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跨境电商规则集锦9篇

时间:2023-09-06 17:08:25

跨境电商规则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1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电子商务中较为特殊的模式,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发运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行为,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一条非常完整、顺畅的营销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新型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模式,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他的出现不仅对传统贸易进出口和实体经济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日趋提高;二是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延续快速发展态势;三是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2016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披露内容,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如此规模的扩张,也滋生了偷税、漏税等税收风险。为了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给予法律约束,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规范行业发展、市场稳定需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向健康方向发展,我国正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据调查2010年电子商务商家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基本没有,大多数电商从业者对此保持沉默。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委托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行邮税相关实施细则。行邮税是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一种综合,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行邮税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行邮税税率共设10%、20%、30%、50%四档。行邮税是进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海关规定数额和金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免征行邮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通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该货物的行邮税。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政

从2013年开始,我国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对跨境物品征税,规定由海关进行征税,但并未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问题,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从征税对象的角度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传统货物贸易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质的区别,利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就在所难免。个别企业将货物化整为零,划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包装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率差异,最终实现了逃避税款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进口物品取消按邮寄物品征收行邮税纳税方式,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子商务彻底告别“免税时代”,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代替了行邮税。最新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的临界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一年的交易临界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规定的金额以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规定的金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规定的金额的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而按之前的行邮税标准,对低于1 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根据进口物品种类,分别征收10%、20%、30%、50%的行邮税,大多数商品的行邮税在10%,且税额不超过50元时,海关还免征相关税费。虽然限制每笔1 000元,但是对消费笔数并无限制。

按照调整后计税方式,不同产品税率有升有降。以化妆品为例,增值税税率的70%是11.9%,再加上消费税税率的70%是21%,新税制之后,税率就比之前50%的行邮税税率要低。但食品、母婴类产品的税率就都提高了。因为按照现在行邮税的计税方式,因有50元的免税额度,这些产品基本都不用交税。但对100元钱以上化妆品,需要交50%的行邮税,执行新政之后就小于50%,消费者承担的税收成本其实是下降的。

下面用算例进行说明:

一款税前售价为120元人民币的纸尿裤,如果按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2元(120×10%),50元内免征,实际税费为0元;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14.28元(120×11.9%),即税改后贵了14.28元。而低单价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服饰轻奢等商品还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一款税前价格为99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49.5元(99×50%),符合50元内免征规定;如果按综合税征收,税费是32.57元(99×32.9%),即税改后贵了32.57元。但是,一款税前价格为200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00元(200×50%);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65.8元(200×32.9%),税改后反而是便宜34.2元。

若个人单次购买跨境商品价格超过限额2 000元,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例如,一款15000元的经典手包为例,按照旧政策,其需要的行邮税为10%,为1 500元;新政实施后则和普通过关商品相同,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5 000×1.13×0.17=2 881.5元,税负增加。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旧政策和新政策的影响

(一)行邮税的弊端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行邮税的漏洞日趋显现出来,其影响到了国家税收及财政收入。“拆单”、“分包”等方式是规避正常税负的常用手段。以进口零食为例,假如进口零食金额为500元,按照旧政策的行邮税10%的税率需缴纳50元的税额,如果将订单化整为零如499元,就可以全额免税了。这时候行邮税的税收政策漏洞就显而易见了,部分外贸企业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将一般货物贸易转移到网上交易,并按照规定限额进行分割、化整为零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另外行邮税也具有不公平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所负担的税收成本要低于传统货物贸易,导致其在价格上有了更大的空间,这样一般货物贸易就处于劣势,跨境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二是销售商品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国内商品要交17%的增值税,而跨境电子商务却不用考虑这些。三是受到行邮税试点城市政策的影响,只有部分城市享受行邮税试点政策,使得地区间不公平竞争,从试点城市到非试点城市的物流调运往往增加了物流成本,使其价格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二)税收新政带来的影响

此次税收新政策对处于免征税额内的单价500元以下的商品影响最大,增加相关税负后这些商品的购物成本上升。对于一般贸易进口商来说,其缴纳的绝大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抵扣实现了税负转嫁。税收新政中明确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又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者物流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税收新政虽然在短时间内对跨境电子商务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会在价格方面丧失部分吸引力,缩短了与传统贸易形式的竞争力。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发展是绝对利好的。这次税改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属性,不断引导该行业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另外,税收新政的实施,使得之前行邮税的整体低税负水平变成了税负水平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取消500元免征额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了原先税收漏洞,使传统贸易方式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之间、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同一起跑线上,更显公平性。使得由于行邮税政策漏洞产生的“拆单”“分包”等常用逃税手段难以实现,极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上的税收流失。另外,此次税收新政取消了在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改为在全国范围内试用。这一举措,国内各城市又趋于回归同一起点。

