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经验

时间:2023-09-10 14: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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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经验

第1篇

上海的率先发展,内在地包含了上海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领跑全国,而且要在社会管理上实现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经验的要求。目前上海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已溢出经济领域,经济改革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驱动空间日益逼仄,单纯依靠经济改革本身已不足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上海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对于经济体制,社会管理落后,社会结构滞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激发社会活力、释放社会空间、促进社会整合、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总体运行的代价,推动城市全面转型升级,是亟须我们精细考虑的“顶层设计”。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部门。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最后,要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从全市范围内,法律服务资源和投入要统筹考虑上海区县街镇的人口分布情况,要将投放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次中心区,特别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区域。同时,在各个行政区域内,也有一个法律资源优化和整合的问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门拥有大量的法律资源,对其加以整合和优化,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

第2篇

对于相对年轻的经济法而言,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经过学界的不断探索与努力,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日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所谓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有助于其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区别开来。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为社会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的东西”;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易混淆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的界限,可能会使经济法再次坠入与社会法进行长期争论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本位[3](P107-119)。笔者也赞同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本位的观点,因为这不仅有利于理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界限,而且符合经济法的根本性质。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观念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为经济法的客观发展史所证明的。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的依据

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从“重商主义理论”、“重农学派”、“历史学派”、“凯恩斯主义”、“供应学派”再到“新制度学派”,从“战争统制经济法”到“危机管制经济法”,通篇经济法的发展史都是国家与市场互动互抑的关系史,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关注的焦点问题[4](P23-27)。

(一)市场失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

所谓市场失灵,是相对于完美的市场机制理论而言的,一般认为,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5](P70)。市场失灵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斯蒂格里茨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或厂商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或没有享有全部利益时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外部性的实质在于: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从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6](P73)。外部性可分为积极的外部性(外部经济、外部正效应)和消极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外部负效应)。前者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如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后者则是指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是指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和使自然资源损失过快的问题。外部正效应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彰示和维护,外部负效应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贬抑和损害。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主体只关注其自身利益,而通常不会顾及给其它主体、给社会造成损害。因而,在单纯市场机制下,损人利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外部负效应是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二是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或者是指那些在消费中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竞争性,即可以为每个人消费,任何人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如社会治安、道路等;二是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排除那些没有支付价格的人,一些人不付费也可消费,如国防、防洪工程[7](P47-68)。在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有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使用,公共产品的非排除性为“搭便车”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悖离。这种悖离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场失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新彰示,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然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克服“政府失灵”的法宝

如何纠正市场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如何克服市场失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介入市场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佳途径。国家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力,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改变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同时,经济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因而介入市场、管理经济是国家的应有职责。

国家管理经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协调、调节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进行的。“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传统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应去介入,并且政府的介入也一定能解决问题。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假设主要包括: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所作的决策更周全、更明智;政府的运作效率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等等[8](P136-139)。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之政府本身的行政偏好,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的活动中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具有毁灭性。政府失灵不仅表现在政府部门普遍效率低下,从而阻碍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活动中应有功能的发挥;还表现在政府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普遍存在,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一旦具备条件,会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要克服政府失灵,就必须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对政府的行为加以约束。包括来自执政党的约束、来自社会舆论的约束、来自法律的约束、来自政府内部的约束等等,其中来自法律(经济法是最为恰当的法律形式)的约束是最为重要的。对政府进行约束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因为政府失灵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只有依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政府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才能保障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如何去实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目标?作为一种正确的思路,我们必须要确立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首先,这是经济法顺利实现克服市场失灵目标的必要条件。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市场失灵的克服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新彰示,因而在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而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之法的经济法,当然要确立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其次,这有利于经济法实现有效克服政府失灵的目标。政府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执行者,本身也存在着失灵现象,这种政府失灵同样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因而,克服政府失灵就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去规范政府的行为,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评判政府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另外,将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突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不仅可以形成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特质,而且可以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进而实现两种利益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和谐与共容[9](P213)。

三、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就是要保证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有效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贯彻到具体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过程,就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一)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实现的先决条件

1.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确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人类群体生活所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如何给其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是我们在研究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对于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法律本位的经济法而言,尤为迫切。马克思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10](P376)。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经济法研究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国家介入市场的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需要。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视野下的社会公共利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最重要内容;②宏观调控。作为国家从经济运行全局出发、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的一种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而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③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使经济、社会、科技、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持续不断的发展思路,是社会公共利益更高层次上的内容;④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社会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全社会的分配,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的分配方式对特定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最后制度保障。

