此。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市场中的供求平衡都使主体在总体上呈现出为“0”的“中性”。企业是一个享受民事权利、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产(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和权益(企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对等的,两者相互“抵消”(资产+权益)后企业的“净权利”为0。

2.2.3 对资产和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资产反映资金的占用,权益则反映了资金的来源。都是资金在不同角度上的反映,都是正数。但不能相加减。资产和权益是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资产和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仅仅是数量上相等的两个独立的对象。而按“资产+权益=0”,资产和权益一正一负,性质相反,但又可以共居于一体,可以放在一超相加减,具有同一性。可见,资产和负债构成会计对象内部的一对基本矛盾。

笔者认为,“资产=权益”仅仅反映了会计核算对象内部的一种表面上的数值平衡,而“资产+权益=0”则揭示了会计核算对象的本质和总体特征。

3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是什么,借贷符号的含义是什么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如前所述,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就是“资产+权益”。如何理解?

如前所述,资产和权益是一对矛盾。一正一负,性质相反,表现了二者的对立性;而另一方面,二者又共居于一体,可以汇总计算,表现出 二者具有同一性。弄清了这种同一性的内容,也就弄清了会计核算对象的实质。

资产和权益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经济利益。事实上,财政部早在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各要素就是这样定义的:

第12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69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79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84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99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把每一个会计要素都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由此可知,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概括地说,会计核算的内容无非就是资产和权益两个方面,其中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属于正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增项,资产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权益则是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偿债义务和对所有者承担的受托经营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正项的经济利益,那么权益则是负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减项,权益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

明确了会计对象的本质,则借贷的含义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借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贷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借就是“增加”的意思,贷就是“减少”的意思。具体分析如下:

(1)借项业务。借资产,表示资产增加,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增加,即经济利益增加,对企业“有利”;借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减少,同样对企业“有利”,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所以,不管是借资产还是借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增加。

(2)贷项业务。贷资产,表示资产减少,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减少,即经济利益减少,对企业“有害”;贷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增加,同样对企业“有害”,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不管是贷资产还是贷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减少。

4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是一种巧妙的创造吗

诗人歌德赞美借贷记账法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但笔者认为,与其说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发明创造,还不如说是对会计对象的一种深刻地、科学地认识。

人们一般把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由此产生的认识就是,借贷记账法在把资产账户设计成“借增贷减”,同时对权益账户来一个“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权益账户为“借减贷增”。就是这么巧妙地一设置,使记账工作变得非常科学、简明、方便。于是人们认为,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