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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污染的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09-06 17:05:28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供水: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时常发现水龙头放出的水出现浑浊、有色、恶臭、铁腥味等现象,不能满足人们使用要求。因此,有的人抱怨自来水公司的水质不合格。其实自来水公司的水质处理过程非常严格的,正常情况下出厂水质是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人们在用水终端节点放出的水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供水阶段受到二次污染所导致的。

导致城市供水二次污染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城市供水主管道老化。腐蚀或锈蚀而剥落的碎屑污染;②埋地管道破损漏水,造成地下水位变化波动,当管道内水压不足时,地下水反渗进入管道,导致污染:③城市调节水池、水塔未定期清洗维护,导致污染;④建筑或小区的地下水池或屋顶水箱未定期清洗维护导致污染;水池、水箱、管道等的材质不符合卫生要求导致的水质污染;⑤建筑室内管道老化腐蚀造成的污染;⑥建筑室内管道设计不合理,或错误连接导致的水质污染等。因此,针对上述原因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可以消除供水二次污染。

1 改造更新城市供水管网

我国城市供水管网主要是在二十世纪陆续建设的,许多城市的供水管网是随着城市发展分阶段铺设的,有的部分已经使用了半个多世纪了,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随着城市的发展变迁,城市建筑、道路的布局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道路的负荷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人们日益加大开采地下水,使得城市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导致地面下沉。因此,地下供水管道在内部腐蚀和外部压迫下不堪重负,从而发生破裂渗漏。由于供水管道的渗漏,许多城市自来水漏损率高达15%~20%。管道渗漏一方面使自来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导致的水质污染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然而,地下供水管道破裂渗漏往往不易察觉,总是当管道发生爆裂。引起地面下沉或喷水时才被发现。

对于城市供水管网,应该切实加强管理维护,如使用示踪元素跟踪探测技术,定期检查城市主要管网,一旦发现渗漏,尽早作维修处理。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管道,要及时改造更新,防范于未然。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维护主要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这既保护了自来水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也维护了公司的质量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2 定期清洗维护城市供水高位调节水池或水塔

有的城市由于地形原因或分布较广,不得不在适当位置设置调节水池或水塔,这些水池或水塔对城市供水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未严格管理维护,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因为调节水池或水塔内水体运动缓慢,而消毒剂在水体输送的过程中不断消耗,浓度逐渐降低,在到达调节水池或水塔时,若浓度不足以抑制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话,被灭活的微生物极易再次繁殖,导致水质污染。若微生物在调节水池或水塔中得以发展生长,就会成为微生物污染源,源源不断地污染下游管网的水质。

当然,调节水池或水塔的清洗维护相对较简单,易于实施,自来水公司通常会定期清洗调节水池或水塔,防范其造成水质污染。

3 定期清洗维护小区、建筑的地下水池或屋顶水箱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住小区、高层建筑发展很快,由于供水水量或水压的需要,许多小区或高层建筑都建有地下水池或屋顶水箱。地下水池或屋顶水箱对于保汪小区、高层建筑的水量水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水质却具有相反的影响。由于水池和水箱中的水体基本处于静止状态,且处于城市供水系统末端,消毒剂浓度很低,通常不足以抑制微生物繁殖生长,极易导致微生物再次繁殖,造成后续管网内水质污染。

小区、建筑的地下水池或屋顶水箱通常还存在密封不严,甚至完全处于敞开状态,这样空气中的尘埃、微生物等将大量进入水池或水箱,并聚集起来,直接污染水质。然而,很多小区、建筑,尤其是企业单位的居住区,对水池、水塔的清洗维护重视不够,这往往是导致用水终端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着人们的健康。例如:某国有单位的屋顶水箱竟然十年未曾清洗,职工家放出的水已呈黑色,发出难闻的气味,不仅无法饮用。还严重影响室内空气质量,使得职工不得不废弃自来水系统,常年到别处提水使用。

在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应该充分重视小区、建筑的调节水池和水塔的管理维护。首先,水池和水塔要建成封闭的,避免水体与空气直接接触,防止污染;其次,要定期清洗,消除聚集的污染物,如淤泥、水垢等;第三,有的水池和水箱材质老化,或根本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要及时更换改造。