2.社会公共利益主体的确定

“利益主体是利益的首要基本要素,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不属于任何主体或者没有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并且“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化了的需要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在现实社会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种群体或者组织(包括家庭、集体、民族、国家等)。”[11](P48-51)那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何在?在我们确立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之后,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正如上面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定义那样,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并且只能是社会公众,而在我国则是指广大人民群众。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与其代表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却有很多。首先,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国家当然是社会公众的代表主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职责所在。其次,社会团体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形形的社会团体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如消费者协会等。再次,其他特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英美自律监管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介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的特点不仅在于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是通过其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博奕实现的。因为,在现实中,每个代表主体都很难保证独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而言,国家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国家利益的主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两个不同范畴,有时会发生冲突,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就社会团体而言,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其自身也有其狭隘的团体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很难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由此看来,只有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代表主体,并通过它们之间的博奕,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就是要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贯彻到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具体活动中去,而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导去构建经济法律体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构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依据,将有助于解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3篇

我国社会阶层利益矛盾的根源和表现

我国各阶层利益矛盾的根源就在于不同利益群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时所采用的实现方式的不合理性,这种结果会导致不平衡的社会利益格局以及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甚至是社会分化的恶性循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战争和经济危机),就是基于社会的不和谐,解决不和谐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正是经济法的使命所在。我国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体现在:

(一)贫富两极分化

我国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与国际标准的对比中,自1978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递增,2005年增至0.47,说明我国社会存在两极分化的隐患。其次,地区贫富差距加大,东部地区经济年均增速高出西部2.3%。一直以来,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福建都被认为是人均收入最高的五个省份,而人均收入低的省份则集中在宁夏、青海等省,这种区域收入差距的加大加速了贫富的两极分化,越来越多的人们被迫成为弱势群体,造成社会动荡的潜在威胁。

(二)城乡收入差距增大

2006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万亿国内金融资产中80% 被城市居民拥有,尽管我国政府针对农民的补贴、赋税政策一直在完善与改进,但是仍然出现了农民收入与贫富差距同时增加的现象。这种“相对变穷”不仅会引起农民阶层的负面情绪,甚至造成许多经济、政治问题,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三)不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显然,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而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公共投入较少,社会再分配偏向强势阶层,弱势群体无法得到生存条件上的基本保障,一旦产生利益心理失衡,就会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团结。

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出现,不仅强调保护市场中个体利益的实现和满足,而且还要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要克服“市场失灵”的状况,这就要通过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总体来说,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利益分配、利益维护和利益保障。

(一)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对于市场资源的分配来干预市场;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分配政治资格(与市场相关)来实现对于政府的干预。

1.重塑与完善企业制度。在企业的内部环境中,企业法通过各种公司制度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如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为企业进行外部竞争构建稳固支撑的内部环境;在外部环境中,企业法在企业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如社会、国家、债权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2.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理性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理性人准则的失灵。为了从实质上解决不同主体间形成利益的合理分配格局,经济法赋予某些人以“特权”,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种表面上的“不公平”恰恰成为了“最优组合”,并从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3.“看得见的手”—利益再分配。经济法的利益再分配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制度来调整、矫正、恢复利益在各市场主体间的公平合理分配,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构成了经济法利益配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衔接了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以及后续的利益保障功能。

1.维护消费者权益。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营者一方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针对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采取倾斜性配置方式,通过规定经营者更多的义务,来维护消费者在整个利益格局中的公平与权力。

2.维护市场竞争利益。针对“市场失灵”的情况,经济法从市场竞争的秩序、合理的格局、正确的运行机制出发,来维护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出现经营者利用竞争优势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通过排除、举出不正当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来维护市场活动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产品质量关系中的利益。一直以来,产品作为市场经济的“水源”,受到经济法方方面面的规范与监督。经济法始终关注于消费者利益的合理配置与维护上,因此,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对于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规范就是从根源上保证了“消费者”,也就体现了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4.维护广告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毫无疑问,铺天盖地的广而告之为消费者提供了形形的产品信息,继而也就成为了消费者知晓产品特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维护广告法律关系中的利益隶属于经济法的视域范围。《广告法》通过对广告经营者、者等组成的广告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来实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承诺。

(三)经济法的利益保障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保障功能作为经济法的武器,保障了法定权利的实际运作,发挥了纸上权利的实际效力。经济法一般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以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一)和谐社会要求利益均衡配置

第4篇

关键词: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刑法;激励机制

环境为人类及其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空间、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为人们提供了精神享受。但是包含企业在内的众多社会主体对环境的各种不当行为却在不断的滋生蔓延,多种多样的环境问题出现,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生态系统功能日益下降,甚或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在当今社会,作为主要经济主体的企业对此是难辞其咎的,这也凸显了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足。

百度百科显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因此,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姑且称此责任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当前,环境污染与破坏、资源短缺和生态恶化等问题突出,且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局面越发突出。那么,作为这个矛盾关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关联者,不管是为了己内或己外之利益,企业必须(被迫或主动的)切实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积极的参与到保护人类环境中,才能有效的改善这个矛盾局面。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概述

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进自身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所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①一般来说,企业的环境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首先,应该在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等所有活动和过程中,严格按国家标准,注重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对于废气、废水、废物进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与周边自然环境及当地民众和谐相处。其次,对自己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环保生产,实施环保管理。第三,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第四,注重研发无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在产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②

