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社科文献出版社和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了《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11-2012)》。这份报告显示,我国目前城市人口总体的平均退休年龄为56.1岁,其中男性平均退休年龄为58.3岁,女性为52.4岁。这份报告认为,我国退休年龄偏低,因为在这个年龄段中,大多数劳动者依然身体比较健康,精力比较充沛,这种退休年龄造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分别为男60岁,女55岁。据了解,目前不少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在60岁以上,在发达国家里,最高的美国已到了66岁,退休年龄最低的法国目前男女均为62岁。英国计划在2020年将妇女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到2024年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均提升至66岁,2034年提升至67岁,2044年提升至68岁。资料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健康状况较差的仅占26.9%,且这些人口有不少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积累丰富的专业技术和领导管理经验。报告认为,中国低龄老年人利用率偏低,开发十分不足,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未来20年,随着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劳动者体力的要求会有所下降,同时对沟通能力等的要求上升,对老年人力资源的需求将上升,带动更多的老年人就业。而且未来的劳动年龄人口变化也会使得社会对老年人就业的需求增加,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未来将不断下降,由2011年的9.2亿逐步下滑至2050年的7.0亿。(新京报)
流动人口平均每周工作54.6小时
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和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报告》显示,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约为28岁,“8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劳动年龄流动人口的近一半。其中占据主体的新生代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大多数在城市成长,基本不懂农业生产,即使经济形势波动,城市就业形势不好,他们也不大可能返乡务农。同时,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生活、就业更加趋于稳定。超过三成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生活时间超过5年,从事目前工作的平均时间接近4年,全年平均回老家不足2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平均家庭规模达到2.5人,青少年流动人口和老年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72%的流动人口家庭通过租房居住,尤以租住私房为多。据介绍,尽管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比重稳中有升,但就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参加比重均不超过30%。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平均每周工作54.6小时,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此外,流动人口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仅有51.3%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30%。(新京报)
北京市统计局抽样调查:六成企业认为用工成本上升
近日,北京统计局组织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对北京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进行抽样调查,有六成受访企业认为用工成本比一季度上升。调查显示,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部分生产经营不太好的企业略有改善。在问及企业用工成本时,60%的企业认为用工成本较一季度有所上涨,40%认为与一季度持平。造成企业用工成本上升的因素很多,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社会保障基数上调是目前用工成本上升的主因之一。在问及企业是否存在招工难时,超四成企业认为存在招工难的问题。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招工难问题比较突出,分别有46.4%和80.6%的企业认为存在招工难。市统计局表示,由此可见,北京劳动力资源市场虽供大于求,但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这一矛盾并不是短期内就能根本解决的。这一矛盾表现为一方面低端岗位吸引力有限,收入不高,劳动强度大,招工难;另一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稀缺,企业留住人才的能力有限,造成招工难的现象。(新京报)
四成应届生试用期超长 试用期员工权益“很受伤”
7月,前程无忧就职场人试用期生存状态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试用期员工的权益“很受伤”。在本次调查中,28%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在这一群体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来自民营企业,其次则来自国企。在接受调查的应届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一些应届生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而实际试用期竟长达6个月,甚至更长。调查还显示,29.2%的受访者试用期薪资低于转正薪资的80%,这一群体中有2.3%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而试用期薪水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限的人群中,销售岗位的从业者所占比重最多。带薪年假也是职场人士关注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仅有20.7%的受访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带薪年休假。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解释,企业不给试用期内员工带薪年休假,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有企业安排的特点,比如有些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拥有年休假,但只有在转正后才能使用,这样做是合法的。(新京报)
六大行业上半年人才需求看涨
7月底,英才网联了2012年上半年专业人才需求指数报告。报告显示:建筑行业2012年上半年人才需求较去年同期增长27%;医药行业增长100.5%;化工行业增长73%;机械行业增长41.1%;金融行业增长52.4%;服装行业增长24%。从职位来看,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室内设计师、建筑师,医药行业的执业药师、产品设计工程师,化工行业的工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机械行业的生产管理、机械工程师,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师、设计总监,金融行业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证券分析师等成为今年上半年热门职位,招聘需求一路看涨。(新京报)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关于畜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草案。
现行农业税条例自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通过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起将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就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了说明。
刘积斌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工作基础。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6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我国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刘积斌说,按现行体制和政策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
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有关部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和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三个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从1999年开始启动。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草案作了说明。
信春鹰说,行政强制方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草案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我国现行规范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外交部、公安部内部执行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等加以规范。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护照法草案作了说明。
曹康泰说,我国现行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草案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规定: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草案作了说明。
田成平说,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会议还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5日,出席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时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委员们还建议在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同时,应当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中有关农业税的条款不再适用。