4 更换建筑室内老化管道

对于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建设的建筑,多数采用镀锌管,经过十多年的使用,管道内部老化腐蚀相当严重,时常造成铁锈水,影响使用。铁锈水不仅色度感观不合格,其中还很可能存在大量铁锈菌等微生物。人们通常只是先放掉一部分水,等铁锈颜色不明显时再使用,其实,水中的细菌是我们肉眼所看不见的,它们可能一直严重危害着我们的健康,而我们浑然不知。

因此,作为供水工作者,有义务倡导、推广使用新型卫生的供水材料,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对于镀锌管道等不卫生的材料,应尽早更换新型的卫生材料,保护人们的健康。更换建筑室内供水管道材料的费用也许较高,但是比起我们的身体健康和昂贵的医疗费用来,这项投资是完全必要的。

5 提高供水系统设计和施工水平

建筑供水系统设计、施工不符合标准,甚至出现连接错误,也是导致水质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倡导节约用水,许多地区已经制定法规要求设置中水处理系统,回收中水作为生活杂用水。若设计中错误地将中水与生活给水管道相连接,如将中水管网与自来水管网直接连接,采用阀门控制,施工中也未发现更正,则人们就可能误饮误用中水,危害健康。当然,这种错误应该坚决杜绝,这就要求广大设计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设计水平,确保设计正确无误。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煤炭对地下水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V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煤炭中含有大量的元素,其在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对地下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面对当前水资源匮乏的现状,如何加强煤矿开采和加工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二、当前我国地下水污染现状

地下水占中国水资源总量的1/3,也是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2011 年,全国共200 个城市开展了地下水质监测,其中“较差”、“极差”水质监测点比例为55%;与2010 年相比,15.2%的监测点水质变差。全国90%的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60%污染严重。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有明显的不同:一是地下水的污染源不易确定;二是在排除地下水污染源之后,进入其含水层的污染物仍将长期产生不良影响。

三、地下水中的污染源

我国地下水开采以每年25 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由于地下水占到水资源总量的1/3,全国近70%的人口饮用地下水,因此地下水是重要的饮用水源。但地下水正在面临污染加剧,我国大约有90% 的地下水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进入地下水的污染物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过程。我们常说的地下水污染是人为因素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

质种类繁多,一般根据物质成分及其对人体的影响划分为地下水细菌污染与地下水化学污染两大类,也有人把地下水的热污染单独划分一类,而成为三种类型划分。细菌污染与热污染的时间与范围均有限;而化学污染则常具有区域性分布特点,时间上长期稳定,难以消除。地下水污染源具体包括:

1、自然源:无机物、痕量金属、放射性元素、有机物、微生物。

2、农林业污染源:化肥、农药、禽畜粪便、灌溉回归水、秸杆残余、造林与砍伐。

3、城市污染源:生活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废水排放、废水集中排放、废物堆场、其他城市污染源。

4、工矿业污染源:尾矿、采矿排水、采矿废水、工业固液废物、废水回注井、倾泄与滴漏。

5、管理失误造成的污染源:地下水源地选址失误、咸水入侵、海水入侵、成井失误、废弃钻孔、无序土地开发和灌溉。

四、造成地下水污染主要的因素

根据分析,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

1、管网建设滞后:城市快速扩张,管网维护保养不及时,污水外渗进入地下水体。

2、污水直接排放:部分工业企业通过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

3、固废渗滤液: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尚存较大缺口,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形成巨大威胁;监管不严,2008 年新的渗滤液标准尚未全面实行,国内大量垃圾填埋场需改造;全国超过2 亿吨工业废弃物待处置,渗漏污染地下水。

4、开采活动:石油化工行业勘探、开采及生产等活动显著影响地下水水质。

5、土壤污染物淋溶:国内土壤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其中一些污染物易于淋溶,对相关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6、地表水污染:在地表水污染较严重地区,因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连通,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

五、采煤与煤加工对地下水的污染

1、采煤

煤的采掘生产活动需排放各类废弃物,如矿坑水、废石和尾矿等。这些废弃物的不合理排放和堆存,对矿区及其周围地下水环境构成了以下危害:

一是矿坑充水。矿坑充水使处于封闭状态的煤系地下含水层与空气接触, 由于煤层中含有大量的黄铁矿及其他金属硫化物, 矿坑充水可在较短时间内使地下水形成酸水。

二是废石、尾矿。废石经过雨水的冲泡之后所形成渗滤液会对矿区地下水带来危害,具体情况根据废石所含微量元素的不同影响程度也不相同。

煤矸石和粉煤灰渗滤污染地下水。在煤矿区,煤矸石分布广泛,粉煤灰在灰场区内排放堆存,在雨水和洒水作用下,煤矸石和粉煤灰中有毒有害元素可渗滤进入土壤,并向浅层地下水迁移,污染浅层地下水。