税收新政实施所引发的部分进境货物成本上涨,对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他们退出市场。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他们要经过一个整合期,过去行邮税时代已经过去,跨境电子商务将进入另一个税制改革的发展轨道。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完善

(一)我国对待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应该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再对其征收新税或者附加的税种,尽量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围约束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只有让跨境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更好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扩大税基,否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会变成无源之水。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存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于居民企业和居民自然人的监控难度,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征税对象,都更容易逃避。因此,需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系统。由于在税务登记时就可以对居民企业涉及税种、税率等进行统计,对居民企业的征管较为容易。但对于居民自然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转账行为与贸易之间转账行为很难识别,所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对居民自然人加以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国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漏洞进行逃税、避税,尤其是电子商务新形势带来的新漏洞,使得各国税务机关更加难以监控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逃税、避税问题。因此,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合作交流,通过分享最新税务政策,尽可能多地规避逃税、避税的行为。基于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协助相关组织制定出符合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的国际税收协定,以此来维护国家,在全球税收协调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五、结束语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在全球已经高速发展,不仅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也成为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急需转型的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次机遇,但也充满了挑战。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影响也会是人们未来持续关注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2

关键词 跨境 B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

务(Electonic Commerce)重要的交易模式之一,指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网络及电子数据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跨境B2C电子商务,则是指企业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用电子数据化媒介完成订购货物或服务、支付、保险等一系列行为的商务模式。跨境B2C在我国历经十余年的成L,已经涌现出天猫国际、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等知名企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6.5万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跨境交易总额的比例则从2011年3.2%逐步上升,估计2017年占比将达到10%左右。[1]

(二)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应对跨境B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挑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方面,有

〔2013〕89号、财税〔2013〕96号以及

〔2016〕18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税收征管方面,有海关总署〔2014〕 12号文,〔2016〕26号等。

这些政策从一定程度表现出我国对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从严趋势,同时也反映税收征管存在的两难境地:完全放开跨国零售进出口不仅会造成税源流失,还将引发线上线下税收公平问题;严密管理跨国零售进出口监管工作则会阻碍电商行业发展,甚至导致地下交易频发。

二、跨境B2C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一)税收要素确定困难

1.课征对象难以确定。其一,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有形商品完全可以转化为数字化商品(电子书、游戏激活码等)或者服务(法律服务咨询、医疗诊断等)。[2]其二,无形商品和在线服务的属性界定不明,未纳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2.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跨境电子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且买家、卖家、平台可能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关税区,登记制度不统一、不完善,征税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对纳税人真实身份的查实也存在困难。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来源于一国国家,是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3]跨境B2C电子商务挑战着现行税收管辖权规定。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弱化居民税收管辖权。[4]其次,跨境电子商务软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加剧税收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侧重不同,跨国电商交易背景下双重征税及双重不征税问题瑞显。

(二)海关监管实施困难

1.海关监管负担加重。一是海关审价难度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隐匿化,数据化明显增加审价基础――进出口合同、发票、对外支付凭证、企业会计账簿、跨级凭证等获取难度。[5]二是纳税人接受监管意愿与意识淡薄。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消费者缺乏缴税经验与动力,客观上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款需要额外支付的模式。

2.税务稽查难度加大。4.8新政之后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税务稽查成为可能,但跨境电商交易同样对传统税务稽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交易内容的数据化加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的难度,海关无法有效发现、监控税源。二是跨境电商交易环节的分散化给税务稽查审理与执行环节带来困难,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延长税务稽查周期。

(三)国际反避税识别困难

跨国电子商务削弱避税风险,增加避税手段的同时赋予各种传统避税手段新的内容。首先,跨国B2C电商的发展使得规避高税率变得容易。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劳务提供、交易确认、无形资产使用转让等方面实行转让定价,转移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利润,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其次,跨国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避税时,税务部门难以找到相关审计线索,进而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最后,很多避税地为吸引各国公司,打出网络“税收保护”的卖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的应用使得这种状况发生更为频繁。

三、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中立性原则

该原则指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和传统及电子形式商务之间一视同仁,秉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纳税人在相似情形下做出的类似的交易应当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①我国跨境电商正处于起步初期阶段,更需要政策的保护和鼓励,但这种发展不能够建立在歧视性税收实践上。

(二)尊重税收和维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

跨境电商交易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管辖的冲击,不仅需要维护本国的税收,还需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规定的协调,公平、平等的划分电子商务征税税基,共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保障国际税收协调。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3

