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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集锦9篇

时间:2023-10-12 09:45:56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问题;思考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流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关注不够

当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不到位,亟需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解决土地流转方面遇到的诸多难题。即使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这些规章制度无法真正的贯彻落实下来。同时我国在政策上对土地流转方面的关注力度不够,没有加大扶持力度。农民在种植和生产的过程中要承担来自自然和市场的风险,这些对农民来说是非常沉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关注力度,致力于将政策推行下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相关的政策真正落实下来才能使广大农民得到实惠。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漏洞

就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并没有惠及所有的农村地区。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村在实行上保障项目也不够全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增强。就全国的农村来说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专业的技能,所以即使进城务工也无法获得更好的收入。如果这些农民离开土地又没有专业的技能,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势必使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农民在劳动报酬上获得的酬劳较少,而且在生病就医时在待遇上也不如城镇居民。这都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进一步增强。

(三)产权上模糊

产权主体的模糊使得市场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产权主体上的模糊使得农民没有获得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掌握在行政负责人员的手中。这样导致跟土地有关的各种纠纷不断。而且在土地承包上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约束,使得农民土地承包上的各种权利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市场机制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市场不完善使土地流转的速度缓慢。土地流转在制度和政策上不够健全也使得土地流转在具体的操作上没有基本的规范来引导土地流转的过程,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这种经常性的纠纷打破了和谐的居住环境,使得土地流转的正常程序遭到破坏。

(五)公正有待商榷

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并没有完善,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正常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土地流转能否有效的实施只能依靠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否具有高度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而农民自身的素质也成了土地流转能否有效进行的关键。在具体的操作上,很多政府部门没有脱离固有的思维模式,忽视了市场和农民自身这两个因素,只是按照传统的模式制定相关的计划,这些会使农民正常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在此过程中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二、针对土地流转的相关建议

(一)政策上不断完善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之所以问题频发,土地流转市场混乱,究其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转在政策上并不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政策有很多漏洞。政府应该颁布相关政策使土地流转更加有序的进行。通过对农民进行一系列的补助和提供农民更多的就业空间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进一步降低。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使农民在权益获得保障的基础上获得实质的利益,使得土地上的权益真正掌握在农民的手里。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我国政府在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的时候,也应该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上下功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使广大的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在患病时家庭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范围和深度上的进一步强化也可以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轻,使农民在土地流转的时候没有更多的顾虑,从而使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方便和迅捷的展开。

(三)推进产权改革,使产权清晰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其开始的第一步。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使土地流转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下去。我国的政府要将各个群体的产权界定清晰,这样可以在保护农民产权的基础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权利。明确的产权界定也可以使农民的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更加明确,从而真正惠及到广大的农民群众。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要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第一步就是需要有政府的指导。没有政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只能是一句空谈。而政府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流转市场变得更加公正,更加规范,使广大市场参与的主体在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上进行高效的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我国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来保障土地流转的推行。政府要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人员进行不断的引导,让他们在有序的土地市场上公平公正的进行土地流转。在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过程中,政府要监督中介机构做出合理和公正的定价,让双方都得到公正的对待,彼此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流转市场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开展起来。

(五)尊重农民的权利

在新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使农民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自觉拥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推行的土地流转政策。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大力的打击,杜绝腐败和贪污现象,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使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制定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时候,政府要听取农民的意见,让农民将自己心中所思、所想都表达出来,真正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满足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需求,真正为农民营造一个公正的环境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农村土地流转是否有效的展开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能否真正的开展起来。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只有采取完善的措施才能使相关的市场更加规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农民的收益增多。同时,致力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农业化水准,带动农民真正实现富裕,使新农村建设的脚步不断推进。

参考文献:

[1]陈彤.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权益分配机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2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 投融资机制

一、引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1]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推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做法。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十一五”期间,全国共批准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约12万个,惠及约9100万农民,[2]建成多个新型农村社区,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如何解决“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钱从哪里出?”是核心问题,其中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公益性强,资金需求大、期限长,需要探索建立适应实际的投融资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资金来源现状

资金保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得以开展的关键所在。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土地整治规范化、法制化运作的国家,如德国、荷兰等国,土地整治的投资主体一般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组成。如在德国,联邦政府投入48%,地方政府投入32%,土地所有者投资20%。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实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基本都不具备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实力,更需要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政保障能力不均衡,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造成制约,往往是经济发达地区有资金,缺项目资源;经济欠发达缺资金,有整治潜力。合理高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成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开展的主要瓶颈。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机制建设策略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入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单靠政府单一性投入难以完成,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政府投入+银行贷款+农村金融机构融资+社会化集资”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一)加强政府统筹作用,健全资金聚合机制

政府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15%提留部分、耕地占用税等专项资金要足额提取,不得随意减免,确保专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用途不变”的原则,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协作联动,有效整合各项涉农涉地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能和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整治统一规划、分项实施、整体完成。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市(县)政府债试点发行工作,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规划,形成科学有效的资金聚合机制。

(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引导银行加大对土地整治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具备较强实力,如何发挥好其作用,对搞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意义重大。各地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单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贷计划,在资金、人员、考核等方面给予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成本。银行应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产品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力度,通过签订土地整治金融合作协议,由银行向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三)改善外部制约机制,积极发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作用