2、煤燃烧

煤在燃烧时会释放出重金属。在高温燃烧时难以气化的重金属元素在燃烧过程中被飞灰和底渣所吸附, 存留灰和底渣中,再经冲灰渣水排至贮灰场。灰渣中的部分可溶的微量重金属元素会因雨水冲洗、渗透等原因渗入地下水中,对地下水体造成污染。

3、 煤气化

煤的地下气化。是通过直接对地下蕴藏的煤炭进行可控制性的燃烧产生煤气后,输出地面的一种能源采集方式。煤的地下气化对地下水产生的有机污染物是酚类化合物且主要是石炭酸。在煤的地下气化带附近:一是煤层高温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向周围岩层的扩散和渗透; 二是有机污染物通过地下水的渗透向含水层四周迁移;③逸出的气体如氨气、硫化物在溶解后会改变地下水的pH、Eh 值, 进而影响地下水的BOD 和COD。

六、煤炭开发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充分利用矸石山

要消除矸石山灾害, 最好的办法是使其变废为宝进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利用途径,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煤矸石的热能利用。利用煤矸石中含有一定数量煤炭的性质进行回收;二是煤矸石的建材利用,煤矸石作为建筑材料,是当前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技术相对比较成熟;三是煤矸石的其它方面利用。

2、地下含水层保护措施

消除地下水污染源和切除污染物渗入地下含水层的途径。如禁止用渗坑、渗井方式排放废水;严格控制污水灌溉水质;采矿过程中注意矸石及尾矿堆放点的选择;酸性矿井水、高矿化度矿井水经处理后方可外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及时发现水量、水质变化,找出影响因素。

3、煤燃烧前净化技术

一是清洁的加工技术。指在减少污染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煤炭洗选加工、燃烧转化、烟气净化和污染控制等一系列新技术的总称,是使煤炭释放的污染控制在最低水平,达到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的技术。

二是洗选煤技术。煤炭洗选是洁净煤的源头技术,煤炭通过先进的物理选煤技术可降低原煤灰分50%——80%,脱除黄铁矿硫60%——80%。洗选煤是降低燃煤烟尘和SO2,直接有效的洁净技术。采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可使煤中重金属元素含量明显降低。

三是型煤技术。是利用一定比例的粘结剂或固硫剂将一种或数种煤粉, 在一定压力下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状和一定理化性能的煤加工技术。使用型煤的环境效益和节能效果非常明显。

4、煤燃烧后净化技术

采用高效除尘器脱除亚微米颗粒, 使重金属与煤灰尘一同减少; 如湿式烟气脱硫技术能有效地控制易挥发重金属元素;烟道后处理系统,采取能同时净化多种污染物的多段净化装置。

5、 矿区废水的控制技术

在矿区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废水的排放量,减少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包括:

(1)改革生产工艺,尽量减少废水排放量。如选矿厂可采用无毒药剂代替有毒药剂,选择污染程度小的选矿工艺,减少选矿废水中的污染物质。

(2)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开展水采矿井煤泥水处理技术的研究, 使水采煤泥和洗煤厂洗煤煤泥经浮选后全部厂内回收。

七、结束语

世界能源的紧张,需要加大对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水资源的匮乏,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这两个方面是同等重要,不能只抓一面而放弃另外一面。因此,在煤炭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就要在各环节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 燃煤污染现状及其治理技术综述[J]煤炭资源,2012

[2] 李曼,我国地下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环境保护,2011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水污染源危害;污水排污现状;防治措施

随着环境保护地位的提高,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和规模都有所增长,由此产生的实验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每天都有未经处理的实验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管网中,这些实验废水排放总量较少但随时间变化较大,水质复杂,瞬时排放浓度较高,加剧水环境污染。以下就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水污染源危害及防治措施进行探讨分析,旨在避免实验室废水排入地表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