关键词:跨境电商;跨文化语用;能力要求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4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与其他经济体之间不同层次的经济活动和商务交流日益频繁,各种形式的中外交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求现代商务人士具备一种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由于各个国家,特别是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之间历史发展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思维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了行为方式也有差异。那么,商务人士之间的交流不仅仅限于语言本身,语言存在于文化当中,跨文化的语用能力影响着商务活动的顺利推进甚至是成败。

1 跨文化语用的定义

中国语言学家何自然指出:“语用能力可以解释为运用语言进行得体交际的能力。”跨文化语用是指语言的跨文化应用,目的是使语言学习者在掌握语言知识的同时能熟悉外语使用的规则,从而能与不同文化的人进行正确、有效的交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转型期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不断增多,良好的跨文化交H和外语运用能力成为高职毕业生获得长远职场发展的有利砝码。跨文化语用研究的最高原则应是话语的得体性。跨文化语用能力高,代表语言使用者能够针对特定的语境,考虑到交际双方的文化、社会、信仰、说话目的而礼貌、顺利地完成交际。

从理论发展来看,美国语言学家转换-生成语法的创始人乔姆斯基(N. Chomsky)于20世纪60年代在其转换生成法理论(Transformational Generative Linguistics)中提出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linguistic performance)两个概念。就他看来,语言能力是指语言规则内化的体系,语用能力是指人对语言的使用。他的理论强调语言的语法性,即如何生成合乎句法规则的句子,人类学习语言的活动就是人类天生的语法系统向特定语言的语法系统的转换,生成新的语法系统。

社会学家海姆斯(D.H.Hymes)(1972)针对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提出了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的概念。他阐述了交际能力的四个特征:一是能辨别、组织合乎语法的句子;二是在适当的语言环境中使用适当的语言;三是能辨别语言形式的可接受性;四是能知道语言出现的或然性:是现实常用的,还是罕见的个人用语。海姆斯的理论强调了社会文化因素在语言使用中的作用,将语用的理论进一步发展。

英国语言学家H. G. Widdowson(1989)而后对Hymes的理论进行了梳理,认为,能力包括知识(knowledge)和技能(ability),前者相当于语法能力,后者相当于语用能力。Bachman(1990)的语言能力理论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他把语言能力分为组织能力和语用能力,特别关注语言在社会文化中的实际运用问题。

综上,跨文化语用能力包含跨文化交际能力和语用能力两个概念,语用能力可以说是交际能力的核心,影响交际的成败。语用能力有助于消除文化隔阂,避免语用失误,促进不同文化的语言使用者的交流理解。

2 跨文化语用能力对于跨境电商人才的必要作用

2.1 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人才缺口大增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近年,全球经济萎靡,欧美市场需求疲弱,加之贸易摩擦频发、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人力成本上涨等国际贸易条件恶化,我国的传统外贸受到强烈冲击,外贸导向型企业转型升级格外迫切。

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跨境电商更是在国际电商领域和资本市场掀起了一股浪潮。如果说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是国家正式提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里程碑,那么,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证明我国跨境电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推动了我国国际贸易的转型升级。根据艾瑞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未来会有更多企业加入跨境电子商务行列,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从规模到质量都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会进一步增强。该行业如此蓬勃的发展态势无疑能为高职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具发展潜力的就业创业机会。

2.2 跨境电商典型岗位和工作过程决定了跨文化语用能力的重要性

目前毕业进入跨境电商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来自于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商务英语等三个专业,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三个专业各有所长和不足之处。总的来说,合格的跨境电商从业人员应是集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商务英语基本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了解国际贸易、国际支付、国际物流等专业知识,能与外国客户进行跨文化交流,能熟练进行英文网站管理、网络店铺优化,能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和产品推广。王锦(2015)认为,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人员的核心能力可分为电子商务技能、国际贸易技能、国际物流技能、国际商务谈判技能、国际网络营销技能和综合职业素养。其中,国际贸易技能、国际商务谈判技能和国际网络营销技能和综合职业素养都离不开对主要贸易国文化的了解,以及与对方国家客户的顺畅沟通。下面本文从跨境电商典型岗位和工作过程出发呈现跨文化语用能力的重要性。

目前,广泛使用的跨境电商平台如速卖通、敦煌网都是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如上表的工作任务所示,无论是开设店铺、产品、产品信息优化、产品的海外营销推广,还是与客户的售前和售后沟通,贸易争端与索赔的处理都需要使用英语,若面对俄罗斯或拉美国家客户还可能需要懂得其他小语种。可见,良好的外语语言技能是必备条件。其次,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并不是机械的,一国的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要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客户顺利达成交易并维护良好的贸易关系必须了解目的市场的文化,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得体使用外语,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国际化视野。