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对其性质的讨论有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综合责任等。但基于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趋势和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现状,笔者认为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中规定并规范。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自欧美发达国家兴起之后,在学者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呼吁之下,很多企业都开始做出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在世界大环境的影响下,自2004年一些中央企业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很多企业都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行列,我国还陆续公布了《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而且,这些企业在公布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中,都专门公布了环境责任部分的内容。因此,从形式上来看,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良好的。

但是我们所看到的现实却与这些报告和数据不甚符合。如:很多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在利用自然资源时消耗、浪费严重,产能低,传统的能源资源大量削减,甚至消失;乱采、盗采矿产资源现象频发;森林大量减少;耕地被大量非法占用或荒置;违法排放废物,严重污染空气、河流、土地;逃避检验检疫;沙化和恶劣气候现象增多。这些造成的结果是不明疾病、传染性疾病增多,也随之增多。等会逐一浮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足,不但危害了环境本身,甚或已经影响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以规制。

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对于其成员来说只是义务而不是权利。③即其成员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上述诸多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就是环境犯罪。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从事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等有害环境法益、依据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④对此,如何减少环境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激励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因此而形成的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体系也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刑法功效和价值的实现更不可忽视。

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概述

(一)激励和机制

1、激励。激励是心理学的一个术语,是指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现在,这一词语被大量的运用在管理学领域。当然,谈到激励我们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激励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许多场合频繁运用,可以这么说,没有了激励整个社会将是一片静寂。但是,什么是激励,激励的含义究竟该如何理解?激励一词是外来语, 译来英文单词Motivation, 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的意义。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Berelson)和斯坦尼尔(Steiner)给激励下了如下定义:“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⑤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激励是指激发鼓励。⑥在本文中笔者也采纳此观点。

借用管理学中的将激励分为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的观点,我认为在环境社会责任履行领域,相对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章、条例更多的是从正面规定一些权力性规范或者积极的措施给人以动力,刑法却是从反面规定一些禁止性的规范和惩罚、制裁措施给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不管是正面还是反面激励,最终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均是为更有效的促进环境、经济和人类社会有机、可持续发展。有人说激励是一种神奇的密露,但总的来说,我认为激励更像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在需要它的时间、地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机制。机制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和研究中运用颇多,但是对机制究竟作何解释?在不同的语境和场合下,对于由本身就具有多义的“机”和“制”组成的“机制”一词的理解必定是多种多样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机制”一词,释义如下:“ 【机制】①属性词,指用机器制造的;②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③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④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⑤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方式。”⑦结合我们的研究主题――激励机制而言,机制应作以下定义:一个有机系统的组织结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及此系统的功能和价值。

那么本文所述的激励机制指的就是激励的组织结构、组成激励体的部分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作用及激励的功能和价值。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所要研究的内容包含构架刑法激励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及此刑法激励体所能够发挥和实现的功能和价值或者说是所能够造成的影响。当然,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制裁措施来实现刑法的激励机制。

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是要在激励企业更好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和实现刑法的功能和价值或者说是所能够造成的影响。当然,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制裁措施来实现刑法的激励机制。一般说来,刑法激励机制应包含激励时机、激励对象、激励频率、激励程度和激励范围等因素。但激励时机应是环境犯罪的预备阶段,这样既避免料刑法的过多延伸,又可有效打击犯罪;激励对象是指违犯环境法律和刑法等相应法规构成犯罪者;激励频率应该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那些犯罪率高且危害严重的宜多,对那些偶尔犯罪且危害性轻的宜少;激励程度要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量上把握激励,一定要做到恰如其分,激励程度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该根据其犯罪所得、所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轻重来确定;激励范围应是那些违反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为了构筑一个完整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以刑法保护环境已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也在此方面从无到有,从有到健全,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跨越,环境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那么,为何只有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才能有效的保护环境呢?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刑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激励机制体系也绝不能少了刑法的参与,这也是刑法的任务和功能决定的。对于那些严重侵犯受刑法所保护的环境权益、国家对环境的正常管理的行为必须用刑法手段保护。

其次,刑法中的刑罚制裁措施相对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特别是常用的民事或行政制裁)来说最具有严厉性,它也是其他部门法得以最终实现的保障和补充,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取代的。

最后,刑法所具有的首要价值――公正价值的实现就是要维护正当、公平和平等,因此,刑法就要发挥本身的惩罚作用打击犯罪。同时刑法本身就具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且与环境保护法律相呼应。

五、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刑法激励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正如前述,为有效的打击环境犯罪,激励企业等社会主体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我国于1997年对刑法典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也出台了环境法律,其中的一些条款作为附属刑法条款而存在。同时,司法机关也成立了单独的环境法庭、审结了一批环境犯罪案件。这些都说明了刑法激励机制的启动和效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一定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环境犯罪案件不消反涨。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

1、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位阶较低。将环境法益作为层级较低的法益或者同类客体,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环境法益保护的理念还比较陈旧,未能突破传统人本主义的刑法立法理念,将环境法益局限于对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的保护;⑧