目前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4]等。这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机制灵活,在服务“三农”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积极发挥其作用,引导其参与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中来。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发展中,普遍存在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相关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到位等外部制约因素。以村镇银行为例:一是目前大多数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普遍高于农村信用社,给村镇银行带来资金压力。二是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税总局要求[5]:对村镇银行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目前仍有地方对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同样执行5%的税率,加大了村镇银行税负。应积极改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其公益性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在存款准备金、税率、再贷款利率等方面适度放活,使其享受到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措施,引导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四)创新社会化融资机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6]应构建社会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一是积极探索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当地政府牵头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整治收益返还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引进现代化经营理念,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积极开展PPP、BOT等形式的合作方式,发行土地信托基金、股票或债券,广泛吸引闲散社会资金,将土地整治融资推向市场化、社会化,证券化。四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边建边补”、“补奖结合”等灵活的激励机制,满足多元化社会资金利益诉求,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不断推进。

四、结语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十余年来,形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何化解资金压力,是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推进和深化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机制灵活、多元参与、广泛受益”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机制,真正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做好。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Z].

2014-3-16.

[2] 于猛.土地整治:托起大地的丰收[OL] . http:///. 20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Z]. 2004-8-28.

[4] 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S]. 2006-12-20.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S].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3

[关键词]民主革命时期;农民问题;现实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大国的具体实际,在解决农民问题上提出一系列创造性的思想,并将这些思想积极贯彻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思想

1、大革命时期,立足中国国情,把农民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

大革命时期,以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完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文章。这些文章集中反映了大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思想。第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第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封建土地占有制是封建剥削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是农民贫困的根源。解决土地问题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扩大革命武装,挽救革命危机的关键手段。大革命时期党即着手制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案,由于党内右倾机会主义的影响,的方案被迫搁置,但为后来进行的土地革命作了非常必要的准备。

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有效政策,积极保障根据地农民的利益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正确分析农村的阶级状况,制定有效政策,促进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第一,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并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大革命失败后,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及时制定和调整了有关的土地政策,修改了土地法令。从《井冈山土地法》到《兴国土地法》,再到《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使农民的经济利益有了法律上的保障。第二,重视根据地经济建设,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物资严重匮乏的情况下,苏区中央运用合作社发展经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及时供应,保护了农民利益。第三,大力发展根据地教育,保障农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中央苏区非常注意发展教育事业, 逐步建立了包括小学教育、成人扫盲教育、干部教育、师范教育、红军教育的教育体系,为革命根据地培养出大批人才。

3、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激发了广大农民抗日积极性

“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华的步伐,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937年,苏区党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 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准备在新的民主共和国建设过程中,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党召开的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封建剥削,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提高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抗战胜利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减租减息政策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反动气焰,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抗战热情,成为抗日战争胜利的主力军。

4、解放战争时期,进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它不可能使封建土地制度发生根本改变,农民土地问题依然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1946年,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变为将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农民,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了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状况的政策。1948 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地论述了的问题,高度概括了的总路线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解放区通过轰轰烈烈的运动,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促进了解放区经济发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

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创造性思想,为新时期正确解决农民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必须高度重视农民问题,把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立足中国国情,把农民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并在革命实践中强调农民的重要性,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的胜利。时过境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仍然存在着与民主革命时期相同的基本国情,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2/3以上,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基本的依靠力量,农民问题依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因此,要提高对农民问题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的思想,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必须实行有效的利农政策,保障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切实获益。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非常重视为广大贫苦农民谋利益,实行了有效的利农政策,解决了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土地问题,并从法律上加以保障,从《井冈山土地法》到《中国土地法大纲》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实行有效的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建立起农业收入的保障机制,为农村和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切实保障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获益。

3、必须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从大革命时期到土地革命时期,再到抗日战争时期,最后到解放战争时期,不断调整解决农民土地的政策、法规,最终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革命的积极性,取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可见,正确土地制度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国家有必要在坚持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确保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继续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最终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胜利。

参考文献:

[1]徐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06(1).

[2]于建嵘.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4

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用地整理,就是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有诸多益处,如可以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废弃的坑塘、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大面积推广农业技术创造条件,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由此可见,农用地整理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及拉动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主要问题是人均用地面积偏大,内部土地闲置严重、却盲目扩张,以及分布松散、布局零乱等,这既不利于农村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也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是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开展“三集中”模式的土地整理(即通过迁村并点,逐步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通过归并零散地块,使农田逐步走向规模经营)以及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既可以节约土地、调整出耕地,又可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规划、推进城镇化以及拉动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的契机

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2005年年底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三个高于”的原则,即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同时还要求“抓紧制定将士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些支农政策的出台,给农村土地整理带来了难得的政策机遇。

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了较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示后,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更多地开始关注和支持农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财政部提出“十一五”期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交通部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新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水利部提出将优先解决一亿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建设,实施中部地区低洼地排涝工程;农业部启动了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等“九大行动”,这些都为农村土地整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土地整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

