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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10-13 16:08:23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风险;动态管理;合同管理

中国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绪论

由于经济不断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十分的迅猛,导致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而随着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管理者对于预防风险的意识也就随着加强,而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就开始备受重视,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合同在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是一个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的手段。

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合同签订前期工作,其二就是合同签订后进入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在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具体操作以外,还需要有具备同样专业的人员对于管理工作过程进行审计,这样才可以达到工程本身预期的效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前提就是需要做好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标准,同时对于合同需要严格的评审,经过三个过程的评审后,才可以正式的签订合同。

对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的评审工作

由于施工单位每天都会接触数量很大的关于工程项目的数据以及信息,那么为了能够提高自身的中标率,就需要对于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和评审,除此之外,也就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项目工程的情况,比如当地的一些情况,比如与其相似的项目的情况,比如当地的材料供应和价格的变化。同时需要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路线,考虑自己的优势以及特点,以此为基础再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和要求的含义,施工单位要相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对于文件中的内容需要进行评审,比如其合法性、合理性等等,对于风险因素需要作出有效的回避和应对,同时要选择合理的投标策略,确保标书编制符合科学性和严密性,防止由于一些不合理的因素而遭到拒签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企业的信誉和经济效益同样是一种伤害。

签约合同阶段的评审

3.1合同签订双方必须处于同等的地位下,而合同的制定和内容也必须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要符合相关的合同法以及行业法规等原则,如出现不公平的内容和条款,那么该合同本身就属于违法的合同,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对于合同书的文字语言表达,也需要做到准确、严密、详细等要求,不可以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对于没字每句甚至到标点符号都必须要精准,如果稍有偏差,就很可能会出现对于含义理解的不同,造成不同解释的情况,合同内容中不可出现模棱两可的文字书写,这些都可能会造成时候双方的争执焦点,所以严格的把好文字内容关,是相当重要的,而执行合同的人也必须对于合同的含义做到充分理解,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去一一执行,为项目建设管理打好基础。合同不可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比如前部分的条款关于挖土运土方规定的是体积包干价,而后面的内容则规定探照台班计算价格,这样的矛盾最终会导致结算账款的时候出现争执。

3.2合同主要的条款,包含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资料移交等均等约定完整、从而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对于一些要求行业内容,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会出现纠纷的情况,应该要注意编制和解释,而对于工期等要求,如果有缩短工期的要求,则也需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费用的问题,而材料的采购问题上,双方哪一方提供或者定牌定价等,最后关于结算的问题,如果无法及时的回款,需要如何处理,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都需要具体写明,防止出现类似的问题。

4.合同签订后施工准备期合同管理

在施工单位已经签订了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合同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合同需要进行交底,要明确的规定公司以及各项目部门对于合同履行权利、异物、职责等等,这将合同管理任务的责任和任务需要落实到每个部门的负责人身上,这也是为了正式进入施工阶段提高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5.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5.1索赔工作的管理

施工企业有效的整合各项资源,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采取有效的手段和策略在竞标中顺利中标,对于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后,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和条款、图纸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要寻找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由于哪些原因引起索赔的可能,要着眼于施工的索赔情况而获得额外利润的策略,这样的策略及合法同时也合理。而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承包商索赔的情况,比如合同文件的缺陷、当地的自然环境或者人为造成的影响和障碍、业主的主要责任比如水电的供应等等,设计图纸等的错误,以及任何不正常的变更都会导致施工承包商出现索赔的情况。如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按照合同的规定业主需要给于恰当的赔偿,但是如果施工一方没有及时的提出索赔的要求和证据,出现过期的情况,就会使得施工方变主动为被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提出索赔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要利用所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进行索赔,而合法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业主则需要在收到对方的索赔证据和报告后,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收集反驳其理论和证据的论据,同时复核索赔值,起草提出反索赔的证据报告。最终双方在进行索赔问题的谈判时,对于索赔内容中所涉及的一切问题进行处理。

索赔以及反索赔的证据和论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对于符合规定的材料需要进行完整的记录,这其中主要包括对于招标文件以及和合同、图纸等的分析和研究。同时对于会议记录和双方往来的信函和通知答复等也要详细的分析。在施工现场需要做记录,而工程的款项都需要有日期和金额的记录,材料进场凭据等要认真的收集整理,这些都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最后对于索赔的要求,需要详细计算出索赔价值,起草索赔报告。