2、刑法典本身和附属刑法(环境法律)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冲突,环境法律规定的范围要广泛,而刑法典中的罪名没有涵盖所有可能的环境要素和环境行为;

3、在追责方面,很多规定都要证明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实践中而这方面是最难做的;同时,很多犯罪被规定为行为犯和结果犯,而放纵了环境犯罪的危险;

4、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量刑处罚偏轻,这也使得对环境犯罪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和惩罚力度,而使很多人为了可能的可观利润去铤而走险;

5、司法机关却缺少既懂法律、又具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检察官。环保法庭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官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倾向,行政干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开公正;以罚代刑――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现象比较突出,忽视了刑法的适当优先原则,也忽视了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的保障,使得刑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二)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刑法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刑法保护意识,让广大公众认识到侵犯环境的严重性――触犯刑法规范,构成犯罪,从而在整个社会中营造一个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2、加大环境专业人才的培育,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队伍充实进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同时为现有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在职人员提供环保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和司法质量;

3、加强政治改革,减少行政和各种组织、个人的不当干预;建立严格的责任问责和刑事追究机制,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

4、做好环境刑事立法工作,建立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以与环境的地位相适应;结合环境法律的规定,以及综合考虑环境要素和环境损害行为,完善环境犯罪罪名,更广泛的打击环境犯罪;引进严格责任制度,改革环境犯罪司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机制,加强刑事司法追究力度;加大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的量刑力度,提高目前自由刑幅度,对危害特别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六、结语

在各项利益的驱使下,环境犯罪必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环境问题绝不是某些部门、专家所说的小、少、减,而是愈发严重。因此,惩治环境犯罪应是现今和以后的一个国家力量倾向,当然这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也是广大公众的义务,只有普遍的行动,阳光和蓝天才会普照。在我看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和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的,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犯罪并不是毫无积极意义,而是一个正常现象。我国的一些刑法学者也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为社会提供一种张力,使社会在无序与有序、罪与非罪的交替嬗变中跃进;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励两项促进功能,犯罪是一种社会新陈代谢现象。环境犯罪在不断给我们警示。当然,我们不可能消灭环境犯罪,但我们可以不断减少其不良影响,构建一个良好的人类环境。

参考文献:

①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0-121。

②佚名:《透视企业环境责任》[N],中国环境报,2010-10-19(8)。

③[英]A・J・M・米尔恩,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62。

④刘文燕、陈野:《环境犯罪的原因与对策》[J],前沿,2010(12):101。

⑤苗茁:《浅析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J],企业导报,2012(15):215。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5:634。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5:628。

第5篇

一、高校后勤执行力的内涵

2003年初,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所著的《执行——如何完成任务的学问》一书,从现代管理学角度提出了执行力的新概念,认为执行力是企业生存、发展乃至走向卓越的关键所在,是管理者理解管理决策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是将企业目标转化为结果的过程。笔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我们常说的“做”的能力,即选用合适的人用科学的方法去做正确的事,把事情做好。执行力是一个单位竞争力的核心,是把单位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在高校后勤工作中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执行力、即后勤员工的执行力,另一个是组织的执行力,即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背景下常指的是后勤公司或者后勤实体的执行力。

高校后勤公司或实体的执行力整体上也是体现在后勤组织执行并实现企业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不是每个人执行力的简单迭加,而是整体与部分之和的关系。高校后勤个人执行力整体上表现为“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对于企业中不同的人要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不同的具体能力,具体应该包括战略分析分解力、岗位行动力、标准设置力、时间规划力、过程控制力与结果评估力等,这实际上是六种职业执行技能,对于企业中不同位置的个体所需要的技能需求并不完全一致。

二、高校后勤执行力建设的必要性

一个高校后勤执行力的强弱完全能反映高校后勤的管理水平,决定着高校后勤的生存和发展,也是高校后勤的生命力得以体现;没有执行力就绝没有竞争力。在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背景下,加强后勤执行力建设有其重要的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1.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建设新型后勤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后勤改革在不断深化,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二是实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即后勤体制上构成甲乙双方关系;三是实行“改体制,换机制”的后勤改革,即形成“小机关、多实体、大服务”的后勤管理模式和服务格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的后勤经济实体,正在向全面实行社会化方向迈进。在这种新型后勤的背景下,建立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后勤体系是建设新型后勤的重要保障。

2.加强执行力建设是提高后勤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任何一个优秀的管理组织,其内部都需要有一种强烈的“执行力文化”,高校后勤承担着高校发展的重要后勤保障支撑。而高校后勤本身所涉及的任务重,涉及面广,还要不断满足师生的各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要具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也只有具有较强执行力才能够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的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三、提升高校后勤执行力的对策

1.优化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在我国高校后勤的改革中,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大多由原来的事业性质向企业运作转变,在这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尽快的理顺工作关系,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建立流畅的执行通道为提升执行力创造条件。目前,我国高校后勤服务工作大多数都存在三级管理,但要实现工作的有序开展,首先要着重研究各级和各个层面的工作衔接问题,对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最终要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避免管理真空,不断提升后勤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设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后勤执行力环境,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2.加强和完善高校后勤服务与管理的制度建设