规划先行

农村土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农村土地关系和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整治过程。为确保农村土地整理取得最佳效益,必须规划先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农村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是搞好农村土地整理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在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成果(土地调查、土壤调查、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矿山土地复垦专项调查等)和规划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水利、交通、林业、矿产资源等规划)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潜力的调查,收集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相关规划标准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初步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分解相关规划指标,拟定规划供选方案。

其次,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政策引导

农村土地整理关系到农村的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以政策作为引导。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和出台的有关土地整理的政策主要有:

土地置换政策:对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聚、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的过程中,退出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将其复垦为耕地的,允许以等量面积异地置换到中心村和城镇周围,作为村镇建设用地,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土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鼓励土地整理,国家允许实现了占补平衡的地区,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指标,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定量的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须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谁开发整理谁受益政策: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谁开发整理谁受益的政策。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开发整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在项目管理方面,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强制性和鼓励性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以奖代补”政策。具体做法是:年初由县(市、区)局按要求向市局进行立项预报,市局派员勘查同意后列为预备项目,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前由市下拨奖励资金。

村民自愿

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千家万户,群众是否接受,是否满意,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在整理过程中,应坚持把农民自愿参与放在首位,充分依靠农民集体经济的力量,经营规模和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决定。要以严密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能够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效农业,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围绕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农村土地整理才能得到农民的欢迎与支持,才能充满活力,具有持续性。另外,可通过举办讲座、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了解国情、省情、市情、村情,提高广大群众对土地整理的认识,使法制观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5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流转 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村发展建设的根基。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也日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发展课题。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持续惠农的国家战略安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建设新农村当中出现了不适合因素,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农村发展矛盾,增进农村土地开发价值,健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土地流转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相分离,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通过利益链接与程序操作得到转移与易位,实现规模化经营,一体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改革实践来看,土地流转是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进金融服务往农村扩散、实现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与知识不足

土地是农民关系最密切的物质财富,农民只有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受益,具有正确的土地流转认识,才能实现有效有价值的土地流转。当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性质还存在一定的误解,对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权益仍缺乏足够认识,对土地流转行情也没有真实清晰了解,对土地流转整体知识更是缺乏,对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程度知悉也不到位,对土地流转对农民的保障权益也不清楚,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深受影响。

(二)存在农村土地流转操作与程序不明

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推进中,尚未有规范、全面的土地流转机制,实际农用地流转大多为双方口头协议,部分书面协议也存在条款不够齐全与完整,整体上农村土地流转操作存在程序不明,规范性不强,对出现纠纷处理难以科学均衡,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消级影响。同时在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流转上也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没有明确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性,在流转信息上也多有不畅通,降低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期待与主观意愿。

(三)存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保障不高

大多数农民收入依靠土地,然而当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并不如意,过低的土地经营权收租价格,在土地流转中的市场经济形式没有有效发挥,农民没有得到太多的实惠,使得农民不是很愿意流转自己的土地。另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充分覆盖,土地为养老的保障观念根深蒂固,没有土地会带来老所无依,加上土地流转租金远低于预期,难以有效保障生活质量,远离土地带来的不安全感与风险意识,让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比较失望且产生放弃的想法。

二、加强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

(一)做深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新认识

要让农民全面、正确地认识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升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政府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大合作,强化地方媒体宣传作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树立典型介绍身边的土地流转受益者,让农民深入认识土地流转的办法、政策规定、具体操作程序、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让农民对土地流转程度办理熟悉透彻,对法律政策熟知在心,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对生活水平提高、对农村建设的巨大助力作用,放心大胆地参与土地流转。

(二)做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实现土地流转新规范

一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有权威的土地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丰富土地流转中信息的对称性与畅通性,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安全感。可以鼓励有条件、符合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提升土地经营需求与转让信息的传播效率,减少土地流转信息障碍;能通过有力的平台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程度,提升农民操作便捷性,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堆砌。二是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完善流转合同制订与签订,更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农民土地流转工作,切实维护农民与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优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发挥土地流转新价值

要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科学统筹落实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生计问题,要完善多元化的农村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保障体系和农民多样化就业创业发展机会,提升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步骤有层次地加深农村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土地与社会置换关系,强化政府管理职能与资金投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地位,减少农民操作程序。要通过合理、先进机制深入提高土地流转价值,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提供保障基础与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后顾之忧,深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结束语:

加强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对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提供巨大动力。各级部门要创新工作意识,认真对待农民存在的问题与帮助需求,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新步伐,开创新农村建设新局面。

简介:刘铭,男,1994-9-21,籍贯:河南,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在读本科,专业:汉语言,

参考文献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6

关键词:稳妥合理;农民;集中居住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46-02

农民集中居住是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的一种产物。最早是在江苏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尝试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苏南的苏州、无锡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乡镇,基层政府就有了“居住向社区集中”的分散性做法,开始了一些小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的试验。2003年,江苏提出“两个率先”之后,苏南城市化进程加速,在一些地区,工业项目开始大规模向乡镇扩展,许多农民就地转变为工厂工人,客观上促成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农民生产方式和居住方式随之也发生了大的变化。苏南地区便把这种新的模式形象地概括为“农村三集中” 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市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江苏省将“农村三集中”经验总结上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典范[1]。在实践中发现,这些地区的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村、农业、农民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正好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有积极的推介意义。后来这一模式很快在江苏乃至全国一些地区被纷纷效仿并加以推进。可以看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注意,在我国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全面实施。如果准备不充分,盲目推进,就可能引发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推进农民集中,应因地制宜,稳妥合理地有序推进,把它真正做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惠民工程。

