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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培训集锦9篇

时间:2023-10-09 11:02:20

强化法律培训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作,教育村干部和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村干部和群众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宣传宪法、婚姻法、物权法等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村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三、培训内容

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

重点法律法规: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四、培训时间及方式

以法律专家、律师集中授课、分级培训为主体,采取讲座、座谈、案例点评等方式,初、初举行两次培训。

五、具体措施

(一)组织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年内举办2期以上农村“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普法骨干培训;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2

涡阳县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晓明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经过认真筹备,同意部署,涡阳县二八年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春季集中培训今天隆重开学了,首先我谨代表交通系统全体学员的前来参加开学典礼的各位领导各位教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这次培训是按照《交通“十一五”培训规划》和《交通“五五”普法规划》上级文件精神安排,培训目的是:适应交通执法工作新阶段新任务的需要,整顿作风,严明纪律,增强素质,扎实交通服务水平,努力造就作风好、素质高、纪律严的交通执法队伍。下面我就集中培训作如下动员。

一、交通执法教育培训成效奖惩,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局以贯彻《交通“十一五”培训规划》和《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服务安全便捷,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教育建设,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改进作风,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行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年度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培训制度,鼓励交通执法人员参加在职学习教育,95%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把交通执法人员培训列为重点,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采取一结合,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达到法律熟练掌握,学以致用,执法能力不断提高。近一年来,共举办执法培训和参加上级培训4期,培训人员达600人次,购买法律教材400余册,并加大法制社会宣传,交通执法永不断提升,在近两年民主评议作风,行政,作风执法等评比中,县交通局位居前列。

二、顺应形势需要,加强交通执法和培训工作。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落实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交通行政执法是以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全面要求,要从战略上全局上来把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增强执法为民依法作风素质,重现交通运输服务,交通执法行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形成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敬业奉献、廉洁高效,开拓创新,团结和谐的交通新风尚。但是,我们的交通执法工作也都是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学习气氛不浓,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不够到位,极个别执法人员无视上级“”,工作态度专横,工作方法简单,,。因此,整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交通执法形象已经时不我待,刻不容缓,希望各参训人员认清形势,顺应要求,自觉提高,通过培训达到政治上再加强,思想再进步,作风在转变,形象再提升。

三、抓住培训契机,增进培训实效。

此次培训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培训内容涵盖人员思想作风、法律、业务等很多方面,各参训人员要以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认识培训的意义和目标,接受培训的缍练,出色完成培训,通过培训加强,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要领。培训结束,将聘请上级领导为我们严格考试纪律,主要培训档案,记录培训人员情况,考试成绩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将收执法证件,并予以补考处理。

四、严明培训纪律,切实实现作风转变。

这次培训按照军事化进行管理,编班编排,开展军训,各参训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持严格教学、严格学习、严格考试的“三严”要求。要严格遵守培训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和训练纪律,在学习过程中,多动脑,用心记,刻苦学,参训人员要克服各种困难,如有的同志年龄大,文化素质低,外勤工作多,可能出现坐不住,静不下来,但无论任何情况,都要坚决克服,聚精会神地投入培训中去。

在培训中,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增强纪律性,做到有令就到,有禁就止,军训纪律要加强培训纪律检查,各班各排要组织学员考评,做到每天一评比,每天一总结,对违反培训纪律的,出现迟到早退,上课不注意听讲行为,要严惩不贷,该通报的通报,该效能处理的效能处理,该给予处分的处分,坚决不手软。对学习认真积极,表现突出,考试成绩优秀的学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同志们,培训序幕已经拉开,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已经部署,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认识,下定决心,刻苦泥塑,严格训练,真正在培训中炼就真本领,实现新,达到新公,为更好地服务交通,建设和谐交通,推动交通跨越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3

新生代农民工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称谓,具体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年龄在16~30岁之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或者本世纪中后期)外出务工、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户籍身份是农民的劳动者[1]。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国家统计局在常规农民工监测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在10个省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2],目前已经超过1亿人,新生代农民工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早在2006年10月举办的第二届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e时代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萧鸣政就提出:“人力资源开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之义。”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方式,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是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但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培训的法律意识淡薄、培训法律不健全是不争的事实,直接影响了培训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因此,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发展、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背景下,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有助于切实保证和提高农村新生代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还可以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及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目标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现实参考。