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后勤管理制度体系是提升后勤执行力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后勤服务改革与发展逐步深入,要加强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制度建设的核心,以制度化建设、标准化操作,推动后勤各实体(公司)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为重点,按照“事事有章可循,事事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监督”的要求,完善各个后勤实体的管理办法。同时,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高校后勤薪酬惩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配套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比如将员工日常的工作表现与每月的绩效考核奖直接挂钩,每月的考核得分与全年的年终考核奖直接挂钩等;推行具有竞争性的选、用、留、退的科学用人机制等。

3.重视和加强员工的执行力培训

在后勤实体中,员工是执行的主体。高校后勤实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培养员工的执行意识以及职业感养成教育,重点要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从意识。注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从而使员工充分重视自己的岗位,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投入到为师生服务的工作中去。同时,要有计划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同时,后勤实体要把员工素质教育作为全面提升工作质量的根本来抓,按照内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或者系统培训学习,从而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提升员工的执行力,不断提高后勤服务保障水平。

第6篇

关键词 人血白蛋白 严重过敏反应 护理

人血白蛋白主要调节组织与血管之间水分的动态平衡,起到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的作用,一般不会产生不良反应,偶可出现寒颤、发热、颜面潮红、皮疹、恶心呕吐等症状,快速输注可引起血管超负荷导致肺水肿,过敏反应非常少见。我院除今年4月份发生1例严重过敏反应外,其余均无明显的不良反应。

1 临床资料

患者,女,34岁,妊娠并全身重度特发水肿,妊高征,行剖宫产术后于2007年4月18日14:30静脉滴注人血白蛋白(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公司,生产批号200608038)10g,滴速20滴/分,刚输5分钟突然出现心慌、气促、呼吸困难、眼花、视物模糊等严重不良反应,测脉搏130次/分,呼吸26次/分,血压152/100mmHg,但神志清楚,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3mm,对光反射灵敏,经检查,眼底无出血,立即停用人血白蛋白,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脉注射,非那根注射液25mg肌注抗过敏治疗,给氧,同时给予静脉注射5%Gs 20ml+西地兰0.2mg,速尿20mg进行强心、利尿,因血压高,加用5%Gs200ml+酚妥拉明10mg,5%Gs100ml+25%硫酸镁5g静脉注射以解痉、降压,并24小时心电监护,记尿量。经抢救后于17:30患者症状消失,生命体征平稳。

2 护理

2.1 急救护理

2.1.1 就地抢救,使病人平卧,保持呼吸道通畅,并及时给予氧气吸入,氧流量3-5L/min。

2.1.2 立即停用人血白蛋白,更换液体及输液导管,遵医嘱给予抗过敏、强心、利尿、解痉、降压等药物,积极配合抢救。

2.1.3 迅速建立另一组静脉通道,以便及时输入液体及药物,为抢救创造条件。

2.1.4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给予持续心电监护,密切注意神志、瞳孔及生命体征变化,准确记录尿量。

2.1.5 药物使用 静脉注射酚妥拉明要注意监测血压,掌握药物输注速度,开始稍慢,以后逐渐加快至正常需要的速度;注射速尿后注意尿量变化;硫酸镁注射给药时不可过快、过量,注意观察膝反射与呼吸情况,防止出现血压急剧下降,膝反射消失,呼吸抑制以至死亡。

2.2 心理护理 因病情发生突然,患者及其家属充满恐惧与焦虑,及时安慰病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及恐惧心理,使其最大限度配合治疗,并尽量满足病人合理要求。

2.3 一般护理 保持病室安静,为病人创造舒适环境,做好基础护理,保证病人安全,防止护理并发症发生。

3 体会

3.1 静脉注射人血白蛋白时,最初滴速应缓慢,注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因为过敏反应往往发生在最初几分钟内,如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出现支气管痉挛或心慌不适等症状,则需立即停止滴注并对症治疗。

第7篇

关键词:智慧教室;科学探究能力培养;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33.8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0-04-18文章编号:1674-120X(2020)27-0101-02

一、引言

在初中阶段,化学课程具有诸多重难点,学生学习起来相对困难。以气体的实验室制取为例,这节课程在知识目标方面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二氧化碳与氧气的制取原理、实践操作与注意事项;在能力目标层面要求学生了解实验室制取气体的过程中,实验装置的选择与操作原理的规律,并学会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小组探讨,展开交流评价,并明确最优方案。所以,教师营造教育情景,科学应用教育手段,培育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使学生领悟知识获取的路径极为重要。基于此,本文着眼于教育目标,结合智慧课堂,营造问题情景,呼吁学生交流协作,引导学生科学设计实验方案并展开探究,使其掌握科学探究的方式,培育其勇于创新和勤于实践的精神、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协作和积极沟通的意识。