1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水污染源的危害及分类

1.1实验室废水危害

常见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废酸废碱和有害微生物在实验室废液中经常出现,如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管网,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分析重金属项目时,均存在着分析残液、剩余样品(有些属于浓度极高的原水、直排水)带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重金属离子(汞、镉、铅等)可以通过富集作用在人体内积聚,达到一定浓度后对人体造成伤害。分析过程中强酸强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地下管道造成腐蚀性危害。各种有机物毒性较大对人体造成伤害,有机物进入水体后促进微生物繁殖,造成病原微生物超标;氮、磷含量过高则会使水体发生富营养化。另外开展生物监测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高浓度含有害微生物(如大肠杆菌、粪大肠杆菌)的培养液、培养基,如未经适当的灭菌处理而直接外排,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污染治理基本上还未有效开展。尽管按化学实验室规范要求,实验室应分类配备多种残液缸,但实际操作时多数形同虚设,往往还是往下水道一倒了之,较少有实验室污染管理方面的规范要求,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体系和技术规范,致使监测实验室的环境管理方面薄弱,造成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 。

1.2实验室废水分类

环境监测站化学分析室主要以地表水和工业废水检测、生物检测和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检测等实验内容为主。样品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实验室的主要污染源,对于一些非经常性监测项目中标准溶液、标准样品、贮备试剂易出现过期、失效情况,在处理过程中也会对水产生污染。实验室废水往往是既含有无机物又含有机污染物,由于检测项目众多,废水内含有的有害成分种类复杂。根据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性质,可以分为有机和无机实验室废水两大类。无机废水主要含有重金属、重金属络合物、酸碱、氰化物、硫化物、卤素离子以及其他无机离子等。有机废水含有常用的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多氯联苯、有机磷化合物、酚类、石油类、油脂类物质。

2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水排污现状

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同时也增加了环境监测任务。环境监测网络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站一般都配备功能齐全的分析实验室,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分析实验室在为环境监测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管理及技术能力所限而成为环境污染区。监测站区域分散,工作频次不均匀,而且缺乏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往往易于被各方面所忽视。监测实验室,尤其是在城区和居民区的监测实验室大多数未专门设立废水处理系统,对环境的危害特别大,因为很多实验室的下水道与居民的下水道相通,污染物通过下水道形成交叉污染,最后流入河中或者渗入地下,其危害不可低估。在监测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相对增多,废水的水质相当复杂。此类废水的排放周期不定,排放水量也无规律性,且所含污染物成分较为复杂,除含有洗涤剂及常用溶剂等有机物外,还有较多的酸碱,有毒有害的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随着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验室和环境样品分析量也越来越多,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大,对实验室的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已刻不容缓。

3 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室不同的废水,污染物组成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度也不相同,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实验室废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量少,间断性强,高危害,成分复杂多变。因此,处理废水往往要把多种方法结合起来,或是针对性的分类处理,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所以要加强实验室废水的处理及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选取经济合理、技术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一般废物的排放包括源头控制及合理处置两个管理环节。

3.1实验室废水排放减少措施

在环境监测化学分析过程中,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实验室废水排放减少。在分析过程中尽可能选择环境污染少的标准分析方法,使用可降解的无磷洗涤剂 ,在酸碱中和时尽量选用废酸、碱调节废液的pH,做到废物利用。在满足分析要求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采样量,尽可能使用仪器分析从而减少试剂用量和采样量。对于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样品管理中,控制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不要大量存放标准样品,并尽量先使用要到期的试剂。对于能回收利用的试剂尽量回收利用,尽量利用可回收的试剂。

3.2实验室废水污染防源头控制

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在注重能力建设、质量管理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备的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根据本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加强实验室管理,在源头控制和治理上狠下功夫,防止实验室的水污染扩散,想方设法减少实验室污染。推行绿色化学实验是减少实验室污染的一个主要策略。要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前提下,用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试剂替代毒性较强的试剂。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各实验室可以合作成立区域性的试剂调度网,选择一部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试剂进入网络,实行实验室间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大批化学试剂失效,从而节约实验成本。应发挥地区中心实验室的作用,集中部分项目,对社会开发,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相对降低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利于实验室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3.3 实验室废水处置

由于实验室从事的实验大不相同,废水的性质差异也比较大,而且污染物的组成也不尽相同。对实验室废液应该分类收集,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单位污染处理装置进行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后统一运送到特殊废品处理厂等部门处理。经过处理后产生的废液统一经污水管网送到污水处理工厂进行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得到的废渣可送到固废处理中心进行焚烧处理。

结束语

上述文章阐述了了实验室的废水污染源种类以及危害,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水排污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阐明分析实验室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实验室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出实验室废水预处理和综合处理等处理方法,避免实验室废水排入地表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4