12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表示,通过立法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既要注意通过制定法律强制性条款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又要注意运用经济惩罚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由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施行11年来,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目前还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过短、合同内容不规范、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目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总结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经验,并借鉴了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框架合理,基础很好,建议尽快加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通过,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委员们还就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当天下午,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的报告,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情况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拟提请表决的畜牧法草案、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两件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四件法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许嘉璐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报告了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曾培炎说,“十五”时期,我国能源供给能力不断提高,能源消费结构有所优化,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提高,能源节约和环保取得进展,能源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明显加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能源领域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源供给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对于这些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认真对待,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加以解决。
曾培炎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能源产业发展;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环境保护;能源技术相对落后影响了能源供给能力的提高;国际能源市场变化对我国能源供应的影响较大。他阐述了我国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能源产业发展方针,并介绍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和保障能源安全需要认真抓好的几项工作:全面推进能源节约,努力增加国内能源供应,切实加强能源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能源技术水平,进一步扩大国际能源合作,加快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大力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主任张国宝报告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情况。张国宝表示,两年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取得良好开局,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编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总体规划;继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搞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总结东北振兴经验,推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崛起。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所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畜牧法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也都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上述法律草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8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顾秀莲副委员长主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为重点,从今年9月开始,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何鲁丽副委员长报告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她说,劳动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何鲁丽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劳动法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加快劳动法制建设。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利用发函、专题研究、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姜恩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毅分别向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了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有关机关、组织负有办理代表建议的职责。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各承办单位、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针对代表提出的对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的批评,紧紧围绕提高办理实效这一中心,采取了以下措施:改进代表建议的交办工作;建立健全承办代表建议的责任制度;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沟通;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向会议报告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时表示,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并答复了代表,代表建议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代表们普遍对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了肯定。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9日下午,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畜牧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决定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签署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畜牧法、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交通部部长的任免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和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0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还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80人。
会议表决通过,任命黄镇东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正午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法棠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文台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唐天标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王云龙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王万宾、刘振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条就是从2004年开始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并确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征农业税。本次常委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这一税种,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今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将推行城乡统一税制。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的报告。吴邦国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战略重点,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的结构、质量和效益,使经济增长建立在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高效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吴邦国指出,劳动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普遍赞成报告的内容,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工行为,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吴邦国在回顾2005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各项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后,对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要求。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上,提出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的方针,表明政府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决心,较以往收入分配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20__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之年。