二、智慧教室概念与理念概述

(一)智慧教室概念

所谓智慧教室,是一种典型的智慧学习环境的物化,是网络与多媒体教室的高级形态,它是凭借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建构的新型教室,这一新型教室涵盖无形的数字空间与有形的物理空间,借助多样性的智能设备辅助教育内容展现、便于教学资料获取、推动课堂交互进行,具有环境管理与情景感知功能。而智慧教室的目的在于为教育活动供给智能化和人性化的交互空间,凭借数字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有机融合,远程和本地的结合,优化人和学习环境间存在的联系,在学习空间中落实人和环境的有效交互,推动泛在学习、开放式学习、探究式学习以及个性化学习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现如今多媒体教室面临的问题与教室环境设计、技术装备间存在紧密联系。重构传统教室环境,建设适宜学生学习及教师教学的全新环境,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智慧城市、智慧地球等概念的涌现及相关技术的繁荣发展,合理运用云计算技术、传感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AI技术等完善教室设施、优化学习环境、创建智慧型教室已是必然选择。

(二)智慧教室构成

智慧教室和传统教室存在一定差异,智慧教室作为智慧环境系统的分支,是支撑智慧教育的必要条件与智能化空间,它可以利用物联网、互联网、数据挖掘以及学习分析等方式把社会感知、物理感知与网络感知完美衔接,生成智能型教育和学习一体化的环境体系,而这一教室的组成元素是教学活动主体、教学活动条件及教学活动空间。首先,教学活动主体包含管理者、教育者及受教者。管理者是指对智慧教室实施管理、监控与维护的服务人员;教育者指的是在智慧教室当中实施教育工作的教师、助教等教学人员;而受教者即在智慧教室当中开展学习活动的关键性主体。其次,教学活动条件。基于智慧教室环境的教学活动,具有更为严谨的要求,个性化且丰富的线下线上教学资源、为教育活动服务的多元化智能终端、以大数据及物联网为依托的云平台、提供创造性与个性化学习环境的服务系统等为新型智慧教育活动的进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再次,系统环境因素。系统环境主要涵盖教育、温湿度调节、灯光控制、视频监控、自动考勤等系统。其中,教育系统是教师开展教育活动的主要系统;温湿度调节和灯光控制系统是为学生提供最智能、环保与舒适环境的功能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确保教育活动可靠、安全进行的保障性系统;考勤系统则是有效解决以往考勤難问题的智能系统。

(三)智慧教室功能

在智慧教室背景下,原有的学习模式逐渐转变为创新能力培育模式。智慧教室是智慧环境的物化形式,有效丰富了当前智慧教育的理论内涵及其在实践方面的应用路径,为促进智慧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首先,个性化教育功能。在以智慧教室为依托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针对学生群体存在的个性化差异设置新的课程,从而确保学生找到适合自身学情的学习模式,同时教师还可按照学生不同性格制订针对性的学习课程。这一个性化育人模式不仅可运用在面对面的课堂教育中,还可用于远程教育中。其次,多工具教育功能。智慧教室可提供诸多教育工具便于教师选择并应用于教学中,借助多样性呈现技术,充实教育内容。同时在学习层面,可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推动学生进行体验式与探究式学习。在具体交互中,师生可采取自然交互的方式对交互内容展开交互,以此来落实多维度交互目标。再次,数据分析功能。借助智慧教室实施教育工作的过程当中,教师可以通过信息采集把学生课堂学习所形成的数据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利用分析技术展开学习数据挖掘、学生信息整合以及教学数据分析,总结出异同点,明确学生的学习需求以及学习取向,为日后的学习取向提供数据支撑。

三、基于智慧教育的科学探究能力培育的教育设计

(一)教学设计思路

教育工作的最终目标并非单纯地让学生累积知识,而要使其具备知识实践应用的能力,此能力需要学生在实践探究当中培养。初中阶段化学的实验室制取气体课程中,知识容量大且知识点复杂。如果采取传统的教学形式,学生容易感到乏味枯燥,并逐渐缺失兴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更无法实现学生科学探究能力的培育目标。因而,教师应适时转变教育策略,在具体教学中创造活动情境,把智慧课堂和学生科学探究能力的培育充分结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前阶段,教师要提前布置相应的学习任务,引导学生独立复习。在课堂教学期间,借助智慧教室平台所具备的即时反馈与抢答系统了解学生对过往所学内容的复习效果。随后通过层次性问题的设计,驱动学生主动思考,利用问题驱动学生持续创新,使其将实验探究作为主要方法,经过小组探讨合作、完善与优化实验计划,持续提升科学探究能力。最后,教师可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利用的智慧教室助手和实物展台等设备反馈至电子白板当中,由师生一同进行分析和评价,真正使学生感受到主动思考、合作探究与交流探讨的学习过程,让学生能运用所学内容解决具体问题,培育其学科素养和探究能力。