5.2合同动态管理

由于工程的施工过程会收到很多内在以及外部的影响,这些干扰事件的发生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出现变更的情况,甚至是频繁变更的情况,所以合同的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按照发展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所以合同在履行的时候,对于其控制和变更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商讨,要重视合同的变化,这也就是合同的动态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5.3竣工合同管理

在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这时候对于合同的管理尤为重要,应该对于相关的施工合同、标书等进行一个整理的归档,从新在做一次分析,对于施工过程中以及结束后的各个阶段进行研究,最终结束工程竣工研究工作,这样才算是彻底结束合同管理的工作。

6.结束语

通过上述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分析,相信大家都了解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其实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所以相关的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研究以及意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能力,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工作的系统体制,这样才管理的方法以及手段上能够得到逐步的提高,同时需要正确运用合同管理工作,来为工程建设把好质量关,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为我国建设施工行业发展提高更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2

由于投资建设单位在人员结构、技术力量与分工方面的不同,在一些工程项目建设上,将工程总承包给具有相当技术及工程经验的企业进行总承包管理,同时也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进行了转移。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即EPC设计-采购-施工的过程。总承包企业按合同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对进度控制也有利。

2、缺点。(1)由于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2)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建设工程以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或总量承包的形式将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综上,总承包管理与监理均属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时存在着重复管理的模式;但是根据建筑法规定,当工程上一定规模后又必须有监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那么就出现了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工作关系问题。

二﹑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

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有多种模式,主要模式有:

1﹑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也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一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但是一个单位既管理单位又监理单位,有些问题会难以及时发现;同时也存在着总承包单位为谋求利益最大化放松质量的可能。

第二种模式:能够发挥监理的积极性,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但是在水电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那么,监理单位和总承包管理单位就存在着工程的安全、工期、造价和风险的矛盾问题,且这种管理模式又回到了“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模式。在以往和现在正在以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矛盾都十分突出。

第三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也能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又难以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也存在着监理与总承包串通的可能。

那么,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具体以什么模式存在水电工程建设中目前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仅第3.1.4条中提出“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但是未提及其管理深度和要求,也未提及是否为监理单位;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对总承包管理提出了较深﹑较严的要求。若受聘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管理过深无益于总承包管理单位发挥其技术能力和积极性。

为了规范总承包管理市场和监理市场,将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必须寻求一种既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的积极性、组织能力、技术能力又能充分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管理和发挥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生产能力。

在总承包管理工程招﹑投标阶段,首先是招监理标,监理标确定后再招总承包管理标,然后由监理和总承包管理招分包标。设想建设单位在合同鉴定结束后将监理合同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统一管理,形成如图1所示的管理模式。(图1)

这样建设单位只需派出少量人员负责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时对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而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一种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线管理型变成了并列管理型,总承包管理单位各职能部门与监理各职能部门相互对应,相互沟通,监理人员能更好地理解设计图,总承包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共同对建设工程各部位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各部门人员和技术力量得到互补和加强,也免去了施工单位因总承包管理和监理意见不一致,到工地不同时所带来的影响,能更好地发挥施工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这种管理模式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三﹑经验回顾

以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为例,工程属二等大Ⅱ型工程,装机12万千瓦,工程枢纽由混凝土重力坝、坝身溢流表孔、消力池、坝式进水口、坝后式电站厂房等组成。签订《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总承包管理合同》后,投资建设单位随即将《监理合同》一并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进行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立即进行组织,并于合同签订后第四天导流洞工程开工;五个半月后主体土建工程开工;十个月后水电站顺利截流、主体工程全面开工,三十一个月竣工。

组织结构:

建设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合同管理一人:负责检查工程的形象进度和质量报告;

财务管理二人:根据合同管理人员的报告进行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对外联系管理二人:负责联系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有关工作。

总承包管理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

监理单位:

总监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监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图2)

在整个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设计、后勤保障以及实验室方面的资源是共享的,计划合同与进度控制、土建工程与质量控制、机电工程与试运行各部门相互配合。这种管理模式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共享资源,节约了大量资金;工作过程中相互沟通,施工单位得到的指令是统一的,施工过程顺利,质量得到了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民用建筑;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

1 民用建筑的建设模式

当今我国民用建筑建设模式主要有传统建设模式、代建制、项目管理、BOT及其衍生模式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