一、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为根本

实施农民集中居住,政府首先要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统一指导。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民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包括修路、供排水、建通讯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来改变农村住房分散建设、结构设计不科学等情况,以达到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民集中居住后,实施社区化管理,有利于集中对农民进行文化、科技、法律、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通过举办一些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给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2]。在苏南农村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小区、公寓,环境优美,树木葱茏,绿草成茵,配有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菜场、超市、餐馆、医务室、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及各类休闲娱乐场所应有尽有。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有规律、活动有场所。由于有项目的带动,很多年轻人就地便可就业,年纪大的农民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听到搬进新家园的农民高兴地说:“好多我们没想到的,政府都想到了!”实践证明,通过统一布局,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以节约土地资源、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

目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标准化和规模化,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制造出尽可能多的产品。而降低成本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高度集中,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的集中[3]。而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显得越来越稀缺。所谓“寸土寸金”就是发达地区土地宝贵的现实描述。为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政府提出在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今后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节能潜力在城市,节地潜力在农村”。当初农民集中居住之所以能够推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达地区由于土地紧张而形成的一种务实之举。事实上,适度、合理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能够节约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

1.适度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住房占地很广,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有的家庭占地面积很大,除了放一些农用工具,盖一些诸如猪圈、牛栏、禽窝外,还有许多空闲的土地闲置;有些农民即使盖小楼房也没有充分向空间伸展,浪费了一些土地。还有较富裕的农民,他们到城市买房子以后,原有的居住地没有复耕,而是荒在那里。适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根据实际情况或建楼房;或相对集中住平房,就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让农民以土地换土地,规定不住的地方能变耕地的必须变为耕地,就可能增加耕地面积。目前江苏近4 000万农村人口现分布在近25万个自然村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达186平方米,是城市的两倍。如果按照2006年江苏省建设厅的镇村布局规划,在未来20多年里能够合并成4万多个农村居民点,全省就可节地400万亩以上[4]。

2.合理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价值。近几年江苏推动“农村三集中”模式就是为了能够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为挖掘、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各地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置换出来的土地及空闲地集中用于工业用地、城市建设和发展生态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随着一批项目的实施,集中居住既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也为壮大地方财力,保障农民利益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

三、以落实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让农民得到实惠为关键

近几年,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如政府推出的六大措施“对农业的投人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农村城镇化政策、农村改革政策、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政策”等,但是在一些地区,国家的支农政策就是见效不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些地区农民分散居住和农业分散经营而无法大面积实施、大规模进行有关。另外,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支农政策理解不全面,配套措施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有关。而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就好比是一根绳子,可以把政府的一系列政策连接起来,落实到位,成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如农民分散居住时,一家一户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太大,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担难以承受。而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政府统一规划、配套居住区所需的基础设施,能用少量资金改造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经计算,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还不到分散居户的一半,还可以利用节约的资金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等,办更多的实事,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为前提

目前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我们看到积极的一面的同时也注意到有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费,农民的安置及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依法进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运作。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有的农民宅基地和村庄内闲置地被置换、利用后在土地使用权上没有明确;有的安置房即使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也大大缩水。还有农民住进新房后,由于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和房屋产权证发放政策的限制,没有向农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些土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大拆大建,将节约出的土地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出现了为满足城市用地的需求而盲目扩大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这不仅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和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脱离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5]。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土地管理政策来规范、纠正这些问题。2007年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8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6]

2.建立合理的购房补偿政策。由于集中居住,使农民原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被拆迁或征用,这些土地可能被用于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或城市开发,但是有的地方对农民购新房的补偿不合理,或补偿标准太低,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履行合法手续,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理计算补偿安置费;拆迁农民的住宅房屋,必须向被拆迁农民足额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固定设施移装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拆迁农民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补偿建筑面积增加需求的,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征地补偿安置发放不到位,就不能强行使用集体土地。

3.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在集中居住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社保待遇,让变成市民的农民能够过上像城市人一样的生活。使农民集中居住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惠民工程。

参考文献:

[1] 常红晓.江苏:农民集中居住得失[J].财经,2006,(24) .

[2] 张东才,陈燕和.试论农民集中居住[J].北方经贸,2006,(9):25.

[3] 程显煜,吴建瓴. “三个集中”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成功实践[N].成都日报,2007-04-11.