3 高职跨境电商人才跨文化语用能力提升新要求

(1)跨境电商首先要跨越语言不通的门槛,由经济学人信息部执行的《全球公共组织和私营企业的572名高级主管的调查和深度采访》显示,64%的受采访者认为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企业很难在海外市场立足。在中国,这一数据高达79%,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如果本公司的跨境沟通得以改善,那么其利润将会上涨89%,收入将会提高96%。因此,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跨境电商行业英语,跨文化语用能力强调“对语言的运用”,在开设店铺、产品、产品信息优化、产品海外营销、售后服务过程中,在平台的英文界面操作过程中,亦或是与客户直接沟通中,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熟练运用跨境电商英语的专业词汇和常用句型,以完成工作任务。

(2)企业一向不缺纯语言人才,而缺的是同时懂外语和平台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调查显示,企业海外业务越多,对各种综合性人才,特别是有外语能力和平台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的需求就比较强烈。海外业务占比10%以下时,看重外语能力的企业占比36.4%,看重平台知识的企业占比25.5%;海外业务占比60%以上时,看重外语能力的企业占比62.5,看重平台知识的企业占比42.0%。

(3)小语种人才需求旺盛。由于人均购买力强、电商购物观念普及高、线上消费习惯成熟、物流配套发达,以英语为主要交流语言的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欧美市场在目前和未来几年仍将占据我国出口跨境电商市场的大部分比例。但是,由于旺盛的消费需求和中国制造的口碑使得新兴市场不断崛起,具有巨大的潜力,例如俄罗斯、巴西、以色列、西班牙、阿根廷、意大利等国,这就加大了对西班牙、俄语、意大利语、阿拉伯等小语种人才的需求。

(4)了解目标市场的文化,提升综合交际能力。在研究跨文化语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会话中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提出合作原则,即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数量原则”(maxim of quantity)、“质量原则”(maxim of quality)、“相关准则”(maxim of relation)以及“方式原则”(maxim of manner)。礼貌原则是跨文化语用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共存最基本的条件之一,语言学家Leech认槔衩苍则主要包括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扬准则、谦逊准则、赞同准则、同情准则。然而,遵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都是基于该国的文化。具体来说,跨境电商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文化,与客户会话沟通中须遵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此外,要根据目标市场的地域、气候、消费习惯、节日、习俗、喜好等文化因素组织货源和选择产品。如目标市场是美国,就要根据美国的节日进行选品和营销,万圣节、黑色星期五、圣诞节上架货品可各有特点,营销方案各有不同。在选择产品图案、款式、颜色等方面也要结合目标市场的社会文化和民族性格。

总之,跨文化语用能力提升不是单一的语言技能训练,它关乎学生的综合素养的培育,需要系统的课程体系加以支撑。

参考文献

[1]Hymes,D.On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A].In J. Pride & J. Holmes(eds.) Sociolinguistics[C].Har- mondsworth:Penguin,1972.

[2]Widdowson,H.G.Teaching Language as Communication:Knowledge of language and ability for use[J].Applied Linguistics,1989.

[3]范晓迪.跨文化视阈下语用能力的培养[J].理论界,2013,(4).

[4]王锦.产业升级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核心能力培养策略[J].当代职业教育,2015,(9).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4

新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更是强调,“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繁荣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毋庸置疑,健康繁荣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能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良好的生态系统构建有赖于法治保障。因此,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法治体系,是我国当前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使命。

制度困境与挑战

实践表明,跨境电子商务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着实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能够促进商品或服务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对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提供更多的商品或服务选择,方便或满足其特定的生活需求。但由于其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属性,跨境电子商务在自身成长和发展进程中正遭遇着不同的制度困境和现实挑战。

交易环境不甚理想。尽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所处的交易环境并不容乐观。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开放性和网络虚拟性的商业模式,也正是因为此,参与其中的经营者信用颇具不确定性,继而成为跨境电子商务深入发展的瓶颈。例如,部分国内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交易以及欺诈等行为时有发生,引起海外消费者不满和投诉,也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集体形象;与此同时,境外电商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国电商采取歧视性待遇,如更高的佣金、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等,从而制约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各国商品商标体系、标准体系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也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拓展和深化。

监管服务不尽合理。跨境电子商务在依赖市场机制获得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也难免需要政府介入予以引导和规范,以确保自身发展的秩序和可持续性。但面对国家现行的监管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着诸多掣肘之处:一、通关手续不够简化。目前,在通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收管理、专项统计等环节,均没有针对性的通关模式和标准规范,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关的效率、增加电商营运成本;二、支付方式问题。跨境电子支付涉及电商、交易相对人和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其主要支付方式为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两类,但无论哪一种支付方式都在一个共同的风险,即网络支付信息被非法盗取的可能性。此外,对于境外支付的款项,由于受我国外汇政策的限制,在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三、交易数据保护不甚明确。电子商务是依赖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更是包含着大量境内外的信息和数据,不仅关涉个人信息保护,还事关公共数据安全。但由于相关制度缺失,由此而获得的数据保护和运用变得不确定,潜藏着风险。