(二)具体教学过程

第一,复习导入,运用智慧教室调动学生的探究欲望。教师先利用课件展示出所提问题:实验室制取二氧化碳与氧气的反应原理、制取装置是什么?并利用智慧教室的抢答器选择两名学生,学生一完成问题,学生二进行点评。随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归纳,最后教师提出过渡衔接问题:实验室制取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收集装置若收集有毒气体,是否可以防止空气污染?这一教学环节的设计目的在于借助智慧教室的抢答器激发学生对化学课程的兴趣,运用计时器功能,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提升课堂教学质效。提出问题,调动学生探究欲望,指导学生按照实际要求,优化实验方案,培育创新精神。

第二,实验探究,通过智慧教室落实教育互动。在此环节中教师要明确该活动的主题:探索有毒气体的收集装置如何改进。并提出问题:在有毒气体收集的过程中,如何优化装置来防止空气污染?随后进入实验准备阶段,由四人构成合作探究小组,提前将实验中可能运用的仪器与药品置于实验篮当中,以便在化学实验探究中按照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具体实验探究当中,教师应指导学生展开组内分析、探讨,并选择适宜的仪器展开探究实验,教师则进行巡视,针对学生探究情况进行指导与点评,对方案不合理之处提出疑问,指导学生展开进一步探究,选取典型装置,运用智慧教室的拍摄功能,上传至电子白板中,并选择一名学生汇报组内实验状况。该活动设计目的在于借助拍摄功能,把学生实验探究的整个过程体现出来,以便师生形象和直观地分析探讨,在调动学生实验探究兴趣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培育科学探究能力,改善教学成效。

(三)教学設计特色

本研究涉及的化学课程教学设计体现了新课程改革的理念,真正发挥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性,主张对学生探究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动脑能力的培育,感受知识和技能生成的整个过程与创新精神培育的过程,使学生创新以往学习模式与学习观念,从而在探究学习中形成并提升化学核心素养与探究能力。另外,在课堂教育中,重视学科教育和信息技术的高度结合,着重发挥出智慧教室的辅助功能,借助智慧教室各平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运用拍摄、实物展台与录像等功能,把学生练习与实验探究的整个过程上传至电子白板中,由师生一同分析探讨,激发了全员参加意识,加强专注力,提升了听课效果。

第8篇

关键词:预算制度 社会保障 路径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因病返贫、有病无法得到有效医治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催促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完善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存在体制方面的原因,财政模式转换的困难,以及当前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等方面的原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困难重重。然而,如果设法从建立健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作为突破口来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想必会达到意想不到的目的。

1 对社保资金体系的厘定

社会保障预算就是对社会保障所做的预算,社会保障一般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组成。所以如果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必须明确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分布情况及厘清相关的概念。着重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涵盖的范围包括:①政府公共预算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就业补助、低保、抚恤等,收入来源是税收;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各种社会保险收入支出;③基金预算中的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基金、彩票公益金;④当前自我运行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分布状况,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没有反映在我国当前的政府预算体系之中;基金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险预算有很强的相似性:资金基本上是自收自支,不存在资金的挤用情况;而对于政府公共预算体系中的社会保障资金由于支出性质的原因,这些支出项目更反映的是政府的责任,所以不存在收支匹配的现象,这一点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不同,最主要在于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收入。而且对于这四部分来说能体现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概念的也只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的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科目没有单独做社会保障预算;基金预算虽然有自收自支的特点,但由于没有上升到体现社会保障的高度,但这部分资金是最容易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的;自我运行资金基本预算都没有体现到。所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还仅仅处于“社会保险预算阶段”,称不上真正的社会保障预算。

2 我国社保预算建立的一个可行性路径

我国当前可采用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的路径选择应当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加上基金预算中社会保障项目的完全式基金预算基金预算加上公共预算中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板块式预算。由于社保资金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体制状况,本文认为对于未来所说的目标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所以下面提出的政策建议的目标事实上就是走向“板块式”的目标。

2.1 整合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存在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此,需要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

2.2 明确政府社会保障责任

对于政府来说,其社会保障责任主要涵盖制度设计、资金支持、运行监管等方面。首先以政府资金责任为起点,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这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到政府的一般预算中;其次是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不承担资金责任,但是需要弥补制度缺口。因此,各国政府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纳入到政府一般预算中,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障性基金,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3 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没有完全清晰地划分社会保障主体间的责任,中央与地方之间社会保障事责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履行社会保障事责时,缺乏资金的支持;在社会保障职责方面,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机构之间存在交叉现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主体、审核主体等,在《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中都存在交叉与责任不清的现象。

2.4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衔接关系

①与公共财政预算的衔接。公共财政预算有必要保留社会保障支出这一项,为了便于组织开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从一般性税收中支出。

②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衔接。当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并且存在历史性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③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衔接。在资金使用功能上,由于政府性基金与社会保障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直接的资金调拨关系在二者之间不存在,对于现有的预算项目,只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两个预算的完整性。目前,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基金收入、福利彩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部分收入划转共同构成社会保障预算。

参考文献:

[1]包丽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现实定位与未来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0(12).