[4] 陈红红.关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问题和建议[N].江苏政协,2006-01-14.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7

关键词: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地域特色

中图分类号:F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71-05

农村住宅的发展涉及人口、土地、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关乎民生、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等重大问题,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抓手。为推动农村住宅健康发展,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一、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的意义

发展农村住宅并不是简单地解决农村居住问题,而是通过相关政策的作用机制,影响人口的合理分布,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社会稳定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发展。

(一)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通过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实施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置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等政策,能够适当增加农民收入,降低进城农民购买城市住宅的难度,推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带动城市需求的进一步扩充,为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动力。通过土地规划、住区规划、耕地保护政策、宅基地复垦政策等,能够实现人口的集中居住,保护和适当增加农田,促进农村土地的综合高效利用,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通过农村住宅建设融资政策、产业化促进政策以及古村落民宅保护政策,有利于带动乡村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可见,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不仅有利于形成城市经济新的增长动力,而且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积极意义。

(二)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发展的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农村经济甚至社会稳定的因素,如,宅基地、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留守人群的安全问题,农村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投入不足导致农民心理不平衡问题,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卫生教育等体系不健全问题。通过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严格执行宅基地供给政策、宅基地流转和置换政策、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等,能够大大减少农村土地纠纷,并推动进城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通过完善住宅建设融资政策、住房保险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村房两改政策和家电下乡政策等,能够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有效缓解农民的不平衡心理,化解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

(三)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的各类垃圾随处堆放,普遍缺乏垃圾的收集处理机制。在农业生产中,各种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严重污染了地下水资源。不仅如此,一些村镇非农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不少环境污染问题。还有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现象。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地区人居环境趋于恶化,农村的水、土地、空气等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而通过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强化执行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建材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基于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农村乱砍滥伐现象,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四)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有利于推动传统文化传承

作为一种文化承载物,住宅往往呈现出一定的文化意蕴。我国地域辽阔、文化资源丰富。尤其在农村地区,普遍受到地域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特色住宅。然而,受城市建筑文化和国外建筑文化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住宅的地域特色正在逐渐消失,本土建筑文化被不断削弱。这已成为我国农村住宅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据统计,在过去十年里,我国每天消失80~100个村落,其中不乏具有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而通过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在执行自筹自建政策、产业化政策、危房改造政策和村房两改政策时,加强政策引导,更多地将地方化特征融入农村住宅建设当中,对古村落民宅予以保护,有利于传统建筑文化的历史遗存与继承。

二、我国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体系的主要构成

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领域政策的支持和约束。从国内实践来看,我国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农村住宅发展规划、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农村住宅建设政策、农村住宅供应政策、农村住宅消费政策、农村住宅改造政策、农村住宅处置政策等几个部分。

(一)农村住宅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是对农村住宅发展的统筹安排。我国目前的农村住宅发展规划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村住宅发展总体规划。目前,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2005)和《城乡规划法》(2007)等,地方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农村住宅管理条例。第二类是农村住宅发展的住区规划,是对农村住宅区整体的卫生、安全、美观等方面进行的具体规划。第三类是农村住宅发展相关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土地、人口以及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以及工业、商业贸易、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农村服务设施方面与农村住宅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的相关规划。

(二)农村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或者宅基地是农村住宅发展的根本,与其相关的政策是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政策主要表现在宅基地供给政策、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村集体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等。其中,宅基地供给政策是农村住宅供应政策体系的最核心政策。由于粮食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在农村住宅发展过程中,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另外,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直辖市及少数城市,国家提出了农村集体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政策,并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展开试点。

(三)农村住宅建设政策

农村住宅建设政策主要包括住宅建设中涉及的技术、融资、建材、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如,在技术方面,2011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对农村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农村正逐步引入先进、适用的住宅技术,科技部与相关部门也在联合推进执行相关的“科技下乡”政策。在融资方面,湖州、温州和嘉兴等地率先开始试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青海省则实施了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补贴。在建材方面,把支持农民住宅建设作为扩大内需的举措之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在人员培训方面,为保证农村住宅建设质量,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农村住宅供应政策

在我国,“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自我管理、家庭自用”是农村住宅供应的基本政策。这种住宅由农民自我供应的模式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住宅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农村地区开始效仿城市,实施住宅产业化政策。但是,由于受到农村宅基地等相关制度的约束,这种住宅供应模式在农村还比较少见。对于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者等难以自主建设住宅的困难群众,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实施了住房保障政策。如,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农村困难群众采取救助政策,使他们能够拥有稳定的住所。此外,随着农村居民年龄结构的老龄化发展,为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留守老人提供能够保障其生活的公屋,正逐渐成为农村住宅公共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五)农村住宅消费政策

与农村住宅消费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近年来,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住宅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措施,农民重建家园将面临很多困难。对此,我国部分地区如浙江省、广东省等开始探索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住宅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作为住宅建设的衍生消费之一,是提高农民居住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各地区实施效果显著。

(六)农村住宅改造政策

随着近些年自然灾害的增多与极端自然天气的频发,农村住宅改造问题日益凸显。据调查,汶川地震中四川省有347.6万户农房受损,其中126.3万户需重建,221.3万户需维修加固。这不仅表明农村已有危房的改造应加速推进,而且意味着农村新建住宅应当执行更加严格的抗震标准。目前,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危房问题,中央正逐步扩大危房改造试点,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相关的税费、土地、建材、贷款等优惠措施。对于城市郊区的农村,一些地方还推行了“村房两改”政策,加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在温州,通过实行“村房两改”,农户可以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住宅可以用来抵押和交易。

(七)农村住宅处置政策

农村住宅的处置政策主要涉及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方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并不存在足够的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的流转及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等在《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和《物权法》(2007修订)中也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不仅存在,而且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需要。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通过房屋买卖、出租、抵押等变相流转已经是普遍现象,形成了自发的隐形市场。