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消费者纠纷等争议情形,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使得原本就复杂的涉外争议解决变得更为复杂。倘若处置不当,不仅会给相关当事电商造成利益损失和不良名誉,当然也会间接地对中国电商整体名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合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实有必要了。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外,我国物流业、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管理等因素参差不齐,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商品本身的品质时常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的掣肘之痛,“中国制造”有时成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影响电子商务的外向型发展。这些问题与困境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规划和促进措施中应值得高度重视。

路径选择与对策

严格来说,电子商务与传统契约交易在合同构成要件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同样须经历缔约、履行、争议解决等环节或程序,只是其所依赖的载体或表现方式有所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并不排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当然地适用上述法律规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来说,其具体实践还须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优化,需要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属性进行制度评估和规范考量,直面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与挑战,继而提出相应的法治优化路径和相应对策。

一方面,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治理的法治化,并非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典”,试图将所有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内容都纳入其中。这不现实,也不科学。诚如上文所述,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公共数据维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诸多内容,而且事实并不止于此,如电子支付还可进一步保护网上银行支付政策、结汇制度等内容。倘若果真将此纳入一部法律之中予以规范,那么其结果不仅是低效的,而且也是徒劳的。因为静态的文本对动态的跨境电子商务来说永远是滞后的,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依靠法治思维和方式增强文本规范的张力和韧性。因此,在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国家不仅要积极地构建和完善本国相关制度体系,更要通过执法实践不断保障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国家还应积极主导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双边、区域和多边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以获得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5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B2C(Business-to-Customer)和B2B(或BTB,Business-to-Business)的形式存在。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布局全球市场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应对市场竞争的一种新形式。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政府和市场进行科学的规范与管理。这些问题中,既有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制度设计原因,也有企业在发展中的经验与理念原因。对此我们必须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并加以改善。

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电商的发力带动了新一轮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改革,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我国经济的新兴种类,打造了我国贸易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了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增加了国内客户接触国际商品的机会。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在当前跨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几项问题亟待解决。

跨境物流成本较高。与国内物流产业化的现状不同,国际物流的高昂成本制约了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物流体系尚未完善、运输周期较长、对外物流追踪技术和商品运输保障都还没有得到良好的开发和建设,极大的滞后了跨境交易的用户体验,极度依赖空运的运输模式也增加了用户购买的价格,降低了电商的市场竞争力。

消费者权益维护艰难。不管是B2B还是B2C,在跨境交易的规则中,买方的权益都面临着潜在的威胁。跨境电商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管理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测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真空,而且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海关等监督机制尚未制定完善。而且在后期的商品保障方面,也留有较大的监管空白去,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需要交易两国进行合理的规则谈判和管理合作。

跨境支付体系与交易安全亟待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货币支付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但是由于美元的绝对强势地位,使得我国依然有不少企业通过SWIFT通道进行美元支付,对于货币交易时限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并非长久之计。除此之外,支付手段的技术安全也是影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确保信息安全安和系统稳定,提升支付者的支付信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关键。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改进措施

整合电商交易制度,规范电商发展。对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进行规范。加强监管与执法,保护跨境交易安全,规范交易制度,提高交易路径的透明度。同时将跨境交易路径建设提到首要的地位进行管理,保证跨境产品的路径清晰,交易合理,价格透明。另外就是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组织,通过民间组织带动行业的竞争和洗牌,构建民间与官方信息沟通的桥梁。

加强国际谈判,打造跨境交易的物流高速通道。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建设,政府和企业应当共同发力。首先,政府需要加强与贸易国之间的商业谈判,就国际贸易中的物流运输、安全保障、商品监管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加大交流与开放力度,形成跨境交易的物流高速通道以及专业的跨境电商产品监管系统。

企业需要走出去,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

比如建立异地仓储等,通过打散交易类型,提高产品整合度等方式,缩短产品在途的时间。第三就是加强跨境交易的规模效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海外物流纳入一体化监管体系中,以标准化和规模化降低成本,提高交易利润。

完善跨境交易的支付手段和安全保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保证资金流通的安全与快速是贸易交易的重要l件。对此,我们首先要不断完善交易支付手段的建设,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鼓励境内外银行通过中国独立自主的支付通道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的结算和支付。第二要加强对金融安全和风险的防范,提高对不法资金的往来监督,保证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减少国际纠纷。第三要完善信息的安全保护建设,保护企业或者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信息的安全。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6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洛阳理工学院2015年度校级教研项目:“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15JY-094)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8日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贸易增速缓慢,在国际市场需求不振以及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互联网+外贸”这一新的模式驱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总额为5.2万亿元,增长23.8%,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7.6%。预计2016年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总额将有望达到6.5万亿元,增速约30%,占我国外贸总额的19%。