在这一关键时期提出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让广大人民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收入分配格局合理与否的标准,在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否合理,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是否合理。事实表明,中国已从一个收入分配最为平均的国家,变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持续下降,资本所有者所得过高,已严重阻碍了社会分配格局的优化。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着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形成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当前,我国的初次分配出现了“三低”:劳动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cni)中所占比例低,工资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所占比例低,居民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低。据统计,我国居民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1998年为68.6%,为61.8%,为45.3%,为44.6%。以为例,居民工资总额大约在2.3万亿元左右,占当年城市居民6.78万亿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9%。这表明,在城镇还有4.48万亿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
二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一般可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都较高。例如,美国gdp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也普遍在54%--65%之间。而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与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78年到,我国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全国总工会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涨工资。
三是我国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不公平。虽然按劳分配为主体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历史上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研究数据显示,资本收入在我国国民经济分配中比重大幅上升,从1998年到,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为30.5%,城镇单位劳动报酬年均仅增长9.9%。至年中,港澳台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另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天津等个城市的纺织企业调查,90%的企业职工工资年分文未涨。
四是低收入者比例过大,贫富差距突破合理界限。近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下降到11%。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贫富分化的急剧加速,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明显。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中指出,10%的最高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我国的财富差距至少超过40倍。据测算,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5,而欧洲与日本大多在0.24到0.36之间。我国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了。
此外,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引发利益群体严重分化,劳资矛盾激化了利益分配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一)劳动者收入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89.8%的人超时劳动,平均劳动时间每周达58-60小时,甚至更多。一些企业尽管效益不错,但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仍十分严重。(二)劳动者缺乏话语权,诉求渠道不畅。针对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劳动者往往投诉无门,只能以上访、堵路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和利益诉求。(三)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劳资矛盾长期积累,无法及时有序化解。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深挖扩面潜力,强化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到年底,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扩面工作确保完成61470人工作目标,力争完成68780人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按规定明确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将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政府采取主要领导负责制办法,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办法,将任务与年终考评指标挂钩。认真抓好参保资源的普查工作,摸清底数,深挖潜力,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扩面质量。
(二)明确部门责任,建立联动机制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制定资源普查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
经办机构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抓扩面工作。及时收集扩面资源信息,提取有效资源;及时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手续。
2、县广电局、县报社要根据此方案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及扩面政策宣传。
3、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征缴计划;认真研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严格审核缴费基数,杜绝跑冒滴漏;加大清欠力度;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
4、国税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对未依法参保和欠费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参保和补费。
5、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在为新注册的单位核发证件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6、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社保、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会同劳动部门制定相关奖励办法,调动扩面积极性;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7、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专项审计时要查看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发现少缴和漏缴的,应责令其补缴。
8、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将参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杰出青年”和“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9、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10、统计、公安、交通、人事、中小企业、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缴费工作。
(三)普查参保信息,掌握参保资源
从5月初至8月15日,要对全县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临时聘用人员中劳动适龄人口(男:16-59周岁,女干部16-54周岁,女工人16-49周岁,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零时(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范围内的未就业人员的普查时点为填表时间)。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落实相关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参保
依据市政府对参保缴费政策调整情况,积极落实调整后的政策:即在我县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政策补费的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其他居住地到我县再就业的,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为由不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强化监察职能,建立监督体系
要强化劳动监察、税务稽查和社保稽核职能,加强监察力度,督促应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财政、地税、审计部门也要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进行监督检查。各群团组织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对拒绝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必要时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全力做好宣传,使参保政策深入人心
为确保专项行动开展有声有色,圆满完成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任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同时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公众参保缴费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报告调度制,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县政府建立每月报告制度,由扩面办公室每月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扩面征缴情况,包括参保资源普查、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缴费率、基金征收等情况,以及总体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和建议。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并向市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告情况。