1.1传统建设模式

即设计―招投标―建造(DBB)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传统模式要求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依次进行,各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传统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各方工作内容专一。由于应用时间较长,管理思想深入人心,组织模式、方法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建设单位可以自由选择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但由于设计、采购、施工分段进行,各自为政,项目建设缺乏一个统一、有力的单位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易出现因设计、采购、施工各方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窝工、返工、投资超额、工期延长等现象,一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容易因责任不明确导致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此外,建设单位既要一手抓本职工作,又要一手抓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工作复杂,工作量大,承担风险高,效率低。

1.2 代建制模式

“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管理公司,由其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待竣工后交付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合同”模式,即由建设单位选定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其代行建设单位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自主选择承包商,最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验收;二是“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项目管理机构,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建成后将其移交使用单位。例如深圳市工务局,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的职能。“代建制”做到了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分开”,建立投资责任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情况细分度,规范了建设管理程序。

1.3 项目管理模式

项目管理模式通常分为项目管理服务(PM)模式和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PM模式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PMC模式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1.4BOT及其衍生模式

BOT模式主要应用在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政府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特许经营企业作为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投资、建设、经营风险,并有权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益,最终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移交给政府。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标准模式BOT下,又衍生出如建设―移交(B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经营(BTO)等模式,大大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即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其对工程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进行承包。工程总承包(EPC)自身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总承包单位后,设计、采购、施工直接由总承包单位来全权管理。建设单位由原来的组织者、指挥者、协调者、决策者等多重身份转变为决策者的单一身份。二是有效减轻建设单位工作量。采用传统建设模式时,建设单位要面对不同的设计方、施工方、设备供应商、监理方和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至于要专门招兵买马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运作。这种临时性建设班子存在诸多先天缺陷,管理效率相对较低。采用EPC模式时,建设单位只需面对总承包方,程序简单、便捷,易于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三是有效控制成本、进度,保证了质量。工程总承包(EPC)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的有机合理交叉,让技术、人力、资本、资源等因素高效组合,克服了传统模式各阶段分散管理的弊端,提高了设计和施工的结合度,减少了设计调整和施工返工的现象,利用控制投资与工期,最终保证了工程顺利进行,保证了工程质量。

2 民用建筑建设模式分析

2.1 传统模式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分析

具体来说,传统模式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有以下区别:

(1)招标方式不同。传统模式下,设计在施工招标投标阶段之前,在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可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供施工投标商参考,由于准备充分,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会比较多,竞争充分;EPC模式下,只有一次招标投标,设计在招标投标之后,建设单位只能向投标单位提供预期目标、功能要求、设计标准。资料较少,信息量不足,再加上总承包项目通常规模大、技术要求高,如果投标单位实力不强,没有一定的中标把握,一般会放弃投标,参与投标的单位数量较少,竞争不充分。

(2)承担风险不同。传统模式下,风险分块分段由合同各方独自承担;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的风险,风险高,对总承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要求高。

(3)管理方式不同。传统模式下,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权管理,由于不专业,管理效果往往不好;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设全权管理,建设单位只需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计划表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工作量大大减轻。

2.2 BOT及其衍生模式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分析

(1)适用范围不同。BOT及其衍生模式一般适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和非财政资金项目;EPC模式的适用范围很广,非政府项目也可以采用。

(2)资金来源不同。BOT及其衍生模式的资金全部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解决,政府不投入资金参与项目建设;EPC模式下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总承包单位不再参与项目的后续运作。

(3)作用效果不同。BOT及其衍生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政府资金困难而无力参与项目建设的问题,BOT及其衍生模式既是一种建设模式,又是一种融资模式;EPC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问题,它是一种建设模式。

2.3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分析

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4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5

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应用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6