第9篇

【关键词】行业英语教学;职场化能力;效果研究

如何建立一个既能提高高职经管类学生的行业英语能力,同时又能够通过行业英语教学培植专业特色提升高职经管类学生的职场化能力,提升其社会竞争力满足社会对于高职经管类人才的需求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些探索。

一、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的教学现状

(一)对行业英语教学重视不够。在目前的高职英语教学中,从学校开始自上而下的对行业英语这门课程重视不够,有些学校不开,有些学校也仅仅是把它作为一门选修课,导致学生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课程教学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二)学生对行业英语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这主要在于现在大部分用人单位除了面试以外就是特别看重英语等级证书,导致学生、教师只注重考级过关拿到证书,而把行业英语课程的学习抛之脑后。

(三)以行业英语为基础的学生职场化能力提升的措施不够。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课程相较于高职公共英语课程来讲更注重实用性、实践和互动性。但目前高职毕业生行业英语知识匮乏,又缺少实践层面的练习,并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

(四)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教师的师资还不能适应现在行业英语教学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教师中精通英语又精通专业的教师比较少,另外年轻教师缺乏相应的行业英语教学经验。

二、对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的内涵、学生要具备的职场化能力以及行业英语背景下,高职经管类学生所应具备的职场化能力的探讨

(一)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的真正内涵及经管类人才所应具备的职场能力。高职行业英语课程是高职院校英语系列教学中的末端环节,是基于基础英语和行业知识之上的一门较为综合的课程。它不仅仅是对基础英语学习的重复,而是利用英语语言对专业知识在一定层面上的再现,是两门课程在一定程度上的交集。另外在行业英语的学习中,起到了对基础英语知识的补充作用。从就业方面考虑,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课程有助于学生职场化能力的提升。

理解了行业英语真正的内涵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经管类人才应该具备的职场化能力。在这里从三个方面分析其所要具备的职场化能力。1、岗位工作所需具备的全部知识与技能,既包含处理具体业务的能力,也包含整个项目的总体管理能力,行为方式和思维逻辑习惯。2、方法或普遍能力,即从事任何职业、行业都具有广泛的适用能力,如商务管理专业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信息收集及处理以及外语交际力等能力。会计和物流岗位应具备对其岗位的具体工作过程、程序、方法和操作规范、标准熟练掌握的能力。3、社会能力即有从事相近专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它使劳动者能够迅速适应岗位的变化,创造自我提升的空间。

(二)行业英语背景下,高职经管类学生所应具备的职场化能力。将以上两者结合起来我们总结出高职经管类学生所应具备的以行业英语学习为依托的职场化能力,主要是五个方面:1、听力理解力。经管类行业英语听力理解的作用是使学生在各种工作环境下熟练的以英语语言为载体,正确理解、分析、加工处理吸收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交流活动。2、行业英语词汇记忆与阅读理解能力。经管类的专业人才需要处理的阅读材料包含大量的经管类专业英语词汇和英文缩略语。因此与之匹配的阅读理解能力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背景知识,了解不同民族之间的价值观念和风俗差异。3、写作能力。经管类岗位不可避免的会处理一些英文的电子邮件,传真等,这就要考验员工的英文书面表达能力了,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管类学生应掌握物流法规,熟悉常见商务公文语言的特点及写作格式。4、翻译能力。这主要是指学生应掌握外事生活起居、餐饮、办公、营销、广告等常用英语翻译能力,并且具备邮件、合同、产品说明书、企划书等的翻译能力。5、英语交际能力。经管类学生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应掌握基本的英语交际能力。这主要包括基本的商务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的商务情景会话,外贸流程中各环节的简单表达。

三、对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教学创新的措施

(一)创新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主要包括“规划与建设”和“运行与执行”两大部分,要由经管系各专业和基础部共同合作,从软硬件两方面来建设和实施。

(二)对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教材的创新。我们在经管类行业英语教学中分别设计了八个主题单元的内容,这八个主题单元组成了一次完整的涉外贸易的过程,分别是建立贸易关系、检查贸易背景、贸易谈判、合同的达成、付款、包装、交货、投诉和建议。而且每一个主题的内容力求与真实的贸易过程相贴近。

(三)改进、创新高职经管类行业英语的教学方式。在选择教学方法时,我们注重的方法是必须有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有助于发挥学习团队的作用。如:探究式教学、STEP教学法等。

(四)对学生学习评价机制的创新。首先从教学管理入手,把教学管理从以教师管理为主,转向以学生在一个团队中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教师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大学生平时学习过程考核的比例。把只重视学生期末考试成绩转变为更加重视学生平时学习任务的完成效果。

通过分析和相应的改革措施,同学们普遍反映,在针对经管类学生开设的行业英语课程中既丰富了行业英语知识又对平时所学的专业知识用另外一种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强化,这样就使得他们的学习面拓宽了许多,同时通过对这门课程的改革探索,教师的业务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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