李和平:1月17日―18日,环境保护部组织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5名院士和总体专家组25名专家等人士召开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及趋势分析学术研讨会。专家们就大气污染的成因和特征提出: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大气污染问题,是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代表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大气中多种污染物都以很高的浓度水平存在,这一特征与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大气污染显著不同,尤其是PM2.5来源复杂。

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的研判分析,本地污染物排放累积,加上不利气象条件诱导,再加之有区域性污染传输,三方面不利累加共同导致了重污染天气的出现。气象条件的不利虽然与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本地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是造成重污染的主要原因。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燃煤、机动车、工业等排放的污染物也在持续增加,气象条件略微有所不利,就容易造成空气重污染。从这几次红色预警期间各项数据的分析情况来看,我省大气重污染除了30%~40%来源于外省的区域性传输外,60%~70%均是由本地排放累积造成的。那么造成这么重的雾霾天气的污染物来源都有哪些呢?以郑州市为例,通过PM2.5在线源解析结果表明,导致郑州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依次是燃煤源、机动车、工业源、扬尘和二次生成。

《决策探索》: 2016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凝聚全省力量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我省空气质量出现明显好转,相当长时间内我省蓝天白云常在,老百姓称为“攻坚蓝”,请问2016年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如何?攻坚战以来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值得2017年借鉴?

李和平:2016年7月开始,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半年来的奋力攻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出现了“两降一升”的可喜局面,一举扭转大气质量持续恶化趋势。“两降”即PM10、PM2.5平均浓度双下降,2016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1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5.2%;PM2.5平均浓度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8.8%。“一升”即全年优良天数为196天,同比增加13天,上升3.4%,超额完成部省下达指标。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措施、力度和成效,得到了环保部的充分肯定,攻坚战打出了必胜的信心、打出了积极的态势、打出了可期的前景。攻哉降木验做法是:各级各部门空前重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强大力量;狠抓“六控”措施落地见效,即控尘、控煤、控车、控油、控排、控烧,减排控排成效显著;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迈上新台阶。可以说,科学治污的措施、督查督导的力度、媒体参与的影响力都堪称空前,为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展积累了经验。

《决策探索》:我们知道,2017年河南省委、省政府要在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上,开打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请问今年攻坚战工作目标是什么?

李和平:省委、省政府决定,2017年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在完善“1+6+7”大气污染攻坚战系列方案基础上,出台《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继续完善提升方案,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郑州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安阳、焦作PM10、PM2.5在338个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

省委、省政府制订并了“1+2+9”水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具体目标是:2017年,四大流域水质Ⅰ至Ⅲ比例总体达到52%以上;地表水劣V类比例降至18%以下;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贾鲁河、清河、惠济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包河等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直管县(市)、县级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县城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决策探索》: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感到这些目标的完成还是很有压力的,河南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营造碧水蓝天?

李和平: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切实保持重点治理成效,持之以恒抓巩固。要把工业、油品、机动车、秸秆等方面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厉的惩处机制巩固好,确保措施不松劲、污染不反弹、效果不降低。二是围绕重点领域深化治理,强化措施抓提升。要将扬尘污染治理、减少供暖燃煤使用、清除重污染违法违规企业作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力抓手,定项目、定时限、定责任,确保按时限发挥项目减排效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聚焦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攻坚克难抓短板。要将郑州以及豫北的新乡、焦作、安阳、鹤壁和濮阳市作为提升我省治污能力的重点区域,抓好重点区域应急应对,尽一切可能为空气质量改善创造有利条件。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5

摘要:刚刚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全国水污染防治作出系统、全面的部署,是当前向水污染宣战的一项重要行动纲领。本文从编制技术组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框架设计、主要内容以及亮点进行了系统的解读,为政府、企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本计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长效机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主线,对控源减排、结构转型、水资源保护、科技支撑、市场驱动、执法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实的部署,着力构建全民参与的局面,指导各方努力夺取水污染防治的伟大胜利,是向水污染宣战的行动纲领。

战略形势分析

战略相持到反攻:水污染防治阶段历程把握

自20世纪70年代环保工作起步伊始,水污染防治就一直是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深化。

淮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开山之作”。1993年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九五”期间,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编制实施了“三河三湖”重点流域水污染规划,开展了“一控双达标”。全国关闭数万家企业,水污染防治被动和应急状态有所缓解。