五、工作安排
这次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4月份):成立组织,出台方案,宣传政策,召开会议,定职定责,落实到部门,落实责任人。
(二)推进阶段(5月初到12月底):开展养老保险普查工作;通过各种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做到普查出的扩面资源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市下达的扩面征缴工作任务。
(三)评比考核阶段(2009年1月份):将对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比,并列为年终评比内容之一,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时受理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率达到100%,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零拖欠。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范围。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
(二)专项行动内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开展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和筹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督导执法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监察局,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日常工作,督导执法小组负责对责任区、县(市)、开发区的日常排查、指导、督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结合实际成立若干专项行动执法排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执法监察。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实时督导方式,即市督导执法小组与各区、县(市)、开发区执法排查小组共同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排查,做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过,一份合同一份合同查,一个表格一个表格对”,确保工作效果。专项行动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自查阶段(年11月1日至年11月10日)。采取媒体报道、散发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是排查督导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12月20日)。由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执法排查小组,划片包干,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对建筑施工单位要逐户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不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市督导执法小组联合处理。督导执法小组,要深入各区、县(市)、开发区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随时检查、跟踪督导、及时调度、协调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排查小组要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汇总表》(表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情况报告单》(表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处理情况汇总表》(表4)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在排查的同时,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三是案件查处与媒体曝光阶段(年12月21日至年1月10日)。梳理各区、县(市)、开发区上报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查处对策。对存在严重违法、拒不整改、阻挠监察行为的企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在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入劳动监察诚信档案列入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重点监督“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11日至20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按时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点、细化检查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实一线监察人员,集中力量组织执法检查。此次专项行动情况,将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农民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属事、属人管理的原则,领导带头,明确责任,分片包干,集中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排查小组,对辖区建筑单位进行无缝排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一是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及职工人数行为的建筑单位,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积极与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联合对违法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发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作用,对检查发现的工资拖欠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启动工资保障金予以支付;对工程竣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解决的,暂缓或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五是实行工资支付承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向政府承诺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履行承诺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六是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排查后的企业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追究当事监察员的监察责任,并记入个人年度考核。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各区、县(市)、开发区要设立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专人负责接听接待群众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快捷地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切实加强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拖欠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即时受理,快速查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开发区要在做好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案件要在处置同时,半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及处置情况。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04-7-9
内容:----------------------------------------------------------------------
一、教学大纲
(一)授课对象:全院本科、专科各专业。
(二)大纲内容:
1、目的要求
(1)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对邓小平建设确中国特色汁会主义现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2)深入实际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待进—步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强社会主义信念和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
(3)深入工农,了解劳动人民的工作、生活状况,学习劳动人民的勤劳朴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品德,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体验劳动生活,了解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第一的观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的结合。
(5)开展勤工助学,并运用所知识为社会服务。
2、内容方法
(1)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城市某一地区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②农村、城市社会主义改革某一方面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③农村、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④先进人物、先进事迹;⑤社会热点问题。社会调查必须进行实地考查,实事采集,经过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撰写出有实际内容、理论水平和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可根据内容的难易程度,采取个人单独完成和小组集体完成两种方式。
(2)劳动锻炼。劳动锻炼是指到农村或工矿企业与农民、工人一道从事某项生产活动。劳动锻炼时间—般为5至7天。在劳动锻炼期间,应与工农群众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感情、愿望、要求,学习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锻炼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增强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
劳动锻炼结束后,应请当地有关单位或劳动锻炼单位的有关领导为自己作出鉴定,本人写出劳动锻炼的总结报告。总结内容主要有:下乡、下厂锻炼的基本情况;生产劳动的切身体验和感受;主要收获和取得的成效。