随着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蓬勃发展,跨境电商从业人员需求量大增,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更多的就业和创业的机会。然而,目前各类高校现有的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不能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专业必须重构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培养既具备传统外贸技能又掌握跨境电商综合知识、有能力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复合型外贸人才,以适应地方外贸行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这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模式改革的新要求。

一、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

面对跨境电商带来的发展机遇,很多传统中小型外贸企业纷纷转型,跨境电商专业人才的短缺往往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跨境电商兼具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特点,但是跨境电商的本质仍然是国际贸易,只是随着新的技术与网络平台的结合,出现了新特征。跨境电商的加速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

(一)掌握传统外贸基本技能。跨境电商的本质仍然是国际贸易,这必然要求从业人员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具备国际商务谈判能力,掌握外贸函电写作和外贸单证制作技能,熟悉融资、签约、通关、结汇、退税以及运输、保险等传统外贸流程。

(二)具备网络营销能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有效途径,跨境电商业务则更需要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国际市场营销学知识,熟悉互联网环境,掌握最新的国际市场情况,具有较好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能够全面分析不同国家消费者的交易方式和消费心理,能够选用恰当的网络推广工具和方法,收集反馈数据,评估营销活动效果,具备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能力。

(三)熟悉跨境电商平台操作。跨境电商企业通常是通过在某一个或几个跨境电商平台上的运营和管理来经营外贸业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熟悉并利用平台规则,能够选择适合企业情况的跨境电商平台,掌握一定的操作技巧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能够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开立企业的网店,能够对所销售产品报价进行准确核算,能够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产品并对产品信息进行优化,能够处理跨境结算,能够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进行推广活动,能够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并优化运营过程。

(四)了解跨境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物流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传统国际贸易中运输方式通常会选择班轮或者包船,而跨境电商的物流则更多以邮政直邮、快件、航空专线和海运散货拼柜等方式完成,随之与物流密切相关的商检、保险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也有一定变化,这就要求从业者能够深入了解各种国际物流方式的特点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物流方式。当企业进出口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则更加需要建立自己的供应链,从业者则需进行供应链设计、管理,完成全球零售产品方案制定、采购、生产、运输、库存、出口、物流配送等一系列环节。

(五)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熟练运用英语是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进行网站推广、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操作,能够完成日常交易洽谈和业务活动。最好能够掌握一种或几种小语种,如俄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等,虽然是小语种,但是它们所覆盖的国际市场区域广大。

二、传统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大多数仍是针对传统外贸模式,沿用传统的教学思路与模式,未能有针对性地依照当前外贸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态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导致培养出的毕业生专业技能较单一,职业能力较低下,难以适应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的需要。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7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海关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75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跨境电子商务由于涉及多个国家且其货物需要以快件或邮递方式快速通关的特性,因此给征税和海关监管带来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击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重视,海关监管方面亦涌现出创新监管模式。我国亦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了规范化的规定和创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到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预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将达到189%,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可以从“跨境”和“电子商务”两个方面来理解,即对外的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电子化商业交易的商业运作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易造成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纳税人难以确定以及传统税收制度失效等问题。

2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的改进意见

21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立法方面的基本意见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对电子商务课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但如果不对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法作相应修改,将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对相关税法作出修改,并在国际间税收问题的谈判中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我国税收收入权益。

首先,我国应该实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力,但以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暂不需要开辟新的税种,只需要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即可。

其次,针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我国可借鉴外国经验,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采取虚拟常设机构理论观点,但该理论未能给出“判断是否构成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联结点”的标准,我国可根据国情制定具体标准。

最后,我国在对所得进行分类时既要有弹性,又要有预见性,并且尽可能地采用现有分类标准,以维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坚持税收中性和“轻形式重实质”原则。

22防范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措施

221注重公平原则

首先,政府应取消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国际间网络交易的进行;其次,严格遵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是电子商务形式,征税都应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不同而差别对待。

222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对以定价转移形式避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改革财务管理技术,加强电子单据管理等方法,严控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构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财务申报方法。

223加强国家间合作和与银行的合作

为了更好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情况,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法,共同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准则,防止偷税漏税给各国带来财政收入损失。

为了保护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更全面地获得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我国应保持与银行、海关、外汇当局等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实现信息互通机制。

3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程序规则草案》,对于解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价值低、交易量大的争议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亦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启示作用。