一、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法律保障机制缺失的表现

(一)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培训的法律意识淡薄

国家统计局2010年在10个省进行的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仅为30.4%”,“在业余时间经常上网和看电视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分别占到46.9%和52.1%,而业余时间用于学习培训和读书看报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分别为5.5%和10.1%”[3]。显然,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高。笔者对重庆市永川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职业培训的情况进行了深度访谈,发现很多受访对象不约而同地提到“搞不搞培训,如何搞培训是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事”。这不仅表明目前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缺乏应有法律保障,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足,并未形成严格的培训制度,而且更进一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培训权利,甚至自己的培训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1996年正式颁布和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近年来,为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2003]79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1号)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但调研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机制仍然存在问题:第一,立法体系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虽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但是并没有对这一类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定,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缺少严格规范,缺乏可以遵循的具体规程;另一方面,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行政规章大多属于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对于培训职责划分、培训目标、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机制和培训评价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且操作性不够,使得培训政策建议框架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以全面、具体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第二,司法程序的灵活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当新生代农民工合法培训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程序、艰难的举证责任、高昂的诉讼成本及某些不公正执法的司法人员等因素,不少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新生代农民工望而却步,并逐渐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第三,职业培训监察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对重庆市永川区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情况的调查,用人单位虽然大都建立了职业培训制度,但实施过程常常是无场地、无经费、无师资的“三无”培训,培训效果难以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培训法规的情形,常常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执法力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

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政治层面: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受培训权利和权力的会通

健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从政治层面确立新生代农民工的“受培训权”,建立平等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受培训权。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受培训权是人人享有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首先要明确受培训权利的内容,包括每一个新生代农民工均有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权利,而且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为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提供培训设施、培养师资和培训经费,从而为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受培训权”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不仅要有受培训的资格和权能,即受培训权利,还要拥有受培训的权力,即当受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自己本人有能力运用各种法律武器,借助政府、工会、商会、协会等影响相关权力部门维护自己培训方面的正当权益;同时,“用工单位和专门教育培训机构有权代表农民工对政府不拨付、不按时拨付培训经费或补贴,给培训制造障碍的行为,对政府提出质询或行政诉讼”[4]。显然,实现培训权力和权利的会通,是从法律上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拥有“受培训权”、享受培训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二)立法层面:突出和细化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是澳大利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基本法律依据。《拨款(学校资助)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为职业教育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5]。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只有突出和细化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培训实践中有关新生代农民工权利和权力的落实问题,才能使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有法可依。眼下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培训权益保护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职责划分、培训目标、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机制和培训评价体系;建立和健全与其配套的《职业培训补贴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费保障。借鉴广东省佛山市的做法,为了加强和规范首次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该市专门出台行政法规,“强调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范围主要包括理论和实习授课费、材料费、考核鉴定费、证书费及书籍费,实行分期支付办法,即首期支付为中央、省划拨标准的20%;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单项或职业资格证书者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者达到80%以上时,再支付划拨标准的80%”[6],这类行政法规不仅激发了用人单位、职业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培训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层面:制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诉讼案

件的专门倾斜政策较之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行为方式更为理性。但新生代农民工在物质资本(如无法承担诉讼费)、人力资本(如法律知识缺失)、社会资本(如社会支持网络不足)等方面与城市工人相比还是弱势群体。因此,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权受到侵害或者发生培训纠纷,一方面,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司法程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培训权益;在诉讼中,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一刀切式的举证原则,实施举证倒置制度,让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诉讼中可能要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复杂的诉讼风险,建议对于某些诉讼案件设立法律援助体系,以政府提供的诉讼费用和人力资源为支撑,缓收或者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接受培训的合法权益。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全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紧紧围绕党的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市“两快两带三先”新目标新定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大力加强全局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提升我局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务员懂法、学法、用法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面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促进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规范运行;全面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水平,促进我局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承担起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维护者和践行者的职责使命,树立我局公务员“懂法、守法、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对象范围

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包括:我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四、活动内容和形式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要与市“领导干部从政道德专题教育”主题活动及“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以“培育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水平”为核心,以普及公务员基本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