做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在没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前提下,将如何较好的管理好大、中型建设项目?下面是本人对项目管理的一些浅显想法,希望与大加共同探讨以提高自身项目管理水平。 一、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这样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制约作用。具体要求勘察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设计单位依据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质量安全。但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结构安全而造成浪费,结构设计必须合理,避免结构上造成浪费。 这必须通过图纸审查单位对设计进行复核,实际操作时很少有建设单位愿意把钱花在图纸审核上,其实这点钱甚至可以给你节省 10 倍于此的工程造价款。此阶段好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以及你自身与三单位合同签定的好坏是控制点。还有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设计任务书必须完整,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功能分区、建筑物外观效果等必须确定好并表达准确,避免后期因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工程返工、变更等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最好在设计阶段所有的施工部位都考虑好,避免二次设计。 二、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 1.招标工作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工程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进行招标活动。最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明确工作内容,便于工程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按即定的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要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罚则,合同是各种工作的依据也是开头,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必须重视合同签定这一环节。 2.工程材料的控制 控制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提供、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测,验收管理。大中材料及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安编制审核通过的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采购时采用 “ 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 “ 避免出现积压和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 3.驻现场代表的设立 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必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在现场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更具体化的管理是再明确工作程序,比如现场签证数额在多少范围以内的可直接现场确认,数额超过多少的上报后由上级派人调查后共同确认等。若建设单位未能明确工程师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那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履行职责。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应重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素质及道德素质,建立对工程师的奖励机制和监督探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辽宁大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冷 冰大连大开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周丽尧制约机制。无符合要求人员担任驻现场代表的,可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进驻现场管理。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1.认清项目管理对象 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首先是监督好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其次是监督驻现场代表的工作,不定期检查、核实其工作是否有误。使其做到自觉、自查。 2.项目管理应符合法律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生产责任制,设立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项目技术主管负责有关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技术交底和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重视实物工程质量,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以及消防、热力、电力、环境检测、防雷、防震、人防等部对专业工程进行验收。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内业与外业并重,施工单位要自行整理工程质量相关资料,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施工质量、安全评价,向建筑工程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工程项竣工管理资料是证明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的程度。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客观检测资料文件记录,是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实行全过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建筑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在全程实施过程中作的质量、安全资料的记录正确与否,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和力度。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全程记录。#p#分页标题#e# 五、总结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从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全过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做重点抓。只有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这才是建筑工程项管理意义所在。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7

【关键词】一体化数据共享;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5)08-0100-01

本文是以建设单位角度分析项目管理一体化信息管理的控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参与方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等。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存在需要解决问题:建设单位实施目标管理需要掌握和解决各参与方的管理进度;建设单位处理不同施工参与单位的交叉施工协调事宜;建设单位对现场管理信息的反馈需求。项目各参与方都有各自的管理体系,且根据各参与方的实力不同,其管理体系的复杂成度也不一样,各有侧重。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体系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这两个管理体系中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主要侧重于其内部的材料、技术、物资、资金的管理,一般不与他人共享,而建设单位主要侧重于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细致可控。实施进行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为主的一体化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其依据有: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合同、项目清单、施工验收规范等。思路如下:(1)在招标文件及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信息管理的条款①包括信息管理实施细则;②包括信息管理实施的责任;③包括信息管理实施与工程款支付的联系。(2)申请项目管理网站及设置项目信息管理软件因项目管理可以采用租用服务器。(3)进行项目信息管理如何定义项目信息管理软件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环节,各参与方都需要登录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和反馈。

一、软件定义功能如下

(1)按类别设置用户权限①用户类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②用户权限类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权限、专业工程师权限、总监理工程师权限、专业监理工程师权限、施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权限、技术负责人权限、施工员(质检员)权限、供应商权限、各单位资料员权限。(2)根据合同定义各单位施工内容(3)设置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的信息录入反馈机制①设置单位工程为一级目录;②设置分部工程为二级目录(参照清单计价办法);③设置分项工程为三级目录(参照合同清单);④设置定额为四级目录(参照合同清单、消耗量定额、施工规范。(4)设置目录属性①一级目录属性:单位工程名称、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层数、(户号)、全部参与单位;②二级目录属性:分部工程名称、参与单位;③三级目录属性:合同清单编号、合同清单名称(含签证增加项目)、合同清单特征、合同清单数量、合同清单单位、合同清单内容、参与单位(审批权限、申请权限)、协调要求、照片上传功能;④四级目录属性:工序内容、工序做法、照片上传功能、参与单位(审批权限、申请权限)。(5)设置以三、四级目录为基础的施工人数、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的提交、审核权限(6)设置目录管理项目①可以以部位设置:如地下室一区、地下室二区;②可以以楼层设置:如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屋面层。(7)设置辅助工能①即时信息沟通功能(各参与方都可面对特定用户及特定人员定向、全员);②信息定时响应系统;③生成报表(含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重要节点报表)及打印功能。

二、软件功能实施路径

(1)建设单位单位工程的一~四级目录,且三、四级目录权限处于关闭状态;(2)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工期节点由施工单位根据弃置的目录管理项目经进行申请(提交申请),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申请(打开关闭状态的三、四级目录);(3)按天由施工单位施工员权限(分包单位、供应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施工记录(同施工日记相),由施工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权限或技术负责人权限审核;填写时间分上午填写、下午填写、完成填写(三、四级目录);(4)按天由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按分部分项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填写记录进行复核、自行检查结果(三、四级目录)、及时复核;(5)按天由建设单位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权限进行复核;(6)打印报表保存。