31解决小额争议

我国可以在现有仲裁机制基础上加以简化并借鉴《程序规则草案》中的争议解决模式,这样在解决小额争议时,可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增强可操作性。

32简化争议解决程序

通过借鉴《程序规则草案》,当争议者对网上谈判和协调结果不满意而进行网上仲裁时,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可减去争议方重新提交证据、重新审查的烦琐程序,直接由争议方将证据转入下一程序,缩短解决时间,提高效率。

33促进跨境网上消费

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费用低、程序简易、周期短等特点,可有效保护跨境网上交易,打消我国居民在跨国购物出现争议时无处投诉的顾虑,转变网上用户的消费观念,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4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办法

41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411立法不健全

当前海关在监管跨境邮件方面存在不足,虽然制定的政策文件很多,但细则性指导性章程较少,造成制定的政策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具体操作时存在困难。

412配合不协调

关于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海关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跨关区之间的监管配合会不协调。此外,各地海关对电子商务监管在法律依据的理解方面和现场执法的操作方面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413信息化水平不足

一方面,现在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无法掌握物流的电子信息,为监管提升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软硬件设施的不足,现场关员凭借主观进行检测的可能性增大,容易造成随意执法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漏查违禁品、危险品、侵权商品等现象。

42改善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方法

421明确监管原则

海关是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因此首要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应遵守国家税收中性原则,保证国家税收完整性,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此外,还应保证监管过程高效透明。

422健全政策法规

首先,在设计海关管理制度时便应有效运用信息技术,以此降低交易门槛和监管成本。

其次,对《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内容并作出细致修改。

最后,引入企业守法白名单制度。对守法优良的企业,可在邮件通关过程中提供便利;对守法不良的企业则实施重点查验,从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

423促进政企合作

建立海关和国内外电商信息互通机制,并在交易平台上对各项商品交易的名称、价格、数量、收发货商保持详细的电子记录,为海关后期监管创造信息支持。

424改良信息技术水平

首先,强化人才培养,一方面,要发展开发高水平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人员;另一方面,要培训邮件监管一线关员,提高他们对现场货物的短时间判定能力。

其次,改良技术设备,提高监管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引进先进的X射线检测设备等。

425推进政策宣传

海关可尝试用漫画、案例等形式向公众解释相关的海关监管政策,加强公众对海关监管政策的理解。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多媒体,如积极开发政务微博和充分发挥“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解答公众疑问,了解公众意见,以此提升海关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2):22-31

[2]刘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8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文献综述

梳理相关文献可知,目前国内外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分成此六部分:

一、关于影响我国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因素的研究

Estrella Gomez-Herrera等(2013)采用引力模型分析,表明跨境电子商务缩短了国际贸易的地域界限,却增加了跨语言沟通的障碍。杨坚争和刘涵(2014)调查发现我国企业规模越大,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的水平越高。而谌楠和刘罡(2014)认为基础设施准备度、收益、外部压力以及政策是影响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因素,企业规模只起调节作用。杨坚争和于露(2014),杨纳川等(2015)论述了影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平台使用效果的因素:网络营销、国际支付条件、电子通关、法律规范和国际物流,而王敬兰(2015)认为信用缺失也是影响因素。进一步,王林等(2014)得出营销能力是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物流是影响瓶颈的结论。针对特定地区,杨坚争和李子(2014)发现法律问题,法律规范和国际经济环境依次是影响长三角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因素。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2015)构建了跨境电子商务框架以评测影响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因素。

二、有关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度问题的研究

蔡庆辉(2001)就跨境电子商务所得思考,认为电子商务所得分类规则面临困境,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颁布税收相关方面的法规。Rifat Azam(2012)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税收将由全球税收基金这一全新的机构管理。路向东等(2015)分析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冲击着现行税收制度,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应完善税收政策,对税收征管提供技术保障。

杨松和郭金良(2013)对比了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的国内外现状,并对完善我国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提供了建议。跨境电子支付给外汇管理带来了挑战(王杏平(2013))。杨松和郭金良(2015)表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在适用现存的金融监管体制时不协调性,我国跨境电子法的法律监管应权责统一。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加剧了清关难度,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通关政策体系(鄂立彬等(2014))。张奇(2015)从海关监管模式、信息管理平台、跨部门联系配合机制和法制建设对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李海莲和陈荣红(2015)探索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制度,建议海关从四个方面优化通关流程。

陈建玲(2012)认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除了运用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外,更理想的是运用网络争议解决方式。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有效争议解决机制,薛源(2013)尝试构建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