(一)全员培训。坚持集中教育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年的时间内对我局公务员进行法治理念全员轮训。培训要按照省公务员局印发《省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大纲》(附件1)进行。同时要注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培训采取集中辅导、网络学习等形式,注重提升我局公务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法律知识专题学习活动。我局举办与本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活动,促进广大公务员熟练掌握自身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学习活动课采用专题讲座、专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本单位全体公务员参加,学时一般不得低于2个学时。

(三)开展法律知识“每日一题”活动。各处室根据省编印《全省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每日一题”》(另发)具体组织开展。我局公务员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同时,主动完成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每日一题”,检验培训成效,营造学习氛围。检查评比阶段,局将对各处室开展“每日一题”情况进行抽查。

(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处室在“每日一题”和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由局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检验学习培训成果,进一步扩大影响、营造氛围。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五)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利用局内网举办法治理念论坛、编演法治文艺节目以及法律法规社会咨询宣传等活动,不断加强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加大法治文化传播力度,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六)制定和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行为规范。局根据实际和工作职责制定和健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工作流程、日常监督和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机制,保证我局公务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五、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上旬,按照(徐人社发[2013]184号)通知要求,制定我局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中旬至2013年底,各处(室)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主题教育培训系列活动。

(三)检查评比阶段。2014年2月,我局进行活动总结评比,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做好迎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市法律知识竞赛。

六、组织领导

我局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处参与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内在需要,也是不断加强我局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加快“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处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统筹机制,以教育培训活动的扎实开展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区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和自治区检察院《年全区检察干警培训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为载体,以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法律监督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为核心,坚持把培训数量与培训质量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基本目标

通过多层次、多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干警能够熟练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专业知识、科技文化知识、计算机实用操作技能等,逐步使干警向一专多能、复合型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我院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这是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充分认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作为今年干警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干警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不断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二)、继续加强对干警的学历教育。要继续鼓励不具备法律本科学历的干警积极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制定优惠政策,在时间和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争取在三年内使全院干警的学历均达本科以上。

(三)、大力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和第二个“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坚持培训数量与质量的统一,确保培训实效。要积极组织参加区、市检察院举办的各类业务骨干培训班。同时,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自我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全年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积极组织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岗位技能和实战水平。

(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高现代化办公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科技强检的有效途径。今年我院将开通全区检察系统的三级专线网,实行网上办公。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今年要将提高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化办公水平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之一。在积极派员“走出去”参加培训的同时,要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士为全体干警进行网络知识和办公自动化讲座。并积极组织干警参加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争取使计算机水平全部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

(五)、拓展学习内容,全力打造高素质、复合型检察干警。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研讨会、读书比赛,进一步拓宽干警的知识面。继续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活动,使干警在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党性修养以及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都要有所提高,努力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经得住各种风险考验,作风正、党性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四、具体要求

(一)、坚持学以致用,把思想理论教育作为干警培训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实现理论学习与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6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及依法行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方式创新,推动全系统法制培训工作有效开展。

二、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

1.综合法律知识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其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专业法律知识

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负责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技能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实践技能;

2.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行政执法实践技能;

3.明察暗访、案卷审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实践技能;

4.审理听证、应诉技巧等行政复议应诉实践技能;

5.其他涉及依法行政的实践技能。

(三)依法行政实例

1.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典型经验介绍;

2.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行政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3.依法行政方面重大事件、案件分析。

三、培训方式

结合“一月学一法,两月考一法,三月一竞赛”活动要求,法制培训工作以各单位自行组织为主,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个人自学和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应做到每月至少学习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规范或法制工作制度,每两月组织一次法制知识考试。县局根据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和竞赛活动。

县局将统一下发培训学习笔记本,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培训,结合个人自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要积极拓展学习效果,自觉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学习全过程,就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自我学习能力和实践转化能力。

四、培训要求

1.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对年度法制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年度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对参加法制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认真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并在年底报县局备案。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7

一、法官在职培训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责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从基层法院在职法官的现状看,大部分为转业军人、干部及从其他单位调入法院的公务员,这些法官未经过现代法学院的正规系统的学习,所以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法官在职培训目前的现状

一是法官的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这类人员范围狭窄,时间短,没有编写系统性教材,培训中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以拿证为最终目的,达到人人过关。