“九五”以来,国家先后将10个流域列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连续实施了四期重点流域水污染五年规划,“十一五”以来,先后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削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号)(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2008年完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颁布实施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等一系列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31.9%和33.3%;好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由37.5%提高到51.9%,劣V类比例由27.4%下降至20.8%,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设施建设、政策举措等积极因素明显增多,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的成分明显加大。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2352.7万吨和245.7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了7.81%和7.11%;全国七大水系中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断面、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66.72%、10.29%;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7%;22%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了减排工程:4000多个建制镇开展了生活污水处理、1多万个建制镇开展了生活垃圾收运,约7000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

我国大规模治污从“九五”淮河治污开始,历经多年持续治污,未来再经过5年左右的统筹部署、积极应对、有所作为,应能取得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国际经验或案例表明,存在人均GDP3000~8000美元环境状况开始转变的库兹涅茨倒U曲线(Kuznets Curve)拐点现象。美国、欧盟等国家大规模治污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时间跨度约为20~30年,2020年左右是我国开始走向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重要窗口期,“水十条”实施有可能带动我国从战略相持走向战略反攻,传统的环境问题有望开始得到根治,但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人体健康保障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还需要更长时间的艰巨努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竣

虽然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从空间上看,干流水质改善明显,而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支流、城市等水体改善不明显甚至呈恶化趋势;从时间上看,全国水质呈总体改善趋势,但部分生态功能较高水体部分年份出现退化,部分断面水质出现改善后又恶化的波动情况;从污染指标来看,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改善明显,但总磷、总氮等指标呈恶化趋势,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指标污染突出。

一是地表水污染严重水域仍然大量存在。2014年,仍有近1/10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劣于V类;流经城市的河段、城市偏僻区域、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人口聚集区的河流沟渠普遍受到污染;突发性及跨界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二是湖泊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2014年,国家开展监测的62个重点湖泊水库中,38.7%的湖库水质劣于Ⅲ类标准、24.6%的湖库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现象。三是饮用水水源水质堪忧。截至2014年,11.6%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不达标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3.8%,水源超标污染物类型复杂。四是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2013年,部级地下水监测点中59.6%的点位水质为较差或极差,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据近十几年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的不完全统计分析,初步判断我国地下水污染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

五是局部近岸海域污染严重。大范围海岸带受到破坏,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已由20年前的高于90%降至现在的不到40%。2014年劣Ⅳ类海水比例为18.6%,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黄海、南海、渤海、东海四大海区中,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极差:黄河口等9个重要海湾中,渤海湾、辽东湾和闽江口水质差,杭州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水质极差;18.2%的人海河流监测断面为劣V类。

上下同欲者必胜:污染防治是国家意志与群众需求的集中体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突出保护优先,强调了公民、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被形容为“史上最严”。2011年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召开,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2013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号):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向污染宣战。当前,国家主动调低经济增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意味着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环境资源要素投入增速放缓,能源资源消耗的平台期有望提前达到,总量和结构有利于环境保护。上述举措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防治污染、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决心,也为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强化法规政策手段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与此同时,群众环保意识与需求与日俱增。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速为29%,环境污染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三大原因之一;近年来,厦门、大连、宁波PX事件、广东番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四川什邡反对兴建钼铜项目等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群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和对良好环境的需求,也为构建全民行动的局面奠定了良好基础。

天时、地利不如人和。水污染防治体现了国家意志与群众需求.必将取得历史性胜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总体战略设计

“水十条”的战略定位就是为顺应群众利益需求、保障国家水安全,立足我国当前水污染防治现实形势,落实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等战略,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统筹考虑近中期和远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等水体,工业、农业、城镇生活、交通等污染源,政府、企业和公众,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的系统部署。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些精神和要求,按照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综合管理,将水污染防治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水十条”与“十二五”相关规划和正在启动研究编制的“十三五”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更加突出重点、关键点、可操作性。

把握“稳、准、狠”的原则

“稳”就是稳妥可行、稳中求进,有机衔接相关规划任务要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立足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保证目标“跳起来够得着”:“准”就是聚焦目标、找准突破口,将整治建成区污水直排、提升治理水平、严格执法等作为抓手;“狠”就是重拳出击、重典治污,突出信息公开、排污许可、环境质量排名等制度措施。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抓“两头”带中间