(3)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科技文化服务是指到农村、工矿企业向工农群众传授所需的科技文化知识,为工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把所学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应用到生产实际中去。科技文化服务的主要形式是:“扫盲”补习、知识讲座、科技咨询、技术协作等。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此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请服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报告上签字。科技文化服务可与劳动锻炼结合起来进行。
(4)社会实践采用“主题教育”和“课程教育”两种基本形式。“主题教育”是指按上级要求,围绕某个主题,由学院统一组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教育”是指纳入“两课”教学计划,作为“两课”实践性环节,由“两课”教师按照教学要求安排确定的社会实践活动。
3、计划安排
(1)本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二次社会实践,每次二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量确定。
(2)专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一次社会实践,一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定。
4、考核办法
(1)“课程教育”社会实践由社科系授课教师考核。必要时应征求团委、学工处有关同志的意见。
(2)“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由院团委负责考核。[NextPage]
(3)考核成绩计入“两课”相关课程成绩,占相关“两课”课程成绩的20%。凡课程理论教学考核成绩与社会实践考核成绩都及格者,该课程评定为及格,其中有一方面不及格者,该课程评为不及格。
(三)关于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写作的几项要求和规定
一、调查报告写作的格式
1、须注明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范围和主题,以及调查的主要方法。
2、须将调查到的事实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依据事实材料的分析研究,得出合符逻辑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须针对调查得到的事实,提出具有见地的看法或有价值的建议,以期对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社会价值。
当然,具体格式可以有写作者的特殊处理,但以上三点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查报告材料的获取1、必须亲自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调查报告的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在调查报告中,须提供材料的来源,反映材料获取的过程。
2、调查报告须取得调查对象的证明,并加盖调查对象单位的公章。
三、调查报告交稿的时间和形式 2、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交社会科学系在系资料室等候的相关教师手中。交稿时须清点报告份数,并登记签字。
四、社会调查报告样本(点击放大)
(四)南昌航院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1、基层党组织、行政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情况的调查。
2、“三个代表”在基层的典型调查。
3、某地(村、乡、县、市)近十三年来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其经验的调查。
4、某地(村、乡、县、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情况调查。
5、某地(县、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情况的调查。
6、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情况的调查。
7、党员带领群众奔小康的先进事迹调查。
8、私营企业主入党,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调查。
9、某地(乡、镇、县、市)私有经济发展及其作用情况的调查。
10、某地(城镇、街道、社区)积极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
11、某地(县、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调查。
12、中西部某地区实施大开发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的调查。
13、某地(乡、县、市)实施可持续发战略,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情况调查。
14、某市城市建设的新思路。新功能,新格局的调查。
15、某工业企业面对加入叭。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所采取的对策情况调查。
16、科教兴乡、兴县、兴市的典型调查。
17、某社区,材、镇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调查。
18、某大学毕业生成才道路的调查。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XX人力资源部主任的素质要求、责任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我XX人力资源部主任的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XX电力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规范》
3素质要求、责任与权限
3.1素质要求
3.1.1文化程度及所学专业
3.1.1.1文化程度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本岗位培训证书。
3.1.1.2所学专业
电力类或经济管理类专业。
3.1.2专业知识
3.1.2.1专门知识
掌握人事管理、劳动定额管理、工资基本金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电力企业管理。
3.1.2.2专业基础知识
掌握领导科学、行为科学、人事心理学;熟悉经济学、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基础知识。
3.1.2.3政策法规知识
掌握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劳动保护法及劳动工资有关法规.掌握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退(离)体政策及其它有关人事管理法规;熟悉电力生产安全技术法规。
3.1.2.4管理知识
熟悉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计划统计;了解管理信息系统原理和计算机管理知识。
3.3实际工作能力
3.3.1理解判断能力
能正确理解国家有关干部政策、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迟(离)你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对本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能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对干部的考察、考核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3.1.2组织协调能力
能围绕企业人事管理目标,组织领导本部门全体同志积极开展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有协调、指导各方面共同完成任务的综合性工作能力。
3.1.3.3语言文字能力
具有准确传达文件,布置任务。总结工作,组织宣传群众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起草文字通顺的工
作文件、计划、总结、规划、实施方案和
调查报告等。3.1.3.4业务实施能力
具有组织处理突发性工作的业务能力、能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分析形势,正确领会领导意图,正确运用工资奖励的合理分配形式调动职工积极性、能指导帮助本部门全体同志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职工队伍建设。
Q/105—302.1001—20__
3.l.3.5社会活动能力
善于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拟敢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协调各部问共同做好工作,能搞好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争取地方部门的支持。
3.1.3.6开拓能力
善于学习、勇于探索,在劳动人事、教育培训管理方面具有开发新观点、新方法、新措施的能力。
3.1.4工作经历
从事电力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3.1.5其它特殊要求
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五年以上。
3.2责任
3.2.1在:请记住我站域名党委了候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XX的干部管理、劳动组织织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
3.2.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保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
3.2.3组织领导全XX的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保管理等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3.2.4负责协调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3.2.5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的行政工作。
3.2.6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完成XX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3权限
3.3.l有权对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具体的贯彻落买意见。
2.3.2有权检查监门人力资源部各专业的工作。
2.3.3有权向各部门传达,布置劳动工资、人事等各项工作,并有权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3.4有权进行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奖惩、调配建议。
3.3.5有权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社会招收职工、转业退伍军人、调入职工提出接收安置意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不予接收安置。
3.3.6有权审核全XX工资调整方案,定员编制方案,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组织调整方案、劳动人事制度改茧方案,全XX人才发展规划;有权审核劳动工资管理、人事管理等专业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及规定。
3.3.7有权审查全XX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方面的统计报表、报告等上报材料。