二是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这种培训与专业知识无关,纯粹是一种敷衍应付,收不到任何效果。

三是学历教育培训。部分在职法官以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来提升学历层次,这是目前法院系统的在职法官培训的主要方式。但是,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为功利性太强,注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育占主要比例,“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四是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

五是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比如邀请上级法院业务骨干来院讲课,鼓励干警参加司考,开展岗位练兵,参加周一、周五学习日等。

三、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1、培训经费紧张,资料不足。由于基础法院经费紧张,学习经费不能保证,不能按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学习培训。同时学习资料缺乏,也是影响培训效果的不利因素之一。

2、《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法官培训时间不能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集中到基层法院。另一方面,各地机构改革,一批年龄较大的法官退休、离岗,法官人数反而逐年减少,加之受编制及干部管理机[!]制制约,一些通过司考的人员不能任命为法官,导致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法官每年处理案件超百件,平时忙于处理案件,没有时间“充电”。

3、由于基层法院物质基础建设落后,网络建设滞后,因缺乏硬件及网络支持,网络培训无法有效地开展。

4、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5、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教员大多为兼职,备课时间短,不可能讲出较高质量的辅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性不强。

6、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仍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

7、一线审判人员得不到较高层次的培训。目前按规定,三级以法官由省和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三级以下法官由中院培训。但三组以下的法官,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院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8、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势明显,这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太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9、考核奖惩少,考核机制不到位。培训中学好学坏一个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10、重审判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各地法院更重视审判工作而轻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

四、基层法院法官在职培训的改革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年出台了《关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法官职业化;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

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其中第33条规定,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__-1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1、对在职干警要制定中、长、短期培训的远景规划,使培训制度化。因为培训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所以首先要制定3-5年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结合上级安排,随时制定短期培训计划,这样才能分期分批、分不同层次,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培养出复合型人才。

2、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摆上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具办人员全程抓的局面。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评机构,形成以政工人事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

3、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规章制度,对培训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以规范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续职。凡多次参培考试不及格,取消晋级资格。对于考核不能通过的学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判工作岗位。

4、统筹教育培训经费。法院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高院可通过上缴的诉讼费,根据各级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

5、建立多样化的法官职业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应为: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文秘站:培训,法官个人素质培训(勤奋、博学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慎独慎微、勇于践行),法官司法调解能力培训,加强司法理论调研和注重司法理论创新。培训方式改为:提问互动、个案分析、理论研讨、考察交流、网络教学、实践锻炼等。

6、延长培训时间。目前,培训时间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期应在半个月以上,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7、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以下法院主要抓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应由高院和最高院承担。高院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培训应按需要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8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个规划》中提出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任职资格制度”的要求,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司法厅苏司宣[*]24号《关于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对“四五”普法期间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紧紧抓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市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契机,放眼世界、前瞻未来、以人为本,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教育干部,用宪法及基本法律知识武装干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日常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努力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目标:

“四五”普法期间,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我市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立足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立足于实施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队伍整体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日常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有效;以党校为主阵地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以需求为导向,分层次重实效的领导干部学法格局日臻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坚持认真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同志“*”重要思想,把树立社会主义宪法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提高综合法律素质作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首要任务,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重点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学习现代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牢固树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知识。重点了解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及其运行体系。学习掌握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及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等。特别重点了解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家现代公共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新的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努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学习国际经贸法律知识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了解和熟悉当今世界双边和多边经贸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培养领导干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加快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依法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学习与推进我市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共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五大”发展战略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涉及广大职工群众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此外,还要学习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及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使领导干部切实按照“*”的要求,发挥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根据省有关部门意见,全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统一使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四五”普法干部读本》(公务员通用)等必读教材。同时,根据全国的立法进程和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学习培训内容。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扎实有效地实施我市“四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核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重视并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议事日程,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实效。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取党校主体班培训,人事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固定培训阵地作用,把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做到课程有安排,授课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市委党校在“四五”普法期间,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结束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记入领导干部培训情况登计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在职自学都要把法律知识作为重要内容。每年累计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把学习情况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法作为党的宣传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切实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好。

(三)、建立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一种好形式。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办要根据我市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需要,就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举办一至二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持之以恒,使其制度化。

强化法律培训范文9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