三、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提高,各地区围绕农村住宅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有益探索,推动农村住宅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当前的政策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若不予以重视,可能会阻滞我国农村住宅健康发展。

(一)农村住宅政策的地域特征偏弱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宜居空间分布、自然气候、民族习俗、居住文化等各异,农村住宅发展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然而,我国在制定农村住宅发展的相关政策时,对地域特征的考虑不足,“一刀切”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农村住宅政策间的协同性较差

首先,受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我国城乡间很多相关政策没有实现对接。现行的规划政策仍然将农村和城市分别对待,没有做到全国一盘棋,不利于统筹发展,由此造成城乡住宅的非协同发展,无法对城乡住宅进行有效的规划管理。其次,在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使得部分规划和政策没有突出对公众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农村环境、资源和文化遗产等面临严峻冲击。此外,相关部门间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规划打架”、缺乏协调性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部分地区在编制规划时没有充分征求当地的意见,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为后期农村住宅布局的调整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

(三)农村住宅政策更新缓慢

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住宅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基本确定后,至今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所以这些农村住宅制度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形势。以宅基地政策为例,宅基地政策是我国农村住宅政策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目前已经成为一个薄弱环节。宅基地的无流动性、无偿性和无限期使用等特性不仅造成农村大量宅基地的闲置与无序扩张的矛盾,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流转性也阻滞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然而,从实践来看,尤其在城市郊区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在部分已经开始实施宅基地流转的试点地区,其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法律障碍,导致试点推进速度较慢。而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周边农村住房的拆迁也存在问题。

(四)农村住宅政策的执行效力偏低

有研究发现,政策方案的科学制定对该政策目标的实现所起作用只占10%,政策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其中90%取决于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多年来,我国围绕“三农”问题已经制定了不少有益的政策措施,但是这些政策经过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再到村的层层传达之后,其具体实施过程经常与政策制定初衷有所偏离甚至“走样”,农村住宅政策也是如此。

四、完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的建议

为推动农村住宅的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级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加快推动政策变革和制度创新,妥善处理好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住宅政策体系,并不断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

(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农村住宅政策实践

国内外大量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政策体系多是经过逐步摸索而逐渐建立起来的,是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再以经验总结指导新的实践,并最终完善政策体系。因此,在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不能奢望一次性构建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更不能孤立地进行实践探索,而要在探索中不断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应当在农村住宅政策实践的同时,推进农村住宅政策的跟踪研究与效果评价。根据研究成果,一方面,政策要及时更新,解决政策不适当、不协调带来的实践矛盾;另一方面,政策的更新应持审慎的态度,要形成科学决策机制、政策执行评价反馈机制,要着眼于农村住宅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短期的利益矛盾。

(二)因地制宜制定农村住宅政策

针对我国农村住宅发展地域特色较强的特征,应根据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改革宅基地供给、流转、置换等相关政策,选取适合当地实际的住宅供给模式,遵守全局与局部兼顾的原则。先由中央政府明确制定农村住宅发展的大政方针,尽量从宏观角度进行政策引导,发挥中央政策的宏观统领作用,同时给各地区留有一定合理的政策执行空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地域特色,酌情制定和细化本地区的农村住宅发展政策,注重政策的分类指导,突出政策的灵活性。

(三)加强农村住宅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

针对农村住宅政策存在执行效力低、容易滋生腐败、导致耕地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必须对政策的真正落实予以法律的保障。为此,必须突出农村住宅发展政策的严肃性,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机制、奖惩机制建设。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队伍形象。二是尽快对宅基地管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等突出问题进行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农民整体法律意识偏低的现状,应当以教育培训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住宅发展的相关政策,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农村住宅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农村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四)建立农村住宅政策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机制

农村住宅发展涉及多方利益,既包括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又包括部门利益和农民利益;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既涉及长远利益,又涉及中短期利益;既蕴含物质利益,又蕴含一定的精神文化效益。因此,在农村住宅发展过程中,要想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必须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参与机制,形成协同作用的政策体系。其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推动与农村住宅发展相关的其他政策,如户籍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税费政策等的协同落实。同时,切实提高农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在住宅发展中的积极性,避免以行政命令代替农民的自主选择,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农村住宅发展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8

[关键词]免征农业税;农民负担;县乡财政;土地流转

免征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免征农业税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力地调动了农民种田、种粮、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充分估价免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及所带来的重大实践效应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免征农业税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只有积极应对,认真解决,才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取消农业税对农村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全国共减轻农民税费负担1 200多亿元,在大部分省份,农民人均减负都在100元以上。取消农业税不仅仅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不再为乡村干部催缴税款而忧虑。同时,粮食收成能直接体现为农民自己的经济收入,加上中央的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还草等各种惠农政策,使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公共财政真正惠及农村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共财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而农村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只能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解决。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例,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虽然是各级政府,但主要是靠农民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农业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将农村教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预算,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筹,义务教育实行了“一费制”,学校的公用经费由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解决。这种变化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的改革目标。