三、通过软件功能可以实现的目标

(1)一体化信息管理协作平台:抽取项目参与各方数据需求的共同项目,简洁明了;(2)及时化信息反馈收集平台:按天收集项目实施工信息数据;(3)可视化信息管理统计平台:可供项目各参与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掌握施工实际情况;(4)精细化信息管理控制平台:通过项目属性的设置,达到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需要的深度和广度,有效调动各参与方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及责任心;(5)项目实施信息的协调作用:通过定向和全员可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各类问题,增加对重点问题的关注度和解决速度;(6)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质量和安全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填写、监理单位复检(文字和照片)填写进行及时控制,避免了现场实际管理中责任单位忽视口头通知的弊病。

四、项目各参与方通过软件达到的目的

(1)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广播化,内部问题明确化,通过数据公开可以加强对班组的管理并提供详细的依据,并随时可查、可控。通过网络平台可随时录入数据,使得检查工作内业洁化。可将平台数据与本单位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便于项目管理各管理层对项目情况明了化,自身职责明确。可将需要其他配套单位协助的工作进行广播,便于相关责任主体、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主动跟进。(2)监理单位:通过软件平台,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可以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反映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软件功能向施工单位的不同管理层级进行提示和要求。以平台数据对施工作业面、交叉施工情况进行协调,确保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力度。可以对现场施工详细过程情况予以留存,为质量分析、安全检查、进度管控提供真实数据,避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和不同责任单位打嘴吧仗,无依据可查。可对单个部位和施工过程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存在问题、质量后果,以数据说服责任方。(3)建设单位:通过软件平台,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项目施工情况,通过指令系统明确下达各种指令,使得各种口头通知书面化,严谨化。

五、软件实施基础

(1)现场互联网的设置:由建设单位架设现场网络并维护;(2)软件应用的培训:由建设单位进行相关培训及应用服务;(3)个人联网设备的配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各参与单位自行配置符合软件运行要求的手持终端(平板电脑、大屏智能手机等)。(4)必须与责任单位明确进行软件数据申报的责任,与工程进度款挂钩。

六、结语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8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一个工程具有金额大、周期长、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和单一性等特点,其造价没有恒定标准,具有多变性,使得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这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现状

1.工程造价由定额计价模式向清单计价模式转变

目前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方面已逐渐向国际接轨,已由沿用多年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完全与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相适应,这种计价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也是一种更贴近市场的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更先进、更合理、更可行的计价办法。

2.工程造价由单一的总价模式向单价模式转变

过去针对一些工期短、投资小的项目常常采用固定总价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会因为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使得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所有的风险都由施工单位承担了,建设单位往往很喜欢这种模式,但是在市场调节的社会下,商品价格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为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以及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下去,正逐步按照市场化的规律,采取按实调整造价,这也是现在国际上通用的单价模式。

3.工程造价由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

随着社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单位对一个工程具有合理的造价和动态管理的要求已越来越强烈,已从招标时的预算和竣工验收后结算的单一的两阶段管理发展成注重施工过程中整个阶段的造价动态管理,由单一的套定额到依靠造价专业人士结合市场波动情况合理分析和加强防控市场风险的管理模式转变,同时也为项目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4.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直接面对施工单位管理向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通常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预算,在施工过程中完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造价管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又委托一造价单位,使得工程预、结算与施工过程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使得容易出现多算和高套价格的现象,这将给建设单位带来一定地损失。

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设计阶段造价的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往往集中在施工阶段,而忽视了设计阶段,其实一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源头在于设计,在设计单位一味追求保险系数的情况下,尽量加大结构的截面尺寸,多配钢筋,造成预算较高;在设计单位追求“新”字情况下,不考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采用新材料设计新颖的外观,这些都将无形中造成工程造价增大。

2.各部门之间的脱节管理

一个工程涉及现场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合同和档案等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一般会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设置工程、预算和合同档案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但是部门之间工作存在脱节,合同档案管理部在进行合同签订以及管理时,往往从如何落实项目顺利实施,在支付进度款等条款时没有加强与预算部沟通,缺乏在经济方面得控制和管理,可能造成进度款支付过快和过多,造成前期资金投入过大,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和造价。