针对社会公众诉求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特点,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大江大河劣V类和小河小沟黑臭,在“好水”、“差水”两头上彰显治污成效,并全面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进程。

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优化发展

首先,以钢铁、化工、制药、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地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等,从解决排污量远超环境容量这一问题出发,在控制排放、优化发展、节水减污三个环节实施源头严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增强产业竞争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其次,从完善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人手,严惩违法行为,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系统治理:最后,以不达标水源、城市黑臭河段等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体为行动对象,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水环境改善效果,彰显成效。此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问题、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等因素,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

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系统治理

尊重客观规律,用系统思维统筹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等多个环节,坚持节水即治污,强化节水和再生水利用,节水减污与增流增容并重,理顺地表水和地下水、淡水和海水、好水与差水的关系,山水林田湖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将水资源合理开发、生态流量保障作为维护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恢复的重要手段,构建水质、水量、水生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格局。

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制度政策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精神,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责任,源头有效预防,过程有效监督,后果严厉惩治,引导政府、企业和公众行为。以环境质量反退化为目标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实施污染严重水体清单管理、限期达标。从完善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人手,严惩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体系,多措并举,严格监管。促进政策协同联动,推动第三方治理,标本兼治,完善长效机制。

“水十条”主要内容

“水十条”文本共10条35款,除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具体指标外,可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统筹三个层面,体现系统治水。该部分对应“水十条”前三条,提出了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等任务。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层面,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推进循环发展提升产业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在水环境系统保护层面,以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生态用水保障实现节水增流;在污染治理层面,以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实现控源减排。

第二部分提出三项举措,提升防治能力。该部分对应“水十条”第四至六条,提出了科技支撑、市场驱动、严格执法等任务。以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发展环保产业,提升水污染防治的“武器攻击力”;以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健全、税收信贷政策完善、投融资渠道拓宽、补偿赔偿机制完善等促进市场调节机制的发挥,提升水污染防治的“内在驱动力”: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健全完善、环境监管能力的提升、监督执法机制的健全加大执法力度,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水污染防治的“战斗执行力”。

第三部分树立五个靶心,明确主攻方向。该部分对应“水十条”第七至八条,以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风险预警评估等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管理,以“好水”保护和污染严重水体治理为重点,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现大江大河和小沟小汊兼顾,落实陆海统筹,抓好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第四部分明确三大主体,落实责任义务。该部分对应“水十条”最后两条,明确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责任,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严格执行情况考核;以全民行动格局构建推动全社会节水、洁水工作。

“水十条”四大亮点

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水质目标倒逼作用

明确的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改善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公众期待、缓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水十条”的最终目标。“水十条”要求明确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等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不达标水体并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采取挂牌督办甚至区域限批措施,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推进我国环境管理逐步由总量控制向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转型,以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效的标准,统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水十条”特别提出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要求,使老百姓能切实感受到水质改善的成效。

坚持系统思维,多角度全方位统筹

一是在战略决策上自上而下统筹,“水十条”前三条分别从环保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层面、水质水量协调保护中观方面、控源减排的具体层面出发提出了对策措施。二是从山顶到海洋对各类水体的统筹,第八条专门对饮用水、地下水、以重点流域为核心的地表水、近岸海域、城市水体、湿地等水体提出了差异化的措施和要求,推进所有水体的系统保护。三是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统筹,尤其强调科技、市场等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四是点源与非点源防控统筹,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船舶交通等污染源的防控都提出了要求。五是行动主体的统筹,专门用两条落实政府、企业、公众责任,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形成水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破除水污染防治的瓶颈因素

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必须依靠深化改革与创新加以推进。“水十条”将改革创新贯穿始终,在238项具体治理措施中,有136项是改进强化的措施(如提高污水处理标准等),有90项是改革创新的措施(如对超标企业实施“红黄牌”管理等),还有12项是研究探索性的措施(如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等)。

坚持依法治水,健全水环境保护制度

“水十条”不仅提出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节水等工作要求,还明确了70余项法规、政策、制度和机制等管理举措,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考核机制等措施,为全面落实各项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

参考文献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7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完善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8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影响;有效防治措施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为了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水资源在时间上和地域上的合理分配,达到兴利除害目的而修建的综合性工程,它的建设将会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工程建设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各方面产生有利影响的同时,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水利工程施工的参建单位应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考虑。本文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有效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水利工程施工造成水污染