3.2.8有权审查XX各单位定员方案,各部门劳动组织调整方案等。
3.3.9有权组织处理职工来信来访。
3.3.10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职工工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等。
3.3.11有权考察任免班长。
3.3.12有权提出劳动力余缺调整方案。
3.3.13有权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进行资格审查及对专业技水人员进行考核。
3.3.14有权参加劳动工资,人事有关的会议。
3.3.15有权审查XX对各类人员的学,见习或培训计划。
3.3.16有权检查,指导XX属各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专业工作。
3有权根据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学习工作表现向领导提出分配和使用建议。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人力资源部主任在XX党委和XX长的领导下,直接对XX党委和XX长负责。
4.2按上级规定及工作权限审阅批办劳动工资、人事等专业材料。材料到达后,一周内阅批并按规定时间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3按上级或XX党委要求时间组织实施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奖惩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4.4每年末对在职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4.5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向XX党委提出后备干部名单及考察材料,经XX党委研究同意后,拟定培养计划。
4.6各类人员的增加,收到档案一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审查,职工入XX后20天内提出实习,见习及培训,分配方向。
4.7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政策规定及时间要求提出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申报资格审查,考核评审及报批等工作。
4.8根据规定要求,组织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及干部政策。
4.9接待职工来访,处理人员来信,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否则二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4.10每月二次或根据需要,深入部门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帮助部门解决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4.11按政策规定及时限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老干部的各项待遇。
4.12担任过XX级实职的离休干部,病危一小时内向XX领导汇报,一日内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13做好在职职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4.14按月季、年检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出勤率四项主要专业指标,确保完成计划。
4.15组织有关劳动组织,体制改革等论证与实施,保证方案优化、根据要求时间组织实施,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6按上级规定及时间要求,布置全XX工资调整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提出调整方案,按时报批。
4.17按上级规定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员编制工作的论证,审查定员方案。定员方案经上级审批后一月内组织人员分解落实各部门的定员方案。
4.18收到各部门调整班组及任免班组长报告后15日内予以批复。
4.19审批各种临时用工。
4.20根据情况和XX部安排,每2年为一周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修定劳动定额标比定预水平达到平均先进,岗位定额健全率达到100%。
4.21审查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等有关
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制度条款合法并符合实际,执行率达95%以上,并每年12月对制度执行率进行统计检查。4.22每季检查一次劳动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4.23每月组织检查两至三次劳动纪律情况,职工违纪事不超过规定标准。
4.24控制非生产人员比重不超规定。
4.25年末审阅签发人力资源部各有关专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4.26组织领导全部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4.27协调人力资源部各专业工作及各专业与XX其他部门相关的工作。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执行情况有部门负责人按月自查考核,自查考核结果报送XX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与经济责日考核挂钩兑现。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地税、审计、监察、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社会保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材料。
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清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规定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或者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五)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八)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调查、检查:
(一)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与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执法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在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四)查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六)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举报进行查处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
(七)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过程中,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过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根据稽核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以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二)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
(三)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骗取行为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xx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后,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领取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但还没有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泄露举报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系统。
第十八条 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和受益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定点药店、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社保基金运作原则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的具体运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2008年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瞒报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9年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查证该单位《劳动情况表》 (1104表)中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竟然虚报了3123149元。
虽然虚报和瞒报同属统计违法行为,但其内涵截然不同,为什么该单位前后两年会相继出现上述两种统计违法行为呢?
这次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填报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时,考虑到上次执法检查中只报了基本工资,未上报属于人员费用部分;这次就将所有费用里面与人员报酬有关的费用合计进行了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社保、福利费、工会经费、倒班费、其他调整项目。
可以看出,该单位在去年的执法检查后,加强了统计工作,但未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仍然按照自己的理解上报统计数据,才造成统计数据上报截然不同的两种违法行为。正如有句成语所讲矫枉过正。
这一案例分析对大家应该有所启示,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后,怕再次违法,不管是不是属于统计范围的内容,甚至抱着少报不行多报没事的心态从事统计工作,这样当然难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真实是统计数据的生命,瞒报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虚报也是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处罚。
统计工作要重视沟通
2009年统计集中执法期间,市级统计执法人员对某广告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单位的主要业务是设计、制作以及广告。检查进行得比较顺利,财务状况表和劳动情况表的调查取证工作很快便完成了,只剩下一张能源消费报表。
在对该单位能源报表通读之后,执法人员发现一个很奇怪的情况,电力消费一栏没有数据。这么大的一家公司,居然没有电力消费?
带着疑点,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了询问。统计人员说:单位并非没有电力消费,但是因为在写字楼中办公,物业公司除物业费外不单独收电费,因此就没有填报电力消费指标,就这个问题公司还咨询了街道统计所。这样的回答,显然不能令执法人员满意,于是执法人员又接着询问单位是否有单独安装的电表。对此,该单位统计人员并不知晓。