3.忽略了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许多合同的签订,像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合同主要是规范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各项处理程序,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们已越来越重视造价的控制,但往往忽视了合同管理在造价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4.单位之间缺乏沟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涉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单位的沟通协调,但实际上与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之间主动沟通甚少,且仅在进度、质量方面进行沟通,不能主动为建设单位在造价方面多策划、远谋虑,缺乏参与工程造价的管理。

三、建议和对策

1.充分发挥设计单位作用,加强投资控制

精心选择业务能力强、信誉好、负责任的设计单位,充分发挥设计人员专业能力,约定单方造价、混凝土含量和钢筋含量等指标以尽量达到最优化设计,从设计源头控制好工程投资。2.采取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模式

工程项目从前期的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再到竣工结算阶段,要加强对整个阶段工程造价的主动控制,强化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实行“一体化”管理,改变过去分段管理的状况,利用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和技术能力实行专业化的造价全过程控制和审核。

3.做好合同管理

一是严格制定施工合同,逐条研究合同条款,尤其是针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价款调整、经济责任等条款进行认真分析,通过严谨、完整的合同内容为后期工程造价结算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按实核定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工程价款,以免多付、超付工程款,导致前期资金投入增大以及后期工程管理工作加大。

4.加强预算部的造价管理水平

一是要配齐各专业的造价人员;二是要求造价人员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外还应对设计过程、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经济等内容有全面的了解,融技术与经济知识于一体,发挥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造价动态服务职能,有效的进行造价管理;三是制定奖励机制,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积极为人员创造和提供培训的机会;五是预算部设立有效的监督和校审人员,制定健全的校审程序和规章制度,约束人员的不良行为。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是强化现场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督促他们积极协助、配合预算部做好造价控制;二是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三是严格现场签证,制定现场签证审核程序,尤其对于涉及计量的,必须严格到实地测量后予以签证,做到签证内容与实际相符。

参考文献:

[1]钟山.建筑工程概预算管理存在问题探究[J].企业导报,2010,(5).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范文9

关键词: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代建制管理模式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代建阶段,代建单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行使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本质是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近年来国际工程咨询业发展极为迅速的服务项目,属于高端业务范畴,对于企业的实力水平和服务功能要求高。严格来说,代建制并不是建设实施组织方式,它是有别于业主建设制的一种称呼,它是一种建设管理方式,是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即分权理论而产生的。通过法定授权,代建制企业获得建设或管理部分的法定权限。

2 代建制的运作体系和实施程序

2.1 代建制的运行体系

在代建制市场体系中,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表政府部门,需整合工程咨询、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总包商、分包商、勘察设计等,各参与方均围绕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1)政府部门对代建制市场体系的管理。政府部门对代建制市场体系的管理包括市场(行业)管理和对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两个方面。

2)项目管理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的关系。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其范围可能是包括融资在内,从项目策划一直到竣工、试车、投产的整个过程,并通过有效管理,实施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项目技术和经济指标最优化。工程招标等中介机构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不同功能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阶段性管理,这仅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某一个或者几个环节,工作内容也仅限于相关事项。与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相比较而言,工作范围要小得多,内容要少得多。

3)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关系。代建制的实质是投资方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来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该委托合同主要是服务性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通过提供自己的项目管理服务收取酬金,虽然合同中会规定根据工程效益情况给予项目管理公司不同程度上的奖励,但一般来说酬金与工程效益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工程建设如果亏本了,建设单位仍然须按照合同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工程项目总承包也是国内外工程界常见的一种工程建设模式。它是指投资人或者建设单位明确了项目的投资规模、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期限等的前提下,委托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一般委托人不再对工程建设具体细节作具体干预,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投资人或者建设单位只是在必要时予以协助,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进行全面控制,直接承担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2.2 代建制的运作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功能、标准、规模等需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该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3)使用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组织勘察、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4)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通过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方式,选定具备条件的代建单位,投资部门和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5)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6)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合同》和投资部门的批复,直接向代建单位下拨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7)在项目建成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审计、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8)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政府规划、建设、审计、财政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和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可以对项目建设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项目管理公司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维护。

3代建制与政府自助管理建设制的优势对比分析

推行代建制的主要意图就是要克服传统建设体制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缺点,实现建设和使用相分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向市场化转变;提高了投资效益,遏制了“三超”(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问题;有利于遏制和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对代建制管理模式与政府投资项目自建制管理模式的系统对比分析,代建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更加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才移交使用单位。

2)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