三、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现状的研究

李向阳(2014)指出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竞争力,必须重视跨境物流网络建设。资道根(2015)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下的库存控制为研究对象,建立数理模型,指导了跨境电商海外仓库存的控制。冀芳等(2015)发现跨境电子商务与物流网络系统之间缺乏协同。柯颖(2015)通过构建B2C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选择的理论模型,得出结论:B2C企业对物流模式的选择受购买国制度,顾客行为偏好,物流水平的影响。伍剑琴(2016)同样分析了B2C跨境物流,认为应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物流服务,建立物流企业合作联盟,并建设海外仓。李雪等(2016)综合运用SCOR和CPFR供应链思想,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流程模型,并以此解释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协同运作机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与跨境物流将协同发展。(赵静(2015),王慧(2016))。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和策略的研究

郑栋之(2014)认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出台政策,提升品牌价值,并加快物流系统建设。金虹和林晓伟(2015)根据系统性的分析方法提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云平台物流发展模式,指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命脉是跨境物流及全球化布局,而信息化的产业整合是根本。哪龋2015)对比了跨境电子商务各种平台的异同。严圣阳(2015)认为物联网技术可以改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提升产业供应链的跨境配套能力。李耀华(2015)就外贸企业应该选择“互联网+产品”、“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物流”的何种经营模式给出了建议。韩琳琳和田博(2016)针对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研究发现:提升中、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通关效率、物流效率对中、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拉动作用大于低附加值产品;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能拉动各种产品的出口。

跨境电商规则范文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跨境电子商务 发展 路径

金融服务体系作为综试区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促使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的重要的力量。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之一的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结合,激励了大众创业,推动了电商企业的发展,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新动力。对互联网金融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建设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

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零售,是不通关境交易的主体,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用小包、快件等形式把商品利用跨境物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广义的跨境电子商务扩展成了国际贸易电商,是指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的国际贸易商务,属于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一系列应用。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向,主要包括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和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代表性的有跨境通、洋码头、网易考拉海购;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有代表性的是敦煌网、兰亭集势、阿里速卖通、中国制造网等。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的贸易模式。以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为例,B2B指的是境内外贸易的主体都是企业;B2C指的是企业直接把商品销售给国外的消费者,以个人消费品为主;C2C指的是在第三方的跨境电商平台上开店铺,利用平台以在线零售的形式把商品销售到国外的企业以及全球的终端消费者。

根据清关的模式,包括快件清关、集货清关和备货清关。以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为例,快件清关指的是订单被确认以后,国外的供应商利用跨境物流把商品从境外直接邮寄到消费者手中;集货清关是指先有订单,然后再发货,商家依据订单统一把商品打包,通过跨境物流送到国内的保税仓库中,通过电商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然后委托国内的快递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备货清关指的是先备货,然后再有订单,等消费者下单以后,电商企业再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委托国内的快递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二、互联网金融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推动交易及支付的创新

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共同作为电商互联网经济稳定的基础,其专业化的分工提高了交易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其实还属于金融,它和传统的商业银行属于一种竞合的关系。现在各商业银行都纷纷搭建自营的电商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银行体系的网络银行和体系之外的第三方支付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银行体系外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承担着电子商务资金渠道,并提供出很多灵活的产品,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创新。银行体系内的网络银行变成电子商务的资金托管方,第三方支付企业负责监督电子商务的资金,二者相互合作使电子商务的资金安全性得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电商融资渠道

电商平台是一个闭环,包括供货―销售―融资―结算,这个闭环把贸易的上下游企业,尤其是供应商紧紧的包围在内,为供应链的融资创造了很好的线上环境。电商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属于一个“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者合一的清算综合、信息处理的平台,给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企业提供账务管理、现金支付、资金清算、供应链信息的综合处理等全方位服务的金融服务。“三流合一”的数据是线上的供应链进行融资的核心,把供应链金融的风控模式和业务模式相应的改变,使融资更加平台化,放贷的速度更加快速,金融的风险更加具有可控性。

三、需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问题

(一)沉淀资金存在信用风险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大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延迟净额结算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者的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停留一段时间,从而产生沉淀资金。随着在途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也随之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缺乏担保,如果沉淀资金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鉴于此,应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还可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支付服务使用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监管风险

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更加难以把握,这主要因为一方面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另一方面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这为资金从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提供了机会,也为异常资金流出入提供了可能渠道。为此,银行应切实落实展业三项原则,加强对电商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物流凭证上的缴费金额判断电商收结汇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则要加强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排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结束语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从无序到有序,从简单到规模化、从单一到多元化,对进出口贸易的转型升级有着重要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多方合作联盟。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物流企业、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多方合作,构建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数据平台,共享客户资源,全力加强线上线下的互动,同时做好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孟嘉.互联网时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J].中国商贸,2015,(1):72-74

[2]温辉.从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看网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互动关系[J].商业经济,2012(9):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