(三)调动了农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取消农业税费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和可耕土地的利用效率,农民对赖以生存的土地倍加爱护,更加注重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由于种田没有税费负担,一部分放弃耕种的农户又重新从事农业生产,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为别人种地的农民群体,这有利于农村逐步实现规模化种植。因为取消农业税为耕种土地的农户留下了更多的利润空间,他们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租用撂荒土地,使土地撂荒现象得到了根本改观。广大农村出现种地、种粮热和加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新气象。

二、免征农业税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

1 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农业特产税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税及特产税取消前,县乡财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强。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导致财政收入萎缩,县乡财政的自给能力大幅降低。基层财政收入除少部分依靠非农产业以外,大部分依靠上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但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维持政府运转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能够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少。公用经费开支巨大导致财政运转困难,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加之县乡支出刚性增加,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虽然上级财政从预算内给予了一些考虑,但与乡村财政支出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不断提高的实际相比,收入缺口依然较大,乡镇及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较为困难。

2 加大了省市县各级财政支出的压力。取消农业税收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在给予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同时,要求省市县财政也相应进行配套。

3 公益事业负担重,基层财政难以承受。乡镇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管理和维护得不到保障,事权大而财权小,造成县乡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争取上级乡村道路、教育、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乡村两级必须有配套资金,而配套资金解决困难。农村基础教育欠账较多,目前投入不足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乡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压力大,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没有资金。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更加难以实施,农业新品种推广和农业技术服务困难,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缺乏资金保障,农业生产技能无法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农业的长期高效发展。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到农村公共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二)土地矛盾日益凸显,承包纠纷明显增多

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沉重,对种地的热情不高,土地矛盾没有凸显出来。税费改革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大幅度减轻,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开始显现。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随着农业税的免征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土地收益回升,农民种田的积极性高涨。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城农民工开始大批回乡,要求转包户返还原承包的土地;没有赶上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农户,则根据国家现行的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向乡村干部提出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的要求;原来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而没有要地的农户和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也纷纷主张土地权益。凡此种种,引发了原土地承包户与现租赁户、承包户以及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二是免征农业税后公益占地补偿问题出现新矛盾。过去农村公路、水利等公益设施占地都采用调减农业税额的办法进行补偿。现在农业税免征了,被占地农户因调减农业税额而得到的利益补偿不复存在,导致他们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各个利益相关方都把目光盯在农村土地上,方方面面都在争地。村和社(组)希望卖地,以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收入来源;农户通过各种方式来占取宅基地,农民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明显增多。

(三)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萎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农业税免征前,农村集体经济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现在农业税免征了,农业税附加也随之不复存在,只剩下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两项收入来源。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量十分有限,仅用于解决农村贫困户救助、社会综合治理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就已非常紧张,根本无力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而“一事一议”由于操作设计方面的缺陷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往往难以统一大多数农民的思想,有些事情只要有一少部分人反对也会夭折。这种状况使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水渠等面临供给挑战,特别是一些跨流域水利工程,由于其外部性较强,受益区域涉及几个乡甚至几个县,在减少农村税负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情况下,这些公共品的供给可能会出现严重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老化,已成为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四)乡村集体债务沉重,依靠自身财力化解债务的难度很大

乡村集体债务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取消农业税前。农业负担较重,种田效益较差,很多农民弃田离家,税费多年没有上缴,为完成上级任务,避免税费悬空,许多村委会只好借钱、贷款垫付。(2)前几年经济开发区建设兴起,许多乡村政权组织为谋政绩,纷纷圈地建开发区,为此向银行贷款或向私人借款,形成大量债务。(3)多年来农村兴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基金合作会、农业开发等生产性公益事业、兴办工商企业等也形成了乡村负债现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从经营性收入和“乡统筹、村提留”中拿出一部分来偿还债务。免征农业税后,乡村财源断了一个渠道,偿还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加上财政转移支付滞后,导致乡村基层组织面临机制运行困难,弱化了自主领导农村发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乡村两级债务包袱及当前化解债务的巨大难度,必然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五)制约惠农政策落实的因素依然存在,农民增收的形势不容乐观

1 农业税免征后,农民的其他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农业税免征后农民、农村将处于无税状态的片面认识。实际上,农民长期以来不仅缴纳农业税,而且还承担着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从现实经济生活分析,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购买生产资料需要承受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负担;农民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还承担了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负担;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农民进城务工以及农民转让自有财产等,都与城镇居民一样需要照章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由此可见,农业税免征后,农民仍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而并不是处于无税状态,并且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于其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言也是不对等的。

2 农民的其他负担仍然很重。其一,涉农物资市场价格的变化引起农民负担加重。涉农物资市场价格的变化,部分抵消了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政策效力,甚至一些地方感到农民负担较农业税取消前有所增加。农用物资的涨价使农民生产性支出增加,甚至超过了减负的速度,吞噬了减负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其二,医疗、教育负担沉重。目前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差距很大,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仅少数农业人口能够享有低水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农村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供给仍极为落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的优惠政策缓解了农民的负担压力,但非义务教育负担又成为农民负担的主要方面。一个高中生每年花费为4 000元左右,一个大学生每年花费1—1.5万元。农民子女的教育支出。无疑已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