施工期间的水污染主要是由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导致地面水产生污染,甚至污染到地下水而引起的。例如:施工设备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含油废水,如果这部分含油废水不经过妥善处理甚至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将对河流水质产生质的影响。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坝体灌浆、骨料清理等工作处理不当,都会产生大量废物、污水,这些废物一旦流入河中,将会使河道中的水质产生变化。

2、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大气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中各种车辆行驶和机械作业过程所排放的大量尾气和产生的大量扬尘;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骨料等)运输和石方爆破作业产生的尘灰,运输材料过程中由于车辆颠簸或以及由此产生抛洒及道路扬尘,由于施工过程中洒水工作不到位导致地面干燥由风力吹起的扬尘等,所有这些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因素都会对附近群众甚至附近田间作物产生不利影响。

3、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固体物和粉尘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废弃大量的建筑材料垃圾和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土石粉粒、粉煤灰、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在搬运中产生的悬浮物。若对此处理不当,由于扬尘和雨水冲淋等原因会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给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施工期间的噪声影响主要是由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和施工作业的噪声。其中影响最大的主要是施工机械噪声,例如:开挖作业机械在挖运石料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混凝土拌和过程中拌合设备发出的噪声、爆破所产生的噪声等。

三、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影响的有效防治措施

1、水利工程施工对水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有关标准,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对砂石骨料加工清洗、混凝土养护、化学灌浆、机械废油、施工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与农田,施工机械检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道路及施工场地。

2、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排放标准,采取措施消烟除尘,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放量;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施工机械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各种燃油机械必须装置消烟除尘设备;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须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并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3、水利工程施工对固体物和粉尘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结合造田、修路等利用弃 ,减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体;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至施工区周围较近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并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

4、水利工程施工对噪声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采取减噪降振措施或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实行施工区与居住区分离,设置隔音设施,所有进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外排噪声指标参数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尤其在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的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施工,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水利工程施工的其他有效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当堆砌高度较高时不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在工程施工期间不乱砍、滥伐林木,尽量不破坏草灌等植被,并选择适宜本地区栽植的植物,进行生态护岸、草皮护坡,保持工程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免工程施工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疾病流行防治措施:防治疾病流行,保护人群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做好疾病调查和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流行性传染病、地方病、自然性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千方百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3)文物破坏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业主和文物主管部门,保护好文物。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9

关键词: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鉴作用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加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炼工矿企业等排放的含有镉的废水污染了河流,两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镉量明显超高,土壤受到镉污染,农作物质量受损,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严重的损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东京都江东区的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逐渐恶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1970年制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产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公布了主要用来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污染的调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义务人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为当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是日本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该片土壤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并通过实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体的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土壤污染对策法》共有8章42条,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污染区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损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因此该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矿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进行污染调查。为了明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该法规定对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须进行土壤调查,调查的对象和时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进行调查。土壤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委托调查机构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且要将调查机构出具的所有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障土壤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该法在第10至19条还规定了调查机构的资质和管理方式,明确要求土壤调查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进行。

(二)指定为特定污染区域。

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表明,某块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把该区域指定为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登记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为污染区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将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环境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污染区域登记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阅。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土壤无让状况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为土地转让、土地用途改变、污染土壤搬出等行为而引发新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土地被记载于污染土壤登记簿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对土地的潜在价值也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从而达到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的登记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指定区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无论是土壤调查还是指定特定区域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义务人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或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相关规定,当这些场址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都、道、府、县知事则应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该污染物扩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第1项),或认为污染事件可归责于污染行为人时,则指定污染行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条第1项但书)。按照该法的精神,当某个工业用地被载入污染区域登记簿后,该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旨在控制危险的扩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造成了损害或威胁,则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该法中关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防止土壤污染继续扩散的措施,如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发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控制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扩散等,另一种是对那些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生产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树立告示,必要时疏散周围居民或对周围人员的活动进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工业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同时通过规定完善系统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防止或减少土壤损害的发生,对其本国的土壤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也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运用综合性立法。

在立法体例方面,各国一般都注重综合性立法的运用。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区别。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同时在日本还有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污染防治法结合适用,形成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因为土壤污染的恢复和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都有义务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复土壤的原有机能。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多采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的主观心态为何,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对责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污染事实。第四,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三)确立了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立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的,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

(四)注重公众力量的发挥,确立公众参与机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的,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因此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了群众参与制度。各国立法中群众参与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了解某块土壤的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资金保障问题,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从而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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