三、解决免征农业税后所出现的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公共资金筹集机制

免征农业税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主要是税费改革减少了乡镇政府的非税收入,造成了乡镇财政的紧张。因此,建议采取不同的区域政策及其他综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财政政权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解决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财政经费紧缺问题。建立农村基层政权经费保障机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镇、村三级的事权和财权界限;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减少人头费支出。二是创新农村公共资金筹集机制。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特别是要把乡镇教师及公务员工资、乡村两级教育经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经费、道路建设费等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负担。这样,乡镇一级的财政压力将大为减轻。今后政府财政关注的重点应该是经济困难的县和乡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一套适合不同地域的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筹措机制。

(二)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1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2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3 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积极筹措资金,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跨村、跨乡工程,要逐步实行“立项制”,建立乡、村、农民共同投入的机制。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事一议”制度成败的关键是村级民主机制的发育。因此,村级“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应以培育村级民主机制为龙头。要加大对“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唤醒农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夯实“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群众基础,同时提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使用的透明度,完善村民监督机制。为促进“一事一议”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要修改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财政对农村“一事一议”的奖励补助政策。

4 建立债务管理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消化农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数额巨大,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内部因素的作用。化解乡村债务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来完成,中央政府也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财力支持。一是完善乡村债务统计制度。首先是理顺现有乡村债务关系,分类消除债务。对村级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村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能将债务转嫁给村集体;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借贷手续齐备、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对少数干部贪占挪用提留款的,应坚决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二是支持地方政府消化乡村债务。由于乡村债务是乡村长期困难累积形成的,既有乡村政府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上级政府硬性考核、达标活动过多的原因。经济落后地区乡村经济薄弱,财政困难,靠基层政府化解乡村债务极其困难。建议中央财政建立消债的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消化历史欠债。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许多方面需要村集体出资出物,因此,壮大村集体经济显得尤为重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农业税免征后村集体缺乏创收渠道的状况,更要重点探索和创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一是要从政策层面去探索创新。要落实好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留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入股、抵押要出台优惠政策,增加村集体的经营收益。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建立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村办企业新增税收县、乡留成部分要按一定比例返还到村。二是要从发展途径去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对集体闲置资产较多的村,要引导其发展混合型经济,通过资产人股的形式借力发展;对家庭手工业发展较好的村,要鼓励发展合作经济,通过帮助他们解决销售方面的问题实现共同发展。三是加快农村后续财源建设,构建多元化财源建设格局。免征农业税后,改变了以农业为主的财源结构,财政部门要把财源建设作为今后长期的工作,把农民增收与财政增收有机地统一起来,不断开辟新的财源,培育新的增长点,做大财政收入这块蛋糕。要大力发展工业、商贸、旅游、饮食服务业,为财政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通过经济的发展,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引导县乡财政走出困境。

(四)构建城乡一元化的税收体系,减轻农民税收负担

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范文9

关键词:土地 整治 改革 背景 现状 建议

土地整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农业发展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工作中,土地整治是适应新时期建设高效农业、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因此,土地整治应该是,也必然是农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本县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改革的基本背景

1.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用地格局和人地关系格局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规模扩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增长需求旺盛,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持续加大,而农村土地废弃闲置和低效、无序利用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矛盾成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主要障碍。

2.统筹城乡和新农村建设战略任务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格局的深入推进,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研究也成为土地整治研究中的一项新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农村发展和城乡统筹的目标要求也有新的变化,加强与当前开展的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统筹城乡制度改革的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合力作用,改革农村土地整治的传统管理方式成为题中之义。

二、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现状和改革面临的困难

1.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我县投入农业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水利设施的投入只覆盖极少部分耕地,即使原有农田水利设施,缺乏后期管护和资金的再投入,基本不能满足农业灌溉需要,不能保证农业旱涝保收。农业生产道路设施基本未投入,农民耕作仍粗放性,运输基本上靠肩挑背驮,不能利用小型机械种植,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设施建设是一项高投入,高产出的项目,对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资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依靠群众自筹建设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不足,农民等、靠、要的思想相对严重,多渠道投入的机制还未形成。近两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虽然财政在资金上给予补助,但金额有限,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机补贴的种类和面都很窄,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投入也很少。

3.项目缺乏后期管护

项目实施后,县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村社进行管护。由于项目没有后期管护经费,农村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项目移交后基本上未进行管护,工程移交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农村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制定政策,规范行为

在市局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县通过开展调研并出台了《丰都县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丰都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丰都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与县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丰都县土地整治项目联动监督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的 “六制”管理。

2.措施有力,强化监督

一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三大职责,严把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理关。二是每2-3个项目派驻1名现场联系人,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现场监理工作。三是强化群众监督。涉及项目的每个村均聘请了1名基层党员、群众,协助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理。四是开展工程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政府、监理、设计和派驻的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五是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月召开1次监理人员、联系人和乡镇项目技术人员工作会,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六是联系人、监理人员共同在现场不定期,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了工程质量。

3.多方结合,提档升级

在农业产业区域化、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规划基础上,按照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用土地整治的资金,引导农业企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契机,推进我县骨干农业项目提档升级,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大力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资金整合,拓宽渠道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加强整合,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县里加大统筹力度,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专项安排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二是整合涉农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三是拓宽筹资渠道。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庄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四是鼓励金融投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要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5.群众参与,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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